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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国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19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月□□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火电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执行和参照执行GB 13223的火电排污单位、执行和参照执行GB 18485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执行和参照执行GB 18484的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和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各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对应类型排污单位的要求执行。对于执行GB 13271的单台出力65 t/h及以下燃煤、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及65 t/h及以下煤粉供热锅炉,按照HJ 953填报。

火电排污单位掺烧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还应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排污单位的特征污染物的产排污环节、许可排放限值、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相关内容补充填报。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废气、废水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HJ 942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52 普通柴油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889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7820天然气

GB 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 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GB 50660 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 5085.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GB 5085.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GB 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 5085.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

GB 5085.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

GB 5085.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GB 5085.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7.2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76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HJ/T 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298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T 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65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二噁英排放监测技术规范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21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J 523废水排放去向代码

HJ 608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88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火电

HJ 94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HJ 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HJ 95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

HJ 2053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301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火电排污单位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thermal power industry

指使用以下类型燃烧装置的火电厂或供热厂: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燃油、燃气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和燃气轮机组。GB 13223适用范围发生变动的,从其规定。

3.2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排污单位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power generation)

指以生活垃圾为燃料的焚烧厂或焚烧发电厂。

3.3 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hazardous waste incineration(power generation)

指以焚烧方法集中处置危险废物的焚烧厂(包括以危险废物为燃料的发电厂)。

3.4 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或速率)和排放量。

3.5 “3T+E”燃烧控制"3T+E" combustion control technique

指通过控制燃烧温度(Temperature)、烟气停留时间(Time)、湍流度(Turbulence)、过量空气(Excess-Air)减少焚烧中二噁英生成的方式。

3.6 非正常情况Abnormal situation

指锅炉(焚烧炉)或燃气轮机启动、停机(炉)等工况,以及故障等引起的污染防治设施不能同步投运或达不到应有治理效率等状况。

4 火电排污单位

4.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1 一般原则

火电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平台填报相应信息表。排污许可平台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平台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排污单位应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基本情况,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4.1 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改正、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内、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SO2)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NOX)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在排污许可平台填报基本信息时,火电排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报“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D44)”中“4411火力发电”“4412热电联产”“4417生物质能发电”或其他。

4.1.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1.3.1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火电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1.

4.1.3.2 生产设施编号排污单位填写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

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1.3.3 产品名称分为热力、电力、其他。

4.1.3.4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热力产能计量单位为GJ/a,电力产能计量单位为kWh/a。

4.1.3.5 设计年生产时间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设备利用小时数填写,单位为h。无审批意见、认定或备案文件的按近三年(自然年)平均年利用小时数填写。

4.1.4 主要燃料及辅料信息

4.1.4.1 种类燃料种类:固体燃料(煤、煤矸石、农林生物质、煤+生活垃圾、煤+农林生物质、煤+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煤+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液体燃料(原油、重油、柴油、燃料油、页岩油等)、气体燃料(天然气、液化石油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煤层气、页岩气等)、其他。辅料种类:工艺过程和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过程中添加的化学药剂,包括脱硫剂(石灰石、石灰、电石渣、氧化镁、氢氧化镁等)、脱硝剂(液氨、尿素、氨水等)、常用水处理药剂(盐酸、烧碱、混凝剂、助凝剂、絮凝剂、阻垢剂等)、其他。

4.1.4.2 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设计年使用量为与产能相匹配的燃料、辅料的年使用量,其中,燃料计量单位为万t/a或万m3/a,辅料计量单位为t/a。对于掺烧生活垃圾、农林生物质、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分别填报燃料年使用量。无设计年使用量的按照近三年实际使用量的平均值进行填报,运行满一年但未满三年的按照自然年实际使用量的最大值进行填报,投运不满一年的排污单位根据实际使用量折算成年使用量。

4.1.4.3 燃料信息固体燃料填报灰分、硫分、挥发分、低位发热量和汞含量。液体燃料和气体燃料填报硫分(液体燃料按硫分计;气体燃料按总硫计,包括有机硫和无机硫)及低位发热量。固体燃料和液体燃料填报值以收到基为基准(挥发分填报值以干燥无灰基为基准)。

应按设计值或上一年度实际平均值填报。

4.1.5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

4.1.

