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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94-62-EC(指令)

欧盟94-62-EC(指令)
欧盟94-62-EC(指令)

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关于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的94/62/EC指令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

考虑到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该条约的第100a条;

考虑到欧洲联盟委员会提交的议案;

考虑到经济及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89b条的程序采取行动;

鉴于一方面为了防止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对环境造成任何影响,或减小这种影响,从而提供高环境保护水平,另一方面为了确保内部市场的运行,避免在欧洲共同体内部产生贸易壁垒、不正当竞争使和竞争受到限制,应对各国有关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的管理所采取的不同措施予以协调;

鉴于防止产生废弃包装物的最佳手段是减少包装物的总量;

鉴于就本指令的目标而言,遵守总的原则,即一个成员国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措施不应对其他成员国实现本指令的目标的能力产生不良的影响是重要的;

鉴于减少废弃物是《欧洲联盟条约》中明确要求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鉴于本指令应该包括投放市场的所有种类的包装物和所有废弃包装物;鉴于因此欧洲联盟理事会1985年6月27日关于人类消费用液体容器的85/339/EEC指令应予以废除;

鉴于包装物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经济功能,因而实施本指令中规定的措施不应损害对包装物或包装商品的质量和运输产生影响的其他相关立法要求;

鉴于根据欧洲联盟理事会1990年5月7日关于废弃物政策的决议和欧洲联盟理事会1975年7月15日关于废弃物的75/422/EEC指令中提出的欧洲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方针,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的管理首先应该包括防止产生废弃包装物,以及作为附加的基本原则,还应包括包装物的再使用,废弃包装物的再循环及其他回收形式,并由此而减少这类废弃物的最终处理量;

鉴于在回收工艺方面的科学和技术取得进步之前,从环境影响上讲,应将再使用和再循环作为首选;鉴于这就要求各成员国建立各种体系保证对用过的包装物和/或废弃包装物进行回收;鉴于应尽快完成寿命周期评定,以便证明对可再使用、再循环和回收的包装物建立一个明确的等级体系是正确的;鉴于应该通过适当措施来防止产生废弃包装物,包括在各成员国内按照本指令的目标采取的行动;

鉴于各成员国可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鼓励建立能以环境安全的方式再使用的包装物再使用系统,以利用这些系统对环境保护做出贡献;

鉴于从环境角度考虑,再循环应被视为回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特别在于减少能量和基本原材料的消耗,以及废料的最终处理量;

鉴于能量回收是废弃包装物回收的一个有效手段;

鉴于各成员国对废弃包装物回收和再循环所确定的目标应该限制在某些范围内,以便考虑各成员国的不同情况,同时避免产生贸易壁垒和不正当竞争;

鉴于为了达到中期目标并且为经营者、消费者和公共机构展现必要的长期前景,应该对实现上述目标规定一个中期期限并对最终阶段要确定的目标规定一个长期期限,从而提升这些目标;

鉴于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应在欧洲联盟委员会提供的报告基础上对各成员国在努力实现上述目标的工作中获得的实际经验、科研成果和生态平衡这样的评估技术进行考查;

鉴于应该允许已经制定了或将要制定超出上述目标范围计划的成员国推行这些目标,以便在这种措施不干扰内部市场和不妨碍其他成员国履行本指令的条件下实现高水平的环境保护;鉴于欧洲联盟委员会应该在进行适当验证之后确认这种措施。

鉴于另一方面某些成员国由于其特殊情况,可能被允许采用较低目标,其条件是在标准的期限内应实现最低回收目标,而在晚一些的期限之前实现标准目标;

鉴于管理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要求各成员国建立退回、收集和回收体系;鉴于这类体系应该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规定对所有感兴趣的团体开放,让它们参与进来并且用来避免对进口产品实行歧视。避免贸易壁垒或不正当的竞争,以及保证最大可能退回包装和废弃包装物;

鉴于需要进一步研究欧洲共同体包装物标志问题,欧洲共同体应在近期内做出决定;

鉴于为了尽可能减少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对环境的影响,以及避免产生贸易壁垒和不正当竞争,还必须对控制包装物的组成和包装物可再使用和回收(包括再循环)特性规定基本要求;

鉴于考虑到包装物中存在的有害金属和其他物质对环境的影响(特别是当其焚化时可能以排出物或灰烬的形式存在,或者当其被掩埋时以浸出物的形式存在),应该对它们进行限制;鉴于作为降低废弃包装物的毒性的第一步,必须防止在包装物中加入有毒的重金属并保证这类物质不被释放到环境中,但在特定情况下应由欧洲联盟委员会确定适当的例外要求;

鉴于如果要雇用人员来收集和处理废弃包装物,以实现高水平的再循环并且防止产生卫生和安全问题,那么对于这类废弃物,必须在其源头进行分选;

鉴于对生产包装物的要求不适用于在本指令生效之前指定为某一产品使用的包装物;鉴于对包装物的销售也需要一个过渡期;

鉴于在制定有关符合所有基本要求的包装物投放市场条款时,应考虑标准化主管机构正在制定的欧洲标准;鉴于应该立即实施有关国家标准合格证明方法的条款;

鉴于应该加快制订有关基本要求和其他有关问题的欧洲标准;

鉴于本规定的措施意在扩大对包装物的回收和再循环能力及再循环的包装材料的市场销路;

鉴于在包装物中加入再循环的材料,不应与相关的卫生、健康和消费者安全条款相矛盾;

鉴于为了监督本指令的实施情况,需要有欧洲共同体范围的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数据;

鉴于有必要使所有参与生产、使用、进口和销售包装物和包装产品的人更多地了解包装物变成废弃物的程度,并且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他们要对这类废弃物承担责任;鉴于制订和实施本指令规定的措施应该包括并要求所有合作方密切合作,并有分担责任的精神;

鉴于在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管理中消费者起着关键作用,因此必须让消费者充分了解情况,以适应他们的行为和态度;

鉴于依照75/442/EEC指令,在所要求的废弃物管理方案中列入了关于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管理的具体章节,这将有助于本指令的有效实施;

鉴于为了加快实现本指令的目标,欧洲共同体和各成员国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规定使用经济手段是适宜的,从而可以避免产生新的保护主义;

鉴于在不影响欧洲联盟理事会1983年3月28日关于在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领域提供信息程序的83/189/EEC指令的前提下,各成员国应在通过前将其拟采用的任何措施草案通报给委员会,以便确定这些草案是否符合该指令规定;

鉴于应该由欧洲联盟委员会依照常设委员会程序确保包装物识别系统和数据库系统格式与科技进步相适应;

鉴于必须按照常设委员会程序规定拟采取的专门措施,以便解决实施本指令中遇到的困难;兹通过本指令:

第1条目的

1.本指令旨在协调各国有关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管理的措施,一方面是为了防止由此对

各成员国和第三国环境产生任何影响,或减小这类影响,从而提供高水平环境保护;

另一方面是为了确保内部市场的正常运行并且避免在欧洲共同体内产生贸易壁垒、不正当竞争和使竞争受到限制。

2.为此,本指令规定这类措施的首要目的是防止产生废弃包装物,其次作为附加的基本

原则,对包装物再使用、再循环和实现其他形式的废弃包装物回收以及由此减少对这类废弃物的最终处理量。

第2条范围

1.本指令适用于投放欧洲共同体市场的所有包装物和所有废弃包装物,不管它们是工

业、商业、办公室、商店、服务业、家庭或其他场所使用的或废弃的,也不管使用的是什么材料。

2.实施本指令不应损害对包装物现有的质量要求,诸如有关包装产品的安全、健康保护

和卫生等要求,或损害现行运输要求,或损害欧洲联盟理事会1991年12月12日关于有害废弃物的91/689/EEC指令要求。

第3条定义

1.在本指令中,“包装物”是指由任何性质的任何材料制成的所有产品,它们用来容纳、保护、搬运、交付和提供商品,其范围从原材料到加工成的商品,从生产者到使用者或消费者。用于相同用途的“不可回收”的物品也应该被视为包装物。

“包装物”只包括:

(a) 销售包装物或初次包装物,即被认为是在采购地点构成某个向最终使用者或消费者提供的销售单元的包装物;

(b) 组合的包装物或二次包装物,即被认为是在采购地点构成一组一定数量的销售单元的包装物,不管这些销售单元是以这种方式向最终使用者或消费者销售的还是仅仅作为补充销售地点货架的一种方式;从产品上拿掉这类包装物并不影响该产品的特性;

