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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经济改革和宪政转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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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缺乏宪政秩序条件下的市场取向改革

到目前,在中国没有反对宪法的有阻碍运动,中国人民的危机感还不够强烈,这,再加上中国的庞大规模,讲明宪政规则转轨的压力太小,因此,中国的市场导向改革只能在共产党游戏规则的框架里实现。从而改革被党组织的既得利益所挟持就不足为怪了。

规则制定者、仲裁者、执行者和参与者差不多上相同的党组织的安排制度化了国家机会主义,其追求党的利益,不惜牺牲社会的福利。国家机会主义可由政府对私人企业进入重要行业的操纵和国家掠夺私人企业为例讲明。中国有一个不承诺私人企业从事的行业表。这些行业包括银行业、邮政和电信业、铁路、航空、保险、航天工业、石化、钢铁、出版、批发业、新闻及其他行业。在这三十个行业之外,私人企业被限制从事二十个行业,包括汽车制造,电子设备、旅行代理等(Huang, 1993, P88),另外,国际贸易、批发和零售流通网络,出版及许多其他行业的僵化的许可证制度排除了私人企业的许多有利可图机会,并产生了与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的贸易冲突。专门地,有权发放许可证的政府机构在许可证申请者运作的行业有既得利益。例如,国际贸易的许可证由外经贸部颁发,它是中国的专门多大贸易公司的所有者。批发和零售流通网络的许可证是由拥有地点国有流通网络的地点政府委员会所颁发,因此,发放许可证的原则是追求政府机构的垄断利益。中国政府严格限制私人企业上市和经营证券业务,使股市成为国有控股公司圈钞票的工具。2002年中国95%以上的上市公司系国有控股公司 (见“我国上市公司结构呈极不合理状态”,载北京世纪经济研究信息中心,每日财经快讯,第253期,2002年7月31日)。

缪勒(Mueller,1998)记载了电信部门的国家垄断对经济进展的负面阻碍,这种垄断讲明那个行业的规则制定者、要紧参与者、执行规则的仲裁者差不多上同一国有组织。因而国家机会主义被制度化而经济

进展受到阻碍。中国还有一个专门僵化的成立企业的政府批准制度,除了海南省以外,既没有公司的自由合伙,也没有公司的自动登记,(茅,1999,Pei, 1998)还有武断的且经常极高的成立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这连同户籍制度及住房和银行业的国家垄断,提供了许多能用于追求国家机会主义的有效操纵方法。皮伦(Pilon,1998)指出,所有的假公济私因此被中国宪法里的差不多游戏规则所支持。

国家掠夺私人企业开始于1950年代早期的政治运动,白等人(Bai, et al, 1999)认为,在改革年代它连续存在。一个连续存在的缘故是,在政府内部的权力斗争和意识形状的论战中,对私人企业意识形状上的鄙视。白等人用文件证明,在改革时代国家掠夺行为的另一种形式是收入掠夺,不同层次的政府倾向于强加各种税和费以从他们的企业管辖权里攫取尽可能多的可观看收入。一项1988年辽宁省私营企业的研究发觉,税和附加费加在一起将取走可观看企业利润的63%,当二十种不同的收费被算到里面去后,税务负担甚至更高。如此的税务负担使得私营企业除了通过隐瞒交易和收入来躲避税费以外,难以生存。(中国经济年鉴,1989,P107)。十年以后,一项1998年安徽省私营企业的研究报告讲,许多产品的总利润大约是总收入的10%,同时总的税费加起来超过10%,强加给一家私营企业的收费有50多种,这些收费的一些种类是政府自己公布的条例和规则所禁止的。这项研究得出结论:不想关闭其企业的所有者,除了通过隐瞒收入逃税外不无选择。农村的农民是过多税费的要紧受害者,整个改革期间,政府对农民作了减少勒干脆征收和随意征税的许多许诺,然而勒干脆征收和随意征税仍旧专门普遍。在一些地点,向农民索取61种不同类型的收费。

中国1990年代开始仿照西方式的法律,然而在现行宪政规则下,那些法律,如1994年通过的《合同法》,1993年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不能贯彻执行。杨(1998)专门提到了《公司法》和现行宪政规则的不相容性,缪勒(Mueller,1998,P200)专门提到电信行业的国家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不相容性,能够下结论讲,许多对西方式法律的仿照在现行的宪政规则下不能运作。宪政的约束讲明中国的改革只能沿着双轨制前进,这种方式产生的长期代价专门可能超过它赎买特权阶层既得利益的短期好处,我们将用几个例子阐明这一点 .

例2:中国的农村改革和土地制度

约翰逊(Johnson,1994)指出,针对1985年后农业增长减速,政府的一些政策增加了农民对土地安全的担忧,因而降低了农民的工作努力和对土地的投资。例如,政府在1990年后期宣布,为了实现机械化的规模经济收割,象耕地、施肥和收割如此的农事活动,将重新集体化。

农业生产停滞第二个重要缘故是从1994年起,粮食收购和流通网络的国家垄断被强化,垄断的流通体制造成了骇人听闻的大规模腐败和白费,在1993年后期,国家决定扼制通货膨胀的时候。粮食收购配额被再次引入,对27种农产品实施价格操纵,更糟糕的是,当紧缩银根应付通货膨胀的时候(1985,1989和1992),政府对它的粮食收购支付一部分白条而代替现金(Sachs and Woo, 1999),这也讲明了什么缘故粮食生产增长减退。

导致1985年后农业生产率增长放慢的第三个因素是1979年以后的那些年里对农业基础设施(即灌溉工程)投资的大量减少,例如,1994年农业基础设施真实投资水平只是1979年水平的58%.然而,看来专门明显的是在宽敞农村区域,农业基础设施国家投资的下降相伴着国家开发人力资源努力的降低。这能够用土地市场和相关合同的缺乏来讲明。即使在缺乏国家投资的情形下,农业基础设施也能够通过相关的土地合同来进展。但在制度约束下,基于地权的工程合同不可行,同样,在缺乏土地贸易的情形下,地点政府不能通过土地的财产税和销售税增加收入,地点政府必须用乡镇企业的利润、征税和收费增加足够的收入,以保持地点官员的士气,但这使地点官员的腐败和其他机会主义制度化。

依照吴(Wu,1998)的文件记载,土地所有权的双轨制产生了土地的有效商业化使用和社会公平之间的两难冲突。沿海省份的许多地点官员把村庄所有的土地划成两部分:能租给外国或私人企业的商用地和家庭耕作的口粮田。在两田制下,村庄的官员获得了对商业用地的操纵权并从中攫取租金。作为交换,村民有在租赁土地的企业就业的优先权。但租金与就业收入之间的差不庞大,因此整个过程是地点官员从集体拥有土地的农民手里偷租的过程。既然这种偷取那么不公平,许多农民抗议因此发生,中央政府被迫禁止了两田制的实验,这项禁令阻碍了地点的工业化,排除了许多对社会有利的商业机会。

