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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9.24

•【字号】豫人社办函〔2021〕154号

•【施行日期】2021.09.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校: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21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政策规定

(一)关于申报条件

1.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20〕160号),自2021年起,申报副高级职称,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聘任中级岗位年限,由4年以上调整为5年以上。2020年按原规定4年已进行了过渡。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对申报副高级职称的任职年限有明确要求。作为过渡,今年中专、大专以及博士研究生学历任职年

限仍按豫人社职称〔2016〕25号、26号文件执行。

(二)关于评审条件

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实践导向、科学评价,突出实践能力业绩导向,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等倾向,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鉴于我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未修订,经业内专家论证,作为过渡,今年评审工作实行现行评审条件和过渡评审条件并行的办法,申报人符合豫人社职称〔2016〕25号、26号文件的能力业绩条件仍可继续申报评审,或者符合下列能力业绩过渡条件也可申报评审。

能力业绩过渡条件为,申报全省正高职称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3条以上,申报全省副高职称、基层正高职称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2条以上,申报基层副高职称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1条以上:

1.具有自主创新标志性的专业技术成果、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等;或引进新技术、填补区域内标志性技术空白并获得广泛认可(申报全省职称需填补省内空白,申报基层职称需填补县区地域内空白)。

2.为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包括临床救治、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流行病学调查、药物疫苗研发、试剂检测设备产品研发、心理治疗等在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疫情防控一线人员。

3.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1项(限第1原始发明人)。

4.在二类及以上推荐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5.获本专业省辖市(厅)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限第1名)。

6.获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河南省医学会授予的医学科普奖1项(限第1作者)。

7.主持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1项。

8.参与研究并形成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规范或卫生标准(限主要起草人)。

(三)关于持续落实关心关爱医务人员的政策规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规定,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时,用人单位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优先推荐申报,优先评审。

根据河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豫疫情防指〔2020〕14号)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的一线医务人员在职称评聘中优先申报、优先参评、优先聘任;免除卫生支农任务,继续教育学分不作要求,其防治工作成效、工作总结报告等可作为晋升职称时的重要业绩成果;初级职称人员可提前一年晋升中级职称;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申报高一级职称免于一次业务考试;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可不受年限限制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取得中级职称后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含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满10年的一线医护人员,可免高级职称业务考试,直接考核认定为副高级职称,取得的副高级职称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聘用。援鄂医疗队员以及在新冠肺炎医疗救治定点医院隔离病区(病房)中直接接触确诊病人、疑似病人的医务人员,中级及以上人员可提前1年申报高级职称,其中,护理人员可以突破医疗机构级别限制参加高级职称评聘。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和省直有关单位可登陆《河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务人员管理服务信息系统》(http://222.143.33.75:8006/)查询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名单。

(四)关于分级评审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按照全省和基层分级评审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可选择申

报全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或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但不能同时申报。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取得基层卫生高级职称仅限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任,取得农村医生副高级职称仅限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聘任;离开基层(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可在流入单位转评,转评通过的,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民营医院、企业医院及其他非公单位级别按照医疗机构许可证发证机关界定,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可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

(五)关于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

在原有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河南省卫生系列基层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基础上,新设立河南省卫生系列中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原河南省卫生系列农村全科医生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变更为河南省卫生系列农村医生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已下放评审权的省辖市农村全科医生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变更为农村医生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

申报全省中医专业的人员(含中西医结合、中药专业,不含中医护理专业)应选择河南省卫生系列中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基层中医专业的人员应选择河南省卫生系列基层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六)关于转换职称系列申报评审

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变动,应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可申报同级转评,取得与现岗位一致的职称。转岗后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转岗前后同级职称的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业绩成果也予认可,但业绩成果应与现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且应取得转岗后新的业绩成果。转评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须取得相应的卫生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七)关于审核权限

1.以下情况需经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或省直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

(1)符合《关于进一步畅通我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的通知》(豫人社办〔2016〕138号)规定,申请“绿色通道”申报的;

(2)援疆、援外人员申请业务免试的;

(3)申请年限破格申报的;

(4)国家部委、中央企业或外省委托评审的。

2.以下情况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督并抽查:

(1)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申请享受职称优惠政策申报的;

(2)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累计工作25年的执业医师,高级职称业务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申请通过“绿色通道”申报的;

(3)长期扎根在农村基层工作的执业医师,取得中级职称后,继续在农村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连续工作满10年,高级职称业务考试合格,申请通过“绿色通道”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的;

(4)取得全科医学或全科医学(中医类)中级职称后,在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满10年,免高级职称业务考试,申请农村医生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的。

审核完成后,申报人上传相关审核备案表,再进行网上申报。

二、职称申报审核流程

(一)网上申报

1.单位帐号创建与审核。单位帐号实行“谁创建谁管理”原则。国有企事业单位按单位隶属关系分级创建,非公组织机构由审批机关创建。省卫生健康委批准的民营医疗机构,联系省卫生健康委申请创建单位帐号。

用人单位帐号创建后,需登陆帐号按要求完善有关信息并上传审核材料。负责

创建帐号的管理部门审核相关资料,相关信息符合创建条件的,审核通过;如不符合,一次性告知不通过原因。

2.个人帐号创建。用人单位通过审核后,单位管理员登陆管理平台,在“人员管理→单位人员管理”中添加申报人信息,创建申报人帐号。

3.个人申报。申报人登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快捷通道栏“职称评审”→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职称申报系统→申报用户登录,用户名为本人身份证号,初始密码咨询用人单位。修改密码后,录入个人信息并上传评审材料扫描件。申报材料涉密的,要进行脱密处理后上传。

个人网上申报时间(不含提交后退回修改时间)为10月10日至11月10日,逾期网上未提交将不能参加本年度职称评审。个人网上提交后,要关注申报状态,如遇“退回修改”,应及时按照退回原因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在相关部门审核截止时间前再次提交审核。

郑重告知:请申报人认真填写申报信息、上传评审材料扫描件并确认无误后再提交。上传材料不清晰或出现漏报、错报、未放指定位置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承担。各级审核部门均不能修改申报人填报的任何信息,审核通过后或者审核截止时间后均不能退回修改。

经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后,个人自行打印《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和其他纸质评审材料一并按要求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后不再补充材料。

(二)网上审核

按照“谁审核谁负责”原则,业务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各级审核部门要落实审核责任制。在网上审核过程中,对不符合要求的事项和材料,退回时实行“一次告知”,申报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各级审核部门务必在10月10日至11月2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逾期平台将不能提交审核结果,影响申

报人参加评审。

三、申报评审材料有关要求

(一)下列材料不再提交纸质材料,通过平台上传至“补充资料”栏

1.申报主任(中)医师、副主任(中)医师提交的聘任现职以来到上级医疗机构(或本专业重点专科)进修的证明材料。

2.根据豫卫医〔2021〕22号文件规定,城市三级医院医师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前必须到县医院累计服务不少于1年,城市二级医院和县级医院医师在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前必须到乡镇卫生院累计服务不少于1年。城市二级及以上医院和县级医院的医师(限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类别)申报评审副主任医师需提交完成支农任务的证明。2021年5月前完成支农的提交《河南省城市医师卫生支农工作鉴定表》(样表见豫卫办〔2011〕71号文件附件),2021年6月后完成支农的提交《对口支援工作医师考核表》(样表见豫卫医〔2021〕22号文件附件)。

3.企业医院、民办医疗机构等申报人员需在河南工作且满6个月,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等有效证明。

4.破格申报者提交个人业务自传和由工作单位出具的专题报告(应说明申报人符合哪些业绩条件)。

(二)以下材料通过平台上传,同时应提交纸质材料

1.申报人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书》(附件1)一式4份,分别由用人单位、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直管县(市)资格审核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省卫生健康委分别留存,另1份放至评审材料袋。

2.《河南省2021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简表》(附件2)一式50份,统一用A3纸打印。

3.申报农村医生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人员提交《农村医生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

表》(附件3)一式3份。

4.申请“绿色通道”申报的提交《河南省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备案表》;申请业务考试免试的提交《业务考试免试表》;申请年限破格的提交《河南省破格申报职称备案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提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享受职称优惠政策申请表》(附件4)。

