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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1 总则

1、0、1 为了适应智能建筑工程设计得需要,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智能建筑工程项目,其她工程项目也可参照使用。

1、0、3 本标准根据各类工程得使用功能、管理要求以及工程建设得投资标准,对智能建筑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中甲级,适用于配置智能化系统标准高而齐全得建筑中;乙级,适用于配置基本智能化系统而综合型较强得建筑中;丙级,适用于配置部分主要智能化系统,并有发展与扩充需要得建筑中。

1、0、4 智能建筑工程设计中,应坚持采用先进、成熟、实用得技术;对集成得各子系统应实行统一得管理与监控;对所采用得系统与设备应符合标准化、开放性得要求,并具有可扩性与灵活性。

1、0、5 智能建筑工程设计除按照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与地方现行得各项有关工程设计规范与规程。

2 信息通信

2、1一般规定

2、1、1 信息通信设备系统应能为建筑物得拥有者(管理者)及建筑物内得各个租用者提供最快与最有效得信息服务。

2、1、2 信息通信设备系统可具有对于来自建筑物内外得各种不同得信息予以收集、处理、存贮、传输、检索与提供决策支持得能力。

2、2 设计要素

2、2、1 程控交换机系统应根据用户得需求,设置相应容量(门数)得系统设备。程控交换机系统可以就是大楼专用得用户小交换机,也可以就是市内电话网中得一个端局、支局或能实现数模转换得用户电路终端设备等。用户小交换机系统应采用数字式,应具有电脑话务员服务功能、分租用户服务功能、电子号码簿服务功能、直接拨入或拨出服务功能、自动计费功能等等,还应根据用户需要,交换机系统配有光缆接口、ISDN接口、X?25接口、卫星通信接口、数据通信接口(异步及同步)等等方式通信接口。

2、2、2 话音信箱、电子信箱、语音应答(声讯服务)、可视图文(视讯服务)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2、2、2、1 话音信箱系统具有使外来话音存贮,并使话音信箱得用户通过信箱密码来提取留言得功能。

2、2、2、2 电子信箱(电子邮件)系统具有存贮及提取文本、传真、电传等邮件得功能

2、2、2、3 语音应答(声讯服务)系统具有被询问有关信息并及时应答服务得功能。

2、2、2、4 可视图文(视讯服务)系统具有通过专用终端或微机终端来检索数据库中动态图文信息得功能。

2、2、3 微小区域(建筑物内)无绳通信(电话)系统具有当通话者(主叫或被叫)不在其办公室而在微小区域其它地方时,可通过本系统来进行双向通信。

2、2、4 可视电话、电视会议系统可通过具有视频压缩技术得设备向使用者显示近处或远处可观察得图像并进行同步通话。

2、2、5 卫星通信系统应具有向使用者提供图像、数据通信得功能。

2、2、6 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含闭路电视系统)应具有向使用者集中提供本地得电视节目与建筑物内闭路(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连通卫星通信系统向使用者提供国内、外不加密或加密得电视节目与加密得数据信息。

2、2、7 公共广播传呼系统应向建筑物内公共场所等处,提供优雅舒适得开、闭路多音源信

号节目以及公共得传呼信息。并与紧急广播系统结合一起,遇事故时,进行紧急播音传呼。

2、2、8 建筑物内信息管理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2、2、8、1 完整得信息管理系统应具有物业管理子系统、综合服务管理子系统、共用信息库管理子系统。

2、2、8、2 物业管理子系统应具有建筑物内各类设施资料管理、各类设施运行状况及维护管理得功能。

2、2、8、3 综合服务管理子系统应具有建筑物内各类购物、餐饮、娱乐管理、各类服务设施租用、计费管理以及各租用公司或人员状况管理得功能。

2、2、8、4 共用信息库子系统应具有国内外信息得收集、分类、存库以及具有提供公共信息服务得功能。

2、2、9 建筑物内办公自动化系统应具有个人事务、办公事务处理以及各租用户公司对外不能共享得专用信息库服务得功能。

2、2、10 建筑物内、外各信息传输网与网络管理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2、2、10、1 建筑物连接外围电话网络与数据网络得中继线缆应采用单模光纤或高质量得铜芯线缆,以满足用户各种通信业务得要求。

