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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规划1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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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

【颁布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法规文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颁布日期】2002-04-03 【实施日期】2002-06-01

【是否有效】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物间距规划设计

第三章挡日照的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业经2002年3月2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永金

二○○二年四月三日

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经济、合理地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保护居民基本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大连市城市内从事建筑物规划设计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的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审定、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新建建筑物与原有建筑物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建筑防火间距及卫生间距时,须按有关规范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筑物间距规划设计

第五条

沿城市主、次干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或等于30米)新建的多层和点式高层建筑,不考虑其对道路另一侧原有建筑的挡日照影响。

第六条

位于市级公共中心和副中心区以及县(市)、区级公共中心区内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的主要采光窗,在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第七条

新建多层建筑,除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情形以外,按下列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控制建筑物间距:

(一)对原有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医疗病房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

(二)对原有住宅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

(三)新建多层建筑的山墙面对原有建筑物长边时,山墙宽度小于或等于12.5米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山墙的宽度大于12.5米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

第八条

新建高层建筑,除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情形以外,按下列条件控制建筑物间距:

(一)对原有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医疗病房主要采光窗,在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得小于3小时;

(二)新建点式高层建筑与原有住宅的距离不得小于40米。

第三章挡日照的处理

第九条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含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自己所有或使用的房屋被挡日照的,均可到当地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确认。

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确认申请后,应指定具有相应勘测设计资格的单位对被申请确认的建筑物进行技术勘测或测算,作出是否被挡日照的确认。

第十条

经确认原有建筑物属于被挡日照的,由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在确认后的一个月内,给予被挡日照建筑物的产权人或使用权人一次性补偿。

同一建设单位建设的住宅区(或商住区)由于不同步实施或违反规划设计要求造成挡日照影响的,由该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一条

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区内被挡日照建筑物的补偿标准如下:

(一)位于一、二级地的,2000元/平方米;

(二)位于三、四级地的,1700元/平方米;

(三)位于五级地以下的,1400元/平方米。

当事人双方对补偿另有协议的,可按协议标准执行。

其他县(市)、区的补偿标准,由当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二条

被挡日照的下列房屋的使用面积为补偿面积:

(一)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

(二)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

(三)中小学的教室;

(四)医院的医疗病房;

(五)市政府规定给予补偿的其他房屋。

第十三条

经确认为被挡日照建筑物的产权人、使用人与建设单位因补偿发生争议的,可申请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裁决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规划建筑设计单位在对新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及建筑设计时,应按本规定准确测算挡日照范围,向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技术资料与数据,并对所测算的结果负责。因规划建筑设计单位过错,给建设单位造成挡日照赔偿的,建设单位有追偿权。

第十五条

对阻碍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辱骂、殴打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应秉公执法,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技术用词含义:

(一)建筑物间距。指原有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医院医疗病房等建筑物,与其正南、正东、正西、东南、西南方向的新建建筑物之间最小水平的距离。

(二)建筑高度。指建筑物室外地面标高至建筑物檐口的垂直距离。当确定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时以新建建筑物与被遮挡建筑物相对标高(扣除底层公建高度)计算。对于宽度小于或等于12.5米的出屋面水箱间、机房、楼梯间不计入挡日照建筑物计算高度。

(三)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指建筑物间距与新建建筑相对高度的比值。

(四)高层建筑、多层建筑。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

(五)主要采光窗。指当一个房间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采光窗时,按南、东、西排列其主次顺序。

(六)有效日照时间。指大寒日早8:00至下午4:00的时间段。

(七)市级公共中心区。

青泥洼桥中心区(面积约4.0平方公里。北至双兴街,南至南山路,西至英华街,东至大连港东区的地段)。

(八)市级公共副中心区。

西安路公共副中心区(面积约0.9平方公里。北至兴工街、长江路,南至五一路,西至中长东五街、如意街,东至抚顺街、成仁街)。

星海湾公共副中心区(面积约1.75平方公里)。

北部公共副中心区(面积约1.0平方公里。规划的南关岭火车站南侧)。

(九)区级公共中心区。

岭前公共中心区(桃源街的解放路、八一路两侧100米控制范围)。

长春路公共中心区(北至民政街,南至五四路,东至沈阳路,西至东北路)。

春柳公共中心区(北至春柳街,南至学工街,东至华北路东200米控制范围,西至凌山街)。

甘井子公共中心区(北至甘井子路,东至甘井子街,西至文体街)。

(十)其他县(市)、区的公共中心区,由县(市)、区政府划定。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修订)(11月2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根据2月2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房屋所有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大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市内区)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人民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

