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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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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技术细则版权所有,

未经水规总院同意不得擅自印刷或者发表,违者必究。

附件2

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技术细则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二○○五年十月

前言

根据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任务书的要求,我院组织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开展了《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研究》专题研究工作,专题承担单位在大量资料调研工作和专家咨询基础上提出了专题研究成果。根据规划工作总体部署,我院在专题研究成果基础上编制完成了《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细则》,经审查后下发,作为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的依据。

目录

一、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目的.......................................................................................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保护区体系...........................................................................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适用范围...............................................................................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基本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保护区...................................................................................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准保护区...............................................................................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汇入支流及输水河(渠)道...............................................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湖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水源地分类...........................................................................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水库型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湖泊型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水源地分类...........................................................................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复核............................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已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现状调查...................................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已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复核...........................................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成果及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水源保护区登记表...............................................................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水源保护区划图...................................................................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总则

(一)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为进一步贯彻《水法》,全面落实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和保障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要求,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作为开展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工作的基础,特制定《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细则》(以下简称《技术细则》)。

(二)保护区体系

按照《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目前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现状和水功能区划,按照《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技术大纲》(以下简称《技术大纲》)的原则要求,我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体系由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组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与准保护区划分的范围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三)适用范围

根据《技术大纲》,对规划范围内的所有建制市和县级城镇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均按《技术细则》进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四)基本要求

1、水源地总体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两大类型,其中地表水又可分为河流型、水库型和湖泊型3类。本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主要针对这4种水源地类型,不应遗漏重复。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划分要在水功能区划的基础上,进行实地勘察和设计防洪水位及水库库区居民迁移线等基本资料的收集整理,因地制宜、科学划分。

3、对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参照《技术细则》进行复核。

4、对国界(际)、省界(际)的河湖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时,应执行有关规定。

5、提交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划分成果。

二、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

(一)保护区

1、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为单一功能的饮用水功能区,将饮用水功能区全部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

2、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是以饮用为主导功能的多功能型水功能区,将取水口上游2~3km至下游100m的河道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但不超过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的上边界;

3、河网地区和感潮河段的水源地,其下游保护区范围可根据水流状况适当扩大;

4、有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堤防之间的区域(见图1);

5、无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设防洪水位所能淹没的陆域,未定设防洪水位的河道可按河流5年或10年一遇洪水位划定(见图2);

6、如水功能区未划及对岸,则保护区水域宽度以水功能区在河流中的边界为准。

保护区

图1 有堤防河道保护区划分示意图

河道设防洪水位、5年或10年一遇洪水位

保护区

图2 无堤防河道保护区划分示意图

(二)准保护区

1、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为单一功能的饮用水功能区,不再设置准保护区;

2、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是以饮用为主导功能的多功能型水功能区,其准保护区的范围为保护区上边界再上溯2~3km的河道区域,其宽度参照保护区宽度划定(见图3)。

(三)汇入支流及输水河(渠)道

1、如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准保护区内有支流汇入,应从支流汇入口向上游延伸一定距离的范围,相应作为水源地支流的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可参照上述河流型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划分方法划定,其范围可适当减少(见图3);

2、饮用水输水河道均应划为保护区,其宽度范围可参照河流型保护区划分方法划定,在输水河道的支流口可设准保护区,其范围参照河流型准保护区划分方法划定;

3、输水渠道的保护区为工程管理范围,原则上不设准保护区。

入河支流

图3 多功能型水功能区的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划分示意图

三、湖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

(一)水源地分类

1、考虑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所在水库、湖泊规模的大小、周边地形地貌等,将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分类,分类结果见表1。

表1 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分类表

2、大中型湖库水源地设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小型湖库水源地原则上不设准保护区。

(二)水库型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

1、小型水库

保护区:校核洪水位线以下的区域。

2、大中型平原区水库

保护区:水库库区居民迁移线以下的区域(根据水库设计时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

准保护区:校核洪水位线以下(保护区外)的区域(见图4)。

3、大中型山区水库

保护区:水库库区居民迁移线以下的区域(根据水库设计时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

准保护区:水库周边山脊线以下(保护区外)的区域(见图4)。

图4 大中型水库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划分示意图

4、特大型水库

(1)保护区范围为水源地所在饮用水功能区对应的范围和其对应的湖岸外延1km所包含的区域。准保护区为保护区外延3~5km以内(保护区外)的区域。

(2)保护区及准保护区陆域边界不应超过相应山脊线。

(3)未划饮用水功能区的水库可参照大中型水库的划分方法,对其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范围可适当调整。

