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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乌鲁木齐市行政机关及其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乌鲁木齐市行政机关及其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乌鲁木齐市行政机关及其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乌鲁木齐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乌政办[2002]195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7.24

【实施日期】2002.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转市

监察局关于《乌鲁木齐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02]195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乌鲁木齐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监察局二00二年七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切实改进工作态度,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投诉处理机构组织实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设立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处理投诉事宜。

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sodocs.net/doc/8e2074193.html, 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 期:2004-09-02 生效日期: 2004-10-05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政府令第58号令 (2004年7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自2004年10月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

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建设、规划、公安、工商、国土资源、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拆迁申请书; (二)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八条拆迁申请书、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拆迁范围、拆迁方式、补偿方式、拆迁期限;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法规文号: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74号发文日期:2006-03-15 (2005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令74 号公布,自2006年4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实施《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开展建设节水型社会活动,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增强公民 节约用水意识。 学校应将节约用水知识列入教育内容。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应当 设置节约用水宣传标识,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第四条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五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研制节水型用水器具,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限制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 第六条市水务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节约用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编制城市节约用水规划,应体现资源节约和推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生 态环境、科学配置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原则。 第八条计划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与用水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城市用水总量需求超过总供给能力或局部地区用水紧张,需要确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时,市水务局可以对部分用水单位采取限制用水措施,并提前3日予以公告。 第十条市水务局应根据国家行业标准,结合统计测试,会同有关部门核定行业用水定 额。 用水定额根据用水需求、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定期修订。 第十一条市水务局应当建立水资源实时监控、资源优化配置和节水信息管理系统,完 善用水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或转供水的用水单位,应按用水性质分类向市节水办申请用水计划。市节水办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核定并下达用水计划指标。 第十三条用水性质分为以下六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

乌鲁木齐概况与简介

乌鲁木齐规划资料 作为我国五个省区民族自治区域之一的新疆占有全国六分之一的国土,而乌鲁木齐就是整个这片巨大区域的首府,乌鲁木齐是全疆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中国西部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是新欧亚大陆桥中国西段的桥头堡,地处亚洲大陆地理中心,是欧亚大陆中部重要的都市。乌鲁木齐行政区总面积1.42万平方公里,其中城市建成区面积339平方公里。全市常住人口311.03万,其中城市人口就占98%以上。现辖七区一县,两个国家级开发区和一个出口加工区。 自然条件:乌鲁木齐市位于新疆中部,地处天山北麓、准噶尔盆地南缘。辖区东以恰克马克塔格至大河沿一线与吐鲁番市接壤;西以头屯河与昌吉市为界;南以喀拉塔格-克孜勒伊接南山矿区,突出部分折向东南,沿未日洛克-阿拉沟以东与托克逊县相连。在夏泽格山脊线3以南与和硕县毗连;西南与和静县为邻;北部沿博格达山脊与吉木萨尔县、阜康市、米泉市分界。 乌鲁木齐地势起伏悬殊,山地面积广大。南部、东北部高,中部、北部低。最高点天山博格达峰顶,海拔5445米;最低处在猛进水库的大渠南侧,海拔490.6米。两地水平距离75公里,高差4954.4米。山地面积占总面积50%以上,北部冲积平原不及总面积的1/10,市区平均海拔800米。 乌鲁木齐市区三面环山,北部平原开阔。东部有博达山、喀拉塔格山、东山;西部有喀拉扎山、西山;南部有伊连哈比尔尕山东段(天格尔山)、土格达坂塔格等。辖区地势由东南向西北降低,大致分为三个梯级:第一级为山地,海拔2500-3000米或更高;第二级为山间盆地与丘陵,海拔 1000-2000米;第三级为平原,海拔在600米以下。属中瘟带半干旱大陆性气候,年平均温度7.3℃,年平均降水236毫米,年平均日照2775小时,无霜期为105——168天,春秋两季较短,冬夏两季较长,是世界上离海洋最远的城市。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和查处非法用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和查 处非法用地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4.02 【实施日期】2001.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违法 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和查处非法用地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乌鲁木河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坚决制止违法建设和非法用地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建设的行为;违法建筑是指违反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建设的永久性和临时性建(构)筑物。非法用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非法占用、转让土地及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行为。

