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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利弊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利弊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利弊

浅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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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利弊

——曹叶明(2005409012)

摘要:我国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了公司法修订案,正式确认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此举受到了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界的充分关注。一人公司制度的确立,对我国社会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又萌生出新的社会问题、法律问题有待解决。本文从一人公司的在我国得到立法肯定的背景和意义入手,阐明一人公司在我国存在的不足与缺陷。

关键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法律法规利弊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产生的意义

1.一人公司制度坚持和发扬了营业自由的私法精神

私法的一个根本原则是自由原则,商法作为私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样应当坚持这一原则,其营业自由(或经营自由)则是自由原则的具体化,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快速交易与秩序的统一,商法又需实现营业自由法定限制原则。

作为商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公司法,将营业自由和营业自由法定限制原则应当规定的更加具体化。一方面,公司法坚持投资自由;另一方面,对出资和股份转让又进行法定的限制。一人公司的设立是给予投资人更大范围的投资自由,有利于商业主体更便捷的成立商业组织,追求利益最大化。公司法若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则从根本上坚持了营业自由的精神,有利于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

2.肯定一人公司的合法存在体现了对股份自由转让的尊重和对企业维持原则的发扬

股份自由转让权是各国公司法所共同承认的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之一。

正是由于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完全可能通过一次或多次转让集中于一个股东之手,承认这种经转让后发生的一人公司的存在无疑是对于股份自由转让权的保护,是对于股东基本权利的维护。

从另一方面看,基于企业维持原则,即使发生公司股东经合法变更仅为一人的情况下,也不应禁

止其继续存在而予以解散一人公司。公司作为现代经济社会的一个基本单位,在其发展过程中,会同很多方面发生种种联系,建立以公司为中心的包括很多利益相关仿在内的商业利益网。如果公司仅仅由于股份的流通性而出现所有股份集中于一个股东的情况就轻易解散,会使得与这个公司发生各种关联的整个利益网络受到影响,公司职工面临失业,公司债权人可能面临债权无法实现,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不利于节约社会成本,也不利于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

3.一人公司可以满足不同的投资需求,适合中小企业发展

随着个人资本力量的增强,公司“法人制度所显示的从少数纳款汇集成大宗资本的可能性,对于资本家来说,业已丧失了它原有的大部分意义,资本积累的过程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贬低了这种可能性的价值,然而这一过程同时也却使‘有限责任’这个利益本身对资本家变得分外珍贵。”

一人公司成为满足单一投资者对利益不厌追求的需要的企业形式之一。有限责任意味着定量资本金的风险和无限利润的可能性,这是一人公司对其最富有吸引力之处。而且经过经济全球化的充分发展,诞生了许多资金雄厚的跨国企业,这些跨国企业的资本足够从事任何领域的投资。对于这些企业,公司制度的资合性所带来的吸引力已退居其次,他们更关心的是如何进行风险分散。通过采用独资方式设立全资子公司的途径,这些企业可以将资本在不同的行业进行经营,这样既可以分散经营风险,又可以拓展公司发展的领域,最大程度实现资本利益。一人公司制度无疑对他们而言是更好的选择。现代社会的跨国企业都非常重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一人公司简单的内部治理结构,单一的股东,能够接触到跨国企业商业秘密的人会更有限,更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4.确立一人公司制度有利于化解和弥补现行法的缺陷与矛盾

我国原来的有关一人公司的问题于立法及司法实践上都显得十分混乱。从立法上看,我国立法仅仅允许国家及外商设立一人公司,原则上禁止其他主体设立一人公司或单独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而司法实践中针对大量出现的形式和实质一人公司的问题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明文规定,处理起来则各不相同。立法和社会现实己经发生脱离,相关的立法对于实际存在的社会现实没有作出规范,导致大量的关于一人公司的纠纷出现。而承认一人公司,要求公司名称必须明确冠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辅之以实行严格的财产、决策、债务登记制度,这样,与之进行经济活动的第三人可以从公司外观、

工商登记簿等方面清楚地了解交易人的投资方式、经营机制、资本状况以及责任承担人等重要信息,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交易活动的透明度,交易人因此可以审慎地与之进行交易;要求一人公司提供适当的担保等方式进行自我保护,这样法律希望实现的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才能落到实处。

