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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应对 主动配合 扎实做好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工作

积极应对 主动配合 扎实做好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工作
积极应对 主动配合 扎实做好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工作

积极应对主动配合扎实做好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拥有国土资源的审批权和管理权,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的保障经济发展和保护耕地红线的“双保”压力不断加大,矛盾日益突出,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表达利益诉求的意识不断增强,新的矛盾和问题不断出现,国土资源行政诉讼工作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国土资源局坚持“立足一个基本点,强化二个方面建设,树立三种意识”,依法应对涉土行政诉讼,积极做好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工作,妥善化解行政争议。

一、立足职能特性,坚持依法行政

一是宣传舆论先行,为依法行政造势。充分利用“4?22”地球日、“6?25”土地日以及“12?4”法制日等重大节日,加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利用政风行风热线宣传、媒体宣传等机制,加大12336举报热线的工作力度,使国土资源执法进一步贴近群众、贴近社会。二是教育培训先行,为依法行政奠基。建立健全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完善干部职工学法制度,高度重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的培养。通过开展春季教育培训等活动,邀请专家授课,将法律法规知识学习作为每年春季教育培训的“必

修课”。除学习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基本的行政部门法外,特别注意学习的时效性,及时将国家最新出台或最新修订的与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联系紧密的行政法律、法规纳入学习范围并重点学习。例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后,我局即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进行学习,就新旧条例进行对比,分析阐述新条例在规范房屋征收管理、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等方面的重大调整,使全体干部职工及时了解并掌握新条例的精神,做到心中有法,心知肚明。

二、强化执法队伍素质建设,公正文明执法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很多时候面对的是基层人民群众,执法人员不仅要有良好的法律理论功底,还要具有丰富的知识结构,具备驾驭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为此,我们始终注重在增加执法队伍“内功”、提高人员素质上下功夫。一是每年组织一至两期全系统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培训,注重为执法人员提供良好的学习条件和机会,为执法人员搭建学习平台,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依法行政水平,做到公正文明执法。二是从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入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执法行为,认真对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范围及依据进行了清理、梳理和确认,依法做好行政应诉工作。三是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评议考核,将评议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积极出庭应诉

落实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积极主动做好出庭应诉工作。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关于“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的规定,把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作为一项硬性规定来落实。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促进涉土行政诉讼的依法有效解决,我局以制度形式明确了由局长亲自出庭应诉的四种行政应诉:一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二是案情重大复杂,对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是涉及行政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案件;四是上级机关或人民法院要求或建议出庭应诉的案件。

2010年12月,试验区镇区办事处张某对我局土地行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接*****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后,我局积极应对,安排一名分管领导及执法监察股相关人员依法答辩,按时提交证据和依据并主动出庭应诉。2011年3月17日*****人民法院依法做出行政判决,驳回张某行政诉讼请求。其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6月23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我亲自到庭参加应诉,通过认真准备和有效应对,二审判定我局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驳回二人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通过积极参

与,主动配合,从而合法有效应对了这起征地拆迁行政诉讼争议。

四、树立执政为民意识,权为民所用

我局将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庭应诉,作为接受民众评议、改进工作作风的一种有效方式。通过亲自出庭应诉,给我生动的上了一堂普法教育课,其效果是习惯于听汇报,作指示所不可比拟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有效落实,一是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程序制度建设,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保障程序公正。二是有利于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三是有利于健全行政执法调查规则,规范取证活动,做到文明执法。

五、树立法律意识,切实维护法律权威

在涉及土地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我局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虚心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积极应诉,依法答辩,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机关负责人主动出庭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六、树立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意识,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我局严格落实单位“一把手”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

任人的责任,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一是做出重大决策前,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确保听证参加人的代表性,把听证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二是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对于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准地价更新以及重大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聘请专家对有关事项提出论证意见,把科学论证作为必经环节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定事项的质量。

