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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关税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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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关税问题思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5518270125.html,

关于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关税问题思考作者:陈思汝

来源:《西部论丛》2018年第09期

摘要:跨境电子商务融合了“全球化”和“信息化”这两个最具当代时代特征的特点,在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放缓的形势下仍呈现出较为迅猛的发展势头。而跨境电商作为我国进出口贸易的新形式,零售进口的关税问题也表现出了与传统关税不尽相同的新特点。本文将从目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关税政策、所面临的关税问题以及相关的措施建议三个方面来进行讨论。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关税

一、我国目前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关税政策

海关总署在2016年4月8日颁布了新的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税收和监管的规定,其核心内容主要发生了五个变化:一是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二是单次交易限值由行邮税政策中的1000元(港澳台地区为800元)提高至2000元,同时设置个人年度交易限制为20000元;三是不能提供单据的,仍可以走行邮税模式,但调整行邮税税率,将原四档税率(对应税率分别为10%、20%、30%、50%)调整为三档,税率分别为15%、30%、60%;四是设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清单内的商品按照一般贸易,化妆品、奶粉等首次进口需备案;五是保税进口按照一般贸易监管,需提供相应单证。

在跨境电子商务网络零售中,随着二胎政策的开放,以及消费者对国内奶粉和其他婴幼儿产品的不信任,母婴类产品成为最受欢迎的产品。其次是化妆品和个人洗护用品。再就是服饰,电器,手表和自行车等。随着税收政策的调整,母婴,食品,保健,日用品等商品消费金额小于500元时,多缴纳11.9%,大于500元时,多缴纳1.9%;化妆品和个人洗护用品消费金额小于100元时,要多缴纳11.7%;大于100元时,反而可以少缴纳38.1%;服饰,电器,手表,和自动车等消费金额小于250元时,要多缴纳11.9%;大于250元时,可以少缴纳8.1%。不管是哪类商品,购买金额较大时需要缴纳的税率反而变小,这样会使消费者为了较低的税率一次购买较多商品以凑齐比较大的金额。

但由于跨境电商的发展特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先后两次延长至2018年年底,即继续按照“48新政”之前的模式进行监管。随着跨境电子商务活动和相关的基础设施的完善,过渡期后的政策走向将更加适应跨境电商进口发展的现实情况和行业特点。

二、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面临的关税问题

目前我国跨境电商主要有两种物流形式,分别是保税进口和直邮进口。

跨境电商管理平台操作手册

目录 1产品介绍 (2) 2管理平台功能操作说明 (2) 2.1系统管理 (2) 2.1.1权限管理 (2) 2.1.2内容管理 (3) 2.1.3日志管理 (4) 2.2商品管理 (4) 2.2.1商品基础信息管理 (4) 2.2.2商品型号管理 (5) 2.2.3商品规格管理 (5) 2.2.4商品详情管理 (6) 2.2.5商品销售管理 (7) 2.2.6特色栏目商品发布 (8) 2.2.7商品入库 (8) 2.3订单管理 (9) 2.4发货管理 (9) 2.4.1待发货管理 (9) 2.4.2待签收管理 (10) 2.5栏目类别 (10) 2.6投票管理 (11) 2.7首页广告 (11) 2.8会员管理 (11) 2.9账户管理 (12) 2.9.1充值管理 (12) 2.9.2提现管理 (13) 2.10行为管理 (13)

1 产品介绍 跨境电商管理平台主要由订单管理、产品管理、客户资源管理、物流管理、前端展示页面管理等模块组成。系统覆盖了电商平台的所有功能与环节,能有效帮助供货商展示产品,采购商(个人)采购产品。 2 管理平台功能操作说明 2.1系统管理 2.1.1权限管理 权限管理包括:角色管理、管理员管理、用户导入功能。 1)角色管理 选择系统管理---权限管理---角色管理,填入用户名及勾选权限列表,点击确定即可。 2)管理员管理 选择系统管理---权限管理---管理员,填入管理员基础信息及角色,点击确定即可。

3)用户导入 选择系统管理---权限管理---导入用户,选择导入用户的类型、角色,并选择按预设格式编辑的人员信息excel文件,即可批量导入用户。 2.1.2内容管理 1)物流公司管理 选择系统管理---内容管理---物流公司管理,填写物流公司基础信息确认即可。

