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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权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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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权宪法

材料(二)《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于1931年5月5日由蒋介石集团包办的“国民会议”制定,同年6月1日由南京国民政府公布施行,共8章,89条。主要内容是:(1) 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训政纲领》的“党治”原则,建立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2)规定“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3)罗列一系列公民“权利”与“自由”;(4)利用国家的名义,发展官僚资本。问该约法的突出特点?

答:用根本法的形式确立国民党一党专制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政治制度,乃是该约法的突出特点。

(三)“五五宪草”

1932年底,迫于各方面的压力,国民党四届三中全会宣布准备“制宪”。次年1月,由国民政府立法院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宪法的起草工作,完成后于1936年5月5日经国民党中央审查和蒋介石批准,由政府公布。故这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称“五五宪草”。该宪法草案共8章148条,因时局变化未付诸议决,但却成为《中华民国宪法》的蓝本。

(四)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

1946年11月,蒋介石撕毁“双十协定”和政协决议,非法召开国民大会,于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该法共14章,175条。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但碍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十二条(即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权利等)的重大影响,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

《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依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确定国体与政体。第二,规定国民大会为全国最高政权机关,但对其职权加以限制。第三,形式上采用总统制,但总统的权力受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的制约。第四,规定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及必要的宪法义务。第五,采取中央与地方分权体制,形式上赋予省、县两级地方政府以自治权。(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如果单纯从宪法条文看,《中华民国宪法》可以算得上当时实际上最为民主的宪法之一。但是形式上的民主却是服务于国民党一党专制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工具。五权宪法的成文草案即《五五宪草》五权宪法是中华民国国父孙中山

对于宪法的创见,是孙中山的重要思想,曾列入中国国民党党纲。孙中山在十九世纪就有这种酝酿,1906

年12月2日始正式见于文字。

五权宪法的最核心的思想是政权,

治权分立,政权归属国民大会,而

治权乃指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

监察权、考试权,各自独立运作并

互相合作。

(1921年),孙中山发表演讲五权宪法,说“五权宪法是兄弟所创造,古民国十年三月二十日

今中外各国从来没有的”。他认为传统西方宪法在政府机关采取的三权分立(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制度中,行政机关拥有考试权将可能滥用

人才,立法机关拥有监督权则将有国会专制的流弊,因此认为应该将此两者分离,另设考试院和监察院,此乃五权分立之由来。他说这是“破天荒的政体”。

行政院长之提名需要立法院投票,由总席次超过二分之一的多数可决为同意,总统才能正式任命。总统发布政令必须经由行政院长副署。

立法院,原本仅是专业修法、删法、增法,须要大量时间、期程,咨询专家学者、专业人士、求取民情民心,以完整法律条文,协助治理国家;现在却近似西方国会,行使立法权

与预算权;投机政客为求取新闻曝光版面,不惜瘫痪律定法律程序、漠视民权需求,浪费民脂民膏人民血汗钱,纷纷扰乱、争吵作秀。监察院行使调查权,并赋予监察院中国古代的弹劾、纠举、纠正权,以及现代国会的审计监督权。监察委员类似古代的御史中丞大夫,由各省与各直辖市议会间接选举产生,是为防范贪赃枉法、贪官污吏、枉法行政判决,

避免民权伤害、民心受到委屈,影响到国家灭亡。监察院通过弹劾之公务员的惩处,转交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审理。

考试院,主管政府公务员考试与人事考核权、全国公职考试命题典试等业务、孙逸仙原意是:希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化,为国取才,不经由关说、走后门、贿赂、走偏锋。司法院则仍行使司法权,孙逸

仙学理倡导司法独立,不使司法判决受到古代官吏一般的牵涉、干扰;并且内设大法官会议,专司解释宪法。司法院下另有最高法院,为三级三审的终审机关;以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司法院也负责管理各级法院。

五权制学说基础是孙中山的“权能区分”学说,即是“人民有权,政府有能”,该学说的目的是为了彻底根除西方“议会独裁,政府无能”的流

弊。政权归于人民,但中国国情不便全面行使直接民权,由国民大会:代表人民行使政权。选举并罢免总统,对监察与考试两院院长行使同意权,另有修宪权。

政府:只能行使“治权”,设置总统,作为元首,由国民大会选出。

五权宪法的第一份成文宪草即五五宪草,由国民党组织的宪草委员会制定于1936年5月5日。

[编辑] 五权宪法与中华民国宪法更多资料:政协宪草

中华民国宪法实质上脱胎于1946年1月的政协宪草而并非五五宪草,即“五权之名,三权之实”。政协会议上,由于中

共对五权宪法持反对态度,故大幅度修改了五五宪草,形成了政协宪草。而制宪国民大会制定的宪法98%来自政协宪

草[1]。中华民国宪法中,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事实上已经完全悖离了五权宪法的政权,治权分立原则,使得立法院

