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新三板定向增发之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12.8

新三板定向增发之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12.8

新三板定向增发之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12.8
新三板定向增发之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12.8

新三板定向增发之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王媛媛

随着新三板挂牌公司一轮又一轮的定增热潮及新三板交易的日趋频繁,股东人数超过两百人的挂牌公司(分豆科技、上元堂、大盛微电等)已不常见,越来越多的挂牌公司从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上更多的体现出了“资合性”的特点,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高效性也更受关注。本文旨在从挂牌公司“人合性”或“资合性”的角度来探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八条对于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规定,亦尝试在挂牌公司定增业务操作层面上,对于中介机构对“股东优先认购权”事宜的核查及规避方式进行探讨。

一、关于新三板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的基本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八条明确规定,“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每一股东可优先认购的股份数量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与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的乘积。公司章程对优先认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关于现有股东认定标准的规定,“本次股票发行安排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或者本次股票发行方案的发行对象或发行对象范围包括现有股东的,现有股东是指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

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理解:

1.挂牌公司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权是一种创设性权利,该种权利产生于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股票且认购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的情形下,认购对象以资产或其他现金等价物认购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股份的,不适用该规定。

2.该等优先认购权存在的前提为“同等条件”,现有法律对于“同等条件”并无明确定义,在实际操作判断时一般可从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方面进

行衡量。

3.可以行使优先认购权的股东是指“现有股东”,现有股东的范围以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范围为准。

4.允许挂牌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对于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做除外规定。

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行使/放弃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在董事会拟定发行方案时,应当明确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办法。从现有定向增发案例来看,一般有四种方式:

1.在发行方案中明确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行使情况,该等方式适用于现有股东人数较少的情形。

在耀通科技的案例中,公司现有在册股东为冯鹏、洪向东、冯金星、米有为、于忠胜、冯勇、郭晓春、周薇、杨光、赵勇,其中冯鹏、于忠胜、洪向东在认购比例外自愿放弃其他优先认购权,冯金星、赵勇自愿放弃全部优先认购权。类似的案例还有百特莱德、英思科技、晟嘉电气(现有股东全部行使优先认购权)、铜牛信息(股东部分放弃优先认购权)等。

在实际操作中,现有股东可以部分或全部行使(亦可讲放弃)优先认购权,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挂牌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除行使优先认购权的现有股东之外的认购对象不得超过35名。

2.在发行方案中写明如股东不要求行使优先认购权则视为放弃,该等方式常见于现有股东人数较多且难以联系的情形。

典型案例有:哇棒传媒(如股东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认购意向书并缴纳认购保证金则视为放弃优先认购权)、基美影业(逾期通知或未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通知行使本次优先认购权或相关意向的股东,视作放弃行使优先认购权)、特辰科技(逾期未缴存认购资金视同放弃优先认购)、川娇农牧(享有优先认购权

的股东须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方案后 2 个工作日内主动联系公司并与公司签署《优先认购协议》,并按照《优先认购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存入公司指定账户,逾期未与公司签署《优先认购协议》或逾期未缴纳全部认购资金的,均视为股东自愿放弃本次发行的优先认购权。)

3.股东自愿签署书面承诺放弃优先认购权,签署书面放弃文件是处理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认购权时的常见方式。

公司一般会要求放弃优先认购权的股东签署书面的放弃文件,以防存在纠纷。可参考案例诸多,恒康达、惠当家、中云创、深川股份。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即使是因为未如期行使优先认购权而导致原股东实际未享受优先认购权的,也可要求对方补充签署书面放弃文件。

4.在审议定向增发的股东大会中审议通过《关于该次定向增发现有股东不存在优先认购权的议案》。

在地大信息(股票代码:430347)于2015年5月8日公告的《股票发行方案》载明“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定向发行公司在册股东无优先认购权的议案》,以上议案需提请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该等议案审议通过之后,即视为现有股东已放弃了优先认购权,类似的案例还有金刚游戏(股票代码:430092)。但需要说明的是,如该议案并非经股东大会100%表决通过,应当认定对该等议案投弃权或反对票的股东仍旧享有优先认购权,还需就未同意该议案的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认购权进行核查。

随着新三板做市交易的日益频繁,许多挂牌公司的股东中除公司发起人股东外不乏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身影。在挂牌公司筹划定增方案时这些“现有股东”往往怠于行使权利,甚至不配合公司定增计划的实施。在该等情形下,中介机构和公司在确定发行对象时去确认该等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认购权将会非常困难。为应对该等情形,诸多新三板挂牌公司纷纷修订公司章程,明确取消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权。

三、公司章程对于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的除外规定

近期公告的新三板定向增发方案中,显示股东无优先认购权的案例比比皆是,更有不少公司在定向增发的股东大会召开时审议修改公司章程、取消股东优先认购权事项。

1.未雨绸缪型——在发行方案确定之前即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现有股东对公司定向增发股权无优先认购权。

有该等先见之明的公司不在少数,例如凯路仕、德马科技、九洲光电、仟亿达、听牧肉牛,常见的章程条款表述为:

2.抱佛脚型——在审议该次定增方案时审议确定现有股东无优先认购权议

案。

典型案例可见上文所提及的地大信息。

临时抱佛脚存在的问题在于,如部分股东未参与表决或对该等议案投反对票,不能当然认为该等股东不具有优先认购权。只能认定就《关于该次定向增发现有股东不存在优先认购权的议案》投赞成票的股东放弃了优先认购权。

3.亡羊补牢型——在审议该次定向增发的方案时修改公司章程,取消优先认购权。

亡羊补牢的公司亦不在少数,要定增了才发现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的问题,只能当下修改章程取消优先认购权,以绝后患。

