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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办法

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实现跨行业、跨地区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管理和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跨行业、跨地区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评标专家库”)。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会同有关部门牵头组建省评标专家库,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省评标专家库中设立资深专家委员会,为省内重大、重点以及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特别强的项目的评价、论证、咨询、把关定位及评标活动提供服务;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策以及解决评标中出现的争端、技术难题或有关纠纷等提供帮助。

第四条成立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管委”)。省评管委由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派员组成。省评管委

负责评标专家资格的认定、终止和取消;负责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终端的设立、变更、暂停和取消的批准,确定评标专家库建设使用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解决重大问题。评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管办”),办公室设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具体负责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等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省评标专家库按照国家颁布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对评标专家进行分类设置。其中包括规划、投资策划与决策、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项目管理、工程施工、其他工程、机械设备类、医疗器械、金属材料、石油及其制品、煤炭煤层气及其制品、化工材料及其制品、建筑材料、药品、其他类、勘察与调查、公共咨询、经济管理、工商管理、金融、法律、修理、租赁、交通运输与物流、节能服务、高新技术服务、其它服务,等等。

第二章评标专家选聘及权利义务

第六条入选省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四)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监督;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六)未曾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的;

(七)未曾因招标、评标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七条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向其所属的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评管办提出申请(包括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两种方式。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各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初审,确定评标专家候选人,送省评管委认定。

经省评管委审查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候选人,参加由省评管办统一组织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评标技能、职业道德培训和考试。

考试合格人员由省评管委颁发加盖“贵州省人民政府评标专家专用章”的《贵州省人民政府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纳入省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八条评标专家的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提出评审意见;

(三)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四)查询与本人相关的评标抽取记录,可就有效期(6个月)内评标抽取记录的疑问要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专家抽取终

端解答;

(五)对省评管委或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对评标专家参加培训和评标活动给予支持。

第九条评标专家的义务:

(一)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遵守职业道德;

(二)准时出席资格审查或评标活动,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三)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公平地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完成整个评审工作,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四)对评标过程及相关内容保密,不得透露与评标有关的信息;

(五)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严禁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严禁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

(六)评标结束后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而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

(七)向招标人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投诉处理,解答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并接受咨询和质疑;

(八)自觉接受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和招标投标业务知识培训与考核;

(九)个人工作情况、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省评管办;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省评标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且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必须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否则评标无效。

国务院部委直接管理的项目对招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经省评管办批准,可以从国家级专家库或其他省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评标专家。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的确定,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应当在开标前24小时内进行;省评标专家库内无法满足评标需要、需在省外专家库抽取专家的,报经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可适当提前。

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的抽取必须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其中,省重大工程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应在本级发展改革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担任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的在职工作人员,或者投标人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第十四条省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专家库网络终端管理体系、工作流程、专家抽取保密制度和工作人员责任制度;

(二)有经省评管办组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专门管理、使用和维护人员。管理、使用和维护人员名单应当报省评管办备案;

(三)具有相对封闭的评标专家抽取用房,配有计算机、打印机、互联网等网络终端抽取所需的硬件设备与网络运行环境。

第十五条省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的单位承担下列义务:(一)依本办法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且依法应当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免费提供抽取评标专家服务;

(二)严格遵守有关评标专家抽取工作的保密规定;

(三)按要求定期向省评管办报送有关信息,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抽取终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

(一)核验招标人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经办人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招标代理机构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的,核验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和委托代理协议),并留存复印件;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的《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原件留存备查;

(二)招标人填写《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登记表》、并存档备查;

(三)随机抽取并确定评标专家;

(四)打印《贵州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一式两份,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现场监督人员、抽取工作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后,现场一份交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另一份留存备查;

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上述核验材料、填写有关表格或未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时间内申请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不得为其办理抽取事宜。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确定后,发生评标专家不能到场或需要回避等特殊情况的,由抽取终端记录不能到场原因,并进行补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省评管委应当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和诚信记

录,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有关信息,包括个人简历、职称、聘书编号、出席(缺席)评标活动次数及原因、业务水平、评标表现、继续教育及考核情况、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评标专家考评的依据。

第十九条省评管委对省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和考核评价制度。评标专家每届聘期3年,聘期届满,省评管委应组织对评标专家的评标业绩、廉洁公正、诚信等进行一次综合考评,考核评审合格的,可以连聘。

