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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宗法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宗法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宗法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宗法制度产生于先秦,它的起源、发展和衍变,都深刻地影响着我国上古时代社会结构的变迁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面貌。

由于资料的欠缺,现在我们还不能确定夏代是否存在宗法制度,也不能清晰地描述出当时宗族的具体形态。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商代是存在宗法制度的。相对于商代所存在的处于初级阶段的宗法而言,西周以及紧接其后的春秋时期,宗法的制度化已臻于完善。

一、宗法制的形成与发展

1、宗。《说文·宀部》:“宗,尊祖庙也。”宗的本意就是祭祀祖先的场所,亦即祖庙、宗庙。宗庙祭祀是头等重要的大事,由宗族(若干出自同一男性祖先的家庭组成宗族,若干具有亲近的血缘关系的家庭组成家族。)中地位最高的成员主持。同一宗族的人具有共同的祖先,共同的宗庙,共同的姓氏,共同的墓地,同受宗法制度的约束。

2、宗法。何谓宗法呢?简而言之,宗法就是宗族之法或宗庙之法。具体说,宗法是指一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标榜尊崇共同祖先,维系亲情,而在宗族内部区分尊卑长幼,并规定继承秩序以及不同地位的宗族成员各自不同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则。

3、宗法制及其发展。

⑴宗法制的形成。宗法制是我国古代贵族的族制,是由父系氏族社会的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以嫡长子继承制为基本特点的权力分配制度。在父系氏族社会,世系是以父系计算,父家长支配着家族成员,甚至对他们有生杀予夺之权。

随着私有财产的产生,父家长死后面临着权力和财产的继承与分配,于是就会形成一定的继承程序,另外,子孙们幻想得到父家长权威的庇护,又形成了对男性祖先的崇拜及随之而来的种种祭祀祖先的仪式。这都是宗法制产生的条件。

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宗法制度逐渐形成,它主要实行于统治阶级内部,成为调节统治阶级内部关系,维护贵族世袭统治,奴役劳动人民的工具。

《礼记·礼运》说:“大人世及以为礼”(以子继父为世,以弟继兄为及)。夏禹死后,启继位,把禅让的官天下变成了传子的家天下,王位世袭制成为制度。自夏王以下,各级奴隶主贵族都是“世及以为礼”,这种世袭统治权的确立可以说与宗法制的形成互为因果。

商代宗法制趋于严密。商代存在宗族组织,宗族内部的继统法以传子为主,并且由此产生了直系、旁系之分,嫡庶之分,商代宗法制比夏代已大大发展了。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第一讲:当代中国最高政治理念 ?1、解释党管干部、党组、民主集中制、委员会制。 ?党管干部:中央及各级党委的组织部门统一任命、调配所有的干部;具体方式分部、分级、分类管理干部; ? ?党组: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由该领导机关中担任负责工作的党员组成。党组的成员不是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是由批准党组成立的党的委员会指定,并服从它的领导。 ?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无产阶级政党、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根本的组织原则。它规定了领导和群众、上级和下级、部分和整体、组织和个人的正确关系,是胜利推进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重要保证。 ?社会学特征: ?(1)会议(代表大会、中共中央全会、政治局会议),大会的功能是动员而不是决策。 ?(2)选举(投票) ?(3)服从、纪律 ?(4)集体领导(委员会) (5)少数服从多数 ? ?委员会制:第一,委员会的成员权力平等,一人一票,每票等值; ?第二,一切重大问题均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并按照多数原则作出决定; ?第三,委员会负责人有权召集或主持会议以及主持日常工作,但无权单独决定重大问题; ?第四,委员会所有成员对委员会作出的最后决定都负有共同责任。 ?2、中国共产党通过哪些方式来具体实施领导? ?1、政治决策——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政治报告、中共中央委员会决议;党的领导人的讲话、指示,这是目前中国的最重要的公共政策决定。 ?2、政治录用——党管干部 ?3、利益表达——党认为是人民利益的当然代表。 ?4、利益汇集——通过党才是各种利益诉求,进入公共政策制定系统,上升为公共政策的有效途径。 ?5、党主军——党指挥枪,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 ?6、政府完全成为党的组织体系的一个部分 ?7、党通过国家或自身组织主导社会,社会完全成为党以及国家行政的附属物。 ?8、党管宣传、党管媒体——掌控思想文化资源。 ? ?3、中国共产党是通过何种方式将全部的社会生活纳入国家的政治轨道的? ?第一、组织整合 ?(1)农村通过合作化运动产生人民公社

宗法制度影响下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特征

中国文化概论 宗法制度影响下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特征 姓名: 班级: 学号: 任课老师: 上课时间:

宗法制度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王族贵族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非常复杂的制度。这种制度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周朝,影响于后来的各封建王朝,各王朝的统治者对宗法制度加以改造,逐渐建立了由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组成的封建宗法制。宗法制度影响下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特征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家天下的延续 宗法制度的本质就是家族制度政治化。在中国古代,家天下自周代确立,一直延续到清代,可以说中国历史就是家天下的历史,家天下的主要特点是一姓家族统治一个朝代。以“嫡长继承制”为核心的一种以父系血缘关系为准绳的遗产(包括统治权力、财富、封地)继承法为维护家天下奠定坚实基础,是阶级统治在社会中的一种完善。 2.封国制度不断 宗法直接导致了分封制(或封建制)。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曾废分封,建立郡县。汉代却又采纳分封制。魏晋以后历代王朝仍然沿用了分封制,只是叫法不同而已,究其原因,仍然是宗法关系严重存在造成的。 按照周代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称天子,称为天下的大宗。以嫡长子继承为核心的宗法组织,天子的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诸侯对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国内却是大宗。诸侯的其它儿子被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对诸侯而言

