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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要求经济帮助,要这几个条件!

法律知识要点:离婚后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虽有经济收入但经济收入低、或者无住所还需抚养未成年人子女等,因此有困难的一方可要求有经济条件的一方提供帮助。例如,要求一次性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要求另一方提供房子的居住权或所有权等。

在实务中笔者发现,对于有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权,往往有经济能力的一方不太愿意进行帮助,可能是双方既然已经离婚,有经济能力的一方认为与自己无关系,所以在对方提出经济帮助的时候,有经济能力的一方总是千般推托,找各种借口不愿意再多支付。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困难的认定标准就显得至关重要了,最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对离婚时一方享有的经济帮助权做出了规定,但由于该规定过于模糊,没有实际的可操作性,在适用上各地法院也难统一,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一方的享有的经济帮助权中关于困难的认定标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笔者认为该条文规定的经济帮助权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解读:

一、有困难的一方当事人为家庭付出较多,离婚后没有经济收入或收入较少,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仍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这种情形属于有困难的一方,但基本生活水平应当是参考当地的标准。这里有个限制性的条件就是,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仍然有困难的,言外之意是如果个人财产较多或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多,即便离婚后没有经济收入或收入较少,也不存在经济帮助的情形。

二、离婚时,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按笔者理解,这里的住处应当不包括租房居住,如果租房也包括在内,就不存在一方没有住处的情形,因为任何情况下租房不存在任何障碍。这里说的没有住处应当是没有所有权或一定居住权的房屋。在此情形下,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也可以是所有权,即有困难一方在一定期限内无偿居住另一方的房屋,或

者直接判令房屋的所有权归有困难一方所有。

三、离婚时一方有困难行使经济帮助权,对方需要有相应的经济能力。

如果其自身经济状况都比较差,法院不可能再判决其履行帮助义务,所以一方经济困难,另一方经济状况较好,这是行使经济帮助权的前提条件。

四、有困难一方通过经济帮助权获得对方房屋所有权的条件。

一般情况下获得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房屋的居住权,这种经济帮助请求相对较为容易,但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有困难的一方也可以要求获得对方的房屋所有权,虽然比较少,但实务中还是有这样的判例。

根据实务经验笔者认为需要几个条件:一是有困难一方没有房屋居住并且经济收入较低;二是子女由有困难的一方直接抚养;三是对方有两套以上的房产。如果具备了这几个基本的条件后,可以积极请求,法院判决支持的机会还是很高的。

五、经济补偿权和经济帮助权的区别。

经济补偿权强调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约定了分别财产制,离婚时一方对家庭尽了较多的义务,其是否存在困难在所不问,即使尽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不存在困难也可以要求补偿;而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权强调的是离婚时一方存在法律上认定的因难标准,经济能力较好的一方应当提供有条件的帮助,所以在行使请求权时,不同的请求要求的举证责任是不一样的,一定不能混淆这两种概念。

实务案例分享:双方离婚时,女方没有经济收入,也没有其实经济来源,属于离婚时有困难的一方,对此法院判决男方酌情对女方,进行经济帮助10000元。

案情简介

原告向法院起诉称:2000年4月,原告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2001年2月24日,双方在原某县人民政府自愿登记结婚,开始共同生活。原告系再婚,被告是未婚。

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原告带有两个子女,原告和被告结婚时原告的两个子女都成人了。婚初,夫妻感情尚好。最近三四年,被告不尽家庭义务,不干家务,不关心原告。

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现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答辩称,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现无房居住,经济条件比较困难,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原告应支付被告生活困难补助费。被告同意离婚,但是如果原告达不到被告的条件,被告就不同意离婚。

判决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虽系自主婚姻,但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未能建立起牢固的夫妻关系,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纠纷频繁,致夫妻关系不睦;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提出离婚,经调解无效,故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原、被告共同债权10000元由原、被告平均分担;被告提出原告之子尚欠被告115200元工资的辩解,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涉及。

被告无固定收入,没有住处,其要求原告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帮助金额为10000元。

判决结果

据此,法院判决:准予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以及原告袁某某给予被告张某某经济帮助10000元等。

案例评析

经济帮助是双方离婚时,对困难一方赋予的一项权利,但是在实务中很多人对该项权利并不

了解,所以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往往忽略了该项权益,尤其是像经济困难并且承担子女抚养等义务较重的一方,在离婚时甚至可以要求对方房产的所有权,这样的判决是实务中不在少数,所以经济帮助权是离婚时有困难的一方的重要权利,可以积极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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