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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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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期末考核题

一、简答题(每题10分,共50分)

1、简述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答: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 1.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构成要件。 2.行政行为的本质是国家行政权力的运用,这是行政行为的权力属性要件。 3.行政行为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这是行政行为的客观要件。

2、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关系。

答: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行政确认具有如下特征:(1)它是要式行政行为;(2)它是羁束行政行为;(3)它的外部表现形式往

往以技术鉴定书等形式出现,在较大程度上受到技术规范的制约,并由此决定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联系主要表现在:(1)两者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确认在前,许可在后。(2)两者有时是一个行为的两个方面。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主要区别在于:(1)对象不同。许可一般是使相对方获得某种行为的权利;而确认则是确认相对方的法

律地位、权利义务和法律事实等。(2)法律效果不同。许可是允许被许可人今后可以进行某种对一般人禁止的行为,其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没有前溯性;而确认是对既有的身份、能力、权利、事实的确定和认可,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

3、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哪些?

答:《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政处罚的程序,它包括3个程序:

1.简易程序。适用于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应当填写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2.一般程序。行政机关对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予以立案、调查、审查和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在30日内办理完毕。

3.听证程序。是对较重的行政处罚实施前适用的法律程序,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时间、地点。

4、如何确定行政复议机关?

答: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时,行政复议机关是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是该部门的上一级

主管部门。

2.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行政复议机关是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3.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以外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行政复议机关是上一级人民政府。

4.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行政复议机关是该派出机关。

5.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行政复议机关仍然分别是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6.特定机关和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

5、简述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制度。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二、论述题(20分)

论述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答: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作为法治原则在行政法上的反映,涵盖了对行政法关系所有主体的要求。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现实的需要,我们谈及行政法治原则时,经常更突出地强调其对行政主体的要求。事实上,“公民必须守法”,“依法监督行政行为”等也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内在要求。

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三、案例分析(30分)

某公司系转制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15人。全体股东通过的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对董事长产生及变更办法,章程未作规定。股东会议选举甲、乙、丙、丁四人担任公司董事并组成董事会,董事会选举甲为董事长。

后乙、丙、丁三人组织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会议通过罢免甲董事长职务并解除其董事,选举乙为董事长的决议。乙

向区工商分局递交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经多次补正后该局受理其申请。

其后,该局以乙递交的申请,缺少修改后明确董事长变更办法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为由,作出登记驳回通知书。

乙、丙、丁三人向市工商局提出复议申请,市工商局经复议后认定三人提出的变更登记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分局作出的登记驳回通知错误,决定予以撤销。

三人遂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交了公司的章程、经过公证的临时股东会决议。

问题:

1.请分析公司的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法律性质。

答:公司的设立登记为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规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设立登记的法律效

力,是使公司取得法人资格,进而取得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身份,符合“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为行政许可。公司的变更登记指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改变,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的登记。

对变更登记的性质认识不尽统一,有两种主流看法。一种意见认为是行政许可,理由是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另一意见认为是行政确认。理由是变更登记并不决定公司的身份或资格,只是对民事权利的确认。

2.如市工商局维持了区工商分局的行政行为,请确定本案中的原告和被告,并说明理由。

答:乙、丙、丁为原告,被告为市工商局和区工商分局。本案中,针对区工商分局的决定,乙、丙、丁申请复议。如市工商局作出维持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26条第2款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故市工商局和区工商分局为共同被告。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故乙、丙、丁为原告。

3.如何确定本案的审理和裁判对象?如市工商局在行政

复议中维持区工商分局的行为,有何不同?

答:本案的审理裁判对象是市工商局撤销区工商分局通知的行为。如果市工商局维持了区工商分局的行为,那么原行政行为(登记驳回通知书)和复议决定(撤销决定)均为案件的审理对象,法院应一并作出裁判。

4.法院接到起诉状决定是否立案时通常面临哪些情况?

如何处理?

答: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如起诉状内容欠缺或有其他错误的,应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5.《行政诉讼法》对一审法院宣判有何要求?

