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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铁路产品认证证书CRCC产品认证申请书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证书CRCC产品认证申请书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证书CRCC产品认证申请书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实施细则 铁科技〔2008〕18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根据《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铁专量具”)是指与铁路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计量器具及具有计量特征的检测设备。所称铁专量具新产品是指未经过技术认证的铁专量具(包括原有产品结构、性能、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的计量器具)。已通过技术认证的产品是指已通过新产品技术认证,并在铁路批量使用的铁专量具。 第三条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以下简称“技术认证”)适用范围为列入《铁路专用计量器具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测量装置、设备、仪器和量具。 凡用于铁路计量和检测的铁路专用计量器具,须取得技术认证证书。 第四条技术认证工作由铁道部统一管理。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技术认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科学技术司负责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技术认证申请 第五条申请技术认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根据设计、生产和经销不同类型计量器具对各种资源的基本需求,对企业注册资金的要求分成三类:普通量具不少于50万元,数字量具不少于100万元,测量系统不少于200万元。 (2)具有生产所必需的产品标准、图纸、工艺和检定规程(校准方法)。 申请企业应有针对并适用被认证产品的技术标准。需要制定企业标准的,其技术要求不应低于相关铁道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其他行业标准,以及与被认证对象的具体使用环境条件相对应的环境试验标准、铁道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检验方法应包含在产品技术标准中,必要时还应另外制订有关计量校准技术规范。企业标准应按规定备案。 (3)具有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生产工装设备。 (4)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申请企业相关技术人员数占企业相关职工人数的比例不少于20%,相关技术人员中工程师及以上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20%,计量工程技术人员(含检定员)不少于2人。 (5)具有健全的质量体系和计量管理制度。 (6)产品应经铁路用户试用。 (7)应有可供试验的样机。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有机认证怎么办理

https://www.sodocs.net/doc/4c15450492.html, 目前有机认证机构众多,一些企业认为只要花钱就能有机认证资格证书,其实不然,这类认证的办理有着严格的流程。那么,有机认证怎么办理呢?下面就让安徽爱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您简单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1、申请 申请者向中心(分中心)提出正式申请,填写申请表和交纳申请费。申请者填写有机食品认证申请书,领取检查合同、有机食品认证调查表、有机食品认证的基本要求、有机认证书面资料清单、申请者承诺书等文件。申请者按《有机食品认证技术准则》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过程控制体系;追踪体系。 2、认证中心核定费用预算并制定初步的检查计划。

https://www.sodocs.net/doc/4c15450492.html, 认证中心根据申请者提供的项目情况,估算检查时间,一般需要2次检查:生产过程一次、加工一次,并据此估算认证费用和制定初步检查计划。 3、签订认证检查合同 申请者与认证中心签订认证检查合同,一式三份;交纳估算认证费用的50%;填写有关情况调查表并准备相关材料;指定内部检查员(生产、加工各至少1人);所有材料均使用文件、电子文档各一份,寄或E-mail给分中心。 4、实地检查评估 检查员从分中心取得申请者相关资料,依据《有机食品认证技术准则》,对申请者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过程控制体系、追踪体系以及产地、生产、加工、仓储、运输、贸易等进行实地检查评估,必要时需对土壤、产品取样检测。

https://www.sodocs.net/doc/4c15450492.html, 安徽爱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安庆市,是一家专门为各级有志于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产品质量档次的企业提供多方面管理咨询和技术支持的咨询机构。公司自2013年成立以来,依托信息和技术优势,一直专注于从事企业认证咨询和相关资质咨询,以有机产品认证咨询、管理体系认证咨询为主业,为企业提供商标注册咨询、企业信用评级申报咨询、联络产品环境检测咨询等服务,打造企业资质、管理咨询顾问一站式综合服务机构。 安徽爱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价格合理、效率保障、条目清晰的优势,专解各类疑难问题。公司汇聚了多个领域的技术人员、管理咨询人员,把行业先进的管理理论、咨询和实践与企业管理实际进行有力结合,坚持与客户、合作伙伴双赢的路线,爱客户之所爱,帮客户之所需,用负责的态度和敬业的精神为客户和合作伙伴提供优良的技术与服务,携手共创美好未来!

