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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框架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框架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框架

1.《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框架

归纳起来,《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思想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坚持减量化优先的原则。西方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一般侧重于废物再生利用,而我国正处于工业化高速发展阶段,能耗物耗过高,资源浪费较为严重,因此前端减量化的潜力很大,要特别重视资源的高效利用和节约使用。二是突出重点,着力解决能耗高、污染重、影响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对主要工业行业和重点企业,要明确提出节能减排的约束性要求。三是法律规范要有力度,对高消耗、高排放的行为要有硬约束。同时,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激励政策,为企业或个人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提供指导规范,支持和推动企业等有关主体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四是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各个环节,注重发挥政府、企业和公众以及行业协会等主体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积极性,形成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整体合力。

“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作为循环经济的主要内容,已经由全国人大批准的一系列法律性文件所确认,最能体现循环经济的本质特征。为此,《循环经济促进法》按照实施“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顺序设计该法的法律框架,并以此为主线解决发展循环经济所面临的突出问题。

2.《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主要制度内容

一部法律,离不开若干重要的法律制度作支撑。《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主要制度内容包括:

一是建立循环经济规划制度。循环经济规划是国家对循环经济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进行的安排和部署,是政府进行评价考核和实施鼓励、限制或禁止措施的重要依据。为此,《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了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程序和内容,为政府及部门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提供了依据。

二是建立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的总量调控制度。我国一些地方的经济发展是建立在过度消耗资源和污染环境的基础上的,对这种不可持续的发展方式必须有实在而有效的总量控制措施。《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必须依据上级政府制定的本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建设用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和产业结构。依据《循环经济促进法》,发展经济决不能突破本地的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应把本地的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作为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模的重要依据。

三是建立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在传统的法律领域,产品的生产者只对产品本身的质量承担责任,而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生产者还应依法承担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处置等责任。也就是说,生产者的责任已经从单纯的生产阶段、产品使用阶段逐步延伸到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和处置阶段。为此,《循环经济促进法》根据产业的特点,对生产者在产品废弃后应当承担的回收、利用、处置等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是强化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的监督管理。为保证节能减排任务的落实,对重点行业的高耗能、高耗水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十分必要。《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建筑、造纸、印染等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用水量超过国家规定总量的重点企业,实行能耗、水耗的重点监督管理制度。

五是强化产业政策的规范和引导。产业政策不仅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有效手段,更是政府规范和引导产业发展的重要依据。为此,《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

六是明确关于减量化的具体要求。对于生产过程,《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了产品的生态设计制度,对工业企业的节水节油提出了基本要求,对矿业开采、建筑建材、农业生产等领域发展循环经济提出了具体要求。对于流通和消费过程,《循环经济促进法》对服务业提出了节能、节水、节材的要求;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消费等。此外,还对政府机构提出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

七是关于再利用和资源化的具体要求。对于生产过程,《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了发展区域循环经济、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业用水循环利用、工业余热余压等综合利用、建筑废物综合利用、农业综合利用以及对产业废物交换的要求。对于流通和消费过程,《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了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对废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回收利用、报废机动车船回收拆解、机电产品再制造,以及生活垃圾、污泥的资源化等具体要求。

八是建立激励机制。主要包括:建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对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实行财政支持;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对有关循环经济项目实行投资倾斜;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政策、收费制度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九是建立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循环经济促进法》专设法律责任一章,对有关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细则,以保障该法的有效实施。

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的基本原则 [日期:2008-05-22]来源:嘉兴电大作者:lzj[字体:大中小] 立法就是将社会中的利益、要求、愿望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使之成为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立法的活动的进行,在宏观上首先要确立、遵循正确的指导思想,贯彻一定的立法基本原则。没有一定的立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作为前提和基础,立法是无法实现法治化、理性化的。 一、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 所谓立法的指导思想,就是立法的理论基础和理论根据,是指立法中所要遵循的普遍性的根本性的系统性的主导思想,是体现主权者的根本利益和整体意志,并形成高度系统化的理论形态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它所涉及和解决的是立法的性质和方向问题,表明立法和立法者需要遵循什么样的宗旨来制定法律,以及要制定的法律是什么样的。显然,立法的指导思想不同,法的内容、目的、目标和功能就截然不同。 立法的指导思想不是可有可无的,也不是人们主观任意选择和决定的,而是由一定时期国家的根本任务来确定的,并授本国政治、经济、文化、科学发展状况和社会价值观念、价值观念体系等因素的影响。马克思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权利的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律的创制同样如此。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代,国家的根本任务有所不同,政治发展目标、经济发展状况和程度、文化发展状况和程度、科学发展状况和程度、社会价值观念体系会有很大的差异,立法指导思想当然也有巨大的差别,甚至出现根本对立。在以人为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前资本主义时代,社会关系建立在血缘纽带基础上,人身依附、等级特权、专制独裁等形成了社会的基本结构,自然经济体制是社会经济的形式,支配立法的指导思想是神学宗教信条、道德和宗法思想;在以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时代,社会的经济基础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人与人之间的一切社会关系都借助于最普遍的商品货币交换的物化形式出现,人的所有、所作所为都商品化、市场化,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市场化的权利化的理性化的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由此可知,一个国家的立法指导思想总是相对稳定的确定的明确的。 当代中国的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法》中有明确规定。《立法法》第三条规定:立法 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这是对当代中国的根本任务、中心工作、政治发展目标的理论总结和法律概括,

