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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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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试行)

重庆市规划局

2002年3月

引言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详细规划编制阶段中的第一层次,对贯彻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调控城市空间和土地资源,对城市基础设施、开敞空间环境、建构筑物的有序开发建设,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重庆市自1983年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以来,逐步开展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1991年,国家颁布施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一直是指导我市控规编制的基本标准。但是,随着重庆直辖市成立,宏观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原控规编制内容和质量已不能适应城市开发建设的新要求。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WTO规则,充分结合重庆的自然地理特色,反映重庆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批租的需求,体现在投资主体多元化背景下,保证资源共享、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并满足投资主体的合理利益追求,真正实现城市土地开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我们在调查研究和结合重庆市控规编制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编写了《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以期对我市控制性详规编制的规范化发挥指导性作用。

本规定主要有以下特色:

1、规划控制要点全面、系统、明确,以条文和图则形式,实现规划意图的法制化。通过重点控制城市基础设施、土地使用性质、土地开发强度和城市景观,落实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体现城市设计构想,以保护资源与环境、防止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和破坏资源、环境、自然及文化遗产,体现城市在地理景观、地域文化和历史传统方面的个性。

2、规划技术内容体现了在城市经济、产业、社会结构调整背景下,对城市用地结构与布局调整的土地经济效益的分析研究,为在建立土地贮备制度条件下,有计划招标、成片出让、综合开发土地,为城市财政获取土地经济价值,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技术依据。

3、规划控制指标具有硬控与变通的特点。强制性指标是规划管理和土地开发的实施准则,也是城市地块出让招标的标底条件,以保证城市发展环境的稳定性和经济开发政策的连续性。非强制性指标是政策导向,具有与时俱进的适度弹性,为下阶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留出一定余地。

目录

1 总则 (1)

2 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 (1)

3 规划编制的成果要求 (3)

4 规划成果的统一格式 (14)

5 附则 (16)

附录A:主要控制指标名词解释

附录B:文本用语规定

附录C:配套设施标准图例

附录D:重要名词中英文对照

附录E:重庆市主城区控规编码系统

附录F:电子文档数据标准

附加说明

1 总则

1.1为统一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

准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遵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凡在重庆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均应符合本技术规定。1.3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遵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

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 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

2.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

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落实总体规划意图,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它管理要求,为城市规划管理及土地管理提供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建筑设计。

2.2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八个方面的内容:

2.2.1土地使用性质细分及兼容性控制

1)依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深化确定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布局、用地面积与用地界线。

2)确定城市土地细分性质,按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将用地划分至中类,必要时划分至小类。同时,对土地使用的兼容范围作出规定。

2.2.2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对规划用地的人口及建筑密度分区要求,不同区位土地的级差和城市自然、人文景观保护要求,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四项基本控制指标。同时,给出一定区域内的人口毛密度、建筑毛密度等整体性指标,阐明居住人口与各项公共配套设施的关系。对于某些特定地区,还应在分析用地、交通、资源环境等条件基础上,制定出环境容量控制指标。

2.2.3主要公共服务设施控制

1)城市公共设施的控制,是指对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按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定量、定位、定界的具体控制。

2)城市配套服务设施项目,必须根据规划区内的用地性质和居住人口规模,按国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确定,控

制的重点在非营利性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项目。要明确其用地位置、占地面积、用地界线及建设的规模与数量、服务半径。

2.2.4道路交通控制

1)深化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的路网结构,增设各级支路路网,完善和落实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对道路和交通设施的控制要求,确定道路的红线宽度、坡度、转弯半径、路幅分配、控制点坐标、标高等,确定广场、立交位置,以及对配建停车位的控制要求。

2)确定街坊和地块的车行出入口方位和数量,对禁止开口路段进行控制,以及对建筑后退红线提出控制要求。

3)协调铁路、机场、港口、地下交通与城市道路的关系。

2.2.5工程管线控制

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指导下,补充完善工程管线规划,对各类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有关设施进行定位、定量控制,明确大型市政管线通道的地下、地面或上空的控制要求。

2.2.6城市特色与环境景观控制

为了创造重庆市山水园林城市特色,提高山城、江城和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环境质量与艺术性;同时,又便于修建性详规、建筑设计和规划管理中能较准确地把握规划用地与城市整体空间环境的关系,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从城市设计的角度,划分重点地段,进行功能定位,提出对环境的合理利用、建筑形体、建筑群体空间形态、建筑风格等的引导或控制要求。

2.2.7生态环境保护控制

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专业规划基础上,重点对作为城市生态环境基础的城市绿地进行控制;运用景观生态学与景观建筑学,对山体、水系、荒野、园林绿地等开敞空间和动植物、土壤、典型地形地貌等城市自然资源,进行合理利用保护,并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提出要求。

2.2.8经济分析

经济分析是对土地开发的各类经济因素(含土地级差、拆迁量、土地整治投入、出让价等)进行调查分析的工作。要求对土地的现状经济状况进行客观的分析统计,并对土地通过规划进行资源重新配置之后,在经济上产生的效益进行评估,为土地有偿出让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3 规划编制的成果要求

3.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包括文本,规划图、分图图则和附件(规划说明书、基础

资料汇编)三部分。

3.2文本必须用法规文件的文体,阐述如下十个方面的内容:

3.2.1总则

阐明规划的目的、依据、规划原则、适用范围、执行主体和管理权限。

3.2.2规划区功能与规模

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在区域环境中的功能定位,确定规划期内的人口控制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若对规划区功能性质和规模做较大的调整,应有依据和论证。

3.2.3土地使用控制:

1)确定本规划区的用地结构和用地功能布局原则,附规划区土地利用汇总表(参见表3.2.3.1)。

2)规划区地块划分的原则。

3)制定当开发模式为整体成片或局部改造开发时,各地块用地界线调整的原则。

4)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码均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地块性质一般应划分至中类,但对保证居民生活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及小区绿地须划分至小类。

5)以“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参见表3.2.3-2)的形式阐明地块的土地利用性质和强度的具体控制要求。

6)制定土地使用的各项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规定性指标9项,是“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必须包含的指标。指导性指标3项,可视地块具体情况予以增减,必要时,也可作为规定性控制指标提出。