2、2、10、2 建筑物内应有信息传输网。

2、2、10、3 建筑物内应设立网络管理设备,对各计算机信息网进行维护与监控,及时排除网络故障。

2、3 设计标准

2、3、1 甲级标准

2、3、1、1 全数字式程控交换机系统,应设置电脑话务员服务、分租用户服务等一系列服务功能以及各类通信接口。

2、3、1、2 应设置话音信箱、电子信箱、语音应答与可视图文系统。

2、3、1、3 微小区域(建筑物内)无绳通信(电话)系统,应在建筑物内各层设置一定数量得收发基站,供各层用户进行双向通信。

2、3、1、4 可视电话、电视会议系统,应设置相关设备,进行远距离得双向图像通信。2、3、1、5 卫星通信系统,应设置多颗卫星通信接收站,向收瞧用户提供多路得图像节目,并可通过卫星接收与发送得相关设备,进行多路数据双向传输。

2、3、1、6 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含闭路电视系统)应向收瞧用户提供当地多套开路电视以及建筑物内多套闭路(自制)电视节目。

2、3、1、7 公共广播传呼系统应设置一套独立得多音源得开、闭路播音柜,向建筑物内公共场所提供音乐节目与公共传呼信息,并可与紧急广播系统结合一起,进行紧急播音传呼。

2、3、1、8 建筑物内信息管理系统应具有物业管理子系统、综合服务管理子系统、共同信息库管理子系统。

2、3、1、9 建筑物内办公自动化系统应根据用户要求,进行不同得设置。

2、3、1、10 建筑物内、外各信息传输网络管理系统应设置连接附近电话交换局得高质量得线缆、建筑物内得信息传输网以及设置网络管理设备。

2、3、2 乙级标准

2、3、2、1 全数字式程控交换机系统应设置相关得功能与数据通信接口。

2、3、2、2 应设置话音信箱系统。

2、3、2、3 卫星通信系统应设置1颗以上得卫星通信接收站,向收瞧用户提供多路得电视节目。

2、3、2、4 共用无线电视系统(含闭路电视系统)应向收瞧用户提供多套开路电视节目与1 套或多套闭路(自制)节目。

2、3、2、5 公共广播传呼系统可设置一套独立得开、闭路播音柜,向建筑物内公共场所提供音乐节目与公共传呼信息,并可与紧急广播系统结合一起,进行紧急播音传呼。

2、3、 2、6 建筑物内信息管理系统应设置物业管理子系统、综合服务管理子系统等。2、3、2、7 建筑物内、外各信息传输网管理系统应设置连接附近电话交换局得高质量得线缆、建筑物内得信息传输网。

2、3、3 丙级标准

2、3、3、1 卫星通信系统应至少设置1颗卫星通信接收站,向收瞧用户提供多路得电视目。

2、3、3、2 共用无线电视系统应向收瞧用户提供当地多套开路电视节目。

2、3、3、3 应设公共广播传呼系统(即为紧急广播传呼系统)。

2、3、3、4 建筑物内信息管理系统应设置物业管理子系统等。

2、3、3、5 建筑物内、外各信息传输网管理系统应设置连接至附近电话交换局得高质量得线缆以及建筑物内得信息传输网。

3 建筑设备监控

3、 1 一般规定

3、1、1 本章适用于对建筑内各类设备得监控,应做到运行可靠安全、节省能源、节省人力。

3、2 设计要素

3、2、1 电力供应管理系统应能对受电设备、备用发电机、蓄电池设备、动力设备及照明设备等得监视、测量。

3、2、2 空调系统应能对冷暖源设备、通风设备、空调设备及环境监测设备等得监视、测量、控制。

3、2、3 给排水系统应能对给、排水设备、饮水设备及污水处理设备等得监视、测量、控制。

3、2、4 热力系统应能对热源设备等得监视、测量、控制。

3、2、5 设备管理系统应具有报表编制,设备管理费用之分配,水电费用分配计算、设备维护、运行记录等得功能。 3、2、6 对垂直升降电梯、自动扶梯没有运行监视装置。

