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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撤村建居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撤村建居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撤村建居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撤村建居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

【发文字号】乌政办[2012]538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25

【实施日期】2012.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撤村建居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补充意

见的通知

(乌政办〔2012〕538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撤村建居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已经2012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9月25日

关于撤村建居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一、参加乌鲁木齐市撤村建居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可提前享受撤村建居生活保障金。其中:对参加乌鲁木齐市撤村建居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撤村建居一次性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深精修订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 圳市人民政府令第深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六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许勤 2016年11月12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四)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经费,对城市更新项目提供适当的资金扶持。 城市更新涉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城市更新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依法拟订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土地管理政策,统筹城市更新的规划、计划管理,制定城市更新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负责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回和收购工作。 第八条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组织辖区内城市更新用地的整理,组织辖区内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由其实施的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对功能改变类和其他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进行协调。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定城市更新相关的产业指导政策,统筹安排涉及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年度资金。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计划安排核拨城市更新项目资金。 各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18.03.01

目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建设用地 (3) 第三章建筑间距 (9) 第四章建筑退让 (14) 第五章空间形态 (18) 第六章公共空间 (23) 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 第八章特别规定 (44) 第九章附则 (48) 附录1名词解释 (50) 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 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 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 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 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 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 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 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 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 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 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 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 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

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 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 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 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318 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 2018 年1 月23 日 ― 1 ―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政府50号令)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 2010年12月1日) (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 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第七条(招投标要求)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本辖区运输单位,应当通过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法规文号: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74号发文日期:2006-03-15 (2005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令74 号公布,自2006年4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实施《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开展建设节水型社会活动,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增强公民 节约用水意识。 学校应将节约用水知识列入教育内容。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应当 设置节约用水宣传标识,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第四条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五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研制节水型用水器具,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限制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 第六条市水务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节约用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编制城市节约用水规划,应体现资源节约和推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生 态环境、科学配置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原则。 第八条计划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与用水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城市用水总量需求超过总供给能力或局部地区用水紧张,需要确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时,市水务局可以对部分用水单位采取限制用水措施,并提前3日予以公告。 第十条市水务局应根据国家行业标准,结合统计测试,会同有关部门核定行业用水定 额。 用水定额根据用水需求、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定期修订。 第十一条市水务局应当建立水资源实时监控、资源优化配置和节水信息管理系统,完 善用水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或转供水的用水单位,应按用水性质分类向市节水办申请用水计划。市节水办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核定并下达用水计划指标。 第十三条用水性质分为以下六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

重庆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蒲海清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 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 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 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二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 2016年9月5日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2016年9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其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 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农药、燃气等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单位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邮政、铁路、民航、检验检疫等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加强督促、检查、指导。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属地监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信息系统)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和查处非法用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和查 处非法用地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4.02 【实施日期】2001.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违法 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和查处非法用地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乌鲁木河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坚决制止违法建设和非法用地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建设的行为;违法建筑是指违反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建设的永久性和临时性建(构)筑物。非法用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非法占用、转让土地及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行为。

二、本通告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和查处非法用地工作。 三、市规划局、土地局和水利局分别依法负责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和查处非法用地的工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和查处非法用地工作。 四、有下列违法建设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局按照以下规定依法制止和处理: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和《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三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渝府令第 202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一月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发展环境,切实推动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创建,按照市委、市政府开展“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部署,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333项市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以下同)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取消、停止实施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一)取消或停止实施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共57项,具体项目见附件1。 (二)拟取消或停止实施22项行政审批项目,具体项目待国务院批准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另行公布。 二、改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 (一)改审批项目为备案项目。将12项许可审批项目改为备案项目(即告知性备案)。具体项目见附件2。

