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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人员

【发文字号】青财会字[2016]2211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财会字〔2016〕2211号)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6〕591号)要求,现就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根据全国考办《关于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会考〔2016〕16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16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函》(青人社厅函〔2016〕677号),今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全

国合格标准为60分,我省当年评审合格标准为50分。

二、申报条件及时间

按照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的要求,2014、2015、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的和2016年度考试成绩在50分以上的(含50分)的人员,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请于2017年1月10日前将个人申报材料报送至省财政厅会计处(西宁市黄河路30号省财政厅604室)。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后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后从事会计工作满7年。

5.中专毕业、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后从事会计工作满9年。

(二)其他条件

按《青海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暂行)》(青财会字〔2004〕258号,附件1)规定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 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财行[2014]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01.28 【实施日期】2014.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财行〔2014〕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4〕2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在省级机关培训费标准以内,制定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1月28日 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4〕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为履行职责所需的更新知识、提升工作能力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各单位应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节约培训资源,对培训实行内部统一管理。 第四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租用培训场地的费用支出。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粤财采购[2003]1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3.04.10 【实施日期】2003.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财采购[2003]12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为加强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工作,建立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现资源共享,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确保我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范、高效、廉洁,需面向社会招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由省财政厅负责组建和管理,精选符合规定条件、能胜任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工作要求的专家入库,以备政府采购项目咨询、评审、验收时选聘。 二、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根据政府采购实际工作需要,按专业划分为十五类(除

附件中所列的十三类外,另增加经济类和法律类),按21个区域细分管理。 三、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广东省政府采购专家库的建设,按照《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区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招聘初审工作,并在4月底前将本区域专家名单和相关资料上报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选录入政府采购专家库。 广东省财政厅 二○○三年四月十日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采购的科学性,做好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确保政府采购的规范运作,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提供评审、咨询服务时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尽责为职业守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熟悉政府采购理论知识,具备一定的招投标工作经验;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关于开展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关于开展财政扶贫资金专 项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青财监字[2017]413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扶贫开发局 【发布日期】2017 【实施日期】2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关于开展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 (青财监字〔2017〕413号) 各市(州)财政局、扶贫开发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监管力度,保障扶贫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开展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财监〔2017〕3号),决定开展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开发局组织开展,主要对纳入扶贫攻坚脱贫规划的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等的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以及国有贫困农林场等扶贫专项资金进行

检查。重点检查各市(州)辖区内财政部驻青专员办和审计署检查范围(含审计署统一组织由各市州审计局落实的扶贫资金审计)以外的贫困县2015年和2016年度财政扶贫资金。 二、检查时间 检查工作自2017年3月20日始,至2017年4月25日结束。 (一)3月20至3月24日为检查准备阶段。省厅检查组及各地财政扶贫部门做好组织动员、制定检查方案、培训检查人员、送达检查通知等各项检查准备工作。 (二)3月25日至4月20日为检查阶段。省厅检查组及各市(州)财政局与扶贫局组织检查组进点实施检查,并对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审理,定性处理。 (三)4月21日至4月25日为总结上报阶段。各市(州)财政局与扶贫局将检查工作总结、检查报告、检查报表等材料于4月25日前分别报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开发局。 三、检查内容 检查2015年和2016年中央、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重点检查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包括:资金分配和拨付、项目确定是否符合政策和程序;资金使用是否存在挪用、截留、滞留、贪污等现象;项目申报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套取和骗取财政资金。 检查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县2016年开展整合试点的规范性,包括:是否及时制定整合试点实施方案和具体管理办法、是否建立有效的整合工作机制、对试点贫困县的资金增幅是否达到要求、整合后资金管理是否规范、整合资金支出进度与项目进度、整合资金的使用是否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等。 如发现重大违法违规线索,可追溯以前年度并延伸到其他财政专项资金。 四、检查方式 以“上下联动”的方式,省厅检查组直查和各市(州)财政与扶贫局就地检查相结合,采取查阅项目资料、资金账簿,深入项目实施乡、村、户实地勘查等方式。各市

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教字…2008?219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有关省属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我们修订了《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2003年印发的《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项目检查和绩效考评办法》(浙财教字…2003?42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1 —

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 绩效评价办法(修订稿) 为全面实施“科教兴省”战略,改善我省高等教育办学条件,规范和提高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范围 (一)获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专项资金资助的实验室建设项目; (二)获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资助的实验室建设项目。 对获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专项资金或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每个项目追踪三年。 二、评价原则 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评价组织 (一)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评价工作,确定并公布待评价实验室名单; (二)专家组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原则上每个专家组人数—2 —

