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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银行保函与信用证的联系与区别

浅谈银行保函与信用证的联系与区别
浅谈银行保函与信用证的联系与区别

浅谈银行保函与信用证的联系与区别

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都是为了解决交易双方因缺乏了解和信任给交易达成和合同履行造成一定障碍的问题,而由信誉卓著的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开立的,保证申请人履行双方签订的有关商务合同或其他经济合同项下的某种责任或义务。它们的性质和地位、所起的作用、适用的范围及付款条件等方面几乎完全一样,以至于在实践中出现将两者等同的现象。但两者必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准确把握两者的异同,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它们来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开展,也有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概述

(一)银行保函。银行保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又称银行保证书,是指银行(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人(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在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银行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担保人由于委托人未尽其义务或违约、过失承担的付款(或赔款)责任,有时是第一性偿付责任,有时是第二性偿付责任。第一性偿付责任(Primary Obligation),又称独立的付款承诺(Independent Undertaking of Payment),即担保人的偿付责任独立于委托人在交易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只要担保文件规定的偿付条件已经具备,担保人便应偿付受益人的索偿。对委托人是否履行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是否合法解除该项责任义务的确认,银行不负任何责任。第二性偿付责任(Secondary Obligation),又称从属的偿付责任(Accessary Obligation)即担保人的偿付责任从属于,或依附于委托人在交易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如果委托人业已履行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或委托人根据交易合同条款,经权力机构裁决,业已被解除了交易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担保人也随之免除了对受益人的偿付责任。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是担保人负第一性偿付责任的银行保函,对于后者很少使用。

(二)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作为信用证的一个分支,又称担保信用证,它是信用证的一种特殊形式,简单的说,备用信

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

目的所开出的信用证。就法律意义而言,备用信用证不过是见索即付保函的另

一称谓,根据美国银行监管法,美国的银行不能开立保函,为避免使用“保函”字样,就使用了“备用信用证”这一称谓,由于同样的原因,国际商会的《跟

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将备用信用信用证包含在其适用范围内。这样既

满足了客户的需求,同时又避免了与法律发生冲突,备用信用证应运而生。备

用信用证是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一份独立合同。在操作上,备用信用证不与基

础合同的履行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即使受益人与备用信用证申请人之间的基

础合同无效,只要受益人满足了信用证约定的条件,开证行的付款义务就不能

免除。

二、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共性分析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都是银行因申请人的违约向受益人承担赔付的责任,都是一种银行信用,都充当着一种担保功能,而且作为付款唯一依据的单据,

都是受益人出具的违约声明或有关证明文件,银行在处理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

函业务交易时都是一种单据交易,都只审查单据表面是否相符,而不对单据的

真伪以及受益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审查。所以从法律

观点看,两者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二者相同之处具体如下:

(一)定义和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虽然在定义

的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但总的说来,它们都是由银行应某项交易合同项下的

当事人(申请人)的请求或指示,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书面文件,承诺对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声明或其它单据予以付款。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申请人、担保人或开证行(二者处于相同地位)、受益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申请人与担保人或

开证行之间是契约关系,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申请书和银行接受申请而形成;担保人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也是契约关系,

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受益人接受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条款即形成契约关系。

(二)使用目的相同。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国际担保的重要形式,

在国际经贸往来中可发挥相同的作用,达到相同的目的。在国际经贸交往中,

交易当事人往往要求提供各种担保,以确保债务的履行,如招标交易中的投标

担保,履约担保,设备贸易的预付款还款担保,质量或维修担保,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付款担保等,这些担保都可通过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形式实现。从备用信用证的产生看,它正是作为银行保函的替代方式而产生的,因此,它所达到的目的自然与银行保函有一致之处。实践的发展也正是如此。

(三)性质相同。国际经贸实践中的银行保函大多是见索即付保函,它吸收了信用证的特点,越来越向信用证靠近,使见索即付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在性质上日趋相同。表现在:第一,担保银行和开证行的担保或付款责任都是第一性的,当申请人不履行债务时,受益人可以不找债务人承担责任,而凭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直接从银行取得补偿;第二,它们虽然是依据申请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基础合同开立的,但一旦开立,则独立于基础合同;第三,它们是纯粹的单据交易,担保人或开证行对受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基于保函和备用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即凭单付款。因此,有人将保函称为“担保信用证”。

三、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异同之处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都是一种银行信用,虽然从法律观点看,两者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但在实务上,正如国际商务会所指出的那样,由于备用信用证已经发展到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工具,包含了比银行保函更广的使用范围,而且备用信用证在运作程序方面比银行保函更像商业信用证,有许多备用信用证中的程序在银行保函中是不具备的,两者的不同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银行保函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备用信用证无此区分。银行保函作为金融机构担保的一种,它与所凭以开立的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既可是从属性的,也可是独立的,是否独立完全由保函本身的内容确定。备用信用证作为信用证的一种形式,并无从属性与独立性之分,它具有信用证的“独立性、自足性、纯粹单据交易”的特点,受益人索赔时以该信用证约定的条件为准,开证行只根据信用证条款与条件来决定是否支付,而不考虑基础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各种情况。

(二)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保函的做法和格式多样复杂,国际商会首先对于使用较多的合约保函(包括投标,履约,还款保函在内)做了规定,1978年制定公布了《合约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出版物第325号)。并出于统一保函格式的目的,再制定和公布了《合约保函示范格式》(国际商会出版物第406号)。银行独立保函可适用的国际规则主要有:国际商会制订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的《联

合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公约》。但前者尚未被世界各国广泛承认和采纳,

而后者也只能对参加公约的国家生效。备用信用证目前可适用于的国际规则主

要有三个:其一是《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 ISP98);其二是《跟单商业信

用证统一惯例》(UCP500,UCP600);其三是《联合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

证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dependent Guarantees and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如果备用信用证中指明同时适用ISP98 和UCP500、600,根

据ISP98 第1120 条(b)项:“在备用信用证也受其他行为规则制约而其规定

与本规则相冲突时,以本规则为准”的规定,ISP98 的条款应优先适用。就

ISP98 与上述《联合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公约》的关系而言,由于ISP98

