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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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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1.管辖权转移的情形

(1)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上级人民法院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3)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

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审判的案件,需经院长批准后报送

22.一般地区管辖的确定原则

(1)犯罪地(2)被告人居住地

25.共同管辖如何处理

1.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2.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原告户籍地、住所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

3.临界不动产案件,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案件中,行政机关同时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原告可以选择法院,受诉人民法院可以一并管辖,通过一个诉讼程序审查若干个具体行政行为。共同管辖发生争议的,有关法院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6.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

(1)地区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

(2)由于各种原因,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不适宜或者不能审判的刑事案

27.军事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1)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管辖的是:被告人为正师职以上人员的第一审刑事案

件,有权处以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处罚;下级军事法院移送审判的一审刑事案件;不服下级军事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2)大军区和军种级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的是:被告人为副师职以下人员需要判处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军

事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3)兵团和军级单位的军事法院审判被告人为正营职以下人员需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28.现役军人和非现役军人共同犯罪案件管辖

现役军人和非现役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30.回避的法定事由有哪些,适用回避的人员范围,不同人员回避的决定权

(1)法定事由: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五)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2)人员范围:

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3)不同人员回避的决定权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医疗风险的防范措施方案

XXX医院 医疗风险的防范措施 “医疗风险无处不在”已成为医疗界的共识。已建立了完整的医疗风险管理机制,可以有效规避医疗事故、医疗风险,提高医疗护理质量。 在医疗过程中,医疗风险始终存在。如何认识和防范医疗风险,并从根本上堵塞医疗差错和事故的发生渠道,健全管理机制,近年来,医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有效地降低了医疗事故的发生,提高了医疗护理质量。 一、提高对医疗风险的认识 医院认为,随着科学的发展和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大大改善了社区的保健水平和病人的治疗效果。医疗过程所存在的内在风险,确往往被人忽略。 事实上,所有医疗过程都是风险和利益并存的;而且贯穿诊断、治疗和康复全过程。有时,即使是极为简单或看似微不足道的临床活动,也带有风险。医院提出要教育医务人员充分认识医疗风险和效益的关系。一是临床人员在决定进行某项治疗时,必须根据已发表的研究成果、专业经验、病

人从中所获利益和潜在风险所占比例等因素,作出评估。如果预期的效益较风险为大,则建议病人接纳风险,进行有关治疗。二是充分认识除了医疗的内在风险外,人为或系统因素也会增加风险,从而产生整个医疗过程中的总风险。因此,为了确保医疗质量,必须鉴别总风险的人为及系统因素,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医疗过程中的风险。三是充分认识病人的行为也是构成医疗风险的主要因素之一。 如果病人明白本身的病况并与医护人员充分合作,医疗过程中实际效益将大大增加。如果病人有冒险的行为或不健康的生活方式,或在治病过程中采取不合作态度,医疗过程的风险将会增加。同时,医院也客观地承认,鉴于医疗过程所存在的内在风险、医疗工作的复杂性和不同病人所需接受的多方面不同的治疗,在医疗过程中要完全杜绝错失是不可能的。重要的是要致力于了解和掌握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一方面,尽力减低风险;另一方面,尽量提高治疗效益。 二、科学地分析医疗风险的主要成因 1、疾病的严重性及病情变化的复杂性。因疾病的自然过程或发展而导致不幸的情况时有发生,而这些情况有时会被病人或其他非医疗人员误视为医疗事故。比如患有急性心肌梗死病人,可能会因与疾病有直接关系的心律失常而导致死亡。又如癌症病人可能需要服用已知有毒性及会危及生命

亲属回避制度

亲属回避制度 为规范集团公司的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形成良性竞争机制,特制订本制度。 一、近亲属关系 1、直系亲属关系:即夫妻关系、本人的父母及子女。 2、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等。 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二、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在职正式员工。 三、回避范围 (一)岗位回避制: 1、集团公司总部部长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其分管工作的部门工作。 2、集团公司总部副总级以上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系统主要负责人职务。 3、集团公司总部员工的亲属不得在总部同一部门工作。 4、各事业部副总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自己管辖事业部的财务系统、行政系统、工程系统、物流采购系统工作。 5、各地区市级经理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自己管辖地区的财务系统、行政系统、工程系统、物流采购系统工作。 6、各地区业务经理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其管辖的部门(美容院)工作。 7、各地区院长/大院长的亲属不得在其管辖的美容院工作。 8、各地区后勤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同一部门工作,不得同时从事财务、行政、工程、物流采购工作。 (二)工作回避制: 1、物流系统在各项物品采购上不得与本公司员工及亲属进行交易。 2、集团公司所有员工的亲属不得参与装修等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 3、集团公司所有租赁房屋的出租方不得为公司员工及其亲属。 4、在讨论干部任免、员工奖惩时,被讨论任免、奖惩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5、公司对各岗位进行内部审计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四、回避程序 1、基层排查。排查的顺序先由员工本人如实自报在公司任职之亲属关系员工姓名,然后由

