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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一条为加强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纤维质量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质量技术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纤检法规,了解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法律基本知识;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二以上,熟悉纤维检验的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政策水平;

(四)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能依法办事。

三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综合培训或专项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综合或纤维质量专项行政执法资格。

四条本局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在已经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中任命行政执法人员,并颁发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

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未经任命,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对本局的行政执法人员登记造册,报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某某纤检局备案。

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其局取得的专业监督规范和法定的区域、场局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依法查处纤维质量违法的行政案件;

(三)依法对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纤检法规的行政相对人予以现场处理和现场处罚;

(四)组织公正检验、委托检验、日常监督检验和仲裁检验;(五)履行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授权。

六条局长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每要集中一定的时间对局属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培训,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七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换证工作按某某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和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安排进行。

八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凡不能胜任执法工作的,及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上交某地质量技术监督法规科。

九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借办案之机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吃拿卡要、徇私舞弊、违法违纪造成办案失误的,应视具体情节,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报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申诉案件中涉及的执法人员,两内连续撤销(败诉)个案件的,要取消执法资格,收回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取消执法资格的人员,待岗一后,方可参加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重新颁发纤维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资格证书。

行政案件办理制度

一条本局负责办理棉花质量案件,并受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办理纤维制品质量案件。,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五、严格执法,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效率性原则,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六、深入实际调查取证。在办案过程中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七、在执法过程中,坚决杜绝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权钱交易,办人情案,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罚没款额,不得随意变动。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需提交案审会审议。

八、严格使用和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证件及各类执法文书。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

一条纤维质量执法案卷是反映纤维质量行政执法严肃性、有效性、规范性的文件,正确制作科学的、规范的纤维质量执法案卷,对于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为提高执法案卷的制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条凡是反映纤维质量行政案件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书、文件及材料、样本照片、录像等,均应归档。

三条纤维质量执法文书,要根据现场处罚、立案查处、行政复议案件的类别,按度分别按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四条执法文书书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必须按档案管理要求使用钢笔或毛笔,不得使用不规范的简化字,更不得出现错别字和病句。

在特定的条件下,出现文字错误,又不能重新书写的文书,要在更改涂抹处加盖与文书内容有关人员的印章或按手印。

五条文书书写有单位量时,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六条执法文书书写语言要通顺、精练、明确、具体、恰当,字迹工整,不得潦草。

七条执法文书应按照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整理归档。

八条在纤维质量执法案件办案之初,承办人即应开始收集案件有关的各种执法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案件办结之后,要认真检查立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的,应及时补正,并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排序整齐。

九条执法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应按照执法程序的客观进程和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

十条立案查处案件的必用文书:

()行政执法案卷;()卷内文件目录;()现场检查笔录;()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行政案件审理记录;()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行政案件结案报告。

十一条现场处罚案件的文书有:

()行政执法案卷;()卷内文件目录;()现场检查笔录;()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案件结案报告。

十二条立案查处案件的择用文书有:

()行政案件移送书;()案件办理报批书;()听证笔录;()检验

(检定)委托书;()产品质量检查结果告知书;()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解除登记(封存)(扣押)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强制执行申请书;()涉案物品处理记录;()责令改正(更正)通知书;()笔录续;()检查抽样单;()封条;()行政案件指定管辖决定书;()变更(暂停)委托决定书;()行政执法委托书;()行政案件登记簿。,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十三条行政复议执法文书有:

()行政执法案卷;()卷内文件目录;()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通知书;()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案件讨论笔录;()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回证;()结案报告。

十四条执法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编号。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行政执法案卷、卷内目录、备考表不编号。

十五条卷内目录按执法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齐全。

十六条行政执法案卷按规定项目逐项填写齐全,结案日期按结案审查表日期填写。

十七条案卷保存期限:现场处罚案卷为三保存卷;立案查处的一般性案件为五保存卷;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大案为永久保存卷;行政复议卷应视具体情况确定保存期限。

十八条案卷装订前,要对执法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补齐,破损或退色的要修补、复制。订口过紧或有字迹的要粘贴

衬纸。纸张过大的材料要修剪折叠。加边、加衬、折叠均以十六开办公纸为准。对于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附上抄件。

十九条案卷必须用线绳三空一线装订。订卷绳要系紧、打暗结,长度以毫米为宜,并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志,由立卷人及档案管理部门加盖骑缝章。

二十条案件结案后日内或最迟不能超过一个月由承办人编写归档清册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接受人要逐卷检查验收。卷宗质量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退回立案单位重新整理。

二十一条已经归档的案卷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确需增添材料的应征求档案管理员的同意后,按立卷要求办理。