第二十条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督。各部门应将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查处情况和作出的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在5日内报省评管办,由其记入评标专家个人档案,并将处罚决定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继续教育、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一个年度内,参加评标工作少于抽中次数三分之一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四)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五)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二十二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监督部门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并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

的由省评管委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有意隐瞒个人情况,不主动执行回避制度的;

(二)私下接触投标人、招标人,为其出谋划策谋取私利的的;

(四)收受所评标项目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五)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六)不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七)不按规定解答评标工作中有关问题、质疑、咨询的;

(八) 有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违法、违规、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设有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终端的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评管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暂停或者取消其专家抽取终端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抽取申请予以拒绝的;

(二)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抽取条件的要求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抽取费用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财物、接受可能影响专家抽取的宴请、旅游或其他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抽取程序办理抽取事宜的;

(五)中标结果确定前透露专家抽取有关信息的;

(六)由未经培训和备案的人员负责专家抽取事宜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地、各部门有关评标专家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管理专 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省交通建设工程活动,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和人才优势,实现优势人才资源共享,促进交通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管理专家 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及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公路、水运或铁路工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并入选专家库的专业人才。 本办法所称专家旨在为交通建设工程活动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主要服务范围: (一)本省交通建设监管部门依法组织的综合督查、专项督查、检查、巡查、事故调查、举报投诉调查、应急救援、宣贯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等方面内容; (二)其他交通建设从业单位组织的综合检查、专项检查、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方案评审、宣贯培训、考核评价等方面内容。 第三条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厅”)

负责统筹领导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负责: (一)审定入库专家的资格; (二)组织对入库专家进行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 (三)保障专家库建立、使用及管理所需经费; (四)对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五)协调和解决专家库建立、使用及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省交通质监局”)在省交通运输运输厅的领导下,负责专 家库及专家库管理系统的建立、运行及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负责: (一)初步审查入库专家的资格,报省交通运输厅审定; (二)专家库管理系统的建立、运行及管理; (三)专家库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及专家联络服务; (四)对入库专家参与委托工作的有关信息、记录及工作情况进行收集、汇总、更新及发布; (五)对入库专家进行动态管理; (六)其他有关事宜。 第五条入库专家按照公路、水运、铁路工程三大领域进行分类管理,具体分为项目管理、安全管理、施工技术、勘察设计、监理、试验检测等专业,入库专家可同时兼任多个专业。

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办法

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实现跨行业、跨地区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管理和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跨行业、跨地区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评标专家库”)。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会同有关部门牵头组建省评标专家库,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省评标专家库中设立资深专家委员会,为省内重大、重点以及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特别强的项目的评价、论证、咨询、把关定位及评标活动提供服务;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策以及解决评标中出现的争端、技术难题或有关纠纷等提供帮助。 第四条成立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管委”)。省评管委由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派员组成。省评管委

负责评标专家资格的认定、终止和取消;负责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终端的设立、变更、暂停和取消的批准,确定评标专家库建设使用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解决重大问题。评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管办”),办公室设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具体负责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等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省评标专家库按照国家颁布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对评标专家进行分类设置。其中包括规划、投资策划与决策、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项目管理、工程施工、其他工程、机械设备类、医疗器械、金属材料、石油及其制品、煤炭煤层气及其制品、化工材料及其制品、建筑材料、药品、其他类、勘察与调查、公共咨询、经济管理、工商管理、金融、法律、修理、租赁、交通运输与物流、节能服务、高新技术服务、其它服务,等等。 第二章评标专家选聘及权利义务 第六条入选省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四)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监督;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六)未曾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的;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2月22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29号令发布) (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九部委第23号令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评审过程及结果应做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可以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必要的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

贵州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贵州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修订)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知识产权局) 二○一五年十二月

贵州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贵州省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制度,规范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验收、科技成果评审,科技战略研究等科技活动,提高管理质量,保证科技管理过程的公平、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科技专家的推荐(资格认定)、遴选、入库及专家库的应用、管理。 第三条为实现项目评审专家的资源共享,结合我省科技创新的实际需要,建立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相对稳定、能适应科技工作开展的科技专家库。 第四条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发展计划处(以下简称:计划处)负责专家库的业务管理;省纪委驻省科技厅(知识产权局)纪检组监察室(以下简称:监察室)负责专家库的监督管理;省科技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专家库的技术支持、人员培训及运行管理;推荐单位负责专家资格初审、信息更新工作。 业务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专家库建设、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 (二)制定专家库管理相关政策; (三)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四)组织专家征集、出库入库、培训和考核等; (五)负责抽取终端统筹管理; (六)组织召开专家库管理工作会议等。

