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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

一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

应用指南

(2010年1月1日修订)

一、质量控制制度和项目组的角色(参见本准则第三条)

1.《质量控制准则第51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并保持有关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制度的责任。质量控制制度包括针对下列要素制定的政策和程序:

(1)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2)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3)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待;

(4)人力资源;

(5)业务执行;

(6)监控。

依赖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参见本准则第五条)

2.在实施适用于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程序时,项目组可以依赖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除非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机构或人员提供的信息表明其不可依赖。例如,项目组可以依赖下列方面的质量控制制度:

(1)通过招聘和正规培训提高人员的胜任能力;

(2)通过收集和传达有关独立性的信息保持独立性;

(3)通过接受和保持客户关系的制度维护客户关系;

(4)通过监控过程确保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二、项目合伙人的定义(参见本准则第十三条)

3.在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会计师事务所,项目合伙人是指负责某项审计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类似职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对审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参见本准则第二十二条)

4.为履行对每项审计业务的总体质量承担的责任,项目合伙人需要通过行动示范和向项目组其他成员传达信息,以强调质量至匕的事实和下列事项对审计质量的重要性:

(1)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工作;

(2)遵守适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3)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报告;

(4)项目组能够提出自己的疑虑而不怕遭到报复。

四、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一)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参见本准则第二十三条)

5.《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2号—职业道德概念框架》规定了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并提供了遵循这些原则的概念框架。注册会计师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

(1)诚信;

(2)独立性;

(3)客观和公正;

(4)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5)保密;

(6)良好职业行为。

适用于网络和网络事务所的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参见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

6.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和相关审计准则对网络和网络事务所作出了定义。在遵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时,注册会计师可以结合职业道德守则中的定义理解本准则的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二)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参见本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

7.项目合伙人可能识别出对审计业务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即使采取防范措施也无法消除或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项目合伙人需要向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相关人员报告,以确定采取适当的行动,包括消除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或利益,或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解除审计业务约定。

对公共部门实体的特殊考虑

8.法律法规可能为执行公共部门实体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性提供防范措施。然而,根据授权审计文件的条款规定,执行公共部门实体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改变工作方法以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五条的要求。如果授权审计文件不允许注册会计师解除业务约定,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提交公开报告披露这种情况,以说明如果执行的是私营部门实体审计,将会导致解除业务约定。

五、客户关系和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参见本准则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

条)

9.在确定是否接受新客户或现有客户的新业务时,《质量控制准则第5102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具体情况获取必要的信息。

下列信息可以帮助项目合伙人确定有关客户关系和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是否恰当:

(1)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和治理层是否诚信;

(2)项目组是否其有执行审计业务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及必要的时间和资源;

(3)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组能否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4)在本期或以前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及其对保持客户关系的影响。

对公共部门实体的特殊考虑

10.在公共部门实体,注册会计师可能按照法定程序接受委托。因此,本准则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以及本指南第9段的某些要求和考虑可能不相关。尽管如此,通过上述过程获取的信息,可以为执行公共部门实体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在实施风险评估和履行报告责任时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六、项目组的工作委派(参见本准则第二十八条)

11.项目组包括在会计或审计的专业领域具有专长的人员。这些人员可能由会计师事务所聘请或雇用,对审计业务实施审计程序。然而,如果具有专长的人员参与业务只是为了提供咨询,则不属于项目组成员。咨询的问题详见本准则第三十二条和本指南第22段、第23段。

12.在考虑项目组整体所需的适当专业胜任能力和素质时,项目合伙人可以关注项目组的下列情况:

(l)通过适当的培训和参与审计业务,获取执行类似性质和复杂程度的审计业务的知识和实务经验;

(2)掌握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具有技术专长,包括信息技术以及会计或审计专业领域的专长;

(4)熟悉客户所处的行业;

(5)具有职业判断能力;

(6)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对公共部门实体的特殊考虑

13.对于公共部门实体审计,接受委托的注册会计师需要拥有额外的胜任能力以履行授权审计文件的条款。这种胜任能力可能包括了解有关的报告制度(如向立法机关、其他主管机构或公共利益部门报告)。公共部门实体审计一的范围更加广泛,可能包括绩效审计的部分内容、全面评价对法律法规或其他监管要求的遵守情况,以及防止和发现舞弊和腐败的情况。