在制订时已经充分注意到与《公约》的兼容,而且《公约》的适用不是强制性的,因而二者一般不会有冲突。当然,如果备用信用证中规定同时适用《公约》和ISP98,那么,ISP98 并不能优先适用,因为对于缔约国的当事人而言,《公约》相当于法律,根据ISP98 第1102(a)项“本规则对适用的法律进行补充,只要不被该法律禁止”的规定,《公约》应该优先适用。

(三)开立方式不同。备用信用证的开立,开证行通过受益人当地的代理

行(即通知行)转告受益人,通知行需审核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如不能确定其

真实性,是有责任不延误地告之开证行或受益人。银行独立保函的开立可以采

取直接保证和间接保证两种方式。如果采取直接保证方式,担保行和受益人之

间的关系与备用信用证开证行和受益人的关系相同,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对通知行没有作出规定,因此银行独立保函可由担保银行或委托人直接递

交给受益人;如果担保行通过一家代理行转递,则按常规这家转递行就负责审

核保函签字或密押的真实性。如果采取间接保证的方式开立银行独立保函,委

托人(即申请人)所委托的担保行作为指示方开出的是反担保函,而作为反担

保函受益人的银行(受益人的当地银行)再向受益人开出保函并向其承担义务,开立反担保函的指示方并不直接对受益人承担义务。

(四)生效条件不同。按照英美法的传统理论,银行提供独立保函必须要

有对价才能生效,但开立备用信用证则不需要有对价即可生效。根据英国和美

国的法律规定,合同要有对价的支持才能有效成立,但是银行开出备用信用证

不需要对价。《美国统一商法典》第5-105条规定:“开立信用证,或增加或

修改其条款,可以没有对价”。(Consideration is not required to issue, amend,

transfer, or cancel a letter of credit, advice, or confirmation.)。在英国,法律

要求担保合同中要有对价条款,否则就不能生效。

(五)兑付方式和单据要求不同。备用信用证可以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议付等四种方式中规定一种作为兑付方式,而银行独立保函的兑付方式

只能是付款。相应地,备用信用证可指定议付行、付款行等,受益人可在当地

交单议付或取得付款;银行独立保函中则只有担保行,受益人必须向担保行交单。另外,备用信用证一般要求受益人在索赔时提交即期汇票和证明申请人违

约的书面声明文件。银行保函不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但要求提交索赔书及违

约声明,否则,担保行有权拒付。

四、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在实践中的运用

综合而言,从法律的观点来看,备用信用证等于银行保函,换言之,备用

信用证就是银行保函的另一种称谓,只是因为出于规避美国相关部门监管的目的,导致备用信用证的产生,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区别不在法律上,而在

习惯做法和商业术语上。目前备用信用证已经发展成为比一般保函用途更为广

泛的多种目的的金融支持文件,可用于支持委托人的金融与非金融的责任,并

且提供第一性金融承诺以增强其信用。在习惯做法上,由于备用信用证受到UCP500、600的管辖,使得跟单信用证上的许多做法,也都用在备用信用证上,包括由另一家银行保兑备用信用证,开证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付款,以及为开证

行自身开证等。

银行保函按应用范围划分,在实践中有以下几种运用:(1)出口类保函,指银行鹰出口方申请,向进口方开出的保函,是为满足出口贸易和出口劳务需

要而开立的保函。一般分为承包保函、保留金保函或留置金保函、质量保函、

维修保函。(2)进口类保函,是银行应进口方的申请,向出口方开出的保函,是为满足进口货物和进口技术需要而开立的保函。进口类保函又包括付款保函、延期付款保函、租赁保函。(3)对销贸易类保函,是满足把出口与进口连在一起做成交易的对销贸易,即对等贸易需要开出的保函,国内常见的对销贸易类

保函有补偿贸易保函、来料加工保函及来件装配保函。(4)其他类保函。在一切非贸易性质的国际经济交往中,银行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出的各种保函,比

较常见的有借款保函、关税保付保函、帐户透支保函、保释金保函。

在备用信用证下,只要受益人向指定银行提交备用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及开

证申请人未履约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人的偿付。根据国际商会出

版物第515号文件中对备用信用证的定义,备用信用证主要可分成以下几种:(1)履约担保备用信用证(Performance Standby L/C),用于担保履行责任而非担保付款,包括对申请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保证。在履约备用信用证有效期内如发生申请人违反合同的情况,开证人将根据

受益人提交的符合备用信用证的单据(如索款要求书、违约声明等)代申请人

赔偿保函规定的金额。(2)借款担保备用信用证(Tender Bond Standby

人的借款,万一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款,贷款银行可按照备用信用证开立汇票和出具声明书,向开证行收回贷款本息。

信用证与保函的区别

信用证与保函的区别 “信用证”方法的通俗解释是:买卖双方订立合同后,买方将钱交给银行,并按合同内容交给银行一个购货清单;银行将买方的购货清单转给卖方;卖方按买方的购货清单生产和供货,然后凭供货证明向银行取钱。到目前为止,我国与外国之间的贸易绝大部分仍采用“信用证”的方法。 信用证的缺点是手续多,过程长,费用高,透明度差;信用证的漏洞是银行无法辨别单据的真伪,如果有人以假单据诈骗,或发货不合格,使买方比较被动和蒙受损失。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异同谈 保函和备用证作为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金融、国际租凭和国际贸易及经济合作中应用十分广泛。由于二者之间日趋接近。甚至于有人将二者混同。事实上,二者之间既有基本类同之处,又有许多不同之处,准确把握两者之间的相似与区别,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它们来促进国际经贸的开展,也有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文试对两者作一比较。 一、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类同之处 (一)定义上和法律当事人的基本相同之处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虽然在定义的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但总的说来,它们都是由银行或其他实力雄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某项交易合同项下的当事人(申请人)的请求或指示,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书面文件,承诺对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声明或其它单据予以付款。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申请人、担保人或开证行(二者处于相同地位)、受益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申请人与但保人或开证行之间是契约关系,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开立保函申请书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则是以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条款为准。 (二)应用上的相同之处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经贸往来中可发挥相同的作用,达到相同的目的。 在国际经贸交往中,交易当事人往往要求提供各种担保,以确保债项的履行,如招标交易中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设备贸易的预付款还款担保,质量或维修担保,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付款担保等,这些担保都可通过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形式实现。从备用信用证的产生看,它正是作为保函的替代方式而产生的,因此,它所达到的目的自然与保函有一致之处。实践的发展也正是如此。 (三)性质上的相同之处

