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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水领海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内水领海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内水领海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论述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之间的关系

论述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之间的关系 摘要: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是容易混淆的概念,这两个概念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两个重要制度,由于专属经济区制度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里被明确确立,国际社会对海域划界应该适用的原则产生了极大的争论,虽然两者在一些地方有些相同的含义,但两者毕竟是两个不同而且独立的制度,专属经济区制度不能完全的取代大陆架制度,两者在制度的形成时间、管辖权的地域范围、管辖权的确立基础、“土地权利”的含义、剩余权力的解决方式等方面有有着很大不同。 关键词:专属经济区;大陆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管辖权。 一、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的区别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设立时期与管辖范围上的区别。(1)在成型的时间上,大陆架制度的成型(1958年)先于专属经济区制度(1982年)约24年;如果从两制度的条约生效年份来看,则大陆架制度较专属经济区制度早30年。(2)从范围与空间来看,在范围上,专属经济区制度管辖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内的自然资源,即主要管制其生物资源,采纳了“距离标准”;而大陆架管辖最远至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内的非生物资源,采纳了陆地支配海洋原则的“自然延伸标准”。可见,大陆架制度管辖的海底范围比专属经济区制度宽广。在空间上,专属经济区的管制对象涉及海域的水体及其海床和底土,而大陆架只管制其海床及其底土,可见,专属经济区制度管辖的对象更为丰富。(3)从实施来看,专属经济区的设立需要国家宣布,即需要相关明示行为予以实现;而大陆架属国家固有的,不需要国家的明示行为。 2.在法律地位上的区别。国际社会对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的争论,主要存在以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200海里经济水域应受沿海国的完全管辖,旨在扩张国家管辖范围,主要代表性国家为巴西、阿根廷、巴拿马、秘鲁等,所谓的“国家领域说”。第二种观点认为,沿海国应对邻接领海属于公海区域的200海里经济水域具有一定的优先权或特别权限,旨在维持传统的公海自由原则,主要代表性国家为前苏联和日本,所谓的“优先权限说”。第三种观点认为,200海里经济水域应具有特别的性质,主张其为既不同于领海,又不同于公海的海洋空间,并应创设新的法律制度,主要代表性国家为肯尼亚,所谓的“经济水域说”。后经协商最后在各国间达成合意,《公约》采纳了“经济水域说”,并创设了新的海洋空间及其法律制度——专属经济区制度。 而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的主权权利,根据《公约》的规定,主要基于大陆架是沿海国对其享有主权的陆地领土在海下的延伸这一自然事实。但它不同于主权,而是专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具体包括沿海国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在大陆架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专属权和开凿隧道以开发底土的权利。即沿海国拥有为开发和利用大陆架的自然资源所必要的和与此有联系的一切权利。另外,应指出的是,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大陆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作为专属经济区或公海或公空的法律地位。即在200海里范围内,大陆架的上覆水域及水域上空应适用专属经济区制度,而在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则应适用公海制度。 3.在权利内涵与属性上的区别。在专属经济区,沿海国的权利包括主权权利、管辖权和权利等种类。关于主权权利的性质,即未经沿海国的同意或许可,其他国家就不能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相关活动,其具有专属性或排他性。关于沿海国的管辖权,主要为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关于沿海国的权利,只要为与资源、经济活动有关的权利,沿海国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并应以符合本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从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种类与位

南海争端详解领海基线

南海争端详解——领海基线 近来看到诸多媒体关于南海争端报道,说服力均不强。今看到贵州大学赵少群教授的文章,对领海基线划分有比较全面的论述,对广大网友评判谁是谁非,可做为有价值的参考。限于篇幅下面对核心内容进行了压缩编辑。 一、正常基线和基点 (一)沿岸低潮线。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离岸最远的那条线。对于大比例尺海图,公约没有另行规定,一般是指八万分之一以上的海图。什么是低潮线,公约未下定义,因而对低潮线有不同的解释,从而为各国在其官方承认的海图上绘制低潮线时采用不同的标准提供了事实上的便利。在实践中,正常基线多适用于那些海岸比较平直,陆海界限明显的情况。 (二)低潮高地的低潮线。

