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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依据

区分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依据
区分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依据

资本在剩余价值生产过程中的作用是不同的。

这部分资本以生产资料的形式存在,其物质形式在生产过程中被消耗以生产新产品。它的价值转移到了新产品上,数量没有变化。由于生产资料形式的资本在生产过程中价值不变,因此称为不变资本

劳动形式的资本价值在生产过程中不会转移到其他产品,因为资本家在购买劳动力时支付的价值被工人用于个人消费。劳动力的价值由工人劳动创造的新价值的一部分补偿。

由于劳动力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不仅可以再生劳动力的价值,而且还可以生产剩余价值。这样,以劳动力形式存在的这部分资本的价值在生产过程中会发生数量变化并实现增值,因此称为可变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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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已经从资本输入国转变为资本净输出国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兼商务部长钟山今天说,中国已经从资本输入国变成了净资本输出国。

今天,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国家机关代表团的小组讨论已经向中外记者开放。钟山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规模在不断扩大。目前,海外资产已达到6万亿美元。仅在过去的五年中,外国投资就超过了6600亿美元。

中国也已从资本输入国转变为资本净输出国。“我认为,这种变化与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和水平以及经济发展规律是一致的。”他说。钟山说,中国的海外投资结构发生了变化,质量不断提高。过去,大多数投资是小规模的,劳动密集型的,但近年来,它已开始转变为高

科技,资本密集型的企业投资;过去,大部分投资都在周边的发展中国家,近年来,它已向发达国家转移。

对东道国的捐款也在增加。去年,东道国创造了150万个就业机会,东道国增加了近300亿美元的税收。

他还说,中国的外资起步较晚,缺乏经验,也遇到了一些困难,但这就是“进展中的困难”。过去,存在一些非理性的投资,这些投资通过努力得到了有效遏制。

下一步,中国政府将鼓励企业,尤其是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企业出国,更好地维护境外投资企业的权益。“我们希望与企业合作,打造中国投资品牌,树立中国投资的良好形象。”

公司资本资料的概念、意义与原则

第六章公司资本制度 【导语】 资本,是公司法中最基本的概念之一,资本制度在公司法中起着主导性的作用,公司法中的许多其他制度和规则都与资本制度有着内在的密切的联系,一些法律规则实质上是资本制度的具体体现和要求。 学习本章,应重点理解和掌握资本与相关法律概念的关系、公司法的资本原则和资本形成制度、股份发行的分类、增资与减资的条件和程序。应对资本、最低资本额、增资、减资的法律意义有基本的理解和认识。应对股份发行的条件和程序有一般的了解和掌握。

第一节公司资本的概念和意义 一、公司资本的概念 公司资本 (Capital),又称股本或股份资本,是公司成立时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因此,资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资本是公司自有的独立财产。在公司占有、使用的财产中,有的是自有、即自己所有的财产,有的是借贷来的财产,公司法上的资本仅指公司自己所有、不受他人支配的独立财产。资本也是公司的原始财产,公司成立后,会有多种财产来源,但最初的财产就是公司的资本。 2. 资本是一个抽象的财产金额。资本是抽象的价值金额,而不是具体的财产形式,虽然构成资本的财产总是以货币、或者以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具体形式存在,但资本却是不受具体财产形式影响的财产金额。因此,同样的资本会有完全不同的具体财产构成,而相同的财产构成会代表完全不同的资本。 3. 资本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公司资本是公司全体股东的永久性投资,只能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出资总额即为公司资本总额。经营积累或接受赠与等形成的财产,非属股东出资而不能直接计入公司资本。 4. 资本是在公司成立时由章程予以规定的。任何公司成立时都必须制定章程,而公司资本则是章程必须予以记载的事项。 5. 资本是一个确定不变的财产数额。公司资本一经确定,即不能自然或随意改变。公司的盈利或亏损,导致其资产数额的变化,但这并不自然改变其资本额。如果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改变,亦须严格履行相关的法定程序。 二、公司资本的不同含义和形式 资本一词,在不同国家的公司法立法、理论和实践中,常在不同的含义上使用资本,资本由此表现出以下不同的含义和形式: 1. 注册资本(Registered Capital),又称额面资本或核定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但注册资本是否应为实缴资本,是否可以以授权资

公司资本制度的重大改革

公司资本制度的重大改革 ——公司法修改决定解读 彭鹏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对现行公司法中的公司资本制度进行重大改革。修订后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放松了对公司资本制度的管制,有利于集团投资业务的展开,也对集团作为债权人的业务带来一定风险。 一、新公司法修订的背景 现行的公司资本制度由最低注册资本、出资进度、出资形式、出资监管及股东出资责任等规则组成。严格的资本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也对商事组织的设立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而且,随着市场意识的发展,“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这一观念已为市场广泛接受,即使是债权人,也不再单纯迷信注册资本神话。2005年公司法较1993年公司法已在很大程度上放松了管制,近年来,资本制度管制逐渐趋于宽松,如2009年明确允许以股权出资、2012年明确允许以债权转增股权等等。 新一届政府成立后,“放权让利”成为克强经济学的核心特征。在这一大背景下,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快。2013年10月底,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