(最新)备用信用证(SBLC)、银行保函(BG)运作程序

备用信用证( SBLC ),银行保函( BG )运作程序 产品名称备用信用证( SBLC ),银行保函( BG )运作程序 产品规格 财政的* 存入银行工具发行而且打折 (激光唱碟., BG., SBLC,商业的 L/C.) * 固定了贸易计画 HYIP(保证现金,银行工具)*银行票据出具及贴现 (存款证,银行保函,备兑信用证,商业信用证)*高回报保障计划 (现金或银行票据)*具体关於票据租赁\ 回报投资我们将根据客户需求提供报价目前正在运作的程序备用信用证( SBLC ),银行保函( BG )运作程序(贴现或专案贷款用途)备用信用证( SBLC )/银行保函( BG )由世界排名 50 大行开出最低金额 200 万美元如果客户的银行可以贴现或专案贷款,我们可以从世界 50 大银行开出备用信用证,银行保函。 我们须要的文件 1. 专案企划书公司简介、投资远景、财务报告;2?意向书:3?不用於投资而用於商业用途需要提交有关说明;4?贴现或专案贷款方给我们可以用於贴现备付信用证或银行保函样本供我们开证参考;客户需要多久的保证期(最长一年另一天);客户与我方必须再签署开证合作有关合约;客户同意证到期前向贴现银行平舱;操作程序 1. 客户将资金证明; 2. 客户与我们的开证方商讨确定最後的开证样本、开证银行、签署开证合约; 3. 客户将开证费用交我方指定的收款银行代理收取开证费用,我方代理收款银行会通过国际律师楼出据法律承诺文件给开证方,如我们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开出符合条件的信用证或银行保函,代理收款的第三方银行会将开证费用退回,这是目前最安全的作法;4,当贴现银行收到我们的信用证,并按照规定咨询方式,如迅速的或 KTT 系统向我们的开证银行确认我们开出票据真实无误完成交易。5.至此此项开证业务操作完毕,我们的开证方将从第三方银行收取按合约规定的开证费。 资产抵押贷款 我们合作企业参与的数个北美小型私人投资银行及私募基金来源,为全球(包括中国)各类中小企业提供以自身资产为抵押品之直接融资贷款机会。融资贷款个案最低申请金额为 50 万美元.最高总金额为 4 亿美元。 可以用来成为抵押品包括:公正 , 公正/债务,长备的,不动产等. 贷款资金可以使用在下列领域:公寓 & 混合的使用协助了照料设备生意投资首都的生意没有不动产借出教堂 & 宗教性的财产建筑借出仪器虚伪 & 帐户应收帐款融资公正/债务;公正的 100% 融资首都的耕种/农业的财产特权;典型地100% 融资硬币;中间的桥融资旅馆/汽车旅馆登陆发展;向上到 100%信用的线使使用混合商业的多住处非使一致商业的不动产办公大楼-工业的和零售财产零售服务安置 /方便储存小的商业不动产借出专门财产生意贷款规划申请资格:正常营运企业;美国本土拥有或设立全资附属公司,以美国公司法人身份提交申请及签署有关文件;该美国公司必须经已加入美国财税系统;(我们可以协助办理);根据指引提交相关资料。包括: *管理人员详细资料;* 用款计划书(我们可以策划支持服务);*公司持有资产明晰;(有关文件需我们指定之法律及评估机构

浅谈银行保函与信用证的联系与区别

浅谈银行保函与信用证的联系与区别 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都是为了解决交易双方因缺乏了解和信任给交易达成和合同履行造成一定障碍的问题,而由信誉卓著的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开立的,保证申请人履行双方签订的有关商务合同或其他经济合同项下的某种责任或义务。它们的性质和地位、所起的作用、适用的范围及付款条件等方面几乎完全一样,以至于在实践中出现将两者等同的现象。但两者必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准确把握两者的异同,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它们来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开展,也有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概述 (一)银行保函。银行保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又称银行保证书,是指银行(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人(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在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银行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担保人由于委托人未尽其义务或违约、过失承担的付款(或赔款)责任,有时是第一性偿付责任,有时是第二性偿付责任。第一性偿付责任(Primary Obligation),又称独立的付款承诺(Independent Undertaking of Payment),即担保人的偿付责任独立于委托人在交易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只要担保文件规定的偿付条件已经具备,担保人便应偿付受益人的索偿。对委托人是否履行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是否合法解除该项责任义务的确认,银行不负任何责任。第二性偿付责任(Secondary Obligation),又称从属的偿付责任(Accessary Obligation)即担保人的偿付责任从属于,或依附于委托人在交易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如果委托人业已履行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或委托人根据交易合同条款,经权力机构裁决,业已被解除了交易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担保人也随之免除了对受益人的偿付责任。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是担保人负第一性偿付责任的银行保函,对于后者很少使用。 (二)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作为信用证的一个分支,又称担保信用证,它是信用证的一种特殊形式,简单的说,备用信

