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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理赔时效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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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理赔时效的规定()

保险理赔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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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员

保险公司理赔程序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自我防范意识的增强,保险已经深入人心。参保一份小小的保险,就能为未知的事故保驾护航。对于保险我们除了需要了解理赔范围外,对于保险公司理赔时效也要有所了解,这样才能使得理赔过程更为顺利。

一、保险公司理赔时效

1、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

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即便保险案子属于情形复杂,保险公司也须在三十日内做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客户。

2、新法还明确,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应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则应当自作出拒赔决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意外医疗险理赔时间期限:一般意外医疗险是当次事故在一百八十天内的治疗费用,超过一百八十天的一般是不赔的。保险理赔的时效是两年。即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在两年内提出理赔申请。过了两年再不申请,视为放弃权益。保险公司应在接到理赔申请后一个时间内(好象是一个月)内做出是否理赔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保险公司理赔其他相关内容

1、先予支付:新法第25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时效行业示范标准(2014版)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时效行业示范标准 (2014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提升理赔服务水平,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时效行业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的报案受理、接案调度、事故查勘、车损核定、理算核赔、赔款支付、客户回访、接访应诉等主要理赔服务时效的行业自律与服务监督。 第三条本《标准》为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时效的行业示范标准。各保险公司和各地方保险行业协会自行制定理赔服务时效标准时,应参照本《标准》。 第四条本《标准》明确了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中应当达到的基本时效要求。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以《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章报案受理时效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示固定、统一的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电话号码,提供24小时×365天全年无间断的报案受

理和理赔咨询服务。 第六条理赔服务电话应保证语音应答或人工接听畅通。在非突发性灾害期间,报案电话的每日来电接通率不得低于85%。 第七条理赔服务电话由语音系统应答的,转人工接听时的等待时间在非突发性灾害期间不得超过2分钟。 第三章接案调度时效 第八条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对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案件应在10分钟内完成查勘任务派遣和查勘人员调度,并将报案号码、查勘或调度人员联系信息等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报案人。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接到报案的同时将报案信息登记录入理赔信息系统,并于3日内完成系统立案。 第四章事故查勘时效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提供24小时×365天的保险事故理赔查勘服务。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理赔查勘人员应当在接到调度指令后的10分钟内与报案人取得联系,告知自己的姓名、联系方式、核对报案信息、核实查勘地点,并就不同类型事故向报案人告知对应的理赔流程和索赔须知。 第十二条对需要查勘现场的车辆事故,从理赔查勘人员首次联系报案人开始,应当按以下时效要求到达查勘现场:

车险理赔服务指标体系101915个指标

车险理赔服务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 一、基础定义 (一)数量概念 车险理赔数据统计中主要使用三个数量概念: 1、按标的车辆统计,一个标的发生一次提出索赔的交通事故记为1个事故,所有标的发生事故的总和称为事故数。 2、每个事故项下可能生成交强险赔案、商业险赔案,所有事故赔案的总和称赔案数。 3、每个赔案下分为不同的车、财、人伤损失等任务,所有赔案任务的总和称为任务数。 以下相关指标中涉及的数量概念,将上述三种数量概念简称为事故数、赔案数、任务数三个口径进行统计分析。 (二)报案相关数量 1、报案数量 报案数量是指在统计期内,通过电话、委托、上门等方式向保险人报案且业务系统已生成报案号的赔案件数。 2、注销报案数量 注销报案数量是指在统计期内,已报案但在立案前被注销的报案赔案件数(通常适用于报案后采用人工立案赋值的保险公司数据统计中)。 (三)立案相关数量

1、立案赔案数量 “立案赔案数量”指统计期间内理赔人员按照正常立案流程完成立案处理的赔案件数,包括核损立案、手工立案和系统自动分配未决估计赔款并已立案的赔案,但不包括系统已自动分配未决估计赔款但尚未立案的赔案。 2、注销立案赔案数量 注销立案赔案数量是指在统计期内,被注销的立案赔案件数。 3、系统强制立案赔案数量 系统强制立案赔案数量是指在统计期内,保险公司受理客户报案后在72小时(3日)内没有进行立案的车险赔案,保险公司通过理赔系统进行自动赋值估损并强制立案的赔案件数。 (四)结案、已决定义 1、正常结案 正常结案(赔案级):指在一个赔案中保险公司财务系统发出最后一次支付赔款(不含理赔费用)成功指令,且理赔系统标记结案动作后的状态。 正常结案(事故级):一个标的一个事故下,理赔系统中交强险赔案和商业险赔案均完成付款,且理赔系统进行结案标记动作后的状态。 2、已决赔案

