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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_政治犯罪不引渡_原则

简析_政治犯罪不引渡_原则
简析_政治犯罪不引渡_原则

文章编号:1009-4318(2003)01-0057-04

简析“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Ξ

杨 璐

(北京电通广告公司,北京100021)

摘 要:“政治犯罪不引渡”是国际引渡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之一,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政治犯罪不引渡正逐渐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这也是世界融合的一种表现,这有利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进行,更有利于国际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关键词:政治犯罪;政治犯;引渡制度;限制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所谓引渡是指一个国家把在该国境内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引渡是国家间的司法协助行为,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制度。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除非有条约另有规定。国内立法、国家间的引渡条约以及国际公约中的引渡条款为引渡的法律依据。

引渡问题在国际法上有着很重要的意义。从1833年比利时第一部《引渡法》颁布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引渡制度也在逐渐地向前发展。

“政治犯罪不引渡”是国际上普遍承认的引渡原则,也是引渡的理论和实践中最为复杂、敏感和捉摸不定的问题。在法国革命之前,“政治犯”这个名词在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中是不为人所知道的,“政治犯罪不引渡”的原则也是不存在的。由于法国革命的间接影响,这种情形逐渐发生了变化自1793年法国《宪法》庄严宣布对为了自由事业而从本国流亡到法国的外国人给予庇护不予引渡时起,“政治犯罪”就逐渐成了现代引渡制度的禁忌。所有国家都很注重对犯罪性质的分析和辨别,毫不犹豫地拒绝对其有政治特性的行为实行引渡。

一、

“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的内在价值

在引渡刚刚出现的时候,它只是为欧洲国家君主之间的政治交易服务,并且引渡的对象都是叛乱者、逃兵、及异教徒。可以说,最初的引渡纯粹是为了政治目的。随着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以及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等刑法原则的确立,引渡的对象、程序和性质才发生了根本变化。政治犯罪不引渡也渐渐成为了引渡制度的基本原则。如果说一项法律制度的出现必然与经济和政治形式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那么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的出现也必有其存在的合理和必要性。

(一)意图在他国的政治冲突中保持中立

世界是由各个主权国家构成,而各国都有其自己的政治制度、法律内容、处事原则和价值取向,因而,对于某些特定的犯罪,特别是政治犯罪,可能会有截然不同的认识。且不论那些社会制度根本不同的国家,即使是在实行同一种社会制度的国家之间,它们的政治体制、国内外政策和对各种具体问题的立场也往往互不相同,因而各国对于那些与政治问题相关联的犯罪,也可能会作出不同的或截然相反的评价。

排除政治犯罪的可引渡性,实际上意味着排除国际引渡关系中的一个非常敏感的“危机点”,从而保障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在充分尊重国家主权的平等基础上展开,避免国家之间的正面冲突,从而保障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不因一些敏感的政治问题而面临危机。

(二)政治犯罪在道德上缺乏可谴责性

引渡合作的基础是国际社会在打击犯罪方面的共同利益,共同规则和共同需要,这种共同性比较集中地反映在普通犯罪上。而政治犯罪是一种确信犯罪。这种犯罪是因为其理想、信念与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不同而被统治者视为犯罪人。这样,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应该考虑政治犯罪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并将其排除在可引渡的犯罪范围之外。

第16卷 第1期2003年3月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Journal of Lianyungang T echnical C ollege

Vol.16No.1

 Mar.2003

Ξ收稿日期:2003-01-10

(三)政治犯罪比普通犯罪更容易成为不公正审判或侵犯人权行为的牺牲品

一般来说,受政治犯罪直接侵害的政权往往对这类犯罪最为痛恨,对其采取最严厉的打击政策,而旁观者则可能认为这种态度和做法是偏颇或不公正的。

特别是对于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来说,在一国看来是应予镇压的反叛活动,在另一国家看来则可能是应予支持或同情的革命或进步行动。因此,在历史的现阶段,刑事领域的国际司法协助应当有一个严格的限制范围,即它应当主要围绕那些对于国际社会的秩序造成侵害的“普通犯罪”,而对那些只侵害某一“国家利益”或“民族利益”的政治犯罪,则持比较超脱和回避的态度。

从一定意义上讲,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现代引渡制度的一个重要的“安全阀”。它发挥着两方面的保护作用:一方面,它保障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在充分尊重各国主权的平等基础上开展。它允许各国根据本国的社会制度、国内外政策以及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对引渡请求(或者说对请求国的追诉要求)的可接受性,进行充分的、独立自主的权衡和评价,使各国不至于为参加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而放弃本国的某些政治利益或价值标准或者为此而感到为难;保证各国能够以最小的代价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获得最大的好处。另一方面,它保障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不因一些敏感的政治问题而面临危机。实际上,这些政治问题同国际社会为打击犯罪而开展合作的必要性相比是次要的。尤其在当前犯罪的国际化日趋发展的情况下,有限的政治犯罪问题更不应干扰保护国际社会共同福利的大局。将政治犯罪排除在可引渡之罪之外,就是为了不因小失大,避免因偶然的政治分歧,致使国际合作关系破裂。这将鼓励各国尤其是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放心大胆地参加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并保障这种合作健康地发展。

二、政治犯罪的界定

首先要明确政治犯和政治犯罪(political offence)的区别,政治犯罪“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特有的法律概念,它首先指的是一种触犯了刑事法律的犯罪行为,它的划分和认定是以该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犯罪的目的、动机或背景等情形为根据的。同“经济犯罪”、

“财产犯罪”等概念一样,“政治犯罪”是对具有政治特点的犯罪的概括表述,只要一个国家存在需要通过刑事法律加以保护的政治客体(例如:国家主权和安全、宪政制度、国家机密等等),就不应当否认政治犯罪概念的现实性和政治发生的可能性。

“政治犯(political pris oner)”则是个意识形态的概念,它指的是一类人,或者说一类被关押的人。实际上,人们可以根据意识形态的标准把任何被囚禁者称为“政治犯”,以此宣扬被关押者的无辜和统治者的排斥异己。

尽管“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在国际引渡条约和国内立法上得到普遍采用,但究竟什么是政治犯罪,无论是引渡理论还是引渡立法,都未做明确规定。也有极少数国家在引渡立法中对政治犯罪的定义作了明确规定。如1929年德国引渡法曾就政治犯罪下过定义:“政治犯罪系直接以国家之安全与存在为目的,以政府首长或官员为对象,反对依据宪法而成立之机构,危害人民之投票或选举权利,破坏与外国之友好关系之犯罪。”早期的“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的内容通常仅仅针对“政治犯罪”。后随着这项原则的逐步推广适用,其内容也在不断丰富,形成了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的引申条款,即理论界所谓“政治迫害条款”,有些学者也将其称为“政治追诉条款”。如1957年《欧洲引渡公约》第3条2款规定:“如果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相信,就一项普通刑事犯罪提出的引渡请求是为了对某人基于某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见解进行追诉或处罚,或该人的地位可能因上述原因受到损害,适用前款同样的规则。”在我国所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中,除《中俄引渡条约》外,也都规定了这一条款。

至于引渡立法中鲜见对政治犯罪下定义,其原因正如学者指出的,“这样一个概念在与同时存在着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利的关系,国家与国家的关系,国家利益与国际公共秩序的关系的引渡问题联系起来后,跟容易因某种动机或需要的原因而变的捉摸不定。”

