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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康德道德哲学中的意志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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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意志是康德道德哲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它和康德伦理学说的方方面面牵连深广;同时它也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关键性的概念。本文展示了康德意志观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在此基础上,对康德意志概念的起源、性质、层次、划界以及区分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地剖析。意志概念不仅在康德道德哲学体系的建构中发挥了作用,而且,它根本关涉康德道德学的核心内容,只有细致入微地检视康德的意志观,我们对康德的道德哲学才能既作出全景式的总体把握又有对局部问题的透彻理解,从而避免对康德道德哲学的种种误读。

关键词:意志;普遍意志;个人意志;纯粹意志;任意

在传统西方哲学中,对道德的归口无外乎有三种方式,一是将道德与知识关联起来,主张“美德即知识”;一是将道德与情感关联起来,主张“伦理是一种情感语言”;再就是将道德与生命力关联起来,主张“道德是生命力的扩张”。而明确地将道德与意志内在地贯通起来,成就一种新型的理智论的意志伦理学,这可谓康德之首创;从宏观上看,此乃康德道德学至为显要的一大特色。就康德伦理思想演进的实际情形而论,意志概念原本是促成道德学体系显现最初草样的一个重要契机;就意志是康德道德哲学要处置的对象而论,它是康德伦理学中一个基础性概念;而就意志在道德价值生成机制中的作用而论,它既是康德整个道德哲学的出发点又是其落脚点。因此,探究康德的意志概念对理解康德的道德哲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把道德和意志内在贯通起来,对于康德来说有一个过程,在康德对伦理思考的伊始,并没有抓住“意志”这个概念。康德的前批判伦理学中,不论是1759年的《试对乐观主义作若干考察》、还是60年代早期的《证明上帝存在的唯一可能的根据》、《对自然神论和道德原则的明晰性的研究》及《对于美好和崇高的感情的观察》,康德在论述道德时都没有关涉到意志问题。倒是在康德

自称“在写作时怀着一种不愉快的心情”并且“写得相当混乱的文章1——《论视灵者的梦》(1766年)中,康德论述到了道德情感和意志的关联。

我们知道,卢梭对康德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他对康德伦理学说的发展起了非常大的作用,但是,对于卢梭的公意学说对康德伦理思想的意义、发生影响的具体机制、生发效力的途径,却没有引起足够的注意、没有得到详尽的阐发。康德在《论视灵者的梦》中有一段论及道德问题的文字:“在我们的内部似乎有一个外来的意志在发生作用。”并说:“我们理解到我们自身乃存持于最为奥秘的动机中,这一动机依赖于普遍意志的辖制,正是从这种辖制中,一种遵循纯粹精神法则的道德统一性和有规则的状态呈现于所有能思的造物之世界。而如要将这种使我们的意志符合于普遍意志并为我所感到的拘役称之为道德情感,那么它们只是被当作发乎我们之内的实际事物的现象来谈论,而并没有确定其原因。”2一如施尔普在《康德前批判伦理学》中所正确指出的那样,康德所用的普遍意志这一措辞很可能来源于卢梭。但在意义上,康德的普遍意志又超出了卢梭赋予这个词组的内涵;因为康德的“普遍意志”蕴含着“道德统一性”。

在随后的一段中,康德又对前面的观点进行了加强性论证:“难道不可能把显现于彼此交互相关的能思的造物之内的道德冲动称言为一种由之能思的造物得以互相影响的真正积极力量的结果吗?道德情感不就是感觉到的私人意志对普遍意志的依附从而是非物质世界赖以达到它的道德统一性的自然普遍的交互作用的结果吗?非物质世界不正是由此按照它自身联系的法则把自身纳入一个精神完善性的秩序之中的吗?”3我们不难窥见,几股彼此迥异而皆对康德起了一定效力的思想同时绞合在一起:这里既有莱布尼茨的独立单子对“前定和谐”的依侍,又有以沃尔夫的“完善性”为实质蕴含的秩序体系,也有被改造为带有强制性意味的哈奇森的道德情感,更有从卢梭那里引入的公意概念的“形式性”。而最为重要的是,几个方向的辐条都辏合于普遍意志这一毂轴周围以达到某种道德统一性。

首先,普遍意志具有某种交互性——仿佛是存乎单个主体之外的主体间性,康德本人把它和万有引力相比附;其次,它具有一种积极的力量——我们内在的隐秘的道德冲动乃为之所决定,换言之,它乃是行为动机的决定根据;第三,普遍意志虽然是普遍的,但同时也是自然的,它能够被感觉得到,可以栖身于经

验界并生发效力;第四,普遍意志的实践强制性力量仍经由道德情感而获得自己的表达。由此看来,普遍意志包含康德成熟时期伦理思想的诸多萌芽。借助这一概念,康德对自己的伦理体系进行了初步的规划和构思,形成了由“个人意志”依附“普遍意志”,而“普遍意志”须托庇于“上帝意志”的大致轮廓构图。为什么在“普遍意志”之外还要推想一个“上帝的意志”呢?因为康德感到,尽管我们由于对道德情感的吸引力深有偏袒,但是“行为底的一切道德性决无法依自然的秩序在人底肉体生命中有其完全的效果,但能依精神的法则在精神世界中有其完全的效果。”4所以“如果我们为了消除由于道德及其结果在此世中的不完全的协调而产生的缺陷,必须托庇于上帝底一种非凡的意志”。5

这一思维路向和《实践理性批判》的宏观构架基本上是一致的。所以,正是由于康德从卢梭的公意概念模式中获得的启示,使他抓住了意志这个重要概念并用它来初步搭建他的道德学的框架。

虽然康德提出了普遍意志这一概念并以之为依托对伦理体系进行了初步的草拟,但是,康德此时尚缺乏建构自己伦理学体系的方法论基础。如果只是在知识论的框架之内来处置道德问题,即便引入意志概念作为切入道德研究的进路,由于只是在心理学意义的层面上理解意志或者顶多在传统形而上学的意义上理解意志,那么道德原则仍难以从经验的纷扰中超脱自拔。这时,形而上学观的革命就势在必行了,如果形而上学观仍拘泥于独断主义传统之内,康德就无法找到作为道德统一性根据的既具形式性又具有实际的决定功效的理性原则。康德在1765年12月31日给兰贝特的信中承认“所有这些努力,主要都是为了寻求形而上学乃至整个哲学的独特方法。……为了说明关于错误方法的原理,我一点也不缺少判断失误的例证,但却非常缺乏能够使我具体地指出那种独特方法的例证。”6而在1766年4月8日给门德尔松的信中康德慨叹“在完成这一任务的过程中,发现解决问题的必要条件又是多么急需”。7由此可以推断,在《论视灵者的梦》出版后的一段时期内,康德感到急需一种独特的方法,然而尚未能发现。

从1768年5月9日写给赫尔德的信中我们读到康德很自信的一段话“我相信,在涉及到道德的地方,我终于取得了相当的成功。目前,我正在研究

道德形而上学。在这个领域,我相信自己能够提出显明的、蕴意丰富的基本原理和能够说明问题的方法。按照这些原理和方法,那些尽管非常可行,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却毫无成效的努力,如果它们想提供什么教益的话,就必须以这种知识方式建立起来。”8由此观之,1768年当是康德道德哲学发展中显现方法论变革和突破性进展的一年,也正是由于伦理研究的方法论需要才使康德全身心投入到对传统形而上学的彻底批判并取得了惊人的成果,它集中体现在1770年的就职论文《论感觉界和理智界的形式和原则》之中。因此,我们应该颠倒所谓康德从认识论到伦理学的哲学发展秩序,实际上,就像施尔普所说“康德对纯哲学和理智原则的功能及性质的兴趣,其原动力多半(如果不是最多)来源于他六十年代的伦理学研究。”9正是伦理研究推动了对形而上学问题的深入思考并为之开辟了道路,而形而上学观的变化反过来又给伦理学探究提供了方法论支持,二者是一种互动关系。

