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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许可条件

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许可条件

L1 基本条件

L1.1 人员

(1)生产单位应当任命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制造、改造、安装和修理活动中的技术审定工作;

(2)生产单位应当在管理层中任命一名质量保证工程师,负责组织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

(3)生产单位应当根据其申请项目,任命设计和开发(包括安装、改造、修理方案设计)、工艺、材料(含零部件)采购、机械加工、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电控系统制作、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含安装、改造、修理)、安装调试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负责各质量控制系统的管理;

(4)生产单位应当任命检验人员,负责原材料、外购件和外协件检验,自制件加工过程及完工检验,装箱、包装出厂检验,施工过程检验和竣工验收检验;

(5)生产单位应当任命项目负责人,负责大型游乐设施施工现场的技术指导、协调、设备调试等工作;

(6)纳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应当取得相应项目的《特

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L1.2 生产场地

(1)从事大型游乐设施水滑梯滑道制造和含有i、n级焊缝的结

构件制造的每一处地址为制造地址,应当分别满足相应设备类别和参数级别规定的许可条件,取得相应许可;

注:I、II级焊缝根据GB 8408-2018《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规范》判定。

(2)制造单位的生产场地(试验场地和生产厂房)建筑面积应当符合表L-1的要求;

(3)生产单位应当具有满足日常工作需要的固定场所。

表L-1生产场地(试验场地和生产厂房)建筑面积要求

表LT (续)

注L-1:滑行和旋转类,是指滑行车类、架空游览车类、滑道类,观览车类、陀螺类、飞行塔类、转马类、自控飞机类大型游乐设施,下同。

注L-2:游乐车辆和无动力类,是指赛车类、小火车类、碰碰车类和无动力类大型游乐设施,下同。

L1.3 生产设备

生产单位应当具有专项条件中规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L1.4 检测设备

生产单位应当具有以下检测设备:

(1)测速仪;

(2)测距仪;

(3)硬度计;

(4)测厚仪;

(5)测温计;

(6)测角度、坡度的仪器;

(7)涂层测厚仪; (8)风速表;

(9)温湿度计;

(10)塞尺;

(11)内外径千分尺;

(12)绝缘电阻测试仪;

(13)接地电阻测试仪;

(14)钳形电流表;

(15)万用表;

(16)测力计;

(17)半径规;

(18)扭矩扳手;

(19)称重设备。

L1.5 试验能力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对大型游乐设施整机和其重要部件设计验证试验的能力,应当具备必要的设计验证试验的人员、场地,具有试验、测量、检验、数据分析处理所需的仪器设备和相关作业指导文件。

L1.6 培训能力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对使用单位人员进行培训的场地和专用设备,能够对员工实际操作情况进行培训。

L1.7 外包控制

(1)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单位应当与其受委托(承包)单位签订合

同(协议),明确受委托(承包)单位应当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

(2)水滑梯滑道及含有i、n级焊缝的结构件可以分包给具有相同类别制造许可资质的单位,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单位对分包单位出具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审查确认;

(3)制造单位应当对每个受委托(承包)单位的资源条件等进行每半年至少一次定期考核评价并出具考核评价报告,对大型游乐设施分包单位出具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审查确认;

(4)安装、修理作业可以外委(分包)给与安装设备类别、级别相同的有资质的安装单位,制造单位的相关人员应当对其安装过程的质量进行控制,并且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对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单位出具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审查确认。

(5)无损检测可以可以外委(分包)给有资质的无损检测单位。

L1.8 试制造样机

大型游乐设施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单位,在首次申请取证或者申请增项许可(增加制造地址除外)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前,根据其所申请的设备类别(品种),试制造符合其许可参数级别要求的样机各1台。试

制造样机应安装在制造单位的试验场地内。样机应当完成安装调

试,可以正常运行,并且自检合格。

L1.9 试安装样机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单位,在首次申请取证或者申请增项许可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前,根据其所申请的设备类别和参数级别,试安装一台用于验证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样机。样机应当完成安装调试,可以正常运行,并且自检合格。试安装单位出具的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安装设备的制造单位审查确认。