二、本通告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和查处非法用地工作。 三、市规划局、土地局和水利局分别依法负责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和查处非法用地的工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和查处非法用地工作。 四、有下列违法建设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局按照以下规定依法制止和处理: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和《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三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 税范围与税额标准的通告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税费 【发文字号】乌政通[2016]1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23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的通告 (乌政通〔2016〕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市人民政府对乌鲁木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作出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乌鲁木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所有土地。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土地等级划分 (一)在乌鲁木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如下: 1.一等土地:20元;

2.二等土地:16元; 3.三等土地:12元; 4.四等土地:8元; 5.五等土地:4元; 6.六等土地:3元; 7.等外地:2元; 8.县城、建制镇税额标准按照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城市对应等级税额标准执行; 9.工矿区税额标准按照等外地税额标准执行。 (二)全市土地分七个等级(一至六等及等外土地),原则上各等土地呈环状层层围绕,等级界线基本采用已冠名的市政道路、街道、巷道,处于等级界线两侧的纳税人(门牌号道路或街道名称一致),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基本相同,应就高划入同一等级。具体征税范围划分如下: 一等土地界线:以西北路与克拉玛依东街交汇处为起点,沿克拉玛依东街,向东至南湖西路,向东至南湖东路,向东至南湖东路南一巷,向南至西虹东路北十三巷,向西南至西虹东路,向东至新民东街,向西南至新民路,向南至青年路,向东至建国路,向东南至五星路,向南至金银大道,向南至团结路,向西至河滩南路,向北至揽秀园西街,向西至哈密南路,向北至西北路,向西北至克拉玛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社区民生建设项目工作实施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社区民生建设项目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乌政办[2009]316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1.18 【实施日期】2009.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社区民生建设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09]316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社区民生建设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乌鲁木齐市社区民生建设项目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构建和谐宜居首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完善社区功能,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切实解决市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为目标,努力营造环境整洁、服务完善、管理有序、安全文明、群众满意的社区环境。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社区民生建设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社区民生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张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李宏斌副市长 冯瑞玉市政协副主席、市建委党组书记 成员:李占清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新国乌昌发改委主任 张新平乌昌财政局局长 马伊磊市建委主任 彭小平市国资委主任 樊新和乌昌规划局局长 辛建军市国土局局长 赵双科市市政市容局局长 唐庆令市房产局局长 张新友市环保局局长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乌政办[2003]182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10.17 【实施日期】2003.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乌政办[2003]182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人民团体,各县级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自治区、军区、兵团及中央驻乌单位: 《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十七日

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认真执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乌鲁木齐市的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本应急预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共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一、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快速反应;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二、组织领导 成立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雪克莱提·扎克尔市长 副总指挥:何米提·司马义市委副书记 吕德祥市委常委、宣传部长 张鸿副市长 杨梅市委副秘书长 迟维诚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北疆市卫生局局长 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计委、市建委、市经委、市教育局、市广电局、市旅游局、市城市交通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宗委、市文化局、市爱卫办、市市政市容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保局、市药品监督局、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乌政办[2016]97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08 【实施日期】2016.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乌政办〔2016〕97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8日

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6〕32号)和《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员会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区(县)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乌党发〔2016〕11号)精神,设立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转的职责。 将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取消的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三)下放的职责。 市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 2.强化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理,完善区域伤害监测和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风险评估体系、预测预警和跟踪制度,以及风险防控联动机制。 3.加强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技术服务业的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我市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长

中共乌鲁木齐市委、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

中共乌鲁木齐市委、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 展的决定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1.15 【实施日期】2002.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乌鲁木齐市委、乌鲁木齐市 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 为充分发挥我市旅游资源优势,大力推进旅游业的发展,加快向旅游名城的目标迈进,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商贸城,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旅游业是当今世界发展快速、前景广阔的新兴产业之一。我市旅游资源丰富而独特,开发潜力巨大。近年来,我市旅游业得到了较快发展,旅游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明显。随着我国入世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我市旅游业正面临着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加快旅游业的发展,对于全面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全力营造改革与发展的良好环境,加快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

