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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正文:

----------------------------------------------------------------------------------------------------------------------------------------------------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已经2007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和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本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是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购买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政策规定受理、审核、批准,由受托银行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计划发放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是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贷款对象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六个月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购房首付款符合规定比例;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良好的信用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办理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六、借款申请人购买期房的,房屋开发单位须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协议,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由开发单位提供阶段性保证;

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贷款额度取以下规定及计算结果的最低值:

一、按公积金计算的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月缴存基数×12×额度计算年限×40%+借款申请人配偶公积金月缴存基数×12×额度计算年限×40%

公式中的额度计算年限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女60)的年限。额度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二、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三、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贷款限额。

第九条贷款期限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的贷款金额、还款能力以及其他相关条件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国家规定执行政策性利率,如遇国家利率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也按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组合贷款

第十一条组合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个人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时,不足部分可申请商业性贷款)的总称。

第十二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与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贷款的总额度不得超过总房款与规定比例计算后的贷款额度,组合贷款的商业性贷款期限应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致。

第五章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借款申请人需持有效身份证件、购房合同或协议、已支付的不低于总房款规定比例的收款

收据或发票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贷款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应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组合贷款还应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合同签订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协助借款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贷款银行收执抵押权证后,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办理划款手续。

第十八条自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达贷款计划之日起,借款申请人逾期1个月未来签订《借款合同》或不按规定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等手续,视其自动放弃本次贷款申请。

第六章贷款偿还

第十九条借款人可以选择以下还款方式中的一种:

一、一次性还本付息法

该还款法仅适用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等额本息还款法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1+月利率) -1]

三、等额本金还款法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期数+(贷款本金-已偿还的贷款本金)×月利率

第二十条还款期内,借款人及其配偶可按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还款。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应于还款日前30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在征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归还到期的借款本息,逾期按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况时,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

一、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

二、借款人发生导致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变故的;

三、借款人将借款挪作他用、转借他人或违约使用的;

四、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第二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依法处置借款人的抵押物,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连续超过三个月或借款期满借款人未依约偿还贷款本息,担保人未能履行担保协议的;

二、借款人在合同期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三、借款人在合同期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义务的。

第二十五条抵押权人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款项扣除有关税费,受偿其债权,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或其担保人继续负责偿还;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第七章贷款担保

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房产抵押为主要担保方式。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抵押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为第一顺序抵押权人,抵押值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的规定比例。组合贷款的抵押权人分别为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

第二十八条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借款人对抵押物无权出售、出租、变更或馈赠。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以房产作为抵押的,抵押期间,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抵押物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第三十条作为抵押物的房产,抵押期间借款人拥有使用权,负有维修、保养和保证完整的责任。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收执的抵押权证及其他相关证件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作为抵押物的房产,在抵押期间遇有统一拆迁规划时,借款人应事先通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并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前结清贷款或更换抵押物。

第三十二条在借款人结清全部贷款本息之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协助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八章贷款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监督检查贷款的资金投向,借款人在贷款期内,应配合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资金投向和抵押物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合同的其他当事人,在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抵押人擅自将抵押房屋出售、馈赠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的,抵押权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要求抵押人按合同约定偿付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因借款人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抵押等情况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借款人承担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青岛银行公积金贷款条件

青岛银行公积金贷款条件 青岛银行公积金贷款是政府支持和发动居民参与购置住房的方 式之一,是提高居民消费和提高住房投资的有力支持。为了更好地改善居民的购房环境,推动国民经济增长以及改善住房问题,青岛银行推出了公积金贷款业务,其中包括个人住房贷款、证券公积金、现金公积金等贷款产品和服务。 一、公积金贷款受理条件 1.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受理条件。 2.申请人必须在青岛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且账户金额必须满足公积金贷款受理条件。 3.申请人年龄必须在18周岁到50周岁之间。 4.申请人必须有合法的住房需求,而且不能在任何地方持有房产。 5.申请人必须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6.申请人必须有良好信用记录,不能有不良信用记录。 二、贷款利率 1.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基础上浮动,浮动期内受利率因素影响,浮动范围为基准利率的上下5%,而每次调整的幅度不得超过2%。 2.公积金贷款期限可以选择1-30年不等,青岛银行将根据贷款 申请人的状况给予合理的建议。 三、还款方式 青岛银行的公积金贷款采用的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这意

