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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学科定位及教科书体系_杨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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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2期总第328期前沿

Forward Position No.22013Sum No.328

法理学的学科定位及教科书体系

杨知文(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摘要]与部门法学相比,法理学侧重研究法律的一般性原理。在与法律实践的关系上,法理学应当“返回法的形而下”

,理应体现出能够回应法律实践的能力。从知识和理论传统看,法理学对法律现象的阐释涵盖了价值、规范和事实三个维度。法理学课程与教科书体系应基于对法理学学科定位及其内容基本构成的认识编排。[关键词]法理学;学科定位;教科书体系[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67(2013)02-0071-03

[基金项目]本文系浙江财经学院校级教改课题《高等学校课程考核科学化研究》(项目编号:JK201120)。[作者简介]杨知文(1982—

),男,山东枣庄人,法学博士,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本文曾提交浙江大学法学院举办的全

国“法理学学科定位与教科书体系”青年论坛(2012年11月25日·杭州)讨论。

在法学体系中,法理学是一门重要的学科,而且被认为具有独特地位。在大学专业课程设置中,法理学也被视为法学专业必修基础课程。然而,从中国既有法学专业学

科格局以及现实教学状况来看,法理学何为,法理学何有,法理学何用等问题广泛地笼罩于法学教学与研究的多个方面。在这种背景下,法理学的学科定位以及课程改革等议题一时间成为中国法学领域一个焦点甚至难点问题。笔者认为,法理学学科定位及包括教科书体系建设在内的课程改革,实际上内含了三个层面的研讨题域:法理学与部门法学关系,法理学与法律实践关系,法理学自身维度及相互关系。是故,对这三个层面问题做出怎样的厘定就关涉着法理学如何被定位以及如何进行相应的学科内容编排。

一、法理学—

——部门法学:法理学研究法律的一般原理

法学是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法学发展的历史不仅是法学从其他学科中逐渐分离的历史,也是法学自身内部不同学科不断分化的历史。尽管如此,从总体上看,虽然现代法学体系已经越来越细化,但是所有已分化出来的法学学科共享着一个基本的问题,即回答什么是法律。在这个问题上,与各个部门法学不同,法理学的特殊性就在于它侧重研究法律的一般性原理,即从一般原理层面上回答什么是法律的问题。美国波斯纳在《法理学问题》中指出,法理学是“对所谓法律的社会现象进行的最

基本、最一般、最理论化层面的分析。”[1]如此,法理学的目标就是要揭示法律的一般原理,并以此与以各个法律部

门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的部门法学相对应。在这个意义上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的基本问题,其旨趣在于揭示法律现象中蕴含的一般原理,因此法理学具有很强的‘形而上’的思辩特点,常常被人们称之为法律哲学。

”[2]关于法律的一般原理,主要是指有关法律现象的一般性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规律或基础性道理。法理学就是要阐释法律的一般的原理,如若不鲜明地强调这一点,法理学难免就会被不自觉地偷换为部门法学的理论,作为这种情况在大学法理学课程实践中的表现之一就是,法理学的知识体系与后续的部门法学存在大量的知识重合。应当指出的是,强调法理学研究法律问题的一般性,需要进一步厘定一般性的意义所指。与一般性的原理相对应的是特殊性的、个别化领域的问题,后者是各部门法学要致力于考察的对象。在这里,研究一般性的原理与研究的角度关联性不大,不同的学科也可以有相同的研究角度,所以,法理学对法律现象一般性原理的研究不应该笼统地被界定为就是对法律现象从宏观的、抽象的角度进行研究。例如,在我国现有的法理学教材中就这样的表述

,“法理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之处在于,它从宏观的、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而不是从微观的、局域的角度研究法律现

象。”[3]笔者认为,这种表述显然没表达出其欲阐述的意义,反而给人带来了误解。因为,法理学除了对法律进行整体的、宏观的研究与阐释,也从微观的、具体的角度阐释法律问题,关键在于其阐述的是一般性原理。这些年,中国法理学界对法律问题的微观论证风格的兴起,以及所谓的“具体法理学”概念的出现,都是对相当长时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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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大叙事”般地法理学研究的超越。当然,法理学从微观或具体视角关注法律现象时,“并不是就事论事,而是小中见大,”[3]16思考和回答其中所折射出来的普遍性意蕴。

法理学对法律现象一般性原理的研究铸就了法理学较强的理论性特点,在这一点上,基本的观点是,“法理学属于法学体系中的理论法学,是理论法学的主干,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理论基础的作用”[4],或者说,“在所有的法学学科中,法理学是理论性、思想性最为突出的学科,它是法学的智慧之学。”[3]16这是法理学目前在中国既有法学体系中的基本定位,也是我们以之区别法理学与部门法学在研究目标和旨趣关注方面具有相异性的一般表述。笔者认为,这种定位如若能够凸显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功能还是要仰赖于法理学研究法律的一般性原理这个根本特点。按照德国法学家魏德士的说法,“将历史的研究和经验进行谨慎地、探索性地并不断自我纠正地一般化”,将这种一般化称作理论。[5]正是法理学的这种一般化研究法律基本问题的属性,法理学是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基础学科,是所有法学学科的基础理论、一般理论和方法论。

二、法理学———

法律实践:法理学应当“返回法的形而下”

法理学“形而上”特点体现了法理学对法律基本问题的一般性反思,哲理性、思辨性是法理学的特色,特别是在对法的本体、法的价值等问题的阐释方面法理学都体现了较强的“玄思”取向。法理学的这种情况使其长期留给人们一种印象,即法理学不提供法的具体的、实用的知识。例如,有法理学教材就认为“法理学提供的不是法的具体的、实用的知识,而是抽象的、基础的理论。”[3]16如此,法理学因其不具备回应法律实践的能力而在中国语境中颇受非议。所以,讨论法理学的学科定位以及法理学知识体系必须考量以下问题,即法理学与法律实践的关系如何。对于这个问题,数年以来在中国兴起的法律方法论研究已经做出了回应,特别是“司法定向的法理学”概念的提出更是让法理学的功能和意义发生了转向。据笔者判断,陈金钊教授主编的《法理学》(北大版2002年)是国内第一部系统地以法律实践为取向编排和撰写法理学问题的教材,该书还对法理学回应司法实践的能力问题做了说明。[6]与一般性的对法律问题的形而上的哲理思辨相比,这种“司法定向的法理学”更关注研究法官的工作、行为和裁判,试图通过更为细致的讨论,为法官适用法律寻找到保证统一性、安定性和公正性的方法论技术和哲学解释的根据。[7]从中国近些年来法理学研究情况看,法理学对法律现象一般性原理的研究已经历了一场可称为“返回法的形而下”的运动。[8]

