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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专项练习题及答案解析

司法考试-民法专项练习题及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

分含1-32题,每题1分,共32分。

2.关于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不一定享有民事行为能力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未满8周岁的自然人

C.自然人死亡后,人格权消灭,但是人格利益仍受到法律保护

D.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答案:B

考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无民事行为能力,胎儿利益的保护,行为能力欠缺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A选项,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

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参与民事

活动。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

为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一定具有民

事权利能力。A选项正确,不当选。 B选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未满8周岁的自然人

或者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B选项错误,当选。 C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他人侵犯死者人格利益而遭受精

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近亲属只能

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在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情形下,因为死者已殁,不再是民事主体,死

者近亲属不可能以死者名义提起诉讼(代理死者),而是以自己名义起诉。因此自然人死

亡之后,其民事权利能力消灭,不再享有任何人格权,但其人格利益仍然受法律保护。C

选项正确,不当选。 D选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未满8周岁的自然人或者完全不能辨

认自己行为的人,根据《民法总则》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

行为无效。”直接适用此法条,故D选项正确,不当选。

4.徐某(17周岁)因日常摩擦将蒋某打伤,蒋某花去医药费5000元。徐某毕业后进入煤

矿工作。一年后,蒋某起诉要求徐某赔偿医药费。关于本案的民事责任承担,下列哪一选

项是正确的?

A.主要由徐某承担,徐某之父母适当赔偿

B.徐某承担,因徐某参加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且有经济能力

C.徐某之父母承担,因徐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18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D.主要由徐某之父母承担,徐某适当承担

答案:B

考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解析:本题考查行为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诉讼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

任承担。根据《民通意见》第161条第1款的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

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徐某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且有经济能力,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B选项正确,当选。

7.8周岁的王某在全国少儿钢琴比赛中获得一等奖,奖金3万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赛事组委会可不向王某支付奖金

B.王某须经其父母同意才可获得该奖金

C.王某无须经过其父母同意即可获得该奖金

D.王某无权获得该奖金

答案:C

考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解析:本题考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

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

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

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据此,王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获得奖金的行为属纯获利益

的行为,无须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即可获得此奖金,C选项当选。

8.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任何情况下,胎儿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B.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C.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出生后死亡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

不存在

D.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

始不存在

答案:D

考点:胎儿利益的保护

解析:本题考查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

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

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故ABC选项错误,不当选;D选项正确,当选。

10.肖特有音乐天赋,16岁便不再上学,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肖特成长过程中,

多有长辈馈赠:7岁时受赠口琴1个,9岁时受赠钢琴1架,15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1把。对肖特行为能力及其受赠行为效力的判断,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

正确的?

A.肖特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B.受赠口琴的行为无效,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C.受赠钢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D.受赠小提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答案:B

考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欠缺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行为能力。《民法总则》第18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

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题中,

肖特16岁,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故应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A错误。《民法总则》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同时,该法第144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

行为无效。”肖特7岁时受赠口琴1个,7岁应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受赠口琴,赠与行为

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故该行为无效,而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故B正确。注意:民

法总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行为无效,未区分是否为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有

学者认为不尽合理,但法考过程中,应以法律规定为准。《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题中,肖特在9岁时受赠钢琴1架,15岁时受赠名

贵小提琴1把。9岁和15岁时均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故

均应有效,故C、D均错误。

11.赵小四,15岁,初中毕业后,其觉得男子汉就该勇于闯荡,放弃上学机会到北京的工

厂打工,月收入5000元。回家时,其用工资给自己的哥哥买了一只北京烤鸭,给家里买了一台60寸的液晶电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烤鸭买卖合同无效

B.电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C.电视买卖合同有效

D.电视买卖合同无效

答案:B

考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解析:本题考查的自然人民事行为的类型。赵小四15岁,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制

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在其年龄、智力范围以内的行为有效;超出其年龄、智力范围之外的合同行为,效力待定。题目中,

赵小四购买烤鸭的行为未超出其年龄、智力范围,该行为有效;其购买液晶电视的行为则

明显超出其年龄、智力范围,该合同也应为效力待定合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赵小四并

不适用“劳动成年”的规定。因为“劳动成年”是指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自己的

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以,该题的正确选项是B。

15.16周岁的高中学生张某买福利彩票中了20万元大奖。张某用该笔款项不仅交纳了自己

的学费,还帮助父亲偿还了10万元房贷。张某:

A.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B

考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解析:本题考查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分为三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人。《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

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总则》

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题

中张某虽然年满16周岁,但其获得的收入并非自己的劳动收入,并不属于“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故张某仍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本题选B。

16.认定公民的出生时间,其证明依据的顺序是?