总之,由现行的宪法强加的制度约束产生了公平与效率之间的两难。在缺乏宪政秩序的市场取向改革下进展起来的双轨制制度化了政府官员的腐败和机会主义行为,并造成了宪政转轨的更多障碍。(Yang,Wang, and Wills, 1992)估量了农村土地可转让程度并估量了土地所有权私有化的潜在收益。依照他们的人均真实收入、商业化程度(劳动分工水平)界定和行使产权的效率指数之间关系的经济计量模型,在1987年假如土地自由贸易被承诺的话,中国农民的人均真实收入将增加30%.这再次验证了萨克斯和胡的断言:尽管在双轨制下,中国的农业部门有一个相当令人瞩目的进展绩效,但假如双轨制被完全的私人所有权所取代,就象1949年前的中国那样,中国的经济绩效将会更好,当前的农业停滞不前将可不能发生。

例3:中国的乡镇企业

双轨制的第二个例子是中国的乡镇企业(TVE)。一些经济学家把乡镇企业看作是融合了市场鼓舞与公共所有权的一个重要且高度成功的制度创新,相反,另一些经济学家把乡镇企业看作是通往真正私人所有权的道路上一个半截子改革方案。而前者强调乡镇企业是中国不发达经济条件下的特定产物。后者强调假如中国现在不推动乡镇企业的真正私有化,中国农村经济将面临着严峻的制度束缚和咨询题(Sachs and Woo, 1999)。

集体所有农村工业企业的根基是在十年文革间奠定的,当时官方对自力更生的强调和国家分配制度的崩溃造成农村公社扩大他们非农活动。1979年公社制度开始瓦解时,这些社队企业被重新列为乡镇企业。出于对农村低就业和地点进展的担忧,导致了对建立乡镇企业规则的不断放宽。从1984年起批准成立和监督乡镇企业的条件在各地差不专门大。

乡镇企业的第二种类型被称作浙江模式。浙江省的地点政府,尽管是许多乡镇企业的重要股东,以乡镇企业向村庄基金进行年度捐款为条件,平常限制对乡镇企业的生产、分红、人事任免的干预。浙江乡镇企业类似于租赁的企业,不同之处在于它们的治理者可能被地点官员免职。

第三种乡镇企业形式是假装成乡镇企业的真正私人企业。这种情形下,企业的整个资本来自一个人或一个小团体。为了被承诺登记为乡镇企业,企业向地点当局付费,这是一种被一样地称作戴红帽子的不加掩饰的假装。掩盖真实所有权愿望的要紧缘故是更低的税率,更容易的批准程序,对企业规模和经营的更少限制,以及在改革者的政治命运可能反转下找到政治爱护 .

在改革时代,乡镇企业制度沿袭了毛的社队企业的许多优势和劣势。它歪曲了企业的地理分布,阻碍了有效的都市化,把资源从技术先进的大型国有企业重新分配到技术落后的地点企业,制造了中国式的双轨主义:技术落后的灵活的乡镇企业和技术先进的僵化的国有企业共存。这种双轨主义讲明在技术效率和地理位置效率的利用与X效率的利用之间的两难。因此,乡镇企业令人瞩目的增长也有它的代价。在自由企业制度下,许多乡镇企业可能被位于都市的,比城区的大型国有企业更有竞争力的大型私营企业所代替的。因此,从那个观点来看,乡镇企业专门高的增长率也许有反效率的一面。阿文杨(Alwyn Young, 1999)提供了由乡镇企业和相关的区域分权产生歪曲的体会证据。乡镇企业具有地点政府的操纵下的企业系统的全部常见缺陷,既然规则制定者、仲裁者和参与者是同一个地点政府,它产生了不公平的游戏规则,制度化了国家机会主义和腐败,因此,游戏规则不稳固、不透亮、不可信。乡镇企业对经济进展的负面效应没有受到足够重视,同时许多中国专家对它与中央政府完全操纵下的苏联式国有企业制度相比的优势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乡镇企业有着比更高级不政府所有的国有企业更硬的预算约束。依照吴(Wu,1998)杰出的实证工作,乡镇企业,加上折衷的土地所有权改革方法和户籍制度,产生了一个专门奇特的中国式封建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地点政府官员的地点领土管辖权,司法和执法权,对土地的操纵权,他们在党组织里的官位,成立企业的权益,筹集资金的权益,以及对乡镇企业的操纵权是不可分割的,有点象中世纪欧洲的封建制度。大邱庄的例子讲明了中国式类封建制度的特点(何,1997)。大邱庄党委书记禹作敏在一件谋杀案中阻止国家警察执行法庭命令。禹是村长、党委书记和那个村全部乡镇企业的董事长。他操纵着地点民兵力量,有实际的司法权。许多媒体报道也讲明地点政府官员用乡镇企业作为掠夺的一个工具,他们迫使村民捐资成立乡镇企业并承担这项风险投资的全部风险。然后来自风险投资的收入被官员所掠夺(何,1997)。

在中国式类封建制度下,人们被排列为有不同权益的不同集团,地点党组织官员是一等公民,他们有全部权益和特权以牺牲不人为代价牟取其既得利益,二等公民是有当地户口的村民。他们能在乡镇企业找到好工作,并有权得到一部分村庄福利基金。三等公民是外来移民,他们在乡镇企业干最脏的工作,不能得到丝毫福利津贴。这类似于一种封建制度,因为一个人的社会和经济地位是由她的政治地位和户籍状况所决定,而不是由她的收入和宪政权益所决定。中国式的类封建制度,连同户籍制度和都市的国有房地产制度造成的低劳动力流淌性,讲明了什么缘故地点政府所有和集体所有企业在中国农村兴隆,而它们并不象资本主义经济中的资本主义企业那样具有竞争力,在资本主义经济里个人有人身自由,能够自由交易劳动、资本、土地和其他财产。封建制度和低劳动力流淌性讲明社区成员期望永久住在同一地点,在同一地点性的社区,居民的共同利益是相当稳固的。因此,他们比在自由的市场制度下更有鼓舞为乡镇企业出力。

这种中国式类封建制度不仅歪曲了治理者和企业之间的匹配,企业的地理布局模式和资源配置,阻碍了都市化,也产生了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固的社会不公。按照周其仁(2002)的看法,中国的集体所有制不同于自由经济中的合作制,前者是类似封建制的一种政治制度,而后者是以私人财产制为基础的自愿合作。因此新的土地承包法不能解决中国的农村咨询题,因为作为类似封建主的发包方是政府的代理人,而政府对土地有最后支配权是中国农村土地咨询题的全然。但中国目前的类封建制度又与西欧的封建制度不同。西欧的封建制度是种契约制度,封建主的缔约权并不来自政府。但中国乡村的干部是由上级政府指定的,他们没有自己独立的缔约权。因此西欧的封建制度是现代代议制(以契约为基础的政府)的温床。而中国当代的类封建制却是中央集权专制的基础。

依照国际标准,乡镇企业所有权结构极不正常,在大多数有农村工业的东亚国家,如印度尼西亚和泰国,小企业的所有权是私人的,经常在一个家庭内部。相反,乡镇企业的所有权至少依照官方统计所讲是集体的。一些学者论证集体所有权反映了深厚的中国文化模式。然而,这种合作文化假讲已被质疑:在台湾农村小型私人企业占绝对多数,整个东亚小型的华裔私人企业盛行。假如有关于小企业的任何中国文化特色,看来是私人、家庭所有的企业而不是集体所有的企业。

其他学者讲集体所有权是农村企业筹集资本金并通过缩短监督距离而减少托付一代理咨询题的一种

有效方式(Qi, 1995, Walder, 1995a)。他们用这些理由把乡镇企业所有权结构讲明为适应中国落后的生产要素市场,对市场失败的一个最优反应。诺顿(Naughton,1994a)认为在转轨的早期,银行在办理小额贷款申请和评估风险方面条件专门差。在中国,地点政府所有权扮演着一个金融中介的关键角色。地点政府能更好地评估在他们的操纵下创办企业的风险,并作为向个不的乡镇企业贷款的担保者。