答: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送判决书。宣判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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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答题(每题10分,共50分) 1、简述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答: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 1.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构成要件。 2.行政行为的本质是国家行政权力的运用,这是行政行为的权力属性要件。 3.行政行为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这是行政行为的客观要件。 2、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关系。 答: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行政确认具有如下特征:(1)它是要式行政行为;(2)它是羁束行政行为;(3)它的外部表现形式往 往以技术鉴定书等形式出现,在较大程度上受到技术规范的制约,并由此决定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联系主要表现在:(1)两者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确认在前,许可在后。(2)两者有时是一个行为的两个方面。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主要区别在于:(1)对象不同。许可一般是使相对方获得某种行为的权利;而确认则是确认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法律事实等。(2)法律效果不同。许可是

允许被许可人今后可以进行某种对一般人禁止的行为,其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没有前溯性;而确认是对既有的身份、能力、权利、事实的确定和认可,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 3、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哪些? 答:《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政处罚的程序,它包括3个程序: 1.简易程序。适用于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应当填写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2.一般程序。行政机关对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予以立案、调查、审查和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在30日内办理完毕。 3.听证程序。是对较重的行政处罚实施前适用的法律程序,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

2018年4月自考00261行政法学试题及答案解释

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行政法学试卷 (课程代码00261)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l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 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在现代民主国家,行政权的合法来源是 C A.君主 B.政党 C.宪法和法律 D.法院 2.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是 B A.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B.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C.民事法律关系 D.刑事法律关系 3.下列关于行政主体的表述,错误的是 D A.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 B.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C.行政主体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D.公务员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4。法律规定警察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情况下,遇到交通阻碍时可以优先通行。这体现了 C A.行政司法权 B.行政先行处置权 C.获得社会协助权 D.行政强制执行权 5.下列属于依申请行政行为的是 C A.行政强制 B.行政征收 C.行政许可 D.行政处罚 6.下列关于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的表述,错误的是 B A.行政相对人不受该行政行为约束 B.行政相对人只能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布该行政行为无效 C.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该行政行为无效 D.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对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该赔偿 7.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应属于 B A.有效行政行为 B.无效行政行为 C.可撤销行政行为 D.效力待定的行政行为 8.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一般期限是 C A.7个工作日 B.10个工作日 C.20个工作日 D.30个工作日