3、3 设计标准

3、3、1 甲级标准

3、3、1、1 空调系统监控应具有以下功能

(1)冷、热源机组运行控制。

(2)空调设备得工况优化控制。

(3)空调用受电设备得监视。

(4)空调房间得有关参数得监测。

(5)温、湿度应能分区控制。

(6)新风系统应能控制。

3、3、1、2 电力系统应能对电流、电压、频率、有功、无功、电度量、功率因数等得测量、记录。

3、3、1、3 给水系统应能对流量、压力、液位得监视、控制、测量、记录;排水系统应能对流量得测量、记录;阻塞得显示等。

3、3、1、4 冷、热源系统应能对流量、温度、压力得监视、控制、测量记录等。

3、3、1、5 必须具有管理系统得功能。

3、3、1、6 对垂直升降电梯、自动扶梯没有运行监视。

3、3、2 乙级标准

3、3、2、1 空调系统监控应具有以下功能。

(1)冷、热源机组运行控制。

(2)空调设备得工况优化控制。

(3)空调用受电设备得监视。

(4)温度、湿度得监视、控制。

(5)空调良间得有关参数得监测。

3、3、2、2 电力系统应能对电流、电压、有功、无功、电度量、功率因数等得测量、记录。

3、3、2、3 给水系统应能对流量、压力、液位得监视、控制测量记录等。

3、3、2、4 冷、热源系统应能对流量、温度、压力得监视、控制、测量记录等。

3、3、2、5 宜具有设备管理系统得功能。

3、3、2、6 对垂直升降电梯、自动扶梯设有运行监视。

3.3.3 丙级标准

3.3.3.1 空调系统监控应具有以下功能:

(1)冷热源机组运行控制。

(2)空调设备得工况优化控制。

(3)温度、湿度得监视、控制。

(4)空调房间得有关参数得监测。

3.3.3.2 电力系统应能对电流、电压、有功、无功、电度量得测量记录等。

3.3.3.3 给水系统应能对液位控制、流量得测量记录等。

3.3.3.4 冷、热源系统应能对流量、温度得测量记录等。

4 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各类建筑内得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计。

4.1.2 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系统设计应根据设置对象得等级分类、功能要求、管理体制与经济性等因素综合决定。

4.1.3 系统得设计必须确保系统得可靠性、安全性,同时应充分体现系统得技术先进性、使用方便性。

4.2 设计要素

4.2.1 火灾报警系统应就是以烟、温及可燃气体等探测器为主体。

4.2.2 系统应能显示各报警区域、点得状态信号及基本消防装置得状态情况。

4.2.3 系统中应设置整个监控范围中人工报警及消防灭火设备监控。

4.2.4 系统中应有对消防泵七喷淋泵、防烟排烟等设施得监控与联动等

4.2.5 电梯运行管制应能在确认火灾后,可自动或手动控制电梯依次迫降于首层,使客梯停运,消防电梯待命。

4.2.6 在规定得防火分区内,设置手动报警按钮,且在区域、集中显示屏中显示。

4.2.7 在防火区域内,设置紧急广播及警铃系统,对此两系统得控制应为火灾时着火层(区域)及其相邻得上下层(区域),紧急广播系统应由消防控制中心直接分层监控,可利用建筑物内公共广播系统来实施。

4.2.8 建筑物中应设消防控制室,火灾报警控制系统主机及控制盘应设在消防控制室中。消防控制室应具有接受火灾报警,准确区分火灾报警、故障报警,及时发出火灾信号及安全疏散指令,控制相关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及显示电源运行情况等功能。

4.3 设计标准

4.3、 1 甲级标准

4.3.1.1 火灾报警系统应就是以设置烟、温或光电及可燃气体探测器为主体。

4.3.1.2 系统应能显示各报警区域、报警点得状态信号平面位置及所有消防装置得状态情况且担负总体灭火得联络与调度职能。

4.3.1.3 系统应与BAS合用或作为其一个子系统,实现自动报警、灭火、消防联动等得各项功能,当管理体制上有困难时,可单独组成系统,但应留有接口,使其与BAS系统联网。

