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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学》大纲

一、课程名称:民法学 civil law

二、课程编号:04020030

三、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

四、学时与学分 119学时 8学分

五、考核方式:考试

六、先修课程:无

七、适用专业:法学本科各专业

八、课程总体教学目的与要求:

1、使学生了解民法学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

2、使学生掌握民法学总论部分的基础知识和各分论部分的法律制度;

3、使学生能正确运用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则分析和解决相关的实际法律问题。

九、说明:

民法学是法学核心课程之一,为法学课专业必修课程,是法学各专业的共同基础课,本大纲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运用新兴的科学方法论,力图合理安排民法学的结构体系,较准确、全面地概括民法学的基本内容,期能较好地体现以下几个特点:

1、反映民法最基本、最必需和最重要的内容;

2、结构科学,内容新颖,尽可能反映民法学科的最新成就;

3、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基本方法相结合;

4、尽可能总结,概括近10年来民法学各项制度最新科研成果,反映民法学是最前沿,最热点的研究课题,同时也要介绍大陆法学和欧美法学国家民商事先进方法。

根据上述设想,大纲分十编三十八章,分两学期授课,第一学期为民法学(一),讲授第一至五编,第二学期为民法学(二),讲授第六至第十编。

此外,其他专业的民法学课程亦可采此教学大纲。

十、基本教学内容:

民法学(一)

第一编民法概论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与性质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概述了民法学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如民法的含义、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沿革,民法的渊源,民法的适用范围、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对民法的含义有所了解,为以后各章的学习奠定基础。

[本章重点、难点]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调整方法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定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

1、通常认为“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

2、“民法”一词对于中国是外来词。

三、民法和民法学

1、民法和民法学是不同性质的概念。

2、民法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第二节民法的构成要素

一、民法的构成要素

二、民法规则

三、民法原则

四、民法概念

第三节民法的沿革

一、民法学是以罗马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二、罗马法编纂及其影响

三、19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其类型

四、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

五、我国的民事立法

第四节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渊源

二、制定法

三、习惯

四、判例

五、法理

第五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的定义

2、财产应具备的条件。

3、财产关系的分类。

4、财产关系的法律特征

三、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的定义

2、人身关系的分类:人格关系、身份关系。

3、人身关系的特点。

第六节民法的调整方法

一、法律调整方法

二、民法在法律调整方法上特点:

1、确认和维护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

2、尊重民事主体的自主意志

3、民法允许民事主体选择不同方式解决相互间发生的民事纠纷。

4、民法规定的民事责任同时具有权利救济的性质。

第七节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为私法

二、民法为权利法

三、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第八节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适用范围定义

二、对人的适用范围

三、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四、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复习思考题]

1、民法的含义及其调整对象是什么?

2、简述《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优缺点。

3、什么是民法的渊源?

4、民法适用范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介绍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等,要求学生弄清并掌握上述原则的含义及具体表现。

[本章重点、难点]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功能自愿原则诚信原则

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指导功能

2、约束功能

3、补充功能

第二节民法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信原则

五、公序良俗原则

[复习思考题]

1、简答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征。

2、谈谈你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及该原则的现实意义。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是民法总论的核心部分,它概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要素及其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以及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相关问题。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对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总论中的地位和作用有所了解,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要素、发生、变更与终止的根据,弄清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含义及其类型。

[本章重点、难点]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

2、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3、物

4、有价证券

5、智力成果

6、行为

7、权利

8、非物质利益

七、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二节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第三节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一、民事义务

1、民事义务的概念

2、民事义务的分类

二、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概念

2、民事责任的特征

3、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

4、民事责任的分类:

5、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复习思考题]

1、名词解释: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2、简答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3、简答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的含义

4、论述民事责任的特征及类型

第二编民事主体

第四章自然人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重点介绍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以及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监护制度,通过学习学生应掌握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弄清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监护制度的各种规定。

[本章重点、难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死亡

第一节导言

一、自然人的含义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其与公民有区别

二、公民与自然人

自然人属于私法范畴,而公民属于公法范畴。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含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统一性、平等性、广泛性特征。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

2、胎儿利益的保护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于死亡。死亡有生理死亡和宣告亡之分。

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的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的含义:

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

二、自然人住所的种类

三、自然人住所的法律意义

第四节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及设立监护的目的

1、监护的概念

2、监护设置的目的

二、监护人的设立

1、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

2、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

三、监护人的职责

四、监护的终止

第五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的含义

2、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3、效力

4、失踪宣告的撤销

二、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含义

2、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3、宣告死亡的效力

4、宣告死亡的撤销

[复习思考题]

1、名词解释: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2、简答住所的含义

3、简答监护人的职责

4、简答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第五章法人

[教学目的与要求]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一类民事权利主体。本章内容包括法

人的概念和本质、法人的种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机关以及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和登记等。重点理解和掌握法人的能力制度。

[本章重点、难点]法人的概念与特征法人的条件法人的本质法人的民事能力与民事责任

第一节法人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独立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第二节法人的本质

一、关于法人的本质的主要理论

1、法人拟制说

2、法人否认说

3、法人实在说

二、对法人本质理论的的评析

第三节法人的类型

一、传统民法的分类

1、公法人与私法人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与中间法人

4、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二、我国民法通则的分类

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节法人的成立

一、法人的设立

1、法人设立的概念

2、法人设立的原则

3、法人设立的方式

4、法人设立的要件

二、法人资格的取得

社会组织具备设立条件,经过必须的法定登记程序即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节法人的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2、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比较

3、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点

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

第六节法人的变更和终止、登记

一、法人变更的概念

二、法人变更的类型

法人的合并

法人的分立

组织形式的变更

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三、法人的终止

1、法人终止的概念

2、法人终止的程序

3、法人的解散

4、法人的清算

四、法人的登记

1、法人登记的意义

2、法人登记的种类

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七节法人的民事责任及法人机关

一、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自己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二、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确定的标准

1、经营活动说

2、法人名义说

3、执行职务说(通说)

三、法人的有限责任

所谓法人的有限责任,是指法人的出资人仅以出资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四、法人机关的概念

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能够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五、法人机关构成及法定代表人

1、意思机关

2、执行机关、

3、代表机关

4、监察机关

5、法定代表人

[复习思考题]

1、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划分意义何在?这种划分能否完全概括我国现实中存在的各种法人类型?

2、比较法人的能力制度与自然人的能力制度。

3、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应包括哪些?