5.科技进步奖、成果奖、科普奖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表彰文件以及获奖的主要业绩材料原件。

6.发明专利应提供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和发明专利授权证书。

7.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提供立项批文、资助项目计划书、结题报告等相关材料。

8.参与研究并形成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规范或卫生标准,应提供批准公告、标准内容和编制说明。

9.任现职期间反映本人工作业绩的论文原件。提交的论文应在《河南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学术期刊参考目录》内(登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查询),并提交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网上检索打印页。被SCI收录的论文需提供科研部门或检索机构出具的检索证明(内容包括期刊名称、刊号、发表时间、发表当年影响因子或分区等信息)。以上材料为非中文类语言的,需提供中文版。论文通过平台上传时,只需扫描上传杂志封面、目录、文章及检索页。

10.病历和专题报告

(1)病历要求。设病床的临床科室的医师,提供任现职近5年主治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病历号,由单位随机抽取5份病历号,每年至少抽取1份。申报人按病历号提交相应原始病历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每份病历需加上封皮,封皮上注明申报人姓名、单位以及病历编号(①-⑤)。

病历须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

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要求,一般包含以下几个部分: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出院记录、医嘱等内容。能体现申报者所在职级医生的职责,有申报者的查房、分析、修改和签字等内容,能反映申报者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病历应为原始病历复印件,原始病历指归档病案的全部资料。

(2)专题报告要求。不设病床的临床科室、非临床科室、其他公共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药、护、技专业技术人员,提交本人在实际工作中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或运用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开展业务工作的专题报告5篇,加盖单位公章。(每年至少1篇,每篇2000字以上)。

专题报告一般应包含以下几个部分:标题、立题背景与目的意义、所用材料与方法或具体实施方案、结果、讨论、结论、参考文献、佐证材料、落款。专题报告应书写规范、内容全面、符合要求,佐证材料应真实可靠,包括发表的学术论文、申报的科研成果、专利、获奖及操作或诊疗记录单、报告单等。其中放射医学专业应提交影像诊断报告单;超声医学专业提交超声诊断报告、图文报告;检验专业提供检验报告单、失控分析报告;麻醉专业提交术前、术后随访单、麻醉记录单等;药学类专业提供药学服务(如临床药学专业提供药物用量监测和合理用药评估、用药规范、药品ADR监测分析、院内外用药会诊或疑难病历讨论等)有关材料;护理专业提供查房记录、疑难病历讨论等材料;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和各类公共卫生等专业提交的专题报告必须反映申报者本人的工作或贡献,不得为单位或科室的项目或工作总结。以上附件要求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因单位没有设立申报人员所从事专业的专科病房,或因长期在门诊工作而无法提供病历的申报人员,提交专题报告。在任职期间内因工作原因有部分时间不管理病房无法提供病历的,从近5年可提供病历年份中随机抽取5份病历,不再额外提供专题报告。符合条件的援外、援疆申报人员可以用援疆、援外期间的临床工作总结或专题报告代替该年度病历。以上情况须由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并加盖公

章。

11.符合能力业绩过渡条件第1条的提交《河南省2021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代表作鉴定表》(附件5),附相关佐证材料,并由单位组织我省同专业同级及以上3家三级医院权威主任医(药、护、技)师推荐(申报基层的由单位组织本区域同专业3家二级及以上医院权威主任医〔药、护、技〕师推荐);公共卫生专业的由3名同专业同级或上级公共卫生机构权威主任医(技)师推荐。无佐证材料的不予接收。

12.符合能力业绩过渡条件第2条的提交《河南省2021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代表作鉴定表》(附件5),附佐证材料,并由单位组织我省3名同专业省级及以上三级医院主任医(药、护、技)师推荐;公共卫生专业的由3名同专业省级及以上公共卫生机构权威主任医(技)师推荐。无佐证材料的不予接收。

(三)以下材料需提交纸质材料,不需通过平台上传

1.通过职称申报系统打印的《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一式2 份,A3纸双面打印对折。