三、政治犯罪的分类

国际条约与引渡国内立法、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将政治犯罪分为纯粹政治犯罪与相对政治犯罪(又分为复合政治犯罪和牵连政治犯罪)。

(一)纯政治犯罪

纯政治犯罪是指以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为侵害对象的犯罪。如意大利现行法刑法典规定,它指“一切侵害国家的政治利益和公民的政治权利的犯罪“(第8条)。纯政治犯罪比较容易辨别,它的政治性从它所侵犯的对象中明显地表露出来。由于它所侵犯的客体是政治者最着意加以保护的、最敏感的利益,这种政治犯罪直接关系到统治者的统治能否进行下去。因此,各国有关机构有时对这类犯罪只看其侵犯的客体,而不问行为人具有怎样的主观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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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论上这成为客观说,即政治犯罪的决定因素在于客观上的违法性。与客观说相对立的有主观说。主观说以自由主义为基础,认为自由主义者以怀有崇高理想和非自利动机作为政治犯罪的核心。因此,犯人的目的是衡量政治犯罪的惟一标准。不过目前,在各国的实践中,以客观说拥有较大的市场。

从外延上看,纯政治犯罪通常包括叛国罪、内乱罪、间谍罪、窃取国家机密罪、破坏选举罪等。

(二)复合政治犯罪

有些犯罪虽然从罪名上看属于“普通犯罪“,但是,由于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所抱有的目的或动机或者由于某些特定的犯罪情节或行为方式,这些犯罪也带有一定的政治特点。

复合政治犯罪往往侵害的是双重客体,即它既侵害了公民或社会的非政治性权益,同时也对某些政治权益造成侵害或威胁,它不象纯政治犯罪那样犯罪性质一目了然,而是必须结合对某一犯罪情节的具体分析,才能确定某一普通犯罪是否含有政治因素。

但是,复合政治犯罪的政治性质的认定却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国外刑法理论界对此也众说纷纭,各国采取的标准也不尽相同,且各有可供支持的引渡实践。例如:

1.普通犯罪附属说

普通犯罪附属说是英国首创的标准。根据这种学说,当普通犯罪行为成为政治动乱的组成部分或依附于政治暴动时,该普通犯罪行为即构成政治犯罪,不予引渡。但该说在适用中既可能失之过宽,也可能试之过严,已不能跟上现代引渡理论和立法的潮流。

2.受害法益说

受害法益说是法国判断政治犯罪的代表学说。根据此说,行为是否构成政治犯罪取决于被害法益的性质,因此亦称客观说。但实际上,这种学说更适用于纯粹政治犯罪的判断,因为纯粹政治犯罪的受害法益与普通犯罪有明显的区别。然而在复合政治犯罪的判断中,这种学说难以判断行为是否具有政治性,因为复合政治犯罪本身就是普通犯罪与政治犯罪的结合,其犯罪客体为双重客体。

3.优势说

这是瑞士法院提出的一项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当政治犯罪的成分与普通犯罪的成分相互混合时,那种成分占有优势,那种成分就决定该行为的基本特征,并决定可否引渡问题。具体对于主观政治犯罪来说,就要求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所采取的手段和所赞成的损害应当同他所追求的政治目的相适应,否则就

不能被视为主观政治犯罪。如1945年12月,一名叫贝鲁佐的人在意大利杀死了一名法西斯主义者,然后躲到瑞士。瑞士法院在审理此人的引渡案时认为,在当事人作案时,第二次世界大战已经结束,敌对活动早已停止,因而他所采取的手段超过了正当界限,与政治目的不符合,杀人罪的成分占有优势。最后瑞士接受了引渡请求。

瑞士法院创造的这种“优势说”标准比较切实可行,易于操作,一些欧洲国家纷纷采纳这一标准,并通过立法正式予以确认。

4.牵连政治犯罪

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如果孤立地考察某一犯罪行为,人们会说该犯罪所侵犯的客体、犯罪的表现形式以及犯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均不具有政治特点,因而它是纯粹的普通犯罪。但是,如果把该犯罪置于一定的背景条件下或与其它刑事案件联系起来加以考察,就会发现该犯罪与某一政治性行为有牵连关系。这种犯罪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说中被称为“牵连政治犯罪”。比利时1833年《引渡法》及《欧洲引渡公约》都明确规定,如果受追溯之罪属于“与政治犯罪有牵连的犯罪”,不得允许引渡。

除了行为与行为之间发生牵连关系以外,牵连政治犯罪还可以因其他背景条件而发生,如犯罪人的种族、宗教、国籍、政治见解等。

对政治犯罪的分类很重要,因为它牵扯对政治犯罪的辨别问题,在现今的世界,已经很少有纯政治犯罪发生了,经常是很多种原因夹杂在一起,无法分辨清楚,尤其是不能否认很多时候国家会考虑到政治方面的需要,甚至打着人权和司法独立的旗号,对一些社会危害性很大的犯罪分子一并保护,比如美国对李洪志的保护即是如此。这就需要各国共同的努力,某种犯罪是否属于政治犯罪,还要综合考虑其社会危害性等方面。

四、

“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的限制

对“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的限制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发展起来的。随着世界融合的趋势渐渐加强,交通的越来越方便,也客观上为国际犯罪分子提供了方便,使得他们可以快速地逃亡到别的国家。并且现今的很多国际犯罪都有一定的政治因素,但由于其危害性非常大,对无辜的平民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所以其不可惩罚性(由于其行为的残忍性)不应成为最先要考虑的因素。政治犯罪不引渡正逐渐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这也是世界融合的一种表现,这有利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进行,更有利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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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卷 第1期 杨璐:简析“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

际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一)将灭绝种族罪和战争罪排除在政治犯罪之外

灭绝种族和战争罪一般都有政治因素在内,但它造成了大量无辜人们的死亡,严重危害了世界的和平,无论其原因为何,都是应受谴责和制裁的罪行。联合国《防止及惩办灭绝种族罪公约》第2条规定,“各缔约国对灭绝种族罪不得视为政治罪行,俾便引渡。”《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第11条也有相同规定。

关于战争罪,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军事法庭对德、日战犯实行的审判,90年代国际军事法庭对波黑战犯的审判,就是最好的例证。

(二)增设引渡暗杀犯罪的条款这项最早见著于比利时《引渡法》的规定,为以后的多数引渡条约所采用。我国和泰王国修订的引渡条约第3条(一)项规定:“但政治犯罪不应包括谋杀或企图谋杀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其家庭成员”的犯罪行为,《中国和柬埔寨引渡条约》也作了相应规定。《欧洲引渡公约》亦全面吸收了这一原则,明确规定:“为本公约的目的,不应将杀害国家元首或其家庭成员的行为或未遂行为视为政治犯罪。”

我国于1987年加入《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将“一国元首,包括依关系国宪法行使国家元首职责的一个集体机构的任何成员,或政府首长、或外交部长,当他在外国境内时,以及他的随行家属”列为应受保护人员,并且要求各国将对上述人员“进行谋杀、绑架、或其他侵害其人身或自由的行为”列为可引渡的犯罪。

(三)劫持交通工具和扣押人质被视为非政治行为

交通工具主要指的是飞机、轮船、汽车等。由于交通工具是活动的公共场所,所以最易受到攻击。劫持交通工具的犯罪侵害的是不特定的对象,往往有可能造成数十甚至于数百无辜群众的伤亡,因此,世界各国都把它列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犯罪,并制定了