一些经济学家甚至把乡镇企业的成功讲明为反对私人所有权是小型企业的天然所有权形式的一样看

法的确切证明,并论证讲决定效率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产品和要素市场的竞争(Nolan 1993)。

萨克斯和胡(Sachs and Woo, 1999)对这种乡镇企业所有权形式的有用主义讲明,专门是它所强调的国家在金融中介中的优势,持怀疑态度,在1960至1995年间,即使台湾的中小企业遭受着整个国有银行系统的鄙视,它们仍表现出充满活力的增长,非正式金融机构自发显现以迎合它们的需要(Shea and Yang,1994)。当1979年开始经济自由化时,市场力量(当被地点当局容忍时)导致金融制度创新的能力近来也在浙江省温州市见到。刘(Liu,1992)报告讲,当地私人部门所需资金95%由地下私人金融组织,如台会、专业放债户和钞票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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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宪法还是宪政宪法-中欧法学院旧站

改革宪法还是宪政宪法? ——2011级双硕士宪法课辩论小结 谢琳整理 引言 2011年9月27日上午中欧法学院2011级全体双硕士学位研究生在明法楼306举行了一场有关宪法的辩论赛。辩论赛在郑永流教授的指导下展开,由俞飞博士主持,是宪法课教学的一个部分,但是,其意义却远远不止于学习宪法中的某个知识点而已,不仅促进了同学们之间的交流,同时也训练了同学们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辩论场上,大家成了勇于坚持自己观点的辩手,慷慨激昂尽显英雄本色;但是在大家内心深处,2011级全体双硕士学位研究生永远都是在老师的教导下一起成长奋进的好朋友,相互理解共创美好未来。 第一场:中国宪法是改革宪法还是宪政宪法 简介 首先上场的是一班的同学。他们辩论的题目是中国宪法是改革宪法还是宪政宪法。在经历了几场班级内的激烈辩论后,选出了八位辩手。正方辩手为苏田田、马颖、石家慧、李时凯,反方辩手为杨晨李谦史跃、杨先德。整场辩论在班长杨国栋的主持下进行,同时也由林浩锟、李冰在担任计时员,吴钥同学则为大家 拍摄了珍贵的视频。

主要争点 正方认为:“改革宪法”、“宪政宪法”的划分标准着眼于宪法变迁史,不同时期由于宪法所承担的任务、实施的程度不同。判断中国现行宪法是“改革宪法”还是“宪政宪法”应该从宪法自身的完善性和宪法的实施两个角度考察。他们主张, 一、改革开放三十年来82年宪法经过四次修改,宪法自身已经相当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理的权利体系。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广泛的政治权利、政治自由、人身权利、社会权利等。并且国家将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人权原则在中国宪法中得到体现. (二)合理的权力架构。宪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了国家机关的横向分权和纵向分权分工。充分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以及权力分工制约的原则。并使我国政治权力得以法律化,人治的空间大大减小。因此我国的国家权力体系基础成熟。 (三)法律创制的合法有效性及法律系统的自洽性。宪法、立法法等规定了详细的立法规则、法律位阶等,使得我国的法律体系得以完善。特别是201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宣布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基本形成。 (四)民主政治的确立和发展。宪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等使得我国人民享有广阔的民主空间。选举法等法律将各项民主制度法律化、具体化、可操作化。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上结束了“文化大革命”以来以阶级斗争为纲的

中国法制史之宪政制度历史

中国法制史之宪政制度历史 1908年8月27日,清廷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将其视为最后的救命稻草。之后不到三月,光绪、慈禧相继辞世;不到三年,宣统帝被迫退位。最后的救命稻草压垮了虚弱的骆驼。一百年来,对晚清宪政改革的认识从完全否定到部分肯定,但不约而同地仍然认为,这是一场失败的改革。 《大纲》尽管欺世骗民,欲借宪政外壳维护专制王权,以图延续王朝脉息,二十三条中维护君上大权的就有十四条,不过仍然规定了“议院”、“言论”、“自由”、“财产”等对当时中国民众较为新鲜的概念。这不仅仅是一纸空文,而是中国的宪政启蒙由理论到制度迈出的重要一步。十年之前,被慈禧亲手镇压下的维新派之主张,又被慈禧重新拾起,并且比维新派更为进步。 1911年,眼看革命烽火无法扑灭的清政府,再次试图以宪政挽回败势,公布了第二个宪法性文件《十九信条》,废除了《大纲》中的荒唐条款,代之更有宪政精神的条文,但正如张謇所言:“大局土崩,事机瞬变。因不充分之立宪,致不得已之罪己,亦不能取信。”这一切来得太晚,已不能取信于民。它所能起的作用,反而是激起更大的民愤。

考察晚清宪政改革,不能简单视为虚假的愚民之法。从兴办学堂,废除科举,改革六部及官制到各省筹立谘议局,清政府为预备立宪做了切实的工作。尽管清政府实行的是自上而下的改革,但借鉴西方各国经验,先推行地方自治,各地相继颁发自治章程,选举产生议事会和董事会,到1909年各省谘议局陆续成立。清政府采取的分权方式是中央向地方下放权力,谘议局事实上成为地方议会,各省谘议局集中了行政、财税、司法等权力,甚至各省可自设关卡收税。自从太平天国运动起,地方权力便不断扩大,逐渐走上台面并制度化。依清政府的的政治体制设计,谘议局只是地方立法机构,监督地方政府,但谘议局的过于强势,动辄集体辞职,使得三权剥离过慢,权力之间缺乏制衡,甚至出现各省谘议局“大串联”,直接叫板中央政府。被立宪派视为天经地义的“先开民智再开国会”,却在“夺权”的动机下彻底变样。宪政成了地方分割中央权力的工具,各省谘议局极大推动了地方的分离主义。铁路等必须依靠中央统筹的重大项目,在地方分离主义倾向下开始各自为政,甚而以邻为壑。当初四川保路会成立后的第一项任务就是在川鄂边境设卡,严防湖北人修铁路进川。这可并非是怕破坏风水、祖坟,而是已认识到修铁路赚钱,因而各省纷纷成立地方铁路公司,集资修铁路。 在乱世,中国人的国民性问题暴露地最为彻底。清政府为推行宪政改革下放中央权力,各省官绅便流露出权力贪欲纷纷夺权。这固然是由于中国缺乏宪政文化的土壤,在国民的宪政意识中并没有对法治

宪法学-论人权与宪法的关系

论人权与宪法的关系 摘要: 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终极价值。本文讨论宪法与人权的关系,认为宪法通过宏观上控制国家权力和微观上规定基本权利的内容,形成有机的宪法人权保障机制。虽然人的权利是天生所有的,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它明确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是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化的必要和中心环节。同时,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最根本的问题,避免公权力对基本人权的侵犯。 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机制,人权保障条款

