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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司法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关于办理存款

天津市司法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关于办理存款
天津市司法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关于办理存款

天津市司法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关于办理存款人死亡后其名下储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有关事宜

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天津市司法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08.28

【实施日期】2013.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司法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关于办理存款人死亡后其名下储

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了保障存款人及其合法继承人的权益,维护储蓄存款过户和支付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储蓄管理条例》及《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司法部、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现就存款人死亡后其名下储蓄存款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范围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存款的自然人(以下简称存款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办过户或支取存款的,适用本通知。

在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过程中,发现存款人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知悉的具有遗产性质的其他财产权益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二、存款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申办过户或支取存款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附件1)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办相关手续。

合法继承人委托他人代办过户或支取手续的,受托人还应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经公证的委托书。

三、存款人的合法继承人申办继承公证,如能提供存款的准确数额,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受理;经审查符合出证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公证书。

四、存款人的合法继承人申办继承公证,不能提供存款的准确数额的,按如下流程办理:

(一)公证机构经初步审查,确认存款人死亡事实及继承人身份属实的,为继承人出具《存款查询函》(附件2)。

(二)继承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存款查询函》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被继承人存款的准确数额,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当事人出具《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附件3)。

(三)继承人持《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经审查符合出证条件的,公证机构为继承人出具继承公证书。

五、公证机构在为继承人出具《存款查询函》之前,必须严格审查存款人死亡事实及继承人身份,经审查确认属实的,方可为继承人出具《存款查询函》。

六、继承人为多人的,可以单独或者共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查询请求,公证机构应在《存款查询函》中载明所有查询申请人的姓名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七、接受查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留存《存款查询函》复印件,原件交回查询申请人收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仔细核对原件,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经核对与原件一致”,签署经办人姓名,并加盖办理查询网点业务公章。

查询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要求受托人提交查询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附件4)。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当场为查询申请人办理完毕查询手续,出具《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情况特殊或复杂的,应向查询申请人做好解释,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查询申请人出具《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

九、合法继承人或其受托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办过户或支取手续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留存相关继承公证书、委托公证书原件。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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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的通知 【标 签】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津国税流﹝2004﹞3号 【发文日期】2004-01-16 【实施时间】2004-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的征管,满足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的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制定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根据《》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条 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抄报税成功后,方可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一)必报资料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表五)》;2.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明细数据备份在软盘上的纳税人,还须报送备份数据软盘)、《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3.《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4.《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5.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必报资料。 纳税申报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纳税人,除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上述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外,还需报送纸介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及其它附列资料。 (二)备查资料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2.符合抵扣条 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3.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

天津市各区地税联系表

天津市各区县地税局负责建筑项目登记科所联系表; 区县地税局名称主管科所联系电话地址邮编; 1 和平区地方税务局管理一所 2319.666 2 和平区新兴路52号 300070; 2 河东区地方税务局管理一科 24153728 河东区七纬路99号 300171; 3 河西区地方税务局税管科 23264446 河西区广东路65号 300203; 4 南开区地方税务局征收所 27025000-0729 南开区白堤路96号 300193; 5 河北区地方税务局税管科 24462570 河北区自由道68号 300010; 6 红桥区地方税务局管理一所 87726638 红桥区芥园道8号 300121; 7 塘沽区地方税务局征收所 25861515 塘沽区大连道1698号 300450; 8 汉沽区地方税务局管理二所 25668969 25668980 汉沽区铁狮坨街2号 300480; 9 大港区地方税务局征收一所 63235762 63229839 大港区振兴路6号 300270; 10 东丽区地方税务局税管科 58186020 东丽区跃进路73号 300300; 11 西青区地方税务局税管科 27392478 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43号 300380; 12 津南区地方税务局税管科 28520949 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北路区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300350; 13 北辰区地方税务局管理一所 86814748 北辰区京津公路348号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地税窗口300400; 14 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税管科 2328.2745 河西区广东路58号 300204; 15 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征收所 25201568 25201753 开发区宏达街19号开发区管委会 300457; 16 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征收所 84906558 84906557 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66号 300308; 17 新技术产业园区地方税务局管理所 83716307-601 83719667新技术产业园区梅苑路6号(海泰大厦) 300384; 18 宁河县地方税务局税管科 69115819 69591770 宁河县芦台镇光明路68号 301500; 19 武清区地方税务局征收所 82120051 武清开发区禄源道7号 301700; 20 静海县地方税务局管理所 28943269 静海县东方红路30号 301600; 21 宝坻区地方税务局税管科 29240944 宝坻区建设路130号 301800; 22 蓟县地方税务局税管科 29130974 蓟县中昌南路58号 301900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标准》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5917438420.html,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 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市局机关律管处、公管处、司法鉴定处、基层处,市法律援助中心: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08]61号)的要求,我局对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的《律师法》、《公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法律援助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的条款进行了细化。现将《天津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标准 依据《行政处罚法》、《律师法》、《公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法律援助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确有应受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划分为3档,即最低限度处罚标准、中间限度处罚标准、最高限度处罚标准。 第一条当事人同时具备下列三种情形,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最低限度处罚标准给予行政处罚,但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处罚最低限度: (一)主动退还全部违法所得,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改正的; (三)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第二条当事人同时具备下列三种情形,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中间限度处罚标准给予行政处罚: (一)主动退还部分违法所得,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改正的; (三)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第三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上述从轻情节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最高限度处罚标准给予行政处罚,但不得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处罚限度。 来源: https://www.sodocs.net/doc/5917438420.html,/fg/detail339732.html