低潮高地是“在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低潮高地是否可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取决于它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该高地的低潮线可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超过领海的宽度,则该高地没有自己的领海。 (三)礁石的低潮线。 公约第6条规定,“在位于环礁上的岛屿或有岸礁环列的岛屿的情形下,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海图上以适当标记显示的礁石的向海低潮线。”这条规定说明,如果海岸平直的大陆在其沿海地带有环礁上的岛屿,或岸礁上的岛屿,由于这些珊瑚岛屿通常是贴近大陆海岸和海岛周围生长的边缘地带,因此,有这类地理情况的沿海国家的领海基线应该是礁石向海一面的低潮线。 (四)正常基线的例外。 适用正常基线的国家虽说海岸平缓,但毕竟有河口、海湾等不能适用正常基线的例外情况。

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及权利

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及权利: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受特定法律制度支配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的基线算起不超过200海里。在这一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对特定事项的管辖权,即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享有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勘探和开发,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和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建造和使用,对海洋科学研究、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原则: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2、提高土地利用率; 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可持续利用; 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海洋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的将物质和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致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活动、损害海水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的有害影响。 海洋环境;是指以人类生存和发展为中心,相对其存在并直接或间接影响的海洋自然和非自然的全部要素的整体。 内海;是指领海基线向内一侧的全部海域,包括海湾、河口湾;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被陆地所包围或通过狭窄小道连接海洋的海域。 海峡是海洋中相邻海区之间的宽度较窄的水道。其特点是流急,沉淀物粗化,多为沙砾。 违反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的一般违法行为主要有:1、未办理勘查登记手续擅自进行勘查;2、擅自进入他人勘查工作区进行勘查;3、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4、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5已经登记的勘查项目,满六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满六个月的;6、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行为。法律责任:警告、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 采矿权审批应报送的资料:(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应提交的资料: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有关文件。 (二)办理采矿登记应提交的资料: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2、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3、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4、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5、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6、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报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7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8、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开发利用方案中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涉及审批意见;9、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域或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设立采矿权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10、市级以上国土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11、下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实地勘验报告和书面审查意见;12、开采地热、矿泉水的,提交水行政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13、在行洪、排洪河道内采砂的,提交河道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砂许可证;14、有县级以上国土部门用地预审手续。 探矿权审批报送资料:1申请登记书2申请区块范围图3资金来源证明或计划任务书4勘查资质复印件5勘查计划、合同或委托勘查证明6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7工作范围图8交通位置图9县级国土矿权设置证明材料。 地质灾害的种类10大类31种:1地震2岩土位移3地面变形4土地退化5海洋(岸)动力灾害6矿山与地下工程灾害7特殊岩土灾害8水土环境异常9地下水变异10河湖(水库)灾害。

日内瓦领海及毗连区公约 英文版

GENEVA CONVENTION ON TERRITORIAL SEA AND CONTIGUOUS ZONE, 1958 Whole document THE STATES PARTIES TO THIS CONVENTION HAVE AGREED as follows: PART I-TERRITORIAL SEA Section I. General Article 1 1. The sovereignty of a State extends, beyond its land territory and its internal waters, to a belt of sea adjacent to its coast, described as the territorial sea. 2. This sovereignty is exercised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se Articles and to other ru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Article 2 The sovereignty of a coastal State extends to the air space over the territorial sea as well as to its bed and subsoil. Section II. Limits of the Territorial Sea Article 3 Except where otherwise provided in these Articles, the normal baseline for measuring the breadth of the territorial sea is the low-water line along the coast as marked on large-scale charts officially recognised by the coastal States. Article 4 1. In localities where the coastline is deeply indented and cut into, or if there is a fringe of islands along the coast in its immediate vicinity, the method of straight baselines joining appropriate points may be employed in drawing the baseline from which the breadth of the territorial sea is measured. 2. The drawing of such baselines must not depart to any appreciable extent from the general direction of the coast, and the sea areas lying within the lines must be sufficiently closely linked to the land domain to be subject to the regime of internal waters. 3. Baselines shall not be drawn to and from low-tide elevations, unless lighthouses or similar installations which are permanently above sea level have been built on them. 4. Where the method of straight baselines is applicable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paragraph 1, account may be taken, in determining particular baselines, of economic interests peculiar to the region concerned, the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剩余权利概述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剩余权利概述 摘要:随着陆地资源的日益衰竭,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发展战略制定在海洋之上,海洋既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空间,也是国际政治斗争的重要舞台,而海洋政治斗争的中心,是海洋权益。全球愈演愈烈的海权之争,背后都是巨大的海洋利益。我国的海域邻接的国家和地区有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韩国、日本、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和越南等。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我国所属的海域面积为300万平方公里左右。但是,在这些海域内,不少区域和海上邻国存在矛盾和争议,有些我国固有的岛屿被有些海上邻国明目张胆地占领,严重侵犯了我国主权,我海洋权益也正受到严峻的挑战。在这些挑战之中,剩余权利这一问题格外突出。因这一权利涉及到专属经济区的性质和地位的确认,所以广大发展中国家和苏、美等海洋大国对此有严重分歧。发展中国家根据专属经济区属国家管辖区的情况,主张剩余权利应属于沿海国,海洋大国坚持专属经济区属于公海的一部分,强调剩余权利应该归属于国际社会。1本文将从国际现实出发论述分析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剩余权利,以期待达到维护中国合法海洋权益的目的。 关键词:专属经济区保护管辖权剩余权利 一、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剩余权利概述 (一)专属经济区概述 专属经济区(英语:Exclusive Economic Zone,简称EEZ), 1王世杰、钱端升,《剩余权利语境下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环境保护管辖权研究》[D],商务印书馆,1999,第361页。