铁路产品认证证书及铁路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铁路产品认证证书 和铁路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铁路产品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2002-11-20) 为了加强铁路产品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的管理,确保认证证书和铁路产品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认证证书是指经CRCC颁发的带有铁路产品认证标志和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标志的铁路产品认证证书。铁路产品认证标志是指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铁路产品认证标志的简称,由CRCC向通过铁路产品认证的企业颁发,证明其产品符合CRCC对该产品提出的相关标准或特定技术要求。 第二条通过认证的企业在公告发布后两个月内,到认证中心签订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使用协议,缴纳铁路认证标志费和年金,领取认证证书、申请认证标志。认证证书由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印制并统一编号。 第三条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使用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愿继续认证的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认证申请,再次申请认证的复评程序与实效申请铁路产品认证程序相同。不重新认证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或向认证中心注销认证证书。 第四条通过认证的企业,允许在认证的产品、包装、说明书、合格证及广告宣传中使用铁路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但不允许混淆认证和非认证产品的宣传,不允许滥用产品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 第五条未参与认证或没有通过认证的企业的分厂、联营厂和附属厂均不得使用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 第六条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换证: (一)使用新的商标名称; (二)认证证书持有者变更; (三)产品型号、规格变更,经确认仍能满足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七条认证证书持有者必须建立铁路认证标志使用制度,每年向认证中心报告铁路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接受CRCC对认证证书和铁路产品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简介 Brief Introduction to CRCC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暨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成立于2002年12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建立的,并经国家工商注册、具有第三方公正性地位的铁路产品认证机构。 2001年4月,铁道部决定在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基础上成立铁路产品认证中心(简称CRCC),并以铁科教函[2001]97号文向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了“关于申请组建中国铁路工业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函”,经审查,2002年10月29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向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颁发了“认证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批准号为CNCA-R-2002-102。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下设:基础部、质检部、认证部、综合后勤部、技术装备部。 基础部以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为基础,主要包括:铁路行业标准化研究室、铁路专用计量室、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站。 质检部以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基础,主要包括质检业务管理室和机车车辆检验站、铁道建筑检验站、通信信号检验站、金属化学检验站、接触网零部件检验站、运输包装检验站、安全卫生检验站等7个检验站。 认证部亦以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基础,主要包括业务部、标准协调部、检查检验部、检验协调部和申诉监理部。

综合后勤部和技术装备部为产品认证和产品检验提供技术装备保障和后勤服务。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职能和职责是组织并参与铁道行业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及企业标准审查备案;负责铁道行业专业计量工作的归口管理和计量监督,承担相关专业计量基础上的量值传递和标准比对工作;开展国家强检项目轨道衡和铁路罐车容积的法制计量检定;对部控工业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测、监督和监督抽查,铁路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制造特许证的发放考核检验,新产品的鉴定检测,整车、整机批量检验中的型式试验以及委托检验,并对受控项目实施质量跟踪等;开展铁路工业产品强制性、自愿性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的产品认证工作实施国际通行的认证制度,全部活动都严格遵守国家及铁道部有关的产品认证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中心的宗旨是:努力促进产品质量提高,确保运输安全,服务于绿色铁路。中心的质量方针是客观公正、科学准确、服务规范。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建立和实施符合国际准则和国家认可要求的质量体系和认证程序;中心具备从事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的必备资源条件;具备从事企业质量体系、工厂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的能力;中心工作人员具有长期从事铁路产品标准化、质量检验、质量认证等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拥有一批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指定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资格证书的专职和兼职企业质量体系和工厂条件审核员、审查员和检查员;拥有铁道部唯一授权的铁路产品检验机构,并经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L)认可的检验实验室。

产品认证合同书(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7974-35 产品认证合同书(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产品认证合同书(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项目编号:____ 委托方(甲方): _____ 认证方(乙方):____ 签定地点: _____ 签定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效期限:自签字之日起____年内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和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ccec)的有关规定,合同双方就产品认证项目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内容和范围 1.总则 本合同适用于____产品认证的初次,扩大范围和复评认证。