(c) 运输包装物或三次包装物,即被认为是为了便于搬运和运输若干销售单元或组合的包装物,以防止在搬运和运输过程中遭到物理损坏的包装物。运输包装物不包括公路、铁路、海运和空运集装箱。

2.“废弃包装物”是指75/442/EEC指令中对“废弃物”的定义所涉及的任何包装物或包装材料,生产的剩余物不包括在内。

3.“废弃包装物管理”是指75/442/EEC指令所定义的废弃物管理。

4.“预防”是指通过开发清洁产品和技术而减少:

——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中所含的材料和物质;

——在生产过程中以及销售、批发、使用和清除阶段的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的数量及其对环境的危害。

5.“再使用”是指被设想和预定在其寿命周期内完成最少循环次数的包装物,在有或没有市场现有辅助产品帮助其再次装填的情况下出于与原设想相同的目的使包装物重新装填或得到使用的任何操作;这种再使用包装物,当其不再需要被再使用时即为废弃包装物。

6.“回收”是指75/442/EEC指令的附录Ⅱ.B中规定的任何适用的操作。

7.“再循环”是指为了原来的目的或其他目的,在废弃材料的生产过程中再次进行加工,包括有机再循环,但是不包括能量回收。

8.“能量回收”是指利用可燃的废弃包装物,通过加入或不加入其他废弃料直接焚化而产生能量,但热能回收情形除外。

9.“有机再循环”是指在可控条件下,利用微生物对废弃包装物的可生物降解部分进行需氧(堆肥)或厌氧(生物甲烷化)处理,这种处理产生稳定的有机残留物或甲烷。土埋不应视为有机再循环的一种形式。

10. “处理”是指75/442/EEC指令附录Ⅱ第A部分规定的任何适用的操作。

11. 与包装物相关的“经营者”是指包装材料的供应商、包装物生产商和改装商、装填者和使用者、进口商、贸易商和批发商、主管当局和法定组织。

12. “自愿性协议”是指成员国政府主管当局与相关经济部门签订的正式协议。这些协议必须对所有为实现本指令目的而工作希望、履行本协议条件的合作方公开。

第4条预防

1.除了按照本指令第9条采取措施防止产生废弃包装物外,各成员国还应保证实施其他预防措施。此类预防措施可包括与经营者协商后通过的各国计划或采取的行动,其目的是汇集和利用各成员国采取的众多预防性措施。这些措施应该符合本指令第1条第1款规定的目标。

2.欧联盟委员会应按照本指令第10条规定,通过鼓励制定欧洲标准来推动采取预防的措施。第5条包装物再使用系统

各成员国可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规定鼓励采用包装物再使用系统。这种再使用系统能以对环境安全的方式再次利用包装物。

第6条回收和再循环

1.为了实现本指令的目标,各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在其境内实现以下目标:

(a) 自本指令必须在国家法律中实施之日起5年内,按其重量计算,废弃包装物的回收率最低应达到50%,最高至的65%;

(b) 在这一总目标和相同时限内,按废弃包装物中所含的包装材料总重量计算,再循环率应达到最低25%和最高45%,而对每一种包装材料按重量计算的再循环率最低为15%。

(c) 自本指令必须在国家法律中实施之日起10年内,废弃包装物的回收和再循环将达到一定

的百分比,这个百分比必须由欧洲联盟理事会根据本条第3款(b)确定,以大幅度提高(a)和(b)所述的目标。

2.各成员国应鼓励使用从再循环的废弃包装物中得到的材料制造包装物和其他产品。

3.(a) 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应在欧洲联盟委员会阶段性报告的基础上,并自本条第1款

(a)所述的日期起4年内,在最终报告基础上,对各成员国在实现本条第1款(a)、(b)和第2

款规定的目标和目的中获得的实际经验以及科研成果和评定技术(如生态平衡)进行检验。(b) 欧洲联盟理事会应在不迟于本条第1款(a)所述的第一个5年阶段结束前的6个月,按特定多数并根据欧洲联盟委员会的提议确定本条第1款(c)所述的第二个5年阶段的目标。以后

每5年重复一次该进程。

4.各成员国应公布本条第1款(a)和(b)所述的措施和目标,并将其作为对公众和经营者开展信息活动的主题。

5.由于希腊、爱尔兰和葡萄牙三国的特殊情况,即,有大量的小岛屿、有农村和山区以及目前包装物消耗水平低等原因,可决定:

(a) 自本指令实施之日起5年内达到低于本条第1款(a)和(b)规定的回收目标,但至少应达到25%的回收率。

(b) 同时推迟本条第1款(a)和(b)规定的目标期限,但不应晚于2005年12月31日。

6.应该允许已经制定了或将要制定超过本条第1款(a)和(b)规定目标的计划,并且为此提供适当的再循环和回收能力的成员国,为了达到高水平环保而继续实施这些目标,条件是这些措施不会对内部市场造成损害,也不会妨碍其他成员国遵守本指令。这些成员国应就此通报欧洲联盟委员会。欧洲联盟委员会应在与各成员国合作,证实这些措施与上述考虑相一致,并且不会对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构成任何歧视和掩饰性限制之后确认这些措施。

第7条退回、收集和回收系统

1.为了达到本指令规定的目的,各成员国应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建立退回、收集和回收系统,以规定:

(a) 从消费者、其他最终使用者或从废弃物流中退回和/或收集用过的包装物和/或废弃包装物,以便找到最合适的废物管理方法;

(b) 对收集的包装物和/或废弃包装物进行再使用或回收,包括再循环。

这些系统应向有关行业的经营者和政府主管当局开放,以便其参与进来。它们应在无歧视条件下适用于进口产品,包括详细协议和对准入这些系统的征税,并且在设计上要符合《欧洲共同体条约》的规定,以避免产生贸易壁垒和使竞争受到影响。

2.本条第1款所述的措施应是所有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政策的一部分,并且应该考虑有关保护环境和消费者健康、安全和卫生;保护包装商品及使用材料的质量、可靠性和技术特性;以及保护工业和商业产权等要求。

第8条标志和识别系统

1.欧洲联盟理事会应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规定的条件,自本指令生效之后2年内对包装物的标志做出决定。

2.为了便于收集、再使用和回收(包括再循环),包装物上应指明所用包装材料的性质,以便有关工业部门对其识别和分类。

为此,欧联盟委员会应在本指令生效之后的12个月内根据附录Ⅰ,按照本指令第21条规定的程序确定作为识别系统依据的编号和缩写,并规定哪些材料应该按照该程序接受该识别系统。

3.应在包装物上或其标签上加贴适用的标志。标志应清晰可辨、易于识别,并且不易擦掉,包括包装物被打开后。

第9条基本要求

1.各成员国应确保自本指令生效之日起的3年内,包装物只有在符合本指令,包括附录Ⅱ规定的所有基本要求时才可以投放市场。

2.各成员国应自本指令第22条第1款规定之日起,符合以下标准的包装物可被推定为符合本指令,包括附录Ⅱ规定的所有基本要求:

(a) 其编号已在欧共体官方公报上发布的协调标准。各成员国应公布将协调标准转换为国家标准的编号;

(b) 在其所适用的领域内没有协调标准的情况下,本条第3款所述的有关国家标准。

3.各成员国应将其认为符合本条第2款(b)项所述的国家标准文本通报欧洲联盟委员会。欧洲联盟委员会应将该文本立即发送给其他成员国。各成员国应公布这些标准的编号。欧洲联盟委员会应确保这些编号公布在欧共体官方公报上。

4.如果某个成员国或欧洲联盟委员会认为本条第2款所述的标准没有完全符合本条第1款所述的基本要求,欧洲联盟委员会或该成员国应将这一问题提交给根据83/189/EEC指令成立的常设委员会,并说明其理由。常设委员会应及时提出意见。根据常设委员会的意见,欧洲联盟委员会应通知各成员国是否有必要从本条第2款和第3款所述的公告中撤消这些标准。

第10条标准化

适当时,欧洲联盟委员会应推动制定与附录Ⅱ中所述基本要求相关的欧洲标准。

欧洲联盟委员会尤其应该推动以下方面的欧洲标准的制定工作:

——关于包装物寿命周期分析的准则和方法;

——关于包装物中重金属和其他危险物质含量及其从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向环境中释放的测量和验证方法;