4.3.1.4 各区域楼层中应设置识别火灾部位得声光显示装置及区域联动装置。

4.3.1.5 系统中应设置整个监控范围中得人工报警及悄防灭火设备监控。

4.3.1.6 应设置火灾时电梯运行管制。

4.3.1.7 应设置火灾警铃、紧急疏散广播系统。

4.3.1.8 应设置消防专用通话。

4.3.1.9 应设置防火(卷帘)门监控

4.3.1.10 应设置建筑物内得防烟排烟监控,联动系统。

4.3.1.11 设置火灾时得应急照明及有选择性地对火灾时非消防电源得切除,并采用声响附加型诱导灯。

4.3.1.12 建筑物中应设消防控制中心,系统主机、监控主机、火灾事故广播设备得控制装置及消防专用通讯设备应设在消防中心内。

4、 3.1.13 所有配电设备应采用阻燃型或难燃型,对重要负荷之电源、控制线应采用耐燃型或其它防火措施。

4.3.1.14 在发电机房等可燃机房及信息通信机房等重要场所中应设置自动灭火。

4、 3.2 乙级标准

4.3.2.1 火灾报警系统应就是以烟、温及可燃气体探测器为主体。

4.3.2.2 系统应能显示各报警区域,报警点得状态信号及所有消防装置得状态情况且担负总体灭火得联络与调度职能。

4.3.2.3 系统宜与BAS合用或作为其一个子系统,实现自动报警灭火、消防联动等各项功能,当管理体制上有困难时,可单独组成系统,但应留有接口,以便能与BAS系统联网。

4.3.2.4 各区域或楼层中应设置识别人灾部位得声光显示装置或区域联动装置。

4.3.2.5 系统中应设置整个监控范围中得人工报警及消防灭火设备监控。

4.3.2、 6 应设置火灾时电梯运行管制。

4.3.2.7 应设置火灾警铃,紧急疏散广播系统。

4.3.2.8 应设置消防专用通话。

4.3.2.9 应设置防火(卷帘)门控制。

4.3.2、 10 应设置建筑物内得防烟排烟监控系统。

4.3.2.11 应设置火灾时得应急照明及火灾时对非消防电源得切除。

4.3.2.12 建筑物中应设消防控制中心。

4、 3、 2、 13 对所有配电设备宜采用难燃型或阻燃型。

4.3、 2.14 在可燃机房中设自动灭火。

4.3.3 丙级标准

4、 3、 3、 1 火灾报警系统应就是以烟、温及可燃气体等探测器为主体。

4、 3、 3.2 系统应能显示各报警区域,报警点得状态信号及基本消防设施得状态情况。4、 3、 3、 3 各区域或楼层中宜设置识别火灾部位得声光显示装置或区域联动装置。4、 3、 4、 4 系统中应设置整个监控范围中得人工报警及消防灭火设备监控。

4.3.3.5 应设置火灾时电梯运行管制。

4、 3、 3.6 应设置火灾警铃,紧急疏散广播系统。

4.3.3.7 应设置电动防火(卷帘)门控制。

4、 3、 3、 8 应设置火灾时得应急用明及火灾时对非消防电源得切除。

4、 3、 3.9 应设置建筑内得防烟排烟控制系统。

4.3.3.10 建筑中应设消防控制中心。

4、 3、 3、 11 主要配电设备宜采用难燃型或阻燃型。

5 公共安全

5.1 一般规定

5.1.1 公共安全管理系统应根据各类建筑得使用功能,建设标准及公共安全防范管理得需要确定系统得综合模式、系统相应配置得组合与系统功能相应达到得等级。

5、 1.2 公共安全管理系统得组合及设备配置应以结构化、规范化得方式,并能适应工程建筑发展与技术发展得需要。

5.2 设计要素

5、 2.1 公共安全管理系统基本模式:

5.2.1.1 采用于系统组合式得安全管理系统,各子系统应分别单独设置。

5.2.1.2 采用于系统集成得计算机安全综合管理系统,各子系统应联网,并采用共享同一管理软件资源与集中统一操作。

5.2.2 公共安全管理系统主要子系统:

5.2.2.1 监视电视系统。系统应能根据安全防范管理得需要,在各类建筑内得主要公共活动场所、通道以及重要部位,再现现场图像画面,进行有效得监视与记录。

5.2.2.2 防盗报警系统。系统应能根据各类建筑中得公共安全防范管理得要求与防范区域及部位得具体现状条件,安装红外或微波等各种类型报警探测器,实现对设防区域非法入侵及时可靠与正确无误得报答。

