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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2014)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2014)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2014)解读

第一节准则概述

一、制定背景

此前,有关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散见于原《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不仅披露范围有限,而且披露内容不全面,不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全面了解、评估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风险及其对本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上述状况,主要体现在:(1)统一原有相关准则的有关披露内容。原有相关准则所披露的内容仅涉及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但不包括有关共同经营和结构化主体的披露,财务报表使用者难以了解结构化主体这一表外业务。

(2)优化原有相关准则的披露内容。原有准则披露要求不够全面、充分,只要求披露诸如注册地、持股比例、主要财务信息等有限的内容,未包括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风险以及对企业影响的其他信息,例如:少数股东持有的所有者权益比例等。

(3)完善原有准则披露对象。原有相关准则披露对象不够全面,未涵盖有关结构化主体和表外主体的风险,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正因为缺乏该部分披露而在始于2007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中受到众多批判和指责。

基于上述原因,2011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之后,我们即着手研究长期股权投资及在结构化主体中的权益等相关披露要求,根据研究成果,在原有准则披露基础上对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进行了整合、补充和完善,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于2012年11月15日形成《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征求意见稿)》,该稿同时也遵循了2010年发布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保持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

2014年3月14日,我国财政部正式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二、定义和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所指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是指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使企业参与其他主体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可变回报的权益。参与方式包括持有其他主体的股权、债权,或向其他主体提供资金、流动性支持、信用增级和担保等。企业通过这些参与方式实现对其他主体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其他主体包括企业的子公司、合营安排(包括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以及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等。

本准则适用于企业在子公司、合营安排、联营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企业同时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本准则要求的信息,不需要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附注中重复披露相关信息。

下列各项的披露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1)离职后福利计划或其他长期职工福利计划,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2)企业在其参与的但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合营安排中的权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但是,企业对该合营安排具有重大影响或该合营安排是结构化主体的,适用本准则。

(3)企业持有的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但是,企业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的权益,以及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在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中的权益,适用本准则。

三、条款与结构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分为总则、重大判断和假设的披露、在子公司中权益的披露、在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中权益的披露、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衔接规定和附则七章,共计二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到第五条,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制

定目的、依据、意义、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的定义和准则适用范围。制定该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其制定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本准则明确指出,其适用于企业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共同经营、联营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第二章《重大判断和假设的披露》,第六条到第七条,包括对其他主体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重大判断和假设的披露,合营安排是共同经营还是合营企业的重大判断的披露,确定企业是代理人还是委托人的重大判断和假设的披露。

第三章《在子公司中权益的披露》,第八条到第十三条,详细说明了在子公司中权益的披露内容,包括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的披露、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相关信息的披露等。

第四章《在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中权益的披露》,第十四条到第二十条,讲解与合营安排和联营企业相关信息的披露。

第五章《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第二十一条到第二十三条,主要提出了企业至少应当披露与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相关的信息。

第六章《衔接规定》,第二十四条,说明企业比较财务报表中披露的本准则施行日之前的信息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调整,但有关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披露要求除外。

第七章《附则》,即第二十五条,规定准则开始施行的时间。

四、新旧准则之变化分析

(一)明确披露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目的

与原有关准则的披露要求不同,本准则首先明确规定,披露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目的是有助于其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评估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及相关的风险,以及这些权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二)整合并优化在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安排中权益的披露

1.统一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主要体现在:

(1)原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均对在子公司的权益有披露要求,包括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等,本准则对此予以统一;

(2)统一主要财务信息,原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要求披露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主要财务信息,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对此没有要求,本准则要求对拥有重要少数股东权益的子公司、合营安排和联营企业均需要披露主要财务信息。

2.优化有关披露内容。与原准则有关内容相比,本准则对一些披露内容进行了优化,主要体现在:

(1)在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方面,原有准则要求披露的是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而本准则将母公司和子公司作为一个整体考虑,要求披露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2)在重要限制方面,原有相关准则要求披露的是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或子公司向母公司)转移资金所受到的重要限制,本准则从不同报告主体(报告企业或集团)角度,对有关重要限制的披露进行了区分,要求披露集团内企业(或主体)之间相互转移资金受到的限制等。

(3)在失去对子公司控制时,原有相关准则要求披露该子公司的名称、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本期不再成为子公司的原因,以及其在处置日和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金额以及本期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和利润的金额等,本准则要求披露剩余权益投资的公允价值及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和损失金额。

(三)增加在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我国原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均不包括有关结构化主体的披露要求,本准则要求披露结构化主体的有关情况,包括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相关信息和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相关信息。

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而言,本准则要求企业披露提供财务支持的合同条款和提供支持的意图(存在合同的)及向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类型、金额及原因(不存在合同的),包括帮助结构化主体获得财务支持的情况及意图等。

第二节重点条款解读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重点条款,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的定义

本准则所指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是指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使企业参与其他主体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可变回报的权益。

参与方式包括持有其他主体的股权、债权,或向其他主体提供资金、流动性支持、信用增级和担保等。企业通过这些参与方式实现对其他主体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其他主体包括企业的子公司、合营安排(包括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以及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等。

结构化主体,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因素而设计的主体。通常情况下,结构化主体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仅与行政性管理事务相关。结构化主体包括证券化工具、资产支持融资、部分投资基金等。