5.1 一般原则排污单位应分别填报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相关内容。其中,废气相关内容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编号、设施参数、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及排放口类型。废水相关内容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编号、设施参数、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规律、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及排放口类型。固体废物相关内容包括固体废物名称、类别、处理方式及去向、是否为可行技术、产生量及参数。

4.1.

5.2 废气

4.1.

5.2.1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火电排污单位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等信息填报内容见表2。污染物项目依据GB13223、GB16297、GB14554等标准确定,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4.1.

5.2.2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4.1.5.2.3 是否为可行技术参照本标准第4.3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填报。

4.1.

5.2.4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1.

5.2.5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环监〔1996〕470号、排污单位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4.1.5.2.6 排放口类型火电排污单位废气有组织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主要排放口为锅炉烟囱和燃气轮机组烟囱,其余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类型见表2。

4.1.

5.3 废水

4.1.

5.3.1 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及污染防治设施

火电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及污染防治设施等信息填报内容参见表3。执行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项目依据行业排放标准确定;执行GB 8978、GB/T 31962的,污染物项目依据GB 8978、GB/T 31962确定。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4.1.

5.3.2 污染防治设施及编号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工艺等填报应与废水类别相对应。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

号并填报。

4.1.

5.3.3 是否为可行技术参照本标准第4.3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填报。

4.1.

5.3.4 废水排放方式废水排放方式分为直接排放、间接排放和不外排。

4.1.

5.3.5 废水排放去向根据HJ 523,废水总排放口排放去向包括:不外排;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排污单位;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其他(回喷、回填、回灌、回用等)。

4.1.

5.3.6 废水排放规律当废水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填写排放规律,不外排和间接排放时不用填写。

根据HJ 521,废水排放规律包括:废水连续排放,流量稳定;废水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废水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废水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废水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废水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废水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废水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废水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废水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4.1.

5.3.7 排放口名称和编号排放口名称和编号应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名称和编号,或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1.

5.3.8 排放口设置要求根据环监〔1996〕470号、排污单位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1.

5.3.9 排放口类型废水排放口分为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

执行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火电排污单位,其废水排放口设置按照所属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执行GB 8978的火电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4.1.

5.4 固体废物

4.1.

5.4.1 固体废物名称、类别火电排污单位固体废物名称、类别、设计参数等信息填报内容参见表4。

4.1.

5.4.2固体废物类别

固体废物类别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类别按照GB 34330等标准确定,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确定,不能判定的根据GB 5085.1~7和HJ/T 298进行鉴别后确定。

4.1.

5.4.3固体废物处理方式及去向固体废物污染治理方式包括贮存、利用、处置等。

15贮存,指排污单位自建固体废物存储设施。固体废物存储设施名称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暂存设施。利用,指排污单位自身利用和委托利用。自身利用指对固体废物进行物理、化学处理后,作为生产原料重新回用于工艺生产。委托利用指委托有能力单位利用(如炉渣由建材生产企业作为原料使用)或委托有资质单位综合利用(如废矿物油,委托危险废物处理单位采取精馏后成为特定用途的石油类产品)。处置,包括自行处置和委托处置。自行处置,通过采取一定的物理、化学方法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理,以达到减量的目的(如废水处理污泥机械脱水、干化后运至煤场,灰渣进入自建灰场填埋等)。委托处置指委托有能力单位处置(如依托灰场)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对危险废物进行焚烧、填埋。固体废物去向包括自行暂存、自行利用、自行处置和转移。转移包括排污单位委托利用和委托处置等。4.1.5.4.4 是否为可行技术参照本标准第4.3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填报。

4.1.