不少于5人; (三)绩效评价采取听取情况汇报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四、评价指标与标准 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评价指标分为业务指标、财务指标两大类,每大类指标的分值均为100分,权重分别为65%和35%。根据实验室建设类型的不同,分为基础实验室评价指标和专业实验室评价指标。 (一)对基础类实验室,业务指标包括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建设进度、实验教学、队伍建设、管理制度、支撑条件保障等;财务指标包括经费使用和管理、会计信息质量、资产的配臵与使用等(具体的指标与标准详见附1-1)。 (二)对专业类实验室,业务指标包括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建设进度、实验教学、队伍建设、管理制度、支撑条件保障和科研水平等;财务指标包括经费使用和管理、会计信息质量、资产配臵和使用等(具体的指标与标准详见附1-2)。 五、评价程序 (一)省财政厅下发通知后,各省属高校实验室应根据绩效评价的要求进行自评,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自评报告及相关表格(见附2);自评报告及相关表格文本一式6份,电子文档1份,报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3 —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经贸技术[2005]65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5.01.18 【实施日期】2005.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工作 的通知 (粤经贸技术〔2005〕65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委、贸工局、财政局),省资产经营公司、集团: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适应国家机构调整后相应改革的项目鉴定验收方式的新形势,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的跟踪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经贸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挖潜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企〔2004〕140号)有关全面考核项目实施情况,做好项目绩效评价的要求,请你们督促已完工尚未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抓紧做好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的验收工作。现将有关项目验收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验收项目范围 凡在2000年起,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并已建设完成的技术创新项目,包括省财政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承担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省经贸系统科技三项费用项目、招标项目(省关键领域重点突破项目、省重大装备和重点领域技术创新项目)等,均按本通知要求进行验收。 二、项目验收的依据 (一)《广东省省级挖潜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企〔2004〕140号); (二)《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粤财工〔1996〕373号); (三)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建议书(含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投标书,下同),省财政厅、经贸委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含技术创新项目责任书、合同书等,下同),其它的项目资金下达文件。 三、验收内容 (一)检查项目是否完成项目计划、合同书提出的内容及目标,是否达到“项目立项建议书”的要求; (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金 【发文字号】青财建字[2016]1093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 (青财建字〔2016〕1093号) 各市、州财政局,各省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关于“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创新融资方式,带动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等精神,规范有序推进相关工作,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和《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省情实际,制定了《青海省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附件 青海省财政资金注资政府 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各级财政探索政府投资基金等市场化方式支持产业发展,有效引导了社会资本投向,促进了我省企业和产业发展,但也存在投向分散、运作不规范、指导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关于“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创新融资方式,带动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等精神,规范有序推进相关工作,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和《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现就我省财政资金注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规范有序运用政府投资基金方式推动重点产业发展,发挥财政资金带动社会投资、培育市场需求、促进企业创业成长等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总体要求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协调好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和多种所有制资本相互促进作用,加强顶层设计,坚持市场化运作,规范有序推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财监督[2015]2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审计厅 【发布日期】2015.12.30 【实施日期】2015.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 作的意见 (川财监督〔2015〕29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省直有关部门: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各地在扶贫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中,仍然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的情况,导致在实际工作中不同程度地暴露出各种违规违纪问题。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各项扶贫政策、项目资金落实到位,现就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五次、六次、七次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部署要求,以解决贫困群众最关心的突出问题为导向,加大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贫困群众合法权益,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协调,以县(市、区)为责任主体,市(州)重点检查,省上督导抽查。县(市、区)负责制定本地区年度开展财政扶贫资金审计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市(州)负责统筹市级相关部门,指导县(市、区)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开展重点检查。省上负责督导考核和不定期抽查。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突出问题。针对当前财政扶贫资金在使用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保障,建立部门协同、分工明确的统筹推进工作机制。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与发改、扶贫、民族事务、农业、林业、残联等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引导和鼓励广大群众参与扶贫资金项目监督,让广大群众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监督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重要力量。同时,要着眼长远,研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急件 浙财办发…2007?108号 关于报送2007年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及2008年校舍维修改造计划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教育局(宁波不发): 按照我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2007年校舍维修改造以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为主,2008年起全面按新机制实施。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教字…2007?70号),省财政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中安排了一定数额“以奖代补”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各地做好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工作。为做好2007年奖补工作 —1 —