在法理学与法律实践关系问题上,法理学应当关注并回应法律实践大概是没有人反对的,法理学理应回应法律实践,法理学知识体系与学科建设也理应体现出其能够回应法律实践的能力。实际上,“在西方法治国家,法理学与时俱进,它与法律实践的困惑与进步同在,它总是理解与解释着不断出现与法律实践的困惑并为之提供解决问题的新方法,它的发展也总是显然标志着法律实践的不断进步。”[9]在这种背景下,在西方法理学知识构成中,关于法律适用的一系列问题,包括法律适用方法、法律规范解释、法律漏洞填补技术以及法律推理等是关注实践的法理学研究所不能背离或跳过的。对于这个问题,魏德士说,对智慧的爱(哲学)要以观察和认知(理论)为前提,“法理学要认知与表达法本身及其在各个法律系统中的实际作用过程。法理学的目的在于对具体的法律职业问题领域、法的因果关系及其效力进行论证,法理学注重的是对法律思维的描述。”[5]8

当然,主张法理学应当“返回法的形而下”并不意味着法理学要完全转向对法律问题形而下的阐述,就总体的法理学定位而言,这个命题所倡导的应该是,法理学要同时具备形而上和形而下的性质,法理学不只是对法律问题的形而上的研讨,而且要适时偏好“形而下”的经验实用。既然实际生活中理论和实践不是分离的,那么法理学两种趋向的特性应当同时具备,如此法理学才不会出现严重的功能失灵与歧途现象。法理学是生动活泼的知识体系,它不仅要注重法律的一般的抽象性理论,还要以具体的法律实践为依托回答法律运行场合的关于法律的问题,关注和回应特定时空场景下法律调整的需要和特点,关注其中存在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所以,就现有认识水平来看,法理学应该是形而上与形而下的有机统一:对法律的基本问题不进行哲理上的理性反思就称不上法理学,而缺乏实证法律材料脱离法律实践的法理学也只能是悬于半空中的思辨,这种失去了形而下的法理学只会是抽象的论理体系,甚或退化为概念、范畴或命题的自我推演。

三、法理学的基本构成:法律现象的法理之维

作为对法律现象进行综合性和全面性研究的理论学科,法理学不是只站在一个角度、运用一种方法,而是多角度地运用多种方法阐释法律现象的一般原理。从法理学知识和理论传统来看,法理学对法律现象的把握与论述涵盖了价值、规范和事实三个维度:价值、规范与事实就是关于法律现象的三个基本的法理之维。我们知道,在人类法律思想传统中,自然法学侧重法的价值判断,分析法学注重法的规范分析,社会法学强调法的事实性质,从而形成各自的基本特征。[10]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认识往往包括了价值、规范或事实的维度,从每一个维度出发都可以发展成法理学的一个学派,建构出一种一定维度下的法理学知识与理论体系。然而,以今天的视域来看,法理学显然已经是价值、规范和事实三个维度兼顾的学科体系。

“法理学的概念本身就意味着要系统地观察、思维与验证法的全部,以获得可被证明(可反驳)认识。”[5]13法理学不仅要以法教义学的形式分析法律渊源、法律规范、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结构等问题,而且要探求正确和公正的法即法的正当性问题,不仅如此,作为对生活中特定事物经验观察的总结,法理学涉及到如何看待法律规范与社会的相互影响问题。所以,法理学在聚焦地探索“什么是法律”这个核心问题上,在对这个有关法的根本问题进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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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性地思考与回答上,各种维度的要求都在其中发挥作用,不同分析方法和观察角度都得以运用:立足于法律的正当性和价值追求,关注的是“超越的法”或者说“法之超然存在”;立足于法律的确定性和规范构成,关注的是“本本上的法”;立足于法律的经验特性和事实存在,关注的是“生活中的法”或“活法”;更有综合的维度,即立足于法律的多个“面相”,融合法律的价值、规范和事实形态和性质于一炉,系统综合地探究和回答什么是法律的问题。[2]把握和研究法律现象的多个维度必然决定了法理学在知识构成上的多面性,从今天的法理学实际状况来看,法理学内容丰富而广泛,已经发展为一个多样化而有系统性的知识体系。美国综合法学的创始人霍尔认为,法理学应包括四个部分内容:(1)法律价值论,主要研究法律强制的可行性,特别是法律强制的伦理问题;(2)法律社会学,主要研究法律规则的目的、应用和效果等问题;(3)形式法律科学,主要对法律术语、规则、裁决等进行逻辑分析;(4)法律本体论,主要研究法理学主题的性质,也即基本概念问题。[11]在我国,有学者认为,从法理学知识结构看,它大致应该包括这样三部分内容,即法哲学、法社会学和法实证论;其中法哲学研究法律现象的哲学基础,包括法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和方法论;法社会学研究法律与社会的互动,法律怎样受到社会的影响,又怎样作用于社会;法实证关注法律现象自身的构成、运作和技术,它是从事法律工作包括审判、检察、律师必备的知识。[4]10这两种认识无疑在一定意义上帮助我们厘定了法理学的理论框架,中国法理学的知识体系即可根据这种框架予以确定。