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内却是大宗。从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因此贵族的嫡长子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宗子)。大宗不仅享有对宗族成员的统治权,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权。 3.家族制度长盛不衰 在封建社会,家族是中国社会结构中最基本的单位。宗族主要以家族方式体现,家族长盛不衰的依据有祠堂、家谱、族权。依据宗法制度的组织形式,周王既是普天之下最高的统治者,又是全体姬姓宗族的“大宗”,即最大的族长。他既代表社稷,又主持宗庙的祭祀。族权在社会生活中所具有的强大影响,是中国家族制度长盛不衰的主要标志。每个社会成员依据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确定其在宗族中的位置。对于一般家族成员来说,他们基本上没有个人的权利,家长却对他们有绝对的支配权力。族权有严格、固定的组织形式,它既与地方绅权结合,同时又与政权相结合在很大程度上承担了地方政权的职能,成为与政权、神权、夫权比立而四的强劲的社会维系力量。历史上中国社会常常动荡不安,但以血缘关系纽带联系起来构成中国传统社会基石的家族却始终非常稳固,一直延续到清末民国时期。在乱世,中国文化仍然能保存传承,就得益于中国有一个以亲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组织,它是中华民族重新走向聚合的社会基础。 4.家国同构 家国同构是指家庭、家族和国家在组织机构方面具有一致性和共同性。受中国长期以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影响,中国的国家结构一直有着很深的家族结构的印记。家与国的组织系统

律师制度发展分析

律师制度发展分析 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因采纳“无讼”和“讼则凶”的观念,因此使律师制度难以产生和发展。据学者考证,中国最早的律师为春秋战国时期的邓析子,此人因教人诉讼,并收取费用,被子产指责为“不法先王、不事礼义,而好冶怪说”(《荀子,非十二子》),竟因此而惨遭杀害[1],尽管周礼为尊重贵族,规定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而由其下属代为出庭(参见《周礼,小司寇》),但此种规定在历代的律例中并未记载。即使对职官犯法,历代律例中也没有就是否可以由他人代理的问题作出规定,因此一般平民百姓,自然不能请他人代为出庭辩护[2].不过,自秦以后,在一些典籍中曾出现过有关律师的称渭。如后汉时,曾有人建议聘请散居的“三公”做朝廷的法律顾问,以备“朝有疑议及其刑狱大事”时进行咨访“。至明帝时,大夫卫凯提出设置”律博士“主张,明帝曾采纳了这一建议[3]不过,自唐代以后,律例有不少禁 抑讼师,严惩讼棍滋讼行为的规定。如唐律例有禁止”为人作辞碟加状“,及”教令人告事虚“的两条律文。明、清律并设有严禁”教唆辞讼“条文。明清律都规定:为他人写诉状,状内稍有夸张不实,以致所控罪名有所出入,写状之人就犯了诬告反坐之罪[4].《大清律例》更是严格禁止为他人写作诉状时夸张不实。其中规定:”代人捏写本状,教唆或扛帮赴京及赴督抚并按察司官处,各奏告强盗、人命重罪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者,俱问发近边充军。“”讼师教唆词讼为害扰民,该地方官不能查拿禁缉者,如只系失于觉察,照例严处。若明知不报,经上司访拿,将该地方官照歼棍不行拿例,交部议处。“供讼师所参考而可能助长诉讼的书籍也一概严禁,代人屡写诉状,即使无不法情事,也应受罚。请代曾设立过官厅许可代书制度,由官府组织讼师写作诉状,但这一制度也在以后被禁止。 讼师之所以受到官府的严厉查禁或监视,一方面是因为我国传统文化始终认为“讼则凶”,而应息讼、终讼并导致无讼。而讼师的行为常常导致兴讼,陷人心于不古[5],因此应予查禁。另一方面,这一制度也与我国古代的司法制度具有密切联系。张伟仁先生指出:“因为我国社会以家庭为单元,许多制度都以家庭为模式,司法制度也是如此。法官审案就像父母处理子女间的纠纷,(事实上诉讼当事人都称地方官为…父母官?,自称为…子民?。)在一般的情形,只要子女将事实陈述清楚,父母就可作为妥当的处理。子女如果诉说不休,固然已无必要;假如又请了外人来帮助辩论,则更大为荒唐。这样的不肖子女固然要严加教训,而那些离间骨肉、拨弄是非的外人更该从重惩斥,否则父母的威严荡然,亲子间勃溪迭起,不仅家将不家,整个社会都将崩析瓦解了[6].”还应看到,请代的讼师虽粗识或熟识法律,但不少人利用老百姓不懂诉讼或负气争讼等,而巧言挑唆,多方包揽,从中渔利,一些人心术阴诈,常对当事人大施敲诈,因此其既为官府痛恨,也不受民间欢迎。所以,民间将讼师称为“讼棍”或“恶讼师”,也不无道理。 然而对讼师的厌恶及官府的查禁,无疑阻碍了中国传统法律向现代化方向发展的进程。一方面,查禁讼师导致了法和权利观念难以滋生和发育。日本学者滋贺秀三认为这种排斥律师参与的“父母官型诉讼”很难使当事人及一般民众产生权利观念,法治难以找到发育的空间[7],此种观念是不无道理。宣统二年两广总督袁树勋上奏时所指出的:“各国法庭皆设律师为两造代理一切质问诘驳等事,诚以恒人遭遇诉讼对薄公庭,外怵于官吏之尊严,内迫于一身利害关系,往往言语失措理虽直而情不伸。有律师则据法律以为辩护,不独保卫人民正当之利益,且足防法官之专横而剂其手,用能民无隐情,案成信谳,法至美也”[8].由此也说明