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问题的国内外现状

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问题的国内外现状 电子商务的兴起,带来了全新的商务体验,以虚拟化、便捷化和数字化等优势,迅速取代了传统商务,在很多领域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这种革命性的商务形式,也给国家税收争取带来的了问题。国内外,很多国家,都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做出了相应的政策国外电子商务的税收现状 电子商务起源于国外,因此对电子商务税收的问题十分重视,美、欧、日等国作为发达电子商务国家,颁发了很多关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法规,并且已经进入了最后的操作阶段。1.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电子商务的国家,也是最具发展潜力的国家。对于美国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美国经历了多个变化阶段。1995年成立电子商务小组,支持电商发展。1998年发布《互联网免税法案》,建议3年内免收电子商务税收。2000年、2004年和2006年,连续发布政令,将电子商务的税收期限,一再延长。直到2013年的《市场公平议案》的提出,露出美国政府最电子商务收税的决心。因为只要《市场公平议案》,这项提案被升华成为法律,美国的电子销售商们,就会被征税。而美国最大的电商巨头——亚马逊,已经明确了支持电商征税的立场。2015年美国电子商务交易额高达2380亿美元,排名全球第一位,在如此背景下,相信美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迟早会得出结果。 2.欧盟是世界上第一个征收电子商务增值税的国家,是电子商务税收的先锋者。这一壮举的实现,也是由多个阶段发展而来的。1997年的欧盟互联网会上,各国商议对电子商务暂不收税。1998年6月,在《关于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中,提出对电子商务收取消费者增值税。而2003年7月1日,提出的电子商务增值税的新指示,让其成为首个实现征收电子商务税收的国家。2015年11月,欧盟又修改了这项指示,扩大了电子商务税收的群体,象征国外电商在欧盟免征增值税的结束。 3.日本从电子商务开始时,就明确了对其进行收税的必要性。1998年10月,就发布了名为“电子商务:征税框架条件”的报告。在2000年,日本终于对电子商务税收做出了实质性一步,建立了电子商务税收稽查队。在2015年初,日本的执政党确立了度税制改革大纲。2015年5月,日本推出对电商企业的物流网点和储物仓库的所在国增大征税力度。2015年10月起,日本开始对海外电子商务服务征收税费。大纲规定,只要电商企业在日本国内,或购买者在国内,都将征收税费。一扫之前因为地区差异而导致的税收不同的差异。 国内电子商务税收的现状 我国的电子商务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短短几年时间内,已经成为全球屈指可数的电商的大国。2015年“双十一”单日,天猫的销售额就达到912.17亿元,是2014年的两倍之多,这说明了我国电子商务已经相当成熟,应该着手实施对电子商务征收税费。但是,我国的国情复杂,在实行过程中仍有很多难题需要面对:1.大基数的电子商务群体。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15年1月底,天猫的店铺总数就有137734家,再加上其他电商平台的店铺数量,这会是一个庞大的群体。把这些全部加注在我国税收征收体系上,绝非易事。2.电子商务税收不同于传统实体税收。在电子商务税收流程、方式、和监督上,都提出了新的挑战。加之,我国对电子商务的监管缺失和电商经营的隐蔽性特点,使得税收征收部门,难以确定电商经营者的真实情况。3.国内电商的抵触。一旦国家开始对电子商务征税,将加重电商经营者的成本,这样一来,电商的优势将会消失。加剧电商和电商、电商和实体店之间的竞争,最后扰乱到市场经济的平稳。当然,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进程也不是停滞不前,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1.2013年4月,国家税务局,发布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提供了法律支持。同年,《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出台,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研究。2.2013年底启动的《电子商务法》,在2016年初,已经形成法律草案稿。3.2016年国将4月8日起,我国将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新政策并调整行

跨境电商业务模式及税务处理.pdf

原创2017-03-21高金平高金平税频道高金平税频道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快速发展,已经形成了 一定的产业集群和交易规模。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 手段将传统进出口贸易中的展示、洽谈和成交环节电子化,并通过跨境物流或异地仓储送 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同境内电商一样,跨境电商也包含B2B、B2C、C2C 等类型,其中B2B是一般跨境贸易,B2C或C2C是跨境零售。本文以实务中跨境电商的运营 模式为基础,结合相关现行税收政策,解析跨境电商相关法律主体的税务处理。 一、跨境进口电商 鉴于B2B的跨境进口按一般进口贸易处理,本文重点分析跨境零售进口业务。跨境零 售进口,最初的模式是海淘,即国内消费者直接在境外B2C平台上购物,并通过转运或直 邮等方式将商品邮寄回国。大部分海淘的商品无法直邮送达,需要通过在境外设有转运仓 库的转运公司代为收货(即在网上下单时,收货地址是转运仓库),再由转运公司将货物 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运至境内,耗时较长。因语言、支付方式等限制,最初的海淘 在实际操作中较有难度,于是出现了代购,在分分钟买遍全世界的概念促使下,海淘与代 购的业务量与日俱增,随着天猫国际、京东全球购等大型电商平台的上线,消费者海淘更 为便捷。 目前,跨境零售进口的模式还可分为“直购进口”与“保税进口”,“直购进口”模 式是指符合条件的电商平台与海关联网,境内消费者跨境网购后,电子订单、支付凭证、

电子运单等有企业实时传输给海关,商品通过海关跨境电商专门监管场所入境。“保税进口”模式,又称B2B2C模式或备货模式,是指商家预先将海外商品大批量运至国内保税仓备货,当消费者在网上下单后,由国内保税仓进行配货打包,并为单个订单办理通关手续,再委托国内物流公司派送到消费者手中。 “直购进口”模式与“保税进口”模式对比: 对比项目直购进口保税进口 模式类型进口B2C模式进口B2B2C模式 海关监管特色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运单 实时传输,实现阳光化清关货物存放在海关监管场所,可实现快速通关 适用企业代购、品类宽泛的电商平台、海 外电商 品类相对专注、备货量大的电商企业发货地点国外保税港、保税区 时效7-10天5天以内 商品种类更丰富有限制 对于跨境零售进口电商业务,相关主体的税务处理如下: (一)电商平台 电商平台的收入主要有平台服务费;直营、直采取得的产品差价收入;广告收入。 1.平台服务费 电商平台向卖家收取的平台服务费及按照卖家交易量收取的佣金手续费均按“信息技 术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缴纳增值税。 2.自营、直采取得的产品差价收入

