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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继承法考点精析汇总

司考继承法考点精析汇总

一、考点说明

继承的概念;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理论分析

(一)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二)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2、特征

(1)继承权是一种取得财产权的权利,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而言是一种财产权;

(2)继承权是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因此又和身份权相联系;

(3)继承权的主体职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和其他组织,更不能是国家,这些组织体只能作为受遗赠人;

(4)有两个阶段:其一是相互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均未死亡的,此时继承权处于期待权阶段不能实现;其二是当相互有近亲属关系的人中有人死亡并留有遗产时,继承权转变为既得权而得以实现。

三、例题解析

[例题]A与B结婚后领养了一子一女为C、D,后B去世,A与E结婚,育有一子F,A有lO间房,6间为与B结婚所建,4间为与

E婚后所建,20年后,C、D结婚后住3间,A、E、F住3间,l间为公共储藏室,l0年后A、E去世,C、D因为子女结婚欲动用3间空房,遭到F反对,认为D与C结婚后已无继承权。那么,C、D是否有继承权?这10间房屋应当如何继承?()

A.C、D结婚,并未改变与A、B、E拟制血亲关系,C、D均有继承权

B.F应当继承3间

C.C、D可以继承6间

D.1间还作为储藏室

[答案]ABCD

[解析]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同一养父母收养的养子和养女,只要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他们便可结婚,养子女结婚后,他们与养父母的亲属关系并未改变,因为在婚前,他们与养父母已形成了法律拟制血亲关系,这一关系只能依据养父母与养子女一定的法律行为而解除。此案中,C、D结婚,并未改变与A、B、E 拟制血亲关系,C、D均有继承权,F的主张无法律依据。现在需要确定的是遗产的范围,应分阶段来分析,在A、B结婚时建的6间房,应属两人的共同财产,在B死后,A既未分割共同财产,也未和C、D继承B的遗产,至纠纷发时,已超过了我国《继承法》规定的20年诉讼期限,因而这一阶段的问题处理,应属于遗产:6间房中的3间为A所有,其余3间为B的遗产,由A、C、D各继承一间,所以6间房中有4间属于A的遗产,2间属C、D所有的财产,在A与E

结婚后,又建的4间房屋,属A、E共同财产,与A原有的4间房屋一起作为AE死后的遗产,即该8间房由C、D、F共同继承,综合上述两个阶段,10间房屋可作如下分割:C、D得6间,F得3间,余下l间仍为公共储藏室。

[注意]继承人要继承遗产首先得有继承权。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遗嘱的指定,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它有以下的法律特征:(1)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其他的组织或国家。虽然法人、其他的组织或国家可以受遗赠,但不能以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的身份取得遗产。(2)继承权是财产权。继承权作为重要的民事权利,是一项财产权利。现代民法中的继承专指财产继承,古代继承制度中的身份继承和祭祀继承已经被我国的法律所废止。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是继承权的核心内容。继承权的基本功能,就是将死者遗留的其生前合法享有所有权的私人财产转归继承人所有。故其是自然人合法取得财产权利的重要根据,尤其应当注意的是:财产主要是债权,债务不属于遗产。(3)继承权的发生以特定的身份关系为根据。继承权虽然是财产权,却是以身份为根据而产生的。继承权的确定都要看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婚姻、血缘或收养等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基础。(4)继承权具有不可转让性。现代民法中虽不存在身份继承问题,尽管继承权在本质上是一项财产权,但由于其有一定的身份色彩,却具有不可转让性。继承人可以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但却无权将其转让给他人享有。(5)继承权发生的根据

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合法有效的遗嘱。

继承权的丧失

一、考点说明

继承权的丧失须符合法定条件。

二、理论分析

(一)继承权丧失的原因

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1)无论是否既遂,均丧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

(2)也无论杀害动机为何;

(3)仅丧失其所害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被继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继承权。

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1)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

(2)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例如,兄弟两人甲与乙为了争夺其母亲的遗产,甲将乙杀害,甲是否丧失对其父丙的继承权?不丧失,因为甲杀害乙并不是为争夺其父的遗产。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1)虐待被继承人的必须情节严重,而遗弃被继承人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此种情形若继承人后来悔

改的并且被继承人于生前表示原谅的,其继承权可以恢复。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但是不以此为限,其他情形若可认定情节严重也导致丧失继承权。

(二)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

1、丧失继承权的,不能依据法定继承而继承遗产;

2、丧失继承权的,遗嘱指定其为继承人的遗嘱无效,仅指定其为继承人之一的则该部分无效,将其他人指定为继承人大部分仍然有效。

3、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亦不得代位继承。

三、例题解析

[例题]李铁山早年丧偶,l996年退休后开了个五金商店,由于商店地处闹市区,生意相当红火,几年下来攒了不少钱。其子李立因吸毒经常到店里拿钱,父亲不给即抢,并多次打伤父亲。一次李立因犯毒瘾又来抢钱,李铁山没给,李立拿刀就砍,李铁山当场死亡。二儿子李刚恰巧看见父亲惨死,当即将李立打死,并因此被判刑12年。大儿子李建在办理父亲的丧事时,无意发现父亲的遗嘱,由三个儿子平分他的遗产。于是李建偷偷改了遗嘱,增加了1万元应继承份额。对于此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A.李建仍享有继承权

B.李刚也享有继承权

C.本案中因李立有故意杀害李铁山的行为,因此,丧失继承权D.李健、李刚和李立应当等额继承李铁山的遗产

[答案]ABC

[解析]本案是一起关于继承权丧失的案子,关于本案中李铁山的三个儿子的继承权我们可以根据《继承法》做如下分析:根据《继承法》规定,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继承法若干意见》对于情节严重进行了界定,即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李建虽有篡改遗嘱的行为,但不构成情节严重,并不丧失继承权。所以,李建仍享有继承权,答案A是正确的。

《继承法》第7条规定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也就是说,如果不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是因为其他原因杀害其他继承人,并不丧失继承权。本案中李刚杀害李立的行为是见父亲被害,出于义愤打死了李立,因此,不丧失继承权。所以,李刚也享有继承权。所以,答案B也是正确的。因李立有故意杀害李铁山的行为,因此,丧失继承权。遗嘱中原由他继承的份额,应由其他继承人继承。因此,本案中的遗产由李建与李刚共同继承。所以,答案C是正确的,D是错误的。