前言: 历史地看,宪法对人权的保障突出宏观上的国家权力的控制到微观上的正面规定基本权利的转变。我国宪法与现代宪法有暗合之处,但有值得改进的地方。所以本文旨在探究宪法和人权关系的基础上,探究我国的人权保障情况。 一、人权理论的历史演变 什么是人权,中外学者界定不一。有的学者认为:人权的原意是指某种道德观念或价值观念,因而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有的学者认为:人权即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民主权原则经宪法确认之后,人民即国家的主权者,自然应该成为享有人权的主体。有的学者指出应从三个层次去揭示人权的内涵:首先,人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范围,是指作为人应有的权利。其次,人权就实质而言,是国内法管辖的问题,又是一种法律权利。最后,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美国伦理学家A·格维尔茨认为,人权是指一种狭义的权利,即主张权。这种权利的结构可以理解为:A由于Y而对B 有X的权利。它包括五个因素:(1)权利的主体A,即有权利的人;(2)权利的性质;(3)权利的客体X;即权利指向什么;(4)权利的回答人B,即具有义务的人;(5)权利的论证基础和根据Y。在这五个方面,都充满了学者的争论。另外一位美国学者科斯塔斯·杜兹纳认为:“人权”是一个复合的范畴。人权有时指人,有时指人的自然性,与人道主义思潮以及其法律形式密不可分。还有学者认为人权只能在道德

法治与宪政的关系

法治与宪政的关系 我们从被当代人广为接受的角度来定义宪政和法治:宪政是建立在宪法至上、分权、制衡、司法独立、宪法司法、司法审查及保障个人权利基础上的政府体制,而法治则是以法律的至上性(包括法官在一定限度内的至上性)和公正性(包括实质公正和程序公正)为基础的一种法律体系;在一个法治国家,法律对政府权力构成透明 的、稳定的和理性的约束。 在这个定义下,宪政与法治具有双重关系。一方面,法治是宪政的一部分,是宪政的必要基础,并捍卫着宪政体制的生存和稳定;另一方面,宪政反过来又保证了法律的内容和形式的公正,维持法治与人治之间的平衡。事实上,宪政恐怕是人类所知道的实现一定程度法治的惟一途径;同时,宪政是法治与人治良好平衡的必然要求。 法治是宪政的一部分。 第一,宪政是自由主义的制度化实现。宪政通过一系列制度和文化安排来建构和规范政府权力,保护个人基本权利,实现有限(但又有效的)政府和个人自由的理念;法治就是这一系列安排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法治的一个核心涵义是“限制性”。在一个法治国,法律对人(尤其是当权者)的行为加以限制和规范,从而成为宪政框架 下规范政府行为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 第二,宪政体制(尤其是宪政框架下的法治)不仅约束了政府的任意权力,也提升了政府决策的理性。分权制衡、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高级法理念等等,都有利于防止公共决策被冲动、情感、局部利益和短期不理性所腐蚀。法治使人们(包括政府官员)按照长远利益和理性来行事。从这一角度讲,法治一方面限制了政府的任意权力,另一方面使政府更理性和有效,同时更加取信于民。 第三,虽然宪政体制并不完美,但它提供了一个相对良好的制度框架,使得公民个人和社会整体的不同要求可以在其中进行和解、妥协和释放。例如,宪政体制容许不同利益的存在并通过自由民主过程使之和解和释放,而不对这些利益的合法性进行预先设定,这样就避免了未解决的利益冲突的积累,避免大的动乱,有利于国家的 长治久安。 法治只是宪政一部分的另一个表现是,宪政是法治与人治的结合,是维持法治与人治之间平衡的一种制度和 文化安排,也是法治与人治良好平衡的必然要求。 法治虽是宪政的一部分,但也是宪政不可缺少的部分。法治是宪政的必要基础,并捍卫着宪政体制的生存和稳定,没有法治就没有宪政。如果法律仅仅是统治者(立法或执法者)意志的体现,那就没有法治,也就无宪政可言。要建立稳定的分权、制衡、保护个人权利等各方面的宪政体制,就必须对立法和执法者的权力作出限制,并需要一个不受政治影响的、独立的法院系统来阐释宪法的内涵和确保宪政框架的稳定。这种限制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法治实现的,而法治在很大程度上又是通过司法独立、司法审查、公民对法官公正和权威的普遍认同、以及一种特定的法律观(即法至少部分来源于法官独立的法律推理)而得以实现。 宪法条文本身既不具有能动性也不具有限制性。要确切有效地实施宪法条款,我们需要一系列制度和文化安排来执行和保护宪法。法治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司法独立、宪法司法、司法审查、以及对法律(尤其是宪法)至上性的认同在一起捍卫了宪法条文和精神,确保政府的运作符合宪法规定。 另外,法治是保持宪政框架稳定的重要基础。法官的宪法解释权、宪法司法、独立的司法审查、以及普通法体系下的“遵照先例”原则,加在一起保证了对宪法解释的相对稳定,也促进了宪政框架的相对稳定。相反,在一个宪政民主中,如果只有议会有宪法解释权,该宪政框架可能很不稳定,因为如果议会的多数党变了,宪法的解 释可能也就变了。 宪政对法治又有什么意义呢?法治作为一种以法律的至上性和公正性(包括实质公正和程序公正)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其法律本身的公正性是通过宪政民主来保障的。宪政民主为法律内容和形式的公正都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障。宪政民主国家也可能有不公正的法律,但宪政民主机制提供了很多纠错的机会,而且显示出极强的自我调节能力,所以不公正的法律长期存在的可能性很小。同时,宪政体制也有助于确保法律的形式或程序正义。宪法的规定和保护个人权利的宪政制度和文化对建立和执行公正透明的程序都是非常重要的。

中国经济发展中的后发优势

中国经济发展中的后发优势 【摘要】杨小凯和胡永泰的一篇《经济改革和宪政转轨》,发表在《经济学(季刊)》中,该文章研究了经济改革和宪政转轨之间的关系,并且分析了宪政转轨的推动力量是哪些。还提出了后发劣势的观点。前苏联和中国是两种转轨模式的例证,也有其自己的特征和存在的问题。那么中国究竟是存在后发优势还是存在后发劣势?需要进一步论证。 【关键词】经济发展后发优势后发劣势 《经济改革和宪政转轨》这篇文章认为,落后国家模仿发达国家的技术容易,但是要模仿发达国家的制度难,发展中国家有后发劣势。落后国家倾向于模仿发达国家的技术和管理而不去模仿其制度,虽然可以导致落后国家的经济在短期内获得快速增长,同时会强化国家机会主义,给长期增长留下许多隐患,甚至长期发展变为不可能。后发国家应由难而易,先完成较难的制度模仿,才能克服后发劣势,在没有模仿好先进国家的制度前是没有资格讲制度创新的。最好的制度是英美国家的共和体制。中国虽然现在改革很成功,但没有根本的宪政体制改革。这篇文章提出的后发劣势的观点是在为前苏联、东欧进行休克疗法做辩护。本人认为发展中国家具有后发优势。 对于以上关于后发劣势的观点,本人持反对意见。 后法优势概念最早是由美国经济史学家美国经济史学家格申克龙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来的。该理论是指经济上落后的国家由于有大量的先进国家的先进科学技术和制度可以借鉴和利用,因此存在一种比先进国家增长更快、最终可赶上先进国家的可能性。后发优势是否存在呢?有人认为它是存在的;但也有人认为它是不存在的甚至是存在后发劣势的,他们认为发达国家凭借先进的科学技术的优势,使发展中国家永远处于劣势地位,经济难以发展。本人认为,后发优势是存在的,只要经济落后,就存在着后发优势。但是,后发优势只是潜在的,要发挥出来还需要发展中国家根据自己的具体国情创造有利于后发优势发挥的条件和环境。 具体到我国,中国现在是发展中国家,并且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因而中国在经济发展方面可以长期享有后发优势。另外,中国又是一个具有特定国情的发展中国家。概括地说,中国的特定国情主要是:首先GDP相当大,并且GDP增长率特别高。2001年中国的GDP超过95 800亿元,远远高于其它发展中国家,并且在世界上居第6位。同时,在世界GDP大国中,中国的GDP增长率最高,并且中国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可以保持比其它GDP 大国更高的增长率。其次,中国对发达国家成熟技术的模仿能力很强,并且中国的少数企业已经具有吸收发达国家先进技术的能力,个别企业甚至已经拥有自主开发世界先进技术。再次,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在技术含量相对较高