5.4.5 设计年产生量及参数

填报各项固体废物的设计年产生量(以干重计,t/a)。

4.1.6 图件要求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燃辅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产排污环节等内容。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至少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环保设施等内容,同时注明厂区雨水和污水、冷却水排水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排放去向、灰场位置等内容。

4.1.7 其他要求

固体废物应填报灰场地理坐标信息、建设性质(自建或依托)。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如地理坐标)或其他填报内容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4.2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4.2.1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

4.2.1.1废气

废气排放口应根据排放口编号、污染物项目顺序填报相关信息,主要包括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及限值、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及承诺更加严格的排放要求。在烟囱或烟道对不同锅炉或燃气轮机废气污染物分别实施监测的,应分别填报排放口信息,并备注合用一座烟囱。

4.2.1.2废水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规律、对应入河排污口名称及编码、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水体名称、受纳水体功能目标)、汇入受纳水体处地理坐标、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其他企业污水

处理厂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废水间断排放的,应当说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4.2.1.3 雨水雨水排放口基本信息包括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去向、受纳水体信息(水体名称、受纳水体功能目标)、以及汇入受纳水体处地理坐标。雨水排放口编号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如无内部编号,则采用“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

4.2.2 许可排放限值

4.2.2.1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12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日许可排放量和错峰生产时段许可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如采暖季、枯水期等)将年许可排放量按月、季进行细化。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有组织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无组织废气按照GB 14554、GB 16297等相关排放标准确定的监控点许可排放浓度。有组织主要排放口逐一计算烟尘(颗粒物)、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许可排放量,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为各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量之和,有组织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不设置许可排放量要求。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排放浓度。备用的机组及备用的启动锅炉不单独许可排放量,按照企业全厂许可排放量管理。

对于水污染物,执行所属行业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按照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废水排放口设置要求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执行GB 8978、GB/T 31962的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按照排放口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排放量;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其他企业污水处理厂的生活污水排放口不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仅说明排放去向。排污单位在同一个废水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废水,且每种废水同一种污染物

的排放标准不同时,若有废水适用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则执行相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混合废水排放的规定;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作规定的,或各种废水均适用GB 8978的,则按照GB 8978附录A的规定确定许可排放浓度;若无法按照GB 8978附录A的规定17执行的,则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对于固体废物,不设置许可排放浓度;设置许可排放量,排放量要求为零。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本标准规定的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年1月1日(含)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要求。国家或地方对不达标区有更严格许可排放量控制要求的,按照最严许可排放量确定。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中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排污单位填报许可排放量时,应在排污许可平台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排污单位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规定的,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

20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国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19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月□□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火电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执行和参照执行GB 13223的火电排污单位、执行和参照执行GB 18485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执行和参照执行GB 18484的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和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各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对应类型排污单位的要求执行。对于执行GB 13271的单台出力65 t/h及以下燃煤、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及65 t/h及以下煤粉供热锅炉,按照HJ 953填报。 火电排污单位掺烧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还应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排污单位的特征污染物的产排污环节、许可排放限值、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相关内容补充填报。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废气、废水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HJ 942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52 普通柴油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无机化学工业》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无机化学工业》 为落实《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生态环境部制定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无机化学工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上海率先实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以来,我国已有 20多个省市不同程度的开展了排污许可工作。目前国内各省市开展的排污许可工作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等单行法的基础上建立实施的,上述法律文件的颁布为排污许可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2017年原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版)》(2017年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要求对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业26中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中的无机酸制造、无机碱制造、无机盐制造(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其中总磷控制区域的无机磷化工企业及其他行业分别于2019年、2020年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并提出编制相应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无机化学工业》。 无机化学工业的主要特点是产品、原材料和产生的污染物种类繁多,生 产工艺、污染治理工艺多样化。因此,无机化学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技术特点和排污许可的各种污染物控制难点突出。如何实现补齐环境短板,真正建立衔接环评制度,融合总量控制的核心制度要求,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作。 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指以天然资源、工业品及工业副产物为原料生产 专注下一代成长,为了孩子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修正)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修正) 【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19.08.22 【实施日期】2019.08.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1月10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发布根据2019年8月22日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条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规定执行。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及要求,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指南等执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生产经营场所和排放口分别位于不同行政区域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核发环保部门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应当在核发前,征求其排放口所在地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20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要求规范 火电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国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19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月□□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火电 1 适用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执行和参照执行GB 13223的火电排污单位、执行和参照执行GB 18485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执行和参照执行GB 18484的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和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各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对应类型排污单位的要求执行。对于执行GB 13271的单台出力65 t/h及以下燃煤、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及65 t/h及以下煤粉供热锅炉,按照HJ 953填报。 火电排污单位掺烧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还应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排污单位的特征污染物的产排污环节、许可排放限值、自行监测、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火电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火电 排污许可证是指在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下,对企业的污水和废气排放 进行审核和许可的一种行政许可证。对于火电厂来说,申请和核发排污许 可证是一项重要的工作,目的是确保其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能够达到 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保护环境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火电厂是一种以煤炭、天然气、核能等能源为燃料,通过燃烧发电的 工业企业。火电厂的主要污染物主要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汞(Hg)等,这些污染物会对环境产生严重影响。因此,火电厂需要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根据相关的技术规范进行 核发。 首先,火电厂在申请排污许可证之前,需要进行基础数据的收集和准备。这包括收集和整理企业的产业结构、生产能力、主要排放污染物、排 放浓度、治理设施、环境保护投资等相关信息。这些数据是申请排污许可 证的基础,能够反映企业排污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度。 其次,火电厂需要根据相关的技术规范进行环评和准备环保工程方案。环评是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对企业在环境建设项目前实施的环境影 响进行预测和评估的过程。通过环评,可以评估火电厂在环境保护方面可 能产生的污染和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治理措施和建议。环保工程方案是根 据环保要求和技术规范,针对火电厂的排污情况和环境影响进行设计和方 案编制的过程。火电厂需要通过环评和环保工程方案的申请和审核,确保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能够合理并有效地控制污染物排放。 接下来,火电厂需要编制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的 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生产工艺和技术参数、污染物排放达标情