如何监管跨境电商

如何监管跨境电商 跨境电商是电子商务的一种特殊业态,主要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业务。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和七十三条,分别对跨境电商作出原则性规定、为建立与发展单一窗口与电子化两项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核心要义在于表明国家重视和鼓励支持跨境电商发展。 适用于跨境电商的规则更多、更细、更复杂,现有立法不得不关注与国际法律的协调,《电子商务法》也未就跨境电商作出特殊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但这并不影响《电子商务法》明确的一般性规范在跨境电商领域的普遍适用。其确定了“线上线下平等对待”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从网络经营主体的准入、经营行为的规范、违法经营的查处,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基本职责。 2018年底,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商监管服务制度设计,市场监管部门对跨境电商的监管服务职责也逐渐明清晰。比如,2018年11月30日商务部等六部委《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加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召回监管力度,督促跨境电商企业和跨境电商平台消除已售商品安全隐患,依法实施召回。可以说,跨境电商产业健康发展与市场监管部门科学履职密不可分。 本文以BA市场监管局保税区分局实践为例,重点分析市场监管部门主动介入跨境电商监管服务工作的逻辑起点、履职考量、路径选择,供读者借鉴和参考。 伴随高质量消费的需求越来越旺盛,进口商品越来越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呈现从功能性刚需、补充性消费向全品类需求、日常性消费转变的趋势。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为中国跨境电商跨越式发展提供了优质土壤。 C保税区凭借毗邻C港的地理优势,以及持续创新的制度优势、日益完善的仓储物流优势和经营成本优势,抢占先机,于2012年成为全国首批5个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城市之一。 海关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C保税区跨境电商进口额达100亿元,同比增长82%,占全市的70%、占全国的12%,保税区跨境电商产业链日趋完善。 跨境电商作为一种新业态,具备一般电子商务的基本特点,同时具有跨境化、国际化等特殊性,给监管工作带来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比如:对于境外的跨境平台和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是否可以受理并处置相关消费投诉和举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是否可直接适用于跨境电商;因跨境进口商品未强制要求张贴中文背标且跨境进口商品涉及装箱、运输、卸货、仓储、快递等多个环节,相关消费教育和引导如何开展、由谁来主导;如何有效规制跨境电商违法行为等。

跨境电商管理平台操作手册

跨境电商平台操作手册V1.0 目录 1产品介绍 (2) 2管理平台功能操作说明 (2) 2.1系统管理 (2) 2.1.1权限管理 (2) 2.1.2内容管理 (3) 2.1.3日志管理 (4) 2.2商品管理 (4) 2.2.1商品基础信息管理 (4) 2.2.2商品型号管理 (5) 2.2.3商品规格管理 (5) 2.2.4商品详情管理 (6) 2.2.5商品销售管理 (7) 2.2.6特色栏目商品发布 (8) 2.2.7商品入库 (8) 2.3订单管理 (9) 2.4发货管理 (9) 2.4.1待发货管理 (9) 2.4.2待签收管理 (10) 2.5栏目类别 (10) 2.6投票管理 (11) 2.7首页广告 (11) 2.8会员管理 (11) 2.9账户管理 (12) 2.9.1充值管理 (12) 2.9.2提现管理 (13) 2.10行为管理 (13)

跨境电商平台操作手册V1.0 1产品介绍 跨境电商管理平台主要由订单管理、产品管理、客户资源管理、物流管理、前端 展示页面管理等模块组成。系统覆盖了电商平台的所有功能与环节,能有效帮助供货商展示产品,采购商(个人)采购产品。 2管理平台功能操作说明 2.1 系统管理 2.1.1权限管理 权限管理包括:角色管理、管理员管理、用户导入功能。 1)角色管理 选择系统管理 --- 权限管理 --- 角色管理,填入用户名及勾选权限列表,点击确定即可。 2)管理员管理 选择系统管理 --- 权限管理 --- 管理员,填入管理员基础信息及角色,点击确定即可。

3)用户导入 选择系统管理 --- 权限管理 --- 导入用户,选择导入用户的类型、角色,并选择按预设格式编辑的人员信息 excel 文件,即可批量导入用户。 2.1.2内容管理 1)物流公司管理 选择系统管理 --- 内容管理 --- 物流公司管理,填写物流公司基础信息确认即可。

跨境电商整个流程详解..

