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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场设计标准规范标准

剧场设计标准规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59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修定了本规。

本规的主要技术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前厅和休息厅;5、观众厅;6、舞台;7、后台;8、防火设计;9、声学;10、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容是:1、术语;2、面积指标;3、防火设计;4、增加了伸出式舞台、岛式舞台、舞台工艺设计舞台结构荷载等容。

本规由建设部建筑标准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地址:市星辉西路8号;)

本规主要起草人员是:成城、布白、王化、培生、王鸿章、凤岩、王坤贵、培、王明钰。

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基地和总平面6

4前厅和休息厅8

5观众厅9

5.1视线设计9

5.2坐席 10

5.3走道11

5.4其他11

6舞台12

6.1一般规定12

6.2乐池15

6.3舞台机械15

6.4舞台灯光16

6.5舞台通讯与监督 19

6.6演出技术用房19

6.7舞台结构荷载20

7后台22

7.1演出用房22

7.2辅助用房23

8防火设计25

8.1防火26

8.2疏散26

8.3消防给水27

8.4火灾报警28

9声学30

9.1声学设计30

9.2观众厅体形设计30

9.3观众厅混响设计30

9.4噪声控制31

9.5扩声系统设计32

9.6其他32

10建筑设备 33

10.1给水排水33

10.2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33

10.3电气35

本规用词说明39

条文说明41

1总则

1.0.1为保证剧场建筑设计满足使用功能、安全、卫生及舞台工艺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2.0.制定本规。

1.0.2本规适用于剧场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设计。不

2.0.适用于观众厅面积不

3.0.超过200M2或观众量不

4.0.足300座的剧场建筑。

1.0.3剧场建筑根据使用性质及观演条件可分为歌舞、话剧、戏曲三类。剧场为多功能时,

2.0.其技术规定应按其主要使用性质确定,

3.0.其他用途应适当兼顾。

1.0.4剧场建筑规模按观众容量可分为:

特大型1601座以上

大型1201~1600座

中型801~1200座

小型300~800座

话剧、戏曲剧场不宜超过1200座。歌舞剧场不宜超过1800座。

1.0.5剧场建筑的等级可分为特、甲、乙、丙四个等级。特等剧场的技术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甲、乙、丙等剧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体结构耐久年限:甲等100年以上,乙等51~100年,丙等25~50年;

2耐火等级:甲、乙、丙等剧场不应低于二级;

3室环境标准及舞台工艺设备要求应符合本规有关章节的相应规定。

1.0.6剧场设计应进行舞台工艺设计;建筑设计与舞台工艺设计应紧密结合,

2.0.互提设计参数。

1.0.7剧场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外,

2.0.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

3.0.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剧场theatr

设有演出舞台、观看表演的观众席及演员、观众用房的文娱建筑。

2.0.2观众厅auditorium

设有固定座席的为观看演出用的空间。

2.0.3池座stalls

与舞台同层的观众席。

2.0.4楼座balcony

池座上的楼层观众席。

2.0.5包厢box(in the auditorium)