全国各地司法厅(局)联系方式

1、司法部律师公证司联系电话:65205908 邮编:100020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 2、司法部律考中心联系电话:64054350-607 邮编:100020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 3、北京市司法局联系电话:58575683 邮编:100035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4、总政司法局联系电话:66736779 邮编:100034 通讯地址:北京市金坛寺1号 5、上海市司法局联系电话:64748800 邮编:200030 通讯地址:上海市吴兴路225号 6、天津市司法局联系电话:23322582 邮编:300050 通讯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长德道119号 7、重庆市司法局联系电话:67761269 邮编:400020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村274号 8、河北省司法局联系电话:303419 邮编:250081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城角街611号 9、山西省司法局联系电话:758852 邮编:030012 通讯地址:太原市荻村北街75号 10、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局联系电话:694422 邮编:910055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1号院6号楼 11、浙江省司法局联系电话:87054411 邮编:310007 通讯地址:杭州市省府路11号 12、江苏省司法局联系电话:3591295 邮编:210024 通讯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28号 13、山东省司法局联系电话:2967137 邮编:250014 通讯地址:济南市经十路7号 14、江西省司法局联系电话:6228474 邮编:330046 通讯地址: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8号 15、安徽省司法厅联系电话:2648030 邮编:230061 通讯地址:合肥市淮河路377号 17、广东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6351130 邮编:510405 通讯地址:广州市政民路51号 18、福建省司法厅联系电话:3798349 邮编:350003 通讯地址:福州市西门井边亭11号 19、海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65901954 邮编:571100 通讯地址:海口市海府大道59号 20、湖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7823038 邮编:430071 通讯地址:武汉市水果湖洪山侧路22号 21、湖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4407476 邮编:410011 通讯地址:长沙市韶山路2号 22、四川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6750417 邮编:610015 通讯地址:成都市上翔街24号 23、云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4189011 邮编:650034 通讯地址:昆明市西昌路26号 24、贵州省司法厅联系电话:5841368 邮编:550002 通讯地址:贵阳市都司路188号 25、西藏自治区司法厅联系电话:6334272 邮编:850000 通讯地址:拉萨市夺底路10号 26、辽宁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6899488-6403 邮编:110032 通讯地址:沈阳市嵩山东路38号甲 27、黑龙江省司法厅联系电话:6212478 邮编:150040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南港区和平二道街11号 28、吉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2714697 邮编:130061 通讯地址:长春市新发路46号 29、陕西省司法厅联系电话:7292065 邮编:710004 通讯地址:西安市省政府大楼12层 30、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联系电话:5047534 邮编:750001 通讯地址:银川市解放西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加强我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实施办法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加强我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 设的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经济技术纠纷调解 【发文字号】津司基发[2011]199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1.11.11 【实施日期】2011.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加强我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实施办法 (津司基发〔2011〕19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司法部《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11〕9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由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是调解特定行业或专业领域内发生的矛盾纠纷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的指导。 第四条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五条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不得侮辱当事人; (三)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第六条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不收取费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社会团体和组织的联系和沟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精)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乐税网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的通知 【标签】税收分析工作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号】津国税计﹝2008﹞23号 【发文日期】2008-10-16 【实施时间】2008-10-16 【有效性】全文有效 【税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近年来,各单位按照税务总局和市局要求,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加强税收分析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税收分析工作开展的还不平衡,基础工作还不够扎实,税收分析水平不高,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收入进度分析的层面上。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分析工作,提升全系统税收分析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7〕46号和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规范税收分析工作,提升税收分析水平,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7〕46号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收分析是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一定时期内税收与经济税源、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等相关影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进行分析、评价,查找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建议的一项综合

