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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南海争端详解领海基线

南海争端详解——领海基线 近来看到诸多媒体关于南海争端报道,说服力均不强。今看到贵州大学赵少群教授的文章,对领海基线划分有比较全面的论述,对广大网友评判谁是谁非,可做为有价值的参考。限于篇幅下面对核心内容进行了压缩编辑。 一、正常基线和基点 (一)沿岸低潮线。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离岸最远的那条线。对于大比例尺海图,公约没有另行规定,一般是指八万分之一以上的海图。什么是低潮线,公约未下定义,因而对低潮线有不同的解释,从而为各国在其官方承认的海图上绘制低潮线时采用不同的标准提供了事实上的便利。在实践中,正常基线多适用于那些海岸比较平直,陆海界限明显的情况。 (二)低潮高地的低潮线。

低潮高地是“在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低潮高地是否可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取决于它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该高地的低潮线可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超过领海的宽度,则该高地没有自己的领海。 (三)礁石的低潮线。 公约第6条规定,“在位于环礁上的岛屿或有岸礁环列的岛屿的情形下,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海图上以适当标记显示的礁石的向海低潮线。”这条规定说明,如果海岸平直的大陆在其沿海地带有环礁上的岛屿,或岸礁上的岛屿,由于这些珊瑚岛屿通常是贴近大陆海岸和海岛周围生长的边缘地带,因此,有这类地理情况的沿海国家的领海基线应该是礁石向海一面的低潮线。 (四)正常基线的例外。 适用正常基线的国家虽说海岸平缓,但毕竟有河口、海湾等不能适用正常基线的例外情况。

日内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

日内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 本公约当事各国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编领海 第一节总则 第1条 1.国家主权及于本国领陆及内水以外毗连本国海岸之一带海洋,称为领海。 2.此项主权依本条款规定及国际法其他规则行使之。 第2条 沿海国之主权及于领海之上空及其海床与底土。 第二节领海之界限 第3条 除本条款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之正常基线为沿海国官方承认之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之海岸低潮线。 第4条 1.在海岸线甚为曲折之地区,或沿岸岛屿罗列密迩海岸之处,得采用以直线连接酌定各点之方法划定测算领海宽度之基线。 2.划定此项基线不得与海岸一般方向相去过远,且基线内之海面必须充分接近领陆方属内水范围。

3.低潮高地不得作为划定基线之起迄点,但其上建有经常高出海平面之灯塔或类似设置者,不在此限。 4.遇有依第一项规定可适用直线基线方法之情形,关系区域内之特殊经济利益经由长期惯例证明实在而重要者,得于确定特定基线时予以注意。 5.一国适用直线基线办法不得使他国领海与公海隔绝。 6.沿海国应将此项直线基线在海图上标明,并妥为通告周知。 第5条 1.领海基线向陆一方之水域构成一国内水之一部分。 2.依第4条划定直线基线致使原先认为领海或公海一部分之水面划属内水时,在此水域内应有第14条至第23条所规定之无害通过权。 第6条 领海之外部界限为每一点与基线上最近之点距离等于领海宽度之线。 第7条 1.本条仅对海岸属于一国之海湾加以规定。 2.本条款所称海湾指明显之水曲,其内向深度与曲口阔度之比例使其中之水城.成陆地包围状,而不仅为海岸之弯曲处,但水曲除其面积等于或大于以连贯曲口之线为直径画成之半圆形者外,不得视为海湾。 3.测定水曲面积,以水曲沿岸周围之低潮标与连接其天然入口各端低潮标之线间之面积为准。水曲因有岛屿致曲口不止一处者,半圆形应以各口口径长度之总和为直径画成之。水曲内岛屿应视为水曲水面之一部分,一并计入之。 4.海湾天然入口各端低潮标间之距离超过二十四海里者,得在此两低潮标之间划定收口线,其所围入之水域视为内水。 5.如海湾天然入口各端低潮标间之距离超过二十四海里,应在湾内划定长度二十四海里之直线基线,并择其可能围入最大水面之一线。 6.前列规定不适用于所谓“历史性”海湾或采用第四条所载直线基线办法之任何情形。 第8条 划定领海界限时,出海最远之永久海港工程属于整个海港系统之内者应视为构成海岸之一部分。 第9条 凡通常供船舶装、卸及下锚用途之泊船处,虽全部或一部位于领海外部界限以外,仍属领海范围。沿海国须清楚划定此种泊船处之界线,并在海图上连同其界线一并载明,此项界线须妥为通告周知。 第10条 1.称岛屿者指四面围水、潮涨时仍露出水面之天然形成之陆地。 2.岛屿之领海依本条款规定测定之。 第11条 1.称低潮高地者谓低潮时四面围水但露出水面而于高潮时淹没之天然形成之陆地。低潮高地之全部或一部分位于距大陆或岛屿不超过领海宽度之处者,其低潮线得作为测算领海宽度之基线。 2.低潮高地全部位于距大陆或岛屿超过领海宽度之处者,其本身无领海。