二十二条查阅案卷时,查阅人需经局长批准后并履行查阅登记手续。案件审理工作规则

一条为保证信阳某地纤维质量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正确、及时审理纤维质量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二条案审会依法负责对本局立案查处案件进行审理,不受其他机关、团体、个人干涉。

三条案审会审理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规定的程序。

四条案审会审理案件,必须坚持集体审议原则。对较重行政处罚及属于听证范围案件,应请示主管局长并邀请局案审会人员参加案件的审理,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的意见允许保留。其他一般

案件,可以由三人以上委员集体审议。

五条案审会审理案件,实行首长负责制原则。在案件办理、审批中,局长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处理不当时,有权予以否决,并退回案审会重新审理。局长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案件和办理、审批时,可委托副局长负责。,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六条案审会审理案件,实行回避原则。案件承办人员不参加案件审理工作。案审会成员遇到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情况时,应当自行退出对案件的审理,当事人也有权按规定申请其回避。案审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审议纪律,并有义务对案件的审理情况及有关材料、内容保密。七条案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处理案件审理的日常事务。

八条本局立案查处的案件,在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承办人填写《承办单位行政处罚意见》,交案审会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内容如下:(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违法主体是否准确;(二)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四)依据法律、法规条款是否正确;(五)应使用的执法文书是否齐全、文字制作是否符合要求;(六)是否越权管辖。

九条案审会有如下权利:

(一)有权要求案件承办人补充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文件材料和对案情及查处情况进行汇报。

(二)根据案件审理情况,有权进行休会调查。

(三)有权改变案件承办人局提出的处理意见,提出新的处理意见。十条案审会办公室应当将案审会处理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其中依法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同时告知相对人听证权利。举行听证的,听证工作按国家总局《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进行。

十一条案审会办公室应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

十二条案审会办公室应当在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或听证结束后的日内,将有关情况及笔录报送案审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十三条案审会办公室应当组织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并严格核准程序。

十四条案审会办公室负责督促案件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整理归档,上报备案。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二条从事纤维质量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是合法持有纤维质量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三条本局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纤维及纤维制品案件进行管辖。

四条办理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规定的程序。

五条现场处罚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出具《质量技术监督现场处罚决定书》。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必须出具某某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现场罚款额度为对公民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千元以下。

六条立案查处的案件必须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局长批准后方可立案。

七条调查取证必须做到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伪造证据。

八条案件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办案程序等进行审查,根据审理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九条制作执法文书要做到:使用执法文书齐全,适用法律条文准确,叙事清楚,重点突出,语言简洁、准确,字迹工整。

十条送达执法文书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

十一条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本局案审会办公室结合某地局政策法规宣传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条立案查处的案件一般应在三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需延长办案期限的,报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十三条案件办理完毕,应及时填写《结案审查表》报局长审批后结案。

十四条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纤检机构交办的案件,跨行政区域移送的案件,对行政违法行为作出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涉外的

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均需写出《结案报告》报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某某纤检局备案。其中后三类案件必须将《结案报告》及案卷材料,上报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十五条受委托执法的纤维制品立案案件,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报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案审会审理。十六条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移送的案件要及时移送。

执法人员工作守则

一、认真学习,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某某、某地局关于加强党风、行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方针、指示、规定,做到令行禁止。

二、遵守国家法律,坚守工作岗位,贯彻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热爱纤检事业,贯彻执行有关纤检法规、规章。

四、加强学习,熟悉从监督检验到法制管理各个环节的专业知识,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总公司法规派驻人员管理规定

总公司法规派驻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总公司所属公司的法制建设,实现依法经营管理,总公司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向专业公司或其他所属公司派驻法规人员。 第二条法规派驻人员是总公司法规室的派出人员,代表总公司法规室对驻在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实施法规管理,办理驻在公司的法律事务,保证驻在公司经营的合法性及与总公司决策的一致性,维护总公司和驻在公司的合法利益。 第二章法规派驻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法规派驻人员由法规室确定、调配,受法规室直接领导、监督和管理。需要招聘的,按人事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条法规派驻人员对总公司负责,由总公司按照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发放工资和津贴。 第五条法规派驻人员为驻在公司提供法律服务,驻在公司应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因驻在公司业务出差等发生的费用按总公司标准由驻在公司承担。 第六条法规派驻人员应参加法规室每周周一召开的例会和业务学习活动,提交工作日志及合同审核后应存档的材料,汇报驻在公司上一周的法律事务工作开展情况,对下一周的工作安排提出建议,同时开展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和交流活动。外地法规人员可不参加例