中国的国家元首制度

中国的国家元首制度 国家元首制度是关于国家元首产生、任期、职权,以及国家元首与其他国家机关关系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元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一、xx的地位和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xx的任职资格、产生、任期和继位补缺 (一)xx的任职资格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二)xx的产生和罢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xx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候选人名单,大会选举产生。 xx的选举一般采用等额选举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xx。 (三)xx的任期 xx每届任期为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四)xx的继位补缺 xx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 国家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xx、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

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三、xx的基本职权 (一)对内职权 1、公布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法律后,由xx予以公布,法律正式生效。 xx没有法律否决权。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xx必须公布。 法律未经xx公布,不能生效。 2、发布命令 xx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二)对外职权 1、接受外国使节 xx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 2、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3、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

中国礼仪宗法制度

中国礼仪宗法制度 中国古代一些制度,如科举考试制度、赋税制度、礼仪宗法制度等都是是经常会涉及到考题的内容。所以本篇文章江苏公务员考试网(https://www.sodocs.net/doc/6b12847229.html,)专家将重点介绍中国古代的一些重要的礼仪宗法制度和关于礼仪宗法制度的相关考题。 宗法是中国古代社会血缘关系的一种准则,其主要的精神是嫡长继承制。与此相关,产生了一系列的礼仪制度,简要介绍如下: 一、冠礼和笄礼 冠礼是成人礼,是给跨入成年人行列的男子加冠的礼仪。在氏族社会,男女青年发育成熟时要参加一种“成丁礼”,这样才能成为自己部落的正式成员,享受应有的权利和履行应尽的义务。冠礼应当是从这种“成丁礼”演变而来的。《礼记·冠义》说,冠礼是“成人之道也”,“将责成人礼焉也”,要按照“为人子,为人弟,为人臣,为人少者”四个方面的礼的规范加以约束,使之成为具有“孝、悌、忠、顺”完美品德的人。 男子二十而冠,女子十五而笄。女子在15岁许嫁之时举行笄礼,结发加笄,也要取“字”。结发是将头发梳成发髻,盘在头顶,以区别童年时代的发式。礼经中并无笄礼详文。女子到了20岁,虽然还未许嫁,这时也要举行笄礼,表示今后要以成人相待。 二、丧礼 以《仪礼》的记载为主要依据的中国古代丧礼制度,等级分明。同样是死,说法尊卑有别,“天子死曰崩,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禄,庶人曰死”。丧礼也有不同的等级。 三、避讳 避讳实际上是一种反映封建礼法的忌讳,即遇到与君主、尊长的名相同的文字就采用某种方法回避。 ⑴国讳:如秦始皇嬴政时,改正月为端月,其父名子楚,《吕氏春秋》就改楚为荆;汉高祖刘邦时,改邦为国。 ⑵避圣人、尊者讳:汉淮南王刘安之父刘长,避长而用修;苏轼为避父(苏序)讳,就改序为引,苏辙则改序为叙。 ⑶避恶人讳:人自宋后少名浍,我到坟前耻姓秦。 ⑷其他忌讳:古人讳言钱而曰“孔方兄”,讳言大小便曰“更衣、出恭”,讳言死则曰“驾崩、仙逝、坐化、作古”等。 四、年龄称谓 古人对不同的年龄阶段,往往有专门的名称。掌握这些常见的称谓,对读书为文当有所裨助。 襁褓:原指包裹婴儿的被子,后来以此来借指未满周岁的婴儿。

新中国国家主席制度的变迁

新中国国家主席制度的变迁 1954年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时,中共中央决定设立“国家主席”一职 在当今世界中,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拥有自己的国家元首或是由特定的机关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就中国而言,国家元首的职能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来行使的。但是鲜为人知的是,在新中国的历史上,国家主席这一建制的设立经历了复杂的历史反复,其作用及职能也在新中国成立后的60多年间几经反复。 ■存与废:中国国家主席制度的变迁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时,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没有设置专门的国家主席,而只是设立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但是,由于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而只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至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实际上行使了国家主席的职能。 1954年,在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时,中共中央决定更改国家的机构设置,设立国家主席一职。对此,毛泽东认为,“中国是一个大国,叠床架屋地设个主席,目的是为着使国家更加安全”。在设立国家主席一职后,毛泽东理所当然地成为新中国第一任国家主席。但是,在之后的几年中,由于国事的繁忙和对外交的繁文缛节的不适等诸多原因,毛泽东决定辞去国家主席,并且为此发表了声明。因此,在1959年召开的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刘少奇当选为新中国的第二任国家主席。 1966年,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爆发。在“文革”开始后不久,国家主席刘少奇