例如南方制药,在审议定向增发事宜的董事会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拟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根据新修订的公司章程,公司增发股份时,公司在册股东不具有优先认购权。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则罢,如并非全体股东就该等议案投赞成票,公司则还需重新核实现有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认购权并据此修改发行方案。亡羊补牢有时候也会晚。

四、章程规定与协议约定在优先认购权方面的冲突

一边是已挂牌公司在积极筹划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取消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另一边更有不少投资机构在入资新三板挂牌公司或拟挂牌公司谈判中处心积虑的想要取得优先认购权,协议约定与公司章程规定对于“优先认购权”存在冲突时该如何处理?从促成定增事项的角度来讲,笔者认为可以根据冲突产生的阶段按照如下方式着手:

1.公司章程审议通过之前,存在股东优先认购权条款的情形

案例:股东A入资在前,A在入资时在与公司及/或全体股东签署的入资协议或补充协议中已明确类似条款,例如在后续一段时间内公司增资价格低于该股东入资价格/估值时,A对于新增股份享有优先认购权。而后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中亦出现了“现有股东无优先认购权”的条款。

在该等情况下,公司在制定发行方案时应当先与A沟通确定是否将A确定为认购对象,或要求A签署放弃优先认购权文件。

2.公司章程审议通过时,同时签署存在优先认购权条款的协议

案例:某在公司“亡羊补牢”修改公司章程同时与定向增发认购对象B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中规定给B优先认购权。

在上述案例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同时对在该时间点存在的公司章程同时做了变通规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取消了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权,《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专门赋予了B优先认购权。如《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可获审议通过,则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B享有优先认购权。

在公司未及时将B享有优先认购权事宜记入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公司具有根据《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修改公司章程的义务。因此不管公司是否及时将B享有优先认购权条款记载入公司章程中,在制定之后的定增方案时公司都应该按照协议约定征询B是否行使优先认购权。

3.公司章程审议通过后,公司可否与其他新股东签署存在优先认购权条款的协议

在现有公司章程中规定了“现有股东无优先认购权”的内容的前提下,公司在之后引入新的投资者C时可能还会遇到C要求优先认购权的情形。在该种情形下,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的规定,公司与C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需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方有效),可以赋予C优先认购权,但建议同时将C的该等优先认购权记载到公司章程中去。与B的案例相同,不论公司是否将C享有优先认购权事宜记载入公司章程中,都应当在制定后续定增方案时视为C享有优先认购权。

五、几点思考

优先认购权,是指公司在新增注册资本时老股东可以按各自持有的实缴出资比例优先于他人进行认购的权利。《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就该等内容有明确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从《公司法》的立法意图上来看,公司法该等规定旨在保护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虽然挂牌公司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在法理上认为其具有“资合性”而非“人合性”特征,很多规模较小、股权结构简单的挂牌公司在实际公司治理和运作中仍旧存在“人合性”的特点。考虑到挂牌公司较上市公司而言规模小、股东结构简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中对于“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规定在一定层度上保护了部分挂牌公司的“人合性”特质,同时允许公司章程对于优先认购权做除外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又给予了挂牌公司更多的自治空间。

1.要不要在公司章程中取消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

从公司治理便利的角度来看,公司控制权较为集中、股东人数较少(即具备一定的“人合性”)的公司可以暂不取消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对于该等挂牌公司来讲,在公司发展规划无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维持现有股权架构、平衡现有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更有利于公司发展。

2.什么样的公司可以取消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

随着挂牌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股东人数的增多,当挂牌公司在性质上更多的体现“资合性”而非“人合性”的时候,从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效率上来讲可以考虑修改公司章程,取消“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以方便公司后续资本运作。

定向增发比较分析

定向增发比较分析 一、定向增发概述 1、概念 定向增发,又称为私募,是指上市公司(挂牌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的行为,属于非公开发行。 2、类型 资产注入类:为打通产业链、减少关联交易、消除同业竞争,大股东用其资产低价换股。 项目融资类:为新项目定向增发募集资金,一般发行价格较高,以尽量少的股份换取资金,提高每股净资产,同时新项目很有希望成为公司新利润增长点。 3、特点 与公开发行相比,定向增发主要有以下特点: (1)人数受到限制 我国证券法规定非公开发行的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否则为公开发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另外新三板要求,除公司股东外,单次发行新进入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2)发行方式受到限制 我国证券法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证券法从反面对定向增发的发行方式做了一个禁止性规定。定向增发只能通过直接传递方式进行,发行消息的传播范围有限。 (3)发行对象的资格限制 定向增发所针对的对象必须是富有投资经验且抗风险能力强的投资者,即合格投资人,主要是面向机构投资者、原股东、公司员工。他们或者具有较强的金融或商业上充分判断的实践与经验,或是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抵制投资风险,或是有自身的途径可以获取投资决策所需的信息。 二、主要市场定向增发业务规则对比 (一)定向增发条件 关于定向增发的条件,上市公司和场外市场规定有很大不同,具体区别主要有: 1、是否需证监会核准要求不同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均需中国证监会核准。新三板则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定向发行导致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定向发行,需证监会核准;二是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

新三板定增详解

新三板定增详解 定向增发作为新三板股权融资的主要功能,对解决挂牌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瓶颈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本文梳理了新三板已挂牌企业定向增发过程中的全部问题,可以做为董监高定向增发工作的指导。良心干货,必须收藏。(定向发行优先股的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新三板定向增发的特点 1)挂牌企业定向增发股份可以先发行,后备案。 2)企业符合豁免条件则可进行定向发行,无须审核; 3)新三板定增属于非公开发行,针对特定投资者,不超过35人;