就职论文的主要意旨是准确地划界,故尔不可能枝蔓开来而过多地论及道德问题。文中仅有两处非常简短的表述。其一是“道德概念…之被认识不能通过经验而只能通过纯粹理智本身。”10其二是“由此,道德就其提供道德判断之首要原理而论,其被认识仅通过纯粹知性并且其本身属于纯粹哲学”。11短短两句话,三次提到“纯粹”,可见康德对道德学应处位置的安放已拿定主意、决然不疑。而这种对道德哲学的措置和限定与同时期康德对意志概念的新认识恰恰是吻合的。在1769年至1773年间康德所写的“反思录”中,康德第一次使用了纯粹意志这一概念:“纯粹有选择能力的意志(Willkühr)就是自由”。12我认为,康德的这一论断在其伦理思想的发展中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其一,纯粹意志纯就纯在道德判断中完全排除了情感的决定作用,即便情感仍有其效验,也只能是一种继发性的副带品,或者说已是一种经由意志锤炼过的东西。如果说康德的“普遍意志”还没有完全摆脱“情感”之纠缠的话,那么,“纯粹意志”则彻底完成了与“情感”的决裂。其二,康德在此明确断言此种意志即自由,标明康德处理自由的切入点是先将自由安置在纯化后的意志门下。这一点至为重要,因为康德前的哲学家们虽都谈自由意志,但对意志本身基本上缺乏足够的反思。其三,至达成如此的识见之后,康德开始大谈自由问题,这表明康德解决伦理之核心问题的条件已成熟。此时摆在康

德面前无法回避的问题就是:完全纯粹的意志在摒弃掉所有的情感因子之后,它何以具有推动力?在1773年底康德给赫茨的信中说:“道德的最高理由必须不仅仅推论到满足,它必须自身就在最高程度上感到满足。因为它不是一个单纯思辨的表象。它必须具有推动力。因此,尽管它是理智的,却必须与意志的最初动机有一个直接的关系。”13

在1775年至1780年间的“反思录”中,我们发现许多片断都涉及到这个问题。其要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纯粹意志,由于它不受限于任何对象,因而它必须不自相矛盾。(二)自由是理智世界的动态状况,它是按照规则的能力或功能,即某种动态程序。(三)有选择力的意志(或称为任意)只能是单一状态,面对诸多目的我只能有一个意志。(四)除了纯粹理性之外,没有什么能提供自由使用的普遍规则。从这些论述中我们不难发现,康德这一时期所做的工作一方面努力将纯粹理性形式化,一方面又使它和单一的意志直接关联起来而不经任何中介。这两方面的问题在康德伦理学中都是非常关键的问题。前者的实质是法则的普遍必然性;后者的实质是纯粹理性的实践能力。

在1771年至1784年的“准备文稿”中,康德对意志的论述又向前推进了一步,有两点值得特别注意:第一,康德以对举的方式从Wille与Willkühr两方面进行阐述,尽管康德前后有些不一贯,但康德已有意于对意志进行区分,这一点,阿利森也给予了肯定。第二,康德明确指出受先天必然法则指引的意志才叫纯粹意志,并由此带出了最高的善这一概念,其实康德此间已将纯粹意志理解为最高的善,并说“自由意志的这一品格决定人的人格及绝对价值”14这些论述使我们自然地联想到《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第一节中关于善良意志的论述。可以断言的是,在康德写作《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之前,伦理学的核心观点业已成熟。《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的写出只是水到渠成。我们看到,自18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苦苦探索,康德对意志概念的思考慢慢理出一个头绪,形成了一个独特的思路。可以说,康德成熟的意志观标志着康德成熟的道德哲学的成形。

康德虽一再强调道德哲学属于纯哲学,但他认为道德哲学不跻身于先验哲学之中,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再三地提到这个问题(在三个地方康德谈

到该问题)。如何恰切地阐释康德的这一主张?我认为离开意志概念无法将其说得很清楚,因为这和康德对意志的总体看法有密切的关系,我们权且以此进入对意志的具体析解。

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提到,之所以道德哲学不属于先验哲学,是因为“苦乐、欲望、爱好、自由意志等等这些有经验根源的概念必须被预设”15可见,意志的出身并不高贵,它原本扎根于经验的沃土之中。很多人都不假思索地认为康德的意志观肯定是一种理智的意志观,因而这个意志一定有着完全先验性的起源。其实这是一个误解,因为康德本人说得十分明白:“意志这个概念,我完全是从我的内经验中得出来的,而我的意志之是否得到满足,是根据我所要求的对象之是否存在的。因此,意志这个概念是根据感性的,而这与至上存在体的这种纯粹概念是完全不相容的”。16如果意志本身就是先天原则,它何须乎纯粹理性的规约?必须清楚,无论在理论领域还是实践领域都有感性因子的介入,只不过在理论天地中,感性杂多很乖,它被知性接纳就很知足了,因此它没有对抗规定的问题;康德将感性因子的不服转入了实践领域,在此,感性因子直接露骨地赤裸裸地对抗纯粹理性的规约,所谓实践法则说白了无非就是纯粹理性虽身处感性因子的(即各种情感、欲望)侵扰而断然不顾,执著于自身之高洁,纯粹理性保持这种清纯并使它单独决定意志。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说了一句很形象的话:“意志好站在十字路口一样,站在它作为形式的先天原则和作为质料的后天动机之间。”17看来,意志总是处于歧路口,总是面临着抉择,正缘乎此,一旦意志决意“站在作为形式的先天原则”一边而化为“纯粹意志”,它才显得弥足珍贵。所以康德不无夸张地感慨道:“除非在一种纯粹哲学里,在任何地方都找不到在实践上也至关重要的、真纯的道德规律。”18正因为人的意志的经验性出身,才使得绝对命令有存在的必要,对一个神圣意志来说,没有什么应该不应该之说。

虽然康德明确表示他的意志概念有经验性的起源,但这并不表明意志就完全是经验的。康德曾指出,他的实践哲学不同于沃尔夫的普遍实践哲学的地方就在于沃尔夫对意志作了笼统的处理,而他自己所着意的并不是沃尔夫的“一般意志”而是一种特殊的意志即“不须一切经验的动因、一种完全由先天原则来决定,被称之为纯粹意志的意志。”19问题在于,断言了“纯粹意志”

同时也就预含着有“不纯粹的意志”。所以我认为,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不是像贝克所说的有两个意志概念,而实际上是有三个意志概念:一是作为指涉整体欲求机能的意志(也可称为一般的意志);一是纯粹意志;再就是不纯粹的意志。康德称谓的纯粹意志就是道德意志,就此而言,康德主要论究的确实是纯粹意志;但人的意志是不完全的意志,很多情况之下,人的意志并不善良或者并不彻底善良,就此而论康德又不得不谈一般的意志。所以我们必须分清楚康德在具体的语境中所谈的意志是何种意义上的意志,否则我们势必走进理解的误区,从而误读了康德的本意。

对于这三个意志概念康德都进行了界说,因为这是谈意志所必然要回答的问题。对一般的意志,康德将其规定为人心的欲求能力,“知性除了与(理性认识中的)种种对象的关系之外,它还有一种与欲求能力的关系,欲求能力因此称作意志”。20而对欲求能力,康德又进一步给予精确的定义:“生命是存在者依照欲求能力的法则去行动的能力。欲求能力是这个存在者通过他的表象而成为这些表象的对象现实性的原因的能力。”21而在他晚年的伦理学著作《道德形而上学》总导言的一开头,康德又一次给欲求能力作出界说,前后几处界说没有什么改动和变化。由康德如此对一般意志的规定理所当然地会得出动物也有意志的结论。早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就多次提到动物性任意即兽性意志,但康德是不承认植物有意志的,这一点他和叔本华是完全不同的,因为叔本华将意志等同于生命冲动。康德并没有对心理活动和意识活动进行区分,这正是康德肯定动物也有意志的理论基础。通观康德的伦理思想,我认为尽管康德没有明说,而实际上,在他那里意志概念存有三个层次:基于心理活动(或意识活动)的意志;基于受经验影响的理性活动的意志;基于全然不受经验影响的理性活动的意志。

毫无疑问,康德主要探讨的是一种特殊的意志,从类别上,它是一种纯粹意志;从层次上,它是基于全然不受经验影响的理性活动的意志;严格说来,只有康德的纯粹意志概念方可称作是理智论的意志观。康德从几个方面对它进行了刻画:其一是把意志指称为按规律的表象而行动的能力,这一方面侧重强调的是意志的普遍必然性。其二是将意志称作按原则而行动的能力,这一方面侧重强调的是意志的内在价值。其三是把意志等同于实践理性,这一方面着意于强调意

