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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侦查的法制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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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侦查的法制化研究

摘要:侦查措施在刑事诉讼中占据重要位置,是刑事诉讼大厦的基础,《刑事诉讼法(草案)》经过两次审议后,最终的《修正案》明确增加了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引起了对的关于秘密侦查的讨论及秘密侦查实施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的研究。

关键词:秘密侦查;隐匿身份;新修《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3-0127-02

刑事诉讼法应当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两个方面取得平衡。但《草案》关于技术侦查与秘密侦查的规定还有欠缺,条款都是授权性规定。实践中具体如何操作,有没有制裁、惩罚措施,在司法解释、相关法规都没有规定。学者们一直在探讨秘密侦查问题,呼吁避免此类侦查手段滥用后侵犯人权,此次大修后我们应该更加全面的解读的这一侦查手段。

一、秘密侦查的基本问题

(一)秘密侦查的概念

现当代,秘密侦查已不是某几国偶尔为之的侦查手段了,它已经成为侦查机关与日益猖獗的犯罪作斗争的制度,这一制度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只有对秘密侦查的全面诠释,将其内涵、种类、范围等搞清楚才能在实践正确应用。

国内很多学者对秘密侦查的含义诠释,如陈光中教授认为:秘密

论侦查取证中的证据与线索

河南警察学院 毕业论文 系别侦查系 专业刑事侦查 年级 11级 姓名 论文题目论侦查取证中的证据与线索 指导教师职称 2013年月

目录 摘要 (x) 关键词 (x) Abstract.......................................................................................Key Words (x) 一、刑诉中的证据种类和线索 (x) (一)证据的含义、种类 (x) (二)线索的定义,种类 (x) 二、侦查工作中证据线索的犯罪情报信息来源 (x) (一)主要渠道及基本途径 (x) (二)收集方法 (x) (三)侦查人员如何提高线索收集的能力……………………………… 三、侦查中的证据与线索的区别 (x) 四、情报信息中证据与线索的联系和转化 (x) (一)情报信息中证据与线索的联系 (x) (二)情报信息中证据与线索的相互转化 (x) 五、侦查人员必须牢固树立证据意识 (x) 参考文献: (x)

论侦查取证中的取证与线索 【摘要】犯罪属于一种社会现象,犯罪在深度与广度都与社会交融在一起,可以说,社会是犯罪的载体。同时,犯罪行为也与作为其系统环境的社会密不可分,并发生着物质、能量和信息的相互交换,他们贯穿于侦查活动始终。本文主要论述刑事证据与刑事犯罪情报线索的关系,注重在于探究二者如何收集、如何转化,在研判的过程中找出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从而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关键词】证据与线索收集情报区别联系转化信息研判 【Abstract】:Crime is a social phenomenon, which is intertwined with t he society either horizontally and vertically. Thus, the society is the carri er of crime. Moreover, criminal behaviors are also closely related with th eir systematic environment, in which stuff, energy and information are ex changing with each other. They are prevailing through the whole process of detection. This essay mainly discusses the relation between criminal evidence and criminal offence information clue, focusing on investigating how to collect, how to exchange the two and find the objective relation among case reality during the investigation and judgment, so that social justice and fairness will be realized by revealing and proving crimes. 【Key Words】: evidence and clue information collection difference relatio n exchange information investigation and judgment 侦查活动是一项发现犯罪、控制犯罪、揭露犯罪和证实犯罪的活动。侦破案件是一门科学,不仅需要先进的仪器,专业的刑侦人员,更需要大量的线索与证据给与支撑。在其中,推理只能是确定一个可能正确的侦破方向,并不能作为案件侦破的依据,只有线索与证据在才是一切工作开展的根本。因此,侦查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地收集情报,调查取证的过程,也是一个对获得情报、证据去伪存真的分析过程。在其中,证据和线索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本文着重论述了二者的关系,从中希望能探究出对于侦查

秘密侦查的程序要求与方法限制

秘密侦查的程序要求与方法限制 作者:张建伟出处:法律图书馆日期:2012年8月1日 近年来,卧底侦查和诱惑侦查(可统称“秘密侦查”或“隐匿身份秘密侦查”)的程序控制引起了热烈的讨论,将这类侦查手段纳入刑事诉讼法以通过立法对该行为加以规范,成为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呼声。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对于秘密侦查条件与程序加以规定,一方面是对公安机关实施秘密侦查行为进行明确授权,另一方面对实施秘密侦查行为加以程序限制,两个方面都是为了规范秘密侦查行为。 一、秘密侦查及其三种主要方式 所谓“秘密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出于侦查的必要性,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派出有关人员隐瞒身份进行的侦查活动。秘密侦查的“秘密性”,体现为身份上保密,将从事侦查活动的人员的身份隐藏起来,以虚构的其他身份骗取对方信任,或者使对方产生误解,从而进行收集证据、了解案情、保护被害人、抓捕犯罪嫌疑人和控制犯罪活动等侦查行为。秘密侦查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化装侦查,包括以便装或者异装进行侦查,目的是为了隐去真实身份乃至诱使对方上钩。二是卧底侦查,隐瞒真实身份、虚构另一种身份进入犯罪组织当中,成为其成员,收集情报和证据,了解犯罪组织和犯罪情况,控制和遏止犯罪,为抓获犯罪组织成员和破获犯罪组织创造条件。三是诱惑侦查,指的是侦查人员设下圈套诱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然后将其抓获,又称“诱饵侦查”、“侦查陷阱”。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同时规定了“控制下交付措施”:“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这里的“有关人员”主要是指侦查人员,即在公安机关从事侦查等活动的公安人员。不过,基于侦查工作的需要,有时也会指派非公安人员在公安机关的指挥和指导下实施侦查行为。 二、适用秘密侦查的程序要求 秘密侦查是刑事侦查中早已存在和实施的侦查行为。在秘密侦查中,侦查行为的必要性、正当性和合法性有时会引起争议。显然,在秘密侦查手段日常性实施的情况下,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加以规范。因此,对于秘密侦查,刑事诉讼法做出了程序上的限制: 首先,在适用目的上加以限制。秘密侦查只能服务于查明刑事案件案情的需要,不能用于查明案情以外的目的。 其次,在必要性方面加以限制。进行秘密侦查必须基于侦查上的必要性,也