车险理赔服务满意度评价的研究

车险理赔服务满意度评价的研究 【摘要】本文是学位论文《车险理赔服务满意度评价体系研究》的前期研究成果,文章从汽车保险理赔的概念入手,分析了汽车保险理赔的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最后提出了让客户满意的车险服务流程优化,为评价体系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汽车;保险理赔;服务;满意度 1.汽车保险理赔 1.1概念 保险理赔是指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履行合同的承诺,对被保险人提供经济损失补偿或给付的处理程序。包括索赔和理赔的相互关系,索赔到理赔的流程程序。 1.2索赔与理赔的关系 索赔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按照保单有关条款的规定,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行为,它是被保险人实现其保险权益的具体体现。 理赔是指保险人在承保的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要求以后,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事故的原因和损失情况进行调查并予以赔偿的行为。 索赔和理赔是汽车保险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索赔为理赔提供法律依据。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在汽车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向投保的保险公司发出出险通知。索赔确定是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将事故发生的所有有关情况,以最快最有效的方式通知保险公司,并提出索赔请求。理赔确定的是根据索赔提出的请求,出险现场的客观事实,在有效车险合同中,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发生汽车事故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且严格按照车险合同中的固定的条款来赔偿。在汽车理赔环节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义务向理赔员提供保险单、账册、收据、发票、装箱单等保险标的原始单据;出险调查报告、出险证明书、损失鉴定证明;受损财产损失清单和施救整理费用的原始单证等。保险公司根据其理论依据,必须科学化,合理化来应负理赔的责任。理赔是索赔的法律保障。保险的理赔通常需要经过确定理赔责任、确定损失原因、勘察损失事实、赔偿给付、损余处理等。当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以后,确定好被保险人的单证齐全、索赔人提出赔偿请求有效、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具有保险利益等,以便确定理赔责任。如果汽车保险公司没有优质的理赔服务,没有在理赔中按照车险合同中的固定条款中赔偿,那么这家公司将失去坚实的客户基础,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优质的理赔服务至关重要,要保障汽车保险公司的规扩大和在保险行业中的占有率,必须要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

交通事故理赔期限是多久

交通事故理赔期限是多久 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诉讼的时效为1年。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其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既有人身伤害又有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 实践中,很多车主都为自己的爱车购买了相应的保险的,而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时候,则就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理赔来转移自己的法律风险。那么你知道交通事故理赔期限是多久吗?接下来,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交通事故理赔期限是多久 交通事故理赔期限是指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人接受被保险 人或受益人提出的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这两种期限在保险条款中有如下几种表述: 1、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0)第二十八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十二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

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的各种必要单证。第三十条又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2、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十七条规定:在承运人会同收货人作出货物运输事故签证时起,被保险人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据、证件,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3、一些人寿和健康保险条款对保险事故通知都作了类似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或5日或10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 索赔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享有的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权利的期间。 如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公司理赔有时间限制吗

保险公司理赔有时间限制吗 题要 保险索赔必须在索赔时效内提出,超过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不提供必要单证和不领取保险金,视为放弃权利。险种不同,时效也不同。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 5 年;其他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 2 年。 如今,很多东西都是购买了保险的。包括人身、财产等等。一旦发生保险约定的情况,那么当事人就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是保险公司理赔有时间限制吗?遇到保险公司拖延理赔的情况,该如何处理呢?为你具体介绍。 ▲一、保险公司理赔有时间限制吗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保险公司推延理赔怎么应对 保险公司的理赔手续是比较烦琐的,但是如果时间很长

不于赔偿是不合理的。 如果因业务员的工作效率而导致理赔逾期了的话,可以直接到保险公司投诉该业务员,或到当地的保险协会投诉。至于理赔进程可直接致电该公司客服电话进行询问,可以检验业务员的工作态度。 如果是因为保险公司的核查等原因导致理赔逾期,可以看以下保险合同是怎么约定的,按找合同的规定来行使权利,双方进行协商。或者可以向该地区的保险协会投诉,也可申请仲裁。必要的时候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需要注意的,利用法律维护权益要在诉讼时效范围内,以免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如果是因为客户没有及时报案或隐瞒客观事实,那么理赔逾期造成的损失是自担的。 经过小编的详细解答,相信此时大家已经知道保险公司在进行保险理赔的时候是要及时作出核定的吧,要是遇到复杂情况的话,那么也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要是当事人在理赔的过程中,遇到保险公司拖延理赔的情况,可以参考小编带来的内容进行处理。必要时,还可以通过网站委托专业律师帮助你处理相关纠纷。