——关于适当类型的包装物中再循环材料的最小含量准则;

——关于再循环方法准则;

——关于堆肥方法和堆肥生成准则;

——关于包装物标志准则。

第11条包装物中所含重金属的浓度值

1.各成员国应确保包装物或包装物成分中铅、镉、汞和六价络的浓度值总和不超过以下标准:

——本指令第22条第1款所述日期之后2年,按质量计600×10-6;

——本指令第22条第1款所述日期之后3年,按质量计250×10-6;

——本指令第 22条第1款所述日期之后5年,按质量计100×10-6;

2.本条第1款所述浓度值不适用于69/493/EEC指令规定的完全由铅晶体玻璃制造的包装物;

3.欧洲联盟委员会应按本指令第21条规定的程序确定:

——上述浓度值不适用再循环材料以及处于闭合和可控链的产品循环条件;

——不在本条第1款第3项所述要求之内的包装物类型。

第12条信息系统

1.各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协调的基础上建立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数据库(如果尚未建立),以有助于各成员国和欧洲联盟委员会能够监督实现本指令规定目标的情况。

2.为此,这些数据库应在各成员国一级提供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物流的数量、特性和演变方面的信息(包括有关制造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和成分的毒性或危险性的信息);

3.为了协调所生成的数据的特性和提供方式,以及使各成员国的数据兼容,各成员国应从本指令生效之日起 1年后依据附录Ⅲ,并按照本指令第21条规定的程序采用欧洲联盟委员会通过的格式,向其提供所获得的数据;

4.各成员国在提供详细数据时应考虑中小企业的特殊问题;

5.应提供所获得数据及本指令第17条所述的各国报告,并应在以后的报告中予以更新;

6.各成员国应要求所有的经营者依据本条的要求向主管当局提供其行业的可靠数据。

第13条向包装物使用者提供的信息

各成员国应在本指令第22条第1款所述日期2年内采取措施确保包装物的使用者,特别包括消费者,获得以下内容的必要信息:

——他们可得到的退回、收集和回收系统;

——他们在促进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再使用、回收和再循环方面所起的作用;

——市场上现有包装物上标志的含义;

——本指令第14条所述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管理方案的适当要素。

第14条管理方案

依照本指令所述的目标和措施,各成员国应将有关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的一个具体章节,包括依照本指令第4条和第5条采取的措施,纳入依据75/442/EEC指令第17条要求的废弃物管理方案中。

第15条经济手段

欧洲联盟理事会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的有关规定行动时应通过经济手段推动本指令规定目标的实现。如果没有通过这些措施,各成员国可以按照欧洲共同体环境方针管理原则,特别是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以及《欧洲共同体条约》所规定的义务,采取措施实现这些目标。第16条通报

1.在不影响83/189/EEC指令的前提下,各成员国应在通过这些措施之前向欧洲联盟委员

会通报他们拟在本指令的框架内通过的措施草案,这些措施不包括财政性质的措施,但包

括与财政措施相关的技术规范,因为财政措施鼓励符合这种技术规范,从而使欧洲联盟委员会可以根据在各种情况下都必须实施上述指令规定程序的现行条款检查这些措施。

2.如果所建议的措施也是83/189/EEC指令范围内的一个技术问题,则有关成员国在实施

本指令所述的通报程序时可以表明该通报对83/189/EEC指令同样有效。

第17条报告义务

各成员国应按照欧洲联盟理事会1991年12月23日关于某些使环境指令的实施报告标准化和合理化的91/692/EEC指令第5条的规定,向欧洲联盟委员会报告本指令的实施情况。第一次报告应包括1995年至1997年期间的情况。

第18条投放市场的自由度

各成员国不应阻止符合本指令条款的包装物在其境内投放市场。

第19条适应科学和技术进步

应按本指令第2条规定的程序通过必要的修改,使本指令第8条第2款、附录Ⅰ和第10条最后一项所述的识别系统及第12条第3款和附录Ⅲ所述的有关数据库系统格式适应科技进步。第20条具体措施

1.欧洲联盟委员会应按照本指令第21条规定的程序规定必要的技术措施,以解决在实施本指令时,医疗器械和药品的一次性包装物、小的包装物和奢侈品包装物所遇到的任何困难。

2.欧洲联盟委员会还应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有关拟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的报告,适当时,附上一个议案。

第21条常设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1.欧洲联盟委员会应设有一个常设委员会协助其工作,该委员会由各成员国的代表组成,欧洲联盟委员会的代表任主席。

2.欧洲联盟委员会代表应向常设委员会提交拟采取的措施草案。常设委员会应在主席根据问题的紧急程度确定的时限内提出它的意见。当要求欧洲联盟理事会对欧洲联盟委员会提交的议案通过决议时,常设委员会应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48条第2款规定的多数原则提出意见。常设委员会内各成员国代表投票时应按该条款规定的方式加权。主席不投票。

3.(a) 如果设想的措施与常设委员会的意见一致,欧洲联盟委员会应给予通过。

(b) 如果设想的措施与常设委员会的意见不一致,或未提出意见,欧洲联盟委员会应立即向

欧洲联盟理事会提交拟采取措施的议案。欧洲联盟理事会应按特定多数采取行动。

第22条在国家法律中的实施

1.各成员国应在1996年6月30日之前使实施本指令所必需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条款生效,并应立即将上述内容通报给欧洲联盟委员会。

2.各成员国通过这些措施时,应给出本指令的编号或在其正式公布时附上这一编号。各成员国应对给出编号的方法做出规定。

3.此外,各成员国还应向欧洲联盟委员会通报在本指令范围内通过的所有现行法津、法规和行政条款。

4.在本指令生效之日前,制造包装物的要求不适用于某一规定产品所使用的包装物。

5.各成员国应在本指令生效之日起5年内,允许在生效日前制造的并符合其现行国内法律的包装物投放市场。

第23条 85/339/EEC指令自第22条第1款所述日期起特此废除。

第24条本指令应在其于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25条本指令送交各成员国。

欧洲议会主席欧洲联盟理事会主席

K.HAENSCH K.KINKEL

1994年12月20日于布鲁塞尔

附录Ⅰ识别系统

使用的编号应是:塑料1至19、纸和纸板20至39、金属40至49、木材50至59、织物60至69、玻璃70至79。

识别系统也可使用有关材料的缩写(例如 HDPE:高密度聚乙烯)。材料可以采用编号系统和/或缩写进行识别。识别标志应出现在表示包装物的可再用或可回收性质的图形标志的中心或下方。

附录II 关于包装物组成及可再利用和可回收(包括可再循环)性质的基本要求

1.对包装物生产和组成的特有要求:

——包装物的体积和重量应限制在对被包装的产品和消费者充分保证安全、卫生和合格水平所必需的最小程度;

——包装物的设计、生产和销售方式应该使其能够再使用或回收(包括再循环),并且在对废弃包装物或废弃包装物管理操作中产生的残余物进行处理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对环境的影响;——考虑到包装物或管理操作中产生的残余物或废弃包装物在焚化或掩埋时,作为包装材料或任何包装部件的组成部分存在的有毒和其他有害物质和材料会以排放物、灰烬和沥出物形式存在,因此,在制造包装物时应该最大限度地减少这些有毒和有害物质和材料的含量。

2.对包装物可再用性质的特有要求:

以下要求必须同时予以满足:

——包装物的物理性能和特性在正常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应能使其多次循环使用;

——为了满足对劳动力的健康与安全要求,对用过的包装物进行处理是可能的;

——当包装物不能再使用而变成废弃物时,履行对可回收包装物特有的要求。

3.对包装物可回收性质的特有要求:

(a) 可以材料再循环形式回收的包装物。按照欧洲共同体现行标准,必须使包装物的材料能

够按重量的一定百分比回收,用于制造可销售的产品。这个百分比可根据构成包装物的材料类型来确定;

(b) 可以能量回收形式回收的包装物。为能量回收而处理的废弃包装废物应该具有最小低质

热值以便使能量回收最佳化;

(c) 可以堆肥形式回收的包装物。为堆肥而处理的废弃包装物应具有某种可生物降解特

性,即它不会妨碍单独的收集和堆肥过程或其所涉及的活动;