四、法理学的知识与理论编排:教科书体系

以上表明,法理学具有独特性质,在法学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与部门法学相比,法理学侧重阐释法律的一般性原理,同时它与法律实践紧密相关,在对法律现象的把握方面又涵盖了价值、规范和事实的多重维度,形成了多维的理论结构。可以说,“法理学是以理论形态存在的,以法的普遍适用的原理、范畴、原则、规律、价值等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12]这些基本认识回答了法理学作为法学一个分支学科所应该研究的理论范围,也为把法理学中相对独立的理论问题组成统一有机整体提供了逻辑线索。所以,讨论法理学学科的知识与理论体系大概要以这些基本认识为准则,法理学课程内容设置及教科书体系也应该基于这种线索组织编排。诚然,应该指出,法理学内容丰富广泛,但是法理学也必须反对“包罗万象”的取向。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可以将法理学的课程内容与教科书体系概括为四个基本理论问题,并按照以下结构加以组织和分析:(1)法的本体论,即从一般意义上集中探讨“法是什么”问题,形成与建构有关法律自身在静态构成上的一些基本范畴;(2)法的价值论,即从价值层面对“法是什么”的考量,关注法律的理想和目标,是对“法应当是什么”问题的阐述,亦即法的价值分析;(3)法的适用论,即主要从规范的维度阐释法的适用原理及其方法论问题,大体上相当于“法律教义学”或“法律解释学”;(4)法的社会论,即把法作为社会体系的一部分,研究法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运作,法与社会其他方面的联系,亦即法律的社会学分析,其致力于对法的实效性的研究。

就法学专业的教学而言,法理学作为整个法学的基础甚或“入门”学科,其担负着为法科学生形成与积累专业概念(术语、话语)、建立法学理论基础、培养法律人思维、开启法律心智等方面的任务。作为在中国语境下的一种探索,有关法理学的学科定位问题,以及法理学的课程设置与教科书的体系编排等都应该时刻保持对这些方面的关注。当然,法理学努力解答法的一般性原理问题,其立足点和参照系都不能脱离本国法的历史和现实,甚至应该以本国法律实践为立足点和归宿。就这一点来说,“如何关照中国的国情,关注中国的法律实践和法治进程,在什么是法律的问题上展现中国的、同时又是具有世界意义的思考和回答,这显然是中国法理学研究无法舍弃的理论和现实情怀。”[2]

[参考文献]

[1][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张志铭.法理学释义[EB/OL].http://www.jus.cn/ShowArticle.asp?ArticleID=1120.

[3]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15.

[4]朱景文.法理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7.

[5][德]魏德士.法理学[M].丁晓春,吴越,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2.

[6]陈金钊.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23.

[7]舒国滢.从方法论看抽象法学理论的发展[J].浙江社会科学,2004(05).

[8]孙笑侠,等.返回法的形而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9]陈林林.司法裁判的进路与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

[10]谷春徳,史彤彪.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273.

[11]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2.

[12]徐显明.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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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学习心得体会

( 学习心得体会)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17744 法理学的学习心得体会Learning experience of Jurisprudence

法理学的学习心得体会 法理学的学习心得体会篇【1】 1. 重在理解。法理学的学习切忌死记硬背,尽量多思考,用书上所举例子、其他课程中相应的知识或已掌握的现有知识来理解法理学,使抽象的内容变成具体问题。不要单纯地把法理学看成是独立的部分,而应该将法理学与其他部门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法理学可分成两大部分,一部分是抽象的法理,也就是一般考试教材中放在最前面的那些内容;另一部分是具体的法理,即是教材中的宪法、刑法、民法等内容。了解了法理学,便于学习其他的法律知识,而学习了其他法律知识再反过来可以验证一下法理部分讲的对不对、有没有用。如果能做到这样学习和思考,就会在法理学复习中产生兴趣,使整本教材所列的内容前后呼应、融会贯通。 2. 高人指点。法学理论博大精深,对于法学专业人士常常也会感觉拿捏不准,更别说那些初来乍到的非法本零基础司考考生了。这种情况下,最大的忌讳应该是闭门造车了。想必任很多朋友捧着本法理学教材,看上几天几夜,也不见得能参透其中的要领。此时名师的指点,高人的点拨是相当有必要的。我当时就报了独角兽司法考试网的VIP保过班,不仅法理学老师讲得精彩,其他学科名师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精到的分析,都让我受益匪浅!记得扣扣是800086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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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教版六年级语文下册教材知识点整理(2019最新编订)

六年级下册教材知识点 一、拼音: ㈠多音字:第1课P2缴;第9课P37吭 ㈡容易读错的字 边鼻音;平翘舌;前后鼻韵;其他 ㈢声母表、整体认读音节表、韵母表、字母表(大小写) 二、汉字 1、要求会写的80个字(教材后生字表)能辨别其音、形、意并能运用 2、会用音序查字法和部首查字法查字典、词典 三、词语 1、要求掌握“词语盘点”中“读读写写”的词语,了解“读读记记”中的词语 2、积累下列词语: (1)、抄写你认为需要积累的词语:第10课课后思考练习第4题P51 (2)、关于工作态度、工作方法、工作精神方面四字词语:回顾与拓展(五)日积月累P120 (4)、邯郸学步:回顾与拓展(一)“成语故事”P21 (5)、舍本逐末:回顾与拓展(五)“成语故事”P121 3、理解词语在语言环境中的意思:第3课课后第2题的第1小题;第14课课后第3题的第2小题P71;第20课课后第3题的第2小题P113(理解词语的方法: a、运用工具书; b、联系具体的语言环境; c、联系生活实际; d、联系上下文………) 四、句子: 积累佳句 ⑴课文中的优美语句:

抄写课文中喜欢的句子:第1课课后第4题P6;第18课课后第3题P103;抄写课文中对自己有启发的语句:第3课课后第3题P10;第20课课后练习第4题P113 ⑵有关人生哲理的格言:回顾与拓展(一)“日积月累”P21 ⑶富有人生哲理的隽语:回顾与拓展(四)“日积月累”P96——P97 2、理解含义深刻的句子: (方法:联系上下文、联系时代背景、联系自己的生活经验、抓重点词语体会等) ⑴联系课文,理解句子的意思:第1课课后练习第3题P3 ⑵联系生活实际理解:第2课课后练习第2题P6 ⑶结合生活事例理解:第12课课后练习第2题P57 ⑷联系上文理解:第14课课后练习第3题的第1小题P71 ⑸结合注释理解每一句话的意思P3 五、阅读: 训练重点:把握主要内容,体会人物的思想感情,领悟作者表达感悟的不同方法,体会作者的表达方法,了解课文的叙述顺序;读课文,要学会浏览;要有自己的见解和感受;弄清文章的详写与略写;了解文章的叙述顺序 1、要求朗读的:⑴第1课P3;第2课P6;第3课P10;第5课P14;第9课P37;第8课P30;第9课P43;第10课P50;第11课P52;第12课P57;第13课P59;第18课P103; ⑵古诗:回顾.拓展二“日积月累”P43;回顾.拓展三“日积月累”P64—65;古诗词背诵P144—153 ⑶综合复习阅读材料P154—172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葛洪义主编的版本 一、名词解释 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法理学考试要点整理

一、法学史书本4-5页 ·注释法学派:通过对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各个罗马法文献的文字、语言、逻辑的解释和旁征博引,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确意思 ·后注释法学派:在原有基础上既注释又评论 ·人文主义法学派:主张把罗马法作为整个古典文化的组成部分对待,把哲学方法和历史方法运用于罗马法研究,以便更有说服力地复兴罗马法 ·自然法学派:“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自然权利论),反对神性和神权,主张人性和人权;反对专制和等级特权,主张自由和平等;反对人治,要求法治。(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主义、建立近代资产阶级国家民主和法治的模式、起宣传推动革命的作用) 1、基本主张:存在更高层次的法作为评价、判断实证法的标准 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恶法非法 2、历史贡献:古罗马帝国、美国独立、法国大革命 3、什么是自然? a.自然世界:自然的命令不可抗拒、自然法是所有动物通用的法律 b.神:任何人都有一种按理性行事的自然倾向 c.理性:与自然相符的正当理性 d.人性:自爱、自私;追求和平的社会生活 4、自然法是上帝为所有人设定的而且只有凭借理性和通过认真考虑其处境与本 性才能认识的一种法律 5、历史: a.抽象到具体 b.“自然”到“道德” c.自然权利的主体由作为自然存在的人——作为神的子民存在的人——作为 人而存在的人 d.从永恒不变——部分可变(孟德斯鸠)——内容可变 e.从重实质到重程序:程序自然法(富勒的八项条件“使法律成为可能的道 德”) ·哲理法学派:以抽象的概念、保守的理论形式、费解的哲学语言传播天赋人权、自由主义、宪政、法治等启蒙思想 ·历史法学派: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的民族精神或历史传统 ·分析法学派:以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哲学为理论和方法论基础、以对实在法律的逻辑分析为己任(标志着作为独立学科的法学的出现) 1、基本立场: a.将法律视为一种社会事实 b.法律是什么和法律应当是什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的有效性不以合乎 道德为条件,其有效性条件来源与社会事实 c.法学只应关注现存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分析 d.法学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知识体系 2、历史: a.经验性实证主义法学(奥斯丁):法律被认为是主权者的一种命令,但并 非每一种命令都是法律,只有一般性的命令才具有法律的性质,法理学不考虑法律的善或恶 b.规范性实证主义法学(凯尔森):纯粹主义的实证法学、强制性、法律的

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技术方法

第八章法律技术方法 第一节法律技术方法的概念 一、法律技术方法的概述 1.法律技术方法,亦即常说的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 2.法律方法的特征 ⑴专业性 法律职业者有自己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式,存在与其他职业者相区别的思考与解决问题的方法,其核心是法律思维⑵法律性 法律方法是根据法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法律是法律职业者判断是非的标准 ⑶实践性 ①法律方法的目的指向是一种实践指向,即如何有效地解决人们在实际生活中面临的法律问题 ②法律方法的主体是法律实践的主体 ③法律方法的评价标准是实践标准 二、法律技术方法的分类 (一)法律解释 1.法律解释是通过对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条文、概念、术语的说明,揭示其中所表达的立法者的意志和法的精神,进一步明确法定权利和义务或补充现行法律规定不足的一种国家活动 2.只有被授权的国家机关才能进行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属于官方解释或有权(有效)解释 3.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⑴法律解释是抽象的行为标准,具有概括性、相对稳定性的特征,而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却是具体的和千差万别的 ⑵法律词语、术语、概念经常具有多种含义,所以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就会发生分歧。为了消除分歧,就需要有权威性的法律解释 ⑶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在改革时期尤其如此。有些新情况、新问题无需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或修改法律、法规来应对,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 (二)法律推理 1.法律推理是人们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判例等法律资料)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 2.法律推理分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 (三)法律论证 1.法律论证是指在同时存在多种不同的法律主张的情况下,通过论述一系列理由来说服其他人接受其中最佳主张的活动 2.法律论证的特点 ⑴社会性 社会性是针对论证的性质和目的而言的,即并非自我的内心思维活动,而是在多元化社会背景下说服他人或社会公众的社会活动 ⑵说理性 说理性是指论证的内容在于通过陈述一系列的理由影响他人的思维并使他人接受 ⑶言辞性 言辞性是指论述的手段,即论证必须通过言词(包括口头和书面)的表达来陈述理由 ⑷论争性 论争性是指论证的过程,即为了说服对方、决策者(如法官)或公众,论证必须经过一定的公开程序,反驳和否定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归纳总结