2011年10月

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落实情况汇报

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落实情况汇报 xx镇的行政执法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推进依法治镇进程为总出发点,把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同农村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开创依法治镇的新局面,推动全镇经济快速发展。 xx镇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安排部署行政执法工作,以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为基础,以政务、村务公开为契机,努力开创依法治乡工作的新局面,整体推动全乡经济发展的工作思路,扎实有效的开展了工作,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下面将我镇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落实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加强组织领导。 镇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由镇政府镇长负总责。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党政办主任为副组长,镇司法所所长、镇计生办主任、派出所所长、镇国土所所长、林业站站长为成员,下设办公室,镇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办设在镇司法所,按职责分工负责承办各项行政执法工作。镇行政执法联络员由冯炳坤同志担任。 二、加强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有针对性地实施培训,不断提高各执法干部的执法水平。凡新申领行政执法证的,都要进行培训,考试合格的才予以办理。 三、把好法律关。严格执行各项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镇各执法部门把好法律、法规关,确保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要及时备案。 四、严格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原则。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土地管理法》、《森林

法》、《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规纪律处分规定、统计法、严格执行,真正做到文明执法,正确执法。 五、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经常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改进工作结合起来。要主动争取上级督察部门的检查指导与监督。在推行工作过程中,涉及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行为等法律法规依据问题,由镇司法所、监察室为主指导协调。

行政诉讼新时代-行政机关如何依法行政(兰州市干部教育平台考题答案)

行政诉讼新时代行政机关如何依法行政 考试时长:60分钟考生:金积虎总分:90 及格线:50 考试时间:2017-07-14 16:52-2017-07-14 17:04 66分 ? 1.行政诉讼案件由()审理。(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法院民事庭 o B.法院行政庭 o C.法院刑事庭 o D.专门法院 ? 2.关于行政处罚的主体,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公民只能因自己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 o B.处罚主体应当是具有法律责任能力的个人或者组织 o C.在可能存在多个违法主体的情况下,每一当事人只对自己所从事的违 法行为负责 o D.个人的违法行为,所在单位属于连带的行政处罚主体? 3.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应当以()为前提。(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行政案件的立案 o B.行政案件的调查 o C.行政诉讼的审理 o D.行政决议的作出和送达

? 4.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负有更多举证责任的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被告 o B.原告 o C.检察官 o D.法官 ? 5.关于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参加人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o B.公民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o C.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o D.参加诉讼的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或者机构 ? 6.新《行政诉讼法》中,以()代替了维持判决。(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无效判决 o B.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o C.给付判决 o D.确认违法判决 ?7.《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面临着三少、三多和三难的困境,其中三难是指()。 (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 o B. 立案难、上诉难、撤诉难

新行政诉讼法前后对照表

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其中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现行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次为该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大修。去年12月23日,该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六次会议审议,历经三次审议通过。修改后的行诉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行诉法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为受到国家行政机关非法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 此次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问题,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管辖制度、诉讼参加人制度、证据制度、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机制、完善判决形式等十个方面进行完善。 修改后的行诉法从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受案范围、强化受理程序约束等五方面保证行政诉讼的入口畅通,完善了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的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该法修改后明确,政府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若书写起诉状有困难,可口头起诉;异地管辖,减少干预审判;不执行法院判决,可拘留行政官员等。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范行政机关的出庭应诉,破解“告官不见官”的难题,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对于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向行政诉讼原告施加压力,迫使其撤诉的行为,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原告撤诉的,将予追责。 此外,修改后的行诉法还进一步完善管辖制度,明确了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适用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的《行政诉讼法》将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修改。

法制办公室第一季度工作总结及下步工作重点

法制办公室2016年第一季度工作总结及下 步工作重点 2016年第一季度,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政府法制办的大力帮助、指导下,我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意见》(昭政发〔2016〕49号)为工作主线,以“大力推进依法行政、认真规范制度建设、积极深化执法监督、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努力加强自身建设”为重点,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作风,开拓创新,扎实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现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及时部署09年工作。 2016年第一季度,我办继续把贯彻落实《纲要》和《决定》作为全市依法行政的重点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办实际,认真研究拟定了2016年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对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布置和分工,明确了责任人和完成目标任务的时间要求,确保全市法制工作有序推进。 (二)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按照“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要求,认真做好行

政复议工作。一是第一季度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3件,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件,正在审理过程中。办结2016年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2件;二是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对接访事项由专人进行逐件登记,对属于行政复议受理案件范围的,积极受理并办理,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案件范围的,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疏导工作;三是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方式方法,对复议案件举行公开听证,让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使复议监督真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四是积极组织调解等方式解决行政争议,降低复议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三)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强化网站管理,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服务。一是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要求,充实完善我办及工作人员职责、办事程序、办理时限以及监督和责任追究办法等事项,并及时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向社会公开;二是加强网站建设,修订完成我办《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目录》,并根据公众需求,增设信息子目录,进一步充实信息公开内容,突出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特别是市民普遍关心的热点信息,做到内容详细,及时更新,切实发挥好信息公开平台的作用,截止目前共发布信息33条;三是加强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长效机制,把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意义