国际公约给予最严厉的打击。

劫持交通工具其中包括在交通工具上放置爆炸物质或者从地面袭击交通设施,以此作为筹码来要挟政府,释放在押犯或作出某中政治让步的行为。对于此类犯罪,国际公约都要求按照“或引渡或起诉”的原则予以追究,不得视为政治犯罪行使庇护权。

(四)对普通公民造成暴力侵害按普通犯罪对待某种处于政治目的的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因而给和平居民造成重大损害,而政治对手则安然无恙的,则应视为可以引渡的普通犯罪。

对“政治犯罪不引渡”的限制趋向,还表现在前苏联东欧国家的有关法律中,均没有政治犯罪不引渡的规定。但是,这并不能说明上述国家根本不行使政治庇护权。如果遇到需要庇护政治犯时,可以按照“执行委托将损害被请求一方主权或安全或者与该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相冲突,司法协助不得进行”的规定进行引渡。可见,前苏联等国的立法从技术上说,为避免使本国成为恐怖犯罪的庇护所就选择了这种模糊规定而显得更灵活和主动。

政治犯罪不引渡规则是引渡制度的最重要的原则之一,随着世界各国的交流越来越多,各国间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越来越频繁,它也必将随之有新的改变和发展。

参考文献:[1] 甘雨沛,高格.国际刑法学新体系[M].北京:北

京大学出版社,1999.[2] 马进保.国际犯罪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M].北

京:法律出版社,2001.[3] 黄风.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评注[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1.[4] 黄风.引渡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作者简介:杨璐(1975-),男,北京师范大学法学硕士。

Analysis of the Principle “State Crime without Extradition ”

Y ANGLu

(Beijing Diantong Advertising C om pany ,Beijing 100021,China )

Abstract :“State crime without extradition ”is am ong the m ost im portant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extradition system ,play 2ing a great role.M ore and m ore restriction on the principle indicates fusion of the w orld ,which is propitious for cooperation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 and m ore for safety and stability of international s ociety.K ey w ords :state crime ;state criminal ;extradition rules ;restriction

?06?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3年3月

国际法中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国际法中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王庆海Ξ 国际法中的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该国境内受到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引渡在现代国际反犯罪斗争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许多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及国际公约都规定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然而,如何正确认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什么叫政治犯,如何公正解决在执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中产生的分歧,这在国际法上并无明确规定。这种情况造成了法律实践中的许多混乱。本文试就上述问题谈点粗浅看法,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由来和性质 从历史上看,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18世纪末期形成的国际法原则,首先规定在1793年的法国宪法中。在此之前,政治犯和其他犯罪没有区别,同样可以被引渡。1793年的法国宪法 第120条规定:“法国给予为了争取自由而从其本国流亡到法国的外国人以庇护。”〔1〕1833 年的比利时引渡法则是第一个明文禁止引渡政治犯的国内立法。1834年法国和比利时缔结了世界上第一个明确承认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双边条约。10年后,即1843年,法国在和美国签订的条约中,也出现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内容,但在19世纪,许多君主专制国家像俄罗斯、普鲁士、奥地利,无论在国内立法或他们之间订立的条约中对政治犯,即对叛国罪或阴谋颠覆王权和合法政府或参加叛乱的人,都规定予以引渡。现代有些国家都把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规定在宪法中,如巴西宪法第153条、墨西哥宪法第15条、西班牙宪法第1条第3款〔2〕、意大利宪法第10条〔3〕。我国宪法第32条第2款也规定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另外,不少国家在专门的引渡 法中规定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如1964年的《日本逃亡罪犯引渡法修正令》〔4〕、1870年制定 的现行《英国引渡法令》第3条第1款〔5〕、以色列1954年的《引渡法》第10条〔6〕、荷兰1967年Ξ〔1〕〔2〕〔3〕〔4〕〔5〕〔6〕同〔2〕引书,第15卷,第250页。 同〔2〕引书,第1卷,第252页、第265页。 见小田兹:《日本的国际法实践》(1961—1970),东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英文版,第223页。 康树华译:《九国宪法选介》,群众出版社1981年版,第86页。 [英]斯蒂芬?劳勃特:《引渡改革》,载于《康乃尔国际法杂志》第15卷,伦敦出版社1982年第2期。 周鲠生: 《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10页。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国际法引渡制度

国际法引渡制度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在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犯罪的国际性也凸现了出来。解决这一问题单靠一国独立追诉和惩处存在很多困难,必须通过国际间的司法协助。引渡就是一种传统有效的司法协助方式。 在新世纪的今天,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的不断发展,引渡制度在某些传统原则上寻求了突破。引渡也不再以条约为前提,互惠原则将更多地被接受。国际刑事法院地成立无疑是国际法上的大事记,它将成为引渡制度中的最新元素。笔者将从以上几个方面谈谈引渡制度的新发展。 引渡,指一方应另一方的请求,将当时在其管辖范围内而被请求方指控犯有某种罪行或已被判刑的人移交给该请求方以便起诉或执行刑罚的活动。1它实质上是国家管辖权的一种例外。由于没有任何一部凌驾于所有国家之上的国际法,所以引渡会必然导致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或冲突。

倘若这种冲突发生在两个主权国家之间,就很有可能使引渡沾上政治色彩,而引渡活动也变成了外交拉锯战。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障碍阻挠着引渡活动的进行,有许多的罪犯因此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为了能更好地打击犯罪,国际社会不断地做出努力,在交流与实践中,引渡制度呈现出了新的发展趋势。 一、相同原则的突破 所为引渡的相同原则,又称“双重犯罪原则”或“罪名同一原则”,是指依照国际法的实践,构成引渡理由的必须是引渡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由于两大法系各个国家在犯罪论体系上存在差异,故“双重犯罪”中“犯罪”的意义有所不同。3但是,罪行法定原则一般都是各国内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所以相同原则在此向国内法进行了很好的过渡,可以说相同原则是罪行法定原则向国内法的延伸。由于引渡最终将要解决的是国家的管辖权问题,所以相同原则也是对各国主权的尊重。 但是,由于各地区国家历史、文化的差异,各国内刑事立法也不径相同,“双重犯罪”和“双重可罚”的标准不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定义是什么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定义是什么 什么是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形成 该原则形成于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西欧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和各国间的引渡条约的规定。 1793年《法国宪法》中规定:法国给予为争取自由而从本国逃亡到法国的外国人以庇护。这是关于庇护政治犯的立法的开端,也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理论基础 为什么政治犯不引渡却不得而知,个人观点认为,可能政治犯被通缉原因并不是因为其犯的是大众情感不能接受的罪责,往往是其本国的政党基于自己的观点和政治犯的立场不同而加以迫害,其余国家若将其引渡,可能有违人道。 引渡条约相关公约 我国与泰国,俄罗斯,白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哈萨克斯坦,蒙古,吉尔吉斯斯坦等一些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并且参与了很多实际上涉及引渡问题的公约,比如《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消除一切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等。太多了,就不一一列举了。 引渡条约法律依据 引渡条约是国家间引渡罪犯的依据。因为国际法上没有赋予国家以引渡的义务,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是否将罪犯引渡回申请国完全是被申请国自己的事情,对于赖昌星案件来说,如果中国和加拿大没有引渡条约,那么加拿大想引渡就引渡,不想引渡就不引渡,我国没有丝毫办法。

