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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司法考试继承法要点及例题.doc

08年司法考试继承法要点及例题-

; 1、遗赠扶养协议

所谓的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扶养受扶养人,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不同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主要表现在两点:(1)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条件的履行与否完全取决于赠与相对人的意愿,相对人即使不履行条件的内容,法律也不能强制执行。

例:甲与乙签订协议,约定甲将其房屋赠与乙,乙承担甲生养死葬的义务。后乙拒绝扶养甲,并将房屋擅自用作经营活动,甲遂诉至法院要求乙返还房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B.该协议在甲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

C.法院应判决乙向甲返还房屋

D.法院应判决乙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C

2、

《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例:马俊1991年去世,其妻张桦1999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间。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3万元。张桦199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1万元。双方生有一子马明,1995年病故。马明生前与胡芳婚后育有一子马飞。张桦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常生及改嫁儿媳胡芳养老送终。5间房屋于2001年11月被拆迁,拆迁单位与胡芳签订《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胡芳领取作价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共计25万元。请回答以下81题。(2005年卷三第81题)

下列各项中何者属于遗产?

A.提前搬家奖励款

B.搬迁补助费

C.货币安置奖励费

D.使用权补偿款

答案:CD

3、养子女继承问题

养子女是指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为收养人所收养的子女。在收养关系成立以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形成了一种拟制血亲关系,他们之间形成生父母子女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我国《收养法》第22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得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例:张某1岁时被王某收养并一直共同生活。张某成年后,将年老多病的生父母接到自己家中悉心照顾。2000年,王某、张某的生父母相继去世。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卷三第22题)

A.张某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B.张某有权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C.张某无权继承养父王某的财产

D.张某可适当分得生父母的财产

答案:D

4、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继承法》确立了两项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原则。一是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二是特殊情形下,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可以不均等。又包括四种情况,一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勇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二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三是有扶养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四是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根据《继承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例:唐某有甲、乙、丙成年子女三人,于2002年收养了孤儿丁,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甲生活条件较好但未对唐某尽赡养义务,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丙长期和甲共同生活。2004年5月唐某死亡,因分配遗产发生纠纷。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卷三第67题)

A.甲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B.乙应当多分遗产

C.丙可以多分遗产

D.丁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答案:ABCD

5、对继承人以外人的遗产补偿

《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继承法意见》第32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南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例:马俊1991年去世,其妻张桦1999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间。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3万元。张桦199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1万元。双方生有一子马明,1995年病故。马明生前与胡芳婚后育有一子马飞。张桦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常生及改嫁儿媳胡芳养老送终。5间房屋于2001年11月被拆迁,拆迁单位与胡芳签订《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胡芳领取作价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共计25万元。请回答以下83题。(2005年卷三第83题)

下列关于常生可否得到补偿的说法何者正确?

A.应当得到补偿,分配数额应当小于法定继承人

B.应当得到补偿,分配数额可以等于或大于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C.如常生明知法定继承人分割遗产而未提出请求,即丧失遗产分配权

D.如常生要求参与分割遗产,应在继承开始后1年内提出

请求

答案:BC

6、遗嘱的推定撤销

遗嘱的撤销,分为明示撤销和默示撤销。遗嘱的明示撤销,是指遗嘱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撤销遗嘱。遗嘱的默示撤销,是指遗嘱人未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撤销遗嘱,而是法律规定从遗嘱人的行为推定其变更、撤销遗嘱的意思。推定撤销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已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2)遗嘱人生前行为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推定撤销遗嘱。(3)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的,推定遗嘱人撤销原遗嘱。

例:甲有一子一女,二人请了保姆乙照顾甲。甲为感谢乙,自书遗嘱,表示其三间房屋由两个子女平分,所有现金都赠给乙。后甲又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现金分给两个子女。不久甲去世。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年卷三第69题)

A.甲的前一遗嘱无效

B.甲的后一遗嘱无效

C.所有现金应归甲的两个子女所有

D.所有现金应归乙所有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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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司法考试-考复习阶段论-

考生应当从精神和物质两方面进行准备。精神准备是指要有良好的备战状态,既不能麻痹大意,草草复习,也不能“重视”过度给自己造成太大压力而致惶惶不可终日,应当以认真踏实的

考试态度和必胜的信心投入到紧张的复习中。“战略上藐视,战术上重视” 。物质方面的准备主要是指司考复习资料的选择。当前市场上司考资料品种繁多,让人眼花缭乱,考生在选择时最好征求一下有经验者的意见,不可盲目。司法考试指定教材、历年真题、法条法规汇编和重点法条是必不可少的复习工具。笔者认为,在选择历年真题时,该题集除了题目和答案之外,一定要有题目分析和考点分析,此外就是选择错误率低的书籍。重点法条的选择也很重要,其内容不能仅仅就“重点”而论“重点”,而应该指出和其他相关法条以及司法解释的联系,以达到强化记忆和触类旁通的目的。无论从复习还是考试而言,司法考试都是对考生精力的挑战,因而,考生一定要保持健康的身心状态,注意合理饮食和适当锻炼。