管辖权异议之“仲裁条款排除法院管辖权”

宁波大学答题纸 (20 13 —20 14学年第一学期) 课号:课程名称:民事诉讼法改卷教师: 学号:116020031 姓名:王雨晴得分: 关于仲裁条款排除法院管辖权的若干理解 仲裁管辖权和法院管辖权的冲突由来已久,此前曾多数出现过法院无视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协议强行对抗仲裁管辖权,以及对法院管辖权异议不予理睬而自行受理的情况,导致仲裁条款失去了本身的救济功能;然而随着法制观念的强化,不论是在国内还是涉外管辖权争议,法院都越来越多地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条款多用于合同中产生,是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合意达成的首要救济途径和手段。因此,仲裁协议有着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虽然当两者发生积极冲突时,法院的管辖权优先。下面我对仲裁条款排除法院管辖权作一下个人探讨。 一、相关法律条款: 《合同法》第54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属于可撤销合同。可撤销的效力可溯及合同自始无效,但仲裁条款有效;第57条亦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仲裁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第26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第259条规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2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诉讼事项订有本条所称之协议者,缔约国法院受理诉讼时应依当事人一造之请求,命当事人提交仲裁,……。”这一规定肯定了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这一作用,只要有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存在,即使一方当事人违反协议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能受理,而应命其提交仲裁,即使受理了,另一方当事人也有权请求法院终止诉讼程序。 法院管辖权与仲裁机构管辖权有冲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确认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无论何种形式的仲裁协议,一般认为其作用之一就是排除法院对案件的管辖,甚至可能排除法院的专属管辖权。 但是亦有少数国家规定:仲裁协议不能完全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或者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时可向法院提起上诉。但在我国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被拒绝执行,当事人如不能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只能向法院起诉。

外汇风险及规避外汇风险的有效措施

林晓鸿2010301063 10工商管理外汇风险及规避外汇风险的有效措施 在当代的中国,有很多的企业与国外联系密切,尤其像广东珠三角、长三角等中国沿海地区的很多企业就是典型代表,它们与国外交易的金额数目巨大,有的资金交易跨度长,在这跨度期间,资金价值将面临很多风险,因此研究外汇风险和如何规避外汇风险对于中国很多外向型企业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企业跨国经营的一大特点,就是需要运用多种货币。通常,货币作为国家主权的一大组成部分,各国政府都要求在本国范围内进行生产、销售及会计活动,使用本国的货币作为支付手段和计价尺度。企业的跨国经营涉及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涉及资金在不同国家之间的流动,因此,需要将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才能实现国际贸易、跨国投资和融资、红利分配等等。在越来越多国家选择和实行浮动汇率制度的情况下,汇率的波动给跨国企业的国际经营带来了风险,使它们的现金流不确定,企业的价值受到不利的影响。因此,外汇风险是跨国企业必须正视和面对的经营风险。 何为外汇风险? 外汇风险,又称为汇率风险,即外汇暴露是指一个经济实体或个人的资产或债务以外币计价时,由于存在未抵补的净头寸,受汇率的变动,使之“暴露”在可能好的或坏的结果之前,从而面临着不利或有利结果的可能性。自20世纪70年代国际汇率制度由固定汇率转向浮动汇率制以来,跨国公司积极探索外汇风险管理的处理方式和技巧,极大地提高了外汇风险的处理能力。 外汇风险种类 风险识别跨国公司面临的外汇风险主要有换算风险、交易风险和经营风险3种。 (一)换算风险。由于跨国公司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国际化,其国外子公司经营成果和资产负债用当地货币进行计量。但是,跨国公司的股东和金融市场要求的不是以当地货币而是以本币来计量。所以,跨国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需将外币换算成本币。由于汇率变化不定,换算时所用的汇率可能与入账时的汇率不同,这就产生了汇兑损益。承受转换风险的资产与负债就称为暴露资产和暴露负债。由于暴露资产和暴露负债的风险可以相互抵消,故公司的总转换风险就取决于暴露资产与暴露负债之间的差额。转换风险亦称会计风险,指的是由于有关货币汇率的变化而当本国货币(或报告货币,下同)升值、东道国货币贬值时,企业现有资产和负债用本国货币表示的数额都将下降;当本国货币贬值、东道国货币升值时,企业现有资产和负债转换成本国货币的数额都将提高;在企业为净贷方的情况下,用本国货币表示的净现有资产价值随本国货币对东道国货币的贬升而增减;在企业为净借方的情况下,用本国货币表示的净资产随本国货币对东道国货币比值的升贬而增减。 (二)交易风险。交易风险是指汇率变动对已达成契约的影响,从而造成以外币计价的在不久将来结账的资产或债务发生外汇损益的可能性。它包括以下几种基本情形: 1.已结交易风险。即以信用为基础延期付款的已结外币应收应付账款,因交易发生至实际结算期间的汇率已发生了变化而引起的风险。