和2008年校舍维修改造工作,现将报送2007年校舍维修改造奖补备选项目和2008年校舍维修改造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奖补备选项目和2008年校舍维修改造计划,项目学校和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均通过“财政教科文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s://www.sodocs.net/doc/1e7801306.html,)申报和审核。 二、2007年奖补项目不适用《浙江省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报计划、下控制数、报项目和下奖补项目预算的流程。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各地学生人数、在用校舍面积数和财力因素及市县审核报送项目情况,核定、下达奖补项目预算。 三、2008年校舍维修改造计划按《浙江省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流程执行。县市教育、财政部门对各学校申报的校舍维修改造计划审核后,系统可自动生成《县市年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收支计划表》。请市县财政、教育部门打印《县市年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收支计划表》并加盖公章后报我们。要申请省专项资金补助的,请编制《浙江省中小学校舍维修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一并上报(上报项目不含偿还中小学债务)。 四、备选项目的选择要与“中小学布局调整”、“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相衔接。已列入“中小学布局调整”和“食宿改造工程”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列入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备选项目。 —2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人社发[2013]7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04.02 【实施日期】2013.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 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3〕7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为了维护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权益,实现省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3年4月2日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实现省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关系顺畅转移接续,维护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省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人,因流动就业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不转移。 第四条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予以累计计算。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 第五条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后不再缴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一)在各统筹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年限要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人员 【发文字号】青财会字[2016]2211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财会字〔2016〕2211号)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6〕591号)要求,现就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根据全国考办《关于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会考〔2016〕16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16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函》(青人社厅函〔2016〕677号),今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全

国合格标准为60分,我省当年评审合格标准为50分。 二、申报条件及时间 按照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的要求,2014、2015、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的和2016年度考试成绩在50分以上的(含50分)的人员,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请于2017年1月10日前将个人申报材料报送至省财政厅会计处(西宁市黄河路30号省财政厅604室)。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后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后从事会计工作满7年。 5.中专毕业、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后从事会计工作满9年。 (二)其他条件 按《青海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暂行)》(青财会字〔2004〕258号,附件1)规定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川财预[2017]4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4.28 【实施日期】2017.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预〔2017〕41号)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 知》(川府发〔2014〕5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川府发〔2015〕35号)的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17年4月28日 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对市(州)、县(市、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省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市(州)、县(市、区)政府,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按照省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转移支付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省级事权,省委托市(州)、县(市、区)实施而相应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共担类专项转移支付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省与市(州)、县(市、区)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宣传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青财税字[2016]2183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国税地税征管 体制改革宣传方案》的通知 (青财税字〔2016〕2183号)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西宁东川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各园区地方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国税、地税深化征管体制改革宣传工作,我们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6〕35号)要求,制定了《青海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宣传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宣传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国税、地税深化征管体制改革宣传工作,我们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6〕35号)要求,制定此方案。 一、宣传主题和内容 严格按照《青海省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定的改革工作任务,围绕征管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保障措施、改革成效等,全方位、多角度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重点宣传全省财税部门落实《方案》的工作成效,包括深入推进“营改增”、资源税等改革、创新纳税服务机制、建立促进诚信纳税机制等经验和做法,宣传“营改增”绿色通道和推行网上办税等便民办税措施,进一步推进诚信纳税教育,加强法治税务基地建设,继续开展税法“七进”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青少年税收信用宣传教育,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为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宣传事项 (一)理顺征管职责划分,健全完善税制体系方面 宣传内容:认真总结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突出我省重点、特色行业产业,着力宣传“营改增”改革在减轻企业税负、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积极成效和长远意义。同时,大力宣传我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促进矿产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方面的好做法和好经验。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二)完善国税、地税部门合作征收税款,堵塞征管漏洞方面 宣传内容:认真总结《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作征收税款的实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财社[2014]12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06.09 【实施日期】2014.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 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社〔2014〕128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规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6月9日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提升我省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促进劳动者稳定转移就业,根据《印发广东省区域劳动力转移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粤府办〔2012〕6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服务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2013〕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减免劳动力培训费、提升劳动者技能、促进劳动者就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坚持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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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四川省,煤炭资源税,资源税改革 【颁布单位】四川省财政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财税﹝2014﹞28号 【发文日期】2014-12-31 【实施时间】2014-12-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 经省政府拟定,报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我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5%。 二、关于洗选煤折算率 (一)折算率可按煤种、煤质分类或按地区分片确定,具体由市(州)财税部门确定并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并报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备案。 (二)折算率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本地区原煤销售情况较少,缺乏可参照的原煤市场售价,可通过调查本地区不同类型企业近年来的洗选煤成本、利润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 洗选煤的折算率=(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洗选环节的平均成本和利润)÷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100% 2、如果本地区有可参照的原煤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计算: 洗选煤的折算率=原煤的平均售价÷(洗选煤的平均售价×;综合回收率)×;100% 其中:综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数量÷入洗的原煤数量 三、其他征收管理问题 (一)涉及原煤和洗选煤销售额扣除运费问题的,按以下原则执行:通过企业内部铁路专用线运输煤炭的,以内部运费结算凭证作为依据扣除。通过企业自有运输车辆或其它车辆将煤炭送达用户的,企业应当将煤炭价格和准予扣除的运输费用分别核算,否则不予扣除运费。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 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财办[2015]1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12.31 【实施日期】2015.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财办〔2015〕14号) 厅机关、厅属各单位: 为规范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浙江省财政厅机关及厅属单位本级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31日