图5 特大型水库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划分示意图

(三)湖泊型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

1、小型湖泊

保护区的范围为湖泊5年到10年一遇的最高蓄水位面积及外延1km的区域。

2、大中型湖泊

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划分按照特大型水库的划分方法。

四、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

(一)水源地分类

根据地下水类型、埋深、承压状况、开采规模、以及水源地傍河和非傍河等因素,进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分类。根据含水层空隙性质可分为孔隙水、裂隙水和岩溶水;根据地下水埋深和承压状况可分为浅层水(包括潜水和微承压水)和深层水(主要是深层承压水);根据开采量大小可将浅层水分为中小型和大型(中小型:Q<5万m 3/d ,大型Q≥5万m 3/d );按水源地与河流所处地理位置,可将大型的分为傍河和非傍河型。

(二)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

1、岩溶水

保护区:井群外围各单井半径50~100m 圆的外切线所包含的区域。

准保护区:从集水区到井群的范围(保护区除外)。

2、深层承压水

保护区:井群外围各单井半径30~50m 圆的外切线所包含的区域。

准保护区:不设准保护区。

3、浅层水中小型水源地

保护区:井群外围各单井半径30~50m 圆的外切线所包含的区域。

准保护区:保护区外围60~100m 的范围。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见图6,以下同。

准保护区 保护区 准保护区 图6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示意图

4、浅层水大型非傍河水源地

保护区:井群外围各单井半径50~100m 圆的外切线所包含的区域。

准保护区:按公式(1)计算50日流程线,取至十位整数,变化范围在20%以内。准保护区范围为保护区外50日流程线的外切线所包含的区域。

H

n t Q R ???=π (1) 式中,R-细菌运移距离,m ;Q —井群开采量,m 3/d ;n —含水层有效孔隙度;H —含水层厚度,m ;t —细菌水平运移时间,50d 。

5、浅层水大型傍河水源地

保护区:井群外围各单井半径50~100m 圆的外切线所包含的区域。

准保护区:包括陆域和水域两部分,陆域范围确定方法与浅层水大型非傍河水源地相同,水域范围可按地下水流向取井群上游1000m 内,下游100m 内的河流长度,宽度为河流宽度。

各类型水源地的包气带为不透水岩层时,一般不设准保护区。另外,因地下水水文地质情况复杂,在充分掌握水文地质资料的情况下,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其他合适的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

五、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复核

(一)已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现状调查

搜集和整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批准时间、保护区位置和范围,水质目标、划分标准和方法、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水源保护主要措施等内容。

(二)已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复核

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水质评价、污染调查、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卫生状况等,复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合理性,分析水源保护区的划分能否满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要求。分析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与《技术细则》划分的保护区范围的差别,并提出调整建议。

六、成果及要求

(一)水源保护区登记表

根据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对划分的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地理边界及具体范围进行文字说明,并填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登记表2。

(二)水源保护区划图

对大中型湖库型水源地和浅层水大型傍河水源地,需绘制水源保护区划图。根据水源保护区范围,按照3#图纸选择合适比例尺,在地形图上绘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边界及相关内容,如水功能区、水文站、取水口、排污口、水质监测点和堤防等,并进行文字说明。保护区边界用红色实线进行描绘,准保护区边界用红色虚线进行描绘。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 篇一:沙河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 沙河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划分方案 为加强我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依法保护饮用水水源,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特拟定我镇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一、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 已作为水源地的水源有:五郞沟水库、柴家沟水库。 二、饮用水源地基本情况介绍 (一)五郞沟水库饮用水源地 五郎沟水库位于南江县沙河镇五郎村三社,距南江县城约46km,是一座以农田灌溉为主、兼有防洪、水产养殖等综合利用的重点小(2)型水利工程。总库容44万m,死水位为927.0m。五郞沟水库饮用水源地20XX年投入使用,五郞沟水库沙河镇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位置:东经106°43′13.2″,北纬32°14′57.9″,服务人口5000人,年提供饮用水20万立方米。 (二)柴家沟水库饮用水源地 柴家沟水库位于南江县红四乡石梁村,是一座以农田灌溉为主、兼有防洪、水产养殖等综合利用的重点小(2)型水利工程。总库容40万

m。柴家沟水库饮用水源地20XX年投入使用,柴家沟水库沙河镇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位置:东经33 106°39′48.4″,北纬32°12′55.1″,服务人口5600人,年提供饮用水22万立方米。 三、划定保护区的有关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T338-20XX) (四)《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五)《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XX) (六)《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七)国家环保总局《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纲要》四、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 (一)五郞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 一级保护区:五郎沟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及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面积0.113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五郎沟水库上游除一级保护区外的整个流域,面积3.5平方公里。 (二)柴家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 一级保护区:柴家沟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及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面积0.24平方公里;

