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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浅析重婚罪

法学论文 浅析重婚罪
法学论文 浅析重婚罪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西安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

法学专业(专)毕业论文

题目:浅析重婚罪的认定

专业:法学

级别:09春

学号:0961001402856

姓名:刘玉莹

单位:朝阳分校

2011年04月12日

目录

引言 (2)

一、重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3)

二、重婚罪历史沿革及定义 (4)

三、重婚罪相关问题浅析 (4)

结语 (7)

参考文献 (8)

内容提要

摘要:重婚这一现象在现代社会中日益严重,已经引起了广大学者和司法部门的极大重视。本文正是从两个真实的案例出发,并以此为契子详细地介绍了重婚这种行为及其具体构成要件。此外,本文还针对重婚罪中一些比较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探讨,表述了自己及所支持的观点,希望这些讨论能更加深入地帮助我们了解重婚罪,也希望能作抛砖引玉之言,以期更好的解决方案的出台!

关键词:配偶权事实婚姻法律婚姻非法同居关系

重婚罪相关问题浅析

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健全,人民生活水平较之以前有了明显的改善和提高。随之而来的,享乐、拜金主义思想又重抬其头,现在社会上有的人或是贪图享受,或是喜新厌旧,以及对婚姻关系的不正确态度,导致重婚这一社会现象日益增多乃至层出不穷,已经成为一个极现实且紧迫的问题。我们知道,家庭是社会的重要单元,而婚姻关系则是维系家庭的重要因素和纽带,因此,必须把弘扬良好的婚姻风气,构建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予以足够的关切。针对上述现象,就需要国家在立法上予以进一步的规范和理论上的深入研究。下面,我将从两个案例出发,详细介绍一下重婚这种行为。

一、重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重婚罪客体要件

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二) 重婚罪客观要件

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三) 重婚罪主体要件

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四) 重婚罪主观要件

重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

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重婚罪历史沿革及定义

新中国成立至今已经有两部婚姻法规范婚姻行为,并且国家立法机关于2001年4月28日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对现行婚姻法的进一步完善作出了相当的努力,然而,不仅婚姻法本身没有对重婚的定义作出规定,而且原《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现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2001年12月14日发布的《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都没有界定重婚的含义,因此,在这里有必要明确重婚罪的概念。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1]。

三、重婚罪相关问题浅析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并不复杂,其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自然犯,按照社会上一般公众相当的认识即能予以判定。但对于某些规范的概念性问题则需要加以说明,以期更利于审判。下面,我就重婚罪中的一些具体法律问题进行细述。

(一)对重婚罪中婚姻关系的认识

婚姻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以两性的结合为自然条件,是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2]。新中国两部《婚姻法》的实施,向国民昭示:结婚以登记为要件;要结婚,得登记。然而,“登记结婚”的要求虽然在广大城市已被自觉接受,但在偏远的农村仍然受到习惯势力的顽固抵抗。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再次重申: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要想结婚,必须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不仅如此,《婚姻法》第10条、第11条还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以及婚姻的撤消制度。第12条对无效以及可撤消的婚姻的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即“无效或被撤消的婚姻,自始无效”。这就说明,婚姻不仅必须具备登记的形式,而且必须符合实质的要件,否则,即使经过登记,婚姻也不一定有效。有效婚姻受法律保护,可以对抗第三人的侵害,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对抗第三人。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无效婚姻事实上有两类,一是不具备婚姻形式要件的纯粹自然意义上的“婚姻”即事实婚,因为其从未得到国家婚姻登记机关确认,

所以不需要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公示即无效。二是具备婚姻形式要件,但不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婚姻,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几种情形。尽管这种婚姻曾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确认,但不是必须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公示或人民法院判决才无效,而是从始到终都无效。其婚姻关系也不能成为刑法上的客体。在婚姻登记机关宣布其无效后,即使当事人继续同居生活甚至举办结婚仪式,也不受法律保护,其关系同样不可能成为刑法上的客体。

至于可撤消的婚姻,其效力状况并不复杂。由于这种婚姻除了当事人主张抗辩理由,否则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如果被胁迫结婚但没有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从结婚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消该婚姻,法院判决予以支持,则其婚姻效力不仅仅终止于被撤消之后,而是自始无效。在此之前,其婚姻关系应当成为刑法上的客体。如果该婚姻被撤消之后,请求人反悔,仍然与被请求人共同居住生活甚至举办结婚仪式,也不受法律保护。综上所述,虽然国外立法对事实婚的态度趋向缓和[3],但我国《婚姻法》对婚姻的成立,采取的仍然是严格的法律主义[4]。

在此,婚姻的合法性成为婚姻的本质属性[5]。合法性要求法定的婚姻主体资格具备者依照法定程序成立婚姻,方有法律效力,否则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婚姻绝非两性自然的生理结合,而是经当时社会确认其为夫妻关系的社会关系;婚姻关系只能存在于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的男女双方之间。

(二)对重婚罪中配偶权的认识

我国刑法学界一般将重婚罪的客体表述为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近年来随着在犯罪客体研究中一些学者对法益学说的推崇,有关重婚罪客体配偶权的问题也被提了出来。