记制度改革的五项具体内容,为法律修订奠定了基础。全国人大于年底之前正式修订了公司法。 二、新公司法修订内容解读 新公司法极大地放松了对公司资本制度的严格管制,主要表现为: 第一,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现行公司法对不同类型的公司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普通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虽然3万元开公司并不是很高的门槛,但与发达国家普遍废除最低注册资本相比,现行规则对创业者和投资者仍然不够友好。新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第二,在出资方式上,不再对货币出资比例进行要求。现行公司法规定,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不允许投资人全部以固定资产或技术等非货币资产出资。新公司法不再对货币出资比例进行限制。 第三,在出资进度上,取消了首期出资比例、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要求及一人公司的一次性出资限制。现行公司法虽然允许分期缴纳注册资本,但要求首次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其余部分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为5年);对于一人公司,则要求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全部注册资本。新公司法取消了上述规定,不再

把资本区分为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意义

资本是用于投资得到利润的本金或财产,是人类创造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各种社会经济资源的总称。 不变资本: 不变资本是指在剩余价值生产过程中转变为生产资料的那一部分资本,即以生产资料形态存在的资本,经过生产过程,它的价值随着物质形态的改变,转移到新产品中去,没有发生任何价值量的变化,价值不会增值。资本家用于购买生产资料的那一部分资本。生产资料在生产过程中,只是将其价值转移到产品中去,不改变原有的价值量,故购买生产资料的那部分资本称为不变资本。 可变资本: 可变资本指的是资本家用于购买劳动力的那一部分资本。劳动力在使用过程中,不仅能够创造出补偿劳动力价值的价值,而且能创造出剩余价值,使资本增值。这个剩余价值本身是可变化的,从而转化为劳动力的那部分资本在生产过程中改变自己的价值量,马克思称之为可变资本。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只承认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划分,而不承认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划分。 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 资本在生产过程中以两种形式存在:生产资料形式和劳动力形式。根据这两部分资本在剩余价值生产中所起的作用不同,资本区分为不变资本跟可变资本。

以生产资料形式存在的这部分资本,其物质形态在生产过程中被消耗,生产出新产品。其价值则转移到新产品中去,不会发生量的变化,由于以生产资料形式存在的资本,在生产过程中不发生价值量的变化,所以叫做不变资本(c) 以劳动力形式存在的资本,它的价值在生产过程中不会转移到其他的产品中去,因为,资本家在购买劳动力时所支付的价值,由工人用于个人消费了。劳动力的价值是由工人的劳动创造的新价值的一部分来补偿的。而劳动力在生产过程中发挥作用的结果,不仅再生产出劳动力的价值,并且生产出剩余价值。这样,以劳动力形式存在的这部分资本的价值,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了量的变化,实现了价值增量,所以叫做可变资本(v) 理论意义: 1、进一步提示了剩余价值的来源。说明剩余价值不是全部资本产生的,而只是由可变资本产生。 2、为考察资本主义剥削程度提供了科学依据。这种剥削程度用剩余价值率表示。

反思资本维持原则的合理性一

反思资本维持原则的合理性(一) 内容提要:资本维持原则是传统大陆法系资本三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传统公司制度的设计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资本维持原则内涵的模糊性、制度设计的缺陷,以及资本维持原则既不能促进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也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因而丧失了其构建的法理基础,从根本上否定了其存在的合理性。 关键词:资本/维持/资本维持/资产 一、解读传统理论上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或者资本拘束原则,它是指公司在其成立后的持续期间内,应当保持与其确定的资本额相当的实有财产。其目的在于维持公司资本,保证公司经营能力及偿债能力,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同时也可以防止过高的盈利分配要求,确保公司自身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1] (一)资本维持原则中“资本”界定的模糊性 我国有的学者认为资本是“公司拥有由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财产总额,即公司成立时由公司章程所确定的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2]也有学者认为,公司资本是注册资本的简称,又称股本,是指公司章程确定的全体股东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总额。3]以上可以看出,我国学者普遍认为资本即公司注册资本。公司资本按不同的分类标准,表现为不同的资本形式,其主要形式除了注册资本外,还包括发行资本、实缴资本、催缴资本以及其他资本形式。有学者还提出实质资本与形式资

本,前者如实缴资本,后者如注册资本。 公司资本与公司资本制度有密切关系,在法定资本制下,公司资本即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发行资本一致;而在授权资本制与折中资本制下,法律并不要求公司成立时股东一次性全部认购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注册资本,对所认购的资本额也并不要求一次性缴足,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分期缴足,此时注册资本很可能高于发行资本或实缴资本。如果以注册资本认定为公司资本,一则在授权资本制与折中资本制下不符合公司实际资本情况,二则有违传统资本维持原则设立的目的。传统资本维持原则设立的目的在于通过防止实际资本被侵蚀,向债权人提供公司资本信用担保来保护债权,然而仅在公司设立之初,公司资本尚未被侵蚀的情况下,其注册资本与实际资本之间即已存在差额,即使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公司资本完全没有遭到侵蚀减少,又如何以高于实际资本的注册资本向债权人宣告债务担保,超出实际资本的债务又应如何保障呢?如果不能以注册资本认定为公司资本,那资本维持原则中的“资本”又究竟所指何物呢? (二)资本维持原则中“维持”的困惑 资本维持是一个动态过程,与公司经营活动即公司盈亏关系密切,同时由于经营具有风险性和复杂多变性,资本维持具有波动性和不确定性。对资本维持原则中“维持”的困惑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时间问题。资本贯穿于公司资本运营的全过程,资本维持理应贯穿于公司活动的始终。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应该也不可能要求公司资本时时刻刻等于