5.确立一人公司制度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法制环境、促进

公平竞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要求法律对经济活动的参加人设立相同的市场准入条件,而过去有关一人公司的规定,是市场经济建立之初特殊时期的产物,在当时是具有合理性的,比如吸引外资、确保国家所有权的实现等等,但在市场经济深化的今天,如果继续这样的法律制度,无疑会让人们产生“重视外资、歧视内资;重视国有资本、歧视其他非国有资本”的误会。投资主体在选择经营方式时,因为受到资本类型的限制,不享有完全的法律地位,这对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的建设是不利的,因为它违背了所有市场主体一律平等的基本要求。特别是在当前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情况下,我国面临一个公平的WTO规则,这更需要我国对公司法加以完善,建立一个合理、平等、公平的竞争环境。wTO的游戏规则标准之一即为市场主体应受到平等的对待,而旧公司法却将投资者的身份与财产所有制形式置于重要地位加以考虑,区别对待,特权与歧视并存,这既违背wTO规则的要求,同时也不符合现代公司法的立法取向与法律价值。其结果是国有出资人和外国投资者享受特权,充分享受一人公司的益处,而其他人则被歧视,只能尽力采取一些“技术性”的手段来规避法律,这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是相悖的。因此,在世界范围内的交易活动规则趋同的背景下以及普遍承认一人公司的立法潮流中,承认一人公司无疑有利于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秩序优良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健康发展。

6.确立一人公司法律制度有利于弘扬创业精神,改善和促进中小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依旧公司法,私营企业只有一个业主时不能称为公司,只能称私营独资企业,由业主以其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说,私人若想利用公司形式进行投资以享受有限责任公司的优惠,就必须寻找投资伙伴,达到法定最低股东人数的要求,否则就只能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这无

疑从某种程度上降低了私人投资的积极性,不利于私营经济的发展。在立法上承认一人公司,给予私人投资者与国有投资者和法人投资者同等的待遇,我国今后就会涌现出大量的中小企业。并且小企业的生命力是巨大的,在竞争中大批小企业破产倒闭的同时,更多的中小企业也在出现,其中有些将会在竞争中脱颖而出,成长为大企业或特大企业,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缺陷

1、“嗣后一人”未规范

新公司法仅涉及一人设立的自始一人公司,而未考虑到因股权转让或继承导致股权集于一名股东的嗣后一人公司。非一人公司因股权集中转化为一人公司的现象十分普遍。新公司法规定非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较低且可分期缴纳,无须在登记时进行特别公示,故嗣后一人公司在注册资本和登记公示上与新公司法中一人公司的规定相冲突。对于嗣后一人公司,域外立法都将其纳入一人公司制度规范之中,我国此次公司法修改既未禁止,又未制定相关规则使其受一人公司制度规范,是一大缺失。为避免嗣后一人公司逃避法律规制,应对此予以完善。

2、资本制度不严格

新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这一规定虽然提高了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但忽视了资本充实和维持义务,不能确保使股东完全和适当履行出资义务、防止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和资本流失。同时对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的出资程序未作规定。

3、自我交易未限制

一人公司股东自己身兼董事时,法律关系上最棘手的问题是如何处理代理公司与自己为法律行为的自己代理以及既代理公司又代理第三人对公司为法律行为的双方代理等问题。因为依照法理,代理人既受委任,则应为被代理人谋取最大利益,此为代理人之法定基本注意义务。在一人股东身兼董事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时,该一人股东为自己利益而与公司有所交涉,或代理第三人对其所代理的公司有所交涉时,必将形成注意义务及个人利益的冲突。因此,应运用法律手段抑制个人私欲,以便在法律上于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之间,求得符合公平正义的最大平衡点。

4、财务监督欠考虑

新公司法规定的一人公司财务监督与其他公司完全一致,未考虑到一人公司受一人股东掌控易滋生会计欺诈的弊端。国外立法一般都强化一人公司的财务监督:在美国,即使是最小的一人公司,也必须保存备忘录、年度财务报告和税务交款单,以供检查。在澳大利亚,专门设立了私人会计公司,负责对一人公司的财务进行监督。为确保交易安全,欧洲共同体第12号指令规定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会计程序及公开揭示的登记资料制度。仿效国外立法例,可要求专业会计师负责对一人公司业务及财产的监督,并对股东的出资进行评估。为确保一人公司资本充实,可规定该会计师对股东出资评估和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在一定期间内承担连带责任。

