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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标法新旧对比解读

2014商标法新旧对比解读
2014商标法新旧对比解读

2014商标法新旧对比解读

一、新增了声音商标,企业又有了新的竞争利器

新商标法增加了一种可注册的商标类型,即声音商标,声音商标是非传统商标中相对使用最广泛的一种,声音商标主要集中在新媒体、多媒体等非传统企业以及一些知名企业的广告,如电影公司、广播公司,但对于传统行业来讲,声音商标也是较为重要的,知名企业应当积极利用法律新设设置的权利对企业的无形资产做到更全面的保护,一般企业可以申请声音商标的对象包括:

1 电视、广播广告中的配乐;

2 企业宣传片中的配乐;

3 公司司歌的主要旋律;

4 产品APP应用或其他电子出版物的启动、背景音乐;

5 公司网站的背景音乐等等

对于之前没有声音商标的企业,可以利用新法赋予的商标权,开展以声音为媒介的营销和市场宣传,配合日趋重要的电子商务渠道,有助于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获得更好的市场效果。

二、一标多类

新《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一标多类”是我国商标申请制度与国际接轨的一次重大变革。设置这一制度的出发点在于方便申请人针对同一商标在多个类别的注册申请,实施后将明显减少申请人商标申请的费用,这对规模较大、跨类经营较多以及注重保护性商标注册的企业无疑是个好消息。

三、增加诚实信用原则条款

新《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写入《商标法》,目的在于倡导市场主体从事有关商标的活动时应诚实守信,同时对当前存在的大量商标抢注行为予以规制。可以预见的是,该条款将在日后的商标确权以及维权案件中作为兜底条款被大量适用。

四、设定了商标审查时限,商标申请的过程更加透明清晰

现行商标法对商标审查时限未作规定,导致企业商标注册的时间不确定,现行商标法实施十年来,商标审查的周期有较大的波动,商标注册审查一度需要四至五年,在2010年,商标局突击审查积压的商标申请,目前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周期已经能达到新商标的要求,新法规定商标局自收到商标申请文件9个月内完成审查,加上等候公告的时间,以及商标公告的3个月时间,一件顺利的商标申请能够在12-15个月内获得注册。

新商标法对审限的要求不只局限于注册申请,还包括异议、撤销、评审申请等,审查时限如下:

商标异议的审查时限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经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

6个月;

驳回复审的审查时限是复审申请之日起9个月,经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异议复审的审查时限自复审申请之日起12个月,经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

6个月;

对于无效宣告申请,分为两种情况,基于商标法四十四条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审查时限自申请日起9个月,经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基于商标法四十五条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审查时限自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经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长期以来,商标异议、评审的周期较长,一件完整履行商标法所规定的四级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常有十年都不能获得注册的案例,而根据相关规定,公告

期满三个月超过十年的商标,即使未核准注册还在确权案件中也应当办理续展申请,而多数企业认为只有获得注册证的商标才需要续展,这种时限超长导致申请人疏忽续展而丧失商标权的案例也时有发生。

商标审查时限的设定,有助于企业更好的进行市场规划和品牌拓展,也利于对品牌和创新的保护,但新商标法并没有对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申请设置审限,而现实工作中,这三种申请的时限也很重要,特别是商标转让的审查时限,可以使商标转让的双方准确预估商标权利转让法定生效的时间和流程,一定程度上能减少商标转让的纠纷,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利益。

五、商标异议程序有较大调整

1 异议申请人资格的变化

现行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初审公告后,任何人可以提出异议,在现行商标法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单位和个人恶意异议,甚至有人通过撤回异议为条件向商标申请人索取财物,新商标法针对恶意的情况对异议申请人的资格进行了限定:

认为公告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即可能侵犯公众利益的商标,任何人有权提出异议;

认为公告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十五、十六、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即可能侵犯特定权利人利益的,则只有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才能提出异议。

2 异议救济程序的变化

现行商标法中,商标注册异议首先由商标局审查作出裁定,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这种程序使商标申请面临商标局、商评委、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四级审查,商标注册时间长,商标申请人由此支付的法律服务费用也较高,新法针对这一引起较多企业反应的程序做了一定调整。

新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对异议进行审查后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商

标局认为异议成立、不予注册的,被异议人可以申请复审,商标局认为异议不成立、准予注册的,则颁发商标注册证,被异议商标获得注册,异议人如果不服裁定,不能提出复审,只能提出宣告无效申请。