(d) 可生物降解的包装物。可生物降解的废弃包装物应具有能经受物理、化学、热或生物

分解的特性,使制成的堆肥最终大多分解成一氧化碳、生物量和水。

附录Ⅲ 各成员国收入其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数据库中的数据

各成员国收入其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数据库中的数据见表1~表4。

1.一次、二次和三次包装物:

(a) 国内消耗的每一大类材料包装物数量(生产的+进口的-出口的),见表1;

(b) 再使用数量,见表2。

2.家庭和非家庭用包装物:

(a) 国内回收和处理的每一大类包装材料的数量(生产的+进口的-出口的),见表3;

(b) 每一大类包装材料的再循环数量和回收数量,见表4。

表1 各成员国境内消耗的包装物(一次、二次和三次)数量

表3 各成员国境内回收和处理的包装物数量

欧盟和中国生物技术药物的比较-Biopharmaceut

美国、欧盟和中国生物技术药物的比较 胡显文1**陈惠鹏1汤仲明2马清钧1 (1. 军事医学科学院生物工程研究所,,100071;2. 军事医学科学院生物工程研究所,,100850) **通讯作者,电子信箱:https://www.sodocs.net/doc/714009541.html,. 胡显文:男,1969年10月出生,博士(中科院),副研究员,:0;传真:1 摘要:本文按照相同表达系统表达的相同氨基酸序列的产品视为同种产品,而不同表达系统表达的相同氨基酸序列的产品视为不同产品的原则,归纳总结了美国、欧盟和中国已批准上市的生物技术药物。美国FDA批准的以基因工程产品、抗体工程产品和细胞工程产品为主要代表的生物技术药物共79种(18种为大肠杆菌表达,8种为酵母表达,53种为哺乳动物细胞培养生产),其中基因重组蛋白质药物为64种。欧盟批准了49种基因重组酶、激素或细胞因子,11种基因重组治疗性抗体和5种基因重组疫苗。在欧美60%-70%的产品由哺乳动物细胞表达。中国批准了27种生物技术药物。比较了美国、欧盟和中国生物制药的特点。 关键词:生物制药产业,生物技术药物,比较 美国、欧盟和中国的药管部门每年批准的药物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已上市药物的新适应症,有一部分是不同公司生产的相同产品,许多相同药物重复计算,造成了统计上的很多混淆,使人误认为现在已批准上市的生物技术药物有几百种,而实际上只有不到100种,即人们想象的生物技术药物数量要远高于实际的数量。本文按照以下原则合并归纳生物技术药物,试图全面、准确、科学地统计欧美和中国已批准上市的生物技术药物,以期令人对生物制药有一个详尽准确的了解: (1)本文归纳的生物技术药物是文献[1]定义的狭义生物制药产品,即基因工程产品、抗体工程产品或细胞工程产品,如用大肠杆菌、酵母或哺乳动物细胞表达的重组蛋白、用杂交瘤技术生产的治疗性抗体、用细胞培养技术制备的组织工程产品等,但不包括用细胞培养方法生产的减毒或灭毒疫苗。 (2)本文的生物技术药物不包括从血液、尿液或组织中提取的生物活性物质,如人血清白蛋白Albutein 、血源性凝血因子Alphanate (Factor VIII)、AlphaNine(Factor IX)、血源性CMV 特异性免疫球蛋白CytoGam、血源性乙肝免疫球蛋白Nabi-HB、AVENTIS公司生产的链激酶Streptase?(非基因重组产物)等生物制品,也不包括FDA定义的New Biotech Drug中可引起细胞凋亡的物质,如三氧化砷注射液(Trisenox)、硝酸镓注射液(Ganite)等无机盐、Fuzeon等化学合成多肽,小分子有机物质Gleevec、Hepsera、Leustatin等。 (3)由于目前全球只有一种反义寡核苷酸药Vitravene,并且它是化学合成药物,不在本文统计X畴。 (4)用同一系统表达的蛋白质序列完全一致的产品视为一种产品,如用E coli.表达的有8个品牌的生长激素产品BioTropin、GenoTropin、Humatrope、Norditropin、Nutropin Depot等,用CHO表达的2个品牌的EPO- 产品Epogen、Procrit等,统计时当作一种产品。 (5)用不同细胞或细菌表达的同一产品视为不同产品,如生长激素,有的用 E coli.表达如BioTropin,有的用小鼠C127细胞表达如Saizen;又如胰岛素,有的用E coli.表达如Humulin,有的用Yeast表达如Novolin;再如凝血因子VIII,有用CHO表达的ReFacto,有用BHK 表达的Helixate。 (6)突变体视为不同产品,如胰岛素突变体Humulog、Lantus、NovoLog等;又如EPO产品Epogen 和EPO突变体产品Aranesp。 (7)剂型的改变、添加其他成分或化学修饰都视为一种产品。如Novo Nordisk公司生产的速效、

美国玩具最新指令

美国玩具最新指令(EN71)对应欧盟(RoHS) 利用XRF快速分析检测 美国玩具最新指令(EN71)对应欧盟(RoHS) 利用XRF快速分析检 由於铅在水中非常不易溶解,具有高度防水、经久耐用、可擦洗的特性,常使在油漆涂层。碳酸铅还可以中和油漆涂层中某些油类的酸分解产品,使油漆涂层坚硬,但又有韧性、防断裂。铅可以添加到某些塑胶材料中,增加强度,甚至可以添加到黄铜当中,增加耐用性。 但铅是一种危害身体健康的有毒物质,铅对儿童及青少年来说危害更大,因儿童对铅的吸收力是成人的4到8倍,当儿童营养不良时,例如缺乏铁和钙,铅就更容易被吸收,随著血液到达脑部肾脏、骨骼,产生毒害。由於慢性铅中毒的症状和其他常见病症有许多相似处,例如肠胃不适、精神不佳、四肢无力、反应迟钝,所以很容易被忽视。但是此时,儿童100毫升血液中铅浓度,可能已经超过10微克的中毒标准。由於铅几乎是只进不出,所以它的危害可能造成儿童的智力和生长迟缓,生育能力也受影响。 下表为美国部分州最近通过的铅限制法令,此外还有许多州的类似法案仍在等待审核当中。 表1∶美国儿童产品铅限制指令整理 州 时间 指令 要求总铅限值 限制范围 Vermont (VT) 佛蒙特州 2008年10月1日 G/TBT/N/USA/339 ≤600ppm 12岁以下儿童产品的表面涂层或任何部件 2009年7月1日 ≤300ppm 2010年1月1日 ≤100ppm Connecticut (CT) 康乃狄克州 2009年7月1日 G/TBT/N/USA/372 SB 343 ≤90ppm