成为一个政权,治权兼有的特殊机构。

原本,孙逸仙规划:行政院长类似于美国的国务卿,为幕僚长;以总统制为基准,由总统带领五院长向国民大会宣示负责,五院之间,相互制衡、相互监督。

却在李登辉时期,消灭国民大会,民进党执政时,更进一步想要消除考试院、监察院,变成欧洲、美洲的三权分立;形成现在完全悖逆孙中山学理、叛离五权宪法之扭曲状态。

中华民国宪法经李登辉时期增删后,现在规定总统提名行政院长,行政院为最高行政机关,对立法院负责。

目前的中华民国宪法历经多次修改,总统由公民直选产生,国民大会被废除,行政院长近似总统之幕僚长,早已与原始的五权设计相去甚远。主要政党民主进步党,基本上因为留学欧洲、美洲的学生较

多,不了解孙逸仙的学理,而反对五权宪法制度,认为是在中国大陆所制订,不适合台湾政情之现状,多数倾向全面修改或制订新宪,具体落实美式的三权分立总统制。

行宪国大

蒋介石为使其统治合法化,决定1948年为“行宪年”。所谓“行宪”,就是开始实行所谓民主宪政,并按照宪法规定选举总统,实行总统制。1947年11月,国民党政府成立了以孙科为主任的国民大会筹

备委员会,在国民党内成立了“选举指导委员会”,具体负责大会代表的选举和筹备事宜。1948年3月29日,行宪国大在南京举行,出席大会的代表有1679人。蒋介石主持会议并致开幕词。4月19日,国民大会选举蒋介石为中华民国总统。其后,国民党内部各派经过激烈的争夺,大会经过4次投票,于4月29日选出李宗仁为副总统。5月1日,大会闭

幕。5月20日,蒋介石、李宗仁就任总统、副总统。其后,组成了行宪后的政府,由翁文灏、孙科、王宠惠、张伯苓、于右任分任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院长。国民党召开行宪国大后,统治集团内部矛盾斗争更加激化。

新闻背景:1947年内蒙古自治区成立

2007-04-23 15:32:56来源: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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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呼和浩特4月23日电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在

乌兰浩特宣告成立,标志着内蒙古人民的革命斗争和民族解放事业取得了伟大胜利。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的政治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内战危机日趋严重,内蒙古地区面临两个前途命运的尖锐斗争。蒙古族及其他各民族人民、各种政治力量经受着严峻的考验。

中国共产党一贯主张实行统

一国家内的民族区域自治。在中共七大上,乌兰夫当选为中央候补委员,确定了他在内蒙古革命和蒙古民族解放事业中主要领导人和民

族领袖的地位。1945年10月23日,

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内蒙工作方针给晋察冀中央局的指示》,指出:“内蒙在战略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对内蒙的基本方针,在目前是实行区域自治”。

中共中央在研究和制定内蒙

古工作方针的过程中,形成了中央统一领导,各中央局分区负责,全面开展内蒙古工作的格局。同时以张家口为基地,大力开展内蒙古自治运动。在中共晋察冀中央局的直

接领导下,1945年11月26日,内蒙

古自治运动联合会成立,选举乌兰夫等21人为执委会委员,并向全国

发表了《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成立大会公报》,正式立起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内蒙古自治运动的旗帜。

1946年初,乌兰夫提请晋察冀

中央局同意,组成东蒙工作团,赴兴安盟王爷庙同东蒙负责人商谈联合问题。通过耐心、诚恳的劝导和严肃、坦诚的批驳,最终使双方在关系到内蒙古自治运动前途命运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和行政管理、设置、人事安排等具体问题上取得

了基本一致的意见。

1946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运

动统一会议召开,决定以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为内蒙古自治运动统一领导机关,东西各盟旗均组织其分会,实现其纲领,标志着内蒙古地区的革命斗争和蒙古民族解放运动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1946年下半年到1947年初,随着自

治运动在内蒙古解放区的广泛、深入开展,建立统一的、代表蒙古族及其他各民族人民共同意志的人民政权,已成为内蒙古地区蒙古族各界群众的普遍愿望。

1946年8月1日,乌兰夫致电中

共中央,提出成立内蒙古自治政府的初步构想。1947年3月23日,中

共中央同意“产生内蒙统一的民族自治政府,为中国真正民主联合政府的一部分”。

1947年4月23日,内蒙古人民

代表会议在兴安盟王爷庙举行。乌兰夫代表内蒙古自治区运动联合会执委会向大会做政治报告,对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后的各项工作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划。大会选举产生了内蒙古自治政府第一届

临时参议会。1947年5月1日,临时

参议会选举产生了内蒙古自治政

府和参议会领导成员。乌兰夫当选为内蒙古自治政府主席。内蒙古自

治政府宣告正式成立。11月26日,

内蒙古自治政府决定将王爷庙改

为乌兰浩特市,蒙古语意为“红色的城”。(来源:新华网)