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有利于完善城市综合功能和调整产业结构,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提高市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利于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进,保护文物古迹。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全面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全面深化义务教育课程 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局属各相关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教基二〔2014〕4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的指导意见>和<辽宁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修订)>的通知》(辽教发〔2016〕9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深化我市义务教育课程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聚焦学生发展核心素养,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面向全体学生,推进因材施教,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人人成才,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二、主要目标 全面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积极适应课程改革新变化,落实新要求,聚焦课程改革关键领域,着力推进和突破课程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工作。进一步增强课程意识,加强课程建设,强化课程管理,改进课程实施,深化教学改革,推进评价改革。充分发挥课程综合育人功能,强化德育和实践活动课程,增强课时安排灵活性,扩大学校课程

建设、实施的自主权,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课程建设 1.统筹整合三级课程。全面落实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开齐开足国家课程,开好地方课程,完善校本课程。加强课程之间、学科之间、学段之间的联系与整合,提炼课程主题,促进学段衔接、学科整合和资源统筹,探索“全课程”整合教学、“主题式”学习活动等,增强课程的综合性。 2.开齐开足国家课程。配足、配齐各学科教师,不随意增减学科和课时数,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推进国家课程校本化实施,鼓励根据校情、教情和学情,因地制宜,实施基于课程标准与核心素养的教材校本化处理,实现国家课程实施的最优化。 3.开好地方课程。地方课程的实施要以主题课、综合课、实践活动等形式承载教学任务,防止“学科化”倾向。地方课程在落实省情教育和专题教育内容和课时安排的前提下,可与综合实践活动、校本课程课时统筹使用,课时可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地方课程中体现区域特色的部分由我市统一编制和实施,在地方课程课时中安排。地方课程教学任务计入教师工作量,并作为教师考核、评聘和晋级的重要内容。 4.完善校本课程。按照学生为本、教师为主、发展特色、统筹整合的原则,依据育人目标、办学特色及社区资源、家长资源、学校条件、学生需求等要素,积极探索校本课程的开发、实施、评价和共享机制,突出校本课程的兴趣性、活动性、层次性和选择性,满足学生的个性化学习需求。 5.科学编制学校课程规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落实《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维护《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乡村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包括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实施,组织、协调、监督违法建设制止和查处工作,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情况纳入相关考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具体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制定、公布规划许可动态清单目录,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复杂违法建设案件,指导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城乡规划工作和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工作。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制定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流程、执法程序和标准,开展违法建设查处基层执法培训。

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相关工作。 第五条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为行政执法机关)具体承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情形的查处: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或者临时建设逾期未拆除的; (二)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等规划文件,未按照前述规划文件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其他不属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的情形。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选址意见书、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等规划文件但进行建设的情形进行查处。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辖区内有违法建设的,应当予以劝阻,并报告行政执法机关。