[注意]继承权丧失的理由有以下的几点:(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对这种行为,只要继承人是故意,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都构成继承权的丧失。(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只有继承人杀

害的动机是争夺遗产,杀害的对象是其他的继承人时,才确定其丧失继承权。这种行为的后果也并不要求一定要将其他继承人杀死,只要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就应丧失继承权。(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这里所说的遗弃,是指具有赡养、扶养能力的继承人,拒绝赡养或抚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被继承人的行为。虐待被继承人主要是指经常对被继承人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折磨,如凌辱、打骂、冻饿等。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的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其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加以考虑。凡虐待被继承人情况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继承人的刑事责任,都要构成原创继承权的丧失。但是,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继承人以后确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以不剥夺其继承权。这既是为了促使这些人改正错误,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尊重被继承人的生前意愿,促进家庭和睦,社会稳定。(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这里所谓“情节严重”专指由于继承人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的行为,使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受到侵害,造成了其生活困难。

继承权的保护

一、考点说明

继承权的保护

二、理论分析

1、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他人侵害时,继承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2、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内,继承人没有行使其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再给予保护,而且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三、例题解析

[例题]某村一对老夫妇,膝下无子,只有一个女儿王某,后将本村的刘某招赘人婿,与王某一同伺候老人,小两口婚后生有一个女儿。可好景不长,女婿过了2年就不愿和岳父母一家生活下去,起初他和妻子小吵小闹,进而拳打脚踢,而且还辱骂、诽谤岳父母,经当地政府多次调解无效离婚。女儿随母亲生活。婚前,刘某曾继承其父母的房屋七间半,存款4300元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离婚时,刘某变卦了,他一分钱、一间房屋都不愿给妻子,妻子无奈只好作罢。离婚不久,刘某外出期间因车祸身亡,王某便和家人一起料理了后事。刘某生前有一个姐姐嫁在外村,其弟死后,她认为姐弟间有相互继承权,而且王某与弟媳已离婚,其弟的遗产应由她继承。二人为此发生争执。那么,刘某的遗产如何继承?()

A.刘某的姐姐有继承权

B.刘某的姐姐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王某的女儿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没有继承权

C.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所以,刘某和王某的女儿仍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的遗产

D.王某与刘某已经离婚,女儿随父母一起生活,所以,丧失了

继承权

[答案]BC

[解析]《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例中,刘某的姐姐要求继承其弟刘某的遗产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为刘某与其妻离婚后,并不能解除其与女儿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女儿应是刘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刘某的姐姐则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所以,刘某的遗产应当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女儿继承,而不是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其姐姐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刘某的女儿的继承权应当受到保护。所以,答案B、C正确,A、D错误。

[注意](1)继承权的保护,是指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他人侵害时,继承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从而使继承权恢复到继承开始时状态的情形。(2)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内,继承人没有行使其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再给予保护,而且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3)对去台湾地区人员和台湾同胞继承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人民法院在处理继承案件过程中,对去台的合法继承人和台胞继承人应设法通知其参

加诉讼;无法通知的应保留其继承份额并且指定财产代管人。②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取得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③在诉讼时效适用方面,根据《民法通则》第l3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为特殊情况予以延长。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一、考点说明

1、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丧失了继承权或者放弃了继承权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继承权平等,除了例外情形均平等地分配遗产。

二、理论分析

(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1、配偶。

即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或者妻,已经离婚的或者尚未结婚的不是配偶,不享有继承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构成事实婚姻的相互享有继承权。

2、子女。

(1)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相互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相互之间由于没有法律关系,所以不具有继承权。

(3)继子女与其继父母之间由于形成抚养关系而相互具有继承权的,不影响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继承权。

3、父母——与子女相对应。

4、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养孙子女与养祖父母之间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这里所谓的养孙子女,是指由其养祖父母直接收养为孙子女的情形,而不是指由养祖父母的子女收养为子女从而形成祖父母与孙子女之关系的情形。

(二)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1、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包括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意:孙子女与外孙子女不是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他们只能通过代位继承取得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遗产。

三、例题解析

[例题1]陈某,3年前其丈夫去世了,随后她一直与公公住在一起并照顾老人。不久前,陈某的公公因病去世。在遗产继承上,她与丈夫的弟弟(即公公的小儿子)发生争执。老人的小儿子认为他大哥已经死了,陈某与公公之间已没有任何关系,她又不是法定继承人,而且公公也没讲过要分财产给她,陈某没资格分遗产,还说她与公公

一起生活是她自愿的,没有人逼她这么做。陈某觉得很委屈,认为她在丈夫死后,依然照顾公公、婆婆的生活起居,继续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遗产应该有她的一份,但她又不知道如何与小叔子理论。请问:陈某能继承她公公的遗产吗?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陈某的丈夫已经去世,其与公婆的关系已经不存在了。无权继承公婆的遗产

B.陈某可以代位继承陈某应当继承的遗产

C.大儿子已经死亡,陈某公婆的遗产应当由丈夫的弟弟单独继承

D.陈某作为对公婆进了扶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可以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遗产

[答案]ABC

[解析]我国《继承法》中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子女的配偶,即儿媳或女婿并未列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儿媳或女婿对作为被继承人的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儿媳或女婿与公婆、岳父母间形成的姻亲关系,在儿媳或女婿丧偶后就终止了,相互间不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实际生活中,有很多家庭儿媳或女婿在丧偶后仍继续与公婆或岳父母住在一起,共同生活,继续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与公婆或岳父母间形成了家庭成员间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继承法》第l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答案D正确。答案A、C错误。这是《继

承法》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对法定继承人范围所作的特殊规定。丧偶儿媳与公婆、丧偶女婿与岳父母无血缘关系,也无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他们之所以能成为公婆、岳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其先决条件是他们丧偶后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若干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抚养义务。”所以经济来源和生活劳务两方面是认定是否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依据。如果公婆、岳父母的经济来源主要为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供给,或者生活劳务主要为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为之操持、照料,这二者居其一,或二者兼备的,均应视为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就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岳父母的遗产案中的陈某在丧偶后至被继承人其公公死亡的3年里,仍继续供养老人、操持家务,应认定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享有继承权。小叔子的讲法是错误的。