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专家抽取过程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二)负责专家抽取结果备案; (三)负责督促有关部门严格遵照本办法执行。 (四)负责受理相关的信访、举报,对专家库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运行管理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专家库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专家库的信息更新工作; (三)负责专家抽取,信用记录收整、录入工作; (四)负责专家库的推广应用及培训工作; (五)负责评审专家档案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六)负责专家库的其他管理事务。 推荐单位职责: (一)负责专家资格的初审、推荐工作; (二)负责组织所推荐专家的信息更新工作; (三)协助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开展专家培训工作; (四)负责专家库的其他管理事务。 第五条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仔细、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相关领域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和有关法律、法规及

贵州省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建招标通[2007]353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实际,现将修改后的《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守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附件:《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二00七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招标投标评标专家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7年8月1日印发 共印100份 附件: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规范招标工程项目的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和行为的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二)负责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三)负责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确认、评标专家的培训以及评标专家资格注销工作; (四)依法查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分库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本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初审和年度考评; (三)对本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分库进行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为加强xx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xx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二条xx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评标专家的资格条件认定推送、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及退出,监督xx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专家数据库的信息录入与应用等工作。 第三条xx公共资源交易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起全xx统一的跨行业、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为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以及其他项目的评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资源。 第四条xx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遵循统一建库、随机抽取、资源共享、就近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评标专家库建设 第五条按照统一规则、管用分离、资源共享的原则,xx公共资源交易专家抽取系统由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组织研发与应用管理,提供给各师(市)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使用,进场交易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远程异地开评标工作模式。 第六条评标专家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人数不少于500人;

(二)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各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需抽取人数的3倍; (三)有负责管理的机构和日常维护人员; (四)有支持专家库软件运行的硬件设备; (五)有专家基本信息档案;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专家应按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入库申请,申请通过后,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将专家信息提供给中心,中心负责将专家信息更新至综合评标专家数据库。 第八条为保证各项评标工作顺利进行,中心应从综合评标专家库内选择出一批业务精、经验足、责任感强、时间充裕的专家,建立资深专家和应急专家分库。 第九条资深专家除参与评标评审工作外,还可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策以及解决评标评审中出现的争端、技术难题等提供咨询服务;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对有异议的评标评审结论提供鉴定或相关咨询。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20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选聘为资深专家: (一)相关专业工作成果获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奖励的; (二)担任过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或技术复杂工程项目的经济、技术负责人的; (三)负责起草省部级以上已发布的工程技术规范或技术标准的;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是公开招标和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他们的专业水平和独立性直接影响着采购结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为了规范评标专家的选拔、管理和评价工作,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 科学和高效,制定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一、评标专家选拔 评标专家的选拔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针对不同的评 标项目,有针对性地择优选用专业领域内的专家参与评标工作。选拔 评标专家的主要程序包括专家申请、资格审查、专家抽签等。 在评标专家申请阶段,采购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符合条件的评 标专家。评标专家应当具备相关领域的从业经验和业务能力,并且没 有利益冲突的情况。采购单位要对申请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 资格符合评标工作的要求。最后,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实际参与评标 的专家名单,保证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和随机性。 二、评标专家培训 为了提高评标专家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能,评标专家培训是必不可 少的环节。培训内容应包括评标流程、评标标准、决策程序等方面的 知识和技能培训。 评标专家培训应由专业机构或者相关部门负责组织,依据不同的评 标项目制定培训方案。培训可以采取集中培训或者分散培训的方式,