浅谈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意义 案例 2007年5月14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里,县长单晓鸣正坐在被告席上,起诉她的,是95岁的谢步英——谢老太太因为老家280多平方米宅基地的权属纠纷,与大儿媳妇闹得不可开交,并最终把海安县政府告上法院。女县长单晓鸣于是到庭应诉。据了解,单晓鸣并不是第一位到庭应诉的海安县县长。她的前任章树山,现任中共海安县县委书记,也曾在2004年7月16日出庭应诉一起行政许可案官司。据了解,2004年初,海安县法院向县委和县政府提出关于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列入年终考核的司法建议,拉开了该县实施该制度的序幕。三年来,海安县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率已经超过了70%。而日前海安县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其中提出的五项机制,更是将“一把手”出庭应诉率达到了100%。在目前还有许多地方行政诉讼“民告官,但见不到官”的背景下,形成一个非常独特、很有个性的“海安现象”。 案例分析 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背景 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当事人可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庭。现在大凡稍微有点身份的人,打官司大都不亲自出面。好像这与普通老百姓对簿公堂,平起平坐,显得太丢人,没档次。当记者问女县长为何出庭应诉?女县长回答,“出庭应诉也是重要公务”。最值得欣赏的就是这句话。总结起来有两点:第一,县长做被告,体现平等对待老百姓;第二,县长当被告,要熟悉案情,要在法庭上进行交锋,这个具体的公务行动,通过了解具体的官司更容易了解民情。 据了解,我国1989年颁布了《行政诉讼法》,确立了“民告官”的法律制度,

这对推进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众所周知,我国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度,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案件一般应由行政首长亲自出庭应诉。但由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规定了诉讼代理制度,因此法定代表人不必亲自庭审,授权代理人参加诉讼就可以了,这也是行政执法机关目前的普遍做法。这样,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比例极低。据了解,2001年至今,全国“民告官”案件已突破10万件大关,然而在这些案件中,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不到1%。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和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出庭应诉、参与执行的一项制度。 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意义 (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推进责任政府的形象塑造 如果一些群众由于自身的局限性,对政府的有关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了解不够,错告了政府,也并非坏事,因为理不辩不明,通过法庭审理,向群众讲清政府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对群众也是一种极好的宣传教育,对政府工作人员也是一种有益的警示和鞭策。如果政府机关有些决策确实不妥,或政府越权行政、违法行政,侵犯了群众利益,被诉至法院,政府首长能出庭应诉,闻过即改,则体现了政府的负责态度,自然也会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加强对政府的监督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报告中都强调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这既是人民政府的性质和职责所决定的,也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所必须的。接受人大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政协和其他人民团体的民主监督,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乃至司法机关的审判监督,都有利于政府改进工作,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政府首长出庭应诉,树立的是勇于接受监督、模范守法、关爱群众、认真负责的政府形象。 (三)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 虽然行政机关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由于人的精力所限,行政首长对那些需要他承担责任的行为,并不是每一件都能仔细研究,因此,在庭审中,法庭的审理有利于帮助行政首长解剖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通过

天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

天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出庭应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或者应当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 (二)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 (三)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四)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和组织。 第四条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第五条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但由人民法院确定的除外。 第六条下列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社会高度关注影响重大的案件;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四)上级行政机关要求出庭应诉的案件。 第七条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第八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和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复议机关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决定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不出庭。 第九条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的相关证明材料,供人民法院审查。 第十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法庭规则,维护诉讼秩序,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对于同一审级需要多次开庭的同一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参加一次庭审的,即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出庭应诉义务,但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再次出庭的除外。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问题向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的,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就相关问题及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说明,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就相关问题向人民法院进行反馈。 第十三条市司法局对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定期进行统计和通报。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复议工作总结2篇