A.户籍证明、其他相关证明和证据、出生证明

B.户籍证明、出生证明、其他相关证明和证据

C.出生证明、其他相关证明和证据、户籍证明

D.其他相关足以推翻出生证明、户籍证明的证明和证据,出生证明,户籍证明

答案:D

考点: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解析:本题考查自然人出生时间认定。《民法总则》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

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

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据此分析,出生证明应排在第一位,户籍证明第二位,但因有其他

证据若可推翻前两项,则其他证据优先。故进行重组,其优先顺序为:1、其他相关足以推翻出生证明、户籍证明的证明和证据,2、出生证明,3、户籍证明。故本题选D。

19.小张从小天赋异禀,聪明伶俐。爷爷老张对孙子甚是喜爱。在小张6岁时,爷爷将家中袓传的一幅价值200万元的名画赠与小张。母亲刘某得知此事后,坚决表示反对。在小张

8岁那年,爷爷又将自己价值27500元的欧米茄手表赠与小张。母亲刘某亦明确表示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爷爷将名画赠与小张的行为因纯获利益而有效

B.爷爷将名画赠与小张的行为因母亲刘某反对而无效

C.爷爷将手表赠与小张的行为因纯获利益而有效

D.爷爷将手表赠与小张的行为因母亲刘某反对而无效

答案:C

考点: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解析:A、B项均考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在本题中,小张6

岁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实施的受赠名画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母亲刘某反对与否

并不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故A、B项均错误,不当选。 C、D项考查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要分开

来看:(1)纯获利益的行为、与其意思能力相适应的行为有效;(2)与其意思能力不相

适应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3)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在本题中,小张8岁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所实

施的受赠手表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纯获利益,因而有效。故C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

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21.甲丧妻后与9岁的儿子乙在某村相依为命,后甲因受刺激而成为精神病人,甲、乙均无其他近亲属,甲有一堂兄丙愿意作乙的监护人,但不愿意承担对甲的监护责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丙不能担任乙的监护人

B.丙欲担任乙的监护人,必须同时担任甲的监护人

C.丙欲担任乙的监护人,必须经乙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D.人民法院应当指定甲的堂兄担任甲的监护人

答案:C

考点: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解析:本题考查法定监护与指定监护。根据《民法总则》第27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

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

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因此,A选项错误,不当选;C选项正确,当选。丙担任乙的监护人并不以同时担任甲的监护人为条件。因此,B选项错误,不当选。另依《民法总则》第2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

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

亲属;(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根据《民法总则》第32条的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因此,D选项错误,不当选。

22.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是委托监护人

B.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甲的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幼儿园

C.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有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

D.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丙住所地的居民

委员会有权指定

答案:A

考点:意定监护,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监护人的设立。 A选项,《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

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

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故A选项中甲

委托医院照料其患有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此时为委托监护人,正确,当选。另,《民法

总则》不再采用“精神病人的”的称谓,而统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的成年人”。 B选项,未成年人到学校上学,在学校生活学习期间,监护人并没有发生

变化,依然是原来的监护人。《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

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可见,幼儿园只

是在过错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监护责任并没有完全转移给幼儿园,故B选项错误,不选。

C选项,根据《民法总则》第27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

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

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这意味着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

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才有可能成为监护人。本题乙的母亲尚未死亡,也没

有无监护能力情形的出现,故祖父母不是监护人,故C选项错误,不选。 D选项,《民法

总则》第31条第1款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

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只有当父母之外的人对

于监护的确定存在争议时,才需要经过基层组织指定;夫妻离婚时,父母仍然是监护人,

向法院起诉解决的是抚养权之争。故D选项错误,不选。

23.乙因病需要换肾,其兄甲的肾脏刚好配型成功,甲乙父母和甲均同意由甲捐肾。因甲是精神病人,医院拒绝办理。后甲意外死亡,甲乙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下列哪一

表述是正确的?

A.甲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B.甲生前,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C.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D.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

答案:D

考点:行为能力欠缺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成年人之监护

解析:本题考查监护人的职责、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总则》第21条:“不能辨认

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

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第22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

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

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总则》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总则》第145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

8条第1款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

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民法总则》第34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本题中,甲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

论是其自己的决定还是其监护人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均无效。故ABC选项错误,

不当选;D选项正确,当选。

27.张小某今天14岁,放学的路上与邻居学校的李小某发生摩擦,动手将李小某打成轻伤。关于此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张大某作为张小某的监护人应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

B.张小某的父母离异,张小某跟父亲张大某一起生活,则其父亲应承担民事责任

C.如果监护人张大某尽到监护责任,可以减轻侵权责任的承担,在减轻后,张大某承担的

是次要责任

D.如果张小某的监护人不明确,其父母为精神病人,祖父母过世,外祖父母老年痴呆,姐

姐今年19岁,在纺织厂上班,则应由其姐姐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C

考点: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侵权行为承担的民事责任

解析:本题考查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承担。 A选项,《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

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

损害监护人的无过错替代责任。因此,A选项正确。 B选项,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

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

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B选项正确。 C

选项,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时,可以减轻侵权责任的承担,在减轻后,张大某承担的依然

是主要责任。因此,C选项错误。 D选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张小某的父母和外祖父母丧失监护权,应当由有监护能力的成年兄姐承担责任。因此,D