大连2020年城市规划---文本资料

大连2020年城市规划 国务院原则上同意修编后的《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4105平方公里陆域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大连城市规模向北扩大了 国务院不久前已对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作出批复,原则上同意修编后的《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按照这个规划,全市陆域面积13538平方公里中的4105平方公里,被纳入城市规划区。 大连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人说,城市规划区在金州以南为2600平方公里,此外还包括长海县、冰峪沟地区和碧流河库区等地。在城乡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和管理,合理利用山体等自然分隔,形成由中心城区、新城区、金州城区和旅顺口城区组成的组团式城市布局。我市为此将控制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的发展规模,到2020年,市内4区加上旅顺口区实际居住人口控制在355万人以内,同时有序引导人口和产业向周围各组团转移。到2010年,这5个区的实际居住人口将被控制在310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262万平方公里以内。 大连城市规划特点 大连早期采用了欧洲古典及日式建筑风格,以广场、林荫大道、放射型道路为主要特征,街巷规模较小。建国后,城市规模迅速扩大。近年来,城市功能布局进行了调整,依靠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已构成“蓝天、碧海、青山”的特色风貌和景观格局,形成独具特色的“山在城中,城在山中,城在林中”的滨海园林旅游城市。 《发展规划》在原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从大连实际出发,本着科学性、超前性和导向性的

原则,重点对城市功能、发展目标、城市规划范围、城市发展方向、城镇体系、航运中心和产业基地布局、重大基础设施以及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完善和调整。《发展规划》将大连的城市功能定位为东北亚重要国际航运中心、我国区域性的金融中心、商贸中心、旅游中心和信息中心,重要的石化、电子信息和装备制造业基地。《发展规划》还提出,要深入实施国际化、信息化、科教强市、协调发展四大战略,加快新型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步伐。经济发展实行三步走的奋斗目标,2005年为实现城市现代化奠定基础,2010年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2020年全面实现现代化的发展目标。 《发展规划》还对中心城市人口和用地规模进行控制,引导中心城市的人口和产业向新市区、次中心城市疏解。规划到2020年,大连市总人口数达800万人,城市化水平达到85%。发展规划中对原规划区范围内未做调整,重点调整了城区范围。将城区范围扩大到金州以南的2567平方公里用地内,比原总体规划增加了2000平方公里。通过构筑“一个中心”,建成“四个基地”,全面调整产业布局,形成“两区三带”(主城区、新市区;沈大高速公路经济带、大丹高速公路经济带、长山列岛及周边的海洋经济带)的产业体系总体布局。 1.城市功能 《大连城市发展规划》确定城市功能为:东北亚重要国际航运中心,我国区域性的金融中心、商贸中心、旅游中心和信息中心,重要的石化、电子信息和装备制造业基地。 2.城镇体系布局 坚持区域协调发展,以中心城市为主,合理发展卫星城,形成功能互补的城市发展群。 规划大连市将形成由一个中心城市、三个次中心城市、七个小城市、十一个重点镇、二十八个建制镇组成的城镇体系网络,构成沿两条轴线(一条为渤海沿岸的长大铁路和沈大高速公路、一条为黄海沿岸的大丹高速公路)呈“V”形放射状组团式空间格局。 大连中心城市按照“西拓北进”的思路,西拓至旅顺、北进至金州,构筑“两城”的空间格局,“两城”即主城区与新市区。 3.港口规划空间布局 以“一岛三湾”港口为核心,以双岛湾、长兴岛深水港为重点,以瓦房店、普兰店、旅顺港口以及庄河、长海港口为支撑,形成以大连港为中心,以营口港、锦州港、丹东港为环绕的港口集群,发挥区域性港口的集聚优势,带动渤海、黄海港口集群参与国际港口间的竞争。 大孤山半岛、大窑湾、大连湾、鲇鱼湾即“一岛三湾”是大连港口空间布局的核心港区。 4.交通规划 规划到2020年,大连市公路总里程将达到6000公里以上,公路网密度达到50公里/百平方公里。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修正)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9年10月23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环境卫生维护管理 第三章生活废弃物管理 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章环境卫生作业管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

自职责,负责与环境卫生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必要经费。 第六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按规定纳入城市规划。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并负有维护的义务,对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举报。 第八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普及环境卫生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卫生意识。 机场、车站、码头、商场、饭店、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进行环境卫生宣传。 第九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在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环境卫生维护管理 第十条环境卫生维护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责任区和责任人的确定依照下列规定: (一)道路、桥梁、广场等公共区域,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 (二)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文化、体育、娱乐、休闲、餐饮、住宿、游览、贸易等场所,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和各类停车场,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及周边区域,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大连生态科技创新城规划方案