志的实践效力。其四,这种纯粹意志也就是自由意志,或者说是一种自律的意志,这一方面重点强调的是意志的固有属性。如上所述,这一点早在“准备文稿”中康德就已得出结论。其五,这种纯粹意志就是善良意志,康德说,理性作为实践能力即“作为一种能够给予意志以影响的能力,所以它的真正使命,并不是去产生完成其他意图的工具,而是去产生在其本身就是善良的意志。”22理性的实践运用就是落实在意志之上发挥其功效从而产生出一个善良意志,即是说,此时纯粹理性和意志本身化为一体、融为一物,成就了最高的善。这一意志是无条件的、绝对的、自在的,它本身就是善。

纯粹意志,由于它和纯粹实践理性浑然化为一物,故如宝石般通体晶亮、珍贵绝伦,它本身就具有无上的价值。诚然,作为道德存在物,人人都可能会在某某时候内心萌发一丝善意,但不无遗憾的是,人世间到处都充满了恶行。“我目望正道兮,心知其善;每择恶而行兮,无以自辨。”23我们知道,康德一开始是把积极意义的自由等同于意志自律,把意志自律等同于善良意志,在此,意志就是自由就是实践理性,此三者是同一个东西。但问题是,在他律的行为中,人的意志有自由吗?如果意志完全必然地被感情、欲望所规定即意志无自由,那么人就不应为自己的不良行为负责;如果意志还起作用,即是说承认这一他律的意志总还是我的意志,即便其不纯粹也仍是我决意如此的;那么,这就意味着自由也同时是不道德甚至邪恶的前提,并且,这一他律的意志的自由因意志本身的不纯粹性,和自律的意志的自由显然是应有所不同的,所以在这里即便意志仍可以说等于这一自由,但绝不能再等于纯粹实践理性了。

显而易见,在他律行为中,意志亦有某种程度的自决,用康德的话来说,就是意志有自己订立规则并作出选择的能力。但这是否像有些研究者(如比特纳)持论的那样,表明他律的意志活动亦包含一定的自律?问题的严重性在于,一旦承认他律中有自律,那么道德性和非道德性的界线就变得模糊了,从而康德的命题“自律性是道德的唯一原则”就被瓦解。因此,康德必须对他的自由观作出某种修补或者说某种新的阐释。而康德处理此一问题的进路是:对意志概念从其机能上进行区分。我认为,正是由于对他律的意志(即不纯粹的意志)的深度考究,使得康德触及到了意志的具体作用机制这一重要问题并在晚年的《道德形而上

学》中对在“准备文稿”中已提到的Wille(意志)和Willkühr(有选择能力的意志或任意)的区分进行阐释。而阿利森认为“康德把这一区分引入其理性行为能力的论述,其主要动机在于阐明他的那种自我规定的、最终是自律

的意志概念。”24

我认为,阿利森的表述并不十分精当,恰切的说法是,由于康德从他律行为中觉察到一种意志的能动的自决力量,而它与道德自由的混淆势必危及道德的尊严,因而康德引入了对Wille(意志)和Willkühr(任意)的正式区分以重新阐释的方式来捍卫他的自律意志。康德的处理方法是,将前者归之为立法的意志;将后者归之为执法的意志。立法固然重要,但如果有大法度而不依不守,一个内心装满善意的人却从来不曾做出过善事,岂不让人惆怅?一个善举之作出,意志的立意作用当然十分重要并且应当成为其出发点,但毕竟由善意到善行还要这个Willkühr任意来发挥效力。因此康德说意志“这种能力不是在与行动的关系中得到考察的(如任意那样),而是被放在规定任去行动的根据上来考察的,而意志自身则根本没有自身的规定根据,而是就它可以规定任意而论,它就是实践理性本身。”25

在此,康德作出的调整策略是:把原先的自律——意志自己规定自己或者说纯粹理性规定意志诠释为Wille给Willkühr“立法”,Wille(意志)和Willkühr(任意)虽机能不同,但从一般意义上毕竟都是意志,因而这一“立法”便名符其实地叫自律——意志自己“律”自己。在这种对实践理性的新阐释中康德描绘了意志内部的机理,即从意志到任意再到行动的三级程式。第三级与第一级相符合叫合法性;第二级与第一级相符合叫道德性。“法则来源于意志,准则来源于任意,后者对人来讲是自由的任意:而那仅仅意蕴着纯粹法则的意志,既不能说是自由的,亦不能说是不自由的,因为它与行为并无直接的关系,而是直接涉及行为之准则的立法(因而涉及实践理性本身),由此它乃是绝对必然而根本不受制于外的,所以只有任意方可被称作是自由的。”26

我们看到,一如从前的是,准则仍置身于法则之下,但明显有所变化的则是康德更加重视准则的功效,它毕竟处在中转地位。康德原先委之于意志的自由概念现在却调换了门庭而下放到任意那里,这对于康德的道德理论起码有三方

面的意义,其一,为消解康德的伦理形式主义提供了一种诠证路线,因为即便仍有形式存在,但这一形式已不是静态的死形式;而是准则在法则的规定下和法则达到同一性或者说化为一体的能动过程,它俨然成为活形式即能动性的实质性的形式。其二,任意的选择意向和能力,似乎使实践自由的内在性透射出某种外在化的形迹,即便这一自由原则如康德坚持的不能通过经验而获得理解和界定,但却可以在经验现象中得到某种对自由的切实的、甚至是强烈的感觉,这或许是自由的实在性的另一意蕴。其三,任意选择的自由和意志自律的某种分离预设了一种道德上中立的意志概念的存在,这开启了对意志进行另外的哲学诠释的可能性,为19世纪的唯意志主义敞开了空间。

康德的基本理论主张

西方美学发展的鸟瞰(以1750年为分界) 1.古希腊罗马时期 6 BC ----5 BC 美学思想开始形成,包孕在哲学的母体之中或寄生在文艺理论中。 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赫拉克利特、德谟克利特、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都主要在探寻世界本源的重大哲学问题时涉及并探讨了美学问题。 从亚里士多德的《诗学》和《修辞学》产生以后,文艺理论成了独立的学科,文艺中的美学问题也凸显出来。因此,到罗马时代,美学思想又主要寄寓在文艺理论中,贺拉斯和朗吉努斯的美学思想就是如此,所以亚里士多德死后五六百年时期又被称为“修辞学时期”。 最后产生按亚里士多德的模式定型的古典主义美学——贺拉斯《论诗艺》 按柏拉图模式定型的古典主义美学——神秘的新柏拉图主义普洛丁《九章集》神学本体论流溢说 2、中世纪5AD——14AD 美学是神学的奴婢,美的根源最终都在上帝那里 早期以新柏拉图主义美学为基础的教父学美学奥古斯丁 后期以亚里士多德主义为基础的经院美学托马斯-阿奎那《神学大全》 3、文艺复兴14AD——16AD古希腊罗马美学思想的再生 但丁、彼特拉克、卜迦丘、达芬奇 4、新古典主义时期17AD 这是资产阶级与封建阶级妥协的中央集权时期,美学思想也随之把古希腊罗马的亚里士多德和贺拉斯的思想教条化、宫廷化和规范化。 出现法国笛卡尔奠基的理性主义美学思潮,之后而经过了17世纪新古典主义和18世纪启蒙主义两大发展阶段。 在笛卡尔理性主义哲学和美学的指导下,为君主专制制度下的文艺制定政策,法国的布瓦洛写成新古典主义美学思想的法典《论诗艺》。它具体体现在对文艺的严格控制。 5、启蒙主义时代18AD a.法国理性主义美学思潮卢梭、伏尔泰、孟德斯鸠、狄德罗 b.英国经验主义美学思潮培根、霍布斯、洛克、休谟 c.德国理性主义美学思潮 早期代表人物是莱布尼茨——沃尔夫——鲍姆加登,后期代表人物是温克尔曼、莱辛和赫尔德。 鲍姆加登1750年发表《美学》,确立了美学是关于感性认识的科学,近代哲学完成了从本体论向认识论的中心转化的结果。 莱辛,启蒙主义在他那里达到高潮。他高举反对新古典主义的大旗并为古典现实主义奠定理论基础。 德国“狂飙突进”的浪漫主义美学思潮,彻底与新古典主义决裂,高扬德意志的民族意志,推崇自然和天才,具有强烈的反封建基调,它同时也受到法国启蒙主义和英国感伤主义文学的影响。代表是赫尔德,青年时代的歌德