4)投资者可以与挂牌企业协商谈判确定发行价格; 定向增发的对象 1)公司股东 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公司章程对优先认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司董监高、核心员工 核心员工的认定程序: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被认定为核心员工的前提是该员工与挂牌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即该员工

需与挂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子公司员工未与挂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则不能被认定为挂牌公司的核心员工。 3)机构投资者 A: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B: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合伙企业。 引入外资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对行业准入、外汇等相关规定。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4)金融产品 证券投资基金、集合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银行理财产品,以及由金融机构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 金融产品参与新三板企业的定增,无论是私募基金,还是券商资管计划,都必须是依法发行且在基金业协会获得备案。 5)与公司无关的其他自然人投资者 要求此类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资产市值500万 元人民币以上(证券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6)QFII、RQFII 所有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规定的合格境外机

新三板新股诈骗案例分析

新三板新股诈骗案例分析 所谓树大招风,新三板市场刚刚走近大众视野,就开始被不法分子当做诈骗的诱饵了。最近,民生证券山西一家营业部就被曝出诈骗丑闻。下面,就由律伴网的小编带你一起来看看新三板打新股的诈骗案件怎么识破! 据称,民生证券总经理李静涉嫌以公司发起的“新三板投资基金”的名义,与投资人私自签订代持协议,合同到期后无法对付本息。据多位当事人表示,该案涉案款项或达10亿元人民币,直接牵扯投资者逾300人,间接牵扯上千人。 早先,公安局已对李静所涉合同诈骗案开展侦查,而血本无归的投资人,已将该营业部团团包围。 据曾拿到一份由当事人提供的合同,上面显示,签订协议的三方分别为投资人、李静(代持人)、山西证券(监管方)三方签订,基金名称为“新三板投资基金”,存续期为2014年9月10日至2014年12月12日,承诺收益为12%,合同后盖有民生证券公章。 表面上,这份合同看上去比较“规范”,但对基金或新三板稍有了解的人,看到以上任何一个条款,便能识破这完完全全是一大骗局。新鼎荣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弛对此做出了解答,新三板圈的对该事件的漏洞逐一进行识破。 漏洞1无管理人、无托管方、未登记备案你买的是基金吗? 在拿到的这份“基金委托理财协议”上,并没有注明“新三板投资基金”的管理方,即基金公司的名称。投资人凭李静的身份信息,以及合同后盖的公章判断,该基金由民生证券发起成立。但实际上,券商并没有直接发起基金的权限,基金只能由基金公司发起。券商若想成立基金,也只能由其子公司发起设立,双方人员、风控等完全隔离。因此,但看这只基金由民生证券发起这一点,便应该意识到,你买的很可能是一只“假”基金。 更重要的是,这只基金竟然没有托管方!法律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必须交由第三方托管,这样才能确保投资人的钱不会进入基金管理方腰包,从而保证资金安全,托管方一般为银行、证券公司。再来看这只基金,只字不提托管这回事,连“基金”这个名称都不配叫。 谨记:所有基金公司必须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注册,基金公司发起的所有基金,也要在募集及募集完成后,在基金业协会分别进行备案。投资人要想识别一只基金的“真假”,只需到证券业协会官方上查询便可知道。如果说基金在前期宣传期尚未进行备案的话,所属基金公司也一定查询的到。 漏洞2存续期3个月,新三板基金没这么短的! 此款基金约定的存续期为3个月,这在新三板市场是绝对不可能实现的。新三板更接近于“一级半”市场的功能,投资者出钱买一家公司股权,通常长期持有,获取公司高成长及交易所带来的分红和溢价收益。

新三板定增对象

新三板定增对象 新三板定增是新三板企业在股权融资中最常见的行为,也是新三板的企业功能之一,在新三板定增的时候,法律对于定增对象是有做明确的规定,新三板定增对象不能够超过数额。律伴网小编给你提供一些新三板定增对象意见。 新三板定增对象: (一)公司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参与新三板定增的原因 (1)新三板作为股权转让系统,其交易功能尚还不发达。在协议转让方式下,新三板市场整体交易量稀少,投资者很难获得买入的机会。未来定向增发会是新三板企业股票融资的主流方式。投资者通过参与新三板企业定向增发,提前获取筹码,享受将来流动性迅速放开带来的溢价; (2)新三板定向发行融资规模相对较小,规定定向增发对象人数不超过35人,因此单笔投资金额最少只需十几万元即可参与,无需占用大量资金; (3)新三板定向发行不设锁定期,定增股票上市后可直接交易,避免了锁定风险; (4)新三板定向发行价格可协商谈判来确定,避免买入价格过高的风险。 新三板定增的内容 又称新三板定向发行,是挂牌公司在挂牌后进行定向发行股票融资,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或者在一年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公司净资产的20%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在每次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由于新三板定增属于非公开发行,企业一般要在找到投资者后方可进行公告,因此投资信息相对封闭。投资者参与新三板交易: (1)选择一家从事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经纪业务的主办券商; (2)提供满足新三板投资要求的证明材料,和主办券商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 新三板定增的特点:

定向发行股票认购协议(XX)

股票认购协议 发行人: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利成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西环广场T210C11、10C12号房间认购人: 身份证号: 鉴于: 发行人本次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具体发行数量以发行人公开披露信息为准,认购人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中的【】万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认购股份数量 认购人认购股份数量共为【】万股。若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的决议日至发行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完成登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本次认购的股份数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二条认购价格及价款 认购人的认购价格为【10】元/股,认股价款共为人民币【】万元。 公司在董事会决议日至股份认购股权登记日期间预计会发生年度现金分红与转增,本认购价格已做充分考虑未来股票除权、除息情况,根据除权情况进行了相应调整,除息不需要对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条认购方式