行政法学复习资料缩小版

行政法学复习资料 1、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由行政法加以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说,行政法律关系是经行政法律规范调整后形成的具体的社会关系的总称。 2、行政法渊源:①宪法②法律③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④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⑤还有国内法内容的国际条例⑥官方法律解释 3、行政主体:在公共行政中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4、行政主体的内涵:①是组织而非个人②是行使行政职责的组织③以自己的名主来行使职权④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5、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依法行政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或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依法治国已经包含着依法行政的要求。而依法行政则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因为(1)我国80%以上的法律都有赖地行政机关来执行和实施,行政机关所承担的任务是最繁重的。没有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立法的一切努力都是徒劳的。 (2)依法治国的重点是依法治权,治权的重点又在于依法行政。长期以来,我国片面强调社会本位和公共利益,而忽视个人权利和利益的保障。而且,由于我国实施的是政府主导型的经济建设和改革,行政机关掌握着大量的社会资源和各种强制手段,由上而形成的行政权对公民合法权益所构成的威胁也是很大的。所以要强调依法治权、依法行政。 (3)依法治国的难点也在于依法行政。行政权力的运作特点是:行政事务繁杂性和紧迫性,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强调办事效率,实施首长负责制,并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时给予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由于长期的“人治观”的影响,时常会出现行政不作为,行政越权、行政程序简单化等陋习。既损害了公民的利益,又影响了依法治国的进程。 6、行政法基本原则:包含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7、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内容:①职权法定②依据法律③法律优位④法律保留⑤权责统一⑥程序公正⑦例外应急。 8、行政合理性的基本要求:①行政行为要合乎客观规律②行政行为的动因要符合行政目的③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要充分、客观④行政行为要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⑤行政行为要合乎情理⑥行政行为要符合正义。9、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辩证关系: (1)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都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具体表现,是行政法治本质上的统一,是行政法治建设的一种必然趋势。 (2)在现实中,两者还是有区别、有矛盾的。实践中和矛盾与不统一是普遍存在的。这种矛盾,一方面是一种客观必然,另一方面也是行政法治建设不完善的一种表现形式。因为社会关系总是先于法律关系存在,社会关系总是多于法律关系。(不完善表现为存在许多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的现象,因为社会关系总是先于法律关系而存,社会关系也总是多于法律关系。而且,社会总在变化发展着,社会关系也总在不断地变化、补充、发展、填补原来的空白。) (3)同时,两者之间又有密切的内在关系。合法性原则是合理性原则的前提,保障和基础。合理性原则又是合法性原则的补充,是合法性原则不断完善的向导,也是合法性原则的更高的要求。行政合法的规定必经具有行政合理的内容,行政合理的要求必然会上升到行政合法的地位。 (4)两者的矛盾和不统一,是行政法治发展的内在动力。而这两者的辩证统一,也正是行政法治建设的总体趋势。 10、行政行为效力: ①公定力(先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其是否合法或违法,都应假定基为合法有效。 ②确定力(不可变更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相不稳定性,不可随意改变。 ③拘束力: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有关人员必经遵守和服从。 ④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有权依法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 11、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①实体合法,包括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②程序合法,包括实施行政行为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等合法。 12、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①依法立法原则②民主立法原则③科学立法原则④维护法制统一与尊严原则。 13、我国行政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问题:①行政方法中主体的不规范性。特别是“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 ②规章的法律效力实践中的矛盾和困惑。执法时作为依据,而在司法中不得作为司法依据,但又可“参照”。具有法律的属性与法律效力的不完全性。 对策:①明确规章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地位。 ②明确规章的司法依据价值。 ③规章的内容中应加强对行政主体的程序性规范。 ④规章应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使其具有可诉性。 14、行政处罚:指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惩戒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行为。 15、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①法定原则——即依法处罚②公正、公开原则 ③一事不再罚原则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⑤处罚救济原则 16、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17、行政许可的作用和《行政许可法》的意义。 ①行政许可在公共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积极作用:有利于政府对社会经济和其他公共事务的宏观管理 有利于保护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的合法性 消极作用:行政许可的调节范围过广会阻碍统一、有序的市场体制的 形成。 行政许可运用不当会造成社会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行政许可过滥会阻碍生产力水平低和公共产品质量的提 高。 行政许可过滥会导致权力寻租现象的出现。 ②意义: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权的行使;昭示了我国治国理念的变化; 进一步体现了政府的便民服务的宗旨;从制度上和源头上防范了权力寻租 的出现。 18、行政征收: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行政相对方财产 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征税(税收)和行政收费。 19、代执行: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该义务又可由他人代办时,有执 行权的机关可以请人代替该业务人发行义务,再由法定义务人承担费用。 20、执行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该义务又不能代执行时,行政机关可 以通过让不履行义务的义务人承担新的持续不断的给付义务,促使其履行 义务。 21、行政指导:行政主体在职权范围内基于法律原则或国家政策,运用非 强制性手段,在行政相对的同意或协助下,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以达到预 定的行政目的的行为。 22、行政程序:指行政主体的实体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即指行 政主体为实现预定的行政目标而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空间以及 时限的总和。 23、听证程序:指在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前,给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 供发表意见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 24、行政程序的原则: ①行政公开原则(透明度问题)。依据公开、信息公开、听证制度 ②行政公开原则(平等问题)。回避制度、告示制度、审、裁分离制度、 存检制度 ③行政效率原则(成本问题)。时效制度、代理制度、不停止执行制度、 紧急处置制度。 25、监督行政:指国家机关和众多的社会主体对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 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是对行政的监督。 26、我国监督行政的主体: ①国家机关对行政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和国家司 法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②社会主义体对行政的监督,包括公民、政党(执政党和参政党)、社 会组织(政协、工、青、妇、基层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及社会舆论。 27、行政争议: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在行政管理 活动中所发生的有关行政法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28、行政复议:特定的行政主体应行政争议特定当事人的申请,审查争议 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并作出相应裁决的司法行为。 29、行政诉讼:指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 决的活动。 30、举证责任:是指特定的诉讼当事人根据规定必经对有关的主张和请求 提出主要的事实根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的责任。 31、行政赔偿: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因违法行为侵犯了行 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32、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①侵权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②职务行为 违法:这是最根本的构成要件③实际损害结果。违法的职务行为对受害人 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后果。④因果关系: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与损害 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案例分析: 1、某县茶叶厂委托村民甲在周边产茶区以该厂的名义收购茶叶,并 为甲开具了工作介绍信,提供了收购发票。甲在邻县某茶叶区收购茶叶时, 受到了某税务所设的税务检查站的检查。该税务检查站认为甲系茶叶个体 户,拒不缴纳税款,决定对甲处以罚款1000元。(附:《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8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 问:(1)本案中的行政主体应是谁,为什么? (2)该处罚决定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1)本案中的行政主体应是某税务所。因为税务所已获得《税收征收 管理法》的明确授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税务检查站只能受税务所的 委托,以税务所的名义,并在委托权限范围之同行使相应的行政职权,由 此产生的后果也只能由税务所来承担,所以它并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2)该处罚决定不能有效成立。因为作为该处罚决定的税务检查站不 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它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同时,作为处罚 对象的行政相对人也不应是村民甲,而应是茶叶厂。该处罚决定不能有效 成立。 2、甲市是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为更好地贯彻扫除文盲的精神,在 婚姻登记的地方政府规章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2条关于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规定,凡来领取结婚证者须持初中 毕业证书,否则不予批准。” 