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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作业管理标准

x x x x x x x x x有限公司x x x x x x x x x厂企业标准

Q/XXX-XXX 2012-2017 高风险作业管理标准

2017-06-30 发布 2017-07-01 实施

xxxxxxxxx有限公司xxxxxxxxx厂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职责 (3)

5 管理内容和要求 (3)

6 检查与考核 (12)

附录A (规范性附录)登高作业审批表 (13)

附录B (规范性附录)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 (15)

附录C (规范性附录)挖掘作业审批表 (16)

附录D (规范性附录)高处作业风险评估表 (17)

附录E (规范性附录)进出有限空间人员登记表 (18)

附录F (规范性附录)危险场所气体检测表 (19)

附录G (规范性附录)挖掘作业安全评估表 (20)

前言

本标准是为规范xxxxxxxxx厂高风险作业管理而制定的。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规范xxxxxxxxx厂高风险作业项目相关工作管理。本标准由xxxxxxxxx厂提出。

本标准由xxxxxxxxx厂xxxx部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xxx。

本标准审核人:xxx。

本标准批准人:xxx。

本标准由xxxx部归口并负责解释。

高风险作业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xxxxxxxx厂为规范高风险作业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高风险作业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提高高风险作业项目隐患排查、风险控制、事故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实现xx厂本质安全的目的。

本标准适用于xxxxxxxxx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安监总厅管四〔2014〕37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局〔2013〕59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2014〕69号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国务院2004年393号令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GB 3608-2008 高处作业分级

GB6067-2010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T 3805 特低电压限值

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DL/T 5371—2007 水电水利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DL 5027-2015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JGJ 80-9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作业条件危险,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作业;作业风险高,易发生重大设备损坏、生产中断、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一旦发生不安全事件即造成群伤事故、不易进行救援的作业。

3.2

高处作业

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两米以上(含两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为高处作业。

3.3

有限空间

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3.4

有限空间作业

是指作业人员进入受限或密闭空间的作业。

3.5

临边作业

施工现场中,工作面边沿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cm时的高处作业。

3.6

攀登作业

借助登高用具或登高设施,在攀登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3.7

悬空作业

在周边临空状态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3.8

邻近带电体作业

指在运行中的电压等级在250V及以上的发电、变电、输配电(线路保护区内)和带电运行的电气设备附近进行的可能影响电气设备和人员安全的一切作业。

3.9

在生产、作业区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进行的挖掘深度0.5米以上的开挖、打桩、地锚入土等作业;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墙壁开槽打眼,并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撑的作业。

4 职责

4.1 分管厂领导

批准高风险作业相关应急预案、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4.2 xxx

4.2.1 组织对xx厂高风险工作项目进行辨识,每年更新xx厂高风险作业清单。

4.2.2 对高风险作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4.3 xxxx部

4.3.1 审核高风险作业相关应急预案、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4.3.2 对高风险作业风险预控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4 责任部门

4.4.1 对涉及设备安全运行高风险作业进行动态评估。

4.4.2 制订并落实高风险作业的风险预控措施及相关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4.4.3 审核本部门高风险作业相关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4.4.4 编制高风险作业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演练。

4.4.5 对风险预控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高风险作业项目进行全过程管控。

5 管理内容和要求

5.1 总则

5.1.1 责任部门应根据xx厂《作业安全风险预控管理标准》对作业内容进行风险辨识及评估,高风险的作业包括:

a)高处作业:悬空作业、临边作业、攀登作业等作业;

b)有限空间作业;

c)邻近带电体作业:高压带电作业及邻近高压带电体作业等;

d)特殊起重作业:起重机满负荷起吊、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起吊危险品作业等;

e)水下作业:水下焊接、水下混凝土浇筑、水下拆除、爆破、潜水作业等;

f)挖掘作业;

g)一级动火作业;

h)大型脚手架搭设作业:搭设高度超过24m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的搭设、使用和拆除等。

i)其他经评估为高风险的作业。

5.1.2 责任部门应对作业内容进行风险辨识及评估,并形成高风险作业清单。

5.1.3 高风险作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控。

5.1.4 大型的、高危险性的、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等高风险项目,应根据国家规范要求编写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5.2 高风险作业管理