[注意]应按照《继承法》第l0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按照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作为公、婆;或者岳父母的遗产继承人,必须具备以下的法定要件:(1)须为丧偶;(2)须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所谓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生前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另外,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里所谓“适当”不能理解为是给一点就行,而是指要按照具体情况来分给遗产的一部分,必要时甚至可以分得多于继承人的遗产,获得遗产的很大的部分。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他们对遗产所享有的这种权利,在法律上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其可以直接向遗产占有人请求分给其相应的遗产份额,而且不论法定继承人按何种顺序继承遗产,法定继承人以外的遗产取得人均可按该程序行使遗产自己的遗产取得权。当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此种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例题2]公民甲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出嫁,儿子娶妻丁,生育有一子戊,儿子于5年前不幸车祸死亡,甲乙均已年老,无固定生活来源,女儿出嫁后,拒不赡养老人,并数次虐待甲和乙,甲和乙主要靠儿媳丁供养,甲于2000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4间,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人可以参加第一顺序继承?()A.乙B.丙C.丁D.戊

[答案]ACD

[解析]本案涉及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确定。丧失继承权的事由和代位继承的问题。我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

人情节严重的……”案中,甲的女儿丙拒不赡养老人,并数次虐待甲和乙,虽然没有达到虐待情节严重,但是构成了遗弃老人的状况,所以,丙丧失了继承权。《继承法》第l0条第l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所以,乙作为甲的配偶,又没有丧失继承权的事由,乙成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案中,甲的儿子先于甲死亡,产生了代位继承,甲的儿子应当继承的份额应当由甲的孙子戊继承,《继承法》第l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时岳父、岳母,尽了子女的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案中,甲、乙主要靠儿媳丁供养,丁作为对公婆尽了赡养义务的儿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所以,答案A、C、D是正确的。

[注意]被继承人死亡后按法定继承进行继承时,并非全体继承人都能同时参加继承关系。为避免遗产过于分散而对被继承人最密切的近亲属造成不利以及为减少和避免继承纠纷,法律规定了继承顺序,规定在继承开始以后,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不得继承。也就是说,只要有前一顺序的继承人,后一顺序的继承人就不参加遗产继承;只有在前一顺序的继承人一个都不存在,包括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才由后一顺序的继承人来继承。按照《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中遗产要按顺序继承。

在法律明确规定的继承顺序之外,根据《继承法》第l4条的规定,还存在一种不属于任何顺序的遗产分得人,他们不但可以直接向遗产占有人请求分给其相应的遗产份额,而且不论法定继承人是按何种顺序来继承遗产,法定继承人以外的遗产取得人均可按该程序行使遗产取得权。继承顺序的效力表现在:在两顺序中,第一继承顺序人有优先继承权;在同一继承顺序中,各继承人继承权平等。而且,继承顺序具有法律约束力。除因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或生前立有遗嘱外,任何组织与个人无权变更这一顺序。

代位继承

一、考点说明

代位继承的概念及要件。

二、理论分析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二)要件

1、被代位继承人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养子女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必须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

3、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但是没有代数的限制。

4、被代位人必须没有丧失继承权。

5、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继承份额,代位人为两人以上的,则该两个以上的代位人平均分配被代位人应当继承的那一份遗产。

6、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中的继承死亡的,遗嘱无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

三、例题解析

[例题]李老先生与前妻生有阿英、阿田两个孩子。他与张女士再婚后,又生有阿扬、阿湘、阿楠三个子女。阿英从小由张女士抚养。李老先生、阿英早年去世。前不久,张女士也因病逝世。张女士生前一直居住在阿楠家,由他赡养。她的另两个亲生子女阿扬、阿湘经常去看望她,并为她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张女士去世后,阿楠占有了全部的遗产。阿扬、阿湘起诉阿楠,要求继承张女士的遗产。小山是阿英的儿子,他认为,张女士的遗产中有自己母亲阿英的份额,所以,加入到诉讼中,要求代位继承遗产的l/3,阿田放弃了继承权,那么,小山是否有继承权?()

A.小山不享有代位继承权,因为小山的母亲阿英是继子女,且先于张女士去世,没有对她尽到赡养义务

B.小山享有代位继承权,因为继承法规定继子女同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c.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小山分得的遗产应当是最少的D.张女士在死后留有遗产,但没有留下遗嘱,她的遗产应按法

定继承分配

[答案]BCD

[解析]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继承法若干意见》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本案中,小山的母亲阿英从小由张女士抚养,虽是张女士的继女,但已与她形成了扶养关系。因此,小山可以代位继承其母阿英有权继承的份额。

在遗产继承时,只有发生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敌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或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或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这四种情形,继承人才丧失继承权。所以,阿英虽然没有对张女士尽到赡养义务,但并没有做上述任何一种行为,也就没有丧失继承权,因而,小山依然享有代位继承权。

张女士在死后留有遗产,但没有留下遗嘱,她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配。阿田在遗产分配前表示放弃继承,法院应当准许。遗产分配应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张女士生前一直由阿楠扶养,阿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阿扬、阿湘也常去看望老人,并为老人支付了部分医药费,所以,他们也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但没有阿楠尽的赡养义务多且全面。小山的母亲阿英早年死亡,对张女士所尽的赡养义务较少。小山代位继承,只能继承其母亲可以继承的份额。所以,小山享有代

位继承权,因为《继承法》规定继子女同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注意] (1)代位继承的要件。①需有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②被继承人的先亡子女需有继承权可供代位行使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取得代位继承权。⑧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先辈或旁系血亲是不能参加代位继承的,但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血亲”包括拟制血亲,故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和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所生子女;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与被继承人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均可作为代位继承人。④代位继承发生在法定继承中。遗嘱继承不发生代位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不得执行,按法定继承办理。(2)效力。①代位人替代被代位人的继承地位与第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共同继承;②第一顺序再无其他继承人继承的,由代位人独占继承,取得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

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一、考点说明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问题。

二、理论分析

(一)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等继承

(二)例外之一: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不平等

1、对生活特别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不均分。

(三)例外之二:法定继承人以外之人分得遗产

1、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2、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注意:养子女对其生父母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依据这一规定适当分得其亲生父母的遗产。