1、试分析设立中的法人与清算中的法人的法律地位。

2、思考法人的目的范围对法人的能力限制的法律效力。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

[教学目的与要求]关于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传统民法认为其不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以及责任能力,仅具有诉讼能力。但近几年来,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的企业形态和非企业组织,它们既不同于法人,也不同于自然人,据此许多学者认为应打破传统民法的二分法的结构,承认非法人团体的主体地位,为第三类民事主体的发

展提供制度空间。本章介绍了非法人组织的几种主要类型,重点掌握合伙的内容。

[本章重点、难点]合伙的概念合伙组织合伙能力

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二、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1、须为有自己目的的社会组织体

2、须有自己的名称

3、须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经费

4、应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第二节合伙组织

一、合伙概述

1、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合伙,是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合伙的成立

3、合伙的法律地位

4、合伙的种类: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隐名合伙和一般合伙、法人合伙和个人合伙。

二、合伙的能力和责任

1、合伙的能力:合伙能力的财产基础是合伙财产,包括合伙成立时各个合伙人的出资以及在合伙存续期间以合伙名义获得的财产。合伙能力的行使,有全体合伙人行使、由合伙事务执行人行使、聘请第三人行使三种方式。

2、合伙的责任:合伙是以合伙财产和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作为债务的担保的,被称之为连带的无限责任。连带责任是针对第三人而言的,即全体合伙人对外就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就合伙人的内部,各合伙人之间是按份承担合伙的债务。

三、合伙的变更、终止和清算

1、合伙的变更

2、合伙的终止

3、合伙的清算

[复习思考题]

1、判断某个社会组织体能成为民事主体时,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2、合伙成为独立民事主体的理由有哪些?

3、试分析合伙财产的构成以及性质。

4、比较自然人、法人和合伙这三种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特点。

第三编民事法律事实

第七章民事法律事实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 民事法侓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包括事件和行为两类事实。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特征、类型,了解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

[本章重点、难点]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与意义

第一节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

二、特征

1、民事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情况。

2、民事法律事实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事实。

3、民事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

三、民事法律事实的后果。

1、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3、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四、民事法律事实际上构成

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客观事实组合在一起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

第二节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一、事件

事件,是指其本身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性的民事法律事实。包括自然事件与人为事件。

二、行为

1、行为的概念

2、行为的分类:民法上的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

一、民事法律事实在民法规范中的地位

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规范中的假定部分,它是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责任规范的适用的前提。

二、民事法律事实在实现民法调整功能中的作用。

三、民事法律事实理论对民事司法实践的意义。

[复习思考题]

1、简述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

2、简述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引入了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这两个民法学的核心概念,理论性较强,同时本章还阐述了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及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等问题。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相关问题,为理解民法的意思自治奠定基础。

[本章重点、难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条件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行为、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1、民事行为

2、法律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3、应是合法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默示形式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行为与双方行为、多方行为

二、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三、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四、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五、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六、主行为与从行为

七、独立行为和辅助行为

八、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

一、民事法律行为构成的概念

二、意思表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1、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2、构成要素: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

三、意思表示的分类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2、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3、独立的意思表示与非独立的意思表示

4、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

5、健全的意思表示与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四、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1、虚假表示

2、伪装表示

3、隐藏行为

4、错误

5、误传

五、意思表示的不自由

1、欺诈

2、胁迫

3、乘人之危

六、意思表示的解释

1、意思表示解释的概念

1、意思表示解释的原则:意思主义、表示主义和折衷主义三种理论。

2、意思表示的解释方法。

第四节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民事行为的成立

1、民事行为的成立的概念

2、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

3、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

二、民事行为的生效

1、民事行为生效的含义

2、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合法;标的须可能和确定。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

第五节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2、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点: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应是不确定的事实;应是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应是合法的事实。

3、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肯定条件与否定条件;随意条件、偶成条件和混合条件。

4、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延缓期限与解除期限;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3、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期限到来时的效力;期限到来前的效力。

第六节无效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分类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4、标的违法的民事行为。

5、标的不确定或自始客观不能的民事行为。

三、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第七节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及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意思表示,法律并不使之绝对无效,而是权衡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赋予表意人撤销权的民事行为。

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三、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

1、撤销权的概念与性质。

2、撤销权的产生与内容。

3、撤销权的行使。

4、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5、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6、民事行为撤销对第三人的效力

第八节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一、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其成立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二、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1、民事行为能力欠缺

2、处分权限的欠缺

3、代理权的欠缺

4、债权人同意的欠缺

三、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追认

1、追认的性质

2、追认的方式

3、追认与拒绝追认的效力

四、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1、相对人的催告权

2、相对人的撤销权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什么是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是什么?

3、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有哪些?

4、什么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什么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5、简述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6、简述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的概念和种类。

7、简述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第九章时效和期间期日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主要学习时效的概念、意义,诉讼时效的基本含义及其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种类以及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的含义。取得时效的基本含义与特征,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等。期限的基本含义以及计算方法等内容。希望学生掌握时效,诉讼时效,取得时效的概念,掌握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与其中止、中断和延长等一系列知识,同时还应掌握期限的计算方法。

[本章重点、难点]时效的概念与意义取得时效的概念与构成要件诉讼时效的概

念、适用范围、起算、中断与中止

第一节时效制度概述

一、时效制度的概念

二、时效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安全。

2.有利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3.便利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二节取得时效

一、取得时效的概念

取得时效又叫占有时效,指无物权的占有人公然、和平和继续占有他人的物达到一定期间,而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制度。

二、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1.必须有为自己所有或取得权利的主观意思;

2.须有符合条件的占有或权利行使的事实状态;

3.须有占有或权利行使达到一定期间的事实状态。

三、取得时效适用范围

一般认为,以下财产或权利不适用取得时效:非融通物,无主财产,基于身份关系而发生的专属财产权,人格权与身份权,因一次行使即归消灭的权利,依法律规定不得适用时效取得的权利,依法律直接规定而成立的权利,在实行权利以前,无从行使或表现于他人之物或权利上之权利。

四、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第三节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1、除斥期间的概念

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联系

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一般认为,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用于支配权如所有权、人格权、身份权等,也不适用于形成权(它适用除斥期间);但也不是适用于全部请求权,而有一定的范围。四、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2.特别诉讼时效

3.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五、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

1、诉讼时效的起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

3、诉讼时效的中止

第四节期限

一、期限的概念和意义

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分为期间和期日。

民法上的期限,对民事法律关系的的产生、变更和终止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期限的确定的计算方法

[复习思考题]

1.简述诉讼时效的种类。

2.简述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3.简述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4.简述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的异同。

5.简述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的关系。

第四编代理

第十章代理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主要掌握代理的基本概念、特征、适用范围,了解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以及代理的分类,同时应对代理权的性质有一个基本了解。重点应掌握对代理权的限制,同时对代理权终止的各种情况也应有一定的了解。通过本章的学习,对代理的有关内容有一个全面的把握与了解。