行政院长之提名需要立法院投票,由总席次超过二分之一的多数可决为同意,总统才能正式任命。总统发布政令必须经由行政院长副署。

立法院,原本仅是专业修法、删法、

增法,须要大量时间、期程,咨询专家学者、专业人士、求取民情民心,以完整法律条文,协助治理国家;现在却近似西方国会,行使立法权与预算权;投机政客为求取新闻曝光版面,不惜瘫痪律定法律程序、漠视民权需求,浪费民脂民膏人民血汗钱,纷纷扰乱、争吵作秀。

监察院行使调查权,并赋予监察院中国古代的弹劾、纠举、纠正权,以及现代国会的审计监督权。监察委员类似古代的御史中丞大夫,由各省与各直辖市议会间接选举产生,是为防范贪赃枉法、贪官污吏、枉法行政判决,避免民权伤害、民

心受到委屈,影响到国家灭亡。

考试院,主管政府公务员考试与人事考核权、全国公职考试命题典试等业务、孙逸仙原意是:希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化,为国取才,不经由关说、走后门、贿赂、走偏锋。

司法院则仍行使司法权,孙逸仙学理倡导司法独立,不使司法判决受到古代官吏一般的牵涉、干扰;并且内设大法官会议,专司解释宪法。司法院下另有最高法院,为三级三审的终审机关;以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监察院通过弹劾之公务

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

内容提要:孙中山提出的“五权分立”思想是为了弥补“三权分立”的弊端和实现“万能政府”的主张,以“权能区分”为基础所提出的政治构想。“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只具有表面上的相似性,但在实质上二者具有“质”的区别,具体表现在:分权的目的不同、所分之“权”的性质不同、制度安排不同、权力关系不同、权力作用不同。二者的上述不同表明,“五权分立”并非“三权分立”的扩充版本,而是在融贯中西的基础上的独创构想。 关键词:孙中山;“五权分立”;“五权宪法”;“三权分立”。 “五权分立”思想是孙中山“五权宪法”学说的重要内容之一。从形式上看,“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仅仅在于“五”和“三”的差别,所以,多年来,学界流行着一种观点:“五权分立”无非是“三权分立”的扩充版本,它与“三权分立”没有本质的区别,无非是“三权”后面又加了“两权”而已。但如果把“五权分立”放到孙中山“五权宪法”的整个构成体系中去考察,就会发现:“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是貌似神异。 一、孙中山关于“五权分立”的制度设计 何谓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简单地说,“五权分立”思想就是将政府的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权,然后分别归五个独立的部门来行使的思想。孙中山在1922 年的《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中说:“三权分立,为立宪政体之精义。盖机关分立,相峙而行,不致流于专制,一也;分立之中,仍相联属,不致孤立,无伤于统一,二也。凡立宪政体莫不由之。吾于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外,更令监察、考试二权亦得独立,合为五权。”[1]这五权的行使 者是五院: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其中立法权由立法院行使,行政权由行政院行使,司法、考试、监察三权分别由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行使。此制度称为五院制。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除了体现在他对“五权分立”本身(即五权或五院之间的关系)的制度 设计以外,还体现在他对“五权分立”的配套设计———“万能政府”、“权能分开”等思想之中。也就是说,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并不是一个孤立的构想,它与“万能政府”、“权能分开”等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因此,研究“五权分立”与“权能分开”、“万能政府”之间的关系,对于我们全面正确理解“五权分立”思想的实质和精神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五权分立”:基于纠正“三权分立”弊端的制度设计 孙中山早年曾崇尚过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体制,即使到了辛亥革命胜利后,他还以美国 的“三权分立”体制为蓝本,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形式构建了中华民国的政治体制。但 他在长期考察欧美各国政治制度的过程中,逐渐发现了(事实上在辛亥革命前就发现了)西方“三权分立”体制的诸多弊端,其一就是他发现了欧美官吏的选拔和任用,或操之于行政机关, 或单纯由选民选举。这两种做法都不可能做到任人唯贤,保证所用之人德才兼备。就选举而言,它常常受到诸如财产状况等的限制,且还往往以口才为衡量标准,“那些略有口才的人,便 去巴结国民,运动选举,那些学问思想高尚的人,反都因讷于口才,没有人去物色他。”[2]这样容易埋没具有才能而无口才的人。而委任则难免任人唯亲,而且委任官员常常随着上级官员的 进退而进退。他指出:“美国共和党、民主党向来迭相兴废,遇着换了大统领,由内阁至邮政局 长不下六、七万人,同时俱换,所以美国政治腐败散漫,是各国所没有的。”[3]并且“从英美目前来看”,“英国首先仿考选制,美国也渐取法”,但英、美的考选权都不是独立的。美国“只能用于下级官吏,并且考选之权仍然在行政部之下,虽少有补救也是不完全的”[4]。有鉴于此,孙中山