问:(1)该市有无行政立法权?(2)该规定是否生效? 答:(1)根据《立法法》第73条的规定,我国具有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主体资格的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甲市 是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因此,甲市具有制定规章的主体资格,即该市 具有行政立法权。 (2)但是,该规定不能生效。原因如下:第一,根据《立法法》 第73条的规定,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必须以上位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为依据,不得与之相抵触。该规章规定的内容明显与《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姻法》相抵触,添加了“凡领取结婚证者须持初中毕业证书,否则 不予批准”的附加条件,这一规定是错误的。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 务教育法》第2条关于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规定,是对我国公民接 受教育的义务性规定,并没有专门将九年制义务教育作为领取结婚证者的 附加条件。第三,该地方政府规章内容是关于婚姻登记方面的规定,它的 直接法律依据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而该法中没有关于登记 结婚者须持初中毕业证书的规定。该地方政府规章任意增加了行政相对人 享有登记结婚权利时的义务条件,该规定应为无效。 3、安徽省某县李家村村民的承包田收入一直比较稳定,农民种粮每 年可收入400元/亩。2001年12月,李家村所在的张河乡政府发出一个 文件,说农田改养蟹苗有助于将低产田改造成为高产田,计划于2002年 开始,率先在4个自然村推行农田改养蟹苗,李家村也在其列。然而,李 家村的村民却不同意农田改养蟹苗。于是,乡政府强行收回李家村农民的 承包田,每亩每年补偿250元。为此,李家村承包农民普遍不满。 问:承包农民对乡政府强行收回承包田不满,在行政法理上能得 到支持吗? 答:土地承包属于行政合同,是为了更有效地利用国家的土地资 源。张河乡政府为了将低产田改造成为高产田,为了得到比种植粮食作物 更大的效益与经济收入,目的与更有效利用国家土地资源的公共利益相 符。因此,有权变更或撤销原行政合同,终止与李家村农民的承包协议, 改养蟹苗。问题是:第一,该乡政府虽然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有权终止 与李家村农民的承包协议,但是,必须对因行政合同终止而遭受经济损失 的李家村农民进行补偿。李家村村民的承包田收入一直比较稳定,农民种 粮每年可收入400元/亩,现在,乡政府每亩每年只补偿250元,这是显 然不够的;第二,该乡政府工作方法过于简单,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虽 然享有行政优益权,却也不至于动用行政强制手段。更何况乡政府此计划 并不是在全乡范围推行,李家村农民不同意,乡政府尽可以在其他村试点, 用事实来指导和教育李家村农民。因此,李家村承包农民对乡政府强行收 回承包田不满,行政法应予以支持。 4、根据市政府《关于集资修建城市建设设施的暂行办法》(下称《暂 行办法》),某市政管理部门对某工厂征收修建费1万元。该厂不服,向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人民法院受案审理,认定市政府上述《暂行办法》 是合法的,故作出了维持原行政决定的判决。但人民法院认为收费在规定 幅度内偏高,于是在作出维持原判决的同时又将1万元改判为5000元。 法院对此案的审判是否有违法之处?为什么? 答: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审判存在三个问题。第一,人民法院无权 对市政府的《暂行办法》是否合法进行认定判决,因为《暂行办法》属于 抽象行政行为。第二,人民法院以《暂行办法》为依据作出判决也是不合 法的。因为《暂行办法》不属于法律、法规的范畴,而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5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为依据。第三,人民法院对于行政征收的收费偏高与否不能进行合理 性审查,不应直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将1万元直接改判为5000元是与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相违背的。 5、某市某区工商局与该区消费者协会在对该区电器市场进行的联合 检查中,认定个体户某甲销售的电器不符合质量标准,便共同署名对甲作 出罚款5000元、没收所有电器的行政处罚决定。甲不服,决定向市工商 局申请复议。但他在去市工商局的途中不幸遇车祸死亡。甲父乙遂于第二 天以该区工商局为被告,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因没 收电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该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追加该区消费者协会 为共同被告,同时驳回行政赔偿请求,要求乙先向工商局请求解决。 问:(1)乙未经复议便向法院起诉是否合法?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 什么?(2)法院将消费者协会和工商局列为共同被告是否正确?如不正 确,消费者协会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如何?(3)法院要求乙先向工商局 请求解决行政赔偿是否正确?为什么? (1)一般而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 服,可以自由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只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先申请复 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才适用行政复议前置原则。本案中 的乙未经复议便直接提起诉讼是合法的。在本案中,乙具有原告资格。根 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 起诉讼。乙是甲的父亲,属于其近亲属。因此在甲死后,乙有权作为原告 提起行政诉讼。 (2)人民法院将消费者协会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列为共同被告是不正确 的。《行政诉讼法》25条规定,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或经法律 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本案中,该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是行政机关和 非行政机关经共同名义作出的,但是,被告应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 协会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消费者协会在诉讼过程中可作为第三人参 加诉讼。 (3)人民法院要求乙先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解决行政赔偿是不正确 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一并或单 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 而在本案中,原告是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而非单 独提起行政赔偿请求。因此,乙不必先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解决行政赔 偿。 6、某市东城区公安分局对本区公民张某作出拘留10天的治安处罚决 定。张某不服,向所在地的西城区的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复议, 将原拘留10天的裁决改为罚款500元。张某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曾多次要求被告提供处罚的事 实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而被告提供不出来,于是人民法院作出撤 销原处罚的判决。 问(1)本案的被告是谁,为什么? (2)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为什么? (3)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1)本案的被告为市公安局。因为市公安局经复议,市公安局应为本 案的被告。 (2)本案的管辖问题。《行政诉讼法》每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 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根据这一规定,东城区人民法院和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 权,可由原告自己选定。 (3)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原处罚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行政诉讼法》 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 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既然提供不出作出 原处罚决定的事实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那么撤销原处罚决定是完 全符合这一规定的。 7、甲与乙系邻居,都是某村村民,因宅其地而发生争执,并互有推 打,各有轻微伤。乙为此请求本乡人民政府处理。乡政府经了解,作出了 下列决定:甲殴打乙致伤,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款50元, 赔偿乙医疗费75元,甲不服,依法申请复议。(附注:①该乡未设公安派 出所,县公安局委托乡政府代行公安派出所的职权;②该县为某市郊县。) 问:(1)甲应当向哪个机关申请复议?为什么?(2)被申请人是谁? 为什么(3)乙在复议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如何?为什么? (1)甲应向市公安局或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因为根据《行政复议 法》的规定,对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委 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在本案中,乡政府 属于受委托的组织,县公安局为委托的行政机关。因而,对乡政府作出的 处罚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县公安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包括市公安局和 县人民政府管辖。甲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2)本案的被申请人是县公安局。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乙在复议过程中的法律地位是第三人,或者说,乙可以作为第三 人参加复议。这是因为乙与被行政复议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害 关系。如果复议裁决撤销原行政决定,就会影响乙的权益。根据《行政复 议法》的规定,同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经复议机关批准,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 8、某公司是一家经营电子产品的私营企业。某日,区工商局工作人 员张某到该公司要求报销发票,被拒绝后怀恨在心。几天后,张某带着区 工商局的介绍信和暂扣单来到该公司,硬说该公司仓库里的微机是走私产 品,不由分说就把库房里的20台微机拉走了(开有扣押单)。虽然事后区 工商局撤销了张某的这一违法行为,但尚未退回扣押的20台微机,并且 其中有两台在张某强行拉走时已被损坏。 问:(1)该公司是否有权请求赔偿?应当向谁请求赔偿?赔偿方式是 怎样的? (2)该公司可否直接向张某要求赔偿?应怎样追究张某的责任? 答:该公司有权请求赔偿。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该公司应当向区工商局请求赔偿。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 规定,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在行政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或行政公务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 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区工商局工作人员张某违法扣押该公司的微机, 并造成两台微机的损坏,该公司就应当向张某所在的区工商局提出赔偿请 求。 赔偿方式是返还财产和支付赔偿金,即退还扣押的20台微机, 并对已被损坏的两台微机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予以赔偿。 该公司不可以直接要求张某赔偿。因为张某是以区工商局的名 义作出扣押决定的。但区工商局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张某承担部分或全 部赔偿费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 应当责令违法的行政公务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本安中,区工 商局公务人员张某对该公司的微机进行强行扣押,显然是公报私恨,具有 故意违法的主观心态。