味着每个月还款额固定。每月还款额定于支付第一期贷款时确定,不受后续的利率变动影响。 四、申请表填写 申请人必须按照青岛银行要求完整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信息、收入情况、购房目的、购房情况等。 五、审批流程 1.客户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 2.审查申请材料,确认是否满足贷款申请的基本要求。 3.评估申请人的贷款能力,确定申请人所贷款额度。 4.根据申请人的条件确定贷款利率,签订贷款协议。 5.发放贷款,客户开始还款。 六、风险控制 为了确保贷款的安全性,青岛银行充分考虑贷款人的还款情况,采取多种措施进行风险控制,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审查贷款人的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贷款催收,及时发现潜在的信用风险;与贷款人签订担保合同,并采取抵押物或司法担保方式等保证贷款人的还款权利。 总之,青岛银行公积金贷款是为了支持居民购买住房而出台的,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人,青岛银行为其打造一个财务和住房安全的投资环境,让居民能够拥有住房的美满梦想。

青岛银行公积金贷款条件

青岛银行公积金贷款条件 青岛银行是中国最具经济实力的城市之一,其公积金体系的影响力在国内货币市场中也广受推崇。青岛银行的公积金贷款业务以其极具吸引力的利率、高效的审批流程、实用的贷款额度及广泛的产品组合而备受赞誉。 申请青岛银行公积金贷款的基本要求包括,申请人必须是青岛户籍,20周岁以上,拥有本人在青岛银行开立的账户,以及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申请青岛银行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可达每人30万元,贷款利率以每年国家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同期基准利率为基础,同时青岛银行根据用户不同的信用等级,最高优惠5个基点。 青岛银行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等额本息还款,另一种是等额本金还款。等额本息还款是指每月固定还款,每月还款额相等,全部贷款本金在期满时全部偿还。等额本金还款是指每月固定还款,每月还款额逐月增加,前期还款额偏低,而最后一期的还款额最高。 要申请青岛银行公积金贷款,用户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社会养老保险凭证、住房公积金缴存流水、婚姻证明、贷款用房的完整产权证明以及经由青岛市住房及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发的 从业资格证书。 青岛银行公积金贷款批复与放款时限为3个工作日,即用户在提交完所有相关资料后3个工作日之内可获得批复及放款。

青岛银行公积金贷款是一种优质的消费金融服务,贷款利率低、手续简便、惠及中低收入群体,是青岛市民最值得信赖的贷款手段之一。通过青岛银行的了解,希望更深入的了解青岛银行的公积金贷款条件,以便用户在申请贷款时能做出更好的选择。 以上就是关于青岛银行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全面介绍。从客观条件上看,青岛银行公积金贷款审批流程快捷、利率低廉,帮助民众在日常消费中更快捷的融资购物,以提高消费水平,特别是惠及中低收入的家庭,具有无与伦比的优势。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正文: ----------------------------------------------------------------------------------------------------------------------------------------------------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已经2007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和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本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是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购买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政策规定受理、审核、批准,由受托银行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计划发放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是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青岛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

青岛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 提示:以下所需材料中须提供复印件的,均须带齐原件,管理处工作人员核对后,将原件退还给申请人,复印件全部用A4纸复印。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正反面打印[表格下载][表格示范]; 二工资收入证明单位签盖公章[表格下载]; 注:收入证明出具的时间距贷款时点不能超过一个月。 三身份证明及婚姻关系证明 1、身份证明: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簿索引页及单页复印件一份集体户口提供本人户口单页; 注: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应提供在本市的有效居住证明。 2、婚姻关系证明: 1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户口簿能体现夫妻关系的可不再提供结婚证; 2未婚或未再婚的:未婚证明须由户籍所在区域的民政婚姻登记部门出具;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出具户籍地婚姻登记部门证明有困难的,也可由所在单位或暂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未婚证明; 注:未婚证明出具的时间距贷款时点不能超过一个月。 四购房合同正本复印件一份;注:如已办妥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同时提供复印件一份。; 五购房首付款发票或收据复印件一份需加盖开发商印章; 六平面图、配置图复印件一份用红笔框示加盖开发商公章并由申请人签字按指印,如购房合同中附平面图、配置图,无需单独提供; 七办理共有产权的还需提供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八公积金联名卡复印件一份未办理联名卡的申请贷款,可现场办理。 九市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材料。