新法保留了注册申请人的异议复审权利,而异议申请人的复审权利丧失了,把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注册前的异议复审权利修改为注册后的无效宣告程序,此种调整有利于商标申请人尽快获得注册,但异议程序是相对的,如果异议申请人提出的是恶意异议,那么注册人的较快注册,有助于良好市场秩序的建设,但如果异议人是维护商标权利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权利人,那么涉嫌傍名牌的商标较早注册,则容易误导消费者,加大知名企业保护商标的难度,消费者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也容易受到损害。在现行异议实践中,商标局裁定异议不成立予以注册的商标,异议人通过复审及诉讼程序最终使傍名牌商标不予注册的案例是大量存在的。如果商标局不能严格规范异议审查,对知名商标进行较为合理的保护,新法的这一调整可能给一些傍名牌的企业可乘之机。

六、禁止使用驰名商标做宣传,驰名商标真正成为法律保护的武器

驰名商标的认定,曾经和中国名牌、免检产品的认定一样引起较大的社会非议,但驰名商标和前两种认定的本质区别在于,驰名商标认定是有法律依据的,且来源于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六条之二的规定,巴黎公约的本意是对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可与给与更大范围的保护,中国在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后逐步开始认定驰名商标,发展到现在,不少企业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的目的已经违背了巴黎公约的本意,不仅在企业眼里,甚至一些政府部门也把驰名商标当做是商标领域全国最高级别的荣誉,这引起了两方面较为突出的问题,一方面一些企业为求认定驰名商标,弄虚作假,甚至伪造事实,伪造案件,为了认定不择手段,另一方面一些享有区域性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由于达不到全国驰名的条件,在一些案件中不能得到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应当享受到的法律保护。

新商标法引起社会关注最大的焦点就是新法第十四条,该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能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商业活动中。

新法的这项修改迎来了社会舆论的高度评价,企业利用驰名商标作为宣传,

容易被消费者误认为是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商品质量和品质的保证,引起了一些消费者的反感,中国名牌认定的废止是在发生了全国轰动的恶性质量事故之后的亡羊补牢,而新法禁止使用驰名商标做宣传,则是防患于未然的运筹帷幄,从这一点看,新法的修改是值得肯定的。

驰名商标不能作为市场宣传的工具,将回归法律的本意,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将更加容易得到法律的保护,但驰名商标认定的现状,不是商标注册机关或者商标权利人单方面造成的,有较为复杂的经济和市场因素,因此新法的这一改变被舆论叫好却让一些驰名商标权利人难以接受,我国围绕广告行为指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一个基本约束是要求广告内容真实,但真实的驰名商标认定不能广告,确实让一些人一时难以理解,很多企业现在还在观望,希望工商部门出台更细致的解释条款作为指引,但条款特别用引号标出的驰名商标字样,令人遐想,似乎变通的可能,还有些企业主观上希望此条款不针对已经认定的驰名商标,看来工商部门应当尽快厘清此条,以便商标权利人做好新法实施的准备工作。

七、商标和企业名称的冲突有了更高层次的法律保证

解决商标和企业名称冲突最早的法律依据是1999年颁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业内一般称为99年81号文件,文件中明确:

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对商标权利人来讲,“依法予以制止”最直接的办法就是要求涉案企业变更侵权的企业名称,而对于变更名称的管辖权,81号文件是这样规定的: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

即本省的向省级工商局投诉,跨省的向国家工商局投诉,但该文件的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一定冲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

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上述规定中的应当纠正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是这样解释的:

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

对比99年81号文件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两者对侵权企业名称打击的目的是一致的,但有管辖权的机关不一致,根据后者的规定,商标权利人向工商机关提出纠正侵权企业名称的要求时,只能向该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由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99年81号文件只是国家工商局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应当以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为准。

在99年81号文颁布2年之后的200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级别提升,名称改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简称工商总局,同年,商标法进行了修改,在即现行的2001年版商标法,在次年9月15日实施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商标和企业名称的冲突相关的条款是条例第五十三条,该条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上述条例明确规定应当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来办理撤销侵权企业名称的申请,也就是说商标所有人只能向企业名称的登记机关来提出申请,且商标所有人的商标必须是驰名商标。

现行商标法中没有设置商标和企业名称冲突的解决条款,在商标法实施条例中虽然有相关规定,但保护的对象仅限于驰名商标,由于企业名称注册是区域性登记,商标注册是全国性登记,两种注册制度的差异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利用他人享有知名度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越来越突出,在类似

冲突案件中给予商标权利人充分的法律保护成为业界的共识,在这次颁布的新商标法中,终于设置了解决关于商标企业名称冲突的条款,新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从规范性文件到行政法规再上升到法律,新商标法给商标权利人给予了更高层次的法律保护,新法五十八条保护的对象包括所有的注册商标权利人以及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保护的对象是比较广泛的,但此条款不能简单的理解为不能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