配偶权产生于合法婚姻的建立,是特定男女之间的夫妻身份关系,以特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非自然形成,而是法律赋予,享有配偶权的男女才互为配偶,配偶是婚姻的主体,只有配偶才享有配偶权。尽管配偶权的内涵,在理论上还有身份权说、专属利益支配说、性权利说等不同的观点,但这些观点共同认为:配偶权的前提或者说产生的基础是合法的夫妻关系,配偶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其权利主体是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配偶权具有身份权的性质:配偶权具有专属性,即具有夫妻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配偶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不可侵犯性,即配偶具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忠实的义务、家庭住所决定权、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生育权和日常家务代理权,这些权利不容他人侵犯[6]。修订婚姻法虽然没有明确使用配偶权一词,但已经确认了配偶权的若干主要内容[7]。

婚姻必须经合法确认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形成婚姻关系;配偶权产生于合法婚姻的建立,换言之,事实婚不具有配偶权,形成事实婚的男女不是配偶----准确地说,是法律不承认其为配偶。在民法上,重婚之形式,表现为两个既存婚姻之重合,重婚之实质,在于这种使两个既存婚姻重合的行为,抗击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原则和制度。在刑法上,重婚之实质,在于有配偶者隐瞒婚姻事实真相,欺骗他人与之再度结婚,或者有配偶者在他人的主动配合先后两次形成婚姻,分别以独自犯罪或者对合而形成共犯的形式,故意挑战刑法所保护的重婚罪的法益----配偶权。

(三)对重婚罪客观表现形式的认识

重婚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也是当前研究的热点,如前所述,重婚罪的实质在于发生在后的婚姻行为对前一尚存的合法婚姻关系的侵犯,亦即对国家赋予的配偶权的侵害。那么,与在先的法律婚重合的“婚姻”是否包括事实婚呢?刑法第258条所谓“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中的“重婚”、“结婚”是指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呢?

在最高人民法院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批复中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着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处罚。有的学者对此提出了疑问,认为那些未依法进行结婚登记的人,在民事法律中得不到承认和保护,但若其为有配偶者则在刑事法律中要承担刑事责任,换言之,一个有配偶的人,未经结婚登记与他人以夫妻名字同居生活,他在民事上无婚可离,在刑事上则有婚可离,实在令人匪夷所思[8]。

其实,承认事实婚的存在不等于肯定事实婚的效力,“存在”与“肯定效力”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意识范畴,后者属于意志范畴。上述司法解释针对的是两种以“事实婚”冲击法律婚,侵犯其配偶的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事实婚不是婚姻,而是非法同居关系,并且是严重的非法同居关系,它公开挑战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推而广之,产生于法律婚之后的婚姻,无论是事实婚还是法律婚,在法律上均无效力,均处于法律保护范围之外,但其存在,客观上侵犯了在先产生的配偶权益和一夫一妻制,故应以国家暴力予以反击或防卫[9]。

在这种情况下,侵害在先的婚姻关系和婚姻当事人配偶权益的事实婚,本质上具有非法性,其婚姻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而其侵害在先的婚姻关系和婚姻当事人配偶权利的法律婚,尽管形式上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确认,但属于无效婚姻,本质上也不具有合法性,仍然属于违法行为。这种违法的婚姻行为的实施,不仅必然侵害婚姻当事人之间的配偶权,而且必然侵害作为社会正常细胞的一夫一妻制

李冬梅(学年论文)-1112111084-论重婚罪[1]

李冬梅(学年论文)-1112111084-论重婚罪[1]

学号_1112111084 学年论文 课题:论重婚罪 学生姓名:李冬梅 系别:法学院 专业班级:2011级法学(1)班 指导教师:范杨林 二○一四年五月

目录 摘要 英文摘要 一、重婚罪的概述 (5) (一)婚姻 (5) (二)重婚罪的概念 (5) 二、重婚罪的认定 (5) (一)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5) (二)重婚罪的具体认定问题 (6) (三)重婚罪的类型 (6) 三、中外不同国家法律关于重婚犯罪的相关认定。 (8) (一)两个婚姻都必须是法律婚 (8) (二)两个婚姻是法律婚或者事实婚 (8) (三)没有规定重婚罪但有其他类似的犯罪规定 (8) (四)没有重婚罪也没有其他类似犯罪的规定 (8) 四、治理对策与完善。 (8) 五、结语 (9) 参考文献

论重婚罪 摘要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重婚现象日趋严重,并呈现出类型多样、情况复杂、案情隐蔽等特点,其中最为常见的问题就是重婚犯罪。重婚犯罪不仅影响了家庭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而且引发了大量案件,从而给社会带来了一系列的不安定的因素,因而重婚罪的研究和完善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章:重婚罪概述。这一部分主要从婚姻社会意义的方面来探讨重婚罪的现状和不利影响。第二章:重婚罪的认定。此部分主要说明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具体认定,将重婚罪与其他类似概念相区别,并通过案例进行具体分析。第三章:主要介绍中外不同法律对重婚认定的差异。第四部分:主要就我国重婚犯罪现状的角度出发,提出相关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重婚罪;构成要件;司法认定;治理对策