5、治理结构不周详

新公司法未充分注意到一人公司制衡机制缺失的弊病,依然强调治理中的股东本位主义。公司作为一种经济实体,必然要和各种利益主体发生交易,仅强调股东利益肯定会与其他相关主体利益产生冲突。一人公司受一人股东掌控,这种利益冲突尤为明显,最需引入利益相关人共同治理机制,强调职工和债权人参与。因此应规定由职明显,最需引入利益相关人共同治理机制,强调职工和债权人参与。因此应规定由职和债权人充当一人公司的监督机关,并保障监督权不被虚化,如职工监事任职期间得被任意免职、解雇,职工监事和债权人有权查阅公司所有账目,重大决策须有职监事和债权人统一认可等。

6、债务担保需建立

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适用不仅要求较高的司法水平,而且只是一种事后救济,对债权人保护极其有限。因此,国外有关一人公司的立法还通过债务担保制度强化对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为避免一人公司制度的引入诱发过多利益冲突,我国公司法也应建立类似制度,要求一人股东除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外,在公司破产或解散清算时,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承担有限担保责任。有限担保责任可在股东、一人公司与债权人之间实现权利义务相对平衡,防止一人股东利用有限责任损害交易安全。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所需材料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所需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

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复印件 13、登记机关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有关材料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利弊

设立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利弊分析: (一)概念比较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概念:分公司与总公司相对的概念。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 1、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2、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5、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子公司概念: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重要区别。 子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所谓实际控制是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母公司自己就可以通过行使权力而任命董事会的多名董事。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是基于股份的占有或控制协议。根据股东会多数表决原则,拥有股份越多,越能够取得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权。因此,一个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公 50%以上的股份,就必然能够对该公司实行控制。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而使某一公司处于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关系。 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虽然子公司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许多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的管理,有的甚至类似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公司企业,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各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在财产责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财产责任,互不连带。 (二)区别与利弊分析 1、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 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

论一人公司的优势与弊端

论一人公司的优势与弊端 法人人格独立与股东的有限责任作为公司的最基本的法律特征,使得公司制度受到了投资者的青睐,并成为现代企业的典型形态。然而随着近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使个人投资能力的增强,一人公司出现了。自从1925年列支敦士登《关于自然人及公司之法律》首次以立法形式对一人公司做出确认之后,各国纷纷仿效,一人公司至此得到迅速发展。 我国2006年实施的《公司法》首次对一人公司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承认了其法律地位,这对刺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鼓励个人投资创业具有积极意义。加之在2013年新《公司法》实施以后,公司注册采取了完全的认缴制度,更促进了我国一人公司的发展。但是,一人公司是否优于其他形式,仍值得商榷。 一、一人公司的积极影响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人公司,在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而言,一人公司具有一些清晰可见的优点: 1、一人公司可以确定风险,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随着科技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市场竞争日益剧烈,经营风险也随之增大,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单一投资者业希望能把控风险减小损失。一人公司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这一公司形式可以保障出资人以其出资承担有限的风险,使个人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有明确的界限,划定责任财产的范围,保障其营业外的个人财产,使其不致因经营失败而倾家荡产,从而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的经营风险。可以说有限责任是一人公司的最大的生命力,相对于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公司似乎对投资者更具有吸引力,使投资者的投资风险预先得以确定,也就是说定量资本金的风险相对的是无限利润的可能性,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这也正是“世界各国无论立法中是否承认一人公司,一人公司都普遍存在的重要原因”。 2、一人公司可以降低公司设立成本 一人公司的设立程序较为简单,可以为投资者带来方便。设立一人公司的投资者,只需将公司章程(由股东一人制定)、公司登记申请书等文件到工商机关登记即可。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一人公司的设立程序快捷方便,可以帮助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完整模板