会,但应将工作日志传真给法规室。 第七条法规派驻人员应每个月将一个月的工作进行总结,在下一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内报法规室,外地法规人员应将月总结传真给法规室。 第三章法规派驻人员的职责 第八条法规派驻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驻在公司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保证其依法经营; (二)参与驻在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保证其合法性、规范性和与总公司规章制度的协调性; (三)依据总公司合同及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参与驻在公司的业务谈判,提供法律咨询意见,负责合同的审查; (四)依据总公司授权制度的规定,为驻在公司办理对外签约授权,杜绝所有未经授权的人员对外签约; (五)经总公司法规室同意后协助或承办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九条法规派驻人员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于不属于法规审核的合同,法规派驻人员应积极热情地回答业务人员的法律咨询; (二)对于应由派驻法规人员审核的合同,应严格审核把关,不得轻率在报审的合同上加盖法规审核章; (三)对于金额大、疑难问题多、操作复杂的合同,法规派驻人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上栗运管所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权由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熟悉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交通局和全体执法人员的形象,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人员培训 第二条坚持实行学法制度。各股、队、办在学习例会上都要安排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辅导或宣讲,学习内容以综合法律知识、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交通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为主。 第三条坚持自觉学习制度。全所人员要坚持自学法律知识,学习时要结合执法实际写出笔记。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对执法人员学习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考评执法人员执法情况的依据。 第四条所每年要对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统一考试。 第五条通过学习培训,要使全所执法人员熟练掌握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为实施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奠定基础。 二、执法资格管理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县法制办培训考试合格,由所向上级部门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后持证上岗。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未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可参加与行政执法活动、协助行

政执法人员共同完成工作任务,但不能代表市运管处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行政执法证只限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本辖区范围内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法制机关报告。 第九条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应将执法证件交回,由所按规定程序交上级法制办注销。 第十条执法人员越权使用执法证件或执行职务时不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以及利用证件谋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由市运管处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暂时收回其执法证件。暂时收回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按照《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执行。被暂时收回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下岗学习培训,在改正错误后再申请发还。 三、执法人员纪律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在公务活动中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做到公正执法; 2、不准刁难管理相对人,不准吃、拿、卡、要,做到勤政为民; 3、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的各种宴请、礼金、礼品,做到公正办事; 4、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违法活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结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本局已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依法需要归档或者应当提供当事人查阅的案卷。 第三条进行案卷评查的标准为市局制订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如今后上级部门另有标准的,以上级部门的标准为准。 第四条法规股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分为自我评查和监督检查两种形 式进行,以自我评查为主、监督检查为辅。自我评查由执法股各执法小组组织实施,每季度开展一次,采取办案人员评比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由法规股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采取抽查与互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评查应从执法案件的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全面评查。评查结果应纳入行政执法办案人员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办案人员年度主办案件出现1件不合格的,由所在执法小组予以通报批

评;出现2件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出现3件以上不合格的,组织培训学习,待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 第七条对案件评查过程中反映的问题和不足,要进行限期整改、纠正到位,并将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报分局法规股。 第八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标准按照基础标准和一般标准 两部分实施。 基础标准是案卷合格的基本要素,是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标准,包括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体行政行为适当等内容。凡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内容的,即视为不合格案卷。 案卷评查的一般标准是案卷文书的基本要素,是案卷是否齐备、填写是否规范的标准,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四个阶段和案卷归档是否符合规范。此项采用百分制的办法,逐项给予计分。 第九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即:90分以上为优秀卷,60至89分为合格卷,59分以下为不合格卷。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派驻项目人员管理办法

派驻项目人员管理 办法

派 驻 项 目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二○一六年四月 派驻项目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公司所承建工程项目的管理,促进项目部各项工作顺利有序的开展,规范公司对派驻项目人员的管理、明确其相关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公司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均应派专业人员驻项目部代表公司履行服务、协调、督促等职能。派驻项目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派驻项目部人员不在项目部担任具体工程管理职务。若因特殊情况确需担任具体职务,需由项目部报请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公司派驻项目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标准由公司统一确定、发放,进入派驻项目工程成本,在支付项目部工程款时直接扣除。 第五条、公司派驻项目人员隶属公司工程部管理。日常管理由派驻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代管。 第二章派驻项目人员职责 第六条、派驻项目人员负责项目部与公司的具体衔接工作,协助项目部办理各项手续、完善各项资料、报审施工计划方案等提供服务,密切公司与项目部的联系。 第七条、督促项目部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图