跨境电商整体流程 一、跨境电商的简洁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跨境电商比单纯的境内贸易电商所涉及的工作环节或工作要件多很多,它包括商品引入、线上平台、线下门店、境外物流、保税仓储,报关报险、订单配送、结算结汇、营销推广及售后服务等等。由此跨境电商市场上派生出许多第三方专业服务服务公司,比如:境外物流、保税仓储,报关报险、订单配送、结算结汇等等。如果将上述环节委托第三方专业公司来完成的话,那么组建跨境电商工作的核心内容就是商品引入、线上平台和线下体验店了。 二、跨境电商的现状 跨境电商正处在“风口”。去年跨境进口交易额接近6000亿元,较2008年增加16.6倍,年均复合增长率59.71%。去年我国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超过5000家,境内开展跨境电商的企业超过20万家。 跨境电商是新时期下应运而生的时代产物,具有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信息成本、便捷支付等优势,有利于促进交易效率的显著提高。跨境电商融合了跨境和电商两个核心要素,通过电商平台实现分属不同关境交易主体的商业活动。 与传统外贸相比,跨境电商添加了电商这个新基因,是在信息化时代充分应用互联网技术手段,实现传统外贸信息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的重要途径;与国内电商相比,跨境电商拓展了跨境的新空间,是在全球化时代将电商拓展至全球大市场,实现更高开放水平的重要发力点;随着我国居民收入的提高,跨境电商是在新消费时代更好满足国内居民对更高品质生活的需求,以消费升级需求引领产业升级的重要抓手。 当前跨境进口电商业务形态 1、进口供应链分销平台:海豚B2BC 2、垂直电商:聚美、蜜桃、洋码头 3、国内电商平台:天猫、京东(含自营) 4、分销商入驻第三方平台开店:B2C或C2C 5、个人创业平台:如微店 现在广大进口电商在整个生态圈里面扮演的几个角色,无非分为五类:第一类,供应链,起点是做B出身给卖家提供货,如海豚网。但是,最终跨境电商的出路还是要转移到C。如果只做进口分销平台,对比做终端2C无法进行三单比对(“三单”即指电商企业提供的报关单、支付企业提供的支付清单、物流企业提供的物流运单。“三单”数据确认无误后,货物即可放行。),那这种模式很难。

跨境电商税收新政策解读.doc

2018年跨境电商税收新政策解读2018年跨境电商税收新政策解读 新政:最低交税11.9%奶粉等商品价格看涨 3月24日,国家财政部等三部委联合发通知,4月8日起,跨境电商执行税收新政策。受此次税收新政影响,不少进口商品价格看涨,食品、母婴类商品首当其冲。 以进口奶粉为例,按照原来的算法,只要交易额低于500元即可免税,超过500元后按照10%征行邮税。但目前要征收11.9%(传统贸易增值税为17%,17%*70%约11.9%)的增值税。 因为食品、母婴类商品,其单价大部分低于500元,所以整体来看,这类商品税率增加。当然,也有部分商品在税收新政实施后,反而更便宜了,例如原行邮税率较高的3c电器类、个人洗护类商品;再如本身就不用缴纳消费税的进口服饰,过去按照20%征收行邮税,新政后,税率则降低了8.1%。 根据税收新政,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个人年度交易限制为20000元,单次交易限制为2000元,超出限制则按照一般贸易全额征税。虽然在限额内免关税并且税收打折扣,但理论上,海淘一件商品仍需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所以最低得交税11.9%。这意味着原来免税商品彻底消失。 另外,每年20000元交易限制额度,也并不适合所有人。经常海淘的詹女士对中新网表示,因为孩子尚小,她需要经常买

进口奶粉和一些母婴用品,一年20000元的额度明显不够用。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研究中心专家委员唐兴通接受中新网采访时表示,交易额的限制对海淘价值较大的奢侈品带来不利影响,国内这部分的购买力会遭到抑制。 在跨境电商税收新政实施的同时,行邮税也做了调整,分为3档,税率分别为15%、30%、60%。原来为4档税率,分别为10%、20%、30%和50%。 个人代购或难翻身 对于此次跨境电商税改,消费者将有何感受呢?唐兴通认为,对追求品牌信誉度的消费者来说,税收新政对其影响不大,因为他们海淘一个主要动机就是为了保真,只要商品提价不是太明显,他们依然会选择海淘。 不过唐兴通还表示,一些对价格敏感的消费者可能会将视线转回至国内品牌,这对提振国家内需,推动供给侧改革有帮助,同时对国内品牌也是一种保护。 据税收新政显示,不属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所以有分析指出,这对不经过跨境电商的个人代购模式影响不大。 也有观点认为,随着跨境电商税改的落地,一些税率增长较大的商品(如奶粉、零食等),个人代购会卷土重来。 丰趣海淘ceo任晓煜接受中新网采访时表示,个人代购兴起于海淘发展初期,随着跨境电商平台的成长,其受到了打压,“它本来就是小规模的个人行为,其购物体验和信誉度难和平台相比,即便税收新政实施后,个人代购也难死灰复燃。” 唐兴通对此表示,这主要得看个人代购的利润空间,后续