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的介绍

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的介绍 【回避适用的对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 【适用回避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是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如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如鉴定人是本案争议标的的所有人之一);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这里所指的“其他关系”,是指除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及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之外的亲密或仇嫌关系,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如审判人员是案件一方当事人的最亲密的朋友)。 【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提出,可以是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是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参与诉讼的人员主动自行提出。回避应当在案件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回避申请提出后,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具体程序为: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回避的法律后果】 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外,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法院决定同意申请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的人退出本案的审理或诉讼;法院决定驳回回避申请而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判或诉讼。 【相关法律法条】 《六机关实施规定》第8条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根据这一规定,上述人员的回避不能由审判长决定。 《法院执行解释》第三十二条上述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

回避申请书(一) - 法律文书

回避申请书(一)-法律文书 申请人______(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如法人写明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被申请人______(同上) 据了解,被申请人______与本案______是______,联系密切。为避免本案的不公正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______回避。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①本申请书供审判人员等回避时使用,用钢笔、毛笔或书写负印。 ②“申请人”栏,如系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③“申请人”署名栏,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附: 回避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一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与案件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时,退出该案的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 回避分审判人员自行回避和当事人申请回避两种。如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回避,须提交回避申请。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不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西安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合同风险规避措施

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风险规避措施 元森庙滩子整体改造工程项目部 2017年3月1日

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工程施工变得越来越专业化,业主对质量、进度和服务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趋势不可避免。在这种大趋势下,工程项目分包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合同纠纷风险,施工总承包企业如何搞好分包的管理工作有效规避分包合同纠纷风险,将是未来建筑市场竞争的核心。分包工作是总包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分包工作管理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总包工程质量、进度和单位的信誉。因此,企业如何对分包风险进行有效规避,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施工企业能否持续、健康和科学发展。本文就针对工程项目分包合同可能出现的纠纷风险,制定了规避和对策方面的措施。 1.前言 目前,大中型施工企业实行总分包管理是大势所趋,其原因是:(1)新的资质就位以后所建立的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管理体制,迫使大中型施工企业必须实行总分包的管理方式;(2)社会上蕴藏的大量劳动力和专业施工队,对减轻施工企业负担和适应施工期间劳动力波动的需要具有很大的优势;(3)总承包与分承包的各自的优势,靠技术精、管理强、智力密集的实力与组装社会劳动力相结合;靠总部服务控制、项目授权管理、专业施工强化、社会力量协作,走社会化大生产和专业化大协作之路,才能实现市场的最大化,规模化和效益的最佳化。 在以施工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业务中,对工程分包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施工工程总承包的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就体现在对工程分包的管理上,而分包的过程控制则成为分包管理的核心内容。总承包方与分包方发生纠纷后,通常也会影响到监理和业主方,使得纠纷的处理变得复杂。如果能够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对各方都是较好的选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 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法[2011]166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1.05.09 【实施日期】2011.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2011]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所辖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并组织辖区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了确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简称任职回避制度)落实到位,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目的意义 认真落实任职回避制度,不仅有利于促进司法廉洁,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消除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疑虑,从源头上减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而且有利于推动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建设,彰显人民法院防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和信心,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二、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方法步骤 (一)宣传动员。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开会动员、座谈讨论以及个别谈心等形式,组织动员广大干警认真学习有关任职回避制度的相关文件及指导手册,充分认识颁布施行任职回避制度的重要意义,把广大干警的思想统一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从而不断增强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个人申报。凡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的法院在编工作人员(包括在非审判执行岗位工作的工作人员),均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主动填写《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情况申报表》(附件1),并报所在法院组织人事部门。 (三)审核公示。各级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要指定专人对个人申报情况进行汇总登记、初步审核,并在本院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对初步审核发现的问题和公示期间收到的举报,组织人事部门要进行核查,必要时还可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核