“仁”与“善良意志”在道德境界中的对比-5页精选文档

“仁”与“善良意志”在道德境界中的对比孔子的仁和康德善良意志的提出背景有比较大的差异性,时间跨度大,地域也不同,因此针对问题也并不相同,但是在这样的背景差异下,在伦理道德境界中却殊途同归。 一、突显了意志自由的精神 在孔子和康德的道德体系中,意志的自由作为一条线索贯穿整个思想的始终。孔子的仁是自由意志的选择,康德的善良意志是自由意志的体现。 商朝时,“帝”“天神”是人们政权的赐予者,成为国家、人民行为的指挥者,周武王东征,灭掉商朝,建立了周王朝,为了解决王朝的正统性,提出了“以德配天”的思想。《尚书?召诰》中说“惟王其疾敬德,王其德之用,祈天永命”。国王要崇尚道德、用德统治才能永固江山。在周朝明确了“天”的道德功能,“天”有赏罚,对具有道德的人永保安康,对品德败坏的人进行惩罚。春秋战国时期“以德配天”的天的道德功用和混乱割据的社会现状形成鲜明对比,社会矛盾不断激化,人的生活动荡不安。因此,孔子将人自身当做道德的主体,继承和发挥了“仁”的思想,让仁成为新的道德准则和道德目标,充分体现了人的意志自由。仁是每个个体的内在要求也是整个社会的行为规范。《中庸》中说:“成己,仁也”,以仁为核心的内在修养是作为人的根本,是人自身的重要属性。道德不再是天决定的,也是人可以通过自身努力而达到的。人的意志是自由的,通过克服自身的私欲去接近仁,仁是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 康德认为人是具有不完全理性的感性理性混合体。人的感性方面体

现在:个体意志总会有自身的不同的质料,每个体都欲求自身的幸福和快乐;人的理性意志总是和善良意志的指向一致。康德的道德准则具有绝对普遍意义的,是一种意志的绝对必然发展。对个体而言,对道德准则履行就是人作为人的一种职责或义务。人作为一种感性存在,总是受内心不同的欲望的质料的支配,是不自由的表现;而作为理性的人,其行为是遵循理性自身的结果,是理性的自然和必然发展指向,是意志的自由体现。自由意志在康德道德哲学里的体现就是道德自律。“意志自律是一切道德律和与之相符合的义务的唯一原则;反之,任意的一切他律不仅根本不建立任何责任,而且反倒与责任的原则和意志的德性相对立”。意志自律作为道德的最高原则即是自由的本质。纯粹理性自身具有的普遍性和绝对性,是符合所有形式的普遍原则。在道德实践中,理性把经验质料和先天形式统一结合起来,人就在这个过程中获得了自由。 孔子和康德都认为人是在道德中而获得自由的。孔子的仁通过理性认知和实践而达成,康德的道德法则通过道德自律而实现,他们共同的目的就是让人获得真正的自由。但是孔子更强调的是群体自由而康德更注重的是个体的自由。孔子把人的自由放在社会中考量,康德所推崇的是纯粹的意志自由。 二、共同立足于人的道德生命和内在人格世界 关于人性的问题,孔子和康德更突出人的道德属性,认为理性可以克服部分自然感性。人从愚昧无知到建立起社会国家和文明,就是自然属性的淡化过程。因此人更应关注自身的认知修养,这才是发展的趋势。孔子和康德的道德体系的出发点就立足于人的道德生命和内在人格世界。孔

康德的道德哲学

.康德的道德哲学 Zwei Dinge erf Men das Gem ut mit immer neuer und zunehmender Bewunderung und Ehrfurcht, je ?fter und anhaltender sich das Nachdenken damit besch? ftigt: Der bestirnte Himmel uber mir, und das moralische Gesetz in mir. Beide darf ich nicht als in Dunkelheiten verh Ult, oder im u berschwenglichen, au? er meinem Gesichtskreise, suchen und blo? vermuten; ich sehe sie vor mir und verkn ipfe sie unmittelbar mit dem Bewu? tsein meiner Existenz. 翻译: 有两样东西,越是经常而持久地思索它们,它们就越是以常新而弥增的惊叹和敬畏充实着心灵一一我头顶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法则。我不应当把这两者当作隐藏在黑暗之中或者超 出我视域之外的东西来加以追寻并纯然地猜测它们;我在我的眼前就看到了它们,我把它们 与我的实存意识直接联系在一起。 康德道德哲学的几个基本特点: 1.康德道德哲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什么样的行为是道德的? 2.康德道德哲学与中国道德哲学的比较: 内在修养与外在关切 以利益为主题的话语体系(功利主义与义务论都是如此) 3.康德道德哲学基本方法:先验的方法。 细节展开 什么样的问题是真正的善?康德对此下足功夫,做了义务论的新形式,只有出于义务的才是 真道德。为什么强调义务论才是真正的道德?中国道德哲学是自律,内在的修养最重要,康 德认为不可靠,主观的认为自己是圣人是不信的,康德从外在的关切出发,以利害为关键,与幸福联系在一起,很功利的,利益与道德不可兼得。以利益为主题的话语体系是康德的道德哲学的出发点。德国人也讲教化,但不是自律,而是理性对自己的启蒙。康德从先验的方 法开始,自由是根基。自由和道德法则之间的关系,道德法则的存在理由是自由,自由是道 德法则的认识理由。 什么是“道德法则”?(谁给谁立法?) 1.理性给意志立法:实践理性 “按照法则的表象来行动的能力。” (自然之物“按照法则而运作”)。 2.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关系: 推理的能力:按照三段论推理与按照不矛盾律推理。行为的逻辑一贯性是道德的标准。 细节展开 理性給意志立法,不是单纯的某个人,心灵中有知情意,意涉及到道德问题。 Bergehr un gsverm?ge n.意欲 Wille 意志 Willku(点)r任意 动物按照法则行走,人按照法则表象,是因为人能意识到法则,这就是实践理性的能力。 推理的能力是现象界得以可能的根据,实践理性与理论理性都是推理的能力,实践理性从行 为的一贯性(不矛盾律)进行,这种逻辑的一贯性是道德。 康德道德哲学的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通俗的形而上学,将意志的“出于义务”的行为作为真正的道德行为分辨出来。 第二个层次:道德形而上学,把“出于义务”的动机归结为意志的先天形式法则,即绝对命令。 第三个层次:实践理性批判,揭示绝对命令作为意志的先天的普遍立法的原则(自律)是如

浅析康德思想中的道德准则和法则

浅析康德道德哲学及对现代的启示 摘要:在康德的道德哲学里,有着准则和法则两种范畴。康德认为,道德准则就是与我们当下生活的具体行为息息相关的规范性原则,即一般的道德规范原则,它们只能“劝告”我们如何去做,但不能命令我们做什么;而道德法则却是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对全体个体有效的原理,是人的道德生活的终极根据,它是我们必须遵从的。因此在道德法则与道德准则的关系中,法则是形式,而道德准则为具体的内容,道德法则为道德准则的实现提供根据。在进入21世纪后我国发展速度非常快,然而在这些高速进步的背后却蕴藏着严重地焦虑:食品安全问题、腐败问题、文化发展问题、人们的心灵归宿问题、价值观异化问题等。所有这些都迫使我们去认真思考如何建立21世纪我们基本道德的问题,而康德的道德哲学思想在很多方面给予了我们深刻的启示。 关键词:价值观,道德准则,道德法则 一﹑康德的道德准则和道德法则 康德认为,“每一个人都必须承认,一条法则如果要在道德上生效,亦即作为一种责任的根据生效,它就必须具有绝对的必然性”。而这种必然性的保证就是康德所强调的与一切经验性的东西完全划清界限,剔除一切经验性的质料,即分清准则和法则。 因此,为了区分准则和法则,康德首先区分了主观与客观,以作为准则与法则的先行概念。所谓主观,指一个原理仅对主体之单个有效则为主观的,是准则,不具备普遍性;所谓客观,指一个原理对每个理性主体的意志都有效,则此原理即为客观的,是实践之法则,具有普遍有效性。康德认为主观的就是不具有普遍必然性的,仅对有限个体有效的原理,只能称之为准则,而不能叫做法则。准则就是一些具体的行为规范,对这些行为规范,我们应该遵守,因为它只是关涉到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方便,它们只能“劝告”我们如何去做,但不能命令我们做什么。与主观不同,客观的就是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对全体个体有效的原理,康德将之命名为“法则”,相当于自然界里的客观规律,这个“法则”是人的道德生活的终极根据,对此我们不是应该遵守,而是必须遵从,因为其关涉的是我们人之为人的根本,这个法则以命令的方式告诉我们该做什么,对此我们不能反抗,不能反抗的理由是因为我们是人,我们是具有理性的存在者。后来康德进一步断言,不仅人应该遵从这样的法则,而且只要是理性存在者,无论其是有限的,还是无限的,都应无条件地遵从实践的法则。在这里,康德的逻辑是:理性本身具有实践性,而具有实践性的理性必定具备一些客观的规律性的原理,这些原理是理性内在具有的,而不是什么外在的东西赋予它的,或者说这是理性之为理性的原因。 由此可见,在康德的道德哲学里,有着道德准则和道德法则两种范畴。道德准则是与我们当下生活的具体行为息息相关的规范性原则,即一般的道德规范原则,这些一般的道德规范原则虽然对我们的道德生活约束性不大,但它对于我们的道德生活并非毫无作用。然而,康德所寻求的不是一般性道德生活的可能性,因为这种道德生活随处可见,无需论证其可能与否,他所想要的是道德之可能的根据,这种根据是不能用一般性的道德来规范的。于是康德又找到另一个更高层面的原