又称经济海域,是指国际公法中为解决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因领海争端而提出的一个区域概念。关于专属经济区,联合国1982年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做出海洋法公约决议,有详细规定。该公约签署批准国已达160国。目前仅有美国、朝鲜、伊朗、泰国、利比亚等尚未批准。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370.4公里),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2专属经济区制度是沿海国管辖权扩大与公海自由原则相调和的产物,即沿海国利益与其他国家利益相协调的结果。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管辖权的扩大,一方面是由于渔业资源的枯竭,沿海国需要争夺渔业资源和其他海洋资源,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国家疆界安全的考量。在专属经济区产生之前,沿海国的管辖权仅仅及于领海。但原先的领海宽度不足已满足沿海国对海洋资源的需求。渔业技术的发展使渔业资源不再取之不竭用之不尽。陆地矿物资源的有限性和人类不断增长的需求让人们将目光转向海洋的自然资源。以上总总原因导致沿海国想要扩大管辖权的迫切愿望,而这一要求对传统的公海自由原则提出挑战。公海自由原则是建立在海洋是全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这一理论之上的,体现的是沿海国以外其他国家的利益。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协商了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建立了专属经济区,从而确立了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沿海国的对专属经济区管辖权由此而产生。 (二)、专属经济区的剩余权利概述 2张恒,《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海洋环境保护的管辖权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 2009。

海洋法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制度的形成专属经济区

第四章海洋法 第六节专属经济区 一、专属经济制度的形成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在该区域内,沿海国享有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特定的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和其他权利。 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从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形成可以看出,确立专属经济区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扩大沿海国的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权,保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海洋资源权益,但它并不排斥其他国家的一定自由。为此,《海洋法公约》第五部分对专属经济区的地位作了规定,既肯定了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相关的管辖权,又保留了各国原有的部分公海自由权,同时也照顾了内陆国和地理位置不利国家的特殊需要,使专属经济区成了一类特殊的海域。 第七节大陆架 一、大陆架的概念 大陆架指由海岸向海自然平缓延伸的部分,平均坡度约0.1度,上覆水深一般在50至550米之间,宽度在70至110海里间。 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从大陆架的定义可以看出,大陆架是属于沿海国的。根据公约第76条和第77条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大陆架不仅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其领海之外的延伸,而且是该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国家对它的资源具有主权权利及相应的管辖权。但是,它又不属国家的领土,国家对其大陆架不具有领土的完整主权,大陆架上仍允许他国保持某些权利,且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及其上空的地位。 第八节公海 一、公海的概念和地位 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二、公海上的管辖权 国家对公海虽不具有管辖权,但是为维护公海上的良好秩序,保证各国更好地利用公海,行使公海,行使公海上的自由权利,国际法承认国家在公海上对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对此,《海洋法公约》作了规定,不仅明确了对发生在公海的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及船长或其他服务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事项由船旗国及有关人员所属国管辖,而且规定各国应防止和惩治违反国际法及破坏公海秩序的行为。 第九节国际海底区域 一、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和地位 国际海底区域也是《海洋法公约》确立的一个新概念,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公约第137条对区域及其资源的法律地位作了三方面规定:

论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

论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 在面对领海主权的问题上,每一个国家都会表现出强硬的态度,无害通过制度是领海的最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外国在别国领海的惟一权利。(1)无害通过的含义。无害通过是指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情况下,毋须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继续不停地迅速地穿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在此定义中,通过应是:1,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2, 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穿过领海;而且这种通过应是继续不停地迅速进行,除公约允许的情况外不得停船和下锚。在海洋法中,通过是有条件的:外国船舶要通过领海必须是无害的,无害指不损害沿岸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也不违反国际法规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条第2款专门列举了12种非无害通过的情况,用于对无害通过适用的限制。外国船舶在实行无害通过时应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规章。 非军用船舶的无害通过。各国普遍承认并容许外国非军用船舶无害通过其领海,这早已成为公认的国际法规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没有疑义。沿海国为了本国的安全在必不可少的情况下可以暂时停止外国船舶通过,但不得对任何国家的船舶在形式上和事实上加以歧视。军用船舶的通过问题。公约对这一问题规定得不够明确,但公约关于“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的规定,不能被简单地解释为已确定了军用船舶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另外在被允许通过领海的情况下,该外国军舰也应遵守沿岸国的法律和规章。如有违反,沿岸国可令其离开领海。 在无害通过制度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什么是“无害通过”。58年公约并没有对此下定义,而是在第14条规定了一个标准,即:“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此项通过的进行应符合本公约各条款和其它国际法规则。”除此之外,它还有两个附加条款。一条是,如果外国渔船不遵守沿海国为禁止外国渔船在领海内捕鱼而制订和公布的法律法规,该外国渔船的通过不应视为无害的。(第14条第5款)另一条是,潜水艇应在海面上航行并悬挂其国旗。(第14条第6款)很明显,58年公约除了对渔船和潜水艇的行为作了规范外,对其他什么行为或情况是损害了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并没有作出规定,而且,它在指出外国渔船的捕鱼行为是非无害的同时,并没有说明潜艇如建反第14条第6款的行为是否为非无害。这样,解决这些问题在傻就留给了82年公约。 82年公约在第19条第1款沿袭了58年公约的第14条的规定,但在第19条第2款中较详细地列出了12种活动,外国船舶如果在领海内从事了这12种活动中的任何一种活动,其通过即应视为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完全。这些活动是: (a)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它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b)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操练或演习; (c)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 (d)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际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 (e)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f)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g)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h)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 (i)任何捕鱼活动; (j)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 (k)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它设施或设备的行为; (1)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它活动。 上述12种活动中,前多种上都是比较明确的非无害通过的活动,只有第12种活动,有很大的伸缩性,因此容易引起争论。

司法考试国际法专题: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

司法考试国际法专题: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 1.概述。 专属经济区是《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新区域,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在该区域内沿海国享有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特定的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某些自由权利。 [特别提示]专属经济区是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新区域,或者说是一个条约制度。 2.法律特征。 (1)既不是公海,也不是领海。 (2)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 (3)沿海国对在该区域内以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活动拥有排他性的主权权利和与此相关的某些管辖权,由此对其他国家在该区域的活动构成一定的限制。 (4)专属经济区不是沿海国本身自然存在的权利,需要国家以某种形式宣布建立并说明其宽度。 (5)专属经济区的制度不影响其上空和底土本身的法律地位。 3.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 (1)自然资源——享有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生物资源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海水、风力利用等活动的主权权利。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个人的勘查、开发活动必须经沿海国批准。 (2)生物资源及捕鱼——沿海国应决定其在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可捕量,并允许其他国家捕捞可捕量的剩余部分。其他组织、国家或个人在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必须经沿海国批准。 (3)人工岛屿——对区内人工岛屿、法律敎育网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拥有专属管辖权,并可以授权与管理。 (4)海洋科学研究与海洋环境的保护——沿海国行使管辖权,不经沿海国的批准,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专属经济区从事科学研究。 (5)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任何国家在遵守沿海国法律的前提下,享有铺设海底电