在判断某一主体是否为结构化主体,以及判断该主体与企业的关系时,应当综合考虑结构化主体的定义和特征。结构化主体通常具有下列特征:

(1)业务活动范围受限。

(2)有具体明确的目的,而且目的比较单一。

(3)在不存在次级财务支持情况下,其所拥有的权益不足以对所从事的活动进行融资。

(4)通过向投资者发行不同等级的证券(如分级产品)等金融工具进行融资,不同等级的证券,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的集中程度也不同。

二、重大判断和假设的披露

(一)对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判断

企业应当披露对其他主体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重大判断和假设,以及这些判断和假设变

更的情况,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企业持有其他主体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仍控制该主体的判断和假设,或者持有其他主体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但并不控制该主体的判断和假设。

(2)企业持有其他主体20%以下的表决权但对该主体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和假设,或者持有其他主体20%或以上的表决权但对该主体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和假设。

(3)企业通过单独主体达成合营安排的,确定该合营安排是共同经营还是合营企业的判断和假设。

(4)确定企业是代理人还是委托人的判断和假设。企业应当根据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规定,判断企业是代理人还是委托人。

【例题1】甲企业集团持有乙公司40%的股份,但甲集团认为其能够控制乙公司。甲集团在其2×14年报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作出如下披露:

本集团持有乙公司40%的股权,对乙公司的表决权比例亦为40%。虽然本集团持有乙公司的表决权比例未达到半数以上,但本集团能够控制乙公司,理由如下:

(1)乙公司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权比例均不超过1%,且没有迹象表明其他股东会集体表决;(2)近5年来其他股东出席或通过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的比例未超过乙公司总表决权的20%;(3)本集团有权任免乙公司董事会中的多数成员;(4)本集团有权主导乙公司的经营活动并享有可变回报。

(二)对投资性主体的判断及主体身份的转换

企业应当披露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被确定为投资性主体的重大判断和假设,以及虽然不符合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有关投资性主体的一项或多项特征但仍被确定为投资性主体的原因。2014年修订后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规定了投资性主体的判断依据。

企业被确定为投资性主体时,根据本准则,企业应当披露与这一认定相关的重大判断和假设。如果企业不具备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中所列举的投资性主体特征中的一项或多项特征,但仍被确定为投资性主体的,企业应当披露作出这一认定的原因。

企业(母公司)由非投资性主体转变为投资性主体的,应当披露该变化及其原因,并披露该变化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企业被认定为投资性主体,根据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企业应当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如有)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其他子公司不应当予以合并,母公司对其他子公司的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对停止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相关权益的会计处理方法由成本法转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处理方法的转变会对企业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针对这项变化,企业应当在变化当期的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1)对其主体身份变化这一情况及其原因予以说明;

(2)对变化当日不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投资的公允价值,以及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以及相应的列报项目。

企业(母公司)由投资性主体转变为非投资性主体的,应当披露该变化及其原因。

三、在子公司中权益的披露

(一)企业集团的结构情况

企业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企业集团的构成,包括子公司的名称、主要经营地及注册地(一般指国家或地区)、业务性质、企业的持股比例(或类似权益比例,下同)等。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同于企业持有的表决权比例的,还应当披露该表决权比例。

(二)重要的非全资子公司的相关信息

子公司少数股东持有的权益对企业集团重要的,企业还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1)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同于其持有的表决权比例的,企业还应当披露该表决权比例。

(2)当期归属于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损益以及向少数股东支付的股利。

(3)子公司在当期期末累计的少数股东权益余额。

(4)子公司的主要财务信息。

如果单个非全资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权益对企业集团而言并不重要,则不需要披露上述信息。

(三)对使用企业集团资产和清偿企业集团债务的重大限制

使用企业集团资产和清偿企业集团债务存在重大限制的,企业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1)该限制的内容,包括对母公司或其子公司与企业集团内其他主体相互转移现金或其他资产的限制,以及对企业集团内主体之间发放股利或进行利润分配、发放或收回贷款或垫款等的限制。

(2)子公司少数股东享有保护性权利,并且该保护性权利对企业使用企业集团资产或清偿企业集团负债的能力存在重大限制的,该限制的性质和程度。

(3)该限制涉及的资产和负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金额。

企业集团中的成员企业使用企业集团资产和清偿企业集团债务可能因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协议的约定而受到重大限制。本准则要求企业根据重要性原则判断限制是否重大,并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对使用企业集团资产和清偿企业集团债务存在的重大限制。

此外,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可能享有保护性权利。保护性权利对企业使用企业集团资产或清偿企业集团负债的能力存在重大限制的,企业应当披露该限制的性质和程度。

(四)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相关信息

企业存在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该结构化主体相关的风险信息。与结构化主体相关的风险主要是指企业或其子公司需要依合同约定或因其他原因向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包括帮助结构化主体取得财务支持。

本准则所指的“财务支持”通常包括:向结构化主体无偿提供资金;增加对结构化主体的权益投资;向结构化主体提供长期贷款;豁免结构化主体所欠的债务;从结构化主体购入资产,或购买结构化主体发行的证券等情形。本准则所指的“其他支持”通常是非财务方面的支持,例如提供人力资源管理或其他管理服务等。

1.有合同约定的情况

本准则规定,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合同约定企业或其子公司向该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的,应当披露提供财务支持的合同条款,包括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损失的事项或情况。