社会科学论文写作经验谈

社会科学论文写作经验谈 众多大学生、研究生和实际工作者经过刻苦学习,最后都要求写成论文。如果平时学习侧重吸收,那么写论文则是贵在创新。如同蜜蜂采花,最终是为了酿蜜。写论文是最后的综合训练,既能锻炼运用科学理论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又能培养加工整理资料、使用外语和写作的能力。同时,写论文也是对学习、工作成果和专业水平的总检验和总考核。完成一篇论文,主要应善于掌握并处理好三个环节:选好题目、深入研究和精心写作,这也可以说是写论文的三部曲。 一、选好题目 科学研究工作的首要一步是选题。选定题目并不难,选好题目则不易。有人说,选好题目是论著成功的一半,这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只有选好题目,才能明确主攻方向,确定主要内容,体现出论文的特点和优点,反映出论文在学术研究中的地位和适应社会需求的程度。有人认为选题很容易,随便选定本专业的任何一个题目,下一番功夫就能出成果;有人则把选题看得很神秘,左顾右盼下不了决心。这是两种偏向:前者带有盲目性,后者显出动摇性。选择题目一定要避免盲目性,克服动摇性;提高自觉性,明确目的性。 选题要考虑客观的需要。有的是教学中遇到的问题,只有经过一番研究才能满足教学需要,提高教学质量。有的是现实斗争和社会实践存在的问题,要求我们下功夫研究,从理论高度和深度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对策。有的是科学发展的需要,在专业研究中有不少问题要求进行新的探索,或者对别人的研究成果有不同的看法需要开展争鸣。选题要心中有数。不论选定什么题目,都得先熟悉前人研究的情况。通过查阅书目、报刊资料索引或请教老师和同行,了解前人对这个问题有哪些研究成果。达到什么程度,存在什么争论,还有什么空白或薄弱环节,以便继承前人成果,继续向前开拓。如果自己有不同看法,可提出商榷;如果是空白或薄弱环节,只要有条件就可以想法填补或加强。如果自己无力向前推进,那就不要选这个题目。 选题要考虑自己的条件。诸如个人的兴趣、爱好、基储长处、掌握的外文语种和熟练程度、搜集资料的可能性等等。选题时还有几个问题要具体分析:选大题还是选小题?如果材料来源丰富,可以大题大做,写成大部头专著,或者把大题分成若干小题,各个小题分别逐步去做,集小成大,大部头专著也就出来了。或者小题大做。我手边至今还保存一本20世纪50年代翻译出版的苏联一位学者的博士论文《为苏维埃政权而斗争的水兵》,该文只写从1917年10月至1918年3月这半年时间内,海军士兵在建立和巩固苏维埃政权中的作用。由于作者运用了大量档案和报刊材料,所以全书竞达20.5万字。如果着重从发展规律上进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9.案例分析. 李力是某厂采购员,于1992年与本厂女工王燕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李力借工作之便,开始常驻外地,结识女青年吴芳。1995年李向吴隐瞒了已婚事实,私刻了单位印章,假造证明信,与吴在吴的所在地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但二人感情也不是十分融洽,在2001年5月24日李吴二人办理了离婚手续。李又回到了原厂所在地,与王团聚。2002年5月28日案发。 问题:1.对李的行为如何认定?说明理由? 2.对李的行为是否应当追诉?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构成重婚罪和伪造企业印章罪按重婚罪定罪处罚。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2)应当追诉,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没有超过本罪最高为5年的追诉期限。 10.案例分析 魏某,男,育有两子一女,妻子早年亡故。长子魏成,因病去世,有妻子王某和女儿魏华。次子魏涛和女儿魏虹均已结婚成家。2004 年12 月,魏某病逝,留有存款、房产、家具等价值30 万元的遗产。在处理魏某丧事期间,魏虹遇车祸身亡。 问:魏某的遗产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魏某没有遗嘱,因此其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长子魏成的女儿魏华代位继承魏某遗产的三分之一,次子魏涛第一顺序继承三分之一,魏虹的丈夫转继承三分之一。 11.案例分析 乙借给朋友甲人民币20 万元用于买房,有借条为证。乙要购房,想向甲要回自己的钱。此时乙才发现,甲不仅被工作单位开除,没有了正常的收入,而且举了不少外债。为了躲避债权人的讨债,甲干脆将购

买的房子过户到了其姐姐的名下。当乙向甲讨要自己的20 万元时,甲承认这笔债务,但声称无能力偿还。 问:在这种情况下,乙能否实现自己的债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 乙能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甲的赠送行为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因为根据民法规定:甲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甲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甲转让财产的行为是无偿的。所以乙可以要求法院撤销甲的赠送行为。 12.案例分析 甲,1986 年5月出生;乙,1987 年11月出生;丙,1989年4月出生。三人住同一家属院,经常一起去网吧玩网络游戏。为了筹集上网的费用,三人合谋绑架人质勒索钱财。2002年7 月,三人将同院的7岁女孩小童绑架,向其父母索要人民币5000 元。在交款时,三人被警方抓获。 问:甲乙丙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甲承担刑事责任,乙不承担刑事责任,丙不承担刑事责任。甲乙丙侵犯了一定客体,实施了绑架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主体方面:甲已满16 ,属完全刑事责任时期;乙15 岁,属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但是对绑架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丙不满14 ,不负刑事责任。 13.案例分析 某幼儿园教师王某,女,28 岁。王某于6 月25 日上午10 时,带领4 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幼儿杨某(男,6 岁)失足坠入路旁鱼塘中。王某见状惊惶失措,尽管平日里知道这个鱼塘不是很深但还是不肯跳入鱼塘中救人,只是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田某(男,已满16 周岁)路经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鱼塘边观看,并同王某在附近找到一根竹竿,探测鱼塘深浅,测得水深约75 厘米。但田某和王某均不愿下水救人,只是继续高呼求救。最后老农郭某赶来下水抢救。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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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重婚 重婚判几年

