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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考核新建申请书

计量标准考核新建申请书
计量标准考核新建申请书

计量标准考核新建申请书

[ ] 量标证字第号

计量标准名称

计量标准代码

建标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计量标准负责人及电话

计量标准管理部门联系人及电话

年月日

说明

1.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建标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一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4)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5)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复印件一套;

6)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如果适用)复印件一套。

2.《计量标准考核新建申请书》采用计算机打印,并使用A4纸。

3.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时不必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

4.属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须当地同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同意并在主管部门处盖章。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通用)(空白模板)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 量标证字第号 计量标准名称 计量标准代码 建标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计量标准负责人及电话 计量标准管理部门联系人及电话 年月日

说明 1.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建标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一份; 2)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4) 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5) 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复印件一套; 6) 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如果适用)复印件一套。 2.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建标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一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5) 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复 印件一套; 8) 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复印件一套; 9) 《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0)《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1)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如果适用)复印件一套。 3.《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采用计算机打印,并使用A4纸。 注: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时不必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Of Measurement Standard 本规范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1年03月02日批准,并自2001年06月01日起施行。 归口单位: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司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邓媛芳房秀娟徐杰 参加起草人 叶德培倪育才席德熊 高朝楷段军阳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引言 为了规范计量标准考核工作,依据《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1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计量标准和计量标准复查的考核工作。

2引用文献 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JJF1059-1999《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 在执行本规范时,应注意使用上述引用文献的现行有效版本。3术语 3.1测量标准 计量标准 为了定义、实现、保存或复现量的单位或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参考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参考(标准)物质或测量系统。 注:1.一组相似的实物量具或测量仪器,通过它们的组合使用所构成的标准称为集合标准。 2.一组其值经过选择的标准,它们可单个使用或组合使用,从而提供一系列同种量的值,称为标准组。 3.本规范所指计量标准约定由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组成。 3.2参考标准 最高计量标准 在给定地区或在给定组织内,通常具有最高计量学特性的测量标准,在该处所做的测量均从它导出。 3.3工作标准 用于日常检定/校准或核查实物量具、测量仪器或参考(标准)物质的测量标准。

注:1.工作标准通常用参考标准检定/检准。 2.用于确保日常测量工作正确进行的工作标准称为核查标准。 3.4计量标准的稳定性 计量标准保持其计量特性随时恒定的能力。 3.5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 在相同测量条件下,重复测量同一被测量,计量标准提供相近示值(或复现值)的能力。 3.6[测量仪器的]最大允许偏差 对给定的测量仪器,规范、规程等允许的误差极限值。 注:有时也称测量仪器的允许误差限。 3.7比对 在规定条件下,对相同准确度等级的同种计量基准、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量值进行的比较。 4申请计量标准考核 4.1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前的准备 申请单位在提交《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格式见附录A)之前,必须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1)选用的计量标准,其计量技术指标应满足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有效检定证书; 2)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应当试运行足够的时间;

JJF《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实施指南

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实施指南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填写说明 ●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应按要求填写《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无论申请新 建计量标准,或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均应提供《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2份和电子版各1份(格式按省局规定)。 ●各栏目的填写要点和具体要求如下: A.封面 ● 1 “ [ ] 量标证字第号” 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编号。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时不必填写,待考核合格后,根据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编号。 ● 2 “计量标准名称”和“计量标准代码” 按《计量标准命名规范》JJG1022-1991的规定查取计量标准名称和代码。《计量标准命名技术规范》中没有的,可按该规范规定的命名原则进行命名。 ● 3 “申请考核单位”和“组织机构代码” 分别填写申请计量标准考核(或复查)单位的全称和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申请考核单位的全称应与本申请书“申请考核单位意见”栏内所盖公章中的单位名称完全一致。 ● 4 “单位地址”和“邮政编码” 分别填写申请计量标准考核(或复查)单位的具体地址,以及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 ● 5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可以是该单位分管计量标准的负责人,也可以是所建计量标准的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应是联系人的办公电话号码(同时注明所在地区的长途区位号码),或手机号码。 ● 6 “ 年月日” 填写申请计量标准考核(或复查)单位提出计量标准考核(或复查)申请的日期。该日期应与本申请书“申请考核单位意见”一栏内的日期相一致。 B.申请书内容 ● 1 “计量标准名称” 与本申请书封面的“计量标准名称”栏填法一致。 ● 2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时不必填写,申请计量标准复查时应填写原《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编号,并与本申请书封面的相关栏目填法一致。 ● 3 “存放地点” 填写该计量标准存放部门的名称,存放地点所在的地址、楼号和房间号。 ● 4 “计量标准总价值(万元)” 填写该计量标准的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原值的总和,单位为万元,数字一般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该总价应当和《计量标准履历书》中“总价值(万元)”相一致。 ●5“计量标准类别” 需要考核的计量标准,分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三类。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属于计量授权。此处应当根据该计量标准的类别和是否属于计量授权在对应的“□”内打“√” ● 6 “前两次复查时间和方式” 填写该计量标准前两次复查时间和方式。如果是新建计量标准则不填;如果是新建后的第一次复查,则仅填新建计量标准考核时的时间和方式;如果是第二次复查,则填新建计量