行政法学的基本流派及其观点(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管理论的基本观点 主要在原苏联、东欧国家流行,主张该观点的学者有马偌辛,瓦西林科夫等。 关于行政法的目的。管理论认为,行政法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关于行政法的内容。管理论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内容是调整国家管理关系,规定国家管理的原则和制度。行政法律体系就是由管理者、管理活动和被管理者对管理者及其管理活动的监督等三部分法律规范构成。 关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管理论通常将管理原则视为法的原则。 关于行政法的手段。管理论认为,行政法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关系,重点是规范相对人的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以建立和维护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实现行政管理任务的法的秩序。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是命令一服从关系,从而行政法的手段主要是强制和命令性的。 控权论的基本观点 控权论流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界,并影响到包括近年来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行政法理论。代表学者有科克,戴雪,施瓦茨等。 1.关于行政法的目的。控权论主张,行政法的基本目的在于保障私人的权利和自由。 2.关于行政法的内容。控权论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内容是控制和限制政府的权力;行政法就是规定权力的限度和如何限制的问题。 3.关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控权论特别强调严格的依法行政原则(源于规则主义或形式主义的法治观念),主张严格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无法律即无行政”,政府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事,不能有有自由斟酌、自由选择选择的余地。 4.关于行政法的手段。控权论认为,行政法的主要手段有两个:一是司法审查,一是行政程序。认为行政法更多是程序法和救济法,而非实体法。 在当代,控权论又有所修正,即控制权力不能妨害行政机关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必要的行政效率。 平衡论的观点 平衡论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由我国的罗豪才教授为代表的部分行政法学者提出的。该学说在我国已有和管理说相抗衡之势。持该论的学者认为:古代行政法本质上是管理法,近代行政法总体上是控权法,现代行政法实质上是平衡法。 基本观点:行政法调整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关系,应尽可能在总体上平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016年10月自考行政法学(00261)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6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行政法学试卷 (课程代码00261) 本试卷共5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o 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4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 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下列具有行政法规范最高效力的是 A.宪法B.自治条例C.行政法规D.国际条约2.下列关于行政法特点的表述,正确的是 A.行政法是一部完整、统一的法典 B.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文件是分散的和大量的 C.行政法和一般法律规范一样,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D.行政法中的程序法和实体法分别独立成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3.下列属于行政公开原则具体要求的是 A.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B.行政过程公开 C.不存在偏见D.不单方接触 4.下列有权行使行政调解权的是 A.基层人民法院B.县公安局 C.中级人民法院D.海事法院 5.下列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是 A.某市消费者协会B.民政部 C.某市税务局D.某县人民政府 6.下列不属于公务员的是 A.某目有.企业总经理B.某镇政府的副镇长 C.某基层法院派出法庭的法官D.国务院审计署科员 7.行政行为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 A.羁束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B.依申请行政行为与授益行政行为C.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D.具体行政行为与要式行政行为8.行政奖励属于 A.授益行政行为B.抽象行政行为 C.不利行政行为D.双方行政行为 9.行政立法的主体是 A.法定的国家权力机关B.法定的国家机关