日内瓦领海及毗连区公约 英文版

GENEVA CONVENTION ON TERRITORIAL SEA AND CONTIGUOUS ZONE, 1958 Whole document THE STATES PARTIES TO THIS CONVENTION HAVE AGREED as follows: PART I-TERRITORIAL SEA Section I. General Article 1 1. The sovereignty of a State extends, beyond its land territory and its internal waters, to a belt of sea adjacent to its coast, described as the territorial sea. 2. This sovereignty is exercised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se Articles and to other ru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Article 2 The sovereignty of a coastal State extends to the air space over the territorial sea as well as to its bed and subsoil. Section II. Limits of the Territorial Sea Article 3 Except where otherwise provided in these Articles, the normal baseline for measuring the breadth of the territorial sea is the low-water line along the coast as marked on large-scale charts officially recognised by the coastal States. Article 4 1. In localities where the coastline is deeply indented and cut into, or if there is a fringe of islands along the coast in its immediate vicinity, the method of straight baselines joining appropriate points may be employed in drawing the baseline from which the breadth of the territorial sea is measured. 2. The drawing of such baselines must not depart to any appreciable extent from the general direction of the coast, and the sea areas lying within the lines must be sufficiently closely linked to the land domain to be subject to the regime of internal waters. 3. Baselines shall not be drawn to and from low-tide elevations, unless lighthouses or similar installations which are permanently above sea level have been built on them. 4. Where the method of straight baselines is applicable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paragraph 1, account may be taken, in determining particular baselines, of economic interests peculiar to the region concerned, the

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

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 -------------------------------------------------------------------------------- 时间:2007-2-12 作者:不详来源:不详点击数:43 责任编辑:不详 内海指领海基线向内一侧的全部水域,包括领湾(含河口湾)、领峡,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以及被陆地包围或通过狭窄水道连接海洋的水域(见左图)。我国的整个渤海和琼州海峡,以及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均为我国的内海。 领海是沿海国陆地及其内海以外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海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一国的领海宽度不能超过12海里。沿岸国对其领海、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上享有主权。 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宽度为从领海基线向外海量起不超过24海里的区域。沿海国在毗连区内具有防止和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事项的管制权。 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国家管辖的海域。其宽度为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沿海国在它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的权利;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享有专属管辖权。但沿海国在行使其权利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国家享有船舶航行和飞机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应遵守沿海国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对生物资源,沿海国有权决定可捕量和捕捞能力。内陆国有权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开发生物资源的适当剩余部分。

