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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通知-豫人社劳资[2013]6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通知

正文: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通知

(豫人社劳资[2013]6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重点对劳务派遣作了新的法律规定,新修订后《劳动合同法》已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做好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务派遣的重要法律。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对维护广大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贯彻实施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将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各项规定贯彻落实到位,实现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规范经营、用工单位依法合理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目标,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

二、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内容精神实质

新修订《劳动合同法》是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重要举措,也是对现行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劳务派遣作为一种补充用工方式,在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需求和促进劳动者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存在部分用工单位超范围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部分劳务派遣单位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

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同工不同酬等问题,损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针对上述情况重点从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进一步界定“三性”工作岗位范围、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和加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法律规定。这些新的法律规定是劳动关系领域的发展需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贯彻落实工作中,要认真加强学习研究,准确把握精神实质,明确法律赋予的责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三、采取措施,扎实做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推动贯彻实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要进一步加大对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培训工作力度,通过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重点宣传有关规范劳务派遣的规定,在全社会营造一种学法、懂法、守法的浓厚氛围,增强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经营、用工单位依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自觉性,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意识。为确保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的有效实施,各地要对照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和部里颁发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法》,对本地区现有的涉及劳务派遣的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与法律相抵触的要及时按法定程序修订或废止。各地要加强对劳务派遣和用工行为的指导,对已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凡不符合同工同酬原则的,要督促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及时进行纠正。要加大对劳务派遣的监察执法力度,依法纠正和查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各种违法行为,依法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

2013年7月2日

——结束——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通知-豫人社劳资[2013]6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通知 正文: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通知 (豫人社劳资[2013]6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重点对劳务派遣作了新的法律规定,新修订后《劳动合同法》已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做好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务派遣的重要法律。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对维护广大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贯彻实施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将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各项规定贯彻落实到位,实现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规范经营、用工单位依法合理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目标,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 二、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内容精神实质 新修订《劳动合同法》是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重要举措,也是对现行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劳务派遣作为一种补充用工方式,在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需求和促进劳动者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存在部分用工单位超范围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部分劳务派遣单位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 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 •【字号】豫人社〔2014〕17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 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2014〕17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省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不断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确保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入轨后规范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

【2011】2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精神,现将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岗位管理制度 岗位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凡豫办﹝2010﹞3号文件规定属于岗位设置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岗位管理制度。严禁以任何理由规避、推迟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要通过实施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一)岗位设置是事业单位进行人事管理的基础和依据。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人员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对尚未完成岗位设置的单位,要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要求,抓紧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于2014年上半年完成岗位设置工作。 (二)空缺岗位是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进行岗位等级变动(晋升)的前提条件。事业单位采取公开招聘、人员流动方式补充工作人员,以及工作人员职务晋升、职称申报(评聘分开除外)、工勤技能考核、岗位等级变动等,都应在岗位空缺前提下进行;岗位无空缺时,除政策性安置人员外,不得任命、聘用和公开招聘相应岗位类别或岗位等级的工作人员,严禁无岗进人和超岗聘用(任)。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人员岗位等级变动(晋升)以及三类岗位之间转岗聘用的,都应进行岗位等级认定;对不按规定补充的工作人员和进行岗位等级变动的,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认定岗位等级。

关于印发《河南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通知豫人社劳资[2012]4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 的通知 【发文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豫人社劳资[2012]4号 【主题词】:人力资源劳动关系协调制度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 为了更有效发挥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作用,规范省三方会议运行机制,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我们对2005年印发的《河南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经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切实做好协调劳动关系工作。 2005年制定的原《河南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同时废止。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总工会

河南省企业联合会/河南省企业家协会河南省工 商业联合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河南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 为加强河南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沟通与协商,规范三方机制运行,推进河南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以下简称“省三方会议”)制度化、规范化、实体化建设,实现三方工作的常态化,结合当前实际,特修订完善省三方会议制度。 一、省三方会议组成 (一)省三方会议由政府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组成。成员单位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和省工商业联合会。 省三方会议设主任、副主任、成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担任主任,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省三方会议由政府方牵头。