大连生态科技创新城规划方案 引言 信息化正处在变革时代~尤其是云计算、物联网应用更是方兴未艾~其增长速度超出人们的想象。智慧城市作为一种成功的工业化、信息化融合的载体~特别是能有效推动产业聚集、形成产业集群协同效应的工业化产业发展模式~具有更强的集中智慧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因而具有更强的 创新发展能力。 大连生态科技创新城,以下简称“创新城”,作为一个智慧城市的示范工程~是云计算、物联网行业应用的综合性集成~并通过数据的统一集中管理~信息的智能化处理~形成的面向城市管理、控制与服务的应用模式。本方案旨在提供创新城的建设规划建议~从全面考察政府、企业和公众需求出发~确定创新城的定位~提出创新城建设的技术架构和运营架 构~最后对创新城建设发展保障提出建议。 创新城定位 大连在2010年被列为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市。创新城位于大连市西北部~规划面积为65平方公里,相当于大连主城区,。该区域东与大连主城区相邻,南与大连西郊国家森林 1 公园相接,西北两面临海~如图1所示。目前已被省政府列 入辽宁沿海经济带重点支持区域。

图1 大连生态科技创新城区域位置创新城按照逐步推进的原则进行:核心起步区,1.35平方公里),近期实施区,15.5平方公里,,最终规模达到65平方公里。先期建设的2组8栋共15万平产业楼已于2010年年内封顶,将于2011年9月竣工投入使用。创新城鸟瞰图 如图2所示。 图2 大连生态科技创新城鸟瞰图 2 智慧城区定位为科技创新城、高端产业聚集城、绿色发展示范城和生态文明、宜居宜业的城市~是集“数字城市”、“平安城市”、“绿色城市”、“智能城市”于一体的综合体~为城区各个主体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安全”的优质服务~如图3所示。

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京政发[1984]1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4.02.10 【实施日期】1984.02.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发布日期:1992年7月24日实施日期:1992年10月1日)废止 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八四年二月十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京政发【1984】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按照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加强城市建设工程的管理,制止违章用地、违章建设,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北京地区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工程,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

要求,执行规划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凡在北京地区进行下列城市建设工程的单位,均须持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的有关文件,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审查批准,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征地、用地;发给建设工程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1)机关、团体、部队、城市企事业单位(包括国营农场等)和这些单位与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联合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的城市建设工程; (2)在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规定的市区范围内和郊区的城镇、工矿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等规划范围内,以及其它特定地区内的农村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新农村、新集镇的建设工程。这些建设工程也视同城市建设工程。 本项所列的各类区域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划定。市区规划和各类区域规划范围以外地区的农村建设管理办法另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建设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建筑、人防工程、公用设施、市政管线、铁路、地下铁道、道路、桥梁、公园、城市绿地、行道树、河湖水系、水源井、围墙和其它构筑物等。 第五条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城市建设工程,如系临时建设工程或需临时使用土地,亦须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临时建设工程和临时用地应严加控制。 第六条居住在城镇内的个人进行建设工程,亦须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第七条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各项城市建设工程都必须十分注意合理使用和节约建 设用地。 第八条城市各项建设工程须由取得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对自己所设计的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责。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许可证,须报送设计方案的主要图纸和说明。