比较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一般跟单信用证的区别

比较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一般跟单信用证的区别 (一)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不同之处 1、银行保函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备用信用证无此区分 银行保函作为金融机构担保的一种,它与所凭以开立的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既可是从属性的,也可是独立的,是否独立完全由保函本身的内容确定。 备用信用证作为信用证的一种形式,并无从属性与独立性之分,它具有信用证的“独立性、自足性、纯粹单据交易”的特点,受益人索赔时以该信用证约定的条件为准,开证行只根据信用证条款与条件来决定是否支付,而不考虑基础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各种情况。 2、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 银行保函适用各国关于担保的法律规范。由于各国关于保函的法律规范各不相同,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可为各国银行界和贸易界广泛认可的保函国际惯例。独立性保函虽然在国际经贸实践中有广泛的应用,但大多数国家对其性质在法律上并未有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函的发展。备用信用证则适用统一的国际惯例,一般在开立信用证时,都要明确记载该信用证所适用的国际惯例的名称。 银行独立保函可适用的国际规则主要有: 国际商会制订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的《联合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公约》。但前者尚未被世界各国广泛承认和采纳, 而后者也只能对参加公约的国家生效。 3、开立方式不同 备用信用证的开立, 开证行通过受益人当地的代理行(即通知行) 转告受益人, 通知行需审核信用证表面真实性, 如不能确定其真实性, 是有责任不延误地告之开证行或受益人。 银行独立保函的开立可以采取直接保证和间接保证两种方式。如果采取直接保证方式, 担保行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与备用信用证开证行和受益人的关系相同, 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对通知行没有作出规定, 因此银行独立保函可由担保银行或委托人直接递交给受益人;如果担保行通过一家代理行转递, 则按常规这家转递行就负责审核保函签字或密押的真实性。 如果采取间接保证的方式开立银行独立保函, 委托人(即申请人) 所委托的担保行作为指示方开出的是反担保函, 而作为反担保函受益人的银行(受益人的当地银行) 再向受益人开出保函并向其承担义务, 开立反担保函的指示方并不直接对受益人承担义务。 4、生效条件不同 按照英美法的传统理论, 银行提供独立保函必须要有对价才能生效, 但开立备用信用证则不需要有对价即可生效。 根据英国和美国的法律规定,合同要有对价的支持才能有效成立,但是银行开出备用信用证不

习题(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有答案

1、开立保函申请书是(A)代表了一定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划分的书面文件。 A.申请人与担保行之间;B.申请人与通知行之间; C.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D.担保行与转递行之间。 2、以下不属于申请人的主要责任是(B)。 A.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义务,避免保函项下发生索偿和赔偿;B.索偿时应按保函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索偿证明或有关单据;(受益人)C.承担保函项下的一切费用和利息; D.在担保行认为必要时,预支担保保证金,提供反担保。 3、卖方或承包方(申请人)委托银行向买方或业主(受益人)出具的,在不能履约时保证退还与预付款等额的款项,或相当于合约尚未履行部分相应比例的预付金款项的保函,称为(D)。 A.维修保函B.履约保函C.保留金保函D.预付款保函 4、提货保函的受益人为(C)。 A.银行B.出口商C.船公司D.进口商(申请人) 5、以下不属于银行保函和跟单信用证相同点的是(B) A.两者都是由银行作出的承诺;B.两者形式相似;C.两者都是单据化业务;D.银行对单据的审核责任都仅限于表面相符。 6、在(A)中,担保人的偿付责任从属于或依附于申请人在交易合同项下的义务。申请人是否违约要根据基础合同的规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作出判断的,这往往使银行因卷入买卖双方的贸易纠纷而进退两难。 A.从属性保函B.独立性保函C.付款保函D.透支保函

7、保函项下担保权益的享受者,也就是有权按保函规定通过提交某种单据或声明向担保行索取款项的人,是保函的(C)。 A.申请人B.担保行C.受益人D.反担保行 8、在下列哪种情况下,往往不需要保兑行。(B) A.担保行信誉、资金实力较差;B.申请人信誉、资金实力较差; C.担保行处于外汇紧缺的国家; D.担保行处于政治经济局势动荡的国家。 9、投标保函的xx是(C)。 A.招标国政府B.招标人C.投标人D.中标人 10、下列不属于进口类保函的是:(D)。 A.付款保函B.租赁保函C.提货保函D.质量保函(出口商申请开立)11、备用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不包括(B)。 A.开证行B.担保行C.受益人D.开证申请人 12、以下不属于备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相同点的为(E)。 A.两者形式相似;B.两者都属银行信用; C.两者都凭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凭证或单据付款; D.两者开证行都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E.两者的用途相同。 13、在全球范围内规范备用信用证的一套独立的国际统一惯例是(C)。 A.《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在一定条件下符合)B.《托收统一惯例》C.《国际备用证惯例》D.《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14、以下关于备用信用证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 A.开立备用信用证的目的是由开证行向受益人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B.若申请人未能履约,则由银行负责向受益人赔偿经济损失;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比较分析

[经贸实务]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比较分析 孙 洁 (徐州工程学院外语学院,江苏徐州221000) [摘 要]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作为国际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金融、国际租赁和国际贸易及经济合作中应用十分广泛。由于两者之间日趋接近,以致有人将两者混同。事实上,两者之间既有基本类同之处,又有许多不同之处,准确把握两者之间的相似与区别,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它们来促进国际经贸的开展,也有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比较 [中图分类号]F740.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2880(2009)03-0070-02 在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交易双方往往缺乏了解和信任,因而给达成交易和履行合同造成一定障碍。为解决这些问题,就出现了由信誉卓著的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开具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担保人保证申请人履行双方签订的有关商务合同或其他经济合同项下的某种责任或义务,从而有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 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都是银行为申请人的违约向受益人承担赔付的责任,都是一种银行信用,都充当着一种担保功能,而且作为惟一付款依据的单据,都是受益人出具的违约声明和/或有关证明文件,银行在处理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业务交易时都是一种单据交易,都只审查单据表面是否相符,而不对单据的真伪以及受益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审查。所以从法律观点看,两者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但在实务上,正如国际商会所指出的那样,由于备用信用证已经发展到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工具,包含了比银行保函更广的使用范围,而且备用信用证在运作程序方面比银行保函更像商业信用证,有许多备用信用证中的程序在银行保函中是不具备的,如保兑程序、以开证人自己的名义开出备用信用证、向开证人之外的其他人提示单据等等,所以二者还是有较大的不同。 一、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相同之处(一)定义和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虽然在定义的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但总的说来,它们都是由银行或其他实力雄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某项交易合同项下的当事人(申请人)的请求或指示,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书面文件,承诺对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声明或其它单据予以付款。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申请人、担保人(或开证行)、受益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申请人与担保人(或开证行)之间是契约关系,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保函申请书为准;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则是以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条款为 准。 (二)应用上的相同之处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经贸往来中可发挥相同的作用,达到相同的目 的。 在国际经贸交往中,交易当事人往往要求提供各种担保以确保债项的履行,如招标交易中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设备贸易的预付款还款担保、质量或维修担保,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付款担保等,这些担保都可通过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形式实现。从备用信用证的产生看,它正是作为保函的替代方式而产生的,因此,它所达到的目的自然与保函有一致之处,实践的发展也正是如此。 (三)性质上的相同之处 国际经贸实践中的保函大多是见索即付保函,它吸收了信用证的特点,使见索即付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在性质上日趋相同。表现在:第一,担保银行或开证行的担保或付款责任都是第一性的,虽然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从用途上是发挥担保的作用,即当申请人不履行债项时,受益人可凭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取得补偿;第二,它们虽然是依据申请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基础合同开立的,但一旦开立,则独立于基础合同;第三,它们是纯粹的单据交易,担保人或开证行对受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基于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中的条款和规定的单据,即只凭单付款。 二、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不同之处(一)两者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 目前,可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国际规则主要有三个:其一是5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6(ISP98);其二是5跟单商业信用证统一惯例6(UCP500);其三是5联合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公约6(United Nations Conventio n on Independent G uaran tees and Standby Letter o f Credit)。 银行独立保函可适用的国际规则主要有:国际商会制订的5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6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的5联合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公约6。但前者尚未被世界各国广泛承认和采纳,而后者也只能对参) 70) 2009年第3期 总第177期黑龙江对外经贸 HLJ Foreig n Economic Relations &Trade No.3,2009 Serial N o.177