论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

论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 在面对领海主权的问题上,每一个国家都会表现出强硬的态度,无害通过制度是领海的最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外国在别国领海的惟一权利。(1)无害通过的含义。无害通过是指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情况下,毋须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继续不停地迅速地穿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在此定义中,通过应是:1,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2, 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穿过领海;而且这种通过应是继续不停地迅速进行,除公约允许的情况外不得停船和下锚。在海洋法中,通过是有条件的:外国船舶要通过领海必须是无害的,无害指不损害沿岸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也不违反国际法规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条第2款专门列举了12种非无害通过的情况,用于对无害通过适用的限制。外国船舶在实行无害通过时应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规章。 非军用船舶的无害通过。各国普遍承认并容许外国非军用船舶无害通过其领海,这早已成为公认的国际法规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没有疑义。沿海国为了本国的安全在必不可少的情况下可以暂时停止外国船舶通过,但不得对任何国家的船舶在形式上和事实上加以歧视。军用船舶的通过问题。公约对这一问题规定得不够明确,但公约关于“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的规定,不能被简单地解释为已确定了军用船舶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另外在被允许通过领海的情况下,该外国军舰也应遵守沿岸国的法律和规章。如有违反,沿岸国可令其离开领海。 在无害通过制度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什么是“无害通过”。58年公约并没有对此下定义,而是在第14条规定了一个标准,即:“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此项通过的进行应符合本公约各条款和其它国际法规则。”除此之外,它还有两个附加条款。一条是,如果外国渔船不遵守沿海国为禁止外国渔船在领海内捕鱼而制订和公布的法律法规,该外国渔船的通过不应视为无害的。(第14条第5款)另一条是,潜水艇应在海面上航行并悬挂其国旗。(第14条第6款)很明显,58年公约除了对渔船和潜水艇的行为作了规范外,对其他什么行为或情况是损害了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并没有作出规定,而且,它在指出外国渔船的捕鱼行为是非无害的同时,并没有说明潜艇如建反第14条第6款的行为是否为非无害。这样,解决这些问题在傻就留给了82年公约。 82年公约在第19条第1款沿袭了58年公约的第14条的规定,但在第19条第2款中较详细地列出了12种活动,外国船舶如果在领海内从事了这12种活动中的任何一种活动,其通过即应视为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完全。这些活动是: (a)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它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b)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操练或演习; (c)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 (d)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际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 (e)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f)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g)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h)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 (i)任何捕鱼活动; (j)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 (k)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它设施或设备的行为; (1)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它活动。 上述12种活动中,前多种上都是比较明确的非无害通过的活动,只有第12种活动,有很大的伸缩性,因此容易引起争论。

国际法知识点复习资料:领海及毗连区

一、领海及领海制度 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邻一国领陆或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不得大于12海里。内陆国没有领海。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领海水体及其上空和底上都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和支配之下。与领土的其他部分惟一不同的是,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这是一项国际习惯法的规则,并被编纂在《海洋法公约》中。 无害通过或无害通过权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无害通过可以是为了驶入驶出内水的航行,也可以仅是穿越领海而不驶入内水。 无害通过是任何国家都拥有的一项权利,沿海国不应对此进行妨碍。一国不得强加实际后果等于取消或损害无害通过的要求;不应对各国船舶有所歧视;不得仅以通过领海为由向外国船舶征收费用;对航行危险的情况应妥为公布。同时,沿海国为了维护其秩序及权益,保证无害通过的顺利进行,可以制订有关无害通过的相关法规,可以规定海道包括对油轮、核动力船等船舶实行分道航行制;为国家安全在必不可少时可在特定水域暂停无害通过。对于军用船舶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各国的实践并不一致。无害通过要求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不得停泊和下锚,除非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须浮出水面并展示其船旗。 同时,通过必须是无害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有害: (1)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2)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 (3)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国防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 (4)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 (5)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6)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7)违反沿海国海关卫生财政移民的法律和规章,以及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8)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 (9)任何捕鱼活动; (10)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 (1l)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通讯系统或其他任何设施或设备的行为; (l2)与通过没有关系的其他任何行动。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中航行的外国船舶拥有管辖权。国际实践中,除非特殊情形,国家此时一般不对外国船舶上人员的船上行为行使管辖权。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对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的管辖,沿海国应遵行以下规则: 关于刑事管辖,除以下情况以外,沿海国不对外国船舶上人员在船舶无害通过期间船上所犯行为行使管辖权: (1)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 (2)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的性质; (3)经船长成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当地政府予以协助; (4)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上述各种情况下,如经船长请求(),沿海国在采取任何步骤前应通知船旗国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以上规定不影响沿海国为在驶离

领海及毗连区讲义

《国际法》领海及毗连区讲义 引言: 海洋约占地球的71%之面积。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陆地资源的减少,人类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越来越显得迫切和重要,因此国际海洋法亦有很大的发展,出现了各种海域的划分并且确定了各国在其内的权利和义务。它对各国及其人民的利益是至关重要的,所以要求了解和掌握内水、领海、毗连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海域的国际法律地位和其他有关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等国际海洋的基本知识。 国际海上实例分析 系列中日目前所面临的实际海洋问题分析——引出课程主题内容(海洋法的基本原理和相关制度)复习上节内容同时引出本节课内容本节课具体内容: 第三节领海及毗连区 (the territorial sea) 一、领海 1、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则是指群岛水域以外,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公约》第三条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