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文本预览: 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设计要求: 1、各类建筑物从道路红线退缩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高度、性质、功能以及所处地段道路的级别确定,建筑退用地红线距离应满足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其退线距离不得小于(表1.1)所列值,并同时符合满足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城市高压线规划走廊宽度(见表1.2)日照、消防、环保、防空、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表1.1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标表 表1.2 市区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 2、依据建筑设计有关规定,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群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已审定的方案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3、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如下:(1)隧道外边线外测50米;(2)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及线路轨道边线外侧30米内;(3)出入口、变电站等构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30米内。如在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相关建设活动必须征得轨道交通运营 单位的同意,并报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住宅项目总图涉及挡光影响的用地周边现状建筑物檐口及±0.00绝对标高需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后标注于总图上,并经该勘测单位盖章确认。 5、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应按《大连开发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报批办理导则》执行(应同时满足国家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6、居住区配套公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相关要求配置。 7、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应按《大连市普通中小学办学设施标准》执行。 8、居住项目要求在用地内规划出垃圾处理点及相应场地(在总图中注明)。 9、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建筑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住宅部分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提供户型比例测算报告)。 10、总图应标注用地平衡表、经济技术指标表、建筑一览表及简要说明、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具体表格格式见表1.3、1.4、1.5、1.6 表1.3 用地平衡表 4.居住区用地平衡指标参见表1.8 表1.4 经济技术指标表 表1.5 建筑一览表

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

2006年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制提纲 (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攻关计划) 一、封面内容 项目名称,申报单位,项目联系人及电话。 二、项目目的和意义 1、项目概述。应包括项目的主要内容、创新点、技术水平、项目的主要用途及应用范围。 2、简述项目的社会经济意义、现有工作基础、申请项目的必要性。 3、项目计划目标 总体目标:项目完成时达到的阶段(中试或批量生产)、实现的年生产能力(阶段成果)。 经济目标:包括项目完成时累计实现的工业增加值、销售收入、缴税总额、净利润、创汇额等。(由企业填写,其他类型申报单位免填) 技术、质量指标:包括项目执行期结束时达到的主要技术与性能指标(需用定量的数据描述)、执行的质量标准、通过的国家相关行业许可认证及单位通过的质量认证体系等。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对比(项目实施前后的比较)。 三、申报单位情况 1、单位基本情况 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注册时间、注册资金、登记注册类型、主

管单位(部门)名称等。 2、研究开发能力 申报单位的研究开发情况,包括研究开发人员、设备、资金投入、主要成果和自有知识产权状况等,特别介绍本项目可依托的前期研究成果。 项目负责人简历及主要承担人员简介,重点介绍与本项目相关的技术经历。 3、财务和生产经营管理状况(由企业填写,其他类型申报单位免填) 重点说明单位财务、经济和管理情况对实施本项目的支撑能力。企业要提供上年末总资产、总负债、销售收入、利税等财务数据。 4、企业发展思路(由企业填报,其他类型申报单位免填) 四、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和成熟性分析 1、项目的技术创新性论述 (1)详细说明本项目的基本原理及相关技术内容,描述项目的技术或工艺路线、产品结构、基本算法原理等(可加图示)。 (2)论述项目创新点,包括技术创新、产品结构创新、产品工艺创新、产品性能及使用效果的显著变化等。申报单位应在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尽可能详细地说明本项目的创新点、检测报告、实验报告或其他能说明项目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已有产品或样品的可附照片或样本。 (3)详细描述项目的技术来源、合作单位和项目知识产权的归

北京市城镇私有房屋翻建扩建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城镇私有房屋翻建扩建规划管理若干规定(修正)(1989年6 月 --2011-12-06 17:52-- 【标题】北京市城镇私有房屋翻建扩建规划管理若干规定(修正)【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890505 【实施日期】19890601 【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城乡规划【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名称】北京市城镇私有房屋翻 【标题】北京市城镇私有房屋翻建扩建规划管理若干规定(修正)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90505 【实施日期】198906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城乡规划 【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 【名称】北京市城镇私有房屋翻建扩建规划管理若干规定(修正) 【题注】根据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 【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镇居民私有房屋翻建、扩建的规划管理,根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区和郊区城镇( 指建制镇, 下同) 居民翻建、扩建私有房屋(单元式楼房除外),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翻建、扩建私有房屋, 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镇建设规划。 (二)以自用为目的。属于扩建住房的,全家人均现住房(包括本市的异地住房和出租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三)不影响城市基础设施管线和其他公用设施的安全和使用。 (四)不影响相邻居住建筑的采光、通风、排水和相邻居民的正常通行。 第四条城镇土地为国家所有, 不准擅自占用。翻建、扩建私有房屋,应在原批准的用地(包括院落,下同)范围内进行。翻建、扩建房屋占用与其他房屋所有人共用的院落, 须征得其他房屋所有人书面同意,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第五条翻建、扩建私有房屋, 须持下列证件, 向所在地的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申请;经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核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准施工。 (一)家庭成员常住户口证明。 (二)居所地街道办事处的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件。翻建、扩建与他人共有的房屋,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 (四)房屋平面位置图。 建设跨度超过6米的平房或二层(含二层)以上楼房的,须提交有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的设计。