二、实质复习阶段

这部分,笔者将从宏观角度,谈谈自己考试复习过程中的体会。司法考试的复习时间安排很重要,笔者以为战线不宜拉得过长,如果本科主修法律或者进行过较系统、较深入的法学理论学习的考生,复习期间以三个月左右为宜,否则,容易“复习疲劳”而使效率下降。

接下来谈谈复习的阶段安排,在整个司法考试复习过程中,笔者经历了三个阶段即知识的“入口??消化----吸收”,下面将分述

之。

(一)知识的“入口”阶段

正像我们在吃东西之前要看清楚它是什么样子一样,考生应当结合大纲和司法考试指定教材,将所考查的部门法和每部法考查的内容大致熟悉一下。以民法为例,从考查的法条而言,包括《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等等,以及各部门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考生可以从当年的司法考试大纲上明确具体考查范围)。

从考查的内容看,除了要了解每个法条的重点内容以外,还要搞清楚每个法条所规定内容的纵横联系,例如,我国各个民事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有哪些,具有哪些共性和特性等,这样复习的效果是有助于知识的立体化。笔者在第一阶段的复习遵循四个“原则”,下面详述之:

1. 司法考试内容的复习起点安排,最好按照各部门法所占分值比例来安排,例如,可以先复习刑事法律或者民事法律;

2. 就司考复习的顺序而言,建议采取“实体法+程序法”的方法,例如“民事法律+民事诉讼法律”,“刑事法律+刑事诉讼法律”,“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等,这样的复习方法不仅可以弥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障碍,而且可以相互对应,促进记忆和理解。

3. 微观复习即具体到每个部门法的复习,应首先掌握司法考试指定教材中相关理论知识,然后再结合法条和司法解释融会贯通,最后研究历年真题,分析考查方式和考点。一般而言,历年真题中的考点是“恒重”的,即重复率很高。但是从2004 年的考题来看,司法考试涉及的内容有全面性的趋势,所以要避免一个误区即只依赖历年考点来复习,这样会有失偏颇。

4. 将记忆性偏重的知识点放在后面复习。由于记忆规律的作用和大强度的复习,不可能有太长时间的记忆,所以要将这种记忆性偏高的知识点“置后”。例如,法制史、法理学、国际公法等内容。

除以上四个原则外,笔者建议考生在司考复习中,除了依靠“眼睛”和“大脑”,还要学会用“手”,即要善于总结。采用这种做法的原因有二:一是有助于记忆,俗话说“好记性赶不上烂笔头”;二是,由于司法考试指定教材很详细,如果每一阶段的复习都一页页翻实属负累,而大纲又过于简单,所以考生应制备自

己的“复习宝典”,将涉及的知识点系统化,例如,可以写明考点包括的主要制度,各制度考查的关键点是什么,有哪些疑点甚至包括复习过程中闪现的“灵感与火花”。也许在复习的第一阶段会感觉工作量比较大,但到最后一阶段相信会有明显的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知识的“消化”阶段

第一阶段的复习已经奠定了比较扎实的基础,第二阶段就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地夯实知识、提高运用能力。在此阶段建议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方便理解和强化记忆。例如,三大诉讼法之间的比较分析,诉讼中不同阶段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比较等等。此外,就是要对历年的考点进行分析比较,看看哪些是司法考试考查的“恒重点”,哪些内容还没有涉及过;还应该仔细研究答案分析里的解题思路和解题技巧,特别是针对案例分析题和论述题的解答。

(三)知识的“吸收”阶段

此阶段是查缺补漏的阶段。考生可以选择一两套高质量的模拟题进行练习,考查一下自己对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对自己还没有掌握或者掌握不透彻的知识进行补充,对重要的知识点再

进行强化。

每个阶段的复习要有全有偏。由于司法考试复习的内容很庞杂,所以不可能面面俱到,要有所侧重。像分值比例大的法要进行全面复习,不能仅仅依靠重点法条和历年考题。但有些部门法(如经济法),不必条条记忆和理解,把历年真题的考点和重点法条搞懂搞透即可应对考试。这里还要特别提及行政法的复习,一方面行政法的考题偏难,另一方面司法考试指定教材中行政法部分的内容体系性不强,所以最好拿一本本科教材做参考,有助于相关知识的理解。最后,笔者认为复习过程中,阅读法条不能只停留在字面,而应该透析法条背后的法理精神,这样才能真正掌握知识点。

以上就是笔者在司考复习过程的一点心得,希望对考生朋友有所裨益。备考期间要保持良好的心态,相信天道酬勤,祝各位考生好运!

关于民法的复习方法,我还有一点感受,就是不要搞“题海战术”。目前大量出版的各种应试题解,无疑均可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但老师出题时总是围绕民法教学的理论体系和教学要点来进行的,所以,做题只能是掌握题型以及答题技巧的一种途径,如果陷入题海之中,放松对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理

论的掌握只能是本末倒置。相反,如果你把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都掌握得很熟练了,不管考试大纲怎么变化,也不管考官采用什么形式来考查,所谓“万变不离其宗”,考生都可以运筹帷幄,旗开得胜!