车险理赔质检评价体系与理赔服务关系的探析

车险理赔质检评价体系与理赔服务关系的探析 [摘要]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国民收入水平的普遍 提高,汽车保有量也在迅速增长。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 年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29 亿辆,机动车驾驶人36 亿人。一线城市的汽车保有量居前位,但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各类交通事故导致的赔偿问题,这也是一大难点和痛点,大多数机动车所有人并不了解车险理赔的具体内容和责任界定,部分车险理赔过程中的责任认定也容易产生争执,这是目前车险理赔人员工作中遇到的一大难题,文章就保险公司车险理赔服务与车险理赔质检体系之间关系进行分析和探讨,把车险理赔过程中的服务过程系统化,方便日后的工作,减少不必要的冲突和纠纷,提高工作效率。 [关键词]车险;理赔;质检;评价体系;服务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4048 1车险理赔质量管理系统的发展 2012 年2 月中国保监会下发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 指引》,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对机动车辆保险理赔,建立理赔质量管理体系,并制定相关规则,进一步完善车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体系,统一评价指标,规范评价口径和标准,探索建立理赔服务质量评价和信息披露的长效机制。 2车险理赔质检评价体系的意义随着汽车保有量的急速增长,保险行业在车险这一潜在 的广阔市场竞争也日益激烈,在各个保险企业层出不穷的现今,谋求发展的根本就是保险消费者,而除却保险产品的大同小异,保险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成了吸引留住客户的根本和重中之重。现今的消费观念除却产品本身的质量,服务和后续服务成了消费者选择的一大焦点,保险行业的存在也有几十年的历史,各种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的保

险产品也不断更迭,而在保险从业人员服务质量这项,尚未有权威的管理体系出现,各个保险公司的标准也不同,这就成了一大竞争点。 没有统一的标准,才会有较大的提高发展空间,尽可能完善自己,才能带着优异的产品和服务吸引到客户。而因为没有完整的品质管理体系的参考,车险理赔过程中服务质量的发展也不尽规范和积极。所以,保险行业发展内在的要求,是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汽车保险理赔质检评价体系。 3车险理赔质量评价体系的主要内容车险理赔的关键在于事故现场责任的界定和车辆的定 损,会存在问题,例如:一是照片不规范:发生事故后,为避免交通拥堵,部分车主会选择拍照存证后把车辆移开,时常会有照片不够清晰,不能直接辨明责任方,这时候就要求理赔服务人员与事故双方当事人或车主一起去交警队调取监控录像,以获得足够的责任认定条件。二是专业性失误: 保险服务人员不一定了解全部车配件的定损技巧,且由于车型的不同,想要全部掌握确有难度,这就要求服务人员将查勘报告尽可能完善充分,在专业人员定损时才有据可循,同时也要谨慎识别修理厂的报价是否合理(目前绝大部分保险后的车辆修理都须在专业的4S 店,这点较为少见)。 车辆保险的实施过程定责、定损和后期车辆的修理及赔 偿问题都是按照保险合同履行的,除此以外,保险公司需要统计各车型发生车祸的概率、每个月发生车祸的数量等,这些车险数据需要每月统计一次,为以后的工作和条例的修改提供依据。同时这也是车辆保险质量评价体系的一项内容。 有了系统的支持方便对保险数据真实性异常的机构和部分理赔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给予督促和修改。重大车祸、重大投诉需要反映到总公司备案。 4车险理赔服务过程中的工作要求 41服务过程中的服务质量要求从保险产品的开发、推广、保险