但是如果有了引渡条约就不一样了,引渡条约一般会约定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关于互相引渡罪犯的相关条件和其他事项.如果在条约 中承诺对某个国家的罪犯进行引渡,那么引渡就成为了国际义务, 必须履行,没有正当理由不能随便拒绝引渡。 相关阅读: 引渡的依据 目前,在国际社会里大体上存在着三种引渡方式。包括如下三种: 第一种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签订引渡条约,相互承担引渡嫌犯的条约义务。这种形式最为普遍。如1994年中国与泰国签订了引渡条约。这也是中国与他国签订的第一个引渡条约。 有时,即使国家之间没有引渡条约,引渡也可以通过双方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来进行。但具体程序还需有关国家共同商定。 第二种是通过有关的国际公约。如果有关国家都是某一国际公约的缔约国,而该公约载有引渡的条款,则缔约国之间承担引渡嫌犯 的条约义务。如1970年的《海牙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规定 将劫机犯予以引渡或加以惩罚。 第三种是通过某一国际组织的协助而将嫌犯引渡回国。如果有关国家都是国际刑警组织的成员国,则它们有义务在该组织规定的范 围内就引渡嫌犯进行合作。 如果有关国家之间没有引渡条约,也无法援用有关的国际条约或得到有关国际组织的协助,那么在该两国互相引渡嫌犯方面就会存 在一些问题。现有的变通办法是适用“对等原则”,即一国如在引 渡方面曾给予另一国帮助的话,那么,该国在请求该另一国给予帮 助时,该另一国就应根据“对等原则”给予相应的帮助。 看过“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定义是什么”的人还看了:

引渡制度的定义是什么

引渡制度的定义是什么 什么是引渡 引渡是指国家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是国家之间刑事司法协助的一种形式。比如甲目前身在加拿大境内,但被我国指控有犯罪行为,我国向加拿大请求将其移交于我国进行审判。加拿大应请求移交的行为就是引渡。 引渡的法律基础 但由于资产阶级革命得胜利,罪刑法定和民主原则得确立使引渡的对象发生了根本改变。各国变为只引渡普通刑事犯。"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习惯法则。 引渡条约相关公约 我国与泰国,俄罗斯,白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哈萨克斯坦,蒙古,吉尔吉斯斯坦等一些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并且参与了很多实际上涉及引渡问题的公约,比如《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消除一切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等。太多了,就不一一列举了。 引渡条约法律依据 但是如果有了引渡条约就不一样了,引渡条约一般会约定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关于互相引渡罪犯的相关条件和其他事项.如果在条约中承诺对某个国家的罪犯进行引渡,那么引渡就成为了国际义务,必须履行,没有正当理由不能随便拒绝引渡。 相关阅读: 引渡的对象法系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国家原则上不拒绝引渡本国国民,这与他们强调根据属地管辖原则行使刑事管辖权和不处罚本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行为的法律原则有关。 他们认为,犯罪行为地国的管辖不仅最直接地惩罚了犯罪,而且在调查和取证等程序上也较为方便。例如,英国与美国1972年签订的引渡条约规定,彼此引渡在对方领域内犯罪而在本国领域内发现的任何人,包括本国国民。 大陆法系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都拒绝引渡本国国民。例如1924年《美国和罗马尼亚间引渡条约》第8条规定,“缔约国没有交出本国公民的义务”; 根据1953年《匈保间司法协助条约》第57条的规定,被请求引渡的人如系被请求缔约国的国民不予引渡。他们的做法是基于国际法上国家的属人管辖权,即一国不仅对发生在其境内的犯罪有管辖权,而且对本国国民在国外的某些犯罪亦有管辖权。在实践中,各国对此问题的做法也不尽一致。 看过“引渡制度的定义是什么”的人还看了: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doc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刑事执行法学 刑事法律史 刑事政策学 犯罪学 外国刑事法 中国刑事法 刑事诉讼学 改革开放以后,贪官外逃等职务犯罪人员负案外逃的国际犯罪也不可避免的出现,法学界也开始了对引渡制度的研究。其中,引渡制度作为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国家间开展司法协作,打击跨国犯罪有重大意义。 什么是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政治犯不引渡(political offense exception )是引渡上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一项国际法原则,即一国对于在其境内的某一外国人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参加某一政治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观点而遭受其本国或居住地国通缉、审判或判刑而给予庇护,拒绝将其交给其本国或经常居住地国。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形成 该原则形成于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西欧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和各国间的引渡条约的规定。 1793年《法国宪法》中规定:法国给予为争取自由而从本国逃亡到法国的外国人以庇护。这是关于庇护政治犯的立法的开端,也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1833年,比利时制定了第一个禁止引渡政治犯的法令。后来,在欧洲国家间订立的引渡条约中,大都有政治犯不引渡的规定。这样,政治犯不引渡就逐渐成为欧洲国家普遍接受的原则,现在已成为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理论基础 为什么政治犯不引渡却不得而知,可能政治犯被通缉原因并不是因为其犯的是大众情感不能接受的罪责,往往是其本国的政党基于自己的观点和政治犯的立场不同而加以迫害,其余国家若将其引渡,可能有违人道。 因为国际法对政治犯罪的概念并没有作统一的解释,而且对于某种犯罪行为是否属政治犯罪的决定权属于被请求引渡的国家。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行其是的状态,甚至存在滥用该原则的情况,另外,在政治活动中兼实施普通刑事犯罪行为,即在混合犯罪的情形之下如何适用这一原则也存在问题。国际上对这一难题的解决办法主要是把一些罪行从政治犯的概念中排除。 引渡条约相关公约 我国与泰国,俄罗斯,白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哈萨克斯坦,蒙古,吉尔吉斯斯坦等一些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并且参与了很多实际上涉及引渡问题的公约,比如《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消除一切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等。太多了,就不一一列举了。

中央电大形考国际公法03_0002

一、单项选择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得分:40 1. 在多边条约的全体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叫做()。 A. 条约的重新实施 B. 条约的修改 C. 条约的修正 D. 条约的解释 满分:2 分 2. 现代国际法上,人权的含义是指()。 A. 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B. “天赋人权” C. 对少数民族保护的权利 D. 国际社会对人权的保护 满分:2 分 3. “归化”是指()取得国籍。 A. 因出生 B. 因婚姻 C. 因申请 D. 因收养 满分:2 分

4. 中国迄今共颁布过()部国籍法。 A. 1 B. 2 C. 3 D. 4 满分:2 分 5.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签订于()。 A. 1961年 B. 1962年 C. 1963年 D. 1964年 满分:2 分 6. 使馆制度(即常住使团制度)产生于()世纪,他对以后外交关系的形成有重要意义。 A. 15 B. 16 C. 17 D. 18 满分:2 分 7. 国家通过使领馆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叫做()。 A. 国家保护 B. 外交保护 C. 使馆保护 D. 领事保护 满分:2 分