司法考试继承法讲义:遗产的处理

司法考试继承法讲义:遗产的处理 司法考试继承法讲义:遗产的处理。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遗产的处理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继承法讲义:遗嘱、遗赠 司法考试继承法讲义:法定继承 司法考试继承法讲义:继承概述 司法考试婚姻法讲义:父母子女关系 一、继承开始 基本点:开始的时间;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处理: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都有继承人的,推定长辈先死;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之间不发生继承。 【例题】王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带女儿外出旅游,发生车祸全部遇难,但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卷三第60题,多选) A 推定王某和李某先于女儿死亡 B 推定王某和李某同时死亡 C 王某和李某互不继承 D 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 答案:A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题中,王某、李某和女儿是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他们相互之间都是彼此的继承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王某和李某是其女儿的长辈,应该推定王某和李某先于其女儿死亡,其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A和D正确;又因为王某和李某是同一辈分,所以推定二人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B和C正确。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司法考试婚姻继承法真题及解析

2009-2013年司法考试题(婚姻法继承法部分) 单选题 2013 23.甲乙夫妻的下列哪一项婚后增值或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甲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乙婚前购买的1套房屋升值了50万元 C.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 D.乙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夫妻共同财产。 选项A、B、D错误。《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选项A中“果树上结的果实”属于孳息;选项B中与选项D中的“升值”都属于自然增值,都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选项C正确。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是婚后投资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4.甲与乙结婚,女儿丙三岁时,甲因医疗事故死亡,获得60万元赔款。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经查,甲与乙婚后除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外,另有20万元存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60万元赔款属于遗产 B.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遗嘱全部无效 C.住房和存款的各一半属于遗产 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遗产的范围、遗嘱的效力。 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

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据此可知,享有医疗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因此,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物质赔偿,该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选项B错误。《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中,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属于部分无效的遗嘱,而非全部无效。 选项C正确。《继承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甲与乙婚后购买的住房及20万元存款都是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先分出一半给乙,其余一半是甲的遗产。 选项D错误。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除了为其女丙保留一部分之外,该遗嘱其余部分应认定有效,乙无权继承甲的遗产。2012 22.甲在乙寺院出家修行,立下遗嘱,将下列财产分配给女儿丙: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甲撰写《金刚经解说》的发表权;甲的个人存款。甲死后,在遗产分割上乙寺院与丙之间发生争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房产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甲并非事实上所有权人,其房产应归寺院所有 B.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目的是为推广佛法理念,其微博账号应归寺院所有 C.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属于职务作品,为保护寺院的利益,其发表权应归寺院所有 D.甲既已出家,四大皆空,个人存款应属寺院财产,为维护宗教事业发展,其个人存款应归寺院所有 【答案】A 【考点】遗嘱、物权、发表权 【解析】选项A正确。真题观点认为,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是由乙寺院出资购买的,因此不属于甲的遗产,其房产应当归寺院所有。

-司法考试婚姻继承法历年真题——多项选择题

2002-2009年司法考试婚姻继承法历年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2009年) 66.2003年5月王某(男)与赵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2005年10月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一套房屋。2005年11月赵某下岗,负责照料女儿及王某的生活。2008年8月王某提出离婚,赵某得知王某与张某已同居多年。法院应支持赵某的下列哪些主张?() A.赵某因抚育女儿、照顾王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王某应予以补偿 B.离婚后赵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王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赵某进行赔偿 D.张某与王某同居破坏其家庭,应向赵某赔礼道歉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夫妻共同财产及其离婚时有过错一方的赔偿责任。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本案中,赵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因负责照料女儿及其王某生活等付出较多义务,离婚时赵某提出补偿请求的,王某应予补偿。因此,A项正确。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据此可知,王某与赵某关于婚姻存续期间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的约定有效,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的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B 项错误。 《婚姻法》第46条第(二)项规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C项正确。 D项属于干扰选项,法律没有对此进行规定,因此不选。 67.何某死后留下一间价值六万元的房屋和四万元现金。何某立有遗嘱,四万元现金由四个子女平分,房屋的归属未作处理。何某女儿主动提出放弃对房屋的继承权,于是三个儿子将房屋变卖,每人分得两万元。现债权人主张何某生前曾向其借款12万元,并有借据为证。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何某已死,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B.四个子女平均分担,每人偿还三万元 C.四个子女各自以继承所得用于清偿债务,剩下两万元由四人平均分担 D.四个子女各自以继承所得用于清偿债务,剩下两万元四人可以不予清偿

法学:继承法考考试题.doc

法学:继承法考考试题 考试时间:120分钟 考试总分:100分 遵守考场纪律,维护知识尊严,杜绝违纪行为,确保考试结果公正。 1、判断题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均不适用于法定继承。( ) 本题答案: 2、单项选择题 下列属于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是( )A 、已与他人结婚的丧偶儿媳 B 、养子女对其生父母 C 、未建立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其生父母 D 、离异的配偶 本题答案: 3、判断题 被篡改的遗嘱无效。( ) 本题答案: 4、判断题 我国继承法规定,男女继承人的继承权平等。( ) 本题答案: 5、多项选择题 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A 、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B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C 、互凉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D 、养老育幼,互助互济的原则 姓名:______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 --------------------密----------------------------------封 ----------------------------------------------线----------------------