实践理性的哲学定义

实践理性的哲学定义 实践理性的哲学定义:实践理性是人类和其它高级动物共同具有的,主导思维活动、发现价值实体事物、产生意念知识的知识和能力,是哲学从人类的思维活动中发现出来的,对人类的认识思维和实践活动具有主导作用和工具价值的主观主体事物。 实践理性是主导人类思维和实践活动的知识和能力。 人类的一切行为都是在人脑产生和发出的意向、意念或行动命令的指挥下发生、发展和结束的行为,主导人体行为的意念、意志、欲求、道德律或行动命令来源于人脑的思维活动。个人在感受到环境或具体事物的作用、影响和刺激后,大脑思维组织就会根据已经具有的知识、生存发展意识和认识思维能力,对作用、影响和刺激人体的环境或具体事物进行价值判断,分析处理认识所获得的关于对象事物、人体需要和人体行为的各种知识,产生出指挥人体对有关事物进行处置的意向、意志、命令、方案或意念知识,完成人体进行实践活动必需的思想准备工作,这就是有别于人类认识活动的人类思维活动。人脑的思维活动是具有发现价值实体和产生意念知识这种创造能力的理性活动。实践理性是理性思维活动所依据的思维能力或一般性知识,是隐藏在人类思维活动中的,对思维活动具有指导作用或工具价值的主观主体事物。心中的道德律是主导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实践理性的具体表现形式。人类的实践能力和人类的实践活动是两个不同的事物。实践能力是实践活动的根据或内容,实践活动是实践能力的载体或表现形式。 康德的实践理性概念发源于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智慧概念。 亚里士多德说:“在理性的部分中,我们把一部分称为认知的,把另一部分称为推算的,推算和考虑是一回事。”。注释〈1〉“中庸之道是过度和不及的中间者,由于它以正确的理性(推算)为依据,就存在某种准则。”注释﹙2﹚实践智慧是一种灵魂的德性,它包含理智德性和伦理德性两种,“这样的思考是一种关于实践的真理(善)的思考,而思辨的理论的思考则不是(关于)实践的思考,它只有真与假,而不造成善与恶。、、、、、实践思考的真理要和正确的欲望一致,”注释﹙3﹚ 亚里士多德指出:人的行为是有目的、有意识的行为,人的行为从确定目的和选择方式或手段开始,选择虽是捡取,但不是简单地捡取,而是在多物之中捡取某一物;如无斟酌和思考,这是不可能的。因此,选择源出于思考的意见。无论好行为还是坏行为都是思考和习惯相结合的产物。思考是灵魂对目的因的沉思,沉思是一种演绎,目的是沉思的起点,而沉思的终点则是行为的起点。实践活动的演绎具有本源和始点,这就是某种目的或至善。 亚里士多德认为,实践智慧是心灵具有的通过推算或考虑确定目的、选择方式和手段的思维能力。实践智慧不能离开推算、考虑或思维单独存在,推算或考虑就是实践智慧。由于亚里士多德没有严格区分人类的理性能力和人类的理性活动这两个不同的事物,所以他的实践智慧概念既包含思维能力的含义,也包含思维活动的含义,是一个模糊不清、容易产生歧义的概念。 英国经验论哲学家休谟认为人性(理性)有两种存在形式,一种是知性(理解),另一种是情感。休谟的哲学著作《人性论》包含知性论和情感论两大理论。知性论是关于人类的认识能力和认识活动的哲学认识论,情感论是关于人类的思维能力和思维活动的哲学思维论。休谟在《人性论》中没有把人类的认识能力和人类的认识活动这两种事物严格地区分开来,经常把人类的认识能力和人类的认识活动混为一谈。休谟认为:人类的情感心理活动具有产生骄傲、谦卑、爱、恨、同情之类的感情、态度或意识知识的能力,它是骄傲、谦卑、热爱、憎恨、同情之类的感情、态度或意识知识得以产生的原因、来源或本体。人类的道德区别和判断活动不是源于知性,而是源于道德情感。‘人为之德’源于心灵的有意识设计,理性是

浅谈康德的意志自律理论

浅谈康德的意志自律理论 2002-11-21 09:16前言 这篇论文是我的毕业论文,我个人认为康德这些道德理论和观点对律师的自律执业具有指导意义。为此我把它整理出来,供律师朋友一起赏阅 要点: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在其先验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他的道德哲学,他把道德的纯洁和德性的尊严提高到至高无上的地位。详细阐述了自律和他律的区别,道德的独立性和自律性等学说。意志自律是康德伦理学中所特有的。康德的自律其实是一个道德规律,一个彻底善良的意志,也就是自由意志。康德还认为责任是先天的理性概念,它是一切道德价值的源泉。 十八世纪下半叶,当以感性论为依据的利己主义伦理学风靡莱茵河西岸之时,我们已年逾花甲的“矮小的哲人”——康德,却在其先验哲学的基础上提出了他的德性论伦理学。他把道德的纯洁和德性的尊严提高到至高无上的地位。人之所以得以崇高和尊严并不是他获得了所追求的任何目的,满足了自己的任何的爱好,而是由于他的德性。德性是有限的实践理性所得到的最高的东西。康德在他的德性论伦理学中,系统地阐述了善与恶,责任与爱好,幸福与痛苦,意志自律与他律等重要道德问题。而道德的独立性和自律性的学说,又是康德伦理学中所特有的,意志自律性又是道德的最高原则。他说:“道德法则就不表示别的,只表示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也即表示自由的自律,这种自律本身就是一切准则的形式方面的条件,一切准则唯有在这个条件下才能符合最高实践法则。”⑴准则只有在自律原则下,才被理性规定为与主观条件相符合的实践法则,服从这个道德法则,也就是服从真正的“自我”,道德活动也就是“自我”最纯粹的自律活动。自身作为最高实践法则的意志,把来自意志准则的一切都看作是一个自身普遍立法的意志所制作的,不以任何兴趣和关切为依据,因而它对命令的服从是无条件的,这就是意志自律。 一、“意志的自律是一切道德法则所依据的唯一原理,是与这些法则相符合的义务所依据的唯一原理。反之,任意选择一切的他律不但不是任何义务的基础,反而与义务原理,与意志的道德性,相互反对。”⑵ 康德认为,人是属于两个世界的。人作为感性存在者,他是“现象世界”即自然界的一部分,这种属性把人变成外在因果性的玩物,人受自然规律和感性欲望的支配,没有意志自由;但是作为有理性的存在者,他作为“自在之物”的智性世界即本体世界的一员,他却被赋予了自由,他可以超越感性世界,不受自然规律和感性欲望的支配,而按照理性自己规定的法则行动。这说明,人是道德法