七、业务执行

(一)指导、监督与执行(参见本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14.项目合伙人在指导审计业务时,需要告知项目组成员下列事项:

(1)项目组成员各自的责任,包括需要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的规定在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2)如果多位项目合伙人参与执行审计业务,各项目合伙人的责任;

(3)拟执行工作的目标;

(4)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

(5)与风险相关的事项;

(6)可能出现的问题;

(7)执行审计业务的具体方案。

项目组成员之间的讨论有助于经验较少的成员向经验较丰富的成员提问,以实现项目组内部的适当沟通。

15.适当的团队合作和培训,可以帮助经验较少的项目组成员清楚了解所委派工作的目标。

16.项目合伙人对审计业务的监督包括:

(1)跟进审计业务的进程;

(2)考虑项目组各成员的胜任能力和素质,包括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执行审计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是否按照计划的方案执行审计工作;

(3)解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考虑其重要程度并适当修改原计划的方案;

(4)识别在审计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或需要由经验较丰富的项目组成员考虑的事项。

(二)复核

复核责任(参见本准则第三十条)

17.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复核责任的政策和程序的原则是,由项目组内经验较丰富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执行的工作。

18.在复核已执行的审计工作时,复核人员需要考虑的事项包括:

(1)审计工作是否已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

(3)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的结论是否已得到记录和执行;

(4)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审计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5)已执行的审计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已得到适当记录;

(6)已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7)审计程序的目标是否已实现.

项目合伙人片已执行工作的复核(参见本准则第三十条)

19.项目合伙人在审计过程的适当阶段及时实施复核,有助于重大事项在审计报告日之前得到及时满意的解决。

复核的内容包括:

(1)对关键领域所作的判断,尤其是执行业务过程中识别出的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

(2)特别风险;

(3)项目合伙人认为重要的其他领域。

项目合伙人无需复核所有审计工作底稿。《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要求项目合伙人记录复核的范围和时间。

20.如果在审计过程中更换项目合伙人,新任项目合伙人可以对截至变更日已执行的工作实施本指南第19段所述的复核程序,以承担项目合伙人的全部责任。

(三)利用在会计或审计专业领域具有专长的项目组成员时的考虑(参见本准则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

21.如果利用了在会计或审计专业领域具有专长的项目组成员的工作,对该成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复核包括:

(1)与该成员就其工作的性质、范围和目标,一该成员与项目组其他成员各自的角色,以及该成员与项目组其他成员之间沟通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达成一致意见;

(2)评价该成员工作的恰当性,包括评价其发现的事实或结论的相关性和合理性,以及与其他审计证据的一致性。

(四)咨询(参见本准则第二十二条)

22.满足下列条件时,项目组向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就重大技术、职业道德或其他问题的咨询是有效的:

(1)提供所有相关事实,以使被咨询者能够提出有见地的意见;

(2)被咨询者具有适当的知识、资历和经验。

23.项目组向会计师事务所外部的有关方面进行咨询可能是适当的,如在会计师事务所缺乏适当的内部资源时。项目组可以利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职业团体、监管机构或提供相关质量控制服务的商业机构提供的咨询服务。

(五)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在审计报告日之前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参见本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24.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审计报告的日期不得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日期。对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或符合标准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其他业务,这种复核有助于注册会计师确定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5.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在业务过程中的适当阶段及时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有助于重大事项在审计报告日之前得到迅速、满意的解决。

26.只有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完成本准则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五条要求的工作以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才结束。作为最终审计档案归整工作的一部分,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形成的工作底稿可以在审计报告日后完成。《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对此作出了规定。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性质、范围和时间安排(参见本准则第三十四条)

27.即使在业务开始时认为不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项目合伙人也要关注情况的变化,以识别有必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情形。

28.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范围主要取决于审计业务的复杂程度、被审计单位是否是上市实体以及审计报告不适合具体情况的风险。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不减轻项目合伙人对审计业务及其执行的责任。

上市实体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参见本准则第三十五条)

29,在对上市实体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与评价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相关的其他事项包括:

(1)项目组在审计过程中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识别出的重大错报风险,以及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采取的应对措施,包括项目组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评估的舞弊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2)作出的判断,尤其是有关重要性和特别风险的判断;