即被打倒。在此之后,中国国家主席职位长期处于空缺状态,并严重影响了中国一系列国际事务的处理,同时也给中国的国际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为在制度设置上解决这一问题,1 970年3月,毛泽东向中央提出召开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修改宪法的意见,并建议取消国家主席。但是,出于对国家政治运作的现实考虑,中共中央内部多数人仍希望保留国家主席一职,并提出由毛泽东担任国家主席。但是在当时那种个人迷信盛行的年代,毛泽东的决定无疑具有最高的权威。最终,中央政治局决定,不再提议设立国家主席。于是,1975年颁行的新中国第二部宪法——“七五宪法”正式取消了国家主席的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一节在宪法中也被删去。 1976年9月,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逝世。同年10月,中央一举粉碎了“四人帮”,从而结束了长达十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此后,在华国锋的主持下,新中国第三部宪法——“七八宪法”于1978年获得通过。“七八宪法”是在对“七五宪法”进行了部分否定和继承的基础上制定的,其中部分篇幅有较大改动。但是,这部宪法对于国家主席的态度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仍然未设国家主席。 1978年之后,国家政治生活逐渐向正常的方向迈进。在此过程中,有关国家主席设立与否的争论再次进入了人们的视野。1980年8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主席团提出《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正式提出了宪法修改的任务。在此次宪法修改和意见征询过程中,与会代表、专家学者、各界群众各抒己见,表达了自己对宪法修改工作的看法。其中,对于国家主席设置与否的问题,大致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意见:一、设立国家主席;二、不设国家主席,由人大委员长或国务院总理改称主席,并行使元首职权;三、建议人大常委会改称为“常务主席团”,委员长即是该主席团主席,实行集体领导。在上述三种意见中,第一种意见居于压倒性的多数,并得到了邓小平的明确支持。但是,由于邓小平多次在公开场合声称他不会担任国家主席,因此,当时有许多人说:如果要设国家主席,只能由邓小平同志担任,但是小平同志又不愿意担任,所以只好不设国家主席。在此之后,国家主席的设置与否又成为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一时之间无法决断,并引起了国际、国内各界的广泛关注。在这一关键时刻,邓小平指出:“除了我,别人也可以担任。”同时,他进一步强调指出:“如果国家需要就设立,不能从对某一个人的考虑来确立我们国家的体制”。最终,在邓小平的坚持下,恢复设立国家主席的决定没有再出现反复,并于1982年12月4日随着新宪法的通过而得到正式确认。此后,“八二宪法”虽四次修正,但每次都继续坚持国家主席的建制,最终使国家主席制度得到了真正的确立 虚与实:中国国家主席的地位及作用的演变 1954年宪法制订过程中,宪法起草委员会的成员对于国家主席的职权问题进行过多次讨论。当时,他们曾设想将主席的权力定得低一些,超脱一点,让主席只相当于“半个伏罗希洛夫(时任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主席可以提出建议,建议不起决定作用,人家愿理就理,不理拉倒,毫无办法。”但是,这并不是意味着主席什么事情也不干。因为主席还可以“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在必要的时候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对此,毛泽东表示:“这两条是说,主席也有些事做,不是专门吃饭。”这里毛泽东所谓的“主席也有些事做”,“不是专门吃饭”,其意思应该是说主席也有些实权,职权并不全是虚的。在这里,毛泽东所设想的这种国家主席制度,具有了“虚实结合”、“虚中有实”、甚至是“形虚实实”的特点。但是,在这一部宪法中,由于国家主席拥有“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的权力,同时又可以“在必要的时候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并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因此,国家主席的权力在很多时候不虚反实,并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实权元首。

中国需要什么样的社会制度

中国需要什么样的社会制度? 2012-05-08 9:42 民族复兴、国家强大,这个话题太大,我只想从一个方面入手,说些看法。 只有这个国家人人愿为她出一份力时,心甘情愿地出力时,这个国家不强大也不行。从国内外的历史都能得出这个结论,因为无论是君主、帝王、总统、奴隶主、封建主、资本家个人能力再强,也代替不了广大百姓力量。社会制度的每一次变革(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从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从资本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每一次进步,都是百姓的作用进一步加大,当权者的权力进一步被限制,这不是以个人的意志能转移的。国家由于出力的人越来越多,而自然变得越来越强大。如果我们国家沿着这个规律,进一步扩大百姓在社会上的作用、地位,那我们一定能超过美国,成为世界强国。商鞅变法,实质上从奴隶社会变成了封建社会,奴隶变成了农民,农民有了自己的土地,这个国家的利益与他们紧密相连,秦国不再是少数几个奴隶主在为她卖命了,所以秦国能统一中国,是必然的。因为其它几个国家还是奴隶式的国家。 如何能做到这一点呢?只有有效的法律、制度才能实现。美国就是因为制定了一套完整的、比较先进的法律、制度,才会慢慢地变得强大起来。它的制度的核心是自由的市场经济,利用人的自私,通过竞争,发挥每个人的能力。有了竞争,产品的质量、技术含量才能不断地提高。社会是纷繁复杂的,不可能通过法律制度规范人的行为到每一个细节,只能通过正当的竞争,才能发挥人的能力。国家只需保证竞争的正当运行即可。然而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常常会因为资本、金钱地过渡集中,百姓手中没钱,而使生产相对过剩,经济危机的暴发而损失许多财富。资本市场的出现相对地缓解了这一矛盾,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矛盾。 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先进,这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前苏联等所谓的社会主义国家纷纷倒台。这是因为他们错误地理解了社会主义,认为社会主义就是应该搞计划经济,社会主义就是资产国有。违背了进化论、人自私的一面:结果,人们虽然表面上没有被剥削了,但是由于没法做到科学地计划,因而浪费了大量的人力资源、物质资源。人们十分的劳动,二分因懒惰而浪费,二分在税收中,四分因管理不当而浪费,只收获了二分。比资本主义制度(十分劳动之中:二分管理等税收,三分被剥削,五分自己所得)还不如。(这个比例没有科学统计,只做个比方,便于大家理解)。浪费了大量物质资源,因为很难做到细致、科学的计划,生产效率极低。而且缺少竞争、缺少技术含量,大量物质被浪费。如果能做到细致、科学地计划生产,不再出现人力资源、物质资源的浪费,那么这时共产主义社会就到来了。 如果有一个制度,能够利用人的自私性的一面,运用竞争,使产品的质量、技术含量不断地提高,而在贫富之间,不断地运用国家调控,缩小差距(当然不是简单地将富人的钱无偿地分给穷人,而是给穷人机会、条件让他们也能通过自己的劳动致富),无论富人、穷人都能为国家尽力地贡献自己的力量,那么这个国家一定能够长久地强大起来。“给穷人机会、条件”,说说简单,创造起来是不容易的,我们的专家、学者应该在这方面多动脑筋。这样的社会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社会。其实,我们的国家已经在朝这方面走了,只是,缺少明确的理论、