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1、(单选题)宪法以()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 A.序言 ? B.法律 ? C.决议 D. ? 2、(单选题)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由()所首创。 ? ? A.十月革命 ? B.洋务运动 ? C.巴黎公社 ? D.共产国际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 ? 3、(单选题)下列不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的选项是()。 ?

? A.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 ? B.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 ? C.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 D.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 ? 4、(单选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 ? A.党内选举 ? B.人大常委会 ? C.民主选举 ? D.人民代表大会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 ? 5、(单选题)2004年修宪,关于修宪原则表述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在表述上以()代替“指导思想”。 ? ? A.“总方向” ? B.“总原则” ? C.“总方针” ? D.“总路线”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 ?

6、(单选题)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 ? ? A.制衡原则 ? B.民主原则 ? C.分权原则 ? D.监督原则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 ? 7、(单选题)下列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说法,错误的是()。 ? ? A.民主集中制在决策中能够兼顾民主与自由 ? B.民主集中制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根本组织原则 ? C.民主集中制保证了国家机关构成的合理性及运行的高效性 ? D.民主集中制是国家执行机关的重要组织原则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 ? 8、(单选题)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 ? ? A.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 B.党 ? C.国务院 ? D.人民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

2017年学法之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单选题)下列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说法,错误的是()。 A.民主集中制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根本组织原则 B.民主集中制在决策中能够兼顾民主与自由 C.民主集中制是国家执行机关的重要组织原则 D.民主集中制保证了国家机关构成的合理性及运行的高效性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C 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2、(单选题)2004年修宪,关于修宪原则表述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在表述上以()代替“指导思想”。 A.“总路线” B.“总原则” C.“总方针” D.“总方向”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 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3、(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原则。 A.民主集中制 B.为人民服务 C.社会主义法制 D.精简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A 解析:展开解析↓ 4、(单选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在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的是()。 A.宗教信仰自由 B.纳税自由 C.人身自由 D.男女平等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B 解析:展开解析↓ 5、(单选题)以下哪一项不属于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领导?() A.思想领导 B.作风领导 C.组织领导 D.政治领导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B 解析:展开解析↓ 6、(单选题)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 A.民主原则 B.监督原则 C.制衡原则 D.分权原则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B

解析:展开解析↓ 7、(单选题)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由()所首创。 A.巴黎公社 B.共产国际 C.十月革命 D.洋务运动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A 解析:展开解析↓ 8、(单选题)宪法以()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A.决议 B.文件 C.序言 D.法律 正确答案:D解析:展开解析↓ 9、(单选题)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 A.党 B.人民 C.国家 D.无产阶级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B 解析:展开解析↓ 10、(单选题)下列不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的选项是()。 A.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 B.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 C.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D.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D 11、(单选题)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剥削社会制度下,国家权力最终属于()。 A.人民 B.执政党 C.有产者 D.无产者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A 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12、(单选题)不属于1982年宪法修改草案的总的指导思想的是()。 A.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B.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C.坚持以人为本 D.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C 解析:展开解析↓ 13、(单选题)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

宪法的指导思想

宪法的指导思想 编辑丨子愚 宪法的指导思想,又称宪法的总原则,是国家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和特定时代精神的反映。不同意识形态的国家以及其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的指导思想不同。 新中国成立初期制定“五四宪法”时,尚没有明确宪法的指导思想。1975年、1978年修改宪法时,明确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作为宪法修改的指导思想。1979年修宪时,尽管当时已经意识到1978年所确立的修宪指导思想已经过时,但由于酝酿对宪法进行大修,来不及全面地总结建国30年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的经验教训,也来不及彻底清理和消除十年动乱中某些“左”的思想对宪法条文的影响,以致对宪法中一些反映已经过时的政治理论观点和不符合现实客观情况的条文规定还没有来得及进行全面修正。 1982年修改宪法时,首次明确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为宪法的指导思想。彭真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说:“这次修改宪法是按照什么指导思想进行的呢?宪法修改草案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四项基本原则,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是1982年宪法修改总的思想原则。同时,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被写进1982年宪法序言之中,从而使这四项基本原则又成为了宪法本身的指导思想。 1999年修宪,将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成为宪法指导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 2004年修宪,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宪法。王兆国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说:“这次修改宪法总的原则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体现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经验,把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这次修宪,关于修宪原则表述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在表述上以“总原则”代替“指导思想”。至此,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又可表述为“总原则”。进而,宪法“总原则”与“具体原则”构成的原则体系亦已形成。 我国宪法之所以要把四项基本原则作为宪法的指导思想或总原则,正是由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同时,还由于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因此,宪法确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框架