认购人将以现金方式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 第四条交割 1、各方同意,除非经有权一方豁免,认购人只有在发行人及有关各方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时,才按本协议的约定缴纳认购价款(认购人支付认购价款之日为付款日): (1)发行人的陈述与保证在本协议签署之日、付款日均是真实和准确的;(2)根据适用法律和发行人签署的任何合同的规定,进行本次发行需要向合同相对方发出的通知和/或取得的同意(若有)均已发出或取得,且不会因为本次发行的完成而中断或不利影响发行人正在进行的经营、业务或交易; (3)不存在限制、禁止或取消本次发行的适用法律,政府机构的判决、裁决、裁定、禁令或命令,除已经披露给认购人的情形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已经或将要对本次发行产生不利影响的未决或经合理预见可能发生的诉讼、判决、裁决、禁令或命令; (4)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及付款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商业、技术、法律、财务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认购人的投资决策机构应已批准本次发行和交易文件,且该等批准在付款日完全有效; (6)发行人没有发生任何超出正常运营范围的事项。 2、认购人应在上述先决条件完成后或有关先决事项被认购人共同豁免后,按照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发布的认购公告的通知日期,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认购款,一次性将认购款划入发行人银行账户。发行人应在收到认购人支付的认购款后,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有关监管机构的规定,在5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完毕新增股份的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完毕新增股份登记之日为交割日。发行人承诺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与保证在交割日是真实和准确的。 第五条新股限售情况

新三板股权投资骗局都有哪些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2211131865.html, 新三板股权投资骗局都有哪些 很多人都有一夜暴富的梦想,大多数的骗局都是围绕这个思想骗人的。天上没有掉馅饼的事情,新三板股权投资将垃圾股进行包装,宣传成有巨额回报的投资,将那些没有认清现实的人们骗的团团转。那么,新三板股权投资骗局都有哪些呢? 新三板股权投资骗局 一、原始股“暴富梦” 虽仍是严寒季节,但上海一家投资中介公司举行的新三板原始股销售路演却热闹非凡,年纪多数不足25岁的客户经理们各个衣着光鲜,络绎不绝地带着一批又一批个人投资者来往公司,宣扬着投资新三板原始股的巨额回报。 “新三板就是中国未来的纳斯达克,是无数投资者梦想的天堂,将来新三板会成为投资的主战场,提早进入这片蓝海肯定会提早享受到其

中福利。”这是23岁的销售人员孟云(化名)对外的宣传语。 除了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刷屏发布新三板原始股投资项目信息,孟云也会拿着公司下发的号码名单挨个打电话给所谓的客户,推销公司代理的新三板项目,首次接电话没有直接挂断的人都是她的重点突破对象。 “这是我们公司的稀缺项目,公司就在自贸区,属于军工股,每股4.5元,10万股起卖,公司大股东这次定增了300万股,只剩下50万股给我们代理,明天上午十点是最后打款日,您想投要抓紧,可直接进入公司股东名册。”为了打动投资者投资她参与的项目,孟云会连续电话、短信、微信轰炸,为证明这家公司的正当资质,孟云还邀请投资者到他们公司办公地点参与项目路演。 在这家投资公司路演现场,孟云所在中介公司的高管正在就上述项目进行报告演讲,“这家公司发行价5.7元,同类的创业板公司PE可以达到100倍以上,挂牌新三板后股价能达到10~15元,并且计划3年内登陆创业板或者战略新兴板,到时候套利空间将不可限量。” 路演结束后,有部分投资者被带入其他小隔间签立了投资合同,合同的认购方案显示,乙方(投资者)在同意全部以现金认购约定股份后,将认购资金转入该公司的对公账户,这部分股份并无限售限制。

新三板转板IPO步骤、难度和注意事项总结

新三板转板IPO步骤、难度和注意事项总结 据统计,截止至2016年11月23日,新三板共有227家已接受上市辅导的挂牌企业。其中当前有154家仍处于可交易状态,这也是当前新三板持续吸引投资者目光的一大热点。与此同时,国务院、证监会对西藏地区、东北地区及贫困地区的IPO支持政策频发,也促使部分拟上市企业根据政策要 求变更注册地址,以追求更快地走完IPO流程。目前已有5家企业完成注册地址向政策支持地区的 迁移,8家企业拟变更其注册地址。而已接受辅导的227家企业中则有10家已经位列政策扶持地区。 一、新三板的转板(IPO)步骤简析 第一步IPO辅导 企业要IPO,首先得经历IPO辅导阶段。根据现行标准,不再强制要求IPO辅导时间超过一年。由 于新三板挂牌企业已经完成了股改等规范性的资本操作,成为公众公司,因此有利于这些企业快速 通过辅导阶段。 比如,2015年4月8日,海容冷链开始进入IPO上市辅导期,同年11月4日海容冷链向证监会提 交了上市申请。其完成辅导上市工作耗费的时间约为半年。如果企业进入辅导上市,首先要向证监 会申报辅导备案,而期间这些股票若无重大事项,则仍处于可交易状态,而这也为投资者提供了进 入的机会。 第二步证监会受理后停牌 如果说企业宣布IPO辅导无法证明其决心,那么当证监会受理其文件后,这一切就更明朗了,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4.4.1条规定,企业随后须在新三板停止转让。 2015年11月4日海容冷链向证监会提交了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申请,并于2015年11 月6日领取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自2015年11月9日起,其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暂停转让至今。 第三步取得上市批文摘牌 根据相关规定,在新三板二级市场参与进去的投资者,当标的IPO后,这些投资者还面临着一年的 锁定期。 考虑到一年的锁定期,投资者即使没有在股价最高点退出,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Pre-IPO标的上 市后,其估值终将向A股的同行业平均估值修复。从现有的平均估值水平来看,作为稳健的价值投资。在几年间获得两倍甚至数倍的收益,相信也远远跑赢市场平均水平了。