车险人伤理赔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车险人伤理赔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增泉 郭逸群 发布时间:2010-09-19 车险人伤案件理赔一直以来是理赔管理中的一大难题,但也恰恰是当前车险理赔管理中要维护好保险双方合法权益、树立良好服务形象、提高车险经营效益所必须突破的重点环节。 车险人伤理赔管理的主要问题 一、理赔管理软实力不强 一是理赔专业力量不足。人伤理赔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的医学、保险、法律等专业知识,但部分保险公司没有配备或配足该类人员,如缺少人伤核损医生和法律工作人员,造成对案件处理中涉及的医疗费用、法律政策等往往把握不准,审核乏力。二是人伤理赔内勤和外勤跟踪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整体技能偏低,而保险公司普遍缺乏对人伤岗位人员的专题培训。三是保险公司普遍缺乏单独的人伤理赔管理系统,对人伤理赔数据分析等方面管控不到位,没有形成专业化管理机制。四是多数保险公司缺乏人伤理赔质量考核体系,理赔指标不理想。如跟踪及时率低,件均跟踪次数少,估损偏低,绝对估损偏差率大且远高于车损险的绝对估损偏差率。尤其是中型和小型规模保险公司理赔管理指标通常表现更差。 二、理赔内部管控成本高 一是理赔人员薪酬成本偏高。人伤理赔人员须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如,对伤者治疗提供必要的咨询指导和保险方面答惑解疑,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众多费用进行项目审核。因此,保险公司招聘他们需要相对较高的薪酬成本。二是案情调查核实代价高。事故处理需经过交通管理部门,人伤治疗需通过医疗机构,伤残评定需通过评残机构,残疾器具配置需通过残疾器具配置机构,身份和家庭情况调查需通过户籍管理机构,仲裁诉讼案件需通过仲裁机构或法院等。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将影响理赔管理质量。保险公司为准确判断保险责任和确定合理赔偿金额,通常要花费大量精力进行调查、核实。三是理赔协调工作量大。人伤案件处理中的一些费用认定、程序具体操作等都涉及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而相当部分规定目前不明确。主要表现在:伤残人员的残疾辅助器还没有一个竞争性市场和透明的价格机制,护理人员的护理费用是按照其实际收入还是当地护理人员一般的工资标准进行支付,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人伤治疗的费用标准,有的地方采用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有的地方在司法判决中不采纳该标准,对无名尸的死亡赔偿金、对胎儿等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问题,均没有明确的规定;误工费鉴定依据不明确,涉及这些方面处理的争议多、核赔弹性大,必须反复沟通协调。 三、理赔风险管控难度大 一是骗赔猖獗,手段多样。如:提高伤残等级,套用或修改他人信息,骗取赔款;“搭车开药”、“搭车治病”;抬高后续治疗费,拉长误工时间,抬高营养费要求等,有的被保险人伙同他人与医院合作,提供虚假证明、构造虚假赔案。部分医院或医护人员对于“不正常行为”十分配合,实行“顺水人情”和“共享财路”。二是医疗道德风险不易监控。部分医院不规范,单纯强调经营效益,恶意给病人提高医疗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省集中实施方案

Ⅹ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省集中实 施方案 为提升承保盈利能力,全面加强理赔成本和风险控制能力,构建省级分公司对理赔关键环节的管控体系,推进理赔管理模式创新,公司决定全面推进理赔省集中工作。为指导全系统顺利开展理赔省集中工作,制定本方案。本方案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已经进行了理赔省集中的省级分公司要参照方案中有关精神和要求进行调整完善。 一、理赔省集中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公司改制上市以来,理赔管理取得了长足进步。面对内外部环境变化,公司需要通过理赔管理模式的不断完善,进一步控制赔付成本、提升专业能力、降低运营风险,支持公司新时期发展战略的实现。当前公司在理赔方面存在的问题包括:赔付率高于主要竞争对手;理赔管控链条长、管控节点分散,理赔定价标准不统一;对赔付率较高的地市、县区分支机构和人员过度授权;赔付数据质量不高,赔案真实性有待加强;理赔线资源有待整合,人均劳效不高,案均理赔成本较大;理赔专业人才数量和技能不能满足业务需要,对保险公估机构、代理机构、修理厂等外部资源的依赖增加。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推进理赔管理模式改革至关重要。更大

范围的管控集中是公司理赔管理改革的趋势,可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但必须坚决推进,快速推进。理赔省集中是推进公司理赔管理模式改革的重要步骤,是顺应行业趋势,适应监管要求,强化效益第一,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理赔省集中的指导思想 理赔省集中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垂直管理、集中管控、统一流程、就近服务”工作方针,按照“前台操作标准化、后台管控集中化、手段支持IT化”的总体思路,依托理赔省集中的管理操作平台,实现省级分公司对规定范围赔案的核损、核价、核赔及关键环节的集中管控。 (二)理赔省集中的原则 理赔省集中应遵循如下原则: 1.保持客户界面友好,提升服务。省集中后的理赔业务处理流程要站在方便客户的角度加以优化,不给客户增加额外的成本,不降低赔案处理效率,进一步加快小额赔案的处理速度,保持查勘、票据收集、支付等接触客户界面的就近服务,确保理赔服务品质的稳步提升。 2.强化规定范围赔案和关键环节的后台管控,降低成本,防范风险。按照二八定律,应用IT系统集中管理赔付金额占比80%,数量占比20%赔案的核损核价核赔,降低赔付成本。同时集中控制理赔关键风险点,防范多层级管理和关键环节分散操作的经营风险。 3.提升专业技能,整合资源。优化资源配置,依托信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保监发[2012]1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通知 保监发〔2012〕15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关于“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的意见》(保监发〔2012〕5号,以下简称《意见》)的原则精神,规范财产保险公司车险经营行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车险理赔管理工作,强化基础管理,提升理赔服务能力 (一)加强车险理赔管理制度建设,加大理赔资源配置力度,夯实理赔服务基础。 1.公司应建立完整统一的车险理赔组织管理、赔案管理、数据管理、运行保障等制度,加强理赔运行管理、资源配置、流程管控、服务标准及服务体系建设。 2.公司应根据理赔管理、客户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制定理赔资源配置方案及理赔服务方案,明确理赔资源和其他业务资源配比,确保理赔资源配备充足。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应暂缓业务发展速度,控制业务规模。鼓励中小公司创新服务模式。 3.公司应制定覆盖车险理赔全流程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对接报案、调度、查勘、立案、定损(估损)、人身伤亡跟踪(调查)、报核价、核损等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进行统一规范,逐步实现理赔管理和客户服务规范化和标准化。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车险理赔集中统一管理。 1.公司应按照车险理赔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实现全国或区域接报案集中,以及对核损、核价、医疗审核、核赔等理赔流程关键环节的总公司集中管控。