大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大连市城乡规划顺利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和《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市内四区和金州新区、普湾新区、保税区、旅顺口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和花园口经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大连市所辖县、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 第四条建设工程场地达到以下标准,建设单位或个人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线:临时设施已拆除,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已拆除。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应委托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在建设现场放线,出具相关规划测量成果资料,包括建设工程放

线测量技术报告和现状测量图。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申请,报送相关规划测量成果资料;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勘验; (三)验线合格的,予以确认;验线不合格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并报送下列文件:(一)申请书; (二)授权委托书;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乙级以上资质(业务范围包括竣工测量)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核实测量成果; (四)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及附图;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七)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及附图; (八)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地下管网文件及附图;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核实测量成果应当包括: (一)文本:竣工测量计算报告、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的通知(2014)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的 通知(2014) 【法规类别】教育督导 【发布部门】大连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4.10.23 【实施日期】2014.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 现将《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教育局 2014年10月23日 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促进大连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及《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中等以下层次的学历教育学校和非学历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确立正确的办学理念、办学方向、办学宗旨,应遵循教育规律,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满足市民多层次、多样性的教育需求,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 第二章设置标准 第四条设立小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均占地面积16平方米以上,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 (二)生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大连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大连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作者:yumiao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 1011 更新时间:2008 年05月22日 以浪漫和时尚打造都市旅游创新驱动力 一、多维视角剖析大连 从区位角度看:大连是辽东半岛的龙头、东北的窗口、京津的门户、东北亚的重要节点,将在打造东北无障碍旅游区、加速环渤海区域联合、促进东北亚国际旅游圈形成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从市场角度看:大连位于东北和环渤黄两大经济快速增长区域的结合部,是旅游需求最旺盛的区域之一;毗邻的韩、日、俄是目前中国前三位入境旅游客源国,潜在入境客源市场规模巨大。 从资源角度看:大连荟萃城、海、港、湾、岛、林、泉、山、河等多种类型的旅游资源,且其品质优越,组合优势明显。 从文化角度看:悠久的历史赋予大连丰富多彩的地域文化;齐鲁文化与海洋文化的交融赋予大连民风淳朴、大气豪爽的个性特征;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和大连城市的发展更赋予大连“创新进取、引领潮流”的时代精神。大连将成为一座开放名城。 从国际视野看:国际化都市往往都是旅游名城。积极建设与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相匹配的国际旅游目的地,将成为新时代大连发展的重要举措。

从发展成就看:大连旅游已经走出了一条独具特色的发展道路:先塑城市品牌,后创旅游品牌,成功创造了以整个城市为载体和核心吸引物的旅游发展模式,成为中国超常规发展旅游的城市典范。为中国的城市化道路塑造了一个范例。其内涵体现为:理念超前,品牌拉动,政府主导,持续创新,合作多赢。 从问题困难看:旅游空间布局南重北轻;旅游供给体系有待优化和升级;管理体制有待理顺,旅游企业体量不大,运行机制有待完善;旅游人力资源培育滞后于旅游业发展,旅游科教和智业有待加强;旅游淡旺季明显;陆路交通的制约问题依然存在。 总之,大连旅游已经走过了以数量扩张为主的初级阶段,处于全国前列,正步入以提质增效为特征的关键转型和战略提升阶段。面临四大转型:由以城市及周边资源为依托的旅游向全面拉开骨架的大区域旅游转型;由粗放型开发向精品化、集约化开发的转型;由观光产品体系为主导向观光、休闲度假、商务会展和主题文化旅游为主导的复合产品体系转型;由国内著名旅游城市向东北亚滨海旅游中心城市和国际知名旅游目的地的转型。 区位分析图