附件2所列项目中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改为备案项目的生效时间,以国务院批复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为准。 (二)明确备案项目的性质。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在我市实施的所有备案项目,法律性质均为告知性备案,不再具有许可审批的性质。实施部门在接件后只对送备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查验,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只能要求补正备案材料,不得以备案为名行许可审批之实。 三、对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合并审批 (一)实行合并审批。将11个部门的108项行政审批与本部门的其他审批项目进行合并。对合并的多个审批项目,由审批部门按照“同时申请、同时审查、同时批准”的原则,一并予以实施。实行合并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3。 (二)实行并联审批。以4个部门(主办部门)的8项行政审批为主体,将其他14个部门(协办部门)的24项行政审批与其进行并联,由主办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组织相关协办部门实施并联审批。实行并联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4。 四、授权或委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权限给区县(自治县、市)行使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16个部门的89项行政审批权限,以授权(限非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或委托(限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方式下放给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行使。授权或委托的具体项目及其权限见附件5。 除附件6所列项目及其权限外,市人民政府对万州、黔江、涪陵、江津、合川、永川6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有关行政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附件5所列项目,市级部门采用授权方式下放的,其授权应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采用委托方式下放的,委托的市级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签订委托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并对受委托方实施审批的行为负责监督;受委托方应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市级部门的名义实施审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五、简化行政审批的办理程序 (一)创新建设项目审批方式。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4项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片区办理了审批手续的,片区中的具体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但若具体建设项目位于片区内地质灾害中易发区以上区域的,该项目仍需单独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手续);各级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以具体建设项目未取得该审批手续为由,对项目业主、开发商、施工单位等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有关部门也不得以此为由拒办项目的相关后续手续。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 税范围与税额标准的通告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税费 【发文字号】乌政通[2016]1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23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的通告 (乌政通〔2016〕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市人民政府对乌鲁木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作出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乌鲁木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所有土地。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土地等级划分 (一)在乌鲁木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如下: 1.一等土地:20元;

2.二等土地:16元; 3.三等土地:12元; 4.四等土地:8元; 5.五等土地:4元; 6.六等土地:3元; 7.等外地:2元; 8.县城、建制镇税额标准按照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城市对应等级税额标准执行; 9.工矿区税额标准按照等外地税额标准执行。 (二)全市土地分七个等级(一至六等及等外土地),原则上各等土地呈环状层层围绕,等级界线基本采用已冠名的市政道路、街道、巷道,处于等级界线两侧的纳税人(门牌号道路或街道名称一致),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基本相同,应就高划入同一等级。具体征税范围划分如下: 一等土地界线:以西北路与克拉玛依东街交汇处为起点,沿克拉玛依东街,向东至南湖西路,向东至南湖东路,向东至南湖东路南一巷,向南至西虹东路北十三巷,向西南至西虹东路,向东至新民东街,向西南至新民路,向南至青年路,向东至建国路,向东南至五星路,向南至金银大道,向南至团结路,向西至河滩南路,向北至揽秀园西街,向西至哈密南路,向北至西北路,向西北至克拉玛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乌政办[2003]182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10.17 【实施日期】2003.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乌政办[2003]182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人民团体,各县级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自治区、军区、兵团及中央驻乌单位: 《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十七日

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认真执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乌鲁木齐市的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本应急预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共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一、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快速反应;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二、组织领导 成立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雪克莱提·扎克尔市长 副总指挥:何米提·司马义市委副书记 吕德祥市委常委、宣传部长 张鸿副市长 杨梅市委副秘书长 迟维诚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北疆市卫生局局长 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计委、市建委、市经委、市教育局、市广电局、市旅游局、市城市交通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宗委、市文化局、市爱卫办、市市政市容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保局、市药品监督局、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乌政办[2016]97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08 【实施日期】2016.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乌政办〔2016〕97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8日