行政复议工作总结2篇 一、基本情况 xx年,我县十分重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行政层级监督手段的重要作用,认真履 行复议职责,积极有效地开展了行政复议工作。xx年以来,我县行政复议工作进 入了一个快速发展阶段,具体表现为:行政复议案件数量明显增加,涉及领域日 益 多样化,办案质量稳步提高,调解手段发挥重要作用,复议机关权威逐步确立, 社会影响面不断扩大。xx年,共收到复议申请26件,受理了24件不予受理2件;涉及公安、土地、安全生产、建设等方面,其中,已经办结24件其中维持3件调解解决21件。 主要做法是: (一)加大行政复议宣传力度 我们在开展政府法制工作中感到,很多群众甚至包括不少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对 《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实施条例》和行政复议制度还很不了解。为此我们 把宣传工作做为拓展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手段。 一是注重发挥学法的示范效应。每年4月29日,《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纪念日,政府法制办都在县电视台进行法制宣传,宣传《行政复议法》。二是经常开 展社会性常规法律宣传。利用发放传单、电视、报刊、悬挂过街条幅等多种渠道, 广泛宣讲。三是突出宣传的针对性。有针对性地讲解行政复议不收取申请人任何 费用的法律规定,消除申请人的担心。四是举办培训班。xx年4月11日,我们对全县800多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行政复议实施条例》培训和统一考试,收到 了较好效果。 (二)强化行政复议工作队伍 开展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工作队伍的建设至关重要。一是健全了行政复议领 导机制。xx年,县里加挂了行政复议办公室牌子。二是建立健全了行政复议案件 领导层层把关机制。行政复议决定,经过办案人员——分管副主任——主任——分管副县长这样一个工作流程,实行层层审查把关。三是领导重视和支持行政复 议工作。县领导定期听取行政复议工作情况,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四是加强 行政复议人员业务学习。对一些拿不准的问题,主动向上级业务部门请教。五是 县里提高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待遇,每人每月补贴60元津贴。六是充实了复议工作 人员。xx年县政府又分配一名公务员充实法制办公室,加强了法制办的业务实力。 (三)树立行政复议工作权威 我们在复议工作中,较好地体现了复议机关办案的公正性,树立了行政复议的权 威。

行政诉讼新时代继续教育2020参考答案(96分)

行政诉讼新时代行政机关如何依法行政 1.关于行政执法资格的相关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3.0分) A.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B.一个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因为特殊的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相关的案件 C.禁止两人以上共同执法 D.行政人员应当回避却没有回避,不能构成行政行为违法的重要理由 我的答案:B√答对 2.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行政诉讼法》于()开始实施。( 3.0分) A.1990年10月1日 B.1994年10月1日 C.1995年10月1日 D.1999年10月1日 我的答案:A√答对 3.行政诉讼案件由()审理。(3.0分) A.法院民事庭 B.法院行政庭 C.法院刑事庭 D.专门法院 我的答案:B√答对

4.新《行政诉讼法》在立法目的上增加的内容是()。(3.0分) A.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B.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C.解决行政争议 D.解决民事纠纷 我的答案:C√答对 5.新《行政诉讼法》中,以()代替了维持判决。(3.0分) A.无效判决 B.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C.给付判决 D.确认违法判决 我的答案:B√答对 6.关于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参加人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3.0分) A.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B.公民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C.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D.参加诉讼的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或者机构 我的答案:D√答对 7.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应当以()为前提。(3.0分) A.行政案件的立案

行政诉讼法概述

一行政诉讼法概述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行政诉讼法》第条)行政诉讼法是指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构成完整的 诉讼法律体系。 行政诉讼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1989年4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共有原则 这些原则与其他诉讼活动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原则相同的, 是诉讼活动的一般准则,又称为一般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辩论原则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合议制原则、回避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这些原则是行政诉讼自身所特有的,与其他诉讼活动的原则是完全不同的。 、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又称有限管辖原则,是指对于行政纠纷,人民法院只管辖并 解决其中的一部分。这与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完全管辖权 不同。 、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

为。 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限于外部行政行为,不审查内部行政行为 ⑵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原则上对合理性不审查) 是否超出了法定界限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依据 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是参照的依据。 、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进行调解。(第条) 因为行政诉讼处理的是行政争议,而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 行政机关依职权实施的,行政职权属于国家权力,是不能通过调解而放 弃或让步的。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第条) 、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含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为相对人的起诉而停止执行,在诉讼期间,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理论上:是国家行政管理连续性、有效性和不间断性的必然要求。 实践上:对行政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并消除其存在的违法状态,可 能发生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例外:(第条) ⑴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⑵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造 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⑶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司法有限变更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享有司法变更权,仅限于在行政