1.《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框架 归纳起来,《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思想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坚持减量化优先的原则。西方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一般侧重于废物再生利用,而我国正处于工业化高速发展阶段,能耗物耗过高,资源浪费较为严重,因此前端减量化的潜力很大,要特别重视资源的高效利用和节约使用。二是突出重点,着力解决能耗高、污染重、影响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对主要工业行业和重点企业,要明确提出节能减排的约束性要求。三是法律规范要有力度,对高消耗、高排放的行为要有硬约束。同时,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激励政策,为企业或个人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提供指导规范,支持和推动企业等有关主体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四是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各个环节,注重发挥政府、企业和公众以及行业协会等主体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积极性,形成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整体合力。 “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作为循环经济的主要内容,已经由全国人大批准的一系列法律性文件所确认,最能体现循环经济的本质特征。为此,《循环经济促进法》按照实施“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顺序设计该法的法律框架,并以此为主线解决发展循环经济所面临的突出问题。 2.《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主要制度内容 一部法律,离不开若干重要的法律制度作支撑。《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主要制度内容包括: 一是建立循环经济规划制度。循环经济规划是国家对循环经济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进行的安排和部署,是政府进行评价考核和实施鼓励、限制或禁止措施的重要依据。为此,《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了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程序和内容,为政府及部门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提供了依据。 二是建立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的总量调控制度。我国一些地方的经济发展是建立在过度消耗资源和污染环境的基础上的,对这种不可持续的发展方式必须有实在而有效的总量控制措施。《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必须依据上级政府制定的本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建设用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和产业结构。依据《循环经济促进法》,发展经济决不能突破本地的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应把本地的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作为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模的重要依据。 三是建立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在传统的法律领域,产品的生产者只对产品本身的质量承担责任,而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生产者还应依法承担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处置等责任。也就是说,生产者的责任已经从单纯的生产阶段、产品使用阶段逐步延伸到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和处置阶段。为此,《循环经济促进法》根据产业的特点,对生产者在产品废弃后应当承担的回收、利用、处置等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论我国立法基本原则

【摘要】立法基本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的内在精神品格之所在。本文从其与指导思想的比较出发,又对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加以分析同时还对立法者在形式上应当遵循的原则加以论述,以求方家指正。【关键词】立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形式原则【正文】“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作为法的运行的重要环节,同样也需要一系列具有实践意义的基本规则来加以指导和规范。立法的基本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一.立法基本原则与指导思想的关系立法的基本原理突出表现为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而两者并非完全等同。一方面,立法指导思想是观念化、抽象化的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规范化、具体化的主要的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指导思想要通过立法原则等来体现和具体化,立法原则须根据立法指导思想等来确定,两者紧相关联。另一方面,两者又有清楚的界限:其一,立法指导思想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和重要理论根据;立法原则是立法活动据以进行的基本准绳。其二,立法指导思想主要作用于立法者的思想,通过立法者的思想来影响立法活动;立法原则主要作用于立法者的立法行为,通常直接对立法活动发挥作用。其三,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原则也有抽象与具体的区别。因此,不能以立法指导思想代替立法原则或是以立法原则代替指导思想。理清楚两者的关系,是充分理解立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二.我国立法基本原则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我国立法基本原则,概括起来有:合宪性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一)合宪性原则《立法法》第3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这就是立法的合宪性原则。这是立法工作的灵魂也是衡量和检验制定法律的质量的最根本最重要的准绳,其目的在于维护宪法的权威。那么,《立法法》本身的规定与《宪法》之规定不一致,是否违宪呢?有学者提出了一个惊世骇俗的问题:《立法法》违宪——《宪法》第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他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而《立法法》第89条第2款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无独有偶,《立法法》关于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备案规定,存在着相同的违宪问题。笔者认为,暂且不论是运用法的位阶原则还是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或是需要通过新的宪法修正案加以解决,但这一问题的背后暗含着对我们的警示:违宪立法是危险立法,是把法律的神圣化解为“特殊利益集团”的“儿戏”,是将置现在颁布的所有的法律条文于“空洞”之中。(二)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最先由亚里士多德提出,他认为其应包括两个基本层面:一是法律应为“良法”,一是法律应得到公众普遍地服从。虽然近代意义上的法治不同于古希腊人祈求的法治,但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原则对后世影响很大,在今天仍是世界各国进行法律创制的基本原则。在中国,法治原则被赋予了中国特色。我国《立法法》第4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这就是我国立法的法治原则。国家机关应当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也不例外。(三)民主原则《立法法》第5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这就是立法的民主原则。