对于扩大范围认证,本合同为原合同的补充,原合同仍然有效。 2.本合同为: 初次认证合同□ 扩大范围认证合同□ 复评合同□ 注:扩大范围认证指扩大产品种类,制造(加工)厂范围的认证,扩大范围认证需补充签定合同;已认证的产品种类,扩大型号规格认证时,不再另签合同。 3.甲方申请认证的产品: 制造厂名: 注册商标: 4.乙方通过审查甲方提交的产品认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审核确认甲方的质量体系是否符合ccec/t03-XX《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抽样检验产品是否符合ccec/g 《认证实施规则》,以决定是否同意甲方取得或保持产品认证注册资格。 二、质量体系审核和产品抽样检验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铁路运输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22号 【失效依据】铁道部关于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转变管理方式的通知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5.04.01 【实施日期】2005.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第22号)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志军 二00五年四月一日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铁专量具”)是指与铁路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计量器具及具有计量特征的检测设备。铁道部制订铁专量具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专量具新产品是指未经过技术认证的铁专量具(包括原有产品结构、性能、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的计量器具);已通过技术认证的产品是指已通过新产品技术认证,并在铁路批量使用的铁专量具。 第四条凡制造铁专量具新产品,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申请技术认证,技术认证合格后方可用于铁路计量和检测。 第五条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工作由铁道部统一管理。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铁专量具技术认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科学技术司负责审查。 第六条铁专量具技术认证的技术资料审查、样机试验、专家技术评价工作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并经铁道部认可的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技术机构”)承担。 第七条申请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生产所必需的产品标准、图纸、工艺和检定规程(校准方法); (三)具有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生产工装设备; (四)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质量体系和计量管理制度;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申请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审查表;

有机产品认证申请书

有机产品认证申请书 合同号: 认证委托人名称:(加盖公章)初次申请■ 再认证申请□第次 有效证书号码: 申请认证类型:有机产品认证■有机转换认证□申请日期:年月日 上海英格尔认证有限公司(ICAS) 申请表填写说明

1请填写申请书、相应的申请类别表; 2请按照相应申请类别附件中的“需要随申请书一同提交本中心的文件材料清单”提交文件,实现追溯需要的加工记录文件是现场检查时需要核验的文件; 3 填报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文字说明一律用汉字; 4 如无某项目内容时应划斜线表示,若因故无法填写时,应注明原因; 5 申请方应在封面明示本次认证是初次认证或是第几次再次认证; 6 有关表格若不够,可自行复制/复印后填写。 附件1:植物生产附表 附件2:野生植物采集附表 附件3:食用菌栽培附表 附件4:畜禽养殖附表 附件5:水产养殖附表 附件6:加工附表 ICAS有机产品认证申请书

农业生产(植物生产、野生植物采集、食用菌栽培、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在生产场所的简单处理(清洁、分拣、脱粒、脱壳、 切割、保鲜、干燥); 加工(食品加工、饲料加工、纺织品加工); 包装;标识;贮藏;运输;销售;其他: 种养加 种养加 种养加 无;有,机构名称为:; 有机产品证书编号为:;证书有效至:; 如无,是否曾获得过有机认证证书,但证书已经被撤销:是否。如证书 曾经被撤销,请描述证书被撤销的时间和撤销原因: 否;是,非有机生产(含平行生产)产品名称和生产面积(适用时)分别为:并提供有机转换计划(适用 时)。是否能够避免非有机产品对有机产品的污染:是;否。 否;是,二次分装/分割场所名称、地址为:; 二次分装/分割全过程描述:; 是否远离城区、工矿区、交通主干线、工业污染源、生活垃圾场等: 是;否,采取措施:; 是否存在潜在污染风险:否;是,采取措施。

产品认证申请书

产品认证申请书 编号: □初次认证□认证变更□认证复评 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法律地位文件; 2、依据DB31/T 1048《“上海品牌”评价通用要求》填写的自评报告。 (注:1.填写申请书之前,请务必认真阅读“上海品牌”认证申请须知; 2.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电子版请发至邮箱: sca@https://www.sodocs.net/doc/4c15450492.html,,纸质版请寄至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509号2201室, 上海品牌国际认证联盟秘书处收。)