况、污染物治理设施及运行管理措施、环境监测方案和保护投资等。这些材料需要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进行详细地说明和说明,确保审核机构能够全面和准确地了解火电厂的排污情况和环保措施。 最后,火电厂需要接受环保部门的审查和现场核查。审查是指环保部门对火电厂提交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全面的查验和审核,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现场核查是指环保部门对火电厂的实际生产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和检查,以验证企业的申报数据和环保措施的执行情况。通过审查和现场核查,环保部门能够对火电厂的排污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评估,并决定是否核发排污许可证。 总的来说,火电厂的排污许可证申请和核发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涉及到数据收集、环评、环保工程方案、申请材料的编制和提交以及审查和核查等多个环节。火电厂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操作,确保申请和核发的排污许可证符合法规和标准,保护环境并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和能力。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第一篇: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一、概述 近年来,环境保护逐渐成为国家的重要政策,各种环境 问题日益凸显,其中污染和排放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为了加强排污管理,我国实行了排污许可证制度,要求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必须持有相应的排放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申请和核发是企业申请排放许可的重要过程,本文将从相关法律、政策和技术规范等方面介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二、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规定: “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依法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未经排污许可证许可,禁止进行污染物排放。” 2、《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 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排污许可的有关规定。” 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标准》GB/T 29119-2012。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流程 1、排污单位依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申请方式,向当地 环保部门提出排污许可证申请。 2、环保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可 以要求排污单位补充材料或进行现场检查。

3、环保部门对审核通过的申请进行有效期、排污量和限 值要求等方面的约束。 4、排污单位如符合要求,需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约束标准 进行调整和设备改进,设备运行达到环保要求后方可获得排污证书。 四、技术规范 1、废气排放控制 废气排放是工业生产中的重要环节,要求企业按照氧化、吸收、过滤、冷凝等方法控制废气的排放量。依据排污许可证标准,对废气排放量和废气中污染物浓度均有严格的要求。 2、废水排放控制 废水排放是工业生产中的另一项重要环节,要求企业按 照生化处理、物理化学处理等方法控制废水的排放量。同样,依据排污许可证标准,对废水排放量和废水中污染物浓度也有严格要求。 3、噪声控制 噪声是企业常见的排放物之一,市容市貌要求企业对噪 声进行有效控制。按照排污许可证标准,对噪声也有相应的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处理 固体废物是企业排放的常见物质之一,要求企业尽可能 地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同时,依据排污许可证标准,企业必须对固体废物进行有效储存、处置和回收,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五、总结 排污许可证申请和核发是企业进行排污管理的重要手段,申请与核发过程中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政策和技术规范要求。企业应加强环保意识,积极推进排污治理工作,为保障环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和政策的不断推动,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成为企业必须遵守的重要规定。本文将围绕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展开讨论,探讨此问题对环境保护与企业发展的意义,并提出相关的建议与措施。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的意义 排污许可证是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排放污染物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具备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可以合法地进行生产活动,并按照规定排放污染物;没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和关闭,无法正常经营。因此,排污许可证申请的意义在于规范企业的环境管理,保护环境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的条件与程序 1. 条件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需要企业具备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技术能力;制定并实施了环境管理计划和污染物控制措施;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等。 2. 程序 排污许可证申请的程序主要包括:企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准备相关材料,如申请表格、环评报告等;向环保部门递交申请并支付相应费用;环保部门进行审核与批准等。 四、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技术规范是环保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申请进行审核与批准的参考标准。核发技术规范包括对企业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的要求、监测与监察的要求以及法律责任的约束等。 1. 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要求 核发技术规范对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进行了明确的要求,包括排放