三、例题解析

[例题1]王某和李某于l975年结婚,生育有甲、乙、丙、丁四个子女,1980年,王某和李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后来,王某娶赵某为妻,并生育一子戊,1981年,王某的父亲病故,留给王某6间房由王某继承。后来,王某的子女均搬出另过,只有甲一个人同两位老人一起生活,照顾其生活,l986年,戊病逝,王某和赵某的感情恶化而分居,分居期间,甲还经常到赵某的住处照料赵某。1992年,王某死亡,留下房屋6间,存款2万元,。甲处理好丧事。通知了乙、丙、丁和赵某分割财产,乙和丙以王某生前主要由甲照料为由,主张多分给甲一点,丁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但是,赵某认为自己是王某的妻子,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当继承全部财产,那么,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司法考试婚姻继承法真题及解析

2009-2013年司法考试题(婚姻法继承法部分) 单选题 2013 23.甲乙夫妻的下列哪一项婚后增值或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甲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乙婚前购买的1套房屋升值了50万元 C.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 D.乙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夫妻共同财产。 选项A、B、D错误。《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选项A中“果树上结的果实”属于孳息;选项B中与选项D中的“升值”都属于自然增值,都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选项C正确。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是婚后投资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4.甲与乙结婚,女儿丙三岁时,甲因医疗事故死亡,获得60万元赔款。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经查,甲与乙婚后除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外,另有20万元存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60万元赔款属于遗产 B.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遗嘱全部无效 C.住房和存款的各一半属于遗产 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遗产的范围、遗嘱的效力。 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

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据此可知,享有医疗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因此,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物质赔偿,该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选项B错误。《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中,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属于部分无效的遗嘱,而非全部无效。 选项C正确。《继承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甲与乙婚后购买的住房及20万元存款都是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先分出一半给乙,其余一半是甲的遗产。 选项D错误。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除了为其女丙保留一部分之外,该遗嘱其余部分应认定有效,乙无权继承甲的遗产。2012 22.甲在乙寺院出家修行,立下遗嘱,将下列财产分配给女儿丙: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甲撰写《金刚经解说》的发表权;甲的个人存款。甲死后,在遗产分割上乙寺院与丙之间发生争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房产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甲并非事实上所有权人,其房产应归寺院所有 B.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目的是为推广佛法理念,其微博账号应归寺院所有 C.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属于职务作品,为保护寺院的利益,其发表权应归寺院所有 D.甲既已出家,四大皆空,个人存款应属寺院财产,为维护宗教事业发展,其个人存款应归寺院所有 【答案】A 【考点】遗嘱、物权、发表权 【解析】选项A正确。真题观点认为,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是由乙寺院出资购买的,因此不属于甲的遗产,其房产应当归寺院所有。

2011年独角兽司法考试民法强化班讲义:继承法

2011年独角兽司法考试民法强化班讲义 继承法 一、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法意见》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民通意见》 36.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二、遗产的范围(★) 《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需说明如下:①夫妻一方死亡时,应将夫妻共同财产一分为二,仅其中的一半是遗产。②被继承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a)若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属于遗产。(b)若指定了受益人,保险金不属于遗产。但有例外:若受益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丧失受益权,则保险金仍属于遗产。③根据《继承法》第33条确定的概括继承与限制继承的规则,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与义务都是遗产,继承人继承财产权利时,应当在继承的财产权利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的义务。 (2002-3-20)甲为自己投保一份人寿险,指定其妻为受益人。甲有一子4岁,甲母50岁且自己单独生活。某日,甲因交通事故身亡。该份保险的保险金依法应如何处理? A.应作为遗产由甲、甲子、甲母共同继承 B.应作为遗产由甲妻一人继承 C.应作为遗产由甲妻、甲子继承 D.应全部支付给甲妻 【答案】D 三、继承权、受遗赠权(★) 《继承法》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司考继承法考点精析汇总

司考继承法考点精析汇总 一、考点说明 继承的概念;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理论分析 (一)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二)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2、特征 (1)继承权是一种取得财产权的权利,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而言是一种财产权; (2)继承权是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因此又和身份权相联系; (3)继承权的主体职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和其他组织,更不能是国家,这些组织体只能作为受遗赠人; (4)有两个阶段:其一是相互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均未死亡的,此时继承权处于期待权阶段不能实现;其二是当相互有近亲属关系的人中有人死亡并留有遗产时,继承权转变为既得权而得以实现。 三、例题解析 [例题]A与B结婚后领养了一子一女为C、D,后B去世,A与E结婚,育有一子F,A有lO间房,6间为与B结婚所建,4间为与

E婚后所建,20年后,C、D结婚后住3间,A、E、F住3间,l间为公共储藏室,l0年后A、E去世,C、D因为子女结婚欲动用3间空房,遭到F反对,认为D与C结婚后已无继承权。那么,C、D是否有继承权?这10间房屋应当如何继承?() A.C、D结婚,并未改变与A、B、E拟制血亲关系,C、D均有继承权 B.F应当继承3间 C.C、D可以继承6间 D.1间还作为储藏室 [答案]ABCD [解析]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同一养父母收养的养子和养女,只要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他们便可结婚,养子女结婚后,他们与养父母的亲属关系并未改变,因为在婚前,他们与养父母已形成了法律拟制血亲关系,这一关系只能依据养父母与养子女一定的法律行为而解除。此案中,C、D结婚,并未改变与A、B、E 拟制血亲关系,C、D均有继承权,F的主张无法律依据。现在需要确定的是遗产的范围,应分阶段来分析,在A、B结婚时建的6间房,应属两人的共同财产,在B死后,A既未分割共同财产,也未和C、D继承B的遗产,至纠纷发时,已超过了我国《继承法》规定的20年诉讼期限,因而这一阶段的问题处理,应属于遗产:6间房中的3间为A所有,其余3间为B的遗产,由A、C、D各继承一间,所以6间房中有4间属于A的遗产,2间属C、D所有的财产,在A与E