委托人承诺 1、同意遵守认证要求并承诺提供拟申请认证产品所需的任何信息。 2、有义务为进行认证、监督和申诉、投诉等做出必要的安排,包括审查文件、检测产品、进入认证所涉及的所有区域、调阅有关记录(包括内部审核报告)和评价所需人员(例如检验、检查、评定、监督、复评)和解决投诉的有关规定。 3、始终遵守认证计划安排的有关规定,确保认证产品质量始终符合相关的产品标准及认证规则的要求,不得将产品质量责任转移给上海品牌国际认证联盟成员认证机构或相关检测机构及人员。 4、当认证证书被暂停、撤消/注销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同时停止涉及相关认证内容的广告宣传,并按上海品牌国际认证联盟的有关规定办理该证书的暂停、撤消/注销手续。 5、有义务确保不采用误导的方式使用或部分使用认证测试报告、工厂检查报告、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6、在宣传本企业认证结果时,应严格按认证证书的范围做出宣传,不得损害上海品牌国际认证联盟及认证机构的声誉。 7、当获证产品的更改对产品设计或产品规范产生严重影响时,或供方所有权、组织结构、管理者发生变化,或有其它信息表明产品可能不再符合认证制度要求的情况,获证企业应通知发证机构。 8、当发生一般性顾客投诉时,要保留好有关记录;当发生重大顾客投诉和/或重大质量事故时,应及时向发证机构报告。 9、保存已知的对有关其产品与相应标准要求符合性的所有投诉记录,必须支持认证联盟及发证机构正当调阅投诉记录的义务,重要投诉应报告认证机构,同时将采取的措施施予记录; 10、对投诉、以及在产品中发现的对符合认证要求有影响的任何缺陷,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并将所采取的措施予记录。 11、遵守认证规则及程序;支付认证所需申请、试验、工厂审查及其他有关的费用;妥善保管型式试验报告、工厂检查报告和认证变更确认等认证的相关资料,以备监督检查使用;认证机构将不承担获得产品合格认证的生产商(制造商)或销售商应承担的任何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授权签字: 年月日(盖章)

有机食品认证要点

有机食品认证 有机食品是指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的食品,有机农业是指一种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人工合成的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和饲料添加剂的可持续发展的农业,它强调加强自然生命的良性循环和生物多样性。有机食品认证机构通过认证证明该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点等环节均符合有机食品的标准。 “认证”一词的英文原意是一种出具证明文件的行动。ISO/IEC指南2: 1986年对“认证”的定义是:“由可以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证实某一经鉴定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第三方的认证活动必须公开、公正、公平,才能有效。必须有绝对的权力和威信,必须独立于第一方和第二方之外,必须与第一方和第二方没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才能获得双方的充分信任。由在国家注册并认可的组织机构去担任这样的第三方,这样的机关或组织就叫做“注册认证机构”。 为促进食品案例,保障人体健康,防止农药、化肥等化学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由通过资格认可的注册有机食品认证机构依据有机食品认证技术准则、有机农业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对申请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实施规定程序的系统评估,并颁发证书,该过程称为有机食品认证。认证以规范化的检查为基础,包括实地检查、可追溯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实施。 有机食品是指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的食品,有机农业是指一种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人工合成的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和饲料添加剂的可持续发展的农业,它强调加强自然生命的良性循环和生物多样性。有机食品认证机构通过认证证明该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点等环节均符合有机食品的标准。 有机食品认证范围包括种植、养殖和加工的全过程。有机食品认证的一般程序包括:生产者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和提交符合有机生产加工的证明材料,认证机构对材料进行评审、现场检查后批准。