新三板定向增发之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12.8

新三板定向增发之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王媛媛 随着新三板挂牌公司一轮又一轮的定增热潮及新三板交易的日趋频繁,股东人数超过两百人的挂牌公司(分豆科技、上元堂、大盛微电等)已不常见,越来越多的挂牌公司从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上更多的体现出了“资合性”的特点,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高效性也更受关注。本文旨在从挂牌公司“人合性”或“资合性”的角度来探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八条对于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规定,亦尝试在挂牌公司定增业务操作层面上,对于中介机构对“股东优先认购权”事宜的核查及规避方式进行探讨。 一、关于新三板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的基本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八条明确规定,“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每一股东可优先认购的股份数量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与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的乘积。公司章程对优先认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关于现有股东认定标准的规定,“本次股票发行安排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或者本次股票发行方案的发行对象或发行对象范围包括现有股东的,现有股东是指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 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理解: 1.挂牌公司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权是一种创设性权利,该种权利产生于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股票且认购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的情形下,认购对象以资产或其他现金等价物认购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股份的,不适用该规定。 2.该等优先认购权存在的前提为“同等条件”,现有法律对于“同等条件”并无明确定义,在实际操作判断时一般可从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方面进

新三板公司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股份有限公司 与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关于 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年【】月

目录 1释义 (3) 2股份发行及认购 (4) 3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5) 4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5) 5陈述和保证 (6) 6税费的承担 (6) 7信息披露和保密 (7) 8不可抗力 (7) 9违约责任 (7) 10协议生效 (8) 11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8) 12协议文本与其他 (8)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市签署: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执行事务合伙人: 鉴于: 1. 甲方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市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为【】万元,股份总数为【】万股。 2. 乙方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市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3. 甲方拟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缓解公司流动资金压力,保障公司经营的正常发展。 为此,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释义 1.1本协议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名称分别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甲方指【】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人、乙方指 本协议指发行人与认购人签署的《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及其任何副本 本次交易指甲方本次向认购人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的 行为; 先决条件指指本协议第4条所述的发行人向认购人发行股份、 认购人认购股份所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 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 双方、协议双方指发行人、认购人 一方,或任何一方指发行人、认购人中的任何一方 元指人民币元 1.2本协议的条款标题仅为了方便阅读,不影响对协议任何条款的理解。 2股份发行及认购 发行人同意在本协议第4条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获得满足的前提下,以定向发行的方式,向认购人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具体情况如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新三板上市企业增资扩股协议书范本

新三板上市企业增资扩股协议书范本

目录 第一条定义 (5) 第二条投资的前提条件 (7) 第三条新发行股份的认购 (7) 第四条变更登记手续 (11) 第五条股份回购及转让 (12) 第六条经营目标 (13) 第七条公司治理 (15) 第八条上市前的股份转让 (18) 第九条新投资者进入的限制 (19) 第十条竞业禁止 (19)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的占有与使用 (20) 第十二条清算财产的分配 (20) 第十三条债务和或有债务 (20) 第十四条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21) 第十五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2) 第十六条保证和承诺 (22) 第十七条通知及送达 (23) 第十八条违约及其责任 (25) 第十九条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25) 第二十条争议解决 (26) 第二十一条附则 (26)

附件一、标的公司及其主要控股子公司和关联企业的详细情况 (30) 附件二、本次增资前标的公司股本结构 (34) 附件三、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名单 (35) 附件四、投资完成后义务 (35) 附件五、原股东和标的公司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36) 附件六、关联交易 (43) 附件七、重大债务 (44) 附件八、诉讼清单 (44) 附件九、知识产权清单 (44) 附表一、《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46)

增资协议 本增资协议书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中国北京签订: 投资方:甲方: 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丙方: 注册地址: 执行事务合伙人: 原股东:xxx(自然人或法人) 住址: 身份证号码: xxx(自然人或法人)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上为标的公司股东名册上记载的其他股东) 标的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xx市xx区(见法律备忘录),现登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x万元,总股本为xxxx万股,标的公司及其主要控股子公司和关联企业的详细情况见本协议附件一; 2. 标的公司现有登记股东共计xxx左右,其中xxx(自然人或法人)以净资产

关于股权投资退出的七大方式(终于有人讲清楚了!)

关于股权投资退出的七大方式(终于有人讲清楚了!) 中国股权投资历经20余年的蓬勃发展,资产管理规模已经超过5万亿元,每年投资项目数量近万个,投资金额超4500亿元。虽然主板、新三板、注册制等多层次资本市场逐渐完善,但退出依然是国内各大投资机构最为棘手的难题。所谓退出是指股权投资机构或个人在其所投资的创业企业 发展相对成熟后,将其持有的权益资本在市场上出售以收回投资并实现投资收益的过程,退出也是股权投资的终极目标,更是判断一个投资机构盈利指标的重要参考,常见的退出方式主要有IPO、并购、新三板挂牌、股转、回购、借壳、清算等。那这些退出方式各有哪些特点呢?图1 2016上半年退出方式概览 根据已披露的数据显示,2016年上半年投资机构完成退出交易2053笔,其中新三板挂牌1644笔,占到退出的80%;并购150笔,在数量上首度超过IPO,占比7%;通过IPO退出的交易为146笔;而通过回购、借壳等方式退出只占所有退出数量的2%。1首次公开发行(IPO):投资人最喜欢的退出方式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nitial Public Offering),也就是常说的上市,是指企业发展成熟以后,通过在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使私募股权投资资金实现增值和退出的方式,企业上市主要分为境内上市和境外上市,境内上市主要是指深交