创作编号: 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 创作者:凤呜大王* XXXXXXXXX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股东承诺:⑴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⑵只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⑶本公司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xxxxxxxxxxx 第五条公司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邮政编码:xxxxxx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营业执照的内容一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姓名 第八条股东姓名: xxx 住所:身份证地址 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xxxxxxxxxx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九条股东以货币出资xx万元,总认缴出资xx万元,在2030年 8月 31日前缴足。(20年内缴足)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出质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

形成合力,打造品牌,发挥集团公司整体优势

形成合力,打造品牌,发挥集团公司整体优势 市场竞争,很大程度上是综合实力的竞争。集团公司通过充分整合集团成员间的内部资源打造集团品牌,大力拓展投资领域,实行多元化投资结构,规避单一经营风险,提高集团综合竞争力,并能形成合力从容应对大桥时代的挑战。集团公司组建成立后,整体优势的发挥将得到充分体现。 一、发挥产业优势 集团内成员企业大致可以归类三大产业,分别为水上客运、旅游集散、船舶修造。其中水上客运产业是集团的优势主打产业,连同母公司共有5家企业,业务范围涉及除普陀、嵊泗以外的舟山各岛际。对于舟山各岛际水上客滚运输业务,集团有相当的经营优势。凭借业已形成的产业规模,集团有实力将水上客运业务进一步拓展,通过兼并收购方式,加速发展优势产业,使产业集群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旅游集散产业是集团的重要新兴产业,业务前景广阔并可以与水上客运相辅相成。船舶修造可以作为水上客运的配套产业,对外承接船舶修造业务的同时可以发挥优势服务集团水上客运产业。 二、发挥资产集中和资本运作优势 随着集团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和集中,集团公司营运能力能稳步提高,集团整体资本运作能有效提升。同时,通过横向型资

本扩张,兼并收购同行业企业,借助他人资本进行低成本扩张,利用社会资金壮大集团实力,扩大经营规模。资产规模和经营规模的扩大使得在资金不充裕的情况下也容易得到业务单位的信任,无形中增加了资金流。对于银行业,通常也比较重视大客户,达到一定规模的集团公司在融资规模上也有一定优势。同时集团成员间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资金实行相互借贷,以节省财务成本,体现集团资本运作的优势。 三、发挥运力资源 目前,集团母公司拥有客滚船13艘,4家子公司拥有客滚船14艘、高速船16艘、常规船5艘。集团模式下运力资源可以统筹兼顾,有效配臵,合理利用。业务萎缩的定海小李岙航线、西洋航线等高速船运力可以转移至探索中的鸭白快艇航线。如果普陀水上客运项目合作成功,集团内运力资源的优势就能进一步体现,部分小吨位运力可以调剂到普陀的相关岛际航线。大桥开通后,鸭白航线新运营模式下的富有运力可以转移到三高线、郭巨线等车客流量大的航线,使运力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四、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船员是集团水上客运行业最主要的人力资源,也是水上交通运输的直接参与者,对于专业性强、风险性高的水上客运企业来说,拥有一支稳定的高素质船员尤其是高级职务船员队伍是安全生产、持续发展的根本和关键所在。目前,母公司拥有职务船员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个人独资企业还是居民企业

主体及责任承担不同 (一)投资主体不同 1、根据新《公司法》第58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我国立法规定,可以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的,只能是一个自然人(natural persons)或一个法人,这里有两点需要阐明:(1)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投资主体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还可以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2)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不能采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7]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即法律规定,允许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的,只能是自然人个人。 2、在转投资方面,新公司法对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转投资的投资额条件已不设限制[8],该规定同样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情形,因此在转投资时应有所区别,(1)对于一个自然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进行投资时,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是为防止股东将其财产分成若干份,设立多个公司,用小量资本承担较大风险的投机活动,立法上禁止一个自然人再次成为另一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出现一人公司的连锁机构,以防个人信用无限扩大” [9]。(2)对于一个法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对外进行投资时,并无多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换句话说,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投资设立多个法人独资性质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便存在投资公司与新设公司存在母子公司的控制关系,也无所限制,其理由如前文关于母子公司的阐述,笔者认为,新公司关于该条文立法亦有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的考量因素。而个人独资企业在转投资方面则完全没有限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人完全可以通过受让股份或购买股票的方式成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一种情形两者是相似的,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进行“增资扩股”时,不受新公司法第59条[10]的限制,即按照笔者的理解,公司对外进行“增资扩股”时,不一定指投资设立一个全新的公司,还应有另外一种情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进行投资,受让被投资企业的部分出资额或股份,成为被投资公司的股东之一,导致被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人数发生增加和扩充;同理,个人独资企业对外进行投资时,同样可以导致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相类似的法律后果,个人独资企业同样可成为被投资企业的新股东。 (二)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不同 根据新公司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有二,一为公司,二为股东。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则显得较为单一,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第18条的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根据该条款,笔者理解为,个人独资企业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为投资者个人或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 (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这是两者最为本质的区别。 1、做为对债权人的义务承担主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对债权人则承担无限责任。

