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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会计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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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会计法律责任

目录

一、会计法律责任的涵义以及产生会计法律问题的根本原因

二、会计法律责任的起因

三、对会计法律责任的一些认识误区

(一)单位负责人只对单位重大决策负责的认识误区

(二)会计人员只对其会计核算行为负责的认识误区

(三)对虚假会计信息认定的认识误区

(四)会计人员缺乏相应的法律观念和对法律本身认识上的误解四、会计法律责任现行规定中存在的缺陷

(一)欠缺完善的法律环境

(二)市场运行机制不合理

(三)社会公众对审计的期望过高

(四)会计师事务所方面的原因

(五)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原因

五、针对会计法律问题的可行治理对策

试论会计法律责任

内容提要

本文研究的会计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编造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或称会计造假的责任。由于会计法律对会计行为的各个方面都做了规定,因而违反会计法律的行为也有多种,例如,毁坏会计凭证、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等,但这些只是为实现会计法律的形式价值,即规范会计行为而设定的责任。会计法律的实质价值还是要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因此,本文对其他形式的违反会计法律行为的责任不做讨论,只将符合法律要求的会计信息称为“真实的”,将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会计信息称为“虚假的”。

关键词:会计造假;法律责任;认识;承担

试论会计法律责任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我国的各种法律法规也在逐渐健全和完善。会计法也不例外。在我国,会计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具有重要的作用,并且与整个法律体系紧密相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在会计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一、什么是会计法律责任

会计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会计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会计行为主体必须严守的底线,是法制与道德规范内在联系性的统一体。

从法律的视角看,会计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会计法律责任是指单位或个人在生成和提供会计信息过程中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会计法律法规”不仅包括《会计法》及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中的会计行为规范,而且还包括其他有关会计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责任。从最一般意义上讲,会计法律责任还可以指会计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利用虚假会计资料进行贪污、挪用等侵吞公司财产以及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包括自然人以及法人犯罪。

二、会计法律责任的起因

会计责任可能导致会计法律责任。当会计主体管理当局出现经营失败,存在会计差错、舞弊和违法行为,并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时,就会导致会计法律责任的产生。

会计法律责任的成因界定。会计主体管理当局提供的会计信息虚假,其原因主要有:①制度原因,即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脱离经济活动的现实,对现实发生的特殊经济行为约束失效而造成的。如对单位人员出差费用、招待费用、特殊奖励等,会计制度给予了更多的运用会计估计的权利及会计政策的选择权,这些权利的运用会因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能力的不同而形成不同会计结果。②过失原因,因会计人员没有完全执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而提供错误的会计信息。按照会计信息的重要程度和造成的后果,过失可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③欺诈原因,即会计主体管理当局因不良动机故意完全不遵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

三、对会计法律责任的一些认识误区

当前对会计法律责任认识上的误区

(一)单位负责人只对单位重大决策负责的认识误区

新《会计法》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而现实中许多单位负责人在认识上还是多把自己定位

在管理当局最高决策者的位置上,即只认识到其对本单位的重大决策负有全面责任,而对于会计工作往往认为属于部门工作范畴,应由其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人员负责[ 。表现在具体方面,单位负责人或是忙于行政管理或是忙于业务经营或是忙于应付大小会议,而疏于对会计工作的管理,使得许多单位内部会计制度不规范、不健全,甚至于对会计工作漠不关心,忽视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约束会计行为。因而要从单位内部人手治理会计工作不规范和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应首先端正单位负责人的态度,使其认识到自己在法律责任上是首要的责任承担主体,督促其依法行使职权,做好对会计工作的领导、对会计制度的建立和对会计人员的考核。

(二)会计人员只对其会计核算行为负责的认识误区

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能在于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在现实中,会计人员几乎都认识到了会计核算的重要性,代写职称论文因此,将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核算业务之中,而忽视了其作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的作用。再者,由于会计人员处于各单位决策者的管理之下,其工作评价和工资报酬都受到决策者的影响,要使其依法行使内部监督职权困难重重。以致于许多会计人员都认为只要在业务上不出纰漏,保证自己在业务范围的行为不出问题,就是一个尽职尽责的会计人员;还有的会计人员为了和管理当局搞好关系,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惜放弃其法定职责,使得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成为一纸空文。

(三)对虚假会计信息认定的认识误区

在追究会计法律责任时,关键性的一步就是要确认会计信息是否虚假。尽管在证券法、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法规中,已经规定了出具虚假会计信息的有关人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对于如何来认定虚假会计信息往往规定得过于原则与抽象,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一系列的认定问题,理论上也有很大的分歧。有的观点认为应当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而有的观点则认为应当从会计专业角度衡量,因而在认定方式上难以统。

笔者认为在认定时,应考虑从其行为构成,即从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行为结果的危害程度方面来加以区分,也就是采用行为目的、行为性质、行为结果三方面结合综合认定的方式。但在具体认定会计信息是否虚假时,由于执法、司法人员往往缺乏专业知识,单纯由其认定尚有困难,因而可考虑聘请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如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借助专业知识分析判断。

(四)会计人员缺乏相应的法律观念和对法律本身认识上的误解

目前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资格取得和继续教育方面,《会计法》和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当中都做出了一定的要求。除需要具备一定的财会专业知识外,财经法律法规的掌握也被列入了重要内容。遗憾的是,在这方面,许多会计人员对法律本身的理解和熟悉程度令人堪忧。在会计人员之中,许多人对于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业务规范和法律责任方面的知识都非常贫之。

四、会计法律责任现行规定中存在的缺陷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引起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仅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原因,还有整个社会环境和市场机制的因素。

(一)欠缺完善的法律环境

1.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确定依据和界定机构。在西方,审计准则是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但是在我国,审计准则的地位在法律上却没有得到确认。目前我国关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裁定和执行权归属于人民法院。《独立审计准则》被许多法官视为纯粹的行业标准,不足以作为注册会计师的辩护依据。而且涉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诉讼案件往往专业性很强、技术复杂程度很高,法院难以独立对案件作出合理界定。