浓度、排放量、排放方式等。同时,还要求企业制定并实施环保管理 计划,采取相应的污染控制措施,确保企业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 准与法律法规的要求。 2. 监测与监察的要求 核发技术规范要求企业建立相应的监测与监察体系,实施环境监测,并向环保部门及时报告监测结果。同时,还要求环保部门进行定 期或不定期的监察,确保企业的排放情况真实准确,并及时发现和处 理违法违规行为。 3. 法律责任的约束 核发技术规范明确了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责任。企业在违 法违规时,将面临罚款、关停或吊销排污许可证等相应的处罚措施。 同时,对于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企业,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和刑事责任。 五、问题与建议 1. 问题分析 目前,一些企业在排污许可证申请和核发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规范;环境管理不到位,无法满足排污许可证的 要求;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复杂,审批时间较长等。 2. 建议与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与措施:加强排污许可证的政 策宣传,提高企业对排污许可证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加强相关培训, 提高企业员工的环保意识和环境管理能力;简化排污许可证申请和核 发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加强排污许可证的监管与执法力度,严厉打 击环境污染和违法行为。 六、结论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是企业依法排污和环境保护的 重要依据。企业应积极履行环保责任,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并严格遵守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同时,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对排污许 可证的管理与监管,维护环境的良好状况,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化工业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化工业石化工业是一种重要的工业领域,也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然而,由于石化工业的特殊性,其排放的废气、废水和废固体对环境的污染 问题比较严重。为了控制和减少石化工业的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维护 生态平衡,我国对石化工业实施了排污许可证制度,即石化企业在进行生 产经营活动前必须获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是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石化企业的排放情况,对其进行准入 审批和监管的一种行政许可。石化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排污许可 证的申请和核发,以确保其生产活动在环境容量范围内进行,同时也可以 推动企业加强环境管理,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石化工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和核发需要遵循一定的技术规范。首先, 申请方需提供完整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排放口设置情况、污染物排放量预测、排污设施运维及监测计划等。 这些资料要真实、准确、具体,对环境影响的评估也要科学、客观、全面。 其次,排污许可证的核发要依据环保部门对企业的现场核查和监督检 查结果进行评估。环保部门会根据排放情况、污染物浓度、监控设施的有 效性等因素,对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批。排污许可证核发 的前提是企业必须具备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并能够有效监控和 管理废气、废水、废固体的排放。 此外,石化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还需要遵循环境管理和保护的 相关法律法规。比如,石化企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需要明确承诺达到 国家和地方的环保要求,保证排放达标。同时,企业还需制定相应的环境