最新司法考试婚姻继承法历年最全真题最详细解析——单项选择题

(2009年) 6.甲将300册藏书送给乙,并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有权收回藏书。其后甲向乙交付了300册藏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B.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C.甲与乙的赠与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D.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而非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该赠与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标的物自交付时起转移。因此,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了标的物藏书的所有权。因此,ABC项错误,D项说法正确。另外,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受赠人应当根据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撤销赠与。 19.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后乙提出分手遭甲威胁,乙无奈遂与甲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乙向法院起诉离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应判决撤销该婚姻 B.法院应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 C.对该案的审理应当进行调解 D.当事人可以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依法提起上诉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婚姻的效力问题。《婚姻法》第10条第(三)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该婚姻成要件,属于无效婚姻。因此,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该婚姻关系无效,而非撤销该婚姻。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可知,对于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法院审理时不适用调解,且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上诉。因此,CD项错误。 20.甲、乙结婚的第10年,甲父去世留下遗嘱,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留给甲,并声明该房屋只归甲一人所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该房屋经过八年婚后生活即变成夫妻共有财产 B.如甲将该房屋出租,租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C.该房屋及租金均属共同财产 D.甲、乙即使约定将该房屋变为共同财产,其协议也无效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确定。 《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首先,本题中甲父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将房屋赠给甲,因此,该房屋属于甲的个人财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有约定。因此,A项错误。再次,法律给予了当事人通过约定将夫妻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那么如果甲乙约定将该房屋变为共同财产的话,该约定是有效的。因此,D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上述第(一)项中的规定可知,甲将作为个人财产的房屋出租后取得的租金属于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此种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B项说法正确。 (2008年) 10.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 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 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

-司法考试婚姻继承法历年真题——多项选择题

2002-2009年司法考试婚姻继承法历年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2009年) 66.2003年5月王某(男)与赵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2005年10月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一套房屋。2005年11月赵某下岗,负责照料女儿及王某的生活。2008年8月王某提出离婚,赵某得知王某与张某已同居多年。法院应支持赵某的下列哪些主张?() A.赵某因抚育女儿、照顾王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王某应予以补偿 B.离婚后赵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王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赵某进行赔偿 D.张某与王某同居破坏其家庭,应向赵某赔礼道歉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夫妻共同财产及其离婚时有过错一方的赔偿责任。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本案中,赵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因负责照料女儿及其王某生活等付出较多义务,离婚时赵某提出补偿请求的,王某应予补偿。因此,A项正确。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据此可知,王某与赵某关于婚姻存续期间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的约定有效,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的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B 项错误。 《婚姻法》第46条第(二)项规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C项正确。 D项属于干扰选项,法律没有对此进行规定,因此不选。 67.何某死后留下一间价值六万元的房屋和四万元现金。何某立有遗嘱,四万元现金由四个子女平分,房屋的归属未作处理。何某女儿主动提出放弃对房屋的继承权,于是三个儿子将房屋变卖,每人分得两万元。现债权人主张何某生前曾向其借款12万元,并有借据为证。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何某已死,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B.四个子女平均分担,每人偿还三万元 C.四个子女各自以继承所得用于清偿债务,剩下两万元由四人平均分担 D.四个子女各自以继承所得用于清偿债务,剩下两万元四人可以不予清偿

司考民法考点详解:继承权的取得、放弃、丧失和保护

司考民法考点详解:继承权的取得、放弃、丧失和保护 司考民法考点详解:继承权的取得、放弃、丧失和保护。2014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继承权的取得、放弃、丧失和保护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考点详解:继承与继承权 司考民法考点详解:收养的法律效力 司考民法考点详解:亲属 司考民法考点详解:协议离婚 一、继承权的取得 取得继承权的根据有两种:一是法律的直接规定,二是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1、法定继承权的取得 法定继承权的取得依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在我国有三种情况可以取得法定继承权,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赡养关系均有可能获得法定继承权。 2、遗嘱继承权的取得 遗嘱继承权的取得是基于合法有效的遗嘱。 ▲需要注意的是,遗嘱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指定遗嘱继承人。如果在遗嘱中指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接受遗产,则属于遗赠的范畴,不是继承。 二、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的拒绝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属单方法律行为,只要

放弃继承的继承人有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须经他人同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效力,溯及继承开始之时。 △在遗产处理前或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行为反悔的,由人民法院依其提出的理由决定是否予以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法院不予承认。 三、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为继承权的剥夺,是指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继承权丧失的情形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要求主观上具有杀害被继承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被继承人生命的行为,不考虑结果是既遂还是未遂。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要求主观上有争夺遗产的动机,如果出于其他动机,则不得剥夺其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注意1:如果继承人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注意2:“遗弃被继承人”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而“虐待被继承人的”,则要求“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法律敎育网 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依法丧失继承权。 当继承人具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其继承权依法当然丧失。如果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发生于继承开始以后的,其丧失继承权的效力应溯及至继承开始之时。

08年司法考试继承法要点及例题.doc

08年司法考试继承法要点及例题- ; 1、遗赠扶养协议 所谓的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扶养受扶养人,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不同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主要表现在两点:(1)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条件的履行与否完全取决于赠与相对人的意愿,相对人即使不履行条件的内容,法律也不能强制执行。 例:甲与乙签订协议,约定甲将其房屋赠与乙,乙承担甲生养死葬的义务。后乙拒绝扶养甲,并将房屋擅自用作经营活动,甲遂诉至法院要求乙返还房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B.该协议在甲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 C.法院应判决乙向甲返还房屋 D.法院应判决乙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C

2、 《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例:马俊1991年去世,其妻张桦1999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间。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3万元。张桦199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1万元。双方生有一子马明,1995年病故。马明生前与胡芳婚后育有一子马飞。张桦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常生及改嫁儿媳胡芳养老送终。5间房屋于2001年11月被拆迁,拆迁单位与胡芳签订《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胡芳领取作价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共计25万元。请回答以下81题。(2005年卷三第81题) 下列各项中何者属于遗产?