法制史辅导:法制指导思想

法制史辅导:法制指导思想 一、夏、商法制指导思想在夏、商两代(约公元前21世纪至公元前11世纪),神权法思想一直是点统治地位的法制指导思想,它是原始自然宗教与阶级社会性有政治目的的天神崇拜相结合的产物。(一)王权神授听命于天,听命于神成为夏、商法制的主要指导思想。(二)天讨与天罚夏、商统治者声称自己是奉“上天”之意来治理天下,而颁而法律、实施刑罚也是奉行“天意”。这样不仅为其残酷的立法和司法披上宗教神学的外衣,而且大大增强了法律制度的威慑力量。这种将祖先神与上帝神合二为一,将王命与天命、王罚与天罚相结合的神权法思想直接影响后世中国社会家天下的政治理论和社会格局。二、西周法制指导思想西周一方面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法思想,仍然以“天讨”,“天罚”等神权政治观来证明自己推翻商朝暴政、统治天下的合法性,但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思考并回答这样一个问题:既然王权神授,夏商统治者都拥有“天命”,他们又为何会灭亡?统治者拥有“天命”之后如何才能长治久安?基于以上现实的政治需要,西周统治者修正了传统的神权政治学说,并确定了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从而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刑罚世轻世重”等等一系列新的法律指导思想。(一)“以德配天” 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统治者“失德”他们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会应运而生,并取而代之。所谓“以德配天”,其“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宗、保民。西周这种以德为核心的天命观高度重视“民”的重要性,即所谓“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民之所欲,天必从之”,认为民心向背决定着王朝的盛衰、兴亡,而统治者能否行“德政”又关系到民心的向背。(二)“明德慎罚”“以德配天”思想具体落实到法制领域便是“明德慎罚”。“明德慎罚”要求统治

中国古代立法指导思想

中国古代立法指导思想 立法思想是历朝历代制定法律制度的思想基础。可以说,制定什么样的法律制度是由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思想所决定的。在学习各朝代的法律制度之前,首先要清楚地知道这个朝代的主导法律思想是什么;然后再深入了解法律思想的具体体现;最后深刻领会其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一)夏商朝的法律思想是神权法思想。神权法思想是从原始社会的宗教信仰发展而来的,人类进入第一个阶级社会以后,原始社会的宗教信仰被加上了阶级属性,成为神权法思想。 夏朝统治者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受天命”,代表上天对人间进行统治;把他们对奴隶和平民的镇压和惩罚说成是“恭行天罚”。从夏朝开始,奴隶主就利用“天命”、“天罚”的神法权思想对奴隶进行欺骗,给他们的统治披上一层神秘的合法的外衣。商朝全部继承了夏朝的神权法思想,并且较夏朝更进一步,发展为一种典型的神权法思想 (二)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明德慎罚与以德配天以及亲亲与尊尊,具体到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就是“义行义杀”和“明德慎罚”。西周法律思想反映西周统治者立法思想的成熟与丰富,有利于政权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所谓“义行义杀”,就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情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所谓“明德慎罚”,就是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以期在人们头脑中构筑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三)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建立了封建性的国家,为了巩固从奴隶主手中夺取的政权,封建地主阶级采用法家思想作为他们的立法指导思想。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方面: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意思是说,取消按照血缘关系而规定的法律特权,取消按照爵位的有无和高低享有不同的待遇,除国君之外,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罚。这样,开始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意思是说,要制定成文法,并向百姓公布,是人人皆知法而有法可依。从而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3.行刑,“重其轻者”。是指在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这样,轻罪就不致产生,重罪也就无从出现了。 (四)秦朝的法律指导思想仍然采用法家的思想,主要表现为: 1.法令由一统。这一思想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第二层含义就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2.事皆决于法。秦朝专任刑罚,规定了各种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3.以刑杀为威。这一思想有三层含义:第一,法网严密;第二,严刑重罚;第三,滥施刑罚。 (五)汉朝的法律思想经历了两个发展时期,汉初到文景帝时期采用黄老的无为而治作为统治思想,到了汉武帝之后确立了封建正统的儒家法律思想。后世封建王朝基本沿袭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1.汉初至文景时期 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治的指导思想。