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制度研究

目录 摘要...................................................................................................................................I Abstract. (Ⅱ) 第一章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制度概述 (2) 第一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的规范及其效力 (2) 一、专属经济区及其航行自由 (2) 二、《公约》的效力 (3) 第二节关于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的国内立法 (3) 一、《公约》缔约国的国内立法 (3) 二、《公约》非缔约国的国内立法 (5) 第二章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制度存在的问题 (7) 第一节限制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规范的可操作性 (7) 一、限制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的规范 (7) 二、限制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规范可操作性差的原因 (11) 三、限制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规范可操作性差的后果 (12) 第二节公海航行自由与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的界限 (14) 一、关于公海航行自由与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的规范 (14) 二、公海航行自由与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界限模糊的后果 (16) 三、公海航行自由与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界限应当清晰的原因 (17) 第三章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国际法规则的发展 (19) 第一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修正 (19) 一、《公约》修正的必要性 (19) 二、《公约》修正的可行性 (20) 三、《公约》修正的建议 (22) 第二节国际软法向硬法的发展 (23) 一、软法的规范作用 (23) 二、关于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的软法 (25)

论专属经济区军事利用的法律问题

论专属经济区军事利用的法律问题 西安政治学院副教授李广义 专属经济区军事利用的自由与限制,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订中和生效后国际社会和国际法学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的一个法律问题,也是屡屡引生国际冲突的一个实际问题。中国作为有着漫长海岸线和300万平方公里海洋权益的濒海国家,不仅与大多数邻海周边国家存在海域和大陆架按公约重新划界问题,而且与个别海洋大国在专属经济区军事利用的权利与限制上存在深刻分歧。为依法维护我国正当的海洋权益,使我专属经济区的军事利用在维护和平、促进海洋利用与祖国统一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深入研究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军事利用的权利与限制以及应遵循的原则,是有必要的。 一、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及军事利用上的分歧 被称为“海洋宪章”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自1994年生效以来,已获得国际社会普遍的接受与承认,成为现代海洋法的基石。公约所创设的自成一体的专属经济区制度,是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在制订海洋法以及该法生效以后,遇到的最困难、最复杂、范围最广泛、发生国际争端最频繁的问题。原因不是别的,而是由于这个广阔、富有的海域涉及到众多国家的主权、安全和资源开发利用等核心利益。有关信息显示,沿海国家离岸200海里的浅海区域,约占整个海洋面积的约36%。这一区域分布着全球已知海洋石油储量的87%、金属矿球的10%,是绝大部分鱼类等海洋生物产卵、索饵、栖息和越冬

的主要场所。据统计,世界上14个渔业区和三大著名渔场以及世界海洋渔业总产量的85—95%集中在专属经济区。这一区域与人类的生存、发展密切相连,具有较高的海洋经济价值和深度开发利用的潜力。在军事利用方面,专属经济区既是广大发展中海洋国家实现近海防御、抵御海上侵略、保障国家独立和领土完整及安全的重要屏障,又是一些海洋大国实行海空军机动、兵力投放、获取军事情报信息、显示武力和实行战略威慑所竭力企及的自由利用场所。正是由于专属经济区极其重要的利用价值,沿岸国和其他国家在军事利用的权利与义务方面,引发了一系列的矛盾和分歧。 以美国为主的一些海洋大国占统治地位的观点是,其他国家在沿岸国专属经济区享有同公海一样的航行、飞越等“公海自由”,包括各种军事利用的自由。强调专属经济区属于公海的一部分,要求专属经济区起码在主要方面应保持公海性质。美国学者克林根的观点就具有典型性。他说:“从海军机动性的角度看,提法(作者注:指海洋法公约关于沿岸国和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要能够被接受,就得要保护在一个从海岸伸展到200海里的区域内的先前存在的航行和军事利益,在质和量上都如此。”非常明显,他们不仅要扩大自己的海洋权利,而且要求限制沿岸国应有的权益。认为,沿岸国仅享有公约规定的部分主权和其他专属管辖权,不得干扰或禁止非沿岸国军事活动的自由。任何对别国“航行、飞越”等自由活动的跟踪监视都是违反国际法的。这种观点在近几年国际上发生的多起