纸会审、安全及技术交底、施工技术资料、安全教育活动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督促项目部按照要求对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的场容场貌、现场围挡、企业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牌等方面进行设置。 第九条、督促项目部按照设计文件施工,遵守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监督项目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运行情况,一旦发现质量问题立即要求整改,按附件4下达整改通知书,情况严重时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条、督促项目部加强安全技术管理,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严格安全纪律和安全教育。监督项目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立、运行情况,一旦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要求整改,按附件4下达整改通知书。情况严重时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汇报。发生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十一条、督促项目部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司主管部门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并进行跟踪检查、汇报完成情况。若未按整改要求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按附件5下达罚款单,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1、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持证状况登记制度,定期组织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区政府法制办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2、认真抓好行政执法证件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做好执法证件的注册、审核、登记、年检; 3、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超越规定的执法业务、执法区域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4、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行政执法中队和镇政府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 5、行政执法证件限于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执法区域内执行职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6、严格实行持证执法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7、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离退休时,应将证件及时收回,并上报区政府法制办,按规定的程序交发证机关注销。 8、镇政府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扣其行政执法

证件: 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的; 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 故意刁难或者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或者借用其他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的; 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持未经注册的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 其他应予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 9、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报发证机关缴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被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三次以上的; 其他不宜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10、对被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由镇政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对被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不服的,可以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诉。被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湘西州人防办日期:2009-06-22 09:14:06访问次数:896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和行政执法案卷的管理工作,推进人防行政执法活动规范化、程序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案件材料是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的过程中,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集或制作的与案件处理相关联的所有具有法律意义的材料。 第三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执法案卷进行评查,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高行政执法能力。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不定期的对下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执法案卷进行抽查。 第四条实施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认可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自该行政许可事项输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下列行政许可文书、证据、资料入卷。 (一)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二)规划方案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查申请; (四)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查审批表及审查意见书(副本); (五)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 (六)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 (七)工程场地水文地质资料(或地质勘察成果报告); (八)项目胜地红线图(复印件) (九)经人防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和光盘; (十)人防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副本(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人防工程关键道听部位质量监督表); (十一)人防部门出具的质量认可文件副本; (十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副本; (十三)行政许可送达凭证; 第五条实施其他人防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自该行政许可事项输完毕之日起30日内,根据审批项目实际,将下列相应行政许可文书、证据资料入卷: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审批表及通告书副本;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副本; (四)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副本; (五)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副本; (六)行政许可审查报告及相关证据; (七)行政许可听证审批表; (八)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副本; (九)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副本; (十)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副本; (十一)行政许可听证会笔录; (十二)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审批表及通知书副本;

工程项目派驻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公司所承建工程项目的管理,促进项目部各项工作顺利有序的开展,规范公司对派驻项目人员的管理、明确其相关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公司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均应派专业人员驻项目部代表公司履行服务、协调、督促等职能。派驻项目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派驻项目部人员不在项目部担任具体工程管理职务。若因特殊情况确需担任具体职务,需由项目部报请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公司派驻项目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标准由公司统一确定、发放,进入派驻项目工程成本,在支付项目部工程款时直接扣除。 第五条、公司派驻项目人员隶属公司工程部管理。日常管理由派驻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代管。 第二章派驻项目人员职责 第六条、派驻项目人员负责项目部与公司的具体衔接工作,协助项目部办理各项手续、完善各项资料、报审施工计划方案等提供服务,密切公司与项目部的联系。 第七条、督促项目部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图纸会审、安全及技术交底、施工技术资料、安全教育活动等方面按照有关

规定进行。 第八条、督促项目部按照要求对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的场容场貌、现场围挡、企业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牌等方面进行设置。 第九条、督促项目部按照设计文件施工,遵守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监督项目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运行情况,一旦发现质量问题立即要求整改,按附件4下达整改通知书,情况严重时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条、督促项目部加强安全技术管理,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严格安全纪律和安全教育。监督项目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立、运行情况,一旦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要求整改,按附件4下达整改通知书。情况严重时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汇报。发生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十一条、督促项目部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司主管部门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并进行跟踪检查、汇报完成情况。若未按整改要求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按附件5下达罚款单,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第十二条、监督工程各阶段性施工工期是否在合理安排内,审阅项目部每月的工程进度、完成产值报表,将月报表(附件1)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报告公司工程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严格按照公司《印章管理办法》对项目资料章等印章

下沉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下沉行政执法人员 管理考评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下沉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作用,有效解决环境监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根据《郑州市“坚持依靠群众推进工作落实”长效机制2013年工作要点》,结合支队工作实际,制定下沉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下沉行政执法人员网格任务: 1.负责市管网格区域内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和企业环境管理等情况的现场检查工作。 2.负责市管网格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现场检查工作。 3.负责组织市管网格区域内市批建设项目环境违法案件和日常环境监察过程中发现的其他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4.负责组织市管网格区域内领导交办、上级转办、媒体曝光和网络、热线、信访投诉等较大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取证工作。 5.参与省以上环境监察机构组织查处的各类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三条下沉行政执法人员网格责任: 1.支队长对市管网格整体工作负总责。