如何界定重婚重婚判几年 1、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 2、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 3、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对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属于刑事处罚。 重婚是一种对我国现有婚姻关系的破坏,实践中却是大量存在重婚的现象。但是些行为只是与重婚相似,而并非重婚。那么我们该如何界定重婚行为呢? 同时,法律当中对涉嫌重婚又是如何进行处罚的? 将在下文中为你介绍。 一、如何界定是否构成重婚罪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的类型和表现形式: 1、被告人已经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就是两个法律婚的重婚,前一个婚姻和后一个婚姻都是经过民政部门合法登记过的。至于有配偶的人如何第二次蒙混过关,获得与他人再次登记结婚机会的,再所不问,

常见的手段有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舞弊登记结婚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无忧律师网律师提示这种重婚已不多见,因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同居的男女,不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同上的道理,也比较少见。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当然受欺骗而与已婚者结婚的除外。 二、重婚罪要如何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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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疑难问题浅谈 ;随着社会的发展,目前在我国通奸、姘居、网婚(网上的虚拟婚姻)、重婚现象日益增多,这是对我们多年来形成的以一夫一妻制为核心的婚姻家庭制度的一种强烈冲击,这些现象严重的影响到了家庭的稳固,给社会也带来了一些不稳定因素。特别是近些年来重婚现象在一些地区死灰复燃,且呈上升的态势,一些人受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利用金钱权势,无视法律,追求腐化的生活方式,公开重婚纳妾,不仅影响家庭的稳定,还引发了大量的刑事案件。 第一部分; 重婚罪的概念 对于什么算是重婚?我国现行刑法只从词义上将重婚简释为:有配偶而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为重婚。这一简释并未真正揭示出“重婚”这一概念的内涵,因而很难把它视为重婚概念的严格定义。从1957年起,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先后对重婚做出若干次司法解释。如,1957年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婚的解释是:“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1]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婚做出的解释则是:“有配偶的人和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2]如果将重婚概念界定为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建立夫妻关系,那么,人们不禁要问: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既未进行结婚登记也未举行结婚仪式,但有稳定同居关系的,是否应以事实上的重婚处置?若有配偶者即使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却与他人在固定住所长期同居生活的,究竟算不算重婚?

关于如何界定重婚这一概念,我国有的刑法学界持狭义说者认为,只有当在先的婚姻是法律婚,当事人以法律婚或者事实婚与之重合时,才构成重婚罪];持广义说者主张,无论在先的婚姻是否法律婚,也无论与之相重合的婚姻是否法律婚,都构成重婚罪;持最广义说者不仅赞同广义说,甚至主张“包二奶”也构成重婚罪。在重婚是指“有配偶而没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3]定义中“结婚”一词的含义适之笼统,对重婚外延的揭示也过于狭窄。如果将“结婚”仅仅狭隘地理解为: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合法解除之前再与他人进行结婚登记的才是重婚,那么这就势必把许多事实上的重婚(如具有纳妾性质的“包二奶”等),排除于重婚范畴之外,这显然是不适当的。从重婚的特有属性上看,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合法解除之前,即使不办理结婚登记,只要有配偶者与他人在固定住所有稳定同居关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在固定住所有稳定同居关系的,都应视为重婚。笔者认为,所谓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在固定住所有稳定同居关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在固定住所长期共同生活,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重婚罪概念的这一界定,或许能较为完整地揭示出重婚行为的特有属性,使之既能将重婚与其它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区别开来,又能将为人们所忽视的各种有稳定同居关系的变相重婚行为纳入重婚的范畴。[4] ; 第二部分; 重婚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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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文性理论对古诗词翻译的启示及意义 ——以木兰诗为例摘要:互文理论的提出为翻译的研究和发展带来了新的飞跃和突破,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本文首先介绍了中西方互文理论提出的背景和异同,然后说明了该理论如何与翻译研究相结合,紧接着以木兰诗为例讨论了该理论对翻译的指导意义,而后指出运用该理论进行翻译时应注意的的方面,最后重申作品译重译的必要性和意义。 关键词:互文性理论翻译启示意义 1、理论简介 在中国学术传统中,“互文”首先是作为训诂术语出现的。唐人李善在其《文选·恨赋》中写道:“孤臣危涕,孽子坠心”二句下注:“然心当云危,涕当云坠,江氏爱奇,故互文以见义。”意思是指两个相对独立的语言结构单位,相互呼应,彼此渗透,相互牵连而表达—个完整的内容(《语言百科辞典》39页),[1]或者“在结构相同或相似的上下文中,上文里隐含着下文将要出现的词语,下文里又隐含着上文里已出现过的词语,参互成文,合而见义”。[2](《大学修辞》280页)。 在西方,互文性(intertextuality)理论是后现代主义文化思潮中生成的一种文本理论;Intertextuality 一词源自拉丁语(interterto),意思是纺织时加以混合。在作品中,“互文性”是个专门术语,它指特定文本与其它相关文本之间相互影响、相互联系。这一概念是由法国符号学家、女权主义批评家朱莉娅·克里斯蒂娃(Julia Christiva)在1 969年出版的《符号学》一书中首次正式提出的。她认为,“every context is constructed as a mosaic of citations, every text is an absorption and transformation of other texts.”(Hatim,1990:125)[3] (任何文本都是由马赛克式的引文拼嵌而成,每个文本都是对其它文本的吸收和转化。)罗兰·巴特(Roland Barthes)在文学语境中探讨了“互文性”这一思想,并得出结论:“任何文本都是互文本;在一个文本之中,不同程度地以各种多少能辨认的形式存在着其他文本。?.任何文本都是过去引文的一个新织体。”(王一川,1994:222)[4]。因而,一部作品并不单纯只指原作者的作品,而是它与其它文本之间、语言结构之间相联系的产物。“互文性”一般是指某一文本与前文本(pretext)之间的相互关系。但这个词包罗万象,难以界定,所以尽管有不少语言掌家、文学家、批评家对互文性进行各种尝试性的探讨,这个概念至今仍没有一个学术界所公认的定义。笔者在这里取用的是著名的叙事学家杰拉尔德·普林斯(GeraId Prince)在《叙事学词典》中给“互文性”这一词下的一个通俗易懂的定义,即“relations obtaining between a given text and other texts, which it sites, rewrites, absorbs, prolongs, or generally transforms and in terms of which it is intelligible(Gerald, 1987, 46)。” [5](一个特定文本与它所引用、改写、吸收、扩展、或在总体上加以改造的其它文本之间的关系,并且依据这种关系才可能理解这个文本。)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学术概念中的“互文”和西方文本理论的“互文”有交汇,都蕴含有文本互释的思想,但中国的“互文”有其独特之处,即“互文”是一种修辞手法。近代由于西方修辞学的引入,训诂学中的互文进而被理解为一种修辞格,变成一种写作技巧,服务于各种写作目的,“它要求两个语言结构形式上有对称性,意义内容有互补性。”[2](《大学修辞》280页)。作为一种修辞手段,在古文中,互文能使文句对仗工整,读起来琅琅上口;在现代文学中,互文能激发人们的联想,从而使文章的表达效果大大增强。