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汇总

一、许昌市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简介 1、北汝河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北汝河大陈闸至单庄村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颍汝干渠渠首至魏都区任庄桥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北汝河单庄村至鲁渡村的水域及两侧1000米的陆域;北汝河大陈闸至单庄村一级保护区外1000米内的陆域;颍汝干渠渠首至魏都区任庄桥一级保护区外1000米内的陆域;马湟河北汝河入口处至河东姚村的水域及两侧1000米的陆域;文化河和颍汝干渠交汇处至311国道的水域以及两侧1000米的陆域;运粮河和颍汝干渠交汇处至311国道的水域及两侧1000米的陆域。 准保护区:北汝河鲁渡至汝州焦枝铁路桥的水域及两侧1000米的陆域;马湟河河东姚村以上的水域及两侧1000米的陆域;文化河襄城县311国道以上的水域及两侧1000米的陆域;运粮河襄城县311国道以上的水域及两侧1000米的陆域。 2、颍河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颍河禹州北关橡胶坝至白沙水库取水口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沙陀河入颍河口至朱阁乡詹庄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犊水河入颍河口至沙陀河朱阁乡大陈庄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颍河禹州北关橡胶坝至白沙水库两侧1000米的陆域,沙陀河全部水域及两侧1000米内的陆域,犊水河全部水域及两侧1000米内的陆域;涌泉河颍河入河口至纸坊水库大坝的水域及两侧1000米的陆域;纸坊水库全部的水域及正常水位线以上1000米内的陆域;下宋河颍河入口至浅井乡扒村桥的水域及两侧1000米的陆域。 3、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 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涉及到我市禹州、长葛地区,工程类型分为明渠和非明渠,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一)非明渠段(隧洞、渡槽、暗渠等)。一级保护区范围自建筑物外边线(防护栏网)向两侧各外延50米;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自一级保护区边线向两侧各外延150米。

水功能区监测管理办法

XX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管理办法 XX省水利厅 二〇一四年八月

XX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规范水功能区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水利部《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水资源〔2003〕23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境内地表水水功能区的水质监测管理,不含水利部流域机构负责管理的水功能区范围。 第三条水功能区是指按照河流功能性质所进行划分的河流区域。 本办法所涉及的水功能区,是指经XX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列入《XX省水功能区划报告》的水功能区,重点水功能区是指XX省境内列入国务院批复的《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的水功能区。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四条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功能区监测断面的审核确定。负责组织跨市(县)界水功能区的水质监测与评价。 第六条XX省水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技术指导与质量管理,负责水功能区达标率评价,承担跨市(县)界水功能区的水质监测。 第七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利局负责对辖区内水功能区的监测断面进行复核调整并报水利厅审核确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水功能区的监测与评价。