【例题2】甲公司是乙结构化主体的发起人,能够控制乙主体并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甲公司在其2×15年年报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有关事项披露如下:甲公司与乙主体以合同方式约定,如果乙主体资产的信用评级降至AAA级以下,甲公司将同乙主体进行资产交换,甲公司用信用评级为AAA级资产换取乙主体相同公允价值但信用评级低于AAA级的资产,用于交换的资产的公允价值上限为1000万元。

2.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

本准则规定,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企业或其子公司当期向该结构化主体提供了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企业应当披露所提供支持的类型、金额及原因,包括帮助该结构化主体获得财务支持的情况。其中,企业或其子公司当期对以前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提供了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并且该支持导致企业控制了该结构化主体的,企业还应当披露决定提供支持的相关因素。

3.向结构化主体提供支持的意图

本准则规定,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企业存在向该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意图的,应当披露该意图,包括帮助该结构化主体获得财务支持的意图。

(五)企业在其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份额发生变化的情况

1.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

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子公司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但这一交易会影响合并财务报表中少数股东权益等金额,对本企业所有者权益产生影响,本准则要求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变化对本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例题3】甲公司持有乙公司80%的股权,能够对乙公司实施控制。2×14年1月,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乙公司的部分股份对外出售(占乙公司股份的20%),该项交易未导致甲公司丧失对乙公司的控制权。

甲公司在2×14年年报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对该项交易的披露如下:甲公司于2×14年1月处置部分对乙公司的投资(占乙公司股份的20%),但未丧失对乙公司的控制权。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为2600万元,该项交易导致少数股东权益增加2400万元,资本公积增加200万元。

2.丧失控制权的情况

企业丧失对子公司的控制权的,如果企业仍存在其他子公司并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计算的下列信息:

(1)由于丧失控制权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以及相应的列报项目。

(2)剩余股权在丧失控制权日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算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例题4】甲公司持有乙公司60%的股权,能够对乙公司实施控制。2×14年6月,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乙公司的部分股份对外出售(占乙公司股份的40%),该项交易导致甲公司丧失了对乙公司的控制权,但仍对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甲公司在2×14年年报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对该项交易的披露如下:甲公司2×14年6月处置部分对乙公司的投资(占乙公司股份的40%),丧失了对乙公司的控制权。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为6000万元,该项交易的收益为720万元,列示在合并财务报表的“投资收益”项目中。处置当日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剩余股权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而产生的利得为200万元。

(六)投资性主体的相关信息

企业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被确定为投资性主体,且存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并对该子公司权益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该情况予以说明。同时,应当披露该子公司的基础信息和与权益相关的风险信息。

四、在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中权益的披露

(一)合营安排和联营企业的基础信息

存在重要的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的,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的名称、主要经营地及注册地;

(2)企业与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的关系的性质,包括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活动的性质,以及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对企业活动是否具有战略性等;

(3)企业的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不同于企业持有的表决权比例的,企业还应当披露该表决权比例。

(二)重要的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主要财务信息

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营业收入、净利润、终止经营的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综合收益总额等。由于企业对合营企业相关活动的参与程度更高,对于重要的合营企业,除披露上述信息外,还需要披露的信息有:现金和现金等价物;财务费用(能够区分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的,分别披露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所得税费用。

企业对重要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的,上述主要财务信息应当是按照权益法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相关财务信息调整后的金额。同时,企业应当披露将上述主要财务信息按照权益法调整至企业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账面价值的调节过程。企业对上述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但该投资存在公开报价的,还应当披露其公允价值。

企业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对重要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采用权益法以外的其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的,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1)企业是投资性主体的,不需要披露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主要财务信息。

(2)企业不是投资性主体的,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所披露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主要财务信息直接来源于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财务报表,不需要经过调整,也不包括调节过程。

企业在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或权益的一部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不需要披露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上述主要财务信息。

(三)不重要的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汇总财务信息

企业在单个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不重要的,应当分别就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两类披露下列信息:

(1)按照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的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的账面价值合计数。

(2)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净利润、终止经营的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综合收益总额等项目,企业按照其持股比例计算的金额的合计数。

企业是投资性主体的,不需要披露上述信息。

(四)与企业在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权益相关的风险信息

1.对转移资金能力的重大限制

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以发放现金股利、归还贷款或垫款等形式向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存在重大限制的,企业应当披露该限制的性质和程度。

例如,某联营企业与银行(银行是独立第三方,不是联营企业的投资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如果联营企业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就不能向其投资方支付股利。在这种情况下,联营企业向企业(投资方)转移资金的能力就受到了限制,如果该项限制属于重大限制,企业应当在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项限制的性质和程度。

2.超额亏损

企业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被投资方发生超额亏损且投资方不再确认其应分担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损失份额的,应当披露未确认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损失份额,包括当期份额和累积份额。

【例题5】甲公司持有乙公司40%的股权,能够对乙公司实施重大影响。2×14年度,乙公司发生巨额亏损。甲公司在其2×14年年报的财务报表附注中对该事项披露如下:2×14年度乙公司亏损10000万元,本公司按照持股比例应分担损失4000万元,但本公司对乙公司权益投资的账面价值仅为3500万元,本公司不存在长期应收款等其他实质上构成对乙公司净投资的权益项目,本公司确认了3500万元的投资损失,当期未确认的对乙公司投资的损失份额为500万元,本期末累积未确认的对乙公司投资的损失份额为500万元。