2.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直管县(市)或省直主管部门提供《河南省2021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资格审查汇总表》一式3份(格式见附件6,可从职称管理系统导出后编辑),全省西医正高、全省西医副高、全省中医正高、全省中医副高、基层正高、基层副高、乡镇社区正高、乡镇社区副高、农村医生考核认定副高分类汇总,并分别按照单位和专业排序。

(四)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另需提交的材料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直管县(市)和省直单位登陆《河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务人员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点击医务人员建档立卡-人员基本信息-添加政策-完善职称信息,上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享受职称优惠政策申请表》扫描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的,还需上传表彰文件扫描件。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委托我省评审的人员(包括自主评审高校校编人员),须提交中央部委人事部门、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高校等出具的委托评审函,经同意后可参加我省高级职称评审。其中国家部委、中央企业或外省委托评审人员,可不通过职称管理服务平台申报,实行线下申报。

(二)申报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工作量应符合《河南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业务工作能力及工作量要求》,申报评审副主任医师,担任主治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技术)工作不少于40周;申报评审主任医师,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技术)工作不少于35周等。用人单位要严格审核参评人员工作量,工作量达不到要求的不得推荐参评。

(三)申报人员聘任年限的计算截止到当年12月底。申报人员提交的科研成果、奖励证书、专利证书、论文、病历、专题报告、进修证明等参评业绩材料和证件,取得时间截止到2021年9月30日。杂志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录用证明等不作为评审依据。

(四)论文须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申报正高级职称鉴定2篇,申报副高级职称鉴定1篇,所要鉴定的论文由申报人自定。乡镇(街道)、社区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申报基层副高职称评审、农村医生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人员无需论文鉴定。

(五)高级职称评审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文件规定执行(260元/人);论文鉴定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豫价费字〔1997〕180号)文件规定执行(60元/篇)。

(六)郑州市、焦作市、开封市、洛阳市、濮阳市和三门峡市负责所辖区域内(包括省直管县、市)卫生系列副高级(含全省和基层)职称评审,评审工作安排

由相关省辖市制定。评审委员会须在12月底前完成年度评审任务。

(七)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和省直有关单位应按照《河南省2021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资格审查及评审材料报送安排》(见附件7)报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 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书

2.河南省2021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简表

3.农村医生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表

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享受职称优惠政策申请表

5.河南省2021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代表作鉴定表

6.河南省2021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资格审查汇总表

7.河南省2021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资格审查及评审材料报送安排

2021年9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才评价开发处)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05.06 •【字号】豫人社办〔2022〕29号 •【施行日期】2022.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豫人社办〔2022〕29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和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 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推动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对《河南省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6〕2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

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5月6日 目录 总则 分则 附则 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医疗类) 总则 一、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建立完善考评结合的人才评价机制,促进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推动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 51 号)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卫生系列医疗类副高级职称的名称为副主任医师,正高级职称的名称为主任医师。 三、卫生系列医疗类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业务水平考试合格者方可报送评审材料,考试成绩三年有效。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探索实行业务水平考试成绩、临床工作量、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9.24 •【字号】豫人社办函〔2021〕154号 •【施行日期】2021.09.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校: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21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政策规定 (一)关于申报条件 1.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20〕160号),自2021年起,申报副高级职称,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聘任中级岗位年限,由4年以上调整为5年以上。2020年按原规定4年已进行了过渡。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对申报副高级职称的任职年限有明确要求。作为过渡,今年中专、大专以及博士研究生学历任职年

限仍按豫人社职称〔2016〕25号、26号文件执行。 (二)关于评审条件 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实践导向、科学评价,突出实践能力业绩导向,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等倾向,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鉴于我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未修订,经业内专家论证,作为过渡,今年评审工作实行现行评审条件和过渡评审条件并行的办法,申报人符合豫人社职称〔2016〕25号、26号文件的能力业绩条件仍可继续申报评审,或者符合下列能力业绩过渡条件也可申报评审。 能力业绩过渡条件为,申报全省正高职称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3条以上,申报全省副高职称、基层正高职称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2条以上,申报基层副高职称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1条以上: 1.具有自主创新标志性的专业技术成果、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等;或引进新技术、填补区域内标志性技术空白并获得广泛认可(申报全省职称需填补省内空白,申报基层职称需填补县区地域内空白)。 2.为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包括临床救治、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流行病学调查、药物疫苗研发、试剂检测设备产品研发、心理治疗等在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疫情防控一线人员。 3.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1项(限第1原始发明人)。 4.在二类及以上推荐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5.获本专业省辖市(厅)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限第1名)。 6.获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河南省医学会授予的医学科普奖1项(限第1作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全省职称 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09.29 •【字号】豫人社办〔2020〕84号 •【施行日期】2020.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行政法总类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办〔2020〕84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校: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称申报有关问题 (一)关于职称评审计划问题。按照国家和我省 “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的规定,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