8. ()首次以普遍性国际文件的形式对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具体内容作出了系统而详细的阐释。 A. 联合国宪章 B.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C. 世界人权宣言 D. 消除种族歧视公约 满分:2 分 9. 根据1969年条约法公约和1986年条约法公约,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书面缔结并受() 支配的国际协议。 A. 缔约国国家元首个人意志 B. 国际法 C. 国际私法 D. 缔约国国内法 满分:2 分 10. 我国缔约权由()行使。 A. 国务院 B. 外交部 C. 国家主席 D. 全国人大常委会 满分:2 分 11. 外交关系法体系中最重要的公约是() A. 特别使团公约 B. 哈瓦那外交官公约 C.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D. 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 满分:2 分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请同学们分析一下政治犯的认定标准以及现代国际法规则如何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进行限制。 政治犯的认定标准 关于政治犯的认定标准问题,其实到目前为止,国际上对于政治犯,没有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各地各人见解不一, 百度百科认为政治犯,是指政治异见者或持不同政见者。往往是被当政政府认定为反对政府和颠覆政府,并且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通缉或关押的人。 在某些国家中指因反抗现政权或侵犯其政治秩序而被缉捕的人。欧洲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提出的概念。后来,对反对资产阶级统治而被缉捕的革命者和共产党人,也常称政治犯。一般享受不同于其他罪犯的待遇,并在国际上不得引渡。但有些国家对缉捕的革命者以及进步人士不仅不给予政治犯的待遇,而且横加迫害。维基百科上的认识同百度百科。 现行国际法对政治犯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一般认为,政治犯是指政治犯罪者或从事政治活动遭迫害的人。 我对政治犯的认定没有更好的看法,个人觉得,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政治犯,应结合个人所在国的具体国情及此人所为之事在其所在国家遭追述的具体原因来判断,各国国情不同,不应有一个很具体的标准,应抽象概括,但这样很容易造成部分人或部分国家对政治犯概念的滥用,进而有损他国内政。所以在抽象概括的基础上,适当的加上一些必要的限制条件。 现代国际法规则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限制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固然是一项很好的制度,但由于国际社会对政治犯的概念界定不一,所以,如不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进行必要的限制,可能造成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滥用,违背造法者的本意,也不利于国际社会的和平发展。 运用现代国际法规则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限制,在实践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行刺条款对该原则的限制,即规定杀害外国元首及其家庭成员的不得被视为政治犯罪,后来又有公约将该限制扩大到在外国境内的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以及他们的随行家属;二是把国际犯罪行为排除在政治性质的罪行范围之外。总之,各国通过国际协定不断将某些可能与政治因素发生联系的犯罪做非政治化处理,将其排除或有条件的排除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范围之外。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刺条款”,对暗杀或企图暗杀政府首脑或其家庭成员的犯罪不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国际法简答题论述答案

简答题 1、简述公海自由的内容。 《公海公约》列举了四项自由:(1)航行自由;(2)捕鱼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公海上空的飞行自由。《海洋法公约》增加了两项,即:(5)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6)科学研究自由 2、简述国家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指国家对在其所属的领域以内的人和物或者发生的事件,除了国际法规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外,有权依本国法律实行管辖。(2)属人管辖权。指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管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在实践中,各国一般均采用犯罪人国籍原则。(3)保护性管辖。国际法承认,为保护一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保护性管辖适用的范围一般为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4)普遍性管辖。依国际法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其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所以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具有哪国的国籍,各国均有权对其罪行实行管辖。 3、简述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成为诉讼当事人;(2) 国际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关于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其范围等四类争端, 以当事国声明接受强制管辖为前提。 4、当被指称的犯罪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公约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 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犯罪实施管辖权(辅助性管辖)。 《蒙特利尔公》-- 《海牙公约》的基础上增加了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的刑事管辖权 8、什么是国际法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的效果是什么 概念: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效果:1 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2 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条约或协定;3 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4 承认被承认国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及其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5 一国一旦承认被承认国的新政府,就撤销了对被承认国前政府的承认;6 承认具有溯及的效力。

法学概论试题及答案

法学概论(专科)期末模拟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 1、()有权制定和修改民事、刑事、国家机构及其他基本法律。 A全国人大 B 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D 中共中央 2、下列属于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A 行政机关 B 法人 C 知识产权 D 起诉权 3、在我国国家机关中,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是( )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 C国务院所属各部委 D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 4、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以防卫过当罪定罪,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 紧急避险用于解决紧迫情况下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 C 防卫过当的场合,其罪过形式通常是直接故意

D 对于“事后防卫”的,通常按照防卫过当处理 5、下列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属于行为的是()。A 人的出生 B 人的死亡 C 时间的经过 D签定合同 6、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 A.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B.应先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拒绝赔偿的,方可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C.只能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 D.只能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7、下列各项物权中,属于担保物权的是()。 A承包经营权 B所有权 C抵押权 D土地使用权 8、依据继承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是() A 配偶 B父母 C子女 D兄弟姐妹 二、判断 1、法制是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法治却不一定与国家和法制同步出现。() 2、法律体系是按照一定的层次结构组织起来的统一体。() 3、我国婚姻法规定,因胁迫、欺诈等结婚的,受胁迫和欺诈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

引渡的案例文档

案例1 关于引渡 [案情] 张振海,男,中国人,1989年12月16日携其妻子在登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CA981航班B2448号飞机后采取恐吓方式劫持了该飞机,要求飞往韩国。由于韩国拒绝接受该机降落,飞机在油料不足的情况下,被迫降在日本国福冈市的福冈机场。事发后,中国驻日本使、领馆非常重视,派人亲临现场处理有关事宜。日本当局也给予了合作,使被劫持的中国飞机和机上人员(包括张振海的妻和子)顺利返回中国。但张振海当时尚留在日本。中国为了自行审判和处罚张犯与日本进行了协商,首先向日方提交了请求将张犯临时拘留的照会和中国有关机关签发的逮捕令。日本收到中国照会和逮捕令后,其法院将张犯临时拘留并转移到东京关押。而后中国应日方要求派了了一个工作小组就引渡张犯一事进行具体商谈。1990年2月中国正式向日本提交了请求引渡书和解释中国法律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证明张振海有劫机罪行和有关证据及补充材料。 中国在这些文件中指出:张振海劫持中国民航班机,严重威胁了飞机、机上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并直接损害着人民对民用航空安全的信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条、第79条、第107条和中日双方均为缔约国的1970年订于海牙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第1条,已构成劫持飞机罪。为对张振海的犯罪行为依法进行制裁,请求日本政府将