12岁以下儿童产品的油漆涂层 Maryland (MD) 马里兰州 2008年5月13日 G/TBT/N/USA/347 ≤600ppm 6岁以下儿童产品的表面涂层 Maine (ME) 缅因州 2009年7月1日 LD 2053 ≤90ppm 12岁以下儿童产品的任何部件 ≤600ppm 12岁以下儿童产品的油漆涂层 Indiana (IN) 印第安那州 2009年5月1日 G/TBT/N/USA/369 符合16 CFR 1303.2 任何消费品、表面涂层或包装 Washington (WA) 华盛顿州 2009年7月1日 G/TBT/N/USA/370 WAC 173-334 ≤90ppm 12岁以下儿童产品的表面涂层或任何部件 注∶CFR = 美国联邦法规汇编,ppm=百万分之一 现行玩具安全指令 其主要内容包括∶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机考在线练习标准答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机考在线练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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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判断题 1.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与实践中,“消费”一词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错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错 3.我国有的地方性法规已经率先改革,将医患关系中的患者列入了消费者的行列()。对 4.在我国,单位也应纳入消费者保护的对象()。对 5.自有人类社会以来,就有生产和消费,就有现代意义上的消费者问题()。错 6.1962 年3 月15 日,美国总统罗斯福在其向国会提出的《关于保护消费利益的国情咨文》中,正式采用了“消费者权利”一词()。错 7.保护消费者权益没有地域限制()。对 8.民商法强调主体之间的平等,而消费者保护法则侧重于保护消费者,对生产经营者给以一定的限制()。对9.公平是消费者保护法最基本的价值追求()。错 10.世界上最早采用立法形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国家是法国()。对 11.第一个消费者协会是1891年在英国成立的()。错 12.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典型的立法如1890年的《谢尔曼法》()。对 13.1987年法国制定《消费者利益保护法》,该法是一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错 14.为了给各国保护消费者利益提供指导原则和示范性,联合国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对 15.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联合国发布了《消费者保护宪章》()。错 16.消费者权利是与消费者的特定身份相联系的,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特权()。错 17.消费者权利是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限制与剥夺,但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一致的情况除外()。错18.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 19.李某到菜市场买菜,菜农在李某挑了7棵小白菜后,称了称,说:"添两棵,凑够3斤。"菜农不顾李某反对,硬在塑料袋里塞进两棵白菜。该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对 20.小李借用小王的电视机,结果因电视机质量不合格引起爆炸而致伤,小李不可直接请求电视机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错 21.消费者受教育的内容包括消费知识教育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教育()。对 22.小王到商场买衣服,左挑右拣后,小王还是嫌价格太贵,转身要走。听见服务员嘀咕了一句: 没见过这般穷酸相,服务员的行为侵犯了小王的公平交易权()。错 23.消费者行使监督权的对象只能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错 24.经营者只要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义务即可()。错 25.经营者可以与消费者约定义务,但约定义务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错 26.消费者组织是伴随着消费者运动的发展而产生、发展的()。对 27.标志着德国消费者运动开始的是1956“排除劣质火柴大会”的成立()。错 28.消费者组织既不是国家机构的一部分,也与各种党派无必然联系()。对 29.消费者合作社不是一种消费者组织()。错 30.消费者团体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作用始终是根本的、第一位的和最重要的()。对 31.中国消费者协会是我国目前唯一的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自己的组织()。对 32.非民间化是我国消费者组织今后发展的一个方向()。对 33.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实现了信息化和无纸化()。对 34.《电子商务示范法》是目前欧盟组织第一部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错 35.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是电子商务中所涉及到消费者权益的一个突出法律问题()。对 36.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 37.消费争议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消费争议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这是因为受害方是消费者()。错 38.协商和解在性质上属于当事人自力救济的一种形式()。对 39.仲裁解决消费争议的特点是当事人之间必须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对

欧盟环保指令的最新发展及我国的因应策略

2011年第12期山东社会科学No.12总第196期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General No.196 ·法学研究· 欧盟环保指令的最新发展及我国的因应策略 王春婕 (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摘要]近年来欧盟陆续公布了WEEE、RoHS、EuP、ErP等一系列全球最严苛的环保指令。环保指令的频繁修改不断带来新的变数。中国是欧盟的重要贸易伙伴,指令将对我国对 欧贸易产生深刻和持久的影响。 [关键词]WEEE指令;ROHS指令;ErP指令;因应策略 [中图分类号]F2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45[2011]12-0064-04 随着全球环境恶化和能源短缺问题的日益突显,欧盟率先在环境贸易领域实行系统而苛刻的立法。自1972年欧共体召开巴黎峰会提出在欧共体内部建立统一的环境政策计划时起,便开始了其以详细行动内容来处理环境污染问题的计划。1992年欧盟提出“整合性产品政策”,以延长生产者责任为原则,通过产品生命周期提高产品环境绩效,发展环保绿色产品。在“整合性产品政策”纲领下,欧盟自2003年起陆续公布了WEEE、RoHS、EuP、ErP等一系列环保指令。我国是欧盟的重要贸易伙伴,欧盟环保指令将对我国对欧贸易产生深刻和持久的影响。因此,我国应积极探求因应策略。 一、欧盟环保指令的核心内容及最新进展 (一)核心内容 第一,WEEE指令。①欧盟于2003年1月27日通过了“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指令”(简称WEEE指令),并于2003年2月13日在官方公报上发布。指令要求欧盟成员国必须在该法令官方公报颁布后18个月内将其转化为国内法律,截止日期为2004年8月13日。WEEE指令规定:自2005年8月13日(后延迟为2006年1月1日)起,在欧盟市场上流通的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商(包括其进口商和经销商),必须在法律意义上按其产品所占市场份额的比例,承担支付自己报废产品回收费用的责任,并对今后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加贴回收标识。该指令涉及的电子电气产品包括:大型家用器具、小型家用器具、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民用设备、照明设备、电气和电子工具(需安装的大型产业工具除外)、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医用设备、检测和控制器械、自动售货机等。WEEE指令的主要目的在于治理电子电气废弃物,实现这些废弃物的回收和再利用,以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二,ROHS指令。②欧盟于2003年2月13日在官方公报上发布了“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简称ROHS指令)。ROHS指令要求:2006年7月1日以后投放于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不得含有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等六种有害物质,并对每种物质最高浓度作了详细的规定。指令涵盖的产品包括大、小型家电、IT及通讯仪器、照明器具等10大类近20万种。该指令是与WEEE指令 收稿日期:2011-02-15 作者简介:王春婕,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研究。 基金项目:本文是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重点研究项目“区域争端解决机制之比较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①欧盟第2002/96/EC号指令,全称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Directive. ②欧盟第2002/95/EC号指令,全称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n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 46

意大利生物技术现状

意大利生物技术现状 2008年意大利共有228家生物技术公司,其中74%从事红色生物技术(医药生物技术),生物技术产业的产值超过了100亿欧元,相比2007年增长了11%。2008年生物技术产业研发投入达130亿欧元,比2007年增长9%。整个生物技术产业从业人员达到26200人,其中研发人员有 6,600人。与2007年相比,生物技术产业总资产增加了56%,税前利润增加了213%,负债降低了30%。 意大利生物技术现状 文/孟胜利 意大利是世界第六大经济实体,素有“中小企业王国”的美誉,228家生物技术公司中,中小公司和小公司共有215家。意大利在生命科技中已在国际舞台扮演着重要角色,就从业人员而言,在欧洲排名第三,全球排名第五。 意大利20世纪先后有7位科学家获得过诺贝尔物理、化学、医学奖。意大利全国共有80所大学,125个公共研究中心和36家私人研究中心。公共研究中心下属国家研究委员会(CNR)、国家新技术能源与环境委员会(ENEA)、意大利农业研究理事会(CRA)、技术研究院(IIT)、海洋应用研究所(ICRAM)、高等卫生研究院(ISS)、科学健康研究所(IRCCS)、动物预防研究所(IZS),这些公办研究机构又下属多个研究中心。这些研究机构在意大利的西北部大占30%、东北部占16%、中部占24%、南部岛屿占30%。这些先天条件为意大利生物技术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人力资源和技术支撑。 意大利大约60%的生物技术公司成立于1996年以后,96家公司是成立于2000年以后,占总数的40%;63家公司成立于1990年以前,20家成立于1970年以前。从2000年开始每年大约有13家新的生物技术公司成立,年均增长率约10%。 生物技术公司的产业分布 228家生物技术公司中168家从事医药生物技术(红色生物技术),30家从事农业和畜牧业生物技术(绿色生物技术)、19家从事工业和环保生物技术(白色生物技术)、11家从事生物信息技术产业(图1)。在这228家公司中有31家是跨国公司在意大利的分公司,有18家属于制药企业下属的子公司。 168家医药生物技术公司中58%的公司成立于10年内,而其中70家(占42%)成立在6年内。在2007年共新成立24家生物技术的公司,其