回避申请书及其注意事项

回避申请书及其注意事项 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但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以下就由为您提供民事回避申请书范本,希望对您有帮助。 注意事项: 知识拓展:《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如何申请回避 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例文: 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XX市XX公司 地址:XX市XX区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XXX,女,XX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助理案判员,在审理申请人诉XX市XX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中担任审判员。 请求事项及理由: 据悉,被申请人XXX与本案被告XX市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X 是XX关系。为避免本案不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款第1项规定,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必须回避,现申请XXX回避。

企业财务风险规避的措施和方法(一)

企业财务风险规避的措施和方法(一) 【摘要】本文通过对企业财务风险成因的分析,得出企业财务风险的防范性措施、方法以及在不同财务活动阶段规避的技术性方法,以期降低风险、提高效益。 【关键词】财务风险规避措施方法 财务风险是指由于多种因素的作用,使企业不能实现预期财务收益,从而产生损失的可能性。财务风险的存在,无疑会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揭示企业财务风险的成因,并对其规避的措施和方法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企业财务风险的成因 1、企业财务管理系统适应宏观环境的滞后性 目前,我国许多企业建立的财务管理系统,由于机构设置不尽合理,管理人员素质不高,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基础工作不完善等原因,企业财务管理系统缺乏对外部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具体表现在对外部环境的不利变化不能进行科学的预见,反应滞后,措施不力,由此产生财务风险。 2、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对财务风险的客观性认识不足 财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只要有财务活动,就必然存在财务风险。在现实工作中,我国许多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缺乏风险意识,认为只要管好用好资金,就不会产生财务风险,风险意识的淡薄是财务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3、财务决策缺乏科学性导致决策失误 财务决策失误是产生财务风险的又一重要原因。避免财务决策失误的前提是财务决策的科学化。目前,我国企业的财务决策普遍存在着经验决策及主观决策现象,由此导致的决策失误经常发生,从而产生财务风险。 4、有些企业内部财务关系混乱 企业内部财务关系混乱是我国企业产生财务风险的又一重要原因,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及企业与上级企业之间,在资金管理及使用、利益分配等方面存在权责不明、管理混乱的现象,造成资金使用效率低下,资金流失严重,资金的安全性、完整性无法得到保证。 二、企业财务管理在不同阶段的财务风险 1、企业资金结构不合理,负债资金比例过高 在我国,资金结构主要是指企业全部资金来源中权益资金与负债资金的比例关系。由于筹资决策失误等原因,我国企业资金结构不合理的现象普遍存在,具体表现在负债资金占全部资金的比例过高。很多企业资产负债率达到70%以上。资金结构的不合理导致企业财务负担沉重,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由此产生财务风险。 2、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缺乏科学性导致投资失误 在固定资产投资决策过程中,由于企业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缺乏周密系统的分析和研究,加之决策所依据的经济信息不全面、不真实以及决策者决策能力低下等原因,投资决策失误频繁发生。决策失误使投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应当与经济基础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基础发展而发展。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础性制度。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主体数量的增加,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经济活动和交往的频率大大提高,空间不断扩展,由此引发的跨县区、地(市)区和省区的民事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现行的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对于这些案件来说,难以体现公正,其制度的缺陷凸现出来。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的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研究,并探讨对其完善的措施。 一、民事诉讼地域管辖概述。 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①。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确定的基础上划分同级法院之间审理一审民事案件权限问题。现行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确定,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根据行政区划;二是根据当事人或诉讼标的和人民法院的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四种。除专属管辖外,其他管辖中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对案件均有管辖权。总体上体现了一种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被告就原告”为例外,兼顾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来确定管