张振海引渡给中国,中国司法机关将就其劫机罪行对他依法进行审判。而不对他以劫机罪以外的罪行处罚。 日本法经审查同意引渡张振海后,便于1990年4月28日将张振海引渡给了中国。张振海被引渡回国后,北京检察院分院对他提起诉讼。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他进行了公开审判,认定其犯有劫机罪,宣布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问题] 1.是否根据中国法律认定张振海犯有罪行,日本就可以决定将其引渡? 2.张振海被引渡回国后,中国法院可否另定罪行对其进行审判和处罚? [分析] 长期的国际实践形成了引渡制度中的双重归罪原则,也称相同原则。即指引渡中被指控的人犯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根据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规定均构成可引渡的犯罪行为。若是依任何一方的法律规定被请求引渡人所实施的行为不构成可引渡的犯罪行为,则被请求国可拒绝引渡人犯。因为引渡涉及请求国和与被请求国的司法管辖权问题,是一种特殊的刑事司法协助形式。 依据双重归罪原则,日本法院按中国法律和日本法律对张振海的劫机行为进行审查后认为张犯的行为属可引渡的犯罪行为,才将张犯引渡给中国的,并非仅依中国法律认定张振海犯罪就决定引渡的。 国际引渡中还要遵守专一原则。所谓专一原则是指请求引渡的国家对于被引渡的人犯只能就其所犯构成引渡理由的罪行对该人进行审判或处罚,并且不得再将该人引渡到第三国。1990年联大通过的《引渡示范条约》第14条第1款规定:"根据本《条约》被引渡者,除下述犯罪行为外,不得因其移交之前该人所犯的任何罪行,在请求国领土对他进行诉讼程度、判刑、扣押、再次引渡到第三国,或对他施加任何其他的人身自由限制;(a)准予引渡所依据的犯罪行为;(b)被请求同意的任何其他罪行。如请求引渡所涉罪行本身依据《本约》应予引渡,则应予同意。"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引渡条约中对此也作了规定。如中泰引渡条约第13条第1款规定:"根据本条约被引渡的人,除引渡所涉及的犯罪外,不得在请求方境内因其他犯罪而被拘禁、审判或处罚,或者由该方引渡给第三国"。遵守专一原则的目的为了防止某些国家将从事政治犯罪的人以普通刑事犯名义引渡回国,然后以其他名义任意予以惩罚。 根据这一原则,我国法院对引渡回国的张振海只能给予日本的引渡请求照会中指控的罪行进行审判,而不能另定罪行审判或处罚。北京市中级人民法对张振海的审判是严格遵守专一原则的。 案例 2 外交特权与豁免 [案情] 前苏联驻华使馆一等秘书维o伊o马尔琴柯夫妇、三等秘书尤o阿o谢苗诺夫夫妇和武官处翻译阿o阿o科洛索夫在中国从事间谍活动,1974年1月15日晚,当他们在北京郊区

论当前我国引渡制度的缺陷

论当前我国引渡制度的缺陷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明的不断进步,我国的引渡制度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但是当前我国的引渡制度还受到多方面的困扰,发展还不够完善,与其他国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在引渡的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障碍。本文旨在对我国当前的引渡制度进行探讨,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分析,提出相应的改善意见。 关键字:引渡制度;立法;引渡条约 与西方发达国家, 甚至很多发展中国家相比, 我国引渡制度的建立是比较晚的。我国直到2000年12月28日才颁布了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目前,我国的引渡制度虽然得到了较大程度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差异和立法技术障碍依然存在,使得我国在引渡罪犯过程中往往会遇到种种困难和阻碍,这严重阻碍了我国引渡制度的发展,也不利于我国打击违法犯罪。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参加或签署的国际条约在引渡实践中存在局限性、签署的双边引渡条约存在缺陷, 双边友好协商方式运作艰难;另一方面则是中国引渡制度在实践中存在政治、经济、人权、法律等阻碍因素。这就导致大量贪官和政治犯逃往外国寻求政治庇护,针对这种现状,应该具体分析,找出其中的深层次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引渡制度。 一、引渡制度概述 引渡,是指“一国应另一国的请求,将当时在其管辖范围内而被请求方指控犯有某种罪行或已经被判刑的人,在条约或互惠的基础上移交给该请求方以便起诉或执行刑罚的活动”。 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引渡的目的是对被引渡人提起刑事诉讼或执行刑事判决,引渡的对象是指被一国指控为犯罪,且符合双方引渡条约规定的可引渡之罪的人,也称为被请求引渡人。 引渡是当今国际合作的一种主要途径途径,但是并非所有跨国罪犯都可以通过引渡来解决。因为引渡制度有很多刚性原则,具体包括“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双重犯罪原则”、“罪名特定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各个国家之间,尤其是不同法系国家之间,在对政治犯、死刑犯的认定上存在较大差异,使得引渡国家双方常常会各执一词,产生争议,因此引渡也就成为了一道国际性的难题。 目前,各国在具体的引渡实践中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签订双边引渡条约和区域性的公约 国家与国家之间通过签订双边乃至区域性的引渡条约,对各自的权利及义务加以明确,达到引渡罪犯而又不违反他国立法和国家主权的目的。例如中国与俄罗斯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引渡条约》,就是较为典型的双边引渡条约。 (二)加入和签署相关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的许多国际公约都涉及引渡的内容,如1971年9月23日签订于蒙特利尔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79年12月8日签订于纽约的《反劫持人质国际公约》、1988年3月10日签订于罗马的《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2000年11月15日通过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3 年10 月31 日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对相应的犯罪的

解读引渡法

解读引渡法 导读:本文解读引渡法,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本报记者刘海琦 2000年12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这是二十世纪即将结束的时候我国颁布实施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也是将深刻影响二十一世纪的一部重要的法律。这部法律的颁行,对于我国加强与外国的司法协助与合作,对于加强中外开展打击犯罪的合作,以及我国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都将起到非常深远的影响。 引渡:一个国际性的难题 2000年,智利、西班牙与英国政府就智利前领导人皮诺切特引渡问题发生了严重矛盾,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皮诺切特于1998年10月在伦敦一家医院治病时被英国警方逮捕。西班牙一家法院指控他犯有虐待、屠杀等多项罪名并要求引渡他到西班牙接受审判。英国认为,皮诺切特不适宜再接受审判,也不宜被引渡到第三国受审,英国政府不同意西班牙等国提出的关于引渡他的要求,且停止进行有关引渡皮诺切特的法律程序。 不久前,俄国传媒大亨古辛斯基因涉嫌犯罪也在引渡问题上与西班牙产生了争议。俄联邦总检察院宣布对古辛斯基实行全球通缉。古辛斯基被指控非法获取3亿美元贷款和50亿卢布的借款。后古辛

斯基作为被告被正式传讯,但他在指定时间没有到场,其律师又拒绝透露古辛斯基人在何处,俄总检察院随即于次日宣布对其全国通缉。鉴于古辛斯基已在国外,于是决定对他实行全球通缉。古辛斯基最终在西班牙落入法网。西班牙检察部门认为,逮捕古辛斯基与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的指令相符合,古辛斯基被控犯有经济罪行。古辛斯基称自己是受俄政府政治迫害的受害者,要求西班牙予以政治庇护,从而给西班牙当局出了一道难题。 引渡问题因为司法制度的不同,同时往往涉及到国家政治、军事等方面,因而在一些个案引渡问题上困难重重,这已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引渡问题上求同存异,加强合作,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 所谓引渡是指一个国家把在该国境内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引渡是国家间的司法协助行为。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除非有条约另有规定。国内立法、国家间的引渡条约以及国际公约中的引渡条款为引渡的法律依据。引渡这项国际法制度产生于18世纪末期,随后逐渐形成一套为各国所普遍接受的原则及程序。 1793年法国宪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法国给予为了争取自由而从其本国流亡到法国的外国人以庇护。从此,法国确立了庇护政治犯的制度。这为建立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奠定了基础。最早的国内立法是1833年的《比利时引渡法》。比利时引渡法也明确规定禁止引渡政治犯,并于1834年与法国缔结引渡条约时把禁止引渡政治犯罪规定在

浅谈我国引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浅谈我国引渡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摘要】随着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引渡制度也在不断丰富和更新,其理论和立法日益成熟和完善。随着现代引渡制度的不断发展,我国也在积极扩展与其他国家的引渡合作。但是,我国的《引渡法》及相关刑事立法仍然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一些规定甚至与我国加入的双边引渡条约及国际公约的规定相矛盾,这极大限制了我国在引渡罪犯方面的成效,为我国的引渡工作平添了许多不必要的困难。本文欲通过国内引渡现状以及国外引渡制度的一些新的发展的研究,深入揭示我国引渡制度所存在的不足。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引渡制度。【关键词】引渡制度存在不足完善建议 一、中国引渡制度的现状 中国在引渡制度建设方面起步较晚。而关于引渡具体制度的法规主要有1992年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引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 2000 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引渡法》[1],《引渡法》被认为是20世纪最后一年我国颁布的与国际法有关的一部重要法