车险理赔工作概述

车险核价核损工作概述 第一节车险理赔特点和作用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工作是保险政策和作用的重要体现,是保险人执行保险合同,履行保险义务,承担保险责 1 2 机动车辆保险的另一个特征是保险事故虽然损失金额一般不大,但是,事故发生的频率高,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投人的精力和费用较大。有的事故金额不大,但是,仍然涉及对被保险人的服务质量问题,保险公司同样应予以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从个案的角度看赔偿的金额不大,但是,积少成多也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重要影响。 3、标的流动性大 由于机动车辆的功能特点,决定了其具有相当大的流动性。车辆发生事故的地点和时间不确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拥有一个运作良好的服务体系来支持理赔服务,主体是一个全球的报案受理机制和庞大而高效的检验网

4、受制于修理厂的程度较大 在机动车辆保险的理赔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是修理厂,修理厂的修理价格、工期和质量均直接影响机动车辆保险的服务。因为,大多数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之后,均认为由于有了保险,保险公司就必须负责将车辆修复,所以,在车辆交给修理厂之后就很少过问。一旦因车辆修理质量或工期,甚至价格等出现问题均将保险公司和修理厂一并指责。而事实上,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仅仅是经济补偿义务,对于事故车辆的修理以及相关的事宜并没有负责义务。 5、道德风险普遍 在缺陷, 1 2 3、参与社会管理 通过赔案的处理,可以从中吸取经验教训,掌握机动车辆发生事故的规律。如对机动车辆按使用性质、车形、车类以及车辆所有权(公有或私有)等进行事故赔案分类,或按事故性质进行分类,通过分类统计,找出机动车辆保险的发展方向。 此外,可以通过赔案分类统计,以及典型案例,配合公安交通部门进行机动车辆安全行车教育,提醒广大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

企业财产保险索赔指引

企业财产保险索赔指引 尊敬的被保险人: 真诚感谢您选择中国大地保险! 对您在本次事故中遭受损失,我们感同身受,甚为关切。在此,谨致诚挚慰问。同时,我们将一如既往地秉承“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约定,竭诚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为确保理赔工作及时有效开展,我们需要您就下列事项提供大力支持和协助: (一)积极配合我公司人员进行查勘理赔工作; (二)提供相关理赔材料,具体清单详见背面。 为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除提供前述理赔材料外,我公司可能需要您提供其他必要的理赔材料,具体以书面通知为准。上述收集理赔材料及查勘工作,并不构成我公司对本次事故损失的赔偿承诺。 衷心感谢您给予我公司的大力支持!如需帮助或有疑问,请及时与我公司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保险人(签章): 经办人: 年月日――――――――――――――――――――――――――――-被保险人(签章):签收人: 电话:签收日期:

请按照下列勾注的项目提交材料,并在材料上签章确认: □保单及批单复印件□出险通知书或出险经过描述 □被保险人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事故过程及原因证明原件: □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责任认定书 □近几年的消防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气象证明□盗抢报警回执及警方未破案证明 □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各类技术鉴定报告 □其他: □若事故由第三方责任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书面证明材料 □向保险人索赔的具体项目、金额及计算过程 需要提供的财务资料: □投保时和出险时的资产负债表□投保时和出险时的损益表 □企业会计制度: 包括:□会计制度总则、□会计记帐方法□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记帐程序 □会计报表格式、报送程序和编制说明□会计档案的保管和处理方法 □会计制度的修订、补充权限及其他有关规定□成本核算规章 □会计事务处理办法□会计纪律□其他: □自有房屋建筑的产权证复印件或租赁房屋建筑的租赁合同复印件□房屋建筑明细账 □房屋建筑入账凭证(包括:房屋建筑物设计或施工图纸、工程决算材料、付款凭据等)□机器设备明细账□租赁机器设备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机器设备入账凭证(包括:机器设备购买合同、机器设备安装合同、机器设备购置发票、机器设备安装工程决算材料等) □机器设备维修保养记录及大修记录□机器设备岗位操作规程和使用手册 □最近1年的存货盘点记录□保单起保时至出险时的存货进出库记录及单据 □各类存货明细账及日记账□各类存货购、销及付款凭证□产品成本核算表 需要提供的损失证明资料: □房屋建筑修复预算材料□房屋建筑重建证明和重建预算 □房屋建筑修复、重建合同及付款凭证 □机器设备零部件维修、更换或设备整体报废的检测报告 □设备维修、更换或重置报价单□机器设备维修、购置合同及付款凭证 □受损存货的品种及相应数量□各种存货损失程度证明材料 □产品生产流程或工艺流程 □施救费用的计算过程及依据 □其他必要的定责、定损材料: 。(若内容较多,可增加附页。本索赔指引一式两份,一份交被保险人,一份公司留存。)

建设工程索赔时效

设工程索赔时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业主)的原因或其他原因致 使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付出了额外的费用或造成了损失,承包人要求发包人补偿费用或赔偿损失的行为。引起索赔的原因,即为索赔事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是指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方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约定期限内不行使索赔权的,视为放弃索赔权利,其索赔权归于消灭的合同法律制度。约定的期限即索赔时效期间,一般为28 天。该种索赔时效,属于消灭时效的一种。 索赔时效的规定,见诸于各类合同范本中。如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 一1999-0201)通用条款36.2条规定:"索赔须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三峡土建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通用条款》66.2 条规定:"索赔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并造成损失后28 天内,向合同监理单位提交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任何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索赔的书面通知,均可视为受害方放弃索赔的主张";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写的土术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 年第四版(FIDIC 条款)53.1 条也规定:"承包商的索赔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第一次发生之后28 天内,将它的索赔意向通知工程师"353.4 条同时规定:" 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规定,它有权得到的有关付款将只能由工程师核实估价。 II 在实践中,一些具体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中,尤其是工程量清单报价模式下的合同,对于索赔时效有更具体的规定,如香港某测量师行起草的北京首都时代广场施工合同" 总承包人的额外索赔" 的条款规定" 总承包人的索赔必须在引起要求的事件发生后一个月内向建筑师提出,并在事件发生后两个月内呈交详细及有证据的申请,超出上述期限提出的任何索偿要求则应视为不合理逾期申请,而承包人则应被视为放弃此等要求赔偿之权利"; 另外北京世纪朝阳花园工程的总承包合同就" 总承包方的索偿" 规定如下:"在引致有索偿的事件发生后14 天内,总承包方须向发包方提出有意索偿的书面报告,并在书面报告后21 天内提交索偿额的具体计算资料,总承包方迟提出或迟交资料的索偿将不获考虑。 索赔方如不严格遵守索赔时效的规定,逾期提出索赔要求,则其胜诉权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如北京仲裁委员会2002 年裁决的北京某建筑集团公司与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索赔争议案中,申请人北京某集团公司提出了十余项索赔要求,金额近千万元,其中若干索赔要求,因其提出索赔的时间超过了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而被仲裁委员会认定为索赔无效,最终仅获80 余万元的索赔款。

保监局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工作方案讲课教案

ⅩⅩ保监局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和保监会综合治理 车险理赔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车险理赔服务能力和水平,结合ⅩⅩ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ⅩⅩ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为目的,通过制度化约束、标准化规范、信息化控制及透明化监督,着力构建企业主导、行业支持、市场引导、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理赔服务管理和监督体系。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促使财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意识、理赔服务基础建设明显加强;服务规范化和便捷程度明显提升;规范、统一的车险理赔服务制度、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初步形成;车险理赔服务评价机制、公开机制和监督机制初步建立;保险消费者对车险理赔服务投诉明显减少,对车险服务的认可度和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既要加大信息披露力度,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又要畅通投诉渠道,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既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治理当前社会反映的重点问题,又要通过健全制度和创新工作方法,构建提高车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长效机制。