目前,世界各国的领海宽度差别很大,最少的是三海里,最多的是200海里(17个国家)。据统计,有117个国家采用12海里,中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 2.领海――领海基线向海一侧宽度不超过12海里的海域。 国家领土是由领陆、领水及其上空和底土四部分组成的。其中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蓝色国土”)。 3.领海的内部界限就是领海基线,是领海与内水的分界线 领海的法律地位 4.领海是沿海国或群岛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受沿海国主权的支配。沿海国的国家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国家在不违背国际法的情况下,对领海行使一切主权。包括:(1)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2)沿海国对其领海享有属地优越权,对于领海内的人和事物(除国际条约或国际法的限制外)行使排它的管辖权(3)海上航行权和空中飞行管辖权(4)海洋研究的专属权(5)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管辖权(6)国防自卫权 5.领海内的刑事管辖权 为了保障航行方面的利益,根据国际习惯,沿海国一般不在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除非以下情况: (1)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 (2)罪行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 (3)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的请求; (4)为了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

领海与毗邻区word版

第四章领海与毗连区 领海是处于沿海国主权之下、沿着国家的海岸和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4—1 领海的宽度 一、关于领海宽度的协商(82年海洋法公约) 1.分歧点 ①主张200海里领海宽度国家主张出发点:海域资源 ②主张12海里领海宽度国家主张出发点:国家主权 ③主张3海里领海宽度国家主张出发点:船舶通过领海问题 2.协商结果 ①设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满足主张200海里国家的对资源的 要求 ②把领海最大宽度定为12海里,满足主张12海里国家的对主 权的要求 ③船舶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满足主张3海里国家的对船 舶航行的要求 二、领海基线 沿海国划定领海外部界限的起始线 1.正常基线:沿岸低潮线 2.礁石的向海低潮线 在位于环礁上的岛屿或有岸礁环列的岛屿的情形下 3.直线基线: 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作为基线 (1)适用范围: ①岸线极为曲折或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 ②岸线不稳定 (2)具体要求: ①不得明显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 ②低潮高地不能作为基线的基点 低潮高地 ....(自然形成的陆地)

a.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 b.高潮时:没入水中 低潮高地作为基点的例外情况 ............. a.低潮高地上有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此高地作为基点已为国际上所承认。 b.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 ③不得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④特定基线 海岸线不是很曲折,但能证明有实在而重要的经济利益,可予以考虑采用直线基线 4. 混合基线 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交替使用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 5.我国的领海基线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 三、领海的界限 1.领海的内部界限 :领海基线 2.领海外部界限的划定方法 a.平行线法与基线平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告诉你南海问题是怎么回事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告诉你南海问题是怎么回事!!! 很多人不懂南海问题是怎么回事!!!看看吧!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在联合国的历史上,至今为止,一共举行过3次海洋法会议。 第1、2次海洋法会议,由于当时历史条件所限,参加会议的国家中,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发展中国家只占其中半数。会议通过的4项日内瓦海洋法公约,即:《领海和毗连区公约》《公害公约》、《公海渔业与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和《大陆架公约》,不利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广大沿海国家维护主权和海洋权益。而第3次海洋法会议是一次所有主权国家参加的全权外交代表会议,此外还有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参加,一共有168个国家或组织参加了会议。也是迄今为止联合国召开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国际立法会议。会议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团结斗争的结晶。 该“公约”共分17部分,连同9个附件共有446条。主要内容包括: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益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与安全、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等等。 其中,有些内容是对旧的法律制度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例如,对领海宽度的确定,对大陆架边缘的界定等;有些则是新建立起来的制度,如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等等。“公约”是国际间多种势力相妥协的产物,难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甚至严重缺陷,但就总体而言,仍不失为迄今为止最全面、最综合的管理海洋的国际公约。该“公约”于1982年12月在牙买加开放签字,已有60个国家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就意味着该“公约”到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该“公约”,是世界上第93个批准该“公约”的国家。 【源流】 海洋法会议与公约的出现,是由于传统“公海自由航行〔FreedomoftheSeas〕”原则不敷使用。“公海自由航行”来自荷兰海军舰炮的射程,从陆地起算三海里之外算是“公海”。但二十世纪中期以后,各大国为保护海上矿藏、渔场并控制污染、划分责任归属,传统公海概念已不敷使用。国际联盟曾在1930年召开会议对此讨论,却没有结果。而海上强国美国首先由杜鲁门在1945年宣布,美国领海的管辖延伸至其大陆架,打破了传统公海的认定原则。紧接着,众多国家延伸了领海到12海里或200海里不等。到了1967年,只剩下22国沿用3海里的早期规定。有66国宣告了12海里领海,而有8国宣告200海里管辖。到2006年,仅剩新加坡与约旦继续使用3海里的规定。 一个特殊案例可以说明早年海上管辖的混乱与吊诡:早年当英国奉行3海里政策时,有人在1967年占据了其外海以往海军废弃的一座堡垒,自称成立国家,叫西兰公国。有英国船只航行经过,遭“公国”人射击。但英国法院认为,该处在3海里外,已属公海。后来该公国〔人口五人〕发生“政变”,英国竟称无权干涉。英国直到1987年才将领海依公约扩充至12海里,而“西兰公国”也声12海里主权,英国虽可依据“大陆架”原则主张该区,却为避免法律问题而使西兰公国存在至今天。 ☆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最新04第四章领海与毗邻区