浙江省财政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1号)、《中共浙江省财政厅党组关于切实做好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工作的通知》(浙财党〔2015〕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及其全资国有企业、协(学)会、党工团组织(以下简称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金控公司、财务公司及其下属单位、莫干山财政干休所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由其自行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公款是指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等。 第四条成立厅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省财政厅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成员由办公室、人事处、机关纪委、法规处、执行局、监督局、政法处等部门组成,办公室为牵头部门。 第五条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防范廉政风险。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财工[2016]38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12.05 【实施日期】2016.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 政策》的通知 (粤财工[2016]384号 2016年12月5日)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政策实施年限为2017-2020年,请抓紧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关于区域协调发展和创

新驱动发展的决策部署,鼓励有技术含量的珠三角地区企业优先在省内梯度转移,推动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特制定本财政扶持政策。 一、目标任务 --引导珠三角相关企业(项目)向粤东西北转移。着力提升粤东西北承接产业转移的能力,推动珠三角先进生产力向粤东西北梯度转移。争取到2018年,累计推动珠三角地区1600个项目转移落户粤东西北地区,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省产业园)完成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达到3000亿元,占粤东西北地区工业经济比重达到35%以上。到2020年,省产业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达到4400亿元,占粤东西北地区工业经济比重达到40%以上。 --引导产业链跨区域对接融合。在遵循经济规律的前提下,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导向、企业主体,充分调动政府和企业两个积极性,鼓励珠三角企业将生产环节外移,推动珠三角与粤东西北协调联动、融合发展。同时,推动新引进项目与当地原有产业联动发展,激发原有产业发展潜力,把产业共建引向深入,实现高水平转移。 --引导构建粤东西北创新型经济体系框架。增强粤东西北地区创新能力,建成引领产业向中高端发展的重要聚集区。争取到2018年,粤东西北地区主要创新指标实现较快增长,地区R&D经费投入占地区GDP比重达1.4%;到2020年,地区R&D经费投入占地区GDP比重达1.5%。 二、产业共建区域及适用企业 (一)适用地区。珠三角地区,指广州、珠海、深圳、佛山、东莞、中山。粤东西北地区,指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二)适用省产业园。指经省批准设立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及享受省产业转移政策的园区(含依托园区带动产业集聚发展的项目)。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电影事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川财综[2015]3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发布日期】2015.09.30 【实施日期】201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 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财综〔2015〕39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新闻出版广电局: 为了规范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支持我省电影事业发展,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和《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91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四川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5年9月30日四川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影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支持我省电影事业发展,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和《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91号)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范围内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电影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基金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和省级国库,纳入中央和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省级设立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省级管委会由省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成,负责电影专项资金征缴管理,研究提出全省电影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和制度,提出全省电影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审核省级分成的电影专项资金预决算。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青财行字[2006]1090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6.10.10 【实施日期】2006.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行字[2006]1090号 各州、地(市)财政局,省级各行政单位: 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35号)、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6]134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青海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日 附件: 青海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35号)、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6〕134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模板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财政厅2011年3月15日以粤财资〔2011〕1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及其他省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行政单位顺利履行职能和事业单位正常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省财政部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七条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账务处理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主管部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2017修订)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川财农[2017]102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林业厅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7.07.12 【实施日期】2017.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中央 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川财农〔2017〕102号) 各市(州)、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财政局、扶贫移民局、发展改革委(局)、民族宗教委(局)、农业局、林业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四川省委关于集中力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精神,进一步规范中

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2〕70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林业厅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7月12日 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四川省委关于集中力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国家和省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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