2.关于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随着市场经济向法制化方向发展,民事责任必将成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最重要内容。然而在我国的《民法》和其他法规中,对于社会审计民事责任的内容规定几近空白。

3.关于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程度。当被审计单位出现财务危机或破产情况后,不论是信息使用者还是法官,都倾向于从有支付能力的注册会计师身上获得赔偿,这就是所谓“深口袋”理论。实际上,被审计单位是造假者,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但在现实中,却总是发生绕过被审计者而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情况。

(二)市场运行机制不合理

1.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畸形,国有股东缺位,“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经营者集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注册会计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迁就上市公司,默许上市公司造假,几乎成了一种“理性选择”。

2.制度改革存在舞弊。我国的上市公司大多是从国有企业转化而来。根本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国有企业在短期内摇身一变成为上市公司,为了上市“解困”,只能靠作假账。

3.地方政府不当干预。目前,我国仍然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的弊病。为解决地方上的就业、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问题,为了取得更多的财政收入,地方政府往往极力支持和包庇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

4.监管不得力。2000年年报中,175家公司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但是仅对部分上市公司进行了调查和惩处。监督体系薄弱,监管手段不成熟,监管人员严重不足,上市公司造假难以被及时发现查处。

(三)社会公众对审计的期望过高

社会公众对审计作用的理解与审计人员行为结果及注册会计师职业界自身对审计业绩看法之间存在着差异,即审计期望差距。由于受审计技术和成本的限制,加之现代审计是建立在对内部控制评价基础之上的制度基础审计,注册会计师不能指望通过审计查出企业所有的错误和舞弊。但是社会公众往往将审计意见视同对会计报表的担保或保证。一旦发现所依据的会计报表存在错报和漏报,以致影响了他们的决策,就会想到把注册会计师送上被告席。这种审计期望差异的存在,使注册会计师不断地遭遇审计诉讼。

(四)会计师事务所方面的原因

1.事务所体制不顺。我国目前绝大多数事务所都采取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几十万元的注册资本承担的却是涉及几个亿、数十亿数额的业务。在这种情况下,事务所的败德成本很低,潜在收益却很高,难以保持独立性。发达国家数百年的审计实践证明:不经过对信用体系的培养和酝酿,

直接逾越合伙制而采取有限公司制是不可行的。

2.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关系复杂。一方面,被审计单位为了取得对自身有利的审计结果,通过关系人,事先已与受托的事务所有了某种默契。另一方面,事务所以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为争取客户,往往不惜降低审计质量,出具虚假报告。

3.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不完善。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获取利润,总是想方设法“压缩”成本。如:不重视对员工的培训和后续教育;不当分工或授权;承接不能胜任的业务;不执行三级复核制度,内部控制薄弱;甚至有的事务所搞承包、收入分成,把审计收入包给个人,出让事务所的公章;将事务所的个人收入与被审计单位紧密相联等等。

(五)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原因

1.职业道德低下。如果审计人员思想水平不高,敬业精神不强,态度马虎,随便签字盖章就会增加审计风险,这也是引起法律责任的主要因素。

2.专业胜任能力不足。当前我国会计体系正处于同国际接轨的阶段,加入WTO也加快了这一进程。如:新准则,新法规不断颁布,加之拓展业务的要求,即使已取得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也应不断加强后续学习和培训。但许多注册会计师对此不甚重视,也不去拓展自己的知识面以适应业务发展日益复杂的需要。

3.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许多审计人员或对交易事项缺乏应有的专业怀疑,或收集的审计证据明显不足,或运用不当的审计程序,或过分信赖管理当局,或对客户舞弊的研究与重视不够。不谨慎的执业态度必然会导致法律责任的承担。如对银广夏进行年报审计的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对关键证据如海关报关单、银行对账单、重要出口商品单价等亲自取证,也是其审计失败的一个重要因素。

4.审计欺诈的存在。有为数不少的注册会计师或其配偶、子女是专职或兼职股民,这就使得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信力不可避免会受到公众怀疑。由于利益上的牵连,与被审计单位协同舞弊的行为也就很容易发生。应该怎样去完善。

要避免和减轻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必须通过政府、法律界、注册会计师行业、企业以及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重建一个健全、良好的社会审计体系。

(一)优化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

1.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加强民事制裁。建议修改相关法律,在法律中明确注册会计师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的责任不应归于注册会计师;承担责任的程度应有一定比例上限。同时将《独立审计准则》在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过程中的主体地位确定下来,并增加其他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法律条文。由于民事责任日益重要,必须尽快出台有关审计民事责任的法律条文,并且要在更大程度上严肃对注册会计师的民事制裁,形成以民事制裁为主、行政和刑事制裁为辅的法律责任体系。

2.加强行业宣传。注册会计师行业应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自身执业责任的宣传。一方面,取得法律界人士的认同;另一方面,增进社会公众对本行业的了解。

3.设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鉴定是一个专业化很强、复杂性极大的工作,可以考虑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出

面,成立一个法律界、企业界和注册会计师业内人士组成的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专门负责在司法审判中进行责任鉴定。

4.改变审计委托方式,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通过审计委员会沟通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当局之间的分歧和冲突,保护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并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不仅有利于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更有助于社会审计的顺利实施。

5.倡导建立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鉴于我国目前市场机制的信用平台尚未建立,有必要在相关法律法规中重新倡导并支持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合伙制,以强化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对于信用风险的认识,树立注册会计师“诚实守信”的公众形象。

6.扩大和改进财务报表的披露要求。应加快相关会计准则的出台,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更多的财务和非财务信息,并加强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应承担的会计责任。