第八条按照国务院制定的水功能区达标率总体目标和省政府、省辖各流域的水功能区达标率分解目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水功能区年度监测工作方案,并将监测工作方案列入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 第九条年度监测工作方案应明确水功能区监测范围、监测及评价办法、目标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管理工作,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加强水质监测基础设施和水质自动监测设施建设,保障水功能区水质监测与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监测与评价 第十一条水功能区监测与评价是水功能区达标考核的基础工作。水功能区监测包含水功能区监测断面的布设,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时间的确定。水功能区达标评价包含水质类别评价、水功能区达标评价等。 第十二条监测断面布设的基本原则:1、每个水功能区划应布设独立的监测断面,监测断面不能与其它水功能区重复。2、保护区、保留区监测断面原则上保持现有断面。3、缓冲区监测断面由流域机构确定。4、只有单一功能的饮用水源区或工业用水区或农业用水区,在取水口处分别布设1个监测断面。5、同时具有饮用水源、工业用水、农业用水等多个功能的水功能区划,以区间内用水功能要求最高者为主,在该取水口位置布设监测断面。6、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应在下游区界处布设监测断面;渔业用水区内有国家、省级重要经济和保护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的,应根据区界内水质状况增设监测断面。7、排污控制区、过渡区应在入河排污口下游或下游区界处布设监测断面。8、跨地市的水功能区划,应在市界处布设监测断面。9、设置水质监测断面尽量结合水文测流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标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1.1 前言 为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科学、合理地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和控制饮用水源污染对策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要求,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01月09日发布。 本标准自2007年02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1.2 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集中式(包括备用和规划的水源地)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农村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可参照本技术规范执行。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技术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749-200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14848-93 地下水质量标准 1.4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1.4.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国家为保护水源洁净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定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1.4.2 潮汐河段 潮汐是海水受月球吸引力作用,出现周期性的涨落现象,并产生涨潮流和落潮流。涨潮时潮水溯流而上,使河水水位升高,并出现溯河流;落潮时则使河水水位回落,并出现顺河流,通常把河流中受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称为潮汐河段。 1.4.3 孔隙水 孔隙水是存在于土层或岩层孔隙中的地下水。它主要分布于松散的沉积层中,也存在于半胶结的碎屑沉积岩中。 1.4.4 裂隙水 裂隙水存在于岩层裂隙中的地下水。根据岩层含水裂隙的产状,裂隙水一般可分为风化带裂隙水、层状裂隙水及脉状裂隙水三种类型。 1.4.5 岩溶水 岩溶水原称“喀斯特水”,是存在于可溶性岩层的溶蚀空隙(如溶洞、溶隙、溶孔等)中的地下水。 1.4.6 潜水 指地表以下,第一个稳定隔水层以上具有自由水面的地下水。潜水的自由水面称潜水面,潜水面相对于基准的高程称潜水位,地面至潜水面间的距离为潜水埋藏深度。 1.4.7 承压水 承压水,是指充满于上下两个隔水层之间的具有承压性质的地下水。 1.4.8 浅层水 浅层水指与当地降水、地表水体有直接补排关系的地下水。 1.5 基本要求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范围包括向城市自来水厂直接提供水源的地表水(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的取水水域和密切相关的陆域,以及海水淡化厂取海水的海域。 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的饮用水水源地,应上下游兼顾、共同协调,制定出入境的水质和水量要求,其保护区的划分应与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相协调。按照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其上游地区必须保证达到出境水质要求,并应保证下游有合理水量。其上游地区排污不得影响下游(或相邻)地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根据水源地环境特征和水源地的重要性,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也可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外设置准保护区。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是指地下水水源地的地表分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也可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外设置准保护区,准保护区范围为地下水水源的补给、径流区(承压含水层单指补给区)。 关于水质标准的要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面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5日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饮用水安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 年1 月9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 年2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集中式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备用和规划水源地)的划分。农村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3.2 潮汐河段 指河流中受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 3.3 潜水 指地表以下第一个稳定隔水层以上,具有自由水面的地下水。 3.4 承压水 指充满两个隔水层之间的含水层中的地下水。 3.5 孔隙水

指赋存并运移于松散沉积物颗粒间孔隙中的地下水。 3.6 裂隙水 指赋存并运移于岩石裂隙中的地下水。 HJ/T338

海河流域天津市水功能区划-2018

海河流域天津市水功能区划 2008.09 为合理开发、高效利用、有效保护我市地表水资源,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快速稳步发展,按照水利部的统一部署,在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二条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全国水功能区划技术大纲》的要求,按照《天津市水资源保护规划》对我市地表水体的功能定位及近、远期经济社会发展对水生态环境保护的需求,在水利部海委对海河流域内上、下游各省市水功能区划工作进行协调、平衡的基础上,我市编制完成了《海河流域天津市水功能区划》。 1 水功能区划的目的意义 水体对人类具有多种使用功能,不同的使用功能又对水资源的数量和质量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因此,应当按水体使用功能的要求来合理配置水资源,改善水资源质量,防治水体污染,使有限的水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指导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的基础。在水资源匮乏的天津市,水功能区划对于促进水体的上下游协调、控制入境水体的污染状况和改善天津市现状水域环境背景有着重要的意义,有助于水资源为天津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2 水功能区的定义 水功能区是依照流域水资源条件和水域环境状况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考虑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量及水质的需求,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要求,在相应水域划定的具有特定功能并执行相应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 3 水功能区划的依据与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5)《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6)《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7)《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8)《水功能区划技术大纲》 (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关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事项的法律依据