华东政法大学硕博连读暂行办法

华东政法大学 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暂行办法 (经2012年10月29日第28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华政办[2012]276号) 为规范硕博连读工作,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拔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教育部《全国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硕博连读研究生的选拔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不含专业学位、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学生。 第二条凡计划进行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工作的学科专业,至少应有一届博士毕业生,并向研究生教育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后,可进行硕博连读研究生的选拔工作。 第三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同一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中选拔;博士研究生导师招收硕博连读研究生,占用该博士研究生导师及所在学科专业的招生名额;全校硕博连读研究生招生名额不超过当年博士生招生规模的15%;具体分配名额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各学科专业博士生招生计划确定。 学校根据博士生培养政策和情势的发展对前款规定的硕博连读研究生的限额进行调整。 第四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于每年10月发布启动硕博连读工作的通知,由学校确定招收硕博连读的学科专业和名额,并在网上公布;每年11月底之前完成硕博连读研究生推荐工作。

第二年4月初进行硕博连读资格考试或考核;4月底之前完成硕博连读招生工作。 第五条申请硕博连读的硕士研究生应为二年级的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并已获得学士学位,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思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二)所学学科专业与申请攻读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一致; (三)硕士阶段第一学年的课程学习无不合格记录,无重修记录;且第一学年学位课、必修课成绩名列本专业前10%; (四)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表现出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一篇以上(含一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优先; (五)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的成绩在450分(托福成绩90分或雅思成绩6.5分)以上,其他语种学生外语水平参照该标准。 在科研能力与科研成果表现上特别突出的,经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可以不受外语水平条件的限制。 第六条符合申请条件者,在规定时间内向研究生教育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华东政法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申请表》,申请者硕士生导师已签署推荐意见。 (二)申请人书面研究计划,包括申请人拟从事研究的主题、该主题在本专业领域中的重要意义、申请人对该主题已经进行的研究、申请人拟在攻读博士期间从事的研究以及研究可能实现的创新等内容。 (三)愿意招收该申请人的博士生导师对申请人学术水准和能力的评价书。 (四)两名所申请专业领域的校内或校外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企业会计准则解读2014 第39号

1. 2014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施行时间为(2014年7月1日)。 2.企业是以单项还是以组合的方式对相关资产或负债进行公允价值计量,取决于该资产或负债的计量单元。(正确) 1.以下各项中,不属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好处的是(能够有效的控制房价过快上涨)。 2.公允价值计量使用的估值技术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正确) 1.企业判断非金融资产的用途在实物上是否可能,应当考虑的因素是(市场参与者在对该资产定价时考虑的资产实物特征)。 2.不履约风险,是指企业不履行义务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自身信用风险。(正确) 1.不存在其他更适当的形式时,企业应当披露本准则要求的量化信息的形式为(表格)。 2.企业应披露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每组资产在各层次之间转换的金额和原因,每一层次的转入与转出应当分别披露。(正确) 1.在确定存货的期末可变现净值时,适用的会计准则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2.企业判断非金融资产的用途在实物上是否可能,应当考虑的因素是(市场参与者在对该资产定价时考虑的资产实物特征)。 3.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的计量基础是(公允价值)。 4.下列情形中,公允价值计量使用的估值技术不可以变更的是(市场情况稳定)。 5.企业应当将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划分为(3 )个层次。 6.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可抵销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仅指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错误) 7.对于已持有资产适当的市场报价应该是当时卖方的要价;对于已发行的负债,适当的市场报价应该是当时买方的出价。(错误) 8.企业采用脱手价值而非进入价值入账。(正确) 9.企业在确定市场参与者时,应当考虑所计量的相关资产或负债、该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以及在该市场上与企业进行交易的市场参与者等因素,从总体上识别市场参与者。(正确) 10.当非金融资产的最佳用途与其当前用途不同时,企业应当披露这一事实及其原因。(正确) 1.反映市场参与者在对相关资产或负债定价时所使用的假设的是(可观察输入值)。 2.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非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每组资产和负债信息的是(计入当期损益的已实现利得或损失总额)。 3.企业判断初始确认时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是否与其交易价格相等的依据是(交易性质和相关资产或负债的特征)。 4.下列各项中,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使用非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的是(固定资产)。 5.下列关于公允价值级次的说法中,错误的是(计量级次越高,要求披露的信息越多)。 6.企业在确定市场参与者时,应当考虑所计量的相关资产或负债、该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以及在该市场上与企业进行交易的市场参与者等因素,从总体上识别市场参与者。(正确) 7.企业在识别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时,应当考虑所有可合理取得的信息,需要考察所有市场。(错误) 8.主要市场,是指在考虑交易费用和运输费用后,能够以最高金额出售相关资产或者以最低金额转移相关负债的市场。(错误) 9.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

2019会计准则最新变化解读报告

2019会计准则最新变化解读报告 会计准则最新变化解读报告

前言 2 0 1 7 年 3 月3 1 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 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 3 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 4 号——套期会计》等三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作为全球财经教育领导者,高顿预计,财政部将相继对收入准则、政府补助准则等进行重大修订。结合目前情况,《企业会计准则第1 4 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企业会计准则第1 6 号——政府补助(修订)(征求意见稿)》均已出台多时,鉴于收入准则也将对绝大多数企业产生深远影响,高顿研究院基于对金融工具准则的深入研究,结合对收入、政府补助、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等准则的征求意见稿的理解,权威发布《 2 0 1 7 会计准则最新变化解读报告》! 报告汇总解读最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政府补助准则修订意见稿、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修订意见稿,结合案例研究分析四大类准则变化点及在企业实际操作中的应用。 (注意:收入、政府补助、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准则内容,具体应以最终文件为准。 )