99年81号文件对商标权利人给予保护的要件是引起“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而新法五十八的构成要件是“误导公众“,这使商标权利人要求制止侵权时提交的证据要求不一样,前者需证明有客观事实或可能,新法则需要证明有主观故意,两者是有差异的。

商标和企业名称的冲突,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处理,这一点不会有争议,但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二十年不变,法律界提出修法的呼声比较高,一个根本的原因是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大量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纳入到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与之形成对比的是1993年修改的商标法至今已经做出了两次修改。新商标法的这一条款,可能表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将有实质性的进展。

此条还有另一个问题,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权利人不能要求工商机关撤销引起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业名称,不出意外的话,相应条款应当出现在与新法相对应的实施条例中,新实施条例是否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均有权要求撤销侵权企业名称令人期待。

八、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

新《商标法》第十五条增加第二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

异议的,不予注册。”

增加此条款的目的主要在于防止将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抢先进行注册,此修改在原商标法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大了对已使用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频发的商标抢注现象。

九、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提高侵权赔偿额

新《商标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新《商标法》还将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十、增加侵权人举证责任

新《商标法》规定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侵权赔偿数额。

此举大大减轻了商标权利人在主张侵权赔偿时的举证负担,使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更有法可依,对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十一、被抢注商标侵权与赔偿

针对目前抢注商标不当获利较为突出的现状,新商标法设置了一项前所未有的条款,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此项条款新增了一种注册商标权利人不能制止他人使用相同相似商标的情形,对于商标被抢注的企业来讲,此条是有利的,但对于商标注册人来讲,此条

会加大商标维权的难度,实践中,很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是在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后才申请注册商标,商标申请的时间大大晚于使用的时间,甚至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之后才开始申请,在新法的环境下,这些申请人能够从容应对商标抢注,但是如果没有被抢注,而是商标顺利注册,在特定条件下,商标权利人可能不能制止他人使用相同和相似商标,不能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利。

解决此种困局,一些商标申请人需要改变申请观念,即在商标设计好还未使用时即提出注册申请,以获得更早的申请日,有助于注册后的维权工作。

新商标法虽然将法定的侵权赔偿额由“五十万元以下”修改为“三百万元以下”,即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商标使用许可费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但新商标法也新设置了一项不予赔偿的条款,新法六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法此条的本意是在遏制目前较为突出的抢注他人商标索赔牟利的问题,但实施起来必然引发的问题是商标权利人索赔时增加了近三年实际使用的举证义务,从时间看,商标使用的证据好装备,但时间证据相对较难,常见的商品实物、商品包装都难以证明产生的时间,不能提供合格的三年内的使用证据导致商标被撤销的案例时有发生。

新商标法的此项条款,可能使商标使用证据成为商标索赔的先决条件,商标权利人应当注重对使用证据,特别是带时间的使用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常见的能证明使用时间的证据主要包括合同、发票以及报纸、杂志上刊登的广告,合同、发票虽然是常见的证据,但很多企业在这些证据上不使用商标导致证据无效,在新法的环境下,在合同和发票上需要注明和商标注册证一致的商标名称变得极其重要。

十二、加强对商标代理组织的规范

近年来商标代理市场乱象丛生,饱受诟病,新《商标法》增加了商标代理组织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可实行惩戒并记入信用档案。另外,新《商标法》还规定了对于商标代理组织或者商标代理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商标法》增加上述规定将有助于商标代理组织行业的自我规范和良性发展。日后当事人一旦发现商标代理组织或者代理人有任何不诚信、不正当手段时,均可向工商行政部门或者商标代理行业组织进行投诉和反映,若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有权依据新《商标法》要求代理组织赔偿。

18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新旧对比表全套

18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新旧 对比表

目录 (1)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0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6)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12)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5)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1)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有关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24)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6)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33)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4)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39)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43)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45)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8)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53)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6)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8)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69)

新旧公司法对比分析

Question:《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制度有哪些改革?与旧《公司法》有何区别?将会带来什么影响? 序 号 改革方面新公司法旧公司法影响 1 将注册资本实 缴登记制改为 认缴登记制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 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 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 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 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 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 所。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 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 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 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 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 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 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 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 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 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 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 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 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 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 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 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 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 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 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 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 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 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 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1.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来看,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 举措。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主要突出强调了简政放权、创 新监管方式、强化协同监管、 落实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等, 主要变化是从对企业微观活 动的干预转向对市场主体行 为、市场活动的监管,从传统 的“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 准入严监管”。这必将推动政 府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为主 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 更加有利于形成宽松准入、公 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从优化营商环境来看, 是激发市场活力的有效途径。 从短时间看,注册资本认 缴登记制、简化住所登记手 续、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等 已经明确的改革举措,能够有 效激发投资热情,鼓励创业、 带动就业,对小微企业特别是 创新型企业的发展有很大的 推动作用;从长远看,有利于 巩固当前经济稳中向好的发 展态势,为发展壮大新技术、 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兴生产力 拓展了空间,也将进一步促进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 性作用。 3.从信用体系建设来看, 是促进政务和商务诚信建设 的巨大推力。 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 2 放宽注册资本 登记条件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 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 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 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一个自 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 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 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 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新商标法题库