法学院课程教学大纲

法学院课程教学大纲 培养方案修订负责人:教学大纲统稿人:何焕锋 知识产权法学教学大纲 教研室主任:执笔人:何焕锋 一、课程基本信息 开课单位:法学院 课程名称:知识产权法学 课程编号:023013 英文名称: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Law 课程类型:专业基础课 总学时:51 理论学时:40 实验学时:11 课外学时: 学分:3 开设专业:法学本科专业 先修课程:民法学 二、课程任务目标 (一)课程任务 本课程是一门法学类专业基础必修课,也是研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法学学科。本课程的任务是使学生从应用角度出发,在理论和实践上掌握系统的知识产权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建立较为合理的知识产权知识结构,使学生具备在法律实践中运用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目标 在学完本课程之后,学生能够: 1、熟悉知识产权自身的特点,对当前法律尚不能调整的新的知识产权问题,或出 现法律冲突问题时,能够利用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去指导实践。 2、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各单行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保护对象、保护方式、保护途径的不同有明确认识,能够针对智力成果的特点,熟练应用知识产权法及相关法律。

3、能够自行利用知识产权法律知识,顺利获得并有效维护知识产权。 4、在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中,能够熟练运用知识产权法律知识,进行有力的诉讼。 5、对国际、国内知识产权的历史、现状、立法中的缺陷与不足及发展趋势等问题具有清醒的认识,为学生今后进一步的深入学习与研究知识产权法打下扎实基础。 三、教学内容和要求 (一)理论教学的内容及要求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 1、了解知识产权的范围 2、理解知识产权的分类 3、掌握知识产权的分类。 4、教学重点及难点:知识产权的定义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了解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特定信息 2、理解知识产权的特征 3、掌握知识产权的特征 4、教学重点及难点:知识产权的特征 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 1、了解著作权的起源和发展 2、理解著作权的特点 3、掌握著作权的概念和特点 4、教学重点及难点:著作权的概念和特点 第三章著作权法的主体 1、了解著作权的其他主体 2、理解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2017版《刑法学》教学大纲

《刑法学》教学大纲 一、课程简介 《刑法学》课程是按照本科专业各专业方向培养方案要求开设。主要讲授刑法绪论、犯罪总论、刑罚总论、罪刑各论等主要内容。通过本课程学习,力求使学生比较全面、系统地掌握刑法的基本概念,理解刑法学的基本理论,熟悉刑法主要条文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形塑一定的认知方法,具备一定的法理分析能力和法律实际问题的解决能力。 《刑法学》课程主要采用课堂讲授、案例讨论等多样化的教学手段和方法,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应用性和公安特色。 《刑法学》教学大纲是本课程开展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由刘玉江执笔,经征求×××意见,×××审阅后,于××××年××月××日由×××学术委员会审定。 二、知识准备 本课程学习应当预先掌握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等基础知识,具备一定的方法认知、价值选择等基本技能、理念。 三、理论教学 第一章刑法绪论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体系,理解刑法的分类、基本原则,掌握刑法的适用范围,熟练掌握刑法的解释、罪刑法定原则。 教学内容:本章主要讲授刑法的概念,刑法的解释,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空间效力。 教学重点:本章教学重点是刑法的解释,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空间效力。 学习难点:本章学习难点是刑法的解释方法,罪刑法定原则。

第一节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概念和分类 二、刑法的性质和任务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节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 (二)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三)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二章犯罪概述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犯罪的概念,理解犯罪的分类、罪名与罪状,掌握犯罪的特征,熟练掌握犯罪的身份犯与非身份犯、亲告罪与非亲告犯分类。 教学内容:本章主要讲授犯罪的特征,犯罪的分类,罪名。 教学重点:本章教学重点是犯罪的特征,犯罪的法定分类,罪名。 学习难点:本章学习难点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特征,亲告罪与非亲告犯分类的依据,司法罪名。 第一节犯罪的特征 一、社会危害性 二、刑事违法性 三、刑罚当罚性 第二节犯罪的分类 一、犯罪的理论分类

犯罪社会学考试

单选: 1犯罪人类学的代表人物及核心思想(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人的生理特征与犯罪的相关性 2犯罪社会学的起源及核心思想(菲利的犯罪社会学) 个人犯罪与自然环境和社会的相关性 3家庭与犯罪的基本类型:(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侵害,家庭 成员对外犯罪,家庭环境引发的犯罪)4畸形家庭的类型:(婚姻关系不完整,例子:单亲家庭 亲子关系不完整,例子:孤儿家庭,隔代家庭非正常家庭,例子:再婚家庭,罪犯家庭,重婚家庭)5社区青少年的形成:无家可归者,无学可上着,无业可干 着 6文化的核心是:价值观。它是文化中最牢固的精神要素, 是人们在历史传统中积淀下来的判 断事物的标准。 多选: (1)标签理论的特征: (2)去标签化的几种措施:非犯罪化,转向处理,非监禁 处罚(3)学校引发犯罪的四种可能: 作为犯罪的主体,作为犯罪的侵害对象,作为犯罪 的发案场所,作为单位从事犯罪活动

(4)学校在青少年犯罪预防中所起的作用: 学校是青少年成长的最重要的环境(1学校对青少年 犯罪具有重要影响2亚文化:学 校普遍存在不健康的小群体)教育越成功,犯罪率越低 犯罪率高,特别是青少年犯罪率高,一定是教育出 了问题 (5)社会分层与犯罪: 1 分层造成一种社会结构的不平等,使得不同的结构之 间形成一种张力2不同阶层都有可能犯罪 3不同阶层的犯罪类型有所不同 (6)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 1主体特性比较明显:(青壮年为高危群体,血源性、地 域性结伙作案)2犯罪类型比较集中:犯罪类型集中于盗窃、抢劫等侵 财性案件 (7)亚文化群的主要特征:1群体共同拥有与主文化不同的 价值观和行为模式2群体对于亚文化有强烈 的认同感与归属感。 (8)冲突论的犯罪控制: 1普及强势利益群体的制度文化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 学大纲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一、《民法学》课程说明 (一)课程代码 02231001 (二)课程英文名称 Principle and Practice of Civil law (三)开课对象 法学院专科专业学生 (四)课程性质 是为培养和检验学生的民法理论知识和运用民法进行司法实务操作的实践能力而设置的专业基础课。民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中国的民事法律实践。本课程的前导课程有:法理学、宪法学等专业基础课。本课程的后续课程有:商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专业基础课。 (五)教学目的 开设本课程的目的在于使学生系统掌握民法学基本理论体系并对民法学的各项具体制度有较为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具备较为熟练地运用民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教学内容 本课程主要包括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民事责任等几个部分。通过教学的各个环节使学生达到各章中所提的基本要求。讲授时应注意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协调。 (七)学时数、学分数及学时数具体分配 学时数:64学时 学分数: 4学分

八)教学方式 课堂教学为主,组织模拟法庭、课堂讨论为辅;课堂教学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 (九)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说明 考核方式为考试。学生期末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分别占总评成绩的40%和60%。 二、讲授大纲与各章的基本要求:课程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 第一章民法概述 教学要点:了解我国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重点掌握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弄清我国民法的沿革、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 教学内容: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沿革;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渊源;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犯罪社会学