设立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利弊比较

子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一家公司为什么安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公司?子公司与分公司,到底哪个才是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的上上之选呢?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特点: (一)分公司 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则称之为总公司或本公司。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①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②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⑤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二)子公司 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重要区别。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所谓实际控制是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母公司自己就可以通过行使权力而任命董事会的多名董事。某些信托机构虽然拥有公司的大量股份,但并不参与对公司事务的实际控制,因而不属于母公司。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控制协议。根据股东会多数表决原则,拥有股份越多,越能够取得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权。因此,一个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必然能够对该公司实行控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份的分散,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够获股东会表决权的多数,即可取得控制的地位。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而使某一公司处于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关系。 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虽然子公司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许多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的管理,有的甚至类似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公司企业,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各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在财产责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财产责任,互不连带。通过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对其实行控制的公司,又称控股公司。母公司与控股公司是可以通用的两个概念,子公司也可以通过控制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成为控股公司,被控股的公司成为孙公司。母公司通过控制众多的子公司、孙公司而成为庞大的公司集团。母公司只要通过较少的资本就可以利用子公司的资本购买别的公司,组建起金字塔型的公司集团模式。 (三)不同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具体为: (1)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设立子(分)公司的利弊分析

一、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 (一)设立形式及大致流程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成立子公司大多以现代企业模式为主,据调查,99%的企业在投资注册公司时采用“有限责任公司”这一形式。以下仅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阐述。 如果要设立,流程是: 确定股东(几个)→出资(起名并核名,验资需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如果是实物投资则需要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去办理工商执照→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税务登记证→开立账户等后续工作。 (二)单个股东或多个股东出资利弊 1.单个股东出资 如果我方独资,出资成立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有限公司),在注册名字时要体现。即体现在营业执照上注明“国有全资”。优势:(1)控制力强。如果单独投资股东直接参与子公司业务经营,此种类型能够依照自己的决策来决定公司的发展方向和经营策略,提高公司运营效率。 (2)简化了公司治理结构。一人公司内部里可以不设立传统的三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内部机构,将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二为一,决议程序上得到简化。 (3)可以使风险可控。有限公司的最大的生命力在于有限责任,即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

责任。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亦承担有限责任,这就使股东的投资风险预先的已有确定。 (4)更适合中小规模的企业采用此种形式。 劣势:(1)设立资本上要求相对严格,如《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十万元,并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公司的组织机构难以健全,缺乏制衡机制。一人公司股东的唯一性,使传统的法人治理结构难以发挥作用,起不到制衡作用。 (3)经营成本较高,如《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有所限制。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转投资举办另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5)发生债务关系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出资 如果股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资人,只要我方占51%以上股份则具有绝对控制权。注册子公司,营业执照可以注明“国有控股”。国有控股也包括绝对控股(股权占50%以上)和相对控股。 优势:(1)可以缓解资金压力,有利于扩大公司规模,形成较强的竞争力。 (2)可以利用其他股东的经营资源,如已经开拓的市场和各种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是什么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是什么 一、股东为一人 一人公司的出资人即股东只有一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这是一人公司与一般情形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之处,通常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一人公司的此一特征也体现其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后者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 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一人公司的本质特征同于有限公司,即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此系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本质区别。 三、组织机构的简化 一人公司由于只有一个出资人,所以不设股东会,公司法关于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在一人公司系由股东独自一人行使。至于一人公司是否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则由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法律未规定其必须设立。 四、注册资本及财会限制 由于一人公司存在的上述弊端,法律在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同时往往规定若干不同于一般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性条件,对一人公司进行规制,旨在防止股东借一人公司的独立法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而从事损害公司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人公司的限制性条件为: 1、注册资本的限制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但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 2、注册资本缴付的限制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缴付出资,在公司成立后的2年内缴清即可,但一人公司的股东必须在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清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部出资额。 3、再投资的限制 此一限制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第二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另一方面,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作为股东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此一限制仅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换言之,一个法人可以投资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法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再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4、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要求