律师行业的起源发展和现状

律师制度的历史沿革 外国: 早在公元前6世纪的雅典共和国时期,就产生了律师的雏形——辩护士或保护人。根据雅典的法律规定,只有雅典的男性公民享有起诉权,而妇女,奴隶以及异邦人没有起诉权。异邦人的诉讼,只有通过其“保护人”才能提起和进行。在案件的审理中,允许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并且允许当事人委托他人进行辩论。这是的辩护士或保护人当然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律师,但由于雅典法律制度的滥觞地位,无疑对罗马律师制度的诞生产生了重大影响。 公元前一世纪是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演变的时期,社会矛盾异常尖锐,罗马统治阶级为维护其统治秩序,制定了许多法律、法令和规定。与此相适应,社会上出现了学习、研究法律的法学家阶层,这些人与统治阶级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时常就如何执法等问题向司法、行政官员提供意见。他们的研究成果和著述有些被统治者认可为法律。在社会上,他们向平民百姓解答法律问题,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由于这些人的活动有利于统治秩序的稳定,公元前三世纪,罗马皇帝以诏令的形式确定了“大教侣”从事“以供平民咨询法律事项”的职业。同时,还允许委托他人代理诉讼行为,于是,“职业律师”正式出现了。公元三世纪,即罗马帝国后期,国家进一步加强了对律师的管理,将律师分为从业律师和或候补律师。 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新兴地主阶级代替了奴隶主阶级,欧洲大陆进入封建社会,这是社会一大进步。但是,由于长期的封建政治割据和自给自足的农奴制经济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民事法律关系失去了原有的重要意义。加上纠问式诉讼代替辩论时诉讼后,审理案件实行有罪推定原则,法庭无论对被告或原告,甚至对证人都可以刑讯逼供,并把口供誉为“证据之王”,诉讼当事人毫无诉讼权利,这就是律师制度几乎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经济、政治和法律条件。因此,在封建社会前期的欧洲大陆,律师制度陷入衰落和停滞状态。 12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罗马法研究的恢复,律师制度有所发展。与欧洲其他国家相比,封建时代的英国的律师制度较为发达些。12-13世纪,英国开始出现职业律师。从一开始,英国就存在着法律辩护人(narratores)和法律代理人(attorneys)两种不同的法律职业者。所谓法律辩护人,是指协助当事人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法律职业者。对于辩护人在法庭上的所言所行,当事人可以承认代表自己,也可加以纠正或补充,甚至予以否认。所谓法律代理人,是代表当事人完成整个诉讼过程的全权法律“代表”,代理人在法庭上所说所做的一切,均代表着当事人的意志,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由于代理人一旦在诉讼中出现失误往往导致败诉,而辩护人出现失误时当事人还有补救的机会,所以辩护人受到当事人的普遍欢迎,由此推动辩护人职业更早、更快地发展起来,与此同时,他们与代理人职业间的距离也一步步拉大。

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

度和家族制度

第一节宗法制度的产生及其早 期发展 ?家族由若干具有亲近的血缘关系的家庭组成。自进入文明时代以来,我国古代的家族一直是以父系的血缘联结的,而若干出自同一男性祖先的家族又组成宗族。 《尔雅.释亲》即把由同一高祖父传下的四代子孙称为宗族,实际上有些宗族还可包括更多的世代。家族和宗族密不可分,有时甚至合二为一。所以,我国古代的家族制度与宗法制度有着密切的关联,要了解古代的家族制度,必须首先对宗法制度有所认识。

所谓宗法,是指一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标榜尊崇共同祖先,维系亲情,而在宗族内部区分尊卑长幼,并规定继承秩序以及不同地位的宗族成员各自不同的权力和义务的法则。它的具体内容在有关西周、春秋社会情况的文献记载中有比较详细的说明,其起源则可追溯到更远的世代。 宗法制度是由父系氏族社会的家长制演变而来的。在父系氏族社会,世系以父系计算,父家长支配着家族成员,甚至对他们有生杀予夺之权。。 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宗法制度逐渐形成,它主要实行于统治阶级内部,成为调节统治阶级内部关系,维护贵族世袭统治,奴役劳动人民的工

确定继统秩序和在宗族内部依血缘关系区分尊卑亲疏、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二者相辅相成,是宗法制度的基本内容。与此相适应,为了加强宗族内部的凝聚力,祖先崇拜被推进到新的高度。 宗庙祭祀是头等重要的大事,由宗族中地位 最高的成员主持。同一宗族的人具有共同的祖先,共同的宗庙,共同的姓氏,共同的墓地,同受宗法制度的约束。

第二节西周春秋时期典型的宗 法制度 ?周人与商人相比,是个后进部族,但也很早就产生了宗法制度。《诗大雅公刘》提到公刘率领周人迁居豳地,周人“宗之君之。”为了维护统治秩序,西周统治集团结合本民族原有的习惯,在新的条件下对商代原有的宗法制度又作了进一步的充实和发展,使之更加系统。可以说在西周以及紧接其后的春秋时期,宗法制度已臻于完善,这一阶段的宗法制度最为典型,最为严密。。