7.加强对上市公司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财政部、证监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密切关注证券市场,发现违规作假的上市公司和注册会计师,要严惩不贷,决不姑息,一定要使造假成本高于造假收益。

(二)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采取的对策

1.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良好的职业道德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立足社会的根本。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定期考核、评估以督促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加强对自身职业道德的培养和提高;事务所也应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和教育。

2.保持审计的独立性。目前发现的多数审计案例中,都存在着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未能保持独立的情形。因此,不论是事务所还是注册会计师,均应恪守《独立审计准则》,坚决摆脱各种关系困扰,重塑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形象。

3.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客户风险等级评价和管理制度;建立充分了解和评价被审计单位制度;建立例外事项或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制度;建立质量考核评价与奖惩制度;落实三级复核制度;严格注册会计师签名制度;建立技术支持与咨询制度等等。

4.采取风险基础审计方法。在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内部控制较差和管理人员串通舞弊经常存在的情况下,继续采用制度基础审计方法可能会导致审计失败的发生。对此,我们可以参考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风险基础审计方法,根据对风险的评估分配审计资源,重点关注风险较大的领域和范围,以保证审计的真实和完整。

5.建立同业复核制度。可借鉴美国的经验,实施同业复核制度,即由另一家事务所或职业团体指定的检查人员对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和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6.办理职业责任保险或提取风险基金。严格地说,投保责任险,并不是避免审计诉讼的对策,而是注册会计师的一个自我保护措施。但这一措施能帮助注册会计师转嫁风险,避免遭受毁灭性的损失。

7.聘请熟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律师担当法律顾问。无论是对处理审计过程中所遇到的棘手问题,还是对应付已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诉讼事项,寻求有经验律师的帮助都是注册会计师的明智之举。

五、针对会计法律问题的可行治理对策

就我国法律规范体系对会计法律责任规定而言,其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一)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从我国《会计法》的发展过程看,行政责任形式经历了一个从以行政处分为主向以行政处罚为主的转变。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后者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如财政部门)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或者扰乱行政管理秩序的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在《会计法》领域,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会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等处罚形式。

(二)刑事责任。一般来说,刑事责任作为最具威慑力的制裁形式,只适用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在我国,会计信息的严重失真已经达到了“公害”的地步,因此加强刑事责任被认为是治理不规范的会计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长期以来,刑事责任主要适用于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伪造或者毁损会计资料以进行偷逃税或者贪污、挪用犯罪,给公司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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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会计的法律责任 毕业设计(论文)定稿(可编辑)

浅谈会计的法律责任毕业设计 (论文)定稿 摘要:在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化时,我国传统的会计工作受到了方方面面的挑战,会计改革也就势在必行。在我国的会计改革中,不论是会计理论工作者,还是会计的主管部门,都对我国会计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以及相关的技术等作出了极为有益的探讨,并制定了符合我国国情的会计改革措施,同时应更重视会计法律问题的研究。 关键词:会计法律责任会计法会计行为人

目录 引言 1 1.会计法律责任的含义以及产生会计法律问题的根本原因 2 1.1.会计法律责任的含义 2 1.2.会计法律责任规定的特点 2 1.3.产生会计法律问题的根本原因 3 2.会计法律责任体系 5 2.1.会计法律责任的成因界定 5 2.2.会计法律责任体系及责任承担着5 2.3.会计法律责任体系存在的问题 6 3.对会计法律责任的一些认识误区 7 3.1.单位负责人对其所负会计责任的认识误区7 3.2.会计人员只对其会计核算行为负责的认识误区7 3.3.对虚假会计信息认定的认识误区7 3.4.会计人员法律意识的欠缺和对法律本身认识上的误解7 4.承担会计法律责任的前提8 4.1.会计违法行为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8 4.2.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会计法律规定的行为8 4.3.违法行为是在行为人主观意志支配下做出的 8 4.4.单位违法主体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8 5.会计法律责任现行规定中存在的缺陷9 5.1.对承担会计法律责任的主体界定不严密9

5.2.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性质没有可操作的法律解释,不利于实务操作9 5.3.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成因界定不严密9 5.4.法律责任体系不健全,缺少对民事责任的法律界定9 5.5.不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不协调的矛盾10 6.落实会计法律责任的建议10 6.1.制度完善10 6.2.立法完善10 结束语12 参考文献13 英文摘要14 引言 目前,世界各国对会计法律责任的研究大多处于探索阶段,研究如何将会计法律责任相关理论与各国实际相结合,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企事业单位的相关经济部门和有关行为人受局部利益或个人利益的驱动,违法违纪,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资财流失,严重影响了投资人、债权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同时也可能造成国家税收和国有资产流失。这些问题如不解决,势必会对企事业单位自身和外部相关利益人的经济安全和经济效益产生严重的损害。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途径就是建立和完善有效的会计法律责任体系。可见,会计法制化已经成为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深化会计制度改革的一个主要课题,会计法律责任问题也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

关于会计法律责任的分析与思考

关于会计法律责任的分析与思考 摘要 任何一个行业都离不开法律的规制和约束,而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会计作为一个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岗位,对于法律责任的厘清非常重要。会计法律法规是会计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任何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会计行业中法律问题的产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必然结果,这是一个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必然现象,是一个无法回避的必然事实。研究会计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已经十分紧迫。本文首先详细的阐述了会计法律责任的概念,然后具体的分析了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立法不足,最后提出了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会计;法律责任;法律问题