论公司资本三原则

试论公司资本制度 内容摘要: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制度的基石,它不但是公司存在的前提,也是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基础。完善的公司资本制度的设计可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现行的严格的公司法定资本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它已不能适应新的要求。因此,修改我国《公司法》中公司资本制度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公司资本基础责任 在公司法上,公司资本具有其特定含义。它是指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而应具有的最低限度的自有财产额,并且公司日常应保持相当于其金额就是公司资本。公司资本不包括借贷资金。公司资本仅是指公司已经或可能从其成员而非债权人处获得的金钱。公司从其债权人处获得的资金有时也被称作借贷资本,但严格说来,这种说法不正确。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资合性”意味着公司对外只以其自有资本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而股东则只以出资为限承受公司经营损失。对于股份公司来说,谁是股东是无所谓的,这是因为股东的流动性很大,股东大多以投机股票买卖为主,而对公司长远经营并不十分关心。所以公司必须具有一定规模的自有资本,而且该资本必须保持稳定,否则必然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在公司经营期间,公司的资本亦构成对外信誉的重要基础,它为公司的债权人提供了预防风险的救生板,为公司信用提供了安全垫。因此各国公司法均要求公司设立时确定一定数量的资本。 公司资本作为现代公司的信用基础,它代表着公司作为民事主体承担财产责任的实际能力和范围,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履约能力、偿债能力以及最终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现代公司无不是以资本为信用的企业,公司资本额越大,其履约能力和承担财产责任的能力就越强,其信用就越强。为使公司资信与其真实的履约和承担财产责任的能力相一致,各国立法不仅要求公司资本须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而且要求公司资本必须来源真实、数字可靠、并通过具体措施,保持其充实、稳定,以减少不必要的信用动荡。。 一、传统公司资本制度 长期以来,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被视为迄今为止西方国家公司法已经形成的三种公司资本制度。 (一)大陆法系的“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并在公司成立时由发起人一次性全部认足或募足的公司资本制度。根据其要求:首先,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符合法定最低资本限额的注册资本;其次,公司章程中所确定的资本总额必须在公司成立之前全部认足或募足;最后,发起人在承诺出资后,必须实际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其优点有:1、有利于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2、有利于防止设立中的欺诈、投机等不法行为;3、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其缺点主要有:1、不利于公司的尽快成立;2、容易造成公司资本的闲置浪费;3、不利于公司资本的变更。它最早产生于法国、德国,现在的丹麦、比利时仍采此种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度产生了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其优点是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这一原则表明:公司资本总额不是在公司成立后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而是在公司成立之前由发起人凭其主观预测而定的。因而就可能产生两种情况:一是预测过高,造成所定的资本总额不易尽快或按时认足,从而影响公司的设立;而且易造成因公司营运过程中的资本沉淀、积压闲置而导致公司资本利用率降低,进而影响公司利润率的提高。二是预测过低,造成公司在未来经营中如需增加资本时,又要经过繁琐的增资程序。

试论资本维持原则

论资本维持原则 ——兼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立法及其缺陷 段威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 尽管人力、知识、技术等因素在现代公司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影响,但资本作为公司经济能力的基本指标,在维系企业信用、保护交易安全中仍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因此有学者认为,现代企业的核心是资本企业,资本企业就是以资本为信用的企业,资本信用是资本企业的灵魂。为确保、维护公司的资本信用,大陆法公司法制发展出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项原则,其中尤其资本维持原则对公司实际财产给予特别的关注,力图维持公司对一定数量实际财产的享有,意图在实际意义上发挥公司资本的公司经济能力基本指标的功能,从而在资本三原则中处于枢纽的地位。本文试图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结合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立法与实务运作情况,讨论资本维持原则的内涵及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运用。 一、正确理解资本维持原则 国内学者通说,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原则中,资本确定与不变原则意指公司通过章程加以明确并公示的、非依法经特别程序一般不能改变的一定的资本额度,该资本额度无疑具有十分明显的指标性质上的形式意义,而资本维持原则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保持与一定“资本”水平相当的实际财产,这无疑对维护公司信用,确保公司承担财产责任的能力与范围具有重要的实质意义。惟资本维持原则中的“资本”具体何所指,该“资本”之维持在实践中是如何得以实现的,而资本维持原则作为一项原则,其在公司资本制度中的地位及表现又是怎样的,是正确理解资本维持原则首须解决的三个基本问题。 (一)资本维持原则的一个资本基准 资本维持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指公司在其整个存续过程中,应当保持其实际财产始终处于一定水平之上。换言之,资本维持原则实践之运用、功能之发挥的关键,甚或资本维持原则自