谈在犯罪社会学中青少年犯罪 姓名:吴俊之班级:社会工作1341 学号:1320804109 正文 论文关键词:犯罪社会学青少年 概要:青少年犯罪是指10至25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青少年犯罪存在着:结伙作案多,严重犯罪多,突发性犯罪多,作案动机、目的比较单纯,手段的成年化、智能化和低龄化,及反复性强等特点。青少年犯罪有其自身、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等多方面的原因,我们要采取自身预防、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社会预防和司法预防等多种预防方法,进行综合治理,以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及其特点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据人的生理年龄所作的犯罪类别划分。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文件中,对“青少年”的概念未予明确的界定。就其词义而言,“青少年”即指青年与少年的合称,“青年”是指人从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年龄段,“少年”指人从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年龄段。理论界对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指从刑事法学观点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概念所下的定义。它一般是指14—25岁年龄段的人所实施的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它以我国开始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14岁为起点。广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所下的

定义。有学者认为,它是指6—25岁年龄段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触犯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这种定义,是从犯罪预防的角度,将矫治的行为扩大到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不道德行为或可能引起犯罪的行为),并将这个年龄段的下限予以降低。对这个下限存有不同意见。有学者提出,应当定在10岁比较合适。其理由在于,从实证的角度,青少年犯罪人口中一般从10—12岁开始有劣迹,13、14岁开始走向社会进行违法犯罪,14—17岁进入犯罪的第一个高峰期。这样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预防犯罪研究。故而指出,青少年犯罪是指10至25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笔者对此予以赞同。这一概念包括了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罪和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青年犯罪。前者和刑法上规定的“未成年犯罪”的范围应该是一致的,只不过“未成年犯罪”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而“少年犯罪”则是一个宽泛的社会学、犯罪学概念;后者的“青年犯罪”也指年轻的成年犯。 (二)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犯罪是一个社会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有人类学家曾尖锐地指出:“从某种程度上说,当一个文明趋向于更高,或许还是更有价值的目标时,社会性越轨(犯罪)的可能就越大。”“任何一个国家既然以现代化为自己的社会目标,不管其社会个性如何,恐怕均不能幸免现代化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犯罪的严峻态势并不奇怪。我们对待青少年犯罪亦是如此。除了前述社会大环境的负面影响外,与青少年自身

犯罪学理论

西格尔的对现代犯罪社会学理论: (一)社会结构理论 把下层阶级在整个社会结构中所处的不利的经济地位看成是犯罪的首要原因,认为下层阶级的社会环境中起作用的一些力量,推动他们中的一些人进行犯罪活动。社会结构理论把贫民区中存在的无人监督的青少年帮伙、高犯罪率和社会混乱看成是主要的社会问题。大多数社会结构理论集中研究青少年违法行为。 1.文化越轨理论(亦称文化传递理论或文化冲突理论) 该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遵从下层阶级文化价值观和传统的一种表现。遵从贫民区中存在的非正式的行为准则,必然引起与传统社会中的法律的冲突。(塞林的文化冲突理论与米勒的下层阶级文化冲突理论。) 2.紧张理论 与文化越轨理论不同的是,紧张理论认为价值观和目标在各个经济阶层中都是相似的,不存在所谓的下层阶级文化。不过,由于下层阶级的经济和社会方面的不利条件,下层阶级的成员不能通过传统的合法手段获得这些成功的标志,所以他们感到愤怒、挫折,对社会充满仇恨。犯罪学家把这种挫折感称为紧张(strain)。其中墨顿的失范理论是最著名的紧张理论。 3.亚文化理论 该理论认为,下层阶级的青少年之所以进行少年犯罪,是因为与传统社会的疏远导致他们寻求其他生活方式或者亚文化。亚文化理论是紧张理论和文化越轨理论相结合的产物。 4.社会生态理论 与早期的社会结构理论所不同的是,该理论并不以文化现象为重点,而是以分析宏观的聚集资料,以识别在城市环境中影响犯罪模式的结构性条件。社会生态学家相信,一些生态学因素和社会因素的相互作用,形成了必要导致犯罪的条件。(该理论包括相对剥夺理论和都市化理论。) (二)社会过程理论 该理论认为,社会经历是犯罪行为的主要的决定因素。他们指出,一些研究表明,社会阶级与犯罪率之间缺乏明显的联系。除经济以外的因素对犯罪行为也有影响。因此社会过程理论家们把社会心理学、社会发展和社会相互作用理论结合起来,发展起了自己的理论模式——社会过程理论。他们认为,犯罪时个人的社会化以及个人与不同的社会组织、制度和社会过程产生社会心理互动的结果。 1.社会学习理论 他们认为,人们从他们与犯罪的同辈朋友的密切交往中学习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学习与犯罪有关的规范、价值观和行为的结果。 2.控制理论 该理论认为,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变成犯罪人,但是,大多数人由于受他们与社会的联系的控制,而没有变成犯罪人。犯罪是社会控制减弱或崩溃的结果。 3.标定理论 标定理论认为,当社会中的重要成员把个人标定为犯罪人,而个人也接受这种标定时,个人就会变成犯罪人。 4.整合理论 整合理论试图将社会化因素与文化因素结合起来,以便提高其解释力。

民法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B1052104 适用专业:思想政治教育 学时数:50 执笔人: 编写日期: 一、课程的性质和目的: 《民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专业基础平台课程,是教育部确定法学本科专业核心课程。本课程以《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按照民法调整对象的内容及其内在规律,系统地阐述了民法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本课程内容广泛,大量采用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要求能用理论来分析具体案例。使学生在交流掌握民法学基础知识的基础上,掌握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与理论,了解国外民法学的发展的动态和趋势,理论联系实践,用以指导司法实践。并培养学生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最终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必需的理论知识,熟悉我国民事法律、法规,重点面向基层的应用型高等法律专门人才。 二、教学时间分配表

三、课程教学内容: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明确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了解 法体系和历史发展及适用范围,理解和掌握民法基本原则。 [教学重点和难点]重点: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各项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难点:民法的调整对象及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法的含义 民法有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民法典和民法通则之分,着重掌握我国民法的含义。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依此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定的各种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民法的渊源的各种类型是: 一、宪法; 二、民事法律; 三、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 四、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五、地方性法规; 六、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的指示; 七、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最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正确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准确地制订、解释和执行民法,依据民法原则处理民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社会学理论对犯罪学的影响(小论文)