新商标法题库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 1、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此次修改后的新《商标法》自()起施行。 年8月30日,2013年8月30日 年8月30日,2014年5月1日 年8月30日,2014年1月1日 年12月1日,2014年5月1日 2、()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A.国家知识产权局 B..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C.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D.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3、新《商标法》第七条要求,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原则。 A.合法 B.自愿 C.平等 D.诚实信用 4、生产经营者违反规定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业活动中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罚款。 A.三万元以下 B.十万元以下 C.二十万元以下 D.十万元 5、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商标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告知委托人。 A.无须 B.应当明确 C.可以 D.可选择性 6、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内审查完毕,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九个月 D.一年

7、.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提出注册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 A.使用在先 B.申请在先 C.相关各方协商确定 D.相关各方抽签确定 8、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内,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者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九个月 D.一年 9、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的宽展期。 A.六个月,六个月 B.十二个月,六个月 C.六个月,三个月 D.十二个月,十二个月 10、。商标注册人在使用商标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且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内仍不改正的,由()撤销其注册商标 A.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B.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 C.商标评审委员会 D.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1、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依照()处理。 A.反不正当竞争法 B.商标法 C.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D.反垄断法 1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时,对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处()罚款。 A.五万元以下 B.十万元以下 C.二十万元以下 D.二十五万元以下 1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时,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A.两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 B.三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 C.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 D.五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 14、.当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新《商标法》对其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4年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商标法试卷1及答案

2014商标法试卷1 (共17道题,共100分,限时:180分钟,还剩177分钟43秒) 单选题 1. 下列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是 (5分) A.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使用 B.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类似商品上使用 C.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商品上使用 D.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 注册商标争议程序适用的对象限于: (5分) A. 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 B. 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 C. 已经核准注册的商品商标 D. 已经核准注册的服务商标 3. 甲公司与乙公司决定共同申请一立体商标,则下列说法正确的 是: (5分) A. 可以共同申请商标,但不能申请立体商标 B. 可以共同申请商标,也可以申请立体商标 C. 不能共同申请商标,但可以申请立体商标 D. 不能共同申请商标,也不能申请立体商标

4.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又是在同一天申请的,则初步审定并公告: (5分) A. 在先申请的商标 B. 所有申请的商标 C. 在先使用的商标 D. 文字商标 5. 中国对于商标权的保护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实现 (5分) A. 商标权是民事权利,只能用民事救济途径解决 B. 可以通过民事救济和刑事救济两种途径解决 C. 如果侵权危害比较严重,则可以选择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两种途径 D. 根据侵权的严重程度和当事人的选择,可以采用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途径 6. 为防止商标被侵犯,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与其主商标相近似的一系列商标是: (5分) A. 防御商标 B. 证明商标 C. 驰名商标 D. 联合商标 7. 某地工商局在审查某皮革制品厂拟使用在其生产的皮制品上的商标时,发现其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该商标是: (5分) A. “千里”牌商标

《商法一期末复习资料》公司法新旧法条对比.doc

公司法新旧法条对比,对考商法灰常有帮助哈??~ 1、删去公司对外投资占公司净资产一定比例的限制 原法: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対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计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o 新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新增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担保的依据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增加公司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 原法:无此方面规定。 新法(第十八条):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工资、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4、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规范了关联交易行为 原法:无此方面规定。 新法:(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侵占公司利益。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百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茁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百一十七条第四点)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英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I'可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6、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三万元且可分期缴足 原法:按经营范围规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且必须一次缴足。