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写入刑事诉讼法无疑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健全和完善的标志之一,将其运用于侦查阶段,更凸显了我国在排除非法证据上的决心和勇气。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强化监督,转变侦查人员的固有观念,提高素质,以保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侦查阶段的适用,保障人权。 标签:刑事诉讼侦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新刑诉法第54条第二款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通过该条款,我国试图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用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尤其是进行大胆的尝试与创新,将非法证据排除提前至侦查阶段。对于这一创新设计,从刑事法理论的角度加以考量,具有很高的合理性。但是,具体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却有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解决。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价值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是指凡属以非法的侵犯被取证人合法权利的方式取得的证据而在刑事诉讼中加以排除。取证时没有侵犯被取证人的权利,仅仅是证据本身不符合法律的形式,不属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的对象。 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对“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这方面的价值在于它既是保护人权、防止警察违法,侵犯个人的宪法性权利方面的措施,又是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提供补救的措施。 刑事警察在与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经常要实施强制性措施,限制人身的自由,搜查和扣押与犯罪有关的物品,采集与犯罪有关的证据。因为这牵涉到个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警察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就是非法。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警察起到了教育和警示的作用,使他们意识到某些不适当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们所得到的证据被排除,这样,他们就不会再犯同样的错误。如果因为非法证据被排除而致使罪犯漏网,这个责任不能归罪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为如果警察在收集证据过程中不违法,则不会发生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从而不会发生非法证据排除的现象。法律和整个社会是期望警察依法办事的,法律和整个社会是要求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的。因为警察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发生了违法现象才产生了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这不是规则本身的错误,而是收集证据者违法行为所造成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不仅在于阻止警察的违法行为,而且还在于体现了司法的尊严。前者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工具性价值,而后者自身就体现了法律

我国秘密侦查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第27卷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V o l .272007年6月 Journal of South 2Central U niversity fo r N ati onalities (H um 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 ) Jun .2007 α 我国秘密侦查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陈晓辉 (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湖北武汉430034) 摘 要:秘密侦查不同于技术侦查,其含义广于后者。秘密侦查完全隐蔽化的做法是不符合世界各国的立法通例的,西方大多数国家均在其本国法律中明确规定了秘密侦查。根据我国签署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我国也应当将秘密侦查法制化。对秘密侦查的法律监督规制,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特色,应当由检察官来决定比较适宜。 关键词:秘密侦查;技术侦查;立法规制;法律监督 中图分类号:D F 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33X (2007)20112203 秘密侦查是一种容易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损害国家执法机关的公正性、廉洁性和无暇性的措施。为了使秘密侦查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保持一种适当的平衡,就必须加强秘密侦查的法律规制。一、我国秘密侦查的概念及存在的争议 何谓秘密侦查?目前学界没有统一的观点。比较典型的观点有以下几种:其一,秘密侦查就是技术侦查。其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就是秘密侦查。其三,秘密侦查是特殊案件中的隐蔽性侦查措施。其四,不规定明确的概念,但列举若干典型秘密侦查行为。以上所列举的后三种观点,从不同角度对秘密侦查的概念和范畴进行了剖析,应该说都没有什么错误。但对将秘密侦查与技术侦查混同的观点,笔者不敢苟同。因此,要对秘密侦查进行立法规制,首先要搞清楚秘密侦查的概念和范畴。 由于我国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秘密侦查的概念和范畴,甚至就没有出现秘密侦查这个词语,对其理解产生歧义无可厚非。而就技术侦查来看,学界有广义和狭义的不同理解,从广义上讲,在刑事侦查中,多数案件都需要运用某些技术手段,如在勘验、检查中某些仪器设备的使用,为鉴别和判断某些事实而进行鉴定等;从狭义上讲,技术侦查专指侦查中某些特殊手段的运用,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鉴定活动或勘验、检查中某些仪器的使用。如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中关于“技术侦察”的规定,就是在后种意义上使用的[1]。从广义上理解,秘密侦查与技术侦查是 一种交叉关系,技术侦查既存在于秘密侦查之中,也 存在于非秘密侦查之中。但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来看,我国对技术侦查的理解是限于狭义范围的,因此技术侦查是秘密侦查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技术侦查属于秘密侦查,但秘密侦查并不必然是技术侦查。其实,广义上的技术侦查也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理解的侦查技术,是一个非常广泛的词语,凡是有关侦查活动的技术或者运用到侦查活动过程中的技术,都可以视为侦查技术,技术侦查只是侦查技术中一个特殊的方面而已。 对技术侦查的研究不能脱离我国的侦查实践,必须与实践相结合,从实践中来并且要回到实践中去。我国传统的侦查理论一般将技术侦查视为秘密侦查的组成部分,但技术侦查又不仅仅是一种普通的秘密侦查措施,它具有自身的独立地位,甚至很多地方与秘密侦查完全不同。首先,技术侦查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次,技术侦查的行使主体具有独立性。再次,技术侦查的范围与秘密侦查不同。我国目前公安机关明确规定的技术侦查包括六种:外线侦查、麦克风侦听、电信侦控、电子监视、邮件检查、秘密搜查;而秘密侦查则包括刑事诉讼法未规定的带有隐蔽性和强制性的其他手段,具体包括:秘密录音、录像、摄影,秘密辨认,秘密逮捕,设立“特情”,秘密查询存款、汇款,卧底侦查,诱惑侦查,秘密查账等[2]。最后,技术侦查的审批程序较秘密侦查更加严格。 2 11α 收稿日期:2007-05-10 基金项目:2007年度湖北警官学院院级重点项目“我国秘密侦查的法律规制研究”。 作者简介:陈晓辉(1972—)女,河南省信阳市人,湖北警官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侦查学。