社会学理论对犯罪社会学的影响 社会学是研究人类社会的科学,其研究目的是探讨社会现象、社会关系、社会生活和社会问题等课题。犯罪社会学所研究的犯罪问题是社会学所研究的诸多问题之一。 社会冲突理论是犯罪社会学所应用的社会学理论之一,也是社会学的理论假设之一。冲突理论是西方社会学一个重要的理论派别,它对犯罪社会学的发展必然要产生各种影响。冲突论源于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学说。在冲突论看来,社会中不同阶级之间,总是充满着矛盾与冲突,占统治地位的权力集团总是要强制推行自己的价值观念,维护其既得利益。犯罪的关键并不在于他们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而在于它处于某种社会“冲突过程”之中,因而被人为地认定为犯罪者。 在此,笔者浅议社会冲突理论中的阶级冲突论、文化冲突论以及女权主义犯罪学。 1.阶级冲突论 阶级冲突论又叫“激进犯罪社会学”、“新犯罪社会学”或“批判犯罪社会学”。它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反帝运动、反战运动、民权运动、学生运动等。这是一种主张纷繁驳杂的犯罪社会学新思潮,其理论主要来源于马克思和“西方马克思主义”以及其他一些激进的社会变革理论。直到20世纪70年代激进犯罪社会学的基本框架才被提出。 阶级冲突论的基本理论假设是,社会冲突在本质上并不是多元化的群体冲突,而是统治阶级同那些成为刑事司法目标的穷人之间的阶级冲突和阶级斗争。这个学说的核心内容是对分层社会的透视,他们认为,不管穷人是否比其他阶层成员更好地遵守法律,在分层社会中,他们都会毫无例外地受到频繁的逮捕等严厉的法律处置,他们都可以在任何情况下被认为是犯罪者,即使他们实际上并未实施犯罪。他们也不断扩张违法和犯罪行为的概念界限,把那些潜在地威胁其利益的人也纳入其中。同时,下层社会对剥夺他们参与机会的社会制度,自然要产生深刻的敌意。在阶级冲突论看来,犯罪是一个“合理”的行为。犯罪人的犯罪是一种被迫的行为,因为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状况使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平等。 阶级冲突论竭力缩小解释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性,其理论核心就是把国家和法律描绘成统治阶级控制穷人行为的工具,犯罪则直接反映阶级冲突和阶级斗争,是犯罪者用以适应或抵制剥削阶级社会中制度强加于下层社会的条件和手段,是挫折和生存竞争的结果。 2.文化冲突论 文化冲突论是在20世纪30年代后半期形成的犯罪社会学的社会冲突论理论。文化冲突论认为,产生犯罪的原因是文化的冲突,犯罪则是与主流文化相冲突的下层阶级群体、少数民族群体和移民群体文化的产物。 塞林在其著作《文化冲突与犯罪》一书中认为,社会存在着两种文化冲突。一种是原发性文化冲突,一般指的是不同民族之间固有的文化观念、价值尺度和行为习俗在规范意义上的剧烈冲突。这种冲突强烈地作用于持有相反文化特征的行为人,如东西方民族之间的文化,处于这种文化冲突之中的人,就有可能因此而直接影响自己的行为规范意识。另一种是继发性文化冲突,继发性文化冲突也可以称之为第二次文化冲突。它的表现体现在第二代移民身上,它既可以表现为第二代移民坚持固有文化与所在国文化再次发生冲突,也可以表现为被所在国文

民法学(2)的教学大纲

民法学(2)的教学大纲 2007年5月13日黎银桂 第三编债权 第十五章债权概述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债的概念、特征、分类,债的发生根据;掌握债的担保和债的履行、债的移转和终止。 教学内容: 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和性质 一、债的概念 二、债的特征 三、债的性质 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它所反映的是在财产的分配,交换等领域形成的财产流转关系。 第二节债的分类 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四、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五、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六、主债与从债 第三节债的发生根据 一、概念 二、债的各种具体发生根据(一)合同; (二)单方法律行为;(三)侵权行为; (四)不当得利; (五)无因管理; (六)其它。 第四节债的担保 一、债的担保的概念 二、债的担保的种类(一)保证 1、保证的概念 2、保证的设立 3、保证的效力 (二)抵押 1、抵押的概念 2、抵押的特征 3、抵押的设立 4、抵押的内容

5、抵押权的实现(三)定金 1、定金的概念和特征2、定金的分类 (四)留置 1、留置的概念 2、留置的成立条件3、留置权的实现(五)质押 第五节债的履行 一、概念 二、债的履行原则(一)实际履行的原则;(二)正确履行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三、债的正确履行(一)履行主体;(二)履行标的;(三)履行期限;(四)履行地点;(五)履行方式。 四、债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一)债的不履行; (二)债的不适当履行。 第六节债的转移和终止 一、债的转移 (一)债的转移的概念、指债的主体因一定法律事实出现而发生的改变; (二)债的转移的方式; (三)债的转移的效力。 二、债的终止 (一)债的终止,即债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归于消灭; (二)引起债终止的原因: 第一、履行; 第二、抵销; 第三、提存; 第四、双方当事人协议; 第五、混同; 第六、其他。 第十六章合同总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合同的概念、特征和作用;掌握合同的订立、内容形式;了解合同的解释,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无

民法教学大纲

民法教学大纲 英文名称:Civil law 课程编码: 学时: 144 学分:9 课程性质:专业必修课程类别:理论课 先修课程:法理学,宪法学 开课学期:2、3 适用专业:法学 一、课程的性质与任务 民法学是教育部所确定的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之一。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属于部门法学,民法学不仅要研究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以及各制度之间的关系,研究民法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而且还要研究民法适用中的新经验、新情况和新问题。由于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部门,它在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秩序,增强人们的平等观念、民主观念、权利观念、法治观念,自由观念,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建设以及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就决定了民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门基本学科,决定民法学在法学教育中具有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课程教学目标与要求: 设置民法学课程的目的,是为了让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理解民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民法意识和权利意识,学会运用民法的基本技能,提高利用民法知识和理论分析、判断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三、课程的基本内容与教学要求: 第一章民法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要求了解我国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弄清和掌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性质及民法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明确民法的渊源及民法的效力。 [本章主要内容]: 1.1民法的概念、构成要素 1.2民法的体系、渊源 1.3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 1 . 4民法的性质、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本章重点]: 民法的调整对象。 [本章难点]: 民法的性质、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犯罪社会学》练习题答案