04第四章领海与毗邻 区

第四章领海与毗连区 领海是处于沿海国主权之下、沿着国家的海岸和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4—1 领海的宽度 一、关于领海宽度的协商(82年海洋法公约) 1.分歧点 ①主张200海里领海宽度国家主张出发点:海域资源 ②主张12海里领海宽度国家主张出发点:国家主权 ③主张3海里领海宽度国家主张出发点:船舶通过领海问题 2.协商结果 ①设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满足主张200海里国家的对资源的 要求 ②把领海最大宽度定为12海里,满足主张12海里国家的对主 权的要求 ③船舶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满足主张3海里国家的对船 舶航行的要求 二、领海基线 沿海国划定领海外部界限的起始线 1.正常基线:沿岸低潮线 2.礁石的向海低潮线 在位于环礁上的岛屿或有岸礁环列的岛屿的情形下 3.直线基线: 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作为基线 (1)适用范围: ①岸线极为曲折或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 ②岸线不稳定

(2)具体要求: ① 不得明显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 ② 低潮高地不能作为基线的基点 低潮高地.... (自然形成的陆地) a.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 b.高潮时:没入水中 低潮高地作为基点的.........例外情况.... a.低潮高地上有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此高地作为基点已为国际上所承认。 b.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 ③ 不得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④ 特定基线 海岸线不是很曲折,但能证明有实在而重要的经济利益,可予以考虑采用直线基线 4. 混合基线 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交替使用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 5.我国的领海基线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 三、领海的界限 1.领海的内部界限 :领海基线 2.领海外部界限的划定方法

领海及毗连区公约

领海及毗连区公约 (1958年4月29日订于日内瓦) [本公约于1964年9月10日生效] 本公约当事各国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编领海 第一节总则 第1条 1.国家主权及于本国领陆及内水以外毗连本国海岸之一带海洋,称为领海。 2.此项主权依本条款规定及国际法其他规则行使之。 第2条 沿海国之主权及于领海之上空及其海床与底土。 第二节领海之界限 第3条 除本条款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之正常基线为沿海国官方承认之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之海岸低潮线。

第4条 1.在海岸线甚为曲折之地区,或沿岸岛屿罗列密迩海岸之处,得采用以直线连接酌定各点之方法划定测算领海宽度之基线。 2.划定此项基线不得与海岸一般方向相去过远,且基线内之海面必须充分接近领陆方属内水范围。 3.低潮高地不得作为划定基线之起迄点,但其上建有经常高出海平面之灯塔或类似设置者,不在此限。 4.遇有依第一项规定可适用直线基线方法之情形,关系区域内之特殊经济利益经由长期惯例证明实在而重要者,得于确定特定基线时予以注意。 5.一国适用直线基线办法不得使他国领海与公海隔绝。 6.沿海国应将此项直线基线在海图上标明,并妥为通告周知。 第5条 1.领海基线向陆一方之水域构成一国内水之一部分。 2.依第4条划定直线基线致使原先认为领海或公海一部分之水面划属内水时,在此水域内应有第14条至第23条所规定之无害通过权。 第6条