关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事项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要求,市政府将对我市部分区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划定,相关的法律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其他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第三十二条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水环境功能区类别和标准分级是

水环境功能区类别和标准分级是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

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具体的区别 在哪 1 分类方法不同 水功能区划采用两级体系,一级功能区分四类,包括保护区、保留区、开发利用区、缓冲区;二级功能区对一级功能区中的保护区和开发利用区进行再分类,将保护区再细分为源头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大型水库水源保护区、调水保护区,又将开发利用区细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区; 水环境功能区则分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渔业用水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等。 2、划分范围不同 水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要比水功能区划分范围大且细 3、功能区定义不同 水功能区划定义的水功能区名称是从利用的角度,如工业用水区是指该区域的水可以被工业企业所利用,因此将许多水库定义为“饮用水源、工业用水区”; 水环境功能区划定义的水环境功能区名称是从排放的角度,故其工业用水区是指可以排污,因此将水库排除在工业用水区以外。4、执行标准不同 水功能区划中的保护区执行Ⅰ、Ⅱ类标准均可,景观娱乐用水区执行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参照地表水Ⅲ类标准,城区最低执行 Ⅳ类标准; 水环境功能区中的保护区执行Ⅰ类标准,景观娱乐用水区执行Ⅲ-Ⅴ类标准。 5、水质的阶段性目标不同 水功能区划中分近期与远期执行目标,且执行标准类别有范围幅度(如Ⅱ~Ⅳ类); 水环境功能区划在水体的主导功能及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不调 整的情况下进行,而且只有一个水质目标,无范围幅度。

有关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列表

有关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列表

一级保护 区第五十八条禁止在饮用水 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 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 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 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 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 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 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 水水体的活动。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 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 设项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 除; 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 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 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设置油库;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禁止 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 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 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 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 过本区; 禁止建设油库; 禁止建立墓地。 第二十二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 区的保护,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 二十条对应的内容不是保护措施,而是排污 许可制度,对应的保护措施是第五十八条) 的规定执行。 二级保护区第五十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 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 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 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 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 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 染饮用水水体。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 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二、二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 目 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 的码头。 第十九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 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二级保护区内 (一)对于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 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 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 理,转产或搬迁; 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 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 限期搬迁; 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 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 建设项目。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 区内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 区内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 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 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 品的码头。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模板) 一、水源地概况 ***水库位于***,距县城中心约1公里,属地表水,湖库型水源,为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库建成后,服务人口约2万人,日均供水量1.2万立方米/天。 二、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三)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五)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六)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七)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GJ3020-1993) *** 三、划分方案 ***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二级保护区,总面积10.32平方公里,其中一、二级保护区面积分别为1.18平方公里和9.14平方公里。取水点位于***,地理坐标为东经107°1′19.58″,北纬27°48′44.04″。 一级保护区(编号:X-Ⅰ) 以取水口处北侧500米101号点为起点,往东北沿山脊一线至102号点,往东南沿道路经103号点至漆树沟北104号点, 往西南至105号点,往南经

105、106、107号点至1245米高程山108号点,转西经大官山至大形地109号点,往北经***水库大坝与101号点闭合。总面积约1.18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编号:X-Ⅱ) 以***水库大坝北约700米201号点为起点,往东北沿山脊线至大垭口东202号点,往东至1300.5米高程山203号点,往东北沿集雨范围至坪子头204号点,往东南沿山脊线抵1613.5米高程山205号点,往南至马家田206号点,转西沿集雨范围线至王家大坡207号点,往南至羊角老208号点,往西经郭家大坡沿集雨线至大形地209号点,往北沿铁路东至201号点闭合。总面积约9.14平方公里。 保护区拐点及界限详见附表和附图。 四、拐点坐标

中国城市名称大全,全国省市县区名称,全国各大城市名称-2011年最新版

中国城市名称大全,全国省市县区名称,全国各大城市名称,全国省会城市名称,全国省份城市名称,全国各城市名称 共661个城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并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1999年12月20日,中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目前中国有34个省级行政区,即4个直辖市、23个省、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 截至2004年12月31日,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共有: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50个地区(州、盟);661个市,其中:直辖市4个;地级市283个;县级市374个;1636个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和林区);852个市辖区。总计:省级34个,地级333个,县级2862个。 直辖市 北京市:【京】 海淀区、东城区、西城区、宣武区、丰台区、朝阳区、崇文区、大兴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怀柔区、昌平区、平谷区、密云县、延庆县