侦查措施与策略试题库完整

侦查措施与策略试题库 侦查措施与策略 练习题集 第一部分练习题 一、填空题 1、调查询问,可分为和两种方式。2 、公开调查调查询问经常使用的方法有:、和三种。3、对住宅搜查的顺序通常有三种:一是;二是;三是外向里。 4、对露天场所搜查,在确定搜查的范围、重点的情况下,采取分工、、进行搜查。 5、公开搜查中,参加搜查的侦查员人数必须是。 6、侦查辨认的形式分和两种。 7、侦查辨认必须严格遵守和的规则。8、辨认的结论作为证据使用的条件是:一是;二是。9、实施追缉堵截是有条件的,是根据案件性质的必要性和依据案件本身给我们提供条件的及其所决定的。 10、对销售赃物的控制方法有:、、和治安联防控制。11、通报的使用范围有:、、协查控制赃物通报和查找无名尸体通报。 12、侦查实验的规则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邀

请见证人。13、守候监视的方法通常有:、、拘捕守候和巡查守候。14、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必须先制作“呈请查询、冻结报告书”后,报经负责人批准,通知执行。 15、对于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解除冻结,通知。 16、从侦查谋略的纵向层次上,对侦查谋略分为侦查谋略和侦查谋略。 17、按侦查谋略实施的时机,对侦查谋略分为侦查谋略和侦查谋略。 18、根据对犯罪分子施加心理压力的程度,对侦查谋略分侦查谋略和侦查谋略。 19、根据侦查人员进攻犯罪分子的方法,对侦查谋略分侦查谋略和侦查谋略。 20、根据侦查人员有无可以直接利用的条件,对侦查谋略分为侦查谋略和侦查谋略。 21、刑事特情从作用上可分为专案特情、和。22、刑事特情从活动地域范围上可分为和。23、从刑事特情的活动能力、作用大小分一般特情、、专业特情、。 24、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5、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月。

秘密侦查中的证据使用问题

秘密侦查中的证据使用问题 [摘要]秘密侦查现成为了重要的侦查手段,但是由于秘密侦查特殊的属性,尤其在我国,对秘密侦查手段的使用又存在法律缺失,致使其证据的使用存在着诸多的争议。在刑事诉讼法治化的背景下,通过对由于秘密侦查所产生的证据使用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一些解决秘密侦查中证据使用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秘密侦查;证据使用;建议 随着犯罪日益隐秘化和智能化,秘密侦查手段作为一种重要的侦查措施的作用日益突出,在狠、准、稳地打击犯罪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受到了实践部门的青睐。但是,由于秘密侦查措施是特殊的侦查行为,具有强隐蔽性和易侵权性,在加上我国法律制度上对其规定的缺失,使得通过秘密侦查手段获取的证据的使用情况一直存在着诸多的争议。 一、秘密侦查中证据使用的现状 秘密侦查是法律赋予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的一种重要手段,是侦查机关采取隐瞒身份、目的、手段的方法,在被侦查对象不知晓的情况下,发现犯罪线索、收集犯罪证据、抓捕到犯罪嫌疑人的司法活动,主要包括外线侦查、内线侦查和技术侦查三种类型。{1} 随着时代的发展,犯罪发生着新的变化。大量高科技犯罪剧增,犯罪手段具有相当的隐蔽性,也日趋组织化和专业化,异于传统的犯罪模式,其所涉及的面更广、涉及的人更多、反侦查能力更强,并且还出现了多件或多类案件相互交集的情况,这对传统侦查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针对犯罪的新特点,使得在侦查中经常要采用一些秘密侦查措施,可以说秘密侦查现已成为犯罪侦查中的一种重要手段。 但是,由于我国并没有对秘密侦查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制,导致由秘密侦查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在采信方面受到了质疑,一直存在着诸多争议。有人认为秘密侦查属于侦查手段的一种,是法定的侦查手段,不能因为其手段的特殊而否定其证据材料的可采性,因此所获得的证据材料能够直接成为证据进入诉讼程序。有人则认为,由于法律对特殊手段获取的证据的可采性没有任何规定,因此通过秘密侦查手段所获得的证据材料,只能在分析案情时使用,而不能进人审判程序作为证据使用。而更多的人则取折中的办法,认为通过秘密侦查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具有证明力,但是由于秘密侦查方式的特殊性,其证据材料如果要作为法庭证据使用,必须经过一个转化的过程才能使用,这也是我国目前在实践中常用的方法。

探析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提出对策

探析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提出对策 刑事证据作为办案的基础和对被告人定罪的前提,是侦查、公诉、审判三个阶段工作的重要基石。伴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和实施,刑事诉讼对公安机关及时、有效的收集、固定证据及提高证据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德兴市院通过办理公诉案件发现,由于侦查取证中的一些问题,常常使得公诉人在指控犯罪时面 临困难和尴尬的处境。 一、取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证据收集不全面、不及时。一方面忽视对“量刑”或“情节”等无罪、罪轻证据的收集,如立功或自首证据、累犯证据、主从犯证据等,从而导致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工作中遇到困难。另一方面忽视对有罪供述的补强工作,对于犯罪嫌疑人作有罪供述的,不注 重收集可以印证犯罪嫌疑人供述真实性的物证、书证等。被告人在法庭上一旦翻供,公诉指控将处于被动境地。侦查人员在犯罪嫌疑人归案后注重对口供等直接证据的收集,对其它证据的收集却不及时。容易发生基于如现场勘查不及时导致时过境迁证据原貌的缺失,或者证人记忆力变化、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的干扰、证据保全不当等原因,而引起证据链条断裂或不完整,导致案件最终因一些关键 证据不足,无法起诉。 2、证据形式不完备、收集程序不合法。侦查人员在取证时责任心不强以及提供给检察机关的相关案卷材料出现纰漏导致证据在