五权宪法

材料(二)《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于1931年5月5日由蒋介石集团包办的“国民会议”制定,同年6月1日由南京国民政府公布施行,共8章,89条。主要内容是:(1) 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训政纲领》的“党治”原则,建立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2)规定“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3)罗列一系列公民“权利”与“自由”;(4)利用国家的名义,发展官僚资本。问该约法的突出特点? 答:用根本法的形式确立国民党一党专制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政治制度,乃是该约法的突出特点。

(三)“五五宪草” 1932年底,迫于各方面的压力,国民党四届三中全会宣布准备“制宪”。次年1月,由国民政府立法院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宪法的起草工作,完成后于1936年5月5日经国民党中央审查和蒋介石批准,由政府公布。故这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称“五五宪草”。该宪法草案共8章148条,因时局变化未付诸议决,但却成为《中华民国宪法》的蓝本。 (四)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 1946年11月,蒋介石撕毁“双十协定”和政协决议,非法召开国民大会,于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该法共14章,175条。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但碍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十二条(即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权利等)的重大影响,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 《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依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确定国体与政体。第二,规定国民大会为全国最高政权机关,但对其职权加以限制。第三,形式上采用总统制,但总统的权力受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的制约。第四,规定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及必要的宪法义务。第五,采取中央与地方分权体制,形式上赋予省、县两级地方政府以自治权。(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如果单纯从宪法条文看,《中华民国宪法》可以算得上当时实际上最为民主的宪法之一。但是形式上的民主却是服务于国民党一党专制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工具。五权宪法的成文草案即《五五宪草》五权宪法是中华民国国父孙中山 对于宪法的创见,是孙中山的重要思想,曾列入中国国民党党纲。孙中山在十九世纪就有这种酝酿,1906

王英津:“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思想比较

王英津:“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思想比较 原标题:“五权分立”思想与“三权分立”思想之比较分析 作者:王英津 来源:《政治学研究》2009年第6期 本站发布时间:2010-4-17 22:59:11 阅读量:2188次 内容提要:孙中山提出的“五权分立”思想是为了弥补“三权分立”的弊端和实现“万能政府”的主张,以“权能区分”为基础所提出的政治构想。“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只具有表面上的相似性,但在实质上二者具有“质”的区别,具体表现在:分权的目的不同、所分之“权”的性质不同、制度安排不同、权力关系不同、权力作用不同。二者的上述不同表明,“五权分立”并非“三权分立”的扩充版本,而是在融贯中西的基础上的独创构想。 关键词:孙中山;“五权分立”;“五权宪法”;“三权分立”。 “五权分立”思想是孙中山“五权宪法”学说的重要内容之一。从形式上看,“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仅仅在于“五”和“三”的差别,所以,多年来,学界流行着一种观点:“五权分立”无非是“三权分立”的扩充版本,它与“三权分立”没有本质的区别,无非是“三权”后面又加了“两权”而已。但如果把“五权分立”放到孙中山“五权宪法”的整个构成体系 中去考察,就会发现:“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是貌似神异。 一、孙中山关于“五权分立”的制度设计 何谓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简单地说,“五权分立”思想就是将政府的权力划分为 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权,然后分别归五个独立的部门来行使的思想。孙中山在1922年的《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中说:“三权分立,为立宪政体之精义。盖机关分立,相峙而行,不致流于专制,一也;分立之中,仍相联属,不致孤立,无伤于统一,二也。凡立宪政体莫不由之。吾于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外,更令监察、考试二权亦得独立,合为五权。”[1]这五权的行 使者是五院: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其中立法权由立法院行使,行政权由行政院行使,司法、考试、监察三权分别由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行使。此制度称为五院制。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除了体现在他对“五权分立”本身(即五权或五院之间的关系)的制度设计以外,还体现在他对“五权分立”的配套设计———“万能政府”、“权能分开” 等思想之中。也就是说,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并不是一个孤立的构想,它与“万能政府”、“权能分开”等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因此,研究“五权分立”与“权能分开”、“万能政府” 之间的关系,对于我们全面正确理解“五权分立”思想的实质和精神具有重要的意义。