E、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本题答案: 6、单项选择题 朱某生前曾与他的邻居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他的邻居尽了扶养义务,朱某还在他去世前10天留下一份遗嘱。朱某去世后,他的女儿从远方赶回来,要求继承遗产。下列有关朱某遗产继承的说法正确的是()A、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B、应按(1)遗嘱;(2)遗赠扶养协议;(3)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 C、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应先按遗赠扶养协议进行,再按遗嘱和法定继承进行 D、应先由朱某的女儿继承,然后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赠继承 本题答案: 7、判断题 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方式可以默示。() 本题答案: 8、判断题 遗嘱是被继承人的一种单方行为。() 本题答案: 9、多项选择题 张某死后,遗产包括1张100元的存折,1台电视机和一些旧家具。张甲、张乙、张丙是张某的三个儿子。因滑遗嘱,故三人经协商后,张甲继承了存折,张乙继承了电视,张丙继承了旧家具,一段时间后,王某向张乙出示了自己将电视借于张某的借条,张乙将电视还于王某,据此,选项中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分遗产时张乙自愿要电视机,故无权要求张甲、张丙进行补偿B.张甲、张丙构成不当得利 C.张甲、张丙应承担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 D.张甲、张丙应按其所得遗产比例向张乙进行补偿 本题答案: 10、单项选择题 农业生产专业化是指农业生产地区或生产单位( )。A.按专业化要求专门生产某种产品 B.按专业化要求组织生产

婚姻与继承法期末复习题

婚姻与继承法 一.名词解释 1.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一群女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一群男子中有一个主夫,这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内脱离群婚相对稳定地单独生活。对偶婚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 2.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3.虐待:是指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手段,如打骂、冻饿、恐吓、限制人身自由、有病不予医治等,对家庭成员进行精神上和肉体上的折磨、摧残,使其遭受严重痛苦的行为。 4.遗弃:是应当履行扶养、抚养和赡养的法定义务而不履行,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5.夫妻别体主义:夫妻婚后仍各是独立的主体,各有独立的人格,夫妻双方虽受婚姻效力的约束,仍各有法律行为能力和财产权利 6.夫妻共同体主义:婚姻成立的法律效力为婚姻共同体的成立。其中,既有共同体的共同利益的保护,又有夫妻个体独立的人身 7.夫妻相互代理权,是指夫或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我国《婚姻法》实际上肯定了夫妻双方对在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内有代理权,但仅限于共同财产。任何一方为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所作的处分行为,另一方负连带责任。 8.寄养: 指父母出于某些特殊情形,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直接履行抚养义务,因而委托他人代其抚养子女。无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子女仍是其父母的子女。亲属身份并未变更,权利义务并未转移。 9.救助措施:是指当家庭成员在实现自己权利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依法采取的各种旨在保护或恢复权利的手段和方法。救助措施可分为自我救济和公力救济。 10.法定继承: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人应继份额、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11..遗嘱继承: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来确定继承人及其继承遗产的范围、种类等的一种继承方式 12.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已故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 13.转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

司考真题及答案08年卷1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试卷一 第一部分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西方法律格言说:"任何人不得因为自己的错误而获得利益。"关于这个格言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错误不是构成合法利益的前提 B.任何时候,行为人只要没有错误,就应获得利益 C.任何人只要行为正确,其利益就应得到保护 D.利益的获得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行为的正确与错误 2.某法院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推理如下:《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张某殴打他人造成轻伤,所以对其判处二年有期徒刑。这位法官所用的是下列哪一种推理? A.类比法律推理 B.归纳法律推理 C.演绎法律推理 D.设证法律推理 3.关于法定继承,《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七条第三款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甲作为法定继承人,被乙告上法庭,声称甲虐待被继承人,不应享有继承权。本案审理法官查明甲虐待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依法驳回乙的诉讼请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本案体现了法律的可诉性 B."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规定是本案审理法官推理的大前提之一 C."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这样的规定不是法律规范 D.《继承法》第十条和第七条第三款均可作为法律论证中的内部证成的支持性理由 4.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体器官移植成为可能,产生了自然人享有对自己的器官进行处理的权利。美国统一州法律全国督查会议起草的《统一组织捐献法》规定:"任何超过18岁的个人可以捐献他的身体的全部或一部分用于教学、研究、治疗或移植的目的";"如果个人在死前未作出捐献表示,他的近亲可以如此做";"如果个人已经作出这种捐献表示的,不能被亲属取消。"之后,美国所有的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采取了这个法令。关于这一事例,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科技进步对法律制度的变迁有较大的影响 B.人权必须法律化才能获得更大程度的保障 C.人权归根结底来源于国家的承认 D.器官捐献是一种自由处分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5.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关于这个条文,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08年司法考试继承法要点及例题.doc