康德哲学

康德道德哲学教案 今天的中国正处在一个文化转型、社会变革的特殊时期,所引发的社会道德问题尤为突出,以至于在国内时常会掀起关于道德问题和人文精神的大讨论。其中一个最重要的讨论焦点就是当代社会的道德滑坡,从搀扶摔倒老人到小悦悦事件都反映了这一现象。导致出现这些社会现象的原因是很多的。我想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国传统道德文化在当代的失落。对于这个问题,已经有很多学者都有过深入研究。我想试着从西方道德哲学的视角去理解这一问题。 我们如何朝向一种善的生活?对于这样一个问题,柏拉图在《理想国》,亚里士多德在《尼可马科伦理学》中都有过大量的讨论,而且自古希腊哲学之后,可以说,这一问题成为了西方道德哲学核心命题之一。对于这个问题,我用最通俗的表达就是:我们为什么要做一个好人? 实际上,西方从建立资本主义一直到进入现代工业社会,历经了好几百年,在这样的过程中,他们的道德观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从西方启蒙运动时期以来这种变化最为显著。促成这一重要转变的思想上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就是康德以及康德的道德哲学。因此,假如中国当代社会生活也要经历这样一条发展道路的话,那么我想,我们应该可以从康德道德哲学中吸收很多值得借鉴的东西。 当人们一提到康德,可能最先想到的就是他的行文晦涩难读、思想抽象难解,对于这一点,甚至连德国人都觉得头疼。但事实上,康德对他的学说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对寻常百姓的意义是非常关注的。康德曾明确表示,早年由于受到卢梭的影响,他对哲学的看法发生了根本的改变。他认为他的学说应该对寻常百姓有用,否则的话,他的学问就没有什么价值了。所以在他的一生中所写的,包括三大批判在内的诸多著作里,他都是处处在为寻常百姓考虑他们的生存根据,立足于普通人的生活世界。 因此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就是通俗道德。从寻常老百姓那里去发现和寻找道德的先天原理。当然他形成的那些道德原理非常晦涩,但是他认为那些是对寻常百姓非常有用的,对寻常百姓的道德教育、对寻常百姓的日常交往以及对寻常百姓的道德素质提高是必不可少的。但仅仅是通俗的道德是不够的,所以他将通俗道德提升到道德形而上学作为第二个层次,在通俗道德中寻找道德哲学的基础。为什么会有道德哲学呢?康德坚信在人性里面有一种形而上学的根基,由此形成的道德哲学原理体系就是道德形而上学。比道德形而上学更高的就是道德哲学中的第三个层次,就是要寻求道德形而上学的前提,对道德形而上学何以可能的批判,最终形成了他的第二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现将这三个层次分别讨论。 一,通俗道德 第一个层次是从通俗道德来看,康德认为讲道德首先应该从日常生活当中出发,人们最日常的道德生活就是议论别人。在一般情况下,这种行为是人们非常不喜欢的,但是康德却为这种不好的习惯辩护,他认为对这种行为不要单纯进行道德批评,而是应该客观冷静地去看待。通过这样一些喜欢议论人的现象,透露出人的一种克制不住的本性,就是人们喜欢用一种绝对的道德尺度去衡量别人。这种所谓的议论人的现象,恰好说明了人们心目中有一个绝对的道德标尺。康德根据这些生活现象发现了一个细节:就是人们总是会对别人做好事的动机提出苛刻的要求。据此康德发现了一个原则,即真正的道德行为应该是“为道德而道德,为义务而义务”,而不是为了任何其他感性的现实目的。康德从中提炼出了一些日常的道德规则,并且举了四个例子来加以证明。第一个例子就是“不要骗人”。一个人做生意,童叟无欺,这就是我们一般说的诚信。他的这种行为是值得赞扬的,但还不一定是值得敬重

康德哲学中的实践概念

康德哲学中的实践概念 发布时间:2009-04-26 20:13:31 韩志伟 [内容摘要]康德不仅在认识领域实现了一场革命,而且在实践领域中也同样做出了划时代的贡献,建立起了道德形而上学。他通过论证纯粹性的实践形式法则,反思自主性的实践理性活动,阐释完满性的实践终极目的,为我们展示了纯粹先验的自由王国。由此,西方传统实践哲学被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但是康德的实践哲学也陷入了内在困境之中。 [关键词]自由实践法则实践理性至善 康德关于实践问题的思考,不再停留在自然的、天生的人性层面上,而是在人为的、本质的人性层面上拷问人的自由何以可能的问题。他在实践领域中发起了一场“哥白尼式的革命”,不再让人的自由意志与人的自然本性一致,而是相反让人的自然本性围绕着人的自由意志旋转。因此,在其实践哲学中,无论对纯粹性的实践形式法则的论证,还是对自主性的实践理性活动的反思,乃至对完满性的实践终极目的的阐释,都是建立在这一革命性变革基础之上的。正是在这些内容中,西方传统实践哲学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得以完成,而康德所确立的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使自古希腊以来的西方实践哲学被举到了令人眩晕的高度。 一、实践法则的纯粹性 康德认为,对人的实践活动的探讨,就是对人的自由意志的探讨。他接过了“自由意志”这个概念,深化了它的内涵。通过对我们自由意志行为所遵循的普遍实践法则的探究,从中分离出一种先验的、因而是不变的道德法则,使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完全以出于自身的道德法则而行动,努力做到趋善避恶。因此,把握康德哲学中的实践概念,首先应区分开人的实践理性活动所遵循的两种不同实践原理(practical principle):一种是只对个别主体意志有效的实践规则(practical rule),即主观的实践准则(subjective practical maxim);另一种是对每个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都有效的实践规则,即客观的实践法则(objective practical law)。 [1]惟有后者才是基于纯粹理性之上的意志动机,前者则是基于感性欲望,因而不具有普遍必然性。 从消极的、否定的方面说,这种客观的实践法则不能是质料性。一切质料的实践原则在本质上都是以自爱或自身幸福为目的的实践原则,而这一实践原则从根本上说都是源于经验的主观的实践准则,只能通过经验来认识,不具备先天的客观必然性。即使人们在幸福追求的对象和手段上都想得完全一样,那也只是偶然的。因此,这种实践原则只能被表象为“单纯的准则”,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只对个人意志有效。相反,形式的实践原则才是人的纯粹意志行为的惟一的客观根据,它作为一个具有客观必然性的法则必定是由理性先天认识到的,因此它只能被表象为对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都普遍必然有效的“实践法则”。 从积极的、肯定的方面说,这种客观的实践法则只能是纯形式的。真正的形式法则的试金石是,我能否把它普遍化。这在康德看来完全存在于理性之中,理性的标准就是客观的标准,正是这个标准决定了哪些实践原则是真正普遍的实践法则。比如在现实生活中遵守诺言这个例子。假如我想要背弃诺言,那么我就可以把这个实践原则表述为:“只要对我有利,我就