新《商标法》执法实务中哪些疑难问题要明了

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已于2014年5月1日施行。作为一名工商法制人员,笔者通过对基层工商部门半年多的商标行政执法实践进行调研,梳理归纳出当前基层商标执法实务中的几个疑难问题,并结合法条法理和执法实践提出粗浅的分析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销售商标侵权物品行为人的行政责任认定问题 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工商行政执法中经常遇到的一种违法行为。此次《商标法》修改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发,明确规定工商部门对于无主观故意且能证明该商品系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销售商,采取“责令停止销售”这一特别的处理方式。这就要求基层工商执法人员及时改变传统思维,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注意收集能够证明当事人主观明知的证据。在认定是否明知时,不能仅凭询问笔录的口述内容,应结合涉案商品的来源、进销价格、质量状况以及销售者的文化层次、从事该行业的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 关于涉案商品“合法取得”的认定,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列举了4种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且**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工商部门在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的同时,要按照地域管辖的规定,及时将案件情况通报给侵权商品提供者所在地的工商部门依法查处,防止放纵商标侵权违法行为。被责令停止销售的经营者仍然销售涉案商品的,应视为主观故意行为,依法给予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在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实践中,“法不溯及既往”“有利于当事人”以及“实体从旧、程序从新”是适用法律时须遵循的基本原则。针对新旧《商标法》适用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2014〕81号)明确规定:“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5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处理;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5月1日以前且持续到2014年5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 针对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企业恶意傍名牌、搭便车的现象,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和《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的规定,结合具体商标执法实务,相关的法律适用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公司法修订新旧条文对比(2013年12月28日)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这其中也包括了对现行公司法作出12点修改。修改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文本原规定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的出资额”。(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 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 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

中日商标法対照表

中日商標法対照表 中華人民共和国商標法 日本商標法 1982年8月23日第5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務委員会第24次会議にて採択。 1993年2月22日第7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務委員会第30期会議「中華人民共和国商標 法改正についての通知」に基づき、一回目改 正。 2001年10月27日第9期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務委員会第24期会議の「中華人民共和国 商標法改正についての通知」に基づき二回目 改正。 (昭和34年4月13日法律第127号) 最終改正: 平成13年6月29日法律第81号 第1章 総則 第1条 商標管理を強化し、商標専用権を保護し、生産、経営者に商品と役務の品質を保証させ、商標の信用を維持させ、消費者の利益を保障し、社会主義市場経済の発展を促進することを目的としてこの法律を制定する。 第1条 この法律は、商標を保護することにより、商標の使用をする者の業務上の信用の維持を図り、もつて産業の発達に寄与し、あわせて需要者の利益を保護することを目的とする。 第2条 国務院の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が、全国 の商標登録及び管理業務を主管する。国務院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は、商標評審委員会を設置 し、商標争議に係わる事項の処理を行わせる。 (旧第二十条を第2項とし追加) 第3条 商標局の許可を経て登録された商標は登録商標とされ、商品商標、サービスマーク、団体商標、及び証明商標とからなる。商標登録人は商標専用権を享有し、この法律の保護を第2条 この法律で「商標」とは、文字、図形、記号若しくは立体的形状若しくはこれらの結合又はこれらと色彩との結合(以下「標章」という。)であつて、次に掲げるものをいう。

2014商标法新旧对比解读

2014商标法新旧对比解读 一、新增了声音商标,企业又有了新的竞争利器 新商标法增加了一种可注册的商标类型,即声音商标,声音商标是非传统商标中相对使用最广泛的一种,声音商标主要集中在新媒体、多媒体等非传统企业以及一些知名企业的广告,如电影公司、广播公司,但对于传统行业来讲,声音商标也是较为重要的,知名企业应当积极利用法律新设设置的权利对企业的无形资产做到更全面的保护,一般企业可以申请声音商标的对象包括: 1 电视、广播广告中的配乐; 2 企业宣传片中的配乐; 3 公司司歌的主要旋律; 4 产品APP应用或其他电子出版物的启动、背景音乐; 5 公司网站的背景音乐等等 对于之前没有声音商标的企业,可以利用新法赋予的商标权,开展以声音为媒介的营销和市场宣传,配合日趋重要的电子商务渠道,有助于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获得更好的市场效果。 二、一标多类 新《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一标多类”是我国商标申请制度与国际接轨的一次重大变革。设置这一制度的出发点在于方便申请人针对同一商标在多个类别的注册申请,实施后将明显减少申请人商标申请的费用,这对规模较大、跨类经营较多以及注重保护性商标注册的企业无疑是个好消息。 三、增加诚实信用原则条款

新《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写入《商标法》,目的在于倡导市场主体从事有关商标的活动时应诚实守信,同时对当前存在的大量商标抢注行为予以规制。可以预见的是,该条款将在日后的商标确权以及维权案件中作为兜底条款被大量适用。 四、设定了商标审查时限,商标申请的过程更加透明清晰 现行商标法对商标审查时限未作规定,导致企业商标注册的时间不确定,现行商标法实施十年来,商标审查的周期有较大的波动,商标注册审查一度需要四至五年,在2010年,商标局突击审查积压的商标申请,目前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周期已经能达到新商标的要求,新法规定商标局自收到商标申请文件9个月内完成审查,加上等候公告的时间,以及商标公告的3个月时间,一件顺利的商标申请能够在12-15个月内获得注册。 新商标法对审限的要求不只局限于注册申请,还包括异议、撤销、评审申请等,审查时限如下: 商标异议的审查时限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经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 6个月; 驳回复审的审查时限是复审申请之日起9个月,经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异议复审的审查时限自复审申请之日起12个月,经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 6个月; 对于无效宣告申请,分为两种情况,基于商标法四十四条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审查时限自申请日起9个月,经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基于商标法四十五条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审查时限自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经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长期以来,商标异议、评审的周期较长,一件完整履行商标法所规定的四级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常有十年都不能获得注册的案例,而根据相关规定,公告