L1.10 业绩要求

(1)取得大型游乐设施制造许可的单位,应当在其持证周期内不少于制造1台相应级别的产品,否则申请换证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前按照本附件L1.8的要求进行试制造;

(2)取得大型游乐设施安装许可的单位,应当在其持证周期内至少安装1台相应级别的产品,否则申请换证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前按照本规则L1.9的要求进行试安装。

L1.11 设计能力

制造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设计机构,具有自主设计大型游乐设施的能力,包括大型游乐设施系统的设计、分析、整合及设计质量控制能力。

L1.12 技术文件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与试制样机相对应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和检

验规程,并且齐全完整,能够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安装单位应当具有安装方案(或者作业指导书)、安装过程检验文件、安装调试规程。

L1.12.1 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通过设计文件鉴定。

L1.12.2 工艺文件

根据生产产品情况应当包括通用工艺和专用工艺,其中应包括工艺文件目录、机加工、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装配(包括电气装配工艺)、涂装、安装方案(或者作业指导书)等。

L1.12.3 检验规程

检验规程一般应当包括检验规程目录清单、质量控制计划、设计验证大纲、进货(包括分包部件)检验规程、制造过程检验规程、厂内试验验证规程、出厂检验规程、安装过程检验规程、安装调试规程等,检验规程内容应当包括检验试验环境要求、检验试验项目、检验试验方法、指标要求、检验试验仪器设备要求、抽样要求、判定规则等。

L2 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专项条件

L2.1滑行和旋转类A级

L2.1.1 人员

L2.1.1.1 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具有8年以上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L2.1.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并且5年以上特种设备技术和质量管理相关的工作经历;

(2)设计开发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并且具有5 年以上与许可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

(3)焊接责任人应当具有焊接相关专业的工程师职称,并且具有

3年以上与其职责相关的工作经历;

(4)电控系统制作、检验与试验、安装调试控制等其他体系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并且具有3年与其职责相关的工作经历;

(5)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当具有H级(UTII、MTII、PTII)无损检

测人员资格,并且具有3年以上其职责相关的工作经历;

(6)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不能兼任。

L2.1.1.3 技术人员

(1)从事产品设计开发、工艺、检验等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 名,其中机械、结构类的工程师不少于5名,电气类的工程师不少于

3名,焊接专业的工程师至少1名,土建专业的工程师至少1名;

(2)技术人员中至少有2名人员具备独立有限元设计分析能力。

L2.1.1.4 自检人员

(1)专职质量自检人员不少于8名。

(2)专职无损自检人员不少于2名,具有UTII、MTII、PTII各2 项(外委时不做要求)。

L2.1.1.5 作业人员

持证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不少于10名,持证项目应当与实际生产工艺情况相适应;电工不少于4名。

L2.1.1.6 项目负责人

具有机械类或者电气类工程师职称,具有大型游乐设施安装5年以上工作经历。

L2.1.2 生产设备

(1)具有车床最小车削能力,①800X1500mm;

(2)铣床最小工作台,500X2500mm;

(3)磨床最小加工能力,320X1500mm;

(4)数控切割机最小切割能力,10000mm;

(5)相贯线切割机;

(6)坡口机;

(7)氩弧焊机、自动焊接等焊接设备;

(8)钢材抛丸喷砂预处理及除锈设备;

(9)表面涂装设备;

(10)控制柜组装调试生产线;

(11)起重设备、叉车类起升转运设备;

(12)弯管机(适用于滑行车类、架空游览车类、滑道类),最小加工能力:①100X6;

(13)具有划线平台、焊接工装(根据生产大型游乐设施类型配备相应的轨道、车体及大型结构件焊接工装)、玻璃钢模具(有玻璃钢产品的生产企业);

(14)安装作业应具备的电焊机、切割设备、手拉葫芦、千斤顶、通讯设备。

L2.1.3 检测设备

除符合本附件L1.4的规定外,还应当具有以下检测设备:

(1)表面粗糙检测仪器;

(2)水准仪;

(3)光谱分析仪;