规定性指标:

a用地性质

b用地面积

c容积率

d绿地率

e建筑密度

f 建筑限高

g公共服务设施

h禁止开口路段

i 配建车位

指导性指标:

a居住人口

b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色彩要求

c其它环境要求

7)建筑间距的控制按《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8)土地使用兼容性的规定。土地使用性质分为规划土地使用性质和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兼容的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应分地块逐一核定,并在“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和分图图则中加以表示。在土地采用兼容性质后,原有各项配套指标应经过有关程序重新核定。

9)在规划实施中,对城市公共环境作出特殊贡献的建设项目,制定规划控制指标上的奖励原则和措施。

3.2.4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

以“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参见表3.2.4)的方式阐明对本地区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两大类)的规划情况,并同时在“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栏中注明其名称和规模。凡“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不能表达的控制内容,必须以条文的形式逐一阐明:

1)各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用地规模、服务半径。

2)配套设施的建设方式规定,如:必须说明是否单独占地等。

3)大型市政设施(包括市政通道)须占用的地下、地面以及上空的控制范围及其保护要求。

4)其它对环境有特殊影响的设施卫生与安全防护距离和范围。

3.2.5道路交通规划控制

1)阐明规划区对外交通控制要求,协调铁路、机场、航空、港口、地下交通与城市道路的关系。

2)道路系统功能构成及等级划分。

3)确定主要交叉口的意向形式及其用地范围,重要平面交叉口的渠化设计。

4)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和公交站场的分布和用地规模。

5)道路及广场的竖向控制要求。

6)规划管理中道路走向调整、变更的原则。

7)公交停车港的布置。

8)道路相关技术指标。

3.2.6工程管线规划控制

1)供电规划

a预测总用电负荷。

b选择电源引入方向。

c确定供电设施(如变电站、开闭所)的位置和容量。

d明确线路敷设方式及高压走廊保护范围。

2)电信规划

a预测通讯总需求量。

b选择通讯接入方向。

c确定局所位置及容量。

d明确线路敷设方式及重要通讯干线(含微波、军通等)保护原则。

3)燃气规划

a预测总用气量。

b选择气源引入方向。

c确定储配气站位置、容量及保护范围。

d明确线路布置走向及重要燃气管线走廊保护范围。

4)给水规划

a预测总用水量。

b选择供水引入方向。

c确定加压泵站、调节水池的位置及规模。

d明确线路走向。

5)排水规划

a明确排水体制。

b预测排水量。

c确定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等相关设施位置、规模和卫生防护距离。

d确定雨、污水管管线走向。

e确定重要污水截流管位置和溪河保护范围。

3.2.7城市设计导则

1)深化上一层次规划提出的城市设计要求。

2)根据规划地区环境特征、历史文化背景、景观特点和空间关系,对山水园林城市的形象塑造、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重点地段建筑物的高度、体量、风格、色彩、建筑群体组合的空间关系,提出控制、引导的原则和措施。

3.2.8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控制

1)落实和深化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专项规划对规划区的生态环境控制与保护要求。

2)提出对规划区各种环境污染的治理措施。

3)提出对规划区特有的自然资源、景观资源及城市园林绿化的保护和建设的控

4)明确对公共绿地的控制要求和位置调整的原则。

3.2.9其它相关内容的规划控制

1)对规划区地质灾害的防治、防洪、防震、人防等提出控制措施。

2)对特殊建设项目(如城市地下空间、军事设施等)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

3.2.10附则:

阐明规划的生效时间、变更原则、解释权等

3.2.11附表

表3.2.3-1: 土地利用汇总表

表3.2.3-2: 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表3.2.4: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土地利用汇总表

表3.2.3-2(示例):

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表3.2.4(示例):

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3.3规划说明书

规划说明书是编制规划文本的技术支撑,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为修建性详规和建筑总图的编制以及规划审查、批准和管理实施,提供全面的技术信息。

3.4规划说明书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十五个方面:

3.4.1前言

阐明规划编制的背景及主要过程。包括委托、论证、公开展示、修改和审批的全过程,鸣谢协作单位等。

3.4.2现状概况与分析

现状概况与分析的主要内容为:

1)现状概况

①自然环境

a自然地理:区位、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

b自然生态:植被、物种、土壤等。

②社会经济环境

文化、历史、人口资料。国土部门的土地级差资料,如地籍、建筑、分类拆迁安置量、土地整治投入及地价、房产价格指数等经济资料。

③土地利用:土地性质、地籍、行政区划。

④基础设施条件。

⑤主要社会单位。

2)存在的主要问题

3.4.3规划依据

阐明规划编制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和技术依据。

3.4.4规划原则与目标

阐明规划编制必须遵循的指导原则,对规划地区发展前景作出预测和分析,提出发展目标。

3.4.5规划区功能与规模

深化落实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所确定的本规划区在区域环境中的功能定位与发展方向,确定规划期内人口控制规模与建设用地规模。

3.4.6用地布局

确定本规划区用地结构与功能布局,明确各类用地的分布、规模。

3.4.7土地使用规划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对地块划分,用地性质细分和土地使用兼容性控制的原则和措施加以说明,在分析论证的基础上,

确定各地块的规划控制指标。

3.4.8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1)各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用地规模、服务半径。