论公司注册资本制度 2

论公司注册资本制度 2

论公司注册资本制度 2

论公司注册资本制度 计算机121 倪天骄201210311021 摘要:公司注册资本是一个历史的发展的概念。在世界经济日趋一体化的今天,作为公司资信判断标尺的注册资本理应反映时代的要求。入世后,特别是05年新公司法的制定实施,使我国的公司注册资本立法在宏观和微观上均有较大的改变。对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再研究,已经成为我国公司现阶段理论学习与实践应用的迫切任务。本文立足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基本理论着重论述了当前我国现有的注册资本制度以及其不足之处,并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和设想。 关键词;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出资法定资本制最低限额立法经济体制 正文; 一、公司注册资本制度规范的历史演变过程 我国是从 1983 年就开始了公司法的立法,但当时,由于意识形态上的争论和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模糊待定,导致法制建设的长期困惑和分歧,公司立法亦处于时断时续的状态。直至 1992 年小平南方讲话之后,其立法步伐才得以加快。虽然《公司法》的制定历经十年寒暑,立法指导思想经历了“治乱”到“治本”的转变,立法形式也由具体的行政法规的“规范意见”上升到法律,期间包涵了无数的讨论,汇集了不少人员的智慧,基本上反映了市场经济体制对公司法的一般要求,但是严格地说,实际上制定《公司法》的时间还不到一年,由于立法时间过于仓促,我国立法界和理论界对公司资本制度的最新演变趋势缺乏相应 的了解和研究,结果是:公司资本制度严格恪守资本三原则,将公司资本三原则的功能定位过高,实行最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过分相信和信赖资本的债权担保功能,忽视其他债权人保障机制作用的发挥但债权人的利益却得不到实质上 的保护,导致公司的设立门槛过高、成本过大。对此,近年来,法学界和经济学界对我国 1993 年制定的《公司法》也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检讨和反思,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尤其在中国成功的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现行《公司法》有关资本方面的规定越来越跟不上时代的步伐,无法满足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要求,进而阻碍了中国经济与世界接轨的国际化进程。 二、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制度的规定 注册资本制度是公司信用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注册资本制度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即法律规定了设立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公司设立时的资本总额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该资本必须在公司设立时全部交足,公司才能设立在具体制度上,又严格地实行资本的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不变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在资本确定方面,公司法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是股东实际缴纳的资本总额,不允许实际资本低于注册资本。在资本不变方面,公司不得任意增、减资本公司增、减资本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在减资时,公司还应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提供担保或要求公司清偿债务,公司增、减资本时,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第23条作了具体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和商业批发为主的

公司资本三原则

公司资本三原则 简述公司资本三原则 资本三原则是有限责任的产物,在公司制度初期,盛行无限责任制。由于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债务与股东个人债务不能分离,不存在资本三原则的生存空间。有限责任出现后,由于公司责任与股东个人责任相分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当公司因经营失败而破产或解散时,债权人不能越过公司直接追索股东的个人财产偿债,公司债权人在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为了保护债权人,维持公司的正常经营,立法者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条文,大陆法系国家为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确立了资本三原则——折中资本制,资本维持制,资本不变制,我国《公司法》在立法之初采用了这一原则,修改后的《公司法》在资本制度上有所改变。 1.折中资本制。折中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资本不须全部到位,在公司设立后一段时间内逐步到位。在公司设立时全部注册资本是否应到位的问题上,西方国家有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中资本制的理论区分。我国《公司法》有两项规定,实质采纳折中资本制理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

区分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依据

资本在剩余价值生产过程中的作用是不同的。 这部分资本以生产资料的形式存在,其物质形式在生产过程中被消耗以生产新产品。它的价值转移到了新产品上,数量没有变化。由于生产资料形式的资本在生产过程中价值不变,因此称为不变资本 劳动形式的资本价值在生产过程中不会转移到其他产品,因为资本家在购买劳动力时支付的价值被工人用于个人消费。劳动力的价值由工人劳动创造的新价值的一部分补偿。 由于劳动力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不仅可以再生劳动力的价值,而且还可以生产剩余价值。这样,以劳动力形式存在的这部分资本的价值在生产过程中会发生数量变化并实现增值,因此称为可变资本。 扩展数据 中国已经从资本输入国转变为资本净输出国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兼商务部长钟山今天说,中国已经从资本输入国变成了净资本输出国。 今天,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国家机关代表团的小组讨论已经向中外记者开放。钟山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规模在不断扩大。目前,海外资产已达到6万亿美元。仅在过去的五年中,外国投资就超过了6600亿美元。 中国也已从资本输入国转变为资本净输出国。“我认为,这种变化与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和水平以及经济发展规律是一致的。”他说。钟山说,中国的海外投资结构发生了变化,质量不断提高。过去,大多数投资是小规模的,劳动密集型的,但近年来,它已开始转变为高