五权宪法

论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 邢子 引言:民国十年三月二十日(1921年),孙中山发表演讲阐述五权宪法,说“五权宪法是兄弟所创造,古今中外各国从来没有的”。他认为传统西方宪法在政府机关采取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三权分立的制度仍有流弊,本文将从五权宪法思想的形成历史背景谈起,探讨其思想来源,并分析理论的特点。 关键词:五权宪法五权分立权能分开 一、五权宪法的形成历史背景 清朝道光二十年(1840年) 鸦片战争爆发,外国资本主义和后来的帝国主义者用洋枪大炮轰开了闭关锁国的中国大门,使得长期统治的封建制度逐渐解体而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面对山河破碎、庐舍为墟、民不聊生、疮痍满目,中国的仁人志士深受刺激。他们为了挽救民族危机,寻求救国救民方案。从地主阶级改革派到洋务派,从太平天国运动到义和团,从资产阶级改良派到革命派,不同的阶级及其派别,提出各种救国方案,进行各自的实践。 随着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在其微弱的物资基础上登上政治舞台,他们要求在中国建立一个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资产阶级改革派要求实行君主立宪制,资产阶级革命派要求实行民主共和制,因此,他们宣传西方资产阶级共和国思想,组织团体和政党,进行种种政治活动,文化思想运动,革命斗争。五权宪法思想便是资产阶级革命派领袖孙中山在寻求救国救民真理的过程中提出的救国方案。 二、思想来源 1、近代西方三权分立思想是五权宪法论最主要的思想理论来源。在中国历史上,历来都是以皇权专制为主流,与西方相比,中国古代社会缺乏民主的基础。孙中山在国外五年的大学生活中,受到西方资产阶级文明和基督思想的熏陶,为其日后民主宪政思想的形成奠定了一定的基础。走上革命道路后“经历千辛万苦,向西方国家寻找真理”[1],深入研究西方的民主政治。“奔走余暇,兄弟便从事研究各国政治得失源流,为日后革命成功建设张本。故兄弟亡命各国的时候,尤注重研究各国的宪法,研究所得,创出这个五权宪法”。[2] 2、来源于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着弹劾权和考试权的事实。孙中山说,中国君主时代,有主管弹劾的官员,例如唐代设谏议大夫,清代设御使等。他说:“就是遇到君主有过,也可冒死直谏。这种御使,都是耿直得很,风骨凛然。”所以孙中山认为,从前设御使台谏的官,原来是一种很好的制度。他又认为,考试权也是中国的一个很好的制度。而且实行也得很严格。“从前各省举行考试的时候,把试场的门都关上,监试看卷的人,都要很认真,不能够通关节,讲人情……到后来有些不好,便渐渐发生弊病了。” 三、五权宪法的特点 (一)五权宪法是建立在中国的国情基础上的五权分立 所谓“五权分立”就是将政府的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权,然后分别归五个独立的部门来行使。“五权分立”是孙中山的一大创造,史料表明,孙中山先生至少在1904年就有了五权分立的思想。[3]正如他所说:“各国的宪法只有国家的政权分作三部,叫做三权,从来没有分作五权的。五权宪法是兄弟创造出来”。 (二)权能分开

五权分离

在孙中山的思想体系中,五权宪法与三民主义经常处于并列地位,即所谓“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当三权分立原则在西方还十分盛行的时候,孙中山之所以独辟蹊径提出五权宪法,其深层次原因在于他始终希望中国能在政治上“驾乎欧美之上”。五权宪法尽管在历史上从未真正实践过,但是孙中山那种要“创立各国至今所未有的政治学说,创建破天荒的政体”的开拓精神,以及他对官员选拔制度和政府监督机制的重视至今仍然值得借鉴和思考。 一、创建“破天荒的政体” 在孙中山的革命生涯中,欧美民主政治对他影响至为深远,是他倡导民权主义的思想基础,也是他创建中华民国的制度蓝本。但是由于深谙西方民主政治的发展历程及其存在的不足,对于欧美民主制度,孙中山并不盲目崇拜,而是主张在借鉴的基础上进一步超越。五权宪法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他对欧美民主政治的基本态度。 五权宪法是孙中山在1906年提出的。当年11月中旬,在同俄国社会革命党首领鲁学尼的谈话中,他就初步谈到了要建立“除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外还有考选权和纠察权的五权分立的共和政治”的设想。同年12月2日,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的庆祝大会上,他对五权宪法作了进一步阐释,认为“历观各国的宪法,有文宪法是美国最好,无文宪法是英国最好”,虽然英国宪法所隐含的三权分立原则,经过孟德斯鸠的详细阐发,再经过美国宪法的实践和修改,已经日臻完备,算是“最完美”的了,但是由于百余年来文明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这一原则已经过时“不适用”了。因此,为了避免西方民主政治的弊端,他主张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五权分立。在孙中山看来,提出五权分立是政治上的一种大胆探索,“这不但在各国制度上所未有,便是学说上也不多见,可谓破天荒的政体”。 虽然在辛亥革命之前,孙中山就提出了五权宪法,但是由于革命胜利后五权分立的共和政治还来不及建立,就被接踵而来的袁世凯“洪宪帝制”和张勋复辟破坏了,因此,为了使五权宪法更加具体、明晰,之后他又对五权宪法作了更深入的论述。他认为,“直接民权才是真正的民权。”欧美的代议制政体属于间接民权,还不是直接民权,在这种政体下,人民无法直接管理政府,总担心政府的力量太大而无法控制。因此,要避免人民惧怕政府,中国就应该把国家政治大权的“权与能”分开,分成“政府权”和“人民权”,“把政府当作机器,把人民当作工程师。”他认为,倘若要真正实行直接民权,使“政府权”和“人民权”之间保持平衡,那么人民方面就应该享有四个“政权”,即选举权、罢官权、创制权和复决权,而政府方面则应该拥有五个“治权”,即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他坚信,“用人民的四个政权来管理政府的五个治权,那才算是一个完全的民权政治机关。有了这样的政治机关,人民和政府的力量才可以彼此平衡。” 总之,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体现了这样一个理念,那就是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可以管理和监督政府,而政府也可以通过五权分立更好地体现民意。尽管这一理念在总体上没有超越西方民主政治所倡导的“主权在民”的范畴,但是它能明确地将政府放在被管理和被监督的地位,并设想出人民监督和管理政府的方法和体制,的确是难能可贵的,可谓是对现代民主政治理论的一个重要补充。 二、复活“中国固有的两大优良制度” 孙中山五权宪法的独特之处,除了它所倡导建立的五权分立政府是“破天荒的政体”外,还在于它是中西文化在政治上达成的一个“合璧”,即“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为世界国家所有;监察、考试两权,为中国所独有。”