杨小凯:经济改革和宪政转轨:回应

经济改革和宪政转轨:回应 杨小凯 首先林毅夫指称,我们的《经济改革和宪政转轨》(下称《宪政》)一文认为后发国家应由难而易,先完成较难的制度模仿,才能克服后发劣势。我们的文章并不讨论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价值判断问题,我们只是分析为什么宪政转型与经济改革同时在明治维新时的日本发生,在台湾地区、韩国发生(这两个地区小,对国际竞争压力敏感,没有中国那样的自我中心包袱),为什么在!"世纪#"年代的俄国发生(模仿技术和工业化模式的潜力已耗尽),而为什么不在清朝和当前的中国发生(还有技术模仿和工业化模仿的潜力,自我中心,骄傲自大的包袱太重,对国际竞争压力相对不敏感)。 我们一直认为日本明治维新是宪政转型与经济改革同时进行的一个成功的震荡疗法(日本在明治维新后不久实行了政党自由、议会自由选举,以及不搞国有企业)。而日本二战中侵略中国及以后的问题,都与宪政改革不彻底,留下一些官商勾结,财阀制度有关。 我们并不同意林毅夫用资源和投资解释经济增长的投资和资源决定论。 最近的大量经验研究($%&’()*+,-)*,.##/&,.##/0 )已证明,经济发展绩效与投资率没有单调正关系。大量经验研究也证明,各国贸易模式只有大约 /"1与资源比较优势理论一致(2’)3()’,.##/,.##4 )。经济发展的关键是劳动分工的演进,这一演进是由交易效率决定,而宪政制度是减少国家机会主义造成的内生交易费用的关键。 林文强调渐进经济改革的好处,我们认为,一个独立的学者应该研究渐进改革中的两难冲突。在《宪政》一文中我们指出渐进改革有赎买特权阶层减少推动改革阻力的好处,但是也有将国家机会主义制度化及造成不公,增加社会下层人民反对改革的阻力的坏处。独立的学者不但要研究没有宪政转型的经济改革的长处,也要研究它的教训。例如伊朗巴列维改革,!"世纪初俄国斯托雷平改革,清末洋务运动的经济表现都不见得比中国今天的某些经济改革差,但这些改革都因为宪政改革的滞后造成社会不公,激起下层人民的革命。如果中国的经济学者不全面总结渐进改革的经验教训,而只是一味鼓吹渐进改革的好处,在独立的国际学术界眼中,他们就会被视为当政者政第!卷第5期!""6年7月经济学(季刊)$%8-&9:,-,;8:<=&’>)’(?@,(A !,B ,A 5 +=(?,! !!!!!!!!!!!!!!!!!!!!!!!!!!!!!!!!!!!!!!!!!!!!!!""6

宪政与法治的关系

宪政与法治的关系 摘要:法治是宪政的一部分,是宪政的必要基础。宪政反过来又保证了法律内容和形式的公正,维持法治人治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法治宪政关系 一、相关概念 首先,就“宪政”的概念来看,目前,对于宪政的解释尚无一致的明确说法。有的学者认为,宪政是由意识形态和文化决定的一系列特殊道德观点,如尊重人的尊严,承认人生而平等和自由及追求幸福的权利;有的学者认为,宪政是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定和钳制政治权利的公共规则和制度;有的学者认为,宪政是一种制度安排和较好的政治条件等等。而在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从本质上将宪政定义为民主的政治。而实际上,宪政就是指以民主事实为政治内容的宪法的实施。(1) 其次,就“法治”的概念来看,法治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简而言之,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法治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遍适用性、稳定性和权威性。而对于法治终究是好是坏自古便有争论。法治与人治这两种治理社会的理念曾经在古希腊同时并存。柏拉图曾经热烈主张的“贤人政治”实际上就是人治。他的基本立场是人治优于法治。他认为,法治只能称为“第二等好的”的政治,终究不如贤人政治好。亚里士多德在批评柏拉图的人

治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法治论。他明确指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应当说,西方社会的法治传统发端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不过,在亚里士多德所处的奴隶社会里的法治和现代西方社会的法治显然不 是一回事,奴隶连人身自由都没有,又如何建立法治社会呢?根据英国法学家戴雪对于法治的经典定义,法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律具有超越包括政府的广泛裁量权在内的任何专制权力的至高无上的权威;第二,任何公民都必须服从在一般法院里实施的国家一般法律;第三,权力不是建立在抽象的宪法性文件上,而是建立在法院的实际判决上。” 最后,就“关系”的概念来看,第一指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状态;第二指人与人或人与物之间的某种性质的联系;第三指对有关事物的影响或重要性;第四泛指原因、条件等。 二、正文部分 第一,法治是宪政的一部分。宪政在本质上是一种政府体制,因此并不完美,会有很大的局限性。但是,宪政却为国家法治建设提供了一个较为良好的制度框架。当人们在这个法律框架内治理社会时,即实现了法治与人治的结合。同时,因为宪政对领导者的较大限制,因此一定程度避免了完全人治带来的弊端,也就因此维护了法治的地位。法治不仅是宪政的一部分,而且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是宪政的必要基础。如果没有法治,那么所谓的宪政在统治者的手中只是一种实现个人利益的工具,并不能真正做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这一目