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20xx年工作总结

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20XX年工作总结 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XX年工作总结 根据XX要求,现将我局XX年行政复议自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案件受理、办理情况 为认真贯彻落实XX)要求,我局采取措施,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认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据统计,XX年1-11月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1件,并作出行政不予受理决定。共办理行政应诉案件3件,经过认真研究案情,准备证据材料、答辩状,并进行了现场的抗辨,其中1件胜诉,1件一审败诉,1件正在审理中。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提供基础保障 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我局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的行政复议工作领导小组,始终把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环节,摆在突出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同时,建立法制机构,配备专职复议人员4名,进一步落实了人员机构和领

导责任,为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打下了坚实基础。 积极创新,完善复议制度建设 为确保办案质量,按照《行政复议法》以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行政复议受理、办理进行规范并制作了行政复议流程图。 在具体案件的办理中,一是健全了行政复议审批机制。复议案件统一受理后,由案件经办人提出意见,交由法制监察主管审查,提交主管副局长审批。二是建立健全了行政复议案件领导层层把关机制。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要经过案件经办人—法制监察主管—主管副局长—局长这样一个工作流程,实行行政复议三级审查制度,领导层层审查把关。三是重大案件合议制。对重大、疑难案件由经办人员提出意见,并经主管领导批示后,由法制监察主管召集行政复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集体研究,保证行政复议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四是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对案情疑难、复杂,通过书面审查难以查清的案件,召开复议听证会,组织复议案件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当面质证、相互辩论等形式审理复议案件,及时解决争议。五是建立了行政执法评议责任制。把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作为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重点内容,考核结果纳

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方案

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方 案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复议应诉职能,不断提高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也是行政机关依法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有效实施行政救济的重要法律制度。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及县政府各部门行政首长要把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要亲自听取汇报、研究案情、审查把关,对涉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和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案件,要亲自督办和处理,亲自听取申请人的诉求,必要时召集和主持听证会。 (二)县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承担。对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县政府法制办讨论后,向县政府负责同志汇报,提出具体处理意见,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对维持的行政复议案件,报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其他的行政复议文书,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审签。县政府法制办要大力推行行政复议听证制度,

提高案件的审理质量,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要认真研究行政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探索解决行政争议的新机制,实现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县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该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承担。行政复议决定应经本部门负责同志集体研究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首长审签并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其他行政复议文书,由分管负责同志审签。 (四)以县政府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承办。对于一般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答复书由县政府法制办研究拟定,报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签;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书,报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签。 (五)以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工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该乡镇(园区)、部门或组织的分管负责同志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行政复议申请书,听取有关行政执法情况的汇报,研究起草答复书。行政首长和授权组织的主要负责同志应召集办公会集体讨论案情,审签行政复议答复书。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变更的,行政首长要按行政复议决定抓好落实,及时向复议机关反馈落实情况。 二、切实加强行政案件应诉工作 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执行生效的裁判文书,是维护法律尊严、接受司法监督的体现,也是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职责。

行政诉讼法重点总结

行政诉讼法 第一编绪论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换言之,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权的行为。 公行政——私行政 公行政:国家行政——社会行政 国家行政:形式行政——实质行政 行政法的核心或实质内容是行政权。 行政权:是指执行管理权,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行政权的特征: 第一,执行性。 第二,法律性。 第三,强制性。 第四,优益性。 第五,不可处分性。 严格意义的行政法产生于1799年法国行政法院建立之后 行政国家——行政法产生、发展的基本原因 法治国家形成的基本条件——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 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行政法 行政法是一切行政管理法规的总称。是国家重要部门法之一,它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行政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监督行政权的方式: 制定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 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 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制约行政权滥用 “新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调整范围新 调整方式新 法源形式新 调整范围的“八新” 1、为解决“市场失灵”,新行政法通过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对价格、利率、产业发展结构等进行规制,保证经济的平衡发展,防止经济危机。 2、新行政法有限度地进入“私域”,对私人财产权、经营权、契约权进行适当干预。 3、新行政法不仅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越来越多地调整人与自然、人与环境的关系。 4、新行政法有限度地进入“特别权力关系领域”。 5、为实现公民自治和建立“有限政府”,国家公权力逐步向社会转移,由社会提供“公共物品”。 6、新行政法对国家和政府的绝对权力加以适当和必要的限制。 7、新行政法有限度地进入执政党执政行为的领域。 8、新行政法进入互联网,调整“虚拟世界”中的社会关系。