康德的善良意志及其当代意义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1期(总第103期) J ou r nal of t he Par t y s ch ool of C PC Z he ngzhou M uni ci pal C om m i t t ee N o.1,2010(Sum,103)哲学研究 康德的善良意志及其当代意义 刘笑菊 (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浙江舟山316021) 摘要:“善良意志”是康德伦理学中的核心概念。康德所提出的善良意志是道德的基础,责任是善良意志的体现以及人为自己立法等观点,对当代的公共行政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康德;善良意志;责任;道德律;"-3代意义 中图分类号:B3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701(2010)01—0028—03 康德作为德国古典伦理学的奠基者,在1785年完成的划时代著作《道德形而f:学原理》巾提出r “善良意志”这个概念,认为它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善,并在善良意志的学说中把道德的基础从经验的外存对象转移到了先验的主体意志中米,高扬了人的主体性,从而实现了伦理学中的“哥白尼革命”。 一、善良意志:道德的基础 康德在《道德形而f:。学原理》巾把“善良意志”作为道德的基础。他认为,所谓意志也就足欲求能力,是通过其友象而成为该灰象的对象的现实性之原岗的能力。意志可以把概念当成一种目的,从而形成行为的动机。他把不受感性经验影响的,以纯粹理性为规定根据或行为动机的意志称为善良意志,并且认为:“在世界之中,一般地,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不可能设想一个无条件善的东西。”善良意志作为无条件的善,它是一切有条件的善物的价值的根据所在。我们在实践巾可以发现许多看来是善的东西,如机智、智慧、果断、勇敢、节制等等,这些东西“在很多方面毫无疑问是善的并且令人称羡”,但若没有一个善良意志去正确地指导它们对心灵的影响,使行动原则和普遍目的相符合,也就是说,如果使用这些自然禀赋的意志不是善良的话,那么,这些在普通的实践生活中被理所当然地认同为善良的东西町能变成极大的恶。因此,这些具有善的东西,可以是善的,也可以是恶的,只能称之为有条件的善,判断其善恶,关键是看它们是受善良意志支配还是受邪恶意志支配。 康德设想了一个绝对的最高的善良意志,并认28为它构成了那些日常普遍的道德的理性知识的条件,“因为若无一个善良意志,它们可能成为极坏的东两”。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讨沦了有条件的善物,并把善良意志和有条件的善物区男0开来,以引起人们对最高的善的关注。他之所以认为善良意志是无条件的善、至高无上的善、内在的善,是因为这种“善良意志并不因为它所促使的事物而善,并不闪为它期望的事物而善,也不因为它善于到达预定的目标而善,而仅仪足由于意愿而善,它是自然的善”。他认为,善良意志是通过意志而善的,也就是说,意志凭自己的能力而成就善。这种善良意志在一切场合都是善的,岗而它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善。即使由于现实生活中的种种原因,善良意志本身不断努力也没有实现其意图,或一个人尽了自已最大的努力可仍然一事无成,善良意志没有给他带来任何的成就,但这种善良意志“仍然如一颗宅石一样,自身就发射着耀眼的光芒,自身之内就具有价值”。价值并小是体现在经验的关系中,而是先验地存在于善良意志自身。善良意志没有目的,却是目的本身,因此,它是道德的基础。 二、责任:善良意志的体现 康德认为道德律足善良意志的规定根据、认识理由。对人来说,服从道德律就是人的责任,即责任就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责任概念是先天的理性概念,具有必要性和强制性,不仅是一切道德价值的源泉,而且也是一切道德价值的标准。一切行为只有出于责任才是道德的;反之,如果行为仪仅是合乎责任,却以爱好和其他个人目的为动机, 收稿日期:2010一O l—15 作者简介:刘笑菊(1975一),女,江苏泗阳人,哲学硕士,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教师。

浅析康德的道德哲学

浅析康德的道德哲学 【摘要】:康德通过寻找实践理性至上原则来看待道德和道德判断。他在道德自律的基础上,就道德与幸福、理性与自由、动机与效果等问题阐述了独到而深刻的见解。主要浅谈康德的道德哲学思想,希望通过分析能够对现实问题提供一种解决思路。 【关键词】:理性;善良意志;道德律 毫无疑问近两、三百年来,德意志民族的哲学天才所放射的光辉是无可比拟的。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创始人伊曼努尔·康德,他在德国哲学史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康德的哲学思想主要集中于对人性的探讨,并将他的伦理学体系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主要理论成果表现为三个方面。一、在人的认识能力方面的探讨,特别表现在为科学知识奠基的巨著《纯粹理性批判》。二、在人的欲望能力方面的探讨,代表作为研究人类道德原理及其基础自由意志的《实践理性批判》; 三、在人的情感能力方面的探讨,体现为美学和目的论的《判断力批判》。康德的一切哲学研究最终是为了解决“人是什么?”的问题,他的“三大批判”正是围绕着这一总问题而展开的哲学视野的全景。 一、理性与善良意志 卢梭是对康德的思想发展起了重要影响作用的人,卢梭的哲学思想是源本于人类学。他认为人和动物的区别在于它的自由。康德也继承了这种“自由”的观点,但是他对自由也做了进一步的发挥“把整个哲学的基础都转移到‘自由’的概念上来了;自由成了一种‘自发性’或‘自律’,本身就具有普遍性,是道德性的内在先验原理”。当然,对于这种先天的道德原则的肯定并不表示康德完全否定感性世界中的人的欲望和幸福。他承认在理性原则之外还有感性的幸福,“人属于感觉世界;人的理性当然有一个无可否定的感性层面的使命,即照顾感性的关切,并且为今生的幸福起见,以及可能的话为来生的幸福起见,制定实践的准则,在这两点而言,它乃是一个有需求的存在者”。 虽然承认感性世界,但是康德的道德哲学的关注点还是理性。他把人看作理性行为者。他认为人之所以区别于动物最重要的是在于理性能力因此从这个角度来建立自己的伦理学体系。他认为世界分为自然世界和道德世界的两个不同的范畴,其区别就在于在道德世界里理性能够为行为为提供行为准则,使每个人的行为不完全是顺从于个人欲望。因此康德指出人在拥有了自然能力之后,就需要理性能力来随时考虑自身的福与难。除此之外,理性还会被用于到一个更高的目的,那就是对纯粹的、绝无感性关切的理性进行判断,并使这种判断成为福祸判断的无上条件。 而这种理性的善恶评价又是源于什么呢?康德认为那就是“善良意志”,康德将道德的基础从传统观念的经验的外在对象转移到人的善良意志中来,从而建立

实践的三种形态与哲学的功能-从儒家与康德的观点看

实践的三种形态与哲学的功能——从儒家与 康德的观点看 哲学有什么样的功能就有什么样的作用。所谓“哲学的功能”是就哲学自身的性能而言,而“哲学的作用”则是就哲学的用途而言。其实,“哲学的功能”就是“哲学的作用”,“哲学的作用”也是就“哲学的功能”来说的,二者是同一个东西,只不过看问题的视角和说法不同而已(在英文中,“功能”和“作用”都是function)。显然,哲学的功能与作用是多种多样的,如果一条一条地枚举出来,很可能是难以穷尽的,也是一篇有限的文字无法叙述的。本文作为探索哲学的功能与作用问题的系列文章之一,克就哲学的基本功能和作用之一──实践形态与哲学功能──作一论述,以期有“引玉”之效。 一、“实践何以可能”的问题 无疑,哲学具有实践功能,在古今中外的哲学中都可见出哲学的实践功能。F.培根在其《伟大的复兴》、尤其是其中的《新工具》和《新大西岛》等著作中,痛斥自经验哲学当权以后,哲学就像献身上帝的修女一样不能生育,业已失去了实践的功能。他高度评价和赞美古希腊自然哲学极富实践的伟大品格,力倡在哲学、科学与工业实践之间联姻。实际上,不独古希腊的自然哲学具有实践的品格和实践的功能,中国的古典哲学则尤其注重和讲求实践性。现代的新儒家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和西方的实用主义、科学哲学都强调了哲学的实践功能。至于F.培根倡导哲学要有实践的品格,──实际上,就是要恢复哲学的实践功能,使哲学成为实践的哲学,虽然不乏开风气之功,然而他

却未能厘清实践的基本涵义极其根据所在。其实,又何止于F.培根呢!自康德以后,几乎很少人能思考或去思考哲学的实践理性,所以能够清楚明了实践的真谛及其可能的根据和前提的人,真是寥若晨星。至于今,虽然有人在极力倡导实践哲学,以大谈“实践”为乐事,然而却不免对“实践”拥隔久了。在此,不妨指出几点为示。首先,有的实践哲学未能严格地将“实践”与“活动”、“劳动”概念区别开来,甚至把它们混为一谈,就是一个明显的错误。 其次,仅仅是把“实践”看成是“能动地改造世界”的物质“感性活动”。尽管把“改造世界”的方式分为“改造客观世界(物质世界)”和“改造主观世界(精神世界)”两种形式,但是所谓的“改造主观世界”,──也被称为“世界观的改造”,实际上只是政治上“洗脑”的代名词。换言之,“世界观的改造”实指“政治立场(包括阶级立场和邦派立场)的转变”,这是众人皆知且无须讳言的事实。如此这般的“实践”观,早已把哲学的实践理性变成了浅陋和庸俗的权力政治把戏的工具,“实践”的“主观世界”或“精神世界”的底蕴究竟“是什么”,不是不再有人问起,就是被束之高搁,至于“道德实践”,却久无挂搭处了。 最后,虽然有以大谈“实践本体论”为“前卫”者,“实践何以可能”的问题却不在此等哲学的追问和反思之中。实践的根据和前提业已被遮蔽了很久了!“实践何以可能”的问题虽然涵有形而上学的设准,甚至这一问题本来就是一形而上学的问题,但是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哲学的实践功能和作用。毫无疑问,探究哲学的实践功能和作用,哲学