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法本身;法的本质则是深藏于法的现象之后以至凭借直观的方式无从把握的法的内在联系,是人们对可感知的法的外部联系的真实本源的一种主观把握和理性抽象。 法的作用:概念: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分类:1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预期效果与实际效果之别2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对人与社会的有益性3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作用于人于社会关系的形势与内容之别。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形式与实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法通过其规范作用而实现其社会作用。 法的演进:某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法律制度从落后状态向先进状态长期而缓慢发展的过程与路径。 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因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法律发展: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包括了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精神的转换、法律体系的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过程与趋势。法律继承:不同历史类型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承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继受。 法律移植: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移植的范围:一是外国法;二是国际法律与惯例。 法制改革:是指一个国家或社会,在其社会基本属性和社会基本制度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其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属性也不根本改变的前提下,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法律的运作体制、具体法律制度等方面,自我创造、自我更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法制改革的关键与核心是法制观念的确立和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立法:特定主体依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立法体制: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立法权载体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关于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体制是一国立法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立法原则: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同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要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 守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守法是法的实施的一种基本形式。 执法: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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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200510考试考前复习资料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0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0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0 ?多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7) ?名词解释复习指导 (10) ?简答题复习指导 (11) ?论述题复习指导 (13)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一、考核形式: 闭卷考试,其中客观题(选择题)采用机读卡答题,主观题答在答题纸上。 二、考试时间:2小时。 三、试卷结构: 考试采用的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各种题型的题量及所占分数的分配为:单项选择题为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多项选择题为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名词解释题为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简答题为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论述题为1小题,每题20分,满分100分。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一、答题技巧

单项选择题题干常以陈述句或问句提出解题依据、目标、要求和方法等。要求考生在四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正确的或者最为合适的选项。其难点在于几个备选答案多是相似的,极易混淆。此类题的目的是测试考生分辨正确和错误的能力,检查考生对课程基本内容,特别是基本概念掌握的程度和准确性。解答单项选择题的关键在于对课程内容和基本概念的熟悉和掌握程度,但同时也要注意看清楚题目和选项,一定要看明白问的是什么问题再做回答,以免无谓的丢分。 二、复习重点和难点 第一章绪论 法学的职能是什么;西方主要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 第二章法的概念 法的外部特征有哪些;法的本质的不同说法;法的一般分类的标准。 第三章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什么是社会调整;法的产生的标志;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原因;法律制度的继承与移植;两大法系的区别。 第四章法的作用和价值 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包括哪些;法的价值的理解。 第五章法治与法制现代化 法治的核心是什么;什么是法制现代化 第六章法的创制 我国的立法体制,主要掌握不同主体的立法权限;我国的立法程序。 第七章法的渊源 我国的法律渊源有哪些;法典编撰与法规清理的异同点。 第八章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律规范的不同分类标准。 第九章法律体系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我国的法律体系。 第十章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与实现的关系;法的适用主体包括哪些。 第十一章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什么是法律事实。

张文显法理学教材考试题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㈠单项选择 1.法学是“是对神和人的事务的认识、关于正义和不正义的科学”,这一观点的提出者是:A A.乌尔比安 B.亚里士多德 C.伊壁鸠鲁 D.托马斯·阿奎那 4.历史法学派是19世纪兴起的一个法学派别,下列哪个选项代表该学派的观点:B A.法是一种历史现象,是阶级社会的产物 B.法像语言、风俗、政制一样,是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的 C.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D.法是在所有的人中确立的,并得到全人类平等遵守的自然理性1.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是( A)的关系。 A.一般与特殊 B.整体与局部 C.理论与实际 D.论与史 3.在中国,( C )在其《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最早使用了“法理学”一词。 A.康有为 B.黄宗羲 C.梁启超 D.杨度 第五章法的概念 ㈠单项选择 1.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 C )。 A.统治阶级意志 B.阶级斗争状况

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D.历史传统 3.中国古代把“律”字解释为“均布”,着重体现的含义是( C )。 A.规范 B.刑罚 C.公平 D.正义 4.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狭义的法律是指( C )。 A.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B.不包括宪法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D.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8.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是( B )。 A.民间社会逐渐形成 B.国家制定和认可 C.国家领导人颁布 D.天才人物的创造10.法在其生效期间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它所适用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这些都表明了法具有:( D) A.强制性 B.统一性 C.权威性 D.规范性 12.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根本区别在于( D )。 A.规范性 B.物质制约性 C.意志性 D.国家强制性 ㈡多项选择 1.以下哪些表述是非马克思主义的(ABC )。 A.“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 B.“法者,刑法也,所以禁强御暴也” C.“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D.“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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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200510 考试考前复习资料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1)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1)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1) ?多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8) ?名词解释复习指导 (10) ?简答题复习指导 (12) ?论述题复习指导 (14)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一、考核形式: 闭卷考试,其中客观题(选择题)采用机读卡答题,主观题答在答题纸上。 二、考试时间:2 小时。 三、试卷结构: 考试采用的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各种题型的题量及所占分数的分配为:单项选择题为30 小题,每小题1 分,共30 分;多项选择题为5 小题,每小题2 分,共10 分;名词解释题为5 小题,每小题4 分,共20 分;简答题为2 小题,每小题10 分,共20 分;论述题为1 小题,每题20 分,满分100 分。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一、答题技巧

单项选择题题干常以陈述句或问句提出解题依据、目标、要求和方法等。要求考生在四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正确的或者最为合适的选项。其难点在于几个备选答案多是相似的,极易混淆。此类题的目的是测试考生分辨正确和错误的能力,检查考生对课程基本内容,特别是基本概念掌握的程度和准确性。解答单项选择题的关键在于对课程内容和基本概念的熟悉和掌握程度,但同时也要注意看清楚题目和选项,一定要看明白问的是什么问题再做回答,以免无谓的丢分。 二、复习重点和难点 第一章绪论 法学的职能是什么;西方主要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 第二章法的概念 法的外部特征有哪些;法的本质的不同说法;法的一般分类的标准。 第三章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什么是社会调整;法的产生的标志;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原因;法律制度的继承与移植;两大法系的区别。 第四章法的作用和价值 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包括哪些;法的价值的理解。 第五章法治与法制现代化 法治的核心是什么;什么是法制现代化 第六章法的创制 我国的立法体制,主要掌握不同主体的立法权限;我国的立法程序。 第七章法的渊源 我国的法律渊源有哪些;法典编撰与法规清理的异同点。 第八章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律规范的不同分类标准。 第九章法律体系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我国的法律体系。 第十章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与实现的关系;法的适用主体包括哪些。 第十一章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什么是法律事实。