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总结

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总结 篇一:XX年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总结 XX年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工作总结 法制办党组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在同志共同努力下,较好地完成了XX年目标责任制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复议案件审理工作 (一)前6个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57件。其中立案受理的案件38件,已审结22件,纠错率比较高。(其中作出维持决定的2件;作出撤销决定的5件;因被申请人自行撤销、申请人撤回申请、和解协调结案等作出终止决定的15件);正在审理或中止的16件(中止3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5件;作告知处理的6件;通知补正未补正的8件。法定期限内结案率达到100%。总之,凡是符合条件的,积极予以受理。与去年同期相比,受理申请数量有所上升。 二、应诉案件代理工作 1-6月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13件。其中一审案2件、二审案11件(睢县征地批复案、修武10名村民不服驳回复议申请一审案)。全力以赴做好一、二审13件案件的应诉工作和与法院的联系工作。法院已作出一审、二审判决或裁定的13件,胜诉率100%。案件审结后注意向省政府写出专题结案报告。 与去年同期相比,应诉案件略有增加。

按照行政复议报告制度的要求,对XX年度的省本级行政复议工作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分别向省政府作了专题报告,李克常务副省长作了重要批示,鼓励我办继续努力,取得新的成绩。 三、制度建设 以下6项制度已经办领导批准执行: (一)行政复议申请接待制度; (二)案件定期统计及分析报告制度; (三)行政复议案件卷宗管理制度; (四)行政复议案件质证规则; (五)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则; (六)行政复议调查程序规则。 除此而外,实行了周例会制度和行政复议接待值班制度。 四、行政复议指导 (一)按照办领导的指示,为努力畅通行政复议渠道,起草了《行政复议目标考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推动全省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深入分析XX年度全省行政复议受理案件数量下降的原因,上报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国务院法制办信息转发了我省的上述分析报告。 (三)协助完成国法办部署的行政复议统计信息制度软件推行工作,全省已普遍实行新的行政复议统计信息制度。

行政诉讼法提纲 (1)

行政诉讼法讲稿(提纲) 一、出台背景:建国以后很长一段时期,既没有行政诉讼制度,也没有行政诉讼法。直至1989年终于出台了新中国第一部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了修订,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二、立法宗旨:一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二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三、重要意义: (一)行政诉讼法的出台,有利于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二)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推进依法治国方针的贯彻落实。 (三)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有利于改革开放的顺利推进,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五)行政诉讼法对于现阶段的反腐倡廉活动具有极其重大的作用和意义。 四、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内容: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共十章103条。 (一)行政诉讼法的性质。行政诉讼法是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的。 (二)受案范围。 只能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1.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2.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引起的纠纷,不在受案范围内) (三)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诉讼参加人。 1.行政案件是当事人控告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案件,被告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五)证据。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六)起诉和受理。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审判和判决。 1.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法定停止执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新旧对比解读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新旧对比解读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5月1日施行,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相关信息,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5月1日施行,但对于新旧法律规范在一些具体问题应如何衔接的问题,中存在不同的理解;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法官、副庭长李广宇法官和耿宝建法官特撰本文厘清相关问题,以供审判实践参考;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对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旧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一次全面修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新行政诉讼法)已经于5月1日正式施行。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适用解释》),对实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问题作了细化解释性规定。由于《适用解释》只就有关亟待解决的问题加以明确,修改前后的行政诉讼法在受案范围、审理程序、被告资格、起诉期限、裁判方式以及申请再审程序和期限等诸多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新旧法律规范的衔接与适用仍有不少模糊之处,有必要进一步思考和研究,以供审判实践中参考。 一、关于起诉期限问题 1.起诉期限的适用