国际法知识点复习资料:领海及毗连区

一、领海及领海制度 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邻一国领陆或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不得大于12海里。内陆国没有领海。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领海水体及其上空和底上都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和支配之下。与领土的其他部分惟一不同的是,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这是一项国际习惯法的规则,并被编纂在《海洋法公约》中。 无害通过或无害通过权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无害通过可以是为了驶入驶出内水的航行,也可以仅是穿越领海而不驶入内水。 无害通过是任何国家都拥有的一项权利,沿海国不应对此进行妨碍。一国不得强加实际后果等于取消或损害无害通过的要求;不应对各国船舶有所歧视;不得仅以通过领海为由向外国船舶征收费用;对航行危险的情况应妥为公布。同时,沿海国为了维护其秩序及权益,保证无害通过的顺利进行,可以制订有关无害通过的相关法规,可以规定海道包括对油轮、核动力船等船舶实行分道航行制;为国家安全在必不可少时可在特定水域暂停无害通过。对于军用船舶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各国的实践并不一致。无害通过要求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不得停泊和下锚,除非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须浮出水面并展示其船旗。 同时,通过必须是无害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有害: (1)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2)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 (3)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国防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 (4)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 (5)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6)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7)违反沿海国海关卫生财政移民的法律和规章,以及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8)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 (9)任何捕鱼活动; (10)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 (1l)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通讯系统或其他任何设施或设备的行为; (l2)与通过没有关系的其他任何行动。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中航行的外国船舶拥有管辖权。国际实践中,除非特殊情形,国家此时一般不对外国船舶上人员的船上行为行使管辖权。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对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的管辖,沿海国应遵行以下规则: 关于刑事管辖,除以下情况以外,沿海国不对外国船舶上人员在船舶无害通过期间船上所犯行为行使管辖权: (1)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 (2)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的性质; (3)经船长成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当地政府予以协助; (4)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上述各种情况下,如经船长请求(),沿海国在采取任何步骤前应通知船旗国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以上规定不影响沿海国为在驶离

浅析专属经济区内的有限军事活动自由

浅析专属经济区内的有限军事活动自由 一、沿海国与海洋国的观点分歧 作为国际法中的新制度,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与其他国家的权利、义务的确切性质与范围的规则仍然处于发展之中。一般认为,专属经济区既非公海,也非领海,而是自成一体的特殊水域。依据《公约》第56 条第1 款规定,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拥有主权权利,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使用,以及海洋科学研究享有管辖权,并对专属经济区内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享有管辖权。而根据《公约》第58 条,所有其他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均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诸如同船舶和飞机的操作及海底电缆和管道的使用有关的并符合本公约其他规定的那些用途。一个广受争议的问题是: 他国在专属经济区进行军事活动是否包含在第58 条所指的航行和飞越自由中,或者可以被归入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他国际合法用途? ( 一) 海洋国家认为专属经济区军事活动属于航行和飞越自由海洋大国认为,《公约》第58 条航行和飞越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包含了专属经济区军事活动自由。因航行和飞越的自由之前有第87 条所指的限定,而第87 条的标题是公海自由。《奥本海国际法》认为插入这一限定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起草的便利: 它将专属经济区的自由与公海制度牢牢地在了一起。即便承认专属经济区的航行飞越自由不完全等同于公海的航行飞越自由,海洋大国仍然提出: 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活动目的在于威慑国际武装冲突,抑制对贸易和其他活动的非传统威胁,所维护的利益是全球安全和稳定。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对他国军事活动的规制,目的是为维护国内安全,并与主张重叠的邻国竞争资源。因此,海洋大国的目标被解释为维护全球安全和稳定所依赖的航行自由,而沿海国的目标被解释为控制其周边海域。海洋大国据此主张,专属经济区内军事活动自由的利益应高于沿海国规制权的利益。 二、海洋安全形势的变化 由上文可知,沿海国与海洋国分歧的焦点在于对海洋科学研究、适当顾及义务、和平目的义务等条约条款的解释。在国际条约的谈判中,为了能够在事实上结束谈判这意味着在书面上获得一个所有必要的各方都能同意的最终协定,因此,在条约中对一些事项避而不谈或使得条约中的一些词语比较含糊,而不是试