性管理活动。它是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环节,是促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充分发挥税收职能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根据工作需要,在税收分析中运用多种分析方法,从宏观和微观层面进行常规分析和专题分析。常规分析主要动态反映当期(月、季、年税收收入情况;专题分析主要反映特定税收问题或现象。 第四条税收分析坚持实事求是、从经济到税收、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和部门的税收分析工作。 第二章税收分析工作职责 第六条税收分析工作实行市局、区县局(含市局所属分局,下同、税务所(科3级管理。市局负责对区县局税收分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区县局要向市局报告税收分析的具体实施情况。 第七条市局税收分析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税务总局税收分析工作制度和有关要求,负责全市国税税收收入的分析、监控和预测,重点对全市国税税收总量和增长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对全市重点税源行业、企业经济税收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对全市国税税收征收管理质量进行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及建议。 (二定期开展全市有关宏观税负、税收弹性以及税种、产业和行业与对应经济指标相关关系的宏观分析;组织进行全市纳税能力估算,开展税收征收率的测算和分析工作;组织开展税收政策变动及重大税收征管措施对税收收入影响的跟踪分析,提出深化征管改革,推行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建议,提出对重点税源企业加强管理的意见。

天津市司法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关于办理存款

天津市司法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关于办理存款人死亡后其名下储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有关事宜 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天津市司法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08.28 【实施日期】2013.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司法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关于办理存款人死亡后其名下储 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了保障存款人及其合法继承人的权益,维护储蓄存款过户和支付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储蓄管理条例》及《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司法部、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现就存款人死亡后其名下储蓄存款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范围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存款的自然人(以下简称存款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办过户或支取存款的,适用本通知。

在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过程中,发现存款人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知悉的具有遗产性质的其他财产权益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二、存款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申办过户或支取存款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附件1)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办相关手续。 合法继承人委托他人代办过户或支取手续的,受托人还应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经公证的委托书。 三、存款人的合法继承人申办继承公证,如能提供存款的准确数额,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受理;经审查符合出证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公证书。 四、存款人的合法继承人申办继承公证,不能提供存款的准确数额的,按如下流程办理: (一)公证机构经初步审查,确认存款人死亡事实及继承人身份属实的,为继承人出具《存款查询函》(附件2)。 (二)继承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存款查询函》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被继承人存款的准确数额,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当事人出具《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附件3)。 (三)继承人持《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经审查符合出证条件的,公证机构为继承人出具继承公证书。 五、公证机构在为继承人出具《存款查询函》之前,必须严格审查存款人死亡事实及继承人身份,经审查确认属实的,方可为继承人出具《存款查询函》。 六、继承人为多人的,可以单独或者共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查询请求,公证机构应在《存款查询函》中载明所有查询申请人的姓名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七、接受查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留存《存款查询函》复印件,原件交回查询申请人收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仔细核对原件,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经核对与原件一致”,签署经办人姓名,并加盖办理查询网点业务公章。

天津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制)

【天津市律师协会行业指引(一)】 天津**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制) (参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本所成员的行为准则,对本所的全体成员均具有约束力,凡加入本所的人员必须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本章程是本所的根本制度,本所依据本章程的原则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相违背。 第四条本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业务,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本所的中文名称为:天津**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为:Tianjin ******** law firm 本所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外执业履行职务行为时只能用前款所列名称,并有义务维护此名称的声誉。 第六条本所的住所为:************ 第三章宗旨 第七条本所坚决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宪法,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自觉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本着团结、协作、开拓、负责的精神,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章组织形式 第八条本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第九条本所系由以下执业律师作为合伙人发起设立: *** 执业证号:身份证号:****************** *** 执业证号:身份证号:****************** *** 执业证号:身份证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新办企业所得税减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新办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津国税所[2007]1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02.28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新办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核审批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津国税所〔2007〕1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新办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新办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新办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增强税收行政管理透明度,促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更好地执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二、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 【颁发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法律文号】:津高法[1993]40号 各区、县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本院有关庭、处、室: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对我院原执行工作细则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于1993年7月17日第十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参照执行。执行中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执行庭。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执行根据 第三章执行管辖 第四章执行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第五章申请执行时效 第六章案件执行 第七章执行和解 第八章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 第九章对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 第十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十一章执行费用 第十二章结案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法律尊严,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执行工作经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强制力,保证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及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的实现,使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依法履行其义务的司法活动。它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四条执行工作与审判工作要密切配合、互相协调。 第五条执行工作必须贯彻说服教育和强制执行相结合的原则,执行人员要认真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当事人提高遵守法律的自学性,捉使其自动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义务需采取强制措施的,要严格依法进行。 第六条执行人员必须清正廉明、秉公执法。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横向联网系统三方协议范本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协议书三方协议书号:1124931