婚姻法案例分析题(大量)

大量的婚姻法案例分析题 1.朱武1985年5岁时被李涛夫妇收养,改名李大。4年后,李涛夫妇生一子,取名李二。1999年,李大得知李涛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逐渐疏远。2001年,李涛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李二。此时,李大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因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李二要求李大抚养,李大的生父母也要求李大赡养。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李大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 ②.李大对李二有没有抚养义务? 答:① 没有。理由: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李大3岁时已被李涛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② 有。理由: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弟姐妹关系。李大与李二系养兄弟关系,现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李二。李大有抚养李二的法定义务。 2.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中国核心期刊论文格式最新要求

中国核心期刊论文格式要求 2010-04-14 21:08 一、限在“CSSCI检索期刊2003”、“中文核心期刊(学术刊物,非杂志类)北大2004版”期刊发表的论文格式 (一)基本要求 1、您的论文请用WORD等文本编辑软件打好后以附件的形式发到我们的电子信箱lunwen888@https://www.sodocs.net/doc/7319014743.html,中,便于我们及时下载进行编辑。来稿以5000字为宜,并附100-200字的内容摘要,3-8个关键词,标题、内容摘要和关键词必须翻译成英文;内容摘要的写作应力求简明扼要,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客观反映论文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摘要的写作应避免出现“本文论述了......对......有重要意义”之类的用语。 2、关键词是反映论文主要内容的名词性术语一般每篇可选3-8个,应尽量从《汉语主题词表》中选用。未被词表收录的新学科、新技术中的重要术语和地区、人物、文献等名称,也可作为关键词标注。关键词应以与正文不同的字体字号编排在摘要下方。多个关键词之间用分号分隔。中英文关键词应一一对应。中文关键词前以“关键词:”或“[关键词]”作为标识;英文关键词前以“Key words:”作为标识。 3、稿件内容力求观点鲜明、选题新颖、逻辑严密、下笔有据、论证充分、结合实际、深人浅出、文字通顺、言简意赅。当然如果您的论文达不到上述的要求,“核心论文发表网”的站长将利用其职业(经济学编辑)特长和同学关系网(编辑联盟)负责帮您编辑,直至发表。 (二)标题 标题应简明、具体、确切,能概括文章的特定内容,符合编制题录、索引和检索的有关原则,一般不超过20个字。必要时可加副标题,用较小字号另行起排。文章标题及作者姓名单位均须翻译成英文。 (三)注明投稿日期 是指您投稿的日期。示例:收稿日期:2004-02-18 (四)基金项目 获得基金资助产出的文章应以“基金项目:”或“[基金项目]”作为标识注明基金项目名称,并在圆括号内注明项目编号。多项基金项目应依次列出,其间以分号隔开。示例: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资助项目(2004BJL001)(五)作者简介 作者的姓名、出生年、性别、民族(汉族可省略)、籍贯、职称、学位等作出介绍,其前以“作者简介:”作为标识。一般排在篇首页地脚,置于投稿日期(或基金项目)之后。同一篇文章的其他主要作者简介可以在同一“作者简介:”标识后相继列出,其间以分号隔开。 示例: 作者简介:张三(1960-),男,汉族,福建厦门人,厦门大学会计系教授,博士。 (六)正文 文内标题力求简短、明确,题末不用标点符号(问号、叹号、省略号除外)。层次不宜过多,一般不超过5级。大段落的标题居中排列,可不加序号。层次序号可采用一、(一)、1、(1)、1);不宜用①,以与注号区别。文中应做到不