(4)磁粉探伤仪(外委时不做要求);

(5)超声波探伤仪(外委时不做要求);

(6)全站仪;

(8)应变测试仪(外委时不做要求)。

L2.1.4设计与验证能力

制造单位应具有分析设计软件及应用能力,具有对所制造的设备整机开展设计验证的管理制度和对设计验证试验结果分析、评价、提出改进并落实的能力,有验证试验所必须的技术人员、试验场地、仪器设备、作业指导文件。

L2.2滑行和旋转类B级

L2.2.1 人员

L2.2.1.1 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

具有5年以上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L2.2.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3 年以上质量管

理相关的工作经历;

(2)设计开发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3年以上与许可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

(3)焊接、电控系统制作、检验与试验、安装调试控制等其他体

系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具有2年以上其职责相关的工作经历;

(4)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当具有H级(UTII、MTII、PTII)无损检

测人员资格,具有2年以上与其职责相关的工作经历;

(5)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最多只能兼任两个管理职责不相关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

L2.2.1.3 技术人员

从事产品设计开发、工艺、检验等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机械类的工程师不少于2名,电气类的工程师不少于2名。

L2.2.1.4 自检人员

(1)专职质量自检人员不少于3名;

(2)专职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2名,具有UTI、MTI、PTI各2 项(外委时不做要求)。

L2.2.1.5 作业人员

持证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不少于4名,持证项目应当与实际生产工艺情况相适应;电工不少于3名。

L2.2.1.6 项目负责人

由技术人员担任,具有大型游乐设施安装3年以上工作经历。

L2.2.2 生产设备

(1)车床;

(2)铣床;

(4)剪切设备;

(5)坡口机;

(6)氩弧焊机等焊接设备;

(7)钢材抛丸喷砂预处理及除锈设备;

(8)表面涂装设备;

(9)起重设备;

(10)弯管机(适用于滑行车类、架空游览车类、滑道类);

(11)划线平台、焊接工装(根据生产大型游乐设施类型配备相应的轨道、车体及大型结构件焊接工装)、玻璃钢模具(有玻璃钢产品的生产企业);

(12)安装作业应具备的电焊机、切割设备、手拉葫芦、千斤顶、通讯设备。

L2.2.3 检测仪器

除本附件L1.4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有以下检测设备:

(1)表面粗糙检测仪器;

(2)水准仪;

(3)光谱分析仪;

(4)磁粉探伤仪(外委时不做要求);

(5)超声波探伤仪(外委时不做要求)。

L2.2.4设计与验证能力

制造单位应具有对所制造的设备整机开展设计验证的管理制度

和对设计验证试验结果分析、评价、提出改进并落实的能力,有验证试验所必须的技术人员、试验场地、仪器设备、作业指导文件。

L2.3 游乐车辆和无动力类

L2.3.1 人员

L2.3.1.1 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工程师职称,并且具有5年以上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L2.3.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3 年以上质量管理相关的工作经历;

(2)设计开发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并且具有3 年以上与许可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

(3)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当具有H级(UTII、MTII、PTII)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并且具有2年以上与其职责相关的工作经历;

(4)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最多只能兼任两个管理职责不相关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从事产品设计开发、工艺、检验等工作的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3

名,其中机械工程师至少1名、电气工程师至少1名。

L2.3.1.4 自检人员

(1)专职质量自检人员不少于2名;

(2)专职无损自检人员不少于2名,并且具有UTII、MTII、PTII 各2项(外委时不做要求)。

L2.3.1.5 作业人员

持证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不少于2名,其持证项目应当与实际生产工艺情况相适应;电工不少于2名。

L2.3.1.6 项目负责人

由技术人员担任,具有大型游乐设施安装3年以上工作经历。

L2.3.2 生产设备

(1)车床;

(2)铣床;

(3)钻床;

(4)剪切设备;

(5)坡口机;

(6)焊接设备;

(7)除锈设备;

(10)划线平台、焊接工装、玻璃钢模具(有玻璃钢产品的生产单位);