辖权的立法思想。 二、现行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存在的缺陷。 1、重被告轻原告,显失公平。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绝大多数案件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而原告住所地法院能管辖的案件十分稀少,明显地漠视了原告的权益。从审判的实践看,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原告胜诉的占绝大多数,它反映出了现实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即在绝大多数的民事纠纷中,原告往往是合法权益的受侵害者,而被告往往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人。这就要求我们在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的设置上,充分体现保护原告的权益,把便利原告进行诉讼和合法权益的实现作为设置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重要因素。而现行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却恰恰相反,把所有的便利都让给了被告。特别是跨区的诉讼中,原告往往要千里迢迢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打官司”,疲于奔命不说,而且在食、住、行方面要花费大量的财力。而被告却可以座等家中,以逸待劳,利用地缘优势,使其在诉讼中处于有利的地位。特别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于受到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的制约,许多人从时间上和经济上无力承受诉讼所引起的沉重的负担,而只能无奈地放弃诉讼。这种以被告为中心的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在诉讼的便利上,存在轻原告重被告,漠视了原告的权益问题,有失公平。

风险预防措施

5、本合同项目控制重点、难点及应采取的措施 5.1对本工程监理任务的理解和认识 本工程在合同目标控制管理过程中,监理工作应充分考虑下述内容: (1)监理过程中,应重点审查承包人从施工组织设计、现场施工措施计划、施工作业指导书,检查和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除建筑物实体的质量控制外,要汲取已建工程的经验教训,要加强对基础固结灌浆及帷幕灌浆质量的检查,确保基础质量。 (2)测量工作是工程质量和工程投资控制的关键,本标段施工复杂、战线长,测量工作尤为重要,一旦失误,损失将无法挽回,所以一进场监理就要抓住首级控制网的复测、施工控制网的建立以及相邻建筑物施工控制网的衔接,做好复测或联合测量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施工放样的报验、复核、审查工作,保证准确性和按设计施工。本工程土石方开挖量大,是投资控制的重点,对原始地形的复测、开挖后地质分界线的测量的真实性是投资控制的关键,所以监理应主导做好各方的联合测量和签证工作。 (3)工期压力相对较大,本工程计划施工工期42个月,而开挖、回填、建筑物混凝土工作量大,建筑物多,所以应该在分段开工和各建筑物开工顺序上科学合理地规划,优先进行涉及防洪度汛建筑物的施工,保证正常度汛。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总进度计划、年度进度计划的审查要保证符合实际,科学合理,对月进度计划的审查要保证进度计划措施的落实和工期目标的实现,要坚持在监理周例会检查落实计划的落实情况,及时纠偏。以周进度保月进度、以月进度保季进度、以季进度保年进度,最后保证总进度目标的实现。 (4)做好高地下水位段的方案审查,以及各项排水措施的落实,保证所有施工项目的干场作业。 (5)质量控制任务艰巨。本项目建筑物工程线长、点多、面广,土石方作业、混凝土工程量巨大,参建单位和参建人员多,监理施工质量控制工作任重道远。“质量责任,重于泰山”,在质量控制过程中,要做好如下工作: 1)深入研究设计图纸,结合施工技术方案,严格按照本工程的