中国社会制度形态嬗变期的三次历史阵痛备课讲稿

中国社会制度形态嬗变期的三次历史阵痛(1) 何宗海 历史总是重要的。它的重要性不仅仅在于我们可以向过去取经,而且还因为现在和未来是通过一个社会制度的连续性与过去连接起来。今天和明天的选择是由过去决定的。——[美]道格拉斯·C·诺斯 绪论 十月怀胎,一朝分娩。这是人类个体的生命诞生所不可逾越的一条自然法则。在临床医学中,阵痛是指孕妇在分娩时出现的子宫收缩,伴随而产生的一种疼痛的生理现象,这意味着新生命就此而降临。随着新生命的诞生,孕育了生命体的胎盘便脱落了,既离开了母体,又为新的生命体所扬弃;人类似乎没有直接吞食胎盘的本能。 中国社会制度形态漫长的嬗变过程,也不可逾越地遵循着类似的法则——从秦朝(公元前221年)再次统一华夏算起,到辛亥革命中华民国(1912年)建立,长达2133年的岁月中,经历了20余次大的改朝换代。国运最长的汉朝,继秦之后,世袭24代,主政400余年,完成了中华民族在世界民族之林的历史定位;最短的秦朝只有15年,秦二世的龙床还没捂热,就断送了他们的祖先非子当年从给周孝王当马倌开始,经过20几代人苦心经营了600多年的秦家王朝[1]。这2000多年中,以政治制度形态为核心的社会制度形态经历了统一政治、士人政治和民主政治3次根本性嬗变:秦朝(指统一后的大秦王朝),秦始皇26年至秦二世皇帝3年,公元前221年至前206年,国运15年;隋朝,隋文帝元年至恭帝2年,公元581年至618年,国运37年;中华民国,公元1912至1949年,国运38年。 在中国历史长河里,这三个朝代分别像一颗颗瞬间即逝的流星,国运之短暂,有的甚至连一代人都还没有长成,史官们还没有足够的时间回味反思,就永久地被历史尘封了。它们的国运加起来总共只有90年。 当我们这些后来人站在新千年的新起点上回顾往昔,展望未来时才发现,它们却是中国社会制度形态嬗变过程中,千年一遇的历史发展阵痛期留下的三个胎盘,三个分别孕育了新的社会制度形态——郡县制、科举制和民主共和制的胎盘。是它们以自身的毁灭孕育了新的国体,新的社会秩序,新的经济秩序,新的道德价值观念,新的意识形态,新的法律形态,进而孕育了相应历史时期较为成熟完善的社会制度形态。也正是这周期性的三次阵痛,分别成就了2000多年来中国社会制度形态的三次根本性裂变。 所谓制度,是指人类社会或以国家,或以团体,或以家庭家族的形式,由集体制订或约定俗成的法律、规定、公约、信条和规矩等。制度具有指导、约束、激励、规范的功能和作用。美国当代经济学家诺斯把社会制度分为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规则的执行机制这样三种类型。正式规则又称正式制度,是指政府、国家或统治者等按照一定的目的和程序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的政治、经济规则及契约等法律法规,以及由这些规则构成的社会的等级结构,包括从宪法到成文法与普通法,再到明细的规则和个别契约等,它们共同构成人们行为的激励和约束。非正式规则是人们在长期实践中有意无意形成的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等;非正式规则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它是世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实施机制是为了确保上述规则得以执行的相关制度安排,它是制度构成中的关键环节。这三部分构成了完整的制度内涵,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2]。 社会制度是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普遍性、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具有稳定性的社会规范体系,是由一组相关的社会规范构成的、相对持久的社会关系的定型化。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与文化制度等,共同构成了社会制度体系。社会制度具有行为导向、社会整合和传递与创造文化的功能。

中国领导人选举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中国领导人选举制度 篇一:浅析中国与美国元首选举制度差异原因 浅析中美两国领导人的选举制度 差异的原因 摘要:中美两国作为当今世界上的两个大国,在国家选举制度上的相同和差异是值得关注的,而两国的国家领导人选举制度更是值得浅析的。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和保障,政治选举在西方国家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体系已趋于完善,中国历经了上下五千年的封建专制王朝,一直以家族血统传承政治职务,而政治选举制度始于近代,时间相对短暂,所以还不完善,美国臻于完善的选举制度无疑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参考,美国根据自己的国情构建的符合自己国情的制度,他们的这种先进制度需要我们选择性的学习。 关键词:领导人、选举制度、差异、原因 选举制度,顾名思义就是指一个国家选举其国家领导人或各级政权代表的,由有关程序、法律、规则等构成的一整套体系。一国的选举制度既是该国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与该国的其他政治制度有密切关联,还与该国的历

史传统、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等息息相关。 一、中美两国领导人选举制度的概述 (一)美国的领导人选举方式 美国总统并不是直接民选,而是(中国领导人选举制度)由各州按照人口的比例委任选举人团代表选出。获得一个州相对多数选票的候选人,其所属政党可推选该州所有的选举人作为团代表,各州选举人团代表皆为民选。另外值得一提的还有选举团制度,美国宪法规定,美国总统由间接选举产生。拥有投票权的人称为“选举人”,由各州分别推派,再由各州选举人组成“选举团”,集中在本州的州府投票选举总统和副总统。各州选举人的人数等于该州派出的参议员人数和众议员人数之和。美国宪法规定,各州不论大小,每州各有两名参议员,国会众议员依据各州人口比例分配名额选出,美国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依普查结果重新分配众议院议席。美国的国会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采取多数选举制度,美国人称作“相对多数制”,即在应选名额只有一名的情况下,得票最高的候选人当选,得票数不要求超过有效选票的半数,也被称作“领先者当选”制度。 (二)中国的领导人选举方式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国家领导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决定。选举国家机构领导人员的程序,包括推荐候选人、讨论酝酿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投票选举等几