形式上的不完备。如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字,复印件证据或者复制件证据未注明来源又无“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记载,提供鉴定意见的同时未附鉴定委托书等。侦查人员在取证时一定程度上对犯罪嫌疑人、证人存在诱导性发问。组织犯罪嫌疑人、证人辨认前,未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组织辨认时,辨认对象差别明显,如被辨认人与其他辨认对象外形差异较大 或者年龄相差较大。单人取证、同一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对不同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取证的现象时有发生。 3、矛盾证据不排除。收集的证据之间不应存在任何矛盾和“合理怀疑”,但是由于侦查条件所限,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讯问、询问内容缺乏针对性、系统性,在笔录中重大问题、关键环节存在矛盾也时有发生。当出现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相互矛盾或间接证据之间相矛盾、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相互矛盾时,就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后期办理工作。 二、以上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 1、“重口供,轻证据”意识,制约了对口供以外证据的全面收集和及时收集。由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往往存在虚假的可能性,因此全面及时收集其他重要证据对定案具有重大意义。但是在有些案件中,侦查人员在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只注重获取其口供,导致错过了重 要物证、书证等证据的提取时机,或使本来很有证明价值的证据失去“法律价值”。另外还有一些侦查人员只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的

秘密侦查立法之我见

秘密侦查立法之我见 内容摘要:秘密侦查是一种具有独特效力的犯罪侦查方法,也是一种侵犯公民权利的侦查方法。我国应该借鉴外国的经验,尽快制定有关法律,把秘密侦查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关键词:秘密侦查监听立法 侦查法治化是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对刑事司法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犯罪侦查活动自身发展的必然趋势之一。实现侦查法治化的前提是立法,即制定出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和原则并有效规范侦查活动的法律。诚然,法治之要义在于“有法必依”,但是,“有法必依”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倘若连“有法可依”都没有做到,“有法必依”自然就成了一句空话。当前,中国在侦查法治化的道路上面临不少障碍,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而秘密侦查的立法缺陷就是其中较为突出的一个。 一、秘密侦查具有独特效力但也会侵犯公民权利 所谓“秘密侦查”,即侦查机关采取隐瞒身份、目的、手段的方法,在侦查对象不知晓的情况下,发现犯罪线索,收集犯罪证据,乃至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活动。由于秘密侦查往往要使用一些专门的科学技术手段,所以又称为“技术侦查”。为了与普通侦查方法相区别,秘密侦查有时亦称为“特殊侦查”。①(一)秘密侦查是一种具有独特效力的犯罪侦查方法 在古今中外的刑事司法活动中,秘密侦查都是普遍存在的。人类社会早期的秘密侦察方法主要是布设耳目和化装侦查。例如,明朝时,作为中央特务机关的“东厂”就经常派人去社会中秘密搜集情报,俗称“打事件”;或者雇佣“京师亡命”四处打探情报,然后按值付酬,即为“买起数”。法国刑事警察局的创始人尤金?维多克在19世纪初组建巴黎特别侦缉队后采用的主要侦察方法也是化装侦查和利用耳目。家喻户晓的英国侦探福尔摩斯在破案过程中,其惊人的日。化装技巧和察访手段给人留下了深刻印象。 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分子越来越狡猾,其作案手段也越来越复杂。常规的侦查手段难以有效及时地打击犯罪,于是,侦查人员便开始探索新的侦查方法。与此同时,科学技术的进步也为秘密侦查手段的拓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许多新型的科学技术的问世都会伴生出一些新型的秘密侦查方法。目前,秘密侦查方法的种类己经很多,包括秘密监听、秘密录音、秘密照相、秘密录像、秘密

“技术侦查措施”之辨析

“技术侦查措施”之辨析 摘要在新刑诉法已经公布的大背景下,本文通过对“技术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措施”、“特殊侦查措施”这三个经常被混淆的概念进行辨析,以期厘清三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从而明确“技术侦查措施”的概念、特征、种类,并谈谈对新刑诉法第151条的一些理解。 关键词技术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措施特殊侦查措施秘密性技术性 一、技术侦查措施概念界定之意义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新刑诉法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等多个方面作出了重要修改,其中新刑诉法第二编第二章第八节更是用了整整一节五个条文(148-152条)对“技术侦查措施”作出了相关规定。通过立法明确“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地位,这绝对是我国司法界的一项重大突破、是犯罪侦查领域的一块里程碑。 然而从侦查办案的司法实践角度来说,新刑诉法虽然确立了“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地位,但是对于“技术侦查措施”的概念、种类、范围仍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目前学理界和实务界所热议的“窃听”、“测谎”等是否属于“技术侦查措施”呢?此外,新刑诉法在第151条还规定了“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这一条的规定更让人产生困惑:从新刑诉法的

条文编排来看,难道是把“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也归入了“技术侦查措施”吗?“技术侦查措施”难道涵盖了“秘密侦查措施”? 在学理界,“技术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措施”、“特殊侦查措施”这三者的概念一直相互杂糅、难以区分。笔者认为在新刑诉法已经对“技术侦查措施”作出明确规定的大背景下,厘清“技术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措施”、“特殊侦查措施”这三者的概念和区别,对于理解新刑诉法“技术侦查措施”这一节的内容和进一步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 二、技术侦查措施的概念辨析 对于“技术侦查措施”的概念,学理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各有千秋,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种观点认为“在侦查中需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装备来查明案情、搜集证据,技术含量高的侦查措施为技术措施,如监听、拍照和摄像,否则为非技术侦查措施。”①这类观点以“技术含量高”作为判断“技术侦查措施”的标准。 另有一种观点将“技术侦查措施”基本上等同于“秘密侦查措施”。如有学者认为“所谓‘秘密侦查’,即侦查机关采取隐瞒身份、目的、手段的方法,在侦查对象不知晓的情况下,发现犯罪线索,收集犯罪证据,乃至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活动。由于秘密侦查往往要使用一些专门的科学技术手段,所以又称为‘技术侦查’。”②还有学者认为“那些仅适用于特定犯罪案件的带有高