2)配套设施的建设方式规定。如:必须说明是否单独占地等。

3)大型市政设施(包括市政通道)须占用的地下、地面以及上空的控制范围及其保护要求。

4)其它对环境有特殊影响的设施卫生与安全防护距离和范围。

3.4.9道路交通规划

1)对外交通

说明铁路、公路、航空、港口与城市道路关系保护控制要求。

2)城市交通

a阐明现状道路、准现状道路红线、坐标、标高、断面及交通设施的分布与用地面积等。

b调查旧区交通流量,在城市专项交通规划指导下对新区交通流进行预测。

c确定规划道路功能构成及等级划分,明确道路技术标准、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与标高等(工作图精度采用1/500地形图)。

d道路竖向及重要交叉口意向性规划及渠化设计。

e布置公共停车场(库)、公交站场、公共停车港。

f明确规划管理中道路的调整原则

3.4.10管线工程的规划

1)电力工程

a阐明现状电力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包括现状用电情况、周边变电站、开闭所和现状电力线路情况)。

b选取用电标准,预测总用电负荷。

c分析并选择电源引入方向。

d确定线路方向和设施布置。包括变电站、开闭所。

e 明确110kv以上电力架空线路的保护范围线。

2)电信工程

a阐明现状电信情况(包括电信线路、周边电信局设置的情况等),分析存在问题。

b选取电信预测标准,预测电信总需求量。

c分析并选择通讯引入方向。

d确定电信局所位置、容量,阐明线路敷设方式。

e明确微波通道走向宽度和对构筑物的高度限制要求。

3)燃气工程

a阐明现状管网、储配气站的情况,分析存在问题。

b选取用气标准,预测总用气量。

c分析并选择气源引入方向。

d确定储配气站位置、容量,明确线路走向。

e确定重要燃气管线的安全保护距离。

4)给水工程

a阐明现状用水情况,调查周边水厂、调节池、加压站、水压和管网情况。

b选取用水标准,预测总用水量。

c分析并选择水源引入方向。

d布置管网及供水设施。

e拟定节水措施。

5)雨水工程

a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包括现状汇水面积,防洪情况及管网情况。

b明确排水体制。

c计算汇水面积,确定防洪标准,管径。

d确定管网走向、溪河的保护范围及雨水泵站位置。

e拟定雨水利用措施。

6)污水工程

a阐明现状管网、污水处理、溪河污染情况等,分析存在问题。

b明确排水体制。

c计算污水量。

d布置污水管网、污水泵站及污水处理厂。

3.4.11城市设计导引

1)深化上一层次规划提出的城市设计要求。

2)根据规划地区环境特征、历史文化背景、景观特点和空间关系,对山水园林城市的形象塑造、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重点地段建筑物的高度、体量、风格、色彩、建筑群体组合的空间关系,提出控制、引导的原则和措施。

3.4.12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1)落实和深化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专项规划对规划区的生态环境规划与保护要求。

2)提出对规划区各种环境污染的治理措施。

3)提出对规划区特有的自然资源、景观资源和城市园林绿地的保护和建设的控制措施。

4)明确对公共绿地的控制要求和位置调整的原则。

3.4.13经济分析

1)经济资料汇总分析

a按社会单位或用地性质分类,对其用地上的人口、建筑等资料汇总。

b按规划地块,标明现状建筑容积率。

c按规划用地性质分类,统计可出让和不可出让土地,并在分图图则中标明。

2)制定规划用地级差分析图表

3)提出用地投入产出经济分析

4)提出开发单元及开发模式建议

3.4.14其它相关内容的规划

1)对规划区地质灾害的防治、防洪、防震、人防等提出控制措施。

2)对特殊建设项目(如城市地下空间、军事设施等)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3.4.15规划实施

针对规划的实施与管理,提出具体的应对措施与策略。

3.5基础资料汇编

基础资料是编制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书的基础,旧城改造区应附基础资料汇编。3.5.1基础资料汇编应包括下列内容:

1)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对规划地区的规划要求,相邻地区已批准或拟定的规划资料。

2)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状况。

3)土地利用现状(包括现状用地分类和开发方式等)。

4)用地地籍(阐明主要社会单位用地权属界线,已划拨或出让用地的状况)。

5)居住人口分布现状。

6)建筑物现状(包括建筑用途、面积、层数、建筑质量及已批未建建筑等)。

7)公共配套设施的类型、规模和分布。

8)道路现状(含已批未建道路)。

9)市政公用设施及管网布局状况。

10)土地开发的经济资料。

11)所在地区的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及环境特征等资料。

12)所在地区居民及用地单位,对现状的综合意见及规划意愿。

13)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划意向。

3.6图纸(共包括9张基本图纸)

3.6.1区域位置图(比例不限)

标明规划区的地理位置,与周边地区的关系及交通联系。

3.6.2用地现状图(1:1000~1:2000)

在现状地形图上,标示出各类用地范围界线,道路网络现状,公共配套设施分布现状,市政设施及管网现状。必要时,可分别绘制。

3.6.3用地分析图(1:1000~1:2000)

对用地坡度、高程、地质、水文以及风向、植被、土壤等现状因素进行分析。

3.6.4土地适应性评价图(1:1000~1:2000)

在各类分析的基础上,对用地的适应性(从土地利用、环境条件、防灾、社会经济、文化历史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3.6.5土地利用规划图(1:1000~1:2000)

在现状地形图上,标示出各类规划用地性质、布局、地块编号,规划道路及交通设施、配套的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及其它控制内容,并以插图方式表达本规划区所在区域位置,及主要规划控制指标一览表。

3.6.6道路交通规划图

(1)道路交通规划图(1:1000~1:2000)

在现状地形图上,标明道路平面、断面、坐标、标高、坡度、缘石半径、曲线半径,重要交叉口左转车道,道路交通设施的位置与用地范围。

(2)对道路重点难点地段作纵断面(1:1000)和土石方量分析。

3.6.7给排水规划图(1:1000~1:2000)

(1)标明供水来源,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的容量、平面的位置及供水标高,供水干管走向和管径。

(2)标明排水流域分水线,雨水泵站的规模和平面位置,雨水管的走向、管径控制标高和出水口位置,溪河的保护范围。

(3)标明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的规模和平面位置,污水干管的走向、管径、控制标高和出水口位置,大截流管线的保护范围。

(4)标明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的相对平面关系。附道路断面上管线布置图。

3.6.8电力、电信、燃气规划图(1:1000)

(1)标明电源来源,110kv及以上变电站平面位置和容量规模,高压线走廊平面位置和控制宽度,电缆沟走向和开闭所位置。

(2)标明电信来源,电信局所的平面位置和容量,电信管道走向、管孔数,确定微波通道的走向、宽度和起始点限高要求。

(3)标明气源来源,储配气站的平面位置、容量规模及天然气长输气管的保护范围。

(4)标明电力线路、电信线路、燃气管的相对平面关系。附道路横断面上管线布

置图。

3.6.9城市设计导则图(1:1000~1:2000)