保护责任书,明确环保目标和措施,并建立环保档案,定期向环保部门报 送相关的环境监测数据和报告,接受监督和管理。 综上所述,石化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是一项重要的技术工作, 涉及到环境影响评价、排放预测、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等多个方面。只有企 业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准确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保证环境保护步骤的完 整性和正确性,才能获得排污许可证,合法开展石化生产经营活动。同时,环保部门也要加强对石化工业的监管,建立完善的排污许可证审批和监管 机制,确保企业的排放符合环保要求,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一、引言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工业和生活排放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环 境污染物对环境的危害日益突出。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健 康权益,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对排放废物进行严 格的监管和控制。排污许可证作为一种管理手段,通过核发许可证的形式,对企业的排放行为进行管理和限制,以实现对排污企业的监督和控制。 二、意义和目标 三、适用范围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适用于所有涉及排放废物的企业和 个体。其中,涉及特殊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超过规定标准、水污染物 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企业,必须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本技术 规范的要求进行核发。 四、申请程序 1.提交申请材料:企业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准备并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放 控制措施等。 3.现场核查:许可部门会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确认企业的实际 情况与申报材料是否相符。 4.公示和听证:申请企业的信息将进行公示,并组织听证会,听取相 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5.核发许可证:根据审核和审查结果,许可部门决定是否核发排污许可证,并予以通知。 五、申请要求 1.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包括工业废水排放标准、废气排放标准等。 2.企业必须制定并执行有效的环境管理措施,包括污染物治理技术、排放监测和数据报告等。 3.企业必须设立环保责任人,并提供其相关的培训和资质证明。 4.企业必须与周边环境群众充分沟通和协商,尊重居民的合法权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居民生活的不利影响。 六、审核标准 1.应达到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和标准。 2.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排放标准,设计和建设环保设施,并运行良好。 3.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监测措施,对排放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并及时报告相关数据。 4.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包括责任制、知识培训制度、内部审查制度等。 5.企业应当与许可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七、核发程序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子工业》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子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子工业》是为了规范电子工业企 业申请和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技术规范。为了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电子工业企业在进行生产活动时需要遵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下面是关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子工业》的一篇文章,字数超过 1200字。 随着电子工业的快速发展,电子产品的生产和消费量也在迅猛增长。 电子工业企业作为电子产品的生产者之一,其生产活动释放的废水、废气 和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了保护环境,减少排放物的污染,电子工业企业需要申请和核发排污许可证。以下是《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 发技术规范电子工业》的内容。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的条件 1.电子工业企业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在国家相关部门注册,并拥 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明; 2.已建成的电子工业企业必须具有固定的生产规模和规划,包括生产 设备、生产能力等; 3.电子工业企业必须具备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治理设施和技术, 能够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4.电子工业企业必须具备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和责任制度,能够自行 进行环境监测和数据记录; 5.电子工业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的程序

1.电子工业企业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如企 业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排污许可证申请费用等; 2.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并进行环境监测,对企业的生产现场、废 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和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进行检查和评估; 3.相关部门根据现场检查和环境监测结果,对电子工业企业的排放水 平和治理设施进行评估,确定是否符合排放标准; 4.相关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核发排污许可证,以及核发的许 可证有效期和限制。 三、排污许可证核发后的管理 1.电子工业企业必须依法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确保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排放符合相关排放标准; 2.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电子工业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明 确责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排放标准; 3.相关部门将定期进行排污许可证的检查和监督,对电子工业企业的 排放数据进行核查和比对,确保排放数据的真实性; 4.电子工业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排放数据,接受监 督检查。 四、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处理措施 1.电子工业企业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相关部门将依法对其进 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环境保护日益受到人们的 关注。为保护环境,减少污染排放,国家在相关法规中规定了企业必须取得排污许可证才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是保障环境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下面我们就此作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排污许可证?为什么要申请? 排污许可证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由环保主管部门对企 业进行全面环境审核,核定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方式、限额等环保要求,规定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治理措施后所颁发的证书。 申请排污许可证的目的是,一方面是为了保障环境安全,防止企业排放过多的污染物,另一方面是让企业正规经营,达到环保标准,在保护环境的同时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流程 排污许可证审批的流程大致包括以下步骤: 1、企业自查:企业首先要对自身的环保治理情况开展全 面自查,进行环保审核,确定需要建立哪些治理措施,然后进行自我改进。 2、申报材料:企业须准备齐全排污许可证审批材料,包 括企业基本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生产工艺流程图等。 3、验收核查:环保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 核查,以确定企业是否符合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