论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

论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 摘要:对公安刑事工作来讲,证据意识就是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对发现、收集的能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作用及价值应有的一种认知、运用能力。在平时的侦查办案中,这种证据意识常常不被重视,甚至说是被忽略的,导致部分地区刑事侦查部门的破案率呈下降趋势,办案质量有所下降,成功诉讼率低…… 关键词:证据意识收集固定证明力 证据意识,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对证据作用和价值的一种觉醒和知晓的心理状态,是人们在面对纠纷或处理争议时重视证据并自觉运用证据的心理觉悟。证据意识是法律意识的一部分,属于“意识”范畴。 对公安刑事工作来讲,证据意识就是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对发现、收集的能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作用及价值应有的一种认知、运用能力。在平时的侦查办案中,这种证据意识常常不被重视,甚至说是被忽略的,导致部分地区刑事侦查部门的破案率呈下降趋势,办案质量有所下降,成功诉讼率低。 一、当前证据意识淡薄的主要表现 当前证据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证据的收集意识淡薄 在刑事侦查工作过程中证据的收集贯穿于案件侦查的始终,从现场勘查发现物证时起,到结案到最终法庭审理,哪一个环节

出问题都会影响证据的价值。刑事办案中收集证据意识不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在言词证据的收集、固定上, 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 而对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与证人证言及其它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没有注意排查, 导致一些重要证据因时过境迁而无法收集、固定。 2.公安机关个别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不过关,对现场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草率处理,对现场勘查不够认真细致, 勘验的方法不够准确、不够恰当,现场应该提取的痕迹物证没有提取, 应当注意保护好现场而没有保护好。 3.工作态度不认真,对现场上的一些隐蔽部位、偏僻部位、较难提取的部位的痕迹物证不愿意提取,造成证据的缺失。 4.对尸检报告的制作不够认真, 对鉴定结论重视不够, 提取的相关物证没有及时进行鉴定。 5.不及时收集书证、物证, 在书证的收集、提取、固定上不按照有关程序和细则的规定进行现场勘验进行,不邀请见证人等。 (二)证据的固定意识淡薄 固定证据是侦查和诉讼阶段所必需的一项有力措施,主要有用文字说明、录音录像、拍照、证人证言、技术鉴定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及指认等方法。如果在提取和收集证据后没有及时予以固定,就会使证据的证明力削弱或丧失,辛辛苦苦收集的

侦查实验辨认笔录证据法作业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存在问题 勘验、检查笔录 1、目前的具体方法以及存在的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两高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有关勘验、检查笔录证据法庭调查的有关规定,目前对勘验、一检查笔录证据调查的具体方法为是以直接宣读的方式在法庭上出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它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在实践中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勘验、检查过程以及结果的人出庭就勘验、检查笔录内容出庭作证、并接受控辩双方交叉询问的情况少之有少。这直接带来以下问题, 第一,损害了辩护方的反询问权。由于出庭公诉的检察人员,一般不是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人,也没有参与勘验、检查的过程,就使得辩护方无法对勘验、检查笔录的形成过程以及内容行使反询问权,无法展开有效的辩论和质证。 第二,勘验、检查笔录是否客观真实难以得到验证。由于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人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勘验、检查过程和结果的人没有出庭作证,而勘验、检查笔录本身又不能证明自身的客观真实性。在没有证人出庭做证的情形下,法官对勘验检查笔录内容的是否客观真实,难以通过直接观察相关证人所陈述的内容和陈述时的态度、表情、姿态等方面来进行验证。这如同在诉讼中采用书面证言而不让证人出庭一样,使法官失去了对这一证据进行深究细查的条件。虽然合议庭在对勘验、检查笔录有疑问时,可以通过另行勘验、检查的方式加以核实,但如果勘验、检查对象己经发生实质性改变,如犯罪现场原始状况的改变、人身上的痕迹或者特征的消失等等,都会使法官失去调查核实的条件。因此,我国现行勘验、检查笔录证据的调查方法无论是从维护维护当事人反询问权的角度,还是从对勘验、检查笔录的来源和内容进行验证的角度,都有所欠缺,应该从维护当事人的反询问权和保障作为定案件根据的勘验、检查笔录的客观性真实性的角度进行完善。 2、目前我国勘验、检查法律程序存在的问题 缺乏对勘验、检查权力的行使进行必要的程序控制目前我国勘验、检查法律程序与其它侦查行为程序一样,同样被设计为一种侦查机关为查清案情,进行单向性调查的行政性程序,尽可能赋予侦查机关广泛的权力,尤其是对属于强制侦查的勘验、检查行为缺乏必要的基本程序制约。如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进行勘验。”就将保护现场作为公民的法定义务,更不用说当勘验行为侵犯到自己权利时,进行对抗和防御。在勘验、检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只需要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不需要进行任何的审批程序。在勘验、检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和具体侦查人员享有广泛的自主决定权和自主行动权,只要是为案件侦查工作的需要,侦查人员可以随时、随地、随意,采取任何方法和手段对犯罪有关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检查。这种程序设计固然可以提高诉讼效率,便于侦查人员通过勘验、检查的方式获得查明案件事实的线索以及收集、固定能够证明犯罪的证据。但却是建立在对侦查机关以及侦查人员乐观信任的基础上,相信他们不会滥用权力,是一种相信人的制度,没有意识到任何失去约束的权力实施者必然走向滥用权力,使本应该成为维护社会安全和个人自由的权力沦为态意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手段。 3、人身检查程序中,对被检查人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不足 由于人身检查行为直接关系到人的尊严,必须采用更为严格的程序。从实施检查的目的、方式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规范,在满足发现和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同时,尊重和保护被检查