标明景观轴线、节点、地标、开放空间、视觉走廊等空间构成元素的位置及建议的建筑高度分区。

3.7分图图则

3.7.1对每一个“街坊”,要求在现状地形图上编制规划分图图则。为了便于查询,分

图图则应在开篇列出图则目录和索引图(地块编号图)。

3.7.2图则中必须表达的内容包括:

(1)地块的区位。

(2)各地块的界线、地块编号。

(3)规划用地性质及主要控制指标,标明土地出让类型。

(4)公共配套设施、绿化禁建区位置及范围,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的位置及保护范围。

(5)道路红线、建筑后退线,道路的交叉点控制座标、标高、坡高、坡向、宽度及分幅、转弯半径、路缘石半径、公交站场、停车场、停车港、禁止开口路段、人行过街地道和天桥等。

(6)大型市政通道的地下及地上空间的控制要求。如高压线走廊、微波通道、地铁、飞行净空限制等。

(7)其它对环境有特殊影响设施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距离和范围。

(8)主要的自然限制要素。如不良地质地段、洪水淹没区等。

(9)用地性质兼容性说明。

(10)城市设计要点、注释。

上述内容,必要时可分别绘制。

4 规划成果的统一格式

4.1文本和说明书

4.1.1规划文本和规划设计说明书统一采用A3幅面大小装订,大于A3幅面的附图亦折

叠为A3幅面大小装订。

4.1.2封面

注明项目名称、规划设计单位名称和编制日期。编制日期以评审通过该项目方案的日期为准。建议格式为:

(示例)

4.1.3封一

规划设计单位的规划设计资质样张。

4.1.4封二

项目参与人员、项目审查人员、设计总负责、院长和分管负责人名单。重要项目应列出项目协作人员。建议格式示例如下:

院长:

分管负责人:

所长:

设计总负责:

项目负责人:

项目编制人:

规划专业:

交通专业:

管网专业:

项目审查人:

规划专业:

交通专业:

管网专业:

4.1.5封三

目录

4.1.6文本或说明书正文

4.1.7封底

可注明规划设计单位的地址、联系电话。

4.2图纸

4.2.1规划图应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绘制。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道路交通规

划图和工程管网规划图,比例为1:1000。若地形图为1:2000实测图,则可按1:2000比例制作。

4.2.2若蓝图由3张以上分图拼合而成,则要求在图右上角绘拼接示意图。无论拼图或

单独图,均应有完整的图框。

4.2.3图签

图签位置安排在图纸右下角。图签建议格式如图一。其中,除规划设计人员和审查人员的签名外,其余内容均要求打印。

5 附则

5.1本技术规定自正式颁布之日起施行。

5.2主要控制指标名词解释见附录A,文本用语规定见附录B,配套设施标准图例见

附录C,重要名词中英文对照见附录D,重庆市控规编码系统见附录E,电子文档数据标准见附录F。

附录:

附录A:

主要控制指标名词解释

1、用地性质(Land Use Function)

地块土地利用的类别,应划分至中类,必要时须划分至小类。

2、用地面积(Plot Area)

指地块的净面积。

3、容积率(Floor-area Ratio)

建筑容积率指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图则中所提容积率一般为上限值,即须小于或等于。特殊情况,可定控制区间。

4、绿地率(Green Space Percentage)

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地块用地面积的比率(%)。

图则中所提绿地率均为下限,即须大于或等于。

5、建筑密度(Building Density)

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投影面积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图则中所提建筑密度均为上限值,即须小于或等于。

6、建筑限高(Building Height Restriction)

地块内所有建筑物室外地坪起到其计算最高点不得超过的最大高度限值或最低点不得低于的最小高度比值。

7、配套设施(Public Service)

指在地块内须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

8、禁止开口路段(Prohibitive Passageway)

地块周边禁止接向城市道路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路段。

9、配建车位(Parking Seats Arrangement)

地块内必须建设的与建设项目相配套的机动车停车位数。

图则所提配建停车位数量为下限,即须大于或等于。

10、建筑红线退让(Building Setback Restriction)

临街建筑在道路红线的基础上退让的建筑红线。

图则中所提建筑退让红线均为最小距离限值,即须大于或等于。

11、居住人口(Residential Population)

指在地块内的住宅和宿舍中居住的人口,不包括在旅馆等其它建筑中居住的人口。宿舍是提供学生或单身职工集体居住而不配置独立厨房的建筑物。

图则中所提居住人口数量为允许居住的最大人口数量,即须小于或等于。

12、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色彩要求(Requirements of building style Dimension and color)

指在必要时针对特定区域所作出的在建筑形式、体量、风格和色彩等方面的要求。

13、其它环境要求(Other Requirements on Environment)

指必要时对地块所提出的特定环境要求。

14、道路红线(Road Restriction Line)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路线图文

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路线 1 设计思路 技术路线 ????技术路线图 前期策划(重点1)--现状调研(重点2)--方案编制(重点3)--汇报论证(重点4)--报批归档(重点5)--质量与服务保障(重点6) ????重点详解 重点1:前期策划 1、项目组成立,内部分工,责任到人,总体工作计划安排;

2、副总、项目负责人主持,台州市总规、椒江区分区规划与地方控规编制技术规范文件学习,理解与常规不同之处,并留有记录; 3、针对下陈、三甲片区的区域协调、功能定位及较复杂的现状条件,编制系列调查表格和调查要求规则,并经副总、项目负责人修改确定,重点开展对企业和农村社区的问卷调查; 4、根据控规编制工作的一般规则,提出需甲方提供的资料清单和配合事宜。 重点2:现状调研分析 1、接收甲方提供的地形图,调研外围及内部已确定的“六线”(道路、绿地、河道、文保、市政、高压下走廊)和背景资料; 2、听取当地有关部门对片区概况、发展态势及有关规划、近期建设动向和相关专业规划的介绍; 3、进行系统的土地利用、产权属性和建筑、风貌景观等开展田野调查,根据制订的调查规则进行图上作业、标注、拍照等,同时对重要企事业单位、大用地单位、重要建筑、可能进行规划调整的产权单位和设施进行发展调查; 4、系统对所属政府有关部门、业主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如人口、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大单位等; 5、系统对相关规划及管理信息进行调查; 6、进行土地利用等现状图件的电子版汇总制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补充调查。 重点3:方案编制 1、编制现状调研分析报告,进行院内部讨论交流,重点在与城市关系和片区理解,上位与周边规划关系研讨,类似案例研究; 2、对发展思路、空间布局进行多方案比较,要求参加的规划专业人员均应提供一个以上方案,并进行内部交流,在此基础上汇总形成概念性初步方案;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电子成果数据标准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局部调整方案电子成果标准 (试行) 重庆市规划局详规处 重庆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 二〇〇五年十月