5.2.1 高风险作业审批流程

5.2.1.1 工作负责人应对作业项目进行工作安全分析,填写工作安全分析表。

5.2.1.2 高风险作业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应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安全交底,检查工作班成员身体及精神状态,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检查防护用品及工器具的状况,检查作业环境危害因素的控制情况。

5.2.1.3 工作负责人由外委单位人员担任时,由项目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进行工作安全分析及安全交底。

5.2.1.4 高处作业应填写《高处作业审批表》(见附录A),有限空间作业应填写《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见附录B),挖掘作业应填写《挖掘作业审批表》(见附录C),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5.2.1.5 其他高风险作业应按照《作业安全风险预控管理标准》中相关程序执行。

5.2.2 安全管理要求

5.2.2.1 高风险作业项目开工前应根据影响范围对作业区域进行隔离,并设有警示标识。

5.2.2.2 每日开工前应结合当日工作内容进行安全交底。

5.2.2.3 每日开工前应做好安全设施、工器具、安全措施、作业环境的检查等工作。

5.2.2.4 部门负责人、班组长、安全员、工作负责人应对高风险作业进行过程监督,对施工中检查发现的违章问题及时通报并考核;对于重复违章人员或严重违章人员清退出高风险作业项目。

5.2.2.5 工作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要依据高风险作业的实际状况和各项措施及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评估,涉及机组安全运行的作业,其动态评估由xxxx部负责。

5.2.2.6 高风险作业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和工作负责人共同检查高风险作业区域,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结束作业。

5.2.2.7 经评定属高风险作业,作业现场须设置监护人,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和熟练使用配备的应急救护设备、设施、报警装置等,并坚守岗位。

5.2.2.8 各xxxx部门应及时收集高风险作业相关资料,针对施工过程中暴露的问题,不断完善风险预控措施。

5.3 高风险作业控制措施

5.3.1 高处作业安全控制措施

5.3.1.1 在进行高处作业前,应办理许可手续,填写高处作业审批表。其中一级登高作业(2m≤h≤5m)由班组批准,二级登高作业(5m<h≤15m)由作业部门批准,三级登高作业(15m<h≤30m)由xxx批准,四级登高作业(h>30m)由分管厂领导最终批准。

5.3.1.2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贫血病、癫痫病和精神疾病等),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不得进行高处作业。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5.3.1.3 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对高处作业实施计划工作观察,发现高处作业安全设施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现象,气候恶劣不适宜高处作业,作业人员违反高处作业安全工作要求等情况时,立即停止其作业。

5.3.1.4 经评估为高风险高处作业时,作业单位应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并每天进行作业风险评估,并填写表格(附录D),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内容。并开展高处受困人员的应急救援演练。

5.3.1.5 凡能在地面上预先作好的工作,都必须在地面上作,尽量减少高处作业。

5.3.1.6 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穿软底鞋,并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具。

5.3.1.7 安全带和专作固定安全带的绳索在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安全带应按登高工器具试验标准表定期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5.3.1.8 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应装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当高处行走区域不便装设防护栏杆时,应设置手扶水平安全绳。

5.3.1.9 高处作业区周围的临边、孔洞、沟道等应设盖板、安全网或防护栏杆。

5.3.1.10 在夜间或光线不足的地方进行高处作业,应设足够的照明。

5.3.1.11 遇有6级以上强风以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高处作业、漏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5.3.1.12 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和设备。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m时,应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高挂低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5.3.1.13 高处作业人员在从事活动范围较大的作业时,应使用速差自控器。

5.3.1.14 高处作业地点、各层平台、走道及脚手架上不得堆放超过允许载荷的物件且不得阻塞通道,堆放平稳,施工用料应随用随吊,不得凭借栏杆起吊物件。

5.3.1.15 高处作业人员应佩戴工具袋,工具应系安全绳;传递物品时,严禁抛掷。

5.3.1.16 高处作业时,点焊的物件不得移动;切割的工件、边角余料等有可能坠落的物件,应放置在

安全处或固定牢固。

5.3.1.17 高处作业区附近有带电体时,传递绳应使用干燥的麻绳或尼龙绳,严禁使用金属线。

5.3.1.18 在进行高处工作时,不准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点下应有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围栏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当作业高度在2m至5m之间时,应设置半径大于3m的警示围栏;