选项正确。

31.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关于监护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王某5岁的儿子小明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王某的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幼儿园

B.刘某丧夫后携6岁的儿子小强改嫁,小强的爷爷有权要求成为小强的法定监护人

C.张某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妻子小刘,医院是委托监护人

D.赵一与郑倩的儿子赵小一8周岁,赵一与郑倩离婚后对谁担任赵小一的监护人发生争议,赵小一住所地的居委会有权指定

答案:C

考点:法定监护,监护的原则,意定监护,指定监护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监护的设立。监护是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监护依设立的方式,可分

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和公力监护。《民法总则》第30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A选项中,委托监护是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通过委托协议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履行。委托监护属于意定监护。可以是全权委托,如父母将子女委托给其祖父母照顾;也可以是

限权委任,如将子女委托给寄宿制学校、幼儿园等。王某5岁的儿子小明在寄宿制幼儿园

学习,属于限权委托监护,王某仍然承担一定的监护责任。因此王某的监护职责并未全部

转移给幼儿园,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而C选项中,张某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妻子小刘,张某和医院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医院成为小刘的监护人,故C选项正确,

当选。根据《民法总则》27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

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

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据此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监

护人,父母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当然为子女的监护人。 B选项中,虽然刘某丧夫后携6岁

的儿子小强改嫁,但刘某仍为小强的法定监护人,小强的爷爷只有在刘某不履行监护职责

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利益的时候才可以要求变更监护关系。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同时,《民法总则》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第37条规定:“依法

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

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另外,第3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故D选项中,赵一与郑

倩离婚后,仍同为儿子赵小一的监护人,不存在指定监护人的问题。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32.甲十五岁,精神病人。关于其监护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监护人只能是甲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B.监护人可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C.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不可直接请求法院裁决

D.为甲设定监护人,适用关于精神病人监护的规定

答案:B

考点:监护的概念与性质,指定监护,监护的原则

解析:本题考查监护人的设立。 A选项,《民法总则》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

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

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

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民法总则》第32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据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是被监护人的父母、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以及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B选项,根据《民通意见》第14条第2款的规定,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

中的数人,故B选项正确,当选。 C选项,《民法总则》第31条第1款规定:“对监护

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

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D选项,《民通意见》第13条

规定:“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即适用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33.张三50周岁,精神正常、智力健全。某日夜里张三做梦梦见自己变成了精神病人,第

二天醒来非常害怕,担心梦变为了现实。为了防止自己在变成精神病人后无人照顾和管理,张三便与其儿子张四书面约定:“在张三变成精神病人后,张四自愿承担对张三的监护责任。”对于此约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属于法定监护

B.属于指定监护

C.属于协议监护

D.属于遗嘱监护

答案:C

考点:协议监护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协议监护。《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

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

监护职责。”根据法律规定可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与他人或者组织约定在自己丧

失全部或者部分行为能力人时由该他人或者组织承担自己的监护责任,这属于协议监护。

故张三与张四的约定属于协议监护。故C选项正确,当选;A、B、D选项错误,不当选。35.李二25周岁,患有严重的精神病,暂时未娶妻,由其父亲李大担任其监护人。某日,

因李二把邻居家的玻璃打碎,李大一怒之下便将其狠揍一顿,并在其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不

让李二吃饭,李二日渐消瘦。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李二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李大的监护资格

B.法院应当在撤销李大监护资格的同时为其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C.李大被法院撤销监护资格后,可以不用履行对李二的抚养责任

D.若李大确有悔改表现,经其申请,法院可以在尊重李二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

其监护人资格

答案:C

考点:监护人资格撤销的情形及行使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A选项,《民法总则》第36条第1、2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

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

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

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

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根据法律规定可知,李

二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李大的监护资格。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 B

选项,根据《民法总则》第36条第1款的规定,法院应当在撤销李大监护资格的同时为其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故B选项正确,不当选。 C选项,《民法总则》第37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

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可知,李大作为李二的父亲,其

监护资格被撤销后,应当继续履行抚养责任。故C选项错误,当选。 D选项,《民法总则》第38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

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根据法律规定可知,若李大确有悔改表现,经其申请,法院可以在尊重李二真实意

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故D选项正确,不当选。

44.关于监护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B.被监护人的祖父母被撤销监护资格后,确有悔改表现,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其

监护资格

C.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D.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

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答案:B

考点:监护的概念与性质

解析:本题考查监护人制度。《民法总则》第29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故A选项正确。《民法总则》第38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

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

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据此,只有被监护

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才有可能恢复监护人资格,不包括祖父母,故B选项错误。《民法总则》第30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

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故C选项正确。《民法总则》第32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故D选项正确。综上,正确答案为B选项。

51.关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申请宣告

死亡

B.法院在对乙宣告死亡之前,必须先宣告其失踪

C.丙被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后,利害关系人应当返还原物,孳息可以不返还

D.丁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但是申请人只申请宣告丁失踪,法院可以宣告丁死亡

答案:A

考点: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宣告死亡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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