努力实现“建经济强市,创旅游名城”的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市各级党政组织要从建设现代化国际商贸城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旅游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增强机遇意识、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真正把发展旅游业作为产业结构调整中提升三产的重要举措来抓,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重点支持,全力推进,促进我市旅游业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努力实现我市旅游业的跨越式发展。 二、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历史机遇,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依托资源优势,突出自身特色,大力实施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导向的大旅游发展战略,全面营造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旅游环境,进一步强化乌鲁木齐作为全疆旅游集散中心和我国向西开放的“窗口”作用,以高品位的旅游产品、高质量的旅游服务、高水平的旅游促销,最大限度地促进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的转化,增强旅游业的产业带动功能,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全市最具活力的支柱产业,以旅游业的大发展推动全市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 (二)总体目标。“十五”期间,形成规模联动的旅游产业体系,使旅游业成为我市第三产业中的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到2010年,精心培育和建成一批体现旅游名城的标志性项目,完善旅游城市综合功能,把我市建设成为“中国最佳旅游城市”,成为吸引内地、辐射中亚、连接欧洲的重要国际性区域游客集散地和旅游目的地。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原则,正确处理旅游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努力形成旅游、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永续利用的局面。 2.坚持依托优势资源,突出地方特色,大力实施名牌战略,统一规划,整体设计,不断增强我市旅游业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缓解中心城区道路交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缓解中心城 区道路交通拥堵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乌政办[2010]108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07 【实施日期】2010.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缓解中心城区道路交通拥堵实施方案的 通知 (乌政办[2010]108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缓解中心城区道路交通拥堵实施方案》已经2010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七日

乌鲁木齐市缓解中心城区道路交通拥堵实施方案 为切实改善我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拥堵状况,提高道路通行能力,逐步解决城市道路交通深层次问题,有力保障市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道路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针对当前我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增强市民交通安全意识,合理分配车流人流对道路交通造成的压力,改善城市道路交通通行状况,促进城市道路交通良性发展,逐步构建内外顺畅、运行有序、便捷高效的城市交通网络,基本缓解中心城区交通拥堵现象。 二、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为加强对缓解我市中心城区交通拥堵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缓解中心城区交通拥堵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张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童兆玲副市长 李宏斌副市长 袁宝新副市长 李光辉副市长 成员:李新华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陶红军市公安局副局长 邵喜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陈新国乌昌发改委主任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整治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 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乌政办[2007]177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6.29 【实施日期】2007.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07]177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切实维护广大市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和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首府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步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严厉打击在房地产开发和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培育市场信用体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为构建富裕文明和谐首府奠定坚实基础。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房地产市场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乃依木·亚森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张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阿不都热依木·阿布力孜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李宏斌市长助理 成员:陈新国市发改委主任 马伊磊市建委主任 樊新和市规划局局长 辛建军市国土局局长 唐庆令市房产局局长 王晓鹏市执法局局长 秦继军市水务局局长 嵇广江市林业局局长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乌政办[2008]216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17 【实施日期】2008.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 查鉴定工作的通知 (乌政办[2008]216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自治区、军区、生产建设兵团、武警及中央驻乌各单位,县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 为充分掌握了解我市重要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和质量状况,为现有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构)筑物实施加固改造提供依据,提高城乡抗震防灾能力,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排查鉴定范围

(一)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医院(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疾控中心)、幼儿园(托儿所)、儿童福利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 (二)保障城镇供水、供热、燃气的生命线工程。 (三)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楼、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堂(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四)各区(县)(含两个开发区,下同)辖区范围内的多层住宅、棚户区。 二、排查鉴定依据 (一)工程质量排查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系列验收规范和国家、自治区其他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二)建筑抗震鉴定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及当地现行地震基本烈度执行。 (三)危房鉴定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执行。 (四)工程结构检测鉴定按照《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和《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执行。 三、分类排查鉴定原则 (一)摸清排查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底数,按建(构)筑物设计(建造)年代分类,确定排查重点。 (二)工程质量排查重点对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设计质量、施工技术资料及工程实体现状进行质量检查。 (三)抗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通告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通告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乌政通[2003]9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4.27 【实施日期】2003.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通告 (乌政通[2003]9号) 近期,我国一些地区相继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党中央、国务院对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亲临防治工作第一线部署防治工作并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目前防治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成效,局部疫情得到了有效控制,但全国防治形势依然严峻。新疆目前尚未发现疫情,但由于每天均有大量流动人员进入我市,因此,乌鲁木齐市存在传人传播的危险。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确保全市各族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进一步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坚决采取果断措施,切断病源输入途径。各交通运输部门及口岸管理、检验检疫