海关再发57号文:增设跨境电商监管代码

海关再发57号文:增设跨境电商监管 代码 8月1日消息,海关总署公办了2014年第57号文件,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 文件中表示,新增的监管方式代码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 据亿邦动力网了解,不久前,海关总署公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其中文件明确区分了货物和物品的概念,对于两者将采用不同的监管方案,其中关于货物的监管将被纳入一般贸易的体系。 业内人士分析,增设监管方式代码,表示了海关对于跨境保税模式的肯定和重点。而监管代码分开,也就意味着未来保税模式有可能在监管方式上有所不同。 今年1月,海关总署特别针对跨境电商增设了监管方式代码。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 以下为《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全文: 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施海关统计,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 “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二、以“12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时

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

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 应用指南: 招商入驻:主要展示线下园区的建设情况、优惠政策,并为企业入驻园区提供详细的入驻流程; 通关服务:按照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仓储企业等提供通关单据申报服务,实现一次录入、多头申报,减少企业多职能部门申报工作量及出错率,提高整体通关效率; 电商服务:通过电商服务系统,电商企业能够实现一站式多店铺管理,可以分别实现多个平台或店铺的订单、库存、物流、销售、图片上传等服务,电商企业或平台通过与该系统对接,自动会将用户订单信息、商品信息、物流信息、支付信息通过信息化数据处理,按照监管部门的格式要求自动转化并导入到综合服务平台通关服务系统中,大大降低企业录入和申报出错率,提高整体通关效率。 数据统计:以企业申报数据为基础,为企业及地方政府提供各类数据的统计分析,企业能够根据我们统计的模式,从各个角度定期了解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及整个行业发展情况,调整业务发展策略;当地政府能够根据数据统计分析,能够清楚的、阶段性的了解到地方跨境电商总体发展情况,为地方政府制定跨境电商发展策略及扶持政策提供了真实、可靠的决策参考;

物流跟踪:主要是为平台注册企业及个人消费者提供监管部门审批单据状态查询功能,使企业和个人能够及时掌握监管部门审批状态;以及对商品进出口的物流信息状态查询,使企业和个人能够及时掌握商品进出口的物流信息状态; 金融服务:主要是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包含一站式结付汇、退税、保险在线购买等服务。通过平台大数据分析,建立企业征信体系,作为企业融资参考,与第三方金融服务机构合作,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渠道,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信息共享:主要是为平台注册及申报过的企业及地方政府、监管部门提供各种综合信息管理与查询服务,包括报关单查询、税单查询、订单查询、个人物品申报单查询等; 政务导航:整合“关、检、汇、税、商、工”等政府职能部门其官方网站上企业日常办公及关注的“网上办事、信息查询、资料及系统下载、政策法规”等服务内容链接导航,为用户提供常用跨境业务办理的一键导航服务; 税单查询:主要是为个人消费者提供税单查询功能,个人消费者可以通过订单号和个人身份证号通过税单查询功能对自己的购买进口商品的税单信息和交税情况进行查询; 综合服务:通过制定可落地、可实施的产业规划及政策扶持,并进行整合第三方企业软硬件、供应链及信息化服务机构,利用其优质服务产品及解决方案,通过云资源、云计算、专业指导、合理成本的服务方式,为企业提供内部运营系统信息化管理和升级、人才引进及

近期主要国家跨境电商进口税收政策调整及其影响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5518270125.html, 近期主要国家跨境电商进口税收政策调整及其影响 作者:刘志安陈灏 来源:《商业经济研究》2019年第15期 内容摘要:跨境电商贸易是互联网和经济全球化的产物,伴随着各国后金融危机时代社会经济政策的重新调整,为建立适应全球经济技术和政治生态变化背景下的贸易新均衡,多国近期对跨境电商进口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本文分析了与我国跨境电商贸易密切的国家税收政策变化特点和国际上跨境电商贸易税收政策的发展趋势,就规范优化跨境电商环境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关键词:跨境电商 ; 税收政策 ; 影响 主要电商贸易国进口税收政策调整 (一)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作为电商发展较快的国家,有数据显示,澳大利亚有超过80%的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购买过物品,远超全球平均的51.2%,对跨境电商政策比较看重,较早针对进口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澳大利亚税务主管部门ATO于2017年7月宣布,自2018年7月1日起對向澳 大利亚境内销售商品价值不高于1000澳元的海外商务交易征缴商品及服务税(GST)。这一调整包括以下具体规定: 征税范围的调整,扩大至服务、数字产品以及低价值商品。从2017年7月1日起,向澳大利亚消费者销售的进口服务和数字产品,包括在线观看或下载电影、音乐、应用程序、游戏和电子书、赌博服务和包括建筑或法律服务在内的传统服务。从2018年7月1日起,向消费者销售的进口低价值商品。进口低价值商品为价值不高于1000澳元的实物商品(烟草或含酒精饮料除外),包括服装、电子产品和化妆品等。 纳税人是在12个月内达到GST注册门槛7.5万澳元的企业,主要包括三类:第一,销售服务、数字产品或低价值商品的跨境电商;第二,电商平台运营商,通过在线销售平台允许平台商家跨境销售数字产品、数字服务或低价值商品;第三,物流服务等第三方服务商,这一类第三方服务商帮助跨境销售电商将低价值商品运到澳大利亚消费者手中。 以上三类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确定规则是:第一,如果跨境电商通过在线销售平台销售低价值商品、数字服务或数字产品,通常是平台运营商而非商家负责收取消费者的GST,并缴纳给澳大利亚税务管理部门ATO;第二,只有当在线销售平台运营商或商家不协助将商品运送到澳大利亚,负责转运的物流第三方才负责收取GST并缴纳。