的事业单位,除经济系列和审计系列实行评聘分开政策外,其它系列均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申报推荐评审职称。各单位要按照已备案并网上公示的年度评审计划,推荐职称申报评审人选,严禁超计划申报评审。 (二)关于职称申报学历与申报年限问题。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要求,调整部分职称申报年限规定。一是中小学教师、技校教师正高级职称申报年限调整。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职称后,聘任副高级岗位5年以上。二是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人员申报职称年限调整。申报副高级职称,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聘任中级岗位(评聘分开系列为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由4年以上调整为5年以上。申报中级职称,仍按原规定执行。三是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职称。中级工班毕业生参照中专学历,高级工班毕业生参照大专学历,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生参照本科学历。四是申报工程系列中级职称学历和任职年限。民营企业申报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要求“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2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申报评审条件问题。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农业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农业系列、经济系列、工程系列市场监督专业等2020年度职称评审执行新修订的评价标准。 (四)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问题 1.正高级职称推荐数量。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教育部有关要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实行总量控制。为促进优秀中小学教师脱颖而出,决定在以往两部核准数量的基础上,上浮30%左右进行推荐。参考各地教师队伍规模、整体教育教学情况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各地推荐数量(见附件5)。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10.22 •【字号】豫人社规〔2021〕7号 •【施行日期】2021.10.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 称初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高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畅通申报渠道,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能,现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畅通申报渠道 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等限制,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聘用(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注册地)管理原则,均可通过所在单位申请职称初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按照属地(注册地)管理原则,在当地自愿参加职称初定,与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平等待遇。

二、改进评价方式 初级职称(员级、助理级)、博士研究生初定中级职称、乡镇及以下单位硕士研究生考核认定中级职称,全面采用考核认定、考试等方式进行,不再采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的方式。 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系列(专业),不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三、落实评价自主权 坚持单位自主、分级负责、备案监管的原则,发挥用人单位在人才评价中的主导作用。按照管理权限,省辖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单位人员职称初定工作,省直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人员职称初定工作,职称自主评审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职称初定工作,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自主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工作。 四、完善评价标准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对于品行不端、弄虚作假等问题实行“一票否决”。 (二)注重履职能力和工作实绩的评价。申报人应当具有相应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工作能力,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身心健康,认真履行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职责,考核合格。 (三)符合国家相应系列(专业)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要求。有准入要求的职业,申报人应当具备相应有效的职业资格。 (四)申报人职称初定的基本条件 1.中专、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后,见习(试用)1年期满,可初定员级职称;取得员级职称或见习(试用)1年期满后,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可初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全省职称 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3.10.17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0.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校: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且与用人单位(含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以及委托评审的中央驻豫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技能人才。 (四)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纳入职称评

审范围。 二、申报评审政策 (一)关于申报评审条件 1.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 自然科研系列(含实验)中高级职称、统计系列高级职称、审计系列高级职称、工程系列通信专业副高级职称、工程系列网信专业中高级职称、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公证员职称、干部学院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标准,按2023年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执行。艺术系列、技工院校教师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2023年度按照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和以往申报评审条件并行一年执行,2024年开始按照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执行。其他系列(专业)执行以往申报评审条件,具体申报评审条件可登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中人才评价开发(职称)专栏查询下载。 2.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23〕41号)精神,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工作。全省各省辖市成立新型职业农民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开展区域内新型职业农民中级职称的评审工作,职称申报流程按照全省统一的职称申报流程执行,可通过职称申报评审系统进行申报评审,也可提交纸质材料进行评审。参评人员的职称申报账号由各县区业务部门统一设置。初级职称的认定由各县(市、区)相关业务部门组织认定并报备。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依据《河南省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23〕85号)申报评审相应级别的新型职业农民职称。 3.高校等自主评审单位申报评审条件 2023年度自主评审的省属高校备案完成的申报评审条件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称 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9.23 •【字号】豫人社办〔2021〕87号 •【施行日期】2021.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校: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满6个月且与用人单位(含中央驻豫单位以及在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二、申报评审政策 (一)关于申报评审条件