省三方会议成员由各方负责协调劳动关系职责的内设机构负责人担任,原则上三方人数相等。其中,政府方成员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办公室、信访工作处、调研处、法规处、就业促进办公室、人力资源市场处、职业能力建设处、农民工工作处、调解仲裁管理处、劳动保障监察局等处室的主要负责人。职工方成员为省总工会法律部、办公室、政研室、组织部、生产部、保障部、劳动保护部、民主管理部、女工部、联络部等机构负责人。企业方成员为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省工商联经联部的负责人。主任、副主任及成员的调整或增补经省三方会议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二)省三方会议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召开三方工作会议和日常工作。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及工作人员若干,由三方分别派员参加。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办公室主任由劳动关系处处长担任。 二、省三方会议职责 (一)研究分析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政策和制度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0.07.28 •【字号】豫人社[2010]152号 •【施行日期】2010.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豫人社[2010]152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省属高等院校: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职称改革、加强专业技术职务管理、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的重要措施。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分级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宏观控制,审核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工作。 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是事业单位进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兑现工资待遇的依据。首次聘任不得超过上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批准的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事业单位要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统筹安排,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结构比例已超过核准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结构比例的,要从严控制,逐步到位。 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要按照岗位设置的政策要求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规定核准,各层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数量要在核准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总体数额内确定。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时不得突破审核后的职务数额和层级岗位数量。未经审核的,不得开展新的评聘工作,不得兑现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评聘分开的系列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省辖市、省直各单位在安排年度职称评审时,必须依据经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合理确定当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数量。各省辖市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 附件: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身份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老工伤人 员身份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2.04.24 •【字号】豫人社工伤[2012]9号 •【施行日期】2012.04.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身份 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工伤[2012]9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1〕8号),规范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身份确认工作,保障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认对象 2010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超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时限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而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不属于确认对象。 二、确认原则 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身份确认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工伤性质

的认定按照事故发生时的政策执行,事故发生时事业单位工伤政策不明确的,参照企业工伤政策执行。 三、确认的性质 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身份确认是对已经形成历史事实的再确认,不是对工伤的重新认定。职工所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当时政策且用人单位与个人双方无争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予以确认;用人单位对职工所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已按工伤处理,但不符合当时政策规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确认,相关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属于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确认对象或用人单位与受伤害职工(或近亲属)对事实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确认。 四、确认程序 (一)提出申请。老工伤人员身份确认由职工或其近亲属向所在单位写出书面申请。 (二)单位审核及上报。用人单位对职工或其近亲属提出的申请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填写事业单位老工伤确认人员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同时提供电子版),统一报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直事业单位直接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确认手续,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当时已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认定的,提供与所在单位存在人事或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原始认定结论和档案、医疗诊断证明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未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认定的,提供与所在单位存在人事或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事故发生当时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用人单位出具的事故报告、证人证言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9.05.14 •【字号】豫人社规〔2019〕1号 •【施行日期】2019.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 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规〔2019〕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许可证载明的服务范围为“职业中介活动”,有效期限为自发证之日起5年。 (二)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2、有明确的机构章程;3、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场所面积不低于50㎡;4、有一定数量在本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专职工作人员,省级5名以上,省辖市级3名以上,县级2名以上;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本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许可证发放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及时更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和台账,建立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定期信息推送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为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夯实基础。 二、做好人力资源服务备案管理工作 (四)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五)备案事项主要包括机构名称、类型、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营业地址、出资总额、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出资额、业务范围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备案表、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报送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书面回执。 三、积极推进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便民化 (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入贯彻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要求,加强指导和服务,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和进行备案提供便利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8.12.25 •【字号】豫人社办函〔2018〕352号 •【施行日期】2018.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 豫人社办函〔2018〕352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8〕77号)要求,我厅编制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执行,做好我厅主动公开工作。 2018年12月25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第一部分概述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4.《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办〔2016〕60号) 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8〕77号) 二、责任主体、公开时限、方式 【责任主体】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开时限】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 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厅门户网站主动公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7.04.06 •【字号】豫人社〔2017〕24号 •【施行日期】2017.04.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人社〔2017〕2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关于加强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7年4月6日关于加强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5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发挥人才在推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河南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 (一)完善人才评价标准。淡化论文论著要求,提高履行岗位职责实践能力和工作实绩在职称评审中的权重,把在基层工作的病案病历、技术总结、技术报告、施工组织建设、监理大纲、预算书、专项施工方案等纳入职称评审范畴,建立符合基层实际的人才评价标准体系。探索并逐步向省辖市下放基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评审权。 (二)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对在乡镇工作20年以上,符合农业、林业、水利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可以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进行评审。在农村教学一线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且当年年底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农村教师,评聘或考核认定中小学一级教师,可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和岗位数额限制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对于专职从事教育管理的校(园)长和编制在学校的县(市、区)教研室、乡镇中心校教研人员,经人社部门批准,可以以县(市、区)为单位分别按不超过当年当地审核后教师申报总数的3%单独核定教育管理和教研员高、中级职数,并由县(市、区)集中进行推荐,职务聘任时纳入其编制所在单位的结构比例管理。 (三)健全职称倾斜政策。对农村教师、基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价标准在城市标准的基础上适当降低要求,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对组织派出参加援疆援藏援外、艾滋病驻村帮扶、抗震救灾等急难险重工作并达到规定期限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政策倾斜,免予业务考试并优先申报。对县属及以下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6.08.18 •【字号】豫人社养老〔2016〕7号 •【施行日期】2016.08.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 的通知 豫人社养老〔2016〕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