(-10~10)KPa数字压力计标准装置及配套设备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技术报告、履历书、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 ] 量标证字第号 计量标准名称:数字压力计标准装置 申请考核单位:华能滇东第二发电厂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雨汪镇滇东第二发电厂邮政编码:655507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011年8 月25 日

说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凡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部门、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需经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2.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一般使用A4复印纸,采用计算机打印,如果用墨水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晰。 3.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4)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5)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6)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7)如采用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外的技术规范,应当提供技术规范和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套。 4.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5)随即抽取的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套; 8)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9)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0)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1)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注:只有申请复查考核时才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复查时间和方式。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附录A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格式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 ] 量标证字第号 计量标准名称 计量标准代码 建标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计量标准负责人及电话 计量标准治理部门联系人及电话 年月日

讲明 1、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建标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一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器及要紧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4)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证书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5)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复印件一套; 6)能够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复印件一套; 2、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建标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一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要紧配套设备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 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5)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复印件两套;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 件一套;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套; 8)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复印件一套; 9)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假如适用)复印件一份; 10)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假如适用)复印件一份; 11)能够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3、《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采纳计算机打印,并使用A4纸。 注: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的可不必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

计量标准考核方法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第72号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计量标准考核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第六条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四)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六)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第七条计量标准考核坚持逐项考评的原则。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采取现场考评的方式,并通过现场实验对测量能力进行验证;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可以采取现场考评、函审或者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

计量标准档案管理制度

计量标准档案管理制度 1.根据上级要求及实际需要建立如下技术档案: ①计量标准合格证书; ②建立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③计量标准技术考核(复查)申请表; ④计量标准有效内检定证书; ⑤计量标准装置履历表; ⑥计量标准稳定度考核记录; ⑦主标准器和配套仪器设备说明书图纸和有关资料。2.计量标准档案必须完整,准确无误。 3.各种技术档案和资料设专职或兼职人员保管。

4.电能计量标准器具和标准装置检定证书,标准装置考核证书,由使用 单位妥善保存,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5.除各类检定原始记录,证书。考核报告外,其它技术资料和台帐应纳 入微机管理。 6.建立技术档案借阅制度,保证资料无涂改,损坏,丢失,缺页,保持 清洁完整,外借时应登记,不得转借他人,按期归还;档案若有丢失要追 究当事人责任,并实施相应处理。 7.新购标准设备,随箱所带技术资料,开箱取出后,应先交资料保管员

登记注册后才能借阅。. 事故报告制度 1.凡因人员责任发生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事故、障碍、未遂事故,其统计办法均应按《电业事故调查规程》规定及补充规定处理执行。2.不论事故大小,凡发生事故后,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如实汇报。重大事故应报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向有关部门报告。 3.发生事故后应保留事故现场,以利于事故原因查找和分析,任何人不得破坏。 4.不论事故大小,凡发生事故后,部门负责人应按“三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全站人员进行事故分析,查找事故原因,指定整改措施。5.重大事故除班组要进行分析还应由局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分析,再 将分析结果报局领导

实验室管理制度 1.实验室及标准计量器具应保持清洁干净。设备和各种物件应放置整齐。 2.室内应保持安静,不得在室内大声说笑、唱歌、吸烟、看小说、打毛衣等与生产无关的事情。 3.进入实验室必须穿拖鞋,穿清洁工作服。与生产无关的人员严禁入内。 4.实验室环境应符合规程规定和设备技术要求。 5.外单位来学习、参观、实习的人员,须经局有关领导批准方可入内。 6.实验室应作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水工作。易燃易爆及有化学