转轨经济比较研究中的方法论问题

转轨经济比较研究中的方法论问题 为了深入开展转轨经济的比较研究,有一系列方法论问题需要重新探讨。经济转轨特指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经济转轨的目标是市场经济,不能将其目标定位于资本主义经济或“大规模的宪政转轨”。经济转轨的起点是社会真正有意识地摈弃计划经济而转向市场经济的拐点,不是为完善计划经济而进行改革的那个时点。经济转轨是有终点的,而经济市场化或自由化是一个无止境的过程。经济转轨的结束与进程的测度应当是有客观标准的,不能任由主观判断。 标签:转轨经济;比较研究;方法论 自从过渡经济学传入中国以来,我国学者在近20年的时间里所发表的有关转轨经济或过渡经济的文献汗牛充栋,难以计数。但是,这些文献大多为一般过渡经济理论(如盛洪、樊纲、张宇等)或我国转轨经济进程和经验(杨瑞龙、黄少安,陈宗胜等)的探索,也有一些关于俄罗斯和中东欧国家转轨经验的研究(陆南泉、许新、张仁德、刘文革等),这些研究成果均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并且曾经或正在为推进我国经济转轨作出重要贡献。 研究我国的转轨实践,或者研究外国的转轨经验固然很重要,但是,将两者对照并结合起来进行比较研究,就有可能使这一研究更加深入并有新的发现。近年,国内外转轨经济比较研究的文献也不能说很少,然而,多半集中于激进与渐进两种转轨方式的比较与争论。在这一讨论中,多数学者根据制度变迁的实际步骤和进程,认定中国是渐进转轨的典型,俄罗斯是激进转轨的典型,并且从实际的经济效果得出结论:前者优于后者。罗兰应用理论模型分析后谨慎地指出,“在总和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渐进主义策略可能是一种好方法,相反地,“在不确定性纯粹是个别的和特异的”情况下,“大爆炸方式总是优于渐进主义”,。实际转轨的进程表明,不确定性不可能是个别的,因此,理论分析与依据实际得出的结论应当是一致的。萨克斯等人所推行的“大爆炸”转轨或“休克疗法”,依据的是医治拉丁美洲通货膨胀的所谓“华盛顿共识”,这一“共识”在实践中碰壁后,许多经济学家,如斯蒂格利茨等强烈呼吁“超越华盛顿共识”。迄今为止的中国经济渐进式转轨的成功,在世界上赢得赞誉,并且形成与“华盛顿共识”相对的“北京共识”。 然而.激进与渐进之争并未到此结束。萨克斯等人争辩说:“转轨的核心是宪政规则的大规模改变。经济转轨(即价格自由化和私有化)只是转轨的一部分。”中国根本没有进行宪政转轨,而俄罗斯和东欧国家在实现市场取向改革的同时,还同步进行了宪政转轨。转轨的经济绩效要看长期,不能只看短期。现在得出渐进优于激进的结论为时尚早。如果说学者们对该问题尚无定论的话,那么,西方国家当政者出于政治目的却当机立断对此做出结论。比如尽管中国已经于2001年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但至今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却并没有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相反,尽管俄罗斯截至2002年9月仍未加入WTO,但是美国和欧盟却在2002年6月初分别承认俄罗斯是市场经济国家。近来,有的中国学者也指出:“从总体上说,俄罗斯的市场经济改革已经进入‘后转型期’,即俄罗斯的市场经济框架已经建立。如果按照一些学者对于‘转型’的定义,‘转轨的核心

宪政概念

宪政概念 关于宪政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先给你看几种: 美国政治家萨托利将宪政的要素概括为: 1 有一部叫做宪法的高级法,不管其是否成文; 2 存在司法审查; 3 有一个独立的法官组成的独立的司法机关; 4 存在基本性的正当法律程序; 5 存在有约束力的立法方式上的程序规定,可以作为赤裸裸的法律意志进行有效控制机制。 路易斯?亨金认为,宪政意指“成立的政府要受到宪法的制约,而且只能根据其条款来进行统治受制于其限制” 。还有学者认为“宪政是这样一种理想,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权利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 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丹?莱夫也以宪政蕴含的法治要义来阐述宪政,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宪政的出现与约束国家和官员相关。” 中国学者提出的不同的观点如下: 学者刘军宁认为:“宪政的本质的确是而且必须是限政。在宪政主义看来,不论一个政府的组织形式如何,都不得存在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 学者贺卫方认为,宪政大致上是指宪法条文得以在生活的现世中兑现的状态,但是以更宽泛的意义上说,宪政的要义乃是将一切专横的权力纳入规范轨道的事业。 学者康志方认为,宪政里的宪其实就是动词化,政就是指政府就是要把政府用宪法来控制,不能有超出宪法所规定的权利。 有的学者认为,宪政就是国家依据体现民主法治精神的宪法进行活动,以充分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目的,以科学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为保障,以宪法精神的充分贯彻为樗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它是由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民主政治法治 化的整个过程。简言之,就是以宪法来治理国家,即所谓“宪法治”。 概括来讲就是:以宪法为前提,民主政治为核心,法治为基石,人权保障为目的。宪政的基本精神:自由、限政、法治三权分立,多党竞争,联合执政,舆论监督是民主宪政的核心 宪政是指一种在宪法之下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宪政的实施首先要限制政府的权力,同时要保障公民的权利。 “宪政”(Constitutionalism or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与“宪法”(Constitution or Constitutional Law)一样,均是舶来品。从英文词源上看,宪政与宪法有不解之缘。从历史渊源上考察,古希腊最博学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交替运用宪法、宪政、政体等语词,在他那里,宪政与宪法的含义并无二致。他主张用宪法的形式限制整个国家的结构,规限城邦“最高统

宪政制度在近代中国为什么难以确立

【内容提要】宪政制度是西方经济、政治和文化自然演化的结果。从救亡图强的目的出发,近代中国在学习宪政的过程中,未能深入分析宪政的涵义及其产生和存在的历史背景,而是将宪政作为救国图强的必经之路,进而甚至将宪政制度本身作为追求的目的,而忽视了近代中国缺少宪政制度存在的必要条件,因而注定了这场轰轰烈烈的革命以失败而告终。【关键词】宪政/近代中国/制度【正文】19世纪下半叶以来,宪政在中国从思想传播到付诸行动,可以看成是一场制度和文化的移植过程。这场移植,以知识分子的思想启蒙为开端,经过了制度改良(戊戌变法)和制度变革(辛亥革命),最终既没有带来启蒙者和改良者以及革命者所共同企盼的宪政制度,也没有使近代中国走上富强之路。虽然保留了一些宪政的形式,虽然宪政思想开始在中华大地上渗透,但从这场运动的初衷来讲,宪政制度的移植基本是以失败而告终,或者说,最终被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制度所融化。这种失败,是由宪政自身的特点和近代中国的国情所决定的,而思想家和政治家们所采用的移植方法,也更加剧了这种失败的可能性。一、宪政救国论宪政制度被介绍到中国来,是在19世纪下半期,在帝国主义用枪炮叩开中国大门的时候。先觉之士首先是看到自己物质文明的落后,于是有洋务运动的“师夷之长技”。继而很快就发现,腐朽的政治制度已成为“师夷长技”的绊脚石,于是不约而同地聚焦于西方的政治制度。林则徐组织制《四洲志》,魏源著《海国图志》,介绍英、美、法、俄等国的政治制度,王韬则在〈漫游随录〉中盛赞英国的君主立宪制,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也历数立宪制度和议会的种种好处,太平天国的洪仁容闳亦直接主张用西方的民主政治来改造中国。其中,王韬主张建立君民共主政治制度,得到了许多官僚知识分子的赞赏和支持。与此同时,清朝政府派出的郭嵩焘、曾纪泽、薛福成等驻外使节也纷纷介绍他们所亲见的西方民主制度之优越,主张向西方学习,改良自己的制度。从表面上看,这首先是一场外来文化的传播运动,是不仅渴望学习西方先进的物质文明,而且同时渴望引进西方先进的制度文明;而往深层分析,则不难看出这学习的渴望背后,是一种深深的民族忧患意识。最早接触西方宪政文化的这批人,不仅看到了自己的船炮不如人,而且“人无弃才不如夷,地无遗利不如夷,君民不隔不如夷,名实必符不如夷”。(注:冯桂芬语,见《戊戌变法》第一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0页。)这种忧患意识促成了向西方学习的强烈渴望,但是学什么?既然单纯地学技术、建工厂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落后的问题,反而要受自身制度的制肘,那么制度显然是决定物质文明发达程度的根本原因。于是就从制度学起,而且,要么不学,要么就学最好的,要向发达的英美看齐。特别是英国和日本的君主立宪制,颇合中国人的口味,既能行宪政,又顾全了皇上的面子,何乐而不为?(注:王韬盛赞英国君主立宪制,认为最适合中国:“惟君民共治,上下相通,民隐得以上达,君惠得以下逮”。《见@①园文录外编·重民说下》,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4页。)[!--empirenews.page--]可见,“学宪”的出发点有两个:一是求富强,这是最根本的;二是认定富强源于宪政制度,这也是很关键的。某种意义上,是求富强的迫切性造成了以宪政制度为富强之本这种“误读”,而“误读”的结果就是试图将宪政这朵西方文明之树上开出的鲜花生硬地嫁接到近代中国的封建土壤之上。学宪是名,救国才是实。为救国而学宪,就顾不上去钻研宪政自身的特点及其经济、政治、文化背景,而只看到它的工具性价值,“拿来”再说。那么,“拿来”以后,究竟派上了什么用场呢?二、宪政的实践:从戊戌变法到辛亥革命1898年的戊戌变法,可以看作是近代中国宪政运动的第一个高潮。宪政的传播不仅仅停留在思想和文化的层次上,而且通过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一批有识之士的努力,在光绪皇帝的支持下,开始付诸实践。用今天的眼光来衡量,戊戌变法所取得的实际成果是极其有限的。首先,改良派不仅不想触动封建制度的深层内核,甚至连变法的大旗也不敢明目张胆地举出,而是小心翼翼地披上一层“托古”的外衣,挖空心思将一切新法都说成“古已有之”,反映出这场改良运动既缺乏社会基础,又缺乏权利和制度基础,更像是一场由先觉者所发动的悲壮的宪政启蒙运动,走的是一条乞求皇帝恩赐宪政的道路。其次,从变法的内容看,主要集中在兴办教育和实业