信用证保函银行信用证的区别风险

信用证保函银行信用证的区别风险

一、区别 (一)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之间的区别 1、备用信用证是独立于交易合同的自足性契约;银行保函可以有从属性保函。 2、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负有第二的付款责任;银行保函的担保行,可能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也可能承担第二性的付款责任。 3、备用信用证常常要求受益人在索偿或索赔时出具即期汇票;银行保函不要求受益人索偿或索赔时出具汇票。 (二)备用信用证与一般信用证的区别 1、一般商业信用证仅在受益人提交有关单据证明其已履行基础交易义务时,开证行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备用信用证则是在受益人提供单据证明债务人未履行基础交易的义务时,开证行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2、一般商业信用证开证行愿意按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及单据付款,因为这表明买卖双方的基础交易关系正常进行;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则不希望按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及单据付款,因为这表明买卖双方的交易出现了问题。 3、一般商业信用证,总是货物的进口方为开证申请人,以出口方为受益人;而备用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既可以是进口方也可以是出口方。 (三)银行保函与信用证区别 银行保函与信用证都是银行开立的,同属于银行信用,而且都被用于国际贸易中的货款支付,其区别在于: 1、银行付款责任不同: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在银行保函业务中,见索即付保函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而有条件保函银行则承担第二性付款责任。

2、适用范围不同:信用证业务一般只适用于货物买卖;银行保函除适用货物买卖外,更多的用于国际工程承包、投标招标、借款贷款等业务,因而适用范围更广。 3、对单据要求不同:信用证项下货运单据是付款的依据,单证不符银行可拒付;银行保函项下单据不是付款的依据,一般凭索赔书或其他文件付款。 4、能否融资不同: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可通过议付取得资金融通;而银行保函项下单据不成为索汇的依据,也不能作抵押贷款,受益人不能取得资金融通。 二、风险 (一)信用证风险及防范 1.不依合同开证 其条款应与买卖合同严格一致,进口商若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额外的损失。 2.故设障碍 进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证"严格一致"的原则,蓄意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难以履行的条件,或设置一些陷阱。 3.伪造证 伪造信用证,或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的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等经寄出口商,若未察觉,出口商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4.不易获得 某特定人签字的单据,或注明货物配船部位或装在船舱内的货柜提单、或明确要求FOB可CFR条件下凭保险公司回执申请议付,这些对作为受益人的卖方来说根本无法履行或非卖方所能控制。 5.要求不一

信用证保函银行信用证的区别风险

一、区别 (一)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之间的区别 1、备用信用证是独立于交易合同的自足性契约;银行保函可以有从属性保函。 2、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负有第二的付款责任;银行保函的担保行,可能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也可能承担第二性的付款责任。 3、备用信用证常常要求受益人在索偿或索赔时出具即期汇票;银行保函不要求受益人索偿或索赔时出具汇票。 (二)备用信用证与一般信用证的区别 1、一般商业信用证仅在受益人提交有关单据证明其已履行基础交易义务时,开证行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备用信用证则是在受益人提供单据证明债务人未履行基础交易的义务时,开证行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2、一般商业信用证开证行愿意按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及单据付款,因为这表明买卖双方的基础交易关系正常进行;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则不希望按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及单据付款,因为这表明买卖双方的交易出现了问题。 3、一般商业信用证,总是货物的进口方为开证申请人,以出口方为受益人;而备用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既可以是进口方也可以是出口方。 (三)银行保函与信用证区别 银行保函与信用证都是银行开立的,同属于银行信用,而且都被用于国际贸易 中的货款支付,其区别在于: 1、银行付款责任不同: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在银行保函业务中,见索即付保函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而有条件保函银行则承 担第二性付款责任。