(3)项目组在市计中识别出的已更正和未更正错报的重要程度以及处理情况;

(4)项目组拟向管理层、治理层以及监管机构等其他方面(如适当)报告的事项。

在对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上述部分或全部事项。

对小型被审计单位的特殊考虑(参见本准则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

30.除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规定的适当标准的审计业务也需要接受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部业务都没有达到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标准。

对公共部门实体的特殊考虑(参见本准则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

31.就公共部门实体审计而言,接受法定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可能承担类似项目合伙人的角色。在这种情况下,挑选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时还需要考虑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的需要,以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提供客观评价的能力。

32.甲本准则第三十五条和本指南第29段提及的上市实体在公共部门实体中并不常见。然而,某些公共部门实体(如公用事业)可能因其规模、复杂性或涉及公众利益的程度而显得十分重要,因而拥有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公共部门实体改制也可能催生各种新型的重要的实体。但是,确定实体是否重要没有固定的客观标准,注册会计师可以运用职业判断评价实体是否重要,进而确定是否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八、监控(参见本准则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

33.《质量控制准则第5113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质量控制制度中的政策和程序是相关和适当的,并正在有效运行。

34.在评价可能影响审计业务的缺陷时,项目合伙人可能关注会计师事务所已经采取的、足以应对该缺陷的补救措施。

35.甲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存在缺陷,并不必然表明特定审计业务的执行没有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必然表明审计报告是不适当的。

九、审计工作底稿

对咨询情况的记录(参见本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35.项目组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向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所形成的、足够完整和详细的记录,有助于阅读者了解:

(1)寻求咨询的事项;

(2)咨询的结果,包括作出的决策、决策依据以及决策的执行情况。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修订)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修订) 一、目的 为了满足公司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职能,为生产经营服务,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审计政策、法规,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作为公司审计工作的基本依据。 (二)、根据国家颁发的有关方针、政策、财务法规、《企业会计制度》、国际会计准则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审计部代表公司,对公司(包括投资的公司、承包租赁的企业)及各部门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审计,对公司安排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审计监察,以达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三、工作任务和职能 (一)、任务 确保公司形成的重大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在公司的正确贯彻执行;保护公司资产完整,完善企业管理制度,从而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服务。 (二)、职能 1、根据公司的决议和安排,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资金、财产的完整

安全进行监督审计。 2、对公司的财务收支、投资和经费的情况,经济合同的执行以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3、对各事业部核算情况进行审计,对核算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4、对公司各部门的经营责任的审计评议,对公司管理人员(部长级以上,含部长级)的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5、对公司基建工程项目的概(预)算的执行、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6、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对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8、贯彻执行公司的管理制度;参与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制定。 9、接受公司内外举报,并对举报事宜进行审计。 10、接受公司委托,对专项事宜进行审计。 11、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 12、办理总裁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督察职能 1、对公司既定政策及重大战略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2、对经营管理、成本控制等有关制度遵守情况及绩效进行督察。 3、公司交办的其他督察事项。 四、机构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2018年6月26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 会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的收取与使用,保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责,保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应当交纳会费。 会费分为个人会员会费、单位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费分为执业会员会费和非执业会员会费;单位会员会费为会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会费。 第三条会费按年度收取。 第四条个人会员按下列标准交纳会费: (一)执业会员每人每年1000元; (二)非执业会员每人每年100元。 第五条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上年度业务