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6年8月18日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等规定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中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简称“新人”),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简称“中人”),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支持转移就业脱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支持转移就业脱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7.08.29 •【字号】豫人社〔2017〕71号 •【施行日期】2017.08.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支持转移就业脱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2017〕7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豫办〔2016〕27号文件印发的《河南省转移就业脱贫实施方案》,进一步做好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现将就业补助资金支持转移就业脱贫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就业补助资金支持转移就业脱贫补贴范围 (一)补贴期限。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脱贫攻坚时间一致。 (二)补贴对象。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建档立卡适龄贫困家庭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家庭劳动力)。

(三)补贴项目。包括培训扶贫补贴、就业扶贫补贴、创业扶贫补贴。其中,培训扶贫补贴包括生活费补贴、一次性交通费和住宿费补贴、岗前培训补贴;就业扶贫补贴包括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求职就业补贴;创业扶贫补贴包括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省级优秀创业项目资助、创业服务补贴、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和新型孵化平台奖补。 二、关于培训扶贫补贴 (一)生活费补贴。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定点培训机构集中培训(包括实习)的,可向户籍地或居住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申请生活费补贴,并提供贫困家庭劳动力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补贴标准为培训期间每人每天30元。 (二)一次性交通费和住宿费补贴。贫困家庭劳动力到县市外省内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可向户籍地或居住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交通费和住宿费补贴,并提供贫困家庭劳动力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培训期间发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补贴标准按照交通费和住宿费发票据实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300元。 (三)岗前培训补贴。企业新招用贫困家庭劳动力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岗前培训补贴。企业在开展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送当地人社部门备案。企业申请补贴时应提供培训人员花名册、贫困家庭劳动力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培训合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明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补贴标准参照《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职业培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8.06.12 •【字号】豫人社办〔2018〕61号 •【施行日期】2018.06.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照《全省开展信访矛盾化解“四大战役”实施方案》安排部署,省厅制订了《全省重点领域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6月12日全省重点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 按照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开展重点领域、重点群体、重点问题、重点人员信访矛盾化解“四大战役”(以下简称“四大战役”)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精神,按照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部署要求,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治欠保支”专项行动计划,以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行业欠薪问题为重点,尽快建立健全长效制度机制,集中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隐患排查,及时发现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推动治欠保支走上日常化工作轨道。 二、工作措施 (一)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1.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督促用工人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在工程建筑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 2.推行总承包企业直接或受委托发放工资办法。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总承包企业直接或受委托发放工资办法,督促总承包企业规范施工项目工资支付管理,解决农民工工资层层分包支付等源头性问题,做到工资支付月清月结。 (二)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机制 加快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平台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提请政府建立健全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配合住建部门完善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三)依法处置拖欠工资行为 1.畅通欠薪举报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相关负责人通讯方式,督促指导总承包企业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公示牌,公布当地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健全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实现“一点举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2)99号文件印发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2)99号文件印发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3.04.07 •【字号】豫人社[2013]11号 •【施行日期】2013.04.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2〕99号文件印发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 (2013年4月7日豫人社[2013]11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99号)(以下简称《纪律规定》)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并落实《纪律规定》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落实《纪律规定》的第一责任人,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学习落实好《纪律规定》。以全省开展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年活动为契机,深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进一步建立完善社会保险工作管理、内控等制度,以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加强对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增强廉洁从政和服务群众的意识,树立勤政为民的良好形象。各地、各单位要将贯彻落实办法在门户网站公布。同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 各级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等环节发生的问题,特别是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问题,要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不得拖延、推诿。对隐情不报、大情小报、特别是其他部门已经反映或媒体已经披露、而社会保险部门压延不报的,要按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考核 将《纪律规定》执行情况列入各级人社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进行定期考核,对发生社会保险基金案件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年度内所有的评先评优资格。对社会保险重要岗位人员工作调整进行专门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晋级的重要依据。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工种设置目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工种设置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8.01.24 •【字号】豫人社办〔2018〕8号 •【施行日期】2018.0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工种设置目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适应现代岗位技术技能发展和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变化的实际情况,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工种设置更加规范、科学、合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7年9月15日印发的《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工种设置目录进行了重新修订,原《关于修订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工种设置目录的通知》(豫人社工考〔2014〕2号)同时废止。现将新修订的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工种设置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岗位工种设置目录修订情况 目前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存在大量人数较少的工种,这些工种已不适应现代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和社会发展需求,严重阻碍和制约了我省工考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变化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培训、考核工作,省工考中心分别举行