目录: 1总则 (2) 2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电子成果标准 (4) 2.1光盘内容及文件命名 (4) 2.1.1成果光盘盒格式: (4) 2.1.2光盘成果内容及命名: (4) 2.2规划图规范 (7) 2.2.1土地利用规划图规范 (7) 2.2.2道路交通规划图规范 (11) 2.2.3管网规划图规范 (12) 2.3分图图则表达 (13) 3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局部调整方案 (15) 3.1成果光盘盒格式 (15) 3.2光盘内容及规划图规范 (15) 4附表 (20)

1总则 1.1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以下简称“控规编制”)及控规局 部调整方案电子成果(以下简称“电子成果”)数据是规划 档案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规划空间数据库的数据来源, 必须保证其准确性和规范性。 1.2为进一步规范电子成果的表达,提高编制质量,同时满足 规划成果数据建库要求,特对《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 制技术规定》中“附录F电子文档数据标准”作进一步细 化和补充。 1.3电子成果中所有图纸和文档在表达上必须遵循如下规定 1.3.1规划成果矢量图统一采用AutoCAD R14/2002/2004/2005软件绘制。 1.3.2文件和文件图层命名以中文为主,用全称。 1.3.3 DWG文件涉及宽度、半径和方向的标注,如道路路幅 宽度、转弯半径、坡度方向、管网走向等其标注样式 中“箭头”选项用“实心闭合”即“Clsed filled” 样式。

1.3.4 DWG文件涉及填充的对象必须要具备闭合的填充边 线,在绘制闭合多义线(pline)时,不应出现节点 叠压(一节点连续多次绘制)的情况,如土地利用规 划中的地块边线、地块中配套设施的填充边线等。1.3.5 规划图纸中出现的各类保护线、保护范围必须用引线 加文字说明方式表示。 1.3.6 规划图在规范“CAD层名”所列出的图层中涉及文字 对象的必须是“text”类型,对于多行文字(Mtext) 的必须炸开。 1.3.7 除土地利用规划图地块和配套设施的填充外,规划图 中出现的其余对象,必须保证在炸开后是点、线、文 字三种CAD图元类型。

关于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和修改程序的通知

关于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和修改程序的通知 (佛规通[2008]81号) 各分局: 为了提高规划管理行政效能,规范城市规划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对由各区负责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和修改程序明确如下: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程序 (一)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完成后,由属地规划分局组织初步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工作。 (二)区政府审查阶段:属地规划分局复核修改完善后的规划成果报区政府审核,由区政府报市政府审批。 (三)市政府审批阶段: 1.市规划局审查阶段:市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启动审批程序,由市规划局牵头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组织审查意见。 2.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阶段:市规划局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3.市政府批准阶段: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市规划局复核修改完善后的规划成果报市政府批准。 (四)批后公告和备案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属地规划分局应按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进行批后公告,并做好备案和存档工作。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出重大调整的,由属地规划分局提出对控规调整的报告,经市规划局同意调整后,由具备相应城市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并按照上述报批程序报批。 请你们按照上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报批和修改程序开展相关工作,切实抓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和实施管理。今后法律、法规或上级政府有新的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流程示意图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要求

1\技术文件 1.1基础资料汇编(对编制区现状情况的资料汇总和分析评价) 1.1.1上层次及相关规划要求? 1.1.2 自然环境(水文、地质、地貌、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特征等自然条件) 1.1.3 人口状况(人口空间分布、居住结构、居住密度) 1.1.4 土地利用现状(详细汇总分析土地利用现状及征地权属情况,列出“现状用地汇总表”) 1.1.4.1 用地结构及各类用地布局现状 1.1.4.2 已拨划或出让用地的征地权属情况 1.1.4.3 已批准的设计要点情况 1.1.5 建筑物状况(编制区建筑物用途、面积、建设年代、建筑质量与合法性等) 1.1.6 道路交通现状(等级系统、功能划分、红线及断面形式、交叉口形式、交通设施的分布与规模、道路交通现状分析) 1.1.7 公共服务设施现状(现状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规模和分布情况,对现状进行分析)1.1.8 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分布、规模、用地面积及管网等级和分布,并对现状进行分析)1.1.9 历史文化及建筑风貌(编制区的历史文化传统(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筑特色及环境特征等资料) 1.1.10环境保护现状(编制区主要污染源、污染类型及污染指标,并对环境保护状况分析)1.1.11其它 1.2说明书 1.2.1 前言(说明控规的背景及主要过程,包括规划的委托和编制过程等) 1.2.2 规划依据与原则(说明依据与原则,包括已审批的上层次规划及专项规划,适用的法规、规划和其它依据,控规所遵循的主要原则等) 1.2.3 现状概况与问题分析(简述编制区自然、历史和现状特点,分析评价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发展所面临的挑战与机遇等,并提出相应规划对策) 1.2.4 规划目标(根据上层次规划的要求,结合编制区发展条件,确定功能定位、发展方向与发展目标,并预测编制区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 1.2.5 用地布局(分析影响编制区用地布局结构与功能组织的重大因素,阐述用地布局与功能组织的基本思路及规划方案,确定各类用地的布局、规模及规划要求,列出“规划用地汇总表”) 1.2.6 地块划分(分析评价影响编制区地块划分(包括地块细分,按照4.2.3、5.2.3规定)的要素,明确地块划分(包括细分)的依据和原则,确定地块划分(包括地块细分)的方法和结果 1.2.7 地块控制(按照规划控制的要求及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编制区的各地块建设用地性质和建设使用强度等控制指标(有关要求详见4.2.4、4.2.5、5.2.4、5.2.5),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控制指标进行必要的说明和论证)