目录 第一部分最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解读 .............................................................................................. 1 .1 修订背景 (4) 1 .2 修订的主要内容 (4) 1 .3 金融资产分类原则 (6) 1 .3 .1 金融资产分类标准................................................................................................ 1 .3 . 2 金融资产的“三分类” ........................................................................................... 1 .3 .3 金融资产分类示例................................................................................................. 1 .4 金融负债的最新变化...................................................................................................................... 1 1 1 .5 嵌入衍生工具的简化处理............................................................................................................. 1 1 1 .6 金融工具减值—以“预期损失模型”替代“已发生损失模型”.................................... 1 2 1 .7 金融资产转移—金融资产转移判断原则及会计处理进一步明确.................................... 1 8 1 .8 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联系更紧密 ........................................................................ 1 9 1 .9 新准则执行时间............................................................................................................................... 2 1 第二部分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解读.................................................................................................. 2 .1 修订背景.............................................................................................................................................. 2 2 2 .2 修订的主要内容 ................................................................................................................................ 2 3 2 . 3 适用范围.............................................................................................................................................. 2 3 2 .4 收入确认“新模型” ....................................................................................................................... 2 4 2 .4 .1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2 .4 . 3 确定交易价格....................................................................................................... 2 .4 .4 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单独的履约义务 ........................................................................... 2 9 2 .4 .5 在主体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3 0 2 .5 细化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 .......................................................................................................... 3 1 2 .6 预计实施时间 ................................................................................................................................. 3 1 2 .7 预计对不同行业产生的影响...................................................................................................... 3 1 第三部分政府补助准则修订意见稿解读 ............................................................................................. 3 .1 准则修订的背景............................................................................................................................... 3 2 3 .2 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3 2 第四部分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准则修订意见稿解读.......................................................................... 3 4 4 .1 准则修订的背景............................................................................................................................... 3 4 4 .2 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3 4

华东政法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

华东政法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建立与现代大学管理体系相适应的职务聘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华东政法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华政办[2000]088号)文件规定,并结合我校开展高级职务聘任工作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岗位设置的依据和方法 第一条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高级职务岗位设置的意见(试行)》和《华东政法学院教师职务岗位设置暂行办法》,在上海市教委下达的我校事业编制内设置教师高级职务和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并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及学科、人员的变化情况,作年度适当微调。 第二条法学专业以二级学科作为设置教师高级职务岗位的基本单位,包括法理、法律史、宪法与行政法、民商法、刑法、诉讼法、经济法、商法、环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等学科。 第三条非法学专业以二级学科和本科招生专业作为设置教师高级职务岗位的基本单位,包括侦查学、司法鉴定、犯罪学,以及刑事司法学院、商学院、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学系、知识产权学院、外语学院、人文学院的各本科招生专业。 第四条公共基础课及艺术类课程以现有教师总数的一定比例设置教师高级职务岗位,公共基础课包括公共政治理论、公共外语、公共体育、计算机应用基础、大学语文、逻辑学。 第二章设岗结构和比例

第五条教授岗位按下列比例设置: (一)每个博士点设置3-5个岗位; (二)每个硕士点设置2-3个岗位; (三)不设博士点、硕士点的本科招生专业设置1个岗位; (四)公共基础学科(课程)及艺术类课程按现有教师总数的12%设置岗位; 第六条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和学校急需发展的专业、学科,可在原有层级的基础上按现有教师总数的10%增设教授岗位。 第七条当年度学校确定的拟设博士点、硕士点学科,参照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设置教授岗位。 第八条副教授岗位按下列比例设置: (一)各博士点、硕士点学科按正副高之比为1:2~1:2.5的比例设置岗位; (二)非博士点、硕士点的二级学科和各本科招生专业按正副高之比为1:3的比例设置岗位; (三)公共基础学科(课程)及艺术类课程等按正副高之比为1:3~1:4的比例设置岗位; 第九条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其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0%~15%设置岗位。 第十条学校预留岗位总数的20%作为机动岗位,用于学科调整发展以及高层次人才引进的需要。 第三章特聘教授 第十一条为实现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目标,培养、引进一批学术带头人,带动我校重点学科达到或保持国内先进水平,提高我校在国内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学校实施特聘教授制度。 第十二条特聘教授实行岗位聘任制,根据岗位条件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动态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另定。

关于房地产企业的营改增税收政策解读分析

房地产业营改增税收指引 1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大类。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2征税范围 1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规定,房地产业主要涉及以下税目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 (二)是房地产企业出租自己开发费房地产项目(包括如商铺、写字楼、公寓等),适用租赁服务税目中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税目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目(不含不动产售后回租融资租赁)。 2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税率和征收率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出租不动产适用的税率均为11%。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出租不动产业务,征收率为5%。 三、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从税制适用而言,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4计税方法

1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5销售额的确定 1基本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2具体方法