一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到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处咨询;管理处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贷款资格,计算可贷额度;符合贷款条件,发给申请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根据要求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根据所购房屋类型及区域提供所需材料。贷款申请受理后,中心收取相关材料,进行信用查询,并出具预审意见;申请人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需按要求申办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三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批,通过后,通知申请人签订《住房公积金抵押借款合同》,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借款人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组合贷款,需借款人分别与中心和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四抵押登记手续办结,管理处工作人员收妥《房地产他项权证》或《房地产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后,办理划款手续。 五划款完毕,通知借款人到管理处领取贷款划付凭证等材料。 提示: 贷款申请人配偶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贷款手续的,须办理委托公证手续,公证书内容不仅要明确受托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事宜,还要明确由受托人代为签署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授权书》。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字〔2018〕28号)等有关要求,推进住房公积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制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是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活动的各类行为主体(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包括:缴存职工、缴存单位和关联单位。其中,关联单位是指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合作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分类分级、动态调整、诚信便利、失信惩戒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所辖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工作,并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进信息互换、结果互认、执法互助。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 第五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采集能够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 (一)缴存单位、关联单位的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缴存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房公积金账号等基础信息;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办理信息; (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信息; (四)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 (五)其他能够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六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记载、维护和应用管理,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三章信用等级评价 第七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认定其信用等级,信用等级分为守信(A级)、一般失信(B级)、严重失信(C级)三个等级。

山东省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最新)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辖区范围内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直系 亲戚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区(市)级以上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第五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农村进城务工工作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第七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八条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九条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在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三章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并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1.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相关的购房付款证明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1)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2)购买二手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原件或《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 (3)根居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已租住公有住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全额缴款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2.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翻建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买再交易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35万元。法律快车小编将介绍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印发《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各管理处: 《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2月7日 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第三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本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遵循缴存义务和使用权利对等原则;公积金贷款坚持风险控制原则,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五条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借款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所购住房的产权人,并在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三)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且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要求; (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六)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的,开发单位须同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借款申请人购买再交易住房(即二手房,下同)的,再交易住房的售房人(即原住房产权人)不得为其配偶; (七)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满五年;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停止受理。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贷款额度不高于以下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值: (一)按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二)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 (三)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青人发〔1999〕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住房制度改革应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相衔接。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市住房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法定的职责。 第八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按照法定的职责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第九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转移、封存、查询、贷款、结息对帐等制度。 第十条受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应当与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合同,承办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委托贷款等金融业务。 第十一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设置住房公积金登记专柜,受托银行应当设置住房公积金存取专柜。 第十二条登记专柜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审核新设单位和单位录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二)审核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三)审核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转移、封存; (四)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五)催缴住房公积金; (六)提供住房公积金的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存取专柜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住房公积金存款开户、转帐; (二)承担接柜、记帐、复核、收付现金及支票。 第十四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电算化。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2017青岛公积金新政策

2017青岛公积金新政策 推荐文章 2017青岛市落户方式新政策热度: 2017青岛公积金存缴基数新政策热度: 2017年青岛户口落户相关政策热度:写青岛的游记作文600字热度:青岛旅游导游词范文热度: 住房公积金在我们身边越来越多的人都会用到。2017年青岛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是多少。青岛的公积金有什么样的新消息。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青岛公积金新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青岛公积金新政策 青岛户口新政策:落户条件 一、购房落户——在青岛七区一次性购置满100平新房、无贷款,并且在青岛有工作单位缴纳社保,可以落户青岛。 二、高级技工(技师)引进落户 这种落户是针对青岛市2007年颁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符合青岛市引进的58个紧缺工种的高级技术人员可以落户青岛(必须是由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这种落户方式要求具有高级技工证(技师证),年龄小于40周岁以下,并且在青岛市区用工单位签满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青岛市社保一年以上可以落户青岛。 三、人才引进落户 1. 刚毕业的本科应届生在青岛有工作单位的,并且工作单位具有自己的集体户,可落户青岛。 2. 毕业多年的本科生具有“干部身份”可通过人才引进落户青岛; 毕业多年的专科生与青岛市用工单位签约3年并交纳社保满3年可以通过人才引进落户青岛。 四、投靠落户 1. 夫妻投靠是指夫妻一方是青岛市户口,另一方可以到户口所属派出所申请夫妻投靠落户;