08年司法考试继承法要点及例题- ; 1、遗赠扶养协议 所谓的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扶养受扶养人,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不同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主要表现在两点:(1)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条件的履行与否完全取决于赠与相对人的意愿,相对人即使不履行条件的内容,法律也不能强制执行。 例:甲与乙签订协议,约定甲将其房屋赠与乙,乙承担甲生养死葬的义务。后乙拒绝扶养甲,并将房屋擅自用作经营活动,甲遂诉至法院要求乙返还房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B.该协议在甲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 C.法院应判决乙向甲返还房屋 D.法院应判决乙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C

2、 《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例:马俊1991年去世,其妻张桦1999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间。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3万元。张桦199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1万元。双方生有一子马明,1995年病故。马明生前与胡芳婚后育有一子马飞。张桦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常生及改嫁儿媳胡芳养老送终。5间房屋于2001年11月被拆迁,拆迁单位与胡芳签订《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胡芳领取作价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共计25万元。请回答以下81题。(2005年卷三第81题) 下列各项中何者属于遗产?

【司法考试】继承法

1、2005年,甲某死亡时没有留下遗嘱,其右一个养子乙和两个女儿,两个女儿已经去世,大女儿遗有一女丙,二女儿有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养子戊,则有继承权的是:() A、乙和丙 B、乙、丙和戊 C、乙、丙和丁 D、乙、丙、丁和戊 2、下列关于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说法正确的是()A、代位继承中实际上发生两次继承,转继承人享有继承权。B、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C、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而代位继承只能是因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 D、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可以是继承人的任意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中的被带为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被代位人的完备直系血亲,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能代位继承。3、在下列遗嘱形式中,须有见证人的在场证才能有效的是:()A、录像遗嘱B、口头遗嘱C、代书遗嘱D、自书遗嘱。 4、遗嘱人在危机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行使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 A、有效 B、部分有效 C、无效 D、由遗嘱人决定。 5、李甲有一子李乙、一女李丙,李甲妻子、李乙妻子均过世,李乙有孩子李丁,李丙结婚另过。1999年,李甲向李乙、李丙宣读了一份经公证的遗嘱,指定李乙继承自己的全部遗产。2000年,李乙患病住院,情况危急,故在医院住院期间订了一份遗嘱,内容:死后自己所有的全部财产由儿子李丁继承;从李甲处继承的遗产由李丙继承我的财产;但应先提出现金10万元作为孙子李丁的生活费用。2001年,李乙死亡。1个月后,李甲死亡,李甲的遗产应当()A、全部由李丙继承B、全部由李丁继承C、李丁继承10万元,其余遗产由李丙继承D、李丁和李丙各继承遗产的二分之一。 6、张氏夫妇生育甲、乙儿子和一女丙,家有存款30万元。双双年迈,便于2002年春立下书面遗嘱,将财产30万元分给三个子女各10万元,后由于夫妇两人与大儿子甲发生矛盾,张氏夫妇便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原应给甲的10万元拿出5万元给了丙,后由于矛盾,二人又在2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做出录音遗嘱,将原本给甲的5万元也给了丙,后夫妇两人去世,关于分割的原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按自书遗嘱分割B、按录音遗嘱分割C、按公证遗嘱分割D、所立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处理。 7、马甲和姚某是好朋友,马甲生前留下遗嘱,将自己的22间平房赠与姚某,马的侄子马乙非常生气,在马甲死后将其1间8平方米的厨房占为己有,姚某与其交涉,马乙拆除了厨房,姚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马乙赔偿损失()A、姚某无权要求马乙赔偿损失,因为马甲遗嘱中并未明确将厨房赠与他B、姚某有权要求马乙赔偿损失C、由于我国法律无明确规定,所以,马乙不承担责任D、按照民法原理,住房与附属于住房的厨房,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主物的所有权转移时,从物的所有权也转移。所以,马乙应当赔偿损失。 8、余艺与齐华于1960年结婚,婚后育有儿子一女,长子余海、次子余涛、女儿余萍。1990年后,三个子女陆续成家独立生活,余艺因掌握缝纫技术,退休后被一家服装从聘为技术员,收入颇丰,1996年,齐华去世,余艺无心工作,遂以8万元变卖了自住的房屋,跟随长子余海生活,1997年,余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一份遗嘱,表示其死后,全部存款24万元(卖房款8万元,。先前夫妻存款16万元)中的18万元由长子余海继承,6万元由次子余涛继承。1998年,余艺因突发脑溢血造成半身不遂,长子余海照料不周,次子余涛见状便将父亲接到自己家中照料,由于余涛夫妇悉心照料,余艺觉得先前所立的遗嘱不妥,便重新书写一份遗嘱,表示死后存款24万元由次子继承16万元,长子和女儿各继承4万元,1999年6月,长子余海因车祸死亡。2000年8月,余艺病故,针对24万元存款,余艺的次子余涛、余萍、长子之妻及其子余明均提出继承要求 a、余艺死后,其法定继承人为()A、余海、余涛、余萍B、余涛、余萍、余明