刑事侦查学 证据搜集 李昌钰经典案例分析

刑事侦查学 证据搜集 一珍妮特谋案 凯瑞报警称妻子珍妮特被人用棒球棒杀害了,并且自己的胳膊被凶手打断了,孩子也受到了袭击,凶手就是自己多年的好友比尔。可是比尔的供词却说是凯瑞杀害了珍妮特,是凯瑞诬陷比尔的,于是就出现了两种版本另人费解的供词,评审团和议后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不能判定究竟谁是真正的凶手,珍妮特谋杀案就这样搁置了起来,成了悬案。 几年以后警方再次重新审理这起命案。李昌钰重新对案情进行了分析,通过对现场拍下的血迹照片以及对凶器还有凯瑞和比尔衣服上的血迹进行仔细严谨的勘察后,种种现象表明,案情并不像凯瑞说的那么简单,这其中隐藏着巨大的秘密,李昌钰重现了当晚发生命案的整个经过。 案发当天凯瑞因为听说珍妮特和好友比尔有染,于是怒气冲冲的回到家里,和珍妮特开始争吵,并且演化成了打斗,凯瑞用棒球棒开始打珍妮特,这时比尔碰巧来到了凯瑞家,比尔的到来再一次激怒了凯瑞,于是凯瑞又一次用球棒袭击了珍妮特,从而导致了珍妮特的死亡,此时的比尔就在旁边并没有制止凯瑞,也没有叫救护车以及报警,而是两人开始研究对策,怎样洗脱罪名。 可是证据是不会撒谎的,在铁证面前凯瑞和比尔不得不承认了犯罪的事实。陪审团经过对犯罪现场的勘察和李昌钰的血迹分析后,做出了终审判决。因为比尔隐瞒了案发的经过,二级谋杀罪名成立,判处21年徒刑。凯瑞则判处终身监禁,不得保释。 案件被发现后,珍妮特的尸体在客厅里,比尔说自己身上的伤时凯瑞用刺刀刺伤的,李昌钰博士从研究现场照片开始,发现地毯上有许多血迹,墙上还有许多飞溅的血迹,家具上有上百张照片。凯瑞及珍妮特的朋友说,凯瑞和珍妮特关系不是特别好,打架殴打暴力,检查两人衣服后发现,两人裤子上均有中速喷溅的血迹,都沾有与珍妮特血型不一样的血迹,但两人都说没有见到珍妮特。由此推测两个人都在现场而且凯瑞也参与的谋杀,珍妮特站立时被袭击,而且不止被殴打一次,因为墙上血迹有两层,两次袭击之间有时间间隔。最终还原现场,两人在起居室十多个小时,是在研究办法怎样脱罪,因为左撇子挥动球棒,所以衣服上有棍棒的血迹,陪审团去了现场,发现房子并不大,因此凯瑞和比尔说没有看见珍妮特是在说谎,最终判定比尔过失杀人罪。 二·凯瑟琳车祸之谜 凯瑟琳一家准备去旅游,在动身起程的这一天,她的丈夫曼福瑞迪在凌晨突然打电话给邻居,说凯瑟琳病了,并且吐了很多血,自己驾车去医院了,让邻居过来帮他照看孩子,他要去医院找妻子。后来警方通知曼福瑞迪,凯瑟琳出车祸已经死了。警方在车祸现场勘察时发现了一些可疑迹象,于是请来了李昌钰博士。李博士根据现场的取证,以及在凯瑟琳家的车库和卧室内发现的大量血迹,认为凶杀在前车祸在后。于是他利用人体模特,真实地再现了这起当时被美国媒体称为“三次杀妻案”的真相,即:先将妻子凯瑟琳头部重伤,然后再从楼上的窗口扔到楼下的车库,最后造成车祸的现场。在大量的物证面前,曼福瑞迪只有低头认罪,陪审团判定谋杀罪成立,他将在监狱服刑15年。 医院人说凯瑟琳在绵羊山上撞到了电线杆上,但调查现场发现没有向电线杆的刹车痕

特殊侦查措施

完善渎职侵权犯罪特殊侦查措施立法 (一)特殊侦查措施的含义及其在我国适用的现状 特殊侦查措施是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讯问、询问、搜查、辨认、勘验、检查、扣押、鉴定、通缉等普通侦查措施相区别的概念,根据国内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特殊侦查措施的名称不统一,有技术侦察措施、特殊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手段之称。它是指侦查机关采取秘密手段,隐瞒侦查身份和侦查意图,运用技术设备,在侦查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调查和收集犯罪证据的一种特殊侦查方法,化妆侦查、跟踪、监听、监视、秘密录音录像、卧底、诱惑侦查、控制下交付、特工行动等。特殊侦查措施的主要特点是技术性、秘密性、强制性、主动性、限制性。特殊侦查措施可分为技术侦查措施和秘密侦查措施。目前在我国法律只赋予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基于侦查需要有决定使用特殊侦查措施的权力,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其他具有侦查职能的机关法律均没有赋予决定使用特殊侦查措施的权力。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案件需要使用特殊侦查措施时,不能自行决定采取,只有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由公安机关协助采取。① (二)当前立法赋予检察机关自主采取特殊侦查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①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侦手段有关问题的通知》。