工程系列正高级、中高级、机械专业中高级、建筑专业中高级、电力电子电气专业中高级、矿山专业中高级、消防化工专业中高级、安全专业高级、环境保护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办法,按2021年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条件执行。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对应中初级职称拓展到所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除以考代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工程系列未修订条件的,申报条件按照上述已修订工程系列条件执行,评审条件仍按原条件执行,评审标准不变。其他系列(专业)执行以往申报评审条件,具体申报评审条件可登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中人才评价开发(职称) (https://www.sodocs.net/doc/ea19065643.html,/viewCmsCac.do?cacId=ff808081718ef30a0171 956e545e02ad)专栏查询下载。 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要求,申报副高级职称,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聘任中级岗位(评聘分开系列为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由4年以上调整为5年以上。2020年已过渡一年,该政策自2021年度开始执行,不再过渡。 各评委会在开展职称评审时,要体现中央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以及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有关精神,克服“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等倾向,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注重考察各类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工作实绩。申报人工作业绩中有一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或突破,经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综合能力水平达到要求,可认定其具备相应职称要求。 (二)拓展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贯通范围 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贯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发展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1号),进一步扩大贯通范围,从事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技术领域工作的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可互通申报。 (三)畅通绿色通道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2.17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考办发〔2021〕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2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卫人才发〔2021〕102号)要求,为确保我省202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2. 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二)参加药学、技术专业士级职称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相应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 (三)参加药学、技术专业师级职称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2. 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 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4. 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 (四)参加护理专业师级职称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中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5年; 2. 具备大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3年。 (五)参加临床、口腔、中医类别中级职称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7年; 2. 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6年; 3. 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4年; 4. 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 5. 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21年度由河南省教育厅承办的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21年度由河南省教育厅承办的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9.28 •【字号】教办人〔2021〕283号 •【施行日期】2021.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21年度由河南省教育厅承办的职 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厅直各单位(学校):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87号)要求,今年由河南省教育厅承办的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等6个评委会职称评审工作将于10月-12月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教育厅承办的评审委员会及申报人员范围、评审条件 (一)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报人员范围: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及省、市、县职业教育(含成人教育)教研机构中从事教学、教研工作的符合申报资格和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教师、教研员。 申报评审条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70号)规定的申报

条件。 (二)河南省教育厅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报人员范围:省教育厅直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及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含成人教育)教研机构中从事教学、教研工作的符合申报资格和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教师、教研员;具有委托资质的部门委托的符合上述条件的申报人员。 申报评审条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70号)规定的申报条件。 (三)河南省中小学教师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报人员范围:全省普通中小学、民办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馆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学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符合申报资格和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教师、教研员。 申报评审条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95号)规定的申报条件。 (四)河南省省直中小学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报人员范围:省直中小学、省直幼儿园、省基础教育研究室和省电教馆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符合申报资格和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教师、教研员。 申报评审条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95号)规定的申报条件。 (五)河南省教育厅中小学教师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报人员范围:省教育厅直属中小学(幼儿园)、省基础教育教研室和省电教馆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符合申报资格和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教师、教研员;具有委托资质的部门委托的符合上述条件的申报人员。 申报评审条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12.03 •【字号】豫人社函〔2021〕321号 •【施行日期】2021.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 正文 关于做好2021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省属各高校: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21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册在岗正式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考核内容 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基本依据,以岗位实绩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