华中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犯罪社会学》练习题库答案 一、填空题 1、辩证的观点;系统的观点 2、计划阶段;实施阶段;分析、总结阶段(顺序不能改变) 3、调查法;观察法 4、格老秀斯;洛克;斯宾诺莎;霍布士;孟德斯鸠;卢梭;潘恩(任填三项) 5、芝加哥学派 6、严景耀 7、犯罪事实;犯罪情况 8、犯罪状态;犯罪规律 9、功利取向型犯罪;价值取向型犯罪;情感冲动型犯罪;传统习俗型犯罪 10、暴力犯罪;环境犯罪;高科技犯罪;公害犯罪 11、犯罪的心理原因;犯罪的社会原因 12、矛盾冲突论;综合动因论 13、唯一性;有限性 14、推动作用;暗示作用 15、过分溺爱;简单粗暴 16、制度层;意识层 17、累积性;融合性 18、新文化和旧文化的冲突;本土文化和外来文化的冲突 19、时代性;民族性;群体性 20、松散式结构;集团式组织结构 21、盗码并机;电信欺骗犯罪 22、通讯领域的计算机犯罪;反政府的计算机犯罪;商业领域的计算机犯罪;计算机虚拟犯罪 23、犯罪形式多样化;犯罪结果多元化 24、主体系统;规范系统;手段系统 25、物质资源;关系资源 26、名誉惩罚;人身惩罚 27、罪刑对等原则;刑罚效力原则 28、及时性;彻底性 29、社会规范 30、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态度 二、名词解释 1、犯罪社会学:犯罪社会学是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犯罪现象与人类相互关系的一门社会学分支学科。犯罪现象与人类社会的相互关系就是犯罪社会学的研究对象。 2、刑法学:刑法学是一门规范性法律科学,它以成文法为根本,对犯罪现象进行规范性研究,注重研究犯罪的法律特征以及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刑罚学的任务是提出准确的惩治犯罪的原则。 3、越轨行为:所谓越轨行为,顾名思义,就是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所以又叫做违规行为、偏离行为、异常行为等等。

《法理学》课程教学大纲

《法理学》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法理学 英文名称:Jurisprudence 课程类别:学科基础课 学时:3学时/周 学分: 3 适用对象: 法学本科 考核方式:考试 先修课程:宪法学 二、课程简介 中文简介 法理学则属于理论法学中的牵头性学科。属于思想性、思维性学科,它相对区别于法学中的直接以具体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的部门法学。法理学回答的不是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比如案件如何审理,程序如何进行,,引用何种法律,适用何种制裁等等,它所关心的是法律的原理性问题,而对这些原理性问题的分析说明, 则必然是理论性的和思维性的。 英文简介 Jurisprudence is the leading discipline in theoretical jurisprudence. i t belongs to the subject of thought and thinking, and it is relative to the department law which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specific legal system. Specific issues of jurisprudence is not the answer to the legal practice, such as how case hearing, how to carry out the program, citing, what kind of legal sanctions and so on, for which, it is concerned with the problem of legal principle, and the analysis of the principle of a description of the problem, it is the theoretical and thinking of. 三、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 本课程属于理论课程,但是也与实践有关。教学目的如下: 第一,提供系统、全面的关于法学和法律的概括性知识,特别是有关当代中国法学和法制的基本知识,帮助学生了解和掌握我国法学教育的布局以及我国法制建设的概括情况,为学生今后继续全面、深入地学习其它法律知识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起一个引导性的法律知识入门课程的作用;

犯罪社会学试题

犯罪社会学 一、名词解释 ①犯罪社会学:是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犯罪现象与人类社会相互关系的一门社会学分支学科。 ②犯罪饱和法则:菲利在《犯罪社会学》中提出的。犯罪的原因可以分为个人的、地理的和社会的三个方面。当社会孕育的这些犯罪原因达到一定量的时候,也就会发生一定量的犯罪,既不多也不少。 ③越轨行为:指社会成员(包括社会个体、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偏离或违反现存社会规范的行为,所以又叫违规行为、偏离行为、异常行为等。 ④功能性犯罪:相对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而言的,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即功能的角度延 伸出的对犯罪行为的界定。 ⑤准犯罪:指那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但由于行为主体的特殊性而被刑罚规定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或未被发定位犯罪的社会行为。 ⑥待“罪化”犯罪行为:指虽有严重社会危害,但刑法尚未将其定为犯罪而又有必要进严厉禁止的社会行为。国家运用刑罚手段将这些行为贴上犯罪的标签,严厉禁止,就完成了社会行为的“罪化”过程。 ⑦犯罪现象:一定时空中表现出来的各种犯罪事实和犯罪人情况的总和。包括犯罪状态、特点和规律三个层次。 ⑧犯罪问题:指一个国家、地区的犯罪现象已经严重威胁社会正常秩序,影响相当多的成员,社会秩序就得不保障。当一个国家的犯罪现象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严重障碍时,才能称为“犯罪社会问题”。 ⑨犯罪原因:指决定犯罪产生、存在和变化的因素,对犯罪产生、存在和变化有影响的因素被称为犯罪条件。 ⑩犯罪元原因结构:即犯罪原因的组合形式,指社会环境各种致罪因素中各要素相对稳 定的联系方式。 ⒒本能异化论:从人性角度探讨犯罪本源的一种理论,认为犯罪的本源取决于人 类依从本能的行为与社会规范的历史性冲突,即犯罪源于人的生物本能与社 会理性的冲突之中。 ⒓犯罪根源:指犯罪行为中具有普遍性,在犯罪历史上具有初始性、在犯罪原因中具有本源性的致罪因素。 ⒔个人生活环境:与个人生活直接联系并对其产生直接影响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社 会生活条件。 ⒕工作单位:人们工作的各种社会组织。 ⒖邻里:左邻右舍,因居住地彼此靠近而形成的社会群体。 ⒗政治腐败:国家公职人员滥用公共权力,是国家政治体系在国家权力运用中所表 现出来的体制弊端和功能缺陷。 ⒘政治动乱:因各种原因导致的社会政治秩序混乱,社会主流文化解体,控制机制失灵,生活秩序紊乱。 ⒙失业:能够并且愿意接受工作的适龄劳动人口得不到工作的现象,是社会劳动力过剩的一

民法原理及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一、《民法学》课程说明 (一)课程代码 02231001 (二)课程英文名称 Principle and Practice of Civil law (三)开课对象 法学院专科专业学生 (四)课程性质 是为培养和检验学生的民法理论知识和运用民法进行司法实务操作的实践能力而设置的专业基础课。民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中国的民事法律实践。本课程的前导课程有:法理学、宪法学等专业基础课。本课程的后续课程有:商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专业基础课。 (五)教学目的 开设本课程的目的在于使学生系统掌握民法学基本理论体系并对民法学的各项具体制度有较为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具备较为熟练地运用民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教学内容 本课程主要包括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民事责任等几个部分。通过教学的各个环节使学生达到各章中所提的基本要求。讲授时应注意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协调。(七)学时数、学分数及学时数具体分配 学时数:64学时 学分数:4学分

八)教学方式 课堂教学为主,组织模拟法庭、课堂讨论为辅;课堂教学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九)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说明 考核方式为考试。学生期末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分别占总评成绩的40%和60%。 二、讲授大纲与各章的基本要求:课程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 第一章民法概述 教学要点:了解我国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重点掌握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弄清我国民法的沿革、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渊源和适用X围。 教学内容: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沿革;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渊源;民法的适用X围。