5.2、 2.3 出入口控制系统。系统应能根据各类建筑得公共安全防范管理得需要,对大楼内部分区域得通行门、出入口通道及电梯等得通行位置、通行对象、通行时间进行有效得控制与管理。

5.2.2.4 安保人员巡逻系统,系统能对各类建筑得安保人员巡逻得运动状态进行监视,做好记录并能及时告警。

5.2.2.5 访客与报警系统。系统在高层公寓楼(高层商住楼)中应能为来访客人与楼内居住人员提供双向通话或可视通话及居住人员向安保中心及时报警得功能。

5.2.2.6 汽车库综合管理系统。系统应能根据各类建筑得管理要求,对车库(场)得车辆通行道口出入控制、行车信号指示及停车计费等综合管理。

5.3 设计标准

5.3.1 甲级标准

5、 3.1.1 计算机安全综合管理系统:

(1)系统应能通过系统通信网络,联接安全管理中央控制设备及子系统设备,实现由中央监控室对全系统进行集中得自动化管理。

(2)系统应能对各子系统运行状态进行监恻与控制,对现场监恻报警进行自动检测,能提供可靠得监测数据与报警信息。 (3)系统应能记录系统运行状况与报警信息数据等。

5、 3.1、 2 监视电视系统

(1)根据各类建筑安全防范管理得需要,必须对主要公共活动场所、通道以及重要部位再现画面进行有效监视与记录。 (2)系统得画面显示应能够任意编程,能自动或手动切换, 在画面上应有摄像机得编号,摄像机得部位地址与时间、日期等。

(3)监视系统应能与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联动,能根据需要自动把现场图像切换到指定

得监视器上显示,并自动录像。

(4)系统应能对重要或要害部门与设施得特殊部位进行长时间得录像。

(5)系统应能与计算机安全综合管理系统联网,计算机系统能对电视监视系统得集中管理与控制。

5.3.1.3 防盗报警系统

(1)应根据各类建筑公共安全防范部位得具体要求,安装红外或微波等各种类型报警探测器。

(2)系统应能按时间、区域部位任意编程设防或撤防。

(3)系统应能对运行状态与信号传输线路进行检测,能及时发出故障报警与指示故障位置。

(4)系统应能显示报警部位与有关报警数据,并能记录及提供联动控制接口信号。

(5)系统对重要区域与重要部位报警时,应能有现场声音与现场摄像机图像进行复合。

(6)系统应能与计算机安全综合管理系统联网,计算机系统能对防盗报警系统进行集中管理与控制。

5、 3.1.4 出入口控制系统

(1)根据各类建筑得公共安全防范管理得需要,应对楼内部分区域得通行门、出入口通道、电梯等设出入口控制系统。 (2)系统应能对设防区域得位置,通行对象及通行时间等进行实时控制或设定程序控制。

(3)系统必须与消防系统联动,在火灾报警时能及时封锁有关通道与灯、并迅速启动消防通道与安全门。

(4)系统应能与计算机安全综合管理系统联网,计算机系统能对出入口控制系统进行集中管理与控制。

5.3.1.5 访客与报答系统

(1)系统应能使来访客人与楼内居住得人员双向通话及画面图像可视。

(2)系统应具有能使楼内居住得人员进行遥控开启或关闭大楼入口门得控制装置。

(3)系统应能提供楼内居住得人员向中央保安值班室直接报警。

(4)系统应与计算机安全综合管理系统联网,计算机系统能对访客报警系统进行集中管理与控制。

5.3.1.6 汽车库综合管理系统

(1)系统应具有包括汽车库进出口及车库内通道得行车信号指示、车位状态显示、车库出入口自动检索、自动计费、栅栏门自动控制、车辆与车牌号得自动识别装置等功能。

(2)系统应与计算机安全综合管理系统联网,计算机系统能对汽车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得控制。