产品认证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号: 产品认证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____ 月____ 日甲方(委托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认证服务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和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 理委员会(CCEC的有关规定,合同双方就产品认证项目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内容和范围 1、总则:本合同适用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认证的初次,扩大范围和复评认证。对于扩大范围认证,本合同为原合同的补充,原合同仍然有效。 2、本合同为:()初次认证合同()扩大范围认证合同()复评合同 注:扩大范围认证指扩大产品种类,制造(加工)厂范围的认证,扩大范围认证需补充签定合同 已认证的产品种类,扩大型号规格认证时,不再另签合同。 3、甲方申请认证的产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制造厂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商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乙方通过审查甲方提交的产品认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审核确认甲方的质量体系是否符合CCEC/T03-2002《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抽样检验产品是否符合CCEC/《认证实施规则》以决定是否同意甲方取得或保持产品认证注册资格。 二、质量体系审核和产品抽样检验 1、正式质量体系审核时间拟定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__ 月份进行,最终商定的审 核时间,其偏离度不能超过一个月。(甲方如需预审核,希望审核时间 在 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 日,预审核时间至少比正式审核时间提前一个 月。) 2、甲方取得节能产品认证注册资格后,在_________________ 年有效期内,乙方对甲方自获证之日 起每12个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包括监督审核和监督检验)。有异常情况时,酌情增加监督检 查频次。 3、用于产品认证检验用的样品由乙方派代表抽样或由质量体系审核组抽样。

泰尔认证初次产品认证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及填写指南

泰尔认证初次产品认证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及填写指南一、企业在申请产品认证时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

注:如申请企业没有获得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证书范围不包含申请产品认证的产品时,可同时向泰尔认证中心提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申请,我中心将把GB/T19001-2008认证的现场检查和产品认证的工厂检查合并进行,做到一次审核,多张证书。 二、对申请材料准备的总要求 1、企业在准备申请材料时使用A4纸、单面打印,不要装订。 2、需要填写或签字的部分应用钢笔、签字笔。除签字部分外可以采用打印的方式。 3、所有申请材料应认真准备、一律不得涂改,应保证真实有效。 4、申请材料中凡需加盖公章的,均应提供加盖公章后的原件。 5、申请材料中需要法人签字的,应由营业执照中注明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由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人签字,但应出具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或在授权书复印件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被授权人才可以签字。 6、当申请单位的通信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及传真发生变化时应书面形式通知我中心。 三、对申请表中各项内容的填写要求(与材料代号相对应) A、申请表 1、申请表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采用打印方式,不得用圆珠笔、铅笔填写、不得涂改。对申请表中的每项内容(包括表中“□”处需要划“√”加以确认的内容)均应填写完整并保证真实有效。 2.申请表首页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表第二页右下角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第二页“法定代表人(签字)”应是申请单位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如不是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要出具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或在授权书复印件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被授权人才可以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申请表中各栏目的填写要求 3.1“申请单位名称”即申请单位必须是境内的企业或境外企业驻境内的办事处。境外企业不能作为申请单位。 3.2“企业性质”:填写的企业类型对于境内企业应按法人营业执照填写,对于境外企业直接选勾“境外企业”。 3.3“产地”:应填写申请产品认证产品的最终产地并注明省市。生产单位在境外的只需填写国家或地区名称。 3.4“依据标准”:应填写生产该型号产品认证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标准名称和标准编号,若采用多个标准,均需逐一列出。 3.5 “注册地址”:应按法人营业执照中的地址填写。 3.6 “商标”:应填写已经国家注册的商标,尚未取得正式注册或无商标应在此栏填“无”。 3.7“产品名称及型号/规格”:产品名称及型号/规格应符合“认证实施规则”附件1中“产品名称、单元划分”的要求。不同的认证单元应分别填写产品认证申请表。 3.8 “选择的检测分包机构”:请根据“TLC产品认证业务范围及签约检测机构一览表”中各检测分包机构的检测范围,选择并填写承担认证产品检测的机构名称。

产品认证申请书

产品认证申请书 年月日发布年月日第二次修订年月日实施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 () 产品认证申请书认证委托人:

提交认证申请须知: .认证申请资料应按单元提交;每份认证单元申请书委托人均需加盖印章;超过一个单元时,认证委托人可按照需要汇总说明,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资料应按照相应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及《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中相关要求进行; . 认证委托信息填报每单元必须提交一份,相同时可复印; .认证委托人应遵守的认证规则、细则和程序;支付认证所需的申请、实验、工厂审查及其它有关的费用;妥善保管型式实验报告、工厂检查报告和认证变更确认等认证的相关资 料,以备监督检查使用; .本申请所涉及的产品符合申请认证产品的国家标准及其它相关标准或规定,认证委托人对此次声明完全负责; .选择“厂贴牌申请”项时应符合相关公开文件的要求; . 若从其他认证机构转入我机构,《认证单元申请表》中认证类别请勾选其他选项; .附表《关键元器件、部件或原材料明细表》按相应认证产品实施规则及细则附件中对于产品关键元器件、部件或原材料的要求进行填写; .附表《申请认证产品名称、型号、内外部结构照片》需按型号列全,对于网络安全产品还需提交软件版本截屏,所有图片应清晰完整,并标注出关键元器件或部 件的所在位置和电路板外型尺寸(不包含保险柜(箱)类产品); .对申请单元中内含有两个及以上型号的,须提供附表《单元内典型产品型号的功能及主要技术参数》及附表《单元覆盖产品差异对比表》; .相关表格填写不下时可另附页或调整表格大小; .获证后,请仔细核对证书信息,如有疑义,请在获证后个工作日内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诉。 . 如需更进一步了解相关信息,请查阅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网站: 的公开文件目录或向我中心相关受理人员索取:简介及联络 信息、认证业务范围、认证收费标准、认证申请方和获证方的权利义务、申请 方和获证组织向申诉、投诉和争议的渠道等。 . 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邮箱:

有机产品认证程序

有机食品认证程序 (一)有机食品认证程序 1、申请者向认证中心提出正式申请,填写申请表和交纳申请费。 2、认证中心核定费用预算并制定初步的检查计划。 3、申请者交纳申请费等相关费用,与认证中心签订认证检查合同,填写有关情况调查表并准备相关材料。 4、认证中心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请者进行综合审查。 5、实地检查评估。认证中心在确认申请者已经交纳颁证所需的各项费用后,派出经认证中心认可的检查员,依据《有机食品认证技术准则》,对申请者的产地、生产、加工、仓储、运输、贸易等进行实地检查评估,必要时需对土壤、产品取样检测。 6、编写检查报告。检查员完成检查后,编写产地、加工厂、贸易检查报告。 7、综合审查评估意见。认证中心根据申请者提供的调查表、相关材料和检查员的检查报告进行综合审查评估,编制颁证评估表,提出评估意见提交颁证委员会审议。 8、颁证委员会决议。颁证委员会对申请者的基本情况调查表、检查员的检查报告和认证中心的评估意见等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作出是否颁发有机证书的决定。 9、颁发证书。根据颁证委员会决议,向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证书。获证申请者在领取证书之前,需对检查员报告进行核实盖章,获有条件颁证申请者要按认证中心提出的意见进行改进做出书面承诺。 10、有机食品标志的使用。根据有机食品证书和《有机食品标志管理章程》,办理有机标志的使用手续。 (二)有机食品认证流程图

(三)认证机构认证程序的时限 1.目的 认证机构检查和认证程序的目的是在客户与认证机构之间建立起合作关系和有效的建设性的调查和决策机制,以及在认证机构保证下对有机食品商业贸易的控制。该程序是为有机生产者、认证机构以及消费者的利益而制定的。 2.认证程序的时限 2.1 申请(1周) 直接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机构将询问有关基础上的一些信息以便进行严格而可信的费用预算。 2.2 合同和费用预算(1周) 在所提供信息的基础上,第二周申请者会收到一份检查合同以及一份费用预算、检查程序、时间表和有关技术细节的说明。 2.3 检查(根据地区、产地情况时间可能不同3-7天) 认证机构指派一名有经验的检查员执行检查,他将提供一份详尽的检查时间表,并要求通知申请者在当地的合作伙伴等细节。 检查包括申请者的有机生产内部规章制度,生产地以及参观包装、房屋、仓库和加工厂,最新文件、记录和最终与申请者的讨论。 2.4 检查员报告(2周)

铁路产品认证通用要求-C

批准文号:中铁认函[2012]78号编号:CRCC-00W-001:2012 CR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铁路产品认证通用要求 2012-05-07发布2012-05-07实施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发布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 本规则由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编制并负责解释。 本规则版权归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所有,任何单位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用于商业用途。