收入为基础,按下列标准计算交纳单位会员会费:(一)年度业务收入在1亿元(含)以下的,为年度业务收入的0.7%; (二)年度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1亿元(含)以下部分为年度业务收入的0.7%,1亿元至3亿元(含)部分为年度业务收入的0.6%,超出3亿元部分为年度业务收入的0.5%。 本办法所称年度业务收入,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从事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的年度业务收入信息应当接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检查。 第七条执业会员应当通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交纳执业会员会费。非执业会员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会员关系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交纳当年度非执业会员会费。 港澳台地区及外国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非执业会员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交纳当年度非执业会员会费。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交纳当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会费和执业会员会费。 设立分支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分支机构应于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doc 7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应当将本准则与相关审计准则结合使用。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商业银行通常具有下列主要特征: (一)经营大量货币性项目,要求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控制; (二)从事的交易种类繁多、次数频繁、金额巨大,要求建立严密的会计信息系统,并广泛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 (三)分支机构众多、分布区域广、会计处理和控制职能分散,要求保持统一的操作规程和会计信息系统; (四)存在大量不涉及资金流动的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要求采取控制程序进行记录和监控; (五)高负债经营,债权人众多,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受到银行监管法规的严格约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管。 第五条商业银行具有下列主要风险: (一)信用风险; (二)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 (三)市场风险; (四)利率风险; (五)流动性风险; (六)操作风险; (七)法律风险; (八)声誉风险。 第六条由于商业银行具有的特征和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第二章接受业务委托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商业银行的基本情况,评价自身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初步评估审计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业务委托。 第八条在评价自身专业胜任能力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是否具备商业银行审计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 (二)是否熟悉商业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 (三)是否具有对商业银行国内外分支机构实施审计的充足人力资源。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就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审计报告的用途等事项与商业银行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章计划审计工作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指南(doc 121页)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指南(doc 12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 部 审 计 准 则 https://www.sodocs.net/doc/574182260.html,

字体:黑体/宋体字号:初号/一号/三号/小四行距:1.5倍行距编辑请保持叶序不变(编者按:DOC版 ms-word阅读最佳,PDF版 adobe reader8,acrobat9cn或foxit reader3最佳) 内部审计准则 004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序言 006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008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009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 号——审计计划 012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 号——审计通知书 013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3 号——审计证据 015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4 号——审计工作底稿 015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5 号——内部控制审计 022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6 号——舞弊的预防、检查与报告 026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7 号——审计报告 028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8 号——后续审计 030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9 号——内部审计督导 031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0 号—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033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1号--结果沟通 034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2号──遵循性审计 037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3号──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 039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4号──利用外部专家服务 042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5号──分析性复核 045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6号——风险管理审计 048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重要性与审计风险 051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审计抽样

055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9号――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020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0号──人际关系 063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1号──内部审计的控制自我评估法 065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2号──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与客观性 069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3号──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关系072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4号──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 076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5号——经济性审计 080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6号——效果性审计 084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7号——效率性审计 089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8号—信息系统审计 096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9 号——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 …2009年后增补…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准则版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准则 (2006版)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6-2-15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准则2006版目录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体系 一、审计、审阅与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1、一般原则与责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2、风险评估以及风险的应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2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 3、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2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管理层声明 4、利用其他主体的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5、审计结论与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 6、特殊领域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2号——银行间函证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3号——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的特殊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2号——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3号——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业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号——预测性财务信息审的审核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11号——代编财务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20年工作总结摘要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xx年工作总结摘要 7月1日,新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正式施行。编制中 国职业道德守则和国际守则差异比较表。为帮助会计师事务所贯彻落实职业道德守则,组织起草《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操作指引》。 4月15日,《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正式发布。为指导注册会计师开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确保指引顺利实施,制定出版了《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讲解》,共计2.5万余字。 引导考生从"重知识"型考试向"重技能"型考试跨越,充分体现了 改革的目标和行业的职业特性。在试题命制上,采用征集案例、分散命制、集中审改的案例式命审题机制。在试卷评阅上,继续采取双重评卷方式,并从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聘请了119名注册会计师参与评卷工作,综合阶段考试评卷工作全部由注册会计师承担。注册会计师在评卷过程中坚持职业谨慎,充分运用职业判断能力,评卷差错率明显降低。xx年,全国考试报名人数为52.8万人、127.6万 科次。考试报名人数较xx年增加3万人,报考总科次较xx年增加8万科次。 在xx年度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审计中,通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审计调整利润总额182亿元、资产总额1963亿元、应交税金93亿元

xx年,共组织检查了14家证券资格事务所总所及其71家分所。其中,中注协直接组织检查14家总所及38家分所,委托地方注协检查33家分所。检查中,中注协检查组抽查事务所底稿320份,地方注协检查组抽查事务所底稿184份。经惩戒、申诉委员会决定,中注协对2家证券资格事务所(含1家分所)及14名注册会计师实施了行业惩戒。 顺利完成xx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xx年全国应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人,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有人,因未完成继续教育等原因暂缓任职资格检查的有1894人,检查不予通过撤销、注销的有1093人,任职资格检查通过率为96.67%。xx年,全国共新批会计师事务所566家(含分所134家),注册会计师7725人。截至xx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会计师事务所7785家(含分所795家),执业注册会计师人,非执业会员人。 开展首批资深会员评选工作,授予684人资深会员称号,其中执业注册会计师394人,非执业会员290人。 11月8-11日,第18届世界会计师大会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举行。王军副部长率代表团出席并发表题为《助力经济复苏,创造持续价值》的主题演讲,在会计行业的世界舞台唱响了中国声音。国际会计师联合会授予王军副部长"特殊贡献奖"。