法理学重点整理

法理学重点整理 1.法学研究对象的认识论(了解分析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及本书观点) 2.法学的研究方法(了解有哪几种) 3.法理学的性质 4.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进程(了解三次飞跃,重点是第三次飞跃) 5.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6.法的基本特征 7.法的作用及其分类(学会区分法的作用的分类,重点法的规范作用) 8.法的局限性 9.法的定义(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定义) 10.法的渊源的内涵及类别(注意区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和习惯) 11.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12.法的分类(了解划分方法,注意一般法和特别法的效力位阶) 13.法的效力范围(掌握法的对象效力遵循的原则;法的时间效力中最重要的是法的溯及力及原则;了解法的空间效力) 14.法的效力冲突及处理原则 15.法律体系的概念及特点 16.法律部门的概念及特点 17.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1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注意已经形成了,注意和法治体系不要混淆;了解当前九个主要法律部门) 19.法律概念的分类 20.法律规则(了解三要素说、二要素说,重点法律规则的三大特点) 21.法律规则的分类 22.法律原则的概念及作用(了解) 2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24.法律原则的分类(了解) 25.法律原则的适用

26.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P131页) 27.权利和义务的分类(了解不同的分类,重点应有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与义务;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28.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了解关系,重点是权利本位的四个法律特征) 29.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30.法律行为的结构(了解内在方面与外在方面包含哪些) 31.法律行为的分类(了解即可,注意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主行为与从行为) 32.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33.法律关系的分类(了解有哪几种分类,重点是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34.法律关系的主体(了解有哪几种) 35.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重点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6.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及种类 37.法律规范的概念 38.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注意区分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39.法律责任的概念 40.法律责任的构成 41.法律责任的种类(了解即可) 42.法律责任的原则概念及种类 43.法律责任的认定与规则原则 44.法律责任的承担(了解有哪些方式,注意违宪制裁) 45.法律责任减轻的情形 46.法律责任免除的条件和方式 47.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48.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 49.法的历史类型(了解有哪几种) 50.法律演进的概念及基本规律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本重点整理

一.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 1.马克思主义是由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为他们的后继者所发展的,以反对资本主义,建设社会主义和实现共产主义为目标的科学理论体系,是关于无产阶级和人类解放的科学。 2.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三个基本组成部分。 3.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是始终站在人民大众的立场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是关于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规律的科学认识,是对人类思想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方法,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方法论基础上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 二.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是科学性和革命性的统一。 1.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是无产阶级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也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科学体系的哲学基础。 2.马克思主义具有鲜明的政治立场,实现以劳动人民为主体的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政治立场。是由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本性决定的,是由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决定的。 3.重要的理论品质,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是马克思主义最重要的理论品质。 4.崇高的社会理想,实现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民精神境界极大提高,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是马克思主义最崇高的社会理想。 三.论述世界观与哲学基本问题及其内容。 1.哲学基本问题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意识和物质,思维和存在,究竟谁是世界的本原,即物质和精神何者是第一性,其二,即思维能否认识或正确认识存在的问题。 2.根据对上述基本问题第一方面的不同回答,哲学可划分为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两个对立的基本派别。根据对上述基本问题第二方面的不同回答,哲学又可以划分为可知论和不可知论。 四.论述普遍联系主要内容。(分析题) 1.联系是指事物内容各要素之间和事物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的关系。 2.联系具有普遍性,第一,任何事物内部的不同部分和要素都是相互联系的,第二,任何事物都不能孤立存在,第三,整个世界是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 3.马克思主义关于事物普遍联系的原理,要求人们善于分析事物的具体联系。 五.论述矛盾的同一性和矛盾的斗争性及其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 1.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性质和趋势,矛盾的斗争性是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相互排斥,相互分离的性质和趋势。 2.矛盾的同一性和矛盾的斗争性是相互联结,相辅相成的,没有斗争性就没有同一性斗争性寓于同一性之中,没有同一性也没有斗争性。在事物的矛盾中,矛盾的斗争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同一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斗争性与有条件的相对的同一性相结合,构成事物的矛盾运动,推动事物的发展。 3.运动矛盾的同一性和矛盾的斗争性的原理指导实践,还要正确把握和谐对事物发展的作用,和谐并不意味着矛盾的绝对同一。和谐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只有在矛盾双方处于平衡,协调,合作的情况下,事物才展现出和谐状态。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都是在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实现的。 六.论述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及其相互关系,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1.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是对矛盾普遍性的简明表达。矛盾的特殊性有三种情形:一是不同事物的矛盾各有其特点,二是构成事物的诸多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不同方面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2.矛盾的普遍性与矛盾的特殊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矛盾的普遍性即矛盾的共性,矛盾的特殊性即矛盾的个性。矛盾的共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个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共性寓于个性之中,没有离开个性的共性,也没有离开共性的个性。 3.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的原理是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各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哲学基础,社会主义是共性,中国特色是个性。 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了解西方法学流派的发展历史。名词解释:各法学流派。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总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大体了解即可。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总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大体了解即可。 第四章法理学概述本章的核心问题是:法理学是什么?其答案的四个要点都要展开掌握。其他知识点了解即可。 第五章法的概念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法的作用(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作用。(2简答题:法的基本特征;法的本质;法的作用;法的局限性。 第六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尤其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规章;行政规章等概念;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法的清理;法的汇编;法的编纂;法的分类(六种分类各自涉及的概念;法的效力;法的溯及力。(2简答题: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和法的渊源的界分;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法的汇编和法的编纂的区别;法的一般分类;法的效力范围;法的效力的冲突与协调 第七章法的要素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分类(具体各种分类的概念都要掌握;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分类(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性原则(2简答题:法的要素的特征及分类;法律概念的功能;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特点;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的功能;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的适用。 第八章法律体系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是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的概念(2简答题: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