b)当作业高度在5m至15m之间时,应设置半径大于4m的警示围栏;

c)当作业高度在15m至30m之间时,应设置半径大于5m的警示围栏;

d)当作业高度大于30m时,应设置半径大于6m的警示围栏。

5.3.1.19 高处作业过程中需与配合、指挥人员沟通时,应确定联系信号或配备通讯装置,专人管理。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并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5.3.1.20 悬空作业应使用吊篮、单人吊具或搭设操作平台,且应设置独立悬挂的安全绳、使用攀登自锁器,安全绳应拴挂牢固,索具、吊具、操作平台、安全绳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3.1.21 利用高空作业车、带电作业车、叉车、高处作业平台等进行高处作业时,高处作业平台应处于稳定状态,需要移动车辆时,作业平台上不得载人。

5.3.1.22 上下脚手架应走上下通道或梯子,不得沿脚手架杆或栏杆等攀爬。不得任意攀登高层建(构)筑物。

5.3.1.23 高处作业时应及时清除积水、霜、雪、冰,必要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

5.3.1.24 在电焊作业或其他有火花、熔融源等的场所使用的安全带或安全绳应有隔热防磨套。

5.3.1.25 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5.3.1.26 高处作业完工后,应及时将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5.3.2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控制措施

5.3.2.1 工作地点包含有限空间的工作须在工作票中“工作内容”一项后注明“含有限空间作业”。

5.3.2.2 有限空间作业前,需判断施工作业存在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例:发电机风洞自然通风不良,在机组检修期间,当进行打磨、焊接、清扫等作业时,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此时判定风洞为“许可性有限空间”;发电机风洞中日常巡回检查、处理简单缺陷时,不会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此时判定风洞为“无许可有限空间”。

5.3.2.3 对于许可性有限空间作业,需履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程序,相关内容见附表C,并执行本标准相关要求;对于无许可有限空间作业,则无需履行作业审批程序,亦不执行本标准相关要求。经评定,无影响机组运行一般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由作业部门负责人审核,xxx负责人批准;重要场所或影响机组安全运行高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由部门负责人、xxx负责人审核,分管厂领导批准。

5.3.2.4 应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

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a)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b)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c)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d)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5.3.2.5 应根据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如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如佩戴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等,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等。

5.3.2.6 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应根据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措施,并配备相关呼吸器、防毒面罩、通信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措施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3.2.7 作业前,应对有限空间进行危险和有害因素辨识、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应包括紧急情况下的处置方案。

5.3.2.8 进入有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统一联系信号。在风险较大有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有限空间内作业人员的联络。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应掌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数量和身份,并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填写《进出有限空间人员登记表》(见附录E)。

5.3.2.9 作业前,必须将作业的有限空间与其他空间、管道等进行可靠隔离,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隔离措施。

5.3.2.10 有限空间作业应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并填写危险场所气体检测表(见附录F)。检测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min。

5.3.2.11 有限空间作业前,利用所有人孔、手孔、检查孔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应采取机械强制通风,禁止向内部输送氧气。

5.3.2.12 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5.3.2.13 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人员应在作业前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经检测,有限空间的危险有害因素符合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有要求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5.3.2.14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应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不得采用纯氧通风换气。发现通

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5.3.2.15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应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作业中断超过30min,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5.3.2.16 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连续工作2个小时即对密闭空间进行气体检测,如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立即停止作业。

5.3.2.17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应符合GB/T3805《特低电压限值》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气体、粉尘的,其电气设施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防爆安全要求应符合GB383

6.1《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作业环境存在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12V的防爆安全行灯,存在可燃气体的受限空间场所内不允许使用明火照明和非防爆设备。严禁将行灯照明的隔离变压器带进有限空间内使用。

5.3.2.18 有限空间内作业时,应有满足安全需要的与外部有可靠的通信联络、人员逃生、防止火灾和塌方等设施及措施。

5.3.2.19 作业负责人应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防护劳动用品。在产生噪声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进入深度为1.5米及以上的受限空间,进入者必须双肩绑扎安全绳,以备应急救援。