《民法学1》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 四年制本科法学专业用课号:() 54 学时63 学分 一、本课程的性质和任务 本课程是法学学科各专业的主干课程,也是学习其他法学课程的基础。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让学生掌握我国现行民事法律的基本规定,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运用法律知识、法学理论分析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本课程系统讲授民法的基本原理和我国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物权、债权、人身权、侵权行为等。鉴于知识产权法和婚姻法、合同法另开课程,本课程不作具体讲授。本学期课程任务为民法总论、债法概述两大部分。 二、本课程的基本要求 1、对能力培养的要求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理解民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民法意识和权利意识,学会运用民法的基本技能,提高利用民法知识和理论分析、判断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2、本课程的重点难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章节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课程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从课程的内容结构来看,民法学课程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侵权责任,各部分均以现行的民事立法为依据,吸收民法理论研究的新成果,以适应教学的要求。 3、先修课程及基本要求 民法学先修课程为《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通过法理学的系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对于民法学的学习奠定良好的基础。宪法学的学习对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及国家机构及其各自地位、相互关系有所了解,知道民事权利的具体分类、权利救济的基本途径。 三、课程内容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菲利犯罪社会学刑事政策思想

刑事政策期末论文 恩里科?菲利的刑事政策思想 ——《犯罪社会学》简要评述 姓名:吕贝莉 学号:0907005 年级:2009级院系:法学院 专业:法学 指导教师:李荣 2011年12月25日

恩里科?菲利的刑事政策思想 ——《犯罪社会学》简要评述 摘要:恩里科?菲利在《犯罪社会学》中队犯罪学诸多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尤其是在犯罪原因、犯罪对策的实证分析和研究上具有鲜明特色。这对于我们研究学习刑法、刑事政策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菲利;实证;犯罪社会学 从贝卡利亚到黑格尔,他们的刑法方法论都是古典哲学在法学上的应用,他们的理论抽象掉了犯罪与刑罚的个性,得出了刑法学的一般理论,但对于现实具体的问题,却找不到解决的方法。直至19世纪出现实证主义刑法学,抛弃了形而上学的逻辑推理,运用生物学、社会学和其它学科,论证和解释犯罪现象,为刑法学的建设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 刑法实证学派的代表人物有龙勃罗梭、菲利、加罗法洛。其中菲利出版的《犯罪社会学》,为西方犯罪社会学理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他在“犯罪社会学”这一概念下,将刑事科学组合成一个体系,对犯罪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构建了自己的犯罪学思想体系。 一、犯罪原因的实证分析 在实证哲学思想的指导下,菲利在对犯罪人类学资料和犯罪统计学资料进行实证分析之后,得出了犯罪三元论基础,并又在此进一步提出了“犯罪饱和法则”,以解释社会犯罪现象。 (一)否认“意志自由论” 菲利对自由意志的否定,是从将犯罪学所经历的道路与精神病学所经历的历史进行类比开始的,他用现代实证研究方法证明出人的任何行为均系人格与人所处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经过大量的实证,最终他在《犯罪社会学》中提出:“自由意志只是一种幻想而已,人实际上不存在这种意志自由。自由意志的幻想来自我们的内在意识,它的产生完全是由于我们不认识在做出决定时反映在我们心理上的各种动机以及各种内部和外部的条件。随着科学的发展,这种原因逐渐地被揭示,意志自由的幻想必会随之而消失。” (二)犯罪原因三元论 菲利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认为:“无论哪种犯罪,从最轻微到最残忍的,都不外乎是犯罪者的生理状态,其所处的自然条件和其出生、生活或工作于其中的社会环境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即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由个人、自然和社会三个方面的原因引起的,即犯罪原因三元论。 按照菲利的观点,个人因素不仅是指犯罪人生理及心理方面的个性特征,而且包括个人情况,如种族、年龄、性别、职业、教育等社会生物学状况。同时,个人因素必须与其他因素结合,相互作用,才可能导致犯罪的发生。自然因素是指生活的自然环境,它虽不能直接产生犯罪,却可以影响社会状况,如贫富、道德状态等,也是同犯罪密切相关的。社会因素则是指任何足以使人类生活不诚实、不完满的社会条件。这三者的结合,促使了犯罪的产

《物权法》课程教学大纲

《物权法》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物权法 英文课名:Property Law 学分:4学分 学期:秋季或春季 适用专业:法学 课程简介: 物权法是民法学的主干课程之一,属专业基础课。本课程包括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各类物权的基本制度和占有制度等内容。本课程分为16讲,共计64学时。物权法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学习的过程中要注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教学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掌握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使学生能运用法学思维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课程安排: 第一编物权法总论 第一讲导论:物权法的立法过程、社会意义 第二讲物权与物权法 第三讲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的种类 第四讲一物一权原则与物权的客体 第五讲物权的效力 第六讲物权变动 第二编所有权 第七讲所有权的基本理论 第八讲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九讲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管理 第十讲不动产相邻关系 第三编用益物权 第十一讲用益物权

第四编担保物权 第十二讲担保物权一般规定 第十三讲抵押权 第十四讲质权 第十五讲留置权 第五编占有 第十六讲占有 教学内容: 第一讲导论:物权法的立法过程、社会意义 一、物权法的立法过程 二、物权法的社会、经济意义 三、物权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 第二讲物权与物权法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物权的本质及其特性 三、物权和债权 四、物权和知识产权 五、物权法的含义和调整对象 六、物权法的历史和发展趋势 第三讲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的种类 一、物权法定主义 1、物权法定:定什么? 2、物权法定:依何法而定? 3、物权法定:违反法定会怎样? 4、物权法定:为什么要法定? 5、法定与自由之间:物权法定主义的命运 二、物权法定主义下物权的分类 第四讲一物一权原则与物权的客体 一、物权客体特定主义