2.主管领导为主体网格领导责任人,对主体网络环境监管负领导责任。职责:在支队班子统一领导下,理清网格管理的思路,指导、检查、督促网格环境监察工作落实,对重点环境监察工作和突出环境违法问题亲自安排部署和直接组织查处,对所属网格无故不落实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3.大队长为各主体网格主要责任人。职责:负责组织制定环境监察工作落实的具体计划和措施,带领所属网格环境监察人员落实环境监察制度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网格内各项环境监察工作开展。 4.具体监察人员为各单元网格直接责任人。职责:按规定落实各项环境监察制度,完成现场环境监察频次,落实现场环境监察内容,做好现场环境监察记录,撰写现场环境监察报告,对环境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取证。 第四条下沉行政执法队员的基础工作标准: 1.准确掌握责任区内企业的基本信息,及时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下沉人员能现场解决的,要第一时间内解决完毕;对于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分包领导。 2.按月、季度、年度工作计划对重点污染源、重点污染区域、环境敏感地区进行定期执法巡查,并做好记录。 3.按时参加市政府和局机关、支队组织的培训,了解掌握网格化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及现场监察业务知识,并做好笔记。 4.按要求参加市管网格区域内的联合执法行动,积极联合公安、安监、工商、城管、质检等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环

派驻项目部人员管理办法

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 派驻项目部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改进分公司的管理,健全和完善分公司派驻外地项目部人员管理办法,按照 "精干、高效、优良服务"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外派人员的基本条件 1.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政策理论水平,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助工以上职称,能够坚持学习和掌握有关行业政策、法律法规或技术规范等知识,有一定的组织领导或协调能力。 2.爱岗敬业,忠于公司,并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较高的职业素质,坚持原则,遵章守纪,自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3.从事过相关业务或工程施工,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并有较好的工作业绩。 4.身体健康,能胜任外派工作岗位,吃苦耐劳,服从组织安排和工作需要。 二、外派人员的基本职责 1.协调、配合项目负责人做好生产、财务和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相关事项,努力做好服务工作。 2.外派人员工作上接受公司及项目部的领导,业务上受工程和安全部指导。 3.认真贯彻执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或规定,既要参与管理,又要为项目部服务,坚决维护公司利益和声誉。 4.负责管理项目部各种印章,严格执行公司印章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用

项目部印章同任何单位、个人签定合同、协议或任何抵押、担保等经济行为。 5.要定期向公司汇报生产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工程款拨付情况、税金扣缴、民工工资、材料款支付情况,特别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公司相关负责人。 6.要加强与业主、监理及项目所在地行业管理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督促、配合项目部贯彻落实公司一系列规定或文件精神,并要跟踪反馈相关情况。对业主、监理、行业主管等部门下发的重要文函要及时报告公司。 7.外派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自律,信息通畅,工作高效。 三、外派人员的工作内容及服务范围: (一)协助并督促项目部做好财务管理有关工作。 1.协助配合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范项目经营活动,遵守有关财经纪律,防范各类财务风险。 2.加强同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交流和沟通,及时、准确、完整、真实上报项目部经营活动及财务信息。 3.督促、配合项目部做好有关经济活动中的合同、协议以及相关签订资料的收集、归档和管理工作。 4.掌握和了解各类材料采购、租赁、劳务用工等相关信息,防止引发的各种纠纷,造成项目部经济损失。 5.全力协助、配合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做好农民工工资的管理和发放工作,严禁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事件或投诉上访事件的发生。 (二)做好生产、质量、安全管理和服务工作。 1.协助、配合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参与生产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加

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规范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批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指经中央编办批准成立的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或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设立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第四条城管执法机关依法行使集中后的行政处罚权,并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经由城管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仍然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条城管执法机关是政府职能工作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地位,并能够独立地承担其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城管执法机关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实行全额拨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市管理标准,促进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开展,增进社会和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万分之六,不断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保障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保障。具体执法保障机制由城管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拟定。 第七条城管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是公务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应当采取统一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建立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领导全国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配合城管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协调在城市管理领域中各相关部门的关系。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第十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情况,采取垂直管理的执法体制或者分级管理的执法体制。 设区的市的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其所属区一级的城管执法机关实行分级管理的,应当报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完整版)派驻项目人员管理办法

派 驻 项 目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二○一六年四月 派驻项目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公司所承建工程项目的管理,促进项目部各项工