宗法制度和专制制度

宗法制度和君主专制制度 宗法制度是由父系氏族社会的家长制演变而来的。在父系氏族社会,世系以父系计算,父家长支配着家族成员,甚至对他们有生杀予夺之权。在父系氏族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的增加,私有财产也产生了。父家长死后,他的权力和财产需要有人继承,于是习惯上就会规定一定的继承程序,而一代代父家长生前的权威在其死后仍然使人敬畏,子孙们幻想得到他们亡灵的庇护,于是又产生了对男性祖先的崇拜以及随之而来的种种祭祀祖先的仪式。凡此种种,都为宗法制度的萌芽准备了适宜的土壤。 在宗法制度下,同一宗族的成员具有共同的祖先,共同的姓氏,在一定意义上又有共同的财产,参加共同的祭祀,死后葬于共同的墓地。 上古宗法尊祖、敬宗、收族的原则在经过一定的调整之后,得到了实际的贯彻,从而形成了以修宗谱、建宗祠、臵族田、立族长、订族规为特征的体现封建族权的宗族制度,这种宗族制度完全适应封建统治的需要,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在封建社会后期近千年的历史时期中同封建政权、封建礼教纠合在一起,起着长期而深刻的影响。一、宗法制度的其内容 (1)嫡长子继承的制度 原始社会早期实行禅让制,部落联盟首领是选拔的,不考虑血缘关系。西周王朝立国以后,从第二代君主周成王诵开始,推行嫡长子继承制这是社会政治制度的重大变革。嫡就是正妻,正妻之子称嫡子。其他妻子称庶妻,庶妻之子称庶子。嫡长子继承制的基本原则: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2)封邦建国的制度 封邦建国简称封建,就是分封制。国指诸侯领地。分封的目的就是封建亲戚,以藩屏周。 周天子和邦国有一系列权力和义务的对应关系。天子对诸侯有巡狩权、命官权、迁爵权,诸侯对天子则有必尽的义务,如朝聘、进贡、出兵役。卿大夫的领地称为家,也叫采或邑。卿大夫也依此分封士。 (3)宗庙祭祀的制度 宗法制度十分强调尊祖敬宗。宗庙祭祀就是维护宗族团结的重要手段。周天子七庙,诸侯五庙,大夫三庙。太庙居中,然后分左昭右穆排列,总共祭祀七代君主。周代严格的宗庙祭祀制度,对于维护以家族为核心的宗法制度和巩固政权,发挥过重要的作用。这一传统被历代统治者所继承,并发展成左宗右社的格局。左宗是宗法的标志。右社是国土的象征。 二、宗法制度的发展及其影响 1、家天下的统治此起彼伏 宗法制度的本质就是家族制度的政治化。秦始皇虽废除分封制,社会结构还是家天下的模式。《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王嬴政登上帝位后宣布:朕为始皇帝,后世以计数,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 2、封建制的架构沿续不断 秦始皇虽然反对分封制,却继承了西周宗法制度另外两条主要内容——嫡长子继承和宗庙祭祀的制度。历代统治者不肯废除分封制,是因为宗法制度根深蒂固,血缘关系是社会政治结构的基础,所有的皇帝都需要庞大的血缘家族支撑自己的政权。废除分封制,就意味着这个基础遭到破坏。 3、家族化的体制根深蒂固 统治中国人的四权(政权、神权、族权、夫权)之一的族权,就是家族势力发展的结果。家族盛行的结果必然是家国同构,即家庭、家族和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具有共同性,组织系统都是严格的父家长制。家国同构的格局,形成了中国人特有的忠孝相通的观念,即所谓求忠臣于孝子之门。 三、专制制度的统治及其特征 中国的专制制度,从中国历史迈入文明社会那一刻起就已形成。中国封建社会总共2954年,就是说专制主义统治中国近3000年。 1、宗法势力极其强大 早期宗教活动就是祭神占卜。中国在东汉就已经产生本土宗教——道教,几乎与此同时,佛教也传入中国。它们在中国发展的历史都将近两千年。到了唐朝,国门大开,基督教、伊斯兰教也拥进中国,它们在中国发展的历史也都超过一千年。 2 、经济基础相对稳固 君主专制制度的经济特点:1.土地的国有;2.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由小农经济构成的经济基础与专制制度相互适应。历代统治者为维护专制制度,必然维护这样的经济基础,也必然采取打击工商业的政策。我国封建社会在唐朝已经达到顶峰。由于专制主义的保护,小农经济基础非常牢固,因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始终未能在中国大地上

中国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中国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1.民政福利事业的改革 (1)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①社会福利改革的指导思想 我国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指导思想是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在供养方式上坚持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社会福利机构为补充的发展方向,探索出一条国家倡导资助、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新路子,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②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总体目标 a.投资主体多元化 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采取国家、集体和个人等多渠道投资方式,形成社会福利机构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格局。 b.服务对象公众化 社会福利机构除确保国家供养的特困群体的需求外,还要面向全社会老年人、残疾人,拓展服务领域,扩大服务范围和覆盖面,并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情况,实行有偿、减免或无偿等多种服务。 c.服务方式多样化 社会福利机构和社区除集中养老、助残外,应发挥多种服务功能,为家庭和个人提供支持。 d.服务队伍专业化。 (2)社会福利机构改革 ①社会福利机构改革的要求 a.国家将社会福利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基本建设计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 b.各地在制定城市居住区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应按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设施特别是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 c.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处理好社会福利工作中政府职能和社会化的关系,抓紧制定社会福利事业的有关法规,研究制定社会福利机构分类管理的政策措施,使社会福利事业的建设与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d.要按照产业化的发展方向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 ②国家的扶持和优惠政策 a.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划拨供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要适当给予优惠;属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应适当降低。 b.对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和兴办的第三产业,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以及单位和个人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国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现行国家税法规定