领海及毗连区讲义

《国际法》领海及毗连区讲义 引言: 海洋约占地球的71%之面积。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陆地资源的减少,人类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越来越显得迫切和重要,因此国际海洋法亦有很大的发展,出现了各种海域的划分并且确定了各国在其内的权利和义务。它对各国及其人民的利益是至关重要的,所以要求了解和掌握内水、领海、毗连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海域的国际法律地位和其他有关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等国际海洋的基本知识。 国际海上实例分析 系列中日目前所面临的实际海洋问题分析——引出课程主题内容(海洋法的基本原理和相关制度)复习上节内容同时引出本节课内容本节课具体内容: 第三节领海及毗连区 (the territorial sea) 一、领海 1、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则是指群岛水域以外,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公约》第三条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

目前,世界各国的领海宽度差别很大,最少的是三海里,最多的是200海里(17个国家)。据统计,有117个国家采用12海里,中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 2.领海――领海基线向海一侧宽度不超过12海里的海域。 国家领土是由领陆、领水及其上空和底土四部分组成的。其中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蓝色国土”)。 3.领海的内部界限就是领海基线,是领海与内水的分界线 领海的法律地位 4.领海是沿海国或群岛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受沿海国主权的支配。沿海国的国家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国家在不违背国际法的情况下,对领海行使一切主权。包括:(1)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2)沿海国对其领海享有属地优越权,对于领海内的人和事物(除国际条约或国际法的限制外)行使排它的管辖权(3)海上航行权和空中飞行管辖权(4)海洋研究的专属权(5)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管辖权(6)国防自卫权 5.领海内的刑事管辖权 为了保障航行方面的利益,根据国际习惯,沿海国一般不在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除非以下情况: (1)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 (2)罪行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 (3)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的请求; (4)为了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

关于他国军用科考船只进入我国专属经济区的国际法分析.综述

国际法案例研习作业五关于他国军用科考船只进入我国专 属经济区的国际法分析 其一:2009年南海无暇号事件 一、关于无暇号的一些介绍 “无瑕”号测量船是“无瑕级”监测船的首舰,也是该级别的唯一舰,于2001年交付使用,长约86米,宽约29米,排水量为5368吨,时速约22公里。“无瑕”号采用了双体型船身设计,具有较强耐波性,可以充当一个稳定平台,利于声呐收集数据。主要用途是利用高性能声呐来侦测及追踪潜艇等海底威胁,进行情报搜集工作。因其任务的特殊性,它是除了潜艇外,美国政府执行任务时使用的最安静的船。值得指出的是,它是一艘没武装的反潜情报侦测船。 “无瑕”号监测船配有约20名水手、10名技术人员和20名海军人员。此类监测船上一般配备的都是这三类人员,其中,水手负责运行、导航、维护船只,技术人员主要负责维护声呐设备,而海军人员则负责利用声呐收集数据。“无瑕”号上部署了美军目前最先进的声呐系统“SURTASSLFA”。系统收集声呐数据后,将信息由卫星传输至岸上基站进行分析或引导反潜攻击。 该系统的探测装置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SURTASS(拖曳式阵列传感器系统)”,由被动声呐组成,被水平拖曳在船后,拖缆长达1800米,可以探知水下150米至450米深度潜艇的方位和类型。另一部分被称为“LFA(低频主动)”,是垂直悬挂在舰船下方的主动声呐阵列,用以对付被动声呐无法探知的“极静”潜艇。 二、事件经过 时间:2009年3月4日至8日 地点:中国海南岛南部大约120公里处 经过:3月4日,胜利号在距中国海岸231公里的黄海上作业。一艘中国渔业局巡逻艇数度利用强力探照灯照射美国海洋观测船“胜利号”整个船身。当时该巡逻艇随后在没有知会或警告的情况下,在胜利号正前方约1280公尺处横向通过。 3月5日,一艘中国巡防舰无预警接近美国“无瑕号”,并在距船首约91公尺处穿越,不到两小时之后,一艘中国Y-12侦察机以183公尺高度、30到90公尺的距离11度飞行经过无瑕号。然后巡防舰再次从无瑕号前方通过,这次距离约366到457公尺,既未礼让,也不表明意图。 3月7日,一艘中国情搜船利用船上无线电向无瑕号发出挑战,指控无瑕号非法作业,并要求无瑕号离开那个海域,否则就“承担后果”。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对海洋的经济权利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对海洋的经济权利。其中专属经济区主要是针对国家对海洋底土及以上水体中的自然资源的专属经济权利,而大陆架则针对国家对海底大陆架及以下的自然资源的专属经济权利,所以,一国大陆架宽度的确定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一国大陆架的实际地理分布,而不象专属经济区规定了固定的宽度。如前所述,国家对以上两个区域的权利主要是经济上的权利,而不涉及其它,因此在航运、海底电缆、管道架设等非经济领域,其法律地位基本上相当于公海。 大陆架因其独特的地理位置而成为各国在海洋中争夺的焦点问题。1 958年联合国通过的《大陆架公约》及 1 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了沿海各国对大陆架的权利 ,及大陆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等问题。我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 ,国内海洋立法体系已初具规模 ,成为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有力保障。但同是存在法律制度的滞后性 :一是原则性规定强 ,操作性差 ;二是没有将《联合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沿海各国的各项权利完全涵盖进来。因此 ,应加强我国海洋立法 ,以适应世界发展趋势 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行使主权权利。这种权利包括: (1)开发自然资源; (2)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该区域进行钻探活动的专属权利。 (3)有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设施和结构并对这些有专属管辖权。 大陆架的权利基础是沿海国对其大陆架主张海洋权益的法律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1款规定了大陆架的权利基础。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中,日本提出以中间线划界的主要理由是基于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出现和单一海洋划界的趋势,以证明在200海里范围内距离标准已取代自然延伸原则成为大陆架惟一的权利基础。从条约法、习惯法和判例法的角度对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有关条款及相关国际司法判例、国家实践进行考察,不能得出200海里范围内距离标准已经取代自然延伸原则成为大陆架惟一权利基础这一结论。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中应坚持自然延伸,以公平原则解决划界争端。 随着人类对大陆架的研究与开发的深入,大陆架制度也得到逐步完善。但是在大陆架划界问题上,仍然存在众多争议。现有的大陆架制度中等距离-特殊情况原则、公平原则等,都存在相当大的争议。为了解决大陆架划界这一问题,需要全世界共同的努力以及更加完善的大陆架法律制度。 大陆架划界争端并没有因1958年《大陆架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成为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而停止,相反,由于公约对划界规则的模糊性而愈发激起了沿海国家对大陆架的争夺。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若达不成划界协定,在划界个案中应如何适用国际法规则,则属于国际实在法、习惯法及判例法上颇具争论的国际法课题。研究大陆架划界的理论基础、探讨划界的实在法在具体个案中的适用及其发展,可借鉴为中国制定大陆架划界政策的法律依据 大陆架的划界是国际海洋划界的主要问题之一,也是海洋相邻或相向国家之间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而大陆架的划界结果与所采用的划界原则有着密切的联系,为了得到更多的自然资源包括石油及其他矿产资源,争端当事国往往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主张有利于己的划界原则[1],从而导致一些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问题被提交国际法院及其分