2、适用范围不同:信用证业务一般只适用于货物买卖;银行保函除适用货物买卖外,更多的用于国际工程承包、投标招标、借款贷款等业务,因而适用范围 更广。 3、对单据要求不同:信用证项下货运单据是付款的依据,单证不符银行可拒付;银行保函项下单据不是付款的依据,一般凭索赔书或其他文件付款。 4、能否融资不同: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可通过议付取得资金融通;而银行保函项下单据不成为索汇的依据,也不能作抵押贷款,受益人不能取得资金融通。 二、风险 (一)信用证风险及防范 1.不依合同开证 其条款应与买卖合同严格一致,进口商若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额外的损失。 2.故设障碍 进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证"严格一致"的原则,蓄意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难以履行的条件,或设置一些陷阱。 3.伪造证 伪造信用证,或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的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等经寄出口商,若未察觉,出口商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4.不易获得 某特定人签字的单据,或注明货物配船部位或装在船舱内的货柜提单、或明确要求FOB可CFR条件下凭保险公司回执申请议付,这些对作为受益人的卖方来说根本无法履行或非卖方所能控制。 5.要求不一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相同之处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都是银行因申请人的违约向受益人承担赔付的责任,都是一种银行信用,都充当着一种担保功能,而且作为付款唯一依据的单据,都是受益人出具的违约声明或有关证明文件,银行在处理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业务交易时都是一种单据交易,都只审查单据表面是否相符,而不对单据的真伪以及受益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审查。所以从法律观点看,两者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二者相同之处具体如下: 1、定义和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 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虽然在定义的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但总的说来,它们都是由银行或其他实力雄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某项交易合同项下的当事人(申请人)的请求或指示,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书面文件,承诺对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声明或其它单据予以付款。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申请人、担保人或开证行(二者处于相同地位)、受益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申请人与担保人或开证行之间是契约关系,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申请书和银行接受申请而形成;担保人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也是契约关系,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受益人接受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条款即形成契约关系。 2、使用目的相同 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国际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经贸往来中可发挥相同的作用,达到相同的目的。在国际经贸交往中,交易当事人往往要求提供各种担保,以确保债务的履行,如招标交易中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设备贸易的预付款还款担保,质量或维修担保,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付款担保等,这些担保都可通过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形式实现。从备用信用证的产生看,它正是作为银行保函的替代方式而产生的,因此,它所达到的目的自然与银行保函有一致之处。实践的发展也正是如此。 3、性质相同 国际经贸实践中的银行保函大多是见索即付保函,它吸收了信用证的特点,越来越向信用证靠近,使见索即付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在性质上日趋相同。表现在:第一,担保银行和开证行的担保或付款责任都是第一性的,当申请人不履行债务时,受益人可以不找债务人承担责任,而凭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直接从银行取得补偿;第二,它们虽然是依据申请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基础合同开立的,但一旦开立,则独立于基础合同;第三,它们是纯粹的单据交易,担保人或开证行对受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基于保函和备用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即凭单付款。因此,有人将保函称为“担保信用证”。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不同之处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都是一种银行信用,虽然从法律观点看,两者并无本质上的区别。

见索即付保函与国际备用信用证的区别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和《国 际备用信用证惯例》 来源:作者: [内容摘要]:见索即付保函和国际备用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金融、国际租赁和国际贸易及经济合作中应用十分广泛。二者功能接近,有人甚至将其等同。由于二者分别适用不同的国际惯例,所以准确把握国际惯例的相似与区别,不但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的正确运用,促进国际经贸的开展,也有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本文试对之作一比较分析。 [主题词]:见索即付、保函、备用信用证、URDG、ISP98 一、见索即付保函及国际备用信用证概述 (一)、见索即付保函 概念和特征-见索即付保函是担保人(通常是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也即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时限范围内的某种经济支付。 见索即付保函是一种独立的付款保证,它独立于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并构成担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第一性承诺,其基本功能是向受益人提供针对基础合同另一方的快速金钱补偿。见索即付保函的第一性付款责任和单据化特征,指受益人只要在保函有效期内提交符合保函条件的要求书(通常是书面形式)及保函规定的任何其他单据,担保人即应无条件地将款项赔付给受益人,而不管申请人是否确实违约及受益人实际所遭受的损失有多大。 功能和种类-见索即付保函最常用于建筑合同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跟单信用证的作用在于保证交货人能得到货款,而见索即付保函旨在保障另一方(业主或买方)的利益,以防止供货人或合约另一方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 根据用途的不同,见索即付保函可分为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留置金保函和维修保函等。 (1)投标保函指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保证人向招标人承诺,当申请人(投标人)不履行其投标所产生的义务时,保证人应在规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

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区别与运用

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都是为了解决交易双方因缺乏了解和信任给交易达成和合同履行造成一定障碍的问题,而由信誉卓著的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开立的,保证申请人履行双方签订的有关商务合同或其他经济合同项下的某种责任或义务。它们的性质和地位、所起的作用、适用的范围及付款条件等方面几乎完全一样,以至于在实践中出现将两者等同的现象。但两者必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准确把握两者的异同,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它们来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开展,也有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概述 (一)银行保函。银行保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又称银行保证书,是指银行(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人(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在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银行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担保人由于委托人未尽其义务或违约、过失承担的付款(或赔款)责任,有时是第一性偿付责任,有时是第二性偿付责任。第一性偿付责任(Primary Obligation),又称独立的付款承诺(Independent Undertaking of Payment),即担保人的偿付责任独立于委托人在交易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只要担保文件规定的偿付条件已经具备,担保人便应偿付受益人的索偿。对委托人是否履行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是否合法解除该项责任义务的确认,银行不负任何责任。第二性偿付责任(Secondary Obligation),又称从属的偿付责任(Accessary Obligation)即担保人的偿付责任从属于,或依附于委托人在交易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如果委托人业已履行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或委托人根据交易合同条款,经权力机构裁决,业已被解除了交易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担保人也随之免除了对受益人的偿付责任。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是担保人负第一性偿付责任的银行保函,对于后者很少使用。 (二)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作为信用证的一个分支,又称担保信用证,它是信用证的一种特殊形式,简单的说,备用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出的信用证。就法律意义而言,备用信用证不过是见索即付保函的另一称谓,根据美国银行监管法,美国的银行不能开立保函,为避免使用“保函”字样,就使用了“备用信用证”这一称谓,由于同样的原因,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