天津市:【津】 和平区、河西区、河北区、河东区、南开区、红桥区、北辰区、津南区、武清区、塘沽区、西青区、汉沽区、大港区、宝坻区、东丽区、蓟县、静海县、宁河县 上海:【泸】 黄浦区、卢湾区、徐汇区、长宁区、静安区、普陀区、闸北区、杨浦区、虹口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浦东新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南汇区、奉贤区、崇明县 重庆:【渝】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长寿区、江津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垫江县、武隆县、丰都县、城口县、梁平县、开县、巫溪县、巫山县、奉节县、云阳县、忠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酉阳苗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7+5地级市-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阿克苏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 19县级市-吐鲁番市、哈密市、昌吉市、阜康市、博乐市、库尔勒市、阿克苏市、阿图什市、喀什市、和田市、伊宁市、奎屯市、塔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方案

图3-1 莲峰河水源地周边采沙场 图3-2 莲峰河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农田

图3-3莲峰河水源保护区污染源分布图

第五章水源保护区管理措施 5.1 建立水源保护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的相关规定,由县环保局会同县水务局、卫生局等部门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报请县政府、市政府审定后,报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水源保护区地理界线,并责成相关部门在一、二级保护区设置标志牌、警示牌、界碑、界桩等。 5.1.1 水源保护区图形标志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志如下图5-1所示,其具体尺寸比例见下图5-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的尺寸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缩放。 图5-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志

图5-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志尺寸比例示意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宣传牌。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边界设立的标志。标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并警示人们需谨慎行为。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警示车辆、船舶或行人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或航道,需谨慎驾驶或谨慎行为的标志。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又分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警示牌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航道警示牌。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宣传牌:根据实际需要,为保护当地饮用水水源而对过往人群进行宣传教育所设立的标志。 5.1.2 水源保护区标志内容 (1)界标内容

全国一二三线城市名单一览

目前国内常被提及的所谓一线、二线、三线城市的概念最早起源于房地产市场,现在已演变成为城市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的划分。专家介绍说,常规的划分指标包括:综合经济实力、城市发展与规模(建设水平、人口、面积等)、辐射带动力与影响力、对人才的吸引力、信息交流能力、国际竞争能力、科技创新能力、交通通达能力等许多层面。 简单来说,政治地位、经济实力、城市规模、区域辐射力是划分一线、二线、三线城市的主要标准。 中国目前被普遍公认的一线城市是: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简称北上广深。 北京(全国政治、文化、教育中心)、上海(全国经济中心)、广州(经济发达、中国第三大城市)、深圳(经济发达、特区城市)。 中国目前被普遍公认的二线城市是: 二线强 杭州、济南(经济发达、副省级、强省省会) 天津(重要经济大港) 重庆(直辖市) 青岛、大连、宁波、厦门(经济发达、计划单列市) 二线中 南京、武汉、哈尔滨、沈阳(经济发展较好、区域中心、副省级省会) 西安、成都、长春(区域中心、副省级省会) 长沙、福州、郑州、石家庄(经济发展较好、地级市省会) 苏州、烟台、佛山、东莞(经济强市) 二线弱 太原、合肥、南昌、南宁、昆明(地级市省会) 温州、无锡(重要的经济城市) 淄博(重要的工业城市)

准二线 呼和浩特、兰州、乌鲁木齐、(边疆地级市省会) 泉州、南通、常州、潍坊(新兴的经济强市) 唐山(环渤海重工业大城市) 三线城市: 三线强 海口、绍兴、大庆、邯郸、包头、台州、鞍山、中山、珠海、汕头、威海、泰安、吉林、柳州、东营、镇江、济宁、徐州、洛阳 三线中 拉萨、临沂、银川、西宁、保定、秦皇岛、沧州、鄂尔多斯、扬州、德州、泰州、赣州、九江、滨州、湖州、嘉兴、金华、桂林、惠州、湛江、江门、茂名、株洲、岳阳、衡阳、宜昌、襄阳、开封、许昌、平顶山、萍乡、宜春、上饶、新余、景德镇、商丘、绵阳、齐齐哈尔、牡丹江、抚顺、荆州、日照、盐城 三线弱 本溪、丹东、芜湖、辽阳、锦州、营口、宝鸡、咸阳、葫芦岛、承德、邢台、张家口、连云港、大同、榆林、延安、克拉玛依、喀什、石河子、南阳、濮阳、安阳、焦作、新乡、枣庄、聊城、蚌埠、淮南、马鞍山、丽水、衢州、安庆、抚州、天水、吉安、鹰潭、湘潭、常德、郴州、漳州、淮安、清远、揭阳、梅州、肇庆、玉林、北海、菏泽、德阳、宜宾、遵义、大理 四线城市 剩余的所有地级以上城市。