作顺利有序的开展,规范公司对派驻项目人员的管理、明确其相关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公司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均应派专业人员驻项目部代表公司履行服务、协调、督促等职能。派驻项目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派驻项目部人员不在项目部担任具体工程管理职务。若因特殊情况确需担任具体职务,需由项目部报请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公司派驻项目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标准由公司统一确定、发放,进入派驻项目工程成本,在支付项目部工程款时直接扣除。 第五条、公司派驻项目人员隶属公司工程部管理。日常管理由派驻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代管。 第二章派驻项目人员职责 第六条、派驻项目人员负责项目部与公司的具体衔接工作,协助项目部办理各项手续、完善各项资料、报审施工计划方案等提供服务,密切公司与项目部的联系。 第七条、督促项目部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图纸会审、安全及技术交底、施工技术资料、安全教育活动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督促项目部按照要求对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的场容场貌、现场围挡、企业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牌等方面进行

设置。 第九条、督促项目部按照设计文件施工,遵守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监督项目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运行情况,一旦发现质量问题立即要求整改,按附件4下达整改通知书,情况严重时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条、督促项目部加强安全技术管理,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严格安全纪律和安全教育。监督项目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立、运行情况,一旦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要求整改,按附件4下达整改通知书。情况严重时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汇报。发生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十一条、督促项目部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司主管部门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并进行跟踪检查、汇报完成情况。若未按整改要求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按附件5下达罚款单,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第十二条、监督工程各阶段性施工工期是否在合理安排内,审阅项目部每月的工程进度、完成产值报表,将月报表(附件1)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报告公司工程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严格按照公司《印章管理办法》对项目资料章等印章进行管理,对工程技术资料、往来函件等进行签章,并对签章情况进行专门登记(按附件2要求进行登记)。对于材料采购合同、机械设备/周材租赁合同、劳务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必须经公司审核后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政法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1.19 【实施日期】201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73号)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李国英 2017年1月19日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素质和能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全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管理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做好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管理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通过执法资格考试,领取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执法资格考试包括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和专门法律知识考试。 通用法律知识考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制度汇编

行政执法制度汇编 第一条为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针,加快我站执法机构依法行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程。推动行政执法人员自觉学法、认真守法、主动用法,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实现依法行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职权法定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履行行政职责。 禁止设定和实施没有法律依据、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 第三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开发布行政管理规范,确保行政透明度。 第四条建立首问必答制度 在市行政审批大厅公示处,公布查询电话。 商贸总公司工作人员接听电话、接待来访时,对其查询事项,不论与本人分管业务是否有关,均必须尽可能予以答复,或者告之查询方法,禁止敷衍搪塞、简单处置。 第五条建立重大行政管理事项超前研究制度。 各科室要积极组织和推进重大行政管理事项的前期调查、研究工作,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事物的发展规律探索规范管理的有效途径。 凡列入重大超前研究范围并需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应于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之前组织调研或者听证,并由总公司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咨询。 第六条完善公文处理规范制度。

经办人员草拟公文应严格遵循《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江苏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等相关规定,做到观点鲜明,条理清楚,层次分明,语言精练,标点规范,不使用“基本同意”、“原则同意”等语义不明或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句。 办理公文应按规定程序进行。 需要会签的公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送签、会签手续。 参与公文起草、审核、签发的人员,均按规定签字确认,以示负责。 第七条完善审批程序规则,建立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运行机制。 对现行有效的审批事项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并真实、完整地公示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准入条件,资格、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审批、审核、核准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备案的内容、方式与程序。 第八条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职责分工和权责统一的原则,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其主管部门执行的行政审批审核、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具体执法权限进行逐级分解,分别落实到内设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第九条完善内部行政管理监督体系。 实行“逐级呈报、逐级负责”的纵向监督体制和“主次分明、相互会办”的横向监督体制。 实行纪检、监督部门对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以及重大行政管理事项进行全过程监督的制度。

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本办法取得的山西省行政执法证。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证,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和本办法取得的山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统称为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核发、使用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应当坚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加强监督和降低成本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身份凭证。持证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进行调查、检查或者收集证据,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执法监督证是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资格身份凭证。持证人员有权在职权范围内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第六条申请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在统计执法人员,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法职责确定,清理、确认并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申请行政执法证件的单位应当是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 第七条申请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是: (一)行政机关中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中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中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申请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应当是: (一)人民政府领导和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二)行政执法部门领导和本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三)其他部门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市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批准后特邀有关方面的人员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并颁发特邀行政执法监督证。