大连市(市辖区)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科学技术支出和教育支出3年数据洞察报告2019版

大连市(市辖区)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科学技术支出和教育支出3年数据洞察报告2019版

序言 大连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科学技术支出和教育支出数据洞察报告对大连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科学技术支出和教育支出做出全面梳理,从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科学技术支出,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等重要指标切入,并对现状及发展态势做出总结,以期帮助需求者找准潜在机会,为投资决策保驾护航。大连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科学技术支出和教育支出数据洞察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借助客观的理论数据为基础,数据来源于权威机构如中国国家统计局等,力求准确、客观、严谨,透过数据分析,从而帮助需求者加深对大连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科学技术支出和教育支出的理解,洞悉大连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科学技术支出和教育支出发展趋势,为制胜战役的关键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目录 第一节大连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科学技术支出和教育支出现状 (1) 第二节大连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科学技术支出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3) 一、大连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科学技术支出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科学技术支出现状统计 (3) 三、大连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科学技术支出占全国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科学技术支出比重统 计 (3) 四、大连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科学技术支出(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大连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科学技术支出(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科学技术支出(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科学技术支出(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大连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科学技术支出同全国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科学技术支出 (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大连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7) 一、大连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大连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占全国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比重统计分析.7 四、大连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2016-2018)统计分析 (8)

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市规发[2010]1137号)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市规发[2010]1137号2010年12月6日 各相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高度,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发展构想,落实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总体要求,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以下简称“四部门”)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简化、便民、规范、服务”的原则,制定了《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从村庄规划制定,乡村建设工程管理,村庄规划建设监督检查以及加强服务保障等方面,明确了有关部门和区县、乡镇政府的职责。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指导意见》印发试行。 请相关区县、乡镇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并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制订具体的工作落实措施。对于执行过程中有关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向四部门进行反馈。 特此通知。 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近年来,随着北京奥运会和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庆祝活动的成功筹备举办,城乡经济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农村产业结构和发展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首都城市发展已经进入新的阶段。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高度,加快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战略构想,落实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总体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一、推进村庄规划的制定工作

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民身心健康,加强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和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编辑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加强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和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大连城市规划区及建制镇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风景名胜区绿地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市及区(市)、县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全市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履行植树造林和绿化城市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城市绿化应当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努力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及艺术水平。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城建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编辑 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城市绿化,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计划。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合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注重净化城市环境,美化市容街景,协调城市色彩,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环保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或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各类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建立完整的城市绿化档案。 第八条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大连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划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以及其他绿地控制线(绿线)严格管理,绿线内用地不得擅自占用。 第九条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改建居住区不低于30%;高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办普通高级中学特困学生慈善助学金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办普通高级中学特困学生慈 善助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教[2005]81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05.07.22 【实施日期】2005.07.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办普通高级中学特困学生慈善助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教[2005]81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开发区教育卫生局,各局属高中: 各区市县慈善总会(慈善办事处): 现将《大连市公办普通高级中学特困生慈善助学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据此认真做好工作。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市教育局和市慈善总会取得联系。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大连市公办普通高级中学特困学生慈善助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大对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力度,调动和激励广大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帮助他们集中精力完成学业,大连市慈善总会根据捐赠者大连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意愿,会同大连市教育局设立“大连市公办普通高级中学特困学生助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助学金由大连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捐赠,由大连市慈善总会、大连市教育局实施的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在市、县两级政府举办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在校生提供的无偿资助。 第二章助学金的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助学金资助的对象是:经济状况特别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乡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普通高中学生,尤其是经济特别困难的孤残学生、单亲家庭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身份的普通高中学生。助学金主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所需费用。特困生(不确定比例)由学校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学生经济来源及平时消费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确定。 第四条受助的特困生除家庭生活困难外,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018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2018年1月1日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快建设东北亚科技创新创业创投中心,《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日前正式印发,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其中,第七章共颁布了九条高新园区利好发展政策 第七章支持高新区创新发展 第五十五条支持高新区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根据高新区发展阶段和需要,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由市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科学核定管委会的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总额,实行动态管理。管委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市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数额内,自行确定内部机构的名称、主要职责、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报市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试行有利于工作开展和发挥人员积极性的管理机制、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形成大胆改革、宽容失败的干事创业氛围。 第五十六条支持高新区建设“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加大市级转移支付力度,以2017年为基数,对高新区形成的市级财力增量部分全部返还,用于高新区建设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的引导基金设立、科研基础设施和公共平台建设、重大项目引进、新兴产业培育与创新扶持、人才工作等,在本政策有效期5年内连续执行。