重婚罪坐牢的几率大吗

一、重婚罪坐牢的几率大吗 不是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就可以被认定为重婚。重婚罪,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中的一个: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同时,当事人如果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其中之一,那么就依法构成犯罪,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构成重婚的情况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三、犯重婚罪怎样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有关规定,重婚行为一般都要认定为重婚罪。 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下列重婚行为,可以认为不构成重婚罪: 1、自己主动解除或经劝说、批评教育后解除非法婚姻关系的; 2、因自然灾害,被拐卖或者其他客观原因而流落外地,为生活所迫而与他人结婚的; 3、因强迫、包办婚姻或因遭受虐待,与原配偶没有感情,无法继续维持夫妻生活而外逃,由于生活无着,又与他人结婚的; 4、因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又与他人结婚的。

重婚罪的理解与认定

重婚罪的理解与认定 内容摘要:在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都没有严格界定出重婚的含义。这就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提供了相当大的空间,但也为法律实施的不统一,留下隐患。法律实施不统一无形的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同时也削弱了法律的权威。笔者在此力图通过对重婚罪概念及犯罪构成、事实婚姻出现在“重婚”行为中时重婚罪的认定、从配偶权看重婚罪的认定、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与重婚罪的认定、“包二奶”行为与重婚罪的认定等几方面进行分析,以达到统一认识,法律实施统一的目的。 关键词:重婚罪; 理解与认定; 事实婚姻; 配偶权;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包二奶 一、重婚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行为人有配偶

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姻),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由于我国对事实婚姻采取的是限制承认主义,即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实婚具有法律效力时,才能成立事实重婚罪。 事实上,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1)与配偶登记结婚后,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 (2)与配偶登记结婚的,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

重婚案件管辖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重婚案件管辖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当事人可以直接到法院去。接下来为大家整理了关于重婚案件管辖最新规定是怎样的,犯的一定会坐牢吗的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重婚案件管辖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重婚案件作为自诉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婚案件的审判管辖问题主要是指重婚案件的地区管辖,即同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 我国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地。 就重婚案件而言,地区管辖的分歧主要是由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引起的,重婚案件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被告人,也即重婚行为人通常有二人,一人不可能单独重婚; 2、被告人的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地通常是一致的; 3、重婚的犯罪行为地有可能为多处,即多处重婚。 二、犯重婚罪的一定会坐牢吗?

重婚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当事人可以直接到法院去起诉。但重婚案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如果被害人没有刑事自诉的,也可以由公安机关后,由检察院法院提起。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重婚罪一般都是不告不理的,且多数重婚案件的被害人,由于在经济生活上依赖于重婚的犯罪分子或者由于自身的软弱性,他们都选择了保持沉默,这样犯罪人就没法受到法律的制裁了。只有情节比较严重,影响很坏的,被害人不起诉,但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部门提出控告的,才由人民检察机关审查,之后向法院起诉,追究犯罪人的法律责任。 法定不用坐牢的情况重婚罪追诉时效已过 第八十七条规定,最高刑五年以下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而刑法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的法定最高刑是2年,所以重婚罪的追诉时效为五年 重婚罪追诉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应注意刑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而重婚为行为持续性犯罪,追诉时

不会写论文核心期刊10年主编详解论文写作路数!

不会写论文?核心期刊10年主编详解论文写作路数! 引自机械工程学报11月6日 从攻读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到作为研究人员,几乎很少有人真正研究过如何写好一篇学术论文的问题。在读书期间,导师一般是交给学生专业知识和获得专业知识的方法,而不会教给学生写好论文的方法,从事研究之后,大多数人又忙于写论文,给予发表论文,而不会去考虑撰写论文的方法。 因此,国内学术界存在着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为拿学位、为职称、为获奖而撰写论文,基本上不会去考虑如何使自己的论文有学术创新。结果,都很难发表出来,而为了发表出来就走关系,找熟人。一旦达到自己的目的之后,学术就永远拜拜了,什么学术研究、学术创新,都不过是人生目的的手段而已,根本就不是目的。因此,有学术责任感的学者越来越少,甚至根本没有,而为学术之外的目的来捞取学术功名的确比比皆是。也难怪有中国学术大多数是垃圾之说了。 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工即要撰写好一篇学术论文,必须要掌握好撰写学术论文的方法。笔者从事研究20余年,从事学术刊物的主编已有近10年的经历。从事学术研究使我有专业的眼光来看待学术问题,而作为主编则使我有机会抛弃学术研究的浮躁而冷静地从刊物的角度来思考 学术创新的可能性。因而,我可以有机会把两种不同的眼光和视角交织在一起来谈谈如何撰写好一篇学术论文的问题。 一、选题