关于成立集团公司的探讨

关于成立集团公司的 探讨 随着公司战略向轻资产、多元化、及智慧地产转型,需要引领企业向现代企业治理转型,基于此为了配合公司的战略及资本需要公司当往集团化企业发展,企业集团作为一种当代企业组织形式,有其自身的特点。可以有效的组织管理,充分发挥企业集团的优势。 成立集团公司条件:集团企业: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的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上,并至少拥 有5家子公司; 2)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成立集团公司的目的和意义 1.更清晰介绍企业的基本使命 2.从战略上更好的诠释企业的使命定位 3.企业竞争四层次:单一产品竞争,组合产品竞争,产业链竞争,产业群竞争; 4.企业成长的四个阶段:创业阶段,成长阶段,成熟阶段,精细化阶段; 5.企业成长四大台阶:企业化做活,专业化做好,产业化做强,资

本化做大。清晰的产业构架,为资本运作提供了清晰的目标和思路。 集团公司的管控模式: 具体分为管控模式:总部对下属企业的管控模式,按总部的集、分权程度不同而划分成“战略管控型”“操作管控型”和“财务管控型”三种管控模式。这三种模式各具特点: ◆战略管控型: 集团总部负责集团的财务、资产运营和集团整体的战略规划,各下属企业(或事业部)同时也要制定自己的业务战略规划,并提出达成规划目标所需投入的资源预算。总部负责审批下属企业的计划并给予有附加价值的建议,批准其预算,再交由下属企业执行。这种模式可以形象地表述为“上有头脑,下也有头脑”。运用这种管控模式的典型公司有英国石油、壳牌石油、飞利浦等。目前世界上大多数集团公司都采用或正在转向这种管控模式。平衡各企业间的资源需求、协调各下属企业之间的矛盾、推行“无边界企业文化”。 ◆操作管控型:总部从战略规划制定到实施几乎什么都管。为了保证战略的实施和目标的达成,集团的各种职能管理非常深入。如人事管理不仅负责全集团的人事制度政策的制定,而且负责管理各下属公司二级管理团队及业务骨干人员的选拔、任免。在实行这种管控模式的集团中,各下属企业业务的相关性要很高。为了保证总部能够正确决策并能应付解决各种问题,总部的职能人员的人数会很多,规模会很庞大。

(工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领取)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资证明; 6、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 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议(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还应当提交售房方出具的场地是否交付使用的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公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为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

设立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利弊比较

设立子公司与分公司的 利弊比较 Hessen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子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一家公司为什么安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公司子公司与分公司,到底哪个才是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的上上之选呢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特点: (一)分公司 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则称之为总公司或本公司。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①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②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⑤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二)子公司 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重要区别。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所谓实际控制是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母公司自己就可以通过行使权力而任命董事会的多名董事。某些信托机构虽然拥有公司的大量股份,但并不参与对公司事务的实际控制,因而不属于母公司。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控制协议。根据股东会多数表决原则,拥有股份越多,越能够取得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权。因此,一个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必然能够对该公司实行控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份的分散,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够获股东会表决权的多数,即可取得控制的地位。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而使某一公司处于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关系。 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虽然子公司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许多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的管理,有的甚至类似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公司企业,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各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在财产责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财产责任,互不连带。 通过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对其实行控制的公司,又称控股公司。母公司与控股公司是可以通用的两个概念,子公司也可以通过控制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成为控股公司,被控股的公司成为孙公司。母公司通过控制众多的子公司、孙公司而成为庞大的公司集团。母公司只要通过较少的资本就可以利用子公司的资本购买别的公司,组建起金字塔型的公司集团模式。 (三)不同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具体为:

开办公司合伙的利弊分析

开办公司合伙的利弊分析 合伙经营也是许多小型企业的常见模式,尤其是相对复杂的创业构想。实际上,很多生意上了规模之后,通常都会进行合伙经营。因此,对于民营企业来说,合伙现象是很常见的。如今的市场基本上进入买方市场,各种经营类别都已经有太多的企业在参与,因此市场竞争格外激烈。在这种市场大背景下,合伙创业或者强强联合,就有了更多的吸引力。 一、合伙之所以能成为一种经久不衰和广受欢迎的企业模式,是因为合伙形式具有许多优点:(1)合伙组织形式简单,集资迅速灵活,创办手续简便且费用很低。 (2)合伙内部关系紧密,成员较稳定,内部凝聚力较强。 (3)合伙人负无限责任,虽增大了个人风险,但也有利于刺激合伙成员的责任心和巩固合伙组织的信用。 (4)合伙不是纳税主体,也较少受政府干预和法规限制。实践证明,合伙是创业的最好形式。美国的波音公司就是由合伙发展而来。 在现代,合伙不仅是个人集资创办企业的形式,而且是企业之间经营联合的形式。比如我国民营经济最发达地区之一的温州,目前有民营有限责任公司2万多家,其中绝大部分为中小企业。但从数量上讲,民营中小企业主要是以个人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温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大部分实质上是合伙制企业)为主。 二、合伙经营的优势非常明显,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 首先,资金的压力较小。所谓合伙,就是一方的力量不强,因此合作创业,这是可以理解的。 其次,创业期间千头万绪,两个人,甚至更多的人共同创业,则可以分工合作,可以促进创建的进程,并顺利展开经济活动。 第三,合伙人各有特长和自有资源,因此可以取长补短,并各自负责特定的工作,可以实施较为复杂的创业构想与计划,规模也可以比单枪匹马大很多,而发展速度上,也远远优于单打独斗的企业。 第四,合伙企业有较大实力,可以进入起点相对较高的行业,也因此可以承担较大的市场压力与风险。 三、当然,合伙经营也有其不可避免的弊端: 首先,由于是几个人共同创业,产权区分上,如果没有精确的划分,会有很大的隐患,在企业发展到一定时候,会对原始分配比例提出疑问,而又很难达成一致。 其次,付出与收益之间,并不是精确对应。比如几个人共同创业,每个人的能力、对企

成立集团公司的利与弊

成立集团公司的利与弊 一、成立集团公司条件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的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二、成立集团的利弊 A、集团化具有单体公司简单加总无可比拟的诸多优势: ①.规模效应:集团企业的规模效应利用连锁,全球化,产业组合,平台搭建,产业链链主,控制标准等多种手法来追求规模效应 ②.税务筹划降低税费。各个子公司可能在不同地区从事不同业务,可以把集团内部各业务利润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子公司,达到缴纳最低税费之目的。正式登记集团,如果原来各公司没有股权关系即母子公司关系,是独立的各个公司,则需要进行股权变更形成母子公司,这会涉及股权转让所得

税的问题(20%所得税),在不同的地方,税收政策差异较大,有的地方为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或者上市,会有税收优惠,各企业在组建集团过程中需要尽力争取。 ③.提高银行授信额度。集团内部各业务合并报表,块头大了,更能赢得银行的重视,必然提升与银行谈判能力,获取银行支持,提升资信等级。 ④.速度效应:集团可以通过资金流控制和集团以自身的能力,资源和商誉用聚焦式灌注的手法高位整合的手法,来加快子公司的周转,发展速度,攻克瓶颈的时间,以集团之全力协助子公司解决片段的问题. ⑤.组合效应:集团对多元化,产业组合的驾驭和利用.母公司对不同产业,产业之间的互补,共享,协同,内部交易的管理。交叉补贴产生的竞争力:以赚养亏,以亏克敌.以负伤敌,以盈养负. ⑥.学习效应:创新的平台化,制度平台化与复制化,知识与制度的内部流动,学习曲线的降低,管理经验的流动与共享。 ⑦.空间效应:利用空间的延伸来拉大产品应用空间,在不同进化梯次市场来延长和重复使用. ⑧.时间效应:利用不同投资形态的时间价值组合,以及利用不同子公司的产品销售的时间差,回款周期差,不同产业的投资周期差和投资密度差,以及回报周期差,进行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章程范本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章程范本