司法考试婚姻继承法历年最全真题最详细解析——单项选择题

(2009年) 6.甲将300册藏书送给乙,并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有权收回藏书。其后甲向乙交付了300册藏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B.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C.甲与乙的赠与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D.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而非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该赠与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标的物自交付时起转移。因此,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了标的物藏书的所有权。因此,ABC项错误,D项说法正确。另外,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受赠人应当根据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撤销赠与。 19.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后乙提出分手遭甲威胁,乙无奈遂与甲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乙向法院起诉离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应判决撤销该婚姻 B.法院应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 C.对该案的审理应当进行调解 D.当事人可以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依法提起上诉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婚姻的效力问题。《婚姻法》第10条第(三)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该婚姻成要件,属于无效婚姻。因此,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该婚姻关系无效,而非撤销该婚姻。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可知,对于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法院审理时不适用调解,且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上诉。因此,CD项错误。 20.甲、乙结婚的第10年,甲父去世留下遗嘱,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留给甲,并声明该房屋只归甲一人所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该房屋经过八年婚后生活即变成夫妻共有财产 B.如甲将该房屋出租,租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C.该房屋及租金均属共同财产 D.甲、乙即使约定将该房屋变为共同财产,其协议也无效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确定。 《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首先,本题中甲父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将房屋赠给甲,因此,该房屋属于甲的个人财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有约定。因此,A项错误。再次,法律给予了当事人通过约定将夫妻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那么如果甲乙约定将该房屋变为共同财产的话,该约定是有效的。因此,D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上述第(一)项中的规定可知,甲将作为个人财产的房屋出租后取得的租金属于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此种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B项说法正确。 (2008年) 10.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 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 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

历年继承法司考真题

历年继承法司考真题 2002年 (二)王锋与刘青结婚四年后,已生一子王达。1994年7月5日,王锋出海打渔遇台风未归,生死不明。若干年后,其妻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锋死亡,法院依法作出宣告死亡判决。经查,王锋结婚后与父母分开生活(其父于1996年10月3日死亡)。王锋因与刘青感情不和且离婚未果而与刘青分居,分居期间王锋盖有楼房6间。王锋遇台风后被人相救,因不想再见刘青而未与家庭联系,独自到南方菜市打工。1997年王锋与打工妹陈莹相识并相好,并在该市教堂举行了婚礼,生有一女王莉。陈莹为王锋介绍了一收入颇丰的工作。1998年5月5日王锋因摸彩票中奖,获奖金30万元。1998年6月6日王锋与陈莹各出10万元购买了张明的3间私房,但未办登记过户手续。1999年4月8日,王锋因心脏病发作死亡,临终前告诉了陈莹自己的身世,并口头遗嘱将自已原有的6间房屋由其母谢兰继承(有2名医生在场)。请回答下列85-89题。 85. 略 86.设刘青于最早申请日期向法院申请,受理法院依法作出宣告王锋死亡的判决。此时,王锋所建的6间房屋应如何继承? A.其中3间房屋归刘青所有;3间房屋属王锋遗产,由王锋的继承人继承 B.6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和王锋之父继承 C.3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继承 D.6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继承 【答案】AC 【解析】6间房屋属于王锋与刘青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因此3间归刘青所有,剩下的3间属于王锋所有,由王锋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王锋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和子女,刘青虽然与王锋分居,但是并未办理离婚登记,仍是王锋的配偶,谢兰是王锋的母亲,王达是王锋的儿子,王锋的父亲先于王锋被宣告死亡去世,所以王锋的三件房屋应由刘青、谢兰、王达继承,AC正确(注意:本题问的是法院作出宣告王锋死亡判决时应如何继承的问题)。 87.王锋彩票中奖所得30万元,应由谁继承? A.谢兰、王达、王莉 B.谢兰、刘青、王达、王莉 C.谢兰、刘青、陈莹、王达、王莉 D.谢兰、陈莹、王达、王莉 【答案】B 【解析】《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题中王达是王锋的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王锋与陈莹所生的王莉虽然是非婚生子女,也享有继承权。王锋在1998年5月5日因摸彩票中奖金30万元,此时仍在与刘青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其与陈莹同居生活,但与陈莹不是合法夫妻,所以陈莹没有继承权,刘青享有继承权。谢兰是王锋的母亲,享有继承权。 88、89略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继承法真题与解析下