科技,资本密集型的企业投资;过去,大部分投资都在周边的发展中国家,近年来,它已向发达国家转移。 对东道国的捐款也在增加。去年,东道国创造了150万个就业机会,东道国增加了近300亿美元的税收。 他还说,中国的外资起步较晚,缺乏经验,也遇到了一些困难,但这就是“进展中的困难”。过去,存在一些非理性的投资,这些投资通过努力得到了有效遏制。 下一步,中国政府将鼓励企业,尤其是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企业出国,更好地维护境外投资企业的权益。“我们希望与企业合作,打造中国投资品牌,树立中国投资的良好形象。”

公司法的基本三原则具体是什么

公司法的基本三原则具体是什么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公司法的基本三原则具体是什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公司法的基本三原则具体是指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这三个原则被视为大陆法系公司法的核心原则,保证公司独立、完整,保证法定资本制得以实现。资本维持原则,也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存续期间,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本,以达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 公司法的基本三原则具体是什么 所谓资本三原则,是指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这三个原则被视为大陆法系公司法的核心原则,保证公司独立、完整,保证法定资本制得以实现。 资本维持原则,也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存续期间,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本,以达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这一原则要求实缴资本和注册资本的一致,如果不一致,也要保证公司维持一个和注册资本相当的实缴资本。其具体制度包括: (1)有限公司初始股东对现金之外的出资负有价值保证责任,而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股份公司不得以低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股份; (3)除非依照特别规定的目的和程序,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

(5)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之前不得分配利润; (6)公司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7)公司的股票和债券之间的转换受到严格限制; (8)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等。 资本不变原则,意味着公司的注册资本确定以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不过不允许增加或减少资本的公司法是不可想象的,因此这一原则实际上意味着资本变动的公告。其具体制度包括: (1)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的,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修改章程,办理变更登记,并应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2)登记(合并、分立)的事项变动,以及资本变动,应当进行登记。 围绕着法定资本而构建的资本三原则,其核心是保证公司存在着一个固定的、可能理论上会不断增加的数额。法律规制的关注点就在于能够确保这个法定资本在公司内的存在,如果股东以各种方式取回了资本或出资,就会导致这一数额的下降,被称为资本弱化。 公司法是对公司的成立或者是公司的破产等一些规定,不符合公司法,是不可以成立公司或者是宣布破产的。公司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颁布的,国家会根据社会的发展,由人代代表进行更改更适合当今社会的公司法。

企业筹集资金的基本原则

企业筹集资金的基本原则 ,是要求资金筹集产生的合理经济效益,充分体现并保护投资者权益。具体原则如下: 1. 资本保全原则 2. 数量与时间原则 3. 方向与效果原则 4. 资金成本最低原则 5. 适度比例原则 企业筹资的基本原则 企业筹资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工作,为了有效地筹集企业所需资金,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规模适当原则 不同时期企业的资金需求量并不是一个常数,企业财务人员要认真分析科研,生产,经营状况,采用一定的方法,预测资金的需要数量,合理确定筹资规模。 (二)筹措及时原则 企业财务人员在筹集资金时必须熟知资金时间价值的原理和计算方法,以便根据资金需求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资金的筹集时间,适时获取所需资金。 (三)来源合理原则 资金的来源渠道和资金市场为企业提供了资金的源泉和筹资场所,它反映资金的分布状况和供求关系,决定着筹资的难易程度。不同来源的资金,对企业的收益和成本有不同影响,因此,企业应认真研究资金来源渠道和资金市场,合理选择资金来源。 (四)方式经济原则 在确定筹资数量,筹资时间,资金来源的基础上,企业在筹资时还必须认真研究各种筹资方式。企业筹集资金必然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不同筹资方式条件下的资金成本有高有低。为此,就需要对各种筹资方式进行分析,对比,选择经济,可行的筹资方式以确定合理的资金结构,以便降低成本,减少风险。 企业筹资是指企业做为筹资主体根据其生产经营、对外投资和调整资本结构等需要,通过筹资渠道和金融市场,运用筹资方式,经济有效地筹措和集中资本的活动。以下为大家介绍下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之企业筹资的主要原则包括哪些的内容。 企业筹资的主要原则 1、方式经济原则 在确定筹资数量,筹资时间,资金来源的基础上,企业在筹资时还必须认真研究各种筹资方式。企业筹集资金必然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不同筹资方式条件下的资金成本有高有低。为此,就需要对各种筹资方式进行分析,对比,选择经济,可行的筹资方式以确定合理的资金结构,以便降低成本,减少风险。 2、规模适当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的发展趋势