内部审计准则知识竞赛试题(试题-答案)

审计法和内部审计准则知识竞赛试题 2014-6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B)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A.可以接受 B.应当接受 C.不接受 D.需要接受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B),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A.执业组织 B.自律组织 C.职业组织 D.行业组织 3.2013 年修订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开始施行的时间是:(C) A.2013 年9 月1 日 B.2013 年12 月1 日 C.2014 年1 月1 日 D.2014 年5 月1 日 4.制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的依据是:(D) A.《审计法》 B.《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C.《审计法实施条例》 D.《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5.《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将内部审计界定为一种:(C) A.审查和评价活动 B.监督和评价活动 C.确认和咨询活动 D.保证和评价活动 6.《内部审计基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也应当遵守该准则

的情形是:(C) A.接受授权、聘用承办或参与内部审计业务 B.接受委托、指派承办或参与内部审计业务 C.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参与内部审计业务 D.接受委托、聘任承办或参与内部审计业务 7.随着组织面临风险的日益复杂和多元,为有效配置审计资源,降低审计风险,实现审计目标,在实施审计业务时,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全面关注:(A) A.组织风险 B.内部控制 C.组织业务 D.组织目标 8.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内部审计质量实施有效控制,建立指导、监督、分级复核和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制度,并接受(B)。 A.内部审计质量检查 B.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 C.内部审计质量考核 D.外部审计 9.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编制中长期审计规划、年度审计计划、本机构人力资源计划和(C)。 A.奖惩制度 B.薪酬制度 C.财务预算 D.财务计划 10.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负主要责任的是:(A) A.内审机构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B.内审机构管理的适当性和充分性 C.内审机构管理的有效性和相关性 D.内审机构管理的充分性和相关性 11.根据《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11-2015)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会协[2011]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11-2015年)》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各地在规划实施中所取得的进展和发现的问题,请报告我会。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了展规划(2011-2015)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发展规划 (2011-2015年) 为深入贯彻人才强国战略,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全面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发展,进一步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水平,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跨越式发展,更好地服务国家建设,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以及《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行业人才建设面临的形势与任务 注册会计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作为专家行业,是社会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服务业的一支重要力量。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经济信息安全,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高经济社会发展质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经过30余年的努力,特别是大力实施行业人才培养战略以来,行业人才建设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一是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形成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指导,以《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为标准,以《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等为政策依据的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制度体系。二是行业人才培养体系基本形成。建立了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为龙头、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为支柱、会计师事务所为基础、国家会计学院为依托,培训内容各有侧重,面授培训、远程教育、网络教育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培养体系。三是行业人才培养机制逐步完善。以行业领军人才和国际化人才培养为重点,以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为基础,以行业后备人才培养为重要补充,构建起分阶段、分层次、点面结合、自主培养与联合培养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四是行业人才队伍规模稳步扩大。截至2011年6月30日,中注协个人会员达18万余人,其中,执业会员(注册会计师)96442人,非执业会员86658人,海外会员469人,行业从业人员近30万人。五是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初见成效。自2005年以来,先后从行业公开选拔217名行业领军人才进行跟踪培养,3000余名注册会计师取得了境外会计师职业组织的执业资格或会员资格。 在行业人才培养工作不断取得成绩和突破的同时,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行业人才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行业人才队伍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行业做强做大、新业务领域拓展、信息化等战略需要,在一些领域问题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高层次、国际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相对滞后,难以满足金融和国际化等高端业务发展需要;能够服务特殊业务的专门人才数量不足,专业服务能力有限,难以满足行业多元化发展需要;部分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还不完善,业务骨干流失问题在一些地区、事务所相当突出,行业对人才的吸引力亟待进一步提升,行业后备人才,尤其是业务骨干后备队伍建设亟待加强;行业人才培养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这也是注册会计师行业把握机遇实现新跨越的重要时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发布新内部审计准则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发布新内部审计准则(2004年) 2004-1-1 0:0【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协会从1941年成立以来,先后发布过4个准则。本次修订是对2001年准则的修订。协会在修订前先在2003年1月发出征求意见稿。同年12月根据反馈的意见写出修订稿,经内部审计准则委员会批准,于2004年1月开始执行。 本次修订主要是针对保证性服务准则,以适应当前风险管理的需要。修订也为咨询性服务提供机会,以及为公司对外披露审计工作结果提供指导。 本次修订增加了5条准则: 1.1210.A3:对内部审计师知识和技能的要求 2.2201.A1:对接受第三方业务委托的规定 3.2220.A2:关于同时提供审计和咨询服务问题 4.2410.A3:向外部第三方分发审计报告时的沟通 5.2440.A2:分发审计报告无法律限制时的措施 本次修订还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原有的17条准则: 1.1130.A1:内部审计师应避免评价他们曾经负责过的运营工作 2.1220.A2:关于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的应用 3.1300:质量保证与改进项目 4.2100:工作性质 5.2130:治理 6.2130.A1:内部审计师在组织道德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7.2200:审计业务计划 8.2210:审计业务的目标 9.2210.A1:审计工作的目标应反映风险评估的结果