上海控制性详细规划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

目录 1.总则 (1) 1.1.目的和依据 (1) 1.2.适用范围 (1) 1.3.基本要求 (1) 1.4.编制范围 (1) 1.5.规划原则 (2) 1.6.编制深度 (2) 1.7.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 (2) 2.术语 (4) 3.土地使用 (7) 3.1.规划导向 (7) 3.2.用地分类 (7) 3.3.混合用地 (12) 4.开发强度 (15) 4.1.规划导向 (15) 4.2.控制方法 (15) 4.3.中心城及宝山新城、闵行新城、虹桥商务区等的开发强度控制 (15) 4.4.其它城镇的开发强度控制 (16) 4.5.地块容积率的确定 (17) 4.6.其它用地开发强度控制 (17) 5.空间管制 (18) 5.1.规划导向 (18) 5.2.空间景观构架 (18) 5.3.建筑高度 (21) 5.4.建筑界面 (22) 5.5.公共空间 (23) 5.6.风貌保护 (23) 5.7.地下空间 (24) 5.8.其它 (25) 6.住宅 (26) 6.1.规划导向 (26) 6.2.基本要求 (26) 6.3.具体标准 (26)

7.公共服务设施 (28) 7.1.规划导向 (28) 7.2.基本要求 (28) 7.3.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28) 7.4.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30) 7.5.基础教育设施 (32) 8.生态环境 (34) 8.1.规划导向 (34) 8.2.基本要求 (34) 8.3.生态建设 (34) 8.4.防护距离 (35) 9.综合交通 (37) 9.1.规划导向 (37) 9.2.基本要求 (37) 9.3.道路系统 (38) 9.4.轨道交通系统 (41) 9.5.交通枢纽 (42) 9.6.常规公交 (43) 9.7.出租车 (44) 9.8.加油(气)站 (44) 9.9.静态交通 (45) 9.10.慢行系统 (46) 9.11.地块机动车出入口控制 (47) 10.市政设施 (48) 10.1.规划导向 (48) 10.2.基本要求 (48) 10.3.给水 (48) 10.4.雨水 (50) 10.5.污水 (51) 10.6.供电 (52) 10.7.燃气 (54) 10.8.通信 (55) 10.9.邮政 (55) 10.10.环卫 (56) 10.11.水系 (57) 10.12.市政设施的设置方式 (58) 11.防灾避难 (60) 11.1.规划导向 (60) 11.2.基本要求 (60) 11.3.防洪除涝 (60)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 内容修改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规处时间:2012-9-12 渝规发〔2012〕71号 各处室、分局(规划办),局属事业单位: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2〕2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规划修改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2012年9月10日印发 校核人:罗杨杰(共印50份)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工作,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规划局对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应当遵循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修改由市规划局审查、批准,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备案。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修改分为规划行政许可前的修改和规划行政许可中的修改。 第六条进入规划行政许可程序前,因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相关地块规划指标、控制要求和

边界修改的,方可认定为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 (一)在不增加容积率的前提下,根据专项论证或已批准规划,修改道路、轨道、管线的相关设计参数和其它规划指标或根据土地权属修改用地边界的; (二)经专项论证,增加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绿地的; (三)结合具体情况对交通及公用设施的用地范围或其他规划内容进行修改的; (四)经市规划局认定属规划编制失误需对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进行修改的; (五)在不增加容积率的前提下,减少居住建筑面积; (六)其他可以作为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的情形。 第七条规划行政许可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修改可由相关区政府、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也可由市规划局主动进行修改。 市规划局在批准修改前,应当将修改方案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第八条对已进入规划行政许可程序的建设项目,在不涉及重大利害关系、不改变土地出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7号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7号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 1 - 第二章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控制 ........................ - 2 - 第三章土地利用规划 .................................. - 2 - 第四章建设开发控制 .................................. - 5 - 第五章道路交通规划 .................................. - 8 - 第六章园林绿地系统及空间景观系统规划 ................ - 8 - 第七章环境保护规划 .................................. - 9 - 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 - 10 - 第九章防灾减灾工程规划 ............................. - 12 - 第十章地块编码与规划分图则 ......................... - 12 -

第十一章规划实施与规划管理规定 ..................... - 13 - 第十二章附则 ....................................... - 13 - .................................... - 13 - 附录一、名词解释 ................................ - 14 - 附录二、主要相关附表1 宜昌市紫阳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8、《宜昌市综合交通规划(2005-2020年)》 9、《宜昌市城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2006-2020年)》本文10、《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建设部) 11、《宜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6) 12、本区现状调查资料和国家、省、市其它相关法规和规范 第七条规划指导思想第一章总则1、以《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5-2020年)》为指导,科学分析紫阳片区在城市中的地位和职能,合理确定其功能性质、发展规模、用地布局等,完善城市结构。第一条为了引导紫阳片区的开发建设,进一步优化城市用地布局,完善路网骨架,落实 2特编制《宜昌市紫阳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确定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指导片区的城市建设和促进城市的有序发展,各项基础设施,管理。)(下称“本规划”。 3、高标准、高起点地规划符合需求的公共设施、居住区配套公建、市政公用设建设和规划管理等工作,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规划范围内各地块和各类用地的土地使用、施等,完善片区的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片区的服务功能。并为下层次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设计等提供依据,但不作为工程项目施 4、优化路网结构、强化片区的交通功能,加强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建立方便、工的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整理版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规模较小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第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十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由文本、图表、说明书以及各种必要的技术研究资料构成。文本和图表的内容应当一致,并作为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第十五条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