“资本维持原则”的发展趋势 [摘要]“资本三原则”是德国学者对公司法相关规则的抽象概括,并为人们沿用下来的。该原则自提出以来,公司法律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它不可能完全在原有意义上保持下来。但其中将资本和财产统一把握的“资本维持原则”,却在制度不断革新的背景下基本维持了原意,即强调公司至少须经常维持相当于资本额之财产,以具体财产充实抽象资本。如此,公司债权人就可以在与公司交易中得到最低限度的担保,从而实现对其利益的保护。 [关键词]资本三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改革 一、“资本维持”的维持:中国的制度结构 从国外公司法到《公司法》,无一条文直接表述“资本维持原则”。但是,确有若干条文贯彻了“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就《公司法》中的股份公司规则来看,它有许多制度是体现这一精神的。 (一)资本形成中的资本维持 公司资本的形成,能否从一开始就贯彻“资本维持”的要求呢?这首先需注意的是《公司法》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和实缴资本制。因此,资本形成中的资本维持主要依赖于以下规则的实施: 第一,发起人认足股份,缴足股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而发起设立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即是发起人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或不认足公司发行的股份,或虽认足公司发行的股份而没有缴足股款(或抵作股款的现物出资)都会导致资本的虚置,即只有抽象的资本额而没有与之相适应的资产。即使募集设立的公司,其发起人出资实态也对公司资本形成中的资本维持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所以,《公司法》第82 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与发起人出资实态相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现物出资高估作价。现物出资高估作价是一种违反“资本维持原则”的行为,它表明发起人实际出资低于其认购股份的价额,与虽认足公司发行的股份而没有缴足股款的法律后果并无二致。因此,《公司法》在第28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

不变资本可变资本与固定资本流动资本区别和划分依据

不变资本可变资本与固定资本流动资本区别和划分依据 答:第一、划分的标准和依据不同。区分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依据是生产资本的不同部分在剩余价值生产中的不同作用;区分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依据是生产资本的不同部分在价值转移和价值周转方式上的不同。 清楚了划分标准,就容易判断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劳动力是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所以剩余价值生产中起关键作用的是可变资本,是它(劳动力)使得价值发生增值。而流动资本是一次性投入生产,并且一次全部收回其价值,比如原材料、劳动力、燃料等,而固定资本是逐渐转移,逐渐收回的,比如机器、厂房、设备等。 第二、划分的内容不同。不变资本的实物形式包括全部生产资料,可变资本的实物形式是劳动力;而固定资本的实物形式只包括生产资料中的劳动资料,流动资本的实物形式既包括生产资料中的劳动对象,也包括劳动力。这就是说,固定资本是不变资本的一部分,可变资本则是流动资本的一部分。 第三、划分的目的和意义不同。把资本区分为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是为了揭示剩余价值的真正来源,并据此进一步分析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程度;而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划分则是为了揭示它们对资本周转速度的影响,并进而揭示资本周转速度对于预付资本量和剩余价值生产的影响。 固定资本 投在厂房、机器、设备等劳动资料上的那部分生产资本。 流动资本 指存在于辅助材料和原料上的不变资本和投在劳动力上的可变资本。 不变资本(C) 是资本家用于购买生产资料的那部分资本,在生产过程中,借助于工人的具体劳动,把原有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中去,价值量没有发生变化。 可变资本(V) 是指用于购买劳动力的那部分资本,要生产过程中由劳动力的使用创造出大于自身价值的价值,使预付资本价值量发生了变化。 商品二因素劳动二因素及其关系 (2009-04-15 21:41:59) 转载 标签: 杂谈 :(1)商品的二因素的内涵: 使用价值:商品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自然属性,是指商品的使用价值; 价值:商品中凝结或物化了的一般人类劳动就是商品的价值。 ●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对立统一体:价值不能独立存在,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离开了价值的使用价值就不是商品的使用价值。

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新规定

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新规定

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新规定 道和律师事务所丁钦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新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新公司法对原公司法作了较大的修改,本文主要对公司资本制度的变化方面予以介绍和评价。 一、公司资本制度的主要内容 公司资本,是依照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的总和。公司资本是公司赖以生存和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是公司对外承担经济责任的基础,因此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的重要制度。它涉及了公司在资本的形成、资本的维持和资本的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世界各国的公司立法实践中形成了三种不同的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法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且在公司设立时全部资本由股东一次性认足;在公司成立后,如果要增加资本必须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修改公司章程,增加资本数额,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法定资本制的核心是资本三原则,即(1)资本确定原则,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一次性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2)资本维持原则,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3)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额一经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法定资本制注重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性,目的重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确保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将资本总额记载于公司章程,但不要求发起人一次全部缴足,发起人只需认缴其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对于未认缴的部分可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随时发行,而不必经股东会决议,也无需变更公司章程。授权资本制降低了公司设立要求,简化了公司的设立条件,目的在于为投资者投资提供便利条件,同时也可以避免在股本全部发行后未全部利用时可能导致的资金闲置和资源浪费。折衷资本制是前两者的有机结合,指在设立公司时,公司章程确立的资本总额不需一次全部发行完毕,