立法的指导思想

立法的指导思想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和国家所遵循的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小平同志1986年7月又提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这样就把法制工作提到了战略高度,把法制建设作为我国能否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一项根本建设,这是对建国以来法制建设的认识进一步深化的历史标志,是对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法制二者关系的科学总结,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法律是上层建筑,是经济基础决定的,又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根据这一原理,结合我国当前全面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就我国社会主义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问题,从理论上、实践上进行探讨,对做好立法工作,加强法制建设,是不无裨益的。 从我国立法实践看,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应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立法要为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服务。这一立法指导思想,应当贯穿于整个立法工作之中。具体说来,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立法工作必须为全面改革和四化建设服务 我国的经济建设,根据国家的部署,要在1990年以前把各方面的关系调整好,打好基础,积蓄力量,创造条件,以便进入一个新的经济振兴时期。当前,我们进行的这场改革,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基础上,改革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需要的具体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改革从农村开始发展到城市,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逐步深入、健康地发展。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发生的历史性的变化,必然要求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给予确认和保障。正如《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的:“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以便人们有所遵循,使政治、经济生活正常运行。因此,自觉地做好社会主义立法工作,对促进全面改革和四化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怎样使立法工作自觉地为全面改革和四化建议服务呢? 首先,深化改革意识,破除旧的传统观念,对做好立法工作关系极大。改革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创新事业,它要求从事立法工作的同志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科学文化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学习,要求对实际情况有深入的了解。这样,从事立法工作的同志对改革和建设发展的认识才能不断深化,才能正确理解和把握改革的进程和深远意义。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完善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有了较快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认识,精神面貌随之发生了深刻变化,从小生产者狭隘的眼界冲出来后,视野开阔了,获得了精神上的解放。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传统的自然经济、产品经济思想和左的思想束缚正在一步一步地被破除,符合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要求的投入产出观念,市场观念、竞争观念、效率观念、质量观念、效益观念、速度观念、技术是商品的观念、开放技术市场的观念,等等,正在广泛地树立起来。一些代表改革方向的政策、理论问题,相继脱颖而出。例如,根据对我国社会主义处于初级阶段认识的深化和突破,进而认识发展计划商品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所以国家采取各种措施来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就是依据对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认识,贯彻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基本方针,逐步把计划经济和市场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为社会生产力发展开辟广阔道路。再如: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实践提出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适当分离的问题。只有承认这一前提,才可能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等等。总之,时代在前

第二章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2017年)

第二章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单选题)不属于1982年宪法修改草案的总的指导思想的是(D)。 A.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B.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C.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D.坚持以人为本 2、(单选题)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剥削社会制度下,国家权力最终属于(A)。 A.有产者 B.执政党 C.无产者 D.人民 3、(单选题)下列不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的选项是(A)。 A.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 B.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 C.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D.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 4、(单选题)下列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说法,错误的是(C)。 A.民主集中制是国家执行机关的重要组织原则 B.民主集中制保证了国家机关构成的合理性及运行的高效性 C.民主集中制在决策中能够兼顾民主与自由 D.民主集中制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根本组织原则 5、(单选题)以下哪一项不属于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领导?(D) A.组织领导 B.政治领导 C.思想领导 D.作风领导 6、(单选题)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D)。 A.民主原则 B.制衡原则 C.分权原则 D.监督原则 7、(单选题)(D)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将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管 理的一种方式。 A.权治 B.人治 C.德治 D.法治 8、(单选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在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的是(C)。 A.宗教信仰自由 B.男女平等 C.纳税自由 D.人身自由 9、(单选题)宪法以(A)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 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A.法律 B.决议 C.序言 D.文件 10、(单选题)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由(A)所首创。

中国传统立法指导思想儒家思想在中国法制史中的发展

中国传统立法指导思想儒家思想在中国法制史中的发展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是一套以“天道”观念和阴阳学说为哲学基础、以儒家学派的主流思想为理论根据、以农业生产方式和血缘家庭家族为社会土壤、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完整而圆熟的法律传统和法律体制。法律的儒家化实际上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在制定法律时,以“礼”作为立法根据和指导思想;以“礼”的基本原则作为定罪量刑的基本标准;并且 以“礼”来注释法律。 中国古代法制强调法律、刑罚与道德教化的相互为用。“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这是中国古代社会对道德教化与法律刑罚之间关系的典型概括。儒家的政治学说是以人性性善论为基础的。孔子曾说:“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所以只要通过适当的礼义教化,则“人皆可为尧舜”、“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就不难实现。法律刑罚的功能是相对有限的,所谓“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仁,能杀人而不能使人廉”,所以“刑罚为盛世所不能废”,亦“为盛世所不尚”。因此,治理国家应该是“导之以礼,齐之以刑”,应该“德主刑辅”。意思是治理国家、统治民众应以发扬德政、宣传教化为主要的手段和根本目的,而不能像法家主张的那样本末倒置。同时,制定法律、实施刑罚也应反映、适应礼义教化的要求,使法律成为道德仁义、纲常名教的最好载体。所以,儒家不仅主张实行“仁政”,也强调执法要“仁恕”,要审慎,要“恤刑”。过于强调道德教化的作用,在实践当然容易导致泛道德主义泛滥,容易使法律沦为政治和道德的附庸和工具,这是其消极的一面。但这种理论注意到从更宽泛的角度,多方面看待和处理社会问题,无疑又有其值得参考借鉴价值。 注重家族伦理,注重维护家庭的和睦和亲情。我们的祖先认为,家庭的生命是一脉相承的整体,个人的生命是父母生命的延续,子女的生命又是个人生命的延续。所以我们把家庭亲情称为“骨肉之亲”,兄弟关系称为“手足之情”。在这种情形之下,一遇到与亲情伦理有关的问题,考虑的、注重的东西,就和常人大不相同了。传统法律制度,很自然地被深深地烙上了这种印痕,“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伦理特性也就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为鲜明的特征。在各朝法律特别儒家化以后的法律中,有关处理亲属、家族成员间杀伤、侵犯、奸盗、婚姻、田宅及子孙不孝、