村镇银行履职回避制度

为规范岗位操作行为,规避操作风险和预防各类案件的发生,促进信合事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内控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近亲属关系 1、夫妻关系。 2、直系亲属关系:即本人的父母及子女。 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二、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全辖信用社现职干部和在职正式员工。 三、回避范围 (一)岗位回避制: 1、联社领导班子成员的亲属不得在其分管工作的职能部室担任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职务。 2、联社稽察部、财务部正、副经理的亲属不得担任基层信用社主管会计职务。 3、联社机关干部的亲属不得在联社机关同一部(室)工作。 4、联社营业部正副经理、基层信用社正副主任的亲属不得在自己管辖的社(部)工作。 5、辖内各信用社的员工亲属不得在同一营业网点工作。 (二)工作回避制: 1、联社在召开班子扩大会讨论干部任免、员工奖惩时,应参加讨论但属被讨论任免、奖惩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2、联社稽察中队成员(含分管领导)在对其的亲属实施稽核或检查时,作为被稽核或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3、联社财务部人员(含分管领导)在对其亲属进行财务检查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4、联社安全保卫人员(含分管领导)在对其的亲属进行安全检查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四、回避程序 1、基层社排查。排查的顺序先由员工本人如实自报近亲属关系员工姓名,然后由本社(部)的副主任(副经理)如实在亲属登记表上进行登记。 2、整理上报。各社(部)经过排查、登记确认无误后,填写《XXX县信用社员工近亲属登记表》,报1份至联社人力资源部。 3、汇总提案。根据各社(部)填报情况,由联社人力资源部汇总,并按本制度回避范围所列的规定,初步拟定全县信用社员工回避方案,交联社领导班子审定。 4、实施回避。联社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联社领导班子审定的回避方案,属岗位回避的,对回避对象进行异地调整或岗位轮换。属工作回避的,对在进行某项工作时应回避的对象实行告知制度。 五、回避纪律 1、在排查阶段,员工应如实报知自己的近亲属姓名,如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情况严重的,暂停其现岗位工作。 2、各社(部)要如实填报本社(部)员工近属的情况,如隐瞒不报的,联社将视同工作失职进行处理,对社(部)主要领导进行严肃批评直至就地免职。 六、本制度由X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亲属回避管理流程 1目的 本文件规范了XX农村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亲属回避管理的流程和控制要点,旨在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大对本行员工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力度,预防经济案件的发生,确保本行稳健持续发展。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本行所有在岗员工。 3定义、缩写与分类 3.1定义 亲属回避管理:是指本行为规避员工在其履职过程中,因亲属关系可能产生的利益庇护、行为偏私等违规违纪行为,通过实施亲属双方岗位回避,采取主动隔离措施的规范化管理过程。 3.2缩写 无 3.3分类 应予回避的亲属关系包括: 1)夫妻关系

商事仲裁管辖异议被驳回上诉的规定(2018)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sodocs.net/doc/396283323.html, 商事仲裁管辖异议被驳回上诉的规定(2018) 在司法实践中,人们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可能做出驳回的裁定,对于商事仲裁管辖异议会被驳回上诉。很多人对此有所争议,在这里,赢了网小编将通过相关法律规定为您阐述管辖权异议与举证期限的相关知识。下面就由赢了网小编在下文中为您详细介绍。 商事仲裁管辖异议被驳回上诉 当事人不仅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利益上诉,而且对移送管辖的裁定也有权上诉。其理由是:

(一)有立法根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审查后作出两种处理,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法院管辖权异议所作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诉,并没有规定只有驳回的可以上诉。如果仅限于驳回的裁定可以上诉,就等于剥夺了以审中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的上诉权,不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保护。所以对移送和驳回这两种裁定,当事人都可以上诉。 (二)从实际需要来看,也应当赋予当事人对移送管辖裁定的上诉权。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无论依职权还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移送,移送管辖都有可能发生错误。赋予当事人对移送管辖的裁定有上诉权,不仅可以使错误的移送至移送前得到补救,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便于在同一法院和同一上诉审理程序中一并解决有关管辖权异议问题,符合诉讼的“两便”原则和经济原则。 对人民法院就管辖权异议所作的裁定,包括驳回裁定和移送裁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后10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级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审裁

申请法官回避的申请报告

申请法官回避的申请书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xx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张xx买卖合同纠纷案件{XXxx初字第xx9号},我是XX年4月23日收到你院邮寄材料的,XX年4月28日上午10时本人委托律师前来你院1x0办公室查询、了解、复制相关材料,你院xx及其办公桌对面的法官说:“对方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权力在法院,法院也可以不责令其提供担保,这是我们的事,与你们无关,对方申请保全的材料、我们决定这些材料不提供给你们;对方只提供了买卖合同,你们就拿买卖合同去复印是的。”我认为你院法官xx等的行为是错误的!是不符合法官行为规范,也不符合群众路线教育要求,为确保xx区法院公正执法、为民执法的正面形象,本人依法向贵院领导报告,并且依法申请xx等法官回避,请贵院依法答复处理。事实和理由是: 、人民法院、法官不能曲解法律,更不能偏袒一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明确了不提供担保就驳回财产保全申请,法官怎么能够说可以不要其提供担保呢?据此操作不是偏袒对方又是什么呢?不是将法院牵扯到当事人的纷争中又是什么呢?法院