等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及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切实做好民航、铁路、公路的非典型肺炎预防工作。要在卫生部门的支持配合下,配备(培训)足够的工作人员和适用的检测仪器,制定详细的检查措施,切实加强对入境人员、重点单位的疫情监测。对入境人员和返疆人员特别是从疫区始发的所有人员都要求填写健康申报表,对身体不适人员测验体温。对可疑的重点人群要实行隔离检查。一旦发现疑似症状,要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严防输入性病例造成的疫情扩散和流行。各交通运输、口岸管理、检验检疫等部门对飞机场、火车站、客运站、交通车站及相关重点部位要严格落实有效的卫生消毒和清洁措施,尤其是对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每天定时进行全面消毒,确保洁净和空气畅通。 二、全力防范传人性疫源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已完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已完工项目资产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乌政办[2012]288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08 【实施日期】2012.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已完工项目资产清理工作 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12〕288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已完工项目资产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已完工 项目资产清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切实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产权登记及资产移交等工作,有效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我市将开展政府投资建设已完工项目资产清理工作。由于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保证项目资产清理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已完工项目资产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已完工项目资产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李宏斌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杨黎市委副秘书长、财经办主任 汤占友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 张新平市财政局局长 黎忠市审计局局长 彭小平市国资委主任 朱刚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成员:李志干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管委会副主任(副区长) 李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副主任(副区长) 李万刚米东区政协副主席、财政局局长 李书臣天山区副区长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火车南站区域交通秩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火车南站区域交通秩序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乌政办[2012]303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18 【实施日期】2012.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火车南站区域交通秩序整治工作实施方 案的通知 (乌政办〔2012〕303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火车南站区域交通秩序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乌鲁木齐市火车南站区域交通秩序 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火车南站区域交通客运秩序的规范管理,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不断优化和提升火车南站的服务功能,改善区域环境面貌,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治理的方针,针对火车南站区域在交通客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严查严管、合理疏导、局部改造、灵活调度等多种方式,切实提升火车南站区域的交通组织管理水平和客运经营秩序,为首府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市民群众安全出行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火车南站区域交通秩序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火车南站区域交通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宋亚君副市长 副组长:木拉提·木孜帕尔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 艾克拜尔·吐尔洪沙依巴克区区长 王晓鹏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主任(局长) 刘俊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陶红军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宋斌沙依巴克区副区长 肖建利市工商局副局长 方勇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简介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简介 米东区是在原昌吉州米泉市和乌鲁木齐市东山区基础上组建的城市新区,2007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8月1日正式挂牌成立,隶属乌鲁木齐市,副厅级建制,是首府“六大组团”和发展新型工业化的核心区之一,国家级石油化工和煤电煤化工特色产业基地,乌鲁木齐市最具发展活力和潜力的区域。全区总面积3407.42平方公里,辖1个片区管委会,5镇2乡,5个街道办事处,81个村,48个社区。常住人口33万人,有汉、回、哈萨克、维吾尔等42个民族。其中:回族占总人口的24.3%。辖区内有乌石化、神华新疆公司、中泰化学、昊鑫锂盐、新昆轮胎等大中型企业26家,上市公司5家。 区位优势凸现紧邻首府中心城区,距人民广场17公里、南湖广场15公里、地窝堡国际机场16公里;境内有乌准铁路米泉火车站和甘泉堡火车站,米泉火车站距城区不足5公里;米东大道直通市区,永顺街(原团结路)与吐乌大连通,吐乌大、乌奎高速在米东上沙河交汇,即将开工建设的东二环路、绕城高速途经米东。通讯网络发达,已形成以光纤传播、数字交换、互联网覆盖的现代化通讯网络。 自然资源丰富全区耕地面积25.27万亩,经济作物播种面积9.76万亩,粮食作物播种面积18.25万亩,有效草场利用面积420万亩。地下蕴藏着煤、铁、石灰石、大理石、石英沙、陶土等的矿产资源,其中石灰石储量15亿吨,煤炭储量25亿吨,年产煤能力达1000万吨以上,是全国100个重点产煤县(市、区)之一,目前初步勘探还有丰富的石油、天燃气资源。境内有西北地区最大的电容量为750千伏超高压输变电站一个,已投入运营和在建的220千伏变电站3个、110千伏的变电所4个。 基础设施完善米东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目前,已建设完成了城乡电网改造、天燃气入户工程、公园建设、城市供排水设施改造、城市道路建设改造、集中供热、城区绿化、广播、有线电视网络改造等多项工程,形成了八纵十横的城市道路格局。米东区通讯网络发达,已形成以光纤传播、数字交换、互联网覆盖的现代化通讯网络。境内电力充足,用电负荷盈余。境内供水充足,现有水源地三个,日供水能力5万立方米,随着“500水库”的投入使用,能充分满足发展的需要。 工业基础雄厚已培育形成了以乌石化、中泰化学等为龙头的石油化工、氯碱化工产业,以神新公司、神东电力为龙头的煤炭煤电产业,以永昌积水、国统管道为龙头的建材业,以广汇工业园、中冶装备制造为龙头的机械装备制造业,以华凌畜牧、米全粮油公司为龙头的农副产品加工业,以沙驼纸业为龙头的彩印包装业等优势产业。 区委、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工业园区建设,重点抓了两个园区的规划建设:一是化工工业园。该园区于2005年9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氯碱化工区、石油化工区和综合加工区三部分组成,规划面积108平方公里。自2006年建园以来,50平方公里的综合加工区已投入8亿多元,完成30平方公里的开发建设,入驻企业330余家,主要涉及石油化工、氯碱化工两大主导产业和机械制造、新型建材、高科技产业等。2011年,园区完成工业总产值450亿元,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83.3%。二是甘泉堡工业区。甘泉堡工业区是2007年6月批准建设的自治区级工业园,园区规划总面积189平方公里,目前已完成道路建设71.3公里及部分供排水、绿化、通讯、供电等基础设施,已有甘泉堡火车站、神华活性炭、神华煤基新材料、神信物流、中泰物流、永昌新材料、特变多晶硅、山东兖矿、众和铝业等一批大项目落户。 