“五五宪草”与47年民国宪法对比之分析

注: 你说,风起的时候我们还要一起走过。如果我的白裙子会说话,你猜错它会说些什么。 爱情如果这般纯白。亲爱的,你猜我该是多么欣喜。 “五五宪草”与47年民国宪法对比之分析 “五五宪草”和47年民国宪法是国民党统治时期比较重要的两部宪法。由于时代条件的限制,要真正在象我国这样一个缺乏民众自由基础和法治精神的国家完全实施宪法内容,从理论到实践都有着巨大的困难,所以,本文不打算讨论该宪法具体实践的问题,而只是比较一下两部宪法有什么不同和他们各自体现的法治精神的特点。他们各自的法治精神的特点主要通过国民代表大会、总统及行政院、立法院等的权力关系来体现,故本文主要看看两部宪法体现的国民大会、总统行政院及立法院权力关系的不同。 关于国民大会:五五宪草第三章阐述国民大会:主要规定了国民大会代表的选举方式、各地代表的名额分配,代表任期,国民大会召开时间及国民大会的职权等。五五宪草关于国民代表大会规定的特点为:其一、保障人民之自由权利:由于中华民国从28年建立以来一直处于南征北战之中,少有时间来进行宪政建设,所以对人民权利的保障,多是采用间接保障制度,其中很多有关条文都有“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之”规定。但是,既然宪法是最高法律,那用其它法律来限制人民的权利是否合法呢?这样又置宪法于何地?当然,有法不依是中国自古以来到现在都存在的老毛病,如何克服至今未找到答案。但令人欣慰的是,至少五五宪草规定了人民的若干权利,并且认为这些权利不能随意遭受侵犯,这也是中国几千年来历史的进步。其二、行使政权之国民大会:孙中山仿照欧美提出五权宪法,主要认为其三全宪法不能彻底保证人民的权利。从来提出了权能分开的理论。五五宪草给予国民大会的权力不能说不多,不能说不大,如第三十二条规定:国民大会职权如下:一,选举总统、副总统,立法院院长、副院长,监察院院长、副院长,立法委员,监察委员;二,罢免总统、副总统,立法、司法、考试、监察各院院长、副院长,立法委员,监察委员;三,创制法律;四,复决法律;五,修改宪法;六,宪法赋予之其他职权。从这条我们可以看出,国民大会的权力是非常大的,国家重要领导成员都需要国民大会来决定,国家法律也需要他们来制定,而且