继续教育企业会计准则解读2014第9号-职工薪酬答案

1. 关于带薪缺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带薪缺勤分为累积带薪缺勤和非累积带薪缺勤 企业应当在职工实际发生缺勤的会计期间确认与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 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缺勤权利可以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可以在未来期间使用 非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缺勤权利不能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将予以取消,并且职 工离开企业时也无权获得现金支付
判断题 (共 1 题)
2. 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 错误 正确
单项选择题 (共 1 题)
1. 企业将自己拥有的住房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下列会计处理不正确的是( )。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贷:固定资产 借:应付职工薪酬贷:累计折旧 借:在建工程贷:应付职工薪酬
判断题 (共 1 题)
2. 企业应当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确定的公式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福利义务归属于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 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 正确 错误
单项选择题 (共 5 题)

1. 关于带薪缺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带薪缺勤分为累积带薪缺勤和非累积带薪缺勤 非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缺勤权利不能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将予以取消,并 且职工离开企业时也无权获得现金支付 企业应当在职工实际发生缺勤的会计期间确认与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 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缺勤权利可以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可以在未来期间使 用
2. 关于职工的范围,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包括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 不包括临时工 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3. 关于带薪缺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企业应当在职工实际发生缺勤的会计期间确认与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 非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缺勤权利不能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将予以取消,并 且职工离开企业时也无权获得现金支付 带薪缺勤分为累积带薪缺勤和非累积带薪缺勤 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缺勤权利可以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可以在未来期间使 用
4. 下列内容不属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是( )。 长期利润分享计划 长期残疾福利 离职后福利 长期带薪缺勤
5. 企业与职工就离职后福利达成的协议,或者企业为向职工提供离职后福利制定的规章或办法是指( )。 辞退福利计划 离职后福利计划 设定提存计划 设定受益计划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合营安排》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合营安排》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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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准则概述 一、制定背景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制定之前,我国没有单独的合营安排准则,对于合营安排的相关内容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涉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合营安排的相关业务越来越多,我国有必要制定一个专门的准则来予以规范。 同时在2011年5月12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取代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的权益》和《解释公告第13号——共同控制主体:合营者的非货币性投入》,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合营安排的相关业务及与国际会计准则持续趋同,财政部在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于2012年11月15日起草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合营安排(征求意见稿)》。 2014年2月17日,我国财政部正式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二、定义和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中给出的相关定义如下: 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 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 共同经营,是指合营方享有该安排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安排相关负债的合营安排。 合营企业,是指合营方仅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 本准则适用于符合合营安排定义的各项安排,包括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 合营方在合营安排中权益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新会计准则解读

新会计准则解读(常见问题) 新会计准则出台后,对于会计实务工作起到了指导性的作用,但在日常操作中有许多问题在准则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以下内容就与合并报表相关的一些常见问题做出具体解读。 一、资本公积能否全部转增资本? 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资本公积的核算只设置两个明细科目:资本(或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 1.”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核算内容主要包括: (1)股东投资溢价和股票发行费用(冲减资本公积)。 (2)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差额:借差,借记”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贷差,贷记”资本公积”。 (3)”拨款转入”在”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中过渡。 2.”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核算内容主要包括: (1)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过渡。 (2)”权益法”下,享有被投资企业除损益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 (3)关联方交易时,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差额。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值变动差额。 (5)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日公允值大于原账面值的差额。 (6)其他”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包括的内容。 股本溢价属于投资者投资性质,属于准资本,上市公司资本公积中只有股本溢价可以转增股本。执行新会计准则之后,新发生的经济业务形成的”其他资本公积”不能用于转增资本。 二、为什么新准则对控制的子公司用成本法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2006)的有关规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之所以将原准则(制度)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局限性有关,也是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结果。

华东政法大学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

华东政法大学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 华政委办[]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根据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实践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与实践相结合的基本措施,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国情教育的有效形式,是大学生认识社会、考察国情、服务群众、培养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主要渠道。 第三条学校每年开展的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以社会现实需要为导向,以“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为指导思想,结合上海市教委、团市委对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具体部署,制定和发布通知,组织和指导大学生发挥专业优势,以我所学,服务社会。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处、教务处和校团委负责人任副组长,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团委。在校党委领导下,由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办公室具体负责,做好学校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计划制订、经费筹措、培训管理、总结表彰等工作。 第五条各学院成立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各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团委(团总支)书记及相关专业教师组成,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学院暑期社会实践工作。 第三章活动形式

第六条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形式有以下三类: (一)学生以个人或组队形式持《华东政法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经历卡》自主、就近、就便展开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本科一年级学生撰写社会调查报告,合格者给予相应学分。 (二)学生以各类学生组织或个人名义组建社会实践队伍,聘请指导教师和带队教师,开展暑期社会实践活动。 (三)校团委组织优秀大学生开展挂职锻炼。 第四章活动管理与要求 第七条参与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队伍需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方案制定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结合课堂教学开展社会实践,把社会实践活动作为第一课堂的延伸; (二)结合社会需求开展社会实践,服务社会,贡献社会; (三)制定实践活动的安全工作预案,明确职责,落实到人。 第八条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实行招投标制度,学生可以各类学生组织或个人名义组建社会实践队伍,填写《华东政法大学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投标书》,经所在学院初评,推荐申报。 第九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校内外专家对投标方案进行评审,经领导小组审核确定中标项目。对于有开创性、创新性及可推广性的实践项目,学校将重点资助。 第十条中标项目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三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生效。对公示有异议者,经领导小组重新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实践队伍在活动过程中,按照学校要求,积极争取当地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支持;活动力求务实创新,出成果出效益;及时汇报活动进展情况,提交规范的活动简报、调研报告、活动照片、媒体报道及鉴定(或证明)等材料。 第十二条各学院暑期社会实践工作小组应积极主动做好所在学院实