2. 子女投靠是指父母有一方是青岛市户口,并且子女未婚(无婚姻史),子女即可投靠到父母名下; 3. 父母投靠是指子女属于青岛市户口,并且父母户口所在地县级以内无其他子女户口的,父亲满60周岁,母亲满55周岁,父母即可投靠到子女名下。 五、其它形式的落户——投资纳税落户,复员、退伍军人、部队转业士官落户,收养子女落户,留学回国人员落户等,这些情况相对稀少,程序繁琐,周期较长。 青岛户口新政策: 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和青岛市积分落户办法。从2015年起要推进市区户口自由迁移,控制城区落户,放宽新区落户,并创新了居住证持有者落户办法,放开县域城镇落户等政策,同时指出积分落户要满足持青岛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满3年等5个条件。 据了解,意见中的市区指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城区指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不含青岛红岛经济区)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区指黄岛区(不含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青岛红岛经济区。城区户籍人口在市区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迁移至合法固定住所地。 本意见施行后迁入新区的人员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以上、在城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迁入城区,其中以城区专业人员、创业人员、外来企业等落户条件标准落户新区且符合迁移规定的,迁入城区不受5年限制。 这次的户籍制度改革意见还特别提到了“积分落户”办法。积分落户是指通过市政府确定的积分指标体系,对申请落户人员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分,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可申请落户。积分体系分为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申请人积满100分,可在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请落户。申请将户口迁入青岛市区的居住证持有人员,可按本办法参加积分落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住金规[2019]2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的通知 正文: ----------------------------------------------------------------------------------------------------------------------------------------------------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职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已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本办法施行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4月28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三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账户变更与注销、缴存、转移、集中封存等业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市)管理处负责承办所辖区(市)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业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结算等金融业务。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以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与本市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籍、港、澳、台人员,所在单位和个人可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章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八条单位应当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

公积金你最关心的26个问题

公积金你最关心的26个问题关于公积金你最关心的26个问题 1、什么是公积金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它的用途作用在哪? 答:住房公积金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就是利用住房公积金来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其用途主要是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和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以满足社会广大中低收入群体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需求。住房公积金由支持住房消费向满足住房消费领域的拓展,将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作用的发挥。 2、公积金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与个人住房贷款的差别在哪?我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保障性住房时,有优惠条件吗? 答:住房公积金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是针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发放的贷款,是满足社会中低收入群体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需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针对缴存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发放的贷款。前者是满足市场需求,后者则是满足个人及家庭的消费需求。 3、在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能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是用于职工购买本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且须用所购住房作抵押担保。由于自建住房一般是在农村集体土地或宅基地上建造,且建造中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故自建住房不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4、为什么职工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后,需缴存一定时间的住房公积金,方能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答:我市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借款申请人需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方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在公积金贷款资格认定方面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还是基于住房公积金长期储金互助性的政策本质。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以制度参与者共同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为依托,通过参与者缴纳的公积金存量互助性作用的发挥,来实现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因此,从权利义务对等的关系角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参与者即缴存职工,只有在履行互助义务的基础上,才有资格享有互助的权益。 5、为什么住房公积金缴交不正常或者欠缴,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住金规[2020]2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落实住建部、省住建厅有关规定,支持缴存职工自住性购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申请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房产部门信息系统中记载的自住住房套数进行认定。 (一)房屋套数的认定是指拟购房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全部自住住房,以本市房产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家庭房屋登记信息证明作为认定依据。本市房产部门房屋套数实现数据联网可查,以查询结果作为认定依据。 (二)职工家庭未成年子女情况依据申请人填写的《家庭成员关系承诺书》进行认定。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 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借款申请人已婚,其配偶公积金缴存符合申贷缴存标准的,