1、当前我国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迫切需要立法赋予检察机关特殊侦查措施权力。当前我国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任务依然艰巨。从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情况看,当前职务犯罪还比较严重,并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数额巨大,危害后果严重;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领域职务犯罪问题突出,窝案、串案、案中案屡发;当前职务犯罪手段和表现形式不断翻新,日趋智能化、隐蔽化,侦查与反侦查的斗争日益激烈,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与地方黑恶势力、不法分子相互勾结、互为利用,为非作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直接危害民生民利,破坏和谐稳定,影响科学发展,对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与实现执政使命构成了极大威胁。胡锦涛总书记曾敦敦告诫我们:“在和平建设时期,如果说有什么东西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的话,腐败就是很突出的一个。”②检察机关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中坚力量,理应被赋予自主采取特殊侦查措施权。 2、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可以自主决定使用的普通侦查措施当前已经不能满足职务犯罪侦查的需要。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侦查主要是围绕获取言词证据进行的,如果证人不配合,犯罪嫌疑人又拒供或者潜逃,则传统的“一张纸、一支笔、一张嘴”的办案方式很难将案件侦破。刑事诉②摘自2009年10月26日邱学强副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力度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侦查措施与策略》名词解释

侦查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在侦查破案过程中,为查明案情,发现线索,搜集犯罪证据,抓获犯罪嫌疑分子而依据法律和国家赋予的权力,根据犯罪活动或和案情的需要所采取侦查方式、方法与手段的总称。 摸底排队是指公安人员在现场勘查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开展调查。发现与犯罪有关的人,事、物,并对己发现的可疑线索进行核实查证,甄别和筛选,从中确定犯罪嫌疑对象的一项常用措施。 侦查实验是指刑侦部门在侦查办案过程中,根据某种目的需要,采用模拟和重演的方法,去证实在某种条件下某种事实能否发生,或某一行为能发生何种结果的一种侦查活动。 侦查辨认是指在刑事侦查工作中,根据需要,侦查人员组织受害人、事主、见证人或知情人,对犯罪嫌疑人、无名尸体及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等进行时辨别和认定。 追缉是指在判明犯罪分子已经逃跑后,及时组织力量,循其可能逃跑的方向和路线进行追捕。 堵截是指根据犯罪分子逃跑的方向,通知有关单位组织力量,在其可能经过的地点,路口设卡拦截。 控制赃物是指侦查人员在侦查有赃物可查的刑事案件时,依靠有关单位组织和专门人员,对赃物的隐藏,转移,销售,毁灭,使用等环节进行监视控制,通过发现赃物,从物到人,查而查获罪犯,及时破案的一项常规性侦查措施. 阵地控制是指刑事侦查部门在犯罪分子的居住地和经常活动的场所,建立公开和秘密的力量,用以发现,揭露和查缉刑事犯罪分子的防范性侦查措施,是刑事侦查部门的一项基础业务建设。 刑嫌调控是指对刑事犯罪嫌疑人的调查控制工作,它是通过秘密调查和必要的侦查手段、及时搜集和掌握刑事犯罪嫌疑人的活动材料,以发现和制止现行犯罪活动,发现和搜集侦查线索的一项侦查防范措施。 跟踪守候是指以隐蔽的形式,尾随侦查对象,监视、控制其活动的一种基本侦查方法。 秘密拘捕是根据侦查破案的需要,对重大犯罪集团(团伙)中某个成员采取的秘密扣押,突出审讯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 守候监视是指在侦查对象的住处、落脚点和经常出入的场所、以及隐藏赃证或预谋犯罪的地点周围,选择隐蔽点对其活动进行监视控制的侦查手段。 卧底侦查也称潜入侦查。是指刑事侦查人员以伪装的特殊身份潜入犯罪集团内部埋伏下来,从而开展内线侦查工作的一种形式。

论侦查中的证据意识培养与提高

论侦查中的证据意识培养与提高 证据问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一个需深入研究探讨的问题。而证据意识的有无对执法人员的工作成效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应树立“证据第一”的观念,并采取业务培训、规范勘查程序第一等一系列措施,以增强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提高办案质量。无论是侦查刑事案件还是受理行政案件等工作,只有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依靠客观充分的证据才能依法有效地追究违法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使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标签:证据意识;意识薄弱;客观全面;及时搜集 D9 1 证据意识的内涵 证据意识,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对证据作用和价值的一种觉醒和知晓的心理状态,是人们在面对纠纷或处理争议时重视证据并自觉运用证据的心理觉悟。证据意识是法律意识的一部分,属于“意识”范畴。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理论和观点,意识的形成应遵循“认识”的一般过程,经由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两个阶段,具体表现为认识、情感、评价和运用等。证据,对于法律职业者或者司法干警而言,其证据意识则应处于理性认识阶段,表现为对证据的一定评价和运用。 2 目前我侦查人员证据意识薄弱的表现 2.1 主观片面,证据收集不全 现场的复杂性和勘查工作的艰巨性要求勘查人员在勘查时,要从犯罪现场的实际出发,尊重现场的客观事实,采取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但是,有的勘查人员则相反,不是从犯罪现场的实际情况出发,而是从自己的主观愿望、主观猜测出发,先入为主,先自己臆造出自己的想法,然后去收集证据,符合的就收集,不符合的则随意舍弃。 2.2 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强 一方面,刑事案件频发,发案率居高不下,勘查人员面临的任务重,压力大;另一方面部分公安机关对刑事技术的工作重视不够,现场勘查人员装备差,待遇低。对这些勘查人员的工作热情产生消极影响,部分勘查人员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强,怕艰苦,怕有麻烦,有的勘查现场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敷衍了事走过场,最后凭一鳞半爪就草率的地下结论。 2.3 取证工作盲目,针对性不强,检验,鉴定率低 现场勘查人员就是要从纷繁复杂的现场表面去发现和犯罪有关的事实证据。