今后几年,我们将加快培育发展家具制造、食品加工、纺织服装、机电电子等产业,以及新能源、新材料和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努力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在米东工业的比重。第三产业蓬勃第三产业形成了以广汇汽车城、华凌建材市场、通汇二手车及活畜交易等为龙头的市场网络。培育引进了一大批大型物流企业,力争把米东建成新疆重要的集仓储配送、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乌政办[2016]151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0.23 【实施日期】2016.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 (乌政办〔2016〕151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02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降低企业投资的制度性交易成本,现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 (一)保留的事项(13项)。 1.权限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市公安局) 2.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市公安局) 3.权限内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拍摄电影电视片的审批。(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4.权限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市建设委员会)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6.国有建设用地划拨的审核。(市国土资源局) 7.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审核。(市国土资源局) 8.权限内征用占用(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核。〔市林业局(园林局)〕 9.取水许可。(市水务局) 10.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市气象局) 11.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区(县)交通行政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乌政发[2003]16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4.01 【实施日期】2003.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乌政发[2003]16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经2003年3月26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四月一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3年3月26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 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一、为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使市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市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两个务必”,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政令畅通;按照开拓创新、服务群众、从严治政的要求,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努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效能型、法制型、廉洁型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文件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出差(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 六、市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市政府一切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的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乌政办[2016]178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15 【实施日期】2016.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乌政办〔2016〕178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15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6〕32号)和《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员会、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区(县)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乌党发〔2016〕11号)精神,设立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挂牌。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1.承担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日常工作。 2.指导督促全市行政调解工作。 (二)加强的职责。 加强市级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法律审核工作职责,研究提出需要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的建议。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政府法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政府法制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调查研究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占道亭房整治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占道亭房整 治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乌政办[2008]268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9.11 【实施日期】2008.09.1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XP10 【修改依据】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占道亭房整治工作的通知 (乌政办[2008]268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道路综合管理水平,依法规范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亭房行为,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占道亭房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及目标 本通知所称占道亭房,是指占用中心城区城市主、次干道上的人行道及巷道设置的用

于经营性活动的临时设施、各类执法岗亭及环保公厕等。 (一)工作原则。 城市道路占道亭房的设置应坚持统一规划、符合城市市容市貌、规范设置的原则。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规定,占道亭房在设计和建造时要体现首府的民族特色,并加强日常管理,保持亭房卫生,整洁干净,使亭房成为城市的靓丽风景。 (二)工作目标。 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五城同创”总体目标和要求,坚持优化人居环境、还路于民的原则,按照“乌鲁木齐市58条主次干道占道亭房规划”的内容,对现有的亭房进行综合整治,通过治理,切实提高我市占道亭房监管水平,促进城市长效管理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城区占道亭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城区占道亭房综合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李宏斌副市长 副组长: 赵双科市市政市容局局长 张强市爱卫办主任、市创建办副主任 成员: 关忠民天山区副区长 曹斌沙依巴克区副区长 海万军新市区副区长 周念水磨沟区副区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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