浅析:我国跨境电商发展现状趋势及主要平台发展策略

浅析:我国跨境电商发展现状趋势及主要平台发展策略 前言: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手段将传统进出口贸易中的展示、洽谈和成交环节电子化,并通过跨境物流及异地仓储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从狭义上看,跨境电商近似于跨境零售电商,读者第一印象会想到洋码头、蜜淘等“海淘”平台,主要向中国消费者进口海外商品。但从广义上看,跨境电商指的是电子商务在对外贸易中的应用,是传统国际贸易商务流程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 本文所涉及的跨境电商,主要是广义概念上的跨境电商。跨境电商极大的缩短了传统外贸的供应链,省去买卖双方多个中间环节成本,拓宽了海外营销渠道,在资源配置和效率提升方面的优势已得到广泛认可。从业务模式角度,跨境电商可分为跨境零售电商(B2C及C2C)及跨境B2B电商,其中跨境B2B电商不仅包括通过跨境交易平台实现的线上交易部分,还包括通过线上进行撮合实现线下交易的部分;如根据关境分类,跨境电商可分为出口跨境电商及进口跨境电商。 一、当前跨境电商发展现状与趋势 (一)行业发展现状 我国跨境电商行业当前体现出三个特征:跨境电商交易规模持续扩大,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所占比重越来越高;跨境电商以出口业务为主,出口跨境电商有望延续快速发展态势;跨境电商以B2B业务为主,B2C跨境模式逐渐兴起且有扩大的趋势。同时,国家政策对跨境电商的扶持力度大幅提高,体现出其作为发展催化剂的重要作用,这为跨境电商未来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内生性动力。 1、跨境电商交易规模持续扩大,占进出口贸易额比例不断提高 当前世界贸易增速趋于收敛,为开拓市场、提高效益,越来越多的商家开始着力于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拉近与国外消费者距离,而跨境电子商务正为此提供了有利的渠道。2012年,我国外贸进出口超过美国,成为世界进出口贸易规模最大的国家。同时跨境电商贸易也快速增长。2014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4.2万亿元,增长率为35.48%,占进出口贸易总额的

跨境电商的税收政策

跨境进口电商通常采用直邮和保税自营、以及直邮+保税三个模式,这与税收政策有直接关系。

各国海关对于进出口实物都有『货物』和『物品』的划分,两者按「是否有贸易属性」区分,适用不同的监管方式。 货物:一般贸易方式下的监管,通常为「一关三检」,海关根据不同货物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商品需申请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适用于B2B。 物品:行邮(行李与邮寄)方式监管,原则上需按各国法律要求主动申报、按章缴纳『行邮税』,适用于B2C,但尺度上突出「自用」和「合理数量」,越界则会被视为『货物』。 在直购模式中,消费者下单后,卖家直接通过国际快件将商品从海外寄送至国内,商品属于上述中的『物品』。 而在保税自贸模式中,商品一般通过海运整柜大批量运送至中国的保税仓库,商品状态在入库时属于『货物』,消费者下单后直接从国内派送,出库时才属于『物品』。 目前,跨境进口电商采取的税收政策是『行邮税』。 行邮税是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的简称 海关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 课税对象包括应税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馈赠物品以及以其他方式入境的个人物品等。

行邮税的税率低于一般贸易进口税率。此外,在行邮税中存在50元免税额,这些都是目前国家扶持跨境电商的利好政策。 政策文件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59号文署科函[2013]59号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解读跨境电商海关编码

0139、1039、1210、9610 众所周知,以前跨境电商的通关方式大都以灰色为主,国家也没有太好的管理或者服务方式,这样就造成了国家大量的外汇收益流失,且国内出口的货物无法正常退税。同时,电商的物流成本居高不小,也就严重影响了我国跨境电商的生长秩序与国际竞争力。 自2014年以来,海关频繁出台新的贸易监管方式:“1039”、“1210”、“9610”,印证了跨境贸易及电商的大势所趋。小订单、小包裹、碎片化、定制化、去中间商化、等成外贸新标签。以往单凭大咖国企、一张订单、十余集装箱齐发的盛况一去不复返,灵活运用好“保税”、“清单核放、汇总申报”、“市场采购”等模式,帮海量中小外贸商降低通关成本,激发其活力,乃顺势而为。这几种新鲜的监管方式都有神马特点,有何作用?且看分解。 “旅游购物商品”贸易方式——0139 所谓“旅游购物商品”贸易方式(海关监管代码0139),是指外国旅游者或外商采购货值在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以货物运输方式出口的小批量订购的货物。对于这类商品的出口申报,海关采取简化归类、便利通关的操作模式。 出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如实填写《申报单》,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1.文物、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种资源、金银等贵重金属; 2.居民旅客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 3.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4.货物、货样、广告品; 5.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海关监管代码1039,即“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所谓“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目前,该贸易方式使用范围仅限于在义乌市场集聚区(义乌国际小商品城、义乌市区各专业市场和专业街)内采购的出口商品。 首票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海关监管代码1039),申报出口的小商品货物在浙江省义乌海关办结通关手续后顺利出口。这标志着为义乌小商品量身定制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正式落地,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最高可达15万美元。1个集装箱内几十种甚至上百种商品,也可以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区别于此前的“旅游购物”贸易方式的最大不同是:“旅游购物”单票报关单货值不能超过5万美元,而“市场采购”放宽到最高不超过15万美元。同时,税务部门对市场经营户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实行增值税免税;外汇管理部门允许市场采购贸易采用人民币结算。 总署公告〔2014〕54号文件内容: 一、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以下出口商品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一)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商品; (二)未在经认定的市场聚集区内采购的商品; (三)未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 (四)使用现金结算的商品;