甲方:(税务机关)天津市大港区国家税务局海滨税务所 乙方:(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丙方:(银行) 为简化办税程序,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就委托银行划缴税款纳税方式签订并共同遵守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 本协议所称的委托银行划缴税款纳税方式是指:甲、乙、丙三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办理应纳税款的划缴。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保证网上申报、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的网络通畅、正常运行,并负责协调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正常运行的有关事宜。在电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特殊情况出现时,及时告知乙方采取其他方式缴税。 2.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必要的操作指导。 3.为乙方的申请资料保密,并保证网上申报、电子缴库的信息传输实行全过程加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依据乙方的税款缴纳申请,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向丙方发出划款指令,并由丙方从乙方账户划转相应税款。 5.核实乙方入库税款信息后,据乙方提供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为乙方开具《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经申请采用网上申报、委托银行划缴税款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2.保证申报、缴税所提供的数据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3.保证指定账户可正常使用。乙方授权丙方对其账户进行划款,保证账户中可用存款余额不少于应缴纳金额。若乙方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或账户冻结等情况造成丙方划款不成功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划缴税款成功后,到划缴税款承办银行领取《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以此作为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 5.乙方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缴税银行或账户时应到税务机关、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并终止本协议,变更后继续使用本方式实行划缴税款的,应重新签订协议;乙方注销税务登记,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四条丙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保证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和自身业务处理系统的网络通畅、正常运行。 2.按照结算规定为乙方开立划缴税款账户,并为乙方做好信息资料保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在接到有效的划款指令后应查验乙方账户余额大于划款金额,按指令要求即时从乙方指定账户划转税款。丙方划转税款成功后,应为乙方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使用常见问题解答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使用常见问题解答 1、问:说明书上说插入光盘,光盘在哪儿领取? 答:我市有部分分局向纳税人提供光盘,未取得光盘的纳税人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s://www.sodocs.net/doc/5917438420.html,或http://www.tj-https://www.sodocs.net/doc/5917438420.html,)上下载安装程序。 2、问:神州浩天纳税申报软件(网络版)在哪获得? 答: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上下载。在首页中间位置有软件下载菜单,点击“网上申报企业端软件V1.0版”下载。 3、问:如何获得神州浩天纳税申报软件(网络版)光盘号和授权号? 答:纳税人在国税局开通网上申报后,同时获得三个文件。其中有一个文件名为120000000000000(税号)_GPH.sn,使用操作系统自带的记事本程序打开该文件就可以看到神州浩天纳税申报软件(网络版)光盘号和授权号。如何运行记事本程序:点击“开始”->“程序”->“附件”->“记事本”。打开“记事本”程序后,在菜单中选择“文件”—>“打开”,选择光盘号文件路径,打开即可。 4、问:神州浩天纳税申报软件(网络版) 登录密码输入6个1怎么提示不正确? 答:神州浩天纳税申报软件(网络版)初始密码为空。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登录初始密码为6个“1”。 5、问:为何安装了神州浩天纳税申报软件(网络版)后,再打开原来的神州浩天纳税申报软件(软盘申报)也是神州浩天纳税申报软件(网

络版)? 答:纳税人在安装神州浩天纳税申报软件(网络版)时,安装路径选择原来的神州浩天纳税申报软件(软盘申报)路径,造成神州浩天纳税申报软件(软盘申报)被覆盖。纳税人在安装神州浩天纳税申报软件(网络版)应选择不同的路径。 6、问:神州浩天纳税申报软件(网络版)企业信息中的银行账户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中显示的银行账户为什么不一样? 答:神州浩天纳税申报软件(网络版)中企业的银行名称和账号取自国税综合征管系统登记信息中的开户行账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显示的银行名称和账户为企业签订三方协议的网上划缴税款账号(网上划缴税款的唯一有效账号)。在综合征管系统中的缴款账号不一定为网上划缴税款账号。 7、问:如何使用神州浩天纳税申报软件(网络版)中的数据同步功能? 答:数据同步功能是用于神州浩天纳税申报软件(网络版)初始数据与国税征管系统局端数据保持一致。如果纳税人在国税局征管系统修改了前期的申报数据,或者申报数据的累计数据有变化就需要把国税局征管系统中的数据同步到神州浩天纳税申报软件(网络版)中。纳税人需要登录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使用数据同步功能模块,下载相关税种的某一属期的申报数据的同步文件。然后打开神州浩天纳税申报软件(网络版),选择“数据同步”功能,导入下载的数据同步文件。 8、问:安装神州浩天纳税申报软件(网络版)的电脑不能上网,可以