法理学重点整理汇总资料

法理学重点整理汇总资料 1、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的区别和联系 (1)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存在明显的区别: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都应履行法律义务,但并非所有法律主体都必然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义务并不必然同不利后果相关,只有违反法律义务者才承担不利后果;而法律责任必是与不利后果相关的;法律义务可以通过义务主体自觉履行而完成,而法律责任则需要由国家机关来追究。 (2)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两者又有密切联系:一方面违反法律义务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定前提条件;另一方面,有时候追究法律责任是法律义务得以履行的手段和措施;另外,两者都是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在价值指向上具有同一性,均是为法律权利的实现而存在的。 2、成文法相对于不成文法的优点及影响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法的两种主要形式,其划分标准为法律是否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作为其存在状态。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的,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

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者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的条文形式的法的总称。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 (1)成文法明确具体。成文法是经过特定程序指定的,并有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因此,它特别明确、具体,便于实施。不成文法就较为模糊,难于实施。 (2)成文法修改废止的程序严格。成文法的修改和废纸均需必要的程序,因此其修改与废止,都十分明确,便于全社会在法律实施上令行禁止。不成文法的修改和废止,往往缺乏严格的法定程序。 (3)成文法有利于社会的安全与自由。在成文法下,由于其明确,社会普遍都能较好地获得法律的安全保障,自由的空间相对广泛。在不成文法下,由于法律不明确,人们违法之虞常在,严重时动辄得咎。民众的权利容易遭到侵犯。在不成文法下,公共权力由于其权限缺乏法律的明确界定,也易于膨胀。公共权力一旦超越权限,出现膨胀,公民的权利就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4)成文法有较好的预防作用。成文法有明确的文字表现,易于在事前作出相应的规定,因而就能在可能出现的不当事件或行为出现之前作出相应的规定,在事前较好地发挥对社会的警示作用。不成文法就只有在有了相应的事件或行为出现之后,才可能形成习惯法和判例法,预防警示作用相对较低。 (5)成文法有利于推进社会改革。成文法采用成文的形式,有利于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知识要点整理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知识要点整理

001.法国的《法国民法典》颁布于:18 002.“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是指:《罗马法》 003.提出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004.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各部门法构成的 005.法的要素主要包括:规则、原则、概念 006.英国学者弗里曼的《劳埃德法理学总论》是以教科书的形式表现法理学三大要素的一个范例 007.准用性规则:本身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则,依照援用别的规则 008.耶林主张法律的目的在于:利益 009.党的政策以非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出来 010.一个法律施行后,原来制定的失去效力,这属于:默示废止 011.法律关系参加者能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称为:行为能力012.托运方和承运方的法律关系客体是:运输行为013.中国的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 014.在封建社会中后期,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律的出现是在:出现了反映资本主义经济要求的海商法;罗马法的复兴运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法律的制定 015.《著作权法》既是专属权,也是可转移权 016.在刑事审判中,各国大多数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017.哈特继承和发展奥斯丁的分析法学,凯尔森则是规范分析法学 018.认为“法是公意的体现”

的法学家是:卢梭 019.认为法学是“人和神的事物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的是:查士丁尼 020.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标准是:社会形态 021.政治的中心问题是:国家政权 022.一般认为,中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多层次。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划分体制 023.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中,共同适用的惩戒措施是:警告024.民众参与司法在世界上的通行模式有:陪审制、参与制、治安法官制 025.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合法行为,保护性法律关系是:违法行为 026.国际法学能够视为:综合法学027.柏拉图:《理想国》;洛克:《政府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庞德:五卷本《法理学》 028.法律关系根源于:思想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思想社会关系 029.法律关系的观念来自于:罗马法 030.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的良好法律。是亚里士多德所阐述的 031.明确宣称法理学就是法律科学的是:庞德 032.提出自由理想和建构平等形式相协调的正义观的代表人物是:苏格兰哲学家索利033.原始社会三种社会规范即习惯、宗教、道德体现全体氏族成员的共同意志和利益034.英国的资本主义法的产

法理学课本重点整理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概念 一、行为与法律行为的界定 法律行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1)社会意义(2)法律性(3)意志性 法律行为的结构 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法律规定或法律解释确定的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 一、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 1、动机:直接推动行为人去行动以达到一定目的的内在动力和动因。 2、目的:人们通过实施行为以达到一定结果的主观意图。 3、认知能力:人们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 (1)认识错误。 第一,手段认识错误:毒药、枪。 第二,对象认识错误:深夜入室床上刺人、深山老林猎人向一群羊开枪、因误欲奸男人等。第三,法律认识错误:网上跳脱衣舞、安乐死等。 (2)无认识能力。 二、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 1、行为:人们通过身体或语言或意志表现与外在的举动。 2、手段:认为为实现预设的目的而实施一定行为所采取的各种方式方法。 3、结果:人们通过实施行为所引起的社会影响。 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 一、法律行为分类的标准 二、法律行为的具体分类 (一)依行为主体的性质和特点分类 1、依行为主体的特点,分为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国家行为 2、依主体意思表示形式,分为单方行为、多方行为 3、依主体参与行为的状态,分为自主行为、代理行为 (二)依行为的法律性质分类 1、依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内容要求,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2、依行为具有公法性质还是私法性质,分为公法行为、私法行为 (三)依行为的表现形式和相互关系分类 1、依行为的表现形式,分为积极行为、消极行为 2、依行为的主从关系,分为主行为、从行为 (四)依行为的构成要件分类 1、依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分为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 2、依行为成立是否需要特定法律要件,分为要式行为、非要式行为 3、依行为的有效程度,分为完全行为、不完全行为 法律关系 概念和分类