沿观众厅侧墙或后墙隔成小间的观众席。

2.0.6舞台stage

剧场演出部分总称,包括主台、侧台、后舞台、乐池、台唇、耳台、台口、台仓、台塔。

2.0.7台塔fly tower

主台以上至栅顶的空间。它是舞台表演和机械运作的基本空间。

2.0.8台仓understage

舞台台面以下的空间。

2.0.9镜框式舞台proscenium stage

在观众厅和舞台之间设有台口分隔的舞台,是我国现有剧场舞台的基本形式。

2.0.10台口proscenium opening

舞台向观众厅的开口。

2.0.11台唇apron stage

台口线以外伸向观众调节的台面。

2.0.12乐池orchestra pit

为歌剧舞剧表演配乐的乐队使用的空间,一般设在台唇的前面和下面。

2.0.13主台main stage

台口线以的主要表演空间。

2.0.14侧台bay area

设在主台两侧,为迁换布景、演员候场、临时存放道具景片及车台的辅助区域。

2.0.15后舞台back stage

设在主台两侧,可增加表演区纵深方向的舞台。

2.0.16开敞式舞台open stage

舞台表演区和观众席在一个空间的舞台形式,包括伸出式舞台、岛式舞台、尽端式舞台。

2.0.17伸出式舞台thrust stage

舞台向观众厅伸出,主要表演区在观众席,观众席三面环绕舞台。

2.0.18岛式舞台arena line

舞台设在观众厅,观众四面环绕舞台。

2.0.19台口墙轴线axis of proscenium wall

土建设计图上标注的台口承重墙结构定位轴线。

2.0.20台口线curtain line

台口构造侧边线在舞台面上的投影线,舞台机械定位以此为基准。

2.0.21栅顶grid;gridron

俗称葡萄架,舞台上部为安装悬吊设备的专用工作层。

2.0.22天桥fly gallery

沿主台的侧墙、后墙墙身上部一定高度设置的工作走廊。一般舞台均设有多层天桥。

2.0.23假台口(或活动台口)movable pretendnd stage door

安装舞台灯具的主要设施,也能将演出台口尺寸作适当调整以适应各种表演。

2.0.24灯光渡桥lighing bridge

与吊杆平行设置,可升降,安装、检修灯光用,在演出中能上人操作的桥式刚架。

2.0.25渡桥码头portal bridge

由天桥上伸出的平台或吊板。由此通往灯光渡桥或假台口上框。

2.0.26大幕proscenium curtain

分隔舞台与观众厅的软幕。其开启方式又分对开式、提升式、串叠式、蝴蝶式等。

2.0.27檐幕transverse curtain

主台上部的横条幕。

2.0.28边幕wings

主台两侧的边条幕。

2.0.29前檐幕fore-proscenium curtain

大幕前面的幕檐。

2.0.30纱幕veil curtain

网眼纱制作的无缝幕,挂在台口的叫台口纱幕,挂在天幕灯区前的叫远景纱幕,也可以折叠成装饰衬幕。

2.0.31防火幕fire curtain

安装在台口处,当发生火灾时,可立刻下降将舞台与观众厅隔开,防止火灾漫延的设施。

2.0.32车台stage wagon

在主台、侧台、后舞台之间,沿导轨前后左右行走的机械舞台;也有无导轨自由移动的小车台。

2.0.33升降台elevating stage

在舞台上可升降台面的舞台机械。

2.0.34转台revolving stage

主要表演区能旋转的舞台机械。

2.0.35升降乐池orchestra lift

乐池地面可升降,增加舞台使用功能的乐池。

2.0.36吊杆batten

舞台上空悬吊幕布、景物、演出器材的杆状升降机械设备,有手动、电动、液压等多种传动方式。

2.0.37吊点point hoist

舞台上空悬吊演出器材或景物的升降点状机械设施。

2.0.38天幕cyclorama

悬挂在舞台远景区,表现天空景色的幕布。

2.0.39面光桥fore stage side lighting

在观众厅顶部安装灯具向舞台投射灯光的房间。

2.0.40耳光室fore stage side lighting

在观众厅两侧安装灯具向舞台投射灯光的房间。

3.0.41台口柱光架lighting tower

在舞台两侧安装灯具的竖向刚架。

3.0.42灯光吊笼lighting (cable)basket

在舞台两侧上空设置的安装灯具的笼状吊架,可以升降或前后左右移动。

3.0.43天桥侧光fly gallery lighting

在舞台侧天桥上安装的灯光

3.0.44流动灯光movable lighting

在舞台台面安装在灯架上可移的灯光。

3.0.45灯控室 lighting control room

控制舞台灯光的操作用房。

3.0.46声控室sound control room

控制电声系统的操作用房。

3.0.47舞台监督指挥系统stage manager control system

舞台监督指挥演出的各种信号和双向对讲系统等。

3.0.48舞台监视系统stage monitoring (display)system

观察舞台演职员演出实况的电视监视系统。

3基地和总平面

3.0.1剧场基地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合理布点。

3.0.2剧场基地应至少有一面临接城镇道路,或直接通向城市道路的空地。临接的城市道路可通行宽度不应小于剧场安全出口宽度的总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800座以下,不应小于8M;