信用证及保函理解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 什么是保函? 保函,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凭提交与承诺条件相符的书面索款通知和其它类似单据即行付款的保证文件。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时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或经济赔偿责任。 保函的性质 1、是独立于委托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反担保或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或投标条件之外的。 2、是依据其规定的条件生效的,由担保人以保函中规定的任何单据为基础做出决定的。 3、是不可撤销的。 保函的当事人及其权责 1、委托人(Principal),是向银行或保险公司申请开立保函的人。委托人的权责是 (1)在担保人按照保函规定向受益人付款后,立即偿还担保人垫付的款项。 (2)负担保函项下一切费用及利息。 (3)担保人如果认为需要时,应预支部分或全部押金。 2、担保人(Guarantor),是保函的开立人。担保人的权责是: (1)在接受委托人申请后,依委托人的指示开立保函给受益人。 (2)保函一经开出就有责任按照保函承诺条件,合理审慎地审核提交的包括索赔书在内的所有单据,向受益人付款。 (3)在委托人不能立即偿还担保行已付之款情况下,有权处置押金、抵押品、担保品。如果出之后仍不足抵偿,则担保行有权向委托人追索不足部分。 3、受益人(Beneficiary),是有权按保函的规定出具索款通知或连同其他单据,向担保人索取款项的人。受益人的权利是:按照保函规定,在保函效期内提交相符的索款声明,或连同有关单据,向担保人索款,并取得付 保函的种类 (一)出口类保函 1、投标保函(Tender Guarantee)。 2、履约保函(Performance Guarantee)。 3、预付金保函(Advance Payment Guarantee ) 4、保留金保函(Retention Money Guarantee)。 (二)进口类保函 1、付款保函(Payment Guarantee) 。 2、补偿贸易进口保函(L/G opened for compensation trade)。 3、加工装配业务进口保函(L/G opened for assembly processing)

第五章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复习题

第五章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 一、判断题 1.银行保函项下,担保行的付款责任既可能是第一性的,也可能是第二性的。() 2.转开保函是最基本的一种开立保函方式。() 3.独立性保函中担保人承担第一性的偿付责任,即担保人的偿付责任独立于申请人在交易合同项下的义务。() 4.保函的修改必须经有关当事人一致同意后方可进行,任何一方单独对保函条款进行修改都视为无效。() 5.任何一份银行保函都有保兑行这一基本当事人。() 6.银行在为申请人开立银行保函时,为了控制自身风险,往往都要求申请人提供反担保。() 7.银行保函业务中的反担保,是银行为了避免风险,要求申请人自身对担保的再担保。() 8.银行保函的应用范围要远远大于普通的跟单信用证,可以用于保证任何一种经济活动中任何一方履行其不同的责任与义务。() 9.保函的担保期限即保函的有效期,只有在保函的有效期内,担保行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受益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担保行提出赔付要求,否则担保行可以不付款或不履行赔偿义务。() 10.在向受益人赔付后,担保行有权向申请人或反担保人索偿。如果申请人不能立即偿还担保行已支付的款项,担保行有权处置保证金或抵押品;如果处置后仍不足抵偿,担保行自行承担该损失。() 11.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的适用范围小于后者。() 12.备用信用证主要用于进出口贸易结算过程,作为商品买卖的支付方式。跟用信用证可以涉及任何需要银行担保的业务领域,其使用范围比备用信用证广。() 13.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法律当事人一般包括申请人、开证行或担保行(二者处于相同地位)和受益人。() 14.银行保函在担保期满后,应由担保银行收回。()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区别文档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区别文档Difference document between letter of guarantee and st andby letter of credit 编订:JinTai College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区别文档 前言:公函是正式的或官方的书信,是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间商洽和联系工作时使用的一种文体,平行机关或者不相隶属机关间联系工作是可以使用公函,上下级之间的联系、询问、答复工作时,也可以使用公函。本文档根据公函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相同之处 (一)定义上和法律当事人的基本相同之处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虽然在定义的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但总的说来,它们都是由银行或其他实力雄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某项交易合同项下的当事人(申请人)的请求或指示,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书面文件,承诺对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声明或其它单据予以付款。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申请人、担保人或开证行(二者处于相同地位)、受益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申请人与担保人或开证行之间是契约关系,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开立保函申请书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则是以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条款为准。

(二)应用上的相同之处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经贸往来中可发挥相同的作用,达到相同的目的。 在国际经贸交往中,交易当事人往往要求提供各种担保,以确保债项的履行,如招标交易中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设备贸易的预付款还款担保,质量或维修担保,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付款担保等,这些担保都可通过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形式实现。从备用信用证的产生看,它正是作为保函的替代方式而产生的,因此,它所达到的目的自然与保函有一致之处。实践的发展也正是如此。 (三)性质上的相同之处 国际经贸实践中的保函大多是见索即付保函,它吸收了信用证的特点,越来越向信用证靠近,使见索即付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在性质上日趋相同。表现在:第一,担保人银行或开证行的担保或付款责任都是第一性的,虽然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从用途上是发挥担保的作用,即当申请人不履行债项时,受益人可凭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取得补偿,当申请人履行了其债项,受益人就不必要使用(备用信用证就是如此得名的);第二,它们虽然是依据申请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基础合同开立的,但一旦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国际惯例比较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和《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之比较 [内容摘要]:见索即付保函和国际备用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金融、国际租赁和国际贸易及经济合作中应用十分广泛。二者功能接近,有人甚至将其等同。由于二者分别适用不同的国际惯例,所以准确把握国际惯例的相似与区别,不但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的正确运用,促进国际经贸的开展,也有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本文试对之作一比较分析。 [主题词]:见索即付、保函、备用信用证、URDG、ISP98 一、见索即付保函及国际备用信用证概述 (一)、见索即付保函 概念和特征-见索即付保函是担保人(通常是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也即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时限范围内的某种经济支付。 见索即付保函是一种独立的付款保证,它独立于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并构成担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第一性承诺,其基本功能是向受益人提供针对基础合同另一方的快速金钱补偿。见索即付保函的第一性付款责任和单据化特征,指受益人只要在保函有效期内提交符合保函条件的要求书(通常是书面形式)及保函规定的任何其他单据,担保人即应无条件地将款项赔付给受益人,而不管申请人是否确实违约及受益人实际所遭受的损失有多大。 功能和种类-见索即付保函最常用于建筑合同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跟单信用证的作用在于保证交货人能得到货款,而见索即付保函旨在保障另一方(业主或买方)的利益,以防止供货人或合约另一方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 根据用途的不同,见索即付保函可分为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留置金保函和维修保函等。 (1)投标保函指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保证人向招标人承诺,当申请人(投标人)不履行其投标所产生的义务时,保证人应在规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 (2)履约保函指保证人承诺,如果申请人(承包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业主)之间订立的合同时,应由保证人在约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此保证书除应用于国际工程承包业务