跨境电商管理平台操作手册

跨境电商管理平台操作手册

目录 1产品介绍........................... 错误!未定义书签。2管理平台功能操作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系统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1权限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2内容管理 (4) 2.1.3日志管理 (5) 2.2商品管理 (5) 2.2.1商品基础信息管理 (5) 2.2.2商品型号管理 (6) 2.2.3商品规格管理 (6) 2.2.4商品详情管理 (7) 2.2.5商品销售管理 (8) 2.2.6特色栏目商品发布 (9) 2.2.7商品入库 (9) 2.3订单管理 (10) 2.4发货管理 (10) 2.4.1待发货管理 (10) 2.4.2待签收管理 (11) 2.5栏目类别 (11) 2.6投票管理 (12) 2.7首页广告 (12) 2.8会员管理 (12) 2.9账户管理 (13) 2.9.1充值管理 (13) 2.9.2提现管理 (14) 2.10行为管理 (15)

1)用户导入 选择系统管理---权限管理---导入用户,选择导入用户的类型、角色,并选择按预设格式编辑的人员信息excel文件,即可批量导入用户。 1.1.1内容管理 1)物流公司管理 选择系统管理---内容管理---物流公司管理,填写物流公司基础信息确认即可。 2)区域管理

跨境电商业务模式及税务处理

跨境电商业务模式及税务处理 规模。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手段将传统进出口贸易中的展示、洽谈和成交环节电子化,并通过跨境物流或异地仓储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同境内电商一样,跨境电商也包含B2B、B2C、C2C等类型,其中B2B是一般跨境贸易,B2C或C2C是跨境零售。本文以实务中跨境电商的运营模式为基础,结合相关现行税收政策,解析跨境电商相关法律主体的税务处理。 一、跨境进口电商鉴于B2B的跨境进口按一般进口贸易处理,本文重点分析跨境零售进口业务。跨境零售进口,最初的模式是海淘,即国内消费者直接在境外B2C平台上购物,并通过转运或直邮等方式将商品邮寄回国。大部分海淘的商品无法直邮送达,需要通过在境外设有转运仓库的转运公司代为收货(即在网上下单时,收货地址是转运仓库),再由转运公司将货物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运至境内,耗时较长。因语言、支付方式等限制,最初的海淘在实际操作中较有难度,于是出现了代购,在分分钟买遍全世界的概念促使下,海淘与代购的业务量与日俱增,随着天猫国际、京东全球购等大型电商平台的上线,消费者海淘更为便捷。 目前,跨境零售进口的模式还可分为“直购进口”与“保税进口”,“直购进口”模式是指符合条件的电商平台与海关联网,境内消费者跨境网购后,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运单等有企业实时传输给海关,商品通过海关跨境电商专门监管场所入境。“保税进口”模式,又称B2B2C模式或备货模式,是指商家预先将海外商品大批量运至国内保税仓备货,当消费者在网上下单后,由国内保税仓进行配货打包,并为单个订单办理通关手

续,再委托国内物流公司派送到消费者手中。 “直购进口”模式与“保税进口”模式对比: 对于跨境零售进口电商业务,相关主体的税务处理如下: (一)电商平台 电商平台的收入主要有平台服务费;直营、直采取得的产品差价收入;广告收入。 1.平台服务费 电商平台向卖家收取的平台服务费及按照卖家交易量收取的佣金手续费均按“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缴纳增值税。 2.自营、直采取得的产品差价收入 有些电商平台产品全部或部分为自营,获取商品购销差价,对此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3.广告收入 电商平台提供的各类视频、链接等广告服务,除按“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缴纳增值税外,还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二)境内消费者《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出台后,境内个人消费者通过天猫国际等跨境电商平台购物,需按进口货物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与消费税(以下简称“新规”)。操作要点如下: 1.新规适用于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