(11)安装作业应具备的电焊机、切割设备、手拉葫芦、千斤顶、通讯设备。

L2.3.3 检测仪器

除本附件L1.4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有以下检测设备:

(1)经纬仪;

(2)超声波探伤仪(外委时不做要求);

(3)磁粉探伤仪(外委时不做要求)。

L2.3.4 试验装置

蹦极绳、钢丝绳、柔性束缚测试装置。

L2.4 水上游乐设施

L2.4.1 人员

L2.4.1.1 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具有5年以上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L2.4.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3 年以上质量管

理相关的工作经历;

(2)设计开发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3年以上与许可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

(3)焊接、电控系统制作、检验与试验、安装调试控制等其他体系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具有2年以上其职责相关的工作经历;

(4)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当具有H级(UTII、MTII、PTII)无损检

测人员资格,具有2年以上与其职责相关的工作经历;

(5)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最多只能兼任两个管理职责不相关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

L2.4.1.3 技术人员

从事产品设计开发、工艺、检验等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名,其中电气类的工程师至少1名,结构类的工程师至少1名,复合材料相关专业的工程师至少1名,给排水相关专业的工程师至少1名。

L2.4.1.4 自检人员

(1)专职质量自检人员不少于3名;

(2)专职无损自检人员不少于2名,并且具有UTI、MTI、PTI 各2

项(外委时不做要求)。

L2.4.1.5 作业人员

持证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不少于4名,持证项目应当与实际生产工艺情况相适应;电工不少于3名。

L2.4.1.6 项目负责人

由技术人员担任,具有大型游乐设施安装3年以上工作经历。

L2.4.2 生产设备

(1)具有数控模具加工设备(生产玻璃钢滑道的单位);

(2)相贯线切割机;

(3)坡口机、焊接设备;

(4)钢材抛丸喷砂预处理及除锈设备;

(5)起重设备、叉车类起升转运设备;

(6)划线平台、焊接工装、玻璃钢模具;

(7)安装作业应具备的电焊机、切割设备、手拉葫芦、千斤顶、通讯设备。

L2.4.3 检测仪器

除本附件L1.4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有以下检测设备:

(1)水准仪;

(2)全站仪;

(3)加速度测试仪(外委时不做要求);

(5)超声波探伤仪(外委时不做要求);

(6)玻璃钢测厚仪;

(7)胶衣测厚仪;

(8)流量仪。

L3 安装(含修理)专项条件

L3.1滑行和旋转类A级

L3.1.1 人员

L3.1.1.1 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具有8年以上与申请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并且从事大型游乐设施安装2年工作经历。

L3.1.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5 年以上特种设备技术和质量管理相关的工作经历;

(2)安装控制系统责任人员,焊接责任人员、电气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检验与试验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具有5年以上与许可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

(3)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当具有H级(UTII、MTII、PTII)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并且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

关于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内资项目)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内资项目)告知单 歌舞娱乐场所(卡拉喔凯包房、卡拉喔凯厅、交谊舞厅、歌舞厅、迪斯科舞厅、卡拉喔凯歌舞厅)、游艺娱乐场所(游艺机房、游戏机房)、游乐场(文化游 乐场)、棋牌室(棋牌室、棋牌包房) (2016年8月版本) 一、办理机构 上海市长宁区文化局 二、受理机构、地址、时间、电话 长宁区行政服务中心 长宁区长宁路1436号 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电话:22253016 三、审批对象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经济性质为内资企业。 停止审批游艺娱乐场所(游戏机房)设立。 四、办理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五、审批条件 (一)歌舞娱乐场所(卡拉喔凯包房、卡拉喔凯厅、交谊舞厅、歌舞厅、迪斯科舞厅、卡拉喔凯歌舞厅):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1)居民楼(含商住两用楼)、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4.周围200米范围内没有中小学校,周围20米内没有医院、机关; 5.场所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6.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7.有演出活动的,应当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 8.卡拉喔凯包房(卡拉喔凯厅)审批条件: (1)卡拉喔凯厅营业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卡拉喔凯包房数在10间以上,每楼层设置卡拉喔凯包房必须在2间以上,且须是紧邻的,每间包房营业面积在8平方米以上; (2)卡拉喔凯包房的照明设备由室外或者中央控制室调节,房内不得设置内锁装置、洗手间和其他辅助用房;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doc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07-201X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Regulation for production unit licensing of special equipment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 2019年月日