立法原则有哪些

立法原则有哪些?立法民主原则的重要性? 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就是党在社会主义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即“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立法基本原则,是国家立法指导思想在实际立法活动中的具体贯彻和落实,是对国家立法意图的总体概括。 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有(一)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原则。它是关于立法路线的原则,是辩证唯物主义思想路线在立法工作中的具体运用和体现。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二)宪法原则。(三)民主立法原则。《立法法》第5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四)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出发,立足全局,统筹兼顾原则。(五)坚持法制统一原则。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六)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另外,在中国当前的立法工作中,也要强调坚持总结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应性相结合原则,保持法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及时立,废,改相结合原则。等等。 民主原则内容:立法主体的广泛性;立法内容具有人民性;立法活动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在我国,坚持民主立法原则是实现人民主权所必需,也是反映人民意志和客观规律所必需,也是对立法实行有效监督和制约,防止滥用立法职权。有利于立法正确地反映人民的意志,而不仅仅反映行政机关的意志;有利于全面的了解各种不同的利益要求,使立法的内容更加科学合理,进而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水平;有利于使立法的最终结果得到人民的认同和支持,增加政府威信;有利于增强民众的民主参与意识,增加政府立法的透明度,防止恣意妄为;大限度地提高行政效率,人们一旦参加程序,那么就很难抗拒程序能带来的后果,除非程序的进行明显不公。

论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转变

论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转变 一、从法家思想到道家思想 从秦二世的残暴统治到秦朝的灭亡,引发的秦末农民起义,再到刘邦、项羽之间的争霸,到最后刘邦登上权力的巅峰,几十年的锋争和战乱使刚建立的西汉王朝贫困交加,刘邦为收拾这个千疮百孔的烂摊子,就得寻求合理的治国之道,为了生存和发展,道家的“黄老学说”的统治理念就成了刘邦治理国家不二的选择,也正因如此,西汉的政权才开始逐步稳固,也出现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盛世局面“文景之治”。 黄老之术最初是作为战国诸子中的一个学派而存在的。到了汉初,由于它切合汉初政治的需要而被统治者当作治国理政之术加以鼓吹和推行。历史使刘邦成为运用黄老之术以治国的第一人。汉政权建立后,刘邦成功地运用黄老之术,在全国推行郡国并行制,又以柔制刚,以守为攻,次第消灭了有严重分裂倾向的异姓王势力,并分封子弟,以扩大和巩固西汉政权的统治基础。他又利用和亲政策,减轻了匈奴对汉朝边防的压力;在经济上则推行“什五而税一,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的轻徭薄赋政策,使汉初经济得以复苏与发展。刘邦推行的黄老之术为其继任者所发扬光大,从实际效果看也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成效。 刘邦黄老之术黄帝画像老子画像

黄老学说是先秦道家的一个流派,尊黄帝为祖,奉老子为宗,故称黄老。汉初以“治道贵清静而民自定”的黄老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以虚无为本,以因循为用。无成势,无常行,故能究万物之情”。无为而治是指在国家大政方针上要因循旧制,不要大兴大革,要体恤民生,劝课农桑,发展社会生产力,要重德轻刑,德刑并用。具体反映在立法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禁。在黄老思想指导下,为使百姓休养生息,汉初立法以鼓励发展农业生产为宗旨。让士兵复员回家从事农业生产,免除徭役,对有功者赏以田宅,对因战乱而逃亡的人不予追究。此外,还减轻赋税,规定田租十五而税一。汉文帝继续“劝课农桑、减省租赋”,汉景帝把田租减为三十税一,进一步减轻人民负担。 统治者在大乱之后初建的汉王朝推行黄老的“无为而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它有效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刺激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汉朝因此呈现出生产发展、社会矛盾相对缓和、人民生活改善的繁荣景象,对传统法制从野蛮走向文明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客观上顺应了当时的社会情况,很大程度上满足了自然经济下广大小生产者的经济要求,适应了经济发展的规律,使汉王朝很快站稳了脚跟,国家也因此积累了大量财富,地主阶级的统治秩序得以重建。同时,汉初的黄老思想熔多家思想为一炉,也为从秦朝以法家学说为主的法律思想向西汉中后期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思想过渡起到重要的桥梁作用。 二、从黄老思想到儒家思想的转变 汉朝经过70年的休养生息,社会生产得到复苏和发展,国力逐渐恢复,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治世,但长期无为而治的政策也导致许多社会问题的存在,许多矛盾日益尖锐,成为国家发展的障碍,汉朝统治者因此面临着新的挑战。 汉朝建立之初,继续沿用秦朝的郡县制,将全国分为45个郡。为了巩固统治,刘邦又分封了一批异姓王,45个郡中有15个直辖中央,其余的则分给诸侯王,形成汉初郡县与封国并存的行政体制。由于宗法观念的影响,刘邦开始排斥异姓,分封同姓为王,以为这样就可以巩固刘氏统治。刘邦抗秦反项的同伴一个个倒在了他的刀剑之下,这一举措为维护和巩固汉王朝的统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在错综复杂的历史条件下,诸侯王势力也逐渐强大起来。他们在经济上不断扩充自己的力量,各占一方,形成割据势力,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的矛盾。汉景帝时,吴王刘濞打着“清君侧”的旗号,挑起“七国之乱”,图谋夺取中央最高统治权。实行黄老的“无为”政治不但没能使中央和地方相安无事,反面束缚了中央,成为地方割据势力对抗中央的思想武器。平定“七国之乱”后,诸侯势力被削弱,诸侯势力大而难以治理的局面大为缓和,中央政权走向巩固,但中央与地方诸侯割据势力的矛盾并