目录 摘要................................................................................................................................ I 一、引言 (1) 二、会计工作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类别 (1) (一)会计法律责任的概念 (1) (二)会计法律责任的类型区分 (1) 1、行政责任 (1) 2、刑事责任 (2) 3、民事责任 (2) 三、我国会计工作法律责任现状 (2) (一)会计法律体系存在问题 (2) (二)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贯彻执行存在问题 (3) 四、我国会计工作法律责任的不足 (3) (一)单位负责人只对单位重大决策负责 (3) (二)会计人员只对其会计核算行为负责 (4) (三)对虚假会计信息的认定不清晰 (4) (四)会计人员缺乏相应的法律观念 (4) 五、我国会计工作法律责任存在问题产生的原因 (5) (一)内部原因——会计诚信缺失 (5) 1.会计政策法规不完善 (5) 2.会计人员缺乏独立地位 (5) (二)外部原因——会计工作监管不力 (5) 1.政府监管分散,职责不清 (5) 2.社会监管不力 (5) 六、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完善 (6) (一)进一步细化财务制度,依法规范会计行为 (6) (二)建立健全企业会计监督机制,确保会计法律责任落实到实处 (6)

浅谈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形成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浅谈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形成的原因及解决对策[论文关键词]责任原因对策 [论文摘要]师的法律责任影响整个的秩序,由此必须准确、全面地分析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形成的原因,并研究解决对策,才能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建设。 探讨注册会计师的法津责任,历来是各国研究的重点,它不仅关系到注册会计师行为的合法性,还会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秩序。 一、造成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原因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 过程中未能履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者出于故意不作充分披露,出具不实报告,致使审计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责任。 1、被审计单位方面的原因 主要是指被审单位的错误、舞弊、违法行为和经营失败,审计人员未查出,给他人造成损失,可能遭到有关方面的控告。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一错误与舞弊》对错误与舞弊的概念进行了专门定义。所谓错误,是指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非故意的错报或漏报,即被审计单位由于疏忽、误解等原因,在

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中产生了错报或漏报。所谓舞弊,是致会计报表产生不实反映的故意行为,即被审计单位故意在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中造成错报或漏报。所谓违法行为,是指贿赂、不合法捐助和违反特定法律及政府规定等行为。对于被审计单位的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被审计单位理应负直接的会计责任,注册会计师则只能负审计责任。经营风险是指企业由于经济或经营条件,而可能出现的经营失败,比如经济萧条、决策失误或同行之问意想不到的竞争等,而无力归还借款或达到人期望的收益。审计失败则是指审计人员由于没有遵守一般公认审计准则而提出了错误的审计意见。出现经营失败时,审计失败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 2、审计机构和人员方面的原因 如果不是注册会计师方面的原因,给被审计单位或第三者造成损失,注册会计师将不负法律责任。但是,也有些会计师事务所因违约、过失和欺诈等行为惹来官司。所谓违约,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几方未能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当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时,审计人员应负违约责任。所谓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缺少应具有的合理的谨慎。评价审计人员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审计人员在相同条件下可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通常将过失按其程度不同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普通过失(也称“一般过失”)通常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

会计毕业论文论会计法律法规

会计毕业论文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

论文题目:论会计法律法规一、会计法立法宗旨? (一)会计行为 (二)会计资料及其质量特征 1.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2.会计资料的完整性 二、会计的法律责任 (一)会计法律责任的含义 (二)会计法律责任主体 1.单位负责人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3.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会计法律责任的类型? (四)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

1.行政责任 2.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五)会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意义? (六)会计法律责任认识上的误区? 1.会计人员缺乏相应的法律观念和对法律本身认识上的误区 2.对虚假会计信息认定的认识误区 3.单位负责人只对单位重大决策负责的认识误区 4.会计人员只对其会计核算行为负责的认识误区 三、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现状? (一)以行政责任为主的会计法律体系无法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二)会计民事责任的法律真空带不利于建立防治会计舞弊行为的长效机制

(三)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界定不明确? (四)虚假会计信息法律责任分担界限模糊 四、建议 (一)实现各种法律之间的对接? (二)完善我国的会计司法鉴定制度?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可操作性 1.加大处罚力度 2.将民事赔偿责任写进法律? 五、会计法律责任的规避? (一)建立健全以《会计法》为主的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常效学习机制 (二)明确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会计法律责任人 (三)建立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是明确会计责任的最好办法 论会计法律责任 【摘要】会计信息失真造成经济秩序混乱,不但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而且损害了国家和投资者的根本利益。大量事实表明,会计信息生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目录 1简介 2界定 3成因 4问题 1简介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的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出于故意未按专业标准出具合格报告,致使审计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应该承担责任的内容不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三种责任可以同时追究,也可以单独追究。 2界定 (一)注册会计师过错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责任人的过错,而是根据损害的客观存在、行为人的活动以及行为人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

特别加重其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是不管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他侵权条件成立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下,无过错即无责任,即使造成了事实上的侵权行为,只要当事人没有过错就不必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另一种是过错推定原则。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举证责任的不同:在一般的过错原则下,举证责任在原告一方,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过错推定原则下,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若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被法律推定其有过错。 (二)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的理由 1.有利于维护注册会计师的生存空间。从我国《民通则》的规定和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来看,无过错责任仅在环境污染、高危作业、产品责任等少数几个领域之中,而且背后通常有着强大的责任保险来做支撑,即透过保险制度将责任分散到大众之中。尽管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和执业风险基金在我国已经出现,但其发展时间较短、制度又未完善,如果贸然对注册会计师适用无过错责任,势必将会导致该行业成为“高危行业”,大量的业界人才纷纷逃离,造成行业萎缩,而留下来的少量注册会计师出于竞争减少和审计风险的考虑,自然会大幅提高审计费用,这样将变相增加上市公司乃至整个社会的成本负担,因此无过错责任不可取。