最新天津税务政策汇编

天津税务政策汇编

总结依据以《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制定的法规、规章为依据,并收录了天津市国税局、天津市地税局现行税务政策具体规定,依据文件的截止日期为2009年3月10日。 一、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 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 二、财政性资金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财税《2008》151) 三、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 (一)工资薪金

1、工资薪金的内涵及扣除标准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实施条例》第34条) 2、合理工资薪金支出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国税函《2009》3号) 3、工资薪金总额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 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

天津纳税证明(完整版)

天津纳税证明 天津纳税证明 第一篇: 天津纳税证明 天津纳税证明 完税凭证应该也是纳税证明的一种,你之前交过税的税单应该就可以了吧。 据我说知,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税务局是可以开具已报税证明的。建议你先拨打12366咨询一下,确认是否税务局有这项。如果有,那就可以去和大厅在交涉。如果没有,估计你只有拿了税单去做纳税证明了 补充: 不同地方不一样的。如果税务局开具纳税证 明的话,肯定是要企业递交申请开具纳税证明的书面申请的,一般都是a4纸打印,盖公章!所以关键你要先问到是不是可以开。然后大厅里面问哪里开,在问开的流程 2 满意答案好评率: 22% 去国税局开 开具纳税证明注意事项

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工作,依据《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分局实际情况,现将开具纳税证明所需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什么是涉税保密信息,涉税保密信息包括那些? 涉税保密信息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依法制作或者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到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对于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依法为其保密, 二、税务机关在哪些特定条件下才能向查询人提供涉税信息查询 1、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 2、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 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办案查询、抵押权人、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的查询 3、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 4、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三、向税务机关提出涉税查询应提供哪些资料?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提出查询申请的、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并提交以下资料: 1、涉税查询申请书 2、单位介绍信 3、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天津国税如何办理网上申报

如何办理网上申报纳税及升级操作 ●如何办理网上申报 1、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当月到国税局7号窗口领取《邮寄(数据电文)申报申请核准表》和《天津市国 家税务局税库银联网系统协议书》;纳税人持《邮寄(数据电文)申报申请核准表》,与划缴税款的承办银行签订《税银联网系统委托银行华缴税款协议书》。 2、纳税人持《税银联网系统委托银行华缴税款协议书》、《邮寄(数据电文)申报申请核准表》和一张空白新 软盘到办税服务厅的7号窗口审核账号无误后,拷取注册文件、初始化文件和Id号授权号文件(一共三个文件)。 3、到神州浩天公司购买报税软件:需携带三方协议、税务登记证副本、750元费用即可。 4、购买后根据《神州浩天网上申报系统说明书》进行安装并进行企业初始化(将从国税局考贝的三个文件装 入本单位系统)即可进行申报。 ●网上申报注意事项 1、网上申报只适用于申报期内的正常申报的纳税人。凡是逾期申报(缴款)、稽查补税、滞纳金、罚款以及非正 常纳税人仍需道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申报成功后一定要通过“天津市国税局网上申报系统统”的银行缴款划转税款。两日后到银行领取缴 款书。 3、实行网上申报的企业按月打印申报表,并于每半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装订整齐报送国税局办税服务 厅。 4、辅导期企业、有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空运和海运抵扣的企业,请生成上报盘到办税大厅的税款征收窗口进 行申报和采集抵扣信息。 升级常见问题: ●如何分辨网上申报和软盘申报应该下载的对应版本升级程序?? 答:进入浩天软件主界面为蓝色,即为软盘申报,应下载安装“软盘申报升级V.X.X 进入浩天软件主界面为绿色,即为网上申报,应下载安装“网上申报升级VX.X 升级操作步骤: ●第一步:打开IE浏览器,地址栏输入https://www.sodocs.net/doc/5917438420.html,进入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 ●第二步:打开下载升级补丁,确定安装路径目标文件夹,一定要与安装路径一致。(右键单击浩天快捷方式—— 属性,查看起始位置,可确定原软件安装的路径。)选择好升级路径后点击安装即可 ●第三步:在浩天软件“帮助—关于”中确定升级是否成功,查看升级后的变化。 如需进行初始化更新应注意以下几点: (1)网上申报初始化更新时选择注册文件是哪个? 答:注册文件仍然使用开通网上申报时从国税局拷贝的三个文件中SB_税号_日期_NSRZCXX.dat 如您从国税局重新获取过密钥,必须选择最后一次拷的注册文件。否则会导致登陆文件不正确。 安装初始化包括以下文件:注册文件,初始化文件(网上生成),企业ID号,授权号(2)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中上传密钥是哪个? 答:打开浩天网上申报系统,点击左上角企业信息菜单栏,下面最后一行“生成网上申报登陆文件”此功能生成的文件就是需要上传的密钥文件。格式为:DL_税号_日期.dat (3)网上申报用户如何自行下载初始化文件、撤销文件(不必到国税局去拷贝)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天津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2.07.10 【实施日期】2012.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公告 (天津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适应税收信息化管理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国税系统管理的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事项公告如下: 一、简并后发票种类 简并后我市普通发票分为机打、手工2大类12个版式。 (一)新设发票种类及适用范围 1.通用机打发票种类及适用范围