(三)坚持公开透明,社会参与的原则。既要健全透明化建设,有效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又要完善调处机制,有效化解保险合同纠纷。 (四)坚持改进服务和防范风险并重的原则。既要加强理赔服务质量建设,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又要注重防范车险理赔环节的风险,提升行业防控保险欺诈的能力。既要集中治理行业内部车险理赔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又要积极为行业提高车险理赔服务水平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实施步骤 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工作是三年规划,分步实施。ⅩⅩ年是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工作的起步年,配合保监会一系列制度的出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今年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准备部署阶段(ⅩⅩ年2月) 一是对辖区产险公司的理赔服务情况进行调研,摸清产险公司理赔的薄弱环节,分析形成理赔难的原因;二是组织辖区内产险公司参加保监会关于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工作视频会议,认真研究贯彻落实保监会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的相关意见;三是召开ⅩⅩ保监局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动员部署会议,对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ⅩⅩ年3月-12月) 1.保监局将重点开展的工作 (1)抓好车险理赔制度的贯彻落实。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和《车险理赔管理及服务质量监管和评价指标体系》制度将分别于2月份和6月份出台,我省要结合当

车险理赔服务自查报告

车险理赔服务自查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财险公司理赔服务,避免各类纠纷事件发生,我公司认真按照保监局《关于开展车险理赔服务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和省公司的相关检查标准,认真开展了车险理赔方面的全面自查,对好的经验及时总结,同时,加大对存在问题的积极整改,从而夯实公司的业务基础。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工作情况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自查活动开始后,我公司领导班子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传达了相关文件,并迅速成立了自查专项工作小组。同志亲自担任组长,为自查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亲自抓;、、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切实加强对自查活动的领导,严格按照活动领导小组的部署和实施方案要求,认真抓好服务礼仪、服务流程,从咨询、承保、理赔、投诉等各个环节认真排查,切实搞好自查活动。领导组织机构的建立,保障了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日常监管情况 自查工作中,我公司重点加强了对工作人员的日常监管工作。大力整顿其工作精神面貌,统一着装,规范服务流程。各网点都认真配合,加大对工作人员的服务检查工作。使工作人员能够大方、热情、主动地为客户服务,用专业的知识向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产品。并且加强了绩效考核力度。对少数工作期间,服务态度差,业务知识欠佳的人员,特别提出意见,要求其改进。并加强对他们的专门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技能和服务意识。 (三)、重点抓好车险理赔各环节 为了从源头上抓好理赔工作,维护客户和公司的根本利益。我们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保单签订到处理理赔等层层环节进行了专门、细致的检查和

督促工作。落实岗位职责,明确工作目标,通过相关的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管。一是工作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遵从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本着不欺诈客户的原则,认真热心地帮助客户办理相关的业务。另外,明确各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使其互相制约,以防止舞弊行为,规范了财险资金的合理使用。二是认真核实投保人的相关资料信息,确保信息准确详实,为理赔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三是公司365x24小时理赔服务专线电话随时保证通畅,专线值班人员始终保持在岗,能够及时接受客户理赔、投诉等工作。四是勘察人员能够及时到岗,并能够与客户积极沟通,处理好事故现场工作。五是赔付方案都是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通过严格审查,认真地定损、核损,收齐单证,确保赔付工作准确、有效。六是积极与客户沟通,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时改进。今年,我公司处理车险理赔共X次,基本无拒赔事件发生。 二、自查中存在的问题 在深入进行自查工作的同时,我们发现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是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重业务、轻学习。由于忙于日常业务工作,一些员工片面强调完成任务。因而减弱了对学习的投入。因此,部分员工对车险的相关业务知识和相关赔付政策不能熟练掌握。导致服务水平不高,不能灵活处理客户提出的问题。二是内部管理工作还需进一步优化。对一些工作处理效率不高,工作效果欠佳。三是部分员工责任意识淡薄,对工作中的细节不重视。 三、整改措施 (一)、加强学习,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业务技能 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来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使他们树立为客户、为公司全心全意的服务意识。另外,针对员工的个体性差异,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措施,努力提升他们的工作能力。