律。《引渡法》与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包含引渡内容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一起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引渡制度。[2] (P401)中国与外国开展引渡合作的历史虽短,但发展较快,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国开始重视引渡的国际合作,开始加强与世界各国的引渡合作,根据外交部网站相关资料显示,自1993 年开始,截至2015年3月,我国已与67个国家缔结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和移管被判刑人条约共122 项,104项已生效。其中签署引渡条约39项,30项生效。[3] 二、我国引渡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一)我国参加或签署的具有引渡内容的国际条约在引渡实践中存在局限性 在国际引渡实践中,以条约为前臵的国家引渡一般都是以国际间的条约或国家间的协定为基础进行的。这种多边条约和规定有引渡内容的国际公约是各国之间互相承担引渡义务的主要依据。尽管迄今,中国已经加入并签署了17个包含引渡内容的国际公约,但仅仅靠这些公约的规制范围和规制效力,尚不能很好地解决我国的引渡问题。 (二)死刑不引渡的问题 所谓“死刑不引渡”是指:当被请求国有理由认为在引渡后被引渡人可能被处以死刑时,不予引渡。[4]这种不引渡的依据是受到死刑判处或执行的可能性,而非某类特定的

引渡制度的定义

引渡制度的定义 引渡制度的定义什么是引渡 引渡是指国家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是国家之间刑事司法协助的一种形式。比如甲目前身在加拿大境内,但被我国指控有犯罪行为,我国向加拿大请求将其移交于我国进行审判。加拿大应请求移交的行为就是引渡。 引渡的法律基础 引渡的法律基础是一个主权国家对犯罪的管辖权,包括属地,属人和其他管辖权等。也就是说,请求引渡的国家,基于国际法上承认的依据,对该名身处他国境内罪犯享有管辖权。可以引渡的罪行在19世纪以前主要是政治犯,异教徒和逃兵。 但由于资产阶级革命得胜利,罪刑法定和民主原则得确立使引渡的对象发生了根本改变。各国变为只引渡普通刑事犯。"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习惯法则。 引渡条约相关公约 我国与泰国,俄罗斯,白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哈萨克斯坦,蒙古,吉尔吉斯斯坦等一些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并且参与了很多实际上涉及引渡问题的公约,比如《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消除一切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等。太多了,就不一一列举了。

引渡条约法律依据 引渡条约是国家间引渡罪犯的依据。因为国际法上没有赋予国家以引渡的义务,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是否将罪犯引渡回申请国完全是被申请国自己的事情,对于赖昌星案件来说,如果中国和加拿大没有引渡条约,那么加拿大想引渡就引渡,不想引渡就不引渡,我国没有丝毫办法。 但是如果有了引渡条约就不一样了,引渡条约一般会约定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关于互相引渡罪犯的相关条件和其他事项.如果在条约中承诺对某个国家的罪犯进行引渡,那么引渡就成为了国际义务,必须履行,没有正当理由不能随便拒绝引渡。 相关阅读: 引渡的对象法系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国家原则上不拒绝引渡本国国民,这与他们强调根据属地管辖原则行使刑事管辖权和不处罚本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行为的法律原则有关。 他们认为,犯罪行为地国的管辖不仅最直接地惩罚了犯罪,而且在调查和取证等程序上也较为方便。例如,英国与美国1972年签订的引渡条约规定,彼此引渡在对方领域内犯罪而在本国领域内发现的任何人,包括本国国民。 大陆法系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都拒绝引渡本国国民。例如1924年《美国和罗马尼亚间引渡条约》第8条规定,“缔约国没有交出本国公民的义务”;

引渡制度

论引渡制度及在中国的适用 (提纲) 一. 引言.由于世界贸易的发展和交通方式的变化,整个世界越来 越成为一个紧密的整体,国家之间的联系也日益密切。同时由于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价值观等方面存在差异. 跨国犯罪就成了一个各国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引渡作为一个古老的司法制度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和认可。 改革开放以前,由于西方国家对中国的围堵和中国自身存在的问题,国际犯罪对于中国来说脊背上就不存在。引渡这一早在西方发达国家或者说在大多数国家得到认可和适用的有效解决国际犯罪中对罪犯进行惩罚的方式在中国就无从谈起了。改革开放以后,贪官外逃等职务犯罪人员负案外逃的国际犯罪也不可避免的出现,法学界也开始了对引渡制度的研究.而后引渡制度也开始了在中国事件中的适用。 参考文献:黄风《中国引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版黄风《引渡制度》法律出版社 二引渡制度的概念起源发展以及在中国的发展现状 引渡制度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而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1。引渡的目的就是能使请求国对指控的人犯行使刑事管辖权。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或对他执行刑罚。这样,引渡又分为了诉讼引渡和执行引渡。

同时,国际人口流动的增加,使得通常被追诉的人在犯罪时并不一定身在请求国的领土内,同时作为请求国的国家依据属地属人或国际法上的其他管辖权,有权对犯罪实行管辖。这样,引渡就变得不可避免。而引渡的主体是国家,是国家间的主权行为,引渡的对象从可引渡的对象讲,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是有变化的。十八世纪以前,国家间所引渡的对象基本上是政治逃犯、异教徒、阴谋叛乱者、逃兵等,引渡普通罪犯的情形几乎没有发生过,并且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十八世纪以前。○2但是引渡对象就人而言,又分为本国公民和非本国公民(包括第三国公民无国籍人员)。但是现实状况是:有些国家根据属人原则而拒绝引渡本国公民,例如法国、中国及其他国家的国内法或他们所缔结的引渡条约都明确拒绝引渡本国人。○3有的国家如英国和美国则坚持在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对被要求引渡的本国公民和其他人不作任何区别。○4 (二)引渡是一项古老的司法制度,最早的引渡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280年,埃及和赫梯族签订的和平条约中就有相互遣返对方境内的罪犯的内容在十八世纪以后随着新航路的开辟以及欧洲资本主义发展带来的大量的跨国贸易,引渡政策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现代意义上的引渡制度逐渐开始形成,特别是在启蒙思想的影响下,现代引渡制度的一些原则如“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开始形成。在十九世纪三十年代,比利时制订了世界上第一部引渡法,此后的一百多年间,欧美各主要国家和部分亚洲国家纷纷制订了自己的引渡法。同时,关于

引渡的相关知识

引渡的相关知识 引渡制度是一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引渡的法律依据应为含引渡条款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内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的颁布施行,为中国国内有关机关处理中外之间的引渡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 西班牙从法国引渡埃塔分子 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引渡已成为两国之间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是国家主权的合法体现。 在实行引渡时,须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 请求引渡的主体必须是有请求权的国家,包括罪犯本人所属国和犯罪发生地国,个人不能成为请求引渡的主体。 2. 引渡的发生须以被请求引渡罪犯居留在他国且犯有可引渡之罪为基本前提。