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则

股份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则1. 两权分离原则。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均为公司的所有人,每个股东都有权凭股份取得礼仪;而公司的经营则由董事会责成总经理负责。2. 股东平等原则。指股东、按其所拥有的股数,按比例而受平等待遇,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3. 有限责任原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有有限责任,即股东只以其所认购的股份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4. 股份自由转让原则。股份自由转让表现在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买卖。如果股票不能上市则不能称之为股份公司。5. 资本不变原则。即公司的资本总额不经法定变更程序不得任意变动,以防公司资本减少或过多。6. 最低资本额原则。股份有限公司所认资本数额必须达到最低资本限额,否则不能成立。最低资本额一般由主管机构分别企业性质,酌情而定。7. 财务公开原则。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终了时公布公司年度报告,其中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公司损益表等。股份制又称股份经济或股份制经济,它是以入股方式把分散的、属于不同人所有的生产要素集中起来,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并自负盈亏、按股分红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股份制经济的基本特征是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以股份形式确认投资各方在股份制经济组织中的财产所有权,在保持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把分散的使用权转化为集中的使用权。股份制同商品经济有着密切的关系,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为股份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及土壤,特别是当资本主义制度发展到成熟阶段时,使这种经济组织形式得到了高度和广泛的发展;反过来,资本主义股份制则加强了资本集中,扩大了资本资金,加速了技术进步。从而也推动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但是,股份制并不是资本主义特有的现象,也不等于资本主义经济。 在我国,股份公司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应承担哪些责任在我国股份公司摆脱了隶属于国家的行政关系。企业决策由董事会和管理部门做出,成为了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从股份公司的责任看,它除了负有保证产品质量,向用户负责,遵守财经纪律,做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安全和文明生产,办好集体福利事业,做好治安保卫和保密工作,完善计量、检测手段。保障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教育职工履行法律规定等一般社会主义企业具有的责任外,需强调的是还应负有下述主要的责任:第一,负有运用好企业资金、物资,保证股

8不变资本是指()

第三章 资本与剩余价值 习 题 一、填空题 1.资本总公式是 。 2.剩余价值生产的前提条件是 和 。 3. 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前提。 4.资本主义生产的实质是 。 5.资本家提高剥削程度的两种方法是 和 。 6.相对剩余价值的形成过程就是无数资本家追逐 的结果。 7.准确反映资本家对工人剥削程度的是 。 8.工人的劳动时间分为 和 两部分。 二、单项选择题 1.资本主义工资之所以会掩盖剥削,是因为它直接表现为( ) A.劳动力的价值 B.劳动力的价格 C.必要劳动的价值或价格 D.劳动的价值或价格 2.个别资本家提高劳动生产率的目的和直接动机是( ) A.追逐相对剩余价值 B.追逐绝对剩余价值 C.降低劳动力价值 D.追逐超额剩余价值 3.剩余价值率反映的是 ( ) A.预付资本的增殖程度 B.可变资本的增殖程度 C.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程度 D.不变资本的增殖程度 4.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是由( ) A.个别劳动时问决定的 B.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 C.历史和道德因素决定的 D.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 5.机器设备等物成为资本是因为它们是 ( ) A.生产劳动产品的条件 B.生产商品的条件 C.生产剩余价值的条件 D.生产物质财富的条件 6.某资本家经营的企业通过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使其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 必要劳动时间,由此形成商品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的那部分是( ) A.剩余价值 B.绝对剩余价值 C.相对剩余价值 D.超额剩余价值 7.相对过剩人口是指 ( ) A.人口增长快于生产增长 B.生产资料增长赶不上人口增长 C.劳动力的供应超过了资本对它的需要 D.劳动力就业量日益减少 8.不变资本是指() A.以生产资料形式存在的资本 B.资本家的货币资本 C.资本家的商品资本 D.用于购买劳动力的资本 9.劳动力商品使用价值的特殊性在于其使用过程() A.能转移自身价值 B.其价值随着使用价值的消失而消失 C.能创造比自身价值更大的价值 D.能保持自身的价值 10.工资形式掩盖资本主义剥削是因为看不到()

所谓资本三原则

所谓资本三原则,是指资本法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这三个原则被视为大陆法系公司法的核心原则,保证公司独立、完整,保证法定资本制得以实现。虽然是三个原则,但目的本质上是一个,即维持法定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之间的一致。 资本法定原则 资本法定原则,也称资本确定原则,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经过法律的确认或者取得公示的效力,并以此作为其他法律规则的基础依据。其具体制度包括:(1)对出资的形式、对价的规制;(2)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制;(3)资本实际缴纳,即使是分期缴纳,也应当最终达到100%出资;(4)资本比例的要求;(5)资本公告制度,即注册资本必须公告以便确保相对人获得一个稳定的预期。 资本维持制度 资本维持原则,也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存续期间,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本,以达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这一原则要求实缴资本和注册资本的一致,如果不一致,也要保证公司维持一个和注册资本相当的实缴资本。其具体制度包括:(1)有限公司初始股东对现金之外的出资负有价值保证责任,而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2)股份公司不得以低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股份;(3)除非依照特别规定的目的和程序,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5)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之前不得分配利润;(6)公司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7)公司的股票和债券之间的转换受到严格限制;(8)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等。 资本不变制度 资本不变原则,意味着公司的注册资本确定以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不过不允许增加或减少资本的公司法是不可想象的,因此这一原则实际上意味着资本变动的公告。其具体制度包括:(1)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的,必须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修改章程,办理变更登记,并应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2)登记(合并、分立)的事项变动,以及资本变动,应当进行登记。 围绕着法定资本而构建的资本三原则,其核心是保证公司存在着一个固定的、可能理论上会不断增加的数额。法律规制的关注点就在于能够确保这个法定资本在公司内的存在,如果股东以各种方式取回了资本或出资,就会导致这一数额的下降,被称为资本弱化。 对资本三原则的批评