1适用范围 (1) 2认证模式 (1) 3 认证的基本过程 (1)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1) 4.1认证申请 (1) 4.2初始工厂检查 (1) 4.3产品抽样检测 (2) 4.4 认证结果评价 (3) 4.5获证后的监督 (4) 5认证证书 (5)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5) 5.2认证证书暂停、注销和撤销 (5) 6 认证变更 (6) 6.1 变更的申请 (6) 6.2 变更的评价 (6) 6.3 变更的认可 (6) 7 认证扩项或范围缩小 (7) 7.1 扩项程序 (7) 7.2 样品要求 (7) 7.3 认证范围缩小 (7) 8 认证标志的使用 (7) 8.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 8.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7) 8.3 加施方式 (7) 8.4标志位置 (8) 9 收费 (8) 10 规则批准 (8) 附件1 CRCC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9)

CR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铁路产品通用要求(试行) 1适用范围 本规则与各项《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定要求》共同组成铁路产品的认证规则,适用于采用通用认证模式的铁路产品认证。本规则不适用于其他认证模式的铁路产品认证。 2认证模式 铁路产品通用认证模式为:初始工厂检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过程 3. 1认证的申请 3.2初始工厂检查 3.3产品抽样检测 3.4认证结果评价 3.5获证后的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申请 4.1.1申请单元划分见《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定要求》。 4.1.2申请条件见《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定要求》。 4.1. 3申请文件见《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定要求》。 4.2初始工厂检查 4.2.1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包括申请材料的文件审查和企业现场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4.2.1.1 文件审查 文件审查由CRCC制定的检查员对申请方提交的申请材料惊醒审核。申请认证企业通过体系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时,质量体系文件的审核主要针对CRCC的

有机认证流程

有机认证流程 1、申请 申请者向中心(分中心)提出正式申请,填写申请表和交纳申请费。申请者填写有机食品认证申请书,领取检查合同、有机食品认证调查表、有机食品认证的基本要求、有机认证书面资料清单、申请者承诺书等文件。申请者按《有机食品认证技术准则》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过程控制体系;追踪体系。 2、认证中心核定费用预算并制定初步的检查计划 认证中心根据申请者提供的项目情况,估算检查时间,一般需要2次检查:生产过程一次、加工一次,并据此估算认证费用和制定初步检查计划。 3、签订认证检查合同 申请者与认证中心签订认证检查合同,一式三份; 交纳估算认证费用的50%; 填写有关情况调查表并准备相关材料; 指定内部检查员(生产、加工各至少1人); 所有材料均使用文件、电子文档各一份,寄或E-mail给分中心。 4、初审 分中心对申请者材料进行初审; 对申请者进行综合审查; 分中心将初审意见反馈认证中心; 分中心将申请者提交的电子文档E-mail至认证中心。

5、实地检查评估 认证中心在确认申请者交纳颁证所需的各项费用; 派出经认证中心认可的检查员; 检查员从分中心取得申请者相关资料,依据《有机食品认证技术准则》,对申请者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过程控制体系、追踪体系以及产地、生产、加工、仓储、运输、贸易等进行实地检查评估,必要时需对土壤、产品取样检测。 6、编写检查报告 检查员完成检查后,按认证中心要求编写检查报告; 该报告在检查完成2周内将文档、电子文本交认证中心; 分中心将申请者文本资料交认证中心。 7、综合审查评估意见 认证中心根据申请者提供的调查表、相关材料和检查员的检查报告进行综合审查评估,编制颁证评估表,提出评估意见提交颁证委员会审议。 8、颁证委员会决议 颁证委员会定期召开颁证委员会工作会议,对申请者的基本情况调查表、检查员的检查报告和认证中心的评估意见等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作出是否颁发有机证书的决定。 9、颁发证书 根据颁证委员会决议,向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证书。申请者交纳认证费剩余部分,认证中心向获证申请者颁发证书;获有条件颁证申请者要按认证中心提出的意见进行改进做出书面承诺。 10.有机食品标志的使用