2014商标法试题

2014 南通市商标知识竞赛试题 一、判断题 1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 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 不承担保密 义务。 错 2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十二个月的宽展期。 错 3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误导公众, 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错 4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对 5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错

6 、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 7 、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 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 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 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 对 8 、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 该注册商标。 对 9 、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错? 10 、 在商标注册审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 条规定主张权利的, 商标局、案件查处机关可以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对商标驰名情 况作出认定。 错 11 因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对

评审规则修改对照表

评审规则修改对照表 (2014年1月9日,黑体部分为修改内容) 现行规则(2005年)规则修改稿(2014年)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标评审案件审 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 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阐明制定评审规则 的目的 第二条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 第二条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 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 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 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 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 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 1.根据新法法条序 号及程序设置变化进 行相应修改 2.对各类评审案件 所涉商标规范表述。 1

的案件; (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请复审的案件; (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无效宣告的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五)不服商标局撤销或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前款第(一)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申请商标,第(二)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被异议商标,第(三)项所指请求无效宣告的商标统称为争议商标,第(四)、(五)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复审商标。本规则中,前述商标统称为评审商标。 第三条当事人参加商标争议案件的评审活动,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 第三条当事人参加商标评审活 动,应当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 式办理。 1.删除“争议案件 的”表述,避免引起歧 义; 2

商标驳回复审的经典案例点评

商标驳回复审的经典案例点评 摘要:近一段时间以来,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商标评审规则》审理、裁决了一批案件。总的来看,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工作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有了较大的调整。我选编 ... 近一段时间以来,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商标评审规则》审理、裁决了一批案件。总的来看,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工作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有了较大的调整。我选编了一些商标复审案例,希望能够增进大家对近期商标评审工作的了解。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案例的选编,还是本文中对案例所作的简要分析,都只出自于我个人的观点,如有不当之处请予指正。 一、“眼中无他,却有力加”商标驳回复审案 某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眼中无他,却有力加"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广告宣传用语,用作商标缺乏显著性,故依据原《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予以驳回。 申请人复审称,申请商标早已在市场上使用,而且一直为申请人独家使用,并享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合议认为,申请商标“眼中无他,却有力加”为申请人所独创,并非一般流行广告用语,而且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力加”也是申请人商标,故申请商标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可以准予初步审定。 点评: 企业将一些广告短语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在商标审查实践中比较常见。其中有些广告短语构思别致、简洁明快,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由企业长期独家使用,并投入了大量的费用进行广告宣传,在社会公众中享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客观上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由此产生了对其予以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一般认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就可以注册为商标:其一,该短语为申请人所独创,并非常见的广告宣传用语。例如使用于某胶卷商品上的"串起生活每一刻"、使用于某处理器商品上的"给电脑一颗奔腾的'芯'。其二,在短语中包含有申请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整体具备显著特征的。例如使用于汽水等商品上的"永远是

新商标法知识竞赛测试试题2014

新商标法知识竞赛试题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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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知识竞赛题 主办: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通过的。 A.1982年8月23日 B.1983年3月1日 C.1993年2月22日 D.2013年月30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经进行了()修改。 A.一次 B.二次 C.三次 D.四次 3.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此次修改后的新《商标法》自()起施行。 A.2013年8月30日,2013年8月3日 B.2013年8月30日,2014年5月日 C.2013年8 月30 日,2014 年1 月日 D.2013年12月1日,2014年5月1日 4.()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A.国家知识产权局 B.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C.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D.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5.新《商标法》第七条要求,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原则。 A.合法 B.自愿 C.平等 D.诚实信用 6.生产经营者违反规定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业活动中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罚款。 A.三万元以下 B.十万元以下 C.二十万元以下 D.十万元 7.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商标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告知委托人。 A.无须 B.应当明确 C.可以 D.可选择性 8.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禁止的抢注情形,而仍然接受其委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 A.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B.三万元以下 C.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D.二十万元以下 9.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九个月 D.一年 10.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内审查完毕,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九个月 D.一年 1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提出注册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 A.使用在先 B.申请在先 C.相关各方协商确定 D.相关各方抽签确定 12.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内,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者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九个月 D.一年 13.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决定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A.十五日 B.三十日 C.三个月 D.一年 14.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 A.五年 B.七年 C.十年 D.二十年 15.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内按照规定办理续