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6〕32号)和《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员会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区(县)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乌党发〔2016〕11号)精神,设立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转的职责。 将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取消的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三)下放的职责。 市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 2.强化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理,完善区域伤害监测和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风险评估体系、预测预警和跟踪制度,以及风险防控联动机制。 3.加强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技术服务业的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我市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长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299号令-2016.3.1起实施)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99号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 2016年1月4日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 第四条市市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停车场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等部门,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本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市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编制主城区停车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自治县)停车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科学评估、动态调整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 第八条新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新建写字楼、商铺、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建停车场。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修建停车场。 第九条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的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体系。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中共乌鲁木齐市委、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

中共乌鲁木齐市委、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 展的决定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1.15 【实施日期】2002.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乌鲁木齐市委、乌鲁木齐市 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 为充分发挥我市旅游资源优势,大力推进旅游业的发展,加快向旅游名城的目标迈进,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商贸城,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旅游业是当今世界发展快速、前景广阔的新兴产业之一。我市旅游资源丰富而独特,开发潜力巨大。近年来,我市旅游业得到了较快发展,旅游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明显。随着我国入世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我市旅游业正面临着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加快旅游业的发展,对于全面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全力营造改革与发展的良好环境,加快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

努力实现“建经济强市,创旅游名城”的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市各级党政组织要从建设现代化国际商贸城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旅游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增强机遇意识、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真正把发展旅游业作为产业结构调整中提升三产的重要举措来抓,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重点支持,全力推进,促进我市旅游业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努力实现我市旅游业的跨越式发展。 二、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历史机遇,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依托资源优势,突出自身特色,大力实施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导向的大旅游发展战略,全面营造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旅游环境,进一步强化乌鲁木齐作为全疆旅游集散中心和我国向西开放的“窗口”作用,以高品位的旅游产品、高质量的旅游服务、高水平的旅游促销,最大限度地促进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的转化,增强旅游业的产业带动功能,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全市最具活力的支柱产业,以旅游业的大发展推动全市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 (二)总体目标。“十五”期间,形成规模联动的旅游产业体系,使旅游业成为我市第三产业中的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到2010年,精心培育和建成一批体现旅游名城的标志性项目,完善旅游城市综合功能,把我市建设成为“中国最佳旅游城市”,成为吸引内地、辐射中亚、连接欧洲的重要国际性区域游客集散地和旅游目的地。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原则,正确处理旅游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努力形成旅游、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永续利用的局面。 2.坚持依托优势资源,突出地方特色,大力实施名牌战略,统一规划,整体设计,不断增强我市旅游业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社区民生建设项目工作实施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社区民生建设项目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乌政办[2009]316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1.18 【实施日期】2009.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社区民生建设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09]316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社区民生建设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乌鲁木齐市社区民生建设项目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构建和谐宜居首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完善社区功能,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切实解决市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为目标,努力营造环境整洁、服务完善、管理有序、安全文明、群众满意的社区环境。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社区民生建设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社区民生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张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李宏斌副市长 冯瑞玉市政协副主席、市建委党组书记 成员:李占清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新国乌昌发改委主任 张新平乌昌财政局局长 马伊磊市建委主任 彭小平市国资委主任 樊新和乌昌规划局局长 辛建军市国土局局长 赵双科市市政市容局局长 唐庆令市房产局局长 张新友市环保局局长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缓解中心城区道路交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缓解中心城 区道路交通拥堵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乌政办[2010]108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07 【实施日期】2010.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缓解中心城区道路交通拥堵实施方案的 通知 (乌政办[2010]108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缓解中心城区道路交通拥堵实施方案》已经2010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七日