201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企业会计准则2014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2014解读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有结算条款几乎不具有可能性,即相关情形极端罕见、显著异常或几乎不可能发生 B、只有在发行方清算时,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 C、按照准则第三章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 D、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正确答案】ABC 【您的答案】ABCD 2、在下列()情况下,不得抵销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A、使用多项不同金融工具来仿效单项金融工具的特征,即“合成工具”。例如,利用浮动利率长期债券与收取浮动利息且支付固定利息的利率互换,合成一项固定利率长期负债 B、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虽然具有相同的主要风险敞口(例如远期合同或其他衍生工具组合中的资产和负债),但涉及不同的交易对手方 C、无追索权金融负债与作为其担保品的金融资产或其他资产 D、债务人为解除某项负债而将一定的金融资产进行托管(例如偿债基金或类似安排),但债权人尚未接受以这些资产清偿负债 【正确答案】ABCD 【您的答案】ABD 3、当企业遇到下列情况()时,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交易活动通常不应作为有序交易。 A、在当前市场情况下,市场在计量日之前一段时间内不存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惯常市场交易活动 B、在计量日之前,相关资产或负债存在惯常的市场交易,但资产出售方或负债转移方仅与单一的市场参与者进行交易 C、资产出售方或负债转移方处于或者接近于破产或托管状态,即资产出售方或负债转移方已陷入财务困境 D、资产出售方为满足法律或者监管规定而被要求出售资产,即被迫出售 【正确答案】ABCD 【您的答案】ABCD[正确] 4、在判断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是否拥有权力时,通常要结合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和设计。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企业会计准则(2018年最新修订完整版)资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2018年最新修订完整版)

企业会计准则(2018年最新修订完整版)

目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8) 第一章总则 (8)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9) 第三章资产 (10) 第四章负债 (11) 第五章所有者权益 (12) 第六章收入 (12) 第七章费用 (13) 第八章利润 (13) 第九章会计计量 (14) (一)历史成本 (14) (二)重置成本 (14) (三)可变现净值 (15) (四)现值 (15) (五)公允价值 (15) 第十章财务会计报告 (15) 第十一章附则 (16)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16) 第一章总则 (16) 第二章确认 (17) 第三章计量 (17) 第四章披露 (20)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21) 第一章总则 (21) 第二章初始计量 (22) 第三章后续计量 (24) 第四章衔接规定 (29) 第五章附则 (29)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29) 第一章总则 (29) 第二章确认和初始计量 (30) 第三章后续计量 (31) 第四章转换 (32) 第五章处置 (33) 第六章披露 (33)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34) 第一章总则 (34) 第二章确认 (34) 第三章初始计量 (35) 第四章后续计量 (36) 第五章处置 (38) 第六章披露 (39)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39) 第一章总则 (39) 第二章确认和初始计量 (40) 第三章后续计量 (43) 第四章收获与处置 (45) 第五章披露 (46)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47) 第一章总则 (47) 第二章确认 (47) 第三章初始计量 (49) 第四章后续计量 (50) 第五章处置和报废 (52)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53) 第一章总则 (53)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53) 第三章披露 (55)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56) 第一章总则 (56) 第二章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 (57) 第三章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58) 第四章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 (62) 第五章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 (62) 第六章商誉减值的处理 (66) 第七章披露 (67)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70) 第一章总则 (70) 第二章短期薪酬 (72) 第三章离职后福利 (74) 第四章辞退福利 (78) 第五章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79) 第六章披露 (80) 第七章衔接规定 (81) 第八章附则 (81)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81) 第一章总则 (81)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82) 第三章列报 (85)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87) 第一章总则 (87) 第二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87) 第三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89) 第四章披露 (90)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91) 第一章总则 (91)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2014)解读

第一节准则概述 一、制定背景 此前,有关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散见于原《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不仅披露范围有限,而且披露内容不全面,不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全面了解、评估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风险及其对本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上述状况,主要体现在:(1)统一原有相关准则的有关披露内容。原有相关准则所披露的内容仅涉及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但不包括有关共同经营和结构化主体的披露,财务报表使用者难以了解结构化主体这一表外业务。 (2)优化原有相关准则的披露内容。原有准则披露要求不够全面、充分,只要求披露诸如注册地、持股比例、主要财务信息等有限的内容,未包括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风险以及对企业影响的其他信息,例如:少数股东持有的所有者权益比例等。 (3)完善原有准则披露对象。原有相关准则披露对象不够全面,未涵盖有关结构化主体和表外主体的风险,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正因为缺乏该部分披露而在始于2007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中受到众多批判和指责。 基于上述原因,2011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之后,我们即着手研究长期股权投资及在结构化主体中的权益等相关披露要求,根据研究成果,在原有准则披露基础上对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进行了整合、补充和完善,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于2012年11月15日形成《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征求意见稿)》,该稿同时也遵循了2010年发布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保持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 2014年3月14日,我国财政部正式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与税务筹划--胡文霞