商标撤三知识大全范文

商标撤三知识大全 作者:李笑冬 出处:北京知识产权法律网 在《商标法》系统内,“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程序相对简单。我本来是想写一篇小文章,写着写着,就变成了一万多字。裹脚布太长,只能分成几个部分,放在博客里。 “撤销三年不使用”理论依据与基本程序简要说明 一、“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理论依据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此条法律规定对应于实践中的案件类型全称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简称为“撤销三年不使用”,俗称为“撤三”。 “商标权”(严格地讲,在我国,应称为“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虽然名为“产权”,但其性质不同于“物权”之所有权,更贴切的说法应当是“一段时间内的垄断特权”。“时效性”原本就是商标权的天生特点之一。 商标权人,虽然没有必须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义务(如果使用就应当规范使用),但是,一段时间(法定为三年)经过后,商标权人如果持续不使用一枚注册商标,就会产生让渡这枚商标权利的义务。 商标权客体的表现形式,文字、图形等等,通常被视为是一种资源。以汉字为例,我国的常用汉字只有约3000多个,其中褒义的汉字数量相对更少。而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数量,连续多年均超过100万件(为全球第一)。注册商标的数量越来越多(所形成的权利越来越多),后来的企业绕开这些既有权利,去创造新商标的可用资源相对就越来越少。从这个角度看,商标权客体的表现形式可谓是一种宝贵的资源。 商标权人取得了针对这种“资源”的垄断,却又不实际使用,即,拒绝使其发挥应有的资源效应,那么商标权人就理应将这种资源“还给”社会,亦即,这枚商标的注册应当被撤销。从这个角度看,“撤销三年不使用”也是一种商标资源进行合理化再分配、使资源充分发挥效应的重要机制。 二、“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的基本程序简要说明 1、程序的启动: 目前,在我国,“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的启动应基于“申请人提交申请”。若没有“申请人提交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商标局不会主动去撤销一枚注册商标。

新商标法呈现十二大亮点

新商标法呈现十二大亮点

新《商标法》呈现“十二大亮点” 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次法律修改使我国商标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更加有利于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1982年我国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中国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律。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正。现行商标法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累计注册量、有效注册商标量,均位居世界第一。 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商标法有的内容已难以适应实践需要,主要表现在商标注册程序繁琐、商标确权时间过长、恶意注册商标较多、商标侵权行为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等方面。在此情况下,国家工商总局启动了第三次商标法修改工作。2013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下简称:新

《商标法》)通过全国人大的表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新《商标法》的实施,是我国诸多改革新举措之一。新《商标法》2014年5月1日开始实施。从通过表决到正式实施,期间是设置了8个月的准备期。新法实施准备期在历次商标法修改中最长,这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新《商标法》的改动是历次最大的。此次商标法修改贯穿了商标申请、注册、管理、确权、维权的每一个环节,对现行商标法共做出了五十三项修改,商标法全文也从现有的六十四条增加到七十三条,有不少新的亮点。各企事业单位需要针对新商标法进行专门的培训和学习,以使企业的商标管理工作顺利渡过新旧法的衔接期。 深圳特区报记者何泳 通讯员刘飞黄庆章鲍剑文/图 亮点一:增加诚实信用原则条款 新《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写入《商标法》,目的在于倡导市场主体从事有关商标的活动时应诚实