10.2240.A1审计业务工作方案的审批 11.2400:报告审计结果 12.2410.A1:最终报告的必要 内容 13.2410.A2:对被审计单位的业绩应予肯定 14.2421:错误与遗漏 15.2440:发布审计结果 16.2440.A1:审计执行主管负责分发最终审计报告 17.2600:管理层对风险的接受 下面对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确认内审准则的适应范围 修改后准则在引言中确认:内审准则可应用于不同的法律和文化环境。可应用在经营目标、经营规模、复杂性和结构多变的企业中。确认内审工作可由公司内部或外部人员来执行。 二、设定内审准则有一个假定前提 鉴于内审准则执行环境的多样性,而执行人员的水平又参差不齐,那么内审准则应当定在什么水平上?在修订时要有一个假定。这个假定就是:首席执行官和审计师在应用内审准则时,对内审概念具有良好的判断能力。也就是说能理解内审准则的规定。 三、强调执行内审准则是法定义务 修订后的内审准则规定,不论任何单位,也不论内审工作由谁来执行,都必须执行内审准则。新准则规定:“内部审计师如果由于法律、法规的原因不能遵循准则的某些部分的话,他们亦应该遵循准则的其它部分,并对这种情况做出适当的披露。” 准则用“应该”这个词来表示其法定义务。以工作准则2100条为例,修改前条文是:“内部审计活动评价并帮助改进机构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体系。”这个规定像是对内审活动的描述。新准则对此修改为“内部审计活动应该运用系统化 和严谨的方法去评价和帮助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体系。“这里用了”应该“一词,表示执行内审准则是一种法定的义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doc 65页)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doc 65页)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 号 ——验资》指南 第一章总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六条),主要说明本准则的制定目的、本准则与其他审计准则的关系、验资的含义、验资类型及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的含义、被审验单位的含义、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并对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提出要求。 一、本准则与其他审计准则的关系 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应当将本准则与相关审计准则结合使用。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不应孤立地使用本准则,而应当将本准则与相关审计准则结合使用。例如,注册会计师除了遵守本准则的要求外,还应当遵守审计业务约定书、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审计工作底稿、计划审计工作、审计证据、存货监盘、函证、期后事项、管理层声明、利用专家的工作等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其他相关审计准则的一般原则和要求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 二、验资的含义 (一)验资的含义 本准则第三条第一款指出,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此定义主要明确了下列几个问题: 1.验资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之一。其他法律法规也有对注册会计师承办验资业务作出规定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等。 2.验资是一种受托业务。注册会计师必须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由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方可执行验资业务。 3.验资是一项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的审验意见旨在提高被审验单位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情况的可信赖程度,满足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及被审验单位向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的需要。 4.验资的内容包括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是指被审验单位实际收到出资者缴纳注册资本的情况。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是指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增减变动情况。 5.注册会计师完成审验工作后,应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发表审验意见,出具验资报告。 (二)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含义 1.注册资本是指被审验单位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出资者的出资额。因公司组织形式不同,其注册资本的含义也不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分别作出了下列定义: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实收资本是被审验单位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