5.3.2.20 作业时应在有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牌上需明确相关要求和风险,防止无关人员误入。

5.3.2.21 有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设专人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5.3.2.22 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避免人员互相伤害的措施。

5.3.2.23 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有限空间作业应轮换作业。

5.3.2.24 在有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工作票。在金属容器内不得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工作。

5.3.2.25 氧气、乙炔等压力瓶不得放置在有限空间内。火焰切割作业时宜先在有限空间外部点燃。5.3.2.26 作业人员离开有限空间点时,应将所有作业工器具带出。作业后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5.3.2.27 每次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对有限空间内部进行检查,确认无人员滞留,未遗留工器具及其他物品。

5.3.2.28 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警,不得擅自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5.3.3 邻近带电体作业控制措施

5.3.3.1 邻近带电体作业时,应办理工作票,经评估满足安全距离时方可工作。

5.3.3.2 邻近带电体作业前,应对现场环境进行勘查,根据勘察结果制定风险防范措施。

5.3.3.3 邻近带电体作业必须设置监护人,监护人不得进行作业活动,作业环境复杂时应增设监护。

5.3.3.4 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均应具备电气安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5.3.3.5 作业人员应穿棉质工作服和绝缘鞋,并站在干燥绝缘物上。

5.3.3.6 作业应在良好天气下进行。雷雨、冰雹、雾霾、风力大于5级时,不得在室外进行临近带电体作业。因抢险救灾,必须在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下进行邻近带电体作业时,应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5.3.3.7 传递物品时应使用绝缘绳索。

5.3.3.8 作业人员及其安装、使用的工器具、设备、材料与带电体之间应采取绝缘隔离措施。

5.3.3.9 作业过程中带电设备突然停电时,仍应将其视为带电。

5.3.3.10 严禁使用无绝缘防护的金属材质工器具,严禁使用绝缘损坏的电气工器具。

5.3.3.11 工作结束后施工现场应清理干净,退出绝缘隔离措施。

5.3.4 特殊起重作业安全控制措施

5.3.4.1 大型、危险性、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起吊作业应制定详细的起吊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改变方案。

5.3.4.2 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是经过按现行国家标准考核合格的专业起重工,持证上岗。严禁酒后作业。

5.3.4.3 所有起重设备、绳索、滑轮、卸扣、绳卡等必须具有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和使用说明书。作业前应按有关标准认真进行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5.3.4.4 使用吊车进行吊装作业,应根据被吊物件的重量、规格、吊装位置、作业半径及工作环境,选用型号合适的吊车。

5.3.4.5 吊运不得超载,不得歪拉斜吊或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

5.3.4.6 进入作业区域前,必须对基础地面及地下土层承载能力进行评估,采取稳固措施。吊车行走时,作业的路面及场地应坚实平整,其承受能力能满足吊车行走及作业的要求。

5.3.4.7 轮胎式吊车作业前支撑腿应全部伸出,并在铁鞋下垫好铁板、枕木,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

5.3.4.8 起重机吊臂回转范围内应采用警戒带或其他方式隔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内。

5.3.4.9 吊装前吊件上应系牢固溜绳,防止吊装过程中吊装摆动,旋转或碰挂其他物件。

5.3.4.10 吊装作业应有专人指挥,明确分工。参加吊装人员应坚守岗位,熟知吊装方案、指挥信号、安全技术要求及设备性能、吊装作业环境,并根据指挥命令工作。

5.3.4.11 大中型设备,构件吊装前应进行试吊。试吊前参加吊装人员应按岗位分工,严格检查吊耳、起重机械和索具的性能情况,确认符合方案要求后才可试吊。重物吊离200~500mm后停止提升,检查吊车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衡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提升。

5.3.4.12 当风速超过制造厂规定的最大工作风速时,不得操作室外起重机械。

5.3.4.13 吊件不得长时间在空中停留,如必须停留,应采取可靠措施。

5.3.4.14 起重机械的轨道上或结构上结冰或其周围能见度下降的气候条件下操作起重机械时,应减慢

速度或提供有效的通信等手段保证起重机的安全操作。

5.3.4.15 夜班操作起重机时,作业现场应有足够的照度。

5.3.4.16 每次起吊接近额定载荷的物品时,应慢速操作,并应先把物品吊离地面较小的高度,试验制动器的制动性能。

5.3.4.17 起重机械进行回转、变幅和运行时,应避免突然的启动和停止。吊运速度应控制在使物品的摆动半径在规定的范围内。当物品的摆动有危险时,应做出标志或限定的轮廓线。