4、现场调查:环保主管部门需要对企业现场进行实地调查,深入了解企业的治理措施、排放情况等,进一步审查和评估企业环保的情况和治理效果。 5、审批批复:环保主管部门审核完毕后,根据企业实际 情况核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种类、条款等,最终进行审批批复。 三、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申请排污许可证需遵守以下技术规范: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内各项材料必须真实、详细,并由 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2、必须符合申请文件的格式要求,各类表格要规范填写。 3、企业的生产工艺与排放口的数量、位置、高度、排放 流量等必须详细说明。 4、污染物排放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局的最新标准,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5、必须提供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包括污染物总量、浓度、污染物的化学性质等数据。 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规范: 1、环保部门必须根据国家和当地环保要求,依据企业所 在地区的污染情况,核定合理的排放标准和治理措施,加强对企业环保的管理。 2、环保部门必须对企业的生产工艺进行详细的审核,确 保排放标准的合理性、可行性,从而保证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受污染治理措施的限制。 3、环保部门随时对企业进行监管、检查排放标准情况, 若企业不符合要求,环保部门有权暂停和吊销其排污许可证。 4、环保部门必须将审批流程公开透明,让企业和社会公 众都能了解到排污许可证的审批情况,加强社会监督,确保环

电力公司排污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电力公司排污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切实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领与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等国家相关政策以及《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火电企业排污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排污许可,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法律文书形式,依法依规规范和限制排污单位排污行为并明确环境管理要求。 第三条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四条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相关部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河南公司相关规定,及时讨论、

研究和解决排污许可执行过程中的重大环保事项。 第七条环境保护工作小组负责做好环保设备、设施、系统维护工作,确保环保设施运行稳定可靠。落实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各项环保指令,监督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执行,发现问题组织相关部门协商讨论,拿出解决问题的办法,随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八条设备部是公司排污许可归口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公司各相关部门落实排污许可制度;监督指导公司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注销、遗失补办等事项;监督按时上报排污许可月度、季度、年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报告;监督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监督完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与自行监测台账;监督建立环境管理台帐记录;检查各相关部门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的执行情况并提出考核意见;协调解决在许可证申领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九条按照公司环保监督管理标准及环保标准化管理责任分工要求,环境保护三级管理网络成员是落实排污许可制度的责任人,负责提供排污许可证申请、台帐记录、执行报告、自行监测、CEMS校验等对应资料,所提供资料时限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设备部牵头,环境保护三级管理网络成员负责做好排污许可执行情况相关迎检工作,接受集团公司、河南公司以及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许可证的申领、变更与延续

排污许可证技术方案

一、综述 根据XXXXX要求,编制该技术文件。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发证登记中加强执法工作的通知》(环法函〔2020〕4号)工作要求,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监管执法能力,督促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XXXXX生态环境执法重点工作安排,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重点行业开展排污许可证后执法时提供技术支持。同时,根据核查情况,选取重点行业制作分行业排污许可证后执法指南以及其他行业通用执法指南。 二、项目目标 根据环境执法重点工作安排,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对饮料制造,家具制造,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锅炉等5个行业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开展抽查检查,每个行业抽取1家。同时完成重点行业(大气主要涉及锅炉、电子、汽车及零部件制造、家具、石化、印刷等。废水主要涉及污水处理、屠宰、酒和饮料制造、印染等)排污许可证后执法指南,以及其他行业通用执法指南编制工作。 三、工作依据 3.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第二次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修正; (6)《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2018年1月10日; (7)《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3.2 技术标准 (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 (2)《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 (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 (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2018); (5)《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家具制造工业》(HJ 1027-2019); (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酒、饮料制造工业》(HJ1028-2019); (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 (8)《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 四、工作范围 我公司将负责配合XXXXX完成对抽查的5家企业排污许可证持证情况开展审核。主要审核企业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管理要求、许可证变更等事项与企业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我公司根据配合核查情况,制定重点行业(大气主要涉及锅炉、电子、汽车及零部件制造、家具、石化、印刷等。废水主要涉及污水处理、屠宰、酒和饮料制造、印染等)排污许可证后执法指南,以及其他行业通用排污许可证后执法指南。 五、工作进度 (1)年月日前配合完成排污许可证后执法检查; (2)年月日前完成重点行业分行业排污许可证后执法指南编制; (3)年月日前完成其他行业通用排污许可证后执法指南。 六、工作内容 我公司配合XXXXX开展排污许可证后核查工作,为抽查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供应商的技术支持人员依据被抽查单位提供的自行监测记录、环境