所或者上交所上市,境外上市常见的有港交所、纽交所和纳斯达克等。图2 投资机构支持上市企业数及融资额 2016年上半年国内上市企业达61家,全球范围内总的有82家中国企业上市,居全球之首,而股权投资机构支持上市的企业为48家,实现退出的机构有146家;而在2015年,股权投资机构支持上市的企业多达172家,实现退出的机构有580家。 在证券市场杠杆的作用下,IPO之后,投资机构可抛售其手里持有的股票获得高额的收益。对企业来说,除了企业股票的增值,更重要的是资本市场对企业良好经营业绩的认可,可使企业在证券市场上获得进一步发展的资金。 虽然股市飙升的股价和更高的估值引发了公司的上市热潮,但就境内IPO而言,证监会放慢了上市公司的批准速度,再加之高标准的上市要求和繁杂的上市手续,还是将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拒之门外。 IPO固然是好,但相比其他退出方式,IPO对企业资质要求较严格,手续比较繁琐,IPO成本过大,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企业IPO的成本均价为4500万。而且IPO之后存在禁售期,这加大了收益不能快速变现或推迟变现的风险。2并购退出:未来最重要的退出方式并购指一个企业或企业集团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资产,从而影响、控制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并购主要分为正向并购和反向并购,

挂牌企业定向增发八大规则

企业挂牌定向增发八大规则解析 一、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和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适用规则的不同 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 根据《业务规则》“4.3.3 按照《管理办法》应申请核准的股票发行,挂牌公司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办理股 票发行新增股份的挂牌手续。4.3.4 按照《管理办法》豁免申请核准的股票发行,主办券商应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发表意见,挂牌公司在发行验资完毕后填报备 案登记表,办理新增股份的登记及挂牌手续”。 据此,股东人数定向发行后累计超过200人或者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挂牌公司(以下简称“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应先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东人数定向发行后未超过200人挂牌公司发行后应直接向全国股转系统申请备案。 在适用规则上: 1、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挂牌公司 应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2号)及《非上市公众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3号)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2、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挂牌公司 应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以下 简称《业务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1号——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

行业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3号——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等规定向全国股转系统申请备案。 二、定向发行时点 1、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发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实行)》4.3.5:“申请挂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同时定向发行的,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该条明确了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融资。 允许挂牌企业在挂牌时进行定向股权融资,凸显了新三板的融资功能,缩小了与主板、创业板融资功能的差距;同时,由于增加了挂牌时的股份供给,可以解决未来做市商库存股份来源问题。另,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发行,并不是一个强制要求,拟挂牌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对资金的需求来决定是否进行股权融资,避免了股份大比例稀释的情况出现。 2、储架发行(挂牌后增发) 储架发行是相对于传统发行的概念。一般是指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的基础上,发行人一次注册,多次发行的机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41条规定:“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需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新三板公司定向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新三板公司定向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定向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甲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方)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人电话乙方有限公司(认购方或称资产计划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人电话鉴于1.甲方(以下简称公司)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的挂牌公司。 2.乙方为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业绩持续增长,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员工持股计划》之规定,经自愿平等协商,就本次定向发行事宜达成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定向发行价格和数量甲方同意向乙方定向发行股,每股发行价格为元,乙方同意以元/股的价格认购甲方本次定向发行的股股份。 第二条认购方式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甲方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定向发行股份的认股款元足额汇入甲方为本次定向发行专门开 立的账户。 第三条限售期及禁售期3.1此次发行的股票的限售期为股票授予之日(即乙方认购发行股票之日)起个月。 股票在授予给乙方并完成中登公司登记后即行锁定,乙方根据本计划获授的股票(包括乙方因甲方转增股本、派送红股等原因而获得的新的股份)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2股票解除限售后,乙方持有的股份可以一次性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 第四条定向发行手续4.1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定的日期,将足额的定向发行认缴款汇入甲方开立的定向发行帐户。 4.2乙方应配合甲方提供办理验资、工商变更登记、股份登记所必须之资料并配合办理相关事宜。 第五条双方权利与义务5.1乙方应在约定期限内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一次性足额支付全部认购款项。 5.2甲方在收到乙方缴纳的本次定向发行的认股款后,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及时办理在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让系统备案手续、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相关事宜。 5.3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过户后乙方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在股票解除限售之前,乙方获授的股票(包含因该等股票取得的股票股利)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4乙方因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第六条保密双方一致确认,因履行本合同而取得对方信息及资料均为保密信息,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进行传播,否则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违约方承担。

股权投资陷阱

“人无股权不富”是一句老生常谈了。股权投资作为高收益、高风险的一种投资品,总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暴富神话,但同样地,各种股权投资陷阱也开始逐渐出现。总的来说,股权投资陷阱主要是两种: 第一种投资陷阱是单纯的诈骗 通过邀请投资者成为公司合伙人或向投资者虚称企业已经或即将上市、发售原始股的方式,向投资者鼓吹一夜暴富的美梦,实则利用投资资金非法集资。 最开始的股权投资陷阱是所谓的原始股骗局,现在随着大家对股权的认知越来越深,这类陷阱正在逐渐减少,但依然有很多这样的骗局活跃在中国的三四线城市。公司登陆主板及创业板之前的股票都可以被称为是原始股。比起其他投资方式来说,相比于其他投资品,原始股一直都是一种骗局高发的投资方式。 这种骗局一般直接或间接出售空壳公司股权。比如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上海优索环保以定向发行“原始股”作为手段欺诈投资者,还一度发售股权理财,向投资者承诺48%的年收益。非法融资超过2亿元,涉及上千名投资者。或是借由新三板协议转让,提前买入某只公司股票然后高价转让给投资者。2017年就有人曾以第三方账户购入400万股利伟生物,买入价格为1元。