和平时考核为基础,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三、考核标准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超过各事业单位参加年度考核工作人员的15%。本年度被授予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记大功奖励的事业单位,优秀等次比例可提高到25%;本年度受省(部)级以上单项表彰或受市(厅)级综合奖励的事业单位,优秀等次比例可提高到20%。优秀等次比例由各事业单位自主分配使用,主管部门不得随意降低、提高或相互占用。 按有关规定受到“一票否决”的单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应控制在10%以下,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不得评为优秀。 四、考核程序 事业单位要成立由相关部门和人员参加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个人总结、综合评价、审核、公示、确定等次、反馈等程序组织实施。 五、考核结果使用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工作人员聘用、岗位等级(含职员)晋升以及续订、解除聘用合同等的基本依据。 六、时间安排 (一)2022年1月 受到表彰(奖励)或“一票否决”的单位,其优秀等次比例提高或降低的,须填写《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备案表》,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表样可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 (二)2022年2月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度全省职称 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9.09.26 •【字号】豫人社办〔2019〕75号 •【施行日期】2019.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校: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畅通职称申报渠道 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从2019年起,在河南工作满6个月且与用人单位(含中央驻豫单位以及在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注册地)管理原则,均通过本人工作单位申报职称评审。 委托评审人员,提交国家部委、中央企业总部人事部门或者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委托资质部门出具的委托代评函,经同意后可参加我省高级职称评审。我省不具有相应职称评审权的地区和单位,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省直主管部门出具委托代评函,委托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

员会代为评审中级职称。自主评审单位自行出具委托评审函,进行委托评审。 二、按照职称评审计划申报推荐职称评审 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会计系列从2019年起不再实行评聘分开政策。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申报年度评审计划,按程序备案并上网公示,严格按照已备案公示的年度职称评审计划申报推荐职称评审。 三、实行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制 从2019年起,我省实行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制,个人申报职称和用人单位推荐均要做出诚信承诺。申报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评审材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或者隐瞒,责任自负并愿接受处罚。”用人单位承诺:“在职称申报推荐工作中,认真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推荐,保证推荐工作客观公正。推荐的人选为本单位职工,个人信息和申报评审材料经审核真实有效,申报推荐工作符合程序和要求。如有不实或者隐瞒,愿承担责任并接受处罚。” 申报人不通过工作单位申报而是跨地区、跨单位申报职称,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备案年度职称评审计划申报职称或者超评审计划申报职称,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程序要求推荐申报人员,申报材料有不实或者隐瞒,以及其他违反职称政策规定等情形,均属违反诚信承诺制。对上述违反诚信承诺制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取消申报人申报资格、撤销已取得的职称,同时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建设档案库。 四、加强职称申报评审信息化建设 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我省在今年7月2日正式上线运行了基于互联网的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平台。从2019年起,我省通过职称工作信息平台申报评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进事业单位职称评审计划备案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进事业单位职称评审计划备案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8.07.13 •【字号】豫人社办〔2018〕75号 •【施行日期】2018.07.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计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进事业单位职称评审计 划备案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高校:为深入贯彻国家和我省“放管服”改革、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等有关精神,进一步保障和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强化用人单位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机制,决定自2018年起对事业单位职称评审计划备案方式进行改进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要求,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职业,可采取评聘分开方式。 二、从2018年起,职称评审计划备案方式调整为: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5〕44号)等有关政策

规定,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确定当年及未来2年职称评审计划,经主管部门核准后,与空岗情况一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备案,并上网公示,作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的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不再进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年度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不再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高级职称结构比例进行备案。 三、事业单位现聘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未达到最高控制标准的,要根据事业发展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超过最高控制标准的,按照超过10%以内“退二进一”、超过10%~15%之间“退三进一”申报,超过15%以上不再申报年度评审计划的办法进行自主调控。单位人员变动情况截止到当年申请职称评审计划备案时间的上一月底。 四、申报评审计划时需报送当年具体评审计划及未来2年的大致评审计划,填写《年度河南省事业单位职称评审计划备案表》一式3份,加盖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行政公章。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留存1份。 五、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政策,不得违反规定超比例申报评审计划,不得违反逐年逐步到位原则突击评审职称。对因违反规定造成投诉举报较多、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事业单位作为用人主体,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加强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充分考虑事业可持续发展和队伍建设的要求,统筹规划,预留一定发展空间用于人才引进和人才培养,科学合理制定年度职称评审计划,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公示后报备,确保工作平稳有序进行。要积极推进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改革,加强聘期考核,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形成竞聘上岗、按岗聘任、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 七、改进事业单位职称评审计划备案方式是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