3. 引渡应当根据引渡条约进行。 发展历史 引渡制度由来已久。早在公元前1280年,埃及和赫梯签订的和平条约中就 哥伦比亚向美国引渡大毒枭蒙托亚 有归还逃犯的规定。到了14世纪,欧洲出现了第1个引渡条约,但它所引渡的不是普通犯罪,而是异教徒和政治犯等。从19世纪中期开始,许多国家在国内立法中对引渡问题作了规定,如1833年《比利时引渡法》和1870年《英国引渡法》。此后,各国之间开始订立双边引渡条约或司法协助条约,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同引渡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文件。如1933年《美洲国家间引渡公约》、1924年《美国和罗马尼亚间引渡条约》、1963年《英国和瑞典引渡条约》,等等。编辑本段引渡主体 简介 引渡是国家的主权行为。根据主权不可分割原理, 一国的主权必须由国家统一行使

简析_政治犯罪不引渡_原则

文章编号:1009-4318(2003)01-0057-04 简析“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Ξ 杨 璐 (北京电通广告公司,北京100021) 摘 要:“政治犯罪不引渡”是国际引渡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之一,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政治犯罪不引渡正逐渐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这也是世界融合的一种表现,这有利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进行,更有利于国际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关键词:政治犯罪;政治犯;引渡制度;限制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所谓引渡是指一个国家把在该国境内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引渡是国家间的司法协助行为,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制度。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除非有条约另有规定。国内立法、国家间的引渡条约以及国际公约中的引渡条款为引渡的法律依据。 引渡问题在国际法上有着很重要的意义。从1833年比利时第一部《引渡法》颁布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引渡制度也在逐渐地向前发展。 “政治犯罪不引渡”是国际上普遍承认的引渡原则,也是引渡的理论和实践中最为复杂、敏感和捉摸不定的问题。在法国革命之前,“政治犯”这个名词在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中是不为人所知道的,“政治犯罪不引渡”的原则也是不存在的。由于法国革命的间接影响,这种情形逐渐发生了变化自1793年法国《宪法》庄严宣布对为了自由事业而从本国流亡到法国的外国人给予庇护不予引渡时起,“政治犯罪”就逐渐成了现代引渡制度的禁忌。所有国家都很注重对犯罪性质的分析和辨别,毫不犹豫地拒绝对其有政治特性的行为实行引渡。 一、 “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的内在价值 在引渡刚刚出现的时候,它只是为欧洲国家君主之间的政治交易服务,并且引渡的对象都是叛乱者、逃兵、及异教徒。可以说,最初的引渡纯粹是为了政治目的。随着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以及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等刑法原则的确立,引渡的对象、程序和性质才发生了根本变化。政治犯罪不引渡也渐渐成为了引渡制度的基本原则。如果说一项法律制度的出现必然与经济和政治形式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那么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的出现也必有其存在的合理和必要性。 (一)意图在他国的政治冲突中保持中立 世界是由各个主权国家构成,而各国都有其自己的政治制度、法律内容、处事原则和价值取向,因而,对于某些特定的犯罪,特别是政治犯罪,可能会有截然不同的认识。且不论那些社会制度根本不同的国家,即使是在实行同一种社会制度的国家之间,它们的政治体制、国内外政策和对各种具体问题的立场也往往互不相同,因而各国对于那些与政治问题相关联的犯罪,也可能会作出不同的或截然相反的评价。 排除政治犯罪的可引渡性,实际上意味着排除国际引渡关系中的一个非常敏感的“危机点”,从而保障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在充分尊重国家主权的平等基础上展开,避免国家之间的正面冲突,从而保障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不因一些敏感的政治问题而面临危机。 (二)政治犯罪在道德上缺乏可谴责性 引渡合作的基础是国际社会在打击犯罪方面的共同利益,共同规则和共同需要,这种共同性比较集中地反映在普通犯罪上。而政治犯罪是一种确信犯罪。这种犯罪是因为其理想、信念与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不同而被统治者视为犯罪人。这样,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应该考虑政治犯罪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并将其排除在可引渡的犯罪范围之外。 第16卷 第1期2003年3月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Journal of Lianyungang T echnical C ollege Vol.16No.1  Mar.2003 Ξ收稿日期:2003-01-10

论引渡中的双重犯罪原则

论引渡中的双重犯罪原则 ——XXX学院法学专业XXX级XXX

英国《卫报》和美国《华盛顿邮报》2013年6月6日报道,美国国家安全局和联邦调查局于2007年启动了一个代号为“棱镜”的秘密监控项目,直接进入美国网际网路公司的中心服务器里挖掘数据、收集情报,包括微软、雅虎、谷歌、苹果等在内的9家国际网络巨头皆参与其中。告密者前中情局(CIA)职员爱德华·斯诺登的去向引人争议。本文拟就斯诺登假若一直滞留香港美国是否能将其引渡回国的问题展开讨论。 引渡,是一国把在其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以便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司法活动。它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随着引渡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出现了一系列引渡原则,双重犯罪原则就是其中重要的原则之一,它对于国家相互间开展引渡合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双重犯罪原则,又称“相同原则”,是指依照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的法律,引渡客体即被某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双重犯罪原则的确立,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的体现,即只追究那些触犯了刑律的违法行为,而不追究法无明文规定者。双重犯罪原则在各国有关引渡的国内立法和引渡条约中多予以了确立,但引渡并不要求罪名和犯罪类别相一致。只要同一行为既触犯了请求引渡国的刑事法律,又触犯了被请求引渡国的法律,就可以认为符合双重犯罪的条件,在罪名和犯罪分类方面的差异是无关紧要的。引渡也不要求具备相同的犯罪构成要件,即被请求引渡国只需审查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是否符合本国法律为该犯罪规定的所有要件,而不考虑本国的法定要件同被请求引渡国的法定要件之间是否存在差异,但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是被排除在可引渡的犯罪之外的。 依上述理论,本人认为倘美国提出引渡,香港依法不应答允其引渡请求。理由如下: (一)政治犯不引渡 首先,斯诺登事件牵涉到一国两制的问题,从法律上讲,香港司法体系跟大陆司法体系不一样,是独立的,中央政府不是港美协定的当事方,中美之间也没有引渡条约,因此斯诺登的引渡,并不直接牵涉中央政府。早前有种说法,根据港美协定,中央政府对于斯诺登的引渡,可以以中国国防、外交或重大公众利益与政策为理由,否决美国的引渡请求。这一说法,实为对协定条款的误读。根据协定第三条,只有在逃犯是被请求方国民的情况下,该方才可以上述理由拒绝引渡。本案中斯诺登并非中国的国民,不存在中央政府的否决权。 但是,根据香港法例,中央政府在香港对外移交逃犯事宜上,有权干预特区政府的决定。《逃犯条例》第24条规定,行政长官在处理与外国移交逃犯事务时,须向中央政府发出通报;中央政府接到通报后可以国家在国防或外交事务上的利益会受重大影响为由,对行政长官发出指令。该指令只要不影响行政长官的法定责任,即须遵照执行。中央政府的这一权力,当以不违反国际法律义务为限。就斯诺登案而言,如果香港法院裁定斯诺登属政治犯不应移交美国,则无论中央或特区政府,均无权推翻法院的裁决。但如果法院认为斯诺登符合引渡条件应予移交,而中央政府指令特首不予移交,则不仅将导致香港违反国际协定,也会损害中美关系,妨碍各方未来的司法合作。 其次,美国与香港早在1996年就签署了移交逃犯协定,在过去十几年香港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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