“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与税务筹划 会务组织:一六八培训网 时间地点:2016年05月27-28日广州 06月04-05日上海 06月25-26日深圳 学员对象:总经理、高管、税务专员、财务人员等企业税务方面专业人员 授课方式:案例研讨、角色演练、小组讨论等形式的互动式,要求全员参与。 元/人(包括资料费、午餐及上下午茶点等) 1 月 1 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以来,试点范围和行业逐 3 月 5 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房地产、建筑施工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服务业将在 2016 年 5 月 1 日起“营改增”。如何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好处,享受结 “营改增”税收法规的大范围变化给企业的 布局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寻求战略布局及税务筹划的创新思维和方法,来提升企业税收策略和对策,同时防范由税务引发的法律风险。具体培训收益可以主要概括为以下几点: 1、全面了解“营改增”的最新政策法规变化 2、了解“营改增”的最新政策变化对企业的影响 3、掌握企业战略决策中的税务管理与筹划方法 4、掌握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税务管理与避税方法 5、掌握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和“营改增“的特殊处理 1、“营改增”最新税收法规政策的解读 2、“营改增”政策变化给企业带来的新契机 二、 “营改增”最新税收法规政策分析 1、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解析

2、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3、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4、可抵扣与不得抵扣进项税 5、“营改增”过渡政策如何执行 第二讲:“营改增”带给企业的机遇与挑战 一、“营改增”政策带来哪些发展机遇 1、全面降低纳税成本的深度分析 2、节税效益促发商业模式的创新和升级 二、“营改增”政策带来哪些严峻挑战 1、企业财务管理难度加大 2、企业涉税风险进一步增大 第三讲:“营改增”企业经营应对策略 一、商业模式与经营流程的规整与设计 1、不同的商业模式(经营流程)决定税负的轻重。 2、如何创新商业模式(经营流程),从而获得节税效益的最大化。 二、组织结构的梳理与设计 1、如何选择和调整企业组织结构,从而改变企业的纳税待遇。 2、设计和调整组织结构的有效路径与方法。 第四讲:“营改增”财务管控方法 一、企业内部管理流程的思考与设计 1、采购环节涉税流程的管控 2、销售环节涉税流程的管控 二、销项税额中的管控与疑难问题处理 三、进项税额抵扣疑难问题的管控 四、“营改增”票据管理涉税风险防范 第五讲、房地产、建筑业“营改增”税务筹划与案例分析 一、“营改增”政策要点与筹划思路 1、“营改增”政策税务筹划要点 2、“营改增”税务筹划思路 二、纳税人的税务筹划 三、税率的税务筹划 四、应纳税额的税务筹划 五、“营改增”税务筹划方式

上海各大高校之最

上海各大高校之最 1、情侣最多——松江大学城 上海有句话叫做“爱在华师大”,但是今天看来,华师大已经OUT了,松江大学城六七 所大学在那里,那是无时不情侣,无处不情侣。只要人类能够到达的地方就有情侣。 作为一个女生生活在松江,简直就是悲剧啊。 2、女生质量最高——上海外国语大学和同济大学并列 上外应该不用我多说了吧。 但是同济女生的美丽就是一个最大的意外………本来是冲着同济男生去的同济。结果发 现90%的同济男生长得一个样子………而同济女生则非~~常~~漂~~亮。整个学校的女生 普遍地清新自然、不施粉黛、也很时髦。带一个同济女朋友出门,不要太扎台型噢。 3、男生质量最高——上海理工大学 真是惊叹上理工男生数量之惊人,质量之上乘。连送饮用水的都是帅哥。 而相比于上理工,交大男生有点老成,看上去年龄偏大。不说话的时候有点像民工。 同济男生长得都一样:黑框眼镜+双肩包+休闲裤+nike跑鞋=同济男。缺乏多样性。 4、网吧最多——上海大学 松江七所学校才一家网吧,上海大学一所学校就七家网吧。而且七家网吧相隔不到5分钟。青浦校区的就惨了。男生去网吧,骑车要半个小时,坐轻轨要坐两站。 5、最大校区——上海交通大学闵行校区 交大大得催人泪下……4000亩的学校一望无际。 (1)没有自行车的同学在交大无法存活。 (2)实在不会骑车的同学可以坐交大的环校巴士。就是说,交大有一种自己的公共汽 车,在交大里面绕一圈有十几站路。而同学们从一幢教学楼A到另一幢教学楼B要坐好几站……理解了伐? 6、最舒服的图书馆——华东师范大学闵行校区 话说华师大的图书馆,远看像个垃圾桶,近看像个马桶。 官方哭着说:我们是个笔筒…… 他们一年四季开空调,空调开得像不要钱。在里面冬天脱衣服,夏天盖被子。 他们底楼是二手书店。然后接下去的每一层都有颜色不同的沙发。 幸福的是,冬天的时候可以躺在沙发里晒太阳,好幸福的。。。 7、最牛x黑车——松江大学城 松江的黑车:集团化,连锁化,规模化。准时出发,准点到达。 8、监狱一条街——上海政法学院 隔壁是青浦监狱、上海女子监狱、上海少管所,就连副院长都说,咱是“四大家族, 监狱一条街”。 9、雷人最多——复旦大学 复旦有个特色就是女生比较强势。在复旦,男生读文科,女生读理科——导致复旦当地 民风彪悍,雷人辈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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