[侦查取证文书]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

法妞问答https://www.sodocs.net/doc/716636338.html, ×××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 正文 ×××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 ┏━━━━━━┳━━━━━━┳━━━━┳━━━━━┳━━━━━━┓┃编号┃名称┃数量┃特征┃备注┃┣━━━━━━╋━━━━━━╋━━━━╋━━━━━╋━━━━━━┫┃┃┃┃┃┃┣━━━━━━╋━━━━━━╋━━━━╋━━━━━╋━━━━━━┫┃┃┃┃┃┃┣━━━━━━╋━━━━━━╋━━━━╋━━━━━╋━━━━━━┫┃┃┃┃┃┃┣━━━━━━╋━━━━━━╋━━━━╋━━━━━╋━━━━━━┫┃┃ ┃┃┃┃┣━━━━━━╋━━━━━━╋━━━━╋━━━━━╋━━━━━━┫┃┃┃┃┃┃┣━━━━━━╋━━━━━━╋━━━━╋━━━━━╋━━━━━━┫┃┃┃┃┃ ┃┣━━━━━━╋━━━━━━╋━━━━╋━━━━━╋━━━━━━┫┃┃┃┃┃┃┣━━━━━━╋━━━━━━╋━━━━╋━━━━━╋━━━━━━┫┃┃┃┃┃┃┣━━━━━━╋━━━━━━╋━━━━╋━━━━━╋━━━━━━┫┃┃┃┃┃┃┣━━━━━━╋━━━━━━╋━━━━╋━━━━━╋━━━━━━┫┃┃ ┃┃┃┃┣━━━━━━╋━━━━━━╋━━━━╋━━━━━╋━━━━━━┫┃┃┃┃┃┃┣━━━━━━╋━━━━━━╋━━━━╋━━━━━╋━━━━━━┫┃┃┃┃┃ ┃┣━━━━━━╋━━━━━━╋━━━━╋━━━━━╋━━━━━━┫┃┃┃┃┃┃┣━━━━━━╋━━━━━━╋━━━━╋━━━━━╋━━━━━━┫┃┃┃┃┃┃┣━━━━━━╋━━━━━━╋━━━━╋━━━━━╋━━━━━━┫┃┃┃┃┃┃┣━━━━━━╋━━━━━━╋━━━━╋━━━━━╋━━━━━━┫┃┃

对秘密侦查措施使用的反思

2007年2月皖西学院学报Feb.,2007第23卷第1期Journal of West Anhui U niversity Vol.23 NO.1对秘密侦查措施使用的反思 吴爱军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重庆400031) 摘 要:科技进步在促进社会发展的同时也为一些新型犯罪形态的滋生提供了某种技术上的支持。一些传统的犯罪形态也因为采用了“技术性装备”而使得刑事侦查变得异常艰难。对于某些案件一般的侦查手段难以奏效。因而对诸如监听、密拍、利用计算机进行信息拦截等秘密侦查措施的使用也就成为必然。但是这些特殊技术侦查手段的不合理使用会给公民个人权利构成极大威胁和损害。这就使得侦查部门处在一个两难境地:如何在打击犯罪和保障公民权利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因为权力和权利关系的处理和制度安排是否得当往往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状况的“晴雨表”。本文拟从我国刑事案件侦查中秘密侦查措施使用的现状入手,探讨一下在侦查实践中应如何合理使用这一特殊技术侦查手段。 关键词:秘密侦查;现状考量;合理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735(2007)01-0018-04 秘密侦查作为一种对常规侦查手段的合理补充,如若被合理使用必将会提高侦查效率,更加有效地发现案件真实,在刑事侦查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秘密侦查措施若被滥用就会异化为悬在公民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威胁到公民的安全。尤其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处于被追诉的地位,其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更容易受到国家有组织的强制力量的侵犯。因而应当合理规制秘密侦查措施,使其在侦查法制化的轨道上良性运作。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秘密侦查措施的合理界定 (一)什么是秘密侦查措施?关于秘密侦查措施的概念笔者认为它是指由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实施的为了查明案件真相,抓获犯罪嫌疑人,从而使得案件得以侦破而采取的隐蔽性的不为相对人所察觉的侦查行为以及相关的辅助行为。秘密侦查措施曾被等同于技术性侦查行为或者强制侦查行为。笔者认为,秘密侦查措施可以归为上述两种侦查行为的范畴但不能等同。它是从技术性侦查措施中独立出来,具有自己独特的个性———隐蔽性。而技术性侦查行为或者强制侦查行为中的某些活动是公开的。如强制采样属于强制侦查行为但它是公开进行的,是当着相对人的面进行的,具有现实直接性。而秘密侦查措施是在被调查者不知情的情形下进行的,它无需被调查人到场和配合,而是由侦查人员单方面实施的。 (二)秘密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社会转型的步伐也随之加快,新型犯罪层出不穷,犯罪案件不论是数量上还是结构上都与传统犯罪有很大区别。技术性犯罪、有组织犯罪、跨国犯罪的出现频率提高,使得侦查机关的工作量空前加大。并且对侦查思维、方法和手段都提出了严峻挑战。这也就要求侦查措施的技术含量要跟得上,若不能在技术上比犯罪分子更胜一筹则永远只能被犯罪分子制于难有作为的境地。而秘密侦查措施的使用无疑为刑事侦查注入新的活力。秘密侦查能够在被嫌疑对象未觉察的情况下获取案件信息,这些信息的获得往往比较真实可靠。无论是发现侦查线索还是搜集其他证据,甚至是直接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都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由于秘密侦查措施直接牵涉到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因而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一般都对秘密侦查的适用范围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定。正如英国上议院大法官丹宁所说:“社会保护本身不受犯罪分子危害的手段一旦被滥用,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风。”[1](P36)因而秘密侦查措施往往只适用于一些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例如美国1968年综合犯罪与街道安全法明确规定: 81 收稿日期:2006-12-11 作者简介:吴爱军(1980-),男,安徽舒城人,西南政法大学2005级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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