5.3.4.18 起重机在靠近架空电缆作业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载荷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如下规定:

a)输电线路电压<1kV,最小距离1.5m。

b)输电线路电压在1~20kV之间,最小距离2m。

c)输电线路电压在35~110kV之间,最小距离4m。

d)输电线路电压在220kV,最小距离6m。

e)输电线路电压在330kV,最小距离7m。

5.3.4.19 吊装、起重和搬运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5.3.5 水下作业安全控制措施

5.3.5.1 水下检查、检修闸门门槽、门坎、过流堰等水工建筑物和金属结构时,应事先制定计划,办理工作票许可手续,停运相关发电机组后方可下水作业。

5.3.5.2 潜水工作应由经过考试合格的专门潜水人员担任。

5.3.5.3 潜水员在进行水下闸门作业时,必须在闸门关闭以后下水,在闸门开启之前出水,并有可靠措施,保证潜水员在水下时不会误开闸门。

5.3.5.4 在水下检查闸门下放位置时,潜水员必须将身体避开,手扶门面。

5.3.5.5 在闸门漏水较大处工作时,应在离漏水处2~5m处下水,下水前应先用物体试验吸力大小,防止潜水员被吸。

5.3.5.6 在水下坝体前工作时,工作段两边闸门不得开启放水。

5.3.5.7 不宜夜间水下作业,如遇特殊情况需在夜间作业时,应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并应注意下列各项:

a)潜水作业船上必须有良好的照明设备。

b)自作业开始至结束,必须有强光照射潜水员排出气泡的水面。

c)必须保证在电气照明故障时有常明设备。遇电气照明故障时,应立即命令潜水员按减压规定上升出水。

5.3.6 挖掘作业安全控制措施

5.3.

6.1 挖掘作业前,施工单位负责人提前提出作业申请,经共同现场勘察、评估后,认定为一般风

险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xxx负责人批准;当认定为高风险时,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现场确认,由作业部门负责人、xxx负责人审核,分管厂领导批准。

5.3.

6.2 挖掘工作开始前,应根据所属区域最新的地下工程信息资料,确定地下设施的具体位置,并进行安全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编制挖掘作业专项施工方案、监测方案、应急预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制定方案时应考虑一下内容:

a)交通情况;

b)附近的振动源;

c)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

d)附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

e)土质类型;

f)地表水和地下水;

g)对土壤和水的污染;

h)架空的公用设施;

i)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j)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液体排放(泄露);

k)使用的工器具;

l)气候;

m)其他。

5.3.

6.3 在作业前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其了解和掌握该作业的危险及对应的安全措施。

5.3.

6.4 只有持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合格证的挖掘机方可在施工现场使用,挖掘机操作员必须持有地方政府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5.3.

6.5 挖掘作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挖掘作业专项施工方案执行,挖掘过程中若遇到地下设施(电缆、光缆、混凝土或管线等时)必须立即停止挖掘作业,并向上级和相关部门汇报,待了解确定地下设施的具体位置,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挖掘作业,严防挖破电缆、管道及埋设物等。

5.3.

6.6 应用手工工具(例如铲子、锹、尖铲)来确认1.2m以内的任何地下设施的正确位置和深度。挖掘土方应该自上而下施工,严禁采用挖空底脚的方法挖掘土石。

5.3.

6.7 现场应指派一名监督人员,对开挖处、邻近区域和保护系统进行检查和监测,发现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待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施工。高风险挖掘作业前,应进行安全评估并填写《挖掘作业安全评估表》(见附录G)。

5.3.

6.8 在坑、沟槽内作业应正确穿戴安全帽、防护鞋、手套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严禁在坑、槽内休息,不得在升降设备、挖掘设备下或坑、沟槽边沿站立、走动;禁止人、机在同一位置同时进行挖掘作业。

5.3.