中国近代宪政历程概述

郑观应作为中国近代明确提出实行君主立宪要求的第一人,他认为,西洋政体,“盖五大洲,有君主之国,有民主之国,有君民共主之国。君主者权偏于上,民主者权偏于下,君民共主者权得其平……其立法之善,思虑之密,无逾于此。”(《盛世危言·议院》)提倡实行君主立宪政体。早期改良派的理想政体模式就是“君民共主”.。 “议院者,公议政事之院也,集众思,用人行政,一秉至公,法诚良诚美矣”;有了议院,则“昏暴之君无所施其虐,跋扈之臣无所擅其权,大小官司无所卸其责,草野小民无所积其怨,故断不至数代而亡,一朝而灭也”。 早期改良派的学者在向西方学习、寻求医治中国的方案的过程中,接触到西方的民主宪政思想,并且认识到西方民主政治制度对国家的富强、进步的直接影响,因而主张学习西方,实行君主立宪和议会制度,在近代中国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宪政主张,代表了当时一批知识分子对民权思想和民主宪政思想的朦胧追求,对中国近代宪政运动起到了先导作用。 中国近代宪政历程概述 一般认为,宪政作为现代社会一种合理的制度,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回首百年中国宪政理论与实践的历史发展,这一进程与国人变法图强、试图回应现代化的主观努力息息相关,也是中国在寻求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立宪主义思潮的客观反映。 一、中国近代以来宪政思想发展阶段的划分 一般认为,中国宪政理论与实践的历史起点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学者们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该过程进行了分类,主要有以下一些观点: 以政权性质为标准,有学者认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宪法学和成立以后的宪法学。有学者依据这一标准,分为清末立宪、北洋政府立宪和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宪法,孙中山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以社会性质为标准,有学者认为可分为两个阶段:从清朝末年到民国时期的宪法学、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宪法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学。 以文化特性为标准,有学者认为可分为四个阶段:“输入期”(1902~1911)、形成期(1911~1930)、成长期(1930~1949)和现代中国宪法学时期(1949~)。这种分类方法主要依据外来文化的移植以及外来文化与中国本土文化的融合程度。依据单纯移植和移植理论与本土结合程度,还有学者将这一过程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清末移植立宪时期,该时期主要受日本影响较深;二是寻求移植理论与本土文化结合时期,该时期又可分为两个阶段,即“五权宪法”时期和社会主义民主宪法时期。 以历史阶段作为划分方法,有学者认为,可将中国宪法的发展历程划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近代宪法时期,包括清末君主立宪和民主立宪时期;二是现代宪法时期,包括新民主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时期。也有学者认为,新中国成立之前的宪政历史可以分为晚清皇朝的宪法问题、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宪法、广州和武汉国民政府的宪法性文件、国民党政府的宪法和新民主主义宪政运动。 以立宪政体为标准,有学者将这一过程分为三个阶段:清末君主立宪时期、民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有学者将宪政思想与不同时期的宪政建设分割开来,将中国近代宪政运动分为孙中山宪政思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宪政、中国苏维埃政权宪政、新民主主义宪政。