计量标准考核申请书

计量标准考核申请书 [20××]鄂量标鄂企证字第××××号 计量标准名称压力控制器检定装置 计量标准代码 申请考核单位××××(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水力发电厂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地址××市××县(区)××镇(路)××村(号) 邮政编码×××××× 联系人李××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20××年××月××日

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凡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部门、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需经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2.《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一般使用A4复印纸,采用计算机打印,如果用墨水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晰。 3.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2份和电子版1份; 2)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4) 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5) 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6) 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7) 如采用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外的技术规范,应当提供技术规范和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套。 4.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5) 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套; 8) 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9) 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0)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1)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 ] 量标证字第号 计量标准名称 计量标准代码 建标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计量标准负责人及电话 计量标准管理部门联系人及电话 年月日

说明 1.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建标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一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4)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5)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复印件一套; 6)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如果适用)复印件一套。 2.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建标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一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5)随即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套; 8)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复印件一套; 9)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0)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1)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如果适用)复印件一套。 3.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采用计算机打印,并使用A4纸。 注: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时不必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引言为了加强计量标准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计量标准的考核工作,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传递的一致性、准确性,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计量监督管理提供准确的检定、校准数据或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对计量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已建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以及计量标准考核的监督管理。 2 引用文献 本规范引用下列文献: JJF 1001-1998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JJF 1059-1999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 JJF 1139-2005 《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原则和方法》 JJF 1117-2004 《测量仪器比对规范》 JJF 1094-2002 《测量仪器特性评定》 GB/T 4091 - 2001 idt ISO8258 : 1991 《常规控制图》 使用本规范时,应注意使用上述引用文献的现行有效版本。 3 术语 3.1 计量标准 为了定义、实现、保存或复现量的单位或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参考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参考(标准)物质或测量系统。文档来源网络及个人整理,勿用作商业用途 注:本规范所指计量标准约定由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组成。 3.2 计量标准考核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3.3 计量标准的考评在计量标准考核过程中,计量标准考评员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价。3.4 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在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中,由计量标准所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它包括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所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文档来源网络及个人整理,勿用作商业用途 注:如果计量标准中的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所提供的标准量值通过检定方式进行溯源,则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可以由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通过B 类评定得到。如果计量标准中的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所提供的标准量值通过校准方式进行溯源,则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由校准证书得到。3.5 计量标准的准确度等级符合一定的计量要求,并使误差保持在规定极限以内的计量标准的等别或级别。3.6 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对给定的计量标准,由规范、规程、仪器说明书等文件所给出的允许的误差极限值。文档来源网络及个人整理,勿用作商业用途 3.7 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在相同测量条件下,重复测量同一被测量,计量标准提供相近示值的能力。注:1. 这些条件包括:相同的测量程序;相同的观测者;在相同的条件下使用相同的计量标准;在相同地点;在短时间内重复测量。文档来源网络及个人整理,勿用作商业用途 2. 重复性可以用示值的分散性定量地表示。 3.8 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计量标准保持其计量特性随时间恒定的能力。注:1.若稳定性不是对时间而是对其他量而言,则应该明确说明。2.稳定性可以用几种方式定量表示,

计量标准的建立考核及使用

一、思考题 1.建立计量标准的依据和条件是什么? 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国人大通过,国家主席令28号,1985年9月6日发布,1986年7月1日执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1987年1月19日批准,1987年2月1日起实施)第七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 (3)《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2005年1月14号发布,2005年7月1日起实施)共24条。 技术依据: (1)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2008年1月31日发布)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2)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以及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条件: (1)经计量检定合格; (2)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3)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2.计量标准如何命名? 答: 3.计量标准考核应当遵守哪些原则? 答:计量标准考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执行考核规范的原则:计量标准考核工作必须执行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2)逐项考核的原则:计量标准考核坚持逐项考核、逐条考核的原则,每一项计量标准必须按照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规定的六个方面30项内容逐项进行考核。(3)考评员考评的原则:计量标准考核实行考评员考评制度。考评员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考评员证,方能从事考评工作,考评员承担的考评项目应当与其所取得资格的考评项目一致。 4.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包括哪些方面? 答: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 (1)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必须经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设备经检定合格或校准。 (2)具有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3)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的所需要温度、湿度、防尘、防振、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所。

计量标准考核申请书

计量标准考核申请书 计量标准名称 计量标准代码 申请考核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凡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部门、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需经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2.《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一般使用A4复印纸,采用计算机打印,如果用墨水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晰。 3.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4) 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5) 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6) 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7) 如采用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外的技术规范,应当提供技术规范和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套。 4.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5) 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套;