财产保险案例解析

·某外贸企业于1995年5月8日将一批出口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起运港为上海,目的港为伦敦;保险金额为500万元。6月23日货轮在新加坡沉没,如果: 1、货物全部损失,即损失程度=10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20万元,则? 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100%=500万元。再如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6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500万元。 2、货物部分损失,损失程度=8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50万元,则? 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80%=500万元×80%=400万元。又如货物在出险时市价为60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400万元。 ·某企业于1997年12月1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金额为100万元。1998年4月23日企业遭受水灾。经核查,该企业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 分析: 因为被保险人(企业)投保的是企业财产保险,是不定值保险;而且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少于金额为120万元的保险价值,所以保险人应当采用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即:赔偿额=30×100/120=25万元 在上例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 在例2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80万元,则: 1、当实际遭受部分损失3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 2、当实际遭受全部损失8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80万元; ·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然后,银行以机器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一年,保单有效期为1998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银行于19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后此机器于19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问: (1)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 (2)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赔款?为什么? 分析: 在投保时,虽然抵押品(即机器设备)价值100万元,但因银行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而只有50万元的抵押权,即其保险利益的额度就是50万元。 根据保险利益原则,银行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可达50万元。如果银行足额投保,即投保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后又于19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那么银行的保险利益从此时起减少为30万元。当机器于19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时,由于银行的保险利益额度只有30万元,所以只能获得30万元保险赔款。 ·某企业将其所有的一台机器投保火险,保险金额为 100万元。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保险事故致使其全部损毁,损失时机器的市价为 80万元,问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分析: 虽然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但由于实际损失只有80万元。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应赔偿80万元。 ·某房主将其房屋投保火险,保险金额为 10万元。不久因发生保险事故使房屋被全部焚毁,遭毁时的市价为 12万元。问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多少? 分析: 虽然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 12万元,但因保单上的保险金额为 10万元,所以被保险人只能得到 10万元的赔偿。 ·某屋主将其所有的一栋房屋投保火险,投保时的市价为50万元,保险金额按50万元确定。该屋在保险期满前因发生火灾而被毁,若: (1)当时市价跌至4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 (2)如果房屋被毁时,市价涨至6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 (3)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屋主已将此屋的一半出售给他人,不久房屋被毁,当时市价跌至40万元,保险人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时间限制有哪些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时间限制有哪些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机动车购买了保险的,是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理赔是需要提交必要的申请材料,并且需要在法定的理赔期限内提出申请。那么,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时间限制有哪些呢?下面,律伴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时间限制有哪些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但应开具暂扣凭证。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20日。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期限 交通事故理赔期限是指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的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这两种期限在保险条款中有如下几种表述: 1、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0)第二十八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十二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的各种必要单证。第三十条又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2、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十七条规定:在承运人会同收货人作出货物运输事故签证时起,被保险人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据、证件,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3、一些人寿和健康保险条款对保险事故通知都作了类似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或5日或10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 索赔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享有的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权利的期间。 如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理赔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保险理赔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摘要]保险理赔是保险公司经营的重要环节,然而我国保险理赔运行现状不甚理想,“理赔难”现象比较突出,主要体现在现场勘查难、调查取证难、理赔控制难、依法经营难。之所以存在这些问题,是因为现有的社会环境直接影响着理赔效率,如法制环境不健全、诚信环境不理想、人才环境不适应、政府职责不明确等。保险业应与时俱进,完善法制环境;同心同德,建设保险诚信;以人为本,提高员工素质;加强合作,利用保险公估资源;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高保险理赔效率。 保险理赔既是保险业务处理程序的最后环节,又是评估其他工作效率的最佳手段。更是保险人履行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是验证保险公司业务质量和服务质量最重要的环节,通过处理理赔纠纷可以发现保险公司在业务承保这个“进口”和后续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一般说来,保险理赔工作的基本程序如下:接受出险通知——现场勘查(包括查看出险地点、时间,查明出险原因,了解保险标的受损情况)——责任审核(包括审核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标的上,是否发生在保单载明的地点,是否发生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要求赔偿的人是否有权提出要求,保险事故发生的结果是否可以构成要求赔偿的条件等)——损失核算(包括保险标的实际损失和发生的一些直接费用)——损余物资处理——赔款给付——代位追偿。保险理赔工作一般应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所谓主动,是指保险人应主动深入现场开展理赔工作;所谓迅速,是指保险人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间,及时赔付,不拖延;所谓准确,是指计算赔付金额应力求准确,不惜赔,也不滥赔;所谓合理,是指赔付要合情合理,树立实事求是的作风,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符合保险条款的规定,又符合实际情况。然而我国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却还远远达不到以上要求,“理赔难”的现象比较普遍。 一、我国保险理赔低效率的表现 (一)现场勘查难。保险公司有关理赔的规章制度要求第一现场勘查率力争达100%,而实际工作中却达不到70%。虽然,保险条款和索赔须知明确要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要在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可实际上,由于缺乏法律层面的理赔规定,加之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事故当事人的不良动机,使保险理赔的责任判定和实际损失的认定,充满了不确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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