然后以原始股的名义,按照11元每股的价格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出售给投资者,最终获利超过4000万元。由于投资者最终购入了新三板股票,公安机关最终并未立案。 第二种投资陷阱是接盘高价股权。 一般这种陷阱里出现的公司是好公司,股权也是好股权,唯一的问题就是股权价格非常贵,远远超出合理的价格,只是前一持有人套现的一种手段。这种陷阱往往见于知名独角兽公司上市前的一段时间,各类股权投资基金轮番炒作,将独角兽股权炒作的非常高,在上市后又会面临破发的风险,因此在上市前突击将这部分股权转让给投资者就是最好的选择。 每逢独角兽上市,总会有各种各样的二手股权流出,但一般都是标的非常好,但是价格非常高。到了后来,一种专门于投资这些二手股权基金的S基金,也逐渐开始流行起来。但实际上不论是二手股权还是S基金,其实都是一样的逻辑,如果这个投资标的非常好,价格还显著低于市场估值,那为什么投资者会卖掉它呢?事实上,在这个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一级股权市场上,很难会有质优价廉的二手股权流落到市场上,即使流出,也是会被更加专业的机构拿下,更别说流入到普通投资者手中了。事实也证明如此,我们统计了一些知名的独角兽企业上市后的表现,其中大多数都跌幅都超过了50%,仅有美团和瑞幸两只股票高于上市价

新三板定向增发规定

新三板定向增发规定 非公开发行即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也叫定向增发,为什么要进行定向增发呢?那么对于新三板定向增发规定有哪些内容呢?接下来由律伴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新三板定向增发规定: 1、新三板交易对投资者有何要求? (1)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法人机构或实缴出资500万元以上的合伙企业; (2)集合信托、银行理财、券商资管、投资基金等金融资产或产品; (3)自然人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2、投资者如何参与新三板交易? (1)选择一家从事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经纪业务的主办券商; (2)提供满足新三板投资要求的证明材料,和主办券商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 3、新三板股票交易制度有哪些?

目前主要采用协议转让、做市商方式;转让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15至11:30,下午13:00至15:00;主办券商按照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申报,申报当日有效;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 4、什么是新三板定增?有什么特点? 新三板定增,又称新三板定向发行,是指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新三板定向发行具有以下特点: (1)企业可以在挂牌前、挂牌时、挂牌后定向发行融资,发行后再备案; (2)企业符合豁免条件则可进行定向发行,无须审核; (3)新三板定增属于非公开发行,针对特定投资者,不超过35人; (4)投资者可以与企业协商谈判确定发行价格; (5)定向发行新增的股份不设立锁定期。 5、新三板定增流程有哪些?什么情况下可豁免核准? 新三板定增的流程有:(1)确定发行对象,签订认购协议;(2)董事会就定增方案作出决议,提交股东大会通过;(3)证监会审核并核准;(4)储架发行,发行后向证监会备案;(5)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发行后股东不超过200人或者一年内股票融资总额低于净资产20%的企业可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新三板定增由于属于非公开发行,企业一般要在找到投资者后方可进行公告,因此投资信息相对封闭。 6、投资者为什么要参与新三板定增? (1)新三板市场整体交易量稀少,投资者很难获得买入的机会。定向发行是未来新三板企业股票融资的主要方式,投资者通过参与新三板企业定向增发,提前获取筹码,享受将来流动性迅速放开带来的溢价。

揭秘金融大骗局

揭秘金融大骗局 金融诈骗时常发生,涉及金融业的所有领域,本文略作归纳,望你引以为戒。 泛亚贵金属 2015年9月21日下午13点30分,超过1000位来自全国各地的泛亚投资人聚集在证监会门口维权。他们身着印有标语的白色T恤,拉起横幅,高喊“活捉单九良,还我血汗钱”等口号。监管的缺失,令这家号称世界最大的稀有金属交易所延续了数年疯狂的围猎资本游戏,最终20多个省份的22万投资者的430亿元资金难以讨回。 金赛银事件 2015年9月底,位于北京金融街上的中国平安集团北京分公司楼下,聚集了近百名投资人向平安集团维权,60亿投资款不翼而飞。他们都是买了中国平安北京分公司兜售的理财产品出现了兑付危机。而其背后则是产品发行方深圳金赛银基金的倒闭。 金赛银租了非常高档豪华的会所,给投资人“高大上”的形象,打政府项目名义推销,多名平安保险业务员参与其中。吹挂牌,不懂的人还以为有多牛,实际上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门槛极低,比新三板差了很多,更别提创业板和主板

相比。 MMM金融互助 月息30%,通过发展下线来维持,许诺高回报和高抽成,没有经政府核准,只有一个复杂无比的网站,早在20多年前,就被定性为世界上最大的庞氏骗局之一。但是!还有很多人趋之若鹜的参与,甚至下血本投资。他们抱着侥幸心理,觉得赚一把就跑,都无比自信的觉得自己不是那最后一棒。 677家P2P崩盘跑路 一篇名为《P2P崩盘紧急提醒!677家跑路了》的文章刷爆朋友圈,目前P2P还处于洗牌期,一批公司在浑水摸鱼,伎俩网上一搜一大把。 民间借贷崩盘 年利率20%、30%甚至更高,投资者一开始投入的几万后,尝“甜头”便追加几十万,甚至几百万,最终借款人逃跑、企业倒闭。较出名的应该是,四川汇通担保事件。汇通担保为四川省乃至西南地区注册资本最大的股份合作制信 用担保专业公司之一。其伪造了大量借款项目,注册了上百家空壳公司,并通过数十家投资理财公司从民间筹资,最后资金链断裂。 “原始股”泛滥成灾 在“无股权不富”的投资概念冲击下,一场场原始股售卖大戏上演。上海优索环保和河南几家公司都是在登录上海