XX跨境电商平台运营发展方案

XXX跨境电商平台运营发展案 目录 一、不同阶段下的运营工作 (1) 1、初始期的运营工作重点 (2) 2、发展期的运营工作重点 (2) 3、稳定期的运营工作重点 (2) 二、不同阶级下的运营目标 (3) 1、初始期运营目标 (3) 2、发展期运营目标 (4) 3、稳定期发展目标 (4) 三、平台运营的具体法策略 (4) 1、第一阶段:定位,市场调查、策划期 (4) 2、第二阶段:推广、运营的具体执行 (5) 四、运营部门的岗位设置、要求及其他 (7) 1、产品策划人员: (7) 2、BD,业务拓展 (7) 3、产品开发设计 (8) 4、美工UI设计 (8) 5、媒介、推广 (9) 6、SEO优化、论坛推广 (9) 7、编辑与客服 (10) 8、天猫(淘宝、京东)店长 (10) 五、运营部门各岗位的效果评估 (11) 一、不同阶段下的运营工作 任平台的发展,都是分阶段进行的,而相应的,不同发展阶段,其运营工作的容或侧重点是不一样的。 就本平台来说,以2年为期(1个电商平台,生存1年只是存活下来,至少要2年才算生存下来),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初始期,第1-6个月,以平台建设、品牌建设为主; 第二阶段发展期,第7-16个月,以平台推广为主,品牌建设推广为辅; 第三阶段稳定期,第17-24个月,以平台推广为主,规模化、去竞争对手化经营策略; 1、初始期的运营工作重点 初始期,建设为主,包括平台本身的建立和品牌形象的建立。那么,需要向同行竞争对手中的佼佼者学习借鉴,配合市场调研等工作,将平台逐渐建设完善; 同时,贯穿到渠道建设运营工作中的一个观念是导流,初期在自身平台品牌形象建设未完善,信用体系不强的情况下,可以将流量导入第三平台(渠道),后期再通过一些法策略改变流量的流向; 品牌的建设,在初期非常重要。美国著名的营销学者、被誉为“现代营销学之父”的菲利普.科特勒(Philip Kotler)将品牌的定义表述为:“品牌是一种名称、术语、标记、符号或设计,或是它们的组合运用,其目的是借以辨认某个销售者或某群销售者的产品或服务,并使之同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区别开来”。 归结为一点:品牌是消费者所经历的、体验的总和。目前主要的几家平台电商都是从垂直电商拓展了新品类延伸而来的,当当发迹于图书,唯品会则借服装发家,京东则早期专注于3C产品,每一家平台电商在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时都会经历阵痛,需要改变消费者的品牌认知。先不论口碑的好坏,如果品牌在建设初期没有较好的品牌辨识度,消费者不能记住你,摆在发展过程中的大山阿里,是无法逾越的。 2、发展期的运营工作重点 品牌在发展到过了初始期后,品牌具有一定知名度了,摆在发展面前的有几个重要问题:盈利问题、爆发式发展问题。 品牌在初始期的时候,是一个建设过程,经营成本高,也不需要考虑盈利等问题(不可能盈利、能持平就非常不错了)。但是在发展期,盈利能力就是检验平台、团队能否持续发展的根本,同时,在发展期,各项数据流量有可能随时暴增,因此导致的各种问题会接踵而至,能否在爆发式发展的过程中生存下来,也是非常重要的。例如,爆发式流量下,服务器的稳定性,各种黑客攻击,爆仓问题、物流问题,团队人力资源面的问题等等。 3、稳定期的运营工作重点 平台(品牌)在发展到稳定期的时候,部门部的耗和部门外部面临的同行竞争等达到最高,如在业务模式稳定、业务量稳定的情况下,部门部优化和跟外部竞争对手竞争是重中之重。 总结和创新是根本。只有在总结以往经验的情况下,坚持创新,给客户提供差异化的用户体验和服务是提升自身竞争力的根本,强化自身领先地位的同时,抢占有限的市场资源。

进口跨境电商的税收问题

进口跨境电商的税收问题 近日,海关总署表示,正在积极配合财政部等相关部委,按照有利于推动国内消费、公平竞争、促进发展和加强进出口税收管理的原则,制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实际上,在国务院此前印发的《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明确指出: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由财政部按照有利于拉动国内消费、公平竞争、促进发展和加强进口税收管理的原则,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另行制订。也就是说,进口跨境电商税收政策一定会有调整。 PART1:进口跨境电商税收政策的现况 我们知道,进口跨境电商包括直购进口和保税进口两种模式。直购进口模式下,商品从国外直接寄送给国内的消费者,商品状态全程被定为“物品”;保税进口模式下,商品先批量进入国内的保税区,再配送到国内的消费者,商品状态在入区时定为“货物”(海关监管代码1210),出区时定为“物品”。根据海关的规定,物品按行邮税征税,货物按一般贸易征税。然而,在进口跨境电商中,不管是直购进口还是保税进口,均实行行邮税。也即,行邮税就是当前的进口跨境电商税收政策。 行邮税是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的简称。“行”指的是入境时旅客随时携带的物品,“邮”指的是国外邮寄到国内的物品。前者的征税政策文件是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后者的征税政策文件是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跨境电商中,涉及的是“邮”而非“行”。因此,《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就是当前进口跨境电商的税收指导文件。该文件合计五条,全文如下: 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五、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原《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同时废止。这个 文件的核心有两点:(1)50元免税额。也即,如果计算下来,发现应征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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