目录 1 总则(1) 2 许可条件(2) 3 许可程序和要求(4) 4 附则(9) 附件A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样式(10) 附件B锅炉生产单位许可条件(12) 附件C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条件(23)附件D气瓶生产单位和充装单位许可条件(45) 附件E压力管道生产单位许可条件(62) 附件F安全附件生产单位许可条件(89) 附件G电梯生产单位许可条件(99) 附件H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许可条件(111) 附件J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许可条件(123) 附件K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单位许可条件(133) 附件L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许可条件(140) 附件M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152)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充装单位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1.2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充装单位的许可,适用本规则。 1.3 许可实施主体 实施特种设备许可的部门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关)。 1.4 许可范围 许可范围包括许可类别、许可项目和许可参数级别,其具体含义如下: (1)许可类别,包括设计单位许可、制造单位许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许可、充装单位许可; (2)许可项目,包括压力容器设计、压力管道设计,锅炉制造、压力容器制造、安全附件制造、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境外特种设备制造、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客运索道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含修理、改造)、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电梯安装(含修理)、起重机械安装(含修理)、客运索道安装(含修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含修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修理,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项目下再按照设备种类、类别、品种及相应的参数级别,分为若干子项目; (3)许可参数级别,按照特种设备参数及其危险程度,并且根据许可工作的需要划分为若干级别。 1.5 许可目录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含修理)专项条件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含修理)专项条件 1.滑行和旋转类(A) 1.1人员 1.1.1技术负责人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1.1.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 (2)工艺、焊接、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质量控制体系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 (3)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UTⅡ、MTⅡ、PTⅡ资格。 1.1.3技术人员 除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外,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 1.1.4质量检验人员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由技术人员担任。 1.1.5项目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1.1.6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焊工不少于3人,持证项目与实际生产工艺情况相适应;修理作业人员不少于6人;电工不少于2人;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UTⅡ、MTⅡ、PTⅡ资格(外委的不要求)。 1.2施工设备 具有电焊机、切割设备、手拉葫芦、千斤顶、力矩扳手、通讯设备。 1.3检测仪器

应当具有以下检测仪器: (1)测速仪;(2)硬度计;(3)测厚仪;(4)测角度、坡度的仪器;(5)涂层测厚仪;(6)扭矩扳手;(7)水准仪;(8)全站仪;(9)超声波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10)磁粉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 2.滑行和旋转类(B)、游乐车辆和无动力类、水上游乐设施 2.1人员 2.1.1技术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2.1.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 (2)工艺、焊接、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质量控制体系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 (3)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UTⅡ、MTⅡ、PTⅡ资格。 2.1.3技术人员 除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外,滑行和旋转类B级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游乐车辆和无动力类、水上游乐设施安装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2.1.4质量检验人员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至少1人,由技术人员担任。 2.1.5项目负责人 由技术人员担任。 2.1.6作业人员 滑行和旋转类B级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单位的特种设备焊工不少于2人,游乐车辆和无动力类、水上游乐设施安装单位的特种设备焊工至少1人,持证项目与实际生产工艺情况相适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二)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有与制造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六)能够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具体条件见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实施机关 (一)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1.锅炉 (1)承压蒸汽锅炉( A、B、C 级); (2)承压热水锅炉( A、B、C 级); (3)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 (1)固定式压力容器(A 级); (2)移动式压力容器(C 级); (3)气瓶( B 级)。 3.压力管道元件(1)管子、管件、阀门、法兰( A 级); (2)补偿器( A 级); (3)密封元件( A 级);