重庆市茶园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重庆市茶园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 说明书 一、背景 2005年6月至9月,市规划局和茶园新区联合组织了一次较大规模的茶园城市副中心规划设计方案国际咨询,邀请了四家国内外设计机构参与竞标。经过专家评审,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的方案被评为优胜方案,本次规划以中规院方案为基础,充分吸纳其它三个方案的优点,通过对茶园城市副中心规划布局、建设规模、交通结构以及景观要素等的进一步分析研究,编制完成了《重庆茶园城市副中心城市设计》。 为了跟上茶园城市副中心日益紧迫的开发步伐,适应土地使用和有偿出让的需要,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继续对该方案进行深化,编制本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具体规划控制与管理的依据。 二、规划依据与原则 1.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 (2)、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5年6月8日)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指标》(GBJ137-90) (4)、《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 (5)、《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2.8 (6)、《重庆市茶园城市副中心规划设计方案征集专家评审意见》2005.8 (7)、国家相关规范及重庆市相关地方法规。 2.规划原则: (1)整体性原则:紧密结合重庆城市总体发展战略,从城市功能、城市交通、城市景观等多方面整体思考,合理衔接,使茶园副中心成为东部新城的“动力核心”,并使整个新城成为城市中的有机组成部分。 (2)特色突出原则:突出重庆地方特色,体现山城、江城风貌,保持和发扬城市山水格局,注重城市肌理的延续。 (3)可持续性原则:规划理念应有创新,吸取国际国内新城副中心规划建设的成功经验与教训,坚持可持续发展、注重以人为本。 (4)结合自然原则:从保护和营造生态环境的高度,尊重重庆山地城市的自然环境,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合理分配空间,整合用地结构,确定开发建设模式并组织绿地系统,逐渐形成环境优美的生态型新城区。 (5)与城市经济相协调的原则:规划要求高起点、高标准,同时具有经济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与功能定位与发展目标相吻合。 三、现状条件分析 1.区位条件 茶园城市副中心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境内的铜锣山东麓,坐落于规划的东部新城中茶园—鹿角组团的中心位置,向西穿过铜锣山,距离中央商务区即城市中心约9.5公里(行车距离约15公里),距离已形成的南坪城市副中心约8.7公里(行车距离约11公里)。茶园副中心在重庆市六个城市副中心中位置最靠东的。 2.自然要素 区内为浅丘地貌,山丘台地脉络清晰,主要形成三条脊线。基地地形总体呈现出西高东低的态势,西侧是铜锣山的余脉,另外还有两座南北走向的小山。“川”字形的山体把场地分为两条谷地和一块台地。 苦溪河及其支流从基地内穿过,平时水流较小(通过拦坝可扩大水面),两条河流向北汇入长江。基地植被条件良好,尤其是几座山体和河谷地带,植被繁茂,环境优美。 3.景观条件 场地山水环境优越,远处有铜锣山和明月山作为背景,近景有樵坪山郊野公园。基地内有两条河流从中穿过,形成滨河景观线,沟谷地带是重要的开放空间。 茶园工业园管委会大楼是现状重要的地标性建筑。 现状范围内有三条较为明确的景观视廊,一条是两个山体之间,另一条是对着远处的铜锣山,第三条是东部小山体对着苦溪河。 4.交通条件 基地紧挨着城市内环线,建立了茶园副中心与老城区的快捷联系,世纪大道在基地内路段已建成通车。总的来说,片区与老城区联系程度还比较低,可达行较差,随着南山隧道和慈母山隧道的开通,将得到较大改善。

控制性详细规划_居住区用地平衡表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与分析

控制性详细规划居住区用地平衡表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与分析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定义、内容、成果、审批一.定义,内容:控制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和综合开发、土地有偿使用的依据。主要内容包括:详细确定规划地区各类用地的界限和使用范围,提出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的控制指标:规定各类用地适建、不适建、有条件可建的建筑类型,规划交通出入口方位、建筑后退红线等;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的用地界限;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细则。这一阶段的城市景观、形象设计主要依照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景观设计要求,提出各项景观建设标准和用于景观设计的各项控制指标,指导下一阶段景观设计。二.成果:(一)位置图。图纸比例不限;(二)用地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分类画出各类用地范围(分至小类),标绘建筑物现状、人口分布现状,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必要时分别绘制;(三)土地使用规划图。图纸比例同现状图,画出规划各类使用性质用地的范围;(四)地块划分编号图。图纸比例1/5000,标明地块划分界线及编号(和本文中控制指标相对应);(五)各地块控制性性详细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图纸标绘以下内容:1.规划各地块的界线,标注主要指标;2.规划保留建筑;3.公共设施位置;4.道路(包括主、次干道、支路)走向、线型、断面,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 5.停车场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必要时4、5 两项可单独绘制)。(六)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图。标绘各类工程管网平面位置、管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三.审批:应该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6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标体系确定的意义、如何确定、要考虑哪些因素、这些因素之间的关系规定性指标: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泊车位及配套服务设施,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指导性指标:入口容量,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等,其他环境要求。意义:62. 容积率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文本

控规文本标准化文件 注意:若地方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定,则文本形式与内容深度按照地方规定来。 注意:不同规划项目会有相应表达重点及增减内容。如旧城改造、工业园区要突出其特殊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划目的 文本第一条一般应阐明规划编制目的。 范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一步深化完善××××××(如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所确立的发展目标,明确本编制区未来发展方向及策略,实现可持续发展,更好地协调各专业、各部门的需求和规划管理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的实际情况,特编制本次××××××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依据 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国家规范,城乡规划法及道路交通规范等,二是地方规范,编制区所在省、市、县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三是与编制区相关的上层规划,如总规、分区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注意:1、下位规划、同级控规不能作为规划依据 2、规划依据应注明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时间,政府文件应注明文号,相关规划应注明规划期限 3、上层次规划须经法定程序批准 范例: 本规划涉及的控制指标和技术规定是根据现有的相关标准、规范,针对编制区的开发、建设、管理而制定的,对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省及××××××市有关的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2) 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 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6.《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1) 7.《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