2020年10月自考行政法学(00261)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5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行政法学试卷 (课程代码 00261)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l分,共30分) 1.下列属于行政行为的是 A.某县社保局向社会发布2014年本县参加社会保险统计数字B.某市工商局购买办公用品 C. 某市环保局为净化空气禁止某餐馆以煎炒方式做菜 D. 某市卫生局与市财政局交换某块土地使用权 2.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这是行政行为的 A.公定力B.强制力C.确定力D.拘束力 3.下列属于外部行政行为的是 A.某市工商局对本单位王某进行降级处分 B.某市公安交管局拒绝为王某颁发驾驶执照 C.某市卫生局宣布一批新任科长名单 D.某市政府对所属区政府下达完成年终考核的命令 4.行政行为主体明显超越行政主体职权的,该行政行为应属于A.有效行政行为B.无效行政行为C.可撤销行政行为 D. 效力未定行政行为5.下列不属于行政法渊源的是 A.宪法 B. 法律C.行政法规和规章D.道德规

范 6.2014年4月17日下午,王民与张华合伙投资购买的水泥管丢失,王民怀疑是张华转移,便用不堪入耳的言语谩骂,张华不满也以侮辱性的言语谩骂,王民与张华在漫骂中发生厮打,双方均受到了轻微伤害。县公安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2014年6月18日作出处罚决定,对张华予以罚款100元,对王民予以行政拘留5日。公安局的行为违反了 A.行政合法性原则B.行政合理性原则 C. 诚实守信原则D.责权统一原则 7.某工商局干部张某在周末开公车,带领家人到外地旅游,造成了非常不好的影响。单位因此给予其警告处分,张某不服。下列关于他的救济途径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可以先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如果对复核决定仍不服,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诉 B.可以不经复核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诉 C.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监察部门提出申诉 D.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8.下列做法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是 A.某卫生局副处长李某因在年终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被降低一个职务等次任职 B.某市税务局干部沈某到该市某国有企业挂职锻炼一年 C.某市公安局与技术员田某签订的公务员聘任合同,应当报该市组织部门批准

行政法学(1)