了工勤技能岗位水利类、机电类、建设类和质检类工种归并专家论证会,其他类别工种征求了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专家学者和相关工勤技能岗位人员代表的意见,并征求了各市、县工考管理部门的意见。此次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工种修订共计归并112个工种。修订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工种设置由20类290个工种调整为20类178个工种。 二、严格按修订后的工勤技能岗位工种开展工作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培训考核工作要在修订后的工种目录范围内开展。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修订后的工种名称和工种代码组织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申报岗位等级培训和考核。 (二)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及时了解岗位工种设置变化情况,并按修订后的工种参加岗位等级培训和考核。 三、进一步规范工勤技能岗位工种设置 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对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工种设置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修订工勤技能岗位工种设置。各市、县工考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需增加岗位工种设置的,应及时提供省(部)级以上有关岗位工种设置的正式文件或职业标准等材料,报省工考中心批准后方可增设新的岗位工种。 附件: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工种归并设置目录(总表) 2018年1月24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3.06.20 •【字号】豫人社办函〔2023〕83号 •【施行日期】202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人社办函〔2023〕83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6月20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实施方案《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2年9月30日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市场培育、市场规范、人才发展、服务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作了全面规范,是做好新时代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作的基

本依据和准则。为宣传贯彻实施好《条例》,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大力宣传、贯彻实施《条例》,使全省人社系统熟练掌握和运用《条例》,依法履行职能,推动我省人力资源市场体系高标准建设和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做到学法、懂法、守法;使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主要工作 (一)印发关于学习宣传《条例》的通知。强调《条例》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对学习宣传《条例》的内容、重点、方式和方法进行总体部署。 责任单位: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二)开设《条例》宣传专栏。人社部门官网开设《条例》宣传专栏,对《条例》主要条款进行解读和宣传。 责任单位: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完成时限:2023年9月 (三)发放《条例》宣传资料。印制《条例》单行本,向政府部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免费发放;印制《条例》宣传彩页,在省、市人社服务中心大厅、企业、院校、社区、乡镇街道等人员密集区张贴、发放。 责任单位: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完成时限:2023年8月 (四)举办《条例》专题培训班。邀请有关专家,对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管领导、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室负责同志进行培训,讲授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4年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4年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4.04.08 •【字号】豫人社劳资[2014]6号 •【施行日期】2014.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4年和谐劳动关系 构建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人社劳资[2014]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工程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4年4月8日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14年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工程实施意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对促进企业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构建和保持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重要职责,根据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部署,为了有效实施“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工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解决劳动关系领域中的突出问题为导向,以加强劳动关系体制机制建设为保障,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争议处理为手段,以稳妥推进劳动关系领域各项改革为引领,努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着力保持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把维护劳动者权益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坚持尊重劳动者、依靠劳动者、服务劳动者。 合作共赢。坚持维护职工权益与促进企业发展相统一,推动企业和职工协商共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 统筹兼顾。既要重视解决劳动关系领域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注重长效机制建设,切实加强劳动关系矛盾的源头治理。 合力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整合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形成合力,整体推进。 三、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健全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劳动关系矛盾协调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并重的工作机制。及时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矛盾,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引导劳动关系朝着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方向发展,努力构建劳动者得实惠、企业得效益、经济得发展、社会得稳定的和谐劳动关系新局面。全省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签订率分别达到95%、90%以上,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地级城市覆盖率达到90%,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结案率达到93%。 四、主要措施 (一)全面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7.07.04 •【字号】豫人社办函〔2017〕183号 •【施行日期】2017.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城镇新增就业 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办函〔2017〕18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省公务员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河南省十件重点民生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办〔2017〕10号),确保全面完成城镇新增就业目标任务,根据《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和加强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相关统计口径

城镇新增就业人员统计范围包括城镇户籍人员、在城镇居住的居民户籍人员和持有《河南省居住证》人员、高校毕业生。 (一)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是指报告期内城镇新就业人数减去自然减员人数。 (二)城镇新就业人数,是指报告期内城镇新就业的城镇各类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基层岗位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以及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且工资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的总和。 (三)城镇自然减员人数,是指报告期内因退休、伤亡等自然原因造成的城镇减少的就业人员数。 (四)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是指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在报告期内通过政府扶持、就业服务等实现重新就业的人数。 (五)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符合《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的下列人员: 1、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4、困难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5、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6、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 7、其他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六)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人员,是指按照《关于做好煤炭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豫人社〔2016〕53号)要求,通过下列渠道安置就业的去产能企业职工。 1、内部分流。就是充分利用企业现有的技术、设施、场地,通过企业内部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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