[2022年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知范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022年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知范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等院校: 为做好2022年度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报送评审材料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调整 (一)评委会设置。取消河南省卫生系列乡镇卫生院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设立河南省基层卫生计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因《河南省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自2022年1月1日实行,今年暂时保留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和河南省计划生育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二)2022年度省卫生系列高级评审、省计划生育专业高级评审仍按照原申报评审条件进行,基层卫生计生高级评审按照《河南省基层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22〕26号)进行。县(市、区)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可以选择申报省卫生系列高级(省计划生育专业高级)评审或基层卫生计生高级评审,但不能同时申报。乡镇卫生院今年只限申报基层卫生计生高级评审。民营医院、企业医院等非公单位级别按照医疗机构许可证发证机关界定,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可申报基层卫生计生高级评审。

(三)2022年及以后经河南省卫生系列乡镇卫生院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获得河南省乡镇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 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连续聘任满6年以上者,经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社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考核合格后,在原证书上加盖“全省适用”印章,并将考核通过人员名单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人社厅备案。考核办法由各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自行制定。 (四)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科研成果、奖励证书、病例、专题报告 等参评业绩材料,取得时间截止到9月30日。杂志的清样稿、论文录用 通知、录用证明等不能作为评审依据。 二、报送材料要求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省直有关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下列 要求报送评审材料,逾期报送材料,不予接收。 (一)报送省职改办进行资格审查的材料 1、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或省直业务主管部门为单位使用《河南 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分级别、专业、评委会规范打印的《河南省年度系 列申报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表》(样表见豫职改办〔2005〕4号 附件1)一式3份。省卫生系列高级、省计划生育专业高级、基层卫生计 生高级按照正高、副高分别打印。 2、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规范录入、上报的与纸质《评 审简表》同内容的申报信息电子文本。 3、参评人员的学历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以及业务技术水 平考试免试审批表原件。报考医、护专业者需提交相应的医师资格、护士 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职称自主评审和监管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职称自主评审和监管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10.09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职称自主 评审和监管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高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有关精神,为有效提升高校职称自主评审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校职称自主评审和监管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高校主体责任 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维护和保障广大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发展目标与定位、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在广泛征求教师意见基础上,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评审文件,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备案。要在充分考虑事业可持续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年度职称评审计划,实行评聘结合,在单位岗位空缺内开展职称评审,将评审通过的教师及时聘用到相应岗位,实现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有效衔接。要健全职称评

审校内监督制度,建立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参与并负责高校职称评审全程监督,负责受理高校职称评审过程中的投诉举报。 二、进一步完善岗位类型 根据国家有关改革要求,高校教师岗位类型一般设置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不再设置科研开发服务为主型岗位,原有科研开发服务为主型教师职称评审标准不再执行。高校也可根据自身发展实际,设置新的岗位类型。原有科研开发服务为主型教师在职称晋升中,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科学研究系列或高校教师系列其它岗位类型职称,选择晋升高校教师系列其它岗位类型职称的,不用转评。 三、进一步完善职称评价标准 高校应根据学校发展目标定位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实际,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62号)要求,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17〕12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正高级实验师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岗位要求,自主制定科学合理的高校职称评价标准。 一要坚持以德为先,严把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考核。把好思想政治关,把师德师风作为教师职称评审的首要条件。各高校要完善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考核办法,健全评价标准、体系及考核方案,提高考核评价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二要坚持突出课堂教学能力,严把教学质量评价。各高校应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加强教学质量评价,把课堂教学质量作为主要标准,严格教学工作量,切实提高教学能力在职称评审中的比重。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称 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05.31 •【字号】豫人社规〔2022〕6号 •【施行日期】2022.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称评审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人社规〔2022〕6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和高等院校人事部门:现将《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5月3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三章申报审核 第四章组织评审 第五章监督服务 第六章责任规定 第七章附则 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职称评审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初级职称采取初定、考核认定、考试等评价方式,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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