第五十七条支持高新区建设“创新创业之都”示范区。落实《辽宁省沈大自主创新示范区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实施方案》,赋予高新区相应的省级行政、经济审批管理权限,推进“放管服”改革,创建最优创新创业环境。授权高新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金融类企业设立、增设新兴产业领域营业范围等审批管理事项;全市各部门支持高新区对现行各级各类政策的落实并下放行政执法权限。支持高新区与全市各区县(先导区)协作共建分园,互惠共赢,形成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溢出效应。 第五十八条支持高新区建设“创投之都”引领区。构建科技信贷、创业投资、科技保险、融资租赁等多元化科技金融服务体系。试行风险补偿、政府引导基金利益让渡等措施,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初创型科技企业及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十九条支持高新区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策源地。市区协力 支持智能科技、洁净能源、生命科学、海洋科技、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发展,加大产业链和创新链构建扶持力度。建立市区两级财政专项资金联动机制,重点项目联合扶持,形成叠加效应。 第六十条支持高新区建设创新及应用科研体系。对高新区内的 国家省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国内外重点高校科研机构入驻,市级财力给予补助。 第六十一条支持高新区建设科技人才特区。制定有利于国内外 人才引进、创业发展、创新激励、服务保障等政策措施,支持“双

7号令北京市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1989年3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公布 根据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正)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加强铁路干线两侧的规划建设管理,保证铁路运输的安全畅通,绿化美化环境,根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干线(包括京山线、京承线、京秦线、京包线、京通线、丰沙线、京原线、京广线、大秦线和东南环线、东北环线、西北环线)沿线两侧,依照本规定划定隔离带(以下简称隔离带)。 隔离带列为城市建设规划的特定地区,按《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管理。在隔离带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本规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条隔离带的范围: (一)铁路干线通过城镇地区(包括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方案中规划的城镇建设地区,下同)的路段,以铁路干线(含规划干线)外侧轨道为准,每侧向外划定30米为隔离带。 (二)铁路干线通过平原农业区的路段,以铁路干线外侧轨道为准,每侧向外划定100米为隔离带。 (三)铁路干线的车站(场)和通过山区路段的隔离带范围,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按规划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条【隔离带内土地用途】隔离带内可以植树造林,绿化美化;原是耕地的,仍可种植农作物。但不得妨碍铁路的运输安全和线路设施的管理维护。 在隔离带内埋设市政管线,建设道路和管理养护铁路所必需的道班房、变电站等铁路运输维护设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城市建设工程】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或扩建城市建设工程。现有城市建设工程,应按照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制定的调整改造方案,逐步迁出隔离带。属危险房屋,迁出隔离带又确有困难的,只许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必要的翻建,不准扩大用地,不准增加建筑物的高度。 第六条【村镇建设】隔离带内的村镇(不包括建制镇)建设,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现有乡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确需在隔离带内新建、扩建、翻建办公或生产用房的,只许在原建设用地范围进行建设,不准扩大用地。 (二)确因群众实际生活需要,必须在隔离带内新建、扩建商业、服务业用房和农民住房的,必须按照规划要求严格控制。翻建房屋不得增加高度。 (三)山区的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内的村镇建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按规划要求管理。 第七条【违法建设】违反本规定,擅自在隔离带内占地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违法建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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