新三板:定向增发法律实务解析

新三板:定向增发法律实务解析 新三板定向增发,又称新三板定向发行,是指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其作为新三板股权融资的主要功能,对解决新三板挂牌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瓶颈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定向发行制度 (一)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发行 《业务规则(实行)》4.3.5:“申请挂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同时定向发行的,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该条明确了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融资。 允许挂牌企业在挂牌时进行定向股权融资,凸显了新三板的融资功能,缩小了与主板、创业板融资功能的差距;同时,由于增加了挂牌时的股份供给,可以解决未来做市商库存股份来源问题。另,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发行,并不是一个强制要求,拟挂牌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对资金的需求来决定是否进行股权融资,避免了股份大比例稀释的情况出现。 与企业仅挂牌不同时定向发行相比,同时增发的企业需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以下内容: 1、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基本情况中披露“拟发行股数、发行对象或范围、发行价格或区间、预计募集资金金额,同时,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定向发行信息披露要求,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财务’后增加‘定向发行’章节,披露相关信息”。 2、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增加一节“定向发行”,主办券商应如实披露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价格、对象以及发行前后企业相关情况的对比。 (二)储价发行

储价发行是指一次核准,多次发行的再融资制度。该制度主要适用于,定向增资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情形,可以减少行政审批次数,提高融资效率,赋予挂牌公司更大的自主发行融资权利。 《监管办法》第41条规定:“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需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储价发行制度可在一次核准的情况下为挂牌公司一年内的融资留出空间。如:挂牌公司在与投资者商定好500万元的增资额度时,可申请1000万元的发行额度,先完成500万的发行,后续500万的额度可与投资者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再行商议发行或者不发行,并可重新商议增发价格。该制度除了能为挂牌公司节约大量的时间和成本外,还可以避免挂牌公司一次融资额度过大,造成股权过度稀释或资金使用效率底下。 (三)小额融资豁免 《监管办法》第42条规定:“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或者公众公司在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公司净资产的20%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36条的规定,并在每次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由此可见,挂牌公司必须在上述两个条件均突破时,才需要向证监会申请核准。 在豁免申请核准的情形下,挂牌公司先发行再进行备案。一般流程为:参与认购的投资者缴款、验资后两个工作日内,挂牌公司向系统公司报送申请备案材料;系统公司进行形式审查,并出具《股份登记函》;挂牌公司《股份登记函》(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情形,挂牌公司还应当提供资产转移手续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在中

股权投资新三板对赌协议案例分析

股权投资:新三板对赌协议案例分析 对赌协议,又叫价值调整协议(VAM:ValuationAdjustmentMechanism),它实际上是一种带有附加条件的价值评估方式。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如果触发约定的条件,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正是由于期权属性,从上市审核角度出发,对赌协议对于上市主体影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影响股权的稳定性,由于对赌协议中包含投资方行权的可能,而行权的价格往往较低甚至免费,因此会损害原有股东的权利,从而影响股权的稳定性; 2、影响公司的控制权,触发对赌协议后投资方有可能要求获取更多的股权,也有可能要求增加董事的席位,无论如何,都有可能影响到公司原有股权架构下的控制权; 3、影响公司的现金流量,在股权回购的对赌条款下,出于回购资金的需求,往往会诱发原股东的违法违规行为,从而影响公司的现金流。 无论是出现上述那种情况,或者是因为为了避免触发对赌条款,从而追求企业的超常规发展,都有可能损害公司的健康发展,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因此,证监会对于拟上市公司的对赌协议是绝对禁止的。 但随着新三板全国性的扩容,在公司挂牌备案或是已挂牌公司定向增发的过程中浮现了不少的对赌协议,比较显著的有以下一些案例: 案例一:与股东对赌回购 2014年3月27日,皇冠幕墙(430336)发布定向发行公告,公司定向发行200万股,融资1000万,新增一名股东天津市武清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武清国投),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本次定向发行的股份。 同时披露的还有武清国投与公司前两大股东欧洪荣、黄海龙的对赌条款,条款要求皇冠幕墙自2014年起,连续三年,每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保持15%增幅;如触发条款,武清国投有权要求欧洪荣、黄海龙以其实际出资额1000万+5%的年收益水平的价格受让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股份。完成定向发行后,欧洪荣、黄海龙以及武清国投所占公司股份比例分别为:46.609%、28.742%以及4.334%。 项目律师就该回购条款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上述条款为皇冠幕墙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欧洪荣、黄海龙与武清国投附条件股份转让条款,双方本着意思自治的原则自愿订立,内容不影响皇冠幕墙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条款合法有效。假使条件成就,执行该条款,股份变更不会导致皇冠幕墙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影响挂牌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 案例分析: 1、对赌协议签署方为控股股东与投资方,不涉及上市主体; 2、即使触发对赌协议,对于公司的控制权不产生影响,进而说明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案例二:挂牌成功后解除对赌 2014年1月22日,欧迅体育披露股份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开转让说明书显示,2013年5月23日公司进行第三次增资时,新增股东上海屹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鼎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