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一)建立账户满12个月的认定。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建立至申贷时点应为12个月(含)以上,且要满365天。 (二)在申贷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的认定。 1.在申贷时点,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且不得欠缴。申请人申贷时点在当月20日以后,单位前一个月住房公积金未缴存入账的,视为欠缴。 2.申请人在申贷的近12个月内,应连续正常缴存满12个月。 3.单位存在整体逾期补缴住房公积金行为,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视为正常缴存:一是一次性补缴3个月以内(含3个月)住房公积金,二是补缴行为发生在自最初欠缴月份次月起3个月以内(含3个月);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逾期补缴及非单位整体逾期补缴(个人或部分人员补缴)的,视为非正常缴存。 4.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若能提供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调入职工若能提供劳动人事关系转移等相关证明,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视为正常缴存:一是单位为个人补缴新参加工作或调入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住房公积金,二是补缴行为发生在自参加工作或调入当月起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如出现单位为个人补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或补缴行为发生在自参加工作或调入当月起计算超过12个月的,视为非正常缴存。 5.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公积金账户余额按规定程序全部转入本市缴存后,异地、本地衔接起来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规定的缴存条件,且能提供原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开户时间及缴存明细证明,可予受理。 6.军队转业干部从部队转业至地方单位工作满12个月,按规定在我市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贷时不欠缴(自转业至地方工作当月起至申贷当月不欠缴),且安置单位与缴存公积金单位一致的,可予受理。 军队转业干部申贷时,除提供贷款所需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转业安置单位出具的工作时间证明、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干部介绍信。 7.退役军人在我市就业安置并已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将退役时部队公积金余额全部存入我市缴存账户,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根据部队出具相关的缴存证明,比照异地转移接续申贷情形办理。 三、缴存基数的认定标准 缴存基数按系统记载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职工追加提供缴存基数真实性的证明材料。缴存基数的调整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按照调整前的缴存基数核定可贷额度。 (一)若申请人或其配偶未按规定时间调高缴存基数的,需提供相应年度个人工资收入证明材料。 (二)因工作调动调高缴存基数的,应提供与缴存关系一致的劳动人事关系转移证明。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冲还贷业务规定【模板】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委托冲还贷业务规定 第一项委托冲还贷业务 一、委托冲还贷业务(简称冲还贷)是指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配偶)在还款期间,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依据借款人当月应还款本息总额,通过冲减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直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 二、冲还贷金额以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可用余额为限,借款人及配偶双方冲还贷总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当月应还本息总额。借款人(配偶)单方申请的,只冲减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借款人及配偶双方申请的,先冲减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当其冲减余额不足还款金额时,再冲减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予以补足,仍然不足的,再从借款人银行还款账户予以扣划。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被冻结金额不能冲减。 三、冲还贷时间为借款人每月的还款日(遇节假日顺延)。若借款人未按期足额还贷,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还款日次日起(遇节假日顺延)每日再次发起冲还贷业务。若借款人逾期两期以上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终止冲还贷业务。 四、借款人(配偶)在还款日前(不含还款日)应及时查询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可冲减余额,当账户可冲减金额小于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还款本息总额的,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在还款日前(不含还款日)存入银行还款账户中,以确保每月按时足额还款,避免因未及时还款影响个人信用。 第二项业务的申请、变更与终止 五、借款人(配偶)可到办理贷款手续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处或通过个人专业版网厅办理申请(撤销)冲还贷业务手续。如业务系统中未登记配偶信息,配偶申请办理冲还贷业务时,应先到管理处完善配偶信息。在发起冲还贷业务期间,借款人(配偶)不能办理委托冲还贷业务申请(撤销)手续。 六、办理冲还贷业务后,婚姻关系发生变更的,借款人(配偶)应及时办理冲还贷变更手续。因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职工本人承担。 七、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冲还贷业务自动终止。 八、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程序升级、系统故障等任何原因造成委托冲还贷业务不能正常发起的,均不免除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借款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 九、因住房公积金政策出现调整、业务规则(方式)等发生变化,对冲还贷业务产生影响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变更或终止冲还贷业务,并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提前一个月告知职工。

2021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制定了《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其中,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住本市住房,年房租超过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的10%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 ___、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___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 ___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 ___合同原件和全额___ ___原件或提供 ___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 ___ ___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___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还可按照《 ___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 ___款业务 ___规程(试行)》的规定, ___转账手续。

(2) ___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3) ___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 ___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补缴差价 ___原件。 2.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工程决算和付款 ___原件(翻建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 ___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以及付款 ___或收据原件。 3.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房 ___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原件、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 ___及原房屋产权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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