浅谈我国会计法律制度执行中存在哪些问题改进

浅谈我国会计法律制度执行中存在哪些问题改进 摘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而会计法律法规制度也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文章不仅提出了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而且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看法。 1985年1月,我国制定了《会计法》,标志着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会计法》至今已施行了20余年,在这期间又结合经济形势的需要,进行了两次修正和修订。20多年来,《会计法》在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各项相关的配套法规相继出台,初步形成了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各项监督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但是在这20多年里,尤其是近十年来的经济建设和经济发展中,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在建立、健全和执行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会计法律制度更新的滞后 历史表明,必须伴随着政治、经济环境乃至会计、审计环境的变化,适时修订已有的法律并相应地颁布新的法律制度,以充分满足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变化的要求。所以我们的会计法律制度应当适时进行修订,以适应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发展,而我们在法律方面对适时修订比较注重,而在法规方面则明显滞后。一部1987年制定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在2005年才以一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替代,试想一部在计划经济末期制订的法规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运用,其规范效果可想而知。类似的一些法规,现在尚无新法规替代的现象还仍有存在,诸如1988年国务院制定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二、会计法律制度建设中依然存在盲区 对于一项法律制度来说,它所规范约束的行为应是经济生活中共性的问题,但诸如对于“小金库”及“账外资金”这样普遍存在于经济生活中的违法违规问题,我们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至今仍没有一个法定的、公允的界定,只是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中规定了一个处罚条款:“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在经济活动中就一个违纪违规问题也会有许多表现形式,究竟如何界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则没有一个公允的解释,致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对这些问题的界定凭借自己对字面的理解,带有很强的主观性。介于此使得在执法过程中对一些没有法律界定行为的处理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五花八门,失去了法律的严肃性。 三、会计法律制度中的语言表达不可操作 我国的法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特有的语言,那就是“情节严重的”、“情节恶劣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这些语言都给法律烙上了“人治”的印迹。因为只有通过执法人员的主观判定,才能确定什么是“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而每个执法人员判定的情节严重程度各不相同,这其中没有任何客观量化指标可考,也给执法不严造成了可乘之机。 四、会计法律制度在制定中缺乏责任追究条款 在会计法律制度中,往往有很多规范性字眼,“要如何如何”,“不得如何如何”,而在执法过程中,遇到了违反这些规范性的规定时,又找不到相关的处罚和责任追究的规定,只好将这些问题搁置起来,由于执法的无奈,从另一个侧面也纵容了违法单位和违法个人,对社会经济生活造成了极坏的负面影响。

试论会计法律责任

试论会计法律责任 一.会计法律责任概念及形成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如果我们要细分会计法律的责任,大致含有两种含义,分别是狭义和广义。会计法律责任是指企业单位或个人在制造和提供会计信息的时候违背了会计法律法规就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狭义的会计法律责任仅仅是指《会计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内容:①在账簿设置、账目登记、凭证编制、会计政策的选择上、会计资料的保管、会计人员的聘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运作等会计工作环节上存有的不规范行为。②伪造、变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唆使、指示、强行命令会计人员从事上述行为。③相关财政部门和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出卖国家机密给私人企业的行为。 (二)会计法律责任规定的特点 为了会计人员更加遵守《会计法》,《会计法》规定了违反《会计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修订后的《会计法》,在法律责任的规定有以下特点:首先,具体定义了什么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便于确定侵权行为,以及违反后即时查处在。其次,是要增大惩罚对象的范围,主要是针对一些新的规定增加了相对应的法律责任,使相关规定更加严格,更加完美。再者,对各种违法行为加重了罪行,特别是增加了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所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其他会计资料等行为增大惩治力度,有助于确保一个真实的、完整的会计信息。最后增加了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无论是直接负责人员还是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必须受到适当的制裁。 (三)法律责任的形成 就我国法律规范体系对会计法律责任规定来说,其构成主要囊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中国会计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囊括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从本国《会计法》的发展过程看,行政责任形式经历了一期从以行政处分为主向以行政责罚为主的转变。在《会计法》领域,行政责罚包括警告、罚款、取消会计专

会计工作法律责任的现状及建议

会计工作法律责任的现状及建议摘要:会计法律责任是指从事财务工作的相关单位或者自然人,因违反有关会计法律规范所承担的必要义务,它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类型。在会计法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会计资料不完整,法律规范不健全”,会计主体难以落实。在会计工作人员普遍对会计法律责任存在认识误区的情况下,主要应从职业道德及法律规范两方面规范会计人员行为,规避会计法律责任风险。关键词:会计工作;法律责任;加强规范会计工作就是切合实际的记录经济活动更加真实的反映经济信息。会计行为的实质可以表现为规则的经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投资者和管理者因其各自的利益不同,对会计主体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准确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会计工作更加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这便要求对会计人员需要加大培训力度。 一、我国会计法规的内涵会计部门法规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法律体系”是我国部门法律构成的一个整体,即部门法体系,而会计法规则是根据一定标准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会计法》在会计法律体系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是其他会计法规制定的依据。会计法律责任是会计主体在进行会计工作时所严格遵守的职业道德底线。广义上的会计法律责任是会计主体在进行会计工作时,所有违背会计法律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狭义上的会计法律责任是指企业的财务工作人员违背了企业内部范围内相关的会计法规,这里的会计法规不得违法国家《会计法》的有关规定。 二、我国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的现状

(一)我国会计法规存在的不足 我国的会计法规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例如在相关责任承担的主体上规定不是非常明确,对会计虚假信息的认定标准也不是非常明确,同时会计法中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不足等等。 (二)我国的会计体制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 会计涉及到国家的各个领域,由于国家、企业、社会所追求的最终目标不同,使其相关的各个部门很难做到监督与配合。从而很难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很难达成监管目标。同时多头监管并不能达成很好的效果,企业承担多重监管中的责任。 (三)会计的工作环境不理想 当前我国的会计工作环境可以用一个“差”字来形容,我国的企业对财务规范认识不到位,很多财务中的违反会计法的行为都是由企业的负责人蓄意指使,强制会计人员做违反法规的业务,而企业的财务人员虽然知道是违法的,但又不得不按照企业负责人的意愿去做。单位负责人不仅要对企业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同时也要对企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现实中企业负责人往往重视企业的重大事项的决策,而忽略对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的监督作用。这直接影响了企业会计工作法律责任的缺失。 (四)会计从业人员对会计法律法规认识不全面 会计的两大基本职能是会计的核算与监督。但是在企业的实际操作中所有的财务人员与企业负责人都会更加重视会计的核算职能,并非监督。因为企业财务的核算可以更好的给企业带来更直观的数据,