人教版英语八年级下册课本知识点梳理

人教版八年级下册课本知识点梳理 Unit 1 What’s the matter? 【重点短语】1、have a fever 发烧2、have a cough 咳嗽 3、have a toothache 牙疼 4、talk too much 说得太多 5、drink enough water 喝足够的水 6、have a cold 受凉;感冒 7、have a stomachache 胃疼8、have a sore back 背疼 9、have a sore throat 喉咙痛10、take risks 冒险 11、hot tea with honey 加蜂蜜的热茶12、see a dentist 瞧牙医 13、get an X-ray 拍X 光片14、take one’s temperature 量体温 15、put some medicine on sth、在……上面敷药16、give up 放弃17、sound like 听起来像18、all weekend 整个周末 19、in the same way 以同样的方式20、go to a doctor 瞧医生 21、go along 沿着……走22、on the side of the road 在马路边23、shout for help 大声呼救24、without thinking twice 没有多想 25、get off 下车26、have a heart problem 有心脏病 27、to one’s surprise 另某人惊讶的就是28、thanks to 多亏了;由于29、in time 及时30、make a decision 做出决定 31、get into trouble 造成麻烦32、right away 立刻;马上 33、because of 由于34、get out of 离开;从……出来 35、keep on doing sth、继续或坚持做某事37、fall down 摔倒 36、put a bandage on sth、用绷带包扎38、feel sick 感到恶心 39、have a nosebleed 流鼻血40、cut his knee 割伤她的膝盖 41、put her head back 把她的头向后仰45、run out (of) 用完;用尽 42、have problems breathing 呼吸困难43、mountain climbing 登山运动44、be used to doing sth、习惯做某事46、so that 以便 47、so、、、that、、、如此……以至于、、、…48、be in control of 掌管;管理 49、in a difficult situation 在闲境中 【重点句型】 1、What's the matter with you?= What'the trouble with you? = What's wrong with you? 您怎么了? 2、What should she do? 她该怎么办呢? 3、Should I take my temperature? 我应该量一下体温不? 4、You should lie down and rest、您应该躺下休息一会儿。 5、Do you think it comes from a newspaper or a book? 认为它就是来自报纸还就是书呢? 6、I think I sat in the same way for too long without moving、 我想我以同样的姿势一动不动地坐得太久了。 7、She said that the man had a heart problem and should go to the hospital、她说这个人有心脏病应该去医院。 Unit 2 I ’ll help to clean up the city parks、 【重点短语】 1、Clean-Up Day 清洁日 2、an old people’s home 养老院 3、help out with sth、帮助解决困难 4、used to 过去常常、、、、、、 5、care for 关心;照顾 6、the look of joy 快乐的表情

最强考试整理——法理学知识点

立法的概念: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立法的特征:(一)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二)立法是根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三)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四)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五)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多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构成要素:一是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归属,性质,种类,构成,范围,限制,各种立法权之间的关系,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立法权和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二是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运行原则,运行过程,运行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三是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主要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设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一)中国的立法权不是由一个机关行使的,因为不是单一的立法体制。(二)中国的立法权由两个以上的机关行使,是指中国存在多种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等,他们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而不是同一个立法权由几个机关行使,因而不是复合立法体制。其三,中国的立法体制不是建立在分权制衡的基础上,因而也不是制衡立法体制。中国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立法过程:(一)立法准备:一般是指在提出法案前进行的立法活动,是为正式立法提供条件或奠定基础的活动。主要内容有:宏观上进行立法预测,编制立法规范,形成立法创议,作出立法决策。中观上包括:确定立法目标,目的和指导思想,调查研究等一系列活动。微观上包括:确定立法意图,拟出法案提纲,起草法案草稿,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等。(二)由法案到立法。主要内容包括:意识提出法案,二是审议法案,三是表决法案,四是公布法案。(三)立法完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解释,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清理,汇编和编纂。 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一)提出提案:提案应遵循的法定程序是,第一,应就本身职权或业务范围内的事项提案,应提出属于接受法案的主体的职权范围内的法案。第二,应向自己能够提案的机关提案。第三,应符合法定人数才能提案。第四,应采取一定方式,向一定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提案。(二)审议法案。审议法案就是在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由有权对法案运用审议权,决定其是否列入议事日程,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对其加以修改的专门的活动。(三)表决和通过法案。(四)公布法 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一)1.人民利益至上原则2.利益兼顾原则3.少数利益保护原则4.利益最大化原则5.利益配置公平原则(二)权利本位原则(三)权利制约原则(四)合宪原则(五)实事求是原则(六)民主立法原则(七)适用性与超前性相结合的原则(八)原则性灵活性的结合的原则(九)稳定性与适时变动性相结合原则 守法的概念: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 守法的构成要素:1.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我国守法主体分为以下几类:(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3)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守法的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3.守法内容。(1)履行法律义务(2)行使法律权利 守法的根据和理由:(一)守法是法的要求(二)守法是人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三)守法是由于惧怕法律的制裁(四)守法是出于社会的压力(五)守法是出于心理是上的惯性(六)守法是道德的要求。 守法的主观条件:是指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水平。通常人们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道德意识,文化教育程度等都对其守法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和支配。 守法的客观条件:是守法主体所处的客观的的社会环境,如法制状况,政治状况,经济状况,民族传统,国际形势,科学技术的发展等都会对守法行为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执法的概念:广义是指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法律的活动。 执法的特征:1.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2.执法的内容具有广泛性3.执法的活动具有单方性4.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5.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 执法体系:根据法律的规定,执法体系是由行政机关的执法,根据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以及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三类构成。行政机关的执法:1.政府的执法2.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1.一般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执法2.企事业组织的执法3.基层民众自治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条件是(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执法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包括:1.执法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可超越法律而为。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2.执法的内容要合法。执法必须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没有法律规定,执法主体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合义务的决定。3.执法程序必须合法。执法主体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必须按照各自不同的执法内容来决定所使用的程序,不能任意简化,改变,调换,省略程序。4.执法主体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相统一。(二)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客观,适度,合乎理性。(三)效率原则是指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总,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利益,取得最大的执法效益。 司法的概念: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的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的特征:(一)专属性,我国司法权专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二)程序性。我国现行司法的种类分为三类,刑事司法,民事司法,行政司法。因此有三大法定诉讼程序,即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三)专业性(四)权威性(五)结果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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