领海之外部界限为每一点与基线上最近之点距离等于领海宽度之线。 第7条 1.本条仅对海岸属于一国之海湾加以规定。 2.本条款所称海湾指明显之水曲,其内向深度与曲口阔度之比例 使其中之水城.成陆地包围状,而不仅为海岸之弯曲处,但水曲除其面积等于或大于以连贯曲口之线为直径画成之半圆形者外,不得视为海湾。 3.测定水曲面积,以水曲沿岸周围之低潮标与连接其天然入口各 端低潮标之线间之面积为准。水曲因有岛屿致曲口不止一处者,半圆形应以各口口径长度之总和为直径画成之。水曲内岛屿应视为水曲水面之一部分,一并计入之。 4.海湾天然入口各端低潮标间之距离超过二十四海里者,得在此 两低潮标之间划定收口线,其所围入之水域视为内水。 5.如海湾天然入口各端低潮标间之距离超过二十四海里,应在湾 内划定长度二十四海里之直线基线,并择其可能围入最大水面之一线。 6.前列规定不适用于所谓“历史性”海湾或采用第四条所载直线基 线办法之任何情形。 第8条

日内瓦公海公约(1958-4-29)

日内瓦公海公约 本公约各缔约国, 希望编纂有关公海的国际法规则, 承认1958年2月24日至4月27日在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所采纳的下列各项规定作为普遍宣告的既定的国际法原则, 兹协议如下: 第1条 “公海”一词系指不包括在一国领海或内海内的全部海域。 第2条 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公海自由是在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条件下行使的。公海自由对沿海国和非沿海国而言,除其他外,包括: (1)航行自由; (2)捕鱼自由; (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4)公海上飞行自由; 所有国家行使这些自由以及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所承认的其他自由时,都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的利益。 第3条 1.为了与沿海国平等享受公海自由,各无海岸国均应有权自由进入海洋。为此,位于海洋与某一无海岸国之间的国家,应通过与后者的共同协议并根据现行国际公约: (a)在互惠基础上,给予该无海岸国自由过境;并且 (b)在进出海港和使用海港方面,给予悬挂该无海岸国旗帜的船舶以对本国船舶或任何其他国家船舶的同等待遇。 2.位于海洋与某一无海岸国之间的各国,如果不是现行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应通过与后者相互协议,并考虑沿海国或过境国的权利和该无海岸国的特殊情况,解决有关过境自由和在港平等待遇的一切问题。 第4条

每个国家,不论是否是沿海国,悬挂其旗帜的船舶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 第5条 1.每个国家应确定对船舶给予其国籍、船舶在其领土内登记以及船舶悬挂本国旗帜的权利的条件。船舶具有被授权悬挂其旗帜的国家的国籍。国家和船舶之间必须具有真正的联系,特别是,一国必须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有效地行使行政、技术和社会问题上的管辖和控制。 2.每个国家应向给予悬挂本国旗帜权利的船舶颁发相应的文件。 第6条 1.船舶应只悬挂一国的旗帜航行,而且除国际条约或本公约各条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在公海上应受该国的专属管辖。除所有权确实转移或登记变更的情况外,船舶在航行期间或在挂靠港,不得变更其旗帜。 2.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的旗帜航行并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船舶,对任何其他国家不得声称属其中任一国籍,并可视同无国籍的船舶。 第7条 以上各条规定不影响雇用于政府间组织从事公务并悬挂该组织旗帜的船舶。 第8条 1.公海上的军舰有不受船旗国以外的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 2.本公约各条中,“军舰”一词系指属于一国海军和具有辨别军舰国籍的外部标志,由该国政府正式委任并名列于海军名册的军官指挥,并配备受过正规海军训练的船员的船舶。 第9条 由一国所有或经营并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在公海上应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 第10条 1.为保障海上安全,各国对悬挂本国旗帜的船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特别是关于: (a)信号的使用,通信的维持和碰撞的防止; (b)船舶的人员配备和船员的劳动条件,考虑所适用的国际劳工文件; (c)船舶的构造、装备和适航。

超全海洋法整理

何为海洋? 广义上海水水体,海洋生物,邻接海面的空气空间,海岸,海床与地土组成的统一体,狭义上海洋水体,我们海洋法指的是广义上。 海与洋的区别是什么? 洋远离大陆。海濒临大陆。 洋面积大,海面积小。 洋很深,海水浅。 洋温度,盐度不受大陆影响,海温度盐度受大陆影响。 洋有自己的独立系统,海没有自己的独立系统。 海洋对于人类的作用? 海洋是人类食品的重要来源地 海洋是人类经济发展的重要原料和能源的供应地 1、海水 2、海底石油 3、海底矿砂 4、锰结核 海洋是人类发展贸易和友好往来的交通要道 海洋是风雨的故乡,全球气候的调节器(天气预报要靠海洋) 海洋是国防的前哨,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