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一)

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一) 美国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福勒在讨论法律的道德性问题时提出了一时值得注意的范畴,即向往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他认为,向往的道德是我们应当追求的道德,义务的道德是我们必须遵守的道德。义务的道德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低于向往的道德的标准。换用通俗的伦理学术语,福勒所说的“向往的道德”就是“道德理想”,“义务的道德”就是“道德义务”。对于一个社会职业而言,其存在的合理性在于它的行为应当符合社会公众的期望。与此相适应,一套职业的行为标准实际上渊源于公众对其义务道德的合理预期,而不是任何出于减少风险或者保护其自身利益的行业考虑。同时,应当注意到,由于行业的特点以及社会作用的差异,每一社会职业的义务道德是有所区别的。值得关注的是这样一些职业,它们或者提供具有公共性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其行为本身就具有不容忽视的公共影响。它们所承担的义务道德虽然也可以与社会常识相容,但其层次往往较其他职业高。注册会计师行业就当属其列。注册会计师是社会公众的普遍信任所派生出来的公共代理性质的职业。它使公众可以利用注册会计师的技能和知识来参与经济活动,从而使他们从事经济决策活动的能力得到了极大的加强。毫无疑问,注册会计师职业也是基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社会分工的必要而产生,它可弥补社会公众精力、知识的不足,拓展其活动空间,提高其办事效率,并且极大地降低其交易成本。作为一种社会公共职业,注册会计师与信息使用人的利益高度相关。公众投资人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来源于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查验后才披露的财务信息。因此,我们不难理解公众对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社会期望较高的现象。可以说,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性质以及职业意义自然决定了其职业义务道德的较高水准,它并不是直接渊源于社会期望的压力。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义务的道德和法律最接近。义务的道德所谴责的行为一般说来就是法律所禁止或应当禁止的行为。因此,我们如果要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进行客观的描述,首先有必要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的义务道德加以界定。为什么公众期待注册会计师发挥的作用(即义务道德)是“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审计业务”,而在一系列的国内外审计诉讼案例中,人们却仅仅关注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结果对公众投资者造成的损害?因为,如果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报告与真实状况不相符合,公众投资人的利益必然受到损害。不论导致注册会计师报告失真的原因是什么,对于公众投资人都没有意义,因为他们并不关注,也没有能力来关注注册会计师审计、查验的过程,只能被动地接受注册会计师提供的结论。令会计职业界深感不安的是,法官的观点几乎总是倾向于对受到伤害的公众投资者进行救济和补偿,各国公司法、证券法的最根本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股东及其大众投资人的利益。法院认为,出具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审计报告本身就意味着与注册会计师的义务道德和公众期望发生了背离,法律有责任禁止这种行为的产生。同时,法院也应适当关注某些可以为人所理解或接受的情况,为注册会计师提供一种理性的公平发展环境并适当保护其利益。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坚决认为:在审计诉讼中,注册会计师所举列的必要而合理的证据是其得以免除法律责任的基础,而对于这些证据的有效性的认定权力只能归属于法院。另外,对于是非的裁定,法院可以在其认为必要时求助于原则,而并不拘泥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字面意义。脆弱的“保护伞”独立审计准则受到指责的注册会计师往往会以自己“严格遵守审计准则”为由进行辩解,而会计职业界也强烈要求法院在审理有关审计诉讼时认真考虑独立审计准则的影响。毫无疑问,注册会计师可用于保护自身正当权益的唯一现实的法律依据就只有独立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准则在使注册会计师解脱法律责任方面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成功地证明自己已经“严格遵守了审计准则”的注册会计师仍然极有可能被法院裁定有罪。问题出在何处?首先,法院冷漠地意识到“严格遵守了审计准则”这一表述的空洞性。由于不具备任何道德上的含义,它并不足以成为免除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有效根据。法院清楚,对于审计准则的遵守实际上包括了两重含义,即“程序性的遵守”和“实质性的遵守”两个层次。“程序性的遵守”在财政部颁布的《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的第4条第2款中就得到了淋漓尽致的表现。可以认为,

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

目录 目录 (1) 摘要 (2) 关键词 (2) 引言 (3) 一、会计工作法律责任产生的背景及作用 (4) (一)会计工作法律责任产生的背景 (4) (二)会计工作法律责任产生的作用 (4) 二、会计工作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5) (一)会计人员只对其会计核算行为负责 (5) (二)单位负责人对自身要承担的会计法律认识不充分 (5) (三)对虚假会计信息认定存在误区 (5) (四)会计人员缺乏相应的法律观念和对法律认识上的误解 (5) 三、虚假会计信息的表现形式与危害 (6) (一)虚假会计信息的表现形式 (6) (二)虚假会计信息的危害 (6) 四、针对会计工作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采取的对策 (7) (一)继续加大《会计法》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7) (二)强调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 (7) (三)加大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罚力度 (8) (四)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实行岗位轮换制 (8) (五)积极利用舆论工具 (8) 五、总结 (8) 参考文献 (10)

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 【摘要】搞经济离不开经济管理,搞经济管理离不开会计。经济越发展,人们对经济管理的要求就越高,财会工作越重要,作为“反映、监督与控制”财务运行的主体——会计人员责任十分重大,尤其是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的法律责任更加突出。 【关键词】会计法律责任,认识误区,会计监督