县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县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法定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依 法受委托的组织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资格认定和取消、行政执法证件核发和使用等监督管 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湖南省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统称县政府法制办)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和所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领取《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一)所在单位是行政执法部门或依法接受执法委托的组织; (二)属于本部门或者受委托组织在编在职的人员; (三)具有对行政相对人直接行使执法权的职责; (四)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廉政勤政; (五)受过本办法规定的持证培训,并取得持证培训合格证书。 5申领《湖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接受持证培训。持证培训由益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组织实施。经持证培训考试合格的,由组织培训的机关发给培训合格证书。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把关,确保参加持证培训人员符合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要求。 第六条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行一人一证。由其所 在行政执法部门持下列材料向县政府法制办统一申领:(一)湖南省行政执法证申领登记表; (二)湖南省行政执法证资格审批表; (三)湖南省行政执法证申领人员汇总表。 县政府法制办收到申领材料后,对符合规定的申领人员,在 20个工作日内核发《湖南省行政执法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发证。 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的下列人员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二)编外合同工、临时工以及借用人员; -2-

集团公司派驻人员管理办法-精细版

1、目的 为推进公司派驻人员的规范管理,促进派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明确派驻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办法。 2、定义 本办法所称派驻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2.1劳动关系在苏州公司,因工作需要派驻至子公司工作的人员,包括长期派驻和短期派驻人员。 2.1.1长期派驻:派驻期限一般不低一年,在子公司担任全职工作的人员; 2.1.2短期派驻:派驻期限虽不满一年,但在子公司挂职或间歇性派驻子公司协助工作的人员。 2.2由苏州公司替子公司招聘,并派往子公司工作的非江西省籍副总级以上人员。 3.细则 3.1派驻人员的归属关系 3.1.1劳动关系归属苏州公司的派驻人员,仍属于苏州公司的员工,享受苏州公司正常的员工福利,若子公司有类似的员工福利项目时,根据派驻人员的意愿,选择两者之一。3.1.2派驻人员日常工作由控股子公司管理,并接受苏州公司对应条线领导的督导。 3.2派驻人员的行为准则 3.2.1派驻人员必须忠诚于公司利益,恪尽职守,诚信规范,廉洁自侓,奉公守法,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损害公司的利益。 3.2.2派驻人员在子公司应做到谨言慎行,尊重子公司领导、同事,不得发表不当言论,不得妄自非议他人,严守公司秘密,不得传播小道消息。 3.2.3派驻人员应当以身作则,严以律已,言行文明,不得酗酒,遵守公序良俗,展现苏州XX集团公司健康、阳光、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不得刻意经营与上级的私人关系,不得建立个人利益的小团体。

3.3派驻人员工作报告机制 3.3.1工作中的一般日常事务向子公司归属领导汇报、请示;周报应当同时发给子公司及苏州公司对应的条线领导; 3.3.2遇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或利益、名誉有重大影响的事件,除了应汇报给子公司对应条件领导外,也必须立即汇报给苏州公司对应条线领导。 3.3.3 长期派驻每季至少一次到苏州公司向对应条线领导进行当面的述职报告,对一个季度内的驻外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性汇报,并接受相关的指导。 3.3.4短期派驻人员每次出差回苏州公司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部门经理和公司领导提交出差报告。 3.3.5未按规定向苏州公司报告情况或报告虚假情况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应责任。 3.4派驻人员的工作考核纳入子公司统一的考核体系,由子公司和苏州公司对应条线领导共同考核,派驻人员的考核成绩应向苏州公司人事部备案。 3.5派驻人员的工资 3.5.1派驻人员的工资参照苏州公司同岗位标准并考虑派驻岗位的具体工作内容与工作条件确定,并由控股子公司发放。 3.5.2派驻人员加班不计加班费也不计调休,由公司安排探亲假及发放驻外津贴予以补偿。 3.6派驻人员的其它福利待遇 3.6.1探亲假 派驻期间不再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由公司安排探亲假予以补偿,探亲假享受正常工资。探亲假每两个月一次,每次不超过七天(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不计入探亲假。超过应享受的休假天数的部分,以事假计算。探亲假当未用完的,不计入下个周期。 遇春节假期或因停工歇业,控股子公司安排连续带薪放假的,若放假天数超过应享受的探亲假天数,超过的部分天数顺延为探亲假;若放假天数不足探亲假天数的,以应享受的探亲假天数为限。 探亲假需提前一周申请,派驻人应填写《请假卡》先向控股子公司归属领导及人事部申请,经批准后,分别向苏州公司人事部及苏州公司对应条线领导备案。 3.6.2探亲假车费补贴及驻外津贴 派驻人员每两个月享受探亲车费补贴900元,派驻期间享受60元/天的驻外津贴,作为驻外加班补偿及生活补助。探亲休假期间,不享受驻外津贴。副总及以上人员探亲车

