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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昆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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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

(昆政发〔1999〕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昆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昆明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予印发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反映。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昆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以下简称委托人),对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小区)内的建筑物及共用设施设备、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开展日常维护、修缮及提供与委托人工作、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综合服务费、车辆在小区内场地占用费、公众性代办服务费及其它特约服务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具体分类及价格形式如下:

(一)小区内普通住宅的综合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小区内学校、幼儿园、高级公寓(含别墅)、写字楼和空关房的综合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车辆在小区内场地占用费,实行政府定价。

(三)公众代办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四)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带有强制性收费和有统一收费标准的除外。

第四条昆明市物价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

市政府其它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综合服务费

第五条综合服务费的构成及服务内容如下:

(一)管理、服务人员基本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服务内容包括:小区内道路、停车场、室外照明、消防、室外上下管道、明暗沟、沙井、围墙、垃圾投放设施等的维修养护。

(三)绿化管理费。服务内容包括:小区内花草、树木、园林小品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养护。

(四)保洁费。服务内容包括:小区内道路、停车场、停院、楼阁道、电梯间的清扫,垃圾收集、掏运,屋顶水池清洗,化粪池清掏、清运。

(五)保安费。服务内容包括:小区内安全保卫、昼夜巡逻值班。

(六)办公费。用于小区的日常管理、帐务管理、物业档案资料保管、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的办公经费,以及其它与

物业管理事务相关的合理费用。

(七)物业管理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八)法定税费。

(九)合理利润。普通住宅控制在上述1-7项的5%以内,高级公寓、写字楼控制在上述1-7项的10%以内。

第六条综合服务费实行等级管理,并根据服务需求和成本的变化,由昆明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

依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对小区综合服务实行。

综合考评定级。考评分在90分以上的为甲级,80至89分为乙级,70至79分为丙级,60至69分为丁级。物业管理单位依据所评定的等级,收取综合服务费(考核内容、评分标准、综合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一、二)。

第七条高级公寓和写字楼的综合服务费,可在小区综合服务费的300%以内浮动。小区内学校、幼儿园及个别确需独立实行物业管理的建筑物,综合服务费在小区综合服务费的50%以内浮动。空关房的综合服务费按所在小区综合服务费的30%交纳。未出售、出租、使用的空关房,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已出售的空关房由房屋所有人交纳,出租房由承租人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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