既要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又要注重实际案例的演练。培训结束后, 评标专家要进行考核,确保其掌握了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三、专家库管理 为了能够随时调用合适的评标专家,建立一个健全的专家库是非常 重要的。专家库的管理工作包括专家信息的登记、更新和维护,以及 专家评价和奖惩机制的建立。 专家信息登记应包括专家的基本信息、专业领域、从业经验等核心 内容,采购单位可运用信息化技术进行管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 靠性。同时,采购单位还可以通过定期的专家评价和考核,对评标专 家的工作能力和业绩进行评估,将表现优秀的评标专家列入优秀专家库,供今后的评标工作调用。 四、评标过程监督 评标过程监督是保证评标工作公正性和透明度的重要环节。评标过 程中,需要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评标专家的行为和决策进行监督。 监督机构应当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或者监察部门担任,其成员不得 与评标专家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监督机构应对评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包括评标文件的准备、供应商的资格审查、评标过程的记录等环节。如发现评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监督机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予以纠正。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评标工作的质 量和效率,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采购单位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一、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 评标专家库是为了保障招投标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 公开,加强评标专家的管理和监督,保持评标专家队伍的稳定和连续性而设立的。评标专家库是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需要进行建立和维护。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以及行业惯例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应当经过公告、甄别、考核、录入等 程序后实施。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评标专家库建立的公告,明确专家库的范围、人数、专业要求、申请条件、申请方式、评选标准、申诉和处理等内容。评标专家库的组成应当充分考虑专业背景、实践经验、个人品质和个人操守等因素。 评标专家库应当及时审核和考核应聘专家的申请资料, 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和评选标准进行申请人的综合评价,重视申请人的实际工作经验、业绩质量和参与过的招投标项目等情况。评标专家库应当采用信息化管理模式,建立专家档案和综合评价系统,保证专家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安全,并保持专家库的稳定和连续性。 评标专家库管理应当及时更新和完善专家信息,监督和 管理评标专家的工作质量和操守,及时处理评标专家违纪违规等不良行为,并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评

标专家库管理应当保护评标专家的知识产权和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加强评标专家队伍培训和交流,提高评标专家的素质和水平。 二、评标专家的选任和退出 评标专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严格保守招标项目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参与与招标项目相关的非法或不道德行为。 评标专家的选任应当符合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要求,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选任。评标专家的选任应当充分考虑专业背景、实践经验、个人品质和个人操守等因素,并遵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评标专家的选任应当公告、甄别、考核、录用等程序,严格保证评标专家的真实身份和资质,防止专家的虚假身份和擅自挂靠。 评标专家应当遵守评标文件的要求和技术标准,认真履 行评标职责,保持专业素质和工作操守。评标专家应当认真研读招标文件和评标规定,对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和诊断,提出公正合理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和客观。 评标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评标职责,保证评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和规范,严格遵守评标程序和要求,认真审核、评分、投票、讨论等环节,合理防范和纠正可能产生的违规行为,防止评标过程中出现利益输送和信息泄露等不良情况。 评标专家退出的情况包括:自行退出、被回避、被淘汰、违纪违规等情况。评标专家应当自觉接受评价和监督,如履行评标职责不力、违反评选标准、泄露招标项目商业或技术秘密、收受贿赂等违纪行为,评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 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切实加强对XX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和XX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的管理,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办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2013年修改)、《XX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X府〔2020〕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专家库由XX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唯一政府授权组建的跨部门、跨地区的省专家库,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交易活动提供专家抽取、评标评审服务。 第三条纳入本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的项目,以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采用招标投标方式交易的,其评标评审委员

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专家库中抽取。根据建设项目和专家结构、特殊专业等实际情况,需要从国家部委、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组建的专家库中抽取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支持跨省域合理选择使用政府部门组建的专家库专家。 前款规定外其他项目的交易,或者非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交易,也可以向省专家库申请使用评标评审专家。 国家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其评标评审专家的选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省专家库的建设、使用、管理,以及专家的评聘、抽取、考核、处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省专家库建设应当遵循统一建设、分工负责、资源共享、公共服务、管用分离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 XX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省政府授权,对省专家库管理进行综合协调,组织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研究制定配套的专家管理及考核制度。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省专家库及其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组织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专家进行日常考评和动态管理。 发改、财政、住建、工信、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资规、林业、医保等省级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负责本行业专家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O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曾培炎二OO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评审过程及结果应做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可以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必要的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年月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号令发布) (年月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九部委第号令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评审过程及结果应做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可以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必要的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贵州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2.04.28 •【字号】黔建建通[2002]130号 •【施行日期】2002.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贵州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黔建建通[2002]13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贵州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活动,保证评标行为人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和在工程技术、经济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条件的人员。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受建设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主要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省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和细则。 (二)负责全省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动态管理。 (三)对评标专家的资格进行复审并负责组织全省评标专家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四)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区评标专家库的管理部门。专家库管理的具体工作委托本地(州、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实施。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评标专家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的资格初审和专家分库的管理。 (三)负责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 (四)制止和纠正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对本地区评标专家的评标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评标专家资格条件、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评标专家应具备条件: 凡符合下列第1条和第2条,第1条和第3条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评标专家。 1、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无不良记录,身体健康。 2、具有中级职称并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规划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3、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监理等技术经济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第六条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1、依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2、就投标文件中的问题,向投标人提出澄清或说明要求。 3、对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拒绝在评审意见上签字。 4、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 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O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增加:(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评办法