国外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立法经验及启示

国外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立法经验及启示 摘要:电子商务的发展开始于美国及欧洲等国家和地区,而这些国家和地区也 比较早地对电子商务发展立法和制度进行设计。因此研究国外的有关立法状况, 对我国网络交易过程中相关制度的设立具有很强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网络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国外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立法经验 电子商务的发展开始于美国及欧洲等国家和地区,而这些国家和地区也比 较早地对电子商务发展立法和制度进行设计。因此研究国外的有关立法状况,对 我国网络交易过程中相关制度的设立具有很强的借鉴作用。 1.美国的相关立法 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无论是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还是在全球电子商务中 的占比,美国毫无疑问走在了全世界的前列,也相应催生了美国在电子商务方面 的立法。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各州的立法行动成为美国立法的先导,1995年犹他州颁布的《电子签名法》成为全世界范围内第一部电子商务行业的法律文件; 美国在1991年9月1日发布了《高性能计算机法规网络案》,奠定了美国电子 商务发展的基础,1997年7月,又出台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主导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法。美国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在1998年5月,向联合国贸 法会提交了《国际电子交易公约(建议草案)》;1999年7月,美国非官方三百域名法学专家组成的“全美通用州立法委员会”研究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 由于在美国商法的制定权属于各州,各州对是否适用《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 需要表决,所以美国五十余各州按照立法历程统一适用该法,需要历经很长时间。 该法适用于创制、生成、发送、传播、接收或存储的电子记录或电子签名;同时此法令禁止在合同中存在隐藏或含糊不清的条款,并禁止强迫消费者进行电 子商务交易。针对消费者个人数据信息的保护,该法案也有涉及,电子商务经营 者通过交易收集到的消费者个人的姓名、地址、通讯方式、消费内容等隐私信息 要严格进行保密;该法明确了消费者信息一旦被泄露,可供选择的投诉机构和渠道。不过此法从适用中看,对网络经营组织的利益保护较大,但是此法案的颁布 对美国电子商务的立法推动了一大步,亦成为美国调整电子商务的基本法。之后 在2000年6月30日,美国联邦政府和国会以此为基础研究并颁布了《全球及国 家商务电子签名法》,建立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电子文件和电子签名的法律 依据。 2.欧盟的相关立法或政策 在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浪潮中欧盟紧随美国之后,自1997年以来颁布了有 关电子商务的一系列法律文。1997年4月欧盟委员会提出了著名的《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该方案规定了信息基础设施、管理框架及电子商务等方面的活动 原则,从宏观的角度看待电子商务的发展,为规范欧洲电商活动制定了框架。2000年3月欧盟委员会提起了一项“电子欧洲”(e—Europe)的行动方案,成为一个 增加欧洲公民网络介入及获得信息社会服务机会的策略,其目的是保证欧盟所有 成员国可以从信息社会变化过程中得到受益。2000年5月4日欧洲议会通过了《电子商务指令》,该指令全面规范了关于发展电子商务的市场、电子交易和电 子商务服务提供者的相关责任等问题,是欧盟电子商务发展的核心内容,它指明

2020年(生物科技行业)生物技术国际专利(PCT)申请量分析

(生物科技行业)生物技术国际专利(PCT)申请量分 析

生物技术国际专利(PCT)申请量分析 武卓敏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2008年2月21日公布的PCT国际专利申请量的相关数据,有关生物技术方面的专利申请量和电子信息行业飙升的申请量相比,出现了持续的疲软反应。核工程发明的专利申请以24.5%的增长夺得07年的最高增幅(共712件)。从总量和增幅上见,电子信息产业的国际专利申请量壹直保持强势。生物技术专利申请量的下降,原因比较复杂,以下是具体的数据分析。 壹、生物技术国际专利申请量持续下降 从绝对申请量上见,生物技术专利申请量从2003年的8604件降到了2007年的7228件;和2006年的7413件相比,07年下降了2.5%。2004年较2003年,生物技术国际专利申请量降幅达到11.6%,若拿2003年的申请量和2007年相比,生物技术PCT国际专利申请量的平均降幅已经超过了15个百分点(16%)。 不过,从WIPO官方公布的数据见,生物制药和化妆品专利申请的绝对数量远远高于其他生物技术领域。而生物技术专利申请总量和其他领域的申请量相比,仍是处于前列的。2007年国际专利申请量突破壹万件的六个领域中,生物制药和化妆品国际专利的总申请量位居第三,排在电信和信息技术之后。这说明,虽然生物技术国际专利申请数量出现了下滑,可是其总的技术发展仍是向前推进的。 二、生物医药国际专利申请量飙升后出现停滞 在涉及生物制药和化妆品的生物技术专利(此处统称为“生物医药国际专利”)方面,专利申请量较之06年,基本已经出现了停滞,仅有0.1%的增幅;但生物医药国际专利申请量整体

最新欧盟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

欧盟最新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 2009年6月30日,欧盟在官方刊物上正式发布了最新的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这个新指令将逐步取代旧版的88/378/EEC指令,成为管控欧盟玩具安全的主要指令。 比较旧指令,新指令2009/48/EC在以下五个方面作出了更新: 新指令针对工厂的新要求: 1.工厂应该对产品可能存在的化学、物理、机械、电、阻燃性能、卫生以及放射方面的危险 进行分析。 2.通过CE符合性声明,工厂应该承担玩具符合各项要求的责任。(CE符合性声明应该声明 符合所有相关安全要求) 3.技术文件: ●设计及加工的详细描述,包括组件及所用材料清单,及所使用的化学物质的安全数据 表; ●执行过的安全评估; ●符合性评估程序的描述; ●CE符合性声明的复印件; ●生产及储存的地址; ●CE证书以及工厂递交给通报机构(NB)文件的复印件(如果工厂进行过CE认证) ●测试报告以及有关工厂确保产品符合相关协调标准的方法的描述; 新指令针对玩具物理及机械性能的新要求: 1.食品中的玩具或者跟食品混合在一起的玩具必须要独立包装。 2.在享用食物时跟食物紧紧相连的玩具是被禁止的。(即为了要得到玩具而需首先吃掉上面的 食物,这种设计是被禁止的。) 新指令针对玩具化学性能的新要求: 1.致癌物质、诱导有机体突变的物质或者对生殖有害的物质不允许被用于玩具、玩具部件和 玩具微观机构中。 2.亚硝胺以及亚硝胺化合物被禁止用于三岁以下儿童的玩具中以及倾向被放到嘴里的其它玩 具。 3.玩具不应含有如右表中的过敏性香料: List A

4.在玩具或部件中以下过敏性香料浓度超过100ppm,其名字应标注在玩具、标签、包装或附 带的宣传单上。 List B

欧盟RoHS标准条款

RoHS指令标准 一.术语 WEEE1: 欧盟关于‘废旧电子电气设备指令’(2003年2月13日公布)指令规定---纳入循环回收的电子电气产品有10大类145种产品. RoHS2:欧盟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于2003年2月13日成为欧盟正式法律. RoHS指令规定限制使用: 铅、汞、六价铬、镉、多溴二 苯醚和多溴等六种有害物质的电子电气设备有8大类123种. EuP3---- 欧盟制定的耗能产品生态设计指令 ISO/TR14062:20004---促进产品发展的环境因素指南. 二.规范 1. WEEE所规范的电子电气设备如下: ◇大型家用电器 ◇小型家用电器 ◇信息技术及通讯设备 ◇消费类电子电气设备 ◇照明设备 ◇电子和电气工具(大型固定工业工具除外) ◇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 ◇医用设备(所有植入的和被感染的产品聊外) ◇监测和控制器械 ◇自动售货机 ★要求欧盟成员国在2005年8月13日前, 欧盟各成员国要将此指令转换成各国法律/法规, 电子电气设备废弃物的回收系统、收费(生产商责任)系统开始运作; 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要有分类收集的符号标识, 生产商还要对自身产品的废弃物负责.并要提供资金保证. 2. RoHS所规范的电子电气设备如下: ◇大型家用电器 ◇小型家用电器 ◇信息技术及通讯设备 ◇消费类电子电气设备 ◇照明设备电子和电气工具(大型固定工业工具除外) ◇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 ◇自动售货机 ★要求2006年7月1日开始,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铅、汞、六价铬、镉、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其中镉限量指标100ppm(0.01%),另五种限量1000ppm (0.1%)任何企业出口欧盟的产品都必需符合以上的限量要求, 并且要展示相应的文件, 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将会被拒绝进入欧盟市场. 3. 2006年12月31日开始,人均回收电子电气设备废弃物不少于4KG. 2006年12月31前,各个产品组的回收率、再利用率的目标如下:

国际消费者保护法:一个新的特殊国际法部门

摘要:20世纪以来不断增强的全球化促使跨国经济和消费交往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推动各国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国际统一化运动蓬勃发展,以国际消费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应运而生。国际消费者保护法以国际消费者保护条约为主要渊源、以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与区域性消费者保护组织等国际组织为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法律形式,构建了一种新的国际法律秩序。国际消费者保护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新的特殊部门,既有一般国际法的共性,又有特殊的构成要素,是国际法发展的必然结果,并为现代国际法增添了新的“成员”。 关键词: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国际消费关系;国际法新部门 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到垄断产生了系列性的消费者保护问题,并引发对传统法律制度的冲击与思考,由此产生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种理论和各国声势浩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二战”后不断增强的全球化趋势促进了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和世界共同市场的形成,并导致纷繁复杂的国际消费纠纷。这就为各国消费者保护法提供了系统发展的机会,直接推动了消费者保护法在全世界的蓬勃发展。许多国家通过不同形式制定了消费者保护法,大部分国际性组织也将促进消费者保护作为自己的任务之一。从此各国消费者运动越过边境,并发展成波澜壮阔的国际消费者保护统一化运动。各国为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消费纠纷不得不寻求国际合作,一系列的国际条约、国际性准则和区域性条约以及双边协定应运而生。这一切都为国际消费者保护法的产生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一、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形成与发展的标志历史表明,凡是在人类建立了政治或社会组织