公司资本原则

公司资本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公司成立后若发行股份,必须履行增资程序,经股东会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 资本确定原则为传统大陆法国家所采用,我国《公司法》实行的是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载明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和出资额的规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载明公司股份总额、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的规定、关于注册资本均应按期缴纳的规定等,都体现了资本确定原则的要求。 2、资本维持原则 又称资本的充实原则,它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因为在公司成立时,公司资本即代表公司的实有财产,但在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其实有财产会由于公司的亏损而低于公司的资本,即使公司成立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也会因时过境迁、财产无形贬损而使资本的实际财产价值低于其原有的价值,从而使公司的实际财产能力与其明示的资本数额和信用脱节。资本维持原则的立法目的正是为了防止资本的实质减少,保护债权人利益,同时也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不当要求,确保公司本身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 其具体表现在:。 (1)股东退股禁止。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2)不得折价发行股份。公司股份可以按面额平价发行或溢价发行,但不允许折价发行。 (3)限制非货币出资。由于非货币出资在价值评估和权利转移方面的特殊性,容易造成资本的虚假,因此,公司法通常限制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的出资,禁止劳务、信用等经营要素的出资。 (4)发起人和股东对出资承担连带认缴责任。其中包括股份未被全部认购时的认购担保责任、股款未被全部缴纳时的缴纳担保责任和实物出资过高估价时的差额填补责任。 (5)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公积金。公司公积金的作用除扩大再生产外,主要用于充实公司资本和弥补公司经营的亏损。 (6)没有盈利,不得分配。“无盈不分”是公司股利分配的基本规则,公司的盈利首先应用于弥补亏损。只有在公司盈利的状态下,才能向股东分配股利,否则,等于以公司资本向股东分配。 (7)禁止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公司收购自己的股份,等于股东退股,收回的股份等于未能发行,从而导致资本虚假。因此,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许公司收购自己的股份。 (8)不得接受以本公司股份提供的担保。此种担保的实现会导致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与公司不得收购自己股份的规则相悖。 3、资本不变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由此可见,这里的不变,并非资本绝对的不可改变,而是指不得随意增减,也不是随构成资本的具体资产价值的实际变化而增减。 我国公司法的资本不变原则主要体现在对公司增减资本的严格规定上,公司法中对公

公司资本三原则

一、公司资本原则的产生 资本三原则是有限责任的产物,在公司制度初期,盛行无限责任制。由于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债务与股东个人债务不能分离,不存在资本三原则的生存空间。有限责任出现后,由于公司责任与股东个人责任相分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当公司因经营失败而破产或解散时,债权人不能越过公司直接追索股东的个人财产偿债,公司债权人在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为了保护债权人,维持公司的正常经营,立法者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条文,学者将这些具有共同法理的条文归纳综合,把它称为“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二、资本确定原则与授权资本制 (一)资本确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就不能成立。 它有两层含义:一是要求公司资本总额必须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使它成为一个具体的、确定的数额;二是要求章程所确定的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分解落实到人,即由全体股东认足。 法定资本制中的公司资本是公司章程载明且已全部发行的资本,所以在公司成立后,要增加资本时,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变更公司章程的资本数额,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就股款缴纳而言,认股人在认购股份以后,应负责缴纳股款,但在具体操作时,又有两种立法主义:一为全额缴纳制,即认股人对其应缴纳的股款必须全额一次缴清,不得分期缴纳。如法国、台湾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即是。二是分期缴纳制,即认股人对其应缴纳的股款可分两期以上缴纳,不必一次全额缴清,但通常第一次缴纳的股款不得少于全部应缴纳股款的法定比例,其余部分则由公司另行通知认股人分次缴纳,一旦接到公司通知各认股人即应按期如数缴纳股款,如意大利、丹麦公司法规定即是。 这种做法的优点:由于法定资本制要求公司设立时,全部注册资本落实到人,因此可以保证公司资本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以及有效地保障债权人和交易安全。但是不利的地方在于:1.因为该原则要求公司在设立是募足全部资本,势必给公司设立造成困难,从而降低设立效率,阻碍公司制度的发展。2.在公司成立初期,往往营业规模较小,需要投入营运的资本量有限,故可能导致筹集的资本的闲置和浪费。3.若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资本数额较少,则其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增加资本来扩张规模时又必须履行繁的法律程序。因此,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公司法已不再严守此项原则,而是对其加以改造和放松限制,使其更能适应公司灵活经营的需要。 (二)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中亦应记载于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认定,只认定并缴付资本总额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认定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新股募集。因为未认定部分已在章程中记载的资本总额之内,所以再行募集时,无须变更章程,也不必履行增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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