论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摘要: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立法指导思想在实际立法活动中的具体化和体现,是对国家立法意图、目的、目标的总体的系统的概括。对一国立法意义重大,我国的立法原则具有一个鲜明的特色,即把立法原则制度化了,根据立法法规定,我国目前的立法的基本原则有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本文将对这四个原则展开详细的论述。 关键词:宪政、民主、法治、科学 一、我国立法基本原则概述 所谓立法的基本原则,又称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是在整个立法活动中贯穿始终的、立法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遵守,受其指导的总体准则。一般来说,立法的基本原则凝集着一定社会共同体及其成员的权利、利益的期待和追求,体现着一个国家社会发展、建设和巩固的需要和要求,反映着一定社会所追求的法律精神、法律价值、法律理想和法律目的,浓缩了一定社会的法律理念和法律现实。在我国,以往的立法原则都是以观念化得形式存在的,近二十年来,中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并将立法的基本原则以总则的形式明文规定在立法法的总则之中,实现了我国立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化和制度化,成为我国立法制度的一大特色。根据立法法第第三、第四、第五、第六条的规定,我国立法主要有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四大原则。 二、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1、宪法原则 我国立法法第三条对宪法原则作了如下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立法的宪法原则更多的是体现在政治方面的,即“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具体而言,我国宪法原则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立法必须服从一个大局,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就要求在立法实践中,应当积极制定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积极建设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经济立法优先于其他方面的立法,构建我国市场经济的宏观框架;二是立法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的执政之基,立国之本,自然应当体现在立法活动之中,不可偏离;三是立法应当符合我国的改革开放的基调,制定大量符合有利于改革开放的法律制度,使我国改革开放的国策能够更加顺利地执行。此外,应当将我国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成果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尽量将相关的法律法规系统化,为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此外,我国宪法原则还包括立法的合宪性内容,即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在创制法律过程中,必须以宪法为基础,为依据,必须同宪法相符合、相一致。它要求一切法律的创制必须以宪法为依据,符合宪法的理念和要求,符合宪法的原则、精神、规范、规定。它包含职权的合宪性、内容的合宪性、程序的合宪性等等。 2我国立法的法治原则

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和

第三章练习题 一、填空题 1、西周的“九刑”即在五刑的基础上加上——、——、——、——四刑。 2、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和—— 3、西周的拘役来于—— 4、西周的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用、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即—— 5、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作——,借贷方面的契约叫—— 6、西周将婚姻管理机关叫—— 7、西周法律规定,婚姻的缔结要经过六道程序,即—— 8、西周法律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即—— 9、西周的“三不去”是——、——、—— 10、所谓嫡长继承制概括而言,就是“——,——” 二、单项选择题 1、《吕刑》的作者是() A、李悝 B、商鞅 C、邓析 D、吕侯 2、西周的成文刑书是() A、九刑 B、吕刑 C、汤刑 D、周礼 3、西周的判例叫() A、决事比 B、廷行事 C、成 D、刑统 4、西周有种法律形式,即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朝统治的那些内容,叫() A、诰 B、礼 C、遗训 D、殷彝 5、先王发布的誓命,在西周称() A、诰 B、礼 C、遗训 D、殷彝 6、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是() A、明德慎罚与以德配天 B、天命与天法罚 C、德刑并用与德主刑辅 D、法网严密 7、“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出现在() A、西周 B、秦 C、汉D唐 8、周朝统治者吸取商朝灭亡的教训,要求官吏勤于政务,不要饮酒,为此规定了一条罪名叫()罪 A、违抗王命 B、不孝不友 C、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 D、群饮罪 9、西周的拘役来于() A、女徒顾山 B、龙凤合挥 C、坐嘉石 D、田里不鬻 10、西周时期,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为() A、遂士 B、士师 C、大司寇 D、小司寇 11、西周的审判方法是() A、六礼 B、七出 C、五听 D、三不去 三、多项选择题 1、以下关于西周的礼与刑的说法正确的是() A、礼和刑共同构成西周的法 B、西周的礼与刑相比,居于主导地位 C、西周的礼不能脱离刑而发挥职能作用 D、西周的法要通过礼和刑的相互作用完成阶级统治 2、西周立法指导思想较商朝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是() A、商荮王残暴,周文王温和