中国近代的宪政

专题复习中国近代的宪政 一.【时间】1840年鸦片战争的爆发至1949年新中国的形成。 二.【书本范围】必修一第四单元;必修三第五、六单元;选修一戊戌变法改革。 三.【主要内容】中国的政治近代化。 四.【教学方式】小组合作探究。 五. 六. 【近代西方宪政的主要内涵】第一,三权分立,互相制衡。这是宪政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第二,司法独立,违宪审查和宪法法院。第三,多党轮流执政。第四,议会财政。第五,有限责任政府,即小政府大社会。第六,自由市场经济。第七,普世价值,包括自由、民主、法治、人权等所谓现代西方价值观。第八,军队国家化。第九,新闻自由。 【传入宪政】 材料一林则徐编译的《四洲志》,在向国人介绍英国议会民主制的同时,也概略地提到了美国的资产阶级共和制度。他看到了西方国家的富强同它们的民主政治之间的内在联系,看到了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比清朝的专制制度的优越性。随后出现的《海国图志》等著作则较《四洲志》又前进了一大步。它们对西方政治制度的介绍横被欧美数十国,涉及总统选举、议会设置、司法程序、宪法条款以及三权分立等内容。耐人寻味的是,这些著作在论及上述西方政治制度时,几乎无一例外地赋予其理想色彩,以近乎相同的言词对之大唱赞歌。魏源将美国国会制称为“一变古今官家之局”、听从众议的公制,“其章程可垂奕世而无弊”。中国百年宪政道路是从林则徐、魏源开始的。 ——李志茗《鸦片战争前后的“研究西方热”评析》 ⑴中国近代向西方学习经历了由学器物到学制度,再到学思想的过程,洋务运动及之前是学器物的阶段。依据材料一,对这一观点进行判断,并说明理由。 判断︰观点正确。 原因︰尽管林则徐等介绍了西方的议会民主制、宪法条款、三权分立等内容,但当时还只是处于学器物阶段。 ①态度;介绍并肯定了西方的宪法、议会民主制等,但并没表明要学习接受。 ②范畴;停留于理论介绍,西方的宪法、议会民主制等政治事物并没有在中国实践推行。 ③结果;随鸦片战争的失败,鸦片战争抵抗派向西方学习的历程也就结束了。 【实践宪政】 材料二中国近代史上,最早实践宪政并参与宪政创制的是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资产阶级维新派。维新变法时期,政治制度的变革是康有为、梁启超关注的核心问题,维新派期望从政治体制入手,设议院、开国会、定宪法,建立君主立宪政体。1898年6月11日,光绪皇帝颁布《定国是诏》,向全国宣告变法。此后在短短百日内,他颁布了100余件以政治改革为主(如准许官民上书言事)兼及社会各方面的除旧布新的喻旨。而康有为最具宪政意义的主张如“以庶政与国民共之,行三权鼎立之制”在奏折中未见踪影,而且光绪帝也没有颁布任何有关定宪法或开议会的谕旨。但今天我们衡量百日维新时期政治变革的成效,不应该只看它做了什么,因为在当时的历史情境下,百日维新的意义更在于它开始去做了。康有为和梁启超在维新变法时期提出的召开国会、制定宪法等主张已突破了专制主义的政治传统,第一次将变封建专制为立宪制的变革提上了实践日程,从而揭开了清末民初宪政转型的序幕。 ——吴爱萍《从维新变法到辛亥革命:清末民初宪政实践的考量》⑵结合宪政的主要内涵和已学知识,你是怎样理解材料中“维新变法揭开了清末民初宪政转型的序幕”的? 理解:肯定。 ①态度;主张把宪政道路在中国实践推行。 ②内容和过程上:实施的如“准许官民上书言事”体现了西方宪政中自由、人权的西方普世价值观。 【对接宪政】 材料三 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这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共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君上大权”,共14条,第二部分为附则“臣民权利和义务”,共9条。它原则性地规定了君上大权和臣民的权利义务,明确了三权分立以及对臣民权利的保障。“夫宪法者,国家之要根本法也,天子以至于庶人,皆当率循,不容逾越。”……清末预备立宪是中国两千年“秦政”走向“宪政”的开端。1911年(宣统三年)5月8日清政府实行责任内阁制,成立由十三名国务大臣组成的新内阁。十三人中,满洲贵族九人,汉族官僚四人,而满洲贵族中皇族又占七人。“皇族内阁”直接导致了反清情绪的高涨,直接促进了民族革命的爆发,清王朝为自己挖好了坟墓。1911年11月2日清廷宣告解散“皇族内阁”,任命袁世凯为内阁总理大臣。3日公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宣布采用英国式“虚君共和”责任内阁制,它承认了代议制、民众的基本权利、地方自治等,使中国单纯的专制制度不复存在。这是一部议会君主制宪法,此时的中国实际上已系君主立宪国家,但和平演变的时机随即被暴力革命切断。 ⑶试分析晚清预备宪政的结果与其预备宪政之间的关系,并从中得到什么认识。 关系:预备宪政客观造成了预备宪政的失败。 认识:①任何政党、任何政治力量只有不断改革,适应历史潮流,统治才能延续、才有前途和希望。 ②改革要抓住历史机遇。 材料四 1912年3月1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共七章56条。第一章“总纲”,第二章“人民”,第三章“参议院”,第四章“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第五章“国务员”,第六章“法院”,第七章“附则”。其中第二章“人民”共11条,系统的列举了人民所享有的种种基本权利和自由。第三、四、五、六章则是对国家权力的种种规定。在《临时约法》中,人民基本权利条款位于总纲之后、国家权力机关之前。而在国家机关部分,将参议院放到总统、国务员等之前。所以,从立宪主义价值来看,《临时约法》中基本权利条款在宪法结构中的模式,基本反映了近代立宪主义所追崇的权利优先于权力、权力来源于权利的基本价值观。……旧中国虽然有过八部宪法,但有宪法无宪政、有人治无法治,立宪活动不是“流产”就是“夭折”,根本就没有条件实施,入主北京的军阀们上演了一幕幕“立宪”骗局,国民党蒋介石也没有给国民带来真正的民主。 ⑷依据材料三、四,相对于《钦定宪法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宪法结构上有什么变化,其变化体现了怎样的本质差别。 变化:①宪法结构上:由简单到逐渐趋向合理,宪法结构和宪法内容逐渐有机的融为一体,宪法价值与宪政理念通过宪法结构本身就可以有效的表达出来。 ②结构内容上:由重君权到重民权。 本质差别:重君权与重民权的差别。 ⑸依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中国近代宪政活动不是“流产”就是“夭折”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并归纳我国近代宪政及实践的特点。 主要原因:①专制力量的强大及利益的维护,使得中国虽有好的宪法,但没有真正的实施。 ②帝国主义的阻挠破坏。 ③中国社会经济落后、民主力量弱小,发展需要时间与过程。 特点:①范畴:单一性,都是西方资本主义宪政。 ②过程:经过由被动认识到主动学习、实践并呈现阶段性的特点。 ③核心内容:具有一致性,即限制政府的权力。 ④发展趋势:稳定性。从专制到民主,从人治到法治。民主、法治是共同的价值理念。 ⑤宪法结构上:由简单到逐渐趋向合理 ⑥结构形式上:多样性。 ⑦理论与实践关系上:理论的产生先于实践,理论与实践相脱节。⑧学习对象:日本→英国→美国→法国 材料五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幕。随后,刘少奇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指出宪法草案是“幸福生活的保证”,“每一条都代表着人民的利益”。5天后,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宪法。后来,彭真曾回忆说:“那个时候,中央决定重大问题时,毛主席、周总理常问:是不是符合宪法?” ⑹结合材料五和已学知识,我国“依法治国”与西方“宪政民主”有哪些主要区别? 主要区别:①权力主体: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西方是不同政党的竞争制度,代表资产阶级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 ②国家政权体制:我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西方是三权分立,互相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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