英国二元律师制度的起源、演变与发展走向

英国二元律师制度的起源、演变与发展走向 关键词:辩护人/代理人/法律学徒/御用状师/出庭律师/事务律师/二元律师制度内容提要:英国律师产生伊始就分为法律辩护人和法律代理人两部分。后来,辩护人演变为出庭律师,垄断了出庭辩护权,代理人则与16世纪新兴的事务律师融合一起,组成了事务律师分支,从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二元律师结构。20世纪末,英国政府出台了几项立法,对两类律师的相互隔绝状态做了部分调整,但二元并立的总体格局至今仍未根本改变。 英国律师制度的突出特点是二元制,即律师队伍划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两大部分,在组织上和业务上彼此分立,互不统属。这种制度已在英国实行了数百年之久,尽管自19世纪以来不时有人对其提出批评,要求将两类律师合而为一,但始终没有成功。最近十几年,要求改革的呼声日渐高涨,迫使英国政府出台了几项立法,对两类律师的相互隔绝状态做了部分调整,但二元并立的总体格局仍然保持未变。本文拟对英国二元律师制度的起因、形成与演变过程以及未来发展走向作一简要评述。 一、两类律师的最初萌芽 12-13世纪,英国开始出现职业律师。从一开始,英国就存在着法律辩护人(narratores)和法律代理人(attorneys)两种不同的法律职业者。所谓法律辩护人,是指协助当事人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法律职业者。对于辩护人在法庭上的所言所行,当事人可以承认代表自己,也可加以纠正或补充,甚至予以否认。所谓法律代理人,是代表

当事人完成整个诉讼过程的全权法律“代表”,代理人在法庭上所说所做的一切,均代表着当事人的意志,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由于代理人一旦在诉讼中出现失误往往导致败诉,而辩护人出现失误时当事人还有补救的机会,所以辩护人受到当事人的普遍欢迎,由此推动辩护人职业更早、更快地发展起来,与此同时,他们与代理人职业间的距离也一步步拉大。 14世纪时,随着法庭辩护权越来越集中于辩护人手中,一套专门培养法庭辩护人才的法律教育制度开始成型,伦敦建立了4大律师会馆。会馆学员称作“法律学徒”(apprentices of the law),由称作主管委员(benchers)的开业资深律师负责管理和教学。至少学习7年后,经主管委员批准,学徒才能获得出庭辩护资格,成为出庭律师(barrister)。不过,普通出庭律师只能代表普通当事人在巡回法庭、各郡季会法庭或城市法庭提起诉讼和出庭辩护,三大中央法庭的出庭辩护权垄断在御用状师(serjeant-at-law)手中。御用状师是律师界的精英和法官的后备力量,其人数极少,常年保持在十人上下。他们由国王从执业满10年以上的优秀出庭律师中封授,大约10年左右封授一次,每次约封授6-8人,以补充因死亡或有人晋升为法官造成的空缺。 相对而言,代理人的发展较为缓慢。随着各级各类法庭的出庭辩护权逐渐被辩护人所垄断,代理人只能从事庭审之外的某些事务性工作,如申请司法令状、收集证据、制作法律文件等。这种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经常与法庭职员打交道,因此代理人与法庭的关系较为密切。

律师制度

浅析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 哲学与法学学院 法学 2011049011

浅析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不断进步,律师制度的确立,律师在服务国家和社会的同时,其自身也不断进步,有关律师的法律规定的不断完善,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很漫长的过程,我国的律师制度不断地向着成熟发展。 一.律师制度的简介 律师制度,是由国家所确立的关于律师性质、律师管理体制、律师职业准入、组律师业务范围等内容的国家司法制度。律师制度是对于一个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在我国,规定我国律师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制定是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律师制度是特定的历史条件的产物,有其历史必然性。同样,律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也有其必然性。 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外化表现,中国律师制度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中国律师制度恢复30多年以来发展迅猛,律师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律师数量不断增长,律师素质不断提高,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我国古代的讼师制度 “中国古代是没有律师的。中国古代有“讼师”等称号,近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在中国的封建社会没有过。”①在中国古代,打官司先要向官衙呈递诉状。由于当时的普通百姓中文盲较多,无法用文字来表述案情。于是,社会上就有人做起专门为他人代写诉状及其他文书的“讼师”。但讼师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专职人员,大多是以包揽诉讼来谋私利的。当时,充当“讼师”的既有赋闲在家的政府官员,也有不得志的读书人。由于“讼师”的存在是非法的,所以“讼师”大多不会承认自己是讼师,使得“讼师”这个社会角色多少带有点神秘色彩。另外,“讼师”多半并不精通法令律例,只不过是文字功夫尚可。他们往往不只为诉讼当事人写诉讼文书,还从事其他文字工作,即以卖字为生。从某种意义上讲,“讼师”是封建专制权力结构的附属物,社会地位低下,加之其活动没有法律规范和约束。发展到后来,“讼师”的活动仅限于在庭审以外,代书诉状、为当事人出谋划策、谋求胜诉、不能出庭参与庭审。 讼师在我国古代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角色,有人认为讼师是扰乱人心和妨害社会安定的因素之一,有人认为讼师在古代相对人权利的保护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古代讼师是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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