801~1200座,不应小于12M;

1201座以上,不应小于15M。

3.0.3剧场主要入口前的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剧场建筑从红线退后距离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按不小于0.20M2/座留出散集空地;

当剧场前的集散空地不能满足前款规定,或剧场前面疏散口的宽度不能满足计算要求时,应在剧场后面或侧面另辟疏散口,并应设有与其疏散容量相适应的疏散通路或空地。剧场建筑后面及侧面临接道路可视为疏散通路,但其宽度不得小于3.50M。

3.0.4剧场基地临接两条道路或位于交叉路口时,除主要临接道路应符合本规第3.0.2条1款规定外,尚应满足车行视距要求,且主要入口及疏散口的位置应符合城市交通规划要求。

3.0.5剧场基地应设置停车场,或由城镇规划统一设置。

3.0.6剧场总平面设计应为消防提供良好道路和工作场地及回车场地,并应设置照明。部道路可兼作消防车道,其净宽不应小于3.50M,穿越建筑物时净高不应小于

4.00M.

3.0.7剧场总平面设计为消防提供良好道路和工作场地及回车场地,并应设置照明。部道路可兼作消防车道,其净宽不应小于3.50M,穿越建筑物时净高不应小于

4.00M。

3.0.8环境设计及绿化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应充分进行绿化,创造良好的环境。

3.0.9设备用房应防止对观众厅、舞台及周围环境的噪声干扰。

3.0.10演员宿舍、餐厅、厨房等附建于剧场主体建筑时,必须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并有单独的疏散通道及出入口。

3.0.11总平面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JGJ 50的有关规定。

4前厅和和休息厅

4.0.1前厅面积,甲等剧场不应小于0.30M2/座,乙等剧场不应小于0.20 M2/座,丙等剧场不应小于0.18M2/座。

4.0.2休息厅面积,甲等剧场不应小于0.30 M2/座,乙等不应小于0.20 M2/座,丙等剧场不应小于0.18 M2/座。

当附设小卖部或冷饮部时,不应小于0.40 M2/座。

4.0.3前厅与休息厅合一时,甲等剧场不应小于0.50 M2/座,乙等剧场不应小于0.30 M2/座,丙等剧场不应小于0.25 M2/座。

4.0.4衣物存放面积不应小于0.04 M2/座。

4.0.5剧场设吸烟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有池座和楼座时应分层设置。

室装修天棚应为A级材料,墙面和地面不得低于B1级材料,并应符合规第8.4.1条的规定。

4.0.6剧场应设观众使用的厕所,厕所应设前室。厕所门不得开向观众厅。男女厕所位数比率是1:

1,卫生器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男厕:应按每100座设一个大便器,每40座设一个小便器或0.60M长小便槽,每150座设一个洗手盆。

女厕:应按每25座设一个大便器,每150座设一个洗手盆。

男女厕所均应设残疾人专用蹲位。

5观众厅

5.1视线设计

5.1.1视线设计应使观众能看到舞台面表演区的全部。当受条件限制时,也应使视觉质量不良的座席的观众能看到80%表演区。

5.1.2视点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镜框式台口剧场宜选在舞台而台口线中心台面处;

大台唇式、伸出式舞台剧场应按实际需要,将设计视点相应适当外移。

岛式舞台视点应选在表演区的边缘。

当受条件限制时,设计视点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舞台面0.30M;向大幕投影线或表演区边缘后移,不应大于1.00M。