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评办法 (暂行) 第一条为规范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管委”)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项目的性质和管理权限,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进行监督,并对评标专家进行日常考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管办”)对评标专家进行年度考评。 第三条评标专家的评标表现、评标业务水平、诚信记录、被投诉次数及调查处理结果、继续教育及考核情况等,作为评标专家考评的依据。 第四条考评基准分为100分,以年度为一个周期。

第五条日常考评根据评标现场记录、招投标项目检查及投诉处理等情况对评标专家进行考评: (一)被抽中并确认参加评标,集合时间1个半小时前完成请假的不扣分,否则扣10分; (二)参加评标迟到但有电话及时告知抽取终端,迟到在1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5分,10分钟以上2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10分,2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20分; (三)参加评标迟到但未及时电话告知抽取终端或早退的每次扣20分,并予以通报批评; (四)确认参加评标后,不参加评标又不请假的每次扣30分,并予以通报批评; (五)出席评标活动时,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专家身份核验的每次扣20分; (六)进入评标区不按要求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的每次扣10分; (七)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代替评标的,报省评管委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八)依法应主动回避而不回避的每次扣20分; (九)擅自离开评标区域或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的每次扣10分; (十)不遵守评标纪律,影响评标正常秩序的每次扣10分;

贵州省技术标准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贵州省技术标准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技术标准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选取、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智力支持作用,提高标准化技术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建、使用和管理省级技术标准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以及通过专家库开展标准化工作技术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市(州)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可使用省级专家库。 市(州)级专家库以及专家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标准化专业机构(以下统称“专业机构”),按照严格标准、规范使用、定期考核、动态管理、开放共享的原则,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入库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标准化事业,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愿意从事并能够胜任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二)政治立场坚定,职业道德良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民主、办事公正、善于沟通; (三)熟悉国内外本专业领域的产业发展现状及产业技术发展趋势,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或者标准化本科专业及以上学历且有2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 (四)熟悉标准化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具有承担标准制修订、评审、标准化项目组织管理等工作能力; (五)从事标准化管理和相关研究工作或标准起草、编辑、审核、审批等工作1年及以上,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的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 (六)时间充裕,身体健康,体力精力能承受地方标准技术审核工作,原则上不超过65岁,两院院士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者等的专家不受年龄限制; (七)具备使用计算机及互联网异地开展工作的条件和能力。 第五条入库专家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对外公开征集专家,符合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自荐或单位推荐的方式提出申请,申请者通过“贵州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sodocs.net/doc/4419231848.html,/,以下简称“服务平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并查处违法行为。 省及市(州)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投诉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审计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投诉。 县级以上监察部门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监督管理方式及内容 第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参加与项目招标投标有关的会议或到开标、评标现场监督; (二)听取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汇报; (三)查阅、复制项目有关招标投标的文件、资料; (四)询问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调查有关情况; (五)对在建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的审批、核准,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发布,资格预审,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和合同签订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没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尚未落实,没有相应招标阶段所需的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或招标人未按规定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不得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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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专家在线服务平台使用说明 ............................................................... - 1 -1 使用前的准备 ................................................................................. - 1 -1.1 注册新用户 .................................................................................... - 1 - 1.2 登录系统......................................................................................... - 4 - 2 非正式专家系统菜单 ....................................................................... - 4 - 2.1专家信息维护功能 ......................................................................... - 5 - 3 正式专家系统系统菜单 ................................................................... - 7 - 3.1专家信息维护 ................................................................................. - 7 - 4 回避单位操作说明 ........................................................................... - 9 - 5 专家请假操作 ................................................................................. - 11 - 6 评标统计查询操作 ......................................................................... - 12 - 7 专家培训报名操作 ......................................................................... - 13 - 8 通知查询操作 ................................................................................. - 14 - 9 专家年度自评操作 ......................................................................... - 14 -10咨询建议......................................................................................... - 15 - 11 文件资料下载................................................................................ - 16 - 12 密码修改........................................................................................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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