浅谈对商标法的相关认识

浅谈对商标法的相关认识 摘要:随着现代化生产的发展,商业日益繁盛,商标的作用越来越大。商标是产品的标记,是商品的生产或经营者用以标明自己所生产和经营的以区别于他人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的一种明确的标志。商标法是国家为调整商标使用关系而制定的有关商标注册、管理、使用、保护商标法专用权的法律法规。不同制度和时期的社会存在不同的商标法。 关键词:商标,商标法,历史,功能与作用 一、对商标的认识是区别 (一)商标的含义 商标是商品的标记,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是区分不同生产者、经营者以及代表商品质量的标志。它通常注明在商品、商品包装材料及其他宣传品上。商标与商品名称、牌号相联系。对商标的含义来历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在日本《商标法》中规定,标记必须是文字、图形、记号或他们间的相互结合(如文字与图形或记号与图形等),以平面的形式标在商品上,使人们有直接感观。这是商标的狭义概念。我们通常做这种狭义的理解。 (二)商标的功能与作用 1、标明商品的来源 在一个国家里,生产和经营同一种商品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同时还有国外输入同种产品。在此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商标把自己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这促使企业提高商标信誉。商标经过申请取得专用权,有利于竞争,促进生产的发展。 2、表明商品质量 商品质量是商标信誉的基础。一个企业如果要维护商标信誉,就要不断提高质量。赢得顾客信誉,才能在市场销售过程中获胜。 3、有宣传作用 在商品销售过程中,商标以独特的牌号,鲜明的标记,代表企业的信誉,象征商品的质量,以招徕顾客,自然起到了好的宣传作用。这种宣传比一般的商业广告更具有经济、灵活和广泛性。而且,商标本就是广告的基础。 4、可以促进对外贸易 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的商标是一把尖刀,没有它,商品就很难进入国际市场,即令进入了国际市场,难于树立商标信誉,也得不到外国法律的保护。商品有了商标,经过注册,受到商品销售国和地区的法律保护,就能提高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保护和发展对外贸易。 二、对商标法的认识 (一)商标法的含义 商标法是确认和保护商标专有权的法律。商标使用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将商标向国家主管机关申请注册后取得注册证,在法律上就享有商标权,即依法享有对商标专用的权利。商标法的调整对象是商标关系。 (二)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商标法 由于商标是商品经济的产物,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有不同的商标法,而且有本质上的不同。 资本主义国家的商标法如同他们的财产法一样,维护对商标的私有权、独占权和垄断权。资本主义国家的商标法尽管名目繁多,内容有别,但其核心都是维持商标所有者扥利益,盈利的手段,剥削剩余价值的工具。 社会主义国家的商标法是保护商标专有权和正当的合法权益,为促进生产,便利流通服务。从根本上说,是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保证四化建设顺利进行的一种法律手段。 (三)商标法的作用

商标转让协议书通用版样本

商标转让协议书通用版样本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甲方自愿将在中国注册的第______号商标转让给乙方,达成协议如下:商标图样 一、转让费为人民币________整,以收款收据为准,付款方式,签合同时一次付清。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之日至该商标核准转让之前乙方拥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独占使用权。 三、商标转让申请具体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转让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提供办理上述有效商标转让的一切文件,证件。并保证该等文件的真实,合法,有效。该商标转让全过程中,转让人必须协助受让人办理过户所需的一切资料提供至该商标成功转让乙方名下为止。 四、甲方保证转让的注册商标拥有的合法性及不存在权利瑕疵,具体地说:(1)

转让的商标在转让之日前没有给第三者办理过许可使用;(2)转让的商标在转让之前不存在与第三方商标争议;(3)转让的商标在转让之前不存在被第三者财产诉讼保全;(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甲方应将自己在同一类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或申请中的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册商标一并办理转让;(5)要求一并转让的商标乙方不另支付额外费用。 五、转让的注册商标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商标无效,要负责全额退还商标转让费。 六、甲乙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甲乙双方应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违约责任,在签订此协议之前或者之后如甲方将上述商标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应负相关法律责任,赔偿乙方转让费十倍违约金。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国家商标局备案一份。 九、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解决,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双方认为需要补充的内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十大新旧法条对比及分析

十大新旧法条对比及分析 《公司法》: 1、 旧法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以下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注册资本要一次缴足。 新法条:对上述规定作了三方面的修改: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投资公司从宽规定可以在5年内缴足;将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 评述:现行法对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规定数额过高,抑制了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活跃的投资需求,不符合一些行业的实际需要,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经济的发展。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全部缴足,一些投资较大、投资回报周期较长的生产建设项目难以做到,并且项目开始注册时也容易造成资金的闲置。同时,从目前公司登记管理的情况看,根据公司经营内容分别规定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实际意义不大。从国际上看,一些国家对于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也逐渐趋于宽松。如英国公司法对不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注册资金没有要求;法国已经废除了有关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 2、上市公司要设立独立董事 旧法条:无此类规定 新法条: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详细分析:独立董事,是指与其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一切关系的特定董事。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在不改变原有公司治理结构的情况下,通过设立独立董事制度达到了改善公司治理、提高监控职能的目的,实现了公司价值与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原公司法修订草案考虑到草案已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都要设立监事会,对在上市公司推行独立董事制度问题,只作了“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的原则性规定。在常委会会议审议时,一些常委委员提出,迄今为止,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已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设立了独立董事。设立独立董事,对于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具有积极的作用,这项制度应当继续实行并加以完善。为此,最终通过的法律将原草案规定的“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中的“可以”删去,变成“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这样,设立独立董事就成为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这一条规定也不再是上市公司的选择性条款。 3、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建立严密的风险防范制度 旧法条:无此类规定 新法条: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1名自然人股东或者1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1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务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详细分析:目前除国有独资公司外,不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从实际情况看,一个股东的出资额占公司资本的绝大多数而其他股东只占象征性的极少数,或者一个股东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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