6.9 挖掘深度6米以内的作业,应由技术负责人根据土质的类别设计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保护系统;挖掘深度超过6米的保护系统,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

5.3.

6.10 在稳固岩层中的挖掘或挖掘深度小于1.5米,且已经过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定没有坍塌的可能性时,不需要设置保护系统。当可能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永久性道路产生危害时,应对基坑(槽)、管沟进行支护后再开挖。

5.3.

6.11 使用的设备应远离坑体边缘不得小于1米,放置在稳固的场所;在车辆向挖掘体内倾倒物料的地方,使用防溜器以防止车辆过于靠近坑缘,且坑缘要有额外的支撑。

5.3.

6.12 挖掘物或其他物料等要堆放在指定地点,距坑、沟槽边沿不少于1米,堆积高度不得超过1.5米,坡度不大于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窨井、消防井、明渠以及现场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5.3.

6.13 挖掘深度超过1.2米时,应在合适的距离内提供梯子、台阶或坡道等,用于安全出口。每隔7米左右设置梯子、台阶或坡道等,多人同时挖土人员应相距2米以上。

5.3.

6.14 每个挖掘体的作业两端应设置至少两个应急出入通道。

5.3.

6.15 雷雨天气应停止挖掘作业,雨后复工前,应检查受雨水影响的挖掘现场,监督排水设备正确使用,检查土壁稳定和支撑牢固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骤然崩塌。

5.3.

6.16 对深度超过1.2米,可能存在危险性气体的挖掘现场,应进行气体检测,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良好通风,确保有害气体及氧含量符合安全要求;并至少要有一名监护人始终坚守作业现场监护。5.3.6.17 采用机械设备挖掘时,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如架空线路、架管等),挖掘机机头抬起最高高度应距高压线3米以上,在挖掘机回转半径以内禁止其他任何作业,并在该区域设立警戒隔离措施。

5.3.

6.18 挖掘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明显的警示标识。夜间必须保证有足够的照明且应在周围区域悬挂红灯示警,防止人员及物体掉入挖掘体内。

5.3.

6.19 采用警示路障时,应将其安置在距开挖边缘不少于1.5米处。采用废土堆作路障时,其高度不得低于1米。在道路附近作业时应穿戴反光警示背心。

5.3.

6.20 施工结束后,应根据要求及时回填,恢复地面设施。地下隐蔽设施变化时,施工单位应将变化情况向xx厂相关部门汇报,并在竣工图上详细标注,以完善地下设施布置图。

5.3.7 一级动火作业按照《工作票和操作票管理标准》执行。

5.3.8 大型脚手架搭设作业按照《梯子、高架平台、楼梯和脚手架管理标准》执行。

6 检查与考核

6.1 本标准执行情况由xxx负责监督、检查。

6.2 依据本标准、xx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管理标准》、《安全生产奖惩管理标准》和《绩效管理标准》进行考核。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登高作业审批表

登高作业审批表Q/XXX-XXX 2012-JL01

要设安全网、防护棚等安全措施;5.夜间作业必须照明充足,六级以上大风暂停作业。6.高处作业总体风险评估一栏须由作业负责人根据现场环境条件具体填写;7.一级登高作业(2≤h≤5m)由班组批准,二级登高作业(5<h≤15m)由作业部门批准,三级登高作业(15<h≤30m)由xxx批准,四级登高作业(h>30)由分管厂领导最终批准。8.每日开工前作业负责人必须进行日风险评估,对所有登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过程严格执行法规及《高风险作业管理标准》要求。9.所有“签字”处均为手写签名,不得代签。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

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

Q/XXX-XXX 2012-JL02 工作票编号:

2.经评定,无影响机组运行的认定为一般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由作业部门负责人审核,xxx负责人批准;重要场所或影响机组安全运行高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由部门负责人、xxx负责人审核,分管厂领导批准。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挖掘作业审批表

挖掘作业审批表

Q/XXX-XXX 2012-JL03 工作票编号:

经现场勘察、评估后,认定为一般风险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xxx负责人批准;当认定为高风险时,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现场确认,由作业部门负责人、xxx负责人审核,分管厂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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