选题是否成功是研究成功的前提。有一种说法,哲学社会科学不像自然科学,没有成功与不成功之说,只要愿意去做,最后必然成功。此话谬矣。没有好的选题,即便是洋洋洒洒数万言乃至数十万、数百万言,结果都是无用的废话。这就不能视为成功的研究。成功的研究一定是建立在成功的选题之上的。那么,什么是成功的选题呢?简而言之就是选题要有问题意识。一是指研究的目标取向成功的选题应该是揭示研究的目标取向,也就是要使研究达到什么样的目标。研究的目标取向所反映的是研究是否有价值,是否值得研究。因此,从选题来看就可以知道该问题研究的状况和可能发展的趋势。如果选题没有揭示研究的目标取向,而只是陈述了一个事实,那么就意味着该研究不值得研究,或者说前人已经做了比较详尽的研究,在目前的状况下已经没有深入的可能了。这种选题就不应该去选。二是指研究的具体范围成功的选题应该是范围具体,不是大而全的。也就是选题不能过大,过大的选题会使研究无法深入下去,只是如蜻蜓点水。另一方面是题目太小,研究就会过于沉迷于琐碎的细节,从而使研究失去了价值和品位。特别是有的细节并不具有代表性,也不能真正反映事物发展的趋势,但由于研究者的视野太小,没法从细节中发现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特别是做历史史料研究的往往都有这样的毛病。三是要对一个学术问题产生质疑,或者说要有争鸣性学术研究是无止境的,真理更是无止境的。很多学术观点在当时是对的,或者说是真理,但时间和条件都变化了,因而其真理性也会发生变化。因此,选题一定要敢于质疑,但质疑必须要有理有据,而不是随便怀疑。在有理有据的基础上的怀疑,这样的选题

重婚案

重婚案 「案情」 自诉人:田雅轩,女,汉族,57岁,黑龙江省五常县人,中专文化程度,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蔬菜副食品公司退休工人,住该市新疆水泥厂家属院一区五号楼。 被告人:程自平,男,汉族,52岁,河南省长垣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系新疆水泥厂运输公司退休工人,住乌鲁木齐市五星路62号。 自诉人田雅轩与被告人程自平于1987年相识并开始来往。当时,田雅轩的丈夫在乌鲁木齐市,程自平知晓;程自平的妻子在原籍河南省长垣县,田雅轩也知晓。1991年11月,田雅轩通过诉讼与丈夫罗××离了婚。1992年12月,程自平向田雅轩谎称自己已经与妻子王××离了婚,同时向邻居和同事等多人宣传自己离婚之事。田雅轩误以为程自平确实已与配偶离婚,即从1992年年底起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开始与程自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此期间,田、程二人还以夫妻名义在家宴请新疆水泥厂的有关领导。1995年3月15日,程自平的妻子王××从原籍写信给程自平的女儿,述说她与程自平并未离婚。随后,程自平的所在单位通过调查,也证实程自平与其妻王××并未离婚。同年6月,田雅轩发现程自平没有离婚的事实后,即与程自平发生纠纷,并与程分居。 「审判」 田雅轩向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指控被告人程自平犯重婚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自平辩称自己从未与田雅轩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不构成重婚罪;其辩护人提出,程自平与田雅轩未办理结婚登记,也不是事实婚姻,故程自平无罪。

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自平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自诉人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8 年11月18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自平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程自平与自诉人田雅轩的非法婚姻关系予以解除。 宣判后,被告人程自平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一审时相同。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程自平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然没有进行登记结婚,但公开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应予惩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9年1 月20日作出刑事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1979年《刑法》和现行《刑法》均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作出的《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

浅谈论重婚罪

目录 一、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1) (一)重婚行为与重婚罪的认定 (1) (二)重婚与通奸、姘居、强奸等区别 (3) 二、重婚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4) (一)关于重婚罪受害人的救济途径 (4) (二)重婚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担问题 (5) 三、对我国现行涉及重婚法律的几点修改建议 (5) (一)对重婚罪重新界定 (5) (二)增设重婚罪的犯罪情节 (6) (三)区分重婚行为与重婚罪 (6)

浅谈重婚与重婚罪 [内容摘要]对于重婚这一现象,在我国婚姻法和刑法等法律中进行了明确地规定。但是我们仔细地分析这些规定,不难看出,原则性太强,操作性较差。就是说,在实践中,很难分辨出某种行为是否为重婚,从而给该行为的定性增加了难度,达不到惩治的效果。基于我国婚姻法对重婚的禁止规定,同时我国现行刑法对重婚罪也采用了概括性规定,有必要对重婚这一社会现象进行具体分析,以便使大家更加清楚地认识重婚罪的本质,以及对重婚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正确地区别重婚罪与非罪、重婚与姘居等。 [关键词]重婚重婚罪法律适用 对于重婚这一现象,在我国婚姻法和刑法等法律中进行了明确地规定。根据新《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这些规定来看,重婚在我们国家是严格禁止的。但是我们仔细地分析这些规定,不难看出,原则性太强,操作性较差。就是说,在实践中,很难分辨出某种行为是否为重婚,从而给该行为的定性增加了难度,达不到惩治的效果。对于重婚罪的认定,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重婚有两种,即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其认定非常容易,那就是男女双方必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实际生活中,这一方面的案件非常少见。也就是说,由于人们物质生活文化水平的提高,除了那些真正的法盲以外,很少有人竟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去办那样的傻事,跑到婚姻登记机构又去办理第二次结婚登记手续。而事实上的重婚,则很难有一个正确的认定标准。可对于标准而言,在实践中并非能够很好把握。同时,男女双方尽管生活在一起,但彼此并不以夫妻相待,而是以保姆、秘书、公关小姐等等身份出现,该如何认定。基于这些情形,对于重婚的认定存在着诸多需要探讨的问题。下面我就关于重婚的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重婚行为与重婚罪的认定