乌鲁木齐市缓解中心城区道路交通拥堵实施方案 为切实改善我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拥堵状况,提高道路通行能力,逐步解决城市道路交通深层次问题,有力保障市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道路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针对当前我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增强市民交通安全意识,合理分配车流人流对道路交通造成的压力,改善城市道路交通通行状况,促进城市道路交通良性发展,逐步构建内外顺畅、运行有序、便捷高效的城市交通网络,基本缓解中心城区交通拥堵现象。 二、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为加强对缓解我市中心城区交通拥堵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缓解中心城区交通拥堵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张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童兆玲副市长 李宏斌副市长 袁宝新副市长 李光辉副市长 成员:李新华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陶红军市公安局副局长 邵喜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陈新国乌昌发改委主任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整治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 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乌政办[2007]177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6.29 【实施日期】2007.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07]177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切实维护广大市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和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首府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步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严厉打击在房地产开发和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培育市场信用体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为构建富裕文明和谐首府奠定坚实基础。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房地产市场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乃依木·亚森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张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阿不都热依木·阿布力孜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李宏斌市长助理 成员:陈新国市发改委主任 马伊磊市建委主任 樊新和市规划局局长 辛建军市国土局局长 唐庆令市房产局局长 王晓鹏市执法局局长 秦继军市水务局局长 嵇广江市林业局局长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乌政办[2008]216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17 【实施日期】2008.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 查鉴定工作的通知 (乌政办[2008]216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自治区、军区、生产建设兵团、武警及中央驻乌各单位,县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 为充分掌握了解我市重要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和质量状况,为现有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构)筑物实施加固改造提供依据,提高城乡抗震防灾能力,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排查鉴定范围

(一)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医院(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疾控中心)、幼儿园(托儿所)、儿童福利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 (二)保障城镇供水、供热、燃气的生命线工程。 (三)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楼、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堂(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四)各区(县)(含两个开发区,下同)辖区范围内的多层住宅、棚户区。 二、排查鉴定依据 (一)工程质量排查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系列验收规范和国家、自治区其他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二)建筑抗震鉴定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及当地现行地震基本烈度执行。 (三)危房鉴定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执行。 (四)工程结构检测鉴定按照《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和《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执行。 三、分类排查鉴定原则 (一)摸清排查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底数,按建(构)筑物设计(建造)年代分类,确定排查重点。 (二)工程质量排查重点对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设计质量、施工技术资料及工程实体现状进行质量检查。 (三)抗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通告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通告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乌政通[2003]9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4.27 【实施日期】2003.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通告 (乌政通[2003]9号) 近期,我国一些地区相继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党中央、国务院对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亲临防治工作第一线部署防治工作并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目前防治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成效,局部疫情得到了有效控制,但全国防治形势依然严峻。新疆目前尚未发现疫情,但由于每天均有大量流动人员进入我市,因此,乌鲁木齐市存在传人传播的危险。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确保全市各族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进一步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坚决采取果断措施,切断病源输入途径。各交通运输部门及口岸管理、检验检疫

等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及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切实做好民航、铁路、公路的非典型肺炎预防工作。要在卫生部门的支持配合下,配备(培训)足够的工作人员和适用的检测仪器,制定详细的检查措施,切实加强对入境人员、重点单位的疫情监测。对入境人员和返疆人员特别是从疫区始发的所有人员都要求填写健康申报表,对身体不适人员测验体温。对可疑的重点人群要实行隔离检查。一旦发现疑似症状,要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严防输入性病例造成的疫情扩散和流行。各交通运输、口岸管理、检验检疫等部门对飞机场、火车站、客运站、交通车站及相关重点部位要严格落实有效的卫生消毒和清洁措施,尤其是对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每天定时进行全面消毒,确保洁净和空气畅通。 二、全力防范传人性疫源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已完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已完工项目资产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乌政办[2012]288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08 【实施日期】2012.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已完工项目资产清理工作 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12〕288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已完工项目资产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已完工 项目资产清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切实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产权登记及资产移交等工作,有效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我市将开展政府投资建设已完工项目资产清理工作。由于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保证项目资产清理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已完工项目资产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已完工项目资产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李宏斌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杨黎市委副秘书长、财经办主任 汤占友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 张新平市财政局局长 黎忠市审计局局长 彭小平市国资委主任 朱刚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成员:李志干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管委会副主任(副区长) 李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副主任(副区长) 李万刚米东区政协副主席、财政局局长 李书臣天山区副区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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