1(单选题)甲与乙结婚,女儿丙三岁时,甲因医疗事故死亡,获得60万 元赔款。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经查,甲与乙婚后除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外,另有20万元存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60万元赔款属于遗产 B.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遗嘱全部无效 C.住房和存款的各一半属于遗产 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答案】C 【考点】遗产的范围、遗嘱的效力 【解析】 《民法典》第1181条第1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 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害生命权,会给死者的近亲属造成财产损害,因此,死亡赔偿金的功能在于对死者近亲属所遭受财产损害的填补,“死 亡赔偿金”、“抚恤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故A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 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法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 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 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 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本题中,甲死亡时,若乙具有抚养丙(3岁)的能力,丙就具有生活来源,则甲的遗嘱完全有效。不仅如此,即使甲死亡时,乙不具有抚养丙(3岁)的能力,丙因此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甲的 遗嘱因此部分无效,也不是全部无效。综上,B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1153条第1款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 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 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题中,甲与乙婚后购买的住房和20万元存款,属甲、乙共同共有财产。故C选项正确。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题中,乙是甲的配偶,所以乙是甲的第一顺序 法定继承人。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 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据此,遗嘱继承和受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故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选C。 2(单选题)贡某立公证遗嘱:死后财产全部归长子贡文所有。贡文知悉后,自书遗嘱:贡某全部遗产归弟弟贡武,自己全部遗产归儿子贡小文。贡某 随后在贡文遗嘱上书写:同意,但还是留10万元给贡小文。其后,贡文先

司法考试继承法案例解析

司法考试继承法案例解析 司法考试继承法案例解析。 案例一: 甲乙是夫妻,丙丁是丈夫甲的父母,甲有一兄弟辛,妻子乙有母亲戊。甲乙丙丁一起出游,途中发生事故,四人均在事故中遇难,无法确定死亡时间。甲乙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丙丁共有财产20万元,问如何继承? 解析: 首先,我们知道: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1、本案中甲乙丙丁是不同辈分而相互之间有继承人的情况,由于无法确定死亡时间,推定丙丁先死亡,甲乙后死亡。 2、丙丁的遗产是20万元,继承人是甲和辛。丙丁的遗产应由两人平均继承,故甲和辛各得10万元。乙作为甲的妻子只有在作为丧偶儿媳并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时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丙丁的遗产。 3、甲乙原来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在丙丁死亡后,甲又继承了丙丁的10万元遗产,此10万元成为了甲乙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因此,甲乙在死前共有财产20万元。 4、由于甲乙被推定为同时死亡,两人各自的财产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甲的继承人是辛,因此甲的10万元由辛继承。辛总共继承了20万元。乙的继承人是其母亲戊,乙的10万元由戊继承。 本案题干很简单,但其中的当事人关系比较乱,尤其要注意在丙丁死后发生一次继承,而甲继承了遗产后,其继承部分又成为了甲乙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做这样的案例题,建议考生可以在草稿上画一下几个当事人的关系。比如:丙丁…………甲辛(丙丁的继承人是甲辛) 甲……………辛(甲的继承人是辛) 乙……………戊(乙的继承人是戊) 画出人物关系图,可以方便我们做题,还可避免遗漏要点。 就本案可以延伸讨论:如果甲没有兄弟辛,问如何继承? 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样板题(十)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样板题(十) 代位继承、转继承 1.田某死后留下五间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存款的遗产。田某生三子一女,长子早已病故[1][2],留下一子一女[3]。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事协商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4],其女儿刚满周岁。田某的上述亲属中哪些人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 A.二儿子和女儿 B.小儿子 C.小儿子之女 D.大儿子之子女 【答案】ABD 2.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生前未立遗嘱。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大女儿中年病故,留下一子。养子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在两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小女儿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二女儿和小女儿之女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B.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 C.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 D.分配遗产时,养子应当不分或少分 【答案】BCD [1] 《继承法》第11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继承法意见》第28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继承法意见》第29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2] 《继承法》第27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3] 《继承法意见》第25条:"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4] 《继承法意见》第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法意见》第53条:"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司法考试拾遗之继承法

司法考试拾遗之继承法 一、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友情提醒注意: (1)杀害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的主观形态均为故意,但后者限制了动机,前者无此限制。 (2)虐待被继承人的要求情节严重,遗弃行为无此要求。 二、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例题:下列情况视为放弃继承或者放弃接受遗赠的有() A.在遗产处理前,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 B.在遗产处理前,受遗赠人没有表示放弃或者接受遗赠的

C.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 D.在继承开始前,受遗赠人明确表示放弃遗赠的 正确答案:ABD.] 三、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继承法第36条)而民通第149条又进一步限定为“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民通比之继承法是后法,应以民通规定为准。 四、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继承法第5条确立了“遗赠扶养协议在先”的原则。 (1)遗嘱未处分的或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 (2)受遗赠人或遗嘱继承人在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所将涉及的那部分遗产;[特别友情提醒:遗嘱继承和遗赠不适用代位继承!] (3)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丧失继承权后所涉及的遗产; (4)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后涉及的遗产。 五、我国继承人范围同民法上的近亲属范围是不一致的,前者比后者独少了孙子女、外孙子女。

2002,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_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8】