的地方,他们都力图防止出现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也曾试图确立某种适于生存的秩序形式。这种要求确立社会生活有序模式的倾向,绝不是人类所作的一种任意专断的或者“违背自然”的努力。“二战”后不断增强的各国消费者保护法律规范的趋同化走势,推动了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国际统一化运动,经过近70年的发展,现今已经形成消费者保护领域的一种国际法律秩序,我们可以把这种国际法律秩序称之为“国际消费者保护法”。每个社会甚至每个集团,需要某种方法来解决争端和执行基本准则,更需要某种机制来更改准则使其适应新的发展变化。国际消费者保护法作为现代国际法中新的特殊国际法部门之一已经形成。(一)以全球性或区域性消费者保护条约为主要渊源的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截止2019年12月31日的统计,全球性或区域性的消费者保护条约已经达到60多个,这些条约中有保护航空旅行消费者权益的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1955年《海牙议定书》、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有规定跨国消费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侧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1973年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有关注国际旅游业发展及其经济和社会作用,着重解决损害旅游消费者权益问题,保护国际旅游消费者正当权益的1970年《国际旅行合同公约》, 有督促各国政府履行其消费者保护义务,规定了一套国际性组织的基本目标,特别是为发展中国家或新独立国家的政府设计加强消费者保护的政策和立法,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统一国际消费者保护立法的1985年《联合国消费者保护准则》, 有大力推动国际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统一化进程,制定可持续消费的原则、规则和政策,强化国际消费者保护的1998年《联合国消费者保护和可持续消费准则》, 还有反映科学技术发展最新水平和当代国际社会现实,强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有关数据电文

欧盟的RoHS指令

欧盟的R o H S指令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欧盟的R o H S指令 2003年2月13日,欧盟议会及理事会通过了《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简称RoHS指令。该指令规定2006年7月1日以后,在电子电气产品中禁止使用铅、汞、镉、六价铬、聚溴二苯醚和聚溴联苯等6种有害物质,各国凡含有上述6种有害物质的电子电器产品,一律不准进入欧盟,更不得在欧盟内部销售。 RoHS指令限制使用以下六类有害物质 1.水银(汞):使用该物质的例子:温控器、传感器、开关和继电器、 灯泡; 2.铅:使用该物质的例子:焊料、玻璃、PVC稳定剂; 3.镉:使用该物质的例子:开关、弹簧、连接器、外壳和PCB、触头、电 池; 4.铬(六价):使用该物质的例子:金属附腐蚀涂层; 5.多溴联苯(PBB):使用该物质的例子:阻燃剂,PCB、连接器、塑料 外壳; 6.多溴二苯醚(PBDE):使用该物质的例子:阻燃剂,PCB、连接器、塑 料外壳。 欧盟RoHS指令的限值 Cadmium(Cd)镉 %(100ppm)

Hexavalent Chromium[Cr(VI)]铬 %(1000ppm) Lead(Pb)铅 %(1000ppm) Mercury(Hg)汞 %(1000ppm) Polybrominated biphenyls(PBB)多溴联苯 %(1000ppm) Polybrominated diphenyl ethers(PBDE)多溴联苯醚%(1000ppm) 商务部 近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崇泉表示,欧盟RoHS指令的市场监管方式仍未确定,检测标准和检测方法未明确,这些不确定因素将严重影响中欧机电产品贸易的正常开展,希望欧盟有关部门尽快澄清上述问题。此外,各成员国对两指令转换和实施的进度不一,具体内容也有所差异。 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指出,国际新贸易壁垒政策对出口企业的压力进一步加大。目前RoHS指令范围内的产品出口量占我国出口总量的70%以上,这为我国出口企业进一步加大压力。 国家质检总局 据国家质检总局介绍,2006年7月l日以后,按照欧盟RoHS指令要求,投放欧盟市场的大型家用器具、小型家用器具、IT和远程通讯设备、视听设备、照明设备、电气和电工工具、玩具及休闲运动设备、自动售货机等8类机电产品不得含有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等6种有害物质。而根据我国2005年与欧盟的贸易量估算,约有560亿美元的机电产品将受此指令影响。 面对RoHS指令的实施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建议广大出口欧盟的电子电气产品生产企业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在检测保证和符合性体系的基础上出具符合性

国内外生物技术发展现状

国内外生物技术发展概况 (2010-10-21 18:00:05) (一)国内外生物技术发展动态 1、国际生物技术发展现状生物技术是近 20 年来发展最为迅猛的高新技术,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农业、医药、轻工食品、海洋开发、环境保护及可再生生物质能源等诸多领域,具有知识经济和循环经济特征,对提升传统产业技术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重要影响。近 10 年来,生物技术获得突破性发展,生物技术产业产值以每 3 年增长 5 倍的速度递增,以生物技术为重点的第四次产业革命正在兴起,预计到 2020 年,全球生物技术市场将达到 30,000 亿美元。在发达国家,生物技术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其增长速度大致是 25%-30%,是整个经济增长平均数的 8-10 倍。在生物技术制药领域,包括基因工程药物、基因工程疫苗、医用诊断试剂、活性蛋白与多肽、微生物次生代谢产物、药用动植物细胞工程产品以及现代生物技术生产的生物保健品等研究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其中与基因相关的产业发展最强劲。全球医药生物技术产品占生物技术产品市场的 70%以上,占药物市场的 9% 左右,以高于全球经济增长 5 个百分点的速度快速发展,仅单克隆抗体市场销售额就达 40 亿美元。农业生物技术产业已经成为各国政府未来农业发展的战略重点,应用基因工程、细胞工程等高新技术培育的农林牧渔新品种、兽用疫苗、新型作物生长调节剂及病虫害防治产品、高效生物饲料及添加剂等已推广运用,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1996 年,全球转基因作物才 170 万公顷,以后逐年直线上升,到 2004 年已经达到 8100 万公顷,8 年间全球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增加近 48 倍。照此增长速度预计 2010 年世界范围内 50%的耕地将种植转基因作物,2020 年将增至 80%。尤其是抗虫、抗除草剂转基因作物的推广,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并减少化学农药施用量,经济效益极为显著。全球转基因作物市场价值 1995 年仅 7500 万美元, 1997 年达 6.7 亿美元,2002 年为 45.2 亿美元,预计到2010 年将达 200 亿美元。本文章来自生物科学博览网站,欢迎您的光临食品生物技术产业产值约占生物产业总产值的 15-20%,目前国际市场上以生物工程为基础的食品工业产值已达 2500 亿美元左右,其中转基因食品市场的销售额 2010 年将达到 250 亿美元。此外,保健食品行业是全球性的朝阳产业,市场增长迅速。环境生物技术是生物技术、工程学、环境学和生态学交叉渗透形成的新兴边缘学科,是 21 世纪国际生物技术的一大热点。环境生物技术兼有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的特点,在环境污染治理与修复、自然资源可持续再生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能源生物技术主要目标是利用生物质能源。生物质能一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能源,是仅次于煤炭、石油和天然气而居世界能源消费总量第四位的能源。目前,全球储量为亿吨,相当于 640 亿吨石油。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开发研究计划,如日本的阳光计划、印度的绿色能源工程、美国的能源农场和巴西的酒精能源计划等,主要是开发生物柴油和生物乙醇汽油。尽管生物质液化燃料开发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份额还不大,但由于岂疫有环保和再生性特点,前景非常广阔。 2.国内生物技术发展现状我国政府一直把生物技术作为重点支持的战略高技术领域,提出了“加强源头创