⑴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二联、三联A版。 二联:第一联发票,使用防伪无碳水印纸印制,印色为棕色;第二联存根,使用普通无碳纸印制,印色为黑色。成品规格210mm×139.7mm,发票代码11200XX20120(XX代表印制年份,下同),发票工本费0.20元/份; 三联A版:第一联发票,使用防伪无碳水印纸印制,印色为棕色;第二联记账,使用普通无碳纸印制,印色为绿色;第三联存根,使用普通无碳纸印制,印色为黑色。成品规格210mm×139.7mm,发票代码11200XX20130,发票工本费0.30元/份。 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收取经营款项时使用。不适用于以下业务或纳税人: ①销售机动车; ②销售二手车; ③医保定点药店; ④收购单位支付个人款项; ⑤出口业务; 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⑵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B版,即:第一联发票,使用紫色干式复写纸印制,印色为棕色;第二联记账,使用紫色干式复写纸印制,印色为绿色;第三联存根,使用普通纸印制,印色为黑色。成品规格210mm×139.7mm ,发票代码 11200XX00130,发票工本费0.30元/份。 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从事以下业务纳税人使用: ①收购单位支付个人款项且不做进项税金抵扣时; ②收取出口业务经营款项时; ③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的其他业务。

天津国税电子申报软件v3.00.0005升级说明

天津国税电子申报软件V3.00.0005升级说明 一、升级范围 本补丁适用于发行前已经在国税系统开通电子申报的所有纳税人。 二、升级版本 此次升级是在原有国税电子申报软件V3.00.0001及其以上版本(智慧财税平台最低版本要求V1.22)的基础上进行的升级安装。 升级成功确认方法:进入电子申报客户端程序单击菜单“其他管理”-“关于”,或者点击主界面“关于”按钮,升级成功后“程序版本”为V3.00.0005。 需申报附加税的纳税人,需在申报前进行初始化更新,方可进行申报表的填写和申报操作。 三、升级后主要变化 增加申报地税附加税的功能 1.登录网上纳税申报接收系统,在“国地税关联”功能进行国地税关联 2.关联成功后,使用“生成初始化文件”下载初始化文件导入“天津国税电子申报软件” 3.主税种(增值税、消费税)应补退税额>0时,附税申报表必须同时申报 五、天津国税电子申报软件的升级步骤 (一)通过以下方式下载离线升级包 方法一:登录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https://www.sodocs.net/doc/5917438420.html,,在“软件下载->电子申报平台->升级软件和升级说明”栏目下载“天津国税电子申报软件离线升级包V3.00.0005”。 方法二:携带移动存储介质到所属税务机关拷贝离线升级包。

(二)离线升级操作 1.打开软件,点击【关于】。 点击主界面【关于】按钮,如图5.2.1所示。点击“升级”,进入升级界面。 图5.2.1 系统升级设置界面 2.选择离线升级文件,进行升级。 点击【选择文件】按钮,弹出选择升级文件对话框,如图5.2.2所示。选择升级文件并打开后,点击【开始升级】按钮,系统将进行软件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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