2002,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_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8】 (2008年·四川) (一) 张某一家共4口人:张某夫妇、两岁的儿子及张父。张某自1992年外出打工,1993年春节托人捎给其妻王某一封信和6000元钱,其后音信皆无。1998年2月,对张某的归来不抱希望的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死亡,法院依法于1999年10月宣告张某死亡。张某和王某共有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现金6000元。2000年5月,王某将儿子送与李某收养。之后,王某与刘某结婚,但1年后刘某即病故。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1-93题。 91.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对上述6间房屋和6000元现金的正确处理是: A.应由王某、其子、张父平均继承 B.王某应分得4间房屋和4000元现金 C.应全部由张父继承 D.应全部由其子继承 答案:B 解析:张某与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的6间房屋和6000元现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死亡后,其中3间房屋和3000元现金属于王某所有,另外3间房屋和3000元现金是张某的遗产,由其配偶王某、张某之子和张某之父平均分配,即每人1间房屋、1000元现金。因此王某共可得到4间房屋和4000元现金,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92.如果张父于2001年去世,遗产有3间房屋和4000元现金,且王某对张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关于其遗产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有权继承,王某之子无权继承 B.王某无权继承,王某之子有权继承 C.王某和其子均有权继承

D.王某和其子均无权继承 答案:C 解析:《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因此,王某作为丧偶儿媳,对公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张某之父的财产,张某之子作为张某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张某应该继承的其父的遗产份额。因此张某之子和王某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93.如张某生还并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张某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因此而无效 B.张某与王某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C.张某可与李某协议解除王某之子与李某之间的收养关系 D.若张某和王某共有的房屋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答案:A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6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因此,A项的说法正确。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本题中,王某已经再婚,所以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夫妻关系不得自行恢复。第38条

【法考】继承法(中)——重点知识点

第捌拾捌期继承法(中)——重点知识点 |「遗赠的特征」 1.遗赠是一种无偿给予他人一定财产的赠与行为。 2.遗赠是在遗嘱中规定的,须以遗嘱的方式进行。 3.遗赠属于死因行为。 4.受遗赠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国家及其他社会组织。 5.遗赠须由受遗赠人亲自接受,并明确表示接受时才发生遗赠的法律效果。 6.受遗赠人无权参与遗产分配,仅能从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处取得受遗赠的财产。 |「遗赠与遗嘱的异同」 1.遗赠的受让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国家及其他社会组织;遗嘱继承中的受让人,即继承人,必须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且必须是自然人。

2.遗赠的客体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消极的财产义务,但执行遗嘱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遗嘱继承的客体范围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还包括财产义务。 3.受遗赠人只有依法在法定期间(在知道受遗赠的2个月)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时才视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遗赠;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处理前,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才能有效。遗嘱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4.相同点:无论是遗赠还是遗嘱均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抚养协议」 1.主体 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抚养人不能是对受扶养人具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人只能是自然人,扶养人则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 2.性质 (1)扶养人负有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有取得遗赠财产的权利。【注意】如在死亡前,遗赠人即将财产转移给扶养人,则该行为的性质将被认定为“赠与”。 (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

(3)遗赠扶养协议具有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双重属性。扶养人应对遗赠人尽扶养义务,这是其在生前的效力;但财产的赠与在遗赠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效力。 3.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4.违约救济 因抚养人违约解除协议的,抚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一般不予补偿;因被抚养人违反义务而解除协议,被抚养人应当返还抚养人己支付的供养费。 5.权利义务 扶养人负有对被扶养人生前扶养、死后丧葬的义务;扶养人享有于被扶养人死亡时按照协议取得遗赠财产的权利。 |「概述」 1.遗嘱继承在效力上优先于法定继承。 在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先按遗嘱进行继承,之后才开始法定继承。且遗嘱中所指定的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司考真题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2006—2012年司考真题 一.单选题 1.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2006年卷三2) 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 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2.甲死后留有房屋1套、存款3万元和古画1幅。甲生前立有遗嘱,将房屋分给儿子乙,存款分给女儿丙,古画赠予好友丁,并要求丁帮丙找份工作。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卷三21)A.甲的遗嘱部分无效 B.若丁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视为接受遗赠 C.如古画在交付丁前由乙代为保管,若意外灭失,丁无权要求乙赔偿 D.如丁在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后死亡,则其接受遗赠的权利归于消灭 3.张某1岁时被王某收养并一直共同生活.张某成年后,将年老多病的生父母接到自己家中悉心照顾。2000年,王某、张某的生父母相继去世.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卷三22) A.张某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B.张某有权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C.张某无权继承养父王某的财产 D.张某可适当分得生父母的财产 4.甲、乙为夫妻,育有一女丙.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乙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乙因病去世.下列关于本案后续程序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06年卷三38) A.因上诉人死亡无法到庭参加审理,应当视为撤回上诉 B.法院可以根据上诉材料缺席判决 C.法院应当通知其女儿丙参加诉讼 D.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程序 5.甲起诉乙请求离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判决离婚.本案诉讼程序应当如何进行?(2006年卷三42) A.对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B.直接改判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将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发回重审C.直接改判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另案处理D.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判决 6.李某诉赵某解除收养关系,一审判决解除收养关系,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和解,维持收养关系,向法院申请撤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06年卷三50) A.二审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的撤诉申请 B.二审法院可以依当事人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C.二审法院可以直接改判 D.二审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 7.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三11) A.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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