铁道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铁路产品认证管理

铁道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铁路产品 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法规类别】铁路运输认证认可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铁科技[2012]95号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5.11 【实施日期】201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铁道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科技〔2012〕95号) 部内各单位、部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印发《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2003年发布的《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科技〔2003〕104号)同时废止。 铁道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铁路运输安全,加强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管理,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铁路产品是指直接关系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产品。 第三条国家对未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铁路产品实行产品认证管理,由具备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对相关铁路产品是否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铁道部负责铁路产品认证采信工作和认证产品在铁路使用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铁路产品认证采取强制性产品认证与自愿性产品认证相结合的方式。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依照国家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实行自愿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实施。实行自愿性产品认证管理的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以下简称采信目录),由铁道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和列入采信目录的铁路产品,依法取得认证后,方可在铁路领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规定新编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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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第22号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志军 二○○五年四月一日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铁专量具”)是指与铁路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计量器具及具有计量特征的检测设备。铁道部制订

铁专量具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专量具新产品是指未经过技术认证的铁专量具(包括原有产品结构、性能、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的计量器具);已通过技术认证的产品是指已通过新产品技术认证,并在铁路批量使用的铁专量具。 第四条凡制造铁专量具新产品,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申请技术认证,技术认证合格后方可用于铁路计量和检测。 第五条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工作由铁道部统一管理。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铁专量具技术认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科学技术司负责审查。 第六条铁专量具技术认证的技术资料审查、样机试验、专家技术评价工作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并经铁道部认可的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技术机构”)承担。 第七条申请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生产所必需的产品标准、图纸、工艺和检定规程(校准方法); (三)具有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生产工装设备; (四)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

(产品管理)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表-环境保护部_科技标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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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标志CHINAENVIRONMENTALLABELLING 初次认证和复评认证申请书 ApplicationandRenewalForm 申请单位(中文) (ENGLISH) 申请日期:年月日 ,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XX公司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认证中心

填写说明 1.请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计算机录入,字迹清楚整齐。如无此项目内容时能够用斜线表示,若因故无法填写,请注明原因。 2.填报数据请用阿拉伯数字,文字说明请用汉字。 3.申请的产品种类请按附录A中的技术要求名称填写。 4.若申请产品属于不同的环境标志技术要求,请分别填写申请书。 5.企业人数请如实填写,否则可能会影响您申请的过程。 6.商标壹项应和注册商标壹致。 申请书请寄至以下地址: 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XX公司产品部 地址:北京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邮编:100029 电话:010-59205937010-59205833 传真:010-59205939010-59205837 联系人:董秋燕石颖 网址:http://

企业声明 本组织自愿申请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托贵组织依据相应标准进行审查。以下内容 均由本组织填写,所填写内容和提供的文件均真实、有效,且经过本组织的核实。本组织将 承担所有因失实而引发的各种后果。 本组织保证:已了解所有有关环境标志认证的关联要求和依据,接受中环联合(北京) 认证中心XX公司对本组织的关联检查、抽样、检测和获得认证证书后的监督管理,且按规 定交纳费用。于广告和产品介绍中主动宣传中国环境标志,不发表误导或未授权的声明;当 证书被暂停、撤消或注销后,立即停止产品获得中国环境标志的广告宣传,且按要求交回所 有证书、文件,确保正确使用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证书、中国环境标志标识或方案中的任何壹 引发的壹切责任。 现对以下产品提出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若填写不下,可单独附页): 申请类别, □初次□复评 产品种类:, 产品名称:, 注册商标:, 型号、规格:, 质量标准:, 法人代表(签名): 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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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第22号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志军 二○○五年四月一日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铁专量具”)是指与铁路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计量器具及具有计量特征的检测设备。铁道部制订铁专量具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专量具新产品是指未经过技术认证的铁专量具(包括原有产品结构、性能、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的计量器具);已通过技术

认证的产品是指已通过新产品技术认证,并在铁路批量使用的铁专量具。 第四条凡制造铁专量具新产品,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申请技术认证,技术认证合格后方可用于铁路计量和检测。 第五条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工作由铁道部统一管理。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铁专量具技术认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科学技术司负责审查。 第六条铁专量具技术认证的技术资料审查、样机试验、专家技术评价工作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并经铁道部认可的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技术机构”)承担。 第七条申请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生产所必需的产品标准、图纸、工艺和检定规程(校准方法); (三)具有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生产工装设备; (四)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质量体系和计量管理制度;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申请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审查表;(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产品样机的彩色照片; (五)主要计量检定设备量值溯源文件复印件; (六)技术报告(含测量不确定度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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