法考与司法考试自然人重点知识点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通常情况下的开始与终止」 1.开始:始于出生 (1)自然人出生时间的确定:出生证明——户籍证明——其他有关证明。(2)特殊民事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或婚姻权利能力受国籍、年龄和性别的限制。如,外国人在我国不得以律师身份执业,外国人在我国不得充 当引水员,我国同性间不得结婚。16岁之前的劳动合同,女(20岁)、 男(22岁)之前的婚姻,无效。 2.终止:生理死亡 死亡时间的确定:死亡证明——登记时间——其他有关证明。 【注意】生理死亡顺序的推定 (1)继承法(一般法) ①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 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 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之间无继承关系,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2)保险法(特殊法)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 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3.终止:宣告死亡(后面详述) (1)一般情况下判决宣告之日视为死亡之日;但因意外事件被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死亡之日。 (2)拟制主义:宣告死亡判决只有被撤销后才能不发生宣告死亡产生的法 律效力。如果自然人并未死亡,死亡宣告的判决不影响其于该判决作出之 后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特殊人群的开始与终止」 1.胎儿利益的保护 (1)胎儿自受胎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①若胎儿活着出生,胎儿自受胎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②若胎儿出生时为死体,胎儿溯及自受胎之时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自始 不存在)。 (2)立法目的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仅限于为保护胎儿利益而享有民事权利,如继承权、受赠与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的资格,而不包括负担义务的资格。 2.胎儿利益的保护——遗产继承 (1)胎儿出生时为活体,应留份归该婴儿,由其母亲监管。 (2)若出生时为死体,则其应留份按被继承人的遗产处理。 (3)若出生时为活体旋即死亡,应留份按该婴儿的遗产处理,归其父母。 3.胎儿利益的保护——侵权行为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继承法真题与解析下

1(单选题)甲与乙结婚,女儿丙三岁时,甲因医疗事故死亡,获得60万 元赔款。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经查,甲与乙婚后除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外,另有20万元存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60万元赔款属于遗产 B.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遗嘱全部无效 C.住房和存款的各一半属于遗产 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答案】C 【考点】遗产的范围、遗嘱的效力 【解析】 《民法典》第1181条第1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 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害生命权,会给死者的近亲属造成财产损害,因此,死亡赔偿金的功能在于对死者近亲属所遭受财产损害的填补,“死 亡赔偿金”、“抚恤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故A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 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法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 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 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 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本题中,甲死亡时,若乙具有抚养丙(3岁)的能力,丙就具有生活来源,则甲的遗嘱完全有效。不仅如此,即使甲死亡时,乙不具有抚养丙(3岁)的能力,丙因此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甲的 遗嘱因此部分无效,也不是全部无效。综上,B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1153条第1款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 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 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题中,甲与乙婚后购买的住房和20万元存款,属甲、乙共同共有财产。故C选项正确。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题中,乙是甲的配偶,所以乙是甲的第一顺序 法定继承人。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 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据此,遗嘱继承和受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故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选C。 2(单选题)贡某立公证遗嘱:死后财产全部归长子贡文所有。贡文知悉后,自书遗嘱:贡某全部遗产归弟弟贡武,自己全部遗产归儿子贡小文。贡某 随后在贡文遗嘱上书写:同意,但还是留10万元给贡小文。其后,贡文先

婚姻家庭继承法司考题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继承法司考题 篇一: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试题库 婚姻家庭继承法试题 二、单项选择 1、男女双方领取了结婚证但尚未同居的,()。A其婚姻关系尚未成立 b可通过申请撤销婚姻登记而解除婚姻关系c向婚姻登记机关送交结婚证,婚姻关系即可解除D必须办理离婚手续,才能解除婚姻关系2、双方自愿离婚的,()。A自行解决婚姻关系 b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c由人民法院判决D由双方组织批准 3、小高的生父及小高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于1997年5月先后死亡。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小高()。A只能继承生父的遗产b只能继承继父的遗产

c对生父,继父的遗产都无权继承D对生父、继父的遗产都有权继承 4、离婚时,女方个人所欠的债务,如女方生活有困难,依法()。 A由男方帮助偿还b男女双方共同偿还c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D应由女方本人偿还5、我国《婚姻法》规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A可以从习惯结婚b不生育子女的可以结婚c禁止结婚 D若男女双方遵守计划生育的规定,可以允许结婚 6、甲、乙夫妻双方协商同意离婚,乙委托丙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代理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依我国法律规定,()。A丙可以代理 b在甲乙双方同意下,丙可以代理 c在取得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丙可以代理D丙不能代理 7、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A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b应维持其生活 c应给予定期帮助D应给予长期帮助 8、遗嘱继承人的范围是()。A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b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不同c公民或法人 D公民、法人、国家或其他组织 9、继承开始的时间就是继承发生效力的时间,继承开

始的时间应是()。 A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的时间 b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c遗产被确定的时间D遣产分割的时间三、多项选择 1、我国婚姻法规定,下列情况禁止结婚()。A直系血亲b远近姻亲 c三代以内旁系血亲D麻疯病患者 e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我国结婚登记的程序包括下列步骤()。A申请b审查c举行仪式D公告e登记 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对于离婚申请,必须查明()。 A双方对于离婚是否确实处于自愿b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c双方对子女问题是否已有适当处理D双方对财产问题是否已有适当处理 4、为了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贯彻实施,必须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A重婚 b买卖婚姻 c借婚姻索取财物D姘居 5、婚姻家庭方面的身份关系,是基于下列哪些原因而发生的:()。A出生b结婚c收养D寄养

司法考试常考知识点--《民法典》考点解读(继承权、合同、物权法、婚姻家庭)

司法考试常考知识点--《民法典》考点解读 2020法考大纲中,关于民法学科体例和考查知识点会 根据民法典进行调整,并对附录法律法规进行了增删。民 法典怎么考?民法典有哪些知识点需要掌握?现在我们为 各位考生盘点民法典的基本内容。 继承权 继承,关系着自然人死亡后财产的传承,事关千家万户。从妥善管理遗产,到减少遗产纠纷,民法典在继承编 中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 (1)录像、打印等遗嘱形式被认可。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 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 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2)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 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 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 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 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 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3)确立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 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 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 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对各种情形下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及所需要承担的责任。遗产 管理人的协调可以有效减少各方争执,满足多元化遗产分 配需求,利于社会稳定。 合同 合同编共分为三个分编——通则、典型合同、准 合同,紧跟新时代的步伐,积极回应社会生活的热 点问题,可谓亮点纷呈! (1)规制“霸座”等不良行为。 《民法典》第815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 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 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 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婚姻法及继承法历年司考题及解析——复习资料文档