关于宪法的一些课后习题答案

宪法作业题 1.何为宪法?宪法的法律特征? 答:宪法是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宪法的法律特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在内容上,宪法规定着一个国家有关社会制度的一些最根本,最重大的问题。第二: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其主要目地就在于以国家最高法的形式确认革命斗争胜利的结果,调节统治者内部的相互关系,以巩固本阶级的政治统治,并规划其将来的发展,最终实现其经济利益。包括(1)宪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处在最高地位,与普通法律相比较,其效力最高。(2)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是一国内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也是人们进行各项活动的依据和基础。 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较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宪法的相对稳定性,以维护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宪法的实质,宪法规范的特点?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宪法的本质主要是指它的阶级属性,即都是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制定的,都是维护一定阶级的统治和利益的有力工具。宪法规范的特点有:第一,宪法规范的原则性。这是指宪法规范比较原则,而不对国家生活中大量的具体问题作详尽的规定。第二,宪法规定的最高性。宪法规范最高性是指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宪法的基本原则有:第一,人民民主原则。也称主权在民原则,它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率先倡导的“主权在民”学说。第二,基本人权原则。人权的思想和理论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说。第三,法制原则。实行法制是民主宪政的内在要求。第四,权力制约原则。是一种普遍的客观规律,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关于分权和制衡的理论。 3.何谓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有何异同? 答:现行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根据毛泽东、邓小平的有关论述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制度建设的经验,人民民主专政指的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一种国家政权。 相同点:一,人民民主专政同无产阶级专政一样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和最高原则的国家政权。二,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职能是一致的,即俩者都有相同的对内对外职能。在对外职能方面,是防御国外敌人的侵略和颠覆活动,支援其他国家无产阶级的革命和建设。在对内职能方面,则是镇压敌对阶级的反抗和破坏,进行经济文化建设。三,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使命是相同的,其最终目的都是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最终实现共产主义。 不同点:一,人民民主专政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因此,无产阶级的概念不能准确恰当的涵盖人民民主专政对无产阶级专政发展的一些新内涵。二,同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相比,人民民主专政比较直观的反映了我国政权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的俩个方面。虽然无产阶级专政原本也包含了民主和专政俩个方面的内容,但在符号形式上只有专政,没有提及民主,因而没有直接将民主和专政俩层含义表达出来。 4.如何正确理解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 答;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政党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本方面,也是我国政党制度最基本的特征。它包括俩个方面的含义:(1)指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国家进行领导,民主党派承认并接受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参与政权,共同执行和遵守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法定程序制定的国家法律和政策。(2)指中国共产党在政党关系中

后发优势与后发劣势解读

解读林毅夫、杨小凯后发优势、劣势之“ 争” - - 重要而非精彩的“ 论战” ——解读林毅夫、杨小凯后发优势、劣势之“ 争” ◎大诗 林毅夫先生的《后发优势与后发劣势——与杨小凯教授商榷》一文(以下简称“ 林文” , 是林先生 2002年 6月 12日在北大演讲时所用的一篇稿子。它也是对杨小凯先生在天则研究 所的一篇发言稿《后发劣势,共和与自由》(以下简称“ 杨文” ,以及杰弗里 ·萨克斯、胡永泰、杨小凯《经济改革和宪政转轨》一文(以下简称《宪》文的一个直接回应。从“ 真理越辩越明” 的精神出发,林文对杨文、《宪》文的观点进行了总结,在明确表示不赞成这些看法之后,从四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林毅夫、杨小凯两位先生都是华人经济学家中的健者,林文作为二者的正面“ 交锋” , 引起了学界和经济学爱好者们的广泛关注,并被誉为“ 高手的角力” 。笔者也怀着浓厚的兴趣,拜读了林文及相关文本,但结果却颇感失望。在笔者看来,林文并未构成对杨文或《宪》文的有效反驳, 充其量只能算是正式交锋之前的一个前奏。林文的有效成分, 基本上还是 林毅夫先生对自己一贯所持观点的一个复述, 其赖以支撑的绝大多数理论基础, 在杨文、《宪》文产生之前的语境中业已存在。换言之,在时间上,林文虽在杨文、《宪》文之后,但在逻辑上,林文反而回到了杨文、《宪》文之前。 虽然是演讲稿,但林文有其明确的针对对象,显然是有备而来。从文本的有效性角度看 , 林文在逻辑上基本保持了一致性, 不存在形式上的明显错误, 但在科学方法论上有失于严谨之处, 不排除导致误读的可能。而林文包含的有效观点是否成立, 笔者不敢断言, 因为在一些地方, 其依托的部分理论基础在学术上存在争议; 而在另

宪法练习题

宪法练习题 (重点看) 第十章/同步练习/单项选择题 1.我国宪政建设的模式是(D)。 A.自然演进型宪政 B.社会推进型宪政 C.公民推进型宪政 D.政府推进型宪政 2.在我国,国家和政府在宪政建设中的主导作用表现在多个方面,下面选项中不是主导作用表现方式的是(B)。 A.宪政观念的启蒙 B.指引评价作用 C.实施保障作用 D.总体设计作用 3.下列选项中不符合有关宪政原理的是(C)。