康德道德哲学详解

2005年6月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un.2005第25卷第2期(总72期) Journal of Xi′an J iaot o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Vol.25(Su m No.72) 康德道德哲学详解 邓晓芒 (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 要] 对康德道德哲学三个层次结构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读,即通俗道德哲学、道德形而上学、实践理性批判。 指出康德立足于普通人的道德意识而抽象出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由此派生出三种表达方式把道德意识逐步引向自由意志的自我立法,使得行动主体具有了人格的尊严,并激发起“敬重”的道德情感,并最终在实践理性批判中确立了自由意志在人类道德行为中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在对康德道德哲学进行梳理的同时,还对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道德资源进行了批判式的剖析和评价,认为东西方在道德领域应该加强对话和交流,从中吸取值得借鉴的道德观念。 [关键词]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自由意志;实践理性 [中图分类号] B516.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2245X(2005)022******* Expound i n g on Kan t′sM ora l Ph ilosophy DE NG Xiao2mang (College of Phil os ophy,W uhan University,W uhan430072,China) Abstract Detailed analysis and expounding are made on three2layer structures of Kant′s moral phil os ophy, na mely,popular moral phil os ophy,moral metaphysics and p ractice rati on criticis m.It is pointed out that based on the moral a wareness of the common peop le,Kant abstracts the p rinci p le of moral metaphysics and de2 rives three for m s of exp ressi on,gradually leads moral a wareness t o the self legislati on of free will,enables the acti on of the main body t o have dignity of pers onality,sti m ulate moral senti m ent of"res pect",and finally es2 tablish the s overeign positi on of the free will in the moral behavi or of the mankind during p ractice rati on criti2 cis m.W hile carding Kant′s moral phil os ophy,critical analysis and evaluati on are made on the moral res ources in the traditi onal culture of China,considering that the dial og and interfl ow bet w een the East and W est in the moral field should be strengthened in order t o abs orb moral concep ts worth being used as reference. Key words Kant;moral metaphysics;free will;p ractice rati on 现在国内外关于康德道德哲学的讨论非常热烈,特别是在中国目前所面临的这样一个文化转型、社会变革的特殊时期,所引发的社会道德问题尤为突出,以至于在国内曾经掀起过一场关于道德问题和人文精神的大讨论。其中一个最重要的讨论焦点就是当代社会的道德滑坡,以及中国传统文化和传统道德在当代条件下显出它的不适应性的问题。但是这场声势浩大的讨论最后不了了之。在这场讨论中,一种观点认为我们应该回归传统文化,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该重建现代文化。笔者认为,在当代我们应该更多地吸收一些西方人的观点和视角,了解他们在道德问题上的看法。西方从建立资本主义一直到进入现代工业社会,历经了好几百年,在这样的过程中,他们的道德观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从西方启蒙运动时期以来这种变化最为显著。促成这一重要转变的思想上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就是康德以及康德的道德哲学。因此,假如中国当 [收稿日期] 2005-03-11 [作者简介] 邓晓芒(1948- ),男,湖南长沙人,武汉大学哲学学院西方哲学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华外国哲学史学会常务理事。

康德实践哲学研究_康德的实践哲学

康德的伦理学具有形式主义的特征,但正是这一点被人们所误解,认为康德的道德哲学是一种空洞无物、没有实际效用的学说。以下是精心整理的康德的实践哲学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康德的实践哲学 [摘要]康德的伦理学具有形式主义的特征,但正是这一点被人们所误解,认为康德的道德哲学是一种空洞无物、没有实际效用的学说。然而,综观康德的道德哲学,可以看到,康德道德法则形式化的追求只是其道德哲学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方面,另一方面,康德力图使自己的道德哲学走向经验和情感,走向生活世界。这也就构成了康德伦理学的实践性。 [关键词]康德伦理学形而上学至善 [中图分类号]B8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5-0035-02 一、康德的伦理学 康德伦理学的出发概念就是自律的善良意志,人们常说,通向地狱的道路是用善良的意向铺砌的,但康德的善良意志并不是消极的,这位思想家向善良意志的体现者所要求的是活动和行为。人们或许会批判康德对事情的形式主义的看法,他暂时谈到的只是帮助人们在生命的海洋中找到确定方向的指南针,道德方向的丧失不会是长久的,道德境界迟早会在人的面前清楚地显示出来,并且人们将看到他们的行为会把他们引向的方向——引向善或恶。善就是善,其准是如此的显而易见。 在康德看来,实践理性的宗旨就是用之指导人们在现实世界中的生活,如果人们拥有了一个对实践生活很合理的理性却不用于人类实践生活,不能普及开来,那么原理描绘得再美轮美奂,事实上它是没意义的。想要指导人类的实践道德生活,就必须将理论带回到现实的大千世界中。 《实践理性批判》是对一般的实践理性进行批判,一般的实践理性包括我们日常的实践活动。“这个批判为什么不提名为纯粹理性批判,而是简单地提名为一般实践理性批判……如果它在这一方面成功了,就无需批判纯粹能力本身,以发现理性是否以这样一个过分僭越的要求,超越了自己……”[1]康德在导言中,强调了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的区别,理论理性是处理认识的问题,实践理性是处理欲望和意志的问题,其最高表现形式就是意志能力。 那么什么是意志呢?在康德看来,就是自己实现自己的对象的能力。 纵观《实践理性批判》这本书,康德的道德形式主义研究到达最高之处了。实践理性批判事实上是对人类道德法则的元伦理分析。对道德法则的表达是形式主义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它就是康德的绝对命令或定言命令法则。康德对道德法则是这么评价的“以上所列举的观察道德原则的三种方式,归根到底,是同一规律的不同公式,其中每一个又包含着其他两者。它们之间虽然有着区别,不过这种区别与其说是客观实践的,还不如说是主观的,其目的在于通过这种类比使观念与直观相接近,并由此与情感相接近。”[2]而随后的两种表述只是为了能更接近情感。

善良意志

张继选/论康德的善良意志概念 点击此处阅读全文(pdf格式) 善良意志是康德道德哲学的核心概念,这是因为善良意志这个概念的涵义如得到充分的拓展,它所显示的意理恰恰就是康德整个道德哲学所要建立的最高道德原理,因而它是康德道德哲学的目标指向;此外,尽管善良意志概念与最高道德原理存在着如此密切关系,但毕竟两者也有所不同,依照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这部著作中所采用的探究方法,善良意志是道德哲学的自然的或事实的出发点,由此可回溯到使之成为可能的最高道德原理,这也就是说,后者是前者的逻辑前提,而前者则是后者的逻辑结论,这意味着最高道德原理的实在性一经通过独立的方式被建立,善良意志就是这些原理的必然结果;反过来说,如果意志的善良性在日常道德经验中被视为是理所当然的话,那么从逻辑上说,至少有一类条件足以说明善良意志概念的可能性,而其中能够被证明具有实在性的条件无疑就是应用于人类的最高道德原理。从分析法的维度来说,善良意志又是通向最高道德原理的原始起点,唯有经过善良意志概念才能通达最高道德原理。 既然善良意志这个概念在康德道德哲学系统中占据如此关键的理论地位,所以理性重建这个概念对于我们全面准确地理解康德道德哲学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但是,根据哲学重建的互释原则,要全面而系统地把握康德的善良意志概念,就必须将这个概念置于他的道德哲学系统中来理解,而这又要求预先假定这个系统本身是已经被熟知的,显然,满足这后一要求将意味着,对任何一个哲学概念的解释都会使重建计划变得十分庞大。然而,本文所要完成的任务是有限的:在解释者心目中维持善良意志概念与康德道德哲学体系之间相对松散的联系的同时,把主要的重建工作做在对善良意志概念的涵义的解释上,并试图纠正传统上对这个概念的形式化误解。 一 尽管与善良意志概念有关联论断在康德的几乎所有道德著述中随处可见[1],但是善良意志概念本身及其合理性论证则仅仅出现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Grundlegung zur Metaphysik der Sitten)里,因此这部著作也就自然成为本文讨论这个概念的主要文本。康德在这部著作中采取的论证方法主要是分析法亦即回溯法,此方法将普通的道德意识或道德经验视为理所当然的,然后向上推进以求这样的道德观念之所以可能的逻辑条件。现在撇开这些条件是什么不谈,此方法本身就意味着,在康德看来,道德哲学的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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