南京有限公司章程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210012。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在注册资本总额中:货币5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00%。 第六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书面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书面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 第七条公司股东的姓名如下: 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 **** ************** 8*********************************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八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自然人姓名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 ***** ***** ***** **** 第九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条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8)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浅论公司上市的利弊

章晓洪浅谈公司上市的利弊 上市已经成为了许多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捷径,一间少人问津的企业,通过上市可以迅速发展为世界顶尖的国际公司。章晓洪认为公司上市也是一把双刃剑,有利有弊。国内的知名律师章晓洪对于公司上市的利弊进一步进行了探讨与总结。 上市对于公司的好处。章晓洪总归为五点: 1.可使公司得到稳定的和长期的资本性资金 当今的现状,章晓洪认为,中小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融资困难是常见的事情,存在严重的“麦克米伦缺口”( Macmillan Gap),这也是小企业发展的世界性难题。世行国际金融公司对我国私营公司的研究表明,约50%—60%的发展资金都来源于自有资本和内部留存收益,金融机构贷款仅占20%左右,其中还包含了信用社大款,而公司外部股权融资和债券所占比例不到1%。章晓洪谈到,中国人民银行的数据显示,2003年上半年,国内中小企业的股票融资只占其融资的1.3%。章晓洪提到,中小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直接融资,一来可以可以获得长期和稳定的资本性资金,二来可以盖上企业的资本结构,分散企业风险,缓解等间接融资的风险积累。倘若上市的中小企业业绩变现不错,还可通过增股,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实现持续融资。章晓洪认为万科则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万科在1998年首次上市融资后,通过5次再融资筹集了31亿元的资金,也正是凭借这几次的再融资资金,使得万科从一个默默无名的小公司发展成了房产行业的领头羊。 2、可有效地提升企业品牌和价值

其一,企业上市是其树立品牌的一个重要内容。成为上市公司,除了本身的荣誉的象征外,同时资本市场对企业的质量,成长性、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也是非常注重的。能够作为上市的企业应该是质地优良、有发展前景的公司,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表明企业的竞争力,无疑将大大提高企业形象。 其二,招股说明书和路演为企业展示形象提供了舞台,使社会公众了解到企业的实力和发展战略,从而公众增强对企业的信心。 其三,企业上市后将成为社会的焦点,无数的投资者会光柱企业每日的交易行情,各大媒体会追踪报道公司的新业务和新动向,证券分析师和投资机构会对企业进行实时分析,进一步挖掘企业的潜在价值。 其四,上市公司较高的社会声誉和对当地经济做出的巨大贡献使得它们更容易获得地方政府的支持和补贴。 其五,积极开展与投资者的关系管理,建立公司和股东间良性的互助关系,可为为企业树立新的品牌,使得企业声誉能够迅速传播。 3. 可夯实企业发展的基础 改制上市是实现企业规范发展的必然过程。企业在上市前,先必须分析内部环境,找出优劣之处,找准定位,使企业的发展战略清晰化方可决定是否上市。章晓洪认为第二,企业在改制的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保荐人会为企业出谋划策,协助企业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完善管理结构和健全管理机制。第三,引入风险投资一方面可以给企业带来新的增值服务和管理理念,二来以公司接受严格的企业合同为前提,引入个别监督机制,有助于

个人独资企业的利弊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的利弊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或者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一人公司,也称独资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在世界各国已普遍存在。一人公司可以从形式意义上确定,也可以从实质意义上确定,那种形式上看公司的股东为复数,但实质上只有一人为公司“真正的股东”的公司也是一人公司,因为其余股东仅为满足法律上对公司股东最低人数的要求而持有一定股份的挂名股东。一人公司由于股东享受有限责任待遇,这就给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合伙企业纷纷转向一人公司提供了契机,但有时也会使一人公司成为债务人借以规避债务的合法形式。现从法律角度对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转为一人有限公司利弊分析。 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己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负无限责任,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 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于一个股东的公司。在一人公司的情况下,如果股东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是可以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但个体户仍然要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应注意的主要事项: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2)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纳。 (3)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59条)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第60条)。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独资,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61条)。(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完善财务制度,每年要进行一次审计,并应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否则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64条) 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还是按照新公司法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当事人的一种选择,可以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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