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_号

附件4: 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号 ——代编财务信息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代编财务信息业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代编财务信息业务(以下简称代编业务)。 第三条代编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运用会计而非审计专业知识和技能,代为编制一套完整或非完整的财务报表,或代为收集、分类和汇总其他财务信息。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职业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五条本准则不对代编业务提出独立性要求。但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具有独立性,应当在代编业务报告中说明由此产生的影响。

第六条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注册会计师的名字与代编的财务信息相关联,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代编业务报告。 第二章 业务约定书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代编业务开始前,与客户就代编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代编业务约定书,以避免双方对代编业务的理解产生分歧。 第八条在确定代编业务约定书条款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一)业务的性质,包括说明拟执行的业务既非审计也非审阅,注册会计师不对代编的财务信息提出任何鉴证结论; (二)说明不能依赖代编业务揭露可能存在的错误、舞弊以及违反法规行为; (三)客户提供的信息的性质; (四)说明管理层应当对提供给注册会计师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以保证代编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说明代编财务信息的编制依据,并说明将在代编财务信息和出具的报告中对该编制依据及已知的背离予以披露; (六)代编财务信息的预期用途和分发范围;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是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是由制定,发布的,规范执行业务的一系列权威性的标准,属于。 目录 [] ? o o o ? ?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发展 []开始制定 至间,财政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先后制定了7个执业规则,包括:?《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会计报表规则(试行)》 ?《注册会计师验资规则(试行)》 ?《注册会计师查账验证计划规则(试行)》 ?《注册会计师查账验证工作底稿规则(试行)》 ?《注册会计师查账验证报告规则(试行)》 []建立体系 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共制定了48项执业准则,它们包括:?基本准则1项: o《独立审计基本准则》 ?具体准则28项: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会计报表审计》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业务约定书》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审计计划》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4号——审计抽样》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审计工作底稿》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1号——分析性复核》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3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5号——期后事项》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6号——关联方及其交易》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违反法规行为》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9号——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0号——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审计》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2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3号——管理当局声明》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4号——与管理当局的沟通》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5号——会计估计》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6号——存货监盘》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7号——函证》 o《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8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实务公告10项: o《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l号——验资》 o《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2号——管理建议书》 o《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3号——小规模企业审计的特殊考虑》 o《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4号——盈利预测审核》 o《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5号——合并会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o《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 o《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7号——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审计》 o《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8号——银行间函证程序》 o《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9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o《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0号——会计报表审阅》?其他准则: o《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o《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 o《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 o《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 o《基本建设施工预决(结)算审计验证规则(试行)》 []国际趋同 [] 2006年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doc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文号:会协[2002]160号 发布日期:2002-6-25 执行日期:2002-7-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独立性 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 第四章保密 第五章收费与佣金 第六章与执行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工作

第七章接任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 第八章广告、业务招揽和宣传 第九章附则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诚信建设,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保护社会公众利益,我会制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予印发,于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保证《指导意见》的贯彻实施,特作如下要求: 一、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高度重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将此作为行业诚信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来办,做好职业道德规范的宣传、培训和监督工作。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指导意

见》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可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职业道德规范措施。 三、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守《指导意见》,作为业务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指导意见》的,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强制培训、谈话提醒、公开谴责、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行业自律性惩戒。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 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审核和审阅等鉴证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勤勉尽责。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对客户的责任,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的工作。