5.1.3视线升高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视线升高差“C”值应取0.12M;

隔排计算视线升高值时,座席排列应错排布置,保证视线直接看到视点;

儿童剧场、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露天剧场视线升高值可提高一些要求;

为满足较高音质要求,视线升高值设计宜采用较高要求。

5.1.4舞台面距第一排座席地面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镜框式舞台面,不应小于0.60M,且不应大于1.10M;

伸出式舞台面,宜为0.30~0.60M,附有镜框式舞台突出式舞台,可与主台齐平。

岛式舞台台面,不宜高于0.30M,可与观众席地面齐平。

5.1.5观众席对视点的最近视距,歌舞剧场不宜大于33M;话剧和戏曲剧场不宜大于28M: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不宜大于20M。

5.1.6镜框式舞台观众视线最大俯角,楼座后排不宜大于20度;靠近舞台的包厢或边楼座不宜大于35度。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俯角不宜大于30度。

5.2座席

5.2.1观众厅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甲等剧场不应小于0.80 M2/座;

乙等剧场不应小于0.70 M2/座;

丙等剧场不应小于0.60 M2/座;

注:大台唇式、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不计舞台面积。

5.2.2剧场均应设置有靠背的固定座椅,小包厢座位不超过12个时可设活动座椅。

5.2.3座椅扶手中距,硬椅不应小于0.50M;软椅不应小于0.55M。

5.2.4座席排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短排法:硬椅不应小于0.80M,软椅不应小于0.90M,台阶式地面排距应适当增大,椅背到后面一排最突出部分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30M;

长排法:硬椅不应小于1.00M;软椅不应小于1.10M。台阶式地面排距适当增大,椅背到后面一排最突出部分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0M;

靠后墙设置座位时,楼座及池座一排座位排距应至少增大0.12M。

5.2.5每排座位排列数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短排法:双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22座,单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11座;超过限额时,每增加一座位,排距增大25MM;

长排法:双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50座,单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25座。

5.2.6观众席应预留残疾人轮椅座席,座席深应为1.10M,宽为0.80M,位置应方便残疾人入席及疏散,并应设置国际通用标志。

5.3走道

5.3.1观众厅走道的布局与观众席片区容量相适应,与安全出口联系顺畅,宽度符合安全疏散计算要求。

5.3.2池座首排座位排距以外与舞台前沿净距不应小于1.50M,与乐池栏杆净距不应小于1M;当池座首排设置残疾人席时,应再增加不少于0.50M的距离。

5.3.3两条横走道之间的座位不宜超过20排,靠后墙设置座位时,横走道与后墙之间座位不宜超过10排。

5.3.4走道宽度除应符合计算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短排法边走道不应小于0.80M,纵走道不应小于1.00M,横走道除排距尺寸以餐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

1.00M;

长排法边走道不应小于1.20M。

5.3.5观众厅纵走道坡度大于1:10时应做防滑处理,铺设的地毯等应为B1级材料,并有可靠的固定方式。坡度大于1:6时应做成高度不在于0.20M的台阶。

5.3.6座席地坪高于前排0.50M时及座席侧面紧临有高差之纵走道或梯步时应设栏杆,栏杆应坚固,不应遮挡视线。

5.3.7楼座前排栏杆和楼层包厢栏杆高度不应遮挡视线,不应大于0.85M,并应采取措施保证人身安全,下部实心部分不得低于0.40M。

5.4其他

5.4.1剧场观众厅兼放电影时,放映光学设计及放映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影院建筑设计规》JGJ 58的规定。

6舞台

6.1.1镜框台口箱型舞台的台口宽度、高度和主台宽度、进深、净高均应与演出剧种、观众厅容量、舞台设备、使用功能及建筑等级相适应。宜符合表6.1.1的规定。

台口和主台尺度

剧种

观众厅容量

(座)

台口(M)

主台(M)

宽高宽进深净高

戏曲

500~800

8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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