2021-2021年司法考试题(婚姻法、继承法部分) 单选题 2021 21.黄某与唐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财产平均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经查,黄某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21年卷三单选第21题) A.刘某只能要求唐某偿还10万元 B.刘某只能要求黄某偿还10万元 C.如黄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唐某追偿10万元 D.如唐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黄某追偿5万元 【答案】C 【考点】离婚时的债务清偿 【解析】选项A、B错误。《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题中,黄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10万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即购买婚房,虽然该借款是以个人名义借的,但是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某既可以要求黄某偿还,也可以要求唐某偿还。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题中,黄某与唐某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该协议合同有效,对黄某与唐某具有约束力。若黄某向刘某偿还了10万元借款,则有权向唐某追偿10万元。 22.甲与乙登记结婚3年后,乙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乙提出的下列哪一理由可以成立?()(2021年卷三单选第22题) A.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 B.甲婚前谎称是海归博士且有车有房,乙婚后发现上当受骗 C.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 D.甲以揭发乙父受贿为由胁迫乙结婚 【答案】C 【考点】无效婚姻 【解析】选项A错误。《婚姻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A中,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在甲与乙登记结婚3年后,该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因此,以此为由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选项B错误。《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选项B中的情形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婚姻无效。

2002-2016婚姻与继承法司考真题

2002-2016年婚姻与继承法司考真题 [2016] 1、钟某性情暴躁,常殴打妻子柳某,柳某经常找杜某倾述,日久生情。现柳某起诉离婚。关于钟某、柳某 两人的离婚财产处理事宜,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A、针对钟某的家庭暴力,柳某不能向其主损害赔偿 B、针对钟某的家庭暴力,柳某不能向其主精神损害赔偿 C、如柳某婚与杜某同居,则柳某不能向钟某主损害赔偿 D、如柳某婚与杜某同居,则柳某可以向钟某主损害赔偿 解析: 对于AB两项,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责任:(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暴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以,AB两项中柳某可以向其主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D项,柳某婚与杜某同居,夫妻双方均有上述过错,因此柳某不能向钟某主损害赔偿。 2、乙起诉离婚时,才得知丈夫甲此前已经着手隐匿并转移财产。关于甲、乙离婚的财产分割,以下哪一选 项是错误的?D A、甲隐匿转移财产,分割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 B、就履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事宜发生纠纷,乙可以再起诉 C、离婚后发现甲还隐匿其他共同财产,乙可以另诉再次分割财产 D、离婚后因发现甲还隐匿其他共同财产,乙再行起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解析: D项错误: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3、山峰、王翠花系老夫少妻,山峰婚前个人名下拥有别墅一栋。关于婚后该别墅的归属,以下哪一选项是 正确的?D A、该别墅不可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B、婚后该别墅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C、婚姻持续8年后该别墅即可依法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D、、王可约定婚姻持续8年后该别墅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4、屈赞与曲玲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子屈曲由屈赞抚养,另口头约定曲玲按其能力给付抚养费就可以随时探 望屈曲,对此,以下正确的是?AC A、曲玲有探望权,屈赞应履行必要的协助义务 B、曲玲连续几年对屈曲不闻不问,违背了法定的探望义务 C、屈赞拒不履行协助曲玲探望的义务,经由裁判可依法对屈赞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D、屈赞拒不履行协助曲玲探望的义务,经由裁判克依法强制从屈赞处接领屈曲与曲玲会面 解析: A项正确,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B项错误,探望是曲玲的权利,不是法定义务。曲玲连续几年对屈曲不闻不问,不违背法定的探望义务。 C项正确,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D项错误,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措施。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精讲: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精讲: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遗嘱的撤销或变更,指遗嘱人依法改变原先所立遗嘱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使其全部或部分不发生效力,前者称为遗嘱的撤销,后者称为遗嘱的变更。遗嘱只能由遗嘱人依法撤销或者变更。遗嘱人撤销或者变更遗嘱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否则不生撤销或者变更遗嘱的效力: 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④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 ⑤依照法定方式撤销或者变更。 遗嘱的变更与撤销分两种: (1)明示。若前后两份有效遗嘱的内容相互冲突,则在后遗嘱撤销变更了在前的遗嘱。但公证遗嘱须由在后的公证遗嘱撤销或变更(《继承法》第20条、《继承法意见》第42条)。 (2)默示。又分两种:①《继承法意见》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②遗嘱人故意破毁遗嘱的。须注意:破毁公证遗嘱时,

须将(遗嘱人保存的)正本与(公证机关保存的)原本一并破毁,方可引起撤销遗嘱的法律效果。 【例】甲有一子一女,二人请了保姆乙照顾甲。甲为感谢乙,自书遗嘱,表示其三间房屋由两个子女平分,所有现金都赠给乙。后甲又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现金分给两个子女。不久甲去世。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的前一遗嘱无效 B.甲的后一遗嘱无效 C.所有现金应归甲的两个子女所有 D.所有现金应归乙所有 【答案】ABD 【例】甲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儿子乙,少部分的存款留给女儿丙。后乙因盗窃而被判刑,甲伤心至极,在病榻上当着众亲友的面将遗嘱烧毁,不久去世。乙出狱后要求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 B.乙只能依据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遗产 C.乙无权继承任何遗产 D.可以分给乙适当的遗产 【答案】A

继承法习题

以下资料选自王轶主编:《民法练习题集》(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一、名词解释 继承权 继承恢复请求权 法定继承 代位继承 转继承 法定应继份 遗嘱继承 遗嘱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 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继承权的丧失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二、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继承开始的原因限于()。 A自然人死亡B买卖 C分家析产D夫妻离婚 我国继承法上的继承指()。 A身份继承B祭祀继承 C财产继承D身份和财产继承 老人王某80岁,亲笔写下遗嘱:“我所遗房屋两间,全部归小儿子王三继承。两个女儿都已经嫁人,不再给她们留财产。”老人亲笔签名,记明年月日,不久老人去世。这份遗嘱()。 A违反男女继承权平等的原则 B无见证人见证,无效 C符合法律规定,有效 D未经公证,无效 继承权纠纷的一般诉讼时效为()。 A20年B15年 C3年D2年 王某的生父及与王某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先后死亡,王某()。 A只能继承生父的遗产 B只能继承继父的遗产