A.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B.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C.宪政集中体现了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D.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4.下列选项中不符合宪法与宪政相互关系原理的是(A)。A.宪法是宪政的前提,有宪法就一定有宪政,二者不可分割B.宪法指导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完善宪法 C.宪法权威的树立,宪法的实施、完善和发展寓于宪政之中D.宪法在宪政实践中得以实施、维护和发展 第十章/同步练习/多项选择题 1.总体而言,宪政建设必须具备以下哪些条件?(ABCD)A.限制权力经济,发展权利经济 B.建立合理的权利—权力结构,加强民主政治建设 C.剔除传统法文化的糟粕,吸收外来法文化的精华 D.制定科学完备的宪法,健全法律体系 2.宪法的正当性是指宪法内在的应然价值取向,具体表现为以下哪些方面?(ABC)

A.制宪权的正当性 B.制宪程序的正当性 C.宪法规范内容的正当性 D.宪法结构的科学性 3.下列选项中符合有关宪政原理的是(ABCD)。 A.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B.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实质上也是社会主义宪政建设 C.宪法至上是中国法治之路的灵魂 D.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内容 4.下列表述中属于宪法与宪政之差别的是(ABC)。 A.宪法是静态的文书形式,宪政则指立宪政治的实际运行B.宪法是规定国家组织、活动的法律规范,一国宪政实践除受宪法调整外,还受其他政治规范的调整 C.宪法和宪政有可能一致,也有可能相抵触 D.宪法与宪政密切相关,彼此间是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 5.一国保证宪法实施和宪政建设的基本制度有(ABCD)。A.宪法解释制度 B.宪法修改制度

2005年英国宪政改革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原因

2005年英国宪政改革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原因 姓名:宋丹琦学号:2014102030112 A、历史背景 一、英国司法传统:司法制度兼具依附性与独立性 1.英国法院之依附性(权力结构)诺曼征服前后封建时代:法院分别依附于领主或称为国王的臣仆14世纪出现的衡平法(equity),进一步强化了国王对司法权的集中和统一。1265年根据《大宪章》召开僧俗贵族参加的“三级会议”——1343分上下两院——掌握最高司法权的上议院对于民选议会(下议院)有服从之义务:下议院可以撤销上议院裁判。 2.英国司法功能独立性: 法律职业团体的自律与自治;法律用语的专业性、复杂性;法律自治团体律师协会发达; B、原因 二、英国司法改革的现实动因:国内压力与国外压力 1.英宪体制的内在张力(内因) “议会至上”:最高司法裁判权依附于上议院,12名常任上诉法官同时担任议员;上议院院长兼任大法官,兼任内阁成员1876年《上诉管辖法》确立了上诉法官任命规12名上诉法官的数量。其后,上议院立法职能受到削弱、司法职能增强。 2.英国工党的积极推动(内因) 1999年《上议院法》:任何人不能基于世袭的贵族地位成为上议院议员。对上议院实行民主化改造。 3.欧洲法的强力推动(外因) 一是《欧洲人权公约》对司法独立设定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欧洲人民要求一个独立的审判机构进行公正审判的权利。 二是欧洲人权公约对彻底的议会主权形成了限制。1972年《欧洲共同体公约》对议会立法权的实际约束。 C、内容 三、英国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

1.1998年《人权法》 法院在议会立法与《欧洲人权公约》不一致的情况下有权作出不相符的宣告。如英国高等法院宣布1988年《商船条例》违法欧共体法律而无效。上诉委员会提出司法功能独立的声明:参与政治辩论不合适;发表意见即排除 审判权。 2.1999年《上议院法》:废除沿袭上千年的世袭贵族制度。 3.2005年《宪政改革法》 A.上议院承担司法行政职能。上议院长有维护司法独立之职责:上议院院长、法官选举委员会——首相——女王 B.成立最高法院。 《宪政改革法》第23条规定最高法院法官任免程序、第24条规定第一届最高法院法官产生方式。意义:基本统一了司法终审权;司法独立理念的伸张;议会主权理念进一步受到削弱。

中国近代宪政

中国近代“宪政”思想的产生与发展 所谓宪政,一般言,就是有限政府。它指向一套确立与维持对政治行为和政府活动的有效控制的技术,旨在防止政府侵害个体的基本自由。宪政关涉两种关系:第一,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即权力与权利的关系;第二,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即权力之间的横向或纵向的关系。立宪主义意味着在政府和公民的关系中对政府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在权利与权力之间谋求微妙平衡。宪政这种以大多数人所接受的方式组织政治决策程序的一套自觉规则,因社会而异。它代替了那种受制于卡里斯马型领袖(理想型)的人治的概念。宪法是非个人的宪政统治。在这种情况下,宪法比较平等地分散了决策权力并承认了法律的可预见性。此外,一个国家的宪法实践可能与宪法理论有着很大的不同。当宪法的内容被普遍接受时,宪法理论便成了宪法实践。 中国政治传统中支撑宪政民主的思想因子甚少,如何借鉴来自异域的宪政制度,这是近现代中国所要面临的时代课题,《在近代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半封建社会的过程中,还交替存在一个不断上升、不断学习西方制度的过程。一般来说,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前提在于国家理性,后者“表明了我们正置身于西方理性主义伟大传统的语境之中,其中,任何事情都有其特殊的理性或内在的理性,这种理性必须通过心灵来把握或理解。” 国家立宪理性也就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对于国家的观念认识,而是一种从国家构成的本质或国家得以产生的正当性角度来理解的理性认识。所以,作者在全书中高屋建瓴分析了近代中国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问题。在作者看来,发生于近代中国的深刻社会变迁,使传统皇权统治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和挑战,从而引发其合法性危机。从晚清、民国至当代中国,任何政治力量要掌握国家权力都离不开宪法,宪法与宪政问题由此成为各派力量斗争的焦点,于是国人心中形成一种特有的“宪政情结”。 近代中国有宪法无宪政,各派政治势力以宪法为幌子来论证其掌控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现代国家的正当性、合法性基础,起源于欧洲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从自然权利出发,从形式上看,只有民主政府才是惟一合法的政府,民主成为权力形式合法性的主要源泉。从实质意义上看,国家权力是有限的,政府只有切实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才具有正当性和实质合法性。 从宏观叙事角度言,近代中国宪政的移植带有因时造法、应急立宪的特点。在宪政的中国语境之下,富有新意地将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宪政思潮与运动一分为三:一是中国共产党追求的新民主主义宪政;二是国民党的三民主义宪政;三是中间党派追求的自由主义宪政。 近代中国立宪主义者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社会责任感驱使他们不能不关心国家命运,维护国家的主权独立是其活动的焦点;二是珍视个人自由与寻求国家政治生活法治化、民主化相结合。 这是宪政思想的产生,明显看出,这宪政思想经历了许多年,从开始抄袭西方,到后来我们中国行成自己的宪政思想。这是对我们中国的管理提供了非常多的管理经验。接着,下面是宪政思想的发展。 一、近代以来宪政思想发展阶段的划分 一般认为,中国宪政理论与实践的历史起点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

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关系

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关系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既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点,又具有与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主要是:第一,宪法的内容不同于一般法律。一般法律的内容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某一个领域。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第二,宪法是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都要以宪法为依据。正如人们通常所说的,宪法是母法,其他法律是子法。第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正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修改程序比制定、修改一般法律更严格。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宪法通过赋予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公共权力,使国家权力在宪法设定的轨道上有序运行,避免国家权力缺位、越位和错位。二是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宪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人民通过宪法使自己的基本权利得到最明确的确认和最有效的保障。三是

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在国家的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是由宪法来规范和调整的,如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及其他最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宪法是社会稳定的调节器和安全阀,对于解决各种重大社会矛盾和冲突,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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