(5) 特种元件( A 级)。 4.电梯 (1)乘客电梯( A、B、C);⑵液压电梯(B级)。 5.起重机械 (1)桥式起重机( A 级); (2)门式起重机( A 级); (3)塔式起重机( A 级); (4)流动式起重机( A 级); (5)铁路起重机( A 级); (6)门座式起重机( A 级); (7)升降机( A 级); (8)缆索起重机( A 级); (9)轻小型起重设备( A 级); (10)机械式停车设备( A 级)。 5.客运索道 6.大型游乐设施 7.相关部件、安全装置 (1)与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级别的锅炉配套的部件; (2)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大于或者等于 1800mm 的封头; (3)电梯部件; (4)除水位表、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度控制报警装置、燃烧联锁保护装置、

游乐设施制造许可分级

游乐设施制造许可分级 游乐设施制造许可分级是指对从事游乐设施制造的企业进行资质评估和许可的一种制度。根据不同的安全风险和复杂程度,游乐设施制造许可分为不同的等级。以下是游乐设施制造许可分级的概述: 一、许可分级的目的 游乐设施制造许可分级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游乐设施制造企业的技术能力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保障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通过对企业的技术能力、质量管理、生产条件等方面的评估,将游乐设施制造企业分为不同的等级,以便实施有效的监管和管理。 二、许可分级的依据 游乐设施制造许可分级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法规:国家或地方有关游乐设施制造的法律法规和 技术标准,包括安全技术规范、产品质量标准等。 2.技术能力:企业的技术力量、研发能力、技术人员的专 业水平等。 3.生产条件:企业的生产设备、工艺流程、检测手段等生 产条件,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4.产品质量:产品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稳定性及安 全性等。

5.服务能力:企业的售后服务能力、技术支持能力等。 三、许可分级的程序 游乐设施制造许可分级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企业自评:企业根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游乐设施制造的法 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自我评估。 2.提交申请:企业向相关部门提交游乐设施制造许可申请, 并提交相关材料。 3.审查评估:相关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 行现场评估。 4.公示公告:经过审查评估后,相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企 业公示公告,并颁发相应的许可证。 5.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对获得许可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确保其持续符合许可条件。 四、许可分级的类别 根据不同的安全风险和复杂程度,游乐设施制造许可一般分为以下几类: 1.A级许可:适用于技术难度大、安全风险高的游乐设施 制造企业,如大型主题公园、游乐园等。 2.B级许可:适用于技术难度较小、安全风险较低的游乐 设施制造企业,如社区游乐场、小型主题公园等。

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许可条件

卡丁车”若用于体育运动,由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不属于质监部门的监管范围;若是属于大型游乐设施赛车类,除应满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与《特种设备目录》中的定义要求外,产品应符合相关赛车类标准要求。 大家都知道,常有游乐园设施故障造成重大伤亡的新闻出现。大型游乐设施属于危险性较高的特种设备,制作单位必须是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才能从事生产活动。 企业要想获得大型游乐设施制造许可,就必须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一、设计能力:制造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设计机构,配备专门的设计人员,具有自主设计大型游乐设施的能力,包括大型游乐设施系统的设计、分析、整合及设计质量控制能力。 二、生产与检测仪器:生产单位应当具有专项条件中规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生产单位应当具有以下检测仪器:(1)测速仪;(2)硬度计;(3)测厚仪;(4)测角度、坡度的仪器;(5)涂层测厚仪;(6)扭矩扳手。 三、工作场所面积要求(单位:平米): 滑行和旋转类 A 级:(1)试验场地,1500;(2)厂房,5000 滑行和旋转类 B 级:(1)试验场地,1000;(2)厂房,2000 游乐车辆和无动力类:(1)试验场地,1000;(2)厂房,1000 水上游乐设施:(1)试验场地,1500;(2)厂房,2000 四、试制造: 申请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的单位,应当试制造所申请相应许可子项目的样机各 1 台。 试制造样机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设计文件鉴定合格,部件有型式试验要求的需要型式试验合格。试制造样机应当安装在制造单位的试验场地内。制造单位应当完成试制造样机的安装调试,并且自检合格。 申请许可子项目 A 级的,试制造样机的参数应当高于相应设备类别 B 级的参数上限。