计量标准考核的管理

计量标准考核的管理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计量标准的管理 一、测量标准的分类和管理 测量标准:为了定义、实现、保存或复现两的单位或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参考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参考物质(标准物质)或测量系统。 我国测量标准分为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三类。 最高计量标准:社会共用\部门\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 二、国家量值传递(溯源)体系 1、量值传递:通过对计量器具的检定或者校准,讲计量基准所复现的量值通过各级计量标 准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的活动。 2、量值溯源: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使测量结果能够与规定的参 考标准(一般是国家计量基准或国际计量基准)凉席起来的特性。 3、国家量值传递(溯源)体系 量值传递和量值溯源互为逆过程。量值传递是自上而下的逐级量传;量值溯源是自下而上的。 三、建立计量标准与开展量值传递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向社会开展量值传递; 部门计量标准在本部门内部开展量值传递(限非强检) 企事业计量标准在本单位内部开展量值传递(限非强检) 如果需要草果规定的范围开展量值传递或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应当申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授权。

四、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 第二节计量标准的考核制度 一、计量标准考核的依据 1、法律法规依据 计量法 计量法实施细则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2、计量标准考核的技术依据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08) 计量检定系统表以及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 二、计量标准考核的原则 1、执行考核规范的原则 2、逐项考核的原则 3、考评员考评的原则 第三节计量标准考核的内容 一、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 二、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三、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并保证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 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四、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得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 五、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保存、使用维护制度, 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六、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等计量标准的测量能力符合技术要求。 第二章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 第一节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的配置 1、计量标准不仅包括计量标准器,还包括必要的配套设备;不仅包括硬件部分,还应根据需要配置测量和数据处理的软件。 2、计量标准配置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合理,完整齐全,不能低配,也不要求高配,做到科学合理、经济实用。 3、计量特性要求(包括测量范围、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重复性、稳定性、灵敏度、鉴别力、分辨力等)满足寄来那个检定规程会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计量标准的溯源性 1、计量标准的两只应当定期溯源至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均要有连续的、有效的检定证书或者校准证书。 2、计量标准应当有效溯源,“有效溯源”的含义如下:

计量标准考核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清单和申请文书示范文本

计量标准考核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清单和申请文书示范文本 2018年7月1日

(一)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应当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自行提供); 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计量机构出具); 4.开展检定或者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证书或者校准证书(自行提供); 5.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自行提供)。 (二)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应当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自行提供); 3.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的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计量机构出具); 4.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者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证书或者校准证书(自行提供); 5.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记录》(自行提供);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自行提供); 7. 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自行提供); 8.《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自行提供); 9.《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自行提供)。 (三)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后,如果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以及开展检定或校准的项目均无变化,应当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1.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 2.更换后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有效地检定或校准证书(计

量机构出具)。 (四)如果建标单位名称发生更换,应当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1.变更申请书; 2.变更前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行提供)。 注:申报时以网上材料为准,不再要求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对需要现场核查的,由审查组结合现场审查将纸质申请材料企业现场签章后,带回留档备查。对不需要现场核查的,由申请人将纸质材料寄送省(市)局政务受理窗口。

计量标准考核申请书—示例表格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 量标证字第号 计量标准名称:××检定装置 计量标准代码:×××× 申请单位:海宁市××检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海宁市×××× 邮政编码: 314400 联系人:××× 联系电话: 0573-××××

××××年××月××日

说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凡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部门、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需经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2.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一般使用A4复印纸,采用计算机打印,如果用墨水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晰。 3.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4)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5)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6)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7)如采用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外的技术规范,应当提供技术规范和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套。 4.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5)随机抽取的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套; 8)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9)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0)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1)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注:只有申请复查考核时才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复查时间和方式。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四)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六)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2005年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考核的内容和要求 有以下四类:(1)要求计量标准设备齐全配套,技术状态良好,并经主持考核的有关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2)具有正常工作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和工作场所;(3)计量检定人员应取得所从事的检定项目的计量检定员证件;(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质量管理手册。包括计量标准的保存、维护、使用制度、周期检定制度和技术规范。计量标准考核分别由有关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的,由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并确定有效期。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持证单位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复查。复查合格的,准予延长有效期。

(E2等级砝码标准装置)计量标准考核报告

计量标准考核报告 [ ] 量标证字第号 考评计划编号 计量标准名称E2等级克组、毫克组砝码标准装置计量标准代码12113202 / 12113203 建标单位名称米易县计量测试所 考评单位名称四川省攀枝花质量技术监督局 考核类型?新建?复查 考评方式?书面审查?现场考核考评日期 2017年 11月 24 日