引言 会计首先表现为单位的一项管理活动,既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但会计在处理经济业务事项中所涉及的经济利益关系则超出本单位的范围,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有关方面的利益。随着经济的发展,利益的加大,问题也就随之增加。本文试从会计工作法律责任产生的背景、作用、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出发,针对实践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问题,阐述加强会计工作责任的必要性。这些问题的存在,与我们会计的立法缺陷有关,与社会利益机制的调整不当有关,与社会上不正之风之盛有关,更与我们财政部门执法不力、监督不严有关。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会计的依法管理是一个十分重要十分迫切的使命。如果还把会计工作的监管责任当作一个软任务而有所忽视,那不仅是一种严重的渎职,甚至可以说是一种犯罪。

试论会计法律责任

试论会计法律责任 目录 一、会计法律责任的涵义以及产生会计法律问题的根本原因 二、会计法律责任的起因 三、对会计法律责任的一些认识误区 (一)单位负责人只对单位重大决策负责的认识误区 (二)会计人员只对其会计核算行为负责的认识误区 (三)对虚假会计信息认定的认识误区 (四)会计人员缺乏相应的法律观念和对法律本身认识上的误解四、会计法律责任现行规定中存在的缺陷 (一)欠缺完善的法律环境 (二)市场运行机制不合理 (三)社会公众对审计的期望过高 (四)会计师事务所方面的原因 (五)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原因 五、针对会计法律问题的可行治理对策

试论会计法律责任 内容提要 本文研究的会计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编造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或称会计造假的责任。由于会计法律对会计行为的各个方面都做了规定,因而违反会计法律的行为也有多种,例如,毁坏会计凭证、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等,但这些只是为实现会计法律的形式价值,即规范会计行为而设定的责任。会计法律的实质价值还是要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因此,本文对其他形式的违反会计法律行为的责任不做讨论,只将符合法律要求的会计信息称为“真实的”,将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会计信息称为“虚假的”。 关键词:会计造假;法律责任;认识;承担

试论会计法律责任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我国的各种法律法规也在逐渐健全和完善。会计法也不例外。在我国,会计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具有重要的作用,并且与整个法律体系紧密相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在会计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一、什么是会计法律责任 会计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会计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会计行为主体必须严守的底线,是法制与道德规范内在联系性的统一体。 从法律的视角看,会计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会计法律责任是指单位或个人在生成和提供会计信息过程中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会计法律法规”不仅包括《会计法》及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中的会计行为规范,而且还包括其他有关会计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责任。从最一般意义上讲,会计法律责任还可以指会计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利用虚假会计资料进行贪污、挪用等侵吞公司财产以及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包括自然人以及法人犯罪。 二、会计法律责任的起因 会计责任可能导致会计法律责任。当会计主体管理当局出现经营失败,存在会计差错、舞弊和违法行为,并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时,就会导致会计法律责任的产生。 会计法律责任的成因界定。会计主体管理当局提供的会计信息虚假,其原因主要有:①制度原因,即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脱离经济活动的现实,对现实发生的特殊经济行为约束失效而造成的。如对单位人员出差费用、招待费用、特殊奖励等,会计制度给予了更多的运用会计估计的权利及会计政策的选择权,这些权利的运用会因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能力的不同而形成不同会计结果。②过失原因,因会计人员没有完全执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而提供错误的会计信息。按照会计信息的重要程度和造成的后果,过失可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③欺诈原因,即会计主体管理当局因不良动机故意完全不遵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 三、对会计法律责任的一些认识误区 当前对会计法律责任认识上的误区 (一)单位负责人只对单位重大决策负责的认识误区 新《会计法》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而现实中许多单位负责人在认识上还是多把自己定位

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论文

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的质量受到广泛关注,会计行为的重要性日益凸现,不同利益的经济主体之间因会计问题而产生的冲突 日趋激烈,会计违法行为的泛滥在折射出我国现行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层层问题的同时,也使会计法律责任成为会计界与法律界共同关注的问题。目前我国会计工作秩序中存在着假账泛滥、会计信息失真、单位负责人违法干预等严重又普遍的问题,因此,针对会计工作存在的问题,要用法律、法规、合同等不同形式进行必要的约束。会计行为本身理所当然应加以规范。充分借鉴和吸收了市场经济国家的会计法律制度,在会计责任主体、会计记账规则、内部控制制度、注册会计师审计、严惩违法会计行为等方面,都体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协调性,体现了市场经济对会计工作的共性要求。 【关键词】:会计法律责任误区法律责任认识承担

The legal liability of accounting work 【Abstract】:With the establishment and perfection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accounting work and accounting information quality has been widely attention, the importance of accounting behavior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obvious, the interests of the different economic subject between the conflict due to accounting issues become increasingly fierce, the spread of illegal accounting behavior in reflecting the current accounting legal liability system of layers of problems at the same time, also make accounting legal liability accounting field and law problems of mutual interest.Exist at present, China's accounting work order in the deluge of false accounting, the accounting information distortion and unit leaders illegal intervention such as serious and common problem, therefore, in view of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accounting work, want to use different forms such as laws, regulations, contract to make the necessary constraints.Accounting behavior itself of course should be standard.Fully drawing on and assimilating the accounting legal system, market economy countries, accounting rules, the main responsibility in the accounting internal control system,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audit, punishing the illegal accounting behavior, etc., are reflected with the international coordination of accounting practice, embodies the market economy to the common requirement of the accounting work. 【 key words 】 : accounting legal liability; myth to undertake; know;to undertake

浅谈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_毕业设计(论文)

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浅谈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站点名称永州德宇成人教育中心函授站

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站(点):永州德宇成人教育中心函授站 题目:浅谈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起止时间: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 学生姓名: 专业班级: 指导教师: 站(点)负责人: 2012年4 月30 日

设计(论文)内容及要求: 一、论文内容: (一)我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性质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 (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解决思路及应对策略 二、论文基本要求:完成期限:2012年4月 三、写作要求: (一)我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性质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 (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解决思路及应对策略 致谢 谢参考文献 四、时间要求:2011年4月 预期进度: 1月5日,指导教师布置设计任务. 1月20日前,学生收集相关资料,选定题目; 1月30日前,学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提纲; 2月20日前,学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初稿,指导教师开始阶段检查; 3月15日前,指导教师反馈阶段检查意见,学生修改毕业设计(论文)初稿; 4月10日前,毕业设计(论文)定稿并获指导教师认可;