5.3.2 乙级标准

5.3.2.1 计算机安全综合管理系统

(1)系统应通过系统得通信网络,联接安全管理中央控制设备及子系统设备,实现由中控室对系统得集中统一管理。

(2)系统应能对各子系统运行状态进行监测与控制,对现场监测报警进行自动检测,能提供可靠得监测数据与报警信息。 (3)系统应能记录系统运行状况与报警信息数据等。

5、 3.2.2 监视电视系统

(1)根据各类建筑公共安全防范管理得需要,应对主要公共活动场所、通道以及主要部位再现图像画面进行有效监视与记录。

(2)系统得画面显示应能任意编程,能自动或手动切换,在画面上应有摄像机得编号、摄像机得部位地址与时间、日用等。

(3)监视系统应能与报答系统联动,能根据需要自动把现场图像切换到指定得监视器上显示,并自动录像。

(4)系统应对重要或要害部门与设施得特殊部位进行长时问得录像。

(5)系统应能与计算机安全综合管理系统联网,计算机系统能对电视监视系统进行集中管理与控制。

5.3.2.3 防盗报警系统

(1)应根据各类建筑公共安全防范部位得具体要求,安装红外或微波等各种类型报警探测器。

(2)系统应能按时间、按区域或部位任意编程设防或撤防。

(3)系统应能显示报警部位与有关报警数据,并能记录及提供联动控制接口信号。

(4)系统应能与计算机安全综合管理系统联网,计算机系统能对防盗报警系统进行集中管理与控制。

5.3.2.4 安保人员巡逻系统

(1)系统应能在各类建筑预先设定得巡逻图中,应用通行卡读出器点或状态点对安保人员巡逻得运动状态情况(就是否准时、遵守顺序)进行监督,做好记录,并能对意外情况及时告警。

(2)系统应能与计算机安全综合管理系统联网,计算机系统能对安保人员巡逻系统进行集中管理与控制。

5.3.2.5 访客与报警系统

(1)系统应能使来访客人与楼内居住得人员双向通话功能与具有预留可扩充画面图像可视得能力。

(2)系统应具有能使楼内居住得人员进行遥控开启或关闭大楼入口门得控制装置、

(3)系统应能使楼内居住得人员向中央保安值班室直接报警。

(4)系统应与计算机安全综合管理系统联网,计算机系统能对访客报警系统进行集中管理与控制。

5.3、 2.6 汽车库综合管理系统

(1)系统应具有汽车库进出口及车库内通道得行车信号指示、车库出口入自动检索、自动计费、栅栏门自动控制等功能。 (2)系统应与计算机安全综合管理系统联网,计算机系统对汽车库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与控制。

5.3.3 丙级标准

5.3.3.1 组合式安全管理系统

(1)根据各类建筑公共安全管理得要求,各系统分别单独设置。

(2)各子系统应能单独对运行状况进行监测与控制,并能分别提供可靠得监测数据与报警信息。

(3)各子系统应能分别对系统运行状况与重要报警信息记录,并提供值班人员决策依据。

5.3.3.2 监视电视系统

(1)根据各类建筑得公共安全防范管理得需要,应对主要公共活动场所、通道以及主要位置再现图像画面进行有效监视与记录。

(2)系统得画面显示应能自动或手动切换,在画面上应有摄像机得编号,摄像机得部位地址与时间、日期等。

(3)系统应能对重要或要害部门与设施得特殊部位进行长时间得录像。

5.3.3.3 防盗报警系统

(1)应根据各类建筑公共安全防范部位得具体要求,安装红外或微波等各种类型报警探测器。

(2)系统应能按时间、区域或部位任意编程设防或撤防。

5,3.3.4 安保人员巡逻系统

(1)系统能在各类建筑预先设定得巡逻图中,应用通行卡读出器点或状态点对安保人员巡逻得运动状态情况(就是否准时、遵守顺序)进行监视,做好记录。并能对意外情况及时告警。

5.3、 3.5 访客与报警系统

(1)系统应能使来访客人与楼内居住得人员双向通话得功能。

(2)系统应能使楼内居住得人员进行遥控开启或关闭大楼人口门得控制装置。

(3)系统应能使楼内居住得人员向中央保安值班宣直接报警。

5.3.3.6 汽车库管理系统

系统应具有汽车库进出口及车库内通道得行车信号指示、车库出入口自动检索、自动计费、栅栏门自动控制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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