法官又何苦去承担一方的责任呢? 2、人民法院、法官不能拒绝群众的监督。阳光司法是人民法院为人民的本质要求,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本案中的所谓财产保全的对方都无法了解、掌握财产保全的情况,法官都不让知道、了解又如何为人民法院阳光司法提供助推力呢?又如何让人民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呢? 3、人民法院、法官依法办理案件的公务费用又是谁支付的?法官到xx市进行财产保全的费用应当由国家财政负担,这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任何由一方当事人支付的活动都是不公平的、更是与反腐败斗争格格不入的!法院领导是绝对不会支持的这种行为! 4、法官虽然暂时不进行实质审查,但是形式审查是必须的、也是公平的需要,本案法官没有让起诉人提供基本证据材料,使被告不能在证据交换时了解相关材料,在形式上程序上没有公平可言!况且,法官没有依法进行证据交换方面的任何工作,侵犯了被告的合法诉讼权益! 当前,只有上述事实理由,但有这些即使只有其中一条就足够了,足够让法院领导作出xx等法官回避的决定,我静待贵院的决定! 此致 申请人: XX年4月30日

工程开发风险规避的主要控制手段和措施

工程开发风险规避的主要控制手段和措施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风险,实际上是开发商实施开发过程中固有的风险,在现在的经济大环境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项目的定位风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市场定位包括项目的产品定位、建筑产品的质量定位、建设环境的品质定位,都是根据市场调查、项目的经济技术分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做出的,是指导项目决策、项目设计、项目营销策划方案等前期工作的依据。可以说,项目的市场定位确定以后,基本上就敲定了项目的建设风格、建设成本、营销推广方案,就决定了项目的销售前景,一旦市场定位不准确,项目的指导思想出现失误,是后期无法或者是非常困难弥补的风险,也是项目开发过程中,最大的风险,属项目建设的决策性失误风险,按照风险影响范围划分属于总体风险(决策风险),从某种程度上讲,其结果也是不可管理风险。 2、项目的投资支持能力风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出台前后,由于对市场定位的认识模糊或者自相矛盾;或者是没有真正做到“量体裁衣”、“量力而行”;或者是对企业资金筹措(自有资金)和融资能力过高地估计,或者项目成本分析存在着严重的失误;或者没有吃透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行业政策,对大的经济环境把握的不准;或者是成本过程控制严重失控(突发性事件)、意外因素过多等等原因,导致的项目资金支付能力达不到计划要求,给项目建设造成的风险(可控制风险和决策风险)。 3、项目的质量风险。包括:在项目决策阶段由于经济技术分析失误,出现品质与价格矛盾导致的质量问题;在设计阶段,向设计提出违反设计规范、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又通过“关系”关照通过造成的“投机性”质量问题;施工阶段,从业人员对设计知识认识有重大错误,擅自改变设计造成的质量风险;施工管理过程中,不重视关键部位和关键过程的跟踪检查处理,对一些容易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特别是一些虽不影响结构安全,但对正常使用功能有严重影响的问题,处理不及时,没有做到“事前”控制的“永久性缺陷”或者给售出交房后造成的质量“隐患”(实际上就是“质量通病”造成的纠纷);交房实物与销售承诺、广告宣传承诺不相符造成的“实物质量”问题等,因“质量”问题造成的纠纷冲突形成的风险(可控制风险)。 4、项目的合约履行能力风险。在项目运作和建设过程中,涉及土地转让、融资、设计、监理、工程地质勘察、设计与勘察设计成果审核、招标代理、施工、材料设备供应、质量检测、销售委托、购房等合同或协议签约、履约过程,由于项目的一次性(不可重复性)特点,建设周期又比较长,涉及的方方面面又比较多,如果在关键的过程出现控制失误,那将给项目造成相当大的麻烦。比如,在目前土地供应体制和贷款政策条件下,寻找土地、找寻资金是企业试图突出“瓶颈”制约的普遍方法,有时候在“饥不择食”的景况下,可能会因“省略过程”不慎跌入“陷阱”。 5、项目建设的“创新”风险。当前的经济大环境,使项目建设的土地、资金条件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显得更加重要,在有限资源的条件下,要使企业能够持续稳步发展,追求计划利润,获得既定利益是非常有必要的。这种情形下,为了服务目的,追求项目与周边项目的“差异性”,选择自己企业不熟悉或者认识尚不足以完成追求的“创新”,也是极具风险的,更何况正常地创新本身就是有风险的。 6、项目的“政府”风险。“政府”风险多发生在政策的不连续性、突变性和漏洞的存在,对于企业来说,主要发生在违规操作的投机性过程、对政策不理解的盲目性过程失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企业必须掌握相关地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必须掌握地法规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等。