犯罪学名词解释

罪学:是指将犯罪现象和犯罪人作为整体进行分析、研究,探究犯罪发生的原因及规律的科学,其核心在于揭示揭示犯罪原因,又称犯罪原因学。2广义犯罪学:是指在研究犯罪现象的基础上,探求犯罪发生的原因及防控犯罪对策的科学。 3犯罪学:是一门研究犯罪现象的产生及发展、变化的规律,探求犯罪原因及防控犯罪对策的科学。 4犯罪现象:是指在一定时空条件下所发生的全部犯罪行为的总和。 5犯罪原因:是指引起和影响犯罪产生的各种现象。 6犯罪对策:包括打击犯罪、控制犯罪和预防犯罪,是指运用多种手段,消除和减少犯罪原因,有效的防止、遏制、减少犯罪的方针、原则、措施及其体系。 9方法论:是指指导科学研究的思想体系和研究的哲学基础,其中包括基本的理论假设、原则、研究逻辑和思路等。 10全面调查:又称普查,即对研究对象所包括的全部单位无一遗漏地加以调查。 11抽样调查:又称概率抽样,是依照一定方式和规则,从犯罪现象的总体中抽取犯罪现象的部分样本进行调查,并以其调查结果推论犯罪现象的整体状况。 12典型调查:又称重点调查,即有目的、有计划的选择若干具有代表性的典型单位进行周密、系统的调查。 13个案调查:是对特定的犯罪人、被害人的特征或者某一特定案件发生的全过程进行详细描述和定性分析,据此推论其所代表的同类犯罪行为或犯罪现象。 14统计研究法:是指在科学的犯罪指标体系的基础上,运用各种具体的统计分析方法,对犯罪现象的数量关系及数量特征进行研究的方法。 22分类抽样:也叫分层抽样,即研究者根据某种标准首先将总体中的所有单位分成若干类,每类称为一层,然后在各类中按一定比例抽取样本。23等距抽样:也叫系统抽样和机械抽样,是指在研究总体中,每隔相等若干单位,抽取一个样本的抽样方法。 24整群抽样:是以某种标准将总体分为若干群,将各群编码后,按随机原则,抽取这些群中某些群作为样本。 25非随机抽样:就是研究者根据主观判断和愿望,从总体中选取某些单位作为调查对象的抽样方法。 26配额抽样:是指依据某一结果的一种或几种因素,以及它们影响的主观判断抽取样本数的一种抽样方法。 27滚雪球抽样:是指通过已知的具有研究特征的调查对象,寻找未知的具有研究特征的调查对象,依此类推直到达到规定的数目。 29实验室实验法:是指在实验室中,通过严格控制实验环境和实验程序,把被试注意力集中在实验所要考察的变量上进行实验的方法。 30模拟实验法:是指在实验室中模拟社会生活中的某种特定情境,让被试在其中扮演相应的社会角色,通过观察被试之间的互动活动,考察他们所作出的心理和行为反应的研究方法。 31现场实验法:是指在选定的现实社会生活环境中,由实验者引发和控制某种社会事件,以此吸引被试者的注意力,并观察被试者对此作出的相应反应的研究方法。 32调查研究:调查就是收集资料,研究就是分析资料。 33文献法:也称历史法,即通过查阅档案、书籍、报刊、文件、统计等既成材料收集相关资料的方法。 34访谈法:即研究主体通过与被调查者有目的谈话收集研究资料的方法。 35观察法:即研究者直接感知、记录研究对象的具体事实资料的收集方法。 36问卷法:即通过发放与回收为研究而设计的问题表格以获取资料的方法。 37比较分析法:是指把资料中不同单位的同类因素或同一单位不同时期的同一因素进行对比,以发现它们之间异同的方法。 38统计分析法:即通过对事物量的分析,揭示事物的内部联系及质的规定性的方法。 39犯罪现象:是指在阶级社会历史阶段上所表现出来的各种具体犯罪及其总和,是一种多变的社会现象。 40犯罪数量:是指一定时间和地点的犯罪总和。 41犯罪率:是指一定时空内犯罪数与人口总数之比。 42明数:即官方统计数,是指实际发生并被纳入统计的犯罪数量。 43暗数:又称黑数、隐案,是指虽已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未予记载的犯罪数量。 44绝对暗数:是指没有被察觉而实际已经发生的犯罪数。 45相对暗数:是指已被发现由于种种原因而未举报或举报了未予统计的犯罪数。 48犯罪组织形式:是指犯罪群体实施犯罪时人员的构成形式。

犯罪社会学课程论文

被标签的青少年犯罪 姓名:孔成成 专业:09化学类 学号:C00914042 内容摘要:标签理论认为,犯罪是社会互动的产物,而个人被有意识的他人——如教师、亲戚、警察等贴上标签,描述为偏差行为或犯罪者,他就逐渐自我修正,而成为标签所形容的那样。青少年犯罪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由此而产生的,导致了恶劣的影响。如何在社会环境以及教育中正确运用好标签效应,让青少年健康的成长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标签效应教育青少年犯罪预防 现实中可以说是犯罪无所不在,充斥在我们生活的周围。新闻头条、报纸首版、微博关注将社会上的犯罪现象赤裸裸的呈现给了读者。而当我们看到这些时,总是深恶痛绝,或痛骂政府的腐败无能、管理力度不足,或怒斥这些人的道德沦丧、心理变态、毫无人性,或庆幸自己没有遇到这种倒霉事。除了那些专家学者,很少有人会仔细深究其根本原因。我觉得不应该给犯罪及其犯罪者蒙上一层黑面纱,而是让我们更加了解和认识这一面的知识,从而改变犯罪的根本问题。 标签效应在犯罪中起着很大的作用。西方犯罪社会学流派中的标签理论认为个体变为罪犯的主要原因是社会给其贴上了越轨者的标签。在家庭、学校、社会中,处处存在“标签化”现象。在学校,一个被贴上“坏孩子”标签的学生成绩下降、很难有积极进取的主动性。这是个很普遍的心理,当处在一个将自己认为是行为怪异、思想有问题、甚至是心理变态的环境时,时而久之,很大程度上就会认为自己确实是那样的。然后,犯罪就很有可能的发生了。而他自己却会认为这很平常似的。例如“李刚门”,我想他从小估计就是把“我爸是李刚”当作了口头禅,当开车撞死人,不但没有停车,反而继续去校内

宿舍楼送女友。返回途中被学生和保安拦下,不但没有关心伤者,甚至态度冷漠嚣张,依旧高喊:“有本事你们告去,我爸是李刚!”没有一点愧疚怜悯之心,想依仗着他爸爸是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副局长解决这件事。这件事可以说成是当时最热门的话题了,网友的各种调侃,专家的各种分析。“我爸是李刚”衍生出了各类词汇,甚至一时成为了我们班上同学的顺口溜。真实可悲、可叹、可惜,本来一个交通事故,现在成为了社会焦点。试想一下,如果李启铭他爸不是局长,这件事还会发什么。从小就被笼罩在“我爸是李刚”的光环下,被标记着,结果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李刚门”并不是一个特例。青少年犯罪现在正呈现着快速上升的形式。青少年犯罪原因是多方面的,大多数是心理不健康、孤独、自卑等负面情绪积累到一定程度而出现的逆反甚至是犯罪,这是主观上的因素。客观上说,社会环境对其的影响不可忽略,甚至大于主观因素的影响。就个人而言,并不赞同所谓的青少年犯罪是其主观因素的影响,没有正确的判断力或意识,从而导致了犯罪。而应该是在一个长期不健康的社会环境条件下成长所导致的,不同的人或物对身心健康的成长过程有着很重要的作用。“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长期外界的作用会让本是正常的人被贴上病态的标签。也就是标签效应。在青少年阶段并没有足够的社会经验可让他们抵制住这种“熏陶”,最终可能就走上了犯罪违法的道路。马加爵可是说是典型的案例,我看了很多新闻,许多专家学者做了调查,心理分析。下面引用一段新闻: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为揭开“马加爵何以成为杀人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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