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术规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饮用水安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 年1 月9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 年2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集中式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备用和规划水源地)的划分。农村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3.2 潮汐河段 指河流中受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 3.3 潜水 指地表以下第一个稳定隔水层以上,具有自由水面的地下水。 3.4 承压水 指充满两个隔水层之间的含水层中的地下水。 3.5 孔隙水 指赋存并运移于松散沉积物颗粒间孔隙中的地下水。 3.6 裂隙水 指赋存并运移于岩石裂隙中的地下水。 HJ/T338—2007 3.7 岩溶水 指赋存并运移于岩溶化岩层中的地下水。 4 总则 4.1 水源保护区的设置与划分

最新全国城市列表

最新全国城市列表 最新全国城市列表.txt 中国城市名称大全(含县级市)全国各地所有城市名单[转]福建省北京福州厦门 宁德 莆田 泉州 漳州 龙岩 三明 南平 本帖最后由 beminyu 于 2010-10-15 03:43 编辑 中国城市名称大全(含县级市)全国各地所有城市名单 共661个城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并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1999年12月20日,中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设立澳

门特别行政区。目前中国有34个省级行政区,即4个直辖市、23个省、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 截至2004年12月31日,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共有: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50个地区(州、盟);661个市,其中:直辖市4个;地级市283个;县级市374个;1636个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和林区);852个市辖区。总计:省级34个,地级333个,县级2862个。 直辖市 北京市:【京】海淀区、东城区、西城区、宣武区、丰台区、朝阳区、崇文区、大兴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怀柔区、昌平区、平谷区、密云县、延庆县 天津市、【津】和平区、河西区、河北区、河东区、南开区、红桥区、北辰区、津南区、武清区、塘沽区、西青区、汉沽区、大港区、宝坻区、东丽区、蓟县、静海县、宁河县 上海:【泸】黄浦区、卢湾区、徐汇区、长宁区、静安区、普陀区、闸北区、杨浦区、虹口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浦东新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南汇区、奉贤区、崇明县 重庆:【渝】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长寿区、江津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垫江县、武隆县、丰都县、城口县、梁平县、开县、巫溪县、巫山县、奉节县、云阳县、忠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酉阳苗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自治区

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前言 为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科学、合理地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和控制饮用水源污染对策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要求,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的编制 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01月09日发布。 本标准自2007年02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集中式(包括备用和规划的水源地)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农村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可参照本技术规范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技术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749-200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14848-93 地下水质量标准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1.4.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国家为保护水源洁净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定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1.4.2 潮汐河段 潮汐是海水受月球吸引力作用,出现周期性的涨落现象,并产生涨潮流和落潮流。涨潮时潮水溯流而上,使河水水位升高,并出现溯河流;落潮时则使河水水位回落,并出现顺河流,通常把河流中受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称为潮汐河段。 1.4.3 孔隙水 孔隙水是存在于土层或岩层孔隙中的地下水。它主要分布于松散的沉积层中,也存在于半胶结的碎屑沉积岩中。 1.4.4 裂隙水 裂隙水存在于岩层裂隙中的地下水。根据岩层含水裂隙的产状,裂隙水一般可分为风化带裂隙水、层状裂隙水及脉状裂隙水三种类型。 1.4.5 岩溶水 岩溶水原称“喀斯特水”,是存在于可溶性岩层的溶蚀空隙(如溶洞、溶隙、溶孔等)中的地下水。 1.4.6 潜水 指地表以下,第一个稳定隔水层以上具有自由水面的地下水。潜水的自由水面称潜水面,潜水面相对于基准的高程称潜水位,地面至潜水面间的距离为潜水埋藏深度。