成都市大型游乐设施运营管理规定(2020)

成都市大型游乐设施运营管理规定(2020) 各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和〈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19版)〉的通知》(成安办函〔2020〕26号)文件精神,做好首批国家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进一步提升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水平,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审议决定,现印发《成都市大型游乐设施运营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大型游乐设施运营管理规定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成都市大型游乐设施运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运营的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特种设备目录内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 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第三条单位责任 以大型游乐设施开展经营性运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从事运营活动,并对运营安全承担责任。 第四条行政管理职责

市和区(市)县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运营的安全监察。 第五条新技术应用和保险 鼓励运营使用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提高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鼓励运营使用单位对大型游乐设施投保相关安全责任险,以提高运营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和事故赔付能力。 第二章设备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使用登记制度 本市大型游乐设施依法实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第七条购买和租赁 运营使用单位购买或者租赁大型游乐设施前,应当查验生产厂家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文件。 运营使用单位购买或者租赁已登记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当查验安全技术档案和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明。 第八条安装要求 运营使用单位安装大型游乐设施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 安装单位在安装完成后,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应当向运营使用单位出具自检合格报告。 第九条检验 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标志置于大型游乐设施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条使用登记

游乐园管理规定大型游乐园

游乐园管理规定大型游乐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游乐园管理,保障游乐园安全运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游乐园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游乐园包括: (一)在独立地段专以游艺机、游乐设施开展游乐活动的经营性场所; (二)在公园内设有游艺机、游乐设施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是指采用沿轨道运动、回转运动、吊 挂回转、场地上(水上)运动、室内定置式运动等方式,承载游人游乐的机 械设施组合。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工作;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质量监 督和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园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第六条游乐园筹建单位对游乐园的建设地点、资金、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管理技术条件、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经所在地城市 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

第七条游乐园的规划、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以室外游艺机、游乐设施为主的游乐园,绿地(水面)面积应当达到全国总面积的60%以上。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国内绿地的美化和管理,搞好绿地和园林植物的维护。 第九条在游乐园内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游乐园内设置商业服务网点。 第十条改变游乐园规划设计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登记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乐园的登记工作;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游艺机、游乐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二)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操作、维修、保养人员证书; (四)游艺机、游乐设施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游乐园筹建单位应当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其游艺机、游乐设施登记后,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游乐园登记。

商场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 文库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建设、运营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建设、运营的安全管理。 三、定义术语 3.1 本规定所称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是指无专用土建基础,方便拆装、移动和运输的大型游乐设施。 3.2 本规定所称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单位是指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在许可范围内依法从事大型游乐设施制造的单位(以下称制造单位)。 大型游乐设施建设单位是指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投资建设大型游乐设施并拥有其产权的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 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承担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管理责任的单位(以下称运营单位)。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是指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并在核准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等检验活动的技术机构。 3.3 改造,是指通过改变主要受力部件、主要材料、设备运动形式、重要几何尺寸或主要控制系统等,致使大型游乐设施的主体结构、性能参数发生变化的

活动。 3.4 维护保养,是指通过设备部件拆解,进行检查、系统调试、更换易损件,但不改变大型游乐设施的主体结构、性能参数的活动,以及日常检查工作中紧固连接件、设备除尘、设备润滑等活动。 3.5 修理,是指通过设备部件拆解,进行更换或维修主要受力部件,但不改变大型游乐设施的主体结构、性能参数的活动。 3.6 重大修理,是指通过设备整体拆解,进行检查、更换或维修主要受力部件、主要控制系统或安全装置功能,但不改变大型游乐设施的主体结构、性能参数的活动。 四、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08-2017 《福建省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管理规范》DB35/T 1676-2017 五、基本要求 5.1 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5.2 从事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依法经核准,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并对其鉴定结论、检验结果负责。 5.3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并对其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质量负责。 5.4 运营单位对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负责。 5.5 建设单位将建设的大型游乐设施委托、转让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运营的,应当签订委托、转让或者租赁协议,明确受托、受让或者承租单位为运营单位。