海洋法定义有哪三个方面? 海洋法是由各种原则、制度、规范构成的总体 海洋法是规定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的原则,制度和规范的总和 海洋法是调整国家间在各海洋领域内从事各项活动而形成的相互关系的原则、制度和规则的总体 海洋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区别? 1、具有国际性(各国广泛参与及合作) 2、综合性(涉及各学科各专业) 3、科学技术性(海洋科学技术保护海洋生态,利用海洋资源) 4、国家权益性(国家对于各部分海域的权益主张) 海洋法的渊源? 主要渊源 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世界各国在实践上一般都已实行这种做法、接受承认为法律、有法律约束力) 辅助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 司法判例 权威公法家学说 普遍性国际组织的规范性决议

海洋法的编纂? 1.1930年海牙会议(领海\毗连区\历史性海湾) 2. 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日内瓦四公约) 3. 1960年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领海\毗连区宽度) 4. 1973-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基线分类 正常基线(沿岸的最低潮线) 直线基线(大陆沿岸凸出处和岛屿最外缘连成的直线) 混合基线(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两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发布日期: 1992.02.25 实施日期: 1992.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领土领海领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2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 1992年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 第一条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连区的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

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它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十二海里的线。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 第六条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 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 第七条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国际法试题及答案(1)

一、单项选择题 1.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依据是 A.善意原则 B.国际道义 C.条约必须遵守 D.主权平等[C] 2.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被称为 A.领域管辖 B.国籍管辖 C.保护性管辖 D.普遍管辖[A] 3.1907年,厄瓜多尔的外长提出以宪法程序为承认新政府的条件,这被称为B A.有效统治原则 B.托巴主义 C.威尔逊主义 D.艾斯特拉达主义 4.《南极条约》规定,缔约国此前对南极地区提出的领土要求应予C A.确认 B.放弃 C.冻结 D.重申 5.空间物体发射国应将其发射的物体报告给C A.联合国外空委员会 B.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C.联合国秘书长 D.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6.在我国,外交代表开始执行职务的日期为B A.外交代表到达接受国的日期 B.外交代表正式呈递国书的日期 C.外交代表经接受国同意的日期 D.外交代表经派遣国正式任命日期 7.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相关规定,外国航空器在一国领空B A.享有无害通过权 B.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C.享有“两项自由” D.享有“五项自由” 8.根据1969年修订的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规定,禁排区是D A.距海岸50海里以内海域 B.距海岸100海里以内海域 C.距海岸150海里以内海域 D.所有海域 9.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A A.国家之间的关系 B.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C.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D.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10.被称为“外层空间宪章”的国际条约是A A.1966年的《外层空间条约》 B.1968年的《营救协定》 C.1972年的《责任公约》 D.1979年的《月球协定》 11.下列选项中,不可归因于国家的不当行为的情况是B

毗连区

毗连区(Contiguous zone),又称“邻接区”、“海上特别权”,是指沿海国根据其国内法,在领海之外邻接领海的一定范围内,为了对某些事项行使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必要的管制权,而设立的特殊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 专属经济区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其领海的海域所设立的一种专属管辖区。在此区域内沿海国为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目的,拥有主权权利。此外,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还有在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辖权。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二百海里,则扩展至二百海里。 主权权利: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对其所属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内的自然资源(包括生物和非生物,以及能源资源)的开发、利用、养护和管理等所拥有的权利。 让学生理解我国海洋国土辽阔。 中国的领海是怎么划分的 (2012-05-02 11:12:31)转载▼ 标签:杂谈 早在15-16世纪的时候,领海划定的原则为“大炮射程说”,由于当时大炮的最远射程是 3海里,所以一国领海也就这样被确定为3海里。传统海洋法坚持“领海以外就是公海”的原则,沿海国领海的宽度越小,公海的面积就越大,海洋国家舰船的活动范围就越广阔。所以到今天为止,美国仍然坚持3海里的海洋制度。 1982年联合国确定了一个新的海洋制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在国家朝向公海最远的两个岛屿可以确定为一国领海的两个基点,领海基点只能是高出水面的岛屿而不能是水下礁盘或沙洲,更不能是人工制造的岛屿,而且这两个岛屿中间的距离不能大于24海里。这两个基点确定之后可以连一条线,这条线叫领海基线,领海基线是划分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基准,这条基线向外再划定12海里的水域那就是领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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