新版排污许可证办理技术指南

前言 根据国家顶层设计,我国环保改革的大幕已经全面拉开,其中实行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污染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是近期环保改革关键的重头戏之一。为此,国务院、环保部、广东省陆续发布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实施方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实施计划》等政策文件,要求:从2017年起,所有排污企业需根据各地环保部门制定的时间表,分行业、分批次逐步完成新版排污许可证的申领。 2017年下半年,广东将按照国家要求完成电镀、印染、制革、原料药制造、石化、钢铁、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焦化、氮肥、农药、农副食品等13个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 一、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需了解的十大问题 1.哪些企业需要申报排污许可证 根据暂行规定第四条,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包括: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2.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时限是什么时候?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试行)》(“名录”),要求“分步推进”。结合实施方案和名录要求,率先对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将在2017年完成;其他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将在2020年完成。 根据暂行规定第四条和第十四条,对于现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环保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或省级环保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排污许可证;对于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则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实际产生排污行为之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3.什么是综合许可管理? 根据暂行规定第六条,环保部门将通过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各类排污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也就是说,排污单位排放各类污染物的行为都将在一个综合性的排污许可证中进行规定,一企一证。不同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位于不同地点的排污单位,也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 目前,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放。但是,根据实施方案,随着排污许可制度的深入,排污许可证也将依法逐步纳入固体废弃物、噪声等其他污染物,最终实现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的全覆盖。4.什么是简化管理? 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排污许可应当实施差异化管理,对于污染物产生量和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法信汇编版)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法信汇编版)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19.08.22 •【文号】 •【施行日期】2019.08.22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正文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1月10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公布*"法信"平台根据2019年8月22日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

污染物。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条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及要求,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指南等执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生产经营场所和排放口分别位于不同行政区域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核发环保部门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应当在核发前,征求其排放口所在地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第八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等各类污染物的排放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 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 第九条环境保护部对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及其生产设施、污染防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一、适用范围及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一)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指导火电行业及自备电厂所在的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火电机组所在企业,以及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其中自备电厂所在企业仅包括执行GB13223标准的设施(蒸汽仅用于供热且不发电的锅炉除外)。 火电企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均应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出台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从其规定。 (二)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7—

以及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其中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的下拉菜单中选择,菜单中未包括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企业基本信息应当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填报,确保真实、有效。生产设施及排放口信息要满足本技术规范的要求。本技术规范尚未作出规定,且排放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要参照相关技术规范自行填报。企业针对申请的排污许可要求,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存在需要改正的,可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请系统中提出改正措施。 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补充制订的相关技术规范有要求的,以及企业认为需要填报的,应补充填报。 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火电企业需填报的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法人、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域、是否投产、技术负责人、环评及验收批复文件文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总量分配文件文号等。对于同一法人拥有—8—

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附件2 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一、适用范围及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一)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指导造纸行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所有制浆企业、造纸企业、浆纸联合企业以及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纸制品企业。 造纸企业排放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均应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造纸企业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其余均适用本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出台后,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从其规定。 (二)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以及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企业需填报的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法人、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域、是否投产、环评及验

收批复文件文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总量分配文件文号等。对于同一法人拥有多个生产经营场所的情形,应分别申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各地全面清理违法违规项目,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对于不具备环评批复文件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的造纸企业,原则上不得申报排污许可证。 2.主要产品及产能 造纸企业应填写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生产能力、设计生产时间及其他。 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需选择行业类别,除在填写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生产设施需选择火电行业外,其余均选择造纸行业。 (1)主要生产单元:为必填项,分为化学浆生产线、半化学浆生产线、化机浆生产线、机械浆生产线、废纸浆生产线、造纸生产线、公用单元等。(企业在填报时,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的下拉菜单中选择并填写。对于选填内容或菜单中未包括的内容,可由地方环保部门决定是否填报,企业认为需要填报的,可以自行填报,下同)。 (2)主要工艺:为必填项,分为漂白/本色硫酸盐化学浆、漂白/本色亚硫酸盐化学浆、漂白/本色碱法化学浆、漂白/本色亚氨法制浆、漂白/本色过氧化氢化学浆、漂白/本色碱性过氧化氢化学机械浆(APMP)、漂白/本色化学热法机械木浆(BCTMP)、漂白/本色化学热磨机械浆(CTMP)、漂白/本色热磨机械浆(TMP)、漂白/本色半化学浆、漂白/本色废纸浆、溶解浆、造纸、加工纸、纸制品,公用单元分为化学品制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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