沙河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

沙河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划分方案 为加强我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依法保护饮用水水源,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可 持续发展.特拟定我镇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一、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 已作为水源地的水源有:五郞沟水库、柴家沟水库。 二、饮用水源地基本情况介绍 (一)五郞沟水库饮用水源地 五郎沟水库位于南江县沙河镇五郎村三社,距南江县城约46km,是一座以农田灌溉为主、兼有防洪、水产养殖等综合利用的重点小(2)型水利工程。总库容44万m3,死水位为927.0m。五郞沟水库饮用水源地2006年投入使用,五郞沟水库沙河镇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位置:东经106°43′13.2″,北纬32°14′57.9″,服务人口5000人,年提供饮用水20万立方米。 (二)柴家沟水库饮用水源地 柴家沟水库位于南江县红四乡石梁村,是一座以农田灌溉为主、兼有防洪、水产养殖等综合利用的重点小(2)型水利工程。总库容40万m3。柴家沟水库饮用水源地2013年投入使用,柴家沟水库沙河镇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位置:东经

106°39′48.4″,北纬32°12′55.1″,服务人口5600人,年提供饮用水22万立方米。 三、划定保护区的有关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T338-2007) (四)《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五)《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六)《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七)国家环保总局《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纲要》 四、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 (一)五郞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 一级保护区:五郎沟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及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面积0.113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五郎沟水库上游除一级保护区外的整个流域,面积3.5平方公里。 (二)柴家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

水环境功能区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目的和意义 水环境功能区划不同于水资源保护规划,也不同于国土整治中的水域功能划分,而是根据水域环境污染状况、水环境承受能力(环境容量)、环境保护目标而确定重点保护区域,通过对实现各种环境目标的排污削减量的优化分配,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其目的在于有效控制污染源排放,落实水环境保护政策,为实现水环境保护目标提供科学依据。 我省进行水环境功能区划意义十分重大,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在水上,落实在陆上,将环境管理目标落实到具体水域和污染源,为陆上的污染源管理、产业布局的优化提供了决策基础。它是水环境分级管理工作和环境管理目标责任制的基石,是科学确定和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基本单元。 第二节水环境功能区划的原则 一、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水环境功能区的划分应与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相结合,合理地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当代和后代人赖以生存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

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优先保护的原则 应以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为优先保护对象。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排放污水,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它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排放量,禁止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三、地下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预防为主的原则 当地表水作为地下饮用水源地的补给水,或地质结构造成明显渗漏时,应考虑对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的影响,防止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的污染,将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陆上污染源进行统筹考虑,保护地下水水质。 四、不得降低现状使用功能的原则 划分水环境功能区时不得降低现状水质对应的使用功能。对于水资源丰富且水质尚好但尚未开发的地区,确因发展经济的需要要求降低水体现状功能时,应论证降低水质要求是否影响该区未来水环境质量提高要求,并做降低现状使用功能必要性说明。 五、水域兼有多种功能时按高功能保护的原则 当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时,依最高功能划分水环境功能区。 跨省界等水域还应按相应标准中的高标准值保护,在各省有不同的水质标准时,也依高标准值管理。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

江苏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划分方案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08年7月 目录

1 保护区划分的概况 (1) 1.1划分的目的意义 (1) 1.2划分范围 (1) 2划分依据 (1) 2.1相关法律法规 (1) 2.2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2) 3 保护区划分的技术方法 (2) 3.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核定与划分 (2) 3.2湖泊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核定与划分 (3) 3.3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核定与划分 (3) 3.4几种情况的说明 (3) 4保护区的环境监督与管理 (4) 4.1饮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相关规定 (4) 4.2各地各部门职责分工 (4) 5保护区划分(见附表) (5) 附表江苏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 (6)

1 保护区划分的概况 1.1划分的目的意义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围绕让群众喝上干净水的目标,科学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饮用水水源,保障饮用水安全提供依据。1.2划分范围 全省13个市县级以上(含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备用水源地、省区域供水规划中规划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具有集中供水能力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共102个水源地。 2划分依据 2.1相关法律法规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起实施);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2.28修订); 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3.20); ⑸《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2005年6月5日起实施); 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07年9月27日修订,2008年6月5日起实施); ⑺《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07年1月16日修订,2007年3月1日起实施); ⑻《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决定》(2002.12.19); ⑼《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2008.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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