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案件案卷装订规范

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案件案卷装订规范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案件案卷装订规范规范的主要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一、封面 1、案件名称:当事人名称全称+违法行为表述+案;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按下达的处罚决定书字号填写; 3、办案单位:填写办案机构名称全称; 4、归档时间:本案所有应该入卷材料齐全,装订完毕时间; 5、归档号:一般情况下,填写处罚决定书序号[或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工商局统一填写]。 二、正卷隔页 A4纸竖式居中“正卷”二字。 三、正卷材料 1、正卷目录表; 2、立案审批表; 3、行政处罚决定书[正稿]; 4、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A、实施强制措施通知书[含财物清单];B、询问通知书;C、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D、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E、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F、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G、行政处罚告知书; 5、送达回证:上述文书中,没有设置一体式送达回证的文书送达所填写的送达回证[送达处罚决定书、检验报告等]。 6、听证笔录; 7、证据材料:A、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与案情相关的陈述材料;B、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单位证书、前置审批证书,个人:公民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C、证据复制(提取)单[涉案行为或物品相关的进货单、销售记录、台帐、财务记录、图片等];D证人证言材料[含证人身份材料];E鉴定结论[含抽样取证记录];F现场笔录和现场检查图片材料;G巡查笔录;H、责令改正通知书;I、催办通知书。[G、H、I作为证据则放于此] 8、财物处理单据:A、罚没款收据;B、物品处理记录[含销毁记录和图片]。 9、其他材料:A、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B、案件移送通知书;C、领取查封扣留财物收据;D、委托鉴定书;E、当事人提交的报告[分期缴纳罚款的报告、要求从轻处罚的报告等];F、案件回访表。 四、副卷隔页 A4纸竖式居中“副卷”二字。

(完整版)外包人员管理办法

外包人员管理办法 目的: 为规范业务、人力外包的管理,解决企业人力资源紧张和外包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降低人力培养和流动成本,保证用人的规范、合法性,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1. 代码开发、测试、UI、运营策划等非核心业务; 2. 集成项目实施; 3. 公司其他可能增加的外包业务。 术语: 业务外包:企业将价值链中原本由自身提供的具有基础性的、共性的、非核心的IT 业务和基于IT的业务流程剥离出来后,外包给企业外部专业服务供应商来完成的经济活动。 人力外包:公司因人员配置无法满足日常工作、项目需求时,需临时外雇具有相关资质的个人到我公司或项目实施地提供相应劳务,由我公司对其派遣的人员进行任务分配、管理、监督。 招聘完成率=月度招聘人数/月度招聘需求*100% 试用期内人员保有率=(试用期员工总数-试用期离职人数)/试用期员工总数*100% 三个月内人员保有率=(员工总数-三个月内离职人数)/员工总数*100% 职责: 1.外派员工归属中心/部门:根据项目实施、部门(项目)人员情况,分析资源差距明确 人力需求;评估人员能力,管理人员培训;建立工作流程,统一工作标准。 2.项目管理部:负责外包人员管理办法的拟定与修改;负责、协调外包合作渠道的拓展及 具体合作的洽谈;负责监督外包业务的日常执行; 3.中心总经理:审核批准相关项目的外包需求。 4.外包供应商:根据我公司要求提供外包服务的所有人员;与外派员工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并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办理五险一金、意外险,规避用人风险;配合外派员工所属部门对外派员工日常管理,并按月输出《人力月报》给项目管理部。 5.综合管理部:负责外派员工的考勤记录并每月发送《考勤月报》给项目管理部;如外派 员工常驻地为武汉、济南等异地城市,考勤记录由所属项目经理负责每月反馈给项目管理部。

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

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工作,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或收集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经整理归档形成的卷宗材料。 行政执法案卷介质形式可采用纸质介质或电子介质。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介质形式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及时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整理、立卷,并定期归档。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形成的电子行政执法材料,包括行政执法文书的电子文本、电子证据、视听资料,以及执法过程中同步数字化产生的纸质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的电子版本等,应当即时归档或与纸质行政执法文书材料同步归档。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件承办人应当收集、核查、整理案件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材料,对案卷制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一般应当一案一卷。材料页码超过200页的,也可以一案数卷。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分为正卷和副卷;依法不能公开的案件材料装入副卷。 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文书材料较少的执法活动,可以按照类别、事由、时间等分类,分别合并立卷。 第六条行政执法过程中采取书面形式实施行政指导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形或本地、本系统实际选择相应的立卷、归档方式。 行政指导方式单一的,可装入行政执法案卷正卷;实施多种方式进行综合指导的,可装入行政执法案卷副卷;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行政指导或对特定行政相对人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指导可以单独立卷。 第七条行政许可案卷。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行政许可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一)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延续、不准予延续、变更、不准予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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