保函和信用证的异同

保函和信用证的异同 一、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不同之处 (一)保函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备用信用证无此区分 保函作为人的担保的一种,它与它所凭以开立的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是从属性抑或是独立的 关系呢?据此,保函在性质上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传统的保函是从属性的,保函是基础合同的一个附属性契约,其法律效力随基础合同的存在、变化、灭失、担保人的责任是属于第二性的付款责任,只有当保函的申请人违约,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时,保证人才承担违约责任时,保证人才承担保函项下的赔偿责任。而申请人是否违约,是要根据基础合同的规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作出判断的,但这种判断显然不是件简单的事,经常要经过仲裁或诉讼才能解决其中的是非曲直。所以当从属性保函项下发生索赔时,担保人要根据基础合同的条款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确定是否予以支付。各国国内交易使用的保函基本上是从属性质的保函。 独立性保函则不同,它虽是依据基础合同开立,但一经开立,便具有独立的效力,是自足文件,担保人对受举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否支付,只依据保函本身的条款。 独立性保函一般都要明确担保人的责任是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和见索即付的。保函一经开出,未经受益人同意,不能修改或解除其所承担的保函项下的义务;保函项下的赔付只取决于保函本身,而不取决于保函以外的交易事项,银行收到受益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予以赔付规定的金额。见索即付保函就是独立性保函的典型代表。 独立性保函是二战后为适应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由银行和商业实践的发展而逐步确立起来的,并成为国际担保的主流和趋势,原因主要在于:第一,从属性保函的发生索赔时,担保银行须调查基础合同履行的真实情况,这是其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所不能及的,且会因此被卷入到合同纠纷甚至诉讼中。银行为自身利益考虑,绝不愿意卷入到复杂的合同纠纷中,使银行的利益和信誉受到损坏,而趋向于使用独立性保函。而且银行在处理保函业务时,正越来越多地引进信用证业务的处理原则,甚至有的将保函称为但保信用证。第二,独立性保函可使受益人的权益更有保障和更易于实现,可以避免保函申请人提出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合同履行不可能等等来对抗其索赔的请求,避免对违约人起诉所花费大量的金钱、精力及诉讼旷日持久等缺陷,可确保其权益不至因合同纠纷而受到损害。 备用信用证作为信用证的一种形式,并无从属性与独立性之分,它具有信用证的“独立性、自足性、纯粹单据交易”的特点,受益人在该信用证为准,开证行只根据信用证条款与条件来决定是否偿付,而与基础合约并无关。 (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 由于各国对保函的法律规范各不相同的,到目前为止,尚未有一个可为各国银行界和贸易界广泛认可的保函国际惯例。独立性保函虽然在国际经贸实践中有广泛的应用,但大多数国家对其性质在法律上并未有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函的发展。 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类同之处 (一)定义上和法律当事人的基本相同之处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虽然在定义的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但总的说来,它们都是由银行或其他实力雄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某项交易合同项下的当事人(申请人)的请求或指示,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书面文件,承诺对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声明或其它单据予以付款。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申请人、担保人或开证行(二者处于相同地位)、受益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申请人与担保人或

比较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一般跟单信用证的区别

比较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一般跟单信用证的区别比较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一般跟单信用证的区别 (一)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不同之处 1、银行保函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备用信用证无此区分 银行保函作为金融机构担保的一种,它与所凭以开立的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既可是从属性的,也可是独立的,是否独立完全由保函本身的内容确定。 备用信用证作为信用证的一种形式,并无从属性与独立性之分,它具有信用证的“独立性、自足性、纯粹单据交易”的特点,受益人索赔时以该信用证约定的条件为准,开证行只根据信用证条款与条件来决定是否支付,而不考虑基础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各种情况。 2、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 银行保函适用各国关于担保的法律规范。由于各国关于保函的法律规范各不相同,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可为各国银行界和贸易界广泛认可的保函国际惯例。独立性保函虽然在国际经贸实践中有广泛的应用,但大多数国家对其性质在法律上并未有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函的发展。备用信用证则适用统一的国际惯例,一般在开立信用证时,都要明确记载该信用证所适用的国际惯例的名称。 银行独立保函可适用的国际规则主要有: 国际商会制订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的《联合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公约》。但前者尚未被世界各国广泛承认和采纳, 而后者也只能对参加公约的国家生效。 3、开立方式不同 备用信用证的开立, 开证行通过受益人当地的代理行(即通知行) 转告受益人, 通知行需审核信用证表面真实性, 如不能确定其真实性, 是有责任不延误地告之开证行或受益人。

银行独立保函的开立可以采取直接保证和间接保证两种方式。如果采取直接保证方式, 担保行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与备用信用证开证行和受益人的关系相同, 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对通知行没有作出规定, 因此银行独立保函可由担保银行或委托人直接递交给受益人;如果担保行通过一家代理行转递, 则按常规这家转递行就负责审核保函签字或密押的真实性。 如果采取间接保证的方式开立银行独立保函, 委托人(即申请人) 所委托的担保行作为指示方开出的是反担保函, 而作为反担保函受益人的银行(受益人的当地银行) 再向受益人开出保函并向其承担义务, 开立反担保函的指示方并不直接对受益人承担义务。 4、生效条件不同 按照英美法的传统理论, 银行提供独立保函必须要有对价才能生效, 但开立备用信用证则不需要有对价即可生效。 根据英国和美国的法律规定,合同要有对价的支持才能有效成立,但是银行开出备用信用证不 1 需要对价。在1973年间,Barclays Bank诉Mercantile Nation Bank一案中,美国法院认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条是关于排除对价的规定。《美国统一商法典》第5—105条规定:“开立信用证,或增加或修改其条款,可以没有对价。”在英国,法律要求担保合同中要有对价条款,否则就不能生效。 5、兑付方式不同 备用信用证可以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议付等四种方式中规定一种作为兑付方式, 而银行独立保函的兑付方式只能是付款。相应地, 备用信用证可指定议付行、付款行等, 受益人可在当地交单议付或取得付款;银行独立保函中则只有担保行, 受益人必须向担保行交单。 6、融资作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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