领海与毗邻区word版

第四章领海与毗连区 领海是处于沿海国主权之下、沿着国家的海岸和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4—1 领海的宽度 一、关于领海宽度的协商(82年海洋法公约) 1.分歧点 ①主张200海里领海宽度国家主张出发点:海域资源 ②主张12海里领海宽度国家主张出发点:国家主权 ③主张3海里领海宽度国家主张出发点:船舶通过领海问题 2.协商结果 ①设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满足主张200海里国家的对资源的 要求 ②把领海最大宽度定为12海里,满足主张12海里国家的对主 权的要求 ③船舶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满足主张3海里国家的对船 舶航行的要求 二、领海基线 沿海国划定领海外部界限的起始线 1.正常基线:沿岸低潮线 2.礁石的向海低潮线 在位于环礁上的岛屿或有岸礁环列的岛屿的情形下 3.直线基线: 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作为基线 (1)适用范围: ①岸线极为曲折或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 ②岸线不稳定 (2)具体要求: ①不得明显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 ②低潮高地不能作为基线的基点 低潮高地 ....(自然形成的陆地)

a.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 b.高潮时:没入水中 低潮高地作为基点的例外情况 ............. a.低潮高地上有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此高地作为基点已为国际上所承认。 b.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 ③不得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④特定基线 海岸线不是很曲折,但能证明有实在而重要的经济利益,可予以考虑采用直线基线 4. 混合基线 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交替使用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 5.我国的领海基线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 三、领海的界限 1.领海的内部界限 :领海基线 2.领海外部界限的划定方法 a.平行线法与基线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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