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三方技术审查工作办法

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三方技术审查工作办法(试行) 1 总则 为加强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保证规划成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试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规定,在现有专家评审、部门征询、公众参与等程序的基础上,决定增加第三方规划设计机构技术审查程序,为规范第三方技术审查组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区(含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及所辖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上报审批前的审查工作。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应具有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经验。 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与专家评审意见、部门意见、公众意见共同作为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报批依据。 第三方技术审查主要依据为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管理办法,其它相关依据与所审查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依据相同。 2 校审组织 计划与委托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制定年度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计划时,统筹安排第三方技术审查(以下简称“校审”)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规划编制送审方案后,选定委托第三方校审机构开展校审工作,明确总体要求并签订委托合同。第三方校审工作也可在项目专家评审前启动开展。 材料准备 由区规划主管部门(或镇政府)及规划编制单位配合市规划主管部门向第三方校审机构提供校审所需材料,材料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 (1)控规送审方案文件(纸质)及相关电子文件(含cad矢量文件)各一份。 (2)上层次及相关规划资料(含cad矢量文件)。 (3)规划设计基础资料(含cad矢量文件)。 (4)各阶段公众参与意见及回复、相关部门审查意见、专家评审会议记录和专家评审意见及回复(可附于公众参与报告中)。 (5)若规划已通过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则提供对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落实的说明,详细阐述除城市规划委员会意见之外的修改。 校审单位对材料进行初步梳理后,可结合校审需求提出补充及答疑。 审查分为校审报告编制验收、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期跟进三个阶段。 第三方校审机构依照本办法开展技术审查后,对存在疑义的校审意见与设计方进行技术答疑,继而形成校审报告并提交市规划主管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暂行办法——解读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暂行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控制性详细性规划修改的相关规定,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工作,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市规划局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于2012年9月10日公布,将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一、适用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市规划局对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管理。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二、阶段划分 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避免行政程序的反复,?办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修改分为规划行政许 可前的修改和规划行政许可中的修改。 规划许可前的修改指未受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前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 修改,规划许可中的修改指受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后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修改。 三、对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的界定

?办法?对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的情形进行了严格的界定: (一)进入规划行政许可程序前,因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相关地块规划指标、控制要求和边界修改的,方可认定为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 1、在不增加容积率的前提下,根据专项论证或已批准规划,修改道路、轨道、管线的相关设计参数和其它规划指标或根据土地权属修改用地边界的; 2、经专项论证,增加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绿地的; 3、结合具体情况对交通及公用设施的用地范围或其他规划内容进行修改的; 4、经市规划局认定属规划编制失误需对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进行修改的; 5、在不增加容积率的前提下,减少居住建筑面积; 6、其他可以作为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的情形。 (二)对已进入规划行政许可程序的建设项目,在不涉及重大利害关系、不改变土地出让合同内容、不增加计容建筑面积、不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用途、公共绿地面积和公共设施配套条件的前提下(市政基础设施除外),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认定为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 1、对用地范围内各类用地边界进行修正的;

北京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20200522053656)

《北京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索引号: 110015/ZK-2008-000667 公开责任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信息名称《北京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公开日期2008-12-09 关键词中心城控制性规划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文号 载体类型纸质 记录形式文本图表信息有效性有效 公开形式网站公开 内容概述本次《规划》贯彻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提出的“六个调整、六个优化”,加强旧城的整体保护,为建设北京“国家首都、国际城市、文化名城、 宜居城市”搭建综合平台。本次规划中心城范围为1088平方公里。遵循总量控制,划分片区,系统优先,落实城市公共设施,保障城市综合环境质量和城市安全,综合及高效利用土 地的原则,逐步建立新时期城市规划管理机制,增加城市建设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备注 公开日期:2008-12-0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北京进入了新的重要发展阶段。虽然《北京城市总体规划(1991年——2010年)》、《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1999年)》以及近年来陆续编制的中心城部分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北京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 进作用,但是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需要新的城市规划管理文件指导北京的建设。为实现北京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解决城市发展中面临的诸多矛盾和问题,北京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完成了《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该规划于2005年1月27日经国务院批复正式生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的相关规定,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相关内容,特编制《北京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条规划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 科学发展观,明确并强化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职能,保障中心城城市建设的综合协调,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规划目标和原则 贯彻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提出的“六个调整、六个优化”,加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6年版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决定 (渝府令[2006]193号) 渝府令第 193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决定》已经2006年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作如下修改:第十一条修改为“建筑容积率指地上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公式:FAR= S1/S2 其中:FAR——建筑容积率; S1——地上建筑面积; S2——建设用地面积注:1.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2.地上建筑面积是指建设用地内的总建筑面积扣除地下建筑面积后的建筑面积(地下建筑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臵于室外地坪设计标高以下且周边完全被掩埋的部分,该部分的建筑面积即为地下建筑面积)。 3.地下空间利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相关规定以及行业技术标准加强管理。” 本决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臵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但不得大于《表二》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条建设用地红线图是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附图。建设用地红线图必须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图上必须根据需要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绿化、水系、文物、市政设施保护范围线,并用坐标限定。图上还须标明车辆出入口的方位或位臵。 建筑用地范围线、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必须闭合,其面积计算

控制性详细规划(控规)的内容Word 文档

控制性详细规划(控规)的内容(新) 控制性详细规划(控规)的内容(新) 1.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 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2.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3.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4.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他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 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5.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 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6.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7.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按《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地段各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规划地段各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对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规划地段各地块的绿化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定;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 标。 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 内容。 2006年6月1日建设部《关天落实新建住房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 165号]规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法组织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首先应对拟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的居住用地明确指出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倾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住宅面积净密度(每公倾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建筑面积)两项强制性指标,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住房建设规划关于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套型结构比例和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落实到新开工商 品住房项目。

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1 -第二章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控制 ........................................................... - 2 -第三章土地利用规划................................................................................. - 2 -第四章建设开发控制................................................................................. - 5 -第五章道路交通规划................................................................................. - 8 -第六章园林绿地系统及空间景观系统规划.......................................... - 8 -第七章环境保护规划................................................................................. - 9 -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 - 10 -第九章防灾减灾工程规划 ...................................................................... - 12 -第十章地块编码与规划分图则 ............................................................. - 12 -第十一章规划实施与规划管理规定..................................................... - 13 -第十二章附则............................................................................................ - 13 -附录一、名词解释 ..................................................................................... - 13 -附录二、主要相关附表.............................................................................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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