4月25日前,学生将打印稿毕业论文一式3份(专科1份,含电子文档)及设计上交指导老师. 指导教师: 2012 年 4 月25 日

南华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设计(论文)题目浅谈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设计(论文)题目来源《经济法责任研究》 2012年1月 设计(论文)题目类型科研起止时间 一、设计(论文)依据及研究意义: (一)我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性质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 (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解决思路及应对策略 二、设计(论文)主要研究的内容、预期目标:(技术方案、路线) 1月5日,指导教师布置设计任务. 1月20日前,学生收集相关资料,选定题目; 130日前,学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提纲; 2月20日前,学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初稿,指导教师开始阶段检查; 3月15日前,指导教师反馈阶段检查意见,学生修改毕业设计(论文)初稿; 4月25日前,毕业设计(论文)定稿并获指导教师认可; 三、设计(论文)的研究重点及难点: (一)我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性质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 四、设计(论文)研究方法及步骤(进度安排): 1月5日,指导教师布置设计任务. 1月20日前,学生收集相关资料,选定题目; 130日前,学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提纲; 2月20日前,学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初稿,指导教师开始阶段检查; 3月15日前,指导教师反馈阶段检查意见,学生修改毕业设计(论文)初稿; 4月25日前,毕业设计(论文)定稿并获指导教师认可; 五、进行设计(论文)所需条件: 1] 翟继光:《经济法责任研究》, http://210.45.216.238/~fxy/lawreview/lr5/jjfzryj.htm。 [2] 管斌等:《第十一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法商研究》2004年第2

论我国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I 内容摘要 会计是一项历史非常悠久的工作,是人类要对经济生产结果进行统计的需求而逐渐形成和发展的,从最初期的结绳记事如此简单、原始的方式到如今可运用电子产品进行复杂的公式计算可以看出会计是在不断发展及突破中日趋成熟,会计法律作为会计最重要的约束准咋也是在不断的重新修改和全面完善中。只是从会计的起源开始到现如今社会从没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在关于会计单位或者会计从业人员自身原则性不强以及对于法律的认识薄浅不够深厚。因为如此社会上便产生了一些不正之风,试图通过寻找法律的漏洞来做违法乱纪的事情,谋取暴利。而本文,就是从会计法律责任的概念和构成出发,以浅析会计工作与会计法律应如何契合,简单介绍了会计法律责任的分类,明确会计法律责任的必要性,指出现阶段对会计法律责任认识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会计工作; 法律责任; 承担; 建议

Abstract Accounting is a very long history, is the human to carry on the statistics of the economic results of production demand and gradually form and develop, from the initial Jieshengjishi so simple, primitive way to now can use electronic products are complex formula can be seen in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and accounting is a breakthrough in the increasingly mature, the accounting law as the most important constraint accounting standard I also in constant revision and improvement in overall. Just from the accounting began to the fundamental problem of nowadays society never solve is about accounting units or accounting personnel own principles is not strong and know the law is not deep shallow. Because of this the society will produce some unwholesome tendencies, trying to find the loopholes in the law to do bad things, profiteering. And this is from the concept, the legal liability of accounting and points out,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accounting work and accounting law should be how to fit, simply introduced the classification of accounting legal responsibility, clarify the necessity of the legal liability of accounting, the existing lack of understanding of the accounting legal obligation, and puts forward some opinions and suggestions. Keywords: accounting work; legal liability; bear; suggestions

浅谈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和会计法律责任

浅谈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和会计法律责任 摘要新《会计法》明确了企业负责人为本企业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会计行为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了企业会计责任主体的法定职责和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法制观念是企业负责人防范会计法律责任。 关键词单位负责人会计责任法律责任 新《会计法》为惩治造假账的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体现新内容和要求,维护国家利益和各方面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作了许多重大的修改和完善,发挥对会计工作的保障作用。 一、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一规定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会计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的信息系统或管理工具,以其特殊的功能,在调节经济关系时往往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会计法》以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为立法宗旨,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主体,特别强调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本文将在厘清会计法律责任的含义及特征的基础上,结合现行《会计法》对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略作分析并对其实施提出建议。 二、单位负责人违法违规现象与原因分析 单位负责人为了追求自身短期利益最大化,指使、授权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做假帐,伪造会计凭证,办理违法会计事项部分单位负责人为了小团体或少数领导的利益,授意、指使甚至强令下,由会计人员“加工”出虚假的会计资料单位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以不知情、不懂会计为由,将会计违法责任一推了之或找个替罪羔羊,来推卸或摆脱自己的责任。会计工作专业性很强,自己又不是会计专家,也不可能对本单位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了解,因而不能全面负责。其实不然,单位负责人作为组织的法定代表,理应对组织的一切行为负责。会计行为不是会计人员的个体行为,也不是单位会计机构的集体行为,而是整个单位的组织行为。因此,单位负责人必须对其负责。 忽视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约束会计行为。而没有健全的内部会计监督机制,会计监督难以发挥其应有的职能,容易出现会计工作基础薄弱、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等现象,单位的财务容易出现问题。有些单位负责人不但没有做到支持、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进行监督,甚至对会计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进行干扰、阻碍,打击报复。工作中,当会计人员面对企业管理当局违法或违规行为时,如果知情不举,就会违反会计法要负法律责任;如果向有关部门举报,日后又有可能受到管理当局的打击报复,从而把会计人员摆在了一个进退两难的尴尬位置。 三、如何防范会计法律责任风险 (一)营造舆论氛围以扬德 舆论氛围是影响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外部条件。会计人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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