计量标准名称E 2 等级砝码标准装置计量标准 考核证书号 保存地点检定室 计量标准原值(万元) 计量标准类别 社会公用 □计量授权 □部门最高 □计量授权 □企事业最高 □计量授权 测量范围1mg~500g 不确定度 或准确度等级 或最大允许误差 E2等级 计量标准器 名称型号测量范围 不确定度 或准确度等级 或最大允许误 差 制造厂及 出厂编号 检定周 期或复 校间隔 末次检 定或校 准日期 检定或 校准机构 及证书号E2级砝码 圆柱 带 顶、 片型 1mg~500g E2级 邛崃工具 厂 1年 2016.11 .29 中测院 检定证字 第 201611114 204 主要配套设备数显温湿 度表 WSB- 1型 (-20~60 )℃ / 郑州博洋 仪表有限 公司 01 1年 2017.4. 5 攀枝花市 计量测试 研究所 F20170326

计量标准考评表 序号考核内容及考核要点 考评结果考评记事 符 合 有 缺 陷 不 符 合 不 适 合 1 4.1计量标准 器及配套设备 的配置*△4.1.1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配置科学合理,完整齐全,并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 2 *△4.1.2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计量特性符合相应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 3 *△4.1.3计量标准的溯源性符合要求,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均有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4 4.2计量标准 的主要计量特 性△4.2.1 测量范围表述正确 5 △4.2.2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表述正确 6 *△○4.2.3 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合格 7 △4.2.4 计量标准的其他计量特性符合要求 8 4.3环境条件 及设施*4.3.1温度、湿度、照明、供电等环境条件符合要求 9 4.3.2设施的配置符合要求;互不相容的区域进行了有效隔离 10 4.3.3环境条件进行了有效的监控 11 4.4人员4.4.1有能够履行职责的计量标准负责人 12 *△4.4.2配备了两名以上具有相应能力的检定或校准人员 13 4.5 文 件 集 4.5.1 文件集的 管理 4.5.1文件集的管理符合要求 14 4.5.2 计量检定 规程或计 量技术规 范 *4.5.2有有效的计量检定规程或 计量技术规范 15 4.5.3 计量标准 技术报告△4.5.3.1计量标准技术报告更新及时,有关内容填写齐全、表述清晰 16 △4.5.3.2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信息填写正确

建立计量标准项目计划书.docx

. 建立计量标准项目计划书 1、建标的目的 我公司目前对于产品的检验工作,虽然按照规程要求进行 检定,但是没有权利出具检定证书,只能出具合格证。 为了使我公司产品的准确度及有效期得到保证,并能够得到相关部门认可,出具检定证书,即申请建立计量标 准。 2、建立计量标准的技术依据 ⑴国家计量考核规范JJF1033-2008 《计量标准考核规 范》 ⑵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以及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 术规范。 JJG2023-1989压力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 JJG2046-1990湿度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 JJG2020-1989温度计量检定系统表 JJG458-1996总辐射表检定规程 JJG925-2005净全辐射表检定规程 企业产品标准Q/12JD4951-2013 超声波蒸发器 3、计量标准的基本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了计量 标准器具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⑴经计量检定合格

⑵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⑶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 ⑷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4、建标明细及所需情况 ⑴ 一等大气压力标准装置 所需设备:①一等液体压力计(测量范围0~3700hpa;准确 度 1+0.0012 ×RAD);(需购买) ②一等活塞压力计(准确度:3.6 ×10-5×RAD) (需购买) ③一等数字压力仪(5.0 × 10-5× RAD)及相应设备 组成的气压标准计量装置(需购买) 开展工作:标准水银气压表、气体活塞压力计、数字压力仪 和工作级水银气压表、数字压力仪、空盒气压表、 高度表及其它压力传感器的检测工作。 计量检定环境:①需独立的实验室,能摆放以上检定装置并 能开展检定工作即可(需规划建设) ②温湿度可调控(温度空调即可,湿度需除 湿装置) (2)温度标准检定装置 所需标准器具:①一等铂电阻温度计(-200 ℃~ 630.74 ℃, δ =2~ 30mK)(需购买) ②标准数字温度计(-100 ℃~ +400℃,δ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18年3月修订)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6号局长令发布, 自2018年3月6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计量标准考核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

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第六条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四)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的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六)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和检定或者校准结果的重复性符合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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