从一起案件看法官的整体回避和法院的管辖权

从一起案件看法官的整体回避和法院的管辖权 从一起案件看法官的整体回避和法院的管辖权发表时间: 2019年01月20日 07时35分 阅读次数: 240 张庆为某区某村主任,因该村换届后前任村干部不及时交接帐目、财务,以及非法卖地,非法采沙,老人补助不发放等问题得不到妥善处理,在一次发放老人补助款时,前任 干部将帐薄抢走撕毁,造成无法正常发放。报案后警方迟迟不予出警,导致矛盾升级,部 分村民自发到区政府、区人大上访解决,甚至包括一位年过八旬的老太太。 在区政府、人大门前事逢该区人大主任下午上班,村民要求人大主任解决,该主任采 取躲避态度。张庆随要求主任给予解决,认为人大是监督机关、选举机关,村里选举问题 应该由人大解决,抓住该主任不让走。后该主任在保安护送下进入办公楼,十余村民到办 公楼内寻找该主任,没有找到。后到一楼休息室等待解决问题,随后到信访办。此时政府 报警,公安机关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将张庆拘留,后被依法逮捕。经某区人民法院7个 多月的审理,认定张庆系首要分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 该案的问题是由该区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司法人员的整体回避问题,也即管辖权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 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 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 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北京大学法学教授陈瑞华认为回避制度设立 的宗旨是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或确定罪与非罪提供一个正当的程序, 使当事人在心理上服从 司法的权威, 使裁判获得正当的基础, 具备强制执行的充分条件,程序的正义才能保证实 体的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一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 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一百零四条县级以 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第一百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第一百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官法》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应对风险和机遇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分析报告

2017年应对风险和机遇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分析报告 为了能够在检验检测工作中持续进行风险识别,建立风险和机遇的应对措施,明确包括风险应对措施风险规避、风险降低和风险接受在内的操作要求,风险的评价与控制,以减少或避免危险事件的发生,确保检验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2017年应对风险和机遇所采取措施如下: 一、风险识别 各岗位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发现和识别整个体系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告知部门负责人。根据质量管理的要求,对检验检测前、检验检测中、检验检测后和其它方面的风险进行识别。 二、检验检测前的的主要风险 (1)合同评审的风险;(2)样品风险;(3)生物安全风险;三、检验检测中的主要风险 (1)人员风险:每个检测人员要具备资质和持有证书上岗的检测能力;(2)仪器设备风险;(3)检测方法风险; 四、检验检测后的主要风险 (1)样品存储和处理的风险;(2)数据结果风险;(3)报告风险;(4)信息安全和保密风险; 五、风险评估 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或之后(但还没有结束),该事件给各个方面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的可能性进行量化评估的工作。即,风险评估就

是量化测评某一事件或事物带来的影响或损失的可能程度。本中心质量负责人负责成立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对相关部门辨识的危险源进行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估,对已识别的风险的严重度进行评价。从上面检验检测前、检验检测中、检验检测后和其它方面的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如下: (一)、检验检测前风险评估 (1)合同评审,一般合同,客户直接送样至样品受理室,由样品受理员与客户签订检验检测委托协议书;现场检测部门样品由现场检测部门负责与客户签订检验检测委托协议书。签订时应在协议中对包括检验检测方法在内的所有客户的要求做出明确规定,有不同意见的应在开始工作前得到解决,形成文件并与客户就文件的内容达成统一认识。一般合同评审完成后,负责合同评审人员和客户在检验检测协议书上分别签字并注明日期;复杂、特殊合同由参加合同评审的人员在合同评审记录表上签字,样品受理员和客户在协议书上分别签字;(2)根据监督检验委托书要求,现场样品抽样委托本中心公共卫生科具有上岗证资质人员进行抽样,抽样的原则采取随机原则,但必须注意样品的代表性和均匀性,样品数量要达到检测方法中所规定的量;送检样品符合样品管理程序,如检测样品信息与检测委托书不符要重新填写完整;(3)样品保存条件不符重新采样。 (二)、检验检测中的主要风险评估 (1)人员风险:从业人员资格、能力应满足相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确保检验检测相关人员具备相应的特定专业知识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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