法宣网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练习题答案

第二章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练习题 ?1、(单选题)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 o A.国务院 o B.人民 o C.党 o D.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B ?2、(单选题)2004年修宪,关于修宪原则表述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在表述上以()代替“指导思想”。 o A.“总原则” o B.“总方向” o C.“总路线” o D.“总方针”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 ?3、(单选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o A.民主选举 o B.党内选举 o C.人民代表大会 o D.人大常委会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4、(单选题)下列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说法,错误的是()。 o A.民主集中制是国家执行机关的重要组织原则

o B.民主集中制保证了国家机关构成的合理性及运行的高效性 o C.民主集中制在决策中能够兼顾民主与自由 o D.民主集中制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根本组织原则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A ?5、(单选题)不属于1982年宪法修改草案的总的指导思想的是()。 o A.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o B.坚持以人为本 o C.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o D.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 ?6、(单选题)以下哪一项不属于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领导? () o A.组织领导 o B.作风领导 o C.思想领导 o D.政治领导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 ?7、(单选题)宪法以()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o A.法律 o B.文件 o C.序言 o D.决议

中国历代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

中国历代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 1.夏商两代的立法,属于早期习惯法的确认与改造阶段,以源于夏商两个部族的传统习俗与伦理规范所构成的早期习惯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其中包含礼与刑两方面的法律内容。同时夏商两代又属于中国早期的神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讨、天罚、神判的特色。“有夏服天命”、“致孝于鬼神”。夏代政权从一建立时起,便宣称自己是“受命于天”的;对于那些违背“天命”者,自然要“恭行天之罚”。商代的建立也以“受命于天”而自居。“有殷受天命”、“天命玄鸟,降而生商”、“有方将,帝立子生商”。夏代宣扬“受命于天”、“奉天伐罪”,所崇尚的“天”及“天命”仅处于一种自然神阶段。商代则将“天”及“天命”人格化为形象的“帝”或“上帝”,并与祖先一起奉为神灵祭祀崇拜。因此,商代已由简单的自然神崇拜发展成为与祖先神崇拜相结合,由单纯宣扬“天罚”进而发展到与占卜巫术相结合的“神判”。 2.西周统治者继承了夏商时期的天命思想和神权观念,继续宣称自己“受天明命”,继续打出“恭行天之罚”的旗帜。周人通过总结汲取夏商两代颠覆的历史教训,对“天命”有了新的认识和解释。他们不再盲目的迷信“天命”了,而是在“敬事上帝”的同时,提出了“不可不敬德”的要求。于是西周统治者从“皇天无亲,惟德是辅”的认识出发,将“天命”与“民意”、德礼与刑罚紧密联系在一起,确立“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指导思想,形成了“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刑法世轻世重”的法制原则。 3.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社会动荡与激烈变革,形成了以儒、道、墨、法四家为代表的法律思想和法制主张。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提出“礼治”、“德治”、“人治”的思想。孟子把孔子的“仁政”思想发展为“仁政”学说,提倡“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道家学派创始人老子,提出“自然”、“无为”的思想。庄子继承和发展了老子“道法自然”的法律思想,明确提出了“帝王之德,以天为宗,以道德为主,以无为为常”的绝对“无为”的政治主张。墨家学派创始人墨子,提出“兼爱”、“尚贤”、“尚同”的思想。以李悝、商鞅、慎到、韩非等人为代表的法家学派则提出“法治”、“重刑”的思想。及至秦朝,逐步形成了“缘法而治,法、术、势结合”、“法令由一统”、“弃礼任法,重刑轻罪”的法制原则。 4.西汉初年,统治者为恢复经济,重建国家,不再重蹈秦覆辙,一方面崇尚黄老,一方面又标榜“仁义”,还要用法来“治之正”,从而形成了将儒家的“仁义”,法家的“刑名”与道家的“无为”糅合在一起的“黄老刑名之术”。自汉武帝开始,逐步形成以儒学为指导的正统法律思想,其核心是“德主刑辅”、“大德小刑”、“礼法并用”。 5. 三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以重刑罚、重治理为特点,形成了“拨乱之政,以刑为先”的风格。两晋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就是要使儒家的礼治原则和内容融入到法律中来,即“纳礼入律”。南北朝时期,在法律活动中,“北重于南”,北朝继承和发展了前代在法律科学中的成果,使儒家的礼进一步入律,最终以《北齐律》为代表,成为这时期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 6.隋初统治者以恢复中原汉文化为己任,承袭了以德为主、德刑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重视德治、仁治、强调宽法轻刑,但不轻视法律的作用,集前人立法之精粹,积极地革新法制。 7.唐初统治者重视以法律为治国手段,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强调德礼为本,刑罚为用。强调法律简约、稳定,以利于执行和遵守。严明法制,一断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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