2009-48-EC欧盟玩具新指令解读

2009/48/EC解读 欧盟玩具安全新指令2009/48/EC于2009年6月30日发布,2009年7月20日生效,2011年7月20日开始部分作废现行的指令88/378/EEC,而且新的化学要求将于2013年7月开始生效。 新指令出台的背景 旧版欧盟玩具安全指令88/378/EEC,自1988年颁布以来,在保证欧盟市场玩具安全和消除成员国之间贸易壁垒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该指令的不足之处日渐暴露,如安全性要求需进一步提高、指令实施的效率不高、范围和概念不够清晰等。并且市场上的玩具使用了越来越多的新材料。于是2003年,欧盟开始考虑对其进行修订,并广泛征集公众意见。2008年1月25日欧盟发布了指令修改提案COM(2008)9。2008年12 月18日欧洲议会通过了该提案,2009年6月18日正式文本通过,最终于2009年6月30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刊登,新指令的编号为2009/48/EC。 新指令发布之后,各成员国于18个月之内,即2011年1月20日之前将其转换为本国法律。此外,新指令还设定了2年的过渡期,即符合旧指令要求的产品于2011年7月20日之前可以继续投放市场;而其中化学要求条款的过渡期则是4年,即符合旧指令中化学要求、而不符合新指令中化学要求的产品,可以于2013年7月20日之前继续投放市场。 新指令的改变: “玩具”范围及定义:设计为或用于为14岁以下儿童玩耍使用的产品,无论是否专门用于玩耍的产品,原文如下: This Directive shall apply to products designed or intended, whether or not exclusively, for use in play by children under 14 years of age. 对各个经济运作实体的要求: 1、制造商: A、保证玩具设计符合欧盟规定的玩具基本安全要求和特别安全要求 B、制定产品档案(Product File/Technical Document)和实施符合性评估程序(即进行符合性评估/安全评估)。当产品评估结果合格时,制定EC符合性声明

最新53项的REACH法规

REACH指令是什么? REACH指令是“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的英文简称。REACH指令是欧盟对进入其市场的所有化学品进行预防性管理的法规,于2007年6月1日实施。欧盟委员会于2001年2月提出的化学白皮书REACH,并于2007年第一季度正式出台有关规定,在各成员国中生效执行。 REACH要求: REACH主要内容是要求证明日用产品中不含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质。因此,凡是在欧盟生产的或者是进口到欧盟市场的日用产品,其中主要是指纺织品,必须通过有害化学物质含量的注册、检验和批准,一旦超过规定的含量就不得在欧盟市场上销售。 REACH涵盖产品范围 欧盟REACH将涉及3万种化学物质,即欧盟市场上现存的10万种化学物质的近1/3。检测将采取渐进的方式,在3、6年或11年间逐渐增加检测物质的种类,但是在2013年前,将优先检测最有害的或者进口量最大的物质。从现在起3年内,将从每年1吨的量检测起,凡是含有最危险物质的产品,如致癌物质、致突变物质和再生产时有毒物质,必须先登记备案、通过检测。 REACH实施的目的: 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持和提高欧盟化学工业的竞争力;增加化学品信息的透明度;减少脊椎动物试验;与欧盟在WTO 框架下的国际义务保持一致;从实质意义上讲,REACH将在欧盟范围内创建一个统一的化学品管理体系,使企业能够遵循统一原则生产新的化学品及其产品。 REACH主要内容: ——注册(Registration):年产量或进口量超过1吨的所有化学物质需要注册,年产量或进口量10吨以上的化学物质还应提交化学安全报告; ——评估(Evaluation):包括档案评估和物质评估。档案评估是核查企业提交注册卷宗的完整性和一致性。物质评估是确认化学物质危害人体健康与环境的风险性; ——许可(Authorization):对具有一定危险特性并引起人们高度重视的化学物质的生产和进口进行授权,包括CMR(致癌性、诱变性和生物毒性物质)、PBT(持久性、生物富积和毒性化学物质)、vPvB(高持久性、高度生物富积化学物质)等; ——限制(Restriction):如果认为某种物质或其配置品、制品的制造、投放市场或适用导致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风险不能被充分控制,将限制其在欧盟境内生产或进口! 一、什么是REACH-SVHC欧盟高关注物质检测: 2008年10月28日,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正式发布了第一批15种高关注物质(SVHC)的候选清单并于当日生效。SVHC是指: a. 具有致癌,致畸及生殖毒性(CMR)的物质; b. 具有持久累积毒性(PBT) 或高持久累计毒性(vPvB)的物质; c. 由具体情况判断,有科学证据表明,可能会对人类健康或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物质(如致内分泌紊乱)。 ECHA主席宣称,此清单仅仅是第一批高关注度物质清单,ECHA会陆续公布越来越多的高关注物质。ECHA敦

美国、欧盟和中国生物技术药物的比较

行业信息[石油化工] 美国、欧盟和中国生物技术药物的比较 05 25 2005 10:34AM 美国、欧盟和中国生物技术药物的比较 胡显文1** 陈惠鹏1 汤仲明2 马清钧1 (1. 军事医学科学院生物工程研究所,北京,100071; 2. 军事医学科学院生物工程研究所,北京,100850) 美国、欧盟和中国的药管部门每年批准的药物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已上市药物的新适应症,有一部分是不同公司生产的相同产品,许多相同药物重复计算,造成了统计上的很多混淆,使人误认为现在已批准上市的生物技术药物有几百种,而实际上只有不到100种,即人们想象的生物技术药物数量要远高于实际的数量。本文按照以下原则合并归纳生物技术药物,试图全面、准确、科学地统计欧美和中国已批准上市的生物技术药物,以期令人对生物制药有一个详尽准确的了解: (1)本文归纳的生物技术药物是文献定义的狭义生物制药产品,即基因工程产品、抗体工程产品或细胞工程产品,如用大肠杆菌、酵母或哺乳动物细胞表达的重组蛋白、用杂交瘤技术生产的治疗性抗体、用细胞培养技术制备的组织工程产品等,但不包括用细胞培养方法生产的减毒或灭毒疫苗。 (2)本文的生物技术药物不包括从血液、尿液或组织中提取的生物活性物质,如人血清白蛋白Albutein 、血源性凝血因子Alphanate (Factor VIII)、AlphaNine(Factor IX)、血源性CMV特异性免疫球蛋白CytoGam、血源性乙肝免疫球蛋白Nabi-HB、AVENTIS公司生产的链激酶Streptase?(非基因重组产物)等生物制品,也不包括FDA定义的New Biotech Drug中可引起细胞凋亡的物质,如三氧化砷注射液(Trisenox)、硝酸镓注射液(Ganite)等无机盐、Fuzeon等化学合成多肽,小分子有机物质Gleevec、Hepsera、Leustatin等。 (3)由于目前全球只有一种反义寡核苷酸药Vitravene,并且它是化学合成药物,不在本文统计范畴。(4)用同一系统表达的蛋白质序列完全一致的产品视为一种产品,如用E coli.表达的有8个品牌的生长激素产品BioTropin、GenoTropin、Humatrope、Norditropin、Nutropin Depot等,用CHO表达的2个品牌的EPO- 产品Epogen、Procrit等,统计时当作一种产品。 (5)用不同细胞或细菌表达的同一产品视为不同产品,如生长激素,有的用E coli.表达如BioTropin,有的用小鼠C127细胞表达如Saizen;又如胰岛素,有的用E coli.表达如Humulin,有的用Yeast表达如Novolin;再如凝血因子VIII,有用CHO表达的ReFacto,有用BHK表达的Helixate。 (6)突变体视为不同产品,如胰岛素突变体Humulog、Lantus、NovoLog等;又如EPO产品Epogen和EPO突变体产品 Aranesp。 (7)剂型的改变、添加其他成分或化学修饰都视为一种产品。如Novo Nordisk公司生产的速效、中效、长效、混合胰岛素系列产品Novolin、Novolin L、Novolin N、Novolin R、Novolin 70/30等,都是剂型的改变以改变胰岛素的生物吸收和药代动力学。又如干扰素a2b 的产品为Intron A,而在Intron A 中加入病毒唑就成为Rebetron,这两种产品都视为干扰素a2b一种生物技术药物;再如许多PEG修饰的药物如PEG-Intron(PEG化干扰素a2b),都与未修饰的产品归为一种产品。 本文所列的生物技术药物,几乎涵盖了所有美国、欧盟和中国的批准上市的生物技术药物,主要资料来源为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https://www.sodocs.net/doc/714009541.html,)、美国制药协会(https://www.sodocs.net/doc/714009541.html,)、美国生物技术产业协会(https://www.sodocs.net/doc/714009541.html,)、欧盟医药管理局(EMEA, www.emea.eu.int),以及每个生产厂商的网站及产品说明书,并且参考了文献。 1 美国FDA批准的生物技术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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