人文社科类学术论文文献综述

人文社科类学术论文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在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论文写作、课题申请和发现新论题等方面具有广阔地应用空间。文献综述具有清晰厘定学术问题,驱散研究迷雾的作用。设定研究论题、进行文献搜集和分析整理,并按照一定的学术规范实施是撰写文献综述的基本步骤。合格的文献综述要求做到遵守一定写作规范和学术伦理。 1 问题提出的背景。 全球化已然成为当今的时代现实,而信息技术在让全球化成为日常化的同时更加尖锐地显现了自身。 将媒介是人的延伸这样的麦克卢汉式的断言表述为人是信息网络中技术的人,或许更贴切。转瞬间,人类就从对技术的欢欣鼓舞转变为对技术的愁眉不展了。可是,爆炸性的信息冗余并非就是一件值得欢喜的事。它往往比因缺乏信息更容易使人处于世界的边缘。人需要在成为一个具有批判眼光、自主观点以及检视素养的人才不至于受限于自己经验,或像傻瓜一样被丢弃为宅居者。所以,韦恩等人在《研究是一门艺术》中指出:各个阶层的人都在做研究,政府、机关、行业与企业投入大量经费开展研究,从实验室到大海深处,从洞穴到外层空间都在进行着研究,研究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产业。而且,只有“能确实地做研究或评价他人研究的人”,才能分享到可信赖的信息。 世界一体化对于中国高校(研究机构)而言,意味着被纳入全球机制,并以国际标准衡量高校的人才培养、学术生产与思想贡献。也

正因为如此,国内许多高校纷纷制定发展战略,实施研究型计划,思考中国对世界的学术贡献。从研究生到专家学者,从政府机关到行业单位以及各级大大小小的研讨会议都在鼓励研究,倡导学术。这一潮流直接带来的后果是大量研究成果的出现和研究方法的空前强调。中国的论文产量已跃居第二,然而让人遗憾的是学术贡献率远远匹配不了生产量。即是说,中国学术遭遇到了严重的问题困境。 如何用西方学术规范表达中国问题成为制约中国人文社科国际化的一个关键因素,这种学术合法性也被学者认为是“中国社会科学家最根本的困境”. 突破这种困境的出路,在我们看来关键在于“做出文献综述的‘谱系图',才能进一步发现、聚焦自己拟研究的‘问题’. ” 因为,文献综述是“为某一目的而收集、分析信息(资料)的系统过程”,包括分析与收集信息的方法,苏联心理学家巴普洛夫认为它是研究中“头等重要的任务”. 在这种背景下,学者们越来越重视综述文献的重要性,每年文献综述、研究综述、会议综述等综述类文章都数以万计。例如,我们以综述作为篇名在中国期刊网进行检索,就发现从上世纪90 年代起,每年均以超过一千篇的数量递增。不仅如此,综述类文章还常常是高引用率和高下载量的文章。可当我们检索有关指导或阐述文献综述的写作方法时,却不无惊诧地发现这方面的论文寥寥无几。虽然有很多关于学术论文写作的文章,但却极少有涉及文献综述写法的。同时,指导人们怎样做研究综述性研究的着作也极少见。

重婚案例

他是重婚吗 央视国际 2003年06月23日 17:30 记者:王涓 编辑: 高国辉 主持人:撒贝宁 嘉宾:北京大学法学院 马忆南教授 主持人:各位好,这里是《今日说法》演播室,欢迎您参与我们今天的节目。今天我们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马忆南教授。马教授,我们常说一些新生的事物可能会给法律带来难题,但实际上有一些在人们看来似乎是非常成熟的制度,你比如像人类的婚姻制度,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也在不断地给法律提出新的问题。在我们今天这个案件当中,有那么一对当事人,风风雨雨地走过了10几年,最后因为感情问题上了法庭,可是上了法庭之后他们才发现,自己面临的法律问题原来并不那么简 单,我们来看一下记者给我们发回的报道。 照片上这两个人男的叫周其光,女的叫黄秀奇,两个人在一起生活了30多年。最初他们都在钦州市大寺镇的一个供销社当售货员。两人相识一年后结婚。然而就在两年前,丈夫周其光突然和别的女人结了婚,不但带走了家里的所有财 产,而且不承认自己和黄秀奇是夫妻,只说两个人是普通朋友。那么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呢? 黄秀奇说,早知道周其光现在这么没有良心,当初就不应该对他那么好。黄秀奇说他们结婚的第二年就有了儿子,之后又添了一个女儿,可是周其光却在外面拈花惹草。发现丈夫不忠的黄秀奇为了孩子并没有吵闹,但是想平静过日子的她并没有如愿。在他们结婚第八年,周其光因为流氓罪和现行反革命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在那个特殊的历史年代,头上顶着这样两项罪名的人足以让他所有的亲属都抬不起头 来。 除了精神上的压力之外,在那个年代,作为罪犯的家属,黄秀奇赖以生存的工作因此也受到了影响,供销社开会说要把她开除。这就意味着黄秀奇将失去生活来源。黄秀奇说她并不嫌弃丈夫,也愿意等丈夫出狱后重新生活,但是她还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在经过多次考虑后,1978年1月,在周其光入狱两年后,黄秀奇无奈向当地法院起诉离 婚。法院经过调解,儿子归爷爷抚养,女儿黄秀奇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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