新行政诉讼法将起诉期限从原来“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改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新法规定更加有利于 保护相对人诉权,对行政机关在5月1日前作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在5月1日后提起 诉讼,按照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尚未超过起诉期限的,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六个月起诉期限的规定。例如,对行政机关在2015年2月2日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按旧行政诉讼法规定,起诉期限应至2015年5月2日届满;而按照 新行政诉讼法六个月的规定,相对人的起诉期限应当延长至2015年8月2日。 2.二年起诉期限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新行政诉讼法和《适用解释》对此问题未予涉及。在修改行政诉讼法过程中,曾 一度将上述司法解释的内容纳入有关条款中,后考虑文字比较长及需要解释说明等原因未作规定。 在起草《适用解释》过程中,对“起诉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的规定是否继续适用, 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当继续适用。主要理由为:行政诉讼法将起诉期限从三个月延长为六个月,已经充分保护了当事人诉权,如果继续适用《执行解释》中有关“起诉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的规定,不利于行政法律关系尽快稳定。且行政诉讼法关于 六个月起诉期限的规定是公开的,也是明确的,不论相对人是否知晓,法律一经公布就应当严格执行。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继续适用。主要理由为:一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既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行为内容,也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这不仅是对行政机关遵循正当程序的要求,也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则应该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执行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体现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目的,这一规定应当继续坚持。二是如果对行政机关告知和不告知的后果不作区分,而是一律适用六个月起诉期限,实践中容易出现规避法律侵害相对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现象,既不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不利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三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权,是本次修法突出强调并坚持的一项原则,如果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期限实际上比原来有所缩短,与本次修法的原则相悖,也容易引起各界的质疑和反对。 考虑到此问题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在一定时期内无论是行政执法水平还是当事人的法治意识都有待提高,《执行解释》第四十一条关于“起诉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的规定, 与新行政诉讼法及《适用解释》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仍然应当在实践中继续适用。当然,

行政诉讼法条文梳理

行政诉讼法条文梳理 进展历程 1.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200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4.2007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2号) 5.200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 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38号) 6.200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爱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 意见》(法发〔2009〕54号) 7.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 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20号) 8.2009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9次会议通过《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1号)

9.2009年11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7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2号)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10〕15号),2010年11月18日起施行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定》,2011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2次会议通过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1〕17号), 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 4号,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安徽省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

安徽省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出庭应诉。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落实本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行政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对行

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指导、监督的日常工作,协调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四条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案件; (四)原告为10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 (五)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 (六)因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行为,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者公民丧失主要生活来源的案件; (七)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行政赔偿案件; (八)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九)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环境保护类案件;

(十)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涉及被诉行政机关下属多个部门或内设机构职责,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的案件; (十一)行政机关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案件; (十二)上级行政机关要求下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十三)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由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政府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可委托承办被诉行政行为的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六条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带头出庭应诉。正职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副职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由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一审行政机关败诉的环境保护类案件,人民法院二审或者再审开庭审理的,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行政复议工作总结

行政复议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市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在省办的指导和帮助下,认真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在工作中始终遵循“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化解争议、定纷止争”的原则,通过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创新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使得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在履行监督职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一年来的基本情况 (一)行政复议应诉情况 XX年,全市各行政复议机构共收到行政复议案件426件,其中受理415件;全年应结复议案件454件(包括上期结转39件),已审理结案362件,审结率为80%。已审结案件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227件,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57件,调解和解结案5件,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的27件,其他结案的46件。XX年,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政府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市、县两级政府出庭应诉的案件共计130件(包括上年结转的26件),其中市本级今年新收出庭应诉案件15件,各县区新收出庭应诉案件99件;全市已结的应诉案件123件。在本年度新发生的应诉案件中(114件),经过行政复议后,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75件,当事人未经过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39件。从应诉审结案件的结果看,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51件,撤

销16件,原告主动撤诉的7件,其它方式结案的49件。 (二)巩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成果 湘政办发(XX)105号《湖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以下简称《省意见》),按照省办部署于XX年12月基本完成。但我们克服应付工作的思想,坚持将“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贯彻复议应诉工作的始终,为此,我们在今年的复议应诉工作中仍积极按《省意见》规范其工作,到县区办案中随时检查其工作开展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和难点进行帮助解决。同时,我办积极督促各县区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的统计工作,针对各县区法制办在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和指导。目前各县区的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成效明显,行政复议工作高标高质地开展,每个县区都开展了复议工作。 (三)积极做好行政来信来访工作 今年以来,我办共接待来信来访240件次,接待来访人员1500位。对来信来访人员的诉求积极耐心听取意见、热情解疑释难,正确引导诉求渠道,使每一个来信来访人员都能做到带着问题来,带着笑脸归。为化解社会矛盾和行政争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四)积极参加市信访复核复查工作 今年以来,在人员少、工作任务重的情况下,积极派人参加市信访复核复查工作。今年共参加市复核复查案件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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