新修订的国家审计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新修订的国家审计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研究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在借鉴国内外审计前沿理论与实务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多年的审计实践,对审计业务流程和基本程序作了全面、系统的规范,内容丰富,体系完备,对于规范审计执法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具有重要作用。但新审计准则的超前性、创新性,与我国审计现实存在一定的差距,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适用与执行提出了挑战。本文将着重从审计独立性内容不完整、绩效审计操作性不强、外聘人员参与形式依据不充分、分级质量控制体例不完备、简易程序未授权等方面展开论述,揭示新审计准则法条规定中存在的问题与漏洞,分析原因,提出对策,促进新审计准则内容的进一步完善,更好地发挥对审计实践活动的适用性与指导性作用。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审计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行审计业务、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的职业标准和行动准绳,也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因《审计准则》仅实施了五个月,与审计实践活动正处于参照、适应的磨合期,矛盾与问题还未完全呈现,所以笔者就《审计准则》条文规定上的欠缺以及执行中初步显示的苗头性问题进行探讨,以此推动《审计准则》的进一步完善,更好地指导审计实践活动,促进审计事业的科学发展。 一、关于审计独立性 独立性是审计的本质与灵魂,是审计质量的决定性因素。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是审计工作的根本要求。从内容上,独立性包括实质独立和形式独立,两者不可或缺;从适用对象看,包括审计人员的独立和审计机关的独立。审计人员的独立性,是指审计人员与其他个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审计机关的独立性,是指审计机关与其他所有机关(包括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审计机关之间) 的关系。《宪法》、《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分别从审计机关的组织和领导体制、审计职责和权限、审计经费和审计人员履行职务的保护等方面,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审计准则》在吸取上述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审计人员独立性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列举了审计人员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指出了审计机关如何避免损害审计独立性所采取的具体措施,为促进审计人员维护审计独立性创造了制度基础,有利于防范因审计主体不适格带来的审计风险,这也是《审计准则》修订的一大亮点。但同时发现,《审计准则》中关于审计独立性方面仍存在三个问题: 一是未具体明确对审计人员未严格履行审计独立性要求的责任追究机制,只规定了“审计机关对审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含糊条款,而纵观《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法律责任部分,对审计人员的责任追究仅有唯一的一个条款,而且是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秘密进行追究。致使《审计准则》的独立性责任追究机制成为空谈,这既不利于审计人员树立严格规范的审计独立意识和责任追究意识,也容易造成准则中独立性条款的制度设想落空。因此,应在《审计准则》中明确违反审计独立性原则的具体追究机制,严肃审计独立性行为的规范与执行。 二是对于审计机关的独立性以及审计机关领导的独立性只字未提,只是在第十二、十三条对于审计机关履行审计职责的资格条件作了简略的规定,也未能作出详细的制度设计和规范措施。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由现行的审计体制决定的。根据《宪法》第91、109条规定,我国审计模式采用的是行政型国家审计,即审计机关是隶属于政府的行政部门,行使的是行政权力;审计机关归各级政府领导,同时又受政府委托,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进行审计监督,从本质上看,具有政府内部审计监督的性质,使得审计独立性变成在有限范围内的独立性,是相对的独立性,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势必会因为人员选用与提拔、经费预算、组织机构设置等受到影响,审计机关领导人也会因为职务升迁、人情面子等主客观原因,通过权力的层级控制损害审计独立性,影响审计质量的提高。因此,在无法改变现行审计体制的情况下,应借助《审计准则》出台的契机,对审计机关独立性可能受损的情形、审计机关领导人独立性可能受损的情形、应采取的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6年修订版)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2016年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6〕24号):为了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满足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对高质量会计信息的需求,保持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以下统称本批准则),现予批准印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0]21号)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等11项准则同时废止。 现将财会〔2016〕24号、财会[2006]4号和财会[2010]21号文发布和修订的52项执业准则汇编成册,仍按准则编号顺序排列。其中新发布和修订的12项准则标题以雅黑表示,财会[2010]21号中未被废止的27项执业准则标题以宋体表示,财会[2006]4号文中未被废止的13项执业准则标题以楷体表示,以示区别。 2016年12月汇编于厦门

目录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的通知 (1)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 (4)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通知 (7)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1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2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3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 (3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4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 (4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5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6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 (6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6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 (7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7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 (8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8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41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 (8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 (9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98)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 (10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 号——函证 (10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 (10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 (111)

物产中大:内部审计制度(2020年修订)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集团公司”系指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子公司);“子公司”系指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单位;“物产中大集团”和“集团”系指集团公司和前述各级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级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适用本制度的各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集团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应在所属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

应及时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设立独立内部审计部门,合理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集团公司所属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且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含财务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5家以上的一级子公司,均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目前暂不具备条件独立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可与其他内设机构合署办公,但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其他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内部审计机构。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可邀请本单位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人员共同实施内部审计业务;必要时可利用外部专家开展工作或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涉密事项除外),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集团公司审计部在开展重大审计项目时可抽调子公司审计人员和相关领域专家参与,相关子公司应予以配合。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单位应当严格制定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一级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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