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许可条件

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许可条件 L1基本条件 L1.1人员 (1)生产单位应当任命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制造、改造、安装和修理活动中的技术审定工作; (2)生产单位应当在管理层中任命一名质量保证工程师,负责组织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 (3)生产单位应当根据其申请项目,任命设计和开发(包括安装、改造、修理方案设计)、工艺、材料(含零部件)采购、机械加工、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电控系统制作、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 (含安装、改造、修理)、安装调试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负责各质量控制系统的管理; (4)生产单位应当任命检验人员,负责原材料、外购件和外协件 检验,自制件加工过程及完工检验,装箱、包装出厂检验,施工过程检验和竣工验收检验; (5)生产单位应当任命项目负责人,负责大型游乐设施施工现场的技术指导、协调、设备调试等工作; (6)纳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应当取得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L1.2生产场地

(1)从事大型游乐设施水滑梯滑道制造和含有Ⅰ、Ⅱ级焊缝的结 构件制造的每一处地址为制造地址,应当分别满足相应设备类别和 参数级别规定的许可条件,取得相应许可; 注:Ⅰ、Ⅱ级焊缝根据GB 8408-2018《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规范》判定。 (2)制造单位的生产场地(试验场地和生产厂房)建筑面积应当符合表L-1的要求; (3)生产单位应当具有满足日常工作需要的固定场所。

类,观览车类、陀螺类、飞行塔类、转马类、自控飞机类大型游乐设施,下同。 注L-2:游乐车辆和无动力类,是指赛车类、小火车类、碰碰车类和无动力类大型游乐设施,下同。 L1.3生产设备 生产单位应当具有专项条件中规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L1.4检测设备 生产单位应当具有以下检测设备: (1)测速仪; (2)测距仪; (3)硬度计; (4)测厚仪; (5)测温计; (6)测角度、坡度的仪器;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服务指南【模板】

********1000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服务指南 ********发布********实施

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 二、适用范围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单位。 三、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第五十八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本法规定的许可工作,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安全爱护装置。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 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一)产品型式试验; (二)制造单位许可。

不同特种设备制造的许可方式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名目》(附件1,以下简称《名目》)。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治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分工负责治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 第四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和申请单位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和确定,并予以公布。 制造条件评审或型式试验,必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制造条件评审细则或相应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规程执行。 第二章制造许可的单位条件

第五条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必须与申请项目范畴相适应,具体要求详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差不多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差不多条件》)。 第六条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型式试验的,必须经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 当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所执行的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后,应按照修订后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内容较多,变化较大的,经专家论证确有必要时,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第七条须有申请许可制造设备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须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合格。 第八条须有一批能够保证进行正常生产和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及技术工人。应任命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制造和检验中的技术审核工作。技术负责人应把握与取证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具有国家承认的电气

TSG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07—2019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 许可规则 Regulation for Production and Filling Licensing of Special Equipment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 2019 年 5 月 13 日

前言 为配合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完善相关配套要求,2017 年5 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原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 向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以下简称《许可规则》)的起草任务书,要求以原有的许可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安 全技术规范,以及前期已陆续开展的对有关设备许可规则和条件的修订工作为基础,形 成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的综合性安全技术规范。2017 年5 月,中国特检 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制定《许可规则》的起草工作方案,确定《许可规则》的制定原则、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重点内容,以及结构(章节)框架,成立综合组以及各类设备许可条件起草小组,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具体分工,明确时间 进度要求。2017 年10 月,起草形成《许可规则》草案。之后,根据特种设备行政许 可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许可目录的调整,《许可规则》起草组和各小组又多次召开工 作会议,对草案内容进行修改、完善。2019 年1 月,形成《许可规则》征求意见稿。2019 年2 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 公民的意见,同时向WTO/TBT 进行了通报。2019 年3 月,各起草小组分别召开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究和讨论,修改形成送审稿,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特种 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稿。2019 年5 月13 日,《许可规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颁布。 《许可规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在原有的各类设备许可条 件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统一各类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的通用条件、程序 和要求,明确各类特种设备的专项许可条件,形成一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的 综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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