《行政法学》复习资料 第一章绪论 一、☆什么是行政法?有何特点?(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 答: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规范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行政权力的活动以及对行使权力后果如何补救,其目的在于实现依法行政,确认或建立行政法律秩序。 特征:(一)行政法在形式方面的特征 1、行政法没有统一的、完整的法典形式 2、行政法渊源的多层次性 3、授权立法居多 (二)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征 1、行政权是行政法调整的核心内容(行政法的内容广泛) 2、存在于行政法规、规章中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3、实体法与程序法没有明确的界分,行政法主要是程序法 二、☆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其特征有哪些? 答: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对公共行政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一)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一方具有恒定性和不可替代性 (二)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的行政法地位具有不对等性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往往决定于行政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 (四)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不可自由处分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其基本含义与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涵义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 法律相抵触。 2)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 1.行政活动必须根据法律 2.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 第一,行政行为必须证据充分 第二,行政行为不能超越法定权限 第三,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3.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1)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涵义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2)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 1.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 2.行政行为必须具有合理的动机 3.行政行为必须考虑相关的因素 4.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公正法则 5.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也需承担法律责任

自考行政法学试题及答案

自考行政法学试题及答案

全国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行政法学试题及答案 课程代码:00261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 C ) A.行政法律关系B.监督行政关系C.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D.公务员权利与义务关系 2.下列属于一般行政法的是( D ) A.军事行政法B.卫生行政法C.科技行政法D.行政程序法3.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这是行政行为的( D )A.公定力B.拘束力C.执行力D.确定力4.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这是行政法的( C ) A.合法性原则B.效率性原则C.合理性原则D.应急性原则5.下列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是( C ) A.被委托的组织B.被委托的个人C.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D.公务员 6.某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紧急使用公民的交通工具,这体现了行政主体享有( C ) A.行政先行处理权B.行政受益权C.获得社会协助权D.行政强制权 7.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 A )A.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B.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C.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D.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8.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该行政行为应属于( C )A有效行政行为B.无效行政行为C.可撤销行政行为D.应废止行政行为 9.下列不属于 ...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的是( D ) A.某公安局到某卡拉OK厅进行消防检查 B.某税务局向某企业征收企业营业税 C.某公安局对张某超速驾驶作出罚款200元处罚决定D.某公安局依法给张某颁发驾驶执照 10.为了执行法律或地方性法规而做出具体规定,这种行政立法属于( B )A.补充性立法B.执行性立法C.试验性立法D.地方性立法 依据行政立法内容、目的的不同,行政立法可分为: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试验性立法。 (1)执行性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法律、地方性法规或上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行政立法活动。执行性立法不创设新的法律规则、不为行政相对人设置新的权利和义务,它只是经过实施条例、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等形式将法律或法规的一般性规定具体化。(2)补充性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权力机关的授权,对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尚未规定的某些事项进行补充规定的立法活动。由于补充性立法是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事项作出规定,可能创设新的法律规则或新的权利义务规范,因此,它必须有特定法律、法规或决议的授权,没有具体法律文件的特别授权,行政机关任意进行的创制性立法是无效的。一般而言,补充性立法所制定的法规、规章一般以“补充规定”、“补充办法”的形式表现出来。(3)试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有权机关或法律的特别授权,对本应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在条件尚不充分、经验尚未成

行政法学复习材料

第一章绪论 本章内容介绍 一、行政的概念和特点 二、行政权 三、行政法的概念和地位 四、行政法的内容及其特点 五、行政法的形式(渊源) 六、行政法律关系 七、几组概念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行政 1、基本分类:私行政、公行政 二者在主体、性质、手段、目的上有区别。 2、概念和特点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即是国家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权的行为。 3、特点: 1)国家意志性 2)法律性 3)执行性 4)强制性 行政权 1、定义:是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2、内容:国家行政规范制定权;证明、确认权;对权利的赋予、剥夺权;对义务的科以、免除权;对争议的调处权。 3、特性:执行性和优益性;法律性和强制性;不可处分性。 4、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 1)区别: 行政权力公民权利 主体国家机关或组织公民 性质国家行为不属国家行为 动词搭配行使享受 实现上单方性多不具有 处置上不能自由处置可以放弃或转让 2)联系:行政权力源于公民权利,是其一种特殊式。一方权利(权力)的实现,要求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对于公民,既要守法,要服从、配合和参与行政管理,尊重行政权的合法行使;又要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的滥用或不当行使。 行政法的概念和地位 概念: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的总和,是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仅次于宪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其目的在于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地位: 1、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体现和组成部分2、是国家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标志3、有助于提高国家行政管理的效率4、是高度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行政法的内容及其特点 1、内容:1)有关行政主体的法律规范2)有关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3)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 4)有关行政违法和行政责任的法律规范5)有关行政救济的法律规范 2、内容的特点:1)行政目标的优先性2)内容的广泛性和易变性3)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的交织性行政法的形式(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也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载体。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性规章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法律解释 7、国际条约和行政协定 1、宪法 国家行政权力的来源和行使权力的基本原则 行政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法律地位和行政体制 行政组织及权限 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关系及处理原则 2、法律 关于行政权力的设定及权限范围方面的法律 关于行政权力行使及运用方面的法律