C既能继承生父的遗产,又能继承继父的遗产 D可以选择其一继承 父母和子女有()遗产的权利。 A相互处分B保留 C相互继承D转让 王某和孙某是夫妻,有房屋四间。甲是孙某之母,乙是王某之妹,两人均无其他亲属。2002年孙某病逝,不久王某也因为过分悲伤,于同年病故,他们遗留的四间房屋应由()。 A甲、乙各继承两间 B甲继承三间,乙继承一间 C甲继承一间,乙继承三间 D乙继承两间 养子女可以继承()的遗产。 A生父母 B养父母 C有抚养关系的养父母 D以上均可以继承 甲生前立有遗嘱,在其死后,财产由儿子乙继承,但乙先于甲死亡。甲死亡之后,乙的孩子丙应当按照何种方式继承该笔遗产?() A遗赠B代位继承 C转继承D遗嘱继承 甲、乙为夫妻,均无父母子女,甲只有一兄丙,乙只有一妹丁。丙、丁均独立生活,且与甲、乙往来较少,2004年3月,甲和乙驾车外出发生车祸,戊路过时发现甲已经死亡,乙尚存一点气息,戊遂将乙送往医院,但是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现查明甲和乙共有存款22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的遗产由丙、丁平分 B甲、乙的遗产由丙独自继承 C甲、乙的遗产由丁独自继承 D甲、乙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张某夫妻无子女,2002年将孟某收为养子。2004年张某之妻死亡,2005年孟某结婚另居。2007年年初,张某因病去世。经查,张某与其弟弟、妹妹关系很好,经常来往。另张某之妻有一妹黄某。请问,以下谁为张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A孟某B张某之弟 C张某之妹D黄某 分给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遗产份额()。 A只能多于继承人 B只能少于继承人 C与继承人相同 D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历年继承法司考真题

历年继承法司考真题 2002年 (二)王锋与刘青结婚四年后,已生一子王达。1994年7月5日,王锋出海打渔遇台风未归,生死不明。若干年后,其妻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锋死亡,法院依法作出宣告死亡判决。经查,王锋结婚后与父母分开生活(其父于1996年10月3日死亡)。王锋因与刘青感情不和且离婚未果而与刘青分居,分居期间王锋盖有楼房6间。王锋遇台风后被人相救,因不想再见刘青而未与家庭联系,独自到南方菜市打工。1997年王锋与打工妹陈莹相识并相好,并在该市教堂举行了婚礼,生有一女王莉。陈莹为王锋介绍了一收入颇丰的工作。1998年5月5日王锋因摸彩票中奖,获奖金30万元。1998年6月6日王锋与陈莹各出10万元购买了张明的3间私房,但未办登记过户手续。1999年4月8日,王锋因心脏病发作死亡,临终前告诉了陈莹自己的身世,并口头遗嘱将自已原有的6间房屋由其母谢兰继承(有2名医生在场)。请回答下列85-89题。 85. 略 86.设刘青于最早申请日期向法院申请,受理法院依法作出宣告王锋死亡的判决。此时,王锋所建的6间房屋应如何继承? A.其中3间房屋归刘青所有;3间房屋属王锋遗产,由王锋的继承人继承 B.6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和王锋之父继承 C.3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继承 D.6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继承 【答案】AC 【解析】6间房屋属于王锋与刘青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因此3间归刘青所有,剩下的3间属于王锋所有,由王锋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王锋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和子女,刘青虽然与王锋分居,但是并未办理离婚登记,仍是王锋的配偶,谢兰是王锋的母亲,王达是王锋的儿子,王锋的父亲先于王锋被宣告死亡去世,所以王锋的三件房屋应由刘青、谢兰、王达继承,AC正确(注意:本题问的是法院作出宣告王锋死亡判决时应如何继承的问题)。 87.王锋彩票中奖所得30万元,应由谁继承? A.谢兰、王达、王莉 B.谢兰、刘青、王达、王莉 C.谢兰、刘青、陈莹、王达、王莉 D.谢兰、陈莹、王达、王莉 【答案】B 【解析】《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题中王达是王锋的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王锋与陈莹所生的王莉虽然是非婚生子女,也享有继承权。王锋在1998年5月5日因摸彩票中奖金30万元,此时仍在与刘青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其与陈莹同居生活,但与陈莹不是合法夫妻,所以陈莹没有继承权,刘青享有继承权。谢兰是王锋的母亲,享有继承权。 88、89略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司考真题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2006-2012年司考真题 一.单选题 1.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卷三2) 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 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2.甲死后留有房屋1套、存款3万元和古画1幅。甲生前立有遗嘱,将房屋分给儿子乙,存款分给女儿丙,古画赠予好友丁,并要求丁帮丙找份工作。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卷三21)A.甲的遗嘱部分无效 B.若丁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视为接受遗赠 C.如古画在交付丁前由乙代为保管,若意外灭失,丁无权要求乙赔偿 D.如丁在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后死亡,则其接受遗赠的权利归于消灭 3.张某1岁时被王某收养并一直共同生活。张某成年后,将年老多病的生父母接到自己家中悉心照顾。2000年,王某、张某的生父母相继去世。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卷三22)A.张某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B.张某有权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C.张某无权继承养父王某的财产 D.张某可适当分得生父母的财产 4.甲、乙为夫妻,育有一女丙。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乙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乙因病去世。下列关于本案后续程序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06年卷三38) A.因上诉人死亡无法到庭参加审理,应当视为撤回上诉 B.法院可以根据上诉材料缺席判决 C.法院应当通知其女儿丙参加诉讼 D.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程序 5.甲起诉乙请求离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判决离婚。本案诉讼程序应当如何进行?(2006年卷三42) A.对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B.直接改判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将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发回重审 C.直接改判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另案处理D.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判决 6.李某诉赵某解除收养关系,一审判决解除收养关系,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和解,维持收养关系,向法院申请撤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06年卷三50) A.二审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的撤诉申请 B.二审法院可以依当事人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C.二审法院可以直接改判 D.二审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 7.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三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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