行政法学(2)

行政指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所管辖的权限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告、建议、协商、示范、制定导向性政策、发布有关信息等非强制性的手段,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行为。 行政指导有以下特征: 1、行政性。(1)行政指导的实施主体是行政主体,承受人是行政相对人。(2)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实施的,行政主体必须在自己的管辖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超越权限。(3)行政指导是为较为温和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降低行政成本。 2、非强制性。对行政相对人无法律拘束力。 3、依据的特殊性。依据可以是法律、法律原则精神、政策。不受“法无明文不得为之”原则的限制,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4、表现方式的灵活性。自由裁量性较强。 行政强制的概念 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相对人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需要,乃至为了获得行政上信息的需要,而对(私人)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及时性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包括:行政强制执行、即时强制、行政调查、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免受侵害,依法定职权,预防或制止某种可能或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害社会及公民个人安全的行为的紧急性的行政行为。 行政调查,指为了实现行政目的,由行政主体依据其职权,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的,能够影响相对人权益的检查、了解等信息收集活动。 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如强制带离现场、盘问;约束、扣留;使用警戒、武器、强制检疫、强制治疗。 一、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一)依法强制执行的原则 (二)依法即时强制的原则 (三)依法进行行政调查的原则

全国自考2018年10月00261行政法学历年试题及答案

201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行政法学试卷 (课程代码00261) 本试卷共6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8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l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豳的备选项中 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 A.民事法律关系 B.刑事法律关系 C.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D.公务员权利与义务关系 2.下列属于我国行政法一般渊源的是 A.法律解释 B.判例 C.行政法规 D.国际条约 3.下列属于行政机关的是 A.县人民检察院 B.市教育局 C.市人民法院 D.县人大常委会 4.下列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是 A.省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 C.国务院各部委 D.市人民政府 5.根据《公务员法》规定,下列属于公务员法律关系发生途径的是 A.晋升 B.委任 C.辞职 D.死亡 6.下列关于行政行为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A.行政行为作出后,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是违法的,可以不予执行 B.行政行为作出后,可以根据情况随意变更 C.行政行为是对行政相对入作出的,对行政机关没有约束力 D.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都必须自觉履行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7.下列关于行政给付的理解,错误的是 A.行政给付的内容可以是一定数量的金钱,也可以是实物 B.行政给付通常是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C.获得行政给付是符合给付条件行政相对人法律上的一项权利

行政法学—期末考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行政法学试题 课程代码:00261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立法主体的是【】 A.省人民政府 B.省人大常委会 C.省政协 D.省高级人民法院 2.下列行政行为中,不属于 ...行政处罚的是【】 A.没收财物 B.暂扣许可证和执照 C.行政拘留 D.开除公职 3.甲乙就某一土地的使用权归属发生争议,行政机关对此争议进行确认,并作出裁决归乙方使用,该裁决是【】 A.权属纠纷裁决 B.损害赔偿裁决 C.行政纠纷裁决 D.侵权纠纷裁决 4.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其地位是【】 A.申请人 B.相当于申请人 C.被申请人 D.相当于被申请人 5.下列可以成为行政指导主体的是【】

A.国家检察机关 B.国家权力机关 C.国家行政机关 D.国家审判机关 6.下列属于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是【】 A.查封 B.冻结、划拨 C.执行罚 D.强制收购 7.下列行为中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是【】 A.某市教育局建办公楼 B.某市公安局起诉保洁公司违约 C.某市规划局处罚保洁公司违章搭建 D.某市工商局依双方签订的保洁合同奖励保洁公司 8.下列属于可撤销行政行为的条件的是【】 A.行政行为不可能实施 B.行政行为有明显的情形 C.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D.行政行为不适当 9.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为属于【】 A.有效行政行为 B.无效行政行为 C.可撤销行政行为 D.效力未定行政行为 10.《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A.10日 B.15日 C.60日 D.1年 11.下列属于部行政行为的是【】 A.某市工商局为某颁发营业执照 B.某市公安局对王某进行警告处罚 C.某市卫生局检查某医院的病历情况 D.某市政府对所属区政府下达年终考核的通知 12.行政行为成立后,所有的机关、组织或个人必须遵守、服从,这是行政行为的【】 A.公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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